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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稅法環境下,個人所得稅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員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文針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理論、原則、基本思路、,進行深入的探討與剖析,達到積極納稅,減輕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實際負擔的目的。
一、對員工工資、薪酬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員工工資、薪酬應支付個人所得稅
員工工資、薪酬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是個體自然人對其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進行繳納稅款。對于個人所得稅居民負有完全納稅義務,主要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對中國境內所得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理論基礎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收入、分配形式進行安排、策劃,達到合理減少稅收負擔、取得稅收收益的目的。
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收入、補貼收入、獎金收入、年終獎等,在經濟不斷發展的現階段,由于員工的薪資水平不斷上升,盡管國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工資、薪金仍然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來源,因此依法納稅,正確開展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是員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證。
二、員工應付薪酬的個人所得稅收籌劃原則
(一)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則
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必須依據稅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合法性、合理性為基本原則,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執行,不能與稅法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為依據,綜合考慮有效稅收籌劃原則。
(二)工資、薪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有靈活多變性、綜合性
在不斷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下,整個納稅籌劃過程應充分適應國家政策變化,對現有納稅籌劃方案及時做出有效調整,保證納稅籌劃方案靈活多變性。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需要綜合個人所有收入、支出項目,在實踐過程中處理好稅收籌劃結構,通過籌劃絕對收益,來減少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
三、員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體制改革增加了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免征個人所得稅。為達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區采取了不同的優惠政策,應該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費標準,實現最好的減稅效果,降低職工稅收負擔。員工個人所得稅部分優惠政策具有時效性,納稅人應關注政策的變化,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利用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款額。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會受多種綜合因素的限制,這就要求納稅人對稅收籌劃適時調整。
(二)對于所得的轉換、費用轉移、延遲納稅
1.員工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稅率,由于個人所得達到一定程度時,較高的稅率會使個人稅后所得逐步減少,因此,轉換個人所得及費用的類型,使員工的工資、薪金轉變成為其他收入,適用較低稅率,就會使納稅人少繳個人所得稅。例如:將員工的收入,適當轉換為差旅費、差旅津貼等形式,不但沒有減少員工的純收入,還可以控制的成本,實現目標雙贏;另外,很多稅目規定納稅期限,及員工可以在規定期間內,選擇合適的時機納稅,這樣即使沒有少繳稅額,但取得了延遲納稅的時間價值,也是一種不錯的納稅籌劃方法。
2.在為別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時,為達到規避個稅的目的,可以由對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擔的費用轉移到對方,即由對方提供交通費、提供住宿等。
3.為職工提高非貨幣福利,如:交通費、免費午餐、提供宿舍、培訓、社會保險等。
(三)均衡員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員工個人所得稅屬于所得稅的一種,其按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每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費用來計算稅額。當多次取得收入時,允許扣除的費用就會增加,從而影響應納稅額的減少。因此均衡員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稅收籌劃的一種有效手段。
四、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員工工資薪金的籌劃
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從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可以看出,工資薪金越高,適用的稅率也就越高,員工的稅收負擔也越重,如果員工的收入在兩級之間的邊緣,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額就會差出很多,給員工帶來很大的負擔。但是,采取合法的稅收籌劃,就會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數籌劃法。
(二)對員工勞務報酬的籌劃
對員工勞務報酬的籌劃一般采用支付次數籌劃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連續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計算。但實際中,某些行業員工的收入會有階段性,即某個時期多,某個時期少,這樣就會產生收入多時適用稅率高,收入少時稅率低,甚至有時還不夠扣費,形成稅收負擔重。這樣,納稅人要采取納稅籌劃,將一個季度的勞務費均攤在一年內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較低稅率,以減輕納稅負擔。
如:某會計在事務所兼職三個月,年底業務繁忙時得到勞務報酬12000元。如果該會計按實際工期簽約,應納稅額計算:月應稅額=12000/3*(1-20%)*20%=640元,共納稅額=640*3=1920元。如果該會計在以后一年內分月支付:月應稅額=1000*(1-20%)*20%=40元,共納稅額=40*12=480元
(三)員工個稅降低稅基及適用稅率的籌劃
員工個人所得稅降低稅基是通過提高福利來合理避稅,如果工資水平超過起征點,可以將超過部分以保險、福利等形式支付,這樣就會減少員工的稅收負擔。
對于員工的年終獎應采用平均發放,來降低員工稅負,避免超過稅收臨界點,使員工稅收負擔加重。
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不但可以降低納稅人的稅負,還可以促進國家宏觀經濟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政策的規定,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通過轉換員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稅,使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最小化。
參考文獻:
[1]陳紅萍,常樹榮.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淺析[J].新財經(理論版),2010(12).
