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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外匯占款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05-0034-04
近年來,為了確保國內流動性水平處于相對合適區間,中央銀行不斷創新管理工具,采取多種方式對流動性規模進行有效管理。但隨著我國國際收支順差規模的日益增長,外匯占款成為中央銀行被動投放貨幣的主要渠道。貨物貿易代客結售匯順差是形成外匯占款的主要原因,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可以有效控制外匯占款規模,進而增強國內市場流動性管理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一、貨物貿易項下跨境資金對國內市場流動性的影響
(一)外匯占款與銀行代客結售匯高度正相關
從外匯占款的定義看,商業銀行收購外匯資產的行為也就是代客結售匯行為,如果將商業銀行向市場主體的售匯減掉,那么代客結售匯的差額應該是形成外匯占款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外匯占款”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銀行代客結售匯順差的增加(見圖1)。
(二)銀行代客結售匯順差的結構性特點
既然銀行代客結售匯順差的擴大直接導致外匯占款的增加,有必要進一步分析銀行代客結售匯的結構特點。
本文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銀行代客結匯和售匯數據,計算了代客結售匯順差的結構(見圖2和圖3)。結果顯示,2012年全國銀行代客結售匯順差為1106億美元。其中,資本和金融項下順差僅36億美元,經常項下順差達1069億美元(占比96.7%)。而在經常項目中,貨物貿易項下順差為1869億美元,服務貿易項下呈現逆差格局為-856億美元,收益與經常轉移項下順差為56億美元。因此,貨物貿易項下銀行代客結售匯順差占順差總額的絕對比例,這個特點在之前的年份中也具備。
[經常項目][資本金融項目
可以看出,貨物貿易項下結售匯差額的多少直接決定當期銀行代客結售匯差額的大小,而銀行代客結售匯規模與外匯占款規模息息相關,外匯占款則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國內市場流動性。
需要說明的是,從理論上來看,貨物貿易代客結售匯順差的形成實際上包括兩個環節:一是跨境收付環節,即外匯由境外到境內,或由境內到境外;二是匯兌環節,即由境內外匯到境內人民幣的轉換,或由境內人民幣到境內外匯的轉換,也就是結匯或者售匯。在企業結售匯意愿不變的前提下①,如果跨境收付匯順差增加,代客結售匯順差必然增加;而“貨物貿易收付匯差額”與“新增外匯占款”的相關系數為0.85,依然呈現高度正相關,表明貨物貿易收付匯順差與外匯占款也具有密切關系。
二、貨物貿易改革中的宏觀審慎管理
既然貨物貿易項下跨境資金對國內市場流動性的影響很大,那么如果可以通過有效管理,使得貨物貿易跨境資金流入和流出達到相對均衡,則可從根本上提升央行流動性管理水平。2010年啟動的貨物貿易改革為從宏觀上管理跨境資金提供了可能。
(一)改革總體思路
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促進貿易便利化為主要抓手,以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為底線,切實轉變貨物貿易管理方式,真正實現“便利化”與“防風險”的有效統一。改革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框架是“總量核查、動態監測、分類管理”。其中,“總量核查”摒棄了核銷制度“一一對應”的要求,全面采集企業進出口與收付匯數據,從整體出發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的匹配程度。筆者認為,“總量核查”為從宏觀上對貨物貿易開展審慎管理提供了可能性。
(二)改革后的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
改革后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根據管理工具實施條件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日常管理;二是應急管理。每一類管理工具在理論上均是對貨物貿易項下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的強化,是“不可能三角”的其中一角。在保持匯率穩定的前提下,對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的強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1. 宏觀審慎日常管理。筆者將“貨物貿易宏觀審慎日常管理”定義為: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外匯管理部門利用“監測指標閾值的動態調整機制”和“對企業主體實施差別化管理的分類管理機制”這兩個工具,實現對資金流與貨物流偏離程度的逆向糾正,從而達到“逆周期調節”的管理目的。
(1)監測指標閾值的動態調整機制。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的起點是確定“監測指標”的“閾值范圍”。所謂“監測指標”是指改革后設計的一系列總量核查指標,外匯管理部門通過這些監測指標可以核查地區、行業和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匹配情況?!伴撝捣秶眲t是指外匯管理部門認定的指標正常區間,閾值范圍內的被認定為正常企業,范圍外的則是需要重點監測或核查的市場主體。按照規定,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和管理需要對監測指標閾值進行動態調整。
筆者認為,“指標閾值動態調整機制”是體現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中“評估風險”、“逆周期調節”和“總量調節”的最重要手段。首先,監測指標能夠從不同方面根據指標數值衡量貨物貿易跨境資金流入或流出的偏離程度,指標數值的正負以及數值的大小均有較為明確的意義,外匯管理部門能夠依據數值的大小來合理評估跨境資金流動總體風險。其次,閾值范圍的調整是由外匯管理部門人工設置,可以根據宏觀形勢,按照指標含義進行“逆向”設置,即:若跨境資金宏觀上是流入態勢,管理的目標是減少流入規模,則可以將指標閾值的正常范圍向流出方向調整。再次,閾值范圍的“動態”調整機制使得外匯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中能夠及時對市場形勢進行有效“反饋”,避免定期調整產生管理時滯的問題。最后,當監測指標應用于地區、行業等宏觀層面時,這代表了對一個地區或一個行業的“總量”調節,而非僅針對某個市場微觀主體予以管理。
筆者以監測核心指標之一――“總量差額率”②為例。該指標主要衡量地區或企業資金流與貨物流的整體偏離程度,如果總量差額率為0,則代表貨物流與資金流是平衡的;如果總量差額率為正,則代表有資金流入,數值越大代表資金流入越多;反之亦然。假如目前某地區將總量差額率的閾值設定為[-5%,5%],也就是說總量差額率在[±]5%之內的企業都為合規企業,之外的企業則被納入重點監測與核查的范圍。如果某一時間段跨境資金流入壓力顯著增加,需要加大對資金流入企業的管理力度。這時,可以將總量差額率的閾值范圍進行調整,假設重新設定為[-7%,3%],這種調整意味著:一方面,將更多呈現流入特點的企業納入重點監測視野,原來5%以內的企業均為合規,現在這一標準提高到3%;另一方面,資金流出企業的重點監測范圍在縮小,原來大于5%的企業才納入,現在則為大于7%才納入??梢灶A見,調整后可將更多呈現流入特點的企業納入重點監測視野,后續的非現場監測、現場核查和分類管理對象也更多集中在資金流入企業,從而實現對跨境資金形勢的“逆向糾正”,進而減輕資金流入壓力。
(2)對企業主體實施差別化管理的分類管理機制。在確定監測指標閾值范圍后,實現宏觀審慎管理目標還需要對市場微觀主體實施具體的管理措施。類似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度設計,改革后,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也實施了差別化管理,將企業分成A、B、C三類。A類企業適用便利化管理措施;B類企業實施收付匯額度管理,且不得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和延期收匯業務,不得辦理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的轉口貿易業務;C類企業業務則需經外匯管理部門逐筆事前登記,且不得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90天)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等。
筆者認為,“分類管理機制”是宏觀審慎管理目標得以實現的基礎。一方面,“分類管理機制”對微觀主體形成正向激勵,督促企業實現貨物流與資金流的基本平衡,從根本上減少宏觀層面上跨境資金大出大入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分類管理機制”中限制的部分業務均是在以往管理實踐里發現的異常跨境資金流動較常利用的渠道,通過限制B類和C類企業開展這部分業務,可以有效提升審慎管理的效率。
2. 宏觀審慎應急管理。筆者將“宏觀審慎應急管理”定義為:在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急劇變化,出現大規模的跨境資金流入或流出的形勢下,外匯管理部門利用應急管理工具,在短時間內實現逆向調節的管理目標。宏觀審慎應急管理是日常管理的必要補充和輔助。
(1)調整待核查賬戶管理政策。改革前,企業出口獲得的外匯收入首先需要進入待核查賬戶,在額度內可在銀行辦理結匯。結匯額度根據企業報關出口數據確定,這為收匯的真實性與一致性提供了必要保證。為了進一步提高企業結匯速度,便利企業經營,改革取消了額度管理,A類企業不再受結匯額度的限制。但改革并未取消待核查賬戶,所有企業的出口收入依然要先進入待核查賬戶。一旦發生形勢逆轉,尤其是資金大規模流入時,可隨時調整待核查賬戶政策,如:可恢復待核查賬戶額度管理,以延緩企業結匯速度,確保外匯收入均具有對應的貨物流。
(2)針對跨境資金流動結構性特點出臺差異化管理政策。改革后,外匯管理部門能夠利用電子化系統對貨物貿易項下的跨境資金流動進行更為深入的結構性分析,包括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類型、不同規模等。因此,在形勢發生變化時,外匯管理部門可直接鎖定形勢最嚴峻、最需要予以管理的領域,出臺相關管理舉措,實現“精確打擊”。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將貨物貿易改革中的宏觀審慎管理邏輯總結如下:外匯管理部門利用監測指標閾值動態調整等宏觀審慎管理工具來調節貨物貿易收付匯差額和代客結售匯差額,從而影響外匯占款規模,最終影響市場流動性水平。
三、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政策建議
從改革后的管理實踐來看,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發揮了顯著作用。在極大提升貿易便利化的同時,管理的主動性、有效性、針對性大幅提高,但依然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制約著管理工具作用的發揮。筆者認為,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應堅持“全面與重點相結合”原則,分別從宏觀、中觀和微觀層面予以完善。
