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 16:20:2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公司治理法律法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會計舞弊;治理;分析
內部控制是上市公司控制會計舞弊問題的常用手段,上市公司在做好會計舞弊治理工作過程中不得不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內部控制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需要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合作和配合,單靠某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難以完全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越發激烈,上市公司面臨的外部經濟環境多變和內部組織結構管理模式調整等問題。近年來,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受到廣泛的重視,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便促進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發展,2010年國家了《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展實施配套指引中的系列要求,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會計舞弊治理路徑,以便做好內部控制工作,優化會計舞弊治理模式。
一、上市公司會計舞弊的原因分析
(一)審計制度不完善
審計工作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目前國內各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情況可知,多數采用制度基礎審計方法,該方法有助于發現上市公司財務工作中的一些程序錯誤和工作流程中的失誤,但是制度基礎審計工作并不能控制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互相串通并實行會計舞弊等問題,上市公司高層人員將基于自身利益與審計人員互相串通舞弊,由于審計制度不完善,內部控制工作難以及時識別會計舞弊現象。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根據目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管理的法律制度可知,上市公司如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時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嚴重的情況下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舞弊治理案件審判結果可知,違法者眾多而真正被判刑的案例卻相對較少,法律法規的執行效力較差。其次,部分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條款,法律解釋不夠全面,監管力度較弱,民事賠償機制尚未全面建立,為部分上市公司開展會計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結構較差
制度建設工作直接影響到經濟的發展,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上市公司內部各個因素的協調成長,反之將對上市公司的發展帶來阻礙作用。目前現行的證券監管體制下上市公司舞弊查處力度較弱,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操作不規范,并沒有良好的信譽和職業道德,為了一己私利而幫助公司做假賬,或者提供虛假的財務信息。同時,不完善的股票市場下, 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重要性促使管理當局具有強烈的動機對注冊會計師施加壓力, 使其開展會計舞弊行為以便出具對自己有利的審計報告。
二、優化上市公司會計舞弊治理工作模式應該采取的措施
(一)首先應該完善審計制度,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內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的審計制度,上市公司要想做好會計舞弊治理工作就要充分重視審計工作的作用,完善審計工作制度,并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要求建立內部核算會計手冊,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和業務性質選擇適合企業要求的審計模式,并要在動態中不斷調整并修正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工作是一項年度性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人員要及時發現問題,并做好清單記錄工作,并要對問題進行追蹤和記錄,并要對問題進行分析,積極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進行整改。其次,要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設立內部審計總監等崗位直接對監督委員會或者是審計委員會負責,同時要完善董事會管理制度,可以選擇獨立董事組成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而確保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與此同時,應該加緊研究和修訂我國舞弊審計準則, 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舞弊建立更實用的標準和提供更詳細的指南。
(二)相關部門要完善會計舞弊治理法律法規
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對會計舞弊行為有著較強的約束性,會計舞弊行為不僅破壞了市場競爭,同時破壞了良好經營的風氣,危害股東和公司的利益,降低了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要想做好上市公司會計舞弊治理工作,相關部門就要及時完善會計舞弊治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解釋條款,并要根據會計舞弊形式動態完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條款的可操作性,進而提高法律條款的靈活,避免為會計舞弊行為提供可乘之機。同時,相關部門要逐漸強化會計舞弊行為的懲罰力度,完善懲罰條例,逐步提高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并要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提高會計舞弊的懲罰成本,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和公平性,促進上市公司的良好競爭。
