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6 1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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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耳其是一個穆斯林國家,但是由于它所處地理位置和早期對西方先進法律體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體系和系統完全不同于其他穆斯林國家。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之所以說它獨一無二,是因為它的歷史、宗教、文化介于傳統和現代、先進與落后之中。法律體系的先進程度和適用性,要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相協調。土耳其法律體系的不同之處,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興趣。
【關鍵詞】 穆斯林; 現代法律; 宗教
在土耳其為加入歐盟做不懈的努力的時候,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個方面與歐洲的生活方式的沖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東西方文化的交匯和沖突在土耳其顯得更加強烈,不論是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法律,都在這里得到強烈的印證。土耳其不但地處歐亞兩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從亞州中部往歐亞大陸遷徙的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都不斷受到中西各個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沖擊。它目前所處的位置和狀況,都有使我們對土耳其法律體系進行研究的必要性。
土耳其是一個地處歐亞兩洲,大部分領土位于小亞細亞的亞洲國家,國土78萬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伊斯蘭的準則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絕對重要的地位,對他們而言,很久以前伊斯蘭教義不僅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同時也曾經作為一種法律體系被運用。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蘭教的同時,也把它作為法律在將近400年的歷史中慢慢被接受了. 15世紀,土耳其人建立了軍事封建的奧斯曼帝國,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在廣大地區適用伊斯蘭法。從9世紀中葉開始,由于土耳其在進入阿拉伯伊斯蘭世界并且開始定居,接受伊斯蘭法律也成為了必然。 在土耳其人建立的最后的王國中,特別是影響中亞歷史的奧斯曼時期的政治機構和行政法律是值得我們特別研究的。在安納托利亞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國之前,奧斯曼帝國時代的法律和行政設置結構對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所以奧斯曼時期的法律結構對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來講是最重要的典范。
到奧斯曼時期結束為止,幾乎都是單純的伊斯蘭特征,在300多年的過程中幾乎沒有改變。所以對我們來講,最重要的是在安納托利亞大陸上塞爾柱人建立的封建王朝,官僚政治中法語是他們的生活語言,但是阿拉伯語卻是他們的法律審判語言。
伊斯蘭法律的源泉就是古蘭經,它規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時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蘭經和伊斯蘭的法典來規范的。伊斯蘭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組成,分別為:古蘭經(kur’an)、撒那經(sünnet)、贊美神的詞(İcma)、個人意見和觀點(İçtihat)。這四個組成部分中,前兩個是不容爭執的。伊斯蘭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范,宗教等級,稅務征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面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范疇之內。它規定了復仇、傷害以及對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并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在這部分中對通奸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奧斯曼帝國的法制結構,僅僅是比塞爾柱王朝法律體系更加詳細,但從原則上是相同的。這個法律結構從建國到幾百年的歷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權威僅僅在統治中心保留著。奧斯曼帝國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內部和外部的原因。在內部原因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到19世紀,歐洲列強在奧斯曼帝國的領土上建立了各自自己的勢力范圍,亞洲和非洲的領土已被它們瓜分完畢。在歐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動下,大工業興起,世界市場開始形成。就這樣,全球化的進程開始了。在這種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對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特別是伊斯蘭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隨著歐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鞏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過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影響日強,使傳統的伊斯蘭法受到強烈的沖擊。在內外交困的境況下,在想結束這種無希望情況的統治者selim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后,穆罕穆德三世在(1808-1839也跨出了勇敢和潛意識的一步,為國家法律結構改革和更新而努力。從18世紀末開始,奧斯曼帝國被迫進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這個時候西部的影響也漸漸的進入了土耳其。1839年以后,土耳其的法律對西方更加開放。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統也進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境地。在法律改革方面,奧斯曼帝國主要仿效法國的法律頒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并于1876年頒布了帝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1840年后,伊斯蘭法與西方世俗法在奧斯曼帝國里并存,而且存在著雙重司法系統,即沙里阿(şia)法院和世俗法院。但前者權限逐漸縮小,后者逐漸占主體地位。在引進西方法律的同時,奧斯曼帝國還采用西方國家法典的形式對傳統的伊斯蘭法規則進行了編纂,其產物是《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匯編。這部法律匯編是伊斯蘭法律史上政府對伊斯蘭法規則予以編纂并頒布的首次嘗試。也是政府試圖通過法典編纂的形式使傳統法律系統化、明確化和現代化的最初探索。這種法律現代化的方式對后來產生了持久的影響,中東伊斯蘭國家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現代化,一直采用這種方式。
