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7 15:46: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防治水污染的措施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根據人大常委會年工作要點及主任會議安排,人大常委會成立了執法檢查組,在環保局相關領導的陪同下,于6月17日至18日對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聽取了環保局的工作匯報,重點對限責任公司、新址水源保護區、環美污水處理廠進行了檢查。通過聽匯報、座談、實地走訪等方式,詳細了解了各地《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情況?,F將檢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況
《水污染防治法》自年6月1日修訂實施以來,環保局在委、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該法的貫徹實施,不斷加大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各地深入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宣傳活動。
近年來,為了《水污染防治法》更好地得以貫徹實施,各地開展了一系列的學習宣傳活動。環保局通過開展有獎征文活動,使廣大農牧民、中小學生了解了水資源狀況,認識到水污染防治和保護水資源的緊迫性和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減排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每年環保局都以綜治宣傳月、“五五”普法、世界環境日等活動為契機,大力宣傳《水污染防治法》。年以來,環保局累計發放水污染防治法宣傳單15000多份,出動100余人次。各積極配合環保局工作,采取張貼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廣泛宣傳。
(二)加強了對飲用水源的保護。
飲水安全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幅員遼闊,大小流100多條,大小型水庫6座,隨著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工業化進程的加快,飲水安全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水資源管理任務日益繁重。落戶新址以來,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年11月,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項目工程通過自治區環保廳和盟環保局驗收,年源濕地自然保護區晉升為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年歸流鎮協林在率先申請建立了水源地保護區,其他各也都在積極申請建立水源保護區。隨著這些工程和項目的推廣,將有效保護城鎮、農村牧區飲用水安全。
(三)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制度建設成效顯著。
近年來,環保局加大了對流、水庫的污染治理力度,圍繞生活污水處理和工業廢水治理加大投入,建成并投入使用大批污水處理設施。目前,有限責任公司污水處理項目已交付使用;博天糖業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工程正在施工階段,預計今年6月交付使用;年5月鎮污水管線鋪設工程竣工;草原興牧污水處理工程和環美污水處理廠工程,預計年底前交付使用。僅環美污水處理廠一項,每年將減少BOD的排放2000噸,COD及其它有機物的去除率均達75%以上。隨著這些污水處理項目的投入使用,將有效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為進一步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環保局建立了水源定期監測制度和水污染環境狀況信息制度,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積極探索建立長效管理體制與機制。重點對洮兒索倫水文站斷面、歸流大石寨水文站斷面、歸流、鐵路橋斷面進行監測,定期對奶站、屠宰場等重點排污企業進行監測,通過在排污企業安裝在線監測裝置,使水環境質量數字與全盟和自治區聯網,及時掌握境內的水源狀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是全世界的共識,也是各級政府環保工作的當務之急。盡管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生產生活污水的排污狀況不容樂觀,在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工作中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遠。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意識不強。
雖然環保部門加大了對《水污染防治法》的宣傳力度,但仍有不少企業對水資源保護和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個別鄉鎮還存在“重經濟、輕環保,重眼前、輕長遠”的錯誤思想。許多群眾對水資源的保護意識還比較淡漠,城鎮居民揮霍用水現象比較普遍,“跑、冒、漏、滲”現象時有發生,廣大農村節水灌溉不夠普及,水資源浪費較嚴重,加重了污水處理負擔。
(二)農村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環保配套設施建設相對滯后,部分農村居民隨意排放生活污水和禽畜糞便,任意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過度使用化肥、農藥,沒有妥善處理化肥農藥包裝物,任其散落在田間地頭,其殘留物隨雨水排放到流中,這些生產、生活污水成為農村水污染的主要源頭。以索倫鎮為例,鎮內有洮兒、哈干、滿族三條流經過,鎮區人口1萬多人,近年來該鎮又新建許多居民住宅樓,人口逐漸集中,日均形成生活垃圾4噸左右,處理難度很大。由于該地區主要是流石狀的地質構造,其滲透性強,全鎮5個較大屠宰場的生產污水,幾乎全部自然排滲到污水管道或地表徑流,給當地水源和流下游地區水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三)鄉企、私企廢水污染不容忽視。
有些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由于生產規模小,經濟實力有限,舍不得在污水處理方面投入資金,仍有一些企業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還有個別企業不能達標排放,偷排直排現象仍然存在,工業廢水污染現實嚴峻。例如,俄體義新村小粉坊達40多戶,大多屬于家庭作坊式生產,生產工藝落后,沒有廢水處理設施,嚴重超標排放,給水污染監督治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四)城市生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問題函待解決。
