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6 15: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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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圍
凡在市云溪區城鎮范圍及長煉、岳化兩廠內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及時向主管地稅部門如實提供房屋出租情況,并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所得稅。
二、征收標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對個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
(三)如出租房屋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憑據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稅法規定核定納稅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計征地方各稅及附加。
(四)對實行查帳征收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出租的房屋,按相關政策規定征收地方各稅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稅收由區地稅局負責征收。區紀委、財政、公安、房產、工商、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組及居委會等單位參與配合,實行綜合治稅,聯合監管。
四、征收期限
對房屋出租納稅人年1月至年8月期間應繳納的地方稅收進行全面清理和征收。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一、工作目標
以各項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規范房屋租賃雙方涉稅行為為重點,大力整治房屋租賃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房屋租賃的稅收征管,逐步實現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二、清理整頓對象和時限
本次清理整頓的對象是全縣范圍內所有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清理整頓的時限是自年1月1日起,對個別出租收入金額較大、有偷稅逃稅性質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頓主要內容
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為年1月1日以來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賃收入應納稅收的征繳情況。
四、計稅依據、應納稅種和征收標準
(一)計稅依據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以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記載的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明顯不實或偏低的,由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應納稅種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行政機關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房屋租賃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三)征收標準
1、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按營業稅稅額的5%征收;納稅人所在地不在縣城、鎮的,按營業稅稅額的1%征收。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稅額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營業稅稅額的2%征收。
5、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個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房占地面積×適用稅額=每年應繳稅款;個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印花稅:按租賃合同協議所載金額的1%0征收;個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稅。
8、企業所得稅:按企業利潤的25%征收;未建賬的或無法核算企業利潤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數)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20%后的余額的20%征收。個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800元后的余額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數)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并減除20%后的余額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稅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電視、通告、短信等方式,進行政策宣傳,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
(二)自查補報(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自身實際納稅情況進行自查,并做好納稅申報工作。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及時組織本單位干部職工填寫《縣房屋租賃稅收自查表》(見附件),并年11月1日前報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納稅人自查補報的稅款不予行政處罰。
(三)重點檢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組成多個清理整頓工作組,對自查補報工作進行檢查。在自查補報階段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向出租人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補繳相關稅款,并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逾期未整改的納稅人,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視情況依法進行調查;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函告所在單位,并視情況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做出處理;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常態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過三個月的清理整頓,督促納稅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取得省地方稅務局統一。整頓工作結束后,進行常態化管理,由地稅部門牽頭,會同房管部門抓好日常監管。
