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6 16:25:5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案件調查方法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培養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規范的能力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取證就像打仗,只有做到對法律規范胸有成竹,偵查工作的開展才能游刃有余穩操勝券。一方面,偵查人員要加強對法律規范和業務知識學習,熟練掌握偵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所必備的法律規范,在偵查過程中遵循證據收集規則,注意瀆職類犯罪案件和侵權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和保存方法,杜絕非法取證,避免片面取證。對此,筆者認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人員應當掌握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規范和業務知識:首先,加強刑事法學理論的學習,提高犯罪理論、刑罰理論和程序法理論素養,為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奠定理論基礎。其次,應當正確理解和熟練掌握刑事實體法律規范。我國刑法第九章規定了瀆職罪,正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瀆職罪中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至關重要;除此之外,還應掌握刑法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具體要求。再次,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司法解釋的內容,正確立案和開展偵查工作。最后,認真學習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程序性內容,熟悉開展偵查工作和調查取證的程序規定,保證偵查程序和調查取證工作依法運行。另一方面,提高善于運用法律規范開展偵查工作和調查取證的能力。調查取證不是紙上談兵,要求偵查人員要有調查取證法律意識、程序意識、責任意識,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調查取證程序進行了相當嚴格的規定。相反地,一旦出現程序錯誤,往往會阻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培養靈活運用偵查謀略和偵查技巧調查取證的能力
由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的證人多數與犯罪嫌疑人有著千絲萬縷、錯綜復雜的關系,加之所查對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作證,即使作證也往往避重就輕。
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責任、把水攪渾,導致偵查人員無法查清犯罪事實。所以,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時,偵查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善于運用謀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證據。司法實踐中,收集證據的方式方法很多,運用偵查謀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靈活運用。就調取證人證言而言,對于一般證人采取以誠相待,教育啟發,注意選擇合適的詢問方式,讓其講細節,問清來龍去脈,特別是要把主要的、關鍵的案情問清,把證據取到位;對于已經與犯罪嫌疑人事先通氣的證人,要采取要求其講細節和復述的方法來辨別真偽,因為事前編造的只能是大概情節,一旦要求證人具體陳述,則可能矛盾百出;對事先編造的案情通過反復講述可能會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節,對此,應要求證人作出合理解釋;對于拒絕作證的證人,要根據拒絕原因采取相應的方法:
對于與案件有牽連或與犯罪嫌疑人有交往而拒絕作證的證人,一般采取教育啟發、曉以利害的方法,促使證人如實提供證據??梢?,在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中,要求偵查人員視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偵查謀略和技巧,靈活應變,才能獲取真實有效的證據。
三、培養客觀全面收集證據的能力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各種證據。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既要重視獲取有罪證據也要重視獲取無罪證據,既要獲取直接證據也要注意獲取間接證據。要把握住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重視證據的證明力,圍繞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獲取、固定和運用證據,特別要重視證明職責應然要求與實際行為表現,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多因一果責任認定的證據。對此,偵查人員需要更新司法理念,既要培養收集有罪證據的能力,又要培養收集無罪證據的能力。因此,培養客觀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的能力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需要。例如,在一起特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立案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對其住宅和辦公室進行搜查,在搜查犯罪嫌疑人辦公室時未對無罪證據進行收集扣押,給了犯罪嫌疑人家屬偽造更多無罪證據的機會,導致后來耗費很多人力、物力才排除非法證據。