目前,前新址的污水處理廠還未交付使用,垃圾處理廠還處于審批立項過程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滯后于環保需要,生產生活污水基本處于直排現狀,給新址地表水源帶來很大安全隱患。各所在地的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缺乏,嚴重威脅水源安全。
(五)環保監測部門專業人才匱乏、基礎設施不完善。
環保局監測站現有職工13人,在編6人,其中技術人員8人,高級工程師僅1人。缺乏掌握環境監測技術的專業人才,作為國家三級監測站,目前監測用房面積不足,這些困難和問題一定程度影響了環保監測工作的開展。各沒有監測機構和人員,大多由政府副職分管此項工作,環保監測工作力量薄弱。
三、幾點建議
如何進一步貫徹好、實施好《水污染防治法》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進一步保護水資源安全、防治水污染,應著力做好以下幾點:
(一)繼續搞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宣傳工作。
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是一項緊迫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的任務。各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制定具體宣傳方案,讓廣大農牧民了解防治水污染的常識,教育引導排污企業樹立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的責任感和憂患意識,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積極探索農村水污染源治理模式。
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把農村水污染源治理納入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向上申請專項資金,加快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落實國家“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結合農村沼氣工程項目建設,積極探索適合當地的建池模式和管理模式,提高沼氣池對畜禽糞便的處理能力,減少農村水污染源。
(三)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
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措施,加大執法力度,沿岸的排污企業要集中治理整頓,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源,確保位于流下游新址水源保護區的水源安全。加強對限期治理企業的監督檢查,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的環保專項行動,嚴厲懲處有偷排、直排行為的企業。嚴把各種項目的環保準入門檻,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不予審批。
(四)加強環保監測隊伍建設。
隨著環保工作任務的增加,對環境監測工作和監測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積極協調解決監測站的實際困難。各要高度重視環保隊伍建設,加大對環保建設資金投入,提高環保工作地位,為監測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摘要: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尤其是水資源的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之一。政府在促進水環境保護中,稅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通過借鑒國際水污染治理環境稅的實踐經驗,分析國內已有的研究成果,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問題和特點,從理論上探討我國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環境稅的重要性與可行性,為設計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環境稅收政策提供一些理論依據。
關鍵詞:湘江 水污染防治 環境稅
當今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就是環境保護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流域性水問題特別是水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至今我國并沒有設置專門針對流域保護的環境稅,缺乏對環境進行系統的調節與控制。而西方發達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環境稅制,值得借鑒。筆者認為,從實際出發,建立合理的環境稅制勢在必行,現階段有針對性地對湘江流域污染防治的環境稅設計進行個案研究,試點水污染環境稅,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具有實際指導意義。
一、水污染環境稅的稅收政策經驗與例證
(一)西方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
對于環境保護的研究,早在1972 年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就提出了PPP原則(污染者付費)。荷蘭、德國、法國等國家早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取得了實現改善環境和降低超額稅負的雙重功效。
1.早在1969年,荷蘭便開征了“地表水污染稅”。征稅對象為向地表水和水凈化廠直接或間接排放的廢物和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納稅人包括企業、公司以及家庭和個人,以“人口當量”(相當于每年每人排入水域的污染物的數量)為征稅標準。排放物質的數量以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為“地表水污染稅”的征稅依據,并且水污染稅稅率在不同地區各異,同時設立專用基金戶。
2.從1981年起德國便開始征收水污染稅,1994年11月開征《廢水稅法》,繳納廢水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將廢水排入水域(包括地表和地下)的單位和個人。其征收基準為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1年的污染負荷),采用統一稅率,普遍征收。此法同時還規定了減免稅,排放廢水達到了特定的最低標準以及納稅人用于改善廢水設施的投資額,分別可以減免與抵免應繳的稅款。
3.法國于1968年開征了水污染稅,其納稅人為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水利管理局為征收機關。為了加強征管,將流域委員會和水利管理局設在法國的每一個流域或流域群。按納稅方式水污染稅的納稅人分為家庭納稅人和非家庭納稅人。非家庭納稅人以政府權力部門對每個排污口進行測算,按類設計稅率級次,根據實際排污量和設計的稅率征稅;而家庭水污染稅以每平方米水費附加的形式計征,由政府權力部門根據每位居民日均排放量、居民人數和城鎮污水中的團狀物數量計算確定附加額。
