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 16:20: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企業稅務監管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立法建章,依法監管
根據美國一百多年來企業年金財稅管理監督方面的歷史經驗,以及我國目前建立健全稅務管理制度的情況,我國的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的監督制度必須從立法開始。只有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基本法律,政府的有關監管部門才能依法行事,企業年金計劃的出資人、參與及服務機構才能有法可循。對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立法既可以通過對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進行修改、增加有關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條款來實現,也可以根據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特點另立新法。
企業年金財稅政策方面的監管與國家其他稅務管理的著重點有根本的不同。國家稅務管理工作的著重點是以為國家多收稅、多聚財,為國家的整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財力保障為最終目的。而對企業年金的財稅政策的監管則必須集中于保證國家通過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稅收優惠待遇的最終目標得以實現。這一目標就是通過計劃的職員覆蓋率、即得受益權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使企業年金能夠為廣大企業職工提供足夠的退休收入,從而使企業年金成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中的一個主要支柱。在保證實現這一最終目標的基礎上,確保企業和職工個人向企業年金交款時和在職工個人從計劃中提款時免稅、減稅和征稅的準確性,從而嚴防騙稅、偷稅和漏稅的腐敗現象。因此,不管是在對現有的《征管法》的修改增補還是另立新法的內容中,都應該考慮和反映監管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的這一特點。
在內容方面,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有關法規應該就如下方面做出明文規定: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執法的主體;企業年金財稅管理的主管政府部門和機關;主管部門和機關監管的職權范圍、監管范圍;企業年金在建立、運行和終止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履行的稅務申請、稅務登記申報、財務披露、年度報告的要求;資助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和參加計劃的職工個人年度申報和在提款時納稅申報的要求;為企業年金計劃提供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和計劃其他行政管理的有關服務的金融機構所必須履行的扣繳義務;銀行和其他為企業年金計劃提供托管服務的金融機構在企業年金計劃建立賬戶時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有關證件中登錄其賬戶賬號的規定;企業年金計劃賬戶財務管理的要求;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年度的由獨立會計師進行審計的要求;負責監管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的稅務人員的專業標準和要求;企業年金計劃向計劃參與者就其財務情況做年度披露的要求;對企業年金財務政策進行稽查的制度和檢查方式;對從企業年金計劃中提款時進行征稅的稅務控制的規定;對整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監管的信息化的要求;以及對各種違章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和制度等。
法律條款方面,對主管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政府部門、它們的職權范圍、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檢查制度等方面尤其重要。這是因為,作為執法部門,基層一線的稅務人員稅收執法權利較大,再加上社會上犯罪分子千方百計的拉攏腐蝕,如果不對稅收執法權從機制上強化制約,就極易出問題。從國際先進的稅收管理經驗以及我國稅收管理的實踐看,稅務系統反腐倡廉要從源頭上根本解決問題,必須從立法的基礎上和從機制上分解、上收、制約有關企業年金財稅監管政策的執法權。此外,該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明確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監管部門和被監管的企業年金計劃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上門申報、登記、申請免稅及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從企業年金計劃中提款時上門申報繳稅的制度。
該法律法規還應該就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監管的信息化和管理機制進行明確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應該收縮基層管理機構的管理權,規定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監管的信息化、專業化,并將管理執法權從有關部門的基層第一線上收和分解,以從法律的機制上減少對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執行權的隨意性。
二、監管部門和機構的設置
由于對企業年金發展和普及的鼓勵手段是通過給予稅收優惠的待遇來實施的,負責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主管部門應該由稅務局來承當。另由于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基本上是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中央級稅務方面所享受的優惠待遇,目前存在的稅務管理的兩個系統,即中央稅務系統和地方稅務系統,企業年金的財稅政策監管應由中央稅務系統來統一負責。
同整個稅收管理的體系相似,對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的監管也存在著管理、稽查、征收、和處罰四個環節。本人建議,在國家稅務總局中專門設立一個“企業年金財稅管理司”,而不將對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四個環節的不同職能分散于國家稅務總局目前已設有的各司局當中。參考美國稅務局雇員退休金計劃司的機構設置,企業年金財稅管理司可根據對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的各個環節職能下設四個處:政策法規處、運行管理處、稽查處和財務管理處。在企業年金的財務管理方面,由于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和財務管理同其稅收優惠各項要求的管理密切相關,作者認為,企業年金計劃財務管理的責任和職能應由國家稅務局主管企業年金稅務政策管理的部門來負責,而不像美國那樣,將這一職能設置在勞工部的管轄之下。
政策法規處應主要負責組織起草有關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法律法規的草案和實施細則;研究提出優稅改革的建議;擬定企業年金優稅合格要求的規章實施并負責對這一方面所指定政策的調查研究。此外,該處還應與國家稅務總局下所設的政策法規司相互協調,保證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制訂同整個國家的稅務政策的制訂相符合。
運行管理處則負責企業年金計劃建立、運行至終止整個過程中財稅政策的監督和管理。其職能包括接受和審批企業年金計劃建立的稅務等記和申請并對計劃的建立進行建檔和備案;審閱企業年金計劃優稅合格資格;監督、檢閱和審查企業年金計劃所需填報的各種表格并將表格中所要求的內容輸入中央電腦備案系統;同國家稅務總局下直屬的所得稅管理司、征收管理司進行協調和合作;并負責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眾教育和宣傳工作。