一、聽證主持人的控制技巧
聽證主持人作為行政處罰聽證會的組織者、實施者,在主持聽證時,不能僅限于對聽證程序的簡單重復和機械模仿,而是通過嫻熟、規范的聽證程序控制,增強處罰決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義務,為此,主持人要在不斷學習和實踐的基礎上,圍繞會前準備、會場程序控制、氣氛引導、僵局破解和秩序維護等要素,提高控制技巧。
1.未雨綢繆增自信。聽證主持人通過查閱案卷、與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溝通,掌握聽證案件的基本情況,確定主持控制的重點環節和關節要點,制作出程序明晰、簡潔實用的聽證提綱,并強化三項準備工作:一是開展模擬演練,增強感性認知和主持技能,避免出現“怯場”;對案情復雜、涉及多個當事人權益的案件,可通過模擬辯論演練,查找聽證可能發生的疏漏,制定相應對策;二是邀請律師參與,組織法制、案件調查和其他辦案人員“會診”案件,了解案件辦理和處罰的薄弱環節和缺陷,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達到主持時心中有數,避免出現“慌場”;三是開好聽證頭:聽證前整理好衣冠,完善自我形象,增加信心;聽證伊始,通過放慢語速和節奏尋找主持感覺,利用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的間隙梳理聽證提綱,盡快進入角色,避免出現“冷場”。
2.規范操作顯威嚴。聽證過程中,主持人要樹立規范、嚴謹的意識,嚴格按照聽證程序規定和提綱擬定的步驟有序操作,不隨意刪減、舍棄、合并重要程序,力戒程序執行的疏漏。要制止當事人及人無序陳訴、隨意提問和交叉辯論,以及相互埋怨、詆毀,營造出威嚴莊重的氛圍,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充分行使和聽證的質量和效果。如果主持人不按程序操作,隨意更改步驟,顛倒發問秩序,刪舍關鍵環節,不但難以保障當事人述辯等權利,還極易造成聽證會混亂和失控。甚至出現當事人退場等現象,導致聽證失敗,應有作用難以發揮。
3.控制節奏保平衡。有效把握聽證節奏、適時破解現場僵局、穩妥解決述辯平衡是衡量主持人聽證控制能力的重要標準。
把握聽證節奏的技巧:一是緊扣議題不離題;要圍繞案件違法事實、證據、依據是否確鑿和擬作出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組織聽證,對因激動而強行發言、辯論偏離議題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二是一項一議細梳理;陳述和辯論時,可采取一項一議的方式進行。要求發言人對觀點、內容先行概述,盡量避免長篇大論;三是調節進度保記錄:對表義不明、語焉不詳和易致歧義誤解的,隨時與發言人核對、溝通;在當事人宣讀重要觀點、主要證據時,可要求語速放緩或適當重復,以便記錄員及時準確記錄。
破解現場僵局的技巧:在發言雙方或當事人之間對案件事實、證據或程序性、觀點性問題發生爭議使聽證出現僵局、難以繼續時,主持人可采取適時引導、讓一方暫停、跳過僵持的問題等辦法解決,在對抗較強、僵局難解時,中止聽證短暫休息,分頭說服引導進行有效緩解。
解決述辯平衡的技巧:主持人堅守居間聽辯的角色定位,避免對一方述辯作評價、下評論,避免對當事人發問不當或把問題集中指向當事人,增大其心理壓力;當事人表述能力差,在不知何時發言、如何辯論質證時,主持人可見機采取重復述辯要點。引導其按時間順序陳述、概述辯論要點、逐一對質證據等辦法解決;還可以采取適當延長當事人一方述辯時間。通過重復說明、合理引導申辯重點、質證焦點等辦法,推動辯論深入,實現雙方權利義務平衡和述辯情緒相對平衡。
4.突發事件早預案。聽證突發事件指聽證過程中突然提出的程序問題和發生的意外情形,主要有申請回避、申請通知證人、申請重新調查鑒定等程序性問題,以及雙方未經允許退場、隨意錄音(像)或攝影、當事人指責調查人員執法不合法、不廉潔等人身語言攻擊的、當場爭吵斗毆甚至一方出現昏倒等情形。主持人對這些要有預見,當突發事件發生時,要臨危不亂、處變不驚、遇事不慌、處事不滯,除依靠自身經驗和應變能力外,可針對不同問題采取警告、制止、由其他主持人場外問詢、責令退場、暫時休會商議等應急措施。情形嚴重的可中止延期,以沉穩、冷靜的表現控制好現場秩序。
5.不斷追求至藝境。主持人在聽證時要扮演解說員、調停者甚至一些簡單事理爭議時的裁判員等諸多角色。針對當事人敏感、疑慮和擔心的心理狀態,主持人要嚴守中立,語言文明,用語準確精練,語氣、語調對雙方一致,詢問時清楚和緩以增加親和力和信任感,調停時準確嚴肅以體現威嚴和莊重,裁判時不偏不倚以實現公平公正。通過靈活有節的主持和精確規范的語言,有效提升執法權威和公正親和的工作形象。主持人還要通過對各種控制技巧的融會貫通、靈活運用,努力在不同類型案件的聽證中形成不同的主持風格,推動個人聽證主持技能不斷提高,達到一種臻于完善的藝術境界。
二、案件調查人員的述辯技巧
聽證的質量和效果如何,除了主持人較好地運用控制技巧外,關鍵在于調查人員的陳述、辯論。述辯能力如何,既是調查人員在聽證時集中展示執法才能和辦案智慧的標尺,也是考量案件質量和調查人員素質的一大因素。作為工商執法人員,掌握一定的聽證述辯技巧和方法顯得極為必要。
1.認真閱卷查疏漏,吃透案情。聽證述辯,要求調查人員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據和定性處罰有機巧妙使用和相關法律知識準確、熟練引用。這要求調查人員做好三方面準備:首先是吃透案情:全面梳理案件,熟知案情,在宏觀上把握其關聯性、邏輯性和層遞性,在法理上辨析其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通過案件“會診”,查找案件查辦的疏漏和不足,對可能出現的不利情形作好預判和補漏防范;其次是準備素材;主要包括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執法處罰依據和相關法律知識,或者有用的工商案例、法院判例等等;對于證據薄弱、當事人可能反悔原來陳述的,要盡力搜集其他有力證據,做到有備無患;最后是擬定提綱;做到布局謀篇環環相扣,結構嚴謹條理分明,準確簡捷重點突出,預見有方準備充分,力求形成一個法、理、情、勢相融,簡明實用與生動形象兼備的述辯“藍本”。
2.陳述案件重點明,敘述事實條理清。調查人員在陳述案件時,應注意掌握和做到三點:一是把握主動,控制局勢;調查人員代表國家執法機關陳述案情,是一個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陳述一開始。調查人員就要以自信平和的心態、占得先機,通過嚴謹、莊重的陳述,傳達出對案情的熟知、辦理的信心、處置的真誠,凸顯依