各個國家的制度各有優劣,總體來說表現出以下特點:對水污染專門立法,依據“誰污染,誰繳稅”原則;計稅依據均為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征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持和改善水環境,為防治水污染提供資金保障,且??顚S?。
(二)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現狀與不足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著一定關聯的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個稅種。對于防治水污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利用廢水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對于廢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等。上述稅制,對我國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比如:財政補貼、經濟處罰、排污權交易方法、排污收費方法、財政直接投資等。但如今環境日益惡化,強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見于各稅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國現行稅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因而缺乏環境保護整體調控。二是現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有關環保的規定散見各法,效率各異,未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并且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三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缺乏系統性。
由此可知,要使環境稅制真正產生積極的效果,充分體現稅收監督經濟,調節經濟杠桿作用,必須從整體上制定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稅制。新環境稅遲遲不能推出的原因是開征新稅種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有考慮到企業、個人能否承受新稅種負擔的問題。前者是稅目設置與征收的技術問題,后者是社會經濟利益問題。
二、開征水污染稅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
我們應當意識到,水污染稅的設計與實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稅收與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其公平性及調節經濟杠桿屬性在環保實踐中的效果明顯。國際水污染稅的不斷完善及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應該根據國情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稅法律制度。
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等諸多功能于一體。湘江承載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為主的流域工業布局及以現代農業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現出復雜的局面,直接或間接地對湖南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一直以來,流域內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入大量財力人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整治任務仍很艱巨??刂葡娼饔蛭廴静⑻嵘湮廴局卫砟芰Γ⒁徽走\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離不開稅收制度的支撐。長株潭城市群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區,有條件先行先試環境“費改稅”,取得一些經驗后向全國推廣。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實際現狀與因素,選擇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進行個案研究,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將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一湖清水”,實現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添磚加瓦。
(二)可行性
1.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從1979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保護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措施。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的保護始終是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改革。針對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國務院批準,成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作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目前已經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進行中。
2.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已大體具備?!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包括水資源的保護予以規范。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84年修訂、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費,同時應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睂ο娼廴痉乐?,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就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1979年湖南省便出臺了全國首個水污染防治條例。
