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5 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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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域金融監管體系 發展 思考
我國縣域金融的深入發展促進了縣域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縣域金融監管體系卻呈現出了機構萎縮、職能弱化的趨勢,亟須構建起以縣級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縣域金融監管體系,以此來提高金融監管能力和有效防范縣域金融風險。
一、目前縣域金融監管之困局
現階段我國縣域金融監管的目標定位于維護縣域金融市場的穩定,保障縣域金融市場的安全,促進縣域金融真正起到支持縣域經濟的作用,保證縣域經濟主體的金融發展權。就目前縣域監管體系而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還存在需理順和改善的幾個問題。
(一)監管機構設置欠妥當,存在監管缺位問題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從目前狀況看,縣域金融機構可以大致可分為五類:一是各商業銀行在縣域的分支機構;二是各縣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三是以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為代表的縣域新型金融機構;四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五是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其他機構。目前人民銀行主要承擔金融服務和貨幣政策窗口指導功能,其中也有部分監管職能,主要是制度執行情況的合規檢查,沒有直接介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管理,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了解不深入;銀監會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包括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銀監會設在縣域的機構辦事處,多數只有1~3名工作人員,在縣域沒有監管能力,對縣域法人機構監管相對薄弱;證監和保監分支機構只設到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縣域沒有機構,從而導致監管鞭長莫及。而縣域擁有眾多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很難顧及每家機構的監管,一些地方委托保險行業協會監管,但協會畢竟不是監管機構,其作用十分有限??傮w來說,各個金融監管機構都存在監管不力的弊端和缺陷,這樣,在缺乏日常監管的情況下就會不可避免地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所依托的法律不盡合理,存在責權不清問題
人民銀行縣級支行、銀監會監管辦與地方政府三個監管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法律設定界限不夠清楚、責權不夠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監管目前尚無法律依據,同時各監管部門之間又缺乏協調一致的配合,導致了各個監管部門之間出現“趨利避害”的金融監管亂象:“趨利”往往導致多頭監管,而“避害”則易導致監管真空。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縣級監管主體由于缺乏專業監管人才而難以勝任監管工作,沒有形成規范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個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的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的法律界限不夠明確,宏觀、微觀一起抓,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有效性不足等嚴重問題。
二、縣域金融監管不力的解決途徑
從對上述問題的分析來看,其原因無非是縣域金融監管的體系沒有完全理順:缺少合理的行業監管主體,缺少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缺少法律支撐。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縣域監管主體建設有待健全
為了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必須在縣域范圍設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主體,來從根本上解決縣域保監會、證監會監管主體缺位問題,真正做到實地監管、有力度的監管。這樣不僅能夠解決行業違規經營行為難預防,還能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填補監管空白。筆者認為,應建立以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的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擴大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人民銀行在縣域的金融監管權應涵蓋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即應增加其對證券保險業的代管職能,擴大其對銀行業機構的微觀監管權,同時增加其對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監管權。
(二)縣域金融監管法制建設需進一步完善
首先,要建立縣域金融監管法規體系,特別是要制定《加強縣域金融監管管理辦法》,對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相關市場主體的性質、準人門檻、經營范圍等進行明確規定,明晰行業監管主體和職責邊界,確??h域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進一步闡明《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的宏觀、微觀監督管理權限和界限,消除多頭監管和重復監管的問題,使有限監管資源發揮最大效率。
(三)縣域金融監管機制建設需大力強化
分業監管體制下,為了科學合理地利用監管資源,解決各監管主體監管資源不足的問題,也為了縣域人民銀行能真正履行銀行、證券、保險監管職能,就需要從國家層面自上而下建立協調機制;需要人民銀行總行與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級監管職責、監管授權、監管標準和業務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省級、地(市)級和縣級分層監管體系,來解決金融機構跨行業業務違規經營難預防、難監管的問題,又能從源頭上杜絕部分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空白狀態,為縣域金融監管注入全新動力。
(四)其他積極對策
完善一系列的監管服務內容、適度調整放寬市場準入政策、強化監管約束等也是縣域金融監管值得采用的方法,同時提高監管隊伍素質,加強監管人員業務、法律方面的培訓和提高,建設一支懂政策、通業務、精監管的監管隊伍更是實現縣域金融監管的有效且必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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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有效性
[中圖分類號]F8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9-0176-02
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金融監管法治環境不夠完善
