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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防技術;工程建設消防;標準;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2012)20-0054-01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是我國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查、核定、驗收的主要依據,也是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及工程驗收的主要參考,更是公安消防系統開展日常的消防監督、消防檢查及消防執法的技術參照。
一、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概述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主要指根據《標準化法》及相應的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制定和頒布的,用以確保工程建設消防技術安全的國家性、行業性及地方性的不同標準,這些標準也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各部門按照《標準化法》法定程序出臺的,以規范我國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相關領域的準則及規定,更是建設、設計、施工、生產等不同單位及公安消防機構實施工程施工、產品安全生產、開展消防監管的主要依據。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又名為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范,主要是按照《標準化法》制定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及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強制標準。我國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特別是消防安全規范作為國家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對于增強我國各類建筑物的預防火災能力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及工程驗收等具體活動中,所有開展工程建設行為的單位及相關人員一定要依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工作,嚴格執行相應規范,這是各個單位及公安消防機構的必須達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共識。
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存在的問題
(一)強制性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條款設置標準未能一致
科學規范的強制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條款作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在開展工程建設工作時一定要遵守的標準,同樣也是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必須著重控制的工程消防質量的依據,其條款規定必須嚴謹細致。但目前我國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雖屬于強制性標準,但在不同地區的條款設置標準卻沒有一個統一的可以參考的標準,造成無法有效開展工程建設消防的質量控制工作。其中尤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現得尤為明顯。
(二)不同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針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相互矛盾
這類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不同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同樣的消防設施的規定卻不一致。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關于應急的照明燈具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等對應的備用電源規定其持續供電時間是30分鐘,對疏散和應急照明燈具的光照照度則是按樓梯間不得低于5勒克斯、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低于1勒克斯及疏散走道不得低于0.5勒克斯,且這些規定是強制性條款。但《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這方面的規定則是高過100米的建筑的應急的照明燈具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等對應的備用電源規定其持續供電時間是30分鐘,其他的則是20分鐘,而針對疏散和應急照明燈具的光照度只提出了要高于0.5勒克斯的要求,且不屬于強制性條文,這就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相互矛盾。
三、提高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統一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標準,加強強制性規定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條文的用語必須統一,我國相關部門可以修訂相應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統一設置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避免再次出現各類消防技術標準間的規定互相矛盾,難以操作的問題。在確立和修訂相應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條文時,也要注意規范條文用語,盡可能少使用“宜”或“不宜”等意思模糊的詞語,以免產生操作不明確問題。
(二)提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質量
雖然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第18條規定,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條件之是建筑總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建筑給水、建筑消防電源及建筑配電、建筑消防設施等各個方面的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條文規定進行,且在第48條明確給出了強制性要求的相關定義,即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的相應規定。針對部分涉及工程驗收的評定規則中的內容必須從嚴進行審核,審核人員要積極并及時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做好交流和溝通,確保工程能夠合格驗收。
(三)針對不同的違反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要區分對待
對違反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及違規行為必須要區別對待,即要認真教育,又必須依法處罰,以保障執法公正、公平和分開。違反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及違規行為主要分如下情況:一是審核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技術標準的違法及違規行為,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責令相關設計單位進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監督和管理直至其改正違規和違法行為,對有著多次違法及違規行為的設計單位要上報至所在地的工程建設對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二是在開展消防設計備案抽樣檢查及驗收時中發現有關單位的違法及違規法行為,則必須針對違法和違規行為的較重程度及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罰;三是在消防設計抽查中出違法及違規行為,并且是由工程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或是故意造成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工程質量,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責任單位開展處罰。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應用及執行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必須結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同方面科學、具體的分析,選用正確、合理的方法進行糾正,以確保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能夠得到規范的應用,保證我國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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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葉軍.消防技術標準沖突適用原則探討[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0,11.
論文關鍵詞 違法建筑 行政裁量權 內部規制 外部規制
一、引言
隨著近年來幾起震驚全國的暴力強拆案件的出現,行政成為眾人熱議的話題。在這些案件中,暴力沖突不僅僅體現在行政相對人的暴力抗法上,也體現在行政人員的暴力執法上,這使得政府形象在民眾心中大打折扣。
為了杜絕違法強拆的頻生,重樹政府的權威,2011年5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立即強化對于征地拆遷制度規定的監管,對違法強拆行為進行問責,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措施雖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卻仍然達不到治標又治本的目的,甚至在新拆遷條例明令禁止行政強拆的前提下,以拆除違法建筑帶動拆遷行動的新模式開始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這些現況讓我們明白僅僅強調行政機關自身依法行政的做法是不足夠的。
違法建筑不僅具有違法性,還具有危害性的特征,而由于其具體情況的不同,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緊迫程度也不盡相同。綜觀全國大部分城市治理違法建筑,基本上是以拆除為主,其中不免存在著濫用行政裁量權的可能性。雖然,在這個愈加尋求“個體化正義”(individualized justice)的時代,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其客觀必要性,但是這并不代表其不應受到約束,因為“裁量正義”(discretionary justice)也同樣需要保護。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 ,畢竟,如馬克·吐溫所言:“當你有一個榔頭,所有東西都是一個釘子。”
我們早已知曉唯有權力能夠制約權力,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的“戴著鐐銬跳舞”,不僅需要其自身的內部規制,還需要來自于外部的有效規制。
二、對違法建筑處理中行政裁量權問題的剖析
違法建筑的現象在我國存在已久,并隨著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日益成為難以根除的城市頑疾。到目前為止,我國立法機關尚未正式制定違法建筑的界定規則,對于違法建筑的概念界定還只散見于各級行政規章,這造成了各地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標準不一、認定主體繁雜混亂、認定程序缺乏規范等問題。在學理上,雖有許多論著都對違法建筑下過界定,但由于實踐中違法建筑的種類過于繁多,實在很難得出一個不以偏概全的結論。
在現行法律中,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筑的行政管理主體,擁有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筑的確認機關。而在政府內部,有權參與違法建筑管理的部門眾多,例如國土、市政、環保、房屋管理、交通、規劃、城管等無一不有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的權力,我們從中不難發現,有權認定的行政部門不僅多還存在權力交叉,一處違法建筑多個部門都能夠依據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認定,這不但造成了資源的浪費,更甚于演變成一場混戰,并且最終這場對戰的惡果是由公民吞下的,難免引起行政相對人較大的對立情緒,以至于為暴力抗法埋下隱患。
顯然,造成這種現狀的根本原因在于相關法律規范的缺位,使得各地政府無統一的參照標準,但造成濫拆、強拆的后果卻是行政機關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一)缺少法律的統一規定,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難以奏效
由于違法建筑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各部門均各自使用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處理、由此引發一處違法建筑多部門管理、多部門執法、多種處理方式。制定主體多元,涉及領域廣泛,不同的部門在各自的領域規定自己的裁量標準,但是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的普遍現象又沒有得到解決,在涉及權力的行使時,按照誰的標準使用呢?
