時間:2023-06-22 09:22: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大氣污染物防治措施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PM2.5成為大氣污染主要問題
大氣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大氣環境質量優劣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為推動大氣污染治理,2001年7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海市實施辦法》,并于2007年10月10日針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問題作了部分修正。法規及修正案的實施,為本市控制煤煙型污染、機動車污染和揚塵污染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9年以來,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傳統指標API的優良率穩定保持在90%以上,在世博會期間上海的藍天白云更給中外游客留下了良好印象。
然而近年來,以PM2.5為主要污染物的復合型、區域性污染問題日漸突出。今年年初,全國大范圍長時間出現霧霾天氣,上海也遭遇重度污染,PM2.5污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而現行《辦法》對PM2.5污染尚缺乏系統的、有針對性的制度措施,面對PM2.5污染加劇的形勢,對法規進行修訂已刻不容緩?;诖耍腥舜蟪N瘯涌靻恿藢Α掇k法》的修訂工作。
本次修訂重點明確,主要針對PM2.5,兼顧臭氧污染防治,從上海的實際出發,抓住能源消費、產業結構、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揚塵污染防治等主要方面,對現有的規定進行補充和強化。
從側重末端治理轉為強化源頭控制
2000年以來,上海滾動實施數輪環保三年行動計劃,通過大力推進電廠脫硫、脫硝、除塵改造等技術措施,有效減少了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但由于近年人口和經濟快速增長,而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產業結構偏重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導致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仍處于歷史高位,再實行工程性減排的空間已經比較有限。據統計,2012年本市能源消費量為1.2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消費5703萬噸,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為47.5%,能源結構是造成大氣污染的根本原因。為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辦法(修訂草案)》作出規定:首先,嚴格控制能源消費總量,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力爭到2017年實現全市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其次,加大力度淘汰高污染設施,除煤炭等量替電項目和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系統外,全面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同時,推行清潔能源替代,要求本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限期改用清潔能源。通過這些措施,嚴格控制和減少空氣中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控制污染源的問題,不能只靠一條腿走路,如煤炭全部改成天然氣,既不現實,價格又自己控制不了,就會使相關行業失去競爭力,致使環境治理陷入一個怪圈,建議加強對清潔用煤的探索和研究。
加大力度調整產業結構
工業排放的污染物是影響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原因,本市重工業占比高達70%左右,工業生產過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造成大氣污染。為減少工業污染排放,《辦法(修訂草案)》從三個方面著手,推動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其一,加強產業準入控制,禁止、限制大氣污染排放量大的產業進入;其二,制定高污染行業、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對納入名錄的企業要求其自行調整或者予以關閉、停產;其三,對未完成環境保護任務的區域、企業集團實行環評限批,以此促進原有項目的污染治理。這些管理措施有助于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產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并促使企業加快發展轉型和產業升級。
加強對機動車船污染治理
本市現有300多萬輛機動車,每年進出港近300萬艘次船舶,這是本市特別是中心城區的重要污染源。為防治機動車船等移動源污染,《辦法(修訂草案)》要求本市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車、船燃料地方質量標準,并針對不同對象分別作出規定。對機動車,實行環保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對標識為高污染的機動車實施區域限行。2006年以來,本市實施高污染機動車限行措施,淘汰了33.4萬輛高污染機動車。對港區船舶,新增了船舶靠泊碼頭后使用岸基供電或低硫油等污染物排放量低的燃料的要求,但考慮到目前低硫油生產儲備和岸基設施建設都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只作出較原則的規定。本市城市建設中還大量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如挖掘機、起重機等,這些機械大部分燃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污染物排放量大,但國家尚無相關排放標準,對此,草案專門規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信息申報制度等。
由于在PM2.5生成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是重要條件,由揮發性有機物轉化產生的PM2.5超過生產生活中直接排放的PM2.5,因此,加強揮發性有機物防治顯得尤為重要。鑒于國家層面尚無相關法律規定,為給本市揮發性有機物防治工作提供法制支持,《辦法(修訂草案)》作出規定,要求生產高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企業標注其含量,方便使用者識別和選擇。
在審議過程中,禁燒秸稈也成為熱議的話題。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全面禁燒秸稈,體現從嚴的要求,而目前秸稈綜合利用問題沒有完全解決,政府應該拿出對策。
對違法行為實施嚴格監管
關鍵詞:農村生態 環境問題 保護對策 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 (2010) 01-120-02
農村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息息相關,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以及灌溉水、工農業廢棄物、生活垃圾等對農村生態環境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朝陽農村經濟有了快速發展,但隨著農業的發展,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日益突出。如果不高度重視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并采取切實措施加大環境保護力度,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將被動搖,而且農業運行的不穩定將會加劇,其后果不堪設想。