3.環境稅制度設計的理論基本健全。我國推行環境稅一直呼聲不斷,作為一個尚未推行的稅種,國內學術界一直進行著大量研究,除了對環境稅的價值定位及理論研究之外,在完善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設計理論大體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環境稅開征的構想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凡是有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則應繳納污染環境稅。考慮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針對湘江流域段試點的水污染稅,應以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和行政單位暫緩征收。應在保證產業鏈不斷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業,規范有色金屬產業環境準入,設置生產經營門檻。
(二)征稅對象及征管機構
征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對于水污染稅來說,其征收對象及范圍要合理確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稅來說,其征稅對象應為污水,即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廢水。行為人只要發生了水污染稅法所列舉的污染行為,就應該照章繳稅。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包括工礦企業污水廢水、城鎮區污水。面污染源是指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礦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因此,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即重金屬污染入手,首批開征水污染稅。等條件成熟后,再擴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選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婁底錫礦山、長沙七寶山、岳陽原桃林鉛鋅礦七大重點治理行政管轄區域里設獨立稅務征管所,會同環保、工商等權利機構成立環境治理部,以便于監控與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稅基與稅率
水污染的稅率設計是稅制設計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稅率時要考慮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現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地區的環境差異及水污染的特點等。從理論上講,水污染稅的稅率應該至少等于排污活動所造成的邊際環境損害或邊際污染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從湘江的目前狀況來說,企事業單位和排放量較大的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工業廢水、污水應根據水污染物的數量、濃度的綜合體,即根據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較嚴重的污染物和嚴重污染物)濃度、環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區域差別定額稅率,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趨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稅收優惠及配套措施
開征水污染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和改善湘江的水資源環境。即對有利于湘江水資源保護或減少水污染的經濟活動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鼓勵企業進行有關減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術,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給予稅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術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并且對有效實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正面的稅收鼓勵、財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揚;對永清環保、凱天環保、麓南環保等一批環保龍頭產業企業加大投資,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更多地利用稅收加計與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另外,稅款實行??顚S?,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的治理。
四、結束語
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我國環境稅的建立已經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及理論基礎。我們應適時擇機出臺水污染環境稅,運用稅收的特有職能與手段,搭好地方政府間區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平臺,保護生態自然,促進區際跨界間公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共贏。在稅制設計中,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由易到難、體現稅收的中性與公平性,循序漸進、逐步深化,來進行水污染的綜合防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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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水污染;現狀;控制
近幾十年來,盡管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國已經推出了很多相關措施,并做了相當大的工作,略有成效,然而從整體看來,我國水資源的污染狀態仍舊非常嚴重,而農村水質的好壞又直接關系著農業生產的發展。那么,如今農村地區水污染的現狀究竟是怎樣的呢?下面就來具體分析下。
一、污染的成因