六、工作職責
(一)地稅部門
1、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出租房屋稅收清理整頓活動的目的、意義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認真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對欠繳的稅款認真組織清理。對應申報繳納而未申報繳納出租房屋稅收的,按規定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對所有出租房屋進行登記建檔,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瀲江鎮、開發區
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1、組織干部職工加強出租房屋稅收知識的學習,督促有房屋租賃的干部職工進行納稅申報。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及時、準確申報繳納稅款。
3、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租用他人房屋須憑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入賬,不得白條抵庫。
4、根據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函告的情況,督促相關責任人整改,并視情況進行教育和處理。
(四)紀檢監察部門
對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通報的情況,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五)司法機關
組織警力及時對地稅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偵破;對地稅部門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作要求
過去存在稅收事先裁定是由于企業兼并重組之后,征納雙方對于稅收征收標準、核算依據、抵扣情況、稅務政策等的理解存在差異,事后應納稅額的認定又較為復雜繁瑣、工作量大,使得征納雙方事后各自對稅額認定意見分歧較大,不利于稅款有效及時征收。一定程度上使國家機關與企業之間產生稅務矛盾,這本身就是不和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于是產生了稅收事先裁定,在企業兼并重組之前,企業與稅務部門就統一核定應納稅額,確定稅額。稅收事先裁定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緩解稅額差異存在的矛盾,緩和征納雙方的不和諧因素,構建和諧的征納氛圍。
二、稅收事先裁定的運用與意義
(一)對于稅收事先裁定的涉及范圍不因只是上述所說的情況,不僅只是因為事后稅額難算,征納雙方稅額差異較大上才得以運用。原因可以擴大到:怎樣提高納稅效率,怎樣減少企業相應成本,怎樣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同時對于稅收事先裁定的稅目數量也是可以先少再逐漸增多,可以先在改革中運用部分或少數稅目,待成熟完善時,可以再增加稅目、擴大范圍等。對于稅收事先裁定的對象,也可以從機關單位、優質企業向一般中小企業、單位過渡。在試點企業中完善征收,提高增收效率。
(二)稅收事先裁定可以擴大到效益好、產品質量優、產品熱銷的企業中。比如石油產業、鋼鐵產業、能源產業等。該行業產品性質較為集中,產銷量較大較好,一般都能很好地完成預算指標或利潤指標。通過稅收事先裁定,先把其歷年納稅數據與產量、銷量、利潤進行比較,結合當年預算指標,通過預算當年的產量、銷量可以預計出其稅收數額。通過預算數據進行合理科學評估得到的稅收數額。企業也可以在大批量銷售合同方面先實現稅收事先裁定。企業按其納稅可以減少其納稅成本和核算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稅收事先裁定也可以運用到汽車銷售行業、房地產行業等。眾所周知,汽車與房產的銷售量在我國始終是呈上升趨勢的。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質量的提高,大家都考慮買房產,買更多的房產以獲得安穩平穩的生活狀態。汽車已越來越成為人們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幾乎家家都有小汽車,這同樣也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我們也知道,房地產行業項目清算結算內容多樣、工作量大、工作繁瑣。就這點而言,把其放入稅收事先裁定的范圍也是可以的,同時房地產銷售的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梢韵葮淞⒑怂銟颖荆话唁N售收入、利潤作為重點核查項目,加以確定稅收部分稅目的數額。可在優質樓盤中試運用,通過銷售價格和利潤水平核定其稅額。企業也可以通過大額銷售定單先進行稅收事先裁定的試行。這樣一來,稅收事先裁定減少了必要的稅收核算,減少了事后繁瑣復雜的稅務清查等工作,節約了企業和稅局工作資源,減少了部分人力財力物力的支出。
(四)稅收事先裁定也可以運用到職工個人所得稅的交納中。在現有的財務體制改革中,無論是企業還是事業機關單位都要按全面預算進行管理,嚴格按預算指標合理使用資金。首先,機關單位職工個人收入是相對穩定的,對于財政供養的機關單位更受預算數額的影響,通過當年預算個人收入數據分析,和歷年個人收入數據分析,就可以得到當年其收入水平和納稅水平??梢韵仍谑杖敕€定的機關單位試以稅收事先裁定。這樣可以避免機關單位每月都重復交納職工個稅。本身稅額差別就不大的機關單位,重復性的單一工作,沒有很好地提高效率。把其問題之處同稅收事先裁定的合理性結合分析,這是值得嘗試和運用的。
三、總結
關鍵詞:營改增 保險業 影響 舉措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保險業是我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稅收政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競爭能力及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著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保險業”營改增”實施背景
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對金融業的稅收政策是免征營業稅,一些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的國家,一般也采取“從輕不從重”的政策,金融業的稅率為1.2%-4%,與國外相比,我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同樣處于較高水平。此外,出了較高水平的營業稅外,保險業還需要承擔增值稅,整體稅負較重,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
二、保險業”營改增”情況
2011年,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在本次試點方案中,保險業并未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但按照國務院關于擴大“營改增”試點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險業開始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根據《營業稅改正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保險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采取3%稅率的簡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簡易征收方法,投保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所能抵扣的進行稅額均有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與以前征收營業稅并無實質性的改變,意義不大。