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在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還是空白。同時由于我國實行分業監管,不同部門的監管法律法規很多是由不同的部門起草制定的,只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因而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缺乏協調性。另外,我國和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內容以及執法程序上存在差異,這可能會給國內的外資金融企業和走出國門的我國金融企業帶來一些麻煩。尤其是對那些跨國經營、跨金融行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然缺乏有效的監管法律法規,因此在外資金融機構需要退出市場時,境內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金融監管方式有效性不足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金融監管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監管多以計劃、行政命令并輔之以適當的經濟處罰形式表現出來,嚴重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F行的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大多是進行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缺乏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性。而非現場監管主要是通過收報表、看數據、查分析等進行監管的一種方式,它能夠從宏觀上對風險進行分析和判斷,以期找到防范風險的途徑。而現代化的監管方式,應是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的有效結合。但目前金融的非現場監管缺乏真實、完整的資料和系統、科學的分析判斷,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1.3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
金融監管機制是一個多層次的、全方位的系統。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問題不僅表現在各級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與行業協會等社會監管機構、內部監管機構與外部監管機構之間,還表現在國內的金融監管與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由于我國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的時間不長,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尚不充分,中外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較大差別,特別是我國在地區性、全球性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地位與自身金融業的發展不相適應等。中外各國監管機構采用不同的標準調查、采集、整理、分析金融業務活動的情況和數據,對風險的判斷和關注程度也不一致,存在差異是必然的,問題是我國尚未建立起系統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必然會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1.4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無論是對金融機構的審批還是對金融風險的分析、識別、判定和化解,都需要金融監管的人員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斷加快、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網絡銀行迅猛發展的背景下,要想實現監管目標,必然對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現有的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和監管手段上,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真正能達到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綜合型人才較少;許多金融監管人員還不能對金融機構的各項指標進行前瞻性和深層次的分析??梢哉f,人才缺乏已成為阻礙我國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一大瓶頸。
2 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對策
2.1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建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為金融協調監管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一是建立和完善層次分明、互相銜接的法規體系??梢钥紤]制定《金融監管法》,對新成立的監管機構的職責權能、監督制約、與中國人民銀行及財政部門的關系等問題進行全面規定。通過在立法上明確監管者的法律責任,可以督促監管者依法行使監管權力,規范金融監管行為。二是按照金融業務發展的新要求,修訂已有的法律法規。同時,要重視立法的整體規劃,提高立法技術,避免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出現重疊或矛盾的條款。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需要制定相關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監管機制、資本充足率和標準、內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團的法律地位。
2.2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風險,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堅持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加強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采取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監管方式。此外,發揮非現場檢測的作用,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非現場檢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主要包括資本充足性、贏利狀況、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與合規性狀況等內容的非現場檢查指標體系。
2.3建立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一是完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這就要理順上述各機構之間的關系,合理、清晰地界定各機構的職責,這樣協調起來才能主次分明,避免監管中權利的爭奪和責任的推卸。二是要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無處不在,而監管機構財力、物力、人力均有限,因此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三是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作用。把地方政府部門納入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可以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四是轉變監管理念,實行激勵相容的監管。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強調的是,金融監管不能僅僅從監管的目標出發設置監管措施,而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引導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
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來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兩個層面,針對這兩個層面的原因分析,則主要從內外兩個角度來進行說明。首先,從我國自身的角度來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人員不足和意識欠缺,以及執行力度較低等問題,主要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起步相對較晚,發展程度相對較低。雖然近幾年有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薄弱,獨立性不強,協調性也不夠,并不能支撐快速膨脹的金融市場,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建設都是借用國外的監管法律來不斷實現的,都還處于摸索之中。其次,從外部環境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本身還不完善,分頭監管與多方監管并存,監管效率較低。但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卻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列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都直接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直接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造成損害,這就使得尚處于摸索中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備受到沖擊。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來自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正是由于我國自身在金融監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夠讓外部行為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有機可乘,并引發巨大波瀾,如果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足夠完善,整個金融機構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度有多大,最終,我們都能夠以不變應萬變,實現全身而退。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從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四、結論