稽查處的主要責任是負責對企業年金計劃對國家稅收政策中有關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各項要求執行和遵守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控制;指導各個省市國家稅務局分支機構中所設的企業年金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稽查的部門的工作監督和實施;辦理企業年金違章運行的案件和立案的調查及有關事項提出審理意見;指導、協調和統一國家稅務系統中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稽查工作。
財務管理處的主要責任是為企業年金計劃賬戶的財務管理制訂規章和制度并對其財務和賬戶管理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同運行管理處和稽查處密切合作確保企業年金計劃建立透明、公開的財務制度;并對計劃將其財務情況向計劃參加者進行年度披露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以上對企業年金財稅制度監管的中央級的體制的建立的建議旨在加強對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的統一監管,并在這一基礎上,建立管理、稽查和征收的分工制約的機制和制度。
除以上的中央級的管理體制以外,還應在目前國家稅務局在各省、市、自治區和其他地方一級所建立的國家稅務局地方分支機構中建立與中央級企業年金財稅管理制度相對稱的地方分支機構,如可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中建立下屬的企業年金財稅管理處,并下設同樣的四個科。這些地方分支機構的主要責任和職能是按照中央級部門所制訂的方針和政策,具體實施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的監管。
三、建立專業化的監管隊伍
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的監管機制除了要有嚴明的規章制度、有效的管理機構之外,關鍵還在于人,在于建立一支掌握現代科技手段、高素質的監管干部隊伍。作者認為,隊伍建設應該從兩方面入手:主觀上,加強和提高監管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客觀上,建立“任人唯賢”的競爭機制,加強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從而減少和杜絕“任人唯親”的腐敗行為。
從主觀的機制建設角度來講,首先,培養監管人員的政治覺悟和素質是至關重要的。行之有效的企業年金監管系統一方面靠技術,一方面靠人才,技術再好,人的思想素質跟不上也很難搞好。其次,對有關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加強也是建立專業化企業年金監管隊伍的關鍵一環。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參照美國稅務局對其有關企業年金專業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養的一些經驗和做法。比如,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的監管人員應該作為一生職業的專業人員來培養。在職業開始時應起碼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最好是學經濟學、金融學或法律的本科專業。招聘后,應進行為期3至6個月的集中學習和訓練,集中學習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征管法方面對企業年金計劃優稅合格的各項要求和管理的規章制度;此外,應該通過舉辦定期的集訓班、研討會、和學術交流會等不同形式的業務培訓活動來不斷地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也可以利用互聯網,鼓勵基層監管人員將第一線監管的實際問題、難處反映到企業年金財稅管理司中負責技術指南和細則的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司收到這些疑難問題后,進行統一的解答,并將答案通過電腦互聯網通知各地分支機構。
另一種提高監管人員專業和業務水平的分支機構訓練方法是,通過定期的地區或全國性的電話會議(telephone conference)將對企業年金計劃財稅政策實際監管中的一些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并將成功經驗傳播給全國各分支機構。另外,在大學中開設企業年金財稅管理、稅務政策和其他方面的專業課程一方面有助于培養這方面的本科生,使其一畢業就可以錄用到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的監管系統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在職監管人員進行專業上的培訓、補充和提高,從而加強監管隊伍中的業務素質的質量和水平。
從客觀的機制建設角度來講,應該結合目前我國的稅務系統中正在開展的人事制度上的改革,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監管以競爭激勵為基礎的“任人唯賢”的用人機制,對行政和人事管理權建立有力的監督和制約,從而杜絕濫用人事行政管理權的行為,消滅滋生腐敗的土壤和環境。美國稅務系統中對企業年金監管人員的選拔和任用也有很成功地經驗。除稅務總局等高級官員是由總統直接任命以外,其他下級的監管人員完全都是由職業、專業人員或律師來承擔。他們的任用和提拔完全根據工作中的表現和業務水平來決定。
(一)所有者權益科目的設置
在對有限合伙企業完成投資后,合作權益體現為各合伙人的資本。在相應的會計記錄中,雖然每一位合伙人都有一個專門的所有者權益類科目,但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實務操作中,一般會設置三個所有者權益科目(資本科目、提款科目、合伙人借貸科目)。具體來說,原始投資均記入“合伙人資本”帳戶。原始投資后,合伙人的權益隨著增加投資及在凈利潤中所占份額而增加,隨著提用資產及在凈損失中所占份額而減少。合伙人在預計盈利時的提款記入“合伙人提款”帳戶,該帳戶可使我們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間的提款記錄,然后與合伙契約上所允許的提款數相比較,以便對超額提款建立會計控制。
(二)收益分配
正如筆者前文所說,在經營有限合伙企業過程中,無論發生贏利還是虧損,合伙人應該共享或分攤。在入股合同書中需要特別明確損益分配的方法和比例。其中需要特別指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于公司在企業,其損益分配比例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保持一致。舉例來說,李某的出資額占合伙人資本的60%,而張某占40%,可是經過雙方協商決定李某和張某各占50%的收益擁有權。這種靈活的分配方式是由國家法律承認的。另外,剩余收益部分的分配要充分考慮勞務價值、資本價值和業主風險報酬。一般來說,可以按直接照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工資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先分配資本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亦或者先分配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再按固定比例分配。(四)編制財務報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在編制四表一注時也會得到體現。尤其是損益表,通過計算出的凈收益對收益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評價。除編制上述報表外,為詳細反映各合伙人出資、提款、所得合伙利潤以及分擔損失情況,還應編制有限合伙企業合伙資本表,對合伙人權益及合伙人權益總額的增減變動情況加以說明。
二、有限合伙企業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有限合伙企業施行“先分后稅”原則,對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投資人征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自然人投資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舉例來說,現有兩名自然人擬設立一家企業,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則其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應稅所得10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后利潤75萬元在分配給個人時,再扣繳股東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計15萬元。合計的所得稅稅額為40萬元。如果改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利潤全部分配合伙人時,由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規定,假定上述利潤由兩名合伙人平分,則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000×35%-6750)]×2=336500(元)。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由此可見,有限合伙企業的稅收負擔要輕于公司制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有限合伙企業稅務監管問題及對策