三、“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及舉措
(一)保險業“營改增”適用稅率測算
根據保險業各稅種適用稅率及《試點方案》中保險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制度,在計稅范圍、減免稅項目不改變,且保持國家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假設增值稅率為A,即營業額*營業稅率(5%)=營業額*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稅稅率為5.26%。
根據《試點方案》中增值稅現有的四檔稅收征收標準,若從稅制簡化的角度來講,最合理的稅率是從現在存在的幾個稅率中選擇一檔,不要再開新的稅率,作為現代服務業之一的保險業,較有可能適用6%的稅率。
(二)“營改增”對保險業的影響
1、影響保單定價與銷售
“營改增”后,保險公司營業收入由價內稅形式調整為價外稅形式,若原有定價體系不發生改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作為增值稅開票方,因改為不含稅收入后,會計收入降低,利潤減?。ㄔ鲋刀惗惵噬仙?,不考慮進項抵扣),而被保險人(假定一般納稅人)作為受票方可做進項抵扣,成本降低,利潤增加,因此稅基的改變進一步影響到保單的定價與銷售。
2、改變同保險或經紀公司合作方式
保險業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以“營業額”為基礎對保費收入征稅,改正增值稅后,隨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引入,比如在結算手續費用時,公司或經紀公司是否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將改變保險或經紀公司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業成本
改征增值稅后,為了能夠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金稅系統”相適應,保險企業需要改造企業內的信息系統,同時需要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增值稅專業知識的培訓,將會增加企業成本。
4、代扣代繳營業稅方面
保險公司除自身業務繳納營業稅之外,還需代扣代繳營銷員的營業稅,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地方稅務局的規定,營銷員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是20 000元,因此在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保險公司的營銷員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及是否也有一個起征點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5、財務指標影響
營業稅為價內稅,在會計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核算,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改增”后,因收入項目需扣除增值稅導致利潤表中“營業收入”項減少,因無需繳納營業稅后,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減少,導致“營業支出”項減少,數據的改變對財務指標發生影響,如費用率、綜合賠付率、綜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數的改變也影響相關準備金的計提及攤回等。
(三)保險業對“營改增”舉措
1、加強學習宣傳,做好稅收籌劃
保險業的增值稅率雖然目前尚未確定,但稅負增加的可能性較大,因此保險企業應認清形勢,在企業內部廣泛學習和宣傳“營改增”相關知識,促使企業管理層及相關工作人員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及“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并制定應急預案,以能在發生風險時采取正確的措施應對。
2、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稅收制度的一貫做法,在“營改增”改革初期會實施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對某個行業的不利影響,保險業在稅收改革中應積極地向國家爭取相關優惠政策,借助優惠政策來保證企業生存和發展。
3、加強企業內部控制
為應對“營改增”企業還應積極強加內部控制,從內部財務管理、銷售業務和采購業務等方面加強控制。在財務管理方面,增設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和專業稅務人員負責企業稅務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誤導致的多納稅或少納稅的風險;在采購業務中,對企業所有采購業務進行梳理,應將供應商是夠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考慮在內,有針對性地調整采購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購成本。
4、系統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稅后,保險公司還應對企業內的信息系統積極進行改造,使系統能夠與增值稅系統兼容,如對于一些免征增值稅的報單,通過技術改造使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額能夠被正確地識別處理,一些適用增值稅的特定保單,通過編制代碼改造,為稅收或財務人員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夠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降低企業成本。
四、結束語
將保險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新的稅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險企業實際稅負,增加企業納稅成本,在此形勢下,保險業應積極了解稅收改革相關知識,應對“營改增”給企業發展帶來的影響。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綠色稅收與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本文在借鑒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對環境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提出了應建立完善的綠色稅收制度的具體對策。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沙掷m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沙掷m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熬G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顚S?。