(一)宏觀政策協調配合程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實踐證明,雖然對貨物貿易跨境資金流動管理的強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流動性管理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但作為管理的下游部門,僅僅依靠外匯管理部門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由外匯占款激增帶來的國內市場流動性規模龐大問題,應加強各類宏觀政策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充分發揮政策合力。建議切實推進我國對外貿易結構的轉變和優化,健全完善鼓勵進口的外貿政策,改變以往片面鼓勵低附加值產品出口的傾向;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擴大匯率波動區間,提升人民幣估值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加快企業“走出去”的步伐,逐步放松市場主體在境外投資等方面的政策限制,豐富和增加用匯渠道。
(二)監測指標動態調整的科學性和及時性需繼續完善
改革后的管理實踐顯示,雖然省級外匯管理部門每個季度均需要評估監測指標閾值的合理性,但評估方法的科學性有待完善和驗證。鑒于地市級外匯管理部門與市場更為貼近,建議可將監測指標閾值調整權限由省級外匯管理部門適當下放;建立健全閾值范圍動態調整的指標標準,明確何種指標達到何種標準時需要及時調整閾值范圍;增加閾值范圍合理性評估的頻率,確保調整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三)進一步健全中觀監測分析機制
改革后,外匯管理部門可以利用電子化系統數據開展中觀層面的監測分析,但目前來看依然存在電子化系統數據挖掘深度不夠、監測分析方法有待完善、形勢分析敏感度需要加強和監測分析與管理政策制定銜接不夠等突出問題。建議進一步利用系統提供的數據挖掘工具,將不同維度相結合來發現數據背后包含的更多信息;通過管理實踐發現、驗證能夠提升宏觀審慎管理績效的分析指標和分析方法,并將其固化和推廣;提升形勢分析敏感程度,及時發現貨物貿易項下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的結構性特點,準確鎖定異常資金流動的主要渠道、主要方式和所涉及的相關微觀主體;加強對待出臺政策的科學性評估。
(四)豐富完善微觀主體分類管理措施
筆者認為,目前“分類管理機制”中的相關措施與實現管理目標之間的銜接程度還不夠直接,尤其是對企業結售匯環節的管理還需加強。建議根據管理實踐增加對B類和C類企業結售匯、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限制。例如,可以考慮規定B類或C類企業結匯或售匯總體規模,并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管理需要實施動態調整,超過規模的結匯或售匯應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批。
(五)做好宏觀審慎應急管理政策的儲備工作
目前來看,貨物貿易宏觀審慎應急管理可以利用的工具還不多,應進一步做好相關政策的儲備工作。建議充分發揮待核查賬戶功能,研究其在延緩結匯周期、提高業務真實性等方面的作用,并制定相關政策;借鑒差別準備金率制度,探索設計銀行主體貨物貿易宏觀審慎管理指標體系,在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急劇變化時,通過限制銀行向央行結匯或購匯規模來達到有效調節流動性水平的目的。
注:
①當然,企業結售匯意愿會直接影響結售匯順差規模,如果收付匯差額不變,而企業結匯意愿提高,或售匯意愿下降,均會導致結售匯順差的擴大。
②總量差額率=[(收匯-付匯)-(出口-進口)]/(收匯+付匯+出口+進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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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關境措施 GATS 東盟 非成員國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深,跨國公司遍布世界各地,跨國公司的經營模式傾向于生產、銷售一體化,通過在國外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尋找商進行海外銷售,這些產品的跨國流動既屬于貨物貿易但又不可避免的涉及服務貿易,因此進口國在貨物貿易領域的貿易保護措施不僅對貨物貿易而且對相關的服務貿易也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如何進口國的措施進行規制,保護第三國服務提供者的利益就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將從歐共體香蕉案切入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案件背景
歐共體香蕉進口、銷售和分銷體制案,其涉及主體主要有四方,一是作為一個整體的歐共體,二是通過《洛美協定》同歐共體保持特惠經貿關系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國家(簡稱“ACP國家”);三是拉丁美洲國家。四是美國,因為拉美香蕉的種植、收購、銷售均依賴美國幾家大的跨國公司的投資,因此歐共體的香蕉進口體制與美國跨國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歐共體香蕉案曾經三次提交到WTO爭端解決機制,歷時十年多,在第三次提交到WTO爭端解決機制后,1997年5月22日專家組做出了如下裁決:歐共體的香蕉進口體制違反了GATT第1條第1款、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3款以及第13條第1款,違反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1條第3款以及GATS的第2條和第17條。1997年6月11日,歐共體就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報告中的大部分結論。
在本案中歐共體提出上訴的主要原因在于香蕉進口本是貨物貿易,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及相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無可厚非,但認定歐共體的關境措施違反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是沒有根據的。歐共體的理由是:該案主要是貨物貿易,但是否涉及GATS所認定的服務貿易尚沒有根據;第二,GATS適用的前提是成員國的措施對GATS認定的服務貿易產生了影響,本案中歐共體的關境措施是否已經達到了影響相關服務和提供者的利益需要GATS的規制,這是有疑問的。在香蕉案中美國以及拉美國家能否使用GATS的規定,保護其在歐洲的香蕉經銷商的利益,針對歐共體的抗辯,我們首先要對“服務的提供”、“服務貿易”、“措施”和“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這幾個概念加以界定。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服務與服務的提供
服務和貨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服務”根據辭海的解釋是指提供活勞動的形式來滿足他人的某種需要,并取得商業報酬的行為,但是這種解釋并不準確,因為服務也包括不具有營利性質的公共服務,因此另一種定義認為“服務”就是兩個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使人或貨物的狀態發生改變的經濟交易;豎GATS第一部分第1條第3款指出,“服務”包括任何部門的任何服務,但在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除外;“行使政府職權時提供的服務”指既不依據商業基礎提供,也不與一個或多個服務提供者競爭的任何服務?!胺铡钡奶卣鳎簾o形性、不可貯存性、生產和消費時間空間上的同步性,根據GATS最后條款的(b)項規定,“服務的提供”包括服務的生產、分銷、營銷、銷售和交付這幾種形式。
(二)服務貿易
GATS中并沒有條文對服務貿易作精確的解釋,只是將服務貿易定義為以下四種。
1.跨境提供,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如國際運輸服務、越洋電話等,它不涉及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的跨境移動。
2.境外消費,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如境外旅游,留學等,在這種情況下服務的消費國不能對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加以管理。
3.商業存在,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按照GATS的規定,“商業存在”系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為了提供服務的目的而在另一成員方境內組建、取得或維持的法人,或創辦或維持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的建立首先要符合其他成員國的國內法律,但同時根據GATS的規定享有不低于其本國國民的優惠待遇。
4.自然人流動,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多為勞務輸出的形式。
(三)措施
根據GATS第1條第3款的規定“成員的措施”指:(1)中央、地區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機關所采取的措施;及(2)由中央、地區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授權行使權力的非政府機構所采取的措施。同時根據GATS最后條款(a)項規定:“措施”指一成員的任何措施,無論是以法律、法規、規則、程序、決定、行政行為的形式還是以任何其他形式。可見措施的含義是相當廣泛的,幾乎涵蓋了GATS成員國所有的國內法規和政策,當然也包括出入境法律法規。
(四)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GATS最后條款(c)規定“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于下列內容的措施:(1)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2)與服務的提供有關的、各成員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3)一成員的個人為在另一成員領土內提供服務的存在,包括商業存在。
關鍵詞:服務貿易;緊急保障措施;國內產業;商業存在
貨物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已較為完備,而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CATS)第10條下進行談判。保障措施無論發生在貨物貿易領域還是服務貿易領域,本質上作為“安全閥”,目的都在于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他國產品造成的損害。