土耳其是中東地區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過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蘭國家。建國后,土耳其廢除了已實行長達1200余年的哈里發制度,確立政教分離的政策。先后頒布了《 民法》、《 民事訴訟法》、《刑法》、《海商法》等。
今天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以穆斯塔法• 凱馬爾(土耳其共和國創始人)為首的激進派,在共和國的初期1926-1938年期間對土耳其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的結果,在執行了政教分開的政策的同時,也在1936年成立了大國民議會,開始實行民主選舉。
穆斯塔法• 凱馬爾帶領的保衛國家的戰爭,在1920年3月16日趕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后,1920年4月23號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國民議會,做的第一個決定就是以斯坦布不適合做一個執政地,宣告一個政府的滅亡和一個新的政府成立。1921年隨著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在主權下的一個不結盟的國家”的原則被確定后,根據這個原則,對在幾千年來,作為在主權中所適用的政治、管理規則和慣例,進行了一場大變革。
洛桑和平會議以后,和政府的法律改革一起,一個全新的獨立的國家展現在人們的面前。1923年洛桑協議的簽訂,對非穆斯林和外國人的不平等條款被取消。隨后,土耳其新的法律系統也被建立了。國家的法外治權和對非穆斯林的不平等待遇的取消,也意味著:人人平等的原則,在政教分開的新的土耳其法律系統中開始運用。
1923年,共和國宣告成立之前,以對以前生效的法律進行改革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員會:民法、訴訟法、貿易法、審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員會等。
當時民法修改委員會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為主,在他們的修改草案中,不論是不是穆斯林, 都對個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論進行了規定。第二部分,是對其他法律系統和審判權利進行規定。這個草案,以國家需要為主線,建立
了一個新的、現代化的法律體系。
1923年10月29日,從土耳其共和國成立的宣言開始,,到1924年取消哈里發政權為止,是土耳其共和國向社會改革,政教分離跨出了最重要一步的時刻。從這時起,執政黨作出了放下舊的法律體制,吸收西方法律系統中精髓的決定。首先對當時的《瑞士民法》僅作了一點修改后,幾乎全盤接受了。
《民法草案》完成之時,1925年11月5號由共和國總統穆斯塔法•凱馬爾宣布新民法的通過。 1889年的《意大利刑法》在1926年被土耳其接受的同時,依靠德國和意大利法律體系為基礎的一個新的《貿易法》也產生了。
在1926年10月4日《貿易法》和《民法》同時生效。865號《貿易法》中,第一部分是以通常的理論規定了:貿易公司,商業債券,商業承包等等。隨后在1929年5月13日的1440號法令,是在865號法令上附加的《海商法》,在這一部分中一共有1485條,這是土耳其共和國的第一部《貿易法》,一直到1957年1月1日廢除為止。
新的《民法》和以《瑞士債務法》為源泉而制定的土耳其《債務法》一起在1926年10月4日同時生效。這樣,人人平等――這個長期以來人們追求的目標,得到了實現。從此以后,土耳其國民之間,不論性別,民族,宗教,實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則的歷史開始了。
在《民法》和《債務法》從《瑞士法律》轉接過來之后,其他基礎法的轉接也開始了。與西歐國家中相聯系的法律一個個被翻譯后,就生效了。土耳其共和國法律系統理論也進入了大陸法系的范疇中,就這樣從奧斯曼時期到現在,一個“和時代需要緊密聯系”或“和現代法律一起,最現代的一個法律系統”,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僅用了短短3年時間就實現了。 對舊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間的矛盾,他們以激進的觀點和改革的態度對待的。
1929年生效的《海商法》是以德國法律為源泉制定了?!对V訟法》以瑞士的訴訟法為樣本,在1927年生效。《刑事訴訟法》仍然以德國法律為源泉,并在1929年被接受。《破產和執行法》卻是依照《瑞士聯合破產執行法》制定并在1929年生效?!抖悇辗ā返囊粋€重要部分依然是以西歐,特別是德國法律為基本,而制定。所有這些法律都是為迎接以后的形勢變化而作準備的。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土耳其的法律體系就是大陸法系。但因為當時在照搬的過程中,法律人士在編寫土耳其法律的時候,仍然使用了大量的阿拉伯語,直到今天為止土耳其法律仍然是一個晦澀難懂的學科。 土耳其歷史上,這類國家曾長期奉行伊斯蘭法,但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己徹底放棄伊斯蘭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盡管這類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進西方的現代法律,但國內大多穆斯林仍然認同傳統的法律文化,這就導致了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間的沖突,成為法律現代化的巨大阻力。
論文材料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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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 gazi university sosyal bilimler enstitusu turkey
一、生態修復的內涵
在環境科學中,“修復”是指“人們在環境被污染之后,對環境進行合理、適當的治理,使其盡可能地恢復到被破壞之前的狀態,使其擁有本該擁有的功能和活力,從而使其可以重新使用”;生態修復是指:人類停止對生態系統的干擾和破壞,減輕生態系統的負荷,從而給予生態系統依靠自我調節能力與自我組織能力向良好的方向進行演化的機會,或者給予生態系統適當、有效的人工幫助的一種綜合修復環境污染的方法。本文認為生態修復是指國家和人民通過自己最大的努力,將受到自己破壞的生態環境盡力修復到其受損害之前的原始狀態,讓其可以擁有自己之前各個方面的功能,可以發揮自己原有的價值,可以給人民帶來更多、更持久的“福利”,從而使得人民可以從中獲得更多的生活需要,可以給自己的子孫后代提供一個更加美好的生活條件。
二、生態修復與我國西部農業發展的關系
近百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發展,國家越來越富強,人民的生活也越來越富裕,就在全國人民享受快樂生活的同時,環境問題的頻繁發生給國家和人民敲響了警鐘。毫不例外,我國西部地區在時代的進步中也得到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其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快速發展給其生態環境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而且這些損失對其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消極影響?,F在,由于生態系統的嚴重破壞以及治理生態的需要,西部地區各個方面的進步越來越小,其農業的發展也受到極大程度的限制,所以治理其被破壞的生態系統顯得尤為重要。每一次過度的環境利用都可能會同時導致多種多樣不同生態問題的出現,所以西部地區存在著多種多樣的問題,本文將重點論述其眾多問題中的農業生態環境問題。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產生阻礙了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等各個方面的發展,而其作為我國重要的能源、礦產以及原材料戰略基地,是我國健康、全面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地區,所以改善西部地區的農業生態環境問題是我國現在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因為不完善的法律體系是西部農業生態問題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且作為國家和人民行為標準的法律是制約國家和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所以加強與此相關的立法,是解決其農業生態問題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效的保障。法律體系的建立有助于規制政府以及人民的行為,能夠保障農業生態問題的解決以及西部地區更好的發展和進步。