(三)優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完善管理層激勵約束機制
要優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就要建立科學的選聘機制,約束經理人的行為并不斷提高其行為的合法性,建立市場化的經理人資源配置機制,提高職業經理人的培養力度,并將誠信作為職業經理人的衡量考核標準。其次,要健全證券監管體制,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操作流程和行為,提高其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從而保證審計報告的質量。同時,企業可以建立集團共享中心,并由集團共享中心對核算工作進行統一的安排和分配,對核算工作的具體開展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和監督,并要保證集團共享中心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以便避免其受到管理層的干擾,從而保證核算工作的統一性。
參考文獻:
[1]洪葒,胡華夏,郭春飛.基于 GONE 理論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識別研究[J].會計研究,2012(08).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關鍵詞] 家族企業; 外部治理; 問題; 優化
[中圖分類號] F71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6)11-0044-04
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家族企業都是最普遍的企業形式。據有關統計,中國私營企業中90%以上是家族企業,絕大部分實行家族制管理。家族企業已成為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有效治理也日益成為企業界和學術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中國傳統的家族企業大部分是以業主制和合伙制為實際組織形式的治理結構,由于受“控制權至上”治理邏輯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在中國家族企業治理問題的討論中,往往將研究與實施的重心偏向于企業內部治理機制的構建。然而,在現階段中國經濟轉軌時期,由傳統的“家族作坊式”管理向建立現代公司制度轉變,已成為中國家族企業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面對日趨復雜多變的外部市場環境,相對于內部治理機制的構建,外部治理機制的缺失已成為制約中國家族企業發展的一個“瓶預”。因此,要實現家族企業的有效治理,必須結合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實踐,分析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優化。
一、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內涵
“治理”(governance)一詞本源于法律用語,從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看,企業治理應存在兩類機制:一類是內部治理結構,另一類是外部治理機制,兩者共同構成企業的治理機制,在總體是互補關系,但在邏輯層次上是不一樣的。外部治理處于主動地位,它是企業治理的首要條件和基本機制,內部治理則以外部治理為基礎,它是外部治理的內生性制度安排,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按照Rediker和Seth(1995)的觀點,企業外部治理的內容主要包括:收購與重組的威脅、產品市場的競爭和管理者市場的競爭等內容,它們是構成企業外部約束機制的主要部分。目前國內一些學者也將具有制度環境約束的法律制度和執法狀況、具有行業規則約束的監管和具有文化環境約束的社會倫理道德準則等看作是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在中國家族企業中,企業作為一個法人實體,現有家族成員股東、潛在股東以及債權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分別體現在股票市場和借貸市場上;經營者、雇員和顧客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則分別體現在經理人市場、勞動力市場和產品市場上。由此可以看出,家族企業治理中所有利害相關者的來源都是與不同的市場環境相關聯的,因而市場環境的健全與否將直接影響企業治理的效率。同時,政府也利用其掌握的經濟計劃、產業政策以及財政金融等手段直接或間接干預家族企業的戰略選擇。因此,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外加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比較完整的家族企業外部治理系統。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把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定義為:來自企業外部主體(如政府、中介機構等)和市場的監督約束機制,尤其是指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市場等市場機制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力和利益的作用和影響,例如兼并、收購和接管等市場機制(被稱為公司治理市場、控制權市場等)對高級管理人員控制權的作用,也就是家族企業的出資者(家族成員)通過市場體系對經營者進行控制,以維護所有者權益的治理機制。
二、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中國家族企業目前的外部發展環境來看,外部治理機制還沒有真正有效發揮作用。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都還沒有發育健全,政府行為及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缺失,這些都制約了中國家族企業治理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1. 產品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初期,中國的產品市場基本上不存在任何的競爭,導致中國大部分的家族企業沒有市場競爭意識,失去了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從而提高企業競爭力的動力和壓力。隨著改革開放和計劃經濟逐漸向市場經濟過渡,原本被企業忽視的產品市場競爭成為企業發展的關鍵。但由于沒有任何經驗,加上經濟體制的轉變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所以目前中國的產品市場競爭機制仍然很不健全。(1)由于體制的原因,仍然存在很多壟斷行業,這些壟斷行業對家族企業來說,由于沒有國家政策的扶持,根本無法涉足;(2)地方保護主義的猖獗,使得國內產品市場競爭極端混亂和不合理,嚴重阻礙了競爭機制的形成,阻礙了家族企業的向外擴張;(3)大量的投機商利用法律不健全或政策的漏洞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對中國家族企業的產品市場也形成了很大的沖擊。