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蒲胁块T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蓪⑼恋厥褂枚悺⑼恋卦鲋刀惒⑷速Y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2008年財政部安排了270億元專項資金,其中: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獎勵資金75億元中西部地區城市管網建設獎勵資金70億元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40億元;“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治理獎勵資金50億元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及節能基礎工作等35億元。此外,加上中央建設投資中安排的148億元,2008年中央財政共計安排418億元用于支持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預算支出科目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支出項目約30項,其中具有顯著生態補償特色的支出項目如退耕還林、沙漠化防治、治沙貸款貼息占支出項目的1/3強,但沒有專設生態補償科目。2006年,環境保護支出科目被正式納入國家財政預算。財政預算首次設立了“211環境保護”科目,且科目劃分詳細,基本涵蓋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方方面面,包括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支出、環境監測與監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態保護支出、天然林保護工程支出、退耕還林支出、風沙荒漠治理支出、退牧還草支出、己墾草原退耕還草支出等10大款50小項。2007年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安排146億元支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中央財政資金拿出235億元支出支持節減排和環保重點工程。
環保專項資金所謂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指的是環保部門依法征收并納入財政預算的排污費以及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資金,是部門開展生態補償的重要形式。一是中央財政設立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確保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順利實施,并頒布了《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二是在地方環保專項資金使用中,各個省市對于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管理、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以及環境保護的目標等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為了加強和規范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深圳特別制定了《深圳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南京市也下發了《南京市“十一五”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等等。2007年環保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改革的亮點是在原來的撥款補助、貸款貼息兩種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以獎代補”方式,鼓勵并優先支持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申請方式的項目,盡快減少無償撥款,也就是說所有污染治理項目只要經驗收合格并具備一定條件,即可獲得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資金支持。中央財政為支持中西部地區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設立專項資金,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中西部地區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并頒布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獎代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轉移支付中國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政轉移支付成為中央平衡地方發展和補償的重要途徑。大額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為生態補償提供了很好的資金基礎。財政補貼作為財政轉移性支出的重要內容,通過將外部效應內部化,能夠更好的引導居民和企業自覺保護環境,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但是,環境補償并沒有成為財政轉移支付的重點對象,所占的比例還偏低。我國對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與治污的企業財政補貼也僅限于少數幾項間接補貼,如利潤不上繳、減免稅收、先征后返等,對相關企業的鼓勵與支持效果甚微。近些年來,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人們保護生態、治理污染的呼聲越來越高。中央財政增加了用于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生態保護的預算規模和轉移支付力度及生態補償科目。
國債項目1998年以來,國家把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國債投資的重點,帶動了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環保“十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環境保護資金1119億元人民幣,其中,國債資金安排1083億元人民幣,主要用于京津風沙源治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工程、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地區水污染治理、污水、垃圾產業化及中水回用工程等。此外,2007年3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一季度就批準了2批共108項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國債項目,主要包括淮河、松花江等重點流域工業污染治理項目,鉻渣污染治理項目,以及節能等十大工程重點項目。
環境保護稅費政策
中國目前的稅收體制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兩類:征稅和收費?!罢鞫悺笔钦愂詹块T負責征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其收入要上繳國家財政,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和出口退稅等“收費”是政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定的,收費收入用于特定目的,主要就是排污收費。