[論文摘要]本文從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經典理論出發,結合國內金融監管工作實踐,對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其對策進行深入的探討。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運行過程進行控制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在金融業發展各階段發揮了強有力的監督保證作用。美國次貸危機對全球的金融監管體系有效性提出了嚴重的質疑,為此,黨的十七大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關鍵在于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本文擬結合國內外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和監管工作實踐,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西方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理論評析
1.從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角度論述監管的有效性,關注的焦點在于金融監管能否有效化解銀行破產倒閉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學說包括金融脆弱說、公眾利益說。金融脆弱說認為由于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難以匹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的沖突,銀行業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因而需要對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公眾利益說認為銀行業是一個特殊的高風險行業,銀行破產的社會成本明顯地高于銀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損于整個社會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監管來防止這種負外部性進一步向社會溢出。
2.金融監管無效的深層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觀點有監管俘獲說、監管尋租說、監管供求說、監管成本說、監管辯證法等。監管辯證法從博弈論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互動關系。Kane的監管辯證法告訴我們,金融監管不是靜態行為,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金融監管度的設計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相應改變,否則,要么以延遲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發展為代價,要么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
3.從制度安排論及監管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實施手段與評價體系。理論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運用委托理論分析提高監管有效性的途徑,以及建立各項銀行監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說,有效的金融監管就是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監管中各利益主體的風險控制的目標和努力方向達成一致,實現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即社會公眾、國家、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的目標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將金融風險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及制約我國監管有效性的機理分析
1.西方經典理論的評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沒有清晰的界定監管的有效性,監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評價標準。監管俘獲理論、監管尋租理論、監管供求理論等否認金融監管的理論,對金融監管存在的各種弊端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金融監管的確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監管制度,已被金融監管的實踐所否定。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是受政府監管最嚴的經濟部門之一。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從反面論證了實行金融監管的目的,不實行金融監管有可能導致一國經濟金融的巨大損失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不論其成本多高都必須實施金融監管。但是金融脆弱說和公共利益說并沒有證明,實行金融監管就一定能達成監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災難性后果,不實行監管就一定導致災難后果。
2.制約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討。首先,從外部環境方面來看,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體系存在缺陷;信用環境需要改善;市場約束機制不強;金融監管體制及監管機制不協調等。其次,從內部原因來看,我國金融監管法規的科學性和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之間結合不夠;以產權制度、財政救濟及最后貸款人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安全網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金融機構并不完全承擔因投機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卻可以獨享投機成功帶來的豐厚回報,造成風險制造者與風險承擔者的不對應,這種不對應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造成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產生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轉嫁激勵和不穩定。
三、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監管有效性的評價標準。監管有效性是監管當局通過監管措施實現監管目標的效果,只有建立監管有效性評價標準,才能科學考量監管效果,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針對性和可比性。在設計監管有效性標準時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要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科學評價監管效果;二是緊緊圍繞法律授權監管機構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三是盡量從定量的角度確立檢驗監管有效性的要素。