會計和稅務雖然密切相關但又是兩個互相獨立的體系,各自遵循各自適用的規范。目前我國會計制度整體建設進度要快于稅收體制的建設速度,表現為會計業務的操作更加規范,相關法律制度的監管和落實也更加到位。相比之下,稅收監管問題一直是有限合伙企業的一個重難點課題。下面筆者重點對我國有限合伙企業稅務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探討并給出針對性建議。
(一)有限合伙企業稅務存在的問題
1、個人所得稅申報需改善
有限合伙企業與其他組織形態的企業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繳納所得稅時,政策差異很大,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個稅政策指導條文并不明確。另外,有限合伙企業不涉及企業所得稅。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當然也與企業所得稅優惠無關。也就是,有限合伙企業更多的是涉及個人所得稅,那么是采取核定征收還是查賬征收,目前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都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核定模糊的現狀勢必給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監管帶來很大難度。
2、缺乏稅收流失估算體系
缺乏針對有限合伙企業征稅的有效估算體系也是我國稅務管理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有效估算體系是防止稅收流失的重要舉措,歐美國家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稅收監管的成效之高,很大層面上就是因為已經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稅收流失估算體系。
(二)針對稅務問題的相關建議
1、加強稅務部門征管水平
一方面稅務部門應該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引起足夠重視,盡快有限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指導意見,同時在部門內部建立起專門的征收監管小組,加強專業化征管;另一方面,對于那些經常接觸有限合伙企業納稅事項的工作人員也要加強相關政策學習,稅務部門要定期舉辦相應的培訓并對培訓結果加以考核,避免因為業務不熟練而產生不必要的征管費用。
2、盡快建立稅收流失估算體系
正如筆者前文所說,稅收流失估算體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納稅人故意偷逃稅款(針對有限合伙企業征收個稅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稅收流失估算體系可以為有限合伙企業征收情況提供一個參考,有利于稅務部門從大局著眼調整該項稅收的監管思路,從而達到合理分配稅收管理資源,提高征管效率的目的。具體執行辦法來說,稅務部門要針對本地區有限合伙企業的發展情況建立稅收預測模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預測的科學性和精準程度。此外,稅務監管部門還要重新審視有限合伙企業的納稅人行為特征和稅法執行思路,開展稅收政策分析,設計出更加合理的稅收流失估算辦法。最后,稅務部門還應該結合本地區有限合伙企業稅收流失具體情況,開展更加公平有效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
四、結束語
近幾年,因經濟成分逐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尤其是民營企業規模的擴大,也為會計管理的發展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在會計管理的發展過程中,管理體制改革,從實質上來看,就是制度的變遷。在制度的變遷中,必須要綜合考慮所處環境,不然很容易影響或者阻礙社會經濟的改革與發展。而這也意味著在研究會計管理新模式時,應將會計人員管理制的明確與創新,放置于某一特定經濟環境中來實施研究和分析,這樣才可更好對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效益性以及先進性進行衡量。綜合我國目前會計經濟環境的考慮,結合當前世界經濟所呈現出的綜多元化格局特點,在研究和分析會計管理新模式時,應將傳統管理體制中“重公有制輕非公有制”這一管理理念摒棄,同時在明確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時,應結合目前我國社會經濟所具備的這一多元化特性,合理引入國外一些先進的管理理念與經驗,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來明確管理體制。由于各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其經濟的來源主要為財政撥款,因此政府部門一般以會計委派的方式來實施資金的管理,借助于會計委派制來進行各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集團總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向下屬的這些企業委派相應的會計人員,盡管該模式滿足投資者的利益需求,同時適應《公司法》、《企業法》等相關法規,但是這種模式對于非公有制企業來講,過于強調了政府的監督職能,使得企業會計核算以及內部管理職能被弱化,且違背了經濟體制總體改革的思路。
二、稅收監管的會計管理新模式研究
基于上述改革的內容與經驗教訓,某市對其稅收監管會計管理實施了改革。何謂稅收監管的會計管理模式,即財政部門把自身所擁有的這一部分行政會計管理權委托于稅務等相關的監管部門,使這些監管部門以財政部門的名義來實施該職權,考核企業與會計人員的一種管理制度。這種模式具體做法主要如下:即該市財政局借助于稅務部門在專項檢查、日常工作以及納稅評估中和稅務人員與會計人員直接接觸,了解并熟悉企業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這一優勢,制定并實施了“兩個辦法和兩個制度”,依法把會計服務和管理職能委托于稅務等相關的專業性監督部門,并由這些部門來對會計人員的教育、職業道德以及職業行為等實施量化考核,且對企業內會計機構的設置、管理制度、會計核算以及會計監督等實施規范化考核。在該模式中,行政處罰依舊為財政部門來實施,以此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礎上,使會計信息的質量得到了提高,維護和保障了會計人員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財政部門在此基礎上,還可充分發揮其和紀檢監察、稅務、司法、審計等部門間信息共享、齊抓共管、職能互補以及服務會計等優勢,便于會計法規制度的落實,有效彌補了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上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使得會計信息質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該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第一,財稅管理和會計工作之間互相促進,樹立了一種“大會計”觀念。把會計工作引入至財政稅務管理工作中,可使會計管理所具備的各種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以此把會計管理這方面的內容統一至財務稅收改革中,和資產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以及稅務管理等有機結合,繼而推動我國公共財政體制的建設。第二,財政部門把部分的會計行政管理權利交托于稅務等相關監督部門,而行政職權法律效果依舊是財政部門來承擔,借助于行政委托,不僅可加強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同時還可對企業內部的會計行為以及會計人員實施更為有效地監管?;谶@種模式下,稅務稽查人員不僅要實行稅務稽查,同時還要核實企業內會計信息的質量,接著由稅務部門來考核企業與會計人員,以此使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都能夠得到監管。第三,基于該模式下,企業管理職能以及會計核算等不會被弱化,反之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加強。在以往的會計管理工作中,為獲得可靠且準確的會計信息,通常情況下,政府部門會以企業內會計人員自身管理自的犧牲作為代價。而在這種模式下,企業內會計人員自身所具備的管理自不僅不會受到影響,同時會計業務以及會計人員仍舊由各責任單位來管理和領導,從而使會計人員能夠較為全面且系統地掌握企業資金運行的實際情況以及生產經營情況等,使責任單位中會計人員能夠參與到企業的管理,繼而進一步為會計核算工作的實施提供相應的條件。