1、農業生產本身產生的污染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我國農業生產的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農家肥料已經被有機化肥和農藥等所代替。近二十年來,我國的化肥使用量已經遠遠超過了世界的平局水平。如今,我國農業每年化肥的使用量超過了4000萬噸,然而利用率卻不容樂觀,只有30%-40%。而農藥每年的使用量也有120萬噸之多,其中的10%-20%卻附著在了植物體上,剩下的都分散到了土壤及水中。而且,地膜以及化肥、農藥的使用量還在逐年上升。這對土壤以及水源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不僅使得土壤酸化、板結、土質及肥力的惡化,更為重要的是農藥、化肥產生的有害物通過地表徑流和農田排水的渠道進入了地表水體中,引起水體的富營養化。同時,這些污染物又滲入到了地下水中,嚴重污染了地下水的水質。目前,專家普遍認為,這是污染地表水及地下飲用水最重要的原因。它對于水域生態系統會帶來長期而潛在的污染問題,會引起水環境全面的退化。
2、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鄉鎮企業迅速發展壯大,然而以鄉鎮企業和小型工礦為主的經濟區域變得越來越多。然而,這其中的一部分企業屬于能耗較大、環境污染研究、效益較差的企業。并且它們的技術含量較低,尤其是以紡織、造紙、化工、非金屬制品、煤炭、食品加工等工業為主。而這其中,造紙業的廢水排放量就占了總排放量的44.9%。而且鄉鎮企業的領導和職工普遍環保意識淡薄,管理水平落后,工業布局極為不合理。
3、農村水處理設施欠缺
農村居民如今仍舊保留著生活污水直排、隨處潑灑的生活方式。由于農村居民居住的較為分散,不可能對他們的生活污水進行統一的處理,所以農村生活對于水資源的污染一直呈上升的趨勢。
二、農村地區水污染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環境污染問題卻也越來越嚴重,這讓人們不得不去關注這個日趨嚴峻的問題。從前,我們總把環保工作的重點放在城市中,卻忽略了地域更廣、問題更加嚴重的廣大農村。這導致了農村環境問題日漸惡化,尤其是水污染問題更加的嚴重,且惡化程度越來越快。例如地下水質逐漸惡化,地表水富營養化等。據調查統計,目前,全國80%以上的河流等水資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1.7億人飲水受到有機污染,農村近7億人的飲用水大腸桿菌超標。再者,由于農藥化肥等有害的化學物質被廣泛使用,導致很多區域的地下水已經不能在被飲用,這些都嚴重的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業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嚴重的威脅了人們的身體健康。
三、控制和解決農村地區水資源污染的對策
面對著嚴峻的農業水污染現狀,我們應該努力尋找有效的解決方案和出路。
1、發展生態農業
在農業生產中,應研制出高產、高抵抗力的農作物,減少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量,提高農藥和化肥的利用率,鼓勵使用秸稈還田技術和使用天然肥料??刂妻r業非點源污染,將重點放置在生態工程的研究及利用上。生態工程主要包括了農田徑流污染控制工程、營養元素之物帶控制工程、水土流失控制工程的等。從根源上控制農業污染,使農業生產出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局面,并努力達到整體效益的最大化。改變過去粗放型農業生產的方式,依靠科學計劃提高農業生產率,變為精密型的生態農業。加強對養殖場的綜合性治理,鼓勵將養殖業與種植業緊密結合,推廣養殖業禽畜糞便的綜合性處理。
2、加強規劃、合理的安排企業布局
對于日益發展壯大的鄉鎮企業,有關部門應該要合理布局、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綜合治理,并把這些措施和鄉鎮企業產業的結構調整和區域布局相結合。對于鄉鎮企業生產所帶來的污染物要集中處理,建立污水處理廠,并配置相對完備的設施。這些活動都是與政府的引導和監督分不開的,因為企業自身多是以經濟效益優先,環保對他們來說不是最重要的問題。企業不會主動為環保考慮,更不可能主動投入環保資金,所以,這就要求各地政府在合理規劃鄉鎮企業的同時加大對環保的投入力度。發達國家的環保經驗告訴我們,要想控制水資源的進一步惡化,環保的投入要占到GDP的1.5%,要想改善環境GDP需達到2.5%,然而如今我國鄉鎮企業的環保投入只有0.1%,遠遠的落后于控制水資源惡化和改善水資源的水平要求。各地政府在合理規劃各鄉鎮企業德爾同事,還要重視小城鎮的規劃。制定有利于防治水資源環境污染的經濟技術政策及能源政策,鼓勵發展對水資源污染少的產品和行業。倡導水資源的循環利用,推進生態農業和工業清潔生產的發展,把小城鎮建設與發展鄉鎮企業有機結合在一起。
3、加快農村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建設
首先,要加大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盡量使水資源循環利用,提倡高效、節約用水。再者,通過合理的價格,征收生活排放污水的處理費,多種渠道加大環保的投入。因為如今農村用水仍實行額無償使用的原創,不收取任何費用,這直接導致了水資源的浪費。所以,應在自來水相對發達的鄉鎮實行收取水費的措施,從經濟上制約亂用水的現象,從而減輕用水的壓力及水資源污染的壓力。
4、加強水環境保護的法律建設和環境宣傳教育
農民及鄉鎮企業所有者的環保意識普遍有所欠缺,所以,加大對他們環保意識的教育,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對水資源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后果的認識,以保證他們在意識中自我加強環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水污染的防治和水資源的保護一向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導致了相當一部分領導忽視了防治水污染工作的重要性,甚至是包庇污染嚴重的鄉鎮企業,形成了非常惡劣的后果。因此,應將環保工作當作考核領導干部業績的重要組成內容。此外,我國防治水污染的法律現在還非常不健全,特別是農村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仍然非常不完善,缺少可操作性。所以,建立健全的、行之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當務之急。
5、很多地區水污染的加劇是因為經濟落后而引起的,當地的居民為了滿足生存的需要過度地開發水資源,不僅造成了嚴重的浪費,更使得污染問題日益加劇。例如冶煉廠和私家小煤窯等都會排放大量的污染,嚴重破壞了水環境的平衡。面對這些問題,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從根本入手,把治理水污染與扶貧工作相結合,應為環境治理工作提供良好的、長期的經濟投入。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以市場為導向,將單純地防治水污染變為開發性環境的治理。比如在農村發展無公害食品和有機食品,加大生態示范區的建設,使得農村經濟發展與水資源的保護共同進步。
四、結語
針對水資源污染在廣大農村日益嚴重的現象,找個問題的根源,對癥下藥,少走彎路或者不走彎路,盡量盡快尋求到行之有效的措施來控制不斷惡化的局面。農業關系到國計民生,而水資源環境與農村的生產生活聯系最為密切,再農業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農村水污染問題更加的不能忽視。我們每個人都要吸取污染所帶來的各種后果的教育,吸取經驗,努力實現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的新明天!