[2]任人菊.淺談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財經界(學術),2009(10).
[關鍵詞]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現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可以進行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也即納稅人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由于本人才疏學淺,本文站在企業的立場僅通過介紹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并結合具體的案例對企業稅收籌劃的應用進行論述,幫助企業合理、合法的節稅。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應用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企業所得稅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
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項目。但資產的計價幾乎不具有彈性。就是說,納稅人很難在這方面作稅收籌劃的文章。而固定資產折舊就成為經營者必須考慮的問題。企業折舊的方法很多。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折舊平均攤入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但是,在具體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時應首先遵守稅法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比如,國家有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可采取直線折舊,或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甚至作為一次性費用扣除。這樣,對企業來說,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如果選擇一次性扣除的話,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就減少。具體地說,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取決于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又是經驗的估計值,可見對折舊年限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人為因素。這就對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起到了幫助,因為縮短使用年限有利于加速資本的回收,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的利潤后移,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所得稅推遲了繳納,相當于得到了無成本的貸款,特別對大型企業更是如此。
2.利用壞賬損失進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壞賬損失的財務處理方法主要有直接沖銷法和備抵法。哪種方法對減輕稅負更為有利呢?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銷售產品15000件,單價80元,貨款未收到。若采用直接沖銷法處理,結果如下:1996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應收賬款 1200000
貸:銷售收入 1200000
1997年核準為無法收回的壞賬:
借:管理費用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若A公司采用應收賬款余額比例法,提取壞賬比例為3%,公司如果采用備抵法處理,結果如下:1996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3600?
貸:壞賬準備 3600
1997年確定為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由此可見,采用備抵法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利用稅率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企業所得稅在實行33%基本稅率的基礎上,還實行18%、27%兩檔優惠稅率,給我們的稅收籌劃又提供了一個思路,我們應在適用稅率的邊緣地帶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適用稅率。
某企業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況,發現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1萬元,企業便做出決定,將原計劃第二年購買的微機及軟件,改于本年度購買,支付費用1.5萬元,這樣,便使本年的應納所得稅額由原來的3.3萬元(11萬元×33%)降低為2.565萬元,節稅0.735萬元。
二、稅收籌劃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應用
近年來,隨著老百姓的收入逐年增加,個人所得稅也成了大多數人常涉及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的稅收籌劃就成為生活中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如工資薪金所得,它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自然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具體技巧有很多, 例如,實行雙薪制的稅收籌劃。
個人取得的“雙薪”,根據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指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1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該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必要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應該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減除16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廣東信達利公司稅務總監2003年12月獲得工資所得7000元。因該年納稅管理和納稅籌劃工作取得較大成效,公司當月擬發放年終獎25000元給他。為合法節稅,該公司采取將年終獎中5000元作為“雙薪”,其余20000元作為獎金。
(1)納稅籌劃前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②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25%-1375=487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5+4875=5580(元)。