三、稅收監管的會計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經濟學從經濟學這一角度來看,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企業、政府部門以及市場均是為自身經濟利益而激烈競爭,簡單地講,就是稅收監管會計管理模式的出發點其實就是經濟利益。理想且科學的會計管理模式不僅要可實現各方自身的利益,同時還可將競爭的各方力量有效地凝聚起來,具備一種競爭雙方自愿執行且有約束力的社會契約,為提高這一契約運行的水平與效率,須把會計監管契約轉變成為格式化契約,這種格式化契約不僅具備契約條款自身所有的無須協商、書面定型以及事先單方決定等特性,同時該契約也滿足目前市場經濟經營的需求,可為企業節約相應的管理成本與監管費用?;谶@一角度來看,本文所闡述的這一稅收監管的會計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管理學因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正處于發展以及轉型階段,對此,如果將政府所具備的會計管理職能弱化或者放棄,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同時也不便于該模式的實施。但若一味地將政府會計管理職能放大,則政府就會過多地對會計管理實施干涉,最終影響會計管理的改革以及發展。基于此,筆者認為,在選用會計管理的模式時,應基于我國當前實際國情的綜合考慮,政府干預職權應該恰當且合理,以免出現極端主義。此外,在實施會計管理工作時,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權限設計。即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應形成合約,將雙方各自執法權限明確下來。第二,監管標準。即財政部門應提供關于會計管理專業標準上的支持,加大監管力度,增強懲處權威性。第三,監管方式。即基于例外管理這一原則來實施管理,不可完全依賴于中介結構或者企業等力量,也不可濫用其所有的政府權利,基于市場發展趨勢來選用合理且科學的管理模式。
四、結束語
關鍵詞:金稅三期;大數據;稅務風險管理
2007年,國家發改委批準了金稅三期工程的可研報告。2008年,金稅三期工程正式啟動。至今,金稅三期成為全社會推廣的主要稅收體系改革制度。這代表大數據與企業的稅收管理進一步融合,使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更具現代化特點。借助信息技術打造數字化管理時代已成為現在主要的發展趨勢。但是,從綜合實際情況來看,稅務風險依舊是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風險。在金稅三期的制度體系下,控制好企業稅收風險,打造數字化的風險控制體系勢在必行。
1基礎理論分析
1.1金稅三期的具體概念
從政策體系角度來看,金稅三期工程是建立在原有金稅二期的基礎上,結合大數據時代的發展趨勢,將國家的稅收管理系統與信息技術相融合,打造多方兼容的數字化管理模式。從內容來看,經過拆解之后,可以分化為一個平臺、二級處理以及三個覆蓋,其中一個平臺指的是網絡硬件和軟件基礎融合的統一平臺,二級處理是指建立在一個平臺的基礎上,結合涉稅信息和數據的省局處理以及總局處理體系,三個覆蓋指的是落實好全稅種覆蓋、實現國地稅局覆蓋、落實好相關部門的聯網覆蓋。同時涉及4個系統,主要指的是征管業務系統、外部信息管理系統、行政管理系統以及決策支持系統??傮w來說,金稅三期工程確保實現國地稅與其他各部門以及組織之間的高密度連網,進一步強化云計算功能和大數據評估能力,促使稅收體系一系列的工作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提升性能和效率,進一步打造便捷化、智能化的稅收制度和工作模式。
1.2金稅三期背景下企業面臨的稅務變動
金稅三期工程的核心指導思想為以票控稅,打造全方位的大數據識別系統,實現稅務管理模式的優化升級。金稅三期系統構建了針對所有增值稅發票的出口和入口,涵蓋了企業的銷項、進項發票,并且能夠進行自動匹配,例如對比納稅人的稅號和相關信息,分析同一法人相關性、數量相關性以及比例相關性等。這種稅改模式為當前的企業稅收管理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首先,金稅三期系統本身與互聯網和計算機技術對接,能夠快速收集和分析企業的實際發展信息。例如,可以跟蹤票據流,處理虛假開票行為。其次,金稅三期系統可以結合商品編碼和單位編碼,分析企業的銷售情況并進行監管,確保企業能夠依規繳納增值稅。再次,金稅三期系統可以結合三個覆蓋落實好稅務、銀行、工商、海關以及相關組織的對接交流,通過數據共享,確保企業的多種經濟行為能夠受到多方位的監管。
2金稅三期大數據背景下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點
金稅三期大數據技術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稅務管理的嚴謹性和規范性,但受傳統稅務管理模式的影響,部分企業在該環節下未能及時進行轉型,導致內部的風險管理意識不強,監管體系和稅收籌劃不科學,直接導致企業陷入稅務風險。
2.1對稅務風險管理的認知不足
在金稅三期大數據發展模式最初應用的環境下,部分企業依舊缺乏科學的稅務風險管控意識,在稅務管理工作方面投入的人員較少,且人員的專業素養不高,甚至會存在忽視稅務管理規定的違規現象。此外,稅務風險和社會整體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多方體系的發展行為有一定的關聯,因此,風險因素較多。企業要具備敏銳的風險意識,才可以有效定位風險。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部分企業的風險察覺本能不夠強,在日常運維過程中存在虛假開票、轉移收入等違規涉稅行為,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信譽,同時也會對企業的正常發展造成影響。
2.2監督管理體系不夠科學
企業的涉稅不當行為類型主要分為非主觀和主觀兩種情況。其中,主觀情況是指管理者自身主動謀取不當利益而出現的涉稅行為,而非主觀情況是指在企業日常運維過程中,對部分細節把控不夠合理,出現了偷稅漏稅等情況。這其中非主觀意愿的產生存在一定的變動性,若企業未能及時察覺,會導致稅務風險。例如,在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存在計算錯誤和標準把控不清等問題,導致繳納金額與實際應繳納金額不符的情況。產生這種情況的因素不僅與外部影響因素有關,也與企業內部監管系統有一定的關系。內部監管體系不完善,未能結合實際情況落實全方位的監管,細節把握不清,導致出現了漏項缺項的問題,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務工作。
2.3稅收規劃體系不完善
金稅三期大數據背景要求企業在落實銷售活動和日常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做好相關信息的統籌規劃,從而合理地組織稅務工作。但從綜合實際情況來看,當前部分小型企業的日常運維體系不夠完善,稅收規劃制度缺乏合理性,沒有多余的精力結合具體的涉稅事項落實好對前期生產和投資情況的規劃和安排,未能制定完善的稅務籌劃方案。而這種現狀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沖擊力,如未能提前規劃涉稅事項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存在滯后性,錯失了稅收優惠政策。此外,納稅稅款時機的安排不夠合理,導致出現提前繳稅等情況,影響企業內部資金的流通質量,從而引發財務風險。
2.4專業團隊的能力不高
金稅三期工程是在信息技術的基礎上構建的全新稅收體系和管理模式,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具備更高的信息技術使用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實際上,部分小型企業的財會稅務經辦人員的綜合素養較差,未能經過系統性的技能培訓,對稅收政策不夠了解,對信息化的征管流程和辦公模式缺乏掌控,在日常的業務活動過程中缺乏敏銳的風險感知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企業內部的稅務體系依舊沿用傳統的管理模式,或信息化的管控力度不夠深入,導致企業存在稅收風險。
3金稅三期大數據背景下企業應對稅務風險的對策
3.1強化稅務風險控制意識