此外,雖然我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也肯定了行政法上的一系列基本原則,例如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公平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原則,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實踐中原則控制出現空洞化傾向,對行政活動約束效率還遠遠沒有得到落實。
就違法建筑的處理來說,行政合理性原則、比例原則等行政法原則與其密切相關,行政機關在進行處理時,多依賴這些原則在自由裁量的范圍內作出決定,但其決定是否真正運用了這些原則,是否最終保證了決定的公正合理性,卻是留給行政機關“不證自明”的。
(二)缺少裁量基準
當前,我國對違法建筑所采取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收入等,在有多種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目標的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所選取的并不是對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我們即可以說行政機關存在手段與目的不相稱的情況,違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重要的不是由誰來拆,而是為什么要拆,在行政裁量的范圍內,行政機關作出此種決定而非彼種決定的緣由何在。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對違法建筑的違法成因和危害大小加以區分,一律予以拆除,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行政裁量權的濫用。
“行政強制是最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方式,涉及對公民人身權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財產權的處分,屬于典型的損益行政行為。” 在違法建筑的處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一權獨大的局面非常明顯,當利維坦式的行政機關化身超級保姆,又無有效的內外規制,故而常常加重了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
(三)認定過程中存在形式不正義
法律上所指的沒有偏私,不僅指實際上沒有偏私存在,還指在外觀上也不能使人有理由懷疑為可能存在偏私。因此,當一人獨握調查權與裁決權時,即使其本人并無偏見存在,也會因形式上的不正義使當事人很難相信裁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并且,行政機關以中立身份解決民事或行政爭議,在此過程中必定會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需要在對有關法律的解釋的基礎上作出裁決,這其中,行政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法律素養、教育背景等,都會成為左右最終裁決的重要影響因素。
行政機關畢竟不不同于法院,法院是一個中立的裁判機構,以事外的第三者身份處理爭議案件,而行政機關則不然,它在行政過程中,既是裁決者,又可能是當事人一方。這種功能的混合實際上導致行政主體“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會影響程序的公正性,而這種特性導致由政府某一部門單方認定違法建筑難以服眾。
(四)監督機制難以奏效
在行政權、公民權和司法權的博弈中,法院被認為是更合適的裁判員,最根本的因素是其天然具有定紛止爭、保護權利的獨特地位和功能。除了中立性外,還有一套不斷改進的程序機制來保障法院能夠更好地審查行政裁量權。
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中,“英國法院有時甚至認為行政機關不正當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是沒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法院同樣可以發出強制令,命令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 ,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比較強調行政權的優越性與有效性,所以,對行政當事人施加制裁一般都可直接實施,而無需法院的介入。” 這導致法院難以以合法理由去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
在構建“法律之下的政府”中,自由裁量事后監督體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我國立法賦予法院司法審查的權力,但是在實踐中,法院卻很少根據本應被奉為圭臬的《行政訴訟法》第54條來對行政裁量進行司法審查。固然,法院以自己的價值取向間接影響,甚至作用于行政機關行事的擔心是很有必要的,但這種擔心有時候也是夸大的,法院用司法審查來制約行政裁量權,通常僅以解決具體糾紛為基礎,并且司法權的擴張與壯大以與行政權相互制衡為限,其最終目標在于保持權力之間的力量平衡?!皬姶蟮男姓嗳绻渲b束的司法權,那么,傳統的分權制衡原則就會蕩然無存” 。
大量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正在迫使法院打破傳統的審查模式,采取更加積極的舉措,但是,出于對行政效率的要求又使得法院不能過度的干預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在權利博弈上,不是只有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博弈,還有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對戰。在我國,行政權一直是強大的,但司法權則不然。除此之外,盡管當下公民的權利意識已達到了空前絕后的高度,但因對于政府的依賴和對行政權力的敬畏的歷史和文化原因,也使得司法審查的發展難以跟上社會對權利保護需要的步伐。公民權是弱的,如果保護其生存的司法權同樣是弱的,那么,在主張以司法審查作為制約行政權最有力的武器時,司法權又如何與行政權進行有效的抗衡呢?在這樣的機制下,行政裁量權只會是一個令所有人都感到恐懼的黑箱。
三、違法建筑處理中行政裁量權的規劃對策
自由裁量的廣泛存在的確可能對法治主義來帶一定的威脅。但抽離掉一切“人的條件”,妄想構建出能夠洞察全局的蒼鷹之眼和洞幽察微的青蠅之眼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細化并不代表著理性化,恰恰相反,過多的規則免不了帶來制度的僵化,并且那些規范的實際作用或許還會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面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僅靠壓榨其生存空間是無法解決的。我們需要做的是使其從內部走向理性化,輔助以外部的有效監督,這樣才能使其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一)內部規制
對于違法建筑的定性問題,不應單一的由某一個機關進行認定,而應該由幾個機關共同完成,或者是由同一機關內的不同部門一同認定,打破對于定性問題的“壟斷”。
此外,還需要嚴格遵守正當程序原則,進一步落實聽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等制度。通過有效的公眾參與,保障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避免非正義決策的出現,使得決策具備可供實施的民意基礎。
在對行政相對人作出違法建筑的強拆決定時,需要對此決定作出的過程進行論述、結果進行論證,并一并送達至行政相對人,讓行政相對人可以充分了解到決策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外部規制