對于CATS下緊急保障措施(以下簡稱EMS)應采取何種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種觀點:類似貨物貿易保障措施的ESM機制、與具體承諾表相結合的ESM機制、《農業協定》第5條模式的ESM機制、《紡織品與服裝協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機制和以GATS第10條第2款為基礎的核心機制模式。隨著談判的深入,工作組中更多的成員傾向于采用貨物貿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協定的模式。這樣,《保障措施協定》為服務貿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樣板(陳立虎、黃澗秋,2006)。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第2條1款,一般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主要有進口激增、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進口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國內產業是確定產業損害條件的基礎。以此作為參照,在服務貿易領域,國內產業同樣是損害條件中的關鍵性概念,但又不能簡單套用貨物貿易保障措施中的“國內產業”定義,而需要作出與服務貿易相適應的界定。
一、定義ESM“國內產業”的難題
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國內產業”是指“一成員領土內進行經營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全體,或指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總產量占這些產品全部國內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可見,在貨物貿易保障措施之下,國內產業的“國內”是從地域的角度進行界定的,而非從國籍角度定義,從而更具確定性(黃文俊,2004)。這樣,貨物的進口與跨越國境的進口產品涇渭分明,不會產生歧義。
但在服務貿易之下,定義“國內產業”十分困難,主要原因是服務產品的無形性、不可儲存性決定了服務的提供與貨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換言之,服務的“進口”與貨物的“進口”迥然有異。貨物的進口是貨物跨越國境,進入到另一成員國境內,而服務的進口則復雜得多。GATS第1條規定了成員提供服務的四種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從一個成員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服務提供者在一個成員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個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3)“商業存在”,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個成員的領土內建立的商業實體提供服務;(4)“自然人移動”,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作為自然人進入到另一個成員的領土內提供服務。對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務提供,貨物貿易保障措施的國內產業定義可以完全適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務提供者是通過商業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到了另一成員國境內,對后者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樣,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務提供就與服務的進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為甚。而模式3是服務貿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務業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出現。
模式3下的商業存在可分為兩個階段一“前商業存在”(pre-establishmentphase)和“后商業存在”(post-establishmentphase),前者是指外國資本正準備進入到東道國,著手建立商業實體的階段。后者則是指外同服務提供者已在東道國境內建立了商業實體并籍此開展經營、提供服務的階段。對于“前商業存在”,因其尚未進入到東道國境內,東道國將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似無可厚非。不過,東道國也可能通過保障措施達到阻止新的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的目的。
“后商業存在”的國內產業問題更為棘手,無論是否將已建立商業存在的服務提供者劃歸國內產業,東國道都可能陷入兩難境地。
(一)“后商業存在”劃入國內產業存在的問題
首先,會產生進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認為,“進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國產品進入到本國境內。比如貨物貿易的進口是指一國產品輸入到另一國產品境內,并繳納關稅、辦理海關手續。然而,將“后商業存在”劃人國內產業,不但“進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沒有了外國產品和本國產品的區分。因為國內產業包括東道國境內所有的服務提供者,“后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當然也屬于國內產業,其在東道國境內向東道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等于是“本國”服務者向“本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與其他的東道國國內企業并無不同,這樣一來,模式3下將不存在服務的“進口”,也無謂因“進口”增加造成嚴重損害,這意味著,保障措施根本不適用于模式3以商業存在提供的服務。
第二,違反了最惠國待遇。GATS第2條規定了最惠國待遇,“關于本協定涵蓋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員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說,施惠國給予第三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特殊的優惠待遇,受惠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樣可以根據最惠國條款獲得此種待遇。東道國將“后商業存在”劃人國內產業,而把“前商業存在”劃出國內產業,有人提出這樣的保障措施僅針對新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國籍歧視的基礎上,因此沒有違反最惠國待遇。因為在這種保障措施下,有意義的區別只是外國服務提供者是否已經建立。比如,來自x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在Y成員國已建立了商業存在,則其不會受到保障措施的約束,但是新的服務提供者,不管來自x國還是z國,都將受制于保障措施。這樣,東道國對新的服務市場進入者一視同仁,并沒有違反最惠國待遇。但對z國的服務提供者而言,不論新、老服務提供者,東道國給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終是由x國服務提供者享有,而z國服務提供者沒有得到。這樣,z國服務提供者喪失了與x國服務提供者進行公平競爭的同等的機會和條件。
第三,打擊了無辜的新的服務市場進入者。東道國保障措施實施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但新的市場進入者對這種損害毫無歸咎之處,因此,對新的市場進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東道國某一服務產業遭受損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監管體系,而狙擊市場新進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損害的產業獲得調整、提升其競爭力,相反會鼓勵國內產業游說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對新進入者關閉市場。
(二)“后商業存在”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產生的問題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排除在國內產業的定義之外,則在東道國境內生產及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進口”,也不會有違反最惠國待遇之虞,但另外的問題隨之產生,首當其沖的就是國民待遇問題。
根據GATS第17.1條的規定,“每一成員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服務貿易的國民待遇有兩個限制條件,第一,只適用于成員列入減讓表的部門;第二,要遵守減讓表中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也就是說,成員只在承諾表中列出的部門范圍和限度內承擔國民待遇義務,各成員可以根據其服務業發展的特殊情況進行市場開放承諾,自主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國民待遇,并可列舉提供國民待遇的條件和限制。至于“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的涵義,GATS第17.2、第17.3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對來自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與國內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證平等的競爭條件。
根據GATS第28條,“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在東道國境內“組建、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創建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以提供服務,不管采取哪種形式,將“后商業存在”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其即成為外國服務者,東道國可以對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這一保障措施針對的產業屬于東道國同意開放的國民待遇部門,也滿足該國對國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條件,則此保障措施顯然改變了“后商業存在”外國服務提供者與國內服務提供者進行競爭條件,將外國服務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顯違反了GATS國民待遇原則。