1當前農村生態環境的主要問題
1.1外界污染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
1.1.1水污染
近年來,隨著朝陽工業的發展,大量的廢水排入河道,致使各河道受污染。主要污染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油、氨氮、總磷等。局部地下水含氟較高。
1.1.2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及其所帶來的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農村生態環境。朝陽市氣候屬于暖溫帶半濕潤季風型大陸性氣候。風向影響著污染物擴散輸送的方向,風速的大小決定著污染物的擴散和稀釋速度。降水是農田灌溉的主要補給源,季風也影響著降水量??傊?大氣污染不僅破壞了大氣生態環境也破壞了土壤、水體生態環境。
1.2農業自身生產對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
農藥、化肥、農用塑料薄膜的過量和不合理的使用,污染了土壤和水環境。隨著農業的發展,這三項污染越來越加劇。我市化肥施用基本在每年30萬噸左右,多為氮肥和復合肥,氮、磷、鉀的折純量分別為8.15萬噸、2.95萬噸和2.65萬噸。施用后剩余的氮磷基本轉化為氨態氮、硝態氮和無機磷進入大氣和水體,造成環境污染。農用地膜帶來的白色污染造成新的環境問題。另外,規?;酿B雞場、養豬場迅速發展起來,都沒有建設相應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結果造成畜禽糞便隨地堆放,污水橫流,污染農田,嚴重惡化了農村生態環境。
1.3鄉鎮工業問題的影響
我市鄉鎮工業具有地域分散、發展不平衡、綜合規劃能力差、污染面廣量多、污染治理困難等特點。由于鄉鎮工業的污染物排放,導致農作物、農田、植物受破壞面積增加,造成很大經濟損失。
2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2.1主觀原因
2.1.1觀念上的錯誤
農村生態系統是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體,但由于對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片面注重經濟效益,重開發輕保護,重建設輕維護,對資源采取粗放型開發利用,加劇了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
2.1.2體制的不完善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態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由于部門行業條塊分割、機構組織不健全、農村環保部門隊伍薄弱,對環保工作影響很大。致使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屢禁不止,加劇了生態環境的退化。同時,長期以來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資金投入不足,也造成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
2.2客觀原因
農村生態環境是一個復合的和開放的系統,主要由光、熱、氣、水、營養物等非生物因子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因子所組成。農村生態環境污染具有影響因子多樣性、作用機制復雜性和污染爆發滯后性等特點。大氣、水、土壤、巖石等環境因子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因子都通過不同途徑、不同作用機制影響農村生態環境。另外,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也是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3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對策建議。
3.1 加快環?;A設施建設
應針對我市農村較為分散的特點,設施建設的“瓶頸”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轉變觀念,通過各種渠道爭取環保資金,除應將環保投資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逐步增大環保投資在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外,還應當積極利用市場有利條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如采用BOT方式、特許權經營等方式投資建設環?;A設施,政府則應在稅收、貸款等方面建立比較完善的配套政策,給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開征生活污水排放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合理的價格體系,多渠道地加大環保投入。以提高環境質量為目標,建立經濟實用的環保設施。
3.2種養結合,發展生態養殖業
種養結合,可以變廢為寶,做到資源綜合利用。豬糞便經過無害化處理后,是很好的有機肥料,不僅為農作物提供養分,還有助于改善土壤性質,提高土壤肥力。如果養殖場與周圍農戶合作,并且將兩者結合起來,將養殖場位于農田附近,豬糞便水經無害化處理后,由農戶用于蔬菜和果樹等農作物肥料,作物收獲產生的青秸稈和菜葉等作為青飼料喂豬,實現優勢互補,資源綜合利用,將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很好的結合在一起。針對養殖業所造成的嚴重污染,可將這一模式加以推廣。
3.3加強技術指導,合理施肥
加強農業技術部門的作用,對農民使用農藥、化肥進行科學的指導,及時為農民提供病蟲害的預測和防治措施。推廣生物防止技術和低毒、高效農藥的使用,提倡有機肥和無機肥配合使用,有機肥具有養分全,肥料穩定性好,后效長的優點,但養分濃度低,肥效慢,與無機肥配合使用,不僅可以滿足農作物迅速生長的要求,還能滿足作物持續需肥和當季作物高產的需要。
3.4發展生態農業
通過發展生態農業,促進農業生產中的物質循環和能量轉化,減少外界有害物質過多進入生態系統。平衡栽培技術體系根據具體作物和自然-人為環境的不同情況,綜合考慮各項農業生產必需因素,平衡作物生長的各種條件,保證農作物在低成本的生產過程中高產優質解決傳統技術存在的缺陷,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產量。
關鍵詞:煤礦開采;環境影響;治理實踐
1 礦區自然環境概況
東坡煤礦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境內,區域地貌屬低中山緩坡丘陵區,黃土廣布,植被稀少,區內溝谷大致呈南北向和東北向樹枝狀分布,切割劇烈,水土流失嚴重,形成典型的黃土高原地貌景觀。本區河流屬海河流域,永定河水系。馬關河、七里河由北而南經本區東西兩側匯入永定河。本區植被類型屬干草原類型,在河谷地段主要有中生草本的河漫灘草甸。本井田地處晉北高寒地帶,氣候寒冷干燥、風沙大,屬典型大陸性氣候。
2 礦井開采對礦區環境的影響
東坡煤礦始建于1980年,設計生產能力0.21 Mt/a,2008年經過技術改造,設計生產能力1.5 Mt/a,現開采4號煤層,一井一面。煤層厚度4.5 m,采用一次采全高開采工藝,東翼盤區已接近采空。
本礦全井田開采各煤層后,塌陷范圍約5.2 km2,最大下沉量約13.5 m。地表塌陷除對地面建筑物產生不利影響外,還對當地農業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隨著采空區的擴大,塌陷造成的裂縫使周圍農田被切割,不利于耕種,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當地表裂縫與地下導水裂隙帶貫通或導水裂隙帶貫穿含水層時,地表水體和地下水可能沿裂隙產生透水、下滲,使淺層地下水降低,改變了地表植物耕層水分原有的動態關系,使上覆土壤更趨干燥,不利于植物生長。