三、我國農業生態修復的立法現狀
西部大開發使得西部農業生態問題日益突出,這一問題的出現不僅阻礙了其自身的發展,而且影響了我國整體的進步。完善與其相關的法律體系是解決其自身全方位發展問題的關鍵。我國存在不系統、零散于各個法律之中的關于農業生態修復方面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表現在十個方面:1.《憲法》第9條第1款至第2款、第10條第1款、第22條第2款和第26條第1款。2.《環境保護基本法》第19條規定和第20條規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相關內容包括:(1)森林維護修復制度;(2)草原保護和修復制度;(3)保障物種的生態平衡保護制度等。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相關內容包括:(1)合理使用草原,在草原農業生態環境承載力限度內開發利用;(2)實行退牧還草制和舍飼圈養制等。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相關內容包括:(1)預防水土流失的法律規定;(2)治理水土流失的法律規定等。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相關內容包括:(1)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2)實行耕地總量不減少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等。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8.《農業環境監測報告制度》、《農業部綠色食品產品管理暫行辦法》、《農藥登記規定》等部門規章。9.《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或《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0.《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農業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等相關的農業環境標準。
四、我國西部農業生態修復法律體系的完善建議
(一)確定完善西部農業生態修復法律體系時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大自然是一個整體和個體的集合,其既可以劃分為一個個獨立的生態系統,又在本質上是一個完整的生物系統,所以我們在修復農業生態的過程中不僅僅要將其當作一個獨立的個體來進行修復,更要將其當作是大自然中的一部分來進行完善,不僅僅要有個體的概念,更要有整體的概念,所以說整體性原則是完善法律體系要遵守的一個基本原則;第二,對農業生態進行修復的原因就是可以讓農業生態系統長期存在下去,可以造福世世代代,所以在農業生態修復的過程之中要注意持續性原則的遵守,為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動力。
(二)完善與農業生態修復有關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
建立西部農業生態修復法律體系是一項十分艱難的任務,所以其要求有關的工作人員擁有較高的專業素質,以此來保證相關法律規定符合農業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律體系的建立不僅僅需要專業素質較高的法律工作人員,而且需要完善的立法程序來保障立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所以說要想完善法律體系,就必須先建立完善的立法程序,給法律的創立以程序的保證。
(三)建立統一、有效的監督管理機構
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不僅僅需要對如何進行修復以及以何為標準等與生態修復有關的內容進行規定,而且要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農業生態修復的監督管理機構,以保證修復工作可以全面、有效地展開。本文認為可以通過建立縱向的上級監督下級以及橫向的各個有關部門之間相互監督這種縱橫交錯的監督管理機構,來防止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權獨斷、防止農業生態修復的法律適用在實際中出現大的使用漏洞、防止部分修復問題無人問津情況的產生。
政府采購制度作為財政制度的組成部分,在很多國家已有相當長的歷史。尤其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制度已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本文介紹美、歐等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特點。
一、美國、歐盟等公共采購法律體系
(一)美國公共采購的法律體系。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有著深刻的法律淵源。美國是聯邦制國家,這一政治體制特點反映在政府采購制度上便形成了兩種政府采購:聯邦政府采購和州政府采購,它們的采購權利有著不同的法律淵源。美國國會授權美國政府支付債務并為美國人民提供國防和福利的服務,這是美國聯邦政府進行政府采購的憲法淵源。州政府的采購權利來自于州憲法,并由州立法機關制定的其它法律予以補充。絕大多數州都授予本州的縣、市、鎮等地方政府設立采購機構的權利。
美國聯邦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由基本法律和實施規則構成?;痉芍饕ā堵摪钬敭a與行政服務法》、《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法》、《合同爭議法》、以及與招標采購有關的《小企業法》;實施規則主要包括《聯邦采購規則》以及聯邦政府各部門為招標和補充《聯邦采購規則》而制定的各部門采購規則。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一提的是國防部的《聯邦國防采購補充規則》,該規則以其嚴密、完備的規定以及充分良好的執行聞名遐邇。