參考文獻:
[1]張曉東,畢作廷,秦孝江,田貴全,林立運,趙鳳鈞.排放水污染物許可證制度的理論與實踐[J].石油大學出版社,2003(7)
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影響下,人們對于水的需要急劇增加,水利工程紛紛興起,大量的生活以及工業廢水排入河湖,對自然水體的質量、形態、運動規律以及資源能力等方面產生了嚴重影響。流域水污染問題十分嚴重,漸漸的變成新的人為災害,然而治理水污染的成效卻十分有限。本文對流域水污染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其治理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關應對措施。
1我國流域水污染治理現狀
我國流域水環境、水生態在國內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狀況下破壞嚴重,對流域水污染進行有效的治理,控制流域水污染問題已成為我國水環境研究中重要的課題。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便開始對水污染的防治問題進行研究。隨后開展了大量的水環境容量理論以及背景值、水體功能區劃和總量控制方法等研究,并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運用了多種分析手段,增強了水污染規劃的科學性。我國從1994年5月便從淮河流域的治理開始對流域水污染進行治理。對此國家頒布了全國第一步關于流域污染綜合防治的行政法規。進入“九五”以來,以治理淮河流域的水污染為先導,隨后對海河、太湖、遼河、巢湖以及滇池等流域的水污染進行大規模的防治,通過對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以及對工業污染源的治理,部分水域的防治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春恿饔蛩廴镜闹卫砉ぷ髟?1世紀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2011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50億元,專項用于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并且制定了流域的綜合治理專項規劃,對我國三湖三河流域切實解決重點流域水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2我國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不足
近年來,我國長江、黃河以及淮河的污染狀況進一步加劇,一些部分河段受到嚴重的污染。我國雖然對流域水污染的問題進行了長期的治理,但依舊沒有取得顯著的成效。從以下幾點分析我國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2.1流域水環境的功能區劃與流域水環境的管理要求不相符。
為了對流域水環境加強治理,實現流域治理的規劃目標,很多國家經過多次實踐,探索出一條以流域為主體,建立適合流域治理管理制度的重要的管理經驗。中國流域水環境的管理機制并不完善,實施起來也不順利,其不注重流域生態系統的平衡性以及水資源的流動性,缺乏對水資源管理的認識以及對河流湖泊和近岸海域進行統一劃分的技術體系。現階段的劃分方法缺乏具有完整性的水生態系統,劃分的基礎大部分為水體現狀的使用功能,同時也以行政區作為劃分基礎,則缺乏了流域左右岸、上下游以及河海之間相互協調的科學基礎等。
2.2水資源總量控制存在不足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其以污染物目標總量控制技術為主,根據已確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對重點流域的水污染制定實施具體有效的防治規劃。但是我國在水污染總量控制方面存在不足,主要有:總量控制與濃度控制不相符;環境監管與質量目標不相符;水生態保護與污染控制不相符;環境質量達標與排放達標控制不相符;流域水污染控制與把行政區作為基礎的環境功能劃分不相符等。
2.3管理體制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的流域水污染管理體制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流域水污染治理忽視預防控制,注重末端治理,其治理思路上存在明顯的缺陷;政府是單一的管理主體,但是其行政分割過于明顯;忽視了城市生活污水以及農業面源的污染治理,只對工業領域點源控制給予了重視;忽視了對公眾以及企業的自覺行為的引導和鼓勵,把重點放在了政府機構的環境監督職能上;流域水污染治理過程中沒有完整的公眾參與機制;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制度以及政策,法律制度不完善。
3我國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對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步伐,人們生活水平也緊緊的跟上節奏,不斷的提高,我國的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更不能落下,我們應該吸取以往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教訓,對流域內的各類源頭進行控制,同時加強對流域系統的重視,積極借鑒外國的先進治理思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努力實現技術的創新與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的解決我國流域水污染的問題。主要可以從下面幾點進行分析:
3.1明確防治思路,加強污染源控制
首先,從流域概念、生態安全理念與系統控制論思想出發,將河湖水污染防治與全流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流域生態系統建設以及人們文明生產生活行為有機結合起來,在以往研究與保護治理實踐的基礎上,采用“污染源系統控制—河湖水質改善與生態系統完善-系統管理機構與機制建設”的水污染綜合防治的總體思路;其次,污染源的系統控制要考慮到從流域產業結構、污染源工程治理與控制以及其他一些低污染水的實際情況,對水質差、污染重的河段或湖庫開展工程治理,改善河湖水質、完善生態系統,同時注重生態系統的結構完善,促進工程治理的順利進行。
3.2制定科學合理的水環境目標
流域水污染的治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解決水環境的問題也要從長遠的觀點出發,制定科學合理的水環境目標。在今后的5~10年內,在鞏固已有成效的基礎上改變現階段低層次的“達標”,并對污水處理廠實施升級提標改造,大大提高城市與工業的污水治理水平,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在對大江、大河的水污染進行全面治理同時,也要對湖泊的水庫富營養化的問題進行重點的研究和解決。
3.3建立健全環境經濟政策體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狀況下,必須把“誰污染誰治理”作為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則,建立多元化的水資源更新補償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投資機制,要通過價格杠桿對水資源進行合理的調節和利用,運用多種方式吸收資金來保障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運行。同時要對目前的城市農村、農業、養殖、水土流失、污水處理體制進行改革,使得污水處理廠在建設和運營方面實現企業化、社會化以及市場化,使政府逐步從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的直接管理中解脫出來,真正實現污水處理走向市場。
3.4加強社會監督功能
在對流域水污染進行治理的過程中不能忽視社會監督功能的作用。流域水污染的治理不僅需要加強國家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還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社會公眾是環境最大的利益相關者,他們最有動力去對相關部門及其企業進行監督,促使他們真正履行環境義務。
3.5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機制