煤礦開采中產生的廢棄土石及煤矸石如不妥善處置,將進一步加劇本區的水土流失。
工業場地鍋爐房排煙、煤炭加工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將使大氣環境受到影響。
生產、生活污水的排放將使地表水受到污染,高噪聲設備及交通噪聲將干擾居民的生活環境。
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1)污廢水:水污染源為礦井井下涌水、工業場地生產、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為COD,SS。
(2)大氣:大氣污染源主要為工業場地鍋爐房及篩分破碎車間。主要污染物為TSP,SO2。
(3)固體廢物:本礦井固體廢物主要為鍋爐爐渣及生活垃圾。
(4)噪聲:本礦井主要噪聲源分布在工業場地主、副井提升系統、通風機房、鍋爐房、空壓機房、坑木加工房、維修車間和篩分破碎車間等。此外還有交通噪聲。
3 污染的治理
3.1 污廢水防治措施
工業場地產生的污廢水主要來自以沐浴和食堂為主的生活污水,污水產生量1 118 m3/d。排水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排水系統,污水經室外排水管網匯集至生活污水處理站, 采用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處理能力為50 m3/h,其工藝見圖1。
經處理后CODcr≤45 mg/L,SS≤30 mg/L,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798—1996)一級排放標準,同時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排放要求,用于農田灌溉,非農灌季節通過地表沖溝排入七里河。
礦井水處理系統設有一座V=800 m3調節池和兩座V=400 m3復用水池。根據井下水水質情況,水源中的渾濁度變化較大,設計采用JSQ型一體化凈水器對原水進行凈化處理。井下水處理站處理規模為200 m3/h。處理站內設2臺JSQ型一體化凈水器,該凈水器將混凝、沉淀、過濾3個主要處理環節合成一體,過濾后水懸浮物控制在10 mg/L以下,可滿足井下消防灑水要求。處理工藝見圖2。
礦井水經過處理后1 520 m3/d用于井下灑水,150 m3/d用于綠化。
3.2 大氣污染物防治措施
3.2.1 鍋爐煙氣處理
鍋爐房采用2臺DZL10-1.25-AII和1臺DZL6-1.25-AII蒸氣鍋爐。鍋爐燃用的煤平均硫分1.13%,平均灰分30%。鍋爐房最大排煙量78 000 m3/h,采用水浴除塵脫硫裝置,除塵效率為97%,脫硫效率為75%。鍋爐房采用磚砌煙囪,煙囪高度45 m,出口直徑1.4 m。經計算,煙塵排放濃度90 mg/m3,排放量24.2 t/a,SO2排放濃度為225.6 mg/m3,排放量61.0 t/a。因此,工業場地鍋爐房煙塵及SO2排放濃度遠低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中Ⅱ時段二類區標準的要求。
3.2.2 運輸揚塵處置措施
汽車運輸揚塵主要是沿途超載拋灑及道路行駛引起的二次揚塵,因此對物料運輸提出具體要求:
(1)限制汽車超載,采用箱車,防止煤炭撒落。
(2)粒徑較小的原煤裝車外運時,應對表面進行加濕、壓實處理。
(3)運輸汽車出場前對輪胎、車體進行清洗,并及時清掃路面。
(4)廠區對道路進行硬化,并要對路面經常清掃和灑水,保持路面清潔和相對濕度。
采取以上措施可抑塵80%,治理后道路揚塵14.8 t/a。
3.2.3 儲煤排污治理措施
本工程原煤采用方倉存儲,總儲量為150萬t/a,煤倉起塵率取2%,起塵的85%自然沉積,倉頂設布袋除塵器,除塵效率取99.9%,經計算,采取布袋除塵處理后,煤倉揚塵量為4.5 t/a。
儲煤場要規范建設,儲煤場中需設防風抑塵網、噴淋、建擋風墻、綠化帶等措施,防止煤塵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原煤在工業場地內臨時儲存、輸送轉運、跌落、裝載等過程中均有無組織煤塵排放,針對排污特征提出以下要求:①采用皮帶輸送機及皮帶走廊應設計為封閉式;②盡可能減小原煤入堆倉的落差高度;③由于臨時儲煤場的儲存量較小,設計在臨時儲煤場四周設置噴淋裝置,采取灑水抑塵的措施。
3.3 固體廢棄物防治措施
本礦井固體廢物主要為鍋爐灰渣,產生量為0.722萬t/a,作為建筑材料外售。生活垃圾產生量16 t/a,由朔州市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3.4 噪聲防治
本礦井各噪聲源源強在84 dB(A)~100 dB(A)之間。對空壓機、通風機等噪聲影響嚴重的設備設消音器,機房內壁作吸聲處理;鍋爐房的風機置入室內,風機配備消聲器;副井提升機房設隔音控制室;機修車間安裝隔聲門窗。對于交通噪聲,除提高礦區專用線的路面標準,避免穿過人口稠密區外,路兩旁種植降噪綠化帶。采取以上措施后,噪聲滿足排放標準的要求。
3.5 礦區水土保持措施
3.5.1 工業場地水土保持措施
在工業場地,以場內主要道路為骨架,營造防風滯塵隔離林帶,同時起到綠化及美化作用。道路兩側采用不對稱形式布設林帶,將場地內不同功能區進行分隔。
對礦井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及井田邊界采取預留保護煤柱的措施;對地面采空區大尹莊采取搬遷,魏家窯、石東村留設保護煤柱的方法防止塌陷。
3.5.2 公路專運線水土保持措施
本井田內道路等級較低,一般情況,地表塌陷對道路行車影響不大,對個別路段破壞較嚴重的,需對路面進行整修,即可保證其正常行車。對公路專運線水土保持主要采取工程護坡、植被護坡,并設置綠化帶等綜合措施。
3.5.3 采動影響治理措施
對采動影響造成的土地、農田、植被破壞,應根據《土地復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規定,按照采區接替順序制定復墾規劃,并積極籌集復墾費,鼓勵土地使用者進行土地復墾,并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根據采動影響程度分為地表輕微形變、地表塌陷比較嚴重和地表嚴重塌陷破壞3種情況,采取不同的復墾措施,包括:
(1)地表輕微變形的土地:這類形變一般不影響農田耕種及山林、植被生長。對農田可適當給予整平費,由土地使用者自己整修即可恢復土地使用。山林、植被自然恢復。此種類型適宜恢復到原有土地狀態。
(2)地表塌陷比較嚴重的土地:需對地表裂縫和坡坎進行填充、整平。對受影響的山林、植被進行扶正、移栽和重新植草,達到林業復墾。
(3)地表嚴重塌陷破壞的土地:這類土地由于受塌方的作用,農田將減產,土地數量減少,山林、植被不能正常生長,應作征地處理。對農田中裂縫較大,坡坎高差大于1 m以上的,以機械平整為主。對地表塌陷的土地復墾費由礦方支付,可由礦方對破壞土地進行復墾、復墾后移交給農民,也可由農民自己復墾,礦方支付合理復墾費。
此外,在受采動影響的范圍內,根據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土地復墾可按林業復墾進行,以減輕當地水土流失的程度,有利于當地生態環境的快速恢復。對輸電線路和管線加強巡視,發現問題及時維護。
環境監察工作是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對環境污染現場進行監督和管理,盡快找出環境污染的源頭,對造成污染的企業或個人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進而為環境治理提供依據和保障,對環境保護和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1]。鋼鐵工業屬高能耗、重污染行業[2]。針對鋼鐵行業日益發展所帶來的嚴重環境問題,一方面依靠國家推行積極有效的政策法規[3],另一方面需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這主要依賴于環境監察的效力。鋼鐵企業污染源點多面廣,環境監察難度較大,需要監察人員不斷學習研究,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開展環境監察工作,發現并解決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4]。