法行政和熟練規范的法律素養,在氣勢上贏得主動;二是抓住要點,詳略得當;案件陳述是對案情的概述,對涉及當事人多、陳述材料和證據龐雜的案件,調查人員如果長篇累牘,面面俱到,則在有限的時間內難以抓住要害;因此。案件陳述要抓住重點,圍繞案情、定性、依據等要素展開闡述,做到敘述事實主要。提出證據概要,說明依據、處罰建議和其他情況簡要;三是深入淺出,概括凝練;案件陳述通常會涉及法律條文、專業術語和法學概念,鑒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相對薄弱等實際問題,調查人員可用深入淺出的敘述進行引用或解釋說明;同時,做到語言上要清楚準確、簡練明了、快慢適度,忌吞吞吐吐、強詞奪理、粗俗低級。形態上舉止大方、沉穩老練,忌趾高氣揚、指手畫腳,努力實現以誠動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3.舉證有力巧安排,靈活運用展風采。舉證要以有利、有力、有序為原則,根據案情、案件類型和證明需要,將各種證據有機結合,靈活運用,依序出示:一是關鍵證據優先法;主要適用于一個當事人一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可依主證據、次證據和輕證據的順序進行宣讀和展示,并形成閉合鎖鏈:如售假案件,可依次按照當事人供述、鑒定結論、現場證據、廠家資料、裁量情節等順序舉證;對社會影響大、危害后果重的案件,可將危害后果先行展示;二是集中證據證明法:適用于一個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主要采取逐個違法事實分別集中宣讀、出示證據的方法,對已出示的證據在另一事實證明中涉及到的可以省略;三是綜合證據出示法;主要適用于多個當事人同一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將多個當事人的具體表現、主從關系、行為性質進行證據綜合出示;例如,串通投標案件聽證,調查人員可以把各種證據分成招標前組織策劃、投標中的表現和中標后續情況三部分進行綜合出示,使每個當事人的行為軌跡、關系性質和責任大小一目了然,避免了無序、雜亂和交叉情況;四是分類證據展示法;主要適用于多個當事人多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案件,可將多個當事人的同一違法違章行為歸為一類進行依次舉證;如某一連鎖企業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在舉證時可將部分無照連鎖店的行為證據歸為一類,冒牌商品銷售行為證據歸為一類,不合格商品銷售行為證據歸為一類;對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消費維權等涉及多個消費對象的案件聽證,則可采取將消費者證人證言、票據收據歸為一類出示,在同類證據過多、數量過大的情況下選擇關鍵證據出示的辦法解決。
4.沉著理性抓破綻,有理有節巧論辯。聽證辯論主要是對案件事實、依據和擬處罰決定等情況進行辯解和陳述的過程。高明的調查人員在撰寫辯論提綱時,能夠提前預設當事人及其人可能提出的問題、責難,有針對性地擬定辯論提綱,從而使自己處于主動位置。但是,在辯論對方提出沒有準備或預料之外的問題時,調查人員首先要保持沉著冷靜,不倉促發言;其次是理清思路,抓住破綻,以有理有據、合情合法的論述進行答辯和反擊。對方提出的確鑿、合理、足以影響案件定性的觀點,應詳細記錄,以利會后研究定案。在準備提綱和現場辯論時,可以綜合運用六種方法:一是矛盾相悖法;例如某手機專賣店在聽證會上否認其經銷的手機是走私商品:對此,可讓其拿出合法進口的相關證明材料,若證據不足或有虛假成分,論點即可不攻自破;二是直接否定法;對辯稱自己的宣傳行為沒有違法的,可直接列出《廣告法》等法規的具體條文直接予以否定;三是間接證明法;對經營性企業辯解庫存假冒商品不屬工商部門管轄的情形,可借用一般經濟學知識、司法解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行政解釋以間接證明;四是避實就虛法;對抽獎式有獎銷售違法行為,在對方回避違法行為,大談市場營銷、群眾需要和經營困難等轉移話題之“實”時,可緊扣違法獎勵、擾亂公平競爭秩序之“虛”,一辯到底;五是后發制人法;經銷假劣商品當事人不承認自己知情的,可讓其拿出證明不知假、不識假的證據,然后出示其購買真假商品進價對比、銷售人員推銷商品時的錄音、批發商的證言等證據,迫使其承認;六是側面迂回法;主要用于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商業秘密等案件中的辯論。
5.析理釋法細答疑,合情合理當詳記。質證是指聽證雙方對宣讀和提出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疑和質辯的過程。調查人員在質證中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證據互證法;在對方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時,調查人員可用證據材料、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間內在關系印證證據與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簡單說明法;對對方提出的質疑不影響證據效力的,可簡短扼要地闡明其不合理之處,不予詳答;三是一針見血法;對對方的質疑可能削弱、模糊證據效力的,可直接指出其錯誤之處;四是以退為進法;對對方糾纏不放、無理質辯的行為,可用“該質疑本案調查人員不予答辯”的方式,中止與之質證;五是有效吸收法;對提出的證據、觀點具有合理性,且與調查得到的證據相矛盾、足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定性和處罰的,調查人員應詳細記錄,現場不做正面反駁。
此外,調查人員要利用最后表述意見的機會,在概述案件基本事實的同時,對當事人違背誠信交易原則、破壞、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以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發人深省的評述或詰問,同時適當站在當事人的角度,通過換位思考式的辨析和說理,彰顯工商部門對國家負責、對社會盡責、為群眾履職的形象,通過增加社會道義、人文關懷來促進當事人識錯、改錯、履行行政處罰的義務。
三、其他應當注意和把握的事項
1.合理安排當事人及人的位置。對多個當事人及人參與的聽證,會前放好署名座牌,使當事人、人相鄰而坐,當事人相隔而居,利害關系人適當隔遠,避免聽證時一當事人干預、阻撓另一當事人和無序交流、爭執等情形的發生。
2.靈活設置聽證主持人員。為增強聽證的控制能力,一般聽證由兩名人員共同主持,涉及當事人和旁聽人員較多的,可增加1人,其中1人為首席主持,其余主持人按分工做好秩序維護、證據接收、回避情形處理等事項,保持會場秩序。