此外,大多數WTO成員在國內法以及雙邊投資協定中,通常會將國民待遇給予外國投資者在本國設立的公司,如果對“后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違反國內法及雙邊投資協定,還可能嚇跑外國投資者。
再者,“后商業存在”在東道國境內成立,與其他國內企業一樣,為東道國創造經濟價值、提供就業機會,東道國對其服務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這對本已受損的東道國經濟而言,極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緩解及保護,顯然與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馳。
二、多哈回合EMs“國內產業”問題談判的進展
自1995年規則工作組(WPGR)成立以來,EMS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議程一直在進行,各成員方的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以及ESM的模式和具體規則的構建問題(王超,2008)?!皣鴥犬a業”談判歸屬后者,屬于具體的技術性問題。在談判過程中,東盟國家致力于推進EMS機制的建立,其提案相當引入矚目。
2000年3月,東盟國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種要素,包括服務貿易保障措施的目標和宗旨、關鍵概念的定義、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的認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補償、臨時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協定》、《反傾銷協定》的“國內產業”定義為模板,提出了EMS國內產業的兩個定義選項,選項1:國內產業是“指在試圖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國領土內,經營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全體,或指總服務提供量占國內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全部服務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務提供者?!边x項2:是指“試圖采取保障措施成員國的提供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提供者全體,或其總服務提供量占國內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全部服務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提供者”。
在這里,選項1采取地域標準,強調的是“在成員國領土內”進行經營,這就將所有的后商業存在的服務提供者劃人到國內產業。選項2采取了國籍標準,國內產業首先必須是“成員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業存在不具有東道國國籍,則顯然排除在東道國國內產業之外。問題是國籍如何認定,GATS第28條(m)、(n)項已有一個現成的規定:
“(m)‘另一成員的法人’指:
(i)根據該另一成員的法律組建或組織的、并在該另一成員或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從事實質性業務活動的法人;
(ii)對于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的情況:
1.由該成員的自然人擁有或控制的法人;
2.由(i)項確認的該另一成員的法人擁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員的個人所‘擁有’,如該成員的人實際擁有的股本超過50%;
(ii)由一成員的個人所‘控制’,如此類人擁有任命其大多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導其活動的權力;
(iii)與另一成員具有‘附屬’關系,如該法人控制該另一人,或為該另一人所控制;或該法人和該另一人為同一人所控制;”
可見,界定“另一成員法人”存在兩個標準,第一,注冊地標準。在東道國之外經營的法人,依另一成員的法律組建或組織,屬于外國法人;第二,資本控制標準。在東道國設立的商業存在,看其掌握在誰手里,如果是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擁有或控制,則屬于外國法人。
結合選項2,依照東道國國內法在東道國境內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視為“另一成員的法人”,顯然不能歸人東道國“國內產業”之列。但相當多的成員國國內立法采用的是注冊地標準,一般而言,后商業存在按照東道國國內立法注冊成立,都能獲得東道國的國籍,將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業存在在東道國的既有利益又該如何保護?針對其他成員意見,2000年10月,東盟進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決辦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將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國服務提供與國內產業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草案建議,“國內產業”應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員國本國的服務貿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條定義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決辦法是前述東盟概念性文件選項2加上對既得權的保護,或者說,選項1減去由后商業存在引起的損害。這等于對國內產業下了兩個定義:一個較窄,針對的是損害的建立;另一個范圍較寬,針對的是保障措施的適用。草案對“國內產業”未再提供選項,這是因為,第一,國內產業與既得權問題緊密相關;第二,界定國內產業的目的在于確定損害,而成員的爭論可以集中到既得權利的寬泛度上。因此,草案將注意力放到既得權問題上,對既得權提出了選項。
東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礎是外國投資者引起的損害。因此,關鍵問題是看在多大范圍和程度上保護既得權。東盟草案提供了三種保護“既得權利”的選擇:第一,在保障措施實施前,東道圍根據本國國內法充分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既得權;第二,東道國根據本國國內法,僅保護已授予給外國投資者且已行使的權利,對尚未行使的權利不予保護,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凍結外資規模;第三,將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權利限制在成員承諾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權利范圍內。這種解決辦法是可行的,既解決了模式3下的損害問題,又未對后商業存在的服務貿易提供者產生影響或者說將影響限制在一定程度內。
在東盟之外,其他國家也對“國內產業”提出了相應的觀點。韓國提出,“國內產業”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國領土內所有服務貿易提供者,但是外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的商業存在服務貿易提供者不能請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計算損害或威脅時,不得計人。墨西哥建議,“國內產業”的定義應包括后商業存在。智利、哥斯達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應適用保障措施。
大多數成員傾向于將本國服務貿易提供者和境內的后商業存在統統包括在“國內產業”定義之內,這主要是考慮到本國國內法難以區分二者,而且對后商業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經濟理由。而對東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權選項,成員傾向選項1,即對后商業存在以充分的保護。
顯然,成員對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慮重重,模式3商業存在的特點決定了服務提供本身伴隨著大量投資的流動,成員擔心采用EMS會導致外國服務提供者撤資。將后商業存在包括在“國內產業”定義之內,無疑是對后商業存在服務貿易企業既得權的自動保護。而東盟草案既得權第一選項更受成員歡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慮。
因成員觀點分歧過大,服務貿易EMS談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開的WTO服務貿易理事會決定再次延長服務貿易ESM談判期限,但不再設定確定的談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時限的方式,規定“ESM談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遲于服務貿易談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國內產業問題與其他關鍵概念一樣,限于膠著狀態,未再取得更大進展。
三、我國對“國內產業”應持有的立場
中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服務貿易發展成果卓著,服務業開放緊追發達國家,涵蓋《服務貿易三總協定》12個服務大類中的10個,涉及共計160個小類中的100個。目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電信服務、分銷等在內的100個服務貿易部門已陸續開放,占服務貿易部門總數的62.5%。(易小準,2007)2008年,中國服務貿易出口額達1464.5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務貿易進口額達1580億美元,穩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務貿易逆差規模進一步擴大,是自1997年以來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區、美國、歐盟、日本和東盟為我國前五大服務貿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區、美國、歐盟、日本和東盟為我國前五大服務貿易出口市場,香港地區、歐盟、美國、日本和東盟為我國服務貿易前五大進口來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務貿易進出口數字是按國際收支口徑統計,也就是說,僅僅計算從國外收進的和向國外支付的全部貨幣資金,外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貿易并不包括在內。然而,中國是亞洲吸收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其中服務業的比重逐漸上升,經初步推算,2006年中國境內非金融類服務業外國附屬機構境內銷售收入達到91312億美元,同比增長23.5%;中國非金融領域服務業外國附屬機構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國服務貿易能力大小時應當特別考慮到我國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貿易。簡言之,我國服務貿易呈現出如下特點:第一,發展迅速,但我國服務貿易進口多、出口少,一直處于貿易逆差狀態。第二,主要服務貿易伙伴主要為發達國家和地區。第三,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貿易量巨大。