目前為止,鮮有文章報道鋼鐵行業環境監察具體實施方法。本文對典型鋼鐵企業現場監察要點進行了研究,對各生產工序的排污節點進行了逐一分析,并提出生產現場環境監察中的重點、污染防治措施的監察要點,結合工作實際,分析當前環保執法工作面臨的新特點、新問題,研究解決方案,希望對從事環境監察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2 典型鋼鐵企業各生產工序現場環境監察技術要點
現場環境監察準備工作,需要收集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各類環保標準等資料;掌握擬檢查企業地理位置、基本工藝、生產規模、群眾投訴等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和環評審批文件、“三同時”驗收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排污費核定及繳納通知書;掌握現場檢查歷史記錄、環境違法問題處理歷史記錄等基本環境管理信息。根據所收集資料在現場對企業生產車間、公共工程設施進行觀察,主要檢查工藝設備銘牌參數、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等,對可能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關鍵設備、場所、物品,應拍照取證[5]。典型鋼鐵企業生產工序主要包括料場、燒結(球團)、煉鐵和煉鋼。
2.1 料場 典型鋼鐵企業料場一般設置有精礦庫、焦炭儲存場、燒結礦(球團礦)儲存場、防風抑塵網(墻)等。料場主要污染源為無組織排放煙塵。
①檢查料場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善:防風抑塵網(墻)一般為四面閉合,高度高于堆料5米以上;燒結料場安裝固定和移動噴水設施;全部料場建設滲瀝水、雨水收集沉淀系統;廠內燒結(球團)礦設置中間倉和廊道轉運。②檢查物料轉運方式:進廠物料運輸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應減速慢行并控制裝載量,采取遮蓋密閉等措施。料場物料運輸應考慮精礦運輸車輛在廠區通行路徑短捷、車輛裝卸運輸作業高效以及避免與車間運輸作業產生交叉干擾等要求。
2.2 燒結(球團) 典型鋼鐵企業燒結(球團)工序主要大氣污染物包括:燒結機機頭煙氣,含煙塵、SO2、NOx、CO等;燒結機機尾煙氣,含工業粉塵;原料場及原料儲運主要產生有逸散的工業粉塵[6]。豎爐焙燒時產生的煙氣,主要含工業粉塵和SO2,其煙氣量大、含濕量高、露點溫度高。實踐表明,燒結工序的顆粒物和SO2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在整個鋼鐵企業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應加強燒結機脫硫及機頭除塵設施的安裝和升級改造。燒結(球團)工序廢水主要有工藝設備低溫冷卻用水、一般冷卻用水、除塵器用水及沖洗地坪用水和各種物料添加水和噴灑用水。
①裝備檢查:9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8平方米以下球團豎爐為淘汰工藝[7]。②大氣污染物治理:燒結機機頭、機尾應設置集氣罩,收集的煙氣需配套相應的除塵設施;機頭煙氣還應配套相應的脫硫設施;除塵及脫硫設施應配套在線監測裝備。目前國內鋼鐵廠多采用電除塵器和袋式除塵器凈化豎爐產生的煙氣,其中的SO2含量與燒結機相似,有待進一步治理。③污水治理:國內燒結廠污水治理通常采用絮凝沉淀-濃縮污泥法處理廢水。清水循環使用或外排;污泥經濃縮、壓濾、適當干燥處理后,送往裝配料系統,或與鋼鐵廠其他污泥統一送到球團車間,直接供給冶煉。
2.3 煉鐵 典型鋼鐵企業煉鐵工序主要大氣污染物包括:高爐礦槽煙氣,主要為高爐原料燃料的運輸、篩分、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含塵煙氣;高爐出鐵場煙氣,主要指高爐在開堵鐵口及出鐵過程中從主溝、鐵溝、渣溝及其他設施中釋放出來的一次煙塵以及散發到廠房內的二次煙塵。廢水主要包括設備間接冷卻廢水、設備或產品直接冷卻廢水、生產過程廢水如高爐煤氣洗滌水和高爐沖渣廢水等。固體廢物主要是高爐渣。
①裝備檢查:400立方米以下煉鐵高爐(鑄造鐵企業除外,但須提供企業工商局注冊證明、三年銷售憑證和項目核準手續等)為淘汰工藝[7]。②大氣污染物治理:高爐礦槽槽上、槽下及出鐵場應設置集氣罩,收集的煙氣需配套相應的除塵設施;出鐵場除塵設施應配套在線監測裝備。③污水治理:高爐煤氣洗滌水處理包括沉淀、冷卻、水質穩定和污泥脫水等主要工序,目前廣為采用的處理方法是混凝沉淀法;高爐沖渣水一般沉淀、過濾、冷卻后循環使用。④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高爐渣通常加工成水渣、礦渣碎石、膨脹礦渣等加以利用。
2.4 煉鋼 典型鋼鐵企業煉鋼工序主要大氣污染物包括:混鐵爐兌出鐵水、扒渣、鐵水預處理等產生的含塵煙氣;轉爐吹煉過程中產生的含CO和煙塵的轉爐一次煙氣;料倉受料、卸料及物料轉運過程中逸出的含塵廢氣和未收集處理的逸散一次煙氣等轉爐二次煙氣。廢水主要包括轉爐除塵廢水、煤氣洗滌水、沖渣水等污水。固體廢物主要有鋼渣、除塵灰等。
①裝備檢查:30噸及以下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30噸及以下電爐(不含機械鑄造電爐)為淘汰工藝[7]。②大氣污染物治理:轉爐一次煙氣;出鐵場除塵設施應配套在線監測裝備。鋼鐵行業煉鋼工藝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推薦的最佳可行轉爐一次煙氣處理技術為LT干法除塵技術和第四代OG系統除塵技術[8],目前國內常用的是第四代OG系統除塵技術;轉爐二次煙氣最佳可行技術為轉爐擋火門封閉+袋式除塵器。③污水治理:轉爐煤氣洗滌廢水的最佳可行技術為混凝沉淀法;對于回用水水質要求較嚴的連鑄廢水,最佳可行技術為三段式廢水處理技術;對于回用水水質無特殊要求的連鑄廢水,最佳可行性技術為化學除油法。④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理處置:鋼渣預處理多采用熱悶法和滾筒法;鋼渣再選技術(適用于為扎中金屬鐵含量
2.5 執行標準 各大氣、水、固體、噪聲污染物排放標準參照環保部的7項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系列標準,以及各省市根據自身情況的條件更為嚴格的地方標準、政策、法規。
3 典型鋼鐵企業污染物防治設施現場環境監察具體實施方法
3.1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典型鋼鐵企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主要包括煙塵防治設施布袋除塵器和靜電除塵器以及脫硫設施。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從種類、設計參數、設備運行情況、日常管理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F場運行參數與治理設施設計參數相匹配;治理設施現場及日常運行良好;日常管理規范化、常規化、制度化;污染物達標排放。
3.1.1 布袋除塵器。布袋除塵器現場運行情況檢查要點:① 廢氣收集:生產工序各產污節點無明顯揚塵;② 除塵器運行狀態:查看除塵器現場控制箱,電流儀表顯示電流,工作指示燈顯示正常;除塵器控制面板上顯示的進出口壓力差在一定范圍內,壓力差太低可能出現布袋破損現象,壓力差太高可能應該清灰。
布袋除塵器日常運行情況檢查要點:①日常同步運
行:查看日常運行原始記錄,關注除塵器異常情況,包括停機、檢修、事故等,除塵器應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②日常運行狀態:查看日常運行原始記錄,同步運行率達100%;③布袋更換:查找現場布袋日常更換記錄,每條布袋應該在其壽命范圍之內進行更換(一般為1~1.5年更換一次)。
3.1.2 靜電除塵器。靜電除塵器現場運行情況監察要點:①廢氣收集:靜電除塵設有集氣罩,產污節點無明顯揚塵;②除塵設施現場風量:除塵設施控制面板上風量顯示區間與除塵設施設計風量相匹配;③除塵器運行狀態:查看靜電除塵器控制柜,一次電壓、一次電流、二次電壓、二次電流有數據顯示,且在正常運行范圍區間。
靜電除塵器日常運行情況監察要點:①日常同步運行:查看日常運行原始記錄,關注除塵器異常情況,包括停機、檢修、事故等,除塵器應與燒結機同步運行;②日常運行狀態:查看除塵器日常電流、電壓歷史數據,各電場、一、二次電流、電壓數據應該保持基本穩定;查看交接班記錄及點檢記錄,電流為零或異常時刻與除塵系統維修記錄或運行臺賬中的異常情況應該時間吻合。