2. 資本市場不發達。企業要成長,就必須不斷擴大規模,開拓新的市場,這需要強大的資金實力做后盾。而就單一的家族來講,資金的積累與借債能力是有限的,況且單個家族的分家往往是兄弟平分財產,這種“細胞分裂式”的分家代代相傳,整個家族企業越分越細,資金積累就難上加難,這與依靠募集社會資本組建的公眾公司相比,其資金實力明顯較弱。并且,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的家族企業所處的資本市場環境是比較惡劣的。(1)由于社會信用機制的不完善,長時期的公有制經濟使得中國龐大的國有銀行系統貸款往往很少能夠針對剛剛起步發展的私營企業,家族企業再發展融資非常困難。(2)中國的資本市場由于時間較短,發育還不夠成熟,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較小,并且在中國的股份制企業上市方面針對家族企業也有一種久已存在的歧視傾向,這就使得上市融資、爭取社會閑置資本的途徑對于家族企業來說也很難實現。
3. 經理人市場不完善??科D苦創業榮登企業重要職位的家族成員雖能為家族利益忘我工作,團結和諧,但因其能力與知識的限制,他們僅憑創業期積累的有限管理經驗在管理信息化與知識化的挑戰下顯得勉為其難。即使有的家族企業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但因種種原因往往在引進職業經理人時望而卻步或在遭受經理人背叛后又重新啟用家族成員。整體來看,家族企業無法進行社會融智的主要原因是:(1)截至目前中國還沒有形成一個成熟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有效的針對職業經理人階層的評測和選擇機制,這種外在市場的不完善和不成熟無疑增加了家族企業在進行社會融智過程中的選擇成本。(2)社會信任的缺失和普遍存在于中國職業經理階層的道德風險和信任危機問題是中國家族企業同社會人力資本難以順利結合的另一重要障礙。(3)家族企業因其一貫的家族式管理模式而無法迅速形成針對職業經理人的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成為制約職業經理人順利進入家族企業從事管理,特別是從事高層管理的根本障礙。
4. 企業外部法律法規機制的缺失。在中國家族企業中,往往是家族成員占有絕大部分的股份,形成一種以家族為大股東,眾多小股東并存的局面。在企業的重大決策中,小股東的意志無法得到有效的體現,小股東對家族企業主的內部約束機制出現日益被架空、甚至完全虛化的趨向,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國相關外部治理法律法規制度的缺失。目前在中國,家族企業的小股東之所以放棄監督權,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為小股東參與約束家族企業主等大股東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援,無論是在實體法,還是在程序法上都沒有對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受支配股東壓制的表決權予以強化和保證。因此,企業外部治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缺失阻礙了股東,特別是缺乏話語權的小股東對家族企業內部約束機制作用的有效發揮。
除此之外,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力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滯后等諸多外部治理機制的不足,都從不同的方面顯示,外部治理機制構建的滯后已成為中國目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中諸多矛盾問題的癥結所在。要避免“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企業治理思路,就必須加強對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建設,以外部治理機制的優化來擺脫中國家族企業治理面臨的困境。
三、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優化
長久以來,外部監控不力、內部人控制一直困擾著中國家族企業的有效治理,因此,完善中國家族企業內外治理機制刻不容緩。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烙印,有其固有的制度性缺陷。要克服這些缺陷,就必須實現外部治理機制創新,必須完善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產品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增強法律對企業經營的監督力度,增強企業運作的市場透明度,通過外部治理機制的優化來推進中國家族企業的發展。
1. 資本市場治理機制的優化。(1)建立完善的資本金市場。完善的資本金市場有利于家族企業實現規模經濟,解決自有資金的頸瓶限制,節約家族企業的融資成本。尤其是在現階段全球一體化這一大趨勢的影響下,家族企業急需大額資金進行資本運作,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實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所以,通過各種手段利用社會閑置資本是家族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資本金市場對風險與報酬的態度是明確和一致的,這為家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減少了阻力。(2)建立完善的公司接管市場。完善的公司接管市場使得家族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減少,迫使他們也必須融入家族企業的發展全過程,而不僅僅是分享經理的勞動成果。家族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企業不只是一個贏利組織,更是家族的一個延伸,是家族的另一個活動場所。完善的公司接管市場彌補了中國針對低效家族企業解決方案上的不足,當存在對低效家族企業的這種解決方案時,家族企業業主在運作企業時就會更加注重企業的績效,防止了家族企業治理中委托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至少可以大大降低機會主義行為產生的概率。(3)轉變資本市場的監管方式。中國資本市場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是政府監管與市場機制嚴重錯位。該由政府嚴管的,如保證信息真實、交易公平等政府卻沒有管好;而應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事項,如企業發行債券等則管得過死。因此,政府必須轉變監管方式,在市場機制能夠發揮作用的地方,如發行債券、企業并購等則著重于規則的制定,而不介入具體行為。