(二)歐盟公共采購的法律體系。歐盟在《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指導下,相繼頒布了關于公共采購各領域的“委員會指令”,共同構成了獨具特色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在歐盟公共采購法律體系中,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有四種指令是關于招標采購的實體性法律。前四部法令分別是:1992年6月18 日頒布的《關于協調授予公共服務合同的程序的指令》、《關于協調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的指令》和《關于協調水、能源、運輸和電信部門采購程序的指令》等四部實體性法律。還有1989年12月21日頒布的《關于協調有關對公共供應品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給予審查程序的法律規則和行政條款的指令》(簡稱《公用事業救濟指令》)和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關于協調有關水、 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部門采購程序的招標共同體規則的法律、規則和引歐條款的指令》(簡稱《公用事業救濟指令》)兩部程序性法律。這六部指令,是適用于歐盟范圍內公共采購的主要規則,各成員國有義務采取措施,使指令的條款在它們的國內法中具有約束力。比如,奧地利在1989年就制定了一個內部適用的公共采購規則,1994年正式以法律的形式頌布實施,稱為《聯邦采購法》。奧地利作為歐盟成員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后,為了與該協議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正著手以歐盟采購指令為依據修訂《聯邦采購法》。比利時于1993年12月通過了《關于公共市場和一些為公共市場服務的私人市場的法律》,規定了公共采購的大體框架,并授權國王就具體事項制定法令。1996年頒布了兩個關于傳統公共采購和公用事業單位采購實施措施和程序的皇家法令。這些法律規定都與歐盟采購指令一致,實際上是歐盟采購指令在本國的具體實施。
(三)國際組織的有關公共采購法令。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通過制定國際協定或示范等基本法律的形式促進國際貿易法律的規范化和統一化。采購法律由于涉及各國的民事刑事法律規定、文化傳統以及國家對外貿的政策,很難達成共識。因此,貿易法委員會于1994年通過了《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簡稱《示范法》),以指導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招標采購立法。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要加入世貿組織,就必須遵守這一協議。世界銀行為規范借款國的招標采購行為,于1985年頒布了以強化對招標采購的嚴密監管而著稱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貨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簡稱《采購指南》),至今已修訂4次。
二、美國、歐盟等公共采購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
歐、美等國和國際組織的招標采購立法,盡管體系不同,有些具體內容也不一樣,但從總體上看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以基本法律為準則,制定具體實施規則,從而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美國和歐盟在公共采購方面都制定了基本法律,并在基本法律和實施規則兩大塊,實施規則必須遵守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各州的立法也應在聯邦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則指導下進行;歐盟各國的采購法律都是以歐盟的規則為基礎的,在某些程序性規定方面有所不同,但也必須符合歐盟法律總的原則。
(二)對公共采購實行強制性招標。美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招標投標法律,而是在公共采購法律中對作為公共采購的主要方式的招標投標行為作出明確的規范。普遍的規定是,凡是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以及某些對公共利益影響重大的私人企業或服務進行的采購項目,達到一定的金額都必須實行招標。關于招標的限額,美國和歐盟(各成員國)按傳統的公共采購部門和公用事業部門的采購將其分為兩類。傳統公共采購部門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限額也按不同部門劃分為兩類。如美國法律規定,中央政府部門進行貨物或服務采購,金額達到13萬特別提款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貨幣單位)必須進行招標;歐盟法律規定,中央政府部門的貨物或服務采購, 金額達到137537 歐元(euro)必須進行招標。
(三)在法律規定中體現競爭、平等、公開、開放的原則。(1 )在價格、質量、及時提品或服務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采購人的要求,堅持使報價最低或條件最優的投標人中標的原則;(2 )促進和鼓勵國內所有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招標采購過程,并在一定限度內促進和鼓勵國外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參與指標采購過程,以此促進國際貿易;(3 )堅持給予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的原則;(4)堅持招標信息公開的原則,提高招標程序的透明度;(5 )招標采購過程中的所有參與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及時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四)對本國產品和企業加以保護。在招標采購中,能否給予國內投標人一定的優惠,以及優惠多少才不至于影響公平競爭的原則,是各國采購法律中都涉及到的一個重要而敏感的話題。美國專門的《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10萬美元以上的招標采購,必須購買相當比例的美國產品;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根據法律說明給予國內企業的優惠幅度。美國的國防采購規則還特別規定,國防部在招標采購中要注意照顧以下投標企業:(1)殘疾人企業;(2)少數民族企業;(3 )中小企業;(4)勞改企業;(5)對人體產生危害的生產企業。歐盟盡管反對在歐盟內部實行優惠政策,但對盟外仍實行限制政策。其法律規定歐盟內的招標采購,不得給予發展水平較低的成員國以一定的優惠,但可以在招標競爭以外的其他方面給予支持,如資金轉移等,以促進其發展。但是在統一對外上,歐盟也采取保護政策,在招標采購中對歐盟成員國的投票人給予一定的優惠。不僅如此,美國和歐盟在加入世貿組織的《公共采購協議》時,對本國公共采購市場的對外開放做了很多保留,如在公用事業采購方面,美國就不對歐盟開放其電信領域的采購市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示范法》也規定允許招標采購中給予本國投標人一定的優惠,但沒做具體規定。
一、能源儲備概述
(1)能源儲備與能源儲備法律制度。能源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是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重要的物質基礎。能源儲備法律制度是指規定能源能源開發、戰略儲備關系以及政府法律規制內容,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準則,以及在這些準則中形成的行為機制與結構的運作體系。
(2)我國能源儲備的現狀與問題。雖然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開始第二批基地的籌建工作,但是我國的石油儲備狀況并不樂觀,我國總的石油儲備能力僅為30天??偟膩碚f,目前我國無論從能源儲備的設施建設、主體的確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來看,我國現在的能源儲備現狀不容樂觀。
二、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是經濟安全的有力保障。在現階段,發展經濟的同時,我們要盡量消除能源資源對我國經濟的不利影響,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以保障我國的經濟安全。
(2)建立健全我國能源儲備制度是政治安全的有力保障。我國對于進口能源的依賴越來越大,這勢必就增加了能源短缺的危險。只有建立健全我國的能源儲備制度,才能防止和減少能源短缺的危害,維護國家的政治安全。