3.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聽證會上,要通過在會場張貼、發放和宣讀等方法,明確當事人申請回避、述辯、閱卷、補充更正、審核聽證筆錄等權利和出具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證書、如實回答詢問和遵守聽證紀律等義務,對旁聽人員的旁聽、監督權利以及會后行使監督權也要告知。對非工商系統的旁聽人員,會前應登記并核對身份,以避免意外情形和便于事后處置,
4.及時反饋意見和案件處理情況。聽證會后,法制機構應制作綜合所有觀點、意見的會議紀要或聽證報告,對于當事人及人提出意見的取舍結果和理由,做出合理說明,并及時反饋。
關鍵詞:WTO;貿易救濟;重要特點;實施效果;未來走勢
中圖分類號:F7521 文獻標識碼:B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實施,我國開始拿起貿易救濟武器,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發展。按照WTO對貿易救濟案件統計的方法(即當同一商品針對N個國家調查時,統計為N個案件),至2011年底,我國共針對26個國家或地區發起了194起反傾銷調查,針對2個國家或地區發起了4起反補貼調查,還發起了1起保障措施調查①。其中1997年至201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為止,共針對14個國家或地區發起了33起反傾銷調查,平均每年為6.6起。其他的166起貿易救濟調查均為加入WTO以后的十年間發起的,平均每年為16.6起,約占我國全部貿易救濟調查案件的83.42%。
一、我國貿易救濟案件的特點
1.對外貿易救濟制度的法律建設不斷完善。我國在1994年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首次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制度作出了原則規定。為了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我國在2004年對《外貿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第七章“對外貿易調查”和第八章“對外貿易救濟”,依據國際通行做法拓展和完善了我國貿易救濟制度的內容。以《外貿法》為基礎,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2002年1月1日國務院重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實施,2004年6月1日上述三個條例經過修改后實施。為配合上述三個條例的實施,外貿主管部門先后制定了《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反補貼調查立案暫行規則》、《保障措施調查立案暫行規則》等20余個與之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增強了貿易救濟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不斷增加,但主要形式是反傾銷案件。2002年至2011年,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共166起,其中反傾銷案件161起,占96.99%;反補貼案件4起,占2.41%;保障措施案件1起,占0.6%(見表1)。我國貿易救濟調查案件已涵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三類,呈多樣化增長趨勢。盡管貿易救濟的方式已由加入WTO前僅反傾銷一種發展為目前的三種,但主要的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仍然是反傾銷案件。
3.肯定性終裁、最終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案件占絕大多數。近10年來所立案調查的166起貿易救濟案件中,調查已結束或中止的共有157起,其中調查結果作出肯定性裁決、最終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案件有130起(見表2),占已結束調查案件總數的82.8%。此外有27起案件終止貿易救濟調查或作出否定性終裁決定,最終未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在這些終止調查的案件中,因申訴企業主動提出撤銷調查申請而終止調查的案件有11起,因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但未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而終止調查的案件有11起,因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屬于可忽略不計而終止調查的有3起,因被調查產品不存在傾銷而終止調查的有1起,因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在2%以下的可忽略范圍之內而終止調查的有1起。
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官方網站、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相關公告資料整理。資料來源:根據商務部官方網站、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相關公告資料整理。
4.貿易救濟涉案的目標國(地區)不斷增加,但主要集中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或地區。加入WTO以前,我國貿易救濟案件立案調查涉及到的對象國有14個,最終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對象國有12個。加入WTO以來,我國立案調查涉及到的經濟體達到24個,最終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經濟體也達到21個,與加入WTO前相比涉案的目標國(地區)在不斷增加。這些涉案國(地區)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或地區,但是貿易救濟案件集中度很高,主要集中于美國、日本、韓國、歐盟和臺灣等少數幾個國家或地區。例如除保障措施案件外,我國對美國、日本、韓國、歐盟和臺灣等5個經濟體發起了119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占全部立案調查數的72.12%,平均每個經濟體近24起。對這5個經濟體最終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案件有94起,占全部實施貿易救濟措施數的72.87%,平均每個經濟體近19起(見表3)。