2. 經理人市場治理機制的優化。經理市場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對經理以及公司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最強的約束市場,是降低家族企業的成本和控制風險的主要手段。優化經理人市場競爭機制的關鍵是要通過體制改革和價格機制的作用,使職業經理人逐步市場化、職業化。(1)引進職業經理人體制。家族企業要堅決引入職業經理人體制,在心理上降低對職業經理人的信用恐慌。職業經理人和資本不是簡單的雇傭關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存的,都是利益相關者,要采取各種措施淡化這種雇傭關系,運用股權激勵等方式,鼓勵職業經理人成為企業的所有者,以企業所有者的心態來經營企業,同時建立完善的約束機制約束職業經理人的經營行為。(2)建立職業經理人資質測試和認證體系。在職業經理人進入市場前,職業經理市場的中介機構會對職業經理人的從業資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具備擔當相應的企業管理工作的條件。在驗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所具有的各種學歷學位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之后,職業經理人市場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還要對入場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進行職業標準測試。這樣既可以確保入場的職業經理人的綜合素質達到企業要求,也可以突出職業經理人市場的自身特色。(3)完善經理人市場的競爭機制。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家族企業主為獲得滿意的職業經理人,必須不斷改善用人機制,創造一種能吸引、留住職業經理的條件。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職業經理人市場服務機構也應處于競爭之中。他們以其優質的服務、適宜的服務費用等去競爭服務對象,樹立社會信譽,提高知名度,從而給職業經理人市場帶來活力,使職業經理人市場服務機構更健全,服務更周到,管理更完善。
3. 外部法律法規治理機制的優化。法律法規既是一種事前的規范和約束機制,也是一種事后的治理方式,其強制性決定了有關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更好地促進家族企業的發展。(1)建立相關制度,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長期以來,家族企業由于出資主體私有的原因,難以得到政府的青睞。隨著政府由行政功能向服務功能的轉化,政府應完善家族企業的外部環境支持體系,明確私有財產合法化制度,明確企業所有者家族的投資主體地位,規范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在經濟政策、資源配置和市場地位等方面給予扶持,為家族企業的發展掃清障礙。同時對家族企業的發展要適當引導,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2)建立和完善使企業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并加大執法的力度。有效的家族企業治理機制既取決于家族企業主的個人素質和內部治理規則的有效,在相當程度上又取決于社會法制環境。中國家族企業治理單靠企業利益各方的自由契約不能保障其公平性,還必須靠外在的法律保障。如新《公司法》、《證券法》,其他如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和標準、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等??梢哉f,整個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無不與企業治理相關。同時,要對相關的違法行為及違法分子給予嚴懲。(3)制定和完善有關誠信的法律法規,營造誠信的法制環境。具體說來,中國可以建立類似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這樣的專門法律來推動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完善家族企業的財務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整的家族企業誠信體系;建立商業機密保護制度、職業經理人市場制度和職業操守制度及行為規范,為各類職業經理人和企業的守信提供社會基礎。
4. 發揮中介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外部約束作用。(1)加強中介機構對中國家族企業的監管力度,增強透明性。要加強各種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新聞媒體等)對中國家族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督作用,強化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信息披露的范圍、形式、內容和頻率,增強家族企業的透明度,防止家族企業主內部操作,為中國家族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相對透明和公平的外部經營環境。(2)大力發展各種作為非政府組織的私營企業行業自律組織。由于中國家族企業90%是私營企業,各種私營企業行業自律組織在產品競爭市場、資本運作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上都形成了相對科學和統一的自律性行規,這些行規對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的規范性存在極強的約束作用。同時,通過完善行業組織內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市場競爭機制,客觀上也促進了中國家族企業外部治理機制的優化和完善。
[參考文獻]
[1]盧昌崇.企業治理結構[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2]郭躍進.家族企業經營管理[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3.