1.立法。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對違法建筑的概念作出明確規定,規定有權進行處理的行政主體的范圍,為各地方進一步規范違法建筑的處理提供標準。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理來說,最好的規制辦法就是在作出決定前,通過一系列的立法規范,首先將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權從行政機關手中剔除出去,使權力能夠被壓制在可控的范圍內,這樣才能先從源頭上減少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可能性。
2.相對方。權力不僅可以由權力來制約,也可以由權利制約。要防止行政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在于構建一個雙方能夠理性溝通的平臺,避免和克服行政機關對信息的壟斷。當事人的有效參將形成對行政權行使的制約性機制,并可以通過一系列互動來使自由裁量權走向理性化。
但是,在違法建筑處理過程中,當事人能夠有效參與其中的過程十分有限,并且還處于明顯劣勢的地位。如要讓相對方真正成為更夠與之抗衡的角色,就必須保證其在此過程中能夠獲得充分的信息,享有充分的程序權利。
換句話說,要想讓相對方真正擁有與權力主體平等對話的資格,還需要各種制度的完善,例如政府信息公開、聽證、申訴等制度的構建,來做為堅固的后盾。3.法院。為了讓法院能夠更好的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需要有關部門盡快確定“”的標準,使得司法審查能夠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讓自由裁量行為不會超過其界限,成為危害公民生活的違法行為。
四、結語
實踐中,對于違法建筑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活動,不能以單一的方式進行處理。在“違”與“拆”之間并不能想當然的劃上等于號,兩者中間實際大有可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有著導致非正義的可能性,所以才需要使其走向理性化,而這種引導不單單來自于其內部,還需要外部的牽引與監督。
英美國家的行政法制已經開始進入積極行政和行政權力控制雙重發展的現代模式中,“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的“夜警”國家也終將隨著時代的變遷同曾經的“全能型政府”一同退出歷史的舞臺。政府必定要回應社會的需求,兩者不可站在對立的立場上。法治時代中,控權早已不該是傳統模式下將只通過運用單一手段將行政權桎梏在狹小的籠子中,而是將代表“社會需要什么樣的政府”的積極行政和代表“政府需要適應什么樣的社會”的消極行政二者結合。對行政裁量權進行必要的規制,無論是來自于行政機關本身還是來自于外界,都并不會打壓住其所具有的超強的靈活性和社會適應性,而只會使其趨于完善,使得公民成為最終的受益者。在違法建筑的處理過程中,必須要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個可以與其交流的平臺,而不能成為一種單方面的“制裁”。雖在現有制度下已存在公告、催告等程序設定,但我們也應該明白僅僅是這種程度的努力還遠遠不夠。雙方處在不平等地位上所進行的對話,難以稱其為理性溝通,這種“強迫”達成共識的方式或許用“命令”來形容更為恰當一些。
從現實中來看,單靠某一權力機關一時的“努力”,或許能夠在短時間內取得不錯的成果,但是道路阻且長,這樣的方法只能解一時之難,而并非長久之計。對于違法建筑的處理是一件任重而道遠的任務,需要多方合作,才能走得更遠。
【關鍵詞】違法建筑;行政裁量權;司法審查
隨著近年來幾起震驚全國的暴力強拆案件的出現,行政強制拆除成為眾人熱議的話題。在這些案件中,暴力沖突不僅僅體現在行政相對人的暴力抗法上,也體現在行政人員的暴力執法上,這使得政府形象在民眾心中大打折扣。
為了杜絕違法強拆的頻生,重樹政府的權威,2011年5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決定立即在全國開展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轉向檢查,強化監管,嚴肅問責,堅決制止違法強拆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措施雖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卻仍然達不到治標又治本的目的,甚至在新拆遷條例明令禁止行政強拆的前提下,以拆除違法建筑帶動拆遷行動的新模式開始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這些現況讓我們明白僅僅強調行政機關自身依法行政的做法是不足夠的。
違法建筑不僅具有違法性,還具有危害性的特征,而由于其具體情況的不同,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緊迫程度也不盡相同。綜觀全國大部分城市治理違法建筑,基本上是以拆除為主,其中不免存在著濫用行政裁量權的可能性。雖然,在這個愈加尋求“個體化正義”(individualized justice)的時代,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有其客觀必要性,但是這并不代表其不應受到約束,因為“裁量正義”(discretionary justice)也同樣需要保護。
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對于違法建筑的“違法性”事實可以做到準確判斷,但對于“危害性”的認定卻難免有著不夠中立的嫌疑,“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畢竟,如馬克·吐溫所言:“當你有一個榔頭,所有東西都是一個釘子。”
我們早已知曉唯有權力能夠制約權力,作為有著天然中立地位的法院,如果由其來對違法建筑的“危害性”進行認定,打破行政機關對于違法建筑“定性”問題的壟斷,或許能夠使其更好的“戴著鐐銬跳舞”。
一、對現狀的思考與探析
當前,我國對違法建筑所采取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收入等,在有多個手段可以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目的的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所選擇的不是對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則屬于手段與目的不相稱。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重要的不是由誰來拆,而是為什么要拆,在行政裁量的范圍內,行政機關作出此種決定而非彼種決定的緣由何在。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往往不區分違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和危害性的大小,一律予以拆除,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行政裁量權的濫用。
“行政強制是最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方式,涉及對公民人身權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財產權的處分,屬于典型的損益行政行為。”,在違法建筑的處理過程中,行政機關一權獨大的局面非常明顯,當利維坦式的行政機關化身超級保姆,又沒有相對強大的司法權來進行制約,故而常常加重了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
行政機關與法院不同,它在行政過程中,既是裁決者,又可能是當事人一方。這種功能的混合實際上導致行政主體“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會影響程序的公正性,而這種特性導致由政府部門單方認定違法建筑難以服眾。
由于違法建筑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各部門均各自使用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處理、由此引發一處違法建筑多部門管理、多部門執法、多種處理方式。制定主體多元,涉及領域廣泛,不同的部門在各自的領域規定自己的裁量標準,但是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的普遍現象又沒有得到解決,在涉及權力的行使時,按照誰的標準使用呢?