我國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45條明確規定:“因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向我國提供的服務增加,對提供同類服務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服務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這是我國第一次在立法中對服務貿易保障措施作出規定,盡管簡單但明確了我國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機制的存在。由第45條的措辭來看,其采取的是類似貨物貿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機制,即服務貿易EMS的啟動需要滿足進口增加、國內產業的損害和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個實質要件。這樣,“國內產業”仍是我國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機制中無法繞開的關鍵概念。
我國未來的EMS立法,相當程度上依賴多哈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的結果。在談判中,我國對“國內產業”采取何種立場,應視我國現實的服務貿易水平和特點而定。我國服務貿易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務貿易伙伴又是發達國家或地區,因此EMS對中國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同時,我國相當一部分服務貿易由外商投資企業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權問題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更為突出。因此,所采的“國內產業”的定義應既能有效地保護本國產業,又不打擊外國投資的積極性。
在服務貿易當中,我國與東盟所處地位相似,都是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有了長足發展但整體水平不高,東盟的立場對中國具有借鑒作用。在東盟提出的草案中,對于哪一些服務貿易提供者劃歸國內產業,主要由GATS第28條進行認定,按照該條(m)項的資本控制標準,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擁有或控制,則屬于另一國的法人。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無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均是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國法人。顯然,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GATS第28條相悖。支持東盟的草案,是否意味著我國打算放棄自己的國內法?事實上,成員國內法與GATS第28條的矛盾并非我國獨有,而是一個普遍問題,圍繞著東盟草案的討論與爭執,談判方逐漸達成了一個共識,哪些商業實體劃歸國內產業,即國籍的判定留待國內法決定,但應保持透明性與可預見性。。因此,對于構建國內產業的定義,我國國內法的規定并不存在問題,關鍵是如何將既得權結合到國內產業的定義中去。按照我國國內法的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中國法人,這樣,大部分后商業存在劃歸“國內產業”,在東盟提出的三種既得權選項中,選項2對中國似更有意義,即保護已授予給外國投資者且已行使的權利,通過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貿易提供者進入國內市場,防止“國內產業”的進一步惡化,也可禁止現有外資規模的擴大。
四、結語
“國內產業”是構建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機制的關鍵性概念,基于服務貿易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要對“國內產業”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相當棘手和困難。有一種觀點認為,“國內產業”不存在一個共同的定義,對“國內產業”采用共同的定義,事實上是對成員“要求過多”,而且不能達到對成員進行救濟以適應新的產業競爭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撫國內反對貿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Marconini,2005)。該種觀點似乎在以后處于膠著狀態的“國內產業”的談判中得到了印證。但不管怎樣,經過數年的談判,“國內產業”問題逐步深入,國內法的定義與既得權的結合很可能是未來界定“國內產業”的發展方向。而我國更是要從現實情況出發,在“國內產業”的談判中,堅持對我國有利的立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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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服務貿易 非均衡 貿易結構 對策
近年來,世界服務貿易迅速發展,全球經濟競爭的重點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同時也接受服務貿易領域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目前中國的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5年過渡期已經結束了,服務貿易中很多產業已經面臨全面開放,就中國的服務貿易而言,如何改善非均衡的貿易結構,促進服務貿易的長遠、健康發展,順利應對過渡期結束后服務貿易產業的發展,顯得十分重要,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非均衡的貿易結構現狀
(一)總體分析
1,中國服務貿易國際市場占有率的國際比較
以人世后的2002-2006年這5年15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及世界的服務貿易額為例,在15國當中,發達國家在世界服務市場占據主要的地位,其中,美、英、德、法、日這5個發達國家的服務貿易的市場占有率在前5位,約占世界服務市場出口額的1/2左右。在發展中國家群體中,中國服務貿易的市場占有率和排名是逐年上升,比其他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泰國、巴西等國的市場占有率高,名次也靠前;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而且絕對差距在不斷擴大。與世界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相比,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還是滯后的。
2,我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分析
貿易競爭優勢指數(TC指數),是指一國貿易進出口差額占進出口總額的比重。公式為TC指數=(出口一進口)/(出口+進口)。TC指數的取值范圍為[-1.1]。其值越接近于0,表示競爭力越接近于平均水平;其值越接近于1,表示競爭力越大;其值越接近-1,表示競爭力越薄弱;其值等于1或-1,表示某行業只有出口或只有進口。TC指數的數值均大于O的國家有4個,分別是發達國家英國、美國、法國和新加坡,說明這些國家服務業的出口一直是最具有競爭力的。中國服務貿易的TC指數數值小于0,說明我國的服務貿易不具有競爭優勢。印度、泰國的TC指數數值高于中國,說明他們比中國在服務貿易上更具有競爭的優勢。中國服務貿易的TC指數雖然在數值上有所提高,但排名卻始終在第9位徘徊,從側面反映了中國的服務貿易競爭力有所提高,但是與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相比卻是相對落后的。
(二)服務貿易各部門產業現狀比較
1,各部門分布結構
我國服務貿易出口方式落后,出口行業以勞動密集型或資源密集型為主。服務貿易分為跨境支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種方式。我國服務出口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為主,商業存在還未形成氣候,處于初期發展階段。而國際上最重要的服務出口方式就是商業存在,目前商業存在已經占整個世界服務出口的70%以上。另一方面,我國服務貿易長期依賴勞動密集型或資源稟賦型產業,附加值低。這種主要以資源、勞動密集型為主,資本、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出口比例很低的分布結構不太合理。
2,主要服務貿易部門的顯性比較優勢
顯性比較優勢(RCA指數)是國際競爭力測度工具,定義為:一經濟體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出口占世界該種商品或服務出口的比率對于該經濟體總出口占世界總出口的比率之比。RAC指數大于1則表示具有比較優勢。作為傳統的運輸服務行業,雖然出口量在國內在前列,但并不具有比較優勢。旅游服務作為我國服務貿易的基礎強項,也是我國最具有競爭優勢的服務貿易部門,且仍呈上升趨勢。通訊服務在90年代由于壟斷形成的比較優勢隨著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逐步削弱,其比較優勢表現出不夠穩定的狀態。建筑服務也是我國傳統的服務項目,雖然前幾年曾經出現貿易逆差,但是出口比較優勢指數的上升趨勢表明,我國作為一個勞動力資源稟賦充裕的國家,具有發展建筑服務貿易的潛力。保險業服務的狀況基本上和金融、特許使用費和許可費、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相同,是我國最不具有比較優勢的部門,也是調整整個服務貿易結構,使其逐步優化的關鍵部門。
(三)地區發展的不均衡