方法/步驟1對案件的內容一定要熟悉。作為對自己所接受的案件,律師一定要熟悉,以便好進行分析。
2認真分析案件。案件的特點是什么?哪些是關鍵的部分?這些東西一定要理清思路。
3努力分析案件的證據。案件的證據有哪些?哪些證據有利,哪些證據沒有用,都要認真分析清楚。
4把有利的證據呈送給司法機關。如果找到了有利的證據,一定要及時呈送給司法機關。
5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司法機關如果要求律師配合取證、調查,律師一定要配合好。
[關鍵詞]兩案 現場保護 收集證據 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5-0379-01
一、辦理兩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火災調查保障機制不完善,警力和經費嚴重不足
消防機構每辦理一個案件,物證鑒定、火災損失統計等需要從其他業務經費中列支辦案經費,致使原本已較緊張的業務經費更顯捉襟見肘,進而造成有的單位能不立案則不立案,重案大案則盡量少立案的不良現象。第二是火災調查警力不足,尤其縣級消防機構人員少,工作繁重,沒有專門從事火災調查的人員,辦理一起刑事案件就會造成大隊其它工作的中段,往往造成同一起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要更換幾個經辦人,甚至存在業務中斷、銜接不上的現象。
(二)證據的收集不科學,影響了證據的有效性
收集火災證據對查明火災原因、分清火災性質、計算火災損失、確定和查處火災事故責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收集火災證據是個復雜、長期的過程,對收集火災證據的人也就是火調人員的素質有著很高的要求,它需要火調人員不僅要有多學科的知識,而且要求良好的心理素質和犯罪嗅覺。但是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
1.把口供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忽視物證特殊的證實作用。
兩案案件的辦理常常伴隨著承擔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因此被詢問人的口供易受到雙方利害關系以及其它外部條件的影響而發生變化,無法客觀、全面地反映案件全貌。而物證所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其證明效力要強于言詞證據,對指控犯罪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辦案人員很多時候重言詞證據,把口供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使有些對定案起關鍵作用的物證在案發后未能及時收集、固定,以致物證滅失,從而使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前提,收集證據的程序不合法,其證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無法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如果只重視證據證明的內容而忽視證據收集程序的合法與否,致使收集到的證據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就會讓有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3.案發后未形成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使證據消失
火災現場是非常復雜的,容易受到人為和自然等因素影響,現場的證據易受到破壞,但是由于有些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不高,責任心不強,法律理論學習的不夠,法律修養低,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理論指導偵查工作,收集、固定證據,無法嚴格把握收集證據的重點,而且偵查方法簡單、粗糙,不講究偵查技巧、方法、策略,甚至個別偵查人員貪贓枉法、,故意放縱犯罪,人為地制造證據上的矛盾和缺失使有些在案發后不能及時取得的證據,致使提取原始證據的條件丟失,最終導致放縱了犯罪。
(三)辦案人員缺乏辦理刑事案件的業務素質
刑事案件的辦理對于公安消防機構來說比較陌生,而辦案經驗是從辦案過程中逐步積累起來的,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的數量少決定了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匱乏?;馂男淌掳讣善齐y度大,火燒和撲救對現場物證、證據、痕跡破壞極大,大量有價值的證據喪失。為調取證據充分,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辦案人員要進行大量艱苦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會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并且刑事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偵查訊問、移送等程序嚴格復雜,而調查人員大多半路出家,雖經培訓學習,但理論和實踐差距較大,難以達到"兩案"偵辦工作的需要。
三、解決辦理兩案案件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火災調查工作的保障機制,在經費和警力上加以保證。
一是加大經費的爭取力度。公安消防機構要積極與地方政府及財政等部門協調,積極向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作一專題性匯報、爭取工作,保證案件偵查的業務經費能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是提高案件辦案人員的待遇。鑒于兩案辦案人員工作的艱苦性和任務的艱巨性,在崗位津貼和職務晉升上應當參照中隊干部待遇,以提高案件偵查人員辦案的積極性,目前支隊的專職火調人員崗位津貼已得到解決,但處于基層的火調人員沒有崗位津貼,而火災調查工作大部分是有大隊的基層火調人員承擔。