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立法工作還要在新的起點上“更上一層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重點將是如何進一步完善它,從數量主導型立法轉變為質量主導型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任務要求更高、難度更大、任務更艱巨。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同時,立法重心也正在由經濟立法為主轉向加強社會立法和文化立法,民生立法也將駛入快車道。除了繼續完善經濟領域的立法,還要切實推進社會領域立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立法格局應向社會立法、文化立法、經濟立法三駕馬車并駕齊驅的三位一體新格局轉變。預計“十二五”期間,會有更多關涉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法律出臺。在社會立法領域,諸如制定精神衛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軍人保險法,修改民事訴訟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等,將成為社會立法的重頭戲,有利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在文化立法方面,要盡快研究制定公共圖書館法,加快修訂著作權法,研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完善網絡法律制度,從立法領域助力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立足于我國社會的快速變化,新時期的立法工作應更加注重法律修改,多修舊法慎立新法。對現行法律,應全面進行立法后評估,根據執法和司法實踐暴露出的法律缺陷問題,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立法需求,與時俱進地進行修改和完善。從理論上講,沒有一成不變的法律,沒有絕對完美的法律,只有在不斷修法中接近完美的法律。當然,修改已有法律,一是不可以太過頻繁,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二是一個根基上是良法的法律體系就要堅持其基本取向。
新時期的立法工作務應更加注重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積極回應公眾、市場和社會的立法需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依法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載體,是國家為民眾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這項公共事務就要最具民意代表性。既然立法是一項全體公民的共同事業就不能“照官意畫瓢”,而應彰顯民意、服務社會。正如吳邦國委員長所言,要使公民參與立法的過程成為廣泛集中民智、凝聚社會共識的過程。立法應當積極主動地回應公眾的立法期待和市場的立法需求,將這些立法期待通過制度化的機制置變為源源不斷的立法“增長點”。充分汲取社會的智識資源,尊重和善待民間的立法智慧和立法建言,應進一步成為現代立法機關的基本理念。立法部門要對公民的立法建議懷有感恩之心,尊重和善待立法建議就是尊重和支持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就是尊重和善待人民群眾的民利和首創精神。
立法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保障人民?,F代立法是民主立法,注重立法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眾立法的主體性,使人民群眾成為立法的真正主體。無論建言主體的身份地位如何,立法部門都應該一視同仁,認真聽取意見,認真研究對待。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必然產物,只有運用了法律手段對建筑節能實施有效監管,才能取得最為有效的成果。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內容與整個建筑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密切相關,因此需要建立專門性的法律體系才能將每一個環節有效控制。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包含三個層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對所有建筑節能法律規定的整體規劃。我國開始投入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上稍顯不足,更無法與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水平相比,而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對建筑產品的需求卻在日益增加,尤其是當前建筑節能產品的明顯不足大大影響著我國建筑產業的規?;l展。所以建筑節能體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針對建筑節能進行整體性法律規劃。第二,它需要對所有與建筑節能有關的法律進行協調。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各個建筑環節涉及到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各方主體,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應當能夠針對這些建筑工程的主體來協調統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它是建筑節能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對每一項與建筑節能工程相關的施工、管理等行為進行約束、監管和協調,如果一旦失去這一法律體系的保障,建筑節能事業必然無法實施與推進。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進程
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并投入了相應的理論研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也在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雖然目前與時代同步的發展水平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但是在經歷過三個階段的發展過后,當前已經處于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時期。第一,起始階段。自1979年我國經委對節能提出明確要求后,所有與節能相關的事項都開始了系統的、有組織的落實和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最初的節能規劃集中在了工業節能方面,對建筑節能的關注自1987年正式開始,初步的節能構想集中在建筑節能設計中,隨后當各種新興節能材料不斷出現后對建筑施工節能材料的技術研究也開始受到重點關注,這一時期可以說建筑節能的基本法律體系建設方向已經明確。第二,發展階段。2007年起通過對新的能源管理進行研究,新的《節約能源法》出臺,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建筑節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對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確定位,保證了節能工作的開展力度與效率。這一時期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局面,但是專門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過多的實際效果,在市場需求的刺激下許多非節能建筑得到了大規模的開發。第三,完善階段。自2008年開始當新的建筑節能法實施一年之后,建筑節能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針對節能建筑的標準與要求,以及對節能技術的推廣等各項詳細法律法規得到完善。