3.1.3 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現場監察可目測排氣筒煙氣顏色,發現異常應立即委托檢測部門進行現場監測;也可使用便攜式儀器進行測定排放口污染物濃度,或檢測企業在線監測系統是否正常運行;在不具備快速測定污染物排放情況下,可根據收集的企業原輔料、產品的分析數據,根據元素在生產過程中的走向,推算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達標。
3.1.4 脫硫設施。脫硫設施運行情況檢查:檢查脫硫設施運行參數、脫硫方式、脫硫劑種類與設計參數是否相符;檢查脫硫中控室現場監控界面重要參數是否合理,出口污染物濃度是否來自在線監測并能夠穩定達標,必要時現場調整噴漿量進行脫硫系統測試,觀察脫硫系統是否正常運行。
檢查脫硫中控歷史曲線:①查看主要參數(如SO2濃度、煙塵濃度等)曲線是否連續(歷史曲線應該連續,如有斷點說明有停機情況);②出口曲線應低于相應標準值;③ 如遇到異常數據,應每個月至少抽查7天歷史數據,發現異常情況后應與運行臺賬的相應時間進行對應。
檢查脫硫中控室運行臺賬:①查閱日常運行臺賬,找出原始臺賬中出現問題和異常的記錄,并在歷史數據中查閱相應時刻的在線數據。②檢查石膏產量臺賬,查看石膏外運記錄,與實際產生量是否吻合。
3.2 水污染防治設施 一般企業須擁有自己的污水處理站(廠)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統。
3.2.1 排水系統。廠區設有初期雨水收集系統,擁有完善的排水系統并做到雨污分流。生產廢水、生活廢水和雨水經各自下水道進入廠區污水處理站。
3.2.2 污水處理站(廠)。檢查廢水處理工藝是否正常使用和運行。目前國內鋼鐵企業多采用混凝-沉淀-好氧/厭氧生化處理-壓濾工藝,或采用超濾/納濾/反滲透等膜處理設施中的一種或多種結合的方式進行深化處理。
現場運行情況檢查要點:①水量:根據正常情況下廠區污水產生量,查看污水處理站(廠)每日水量是否正常,水量極大或極小等異常情況的出現都需進行現場排查,檢查是否有偷排現象;②中控界面:查看水泵、風機等運行情況,不存在停機現象;③板框壓濾機:板框壓濾機正常運行,無長期停用狀態的出現。
日常運行情況檢查要點:①藥劑投加量:查看藥劑投加量臺賬,藥劑使用量基本穩定,且與理論需要量相符;②用電量:查看用電量報表,污水處理廠的年用電量在正常使用區間;③污泥產生量:查看污泥產生量臺賬,全廠每天產生脫水污泥量基本穩定且在正常產生量范圍內。
3.3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 固體廢物分為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對兩者進行嚴格界定。
一般固體廢物如鋼渣的儲存和處理可根據企業生產工藝的不同進行不同方式的妥善處理,可用于生產工藝或外賣。
危險廢物必須設有專門的危廢儲存場所,且危廢間需封閉;查看危廢盛裝容器無泄漏;查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需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3.4 在線監測設施 現場污染防治設施檢查之外,需要重點對企業的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的安裝與運行情況等工作進行檢查,切實做到環境檢查為污染減排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在線監測設備達標情況檢查,重點關注設備型號、監測因子、各監測因子參數;在線監測運行要求設備情況良好、運行情況完好或較好、自動監控數據對比合格、自動監控設施聯網、自動監控設施已驗收、監測探頭位置未改變、運行記錄完整、歷史數據存儲應至少6個月,并應有專業持證上崗人員。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防治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合理開發和利用農業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環境保護,是指對影響農業發展的農業用地、農業用水、大氣及農業生物等的保護。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農業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六條 對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土地、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擬定農業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開展農業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負責農業用地、用水、農畜產品質量和農用化學物質的監測,對農業環境質量作出預測和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供農業環境質量的報告;
(四)組織開展農業生態建設,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業自然資源,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農業環境保護產業;
(五)開展農業生物物種資源調查,保護珍稀瀕危生物資源及其近緣的生物資源;
(六)對影響農業環境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評價,對直接影響農業環境的建設項目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七)參與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
(八)宣傳普及農業環境保護知識,組織開展農業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農業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第九條 自治區地方農業環境質量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設立的農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監測工作。業務上受上級農業環境監測機構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的指導。
農業環境監測機構按有關規定納入環境監測網絡,其所提供的監測數據,可作為開展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和調查處理農業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依據。
第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可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環境監督員。
農業環境監督員應從熟悉農業環境保護業務和環境保護法規的人員中選任。
農業環境監督員由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農業環境監督員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
第十二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現場檢查。
農業環境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農業環境監督員證》。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跨行政區域的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 保護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自然資源狀況和農業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因地制宜開展生態建設,改善農業環境質量。