在新的稅收管理體系下強化企業內部控制,企業要提升自身的稅收遵從度,這樣才能夠有效化解部分稅收風險。其中,云計算和大數據對企業的日常稅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是提升企業稅收遵從度的主要技術。因此,在金稅三期大數據背景下,企業要強化稅務風險控制意識,并且認識到當前的稅收管理體系是透明化的,具備極強的多元性特點,能夠實時監控企業的日常涉稅行為。在追求日常稅后利潤的同時,還需要進一步提升企業內部稅收體系管理的科學性和標準性,防止潛在的稅務風險對企業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避免對企業稅收遵從度帶來沖擊。首先,企業要合理地分析金稅三期的具體內涵和相關政策體系,要認識到大數據技術的優勢,并且將其應用于企業內部日常運維和稅務行為管理中,要打造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約束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行為。其次,構建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利用制度體系引導日常涉稅行為。如此一來,能夠有效降低運營風險,讓企業的經營管理進一步滿足金稅三期大數據模式的實際發展需求。多元化的制度體系能夠避免企業在日常運維過程中存在稅務盲區,避免漏交和多交等行為,同時能夠確保企業的合同簽訂和業務辦理具有良好的規劃,可以結合具體的稅收模式合理地調整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最后,在財務管理過程中,企業要通過云計算和大數據技術做好財務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保管工作,確保能夠為后期的稅務查詢工作提供完整的資料體系和可回溯的數據信息。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利用互聯網制定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監督管理平臺,有效強化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監督力度,避免內部出現混亂造成企業產生非主觀不良涉稅行為。
3.2落實好稅收規劃
金稅三期大數據背景下稅務稽查和監控工作的開展,往往以大數據技術為依托。傳統的納稅方式存在較強的滯后性,無法滿足當前企業的發展需求,同時舊的財稅理念也存在較多的弊端,在此環境下,企業要落實好稅務成本、企業利潤以及稅務風險的管控,要打造新的稅務管理格局,從而促使稅收籌劃工作成為提升企業稅務管理工作質量的重要動力。稅收籌劃工作主要建立在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是結合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理財活動落實全方位統籌安排和管理的預見。它能夠結合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調整企業生產模式,確保稅后利潤最大化,同時也是降低企業賦稅的基礎舉措,是一種合法合規行為,與企業原本的偷稅漏稅和不正當的涉稅行為有直接差異。良好的稅收規劃可以進一步調動企業的納稅積極性,同時結合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節稅的目的,促使納稅人在享受自身應有權利的同時,改變傳統的納稅態度,打造積極的納稅環境,提升科學的管理認知,促使各環節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更加合理。其不僅能夠了解企業本身的稅收情況,也可以有效地把控稅收風險,促使被動的稅收風險控制轉化為主動的稅收風險防御,以此增強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科學性。
3.3提高企業業務人員的綜合能力
財務人員必須要具備極高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尤其是在金稅三期大數據背景下,信息技術與企業的財會管理工作緊密融合,相關人員必須具備完善的技術體系掌控能力和創新能力。同時稅務風險意識也應從原有的事后逐漸轉化到事前。
4結束語
企業要在內部控制的基礎上,落實好人員隊伍的優化管理,通過日常的技能培訓和對外交流提升其專業知識能力和綜合水平,尤其是要落實好營改增后的創新工作。結合不斷更新的稅收政策,落實好企業專業知識的更替和優化,進一步實現技術體系的升級,提高團隊的計算機業務能力和大數據管理能力,構建復合型的人才團隊,以有效定位稅務風險,并化解稅務風險,為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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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定價現狀及轉讓定價稅務審計
近年來,我國稅務管理機關加強了在轉讓定價監管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工作。2004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70號),要求各地稅務管理機關強化國內聯合檢查和國際合作,并在以下方面加強工作力度:(1)加強轉讓定價稅務監管和其他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銜接與協調;(2)完善轉讓定價稅務監管工作機制;(3)充實轉讓定價稅務監管信息資料庫;(4)強化對大型跨國公司的聯合檢查制度;(5)配備足夠的轉讓定價稅務監管專職人員。
其中,聯合檢查制度,對于大型跨國公司而言,可能會有較大的影響。長期以來,轉讓定價全國聯檢是我國稅務管理機關對大型跨國企業轉讓定價問題監管的一種特殊方式。全國聯檢通常是在各地稅務管理機關提出建議的基礎上,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調查對象,再交由各地稅務管理機關在其主管區域內開展對被調查對象(通常是大型跨國公司)所屬企業的調查審計工作。這類調查具有規模大、力度強的特點。被調查企業通常需要根據各地稅務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大量的信息資料,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這可能會對被調查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稅務管理機關的審計程序
根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修訂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修訂稿)》”)的規定,轉讓定價稅務審計職能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內設立的專職進行國際(涉外)稅收管理的機構或其他相關稅務管理部門具體辦理。在實際操作中,此職能通常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的涉外稅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共同行使。
(一)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程序
我國稅務管理機關主要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和《管理規程(修訂稿)》開展轉讓定價稅務審計工作。在轉讓定價稅務審計中,稅務管理機關應遵循《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確定的原則、方法和程序進行工作,包括:在稽查開始時,除有特殊情況外,應預先通知企業;如有應當回避的情況,稽查人員應當根據規定回避;實施稅務稽查時,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詢問、調閱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詢問當事人時應當有專人記錄;記錄應交當事人核對;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等。
近年來,我國稅務管理機關每年篩選約5000戶外商投資企業作為重點審計對象,并將一至兩家大型跨國企業確定為全國聯檢對象。在被確定為重點審計對象后,如果這些企業不能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解釋其定價或經營結果的合理性,那么稅務管理機關將正式啟動對其的轉讓定價審計程序。據統計,最近一兩年,每年接受實際審計的外商投資企業約1300戶左右。
具體的轉讓定價審計程序一般包括:選案、案頭審計、現場審計、分析調整等步驟。
1.選案