(三)當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情況
在經歷了三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階段之后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已經在日趨完善,雖然其中不可否認的存在部分現實矛盾的問題,但其基本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完整。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第一,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指導要求??茖W發展觀是我國尋求節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最終目標,當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對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表現。第二,與國際建筑節能標準和理念同步。這是當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標志,在節能標準法律法規中選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夠滿足對各種建筑工程階段的節能考核和監管,而節能理念與綜合的能效測評、統計、節能服務等系統內容,基本與國際水平同步。第三,與我國當前國情契合。由于各項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立足于國情提出法律規劃的,因此每一項法律規定都能夠有效的落實到具體的建筑節能管理中,實現法律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和內容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兩部法律,即《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法律一個是專門針對建筑領域進行法治管理的標準法律,一個是對建筑節能中做出具體標準要求的以節能為主的法律,從對建筑節能的約束和監管力度上來看《節約能源法》具有更加細節化的規定和標準要求,因此是當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導。《節約能源法》中對建筑節能的要求規定的非常全面,同時還強調其在國家節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將其與工業、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并列規定為我國最重要的四大節能工作任務。根據建筑節能小涉及的各種能源或資源使用,屬于其法律體系內的法律法規還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內容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包含的內容與各種建筑組成部分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整體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損耗控制等等節能因素密切相關,由這些具體的建筑節能內容所組成的整體就是建筑節能的法律體系。根據對當前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研究總結出其包含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個建筑環節都在可控范圍之內,因此對其進行節能管理能夠取得優秀的效果。根據當前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建筑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建筑行業的發展重點,隨著人們節能意識的增加和建筑節能法律管理體系的完善,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將是未來最為重要的法制管理內容之一。第二,加強現有建筑的節能改造?,F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沒有根據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對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節能手段進行改造使其盡量靠近建筑節能的法律標準。第三,建筑節能成效檢驗。這是基本的建筑節能管理內容,當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運營之后,其實際能耗是否與設計初衷或設計標準一樣,能夠滿足節能標準要求,就是對其進行節能成效檢驗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術的開發。這對建筑節能發展事業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面臨的緊張的資源形式迫切需要從可再生能源入手進行研發,而建筑的供暖、供電等基本需求都是以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為基礎的,所以開發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規定的重點內容。
三、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
(一)重構原則和指導思想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基本已經處于一個完善的狀態,但要對其重構則是一個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務。任何即成法律體系的重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則,即要保持現有法律功能的持續性發揮,又要將整個法律體系進行整體重構,對其重構原則的堅持是必然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則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場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構原則,我國各個地區都有著不同的資源、能源特點和優勢,根據具體的區域特點實施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就是要考慮到其具體的能源情況;提高能效是對所有區域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重點要求,當前的建筑節能管理雖然已經有效落實,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區域表現不一,所以需要重點關注;引入市場機制對建筑節能管理來說是指以市場環境中的有效競爭來推動建筑節能管理實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導的原則要求明確政府對各項與法律體系重構相關事項的主導作用。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指導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構方向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建設的目標統一;第二,保持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適用性、經濟性及美觀性;第三,明確建筑節能的全面節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構