第十六條 禁止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傾倒、棄置和堆存固體廢棄物。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存固體廢棄物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向農田提供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八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直接向農田排放城市污水、工業廢水的,應當確保所排放的城市污水或者工業廢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農田灌溉水質的標準。
農業環境監測機構對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應定期組織監測,向灌溉用水單位和個人通報水質情況。
第十九條 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農業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合理規劃鄉鎮企業的布局,發展無污染、少污染的行業。
禁止新建土硫磺、土煉焦、小造紙等污染項目,對已建成且污染農業環境的,按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收購、銷售國家和自治區明令保護的有利于農作物的動物,并保護其棲息、繁殖場所。
第二十二條 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塑料薄膜等農用化學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農業環境的污染。
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的農藥。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綜合防治技術。使用農藥必須嚴格執行《農藥安全使用標準》。
積極研制、推廣使用易分解、無污染的農用塑料薄膜。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其殘膜應當回收,防止殘膜對農業環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條 對遭受嚴重污染、影響作物正常生長或者所生產的農畜產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區域,可劃為農業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區。
農業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區的劃定范圍和治理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拒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傾倒、棄置和堆存固體廢棄物,或者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存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排除,逾期不排除,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排除,費用由傾倒、棄置、堆存廢棄物的責任者承擔,可以并處罰款;
(三)將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農業生產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四)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殘膜的,責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鄉、村、場負責組織回收,其費用由農用塑料薄膜使用者承擔;
(五)違反《農藥安全使用標準》使用農藥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農田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的;
(二)向農田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等大氣污染物,污染農業環境的。
第二十六條 罰款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農業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業環境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農業環境保護的措施①利用植物防治。如選用具有較強抗性和耐污性的樹種營造防污林帶,以阻止大氣污染物的擴散,并通過林網吸收污染物質等。某些對污染物敏感的植物,則可作為指示植物用來監測大氣污染。
②利用某些生物的自凈能力。池、沼、庫、塘、湖泊等水域中的某些水生生物除能將酚、氰等毒物分解成無毒物質外,對汞、鎘、鉻、鋅等元素也有較強的吸收能力。
③耕作措施防治。對已被污染的土壤,除發揮土壤自然凈化作用外,可通過深翻、刮土甚至換土等方法來消除污染。此外,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可提高土壤的凈化能力;施加石灰、磷酸鹽、硅酸鹽等可抑制植物對重金屬的吸收。
關鍵詞:釩資源;釩礦開采;環境保護
0.前言
釩是一種重要的合金元素,它以釩鐵、釩化合物和金屬釩的形式被廣泛用于冶金、宇航、化工等工業部門。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高科技技術的廣泛應用,釩資源的市場需求量日益增大,煉釩企業不斷興起。為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確保當地環境質量,本文旨在通過工藝技術比選,找出適合我煉釩工藝和污染防治對策措施。
1.煉釩工藝簡介
煉釩工藝是我國六十年代初期開發的一項新技術,大致可分為三種:堿法、酸法及氯化焙燒法。近年來受釩礦市場的影響,我省不斷開展了釩礦資源的開采和釩資源的提煉研究,目前涉及到的煉釩工藝主要有鈉鹽焙燒法、鈣鹽焙燒法、壓力提釩法、新型復合添加劑提釩法、無鹽焙燒提釩法及強酸浸出提釩等六種生產工藝,主要工藝流程見表1。
表1貴州省主要提釩工藝流程表
(1)鈉鹽焙燒法鈉鹽焙燒法為石煤提釩的傳統工藝。通過焙燒石煤,使其中的低價釩V(Ⅲ)和V(Ⅳ)轉化為高價釩V(V),高價釩再與鈉鹽結合生成水溶性的偏釩酸鹽。將焙燒后的礦料先經水浸或酸浸,再經凈化、沉釩、熱分解等工序得到精釩。該工藝流程簡單,生產條件要求低,成本低,適合個體私營和小企業經營。其缺點之一是所排出的大量富含HC1、Cl等腐蝕性氣體將嚴重污染周邊環境;其二是焙燒轉化率低,導致最終釩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進入規定限值60%以上。高鈉焙燒法已被國家明令禁止。現貴州石煤提釩主要采用低鈉(工業鹽添加量一般小于3%)焙燒法。
(2)無鹽焙燒、鈣鹽焙燒和新型復合添加劑法針對HCI、CL2等腐蝕性廢氣污染問題,又出現了無鹽焙燒、鈣鹽焙燒和新型復合添加劑法提釩工藝。這三種工藝與鈉鹽焙燒法生產工藝基本相同,其差異只是在成球、焙燒過中是否加入添加劑和所選擇添加的添加劑種類、比例有所不同而已。這幾種工藝在焙燒過程中不產生HCL、CL2等有害氣體,可消除鈉鹽焙燒工藝排放含氯廢氣的污染問題。但是該工藝對釩礦石的選擇性強,貴州石煤礦基本上不能滿足其物理、化學性能要求,且生產成本偏高,不適于大批量生產。
(3)強酸浸出法此工藝對焙燒后的含釩石煤,用硫酸(大于15%)進行萃取。該工藝在焙燒過程中雖不產生HCL、C1等有害氣體,但是對硫酸的消耗量較大(30噸硫酸/噸產品),同時生產過程中水環境風險較大,經濟性更差,很難在貴州推廣應用。
(4)壓力提釩法該工藝2007年已被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資源與環境領域資助項目。采用壓力場氧化酸浸石煤提釩,廢氣中沒有傳統提釩工藝中HC1、C1等有害氣體的產生,可以大大降低提釩工藝中對大氣環境的污染,五氧化二釩的總回收率可以達到80%以上,但是該工藝用水量和廢水產生量較其他工藝大,水環境風險最大,不適合位于水環境敏感區的工廠應用。