(2)納稅籌劃后 ①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600)×20%-375=705(元);
②“雙薪”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15%-125=625(元);
③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375=3625(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5+625+3625=4955(元)。
以上兩方案比較,后者比前者少納個人所得稅625元(5580-4955)。
通過以上幾方面的論述,我們可以體會到稅收籌劃會給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對此,本人認為,這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說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不斷增強了。本文對稅收籌劃在企業的具體應用進行的探討,將有利于企業微觀發展,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盡量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給企業帶來直接和間接的經濟利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因此,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1]張冬梅.稅務會計:淺談企業稅收籌劃.遼寧師專學報[J] .2006,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酬 勞務報酬 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所取得的應稅所得額,人們關注比較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個人所得稅稅率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各個稅種適用比例稅率的通用計稅公式可以簡化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利用通用公式對工資薪金類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有降低計稅依據、降低稅率和二者同時降低三種思路。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為3%―45%的七級超額累進式稅率,可以直接分段計算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月收入額扣除免征額3 500元(外籍人員為4 800元,以下扣除標準統一用3 500元簡化表示)。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生計費用,我國采用定額費用扣除的辦法。本文對薪酬類個人所得稅進行詳細分析。
一、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相對均衡地發放工資、薪金更節稅
實務中有很多企業平時給員工發較低的基本工資,季度、年終或不定期再發獎金的模式。平時發放的工資很低,有的還低于免征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其中第二條規定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
(一)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第(一)條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免征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免征額的,先扣除兩者之差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A公司給員工制定工資(扣除社保后金額)發放方案如下:甲方案,月工資2 500元,每季末時發放季度獎7 500元;乙方案,月工資2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30 000元;丙方案,月工資3 5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18 000元;丁方案,每月5 000元。試分析哪個方案交個人所得稅最少?
甲方案:每月工資2 500元達不到免征額3 500元,不征稅。而在1―3季度末時月份工資加季度獎金合計10 000元超過免征額,應交個人所得稅額=(10 000-3 500)×20%-555=745(元),第4季度可以按年終獎金計稅方式,每月的獎金=[7 500-(3 500-2 500)]/ 12=541.67(元),適用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7 500-1 000)×3%=195(元),全年稅額為745×3+195=2 430(元);
乙方案:平時達不到免征額不征稅,年終獎金不需要交。每月分配的獎金=[30 000-(3 500-2 500)]/ 12=2 416.67(元),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數105,代入上述②式,應交個人所稅稅額=(30 000-1 000)×10%-105=2 795(元),全年稅額為2 795元。
丙方案:平時工資3 500元等于免征額,應納稅額為0,年終獎為18 000元,每月的獎金=18 000/12=1 500元,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代入上述①式,應交個人所得稅稅額=18 000×3%=540(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丁方案:平時月工資5 000元大于免征額,每月應納稅額=(5 000-3 500)×3%=45(元),全年稅額為540元。
通過對比分析,平時低工資,年終發一次相對大額獎金的稅負最高。不考慮資金在一年以內的時間價值因素,工資相對平均的方案稅負最低。丙、丁方案與乙方案相比,可以節稅2 255元。如果考慮時間價值因素,丙方案最優。當然年終獎金的發放要規避開納稅臨界點這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時多發一元錢,實際到手的工資反而還少了。
二、對計稅依據進行分解,實現節稅目的
對工資進行分解,把名義工資降低或進行轉化。在注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經常發現有些企業利用虛列工資減少個稅支出;還有些國有企業用“代工資”和“報票子”等形式逃避個人所得稅,甚至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項目。這實質是稅收違法行為,也是財政“小金庫”檢查的重點項目,違法成本很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個人”,而非企業。為了減少非會計主體的稅收負擔,不惜成本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企業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與逃稅、避稅相比,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業務事項進行策劃安排。而逃稅是違法行為通常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進行的逃避。避稅與國家政策導向和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違背。為此,應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樹立正確的稅法觀念。