由立法統一進行規定或許是個不錯的選擇,有了法律標準,行政機關在制定規范時就有了參照標準,但這勢必會造成新一輪地方行政立法活動,在這一過程中,不但會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難免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
現代社會明顯處于一個規則過剩的時代,企圖用規則構建出能夠洞察全局的蒼鷹之眼和洞幽察微的青蠅之眼只是一種妄想。細化并不代表著理性化,恰恰相反,過多的規則免不了帶來制度的僵化,并且那些規范的實際作用或許還會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在行政權、公民權和司法權的博弈中,法院被認為是更合適的裁判員,最根本的因素是其天然具有定紛止爭、保護權利的獨特地位和功能。除了中立性外,還有一套不斷改進的程序機制來保障法院能夠更好地審查行政裁量權。這些程序改進的目的是,使受到行政裁量權侵害的受害者能夠在法院那里得到最終的權威救濟的機會,因為法院通常被認為是權利救濟機制的頂峰。
故,我們可以大膽提出這樣一種思路。
違法建筑的種類雖然繁多,但是不管從哪種角度看來,我們都可以說違法建筑具有兩種基本特征:違法性和危害性。違法性是指建筑物違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未經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是違法建筑的天然屬性。危害性則是指違法建筑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緊迫程度,從實踐出發,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違法建筑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緊迫度不盡相同。對于違法性的認定,行政機關比較合適,因為此種認定具有專業性、特殊性,行政機關對此更為熟悉。但對于危害性的認定,則由法院來進行更加合適,因為其對專門知識依賴較小,較需要根據一般的常識作出通情達理的判別,并且危害性多是從相對“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來進行判定,需要更加中立、客觀的判斷。
并且,在現實中出現的大量相鄰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在作出裁判時往往需要對違法建筑予以認定,但是法院卻無權進行認定,這就使得很多存在違法建筑認定問題的民事案件往往以不屬于法院管轄為由而予以駁回 。本來相鄰權糾紛理應屬法院受理范圍,而由于存在對違法建筑的認定而無法受理,這為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設置了障礙,同時也為治理違法建筑設置了障礙。
“強大的行政權如果配之羈束的司法權,那么,傳統的分權制衡原則就會蕩然無存”,如果司法機關不能更好的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如何使“法律上之政府”變為“法律下之政府”?
“法官應該審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廣泛地利用他們的權力,尤其是通過擴大平等和個人自由的手段去促進公平——即保護人的尊嚴”,基于違法建筑處理的問題來看,行政相對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因是十分復雜的,不能夠單純的認為無訴訟便無怨言,但隨著最高院宣布法院退出非訴強拆,這場博弈中就只存在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兩方,而這兩者間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尋求公平正義之路更加步履維艱。因此,我們需要轉換思路,以另一種方式進行“審查”,即不正面采用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而是通過認定危害性從而防止行政強制權的濫用。
二、結語
實踐中,對于違法建筑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活動,不能以單一的方式進行處理。在“違”與“拆”之間并不能想當然的劃上等于號,兩者中間實際大有可為。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有著導致非正義的可能性,所以才需要使其走向理性化,而這種引導不單單來自于其內部,還需要外部的牽引與監督。
在行政強制過程中,必須要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個可以與其交流的平臺,而不能成為一種單方面的“制裁”。雖在現有制度下已存在公告、催告等程序設定,但我們也應該明白僅僅是這種程度的努力還遠遠不夠。雙方處在不平等地位上所進行的對話,難以稱其為理性溝通,這種“強迫”達成共識的方式或許用“命令”來形容更為恰當一些。
法院作為一個居中的消極裁判者,固然不能夠主動替公民“發聲”,但是,由于訴訟中的一方為強大的權力機關,而在現有的救濟中又無法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法院為何不能“主動”起來,為行政相對人把好防止行政權濫用的最后一道關卡?當其以正當身份介入“公權——私權”之間時,實則是開啟了一場平等的討論,對公權力形成了強有力的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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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建筑控制區 公路用地 路政管理
中圖分類號: X734 文獻標識碼: A
1 引言
雖然《公路法》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受“馬路經濟”思想的影響,我國公路街道化現象依然普遍存在[1],主要表現在城鎮發展過分依賴公路,各種商業建筑、公共設施以及居民小區等沿路建設,嚴重影響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對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是法律賦予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但因為歷史、經濟以及意識等方面的一些原因,這也是日常路政管理工作的一個難題,沿公路建筑屢禁不止,公路集鎮化依然嚴重,大大增加國家改、擴建公路的投資成本和建設難度。
2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概念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三者之間互相聯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公路的路基、路面、防護設施等實體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區存在的基礎;公路用地位于公路兩側,對公路設施進行保護,為交通安全提供側向凈空;公路建筑控制區位于公路用地外側,為公路拓寬改造預留空間,更進一步保障車輛及行人在公路使用過程中的安全[2]。解決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難題先從這三者的概念說起:
(1)公路是指聯接城市之間、城鄉之間、鄉村與鄉村之間以及工礦基地之間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的道路,公路的組成部分主要有路基、路面、橋梁、涵洞、渡口碼頭、隧道、綠化、通訊、照明、防護及其它沿線設施等。
(2)《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03)第1.0.6條規定:“公路用地范圍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時為坡頂)以外不小于1m范圍內的土地”。
(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縣道不少于10m,鄉道不少于5m,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m”。公路建筑控制區示意見圖1。
圖1 公路建筑控制區示意圖
3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設立意圖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國家立法規定在該區域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有多重目的:
(1)為將來公路擴寬、升級預留土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國家新建公路的速度遠跟不上經濟、社會發展的速度,在原有公路基礎上進行適當的改建和擴建越發顯示出必要性,改、擴建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征地和拆遷問題,現在如果不對公路沿線的建筑物加以控制,將來公路擴寬、升級時會大大增加征地、拆遷的成本和難度,進而影響整個公路建設進程,這也是國家設立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的基本出發點。