我國的服務貿易收支伙伴主要集中在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等國家,國內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蘇和廣東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地區分布的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總體水平偏低。
二、發展我國服務貿易若干對策
(一)加快發展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優化服務貿易內部結構。提升和保持傳統優勢。挖掘潛在優勢
有關部門結合企業應從我國經濟和服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服務業內部結構進行合理調整。
(二)培育服務貿易競爭優勢
1,將目前的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從內部條件看,要分析企業的自然稟賦、勞動力、管理、技術、人員培訓、企業形象等各方面的現狀,正確認識現有的比較優勢,認識到比較優勢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舊的優勢將逐漸消失,新的優勢將不斷產生。要充分利用目前的優勢,積極創造新的優勢。從外部環境來看,要在市場、政策、法律等方面對服務貿易開放進行支持。
2,創造新的競爭優勢??梢詮膸讉€方面人手:企業要有創新精神,通過對服務需求的分析以及對服務市場的細分,努力開拓新市場,在新市場總形成競爭優勢;企業要主動參與競爭,通過競爭換取效率與進步。變挑戰為機遇,在競爭中學習和提高;引進國外先進的服務技術和經營理念,提高現有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加強國際間服務部門的合作和交流。
(三)通過優化國際貨物貿易產品結構
開發貨物貿易上下游服務,發掘貨物貿易中蘊含的服務貿易機會,使國際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增長相輔相成。首先,我國應強化以國際服務貿易出口為重點,以國際貨物貿易出口帶動國際服務貿易出口的外貿發展戰略。我國商品進出口規模都較大,因此要引導服務業企業與制造業企業相結合,發掘貨物貿易中蘊含的服務貿易機會,提升制造業產品附加值,爭取在輸出商品的同時,也大量輸出服務。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為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持,而且國際服務貿易中也時常伴隨著國際貨物貿易,尤其是那些帶有商品屬性的服務中我國要逐步開發作為中間投入品的生產者服務,包括生產上游階段的市場預測投資可行性研究、產品設計、風險資本籌集等服務;中游階段的質量控制、設備維護等服務;下游階段的會展、廣告、分銷、運輸等服務以及貫穿生產全過程的金融、保險、會計、審計、數據處理、通訊、管理、培訓、咨詢、法律、公共關系等服務,通過這一系列服務,提升貨物貿易的質量和含金量,進而帶動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貿易的增長。
(四)加強立法工作,完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存在著覆蓋面窄、內容不規范、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等問題。為此,應逐步完善服務貿易領域的基本法律,加強對GATT、GATS、WTO等有關條款的研究,盡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國經濟發展要求,又不違背國際規則的法律制度。同時,應充分利用WTO有關條款和“灰色區域”,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在減輕國外服務產業沖擊的情況下,加快國內服務業的發展。
(五)加快人才的培養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人才奇缺,尤其缺乏新興服務業和知識型服務業的外向型復合人才。為此,需要高度重視并迅速培養國際服務貿易所需的各層次和各部門的專業人才,可以通過制定人力資本培養計劃,有步驟地開發;通過某些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引進人才和技術;同時,大專院校也應調整相關的專業設置,為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不斷輸入新生力量。
一、有關概念
服務貿易是指服務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經濟行為。服務貿易按其發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提供要素的服務貿易,人員和商品移動引起的服務貿易,還有物化服務的貿易。所以國際服務貿易就是指跨越國界進行服務貿易的商業行為。學術界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狹義定義是:當一國(地區)的勞動力向另一國(地區)的消費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時,并相應獲得外匯收入的全過程,便構成服務的出口;相對于服務的出口,一國(地區)消費者購買他國(地區)勞動力提供服務的過程,形成服務的進口。
根據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簽署生效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ST)中,對服務貿易的范圍和定義的規定,確認下列四種服務貿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種都屬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范疇。第一。過境支付,指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第二,境外消費。指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特點在于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第三,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要求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此為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但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世貿組織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將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如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等。
二、我國服務貿易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數額不斷增加,領域不斷拓展。其中,服務貿易的產業基礎——第三產業蓬勃發展,新產業、新部門不斷涌現,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我國國際服務貿易面向世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且隨著開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東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層次、全方位的開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為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取得的成績,但是我們還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問題。
1、規模較小,長期處于逆差狀態。雖然我國服務貿易快速發展,并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超過了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但是無論在“質”或者“量”上都很難與發達國家匹敵。2006年,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為17606.9億美元,貿易進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貿易順蘭為1774.8億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務貿易仍然是逆差89.1億美元??梢酝茰y。一旦貨物貿易出現逆差,那么肯定會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現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協同發展迫在眉睫。
2、結構不合理。中國服務貿易的優勢部門主要集中在旅游、運輸等傳統領域。其出口占中國服務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險、計算機等現代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還很低。這種現象肯定會制約我國今后的國際服務貿易向技術、知識密集型轉變。
3、勞動力的比較優勢連漸減少。我國勞動力資源非常豐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但是我國的勞動力“比較優勢”還有待探討。因為在現在知識經濟時代,勞動力的比較優勢重點體現在勞動者自身的素質水平和高新技術的應用能力上。服務業是智力密集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較高,否則就難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務。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分析發現,從事金融保險業人員具有研究生學歷的高層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國如果不加快人力資源的開發,鼓勵創新型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現有的勞動力比較優勢就會在國際競爭的浪潮中逐漸喪失。
4、國內立法、管理滯后。服務貿易壁壘除了傳統貿易壁壘以外,新型的貿易壁壘如制度性壁壘、知識產權壁壘等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壁壘。我國先后頒布了《對外貿易法》、《海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廣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法規,但是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這些法律法規較抽象,可操作性較差,一些條文與國際規定不太吻合。并且,針對外國對我國的服務貿易設置壁壘、實行歧視性待遇等現象。法律中未有相關保護措施可尋,這無疑會使我國企業的利益受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立法確實存在著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體系,甚至不少領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樣,我國現行服務貿易管理體制也存在著很多缺陷,比如行業壟斷、責權不明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