提高非應稅工資收入的標準,可以降低應稅工資數額,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標?!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了補貼、津貼計稅和不計稅的范圍和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情形。另外提升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和企業年金的繳納標準也有同樣的效果。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有上下限范圍,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其300%,最低不得低于其60%。當然在實務中,還需要與職工進行必要的溝通,要以職工本人是否有意愿為前提。
三、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
上述降低稅基或稅率的思路,在一定范圍內有一定的籌劃效果,但到一定程度后,籌劃空間和程度有限,再繼續降低難有效果。筆者在注冊稅務師執業服務中,經常與企業管理層交流,認為可以采取同時降低計稅依據和稅率以達到節稅目標,這就需要根據消費情況,結合企業增值稅抵扣和具體購買合同靈活運用,詳細籌劃。
例:某企業部門員工需要購買一部汽車,車價款20萬元,可送價值1萬元裝具;該經理年薪約6萬元。如何結合此具體情況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分析:汽車價款20萬元送裝具,車輛購置稅稅率10%(約2.1萬元),掛牌、保險、車船稅等費用支出約1萬元,總計支出約23萬元??們r款23萬元的小汽車約需該員工4年左右的工資。
第一種方案:和汽車銷售商談價,假如談好的最低交易價即增值稅價稅合計是20萬元,汽車裝飾是1萬元,按規定交車輛購置稅是2.1萬元。直接支付該款項。
第二種方案:與汽車4S店協商,簽訂兩次合同進行二次交易,第一次合同是購車合同;第二次是掛牌以后,再簽一次裝修裝具合同。第一次合同,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含稅價)付第一次款,開具17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合同在辦完車輛登記手續后來辦理裝具手續,把4萬元余款結清,開具裝飾品銷售發票一張(車主是個人的話開普通發票)。汽車掛牌交易前交車輛購置稅時是按最低計稅價格17萬元計算交稅,車輛購置稅是1.7萬元。這樣比第一方案僅車購稅就可以節稅4 000元。一次交易分成兩次交易事項,可以合理地規避增值稅價外費用,對汽車銷售商也容易接受。
第三種方案:汽車價款全部由該員工所在公司來付,21萬元款項分成20萬元車款和1萬元裝具款分二次交易。第一次交易20萬元的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第二次1萬元的裝具,開具1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不含稅價為21/(1+17%)=17.95(萬元),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05萬元。再交2萬元的車輛購置稅加上掛牌扣險等1萬元費用,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為20.95萬元,后續可以折舊的形式,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車的所有權歸企業,實際使用權歸員工個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的折舊年限為4年。4年以后企業折舊提足可以再轉讓給職工個人,當然也可以不轉讓。
汽車價款由企業提前來付,后期員工工資可以少計發的形式,即名義工資備查類賬登記,實發工資按扣除“車款”后的價格確定發放。這樣員工平時工資可以減至免征額。個人所得稅負為0。對企業來講,即可以抵扣了增值稅,減少了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因為“汽車”留住了人才,有了在稅收籌劃以外的額外收獲。這樣既降低了計稅依據,又降低了稅率,可以節稅。當然實際執行中還需要企業和個人充分協商,簽訂適當的合同,事先約定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法律權益歸屬問題。以合同控稅也是稅收籌劃重要的思維,有時會起到很大的籌劃效果。這種思維比前面所述常規方式,會不會更有籌劃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結合企業和個人各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考慮為好。
通過這個例子可以得知,以業務實質為前提,完全可以在稅收事項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通過變換一下納稅人身份,簽訂相匹配的合同等方式,可以降低稅收成本,達到節稅的目標。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有多種,我們需要結合實際交易和事項,綜合考慮,選擇適當合理的方案進行節稅處理。Z
參考文獻:
一、現行稅制下人力資源管理中需籌劃的主要問題
企業的用才、育才、激才過程是人力資源成本發生的過程,它對企業納稅產生以下影響:
(一)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個人從某個企業獲取的勞動報酬在稅收上分別按不同標志而形成不同稅目,最基本的稅目有兩個,即“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人力資源成本的稅前扣除附加了這樣或那樣的限制條件。以工資性支出為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薄昂侠淼墓べY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對工資薪金的合理性進行確認:1、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定的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間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個人所得稅問題
企業對應的人力資源成本對應的是個人收入,它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上述三個稅目的計稅方法都有累進效應,一次所得越高,稅率越高,稅負越重。另外,個人獲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直接適用20%的比例稅率,它與企業所得稅形成重疊征稅的結構。
因此針對我國稅制的特點,企業應從人力資源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出發,兼顧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貨幣報酬、完善的社會保障、合適的企業福利與工作條件等相結合的員工薪酬制度。
二、現行稅制下人力資源管理中薪酬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需要結合不同人群、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辦法