2釩礦開采及冶煉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
目前所現涉及到的提釩工藝共有六種,但是由于受地理條件和礦石物理、化學性質的制約,目前處于正常生產的主要為低鈉焙燒法。其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引起的植被、生態破壞、粉塵及其所含放射性廢氣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釩礦冶煉中廢水、廢氣、廢渣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1)對水環境的影響礦山開采采礦廢石、臺煉廢渣的堆存可能引起水土流失,含有有毒、有害元素的酸性礦井水進入自然水體會對地表水質產生影響;提釩廢水中SO2-4、Cl―、Na+、NH―等離子及一定濃度的高價釩會對地表水質產生影響:與釩礦伴生的鉻、砷、鎘等有害元素也會隨廢水事故排放或滲漏進入受納水體,造成地表水、地下水水體污染。水環境的污染防治措施最關鍵的是科學、經濟、合理地處理、循環利用排放量大、污染風險最大的離子交換尾水和渣場滲濾液,確保全廠生產廢水全部循環利用不外排。
(2)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大氣污染物主要為焙燒窯排放的廢氣。焙燒窯為自然通風的工業窯爐,排放的廢氣中主要污染物為HCL、煙塵、Cl―、SO2-4和放射性物質(氡及其子體),同時排出的還有大量的粉塵,長期吸入含釩塵??蓪е路伟?。
(3)固體廢物目前貴州釩礦山開采中采剝比一般為1:2~1:4,最高可達到1:8。1噸礦石將產出0.2~0.3噸廢礦石、98噸左右的冶煉廢渣。廢石堆場、冶煉廢渣會產生大量含有鎘、砷、釩、鉻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廢水,若滲入地下水,將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釩礦開采使深藏于地下含有核輻射的元素暴露于地表,造成放射性污染。
3污染防治對策研究
(1)水污染防治對策從源頭入手,改進生產工藝,將有毒有害物質消化在生產過程中,實施清潔生產。從目前貴州的生產企業看,全廠生產廢水可以做到全部循環使用不外排。其關鍵是企業須強化社會責任,確保環保投資力度,加強環保設施運行管理,杜絕事故排放。對于開采過程產生的礦井水,可采取統一引流,綜合處置。
(2)大氣污染防治對策釩礦提釩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氣體污染物。針對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SO2、HCL、CL―、NH+等氣體分別選擇不同的吸收劑,采取噴淋、冷凝等措施予以處理;加強礦山、廠區通風,確保所排廢氣及放射性物質達標排放。
(3)固體廢物防治對策根據浸出毒性實驗判別,目前我省境內提釩廢渣均為第Ⅱ類一般工業固廢,鑒于與釩礦伴生的多為鉬、鎳等有價金屬,除經焙燒、浸出少量流失外,大部分仍保留于提釩廢渣內,同時廢渣內含有鈾、汞、銀、鉻、鈦、砷、磷等多種金屬和非金屬。為避免資源浪費和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提釩廢渣暫不宜作建材、鋪路等綜合利用,應對其實施合理的保護性堆存。待開發利用條件成熟時,再對其進行開發利用。為此,應按第Ⅱ類一般工業固廢貯存控制規范選擇并建設渣場,渣場建設尚須考慮足夠的過水涵洞、截水溝的設置及必不可少的滲濾液收集處置設施,堆渣達到設計高度時應及時覆土,以防止放射性污染。
4結語
釩礦的開發和利用為現代工業發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在目前的污染防治技術下,釩礦開采及臺煉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其關鍵是廠家必須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確保環保資金的投入力度,強化環保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杜絕事故排放。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則要做到合理布局,強化監督管理,堅持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加強環境保護,實現經濟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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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污染防治活動。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城市管理、公安、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工商行政、水利、衛生、交通、農業、漁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和檢舉。
市和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按照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城市空氣質量等日常環境質量信息和突發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涉及公眾重大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專項規劃草案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相應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的清潔、安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因保護飲用水水源造成單位和個人損失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設施并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條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用于從事餐飲、娛樂、洗浴、酒吧等經營活動的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禁止在居民住宅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煙塵、噪聲、振動等污染的項目。
第十二條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環境監理資質的機構實行建設項目工程環境監理,并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提交建設項目工程環境監理報告。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建設項目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經原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階段性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準文件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審核同意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主體工程方可帶負荷運行。
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有關污染物防治設施必須同時投入試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不得繼續為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且產生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條件。