環境保護稅收政策一是資源稅。我國的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10月1日,分別在1986年和1994年又進行了改革和完善,擴大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開征資源稅主要目的在于調節資源開發者之間的級差受益,使資源開發者能在大體平等的條件下競爭,同時促使開發者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資源。自2004年以來,陸續提高了23個省市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標準。但是我國目前的資源稅還僅僅是一種級差資源稅,征收的標準是差別稅額標準,沒有給出資源價格的準確定位,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同時也限制了資源稅對環境保護作用的有效發揮。
雖然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的資源稅擴大了征收范圍,但是仍然存在大量具有生態價值的水、森林、草原等資源長期處于稅收監控之外,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非稅資源的過度消耗和浪費。另外,現行資源稅納稅人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稅額高低與該資源開采的環境影響無關,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資源的銷售數量和使用數量,那么即存在一個稅收真空一對于那些己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應稅資源不征稅,造成企業對資源的無序開采和資源的積壓、浪費。資源稅還規定對于在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納稅人開采過程中由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等優惠政策。目前正在進行資源稅改革,將從“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同時擴大資源稅目,稀缺資源都應納入其中。
二是消費稅。我國于1994年開征消費稅,旨在調節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貫徹國家的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增加財政收入。其征收對象中與環境有關的有:煙、酒(白酒、黃酒和啤酒)、汽油、柴油、汽車輪胎和小汽車。課稅范圍過窄,某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電池等)還沒有列入征稅范圍,此外還沒有考慮這些消費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目前的消費稅改革側重于兩個方面一是促進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二是合理引導消費和間接調節收入分配。
三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它是為了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而征收的一種地方特定稅。開征于1985年2月,具有??顚S玫男再|,所征收的稅款專門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橋梁、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地方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的,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額不高,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相對較低,但是該稅種用于環保投資的支出己經占到環保總投資的35%左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可以稱之為環境保護融資的一種“專項稅”,為環保提供了具有法律依據的、穩定的和專門的財政資金來源。
四是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我國1988年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旨在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資源,適當調節城鎮土地級差收入;1987年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是為了保護日益減少的農用耕地。二者的稅收征收額較低,征收力度不強,因此對于促進土地的節約和合理利用作用并不顯著。
五是出口退稅“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造成了環境污染,耗費國家大量的有限自然資源,對這些產品的出口退稅得不償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進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政策。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還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產品(如煤炭、木炭等)的出口退稅,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的進口,促進了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符合行業持續發展的需要。
排污收費政策1978年,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向中央提交《環境保護工作要點》,中央以79號文件批轉了這個《匯報要點》,提出“必須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為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排污單位實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費制度,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收費辦法”,這是國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中國建立排污收費制度。1982年2月5日,國務院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1982]21號文),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在中國正式建立?!墩魇张盼圪M暫行辦法》對征收排污費的目的、對象、收費標準、收費政策、排污費管理、排污費使用等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范。該辦法于1982年7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2003年7月1日,有關部門頒布了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新的排污收費辦法具有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按照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污染從量計征,提高了征收標準二是取消原有排污費資金20%用于環保部門自身建設的規定,將排污費全部用于環境污染防治,并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開發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從排污收費實施效果分析,排污收費政策是目前中國實行的主要環境經濟政策之一,在減少污染排放、籌集環保資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刺激了污染企業的排污行為。