分割的治水管理機制已經不能對水污染持續惡化的趨勢進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應該盡快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機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管理方式以及跨部門跨區域的流域污染防治機制,保證完成減排的目標。根據流域的整體性對環保、城建、林業、水利、農業等部門進行組織并開展聯合執法以及監測工作。
3.6把環境保護作為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方式
我國社會發展的主線將是經濟結構的調整。要從我國產業結構現狀的特點出發,在湖泊水環境承載力計算和區域分配的基礎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與入湖總量分配為核心,開展流域產業結構調整控污減排體系建設,建立優化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從源頭上調整污染源分布和組成,減少整個流域污染物排放量,如逐步關停和淘汰中小型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合理土地灌溉,加強旅游的環保工作等,達到解決結構性污染的目的,對產業結構進行合理調整,促進經濟效益高、資源消耗小的高新產業的快速發展。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并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標準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缧姓^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十三條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停產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有關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態建設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區域、水體符合功能區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湖泊、濕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游(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節水減污技術,依法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藥,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藥對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養殖排泄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規?;笄蒺B殖場,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河道、溝池等開展清淤保潔工作,提高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九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水環境容量、水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水質不符合功能區要求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
第三十一條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二)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三)排放規?;笄蒺B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通過竣工驗收;
(二)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和物資;
(四)重點排污單位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的有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于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后,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余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
鄉、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工業廢水的,其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環境超標排放以及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過納管標準時,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納管設備閥門等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流域、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水環境質量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強制措施,確保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
第六章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四條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記錄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并提供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六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藥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水行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電話。
第四十八條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海事、農業、漁業、水行政、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七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
第五十一條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布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
第五十三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定期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九條排污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進行試生產,或者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并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十一條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準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排污單位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拒絕、阻擾、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 城市水污染;防治對策;水污染問題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67-0048-01