從重構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出發,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從形式上應當對各種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個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系統整體。例如《建筑法》中有關建筑節能標準的標準需要與《節約能源法》互相聯系和補充,而且應當保持每一項法律法規標準的統一性和相互制約性。根據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特點形式上的重構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重構,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為基礎,再針對其中的每一項規定規章做針對性調整;二是法律執行部門的橫向結構重構,這是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執行體系的重構,首先應當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評估,其次要對各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最后還應當完善訴訟法律體系以制約違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規定的行為。
(三)內容上的重構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內容的重構主要是對其中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制度調整和內容更新,根據我國目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的內容缺失,確定當前的內容重構任務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標準,只有符合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項目方可批準;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標識,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評測技術為支持全面落實建筑能效標識制度;第三,建筑運營節能管理的強化,建筑運營過程的能源消耗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過程,所以應當關注其運營過程的節能管理;第四,建立標準化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將所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政策制度進行內容調整,全面支持建筑節能市場發展。
四、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展望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 建立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01文獻標識碼:B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Guo Minghong
(Wuhan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services)
Abstract: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safeguards o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一、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物流標準化是流通現代化的基礎。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物流規范標準的缺失,已成為物流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標準化體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加快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3.物流法律法規的部門特征明顯、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系統性缺乏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地表現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甚至相互沖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的問題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門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價值,更無系統效應可言。從而嚴重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4.缺乏開放性和適應性、前瞻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物流企業因此面臨十分嚴峻的國際競爭形勢。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相當數量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國家對物流業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與國際、國內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例如,雖然我國已參加一些航空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制定并實施數量眾多的國內法律、法規,但現有的許多涉及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與WTO基本原則、GATS規定不相符合,應考慮作出修改。如稅收方面給予外商投資的航空運輸業的基礎設施特殊優惠,就有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
1.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
鑒于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廢除已有的無規范價值的法律法規,調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商務部自組建以來,在流通領域法律建設上做了大量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點審查了1993年以來的內貿法律文件495件,分兩批廢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對于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調整工作應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
2.在“破”的基礎上,科學地、系統地加強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商務部了《關于加強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今后一個時期市場流通法律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出發,適應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市場流通立法工作。 “鑒于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范,重復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復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并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沖突?!?/p>