2.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能。如何科學合理界定監管機構的職能是研究提高監管有效性中的重大問題,“越位”、“缺位”和“錯位”會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場監管職能,因此應將主要職能放在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上,以此作為檢驗監管效果的主要標準。
3.進一步樹立法治監管理念。法治監管是提高監管效果的根本舉措,這與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開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權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開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規范、強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減少監管的隨機性和行政指令,確保市場各方形成比較穩定的預期。
4、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監管機構的專業性決定了監管人員的專業性,這是確保監管當局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的關鍵。建立監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明確監管人員任職條件,確保從源頭上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只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能從事金融監管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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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實體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金融在不斷的創新,金融監管的環境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金融監管的局限性日益凸顯,致使現有的金融管理體系已經無法適應與滿足當下金融監管的需求,金融異化現象由此而生。金融異化下金融監管體系極其不穩定,并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嚴重的制約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很有可能會引起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因此,面對金融異化所帶來的種種弊端,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就顯得十分必要了。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異化視域下金融風險的特征,然后研究了金融異化給金融監管所帶來的問題,最后為金融異化視域下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改革提出了參考性建議。
【關鍵詞】
金融異化;金融監管;變革
引言
隨著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變革金融監管體系是當前應對金融異化的關鍵。當前,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未完善,因此,金融異化的現象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的表現還不是很明顯。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金融市場、創新金融是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要求。當前,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金融創新的過程中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給金融的發展帶來了更廣泛的風險,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完善金融異化下的金融監管,成為了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針對當前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我國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以備金融發展進程之需。
一、金融異化視域下金融風險的特征
(一)金融異化會加大政策性風險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深入,金融創新行為已在世界范圍內開展起來,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背景下,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外資以發展本國的經濟,世界各國的金融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但是,正因為如此,各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實施的效率變低,從而加大了政策性風險。
(二)金融異化下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加大
由于金融的異化能為金融機構實現短期內的高效益回報,致使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逐漸加劇,為了擴大業務范圍而完成盈利目標,獲得競爭的優勢,各金融機構忽視了對風險的防范,從而加大了各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三)金融異化下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加大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使法律風險隨之產生。隨著金融機構間競爭的逐漸加大,為了立足于市場競爭中,金融機構開始了業務創新,比如理財產品、信托基金等。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效益,銀行的工作人員就要通過各種渠道來推銷理財產品等業務,但是,為了實現成交的數量與金額,很多銀行都沒有在推銷的過程中給予客戶風險隱患的詳細告知。隨著法律的逐漸完善,一旦引發不良后果,這種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這就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
(四)信用風險升級
金融異化的出現,信譽度高的借款客戶改變了以往通過銀行渠道融資的方式,進而進入到金融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形式進行融資,這就致使金融機構失去了優質的客戶資源,為了進一步提升自身的盈利空間,金融銀行機構將業務的范圍進行創新,轉而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購買金融資產,以實現自身的利益。這些不同形式的放貸業務中存在著風險,風險一旦發生,購買者將無力償還,這就促使金融機構的信譽風險升級。
(五)金融風險呈現出破壞性強、集中且隱蔽的性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金融政策不斷開放的背景下,金融風險與金融投資者二者之間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密切關系。因此,一旦金融投資者出現投資失敗的行為,就會大量的拋出手中所持有的金融資產,這就會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狀態,進而戳破了金融市場的保護層。而這樣的金融風險會具有相比以往更強的破壞性。而當投資者意識到風險隱患時,就會采取回避風險的行為,但是風險的根源依舊存在,只是變得更加的隱蔽了。當市場上所有的金融參與者都想將同樣的風險轉移,以降低自身的風險時,由于種種原因,致使風險無法轉移,從而集中暴露出來。
二、金融異化現象給金融監管帶來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致使監管的難度增大
在金融異化的背景下,金融工具的種類在不斷的增多,流通性也隨之加強。這就使傳統的貨幣測量的手段與監督貨幣發行量的手段失去了應有的效力,貨幣的管理難度增大。而央行作為貨幣的發行機構,由于無法掌握金融機構的貨幣量,從而無法完全掌控金融機構,這就制約了貨幣政策的發揮,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金融異化又使金融產品同質化,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在擴大的過程中也越來越相似,這就致使監管機構的監管的力度減弱,或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在實際監管中,出現了監管主體的不負責任的現象,加大了被監管主體的風險。與此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業務在不斷的擴大,使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量在不斷的增多,工作的難度在不斷的加強。