1、國際服務貿易高速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政府對服務貿易的限制逐步放寬,企業和個人對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國際服務貿易進入高速發展期。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統計,1990-2000年間國際服務貿易額年均增長率為7%,高于同期世界貨物貿易6%的增長率。新的服務部門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從實物生產部門轉移到服務生產部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具體表現在內容越來越豐富和結構不斷優化升級。
從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內容上看,隨著全球科技產業化浪潮的推進,一些新興的服務產業迅速崛起,進入服務貿易領域。倒如金融、保險、數據處理、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它們的發展遠遠快于傳統項目的服務貿易。
從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結構上看,正是由于這些新興服務業的興起,貿易結構進一步優化調整。一直占世界服務貿易額60%左右的傳統服務部門(如運輸、旅游等)在發展中呈下降
趨勢。而興起的服務部門(如通訊、保險、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斷上升。因此,貿易結構的優化正是體現在,世界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已經從以自然經濟或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產業為主,逐步轉向以資本密集型和知識技術密集型的服務行業。
2、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中呈現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區分布上,服務貿易大國基本為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還很不發達,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由此造成發展的地區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務貿易出口國,依次是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法國、西班牙、中國、意大利、荷蘭、愛爾蘭;十大服務貿易進口國,依次是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中國、意大利、西班牙、愛爾蘭和荷蘭。這些國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歐和北美。長期以來。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存在高額順差。不能忽視的是發達國家有逐步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服務的趨勢,這樣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尤其進入20世紀90年代,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增長明顯加快。資料表明,1990-1998年,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年均增長12%,高于發達國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東亞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發展最為迅速,中國、中國香港和韓國都已經進入2004年全球服務貿易出口的前20名。
國際服務貿易在行業分布上也較不平衡,金額較大的貿易項目有旅游、運輸、保險、金融和電信等。
另外,在產品結構方面的不平衡表現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服務產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而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出口的則主要是知識、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的服務產品。發達國家不斷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業轉移到勞動力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同時,只讓發展中國家從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環節,自己卻依托人力資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產環節。
3、貿易壁壘的日趨隱蔽化。1994年GATS的誕生,第一次為服務貿易自由化提供了體制上的安排與保障,各成員方加快了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進程。1997年WTO相繼達成《全球基礎電信協定》、《信息技術協定》、《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定》三項協議,再一次顯示了勢不可擋的自由化趨勢。服務自由化趨勢遍及各個服務行業,于是,為了保護本國的服務業,各國紛紛采取非關稅壁壘措施。鑒于服務貿易不易征收關稅等特點。各國政府一般通過制定不利于外國競爭者的標準制度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進入和在境內從事服務活動設置障礙;或者政府對本國服務的出口采取隱蔽性補貼、減免稅等。目的在于使本國的服務業在國內外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識密集化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高新技術的發展廣泛應用到服務產業。改變了服務的不可儲存性、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不可分離性的局限。銀行、醫療等原需要直接接觸的服務業,現在均可采用遠距離信息傳遞的方式。借助于通信衛星和國際網絡,國際服務貿易大大拓寬了其外延;知識和技術為服務領域創造了新的貿易機會,需要大量服務投入的新行業不斷涌現。
“知識就是力量”,人力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速度和規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資本既可以造成各國服務業生產技術的絕對差異或相對差異,又可以造成生產要素比例的差別,形成不同的資源配置。
四、發展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建議
1、加大對服務業投資,擴大服務貿易出口。我國的服務業整體出口規模較小,水平較低。首先,必須增強我國在國際服務出口市場上的競爭力。加大投資在于添置服務業發展所必需的各種基礎設施、商業設施以及配套設施。其次,大力發展旅游業、勞務輸出、飲食業等傳統優勢行業,揚長避短也是明智之舉。
2、優化服務產業結構,發展新型服務業。我國的服務產業主要集中在旅游和運輸上,大概要占到服務貿易總額的56%以上。與此相比,在金融、保險、通訊等新興的服務貿易行業在我國所占比重不足8%。這說明我國在新型的服務產業上,技術和知識的發展有待加強。第一。我們可以用現代的經營方式和服務知識運用于傳統的服務產業,重點改造交通運輸、餐飲等瓶頸行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運營效率。第二,積極開拓技術型、知識型服務業,建立健全服務貿易的創新機制,加速服務貿易向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轉變。
FDI政策的典型特征本部分首先對不同于西方的,如類似中國這樣的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體制及經濟秩序進行描述,以便分析政府角色、行為和政策制定的意圖、過程和結果。然后,對比貨物貿易保護措施及其影響,概括服務貿易中的特殊模式———服務業FDI(商業存在)保護政策及影響的特征,以便為理論模型構造一個更符合現實的經濟環境。
(一)政權體制及經濟秩序的界定德國經濟學家瓦爾特•歐根(2001)認為,國家政體和經濟秩序是相互依賴的。如果忽視對國家政體或政權體制、相對應的經濟秩序以及政府角色、行為的界定和區別,而直接引入理論模型,其解釋力會受到影響。盛斌(2002)按照對政府的角色和行為的假設,將其劃分為“仁慈的政府”、“自利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叭蚀鹊恼庇捎诓皇苓x票的影響,在謀求社會利益最大化時不受個別利益集團的左右,可以獨立地根據目標函數最大化原則選擇貿易政策?!白岳恼睂⒄醋饕粋€較為特殊的團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包括尋求政治穩定、選舉概率的最大化或者個人在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懊裰鞯恼本C合考慮自身利益和社會福利,既要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受到民主制度、規則和程序的約束,又須最大程度考慮整個社會福利,以反映普通選民的意愿。瓦爾特•歐根認為存在三種對應不同政權體制的經濟秩序:一是集中管理經濟(社會市場經濟),或中央集權型,即中央政府擁有最大經濟政策決定權,但不排除私有制;二是集團調節經濟,或權力集團性,即自由市場造成團體成為主要的價格參與者,他們擁有市場權力,進而逐漸擁有政治權力;三是完全競爭經濟,或個體市場型,即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和相對平等的價格參與者。如西方工業國家的發展,其經濟秩序已演變成為“集團調節經濟”(沈建平,2008)。若按照上述界定,PFS模型中的政府對應“民主的政府”,其經濟秩序類似于“集團調節經濟”。與之不同的是,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政府角色、經濟秩序更符合“仁慈的政府”和“社會市場經濟”,其政權體制表現出集權式特征,中央政府具有最后的經濟政策決定權。盡管在政策制定時考慮其他利益集團和社會福利,但政府不受選票或選民的影響,不存在也不允許政治捐獻這樣的院外活動機制,利益集團與利益集團之間、利益集團與政府間的博弈通常不成為政策的決定因素。在經濟運行中,雖然鼓勵私有制和市場競爭,但政府通過國有企業來掌握一國經濟命脈和維護國家安全④,這一特點在敏感的服務行業(如電力、通信、運輸、金融等)尤為典型。國有企業是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關乎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因而是一個非常重要而獨特的利益集團。由此伸義,“社會市場經濟”的經濟秩序可能在某些產業和領域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時甚或較濃重的行政干預及壟斷色彩,這一色彩通過政府較為重視國有企業的利益而得以體現。但與此同時,如果過于重視國有企業,不僅影響消費者利益,且長期而言不利于該產業的競爭和發展。因此,政府需要在各種目標中尋求政策均衡。此外,這種特殊的秩序格局會扭曲市場價格,該市場并不符合PFS基準模型的“完全競爭市場”的前提假設。