企業現行的薪酬架構一般由月薪和年終獎勵兩部分組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體系按“次”扣除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并根據每次所得確定適用的稅率,在累進稅制下,一次所得越高,稅負越重。要規避這種高稅負,就要注意對職工薪酬的分散支付。要做到這一點,一是要充分利用稅法中的既有規定,二是企業應注意人為控制職工薪酬的支付進度和支付方式。
例1:我公司承諾支付員工李某年薪約84000元,分為按月薪支付和年終獎勵兩部分,李某將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在兩者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6000元,則每月應納稅所得為2500元(為簡化起見,不考慮其承擔的“三險一金”),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為10%;剩余部分12000元以年終獎形式支付,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6號文件的最新規定,適用的邊際稅率最高為3%(確定稅率的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12=1000元),且該級次還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方才進入10%的邊際稅率。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應降低月薪標準,加大年終獎份額。不過,如果月薪定為4000元,剩余36000元以年終獎形式支出,則會出現相反結果。從規避較高邊際稅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當然是:每月月薪5000元,年終獎24000元。上述方案說明了利用稅法中關于全年一次性獎勵的計稅辦法,可以獲得低邊際稅率的利益。在實際工作中,企業需要結合不同人群、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辦法。這就要求納稅籌劃應結合績效考核的特點和要求,進行稅收籌劃方案操作。
(二)合理利用稅目的轉換
如果一個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水平較低,并假定在計稅時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為3%,而分紅金額較大,那么顯然會導致較高的稅負,此時應考慮適當提高工資薪金水平。以使個人所得中紅利所得相應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如果員工工資薪金收入水平較高,此時就應考慮是否將工資薪金轉化為分紅了。在作上述轉化時,應與企業的績效考核結合起來。
(三)以合理的員工福利計劃適度替代單純的貨幣報酬
員工福利制度,是指企業向員工提供各種形式的滿足其共同需要個體特定需求的設施、待遇、社會保障條件等??茖W、合理的員工福利計劃可以增強員工的安全感和對公司的認同感,同時,它也能在一定范圍和標準內獲得稅前扣除,某些福利形式還可以利用稅法中的免稅或延遲納稅條款獲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利益。
根據有關規定, 員工從企業取得的法定福利不但免征個人所得稅, 而且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扣減項目。因此,法定福利被視作是薪酬激勵中風險為零、成本最低的一種方式。企業對薪酬中的福利進行稅收籌劃時, 可以將重點放在法定福利上。法定福利按照資金去向可以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包括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類保險由單位繳納,社會統籌,對員工個人正常的收入水平沒有影響, 因此激勵作用為零。第二類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這類保險由于個人繳納的比例和金額較小, 且當期無法支取, 因此, 雖然具有免稅的功能,但激勵效果有限。第三類是住房公積金。它由單位和個人各按職工月收入總額的8%-12%繳納,全額計入個人賬戶。根據《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 號) 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 住房公積金對于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和總成本, 提升對員工的激勵效果,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企業應當在薪酬體系設計中, 盡可能地增加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辦法替代加薪,也可一方面“減薪”,同時增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
(四)股票期權激勵中的納稅籌劃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股票期權有助于使企業高管人員的長期報酬乃至職業生涯與股東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吸引和穩定人才。
依據股票期權的收入來源,可以將股票期權的稅收籌劃分為購入、轉讓和利潤分配三個環節。其中利潤分配環節由于并無特別的稅收優惠,只能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算納稅,在籌劃時基本可以不予考慮?;I劃重點應放在行權時“工資薪金”所得和轉讓時“財產轉讓所得”上。
1、行權時工資薪金的稅收籌劃根據《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公司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同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 個月的,按12 個月計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公式計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使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例2:乙公司王某10月取得工資為5 000 元, 同時領取半年考核獎金18 000 元,則王某當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 000-3500)×3%+(18 000×25%-1005)=3 540(元)。假設乙公司推行股票期權計劃,王某年初取得一筆股票期權,10月行權時,取得股票時的施權價和當日市價的差額為18 000 元,則王某的該項收入可以平均按9個月分攤,然后并入1~9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王某應納個人所得稅=(5 000-3500)×3%+(18 000/9×l0%-105)×9=900(元)。上述計算結果表明,采取股票期權激勵形式可以有效減少員工的個人稅收支出(共減少了2640 元)。而且通過例1 與例2 的比較發現,實際上股票期權具有和“年終獎政策”一樣的稅收優惠幅度。
2、轉讓時財產轉讓所得的稅收籌劃
關鍵詞: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法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概念看出稅收籌劃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根本標準。