三是改善案件偵查工作必要的裝備和設施。在加大經費爭取力度的和調研的基礎上,應及時配備偵查工作所必需的警戒裝備、通訊設備,并應進一步改善火災現場的勘查器材,從裝備和設施上保證案件偵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客觀全面地收集火災證據,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據
1.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確保證據的有效性
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調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關規定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的輕重的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誘惑、引誘、誘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依法收集證據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收集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二是收據證據的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只有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都合法,證據才具有法律效率。
2.及時、細致地收集和固定證據,確保證據的有效性
“用兵之道,貴在神速”,收集證據也是“機不可失,失不再來”,一般來講,離案發時間越近,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痕跡就越容易查找,知情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就越清晰,因此,抓住有利的時機,及時獲取充分可靠的證據,案件就可以迅速得到解決。由于自然變化和人為的因素,物證資料和現場痕跡很容易被破壞或者消失;證人和知情人員對案情的記憶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淡化、遺忘,尤其是失火案件,肇事者可能有意無意地破壞現場的痕跡,造成調查人員的取證困難。因此辦案人員應及時了解轄區火災發生的情況,抓緊一切時機,對證人、知情人進行詢問,對案件的現場立即進行勘驗檢查。同時,收集證據還應深入細致,切忌馬馬虎虎,草率從事,不僅要收集顯而易見的證據,還應注意收集那些容易被人們忽略遺忘的細小情節,例如短路熔珠、導線、煙頭等,這些微小的物品往往能夠起到穿針引線的作用,使案情迎刃而解。
(三)形成長期有效地辦案工作機制
職務犯罪初查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專門職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里所指的審查,即立案前的審查和調查,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初查。在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初查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前的一個重要階段。是檢察機關受理職務犯罪線索后,為了進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偵查而進行的初步調查活動。由于人們對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對初查工作的規定不夠明確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已影響到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能否順利深入的開展。職務犯罪初查是由線索到立案偵查的中間環節,初查的結果直接關系到案件能否成立和涉案嫌疑人能否得到應有的懲處。因此,對職務犯罪初查問題進行認真、深入的研究,重視和加強初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職務犯罪初查的內容
對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目的是為立案做準備。它的內容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案件管轄范圍: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初查,一般源于案件線索。而案件線索的來源通常有兩種渠道,即檢察工作人員自查線索和群眾舉報線索。因此要首先弄清是否屬于職務犯罪案件。由于檢舉人、控告人對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權限和管轄范圍了解不夠,不能判明案件性質,不能確定案件究竟由哪個機關管轄,難免把不屬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管轄范圍的線索提供給檢察機關,因而對線索就需要分析和甄別。有的控告、檢舉往往反映多種犯罪事實,有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也有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需要審查和核實,然后才能確定管轄主體,使案件線索得到查證和依法處理。