根據《管理規程(修訂稿)》的規定,只要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其就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后兩個月內,應結合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交易額的認定情況和對企業當年或歷年年度財務報表和會計報表審核情況,評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在此基礎上,主管稅務機關將進行重點審計對象的篩選,其篩選的一般原則是:(1)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2)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3)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兩年以上的);(4)長期微利或微虧并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5)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6)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7)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8)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9)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10)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除上述原則外,各省市主管稅務局還可能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增加篩選標準。例如,江蘇省國稅局2004年的相關規定中就對選案標準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其中包括對企業年度銷售額和關聯企業分布的要求等。
根據慣例,稅務管理機關每年將從被選定的重點審計對象中進一步篩選出不少于30%比例的企業進行實際審查。稅務管理機關在選定重點審計對象后,針對其存在的疑點問題,填制《企業轉讓定價稅收審計調查呈報表》(以下簡稱《呈報表》),在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稅務管理機關內部的調查人員就可以開始進行調查。在正式開始對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審計時,稅務管理機關會根據規定向企業發出調查通知書,通知書中通常會說明對企業進行調查的目的、法律依據、對企業提交資料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等。
在稅務實踐中,企業通常是無從知曉《呈報表》的內容以及其在稅務管理機關內部獲得批準的時間。即在稅務管理機關內部開始進行相關調查時,企業可能是毫不知情的?!豆芾硪幊蹋ㄐ抻喐澹分胁]有明確規定稅務管理機關在內部批準《呈報表》后,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向企業下達正式的調查通知書,也沒有規定調查審計程序開始的標志。因此,在接到稅務管理機關正式調查通知之前,如果稅務管理機關以稅務檢查或其他方式要求企業提供資料,企業往往只能被動地配合,并不清楚稅務管理機關的真實目的和稅務管理機關內部調查的進度。
2.案頭審計
《管理規程(修訂稿)》所列舉的上述篩選重點審計對象的標準,表明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與稅務管理機關所認可的正常經營行為相異的情況。因此,稅務管理機關總是帶著對企業關聯交易存在轉讓定價問題的假設開始調查的。
在取得企業提供的資料后,稅務管理機關就會開始案頭審計。案頭審計是指稅務審計人員在不進入現場的情況下,通過文件審查方式,對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職能或功能進行綜合分析,了解被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內容、方式、收入確認、財務核算、定價方法等情況的調查工作。在此過程中,審計人員可能向企業調閱更多的相關資料,并重點針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1)企業利潤(虧損)額、投資或銷售利潤(虧損)率;(2)銷售收入的完整性;(3)成本費用支出的合理性;(4)借貸資金的利率水平;(5)有形和無形財產轉讓、使用價格的合理性。
3.現場審計
現場審計一般是在對企業申報資料和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進行案頭審計后,如果稅務管理機關仍然存在對企業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問題的疑問,那么其將派人直接深入企業,對企業各管理部門、車間、倉庫進行實地察看,審核賬冊、憑證、合同等有關資料,聽取企業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問題解釋、說明等。
4.分析調整
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被調查企業在關聯交易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管理機關應根據審計結果選用相應的調整方法。根據《管理規程(修訂稿)》的規定,具體調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法;(2)再銷售價格法;(3)成本加成法;(4)其他方法,包括利潤分割法、凈利潤法等。
在調整方法和調整金額確定后,稅務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企業出具調整通知書。在調整通知書中,稅務管理機關說明調查確認的事實情況、調查的決定、相應的金額、相應的法律依據以及企業的權利。企業如對轉讓定價稅收調整結果有異議,應根據法律規定先繳納調整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在接到調整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是企業提出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在復議之后,企業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則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
如果調查的結果顯示,稅務管理機關沒有充分的理由確認企業的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不符合獨立企業交易原則,理論上稅務管理機關仍應當向企業書面確認調查結果。但在目前的稅務調查實踐中,由于《管理規程(修訂稿)》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稅務管理機關通常傾向于采用沉默的方式,即不以書面形式對此類調查結果做出表示。
上述審計調查程序是《管理規程(修訂稿)》中所規定的一般程序。在實踐中,各地的稅務管理機關對調查審計的程序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執行方式。為有效應對稅務機關的審計調查,企業除了需要了解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一般程序外,還需要對自身轉讓定價風險有充分合理的認識,并提高對稅務管理機關轉讓定價調查審計的敏感性。在稅務管理機關未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調查審計時,應及時通過對稅務管理機關提出的資料要求和調查問題等進行分析,及早發現有關稅務調查的目的。在確定稅務管理機關調查目的的基礎上,企業應對相關的調查做出合理的、專業的應對,例如了解資料遞交的影響和稅務管理機關調查的進度、及時提交必要的證明資料和專業分析報告等。
(二)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程序中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企業的權利
轉讓定價稅務審計屬于國家機關行政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稅務管理機關在行政過程中應當尊重被審計或被調整企業自身的權利,不得向企業強加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稅務管理機關在行使轉讓定價稅務審計職權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