(2)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發揮公路應有的效能。公路對沿線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廠和店鋪都希望沿線設立,這些工廠、店鋪如果距離公路過近,將使公路形成街道,進而就會出現隨意占用公路停車、隨意擺攤設點和隨意穿行公路的情況,這將嚴重影響公路的暢通和應有效能的發揮。
(3)可以避免沿線近距離建筑施工對公路的影響,有效地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安全,同時可以充分保證公路上汽車駕駛人員的行車視野,保障行車安全。
(4)可以減少公路上車輛的噪聲和尾氣等對沿線居民的影響。
4 公路建筑控制區難以管理的原因分析
(1)土地權屬交叉,涉及部門多,手續繁瑣
公路用地作為國家建設用地,其所有權理所當然歸于國家,公路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享有公路用地的使用權和管理、審批權,其權屬清晰、明確,日常管理工作難度不大。而公路建筑控制區土地不在公路建設用地征地范圍內,其所有權一般歸于沿線農民集體,如果這部分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則農民集體享用其經營、管理權;如果用于工廠、商業建筑等非農業生產,則必須依法將其征用成為建設用地,歸于國家所有后,才能由國家各管理部門分別行使管理、審批等權利,其中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享有審批權和大部分管理權,公路管理部門享有少部分管理權,主要就是公路路政管理單位有權禁止任何其他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因此,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所有權、審批權和管理權分別屬于不同主體,適用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也有所不同,因涉及部門眾多,手續繁瑣,無疑增加了日常管理的難度,這是公路建筑控制區難以管理的重要原因[3]。
(2)地方政府對公路管理缺乏足夠重視
對公路管理的不夠重視與目前的公路管理體制有關,目前國內公路管理體制是在地方政府授權下由公路交通部門直接管理,公路經營的好壞與地方政府的直接關系不大,地方政府關注更多的是沿線經濟的發展,對于那些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區但經濟效益顯著的沿線工廠和企業,其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往往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認、縱容甚至包庇。地方政府的這種保護政策造成公路管理部門在路政管理中缺少有力的支撐,直接制約了路政管理的成效。
(3)對違法建筑物的拆除難度較大
《公路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在路政執法過程中,如何對違法建筑物進行拆除一直困擾著執法人員[4],違法人員在簽收行政處罰文書后往往并不配合,逾期不拆除時就需要交通主管部門執行,但一般交通主管部門執法力量薄弱,經常遇到各種阻撓,效果并不好,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路法》又沒有明確規定,事實上很多時候法院并不愿意受理此類申請,因此對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已經存在的違法建筑物的拆除難度較大,這種趨勢的蔓延又進一步加重了公路街道化的程度。
(4)公路管理部門宣傳不到位,沿線群眾法律意識淡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政府應及時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并向沿線群眾公告,但據筆者調查,目前地方政府及公路管理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按規定及時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并公告的還不是很多,廣告、宣傳工作的不到位也是沿線居民盲目修建相關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一個原因。
在平常生活中,沿線部分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根本就不知道有公路建筑控制區概念的存在,認為公路是國家的,只要自己的建筑物不去占用公路用地就行了。隨著社會的發展,公路沿線居民都希望能改善居住條件,過上更好的生活,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土地靠近公路又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就成了這部分人的最佳選擇,從根本上講這是由于人們缺乏法律知識和意識造成的,但是管理部門宣傳工作的不到位也在客觀上影響了群眾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及時、正確認識。
5 對解決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難題的建議
(1)建議從法律上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四十五條規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從《公路法》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是禁止行為,但是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卻是行政審批行為,這就造成有些單位和個人故意占用公路用地范圍進行建設。據調查,目前不少鐵路建設單位建設上跨公路的鐵路橋時就經常把橋墩設置在公路的邊溝內或公路邊坡上,而且這些方案也最終通過了交通主管部門的審批。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因為從國家設立公路建筑控制區制度的意圖來看,公路建筑控制區主要起著為將來公路擴寬、升級預留土地和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的作用,不管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還是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只要存在鐵路橋墩等建、構筑物,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路的拓寬改造和通行安全。
因此,筆者建議《公路法》把建、構物的禁止修建范圍從“公路建筑控制區”擴大到“公路建筑控制區和公路用地范圍”,建議禁止鐵路、機場、電站、通信、水利和其他建設工程永久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永久改線,同時建議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工程和架設、埋設的管線設施等盡量采用單跨正交方式跨越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雖然這種改變短期內將擴大跨越工程的建設規模,增加工程總投資,但從長遠效益以及工程全壽命周期看來,費用效益比有可能更低。
(2)建議地方政府加強管理,依法及時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并公告
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公路建筑控制區執法程序和方式,明確公路兩側建筑物在規劃建設部門審批前,應由公路管理部門前置審批,并積極協調規劃、建設、交通等管理部門的矛盾和沖突,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審批的方式,共同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建設,在優化審批程序和手續的基礎上,逐步樹立法律權威[5]。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目前國內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的劃定、公告工作做得并不到位,標樁、界樁更是少有設置,建議地方政府及時做好該項工作,讓公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有據可依。
(3)建議公路管理部門加強宣傳,提高沿線群眾的守法意識
公路管理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標語等宣傳平臺做好廣泛宣傳工作,盡量讓公路沿線的廣大群眾、有關單位及時了解國家關于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法律、法規,了解和認識建立公路建筑線控制區的長遠意義和現實意義,起到“知法才能守法”宣傳作用,力求宣傳的廣度。
公路管理部門同時還要充分利用政府召開征地拆遷動員會、下發文件等機會,在公路沿線鄉鎮領導、村組干部中,在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中大力宣傳嚴格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意義,明確相關規定、要求和責任,力求宣傳的深度。
(4)建議公路管理部門超前管理,將違法建筑“扼殺”在萌芽狀態