近年來,隨著城市工業的迅速發展、城市人口的不斷增長等原因,造成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如何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已經成為城市可持續發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以下我們首先對造成城市水體污染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
1 城市水體污染問題的多視角分析
造成城市水體污染的原因不一,主要是人類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隨意排放污水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其中人為排放污染物,缺乏對污染物的控制盒監管,未有及時進行達標處理是導致城市水污染存在的主要根源。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造成城市水污染問題的原因進行多視角分析。
1)城市污染物大量無節制的排放。城市工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所產生的大量廢水,未有及時進行處理,源源不斷地排入河流或伴隨著地表雨水徑流匯入河流,導致水體污染,地下水質下降,進而導致城市整個供水環境的惡化;
2)城市污染物排放的監控體制比較薄弱。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各地雖然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嚴格控制城市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由于人力和資金等問題的原因,一些城市尤其是偏遠的小城市還沒有建立完善的監控體制。造成一些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存在著偷偷排污的行為;
3)城市水污染的治理不到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由于受資金缺口的制約,部分污水處理系統處于閑置狀態,部分污水得不到處理直接排入江河或地下,或由于管網雨污合流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等一系列問題。
2 城市水體污染防治對策
城市水體污染的防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它是一項長期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筆者認為對城市水體污染的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社會公眾的整體環保意識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一項可持續發展戰略。為了更好的實現這一目標,環保部門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為了保護城市的水資源,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要不斷增強市民的水憂患意識,節約用水,防止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積極參與到防治城市水污染的具體實踐中去。
2)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根治污染源
城市水體污染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工業廢水的排放。工業污染源是現代文明的產物,政府必須采用強制手段,加大對污染源的治理。對于工業污染的排放國務院要求必須達標才可以排放這為進一步加強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各地政府應該對違規排放企業,進行關停,并促使企業進行技術政造,實施清潔生產。同時還要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法規,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做到以防為主、以冶為輔。最終實現水體變清,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運用技術手段,加強對污水的處理
是采用現代先進的技術手段,加強對城市污水的處理,建立完善的污水處理系統。目前城市污水再生處理技術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二級處理、二級強化處理、三級處理(深度處理)和消毒處理。二級處理:是以一級處理為基礎,利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或其他等效處理方法,除去城市污水中懸浮性和溶解性有機物。二級強化處理:是在二級處理功能基礎上利用生物法、物化法,除去城市污水中的磷、氮等物質。深度處理:在二級處理或二級強化處理基礎上,采用化學混凝、沉淀、過濾等物理化學處理方法進一步強化懸浮固體、膠體、病原體和某些無機物去除的凈化處理過程。由于各地經濟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程度不一,各地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采取合適的技術手段,將污染物去除或將其轉化為無毒無害的物質進行排放,從而防治對城市水體的污染。
4)發揮市場經濟杠桿的推動作用,促使污水資源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要通過污水處理和排污收費的合理定價,逐步建立起激勵節約用水和防治污染的價格形成機制。在城市的污染防治工作中要著重把污水作為一種穩定可靠的水資源進行再生利用,形成良性循環,努力實現經濟建設與水污染控制的協調發展。
3結論
城市的水污染問題不僅僅是單純的環保問題,它更是一個經濟問題、社會問題和生存問題。為了創造良好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本文通過對當前城市水污染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多視角的分析探討,并從多方面提出了防治城市污水的相關對策和建議,從而為保障城市安全用水,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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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助力治水攻堅戰
在開展“更好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主題活動中,大溪邊鄉人大制定了大溪邊鄉人大代表助力“醉美大溪邊·巡河問水”行動工作方案,從今年起開展人大代表“醉美大溪邊·巡河問水”行動,要求每位人大代表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巡河,對所在片區的河、庫、塘進行監督,通過“例行巡河問水、積極宣傳知水、引導社會議水、全民聯動治水”助力大溪邊鄉溪水流域綜合整治,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活動開展以來,人大代表根據所屬區塊進行巡河,分別巡查了大溪邊鄉區域內的所有溪河水域以及柴塘水庫、東坑水庫,實地調查河道現狀,通過與附近居民交流,向周邊居民宣傳河長制、河道保護、保潔相關知識與要求,主動征詢群眾對河長制工作、河流狀況的建議和意見,并現場查找問題,研究措施,對巡河中發現的各類問題進行了現場交辦,確?!昂娱L制”工作落到實處。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高,巡河問水行動取得成效。
大溪邊鄉人大此次創新開展人大代表“醉美大溪邊·巡河問水”行動,旨在更好地支持和配合開展水環境治理以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發揮代表先行、示范引領作用,增強人民群眾的家園意識及“主人翁”意識,積極參與水污染防治工作,營造全民治水護水的良好氛圍。接下來,大溪邊鄉人大將繼續抓好每月的例行巡河工作,進一步協助完善水污染防治機制,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為推進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環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