2.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首要理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要保證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籌劃成本,即體現經濟效益。
3.時效性原則
稅收籌劃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在既定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下進行的,有著明顯的針對性、特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把握時機,靈活應對,以適應稅收的政策導向,不斷調整或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等。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1.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4)區分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投資所得的納稅籌劃
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3.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對外捐贈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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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同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因此,企業可以合理的這些稅法條款,適當的進行捐贈,從而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額。
4.針對企業規模的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稅法的一個主要的亮點就在于此條——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所以,企業應當認清自己所處的地位,通過企業規模的區分,能夠使企業自身歸到小型微利企業行列中去,從而能夠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制定用以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在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隨著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說個人所得稅是涉及納稅人范圍最廣的一個稅種,同時,一些偷逃個人所得稅的違法納稅行為也不斷涌現,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關注。因此,如何在保證國家稅收的基礎上,維護好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利益,這類問題得到了更為廣泛的重視,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顯得更為迫切。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針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款,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收入有十一項,包括工資、勞務報酬、稿酬、個體工商戶所得等,不同的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如工資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計稅率,勞務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相同,但適用稅率不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有兩種,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各自稅負承擔的范圍不同。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符合國家政策導向,是個人與國家雙贏的選擇。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實際收入能越多越好,能少繳稅則少繳稅,最好是不繳稅。而在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稅收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何在這二者之間進行良好的協調不僅對個人有利,更是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對其進行適宜的籌劃,能使廣大人民群眾受益,盡量少繳稅,且變相增加了人民收入,而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拉動我國內需,促進消費,進而促進我國的生產,通過這樣良性循環,最終將會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個人進行稅收籌劃能夠實現少納稅款和遲納稅款的目的。個人所得稅由于項目眾多,且不同項目之間征稅方式、稅率、費用扣除標準均有一定的差別,且各項目中具有一定的可轉換性;同時人個所得稅納稅人也是一樣,不同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且具有一定的選擇性;國家為了發揮稅收對我國經濟的調節作用,頒布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只要適合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條件,均可享受稅收優惠。以上幾點告訴我們,通過透徹了解我國稅法的法律規定,結合不同個人所得稅項目間的差異,個人所得稅是有充分的稅收籌劃空間的。
三、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思路
由居民納稅人向非居民納稅人轉換。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居民納稅人,一類是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人對自己無論來自于境內或境外所得均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納稅義務人判定標準的納稅義務人,其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從納稅義務承擔的范圍來看,非居民納稅人稅負的范圍相對于居民納稅人來說更窄,稅收負擔更低。進行籌劃時可以合理進行居民納稅人向非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轉換,而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有一項關于臨時離境的規定,明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離境不超過90日的為臨時離境,只要超過上述時間上的規定,就能夠完成身份上的轉換,實現稅收籌劃中降低稅款的目的。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納稅籌劃。