在轉讓定價調查審計過程中,被審計企業有權要求稅務管理機關對調查依據、調查方法等相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企業有權拒絕稅務管理機關提出的不符合法律程序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要求;企業有權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為自己的轉讓定價政策辯護;在稅務管理機關作出初步調整決定時,企業享有與稅務管理機關協商的權利;當企業對調整方案有異議時,在先行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后,企業享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企業的義務
企業在享有法定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積極配合稅務管理機關的正常行政活動。企業的義務主要包括:及時向稅務管理機關報送《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根據稅務管理機關合理的要求提供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關聯交易審計調查;履行稅務管理機關依法確認的納稅調整額。
有些地方的稅務管理機關除了要求納稅人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外,還傾向于在未來的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實踐中要求達到一定標準以上的企業(如銷售額在1億以上,或關聯交易占企業業務量50%以上等)提交其關聯交易的備案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1)歷年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年末會計報表;(2)歷年股權變動情況及相關資料;(3)歷年產品結構和產品銷售收入變動情況;(4)公司組織結構圖及各部門所從事的工作;(5)公司的產品定價策略和方法;(6)從關聯企業采購的設備種類、數量、單價、總金額、關聯企業名稱、設備產地;(7)與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合同、品名、型號、產地或銷售地、途徑、金額、結算方式;(8)與專有技術使用費相關的所有協議、合同及支付情況;(9)與關聯企業間進行的所有傭金、銷售服務費、咨詢服務費等項目的合同、協議及支付情況。
(三)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機關通常應當承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舉證責任。轉讓定價稅務審計作為稅務行政行為,本應遵循這一原則,即稅務管理機關如果要對企業的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作出調整,就應當承擔證明企業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不符合獨立企業交易原則的責任。但在我國的轉讓定價法規中,關聯交易定價合理性的舉證責任是由企業承擔的。如果企業不積極證明自身轉讓定價的合理性,就可能承擔被稅務管理機關進行轉讓定價納稅調整的風險。因此,積極舉證是企業在轉讓定價審計中的重要責任。
三、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風險及應對
(一)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相關風險的產生原因
關聯企業在面對轉讓定價稅務審計時,可能由于自身或外在的原因面臨各種風險。這些風險包括:因企業自身轉讓定價問題而產生的被調查審計的風險、接受轉讓定價調查審計后被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風險以及在此過程中發生的稅務管理機關行政行為帶來的相關風險。產生這些風險的原因可能有:
1.企業方面的原因
(1)企業無法合理、充分地舉證說明其經營成果符合常規;(2)企業不能提供關聯交易定價的標準及證明其合理性的材料;(3)企業無法提供合法的、完整的有關會計憑證及其他支持文件;(4)企業不了解稅務管理機關的有關要求,提供了不符合要求或不利的信息;(5)企業相關人員因業務水平有限,不能依據法律法規及時識別、應對稅務管理機關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等。
2.稅務管理機關方面的原因
稅務管理機關一般是直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篩選重點審計對象,通常不會充分考慮企業在經營中因各種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經營損失的情況;稅務管理機關有可能憑經驗先入為主地認定企業存在不當的轉讓定價行為;稅務管理機關在調查中可能沒有遵循法定程序或法律規定等。
(二)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相關風險的種類
1.轉讓定價稅務審計過程中的風險
審計過程中的風險是指企業被稅務管理機關確定為重點審計對象并進行實際調查審計的風險。在轉讓定價稅務審計過程中,無論是案頭審計還是現場審計,企業都要花費相當的人力和物力來履行法律規定的各種義務,以積極配合稅務管理機關的工作。由于企業需要對關聯交易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還可能在舉證過程中向稅務管理機關公開其自身的商業秘密,從而為以后的經營留下風險和隱患。另外,在較長時間的稅務審計調查中,稅務管理機關還有可能發現企業存在的其他稅務問題,從而導致其他稅務風險的產生。
2.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結果風險
審計結果風險是指經調查后,稅務管理機關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實際調整,從而使企業面臨承擔額外稅款的風險或其他經營風險。
(1)直接結果風險
稅務管理機關轉讓定價稅收調整對企業最直接的影響是企業應納稅額的增加。根據我國稅務管理機關的轉讓定價實踐,稅務管理機關一旦認定企業存在定價問題,除了采用法規規定的方法對企業進行調整外,還可采取以價格或利潤為調整手段的多種應納稅額的調整方法,包括縱向調整法、橫向調整法、核定利潤率法等。如果企業被調整的期間不屬于免稅期,在稅務管理機關確定調整方案后,無論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企業都可能為此額外負擔一筆巨大的稅款支出。同時,由于稅收調整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很可能導致企業就同一筆業務收入在境內、境外被雙重征稅。
稅務調整還可能使企業的獲利年度提前,從而打亂企業的整體稅務籌劃。為了吸引外資,我國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企業因轉讓定價問題而受到稅務管理機關對其以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追溯調整,則企業獲利年度開始的時間將可能提前,原有的稅務籌劃計劃將因此落空。
稅務調整還會導致企業被稅務管理機關跟蹤監管。凡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被稅務管理機關進行稅收調整,主管稅務管理機關根據規定會在日管中對該企業轉讓定價問題給予特別的關注,即在此后三個年度內對該企業實施稅收跟蹤監管。稅務管理機關會著力跟蹤監管企業的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企業納稅申報的變化情況;通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對企業經營成果進行評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變化情況等。跟蹤監管不僅會導致企業經營成本的上升,而且可能引發持續的轉讓定價風險。
(2)間接結果風險
除上述直接風險外,稅務調整還會給企業帶來相應的間接結果風險。稅收調整后,企業通常需要額外支付一筆稅款,這將減少企業的現金流,影響企業的既有經營計劃。更嚴重的是,受到稅收調整的企業在商業信譽方面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一旦企業因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問題而受到稅務管理機關的稅收調整,企業在未來的經營中可能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來應對稅務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機關的跟蹤監管和其他調查。
(3)轉讓定價稅務審計附帶的行政行為侵害風險
稅務審計附帶的行政行為侵害風險是指企業在被調查審計和被調整過程中受到不合理行政行為侵害的風險。在稅務審計調查過程中,稅務管理人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他們不能合法、合理地運用這種權力,企業不僅將面臨負擔額外的人力和物力支出的風險,還可能面臨重要信息被不當泄露的風險。
(三)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相關風險的應對