(二)金融異化程度的加深致使金融管理出現真空化
在金融異化程度逐漸加深的背景下,很多新興的套利金融工具的出現致使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無法實現對其的監管行為,因此,金融管理出現真空化,其中尤以互聯網為主?;ヂ摼W金融的產生,使傳統的金融業務具備了互聯網的優點――方便快捷,而與傳統金融的相融合,也使金融業務變得公開透明、成本低、信用度高等等優勢的模式。從本質上說,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異化下的產物,由于互聯網金融沒有資本的要求,這就致使對其的監管處于真空地帶。中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正是處于正空地帶的監管中。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這種處于真空地帶的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安全隱患,如果不能有效的規避風險的發生,就會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三、金融異化視域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途徑
(一)建立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化系統平臺
目前,由于我國對于系統性風險以及其傳導機制的研究比較晚,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具體聯系作用機制尚未研究清晰,因而無法對現有的測量系統性風險指標的實際作用進行明確,現有的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與完善。
建立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化系統平臺,能夠為當前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在各國經濟部門逐漸建立風險數據采集系統;第二,保證數據同系統的數據統計口徑和指標的一致性,從而實現標準化管理;第三,對已建立的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監管制度,這樣才能及時發現風險并規避風險。
(二)強化對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視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風險
在金融危機爆發以前,各個國家所重視的都是微觀審慎監管,也就說在他們的認識里,在防范金融風險時,只要針對個別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保證個別金融監管機構的穩定,就能夠有效的阻止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系統中的擴散,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而自從經濟危機以后,國際市場都充分意識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的創新,微觀審慎監管并不能有效地阻止風險的發生,也不能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要加大宏觀審慎的力度。宏觀審慎監管是從經濟市場的宏觀角度去監管,保證在第一時間內發現潛在的金融風險,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由于其關注面是從整體出發的,因此對于改善金融異化所帶來的影響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強化宏觀審慎監管要做到以下兩點:第一,要發揮貨幣政策的作用,及時調節貨幣的流向和供給總量,在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確保貨幣能夠流向真正有需要的經濟實體。第二,要強化風險監測的意識,加大宏觀審慎的監管力度,完善關于宏觀審慎監管的各方面制度,從而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
(三)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力度
面對金融異化的金融發展背景,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需要得到完善。隨著我國信用評級業的發展,我國政府監管的缺陷隨之暴露,而行業本身也缺少自律行為,這就產生了信用評級機構業務的無秩序現象,致使惡性競爭和評價結果缺失公信力。
要想保護市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國就必須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力度,具體的途徑如下:首先,實行認證監管的制度,規范評級機構的行為,從而減少評級機構之間因為業務需求而產生的不良競爭行為。其次,加大對評級機構工作過程的監管力度,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從而規范評級機構的收費標準,這樣就能減少評級機構之間的利益矛盾,從根源上制止人為提升信用等級行為的出現。最后,建立相應的“入市”和“進市”制度。在以上制度執行后,可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對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進行抽查,將評級機構中常出現評級失誤的行為累積,如果在一定時間內錯誤頻繁出現,則要求其“退市”,相應的,對那些評級質量高的評級機構,可以允許其“入市”。通過一系列監管體系的制定和實施,能夠有效的提升評級機構的業務質量。
綜上所述,面對金融異化所帶來的新風險,以及現階段金融監管力度的缺失,為了能夠確保經濟的平穩發展,必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變革,以抑制金融異化的影響。因此,本文針對現階段金融風險的特征進行了研究,并分析了當前金融異化給金融管理所帶來的挑戰,最后指明了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以確保在金融創新與發展的今天,我國能夠有效的實施相應金融監管,以降低金融異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從而確保我國的經濟能夠穩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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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法律 不足 措施
金融危機,就是指金融資產、金融機構或者市場的危機,表現為,金融資產大幅度下跌、金融機構頻頻倒閉、金融市場暴跌等。金融危機可能是局域性的,如歐洲自由經濟區的金融危機,也可能是系統性、國際性的,如美國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隨著全球經濟自由程度的加深,整個國際市場中,所有國家的經濟都具有對外的交流,自然也會受他國金融狀況的影響,因此,現在產生的金融危機多是全球化的系統化的、金融危機,其破壞力度也相對局域性的更大,而我國作為全球化推進的重要成員之一,自然就備受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但是,也正是金融危機的存在,才能夠讓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承受巨大考驗,促使我國金融監管部門能夠重新自我審視,明確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斷尋求解決措施。
一、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的不足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在危機的沖擊中,暴露出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的不足。
首先,從管理層面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缺少必要的管理人才,對于金融監管法律的重視程度低于其他發達國家,從而致使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在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當中,監管層面平時的疏忽就讓金融危機在我國的損害程度有所上升。