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法建筑如果不能在建設過程中發現,建成后再查處不僅違法者自身損失加大,而且執法者拆除難度也會更大,有時拆除一起違法建筑付出的代價會遠遠超過違法建筑本身的價值,并且還會增加人們的不滿情緒,因此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必須堅持以預防為主,必須盡量將違法建筑“扼殺”在萌芽狀態。日常路政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廣泛宣傳公路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人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路政管理人員要經常上路巡查,隨時注意公路兩側可能出現違法建房的跡象。如果在巡查中發現公路邊堆放建筑材料,而該路段又無建筑申請記錄時,就應該引起重視,這時應該即時進行一次調查,如果有違法建筑的還能及時發現,發現得早,責令其拆除,當事人損失和拆除難度也小。
6 結語
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是一項困難而又繁雜的任務,它涉及沿線眾多群眾、企事業單位甚至地方政府的切身權益,接觸面廣,情況復雜,矛盾較多,為減少這些矛盾,充分發揮公路應有的通行效能,公路管理部門應加強預防控制,同時必須不斷優化改進管理體制和方式,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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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測繪技術;問題;解決措施研究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02.072
1 建筑工程測繪技術的重要性
測繪技術是將地面上的實物,通過觀察、測量,將一些具有標志性的建筑準確的繪制到圖紙上。通常在開發一大片工程土地時需要工程師進行準確的測量,根據地勢特點地貌特征繪制地形圖,并提供一些其他的信息,這樣設計工程師才能進行規劃,決策和設計。我們出外旅游時的地圖和旅游圖紙、交通工具圖等是必不可少的東西,這些都是以測繪技術為基礎完成的。測繪技術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我們的生活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測繪工作者經常長期生活在野外,進行測量考察等工作。
2 建筑工程測繪技術存在的問題
2.1 檢查過程松懈
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我國的測繪工程技術的合格率不斷提高,但由于某些原因,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檢查過程不嚴格,測繪部門與檢察部門往往都是一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大家長期在一起工作,彼此之間已經熟悉,在測繪結果中即使出現小的差錯或者紕漏,出于人情也不會提出來,還有些工作人員對測繪結果認識不足,認為微小的差錯不會引起什么大問題,所以不重視,能過就過。他們不知道,建筑工程龐大花費高,即使一個微小的差別也會引起很大的損失。
2.2 各單位合作缺少默契與責任心
建筑工程是一個龐大的工程,任務重且工作繁瑣,隨著工程的不斷壯大并且時間上要求的也比較緊,所以測量人員也不斷增加,同一個工程,人越多面臨的問題也就越多,例如合作問題、技術問題等,由于工程師的習慣不同測量和解決問題的方法不同,不同的隊伍之間又缺少合作和默契,出現問題大家都不管,遇到問題大家都不解決,以至于問題越積越多,工程質量和速度難以保證。
2.3 測繪結果處理不當
一般情況下,工程測繪工作不都是由一個單位獨自完成的,不同的公司存在著技術水平上的差異,測繪方法和標準也不盡相同,所以,這也就造成了測繪結果混亂,不僅帶來額外的花費還影響工程進度。
2.4 測繪技術人員不專業
測繪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強的工作,不僅要求測繪工程師有很深的專業知識還要有工作經驗,由于部分工程師水平不到位,對測量結果處理馬虎,對地形地貌的測量數據處理不當,測量結果馬馬虎虎,導致測繪圖紙的相關信息有誤。另外,隨著社會的進步,測繪工作中引進了很多新的儀器設備以此來提高工作速度和工作質量,但是建筑企業卻忽略了對工程師的培訓,對先進設備掌握的不熟悉,發揮不了作用,有可能因使用不準確出現測量結果有誤的現象。
3 建筑工程測繪技術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3.1 加強監督管理
由于監督管理部門人的監管職能滯后,給一些建筑商一些僥幸心理,即使工程中存在不合理不安全質量不過關的地方也不及時改正,監管部門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各處疏漏比較多,相應部門應設立專門的規定和要求,以法律的要求為準繩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管理監督的規章制度。測繪行政部門應秉公執法,加大執法力度,違法必懲,不徇私枉法。建筑工程的長遠發展離不開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堅決抵制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測量數據,精度,尺寸經檢查合格后才可以批準實施。
3.2 選擇好的合作單位
建筑工程測繪工作需要不同的單位合作共同完成,雖然單位不同,但如果都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制度去執行,各單位之間也就不會存在過大的差異,加強各部門的管理,完善測繪體制也是保障測繪工作穩步向前的必要手段。在選擇合作單位時,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選擇一些信譽高,技術好的單位。
3.3 對監管部門人員的選拔和技術人員的培養
有選拔才有競爭,有競爭才有提高。加強管理部門的人員選拔,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對管理人員采取一些激勵政策,調動大家積極性,提高工作熱情,以此來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對建筑工程測繪工作也有很大的影響,建筑工程測繪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工作,引進的新型設備也比較多且都很難操作,對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可以提高他們的操作能力和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嚴格執行操作標準,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還可以保障工程質量。
4 小結
社會的進步,科技水平的提高促進了建筑工程的快速發展。各種新型設備的引入對測繪工程師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對工程測繪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應及時解決。本文我在建筑工程測繪技術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測繪技術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做了以上總結,因個人能力有限,可能存在不足,只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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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建筑市場競爭非常激烈,一些發包單位為了減少投資,盲目追求低價中標?;谶@種客觀情況,目前出現了一種的名叫“無標底”招投標的新式招標實施方案。本文分析了無標底招標的內涵,并通過對無標底招標實施的風險的剖析,提出了應對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無標底招標;風險;對策
無標底招標是招標單位在招標中不設標底或者即使設標底也不作為評標標準,而是將項目合同授予投標書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且具有最低評標價格的投標人。這種招投標方式采用最新的經濟學理念,量、價分離,既科學又合理,而且極為高效,貼近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符合客觀經濟規律,所以從一出現,就受到了市場和建筑商的歡迎。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有優點就會有缺點,這是相輔相成的,以下我們對“無標底”招標所存在的一些弊端進行逐一的分析。
1實施無標底招標所面臨的風險
任何的經濟制度和運行方式都是建立在某一特定市場基礎上的,所以無論是空間還是時間上,其應用范圍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綜合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來看,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所囿,無論是建筑商還是建筑市場的發育都還不夠成熟,在不少方面還不能完全市場化,在這種客觀條件下,如果不以審慎的態度加以辨析和篩選,貿然的照搬國際上通用的模式,很可能會在國內遇到水土不服的情況,進而引起一系列的問題:
1.1計劃經濟觀念的束縛任何改革都是對某一群體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甚至是剝奪,因此毫無疑問,那些在舊體制下的既得利益者總不愿意主動放棄已經到手的好處,總是有意無意地對改革進行抵觸,或者持觀望心理,這是阻礙新制度推行的最根本原因,具體到國內的建筑市場上,則會大大地制約“無標底”招投標制度的順利推行[1]。
1.2法律法規不健全。就我國目前的客觀情況的來說,由于接觸“無標底”招投標制度時間不長,還沒有一套統一的實行方法,導致整個招標過程從方式到程序都比較混亂。缺少一套完整的無標底招標管理辦法,無標底招標項目的實施過程存在許多的漏洞。比如手續不全開工,要求墊資,拖欠工程款等。
1.3違法違規問題嚴重。主要是承包商與投資人互相串通,沆瀣一氣,做出很多違法違規的事情來,長此以往,整個建筑市場都會受到嚴重損害[2]。
1.4招投標價格虛高。就我國目前的客觀情況的來說,由于接觸“無標底”招投標制度時間不長,還沒有一套統一的實行方法,導致整個招標過程從方式到程序都比較混亂。其中比較突出的一個現象就是無法合理的確定基準價,從而造成招標價格超過合理水平,甚至會出現最低價格也高于基準價的現象。
2防范風險的對策與建議
2.1加大無底招標的宣傳力度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率先更新觀念,轉變管理職能,為無標底招標的采用、發展積極營造條件;建筑市場主體觀念轉變,投資商應遵循市場規則,消除買方市場意識,依法辦事。承包商要加強內部經營管理,不斷提高和解決自身競爭能力,尋求適應WTO規則的途徑,以嶄新的觀念意識適應和挑戰建筑市場。
2.2制定和完善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規無標底招標要求有成熟、開放的建筑市場,需有法可依,為此應加快市場完善步伐,加大規范建設市場的力度,確保公開、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嚴格清出機制,確保規范、統一、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場環境,在招投標過程中應嚴格查處低于成本價的惡意競標行為。通過調整和完善己頒布法規中與現行要求不相適應的條款以及完善工程擔保法和工程保險制度,搞好市場監管。同時應培育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守信的激勵和失信的懲罰機制[2]。
2.3強化施工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機構應同相關部門共同對招投標工程項目的合同進行跟蹤管理,并及時了解和掌握合同履約動態,力爭在工程招標活動過程中加大施工合同在評標中的作用,增加重合同、守信譽的分值,使重合同守信譽的承包商在招投標活動中占優勢地位[4]。2.4加快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改革在無標底招標中,為投標者提供了一個共同的競爭性投標基礎,使承包商能夠獨立計價,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交易價格機制,實行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程類別劃分標準,放開價格控制,實行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自主定價的原則。
2.5業主風險的防范措施招標文件應保留業主認為投標報價全部異常時,重新進行招標的權力。業主應在開標前編制一個標底,以合理的幅度作為報價上限,依次判斷投標價格是否異常,投標文件需包含施工圖預算,供業主分析報價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另外保證評標方法的嚴謹、公正、可靠。確定評價辦法前應預測開標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測算經濟標和技術標的適宜權重,建立技術標每項評審內容相應造價的數學模型。
3無標底招標工作中如何防范投標價低于成本價
為保證公平競爭,防范供應商低于成本報價,經多方面多層次研究可采取以下策略:
3.1堅持無標底招標與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的配套使用,完善投標制度,避免低信譽行為的發生。
3.2嚴格投標商資質審查制度,對投標商的資質進行三連審(招標機構初審、招標管理部門復審、評標專家決審)和共同簽名確認(審查人簽字,存檔備查),這樣可以確保邀請投標商的資信和實力。
3.3嚴格把好技術評審關,評委要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商的投標項目的質量、性能、技術方案做認真的評審,以適應當前經濟發展要求,凡是不實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應及時予以廢標。
3.4仔細做好商務評審,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要認真核實,有分項報價的要逐項審查,保證投標報價的正確性、完整性,公正性,排除投標商有意或大意漏報、誤報現象,保證公平競爭[6]。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造價,重要作用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對整個建筑工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為了保證工程項目的施工目標,承包方和發包方都相互明確自己的權責關系,并且在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工程施工合同對承包方開始實施工程建設,發包方要通過各種途徑來支付工程的造價款項,共同來控制整個工程的質量,保持工程合理的進度,控制整個工程的造價,保證整個工程活動建設高效優質進行的法律文件,對整個工程的建造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嚴格,管理是否規范科學,不僅僅會影響到整個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更對整個工程的造價產生深遠的影響,直接關系到整個工程相關企業的競爭力和生存力。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工程行業起步較晚,在相關的制度方面還不夠成熟,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是整個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環節之一,是明確承包方和發包方各個方面權責歸屬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過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體都需要嚴格遵守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并嚴格貫徹落實,是整個工程價款支付和結算的重要依據,對工程整體的造價最終確定有著關鍵性的作用,基本上決定了整個工程造價的高低,是整個工程管理的重點,對整個工程造價有著深遠的影響,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的工程造價合同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筆者將結合多年工程經驗,做出分析。
1.合同是規定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據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將承包方和發包方雙發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的規定下來,如此,可以促進工程建設的規范性,避免造成諸多矛盾。但是,在我國現階段,很多施工單位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對工程的具體實際情況作出深刻的了解,對工程特點和合同范本沒有清晰的認識,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遵守相關的范本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經濟矛盾,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權責不明確,相互扯皮,推諉責任。
2.在有些具體的工程施工過程中,若是時間比較緊迫,很多時候都沒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帳的結果。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一些突況,工程發生停工,誤工等情況,使得工程的總體費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場上各種材料的價格不斷變化,也使得整個工程的造價發生很多改變,但是沒有合同作為依據,使得結算缺乏強有力的支持,雙方各執一詞,糾紛不斷,工程造價難以得到嚴格的控制。