轉讓定價稅務審計風險應對是指企業在可能或者已受到稅務管理機關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情況下,為預防、控制、降低、避免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相關風險而采取的對策性措施。具體措施包括:
1.正確認識
企業應當充分了解自身的關聯交易情況,并正確認識轉讓定價稅務風險。此外,企業還應合理了解稅務管理機關進行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的相關程序,如篩選審計對象的關鍵標準、稅務審計關注的重點等。
通過正確認識自身的轉讓定價風險,可以更好地幫助企業在日常工作中進行轉讓定價風險的管理。例如,企業在定期報送《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時,如果能對自身的關聯交易有一個客觀全面的認識,將有利于企業進行資料準備和報送工作。如果稅務管理機關在不久的將來出臺對企業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詳盡備案要求,則正確認識工作對企業而言,意義更加重大。
2.有效預防
對于轉讓定價稅務審計相關風險的預防,一般是建立在企業對自身轉讓定價風險的來源和狀態的充分認識基礎上。
如果企業通過評估自身風險認為,現有的關聯交易情況以及相關定價政策存在較大轉讓定價審計風險時,企業應當考慮采取以下的預防措施:(1)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準備資料以應對可能出現的轉讓定價調查審計;(2)及時調整定價政策以降低未來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3)確認是否可以利用轉讓定價稅收籌劃的機會來實現對定價政策的調整;(4)在完成相應的資料準備和定價政策調整后,考慮是否采用預約定價方式來降低和控制轉讓定價風險。
財務核算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為依據進行,但當前很多小企業的財務核算都未能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進行,沒有建立健全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的輔賬目,隨意建立賬簿,出現賬實不符問題。因為財務核算基礎工作存在問題,缺乏完善的內部財務制度,所以整體較為混亂,無法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
一、不健全的財務核算對于稅收征管的影響
(一)財務人員的聘用不夠規范
1.財務人員聘用時手續不規范,工作交接不規范,財務年度核算時出現與聘用期限不一致的問題,導致年度財務中斷,無法進行具體核查。
2.企業財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很重要,如果頻繁的更換財務人員,會使財務人員缺乏對企業負責的心態,如對工作缺乏熱情,財務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沒有掌握足夠的稅收知識,電算化水平不高,特別是一些個體私營企業還處在手工記賬水平,導致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賬實不符、納稅申報不真實的問題,存在查證和執行困難、偷稅漏稅嚴重的情況。
(二)稅收核算不夠規范
1.賬目不夠健全。一些企業在賬目設置方面沒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如有的企業設置的賬簿不完備;有的企業設置賬外賬,還有的企業甚至沒有設置賬簿,導致沒有成本、收入憑證,也無法依據賬簿進行稅收核算。
2.很多小企業的記賬方式是手工流水賬,而且其經營范圍較廣,方式比較靈活,財務人員核算口徑與方式上存在較大差別,方式靈活多變,所以財務人員核算口徑與核算方式上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導致企業財務核算、稅收核算比較混亂,很難確定稅收核算的真實性。
3.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與財務人員的記賬之間存在不相符的地方。一些企業的記賬人員是兼職的,他們沒有參與企業的實際經營過程,只是根據老板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類記賬,也就是說建立的賬目是完全按照雇主的意愿進行的,所以常會有收入不記賬的現象出現,還經常費用亂列支和暴跳入賬,稅務申報中含有較多不實成分。
(三)財務核算并沒有發揮其監管職能
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都是兼職的,他們沒有參與到企業實際經營中,記賬中會經常出現現金與銀行混淆、銷賬與掛賬不及時等問題,兼職會計的存在只是幫助企業對其一定期間內的業務進行匯總核算,所以這種單純的做賬并沒有像正常的會計一樣核算當期經營成果。所以這些兼職會計在企業中無法起到對企業經營管理過程進行監督的作用。
(四)稅務監控的難度越來越高
1.盡管當前稅務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個體私營企業的建賬督促力度不斷加大,但是稅務監控難度依然很大?;鶎拥男∑髽I普遍使用的是手工記賬,所以無法應用現代征稅手段。
2.因為小企業存在點多面廣、經營范圍變化快的情況,而且頻繁的停業開業,所以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把握其生產經營狀況。
3.小企業在現金交易的過程中不開票也不入賬,稅務機關無法監控這種賬外的經營業務。
(五)稅務機關沒有發揮其震懾力
1.存在任務和稽查力度不足的情況。當前我國的稅務稽查主要目標位重點行業和重點稅源上,小企業的稅務核查普遍采用的是管理部門的納稅評估。問題一般在納稅評估環節和評估補稅環節得到解決。
2.傾向于陽關稽查和查前輔導,所以在日常檢查中,小企業對于偷稅行為采用自查補繳的方式進行解決,并沒有相關的罰款,所以客觀上很多偷稅漏稅的人們膽子越來越大。
3.稅收執法考核相關指標的制約。很多地方申報率的考核指標為100%,納稅人沒有在申報期按期申報,所以導致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工作壓力倍增。如果催報無果,那么稅收管理人員很可能會代為申報或者自墊稅款,這對于不按時納稅的企業而言沒有任何損失,所以這種行為導致《稅收征管法》的威懾力被弱化。
二、健全小企業的財務核算,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
(一)加強宣傳工作
當前中小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稅務機關應加大宣傳力度,可以免費向財務部門發放稅收資料,進行網上稅收宣傳等,普及稅收法律法規。
同時要求企業依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報送會計核算方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三賬目的設定,輔導企業財務人員正確核算,確保納稅人的自核自繳能力,認真履行納稅義務。
(二)構建企業財務人員監管機制,對企業財務人員聘用體制進行完善
財務部門需要加強對于代賬會計的管理和監督。代賬會計除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之外還需要有財務聯合部門批準合法的會計上崗整個,持證上崗一年一檢;此外對于個體代賬會計應當按不同類別進行區分,對代賬會計進行培訓,使代賬會計及時掌握財稅政策。
(三)及加強對于小企業的稅收和財務合算的監管
1.稅務部門需要結合工商和財政部門加強對于小企業的財務和稅收核算管理。督促企業按照《稅務征管法》和小企業財務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財務,并聘用資質高的會計進行正確的稅收核算。
2.稅務中加大對財務劃算的監管力度,通過完善監督部門的職責,讓稅務核算和實施監督相結合。
(四)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管理需要嚴格執行
目前,需大力推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由企業財務主管部門、國稅及地稅等參與的小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借助公共信息網將信用評級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五)加大檢查的力度
1.對各種信息資源進行充分的利用,針對性的進行行業的專項檢查,做到監管結合,對征納行為進行規范,使得稅法的遵從度得到進一步的提高。
2.稅務核查機關需要加強對于重點案件的核查,做到依法治稅,通過稅法剛性對偷稅者進行懲罰,從而提高納稅人的自覺性,達到提高全社會納稅意識的目的。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霸O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
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