2.審查案件事實是否存在:一般情況下檢舉人、控告人能夠正確反映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但也不能否認有的檢舉人、控告人為了引起檢察機關的重視,或者其他心理,往往故意夸大事實,或者僅憑主觀臆想推測,使這些材料真偽混雜,出入較大、“水分”較多,缺乏證據材料。因此,要對舉報人與被舉報人有無利害關系,判斷舉報材料的可靠性進行分析。另外要根據舉報線索,分析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單位情況、家庭狀況、生活情況,判斷其是否有發生職務犯罪的可能性。還要根據舉報情況反映的職務犯罪問題所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金額、職務等,綜合判斷案件線索的可查性。要對案件材料、發案單位進行認真的審查分析評估,進行調查核實。查明職務犯罪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查清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3.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應受刑法處罰:首先要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實。經過調查核實,初步確定都存在哪些犯罪事實?是哪一種案件性質?還需要從哪些方面進一步工作?工作的空間有多大?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其次是審查這種案件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犯罪行為和金額;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否達到高檢院規定的立案標準;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關鍵問題就是看已進行初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能否立案,只要具備了立案條件,也就達到了初查目的和條件。
二、職務犯罪初查的方法
1.秘密初查。做好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初查,有利于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隨著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主體多元化特征的日益明顯,職務犯罪與經濟活動的依存關系更加密切、更加廣泛和更加隱蔽,職務犯罪呈現出與計劃經濟時代和改革開放初期不同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職務犯罪不僅金額越來越大,犯罪分子職務越來越高,而且作案手段也更加隱蔽和狡詐,反偵查的對抗性也更強。再加之法律對檢察機關賦予的偵查手段有限,使得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偵查和審查的辦法和手段明顯不足,這相應地給初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秘密初查,在不驚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秘密收集可能構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而為立案、搜查、拘留、逮捕做好準備,實際上就成為能否立案、能否突破全案、能否迫使犯罪分子認罪交代犯罪行為的關鍵。
2.快速初查。舉報人在向檢察機關做出舉報前,必然要前思后想,顧慮重重,要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一旦向檢察機關做出舉報,就迫切希望其舉報的線索真正得到調查,若遲遲不見回音,無疑將影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讓舉報人心寒,失信于民。因此,對舉報線索應區分輕重緩急,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快速初查,只有對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快速初查,讓被查對象在未被發覺前,就查清犯罪事實,把握事物的內在聯系,抓住本質,收取有力證據。不能給被查對象任何喘息之機,就能使被查對象在立案偵查后束手就擒,低頭認罪。
3.委托調查。在審查材料后,發現有職務犯罪事實存在的可能或者有犯罪事實存在,但由于案件的事實涉及較強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術,靠我們檢察機關自行調查確有困難或者不便的,可委托發案單位調查,或者委托檢舉人補充有關資料;還可以委托專業技術部門、稅務、審計等行政執法部門利用審計、財務大檢查等方式秘密提取有關證據。
4.聯合調查。就是由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與紀檢、監察部門的協調配合,往往會使初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三、職務犯罪初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制定初查方案。為了增強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初查的有效性,提高成案率。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初查方案,如無既定目標隨意初查,就難免因各種原因暴露偵查意圖,初查線索還沒有展開,已造成很大影響,各種阻力紛至沓來,辦案的主動性、時機性損失殆盡。同時也有損于檢察機關的形象。因此,初查前制訂周密而詳細的初查計劃,是確保初查工作依法規范進行的重要程序。
初查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個案初查的指導思想,即初查所要達到的目的。(2)明確個案初查的任務,即初查的方向和范圍。(3)提出初查的步驟、方法及時間地點。(4)針對可能出現的情況,考慮應對措施的預案。(5)初查的組織領導和人員配備及分工。(6)車輛、通訊等后勤保障事宜。(7)明確初查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工作紀律。
2.做好保密工作。由于職務犯罪的主體都具有職務身份,一旦驚動被查對象,就不利于初查的順利進行。因此,盡管初查可以用公開調查、秘密調查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調查的方式進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初查還是應當秘密進行。秘密初查包括內外兩方面的保密。在內部應嚴格控制知情范圍,防止跑風“漏氣”。對外應隱蔽初查意圖,以迷惑被查對象。還有利于排除外界干擾,有利于偵查人員適時采取法律措施。秘密初查隨著執法環境的日趨復雜,初查的難度越來越大,更加應該重視初查的保密問題。