[3]吳淑昆,席酉民.公司治理與中國企業變革[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4]甘德安.中國家族企業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5]姚賢濤,等.中國家族企業――現狀、問題與對策[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02.
[6]馬海霞.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構建[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2).
[7]蘇琦.中國家族企業的可持續性與治理結構研究[J].中山人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
[8]林樂芬.家族企業資本結構與治理結構的路徑選擇[J].當代財經,2003,(10).
Optimizing of External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Family Enterprise
LIU Ju-qin, RONG Hai-jun
(Business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
[論文摘要薪酬管理存在各種風險,其中又以法律風險較為突出。尤其近年來非國有企業因薪酬管理引發的勞動劉紛頻發,給企業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非國有企業有必要增強法律意識,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措施,對薪酬管理法律風險進行防范與控制,以取得企業更為長足的發展。
薪酬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極端重要的一環,企業薪酬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的興衰成敗。薪酬管理一般要同時達到公平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三大目標,缺一不可。但大量事實表明,在薪酬管理的實踐中,許多企業達不到這三大目標,因此,存在著不少風險。其中,法律風險近年備受關注。許多企業在薪酬管理中過多地關注本企業的經濟利益,而忽視或違背了合法性原則。這不僅影響了勞動者生產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更重要的是觸犯國家的有關法規,引起一些法律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一、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一)薪酬管理法律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薪酬不僅跟企業息息相關,且與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社會都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薪酬的合理分配支付與否關系到勞動者的生活穩定、企業的生產和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定。在我國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體系中,有關薪酬的規定是核心內容。勞動法規范薪酬關系的主要宗旨是建立公平決定機制、制定最低標準和非歧視待遇原則、保障支付,以此來保護勞動者合法收人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的召開,確定了構建和諧社會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而勞動關系的和諧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國家和政府必然逐漸加大有關勞動關系的立法和執法的力度。加人WTO以后,經濟的全球一體化,WTO條款的嚴格約束,國家的有關法規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使得原本顯得有點寬松的勞動法律制度會越來越體現出其嚴肅性,國家也會不斷地加大對違規企業的處理力度。因此,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如果觸犯法規,將是一件風險很大的事情。據新快報,最近,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部長李守鎮就麥當勞、肯德基涉嫌違反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事件在接受中央電視臺和《工人日報》等中央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將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必要時為工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堅決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并要求違規企業采取措施、糾正錯誤行為,也要依照當地的法律和法規,合理地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并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特殊企業,任何企業不論大小、強弱、不同的所有制,都不允許制定超越法律法規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
(二)從非國有企業本身的角度來考慮
1.給企業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一般說來,只要是企業薪酬管理觸犯法規,勞動者一旦起訴,企業通常會敗訴。企業敗訴,不僅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賠償仲裁費用,還要支付因為應訴而發生的人工費、交通費、會議成本和時間成本等,其費用總和可能會遠大于所謂的“節約成本”。比如,2004年,深圳美芝海燕電子廠員工因不滿企業壓低工資和不兌現加班費引發了群體沖突。后經深圳市過去監察部門深人調查后,發現這個企業存在壓低工資,超時加班、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六大侵害員工權益的違法行為。經反復研究決定對其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嚴懲,開出了當時全國勞動監察部門數額最大的一張罰款單196萬元。
2.使企業的社會形象受損,造成間接的經濟損失。一個企業,如果產生由薪酬引發的糾紛,特別是引起社會影響很大的違法事件的話,企業的敗訴會在社會、客戶、企業內部都會形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使企業的形象嚴重受損,給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形成很大的障礙。
(三)勞動者法律維權意識的提升使得非國有企業勞動糾紛越來越頻繁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升,企業如果在薪酬管理中觸犯了國家有關的法規和制度,勞動者會舉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近幾年全國各主要工業城市勞動糾紛的發生量每年都在翻番。據報道,上海市總工會發現,在該市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經濟性矛盾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其中,涉及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爭議比例基本不變,在近年且有下降趨勢;另外涉及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的爭議在增加。這表明一方面顯示侵害工人權益的事件呈現高發態勢;另一方面說明工人依法維權的意識在增強。
二、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措施分析