一方面,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均為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一大特點為:計稅依據(即所得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國家為了防止高收入者收入過高,而采用的征稅手段,用以調節貧富差距。因此這兩個項目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注意每月收入的均衡性,削峰填谷,工資、薪金在每月差距較大時,可采用年薪制,以確保不會由于某月工資過高造成納稅過多。勞務報酬可盡量由一次性發放調節為采用分月發放,降低其每月應納稅額,以確保整體應納稅額的減少。另一方面,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之間是有一定的可轉換性的,且二者適用稅率和扣除標準不一樣,工資、薪金的起征點為3500,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小于4000的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大于4000的費用扣除標準為20%,整體相當于適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于二者之間存在的這一特點,可分別將工資、薪金的應納稅額與勞務報酬的應納稅額進行計算比較,取二者中較小者則可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個人將自己作品以報刊、圖書等方式進行發表、出版所獲取的報酬就是稿酬所得,其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同時費用扣除標準為與勞務報酬一致,小于4000,為800元的費用扣除,大于4000,為20%的費用扣除。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的區別在于,勞務報酬可與雇傭單位自行協商勞務報酬發放方式,是一次性或是分月發放,且分月發放可分月計算勞務報酬應納稅額,這樣應納稅額較一次性發放會降低,但稿酬則不同,其分別計算的依據并非分月發放,而在于是否針對同一部作品所得。即若為同一部作品,則該所得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發放,最終都應合并其所得按一次計算應納稅額,但往往通過此種方式計算的應納稅額較高。但若能將作品進行分解,以系列著作呈現,則不受以上規定影響,可單獨計算納稅,在一定程度上可節省大量稅款。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在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現行稅法規定中,有十項收入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比如個人在進行投資理財時,可以將購買國債作為投資項目,因為其風險小、收益穩定,最為關鍵的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又如通過適當的公益性捐贈可以降低計稅依據,達到少繳稅款和為社會公益事業做貢獻的目的,少繳稅款的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通過國家適當渠道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捐贈的金額沒有達到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是允許將不超過規定比例的捐贈金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有向紅十字事業、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捐贈金額都允許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規定;也可以將工資、薪金項目不同級距所對應的稅率不同和捐贈的優惠政策結合起來,如工資、薪金應納所得額為8500元時,扣除個人所得稅起征點3500元后,為5000元,適用的稅率為20%,若其進行個人捐贈500元,在可扣除范圍內,則適用稅率為10%,在減少計稅依據的同時,也大大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很多規定,這里僅列出其中一部分為例,對優惠政策的透徹了解,可將其很好的運用到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中。
稅收之于個人收入
全球性的金融風暴對世界經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了禁止金融風暴進一步蔓延,促進經濟復蘇,各國都在出臺“一攬子”措施,增加投入。而減稅讓利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于我國來說,增加投入,主要是增加財政投入,進一步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而增加投入就需要財政資金。這里的財政資金主要來源就是稅收,這與后者的減稅讓利扶持企業發展正好是一對矛盾。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國家就會在強化征收管理上下功夫。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和力度,2009年5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的國稅與地稅聯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各地稅務機關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力度的進一步增加,對“打工仔”的實際收入將產生直接的影響。中國財政部網站2008年6月17日刊登“個人所得稅課題研究組”最新撰寫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指出,1994年,中國僅征收個人所得稅73億元,2008年增加到3722億元。從分項目收入看,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由此可見,普通工薪階層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對于一個“工薪人士”而言,在收入總額既定的前提下,稅收支出增加,就意味著能夠支配的資金的減少,這是一個簡單的加減法。
個人/家庭稅務籌劃的發展及意義
在這樣的條件下,人們應當如何處理這個矛盾呢?筆者以為,爭取在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降低稅收支出,最好的辦法就是進行稅收籌劃(人們通常所說的合法避稅)。所謂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制條件下,通過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適當安排投資行為和生產經營業務流程,通過合理的財務協調和有機的會計處理,巧妙地安排納稅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涉稅經濟行為。