第十六條本市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擬訂全市水、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市總量控制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本市對主要污染物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條件和程序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控制排污總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排污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閑置,并建立臺帳,如實記錄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況,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前款規定適用于各類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源監控中心聯網。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是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自動監測裝置進行維護和管理,保持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改變。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正常運行時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應當加強污染物排放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設置、改造應當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動或者增設。
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進行收集處理,禁止不通過排放管道無規則排放。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規范,采用稀釋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以及因生產工藝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生產工藝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施工單位應當將夜間作業有關事項公告附近居民;審核不同意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中、高考期間對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等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附近,進行集會、娛樂、健身等活動或者貨物裝卸、修理加工等作業,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農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畜禽、水產養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對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的監督管理。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防止對土壤和農畜產品產生污染。
第二十五條造成水體、土壤等環境嚴重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無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消除,消除污染產生的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一)無污染物收集系統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統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核定指標的;
(四)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規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而繼續排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排污單位的有關設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扣押、查封,應當出具扣押、查封的設施、物品的清單,并制作扣押、查封筆錄。清單和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扣押、查封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扣押、查封期間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扣押、查封。對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對被扣押、查封的設施、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設施、物品損毀、滅失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后,未重新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通過排污口以外的途徑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過排放管道無規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規范,稀釋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項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時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設施或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二)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投入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
(三)擅自動用、轉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設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并與監控中心聯網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的;
(三)設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或者擅自改動、增設排污口的;
(四)進行貨物裝卸、修理加工等作業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在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告知的情況下,繼續為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且產生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條件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進行集會、娛樂、健身等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承擔污染消除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