在分析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的措施之前,有必要簡單分析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以“對癥下藥”。其主要根源有:非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沒有社會責任感,法律意識淡薄,甚至漠視法規;企業主和管理者素質不高,薪酬的有關國家法規沒能透徹的理解,特別是國家有關的法規不斷地在修訂變化的情況下,跟不上制度發展的腳步,用舊思維處理新問題;企業主或者管理者有僥幸心理,或者鉆所謂法律的“空子”,克扣或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以達到節省成本的目的;在勞資糾紛發生之后,沒有采取正確的方法去處理糾紛和事件,使得事件進一步惡化,事態進一步擴大,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導致企業的風險進一步增大。
(一)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
1.加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感
社會責任是非國有企業必須面對的問題。世界上著名的大公司都開始認識到這一點,而且他們有相當高的共識和行動上的一致性。許多公司已經將強調社會責任列人公司治理的組成部分。企業界正在通過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來化解與社會的緊張關系,從而改善公司存在或經營的社會環境,以便為公司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隨著員工自身維權意識的提高,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訴求,正在形成一種國際趨勢。在國內,外資企業尚且如此,那么,作為民營企業,更應該有這么一種社會責任感,更應該遵守和維護國家的勞動法規。也只有有了這種意識,非國有企業才能從根本上去消除薪酬管理法律風險存在和出現的可能性。 2.增強法律意識,有嚴格按法律規章辦事的意識
包括企業老總在內的一切人力資源薪酬管理人員,都必須有那種法律意識。其實,一個企業如果嚴格遵守法紀,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并且有極具競爭力的薪酬的話,那么,這個企業的員工就會更有安全感和積極性,企業應付地有更良好的社會形象,就會獲得社會以及政府的更廣泛的支持,企業就會得到更長足的發展。有法律意識,是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法律風險防范的第一步。
3.了解相關的勞動薪酬法規,熟知薪酬管理過程中潛在的法律風險
(1)
薪酬決定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何建立和履行一攬子薪酬訓劃是企業內部的自主行為。我國推行通過集體協商方式確定工資水平的機制,當事人協商確定工資標準,建立公平的薪酬形成機制是工資支付的一般原則。但是,在薪酬的決定機制方面,非國有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薪酬協商談判制度的推行比較困難,存在比較普遍的雇主單方決策問題。這是嚴重違反有關勞動法規的。
在供過于求的勞動力市場上,往往就出現這樣的情況,勞動者為了找到必要的工作,不惜降低薪酬條件和要求,而有些企業也趁機利用這些更為低廉的勞動力。其實,這種做法是相當危險的。根據上述的法規,它會使企業承受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薪酬決定的過程中,法定保險福利也是非國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應該慎重決定的事情。有許多非國有企業為了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無視國家法律,沒有給員工繳納應有的社會保險金。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頒布實施,國家對法定保險費用繳納清理力度的加強,這樣的行為往往存在很大的風險。
(2)薪酬給付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①制定歧視性薪酬政策。法律規定:不同職業、產業、種族、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的員工應同工同酬。尤其應該注意的是注意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②扣除、拖欠工資。任何用人單位不能足額支付規定的工資,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工資的克扣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是侵權行為;
③員工加班加點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數額支付薪酬,第二種情況可能更為普遍;
④無法定假日支付。許多非國有企業規定員工上一天班就給一天工資,無論什么原因,沒上班就不給工資;
⑤沒有堅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的原則。為了節約成本,很長時間甚至幾年不給員工加工資。
4,薪酬管理者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制定符合法規的薪酬政策
非國有企業薪酬的法律風險管理應有專人負責,應設置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跟員工的溝通和交流,做到防患于未然。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一方面要熟知現有的有關薪酬管理的法規,包括國家和企業所在地區的各種法規;另一方面要密切關注國家有關法規的變動,制定出既有激勵效應又合理合法的薪酬政策,不要心存僥幸,要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行事。
(二)非國有企業薪酬管理法律風險的事后控制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經營規則
第二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
(六)回避制度;
(七)內部審計監督;
(八)信息披露;
(九)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從事售后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呆賬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未提足呆賬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保險信用體系;法律途徑;監管立法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契約的信用特征
保險契約既符合契約共性,又有其獨特的個性?!捌跫s自由”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特性,契約之所以自由,前提在于絕對的所有權和對所有權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力能按自己的意志自治。保險契約完全符合這一特征。在訂立保險契約前,保險關系當事人必須對另一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即信用進行考察。在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必然把信用作為主要內容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及投保人權利、義務都做出細致規定。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因失信導致當事人資產權利或與此相關的非資產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以強制執行或者通過法律途徑或仲裁途徑要求另一方給予損害賠償。這樣,通過法律途徑對信用制度給予積極的保護,對不履行契約的債務人予以否定性評價,確保契約權益關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關系的有序性。同時鑒于保險契約屬于格式合同種類,保險法規定,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相關契約內容解釋有歧義時,法律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在這里保險人的信用已經不僅僅是道德范疇或者經濟范疇的概念,而是法律與制度的強行規定。這又是保險契約信用的獨特性。從法律的視角考察,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最重要的環節是推行誠信的市場人格法律標準,因此保險行業就必須奉行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的規則?!裕庞皿w系建設對于保險業來說意義更加重大。