由于稅收是支出因素。無論在哪個國家,依法納稅是都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個人/家庭的稅務籌劃則是個人所得稅為主,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它自1799年誕生于英國以來,在200多年的時間內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稅種。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確立了主體稅種的地位,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也稱為混合稅制)三種類型。不同類型的稅制籌劃方法也不同,所以,國際上一般有專門人員和機構為有關納稅人提供專業服務。日本有85%的工商企業,委托事務所納稅事宜,韓國有95%的企業委托事務所,澳大利亞有80%。美國的工商企業有50%以上委托人辦理稅務事宜,個人所得稅幾乎是100%委托稅務人申報。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開征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時間,其制度設計、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可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所處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循序漸進、不斷完善。與之相適應,我國的個人/家庭的稅務籌劃還處于起步階段??梢钥隙?,在我國個人,家庭的稅務籌劃必將快速發展。
由于稅收是人們無法抗拒的事實,所以,人們會因為納稅而使自己的財產縮水。這也是在法制社會條件下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矛盾。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納稅人的政策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人們的涉稅事項越來越多。投資、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取得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參與分配、偶然獲獎甚至是消費,人們都可能成為納稅人。而同一個經濟事項可能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涉稅規定。通過籌劃,人們就可能找到并適用于自己的政策規定。比如在一個時段內的服務收入較低,可以用“工資薪金”的名義取得,而收入較高,則以“勞務報酬”取得,從而明效節約稅收成本。通過稅收籌劃,我們可找到一個合法并且合理支付稅收金額的平衡點。比如,對個體工商戶銷售的控制,利用“起征點”降低納稅成本;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控制,調節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成本等。此外,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納稅人的納稅方法。
展開個人/家庭稅務籌劃的一般思路
對于個人/家庭來說,能夠進行稅收籌劃的方面和環節很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籌劃,這里僅對人們日常經濟活動的常見事項的籌劃思路和方法作一個簡要提示:
投資環節的涉稅籌劃 人們如果有富裕的資金并計劃證券等形式的投資,其中的的稅收籌劃的機會就會很多、這里僅舉一例說明:如果你想投資上市公司,是投資境內上市公司還是投資于境外上市公司更好?如果在投資回報率相同的情況下,就要看哪里的稅收成本低了。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第102號)就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第107號)就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問題明確,財稅[2005]等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稅收成本可以降低50%。顯然。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更劃算。
收入環節的涉稅籌劃
對于個人,家庭的稅收籌劃而言,在取得收入環節是一個重要的籌劃機會。由于個人所得稅是按項目征收的,其中工資薪金收的征稅率是從5%到45%的適用稅率,勞務報酬收入的適用稅率為20%,而股息紅利收入的個人征稅率為20%。由于存在不同的收入來源,其征收率不同,這就給納稅人對收入項目進行籌劃提供了可能。這里籌劃關鍵問題就是以什么名目來取得收入。但是,一筆收入應當按什么項目進行征稅,不能想當然,否則就會給籌劃當
事人帶來涉稅風險。
另外還需要注意納稅申報。2006年底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符合年所得12萬元以上,或者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條例》劃定了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范圍,并將12萬元作為自行申報“紅線”確定下來,要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財產處置環節的涉稅籌劃
王先生是上海市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已經退休好幾年了,他最近打算回老家蘇州居住,準備將現在居住的一套8年前進行房改的85平方米的房產轉到女兒名下。經過評估,該套住房價值100萬元。處理房改房目前一般有兩種方法:即賣給子女或贈與子女。那么,在稅費方面哪一個更實惠些呢?
這里作一個簡要分析:如果采取贈與形式,根據國稅函[2008]第718號文件規定, “居民個人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產權證后,將名下的房屋產權轉移給其子女,屬于契稅法規規定的贈與行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征收契稅”。房產贈與只允許在直系親屬間進行。這種贈與行為,承受人須繳納房屋市場總價3%的契稅,以及房屋市場總價2%的公證費,所需繳納的稅費總共約為房屋市場總價的5%。也就是說,如果采取贈與形式,王先生在過戶環節的總花費為5萬元。
如果采取買賣形式,根據財稅[2008]第137號文件規定,“從2008年11月1日開始,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第174號文件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l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也就是說,如果采取買賣形式,王先生在過戶環節的總花費為1萬元。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王先生采取買賣形式比采取贈與形式少繳稅4萬元。
消費環節的涉稅籌劃
在消費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的機會也不少。比如,為了激活二手房市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174號)對二手房的持有時間以及不同房源轉讓的營業稅征免政策進行了具體規定:
如果購房者能夠利用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差異進行籌劃,其涉稅利益就出現不同的效果。
再如在契稅籌劃方面,稅法規定,如果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納稅人也可以利用這個規定進行籌劃從而減少契稅負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