(2)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為改變我國市場流通領域立法滯后,不成體系和較多領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亂、無法可依的狀況,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流通法律體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確立了以市場流通基本法為基礎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場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會對現代物流理念的認識,切實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維護物流行為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流通各單行法的系統性,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市場流通基本法是各單行法律、法規的母法,在制定時,應注意與已經出臺的流通法律法規是否能夠很好的銜接。對于市場流通母法與子法,重點應考察子法與母法是否抵觸。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條文上的抵觸時,應遵守母法,而母法與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對具體事項的規定?!白鳛槟阜?,《市場流通基本法》應是國家對流通領域的根本性問題、共同性問題、原則性問題、重大問題和綜合性問題而進行的規定,以統帥、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流通法律法規?!妒袌隽魍ɑ痉ā返闹贫ǎ瑧癸@其在整體流通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而不應成為原有單行流通立法的匯集和歸納,也不應是對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遺補缺地加工和整理?!?/p>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主體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經紀人、交易市場、商會與行業協會等。物流企業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會是最經濟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場準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備條件也打著物流旗號企業進入物流業,搞不正當競爭,破壞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條件,一般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有無開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有無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冊資本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各種業態的經營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消滅等程序作出規定。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行為包括連鎖、特許經營、無店鋪銷售、電子商務、物流、商時、傭金、商事促銷、分期付款銷售等;雖然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指導和規范。
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秩序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商事交易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等。健康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包括商業網點規劃、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業、市場流通促進等。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指標體系、四個直接監測系統、三個間接監測系統、一個商品數據庫、六大分析品牌、七種調控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市場運行監控調控體系框架,充分體現了準確監測、深刻分析、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及時調控的指導思想。今后需要進一步花大力氣,完善市場監控體系。關于商業網點的規劃、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管理、酒類和成品油等特殊產品的管理、屠宰與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管理以及市場流通促進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則由市場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規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國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國商業信用體系,應兼收并蓄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形成一套更準確更高效的中國模式。 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證信息公開。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如何用法律來保障信息公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我國在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在法律上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國家信用制度的市場化。我國目前還屬于非征信國家,最主要的原因是還沒有培育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所以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障建立一批市場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三是建立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我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價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很多失信者還相當自在地生活在社會上。對失信者懲處不力,實際上對守法者是一種侵犯,改變信用淪喪的辦法,所以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
作者單位:武漢商業服務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松慶.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路.中國交通技術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