其次,從操作層面來說,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相對較低,就算我國實行了多元化的監管體系,看似與國際已經接軌,但是,多元化的監管體系并沒有得到強有力的執行力,一些法律監管機構更是穩如泰山,毫無居安思危的意識,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低執行力,不僅僅讓法律本身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還讓金融市場的操盤手更是有機可乘,暗箱操作,致使金融市場表面風平浪靜,實則暗濤澎湃,埋藏諸多危機。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來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兩個層面,針對這兩個層面的原因分析,則主要從內外兩個角度來進行說明。
首先,從我國自身的角度來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人員不足和意識欠缺,以及執行力度較低等問題,主要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起步相對較晚,發展程度相對較低。雖然近幾年有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薄弱,獨立性不強,協調性也不夠,并不能支撐快速膨脹的金融市場,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建設都是借用國外的監管法律來不斷實現的,都還處于摸索之中。
其次,從外部環境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本身還不完善,分頭監管與多方監管并存,監管效率較低。但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卻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列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都直接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直接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造成損害,這就使得尚處于摸索中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備受到沖擊。
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來自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正是由于我國自身在金融監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夠讓外部行為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有機可乘,并引發巨大波瀾,如果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足夠完善,整個金融機構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度有多大,最終,我們都能夠以不變應萬變,實現全身而退。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從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
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
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四、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
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
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
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
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關鍵詞:金融監管;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一、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根據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和范圍,金融監管主要分為市場準入監管、金融風險監管、金融業務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四個方面。
(一)市場準入監管是指對金融機構籌建、設立、經營的監管。市場準入監管是關系到金融業是否能夠健康發展,金融業結構和規模是否適度、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設立資格,是否會給社會經濟帶來消極影響的重要環節。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切實把握好市場準入的軟硬條件,得出準確的審查審批結論,從源頭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費者、社會其他成員和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因素。
(二)金融風險監管。金融機構的變化、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表外業務的逐步擴展以及企業改制的發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風險,各種風險之間的聯系和影響也更加緊密和復雜。于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監管金融風險,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監管、最低實收資本金監管、資產負債比例監管,等等。
(三)金融業務監管。金融業務監管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經營合規性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四)市場退出監管。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合(兼)并、變更等實施監督管理。金融業的負外部性決定了金融機構不能擅自變更、停業、關閉或合(兼)并,而必須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備。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構成,其中均規定了金融監管問題。但這些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滯后于金融業發展現狀,并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和立法的結合問題也都沒有徹底解決。同時,在實踐中還存在著法律、法規重復立法和法律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這些都影響到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隨著人民銀行職能的調整和銀監會的成立,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局面,金融監管更具專業化,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需要我們引起注意的問題。首先,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監管。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其次,分業監管容易出現監管真空。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的機構;第三,分業監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卻不高。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規章、條例和監管報告要求的內容不同,被監管者必然會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復或交叉監管,這就增加了監管成本,從而影響金融市場的效率。