(二)服務業FDI保護與貨物貿易保護的區別及其影響由于服務和貨物的性質不同,服務業FDI的保護政策及其影響與貨物貿易存在著較大差別。首先,由于貨物的有形性,貿易保護通常采用關稅或配額等非關稅措施,要么政府獲得關稅收入,要么不同群體根據配額形式獲得配額租金,而關稅收入和配額租金都可能影響政府目標函數的設定?;诜盏臒o形性,政府通常對服務業FDI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大多為非關稅壁壘)和國內規制⑤,如參股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地域要求、資格與資質要求、行政管理的復雜度及透明度等更為隱蔽和復雜的服務貿易壁壘,來限制服務業FDI的流入。在以往的研究中,歧視性非關稅壁壘可以通過關稅等值方法來近似刻畫保護程度,但政府無法獲得關稅收入,所以不直接影響政府目標函數的設定。其次,相比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定義及內涵更加復雜,限制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也有所不同。按照GATS對服務貿易的界定,服務貿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服務業FDI)和自然人流動。貨物領域中,貿易和投資是相對獨立的行為,外國生產者可以通過FDI來規避貿易壁壘,根據自身生產率狀況與利潤率大小選擇出口或FDI方式提供貨物。而服務貿易領域中的貿易和投資按照GATS的界定是互補的,服務業FDI或商業存在作為服務貿易中的一種模式,受貿易限制措施影響,與其他服務貿易模式有著較為復雜的互動關系或交互影響。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服務業FDI面臨非常嚴格的限制措施,則無法以投資形式進入東道國市場,其結果是不進入或以其他服務貿易模式進入。最后,經驗證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經濟體,一國服務貿易市場往往存在甚于貨物貿易領域的壟斷性。且同貨物相比,服務具有很強的產品差異性。因而,服務市場往往表現為壟斷競爭的結構特征,傳統貨物貿易理論中基于“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建立的理論模型,不能簡單地應用于服務貿易領域。
二、模型構建
由于典型特征的存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制定服務業FDI政策時與PFS模型有著相當大的差別。本模型在Branstetter&Feenstra(2002)的基礎上進行擴展,基于壟斷競爭市場的假設前提,運用FDI進入的觀測結果作為衡量貿易政策的工具(FDI進入的程度反映政策偏好),探討服務業FDI政策中的政府行為、決策過程和影響因素,進而揭示政府對各利益集團的重視程度,以增加模型對現實的解釋作用。假設小國情形,該國對服務的供給和需求不影響世界價格。本國不受選票影響,不存在政治捐獻行為,經濟秩序類似于“社會市場經濟”,中央政府擁有最終的經濟政策決定權。此外,服務業FDI政策包括歧視性限制措施(關稅等值)和國內規制(利潤稅)。
(一)消費者假設一國由具有相同偏好的消費者組成,消費基準商品x0和一系列差異服務的集合商品x,消費者偏好形式為擬線性偏好。
(二)企業假設市場結構為壟斷競爭市場,國內企業的生產成本分別為cS、cα,服務業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為cm。根據關稅等值方法,假設服務業FDI歧視性壁壘等值為τm。同時,假設pf為服務業跨國公司在母國生產的服務價格和世界價格。其中F為固定成本。為簡化模型,假設πf為跨國公司在母國生產且銷售時的最大化利潤??梢园l現,λ=0時,上式束緊。跨國公司進入數量受到利潤稅λ和關稅等值τm的影響,因此跨國公司數量可表示為函數m(λ,τm)。跨國公司對政策變化做出反應:當(9)式等號成立時,有dm/dλ<0且dm/dτm<0。則有:命題1:服務業FDI的進入數量是服務業FDI政策實施的結果,該數量與服務業FDI歧視性壁壘(關稅等值τm和非歧視性管制政策(利潤稅λ)成反比,即dm/dλ<0且dm/dτm<0。服務業FDI歧視性壁壘越高,進入越難;利潤稅越高,進入越少。
(三)要素假設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且單位勞動可以生產單位基準商品,則工資是單位1。假設跨國公司要支付的工資溢價(w-1)>0,該溢價可以代表模型中不能體現的跨國公司帶來的可能收益。該假設符合現實,因為跨國公司相對于國內企業往往傾向于支付較高的工資。
(四)政府為了國有企業或自身的利益,政府一方面對服務業FDI設置歧視性貿易壁壘τm,以減少跨國公司對國有企業在競爭上的潛在威脅,但政府無法獲得關稅收入。另一方面,在非歧視性國內規制上,對所有在國內經營的服務企業征收利潤稅,但需注意的是,國有企業利潤全部歸政府所有,其他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繳納利潤稅。同時,政府重視社會總福利。政府根據其目標函數原則來選擇最優政策。
三、結論與政策涵義
中韓自貿協定除序言外共22個章節,包括初始條款和定義、國民待遇和貨物市場準入、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實施程序、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救濟、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電信、自然人移動、投資、電子商務、競爭、知識產權、環境與貿易、經濟合作、透明度、機構條款、爭端解決、例外和最終條款。此外,《協定》還包括貨物貿易關稅減讓表、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等18個附件。
2.中韓自貿協定正式簽署后,將于何時生效?
中韓自貿協定正式簽署后,雙方將抓緊履行國內程序,力爭于2015年年底或2016年年初生效。
3.我國在對韓貿易中長期處于巨額逆差,為什么還要與韓國商談自貿協定?
我國對韓國的貿易逆差自1992年建交起就一直存在,這是有著深層次結構性原因的,兩國商談自貿協定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解決逆差問題。中韓兩國的產業鏈有著很強的互補性,從韓國進口中間產品、零部件和機器設備,是我國現階段國內產業所需要的。這些中間產品和零部件在我國加工成制成品后,除在我國消費和回流韓國外,很大部分出口到世界各地,擴大了兩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因此,我們應該從全球的角度,客觀地看待中韓逆差問題。
4.中韓自貿區貨物貿易總體開放水平是怎樣的?
從總體開放水平看,中韓雙方絕大多數產品和貿易將實現零關稅。經過最長20年過渡期后,中國91%的產品將對韓國實現零關稅,這些產品覆蓋2012年中國自韓國進口總額的85%;如再加上部分降稅產品,中方參與降稅的產品將達到92%,覆蓋中國自韓國進口總額的91%。同時,韓國92%的產品將對中國實現零關稅,這些產品覆蓋2012年韓國自中國進口總額的91%;如再加上部分降稅和關稅配額等產品,韓方參與降稅的產品將達到93%,覆蓋韓國自中國進口總額的95%。
5.根據中韓自貿協定達成的安排,雙方零關稅產品稅目將達到90%以上,請問中韓雙方其余不到10%、沒有實現零關稅的是什么產品?
中韓兩國都各有一些高度敏感產品。經過反復深入磋商,雙方最終在確保利益大體平衡的原則下,妥善解決了高度敏感產品問題。從雙方降稅安排看,中方的高度敏感產品主要是汽車、機械、化工、鋼鐵、電子等制造業領域的一些中高端產品,韓方的高度敏感產品主要集中在農水、紡織、汽車等領域。
6.中韓自貿區貨物貿易降稅過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中韓雙方大多數零關稅產品將在10年內取消關稅。中國71%的產品將在10年內取消關稅,覆蓋中國自韓國進口總額的66%;韓國79%的產品將在10年內取消關稅,覆蓋韓國自中國進口總額的77%。此外,中韓雙方部分降稅產品基本均在5年內完成協定規定的降稅,關稅配額產品的配額內稅率將在協定生效后立即降為零。
7.在貨物貿易方面,中韓自貿協定的實施將為中國消費者帶來哪些好處?
對中國消費者來說,一些家電產品、日用化工品、韓國特色食品、服裝、鞋帽等赴韓旅游購物或韓國代購的熱門產品將更加便宜。在家電產品方面,電冰箱、電飯鍋、電炒鍋、電烤箱、電磁爐、微波爐以及一些按摩儀、美容儀等將在10年內取消目前15%的關稅。在日用化工品方面,牙膏等口腔清潔用品將在10年內取消目前10%的關稅,洗發沐浴產品和護膚品也將在5年內部分降稅20%~35%左右。在韓國特色食品方面,海苔的關稅將在10~20年內從目前的15%降為零,泡菜目前25%的關稅將在20年內取消,此外,鱈魚、凍蟹等近90%的水產品將在10年內逐步取消關稅。在服裝、鞋帽方面,許多產品的關稅將在10~20年內從目前的約15%降為零。
8.韓方在制造業領域的開放程度如何?
韓方大部分制造業領域對我國實現了相當程度的開放??傮w上,韓國97%的工業品都將對我國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總額的94%。按照世貿組織WTO分類,除紡織服裝領域零關稅稅目和進口額比例分別為88%和61%外,韓方其他制造業領域零關稅比例均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例如,電子電氣設備產品將全部實現零關稅;99%的金屬制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9%;99.6%的化學化工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8%;99.2%的機械設備產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6%;91%的交通運輸設備產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6%。
9.對于我國企業向韓國出口的商品,應達到何種標準才能獲得原產地資格,從而享受相應的優惠關稅稅率?
在協定的原產地規則章節中,對原產貨物的判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原產貨物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在一方完全獲得的貨物;第二類是全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第三類是使用進口非原產材料在一方經過實質性加工的貨物。對于第三類情況,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對全稅則所有5205個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產地標準。在實施程序方面,協定對原產地證書申領和簽發、進口申報、原產地核查等均作出詳細規定,企業可按照協定中的具體要求進行申領。
10.中韓自貿協定生效后,雙方企業在履行通關手續時可以得到哪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