尤其是新的《排污費征收、使用與管理條例》出臺后,對以前排污收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改進,提高了對企業排污行為的刺激作用,同時,增加了排污費收入。但從執行情況看,各地在征收排污費中存在難以足額征收的問題。這些問題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排污收費政策的實施效果。從總體上看,中國目前排污收費制度中還存在兩個方面的主要問題。一是中國目前排污收費征收面窄、收費項目不全、收費標準長期偏低,難以激勵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有研宄表明,有的企業的環境守法成本是違法成本的46倍,排污收費標準長期偏低,很多企業愿意交納排污費獲得合法排污權,也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難宄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排污收費制度存在執行難、征收力度小、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的問題。排污收費具體執行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需要有準確、可靠的數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這些條件難以滿足,因而削弱了排污收費手段的刺激治污作用,籌集資金的作用相對更為明顯。
環境保護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產品采取低稅率或免稅的政策??梢园堰m用低稅率的產品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如集中供熱暖氣、煤氣和居民使用煤等另一類是危害環境的產品,如大量使用農藥、化肥等。增值稅具有稅收中性的特點,因此在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收中作用最弱。如廢渣利用免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免稅污水處理費免稅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稅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稅是我國目前為止第一大稅種,目前所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中所含的進項稅金,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企業負擔加重。而消費型則可以允許全額抵扣。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最重要的內容,隨著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有利于提高企業購置污染治理設備的積極性。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進一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優惠政策有:企業從事符合條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料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標準的,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該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林產品的采集免征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治污項目免稅,治理污染項目需要遷移另建的非生產性項目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免稅;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節能項目適用零稅率。
雖然我國現行稅收體系包含了一些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但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免稅和稅收返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環境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環境保護事權財權劃分不規范
中央和地方政府環境事權與財權分配格局不匹配。環境保護投融資政策設計的基石是明晰的事權和財權。在從財政包干制到分稅制改革過程中,并沒有以規范的方式明確各級政府間事權關系,由于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環境保護事權劃分不明確,致使環境保護投入重復和缺位并存,各級政府不能很好履行其環保責任。財稅體制改革時中央和地方財權劃分未考慮環境事權因素,中央、地方財稅分配體制與中央、地方政府環境事權分配體制反差較大,轉移支付不能代替稅源、稅基和權責的一致性。國有大中型企業利潤上交中央、治污包袱留給地方,許多歷史遺留環境問題、企業破產后的污染治理問題都要事發多年后的當地政府承擔,貧困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財力更難以承擔治污投入,地方政府環境責任和財稅支持條件不對等。
公共財政環境保護投入不足
財政投入尤其是地方財政投入不到位首先,從財政包干體制向分稅制改革的體制變革過程中,地方政府履行基本職能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地方政府用于環保的投資缺乏有效的能力保障,難以充分履行環保責任。其次,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和激勵機制來投入于環保。在目前的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財稅制度下,地方政府稅收主要靠產業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工業,特別是短期內利高稅大的重工業項目,而恰恰是這些項目給地區環境帶來的壓力最大。再次,由于各地發展水平不平衡,而中央政府的宏觀調節能力又有限,各地區環保投資力度差異很大。中西部的不少省份,盡管受到經濟條件限制,也都不斷加大環保投入的力度,但環保投入比重極低。
由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引起的財政支出的“越位”、“缺位”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慣性,政府行政干預多,政府大包大攬的局面仍然未得到根本改變。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出現的新問題,如社保、環境保護等方面,政府投入則嚴重不足,是目前財政支出“越位”或“缺位”的最主要表現。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事權交叉部分,國家財政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三級政府中,而占全國人口、土地面積和社會管理與服務的大部分的縣、鄉兩級政府可支配的財力有限。特別在經濟困難地區,政府財政拮據,只能保吃飯,保最低行政教育經費,財政部門為平衡預算,不得不砍掉一些預算項目支出,財政“缺位”現象相當嚴重。在此情況下,環境保護投入資金更是難以落實和保障。