近年來,市人民檢察院為進一步深化預防職能,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公共權力運作、公共利益實現中存在的問題等,抓住典型案件、類案進行調查研究,二年來,共寫出調查報告7篇,得到市委有關領導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級院的認可,也得到被調查單位的理解和支持,發揮了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職能作用。
一、統一思想認識,理清調查思路
高檢院下發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應當圍繞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隱患、非規范職務行為,以及職務犯罪衍化的宏觀和微觀因素開展預防調查?!笔?、市院近年來制定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意見》、《實施細則》等也都進一步提出了開展預防調查工作要達到的標準,預防調查已作為一種新型的工作內容和檢察工作方法予以確定。對此,我們根據上級院的要求,認真學習相關規定、深刻領會預防調查的重要意義。認識到預防調查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具體體現形式之一,也是理論與實踐、職責與任務、打擊與預防相結合的最有效的預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時,又是開展犯罪分析、預防宣教、預防咨詢、提出包括檢察建議在內的預防對策的重要基礎,是加強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專業化、職能化和規范化建設的客觀要求。在此基礎上,我院確立了要通過開展預防調查來研究腐敗犯罪的現象和規律,確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規范進行,不斷提高預防工作專業化水平,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促進預防工作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的思路,將預防調查作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二年來,按照上級院規定預防調查事項的程序、調查范圍等,積極開展這項預防業務。
二、選準選好課題,著力預防調查
選準選好課題是做好預防調查的前置條件。二年來,我院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選準選好課題,開展針對性預防調查。
1、結合自偵部門查處的具有系統性、行業性特點大要案件,針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進行預防調查。,我院查處發生在稅務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6件8人,這一致使國家稅收損失340余萬元的系列職務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員均為一線聘用人員、均以發票為作案對象、內外勾結等特點引起了預防部門的高度關注。在院領導及國、地稅等相關部門支持下,預防人員于初及時開展調查,通過深入案發單位走訪、查閱案卷、詢問當事人等,發現案發單位存在對發票的監管機制不到位、對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遂及時下發了檢察建議,提出加強發票管理、科學安排崗位人員等六項預防建議,得到采用和落實。同時,撰寫了《關于我市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調查報告》向地方黨委、上級院匯報,得到了市委有關領導批示和上級院的肯定。1月16日,市預指委向全市轉發了這一調查報告,這一調查事項還獲得了市院評比三等獎。
2、瞄準職務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點,及時發現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點領域和環節部位,掌握新的職務犯罪動向趨勢,來確定預防調查對象。,我院查辦了王某因超低價購房被以論處的案件。此案屬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的新型職務犯罪,是規定下發后蘇州地區第一起。我院根據查辦該案時掌握的資料,認為應以該案切入點進行預防調查,以便我們對新類型職務犯罪問題有進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通過詢問相關單位的負責人、調取有關制度以及召開座談會等方法,發現案發單位在制度上、體制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向有關單位提出了預防建議,寫出《蘇州首例新型受賄案的調查報告》向地方黨委報告,《蘇州職務犯罪預防》第1期刊登了該文。
3、圍繞黨委政府關注的反腐敗工作重點,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開展預防調查。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我院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主題,結合本地區農村經濟發展的特點,通過對已發案件的綜合調查,分析研究預防對策。以來,我市發生8件涉農職務犯罪案件,涉及工程建設、稅費征管、水電管理等多個領域,反映出的農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僥幸心理嚴重、心態不平衡等問題,對此,我們在深入各鄉鎮調查時,通過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了解農村干部的思想動態及對職務犯罪危害的認識,了解農村干部在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及鎮、村重大事項的決策方式,了解農村干部在工作中的困難及采取的措施等。在此基礎上撰寫了《讓村務在陽光下運行》的調查報告,得到了上級院的肯定。
三、發揮職能優勢,推動機制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