3.在現階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時候,對合同簽訂、審查、執行過程中缺乏嚴格公正的監督管理。很多工程單位缺乏獨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機制,合同管理隨意性很強,缺乏嚴格性和系統性,對合同中一些比較隱蔽的或者是細微的條款規定沒有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從而使得整個合同管理中缺乏嚴謹性和全面性,這為以后的工程結算造成了很多的經濟糾紛和矛盾。這些問題都可能使得工程造價缺乏合理性和真實性,對工程造價的管理帶來很多的麻煩。必須加以控制。
三.施工合同管理對工程造價控制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的管理對整個工程的造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嚴格性,不僅僅有助于工程造價的合理性和規范性,也有助于減少各種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有助于促進整個工程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介紹其重要作用。
1.合同規定是嚴把設備、材料關的依據設備費、材料費在建安工程費用中約占總費用的60%~70%左右,是工程直接費用的主要組成部分,其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工程造價的大小。因此,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把好設備、材科的價格關。
2.施工合同是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重要依據。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整個工程中,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的規范,對整個工程造價的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簽訂公平合理、嚴謹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為整個工程造價的控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合同內容規定中,雙方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簽訂,有助于各種規定的貫徹落實,若缺乏公平性,則使得合同難以順利執行,造成各種索賠或者是拖延結算。只有合同明確規范,才能夠為工程造價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導。
3..合理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性,有助于減少糾紛。公平合理,規范嚴謹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使得整個工程造價更為合理,也符合法律規定,具有較好的法律效力。同時,通過在合同中對各種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助于減少合同執行中雙方的矛盾糾紛,即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甲乙雙方的合法利益,又有效的控制了工程的造價。
4.規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貫徹落實。在工程的合同協商簽訂之后,通過對各種合同文件的規范管理,并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占據相關的會議紀要,工作單,簽證,設計變更等各個方面的文件,可以進一步完善合同相關的規定,使得合同內容更為細致全面,將這些合同文件作出規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執行的動態執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進合同的貫徹落實。
5. 合同是審核竣工結算的依據。由于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我們已經把涉及工程價款的有關資料進行了分類,并按相關單位進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標文件、承包合同、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與造價相關會議紀要、材抖設備價格確認單、臨時停電停水記錄等資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將上述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理順關系即可。這樣便于工程結算的審核和向審計部門提供詳細的竣工結算資科。
四.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分析
1.訂立好合同
要求合同應內容完整、清楚,用詞嚴謹、準確,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證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順利進行。合同訂立應與招投標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連續性。
2.關于工程變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建設在施工階段,常常會出現設計變更、工期變更、施工變更等工程變更。在出現變更時,甲乙雙方應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和合同的有關條款,分清各自的責任,對因業主、設計或其他合同約定的原因發生的變更,經業主確認后,可以進行合同價款變更并計量;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返工、施工緩慢造成的工期延誤等)導致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行承擔,不予增計費用
3.加強合同執行的管理監督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要有專人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杜絕違規、違法行為。施工合同的執行過程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合同規定及規范要求的行為要堅決抵制,以保證合同有效實施;嚴格遵守和執行結算支付程序,合理進行價差調整。
4.簽訂施工合同時工程造價人員要提早介入
自從《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推行后,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法的招投標工程中,一般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簽訂的固定綜合單價,而工程量清單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工程造價的約定起著重要的作用,必須加以重視。
作為工程造價管理人員,要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各項條款把關,特別注意材料價格、取費依據、計價方式、索賠處理等,均應作明確約定,使合同中約定的承包內容具體化,也為施工中發生設計變更和材料調差提供單價依據,防止因錯漏或產生歧義而造成浪費和損失,為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掌握主動打下基礎。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發生工程量變化而產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因此施工合同中必須約定因工程量變更如何調整綜合單價。如因工程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哪些在合同約定的幅度內可以調整、如何調整,哪些是合同約定幅度外不許調整等,這些均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造價人員注重在合同簽訂時及早介入,從而體現工程造價管理上的主動控制,否則施工合同一旦簽定,將無法更改,直接影響投資效益的實現。
五.結束語
要做好工程造價控制,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必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不僅是完成工程建設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使得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的支付、索賠、竣工結算等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條不紊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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