環保資金供給上缺乏穩定有效的財政制度保障近些年來政府的大幅增加環保財政支出主要是“環境問題導向”的應急式投資,缺乏持續性的保障。事實上,我國當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正是缺乏保障環保投資的制度建設的一種反映。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還沒有建立起有利于財政投資穩定增長的政策法規體系,盡管我國己經圍繞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進行了多年改革,但目前還沒有建立起有利于財政環保投資穩定增長的政策法規體系,以確保政府對環保的剛性投入,提高財政投資的效率和效益;二是我國現行稅制中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稅率的選擇都未從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尤其是消費品稅收的作用還未發揮出來,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只存在與環保有關的稅種,盡管這些稅種的設置為環境保護和削減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資金,但難以形成穩定的、專門治理生態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三是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當前我國推行的環境經濟政策還很有限,尚未形成有利于環保投融資的經濟政策體系,財政資金的拉動力不強,資金引導性不足,績效不高。
環境保護財稅政策不完善
關鍵詞:德國 房地產稅制 比較 借鑒
在當前全球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大環境下,德國房地產市場的平穩態勢格外引人注目。雖然我國與德國在經濟制度上的具體情況有所區別,但在同為市場經濟國家,都要遵循市場經濟一般規律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通過分析高效運行的德國土地房地產稅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鑒。
1 德國房地產稅制現狀
德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其國民的高收入、高稅收和高福利是其發達的主要標志,經濟的發達尤其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又是依靠稅收的強制性征收不同的稅種而實現的。而作為德國的主要稅種財產稅,現行包括土地稅、房產稅、不動產交易稅和遺產稅及贈與稅。
1.1 土地稅
土地稅屬于直接稅,納稅義務人規定為土地所有者,對所有的土地征稅,包括農村生產用地和建筑用地。此稅種名稱雖設置為“土地稅”,實際上卻是政府向國內存有地產,即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征稅。德國土地稅執行的既包括城鎮內也包括農村的寬征稅范圍,這種寬征稅符合縱向公平原則,有利于確保稅收收入來源充裕。同時,土地稅稅額依據登記的土地價值和狀態予以確定,征稅基礎為每年初按稅收評估法所確定的征稅標準,即根據土地的成交價格得出同類土地的納稅價值,一年一繳。
1.2 房產稅
房產稅也屬于地方稅,有專門的《房產稅法》。長期以來,德國政府都將房地產視為重要的剛性需求與民生需求,采取促進居民擁有住宅所有權、房產地產一體化,因此,住宅作為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在征稅時與其他類型的土地買賣和經營嚴格區別對待,對自有有自用的住宅只需要繳納房屋坐落的土地稅,不需繳納房產稅,用于出售的房地產要繳納評估價值1%~1.5%的房產稅。
1.3 不動產交易稅
不動產交易稅為地方稅,相應也存有《不動產交易稅法》。在德國,不動產交易稅以房地產買賣時的交易價格為征稅基礎,基本上是按房產價值的3.5%征收,各個聯邦州有所不同。不動產交易稅是非常重要的調節手段,政府通過此稅種,可以間接加大房地產投機炒作成本,壓縮投機者“低買高賣”的盈利空間。
1.4 遺產稅及贈與稅
納稅人為繼承人和受贈人,以所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價額扣除與之直接相關的項目后的凈額為課稅對象,扣除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債務、喪葬費用以及法定的按不同親屬分等規定的基礎扣除額。再依據遺產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與被贈予人的親疏關系實行不同的全額累進稅率征收,最高稅率達到70%。
德國為保障居民住房,還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保障國民住房供應。首先,在保有環節的財產稅征收以外,如果不動產通過買賣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盈利,還要繳納15%的差價盈利稅。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投資者的房租收入需征收25%的資本利得稅。其次,德國政府鼓通過其自有特殊合作建房機構——住宅合作社,從信貸、土地、稅收等多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居民合作建房、自建房,特別是在稅收方面,對合作社的所得稅、財產稅等均實行較低稅率。通過合作建房、自建房,建立起多渠道的住房供應體系,打破開發商對房屋供應的壟斷。再次,德國政府對參加住房儲蓄者給予獎勵,并根據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為每個家庭提供穩定房價的稅收保障,增強支付能力。最后,德國政府對地價、房價、房租實行“指導價”,各類房地產價格由獨立的房地產評估師認定,并在各地設有房地產公共評估委員會,這些機構提供的指導價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所有的地產交易均有義務參照執行,使房價在合理的范圍內波動。對不執行者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2 根據德國經驗對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問題的基本判斷
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經過幾十年來不斷完善,對于調控房地產市場,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與經驗比較完善的德國相比,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體系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2.1 征稅對象不完整,范圍比較狹窄
首先,房地產稅征稅對象過于狹窄,這會阻礙房地產稅收調節經濟的效果。目前我國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并沒有涉及農村,而是主要面向城市、縣城以及建制鎮。對于征稅對象,國家對個人非經營性用房以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用房等免征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沒有充分利用的林地、荒山實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樣城鄉稅制沒有統一,對象也有差異,稅負公平的原則根本沒有得到體現。
2.2 計稅依據設立得不合理