(三)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雖然我國政府和央行頒布了關于加強內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我國的專業銀行沒有真正實現商業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內控機制,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未能轉化為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從而使監管部門承擔了過多的責任,使得監管成本攀升,監管效率低下,官方監控與自律監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場約束機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仍主要是一種救監管,缺乏必要的產權約束機制。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水平能夠勝任監管工作要求的鳳毛麟角;普通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普遍不強;信用評級機構無權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剛剛起步;存款人只關心利率高低,不問金融機構信譽好壞;金融機構熱衷于短期利益投機,甚至惡意經營,大大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風險以及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
(五)網絡金融業務監管水平滯后。進入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高科技和網絡的日新月異,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網上金融服務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優勢,迅速得以發展。現代高技術和網絡與金融業的結合,更加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創新向縱深化發展,使我國金融監管面臨新的挑戰。首先,隨著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絡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使金融監管的手段過于落后;其次,有關網絡金融業務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電子銀行的監管上,而對網上保險的監管,則至今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金融監管問題解決對策
(一)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是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鑒于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按照國際慣例和WTO的規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的條文進行修訂完善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此外,根據已建立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出臺相應實施細則。
(二)加強各監管主體間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續性監管的基礎,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為金融監管提供連續、系統、動態的信息服務;通過信息共享制度,節省各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系統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對重要的監管信息實行集中管理,監管職能部門和監管人員對所轄業務資料進行分散管理。實行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經過正當途徑、手續齊備的,需要查閱有關監管資料,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形成。
(三)重視金融機構自律監控機制的構建。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的交易結構日趨復雜,金融機構的倒閉事件頻頻發生,使國際銀行和各國監管機構日益重視銀行自律監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該委員會又通過《銀行機構內控體系的框架》的國際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闡述了關于監督、指導和評估銀行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的原則。就我國而言,要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類似外因與內因對事物的發展的影響,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機構理解并得到執行,才可能達到監管目標,至于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關鍵還是看商業銀行對內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認識,是否不折不扣地執行了內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場約束機制加強銀行監管。有效的市場約束是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場約束機制加強銀行監管,促使銀行穩健經營,體現了銀行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和要求。我國在發揮市場約束作用方面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規范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的透明度,促使銀行管理層穩健經營,又有利于銀行及早發現問題,促使銀行盡快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二是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法律法規和風險防范知識的宣傳,增強其金融法規、風險隱患的識別意識和監管意識;三是建立和實施銀行評級制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職能。監管當局可借助信用評級全面了解銀行的各種情況,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監管措施,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網絡金融業務監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監管技術裝備和高素質人才庫,只有在擁有高技術軟硬件配備的條件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有效的監管。這一方面要求監管當局加快自身電子化建設步伐,依托先進的科技手段,以不斷適應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另一方面“軟件”建設應與“硬件”建設同時并舉,應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技術培訓;第二,加強網絡銀行相關立法建設。一是政府有關部門應就網上銀行的通訊安全、控制權的法制責任、存款保險、保護措施和爭端的適應條文等問題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關數字化,電子貨幣的發行、支付與管理的制度以及網上銀行業務結算、電子設備使用等標準。為給網絡銀行發展一個規范、明確的法律環境,立法機關要密切關注網絡銀行的最新發展和科技創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與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
四、完善金融監管的現實意義
首先,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成分復雜,為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健康的市場秩序,使金融市場在規范的軌道上運作,為了金融市場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監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場作為市場機制,帶有不定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這樣,就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干預和調控。
再次,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也是政府調節和管理國民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所以金融監管問題是一個國家經濟金融良好運轉的很重要的方面,我們應該有所思考,及時發現并解決金融監管問題。
(作者單位:1.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2.河北大學經濟學院;3.河北國防科技工業職業技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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