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保險市場,由于長期的壟斷經營,形成了特有的游戲規則,如從行政權力、關系網等非正常渠道人手,成為保險公司銷售體系最重要的業務推展方式,帶有濃重行政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組織結構成為保險公司的主導組織形式,統一的、極少調整的費率與條款以及不規范的業務行為、不科學的組織結構和不和諧的管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的桎梏,也是保險信用體系發育不健全的重要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信用疲軟、規則失衡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險承保不規范。誤導欺騙保戶行為屢見不鮮,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帶病投?,F象層出不窮,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都具有較大的信用風險。二是保險理賠不規范。一方面,為穩固自己的老客戶,有亂賠和多賠現象,助長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索賠心態;另一方面,對本屬于理賠范圍的不予理賠,或者惜賠,影響了公司的信用。三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公司經營短期化的現象突出。由于中國保險業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社會對保險的認知還處于啟蒙階段,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界限不分,一些部門和地方往往以社會保障的名義變相辦理商業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保險市場混亂增加了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不信任感。四是經營管理不規范,風險隱患時有發生,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度。
從社會范疇看,中國社會人治觀念深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這種狀況對保險業信用體系法律建設十分不利。
三、保險信用體系與法律需求的矛盾關系
1.保險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趨勢與監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科學的監管體系的形成和運作。目前,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業的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對保險業進行直接的監管。(3)嚴格的監管內容。一方面,對保險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另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資產負債監管和市場預退出機制監管則不到位,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指標體系。
2.保險業經營管理進一步規范的趨勢與法律規章不銜接的矛盾。從中國保險業現狀來看,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偏低,誤導欺騙現象屢見不鮮。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保單持有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合同。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保險公司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性詞匯過多,晦澀難懂,易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盡管有大量管理規定出臺,但是都沒有上升到條例、規章的法律地位。當前保險業進入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階段。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與完善、保險業在改革與發展進程中迫切需要法律保障。當前需要出臺保險業法,予保險從業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規制。
3.保險業并購浪潮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配套的矛盾。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席卷全球經濟領域的第五輪企業兼并浪潮,對保險業沖擊最大。并購浪潮不僅迅速改變了國際保險業的市場構成和業務格局,而且將對今后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和途徑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中國保險業要迅速與國際接軌,就必須融入到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重組進程中,特別是要加快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的步伐,在保險發達地區組建具有國際影響的跨國集團公司,全面參與國際保險業的并購,這迫切要求相關法律法規與之匹配。
4.銀保合作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契合的矛盾。當前,銀行與保險業務的融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增長點和國際潮流,對整合保險資源、銀行資源,推動強強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使保險業、銀行業的經營管理面臨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問題。法律規定上的空白影響和制約了銀保合作的規范化發展,為此,亟待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
四、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途徑
1.健全保險監督管理法律,解決法律框架問題。首先要重新審視現行法律法規,對現行保險法規做一次徹底修訂。建立起以保險法為根本大法,以保險監管法規為基礎的保險業監管法律體系。當前,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建議盡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保監會應抓緊制定和出臺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盡快出臺《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保險業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管理法》等。制定一批規范保險經營行為的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制定有效規范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抓緊通過立法建立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雙邊或多邊的交流和協調機制,維護法律的權威,杜絕政出多門的現象。