我國房地產稅種繁多且存在多個征稅標準,如面積、交易價格、投資總額、評估價格等名目都是計稅依據和課稅標準。征稅標準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產稅收的難度,又降低了房地產稅對市場的調節力度,違背了房地產稅設置的初衷。由于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存在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產稅收收入呈反向增長彈性。在許多區域的土地交易市場上,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太低,減弱了稅收的調節能力。
2.3 輕保有、重流轉
我國目前房產稅制存在輕保有、重流轉的現象:一是在流轉環節的稅收種類較多,保有環節的稅收種類少;二是在流轉環節的稅率高,保有環節的稅率低。相關資料顯示,針對城鎮土地持有環節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稅,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對于非營業性用房免征使用稅。目前我國還存在一種現象,那就是全國空置住房數量正在不斷的增加。2010年國家電網公司對全國六百多個城市的進行了調查,發現全國共有6540萬套住宅電表連續6個月讀數為零,這些住房足足可以容納2億人居住。海南三亞商品房空置率更是高的離譜,局部地區達到90%了左右,這表明了我國房地產投機性需求的泛濫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沖擊,這也說明我國對保有環節征收的稅額過低,一直使住房空置率如此之高。而我國對流轉環節卻征收高達30%—60%的增值稅,這樣不同環節的征稅標準差距過大,會嚴重降低房地產稅的調節效率。
2.4 房地產稅收的目標繁多
我國房地產稅種較多,而每個房地產稅種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標,且每個稅種的政策目標都專門化,所以導致整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政策目標不明晰,各稅種之間的政策目標不協調。
除了以上所述問題之外,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還存在稅費不清、稅收征收不公平以及稅收政策不統一等問題?,F行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產稅的調節作用難以發揮效果。而且,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課稅稅種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3 借鑒德國經驗推進我國房地產稅收改革的政策建議
3.1 優化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
3.1.1 開通并增加保有階段的稅收
根據有關學者研究,需要依照統一的計稅依據,在房地產的保有環節征收統一的房產稅。全部按價格征收,適度增加經營性房屋房地產稅收,減少非經營性房屋房地產稅收,從而促進各個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與此同時,配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實行居民自住第一套住房免稅政策等。重要的是,如果增加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使得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有所增加,那么我們要認清其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抑制房地產價格,而是為了平衡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不對稱的現狀。維護稅負公平原則是保有環節增稅的首要目的,還可以降低潛在經濟風險,促進社會和諧。
3.1.2 規范并降低流轉環節的稅負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對收入分配不均的問題十分的敏感,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實現收入的第二次再分配的手段為人們所熟悉。規范并降低流轉環節的稅賦,比如營業稅等,以此促進存量資源的重新優化配置;降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稅負,逐漸取消規定的房屋出租所得12%的房產稅,改征房屋租賃綜合稅。至今為止,僅上海市已經出臺了綜合稅相關政策。對租借的私有住房收取的綜合稅為房屋出租所得的5%,對于轉租私有住房所得則減半征收綜合稅。
3.1.3 適當時機開征物業稅
當前,國際上許多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已經開始在房地產市場開征物業稅,我國也在部分地區開始試點。物業稅征收的對象是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等,每年向所有者征收一定稅款,實際上是政府以其強制力,對房地產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用于補償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費用.它的征收前提在于納稅人必須有房地產資產,并以資產價值作為征收物業稅的基礎,物業稅是保證地方財政穩定的關鍵性因素。
物業稅是在保有環節進行征收的稅種,可以合并房產稅等針對房地產征收的稅費,改為征收物業稅,并使物業稅征收額度大體與前面合并的稅費總額基本相等。這種一次性征收物業稅的做法,有利于公務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利用程度,有利于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來為百姓創造優良的生活環境,有利于為本地物業水平和價值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礎,以達到增加消費力的目的。
3.2 完善房地產稅收法律法規
3.2.1 制定統一的房地產稅基本法律
目前,我國稅制不統一,實行標準不統一,計稅依據不統一,對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帶來了許多不便,容易造成稅源流失,征管不利的后果,這都與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不健全有關。所以要盡快統一稅制,制定統一的房地產適用法律,制定一部涵蓋所有納稅主體,沒有內外資企業和國內外公民區別的新的房產稅基本法,改善稅制不統一的現狀,這對于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相關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3.2.2 規范房地產稅收法律體系
房地產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在于規范房地產稅收法律體系,我國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一種稅收可能涉及幾種法律,而對于有些稅種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說明,所以需要對我國房地產稅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及暫行條列進行整理并適度調整,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發文??傊覈康禺a稅收法律體系的具體設置要充分符合我國房地產市場運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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