2.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制,解決主體信用問題。保險業的資信評估,是由具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資信評估中介機構,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參照國際通行的評估標準,通過對影響保險公司資信狀況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測算,來全面考察保險公司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綜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觀、公正地評定其信用等級的行為。在國際上,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資信評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中,38家有正式評級,12家有公開信用評級。保險資信評估機制的建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納入到動態的體系中,不斷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確認其資產負債能力、穩定運行能力,特別是償付能力,評定保險企業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資產組織情況,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把保險業的競爭引入消費價格領域。將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化為容易被社會公眾理解的以等級形式反映出來的實力評定。目前需要加快有關保險資信評級的立法,對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合法經營等做出詳細規定,為保險資信評估業規范化發展奠定基礎。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小貸公司合法、穩健、規范、可持續運行,嚴防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賬外經營、高利放貸、暴力收貸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金融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第二條為更好地發展創新型經濟,進一步完善我區融資服務體系,全力助推區域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特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監管機構和監管職責
第三條成立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領導小組,作為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發展和改革局,具體負責對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我區小貸公司發展規劃,組織招標,初審發起人和高管人員資質,初審籌建、開業、增資擴股、業務創新等申請材料,積極配合市金融辦加強對我區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改革發展領導小組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會同區發改局做好小貸公司相關管理工作。建立由區發改局牽頭,監察局、政府辦、經信局、財政局、審計局、工商局、地稅局、各街道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定期召開總結會,總結階段性工作及布置下階段工作;或不定期地就小貸公司運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小貸發展的相關政策等召開座談會。
發改局配合市金融辦具體負責對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以及區內小貸工作的開展。
經信局負責做好對小貸企業的服務工作。
財政局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和〈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規〔〕1號)的文件規定加強對小貸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配合區金融辦做好對小貸公司的檢查和績效考核工作。
工商局負責對小貸公司的登記和管理,配合區金融辦加強對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計局配合區金融辦對小貸公司進行財務審計,重點對小貸公司是否有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等財務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三章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
第五條設立區農貸公司除應當符合《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府辦[]288號)中對農貸公司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公司注冊地在區范圍內的條件。
第六條小貸公司按照“股東參與、簡化形式、運行科學、治理有效”原則,建立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實際情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第七條小貸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監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等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八條小貸公司應遵循逐級請示匯報制度,如在經營發展中遇到問題必須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請示匯報,再由領導小組逐級向上反映,嚴禁瞞報或越級請示匯報。
第九條小貸公司應參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合理設定前、中、后臺層次清晰的組織架構以及部門職責,做到建立覆蓋全部業務、崗位和人員的內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貸款、擔保等主要業務的經營政策、授權方式、業務流程及操作規范。
第十條根據小型法人機構的特點,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組織機構,著重防范信用風險。
(一)要建立與自身管理相適應,與“三農”特點和小微型企業相匹配的信貸管理制度,實行審慎、規范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全面準確反映資產形態,提足撥備并始終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二)嚴格實施授信管理,按照《貸款通則》的要求認真落實貸款“三查”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建立客戶分類、預警和退出機制,切實提高資產質量,防范信貸風險;
(三)貸款發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嚴格防范信貸集中風險,嚴格控制大額放貸。對單一借款人和單一集團企業的貸款最高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小額貸款(我市暫定標準450萬元及以下)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三農”貸款(以人民銀行統計口徑為準)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不低于70%。嚴格控制“過橋貸款”比重。(相關指標的標準依照市最新標準而調整。)
(四)貸款利率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鼓勵小貸公司向“三農”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嚴禁變相提高貸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義收取貸款費用。
第十一條小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
(二)未經批準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四)采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
(五)賬外經營;
(六)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
(七)跨越批準的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
(八)融入資本超過規定比例;
(九)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各小貸公司應按要求每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