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2 1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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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土房管市二〔2002〕1127號
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掛牌公示制度
本市實施房地產經紀掛牌公示制度,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應在其住所明顯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正本或《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并張貼其全部執業經紀人《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復印件。
二、合同管理制度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必須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保留三年以上。未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不得收取傭金。
(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推薦使用市工商局與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產經紀合同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負責制,每份房地產經紀合同應有《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簽字并注明資格證書號碼。
(四)、非因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原因導致房地產經紀事項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發生的必要費用,但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載明。
三、房地產經紀廣告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廣告,應在廣告中載明機構名稱、資質證書號碼。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假廣告,不得以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廣告,不得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廣告。
四、房地產經紀業務規范
(一)、房屋租賃經紀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應查驗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將復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備相關部門查驗,不得居間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涉外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所謂“涉外房屋租賃”是指承租人為境外人士或外資機構)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市涉外安全審查辦公室辦理涉外安全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出租。
3.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取得租賃許可證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租賃安全合格證。
4.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其中涉外房屋租賃應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
5.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上述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關系。
6.房地產經紀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承租房屋并轉租的,須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本機構所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負責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與轉租合同的轉租人應為同一主體,不得以機構員工個人名義承租后以公司名義轉租,不得以機構名義承租后以個人名義轉租。
(二)、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的,應查驗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件,并將復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備相關部門查驗,不得居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明確標明該房屋售價或售價范圍、各項稅費標準、傭金標準及支付責任方。
3.經房地產經紀機構撮合成交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協助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售價應與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的售價范圍相符,如有變化,應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
(三)、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的,應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所售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或權屬證件,不得代銷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現房。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的,收取定金或其他費用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并約定定金或其他費用的處理方式。
五、房地產經紀糾紛投訴的處理
消費者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投訴由該機構或分支機構住所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調解處理。區縣國土房管局受理房地產經紀糾紛的投訴后,應將投訴情況通知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調查說明材料(應注明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及有關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及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的說明材料進行調解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國土房管局。
六、房地產經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京國土房管市二〔2002〕1128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社會監督,推動房地產經紀服務誠信體系的建設,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建設部《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構成
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信用檔案。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二、下列信息記入身份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身份信息
1.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2.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核準事項;
3.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房地產經紀機構身份的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撤消的內容。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身份信息
1.《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基本情況;
2.《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執業情況;
3.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身份的情況。
三、下列信息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提示信息
1.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2.未通過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
3.不按規定執行掛牌公示制度的;
4.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收取傭金未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
5.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簽字的;
6.房地產經紀廣告未載明機構名稱、資質證書號碼的;
7.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時,未查驗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保留復印件,或居間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的;
8.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
9.從事涉外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涉外安全審查手續的;
10.從事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及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的;
11.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時,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相關手續辦理責任方的;
12.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時,未查驗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件并保留復印件,或居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的;
13.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合同沒有明確標明房屋售價或售價范圍、各項稅費標準、傭金標準及支付責任方的;
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的;
15.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的;
2.同時在兩個以上(含)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的;
3.所承辦或簽署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有第三條第一項中第7至14類違法行為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警示信息
1.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吊銷營業執照、撤消資質證書處罰的;
2.因嚴重違法行為未通過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
3.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4.因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房地產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1)、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2)、虛假廣告、提供虛假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4)、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金或非法賺取差價的;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警示信息
1.因嚴重違法行為被收回《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的;
2.對執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3.因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金或差價及有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房地產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下列信息記入良好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良好信息
1.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2.兩年無有效投訴的(有效投訴,是指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投訴所涉及的業務中有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
3.有關消費者書面表揚或感謝優質服務并經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核實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房地產經紀機構良好信息系統的其他行為。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良好信息:
1.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2.執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連續兩年無有效投訴的;
3.有關消費者書面表揚或感謝優質服務并經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核實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良好信息系統的其他行為。
六、宣傳公示制度
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實行公示制度,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將上報北京市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部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其中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的信息,通過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網站(bjgtfgj.gov.cn)、、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信息網(bjfdc.gov.cn)、、放心中介網(fxzj.com.cn)、、《北京房地產》雜志及其他授權報刊、網站對外公示。
(一)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有關規定。未經預售許可、現售前備案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銷售、收取房價款(包括預收款),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預約等)或俱樂部會員制等任何名義變相進行銷售、收取預定款性質的任何費用(包括定金、訂金、保證金、誠意金、會員費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上述行為的,房產管理部門按違法預售或違規現售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二)嚴格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凡住宅為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等應當采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項目,必須統一進行公開招投標。未通過統一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房產部門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按照房產信息網上公布的可售房源開始預商品房;逾期不預售的,一經查實,房產管理部門將取消其預售資格,待該項目獲準現售前備案以后重新上網銷售。
(四)實行“實名制”購房,預售登記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之前不得轉讓,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以后不得更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房產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各類登記手續。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或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必須在售樓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等證照,并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其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
二、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
(六)廣告與單位必須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得、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房地產廣告。商品房預售、出售廣告,必須提供獲準預售許可、現售前備案的證明;存量房出售(租)廣告,必須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明。房地產經紀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必須提供業主委托證明。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七)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等名目廣告。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預售、銷售許可證明。房屋出租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或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價格、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各種形式的房地產廣告,其明示或承諾的內容和事項,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
(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房地產展銷活動,不得進行房地產展銷活動宣傳和招商,不得房地產展銷活動廣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十)嚴格房地產展銷活動許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與房產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年度房地產展銷活動計劃,負責審查房地產展銷活動舉辦單位資格,合理控制房地產展銷活動數量。
(十一)房地產展銷活動舉辦單位必須在開展前15天,將參展房地產企業和參展房地產項目的清冊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審查。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證書或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參加房地產展銷活動。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對房地產展銷活動進行聯合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展銷活動責令舉辦單位限期整改,對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四、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房產信息網上公布的買賣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不得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己的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十四)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實施合同欺詐,利用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工商行政等相關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房產管理部門可暫停辦理其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五、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從事房地產經紀(包括商品房銷售、存量房銷售和租賃居間、)的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十六)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經紀業務,必須以經紀機構名義與委托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經紀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的簽名。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等證照。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該機構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記備案手續。
(十七)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銷售(出租)不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房屋,不得為不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房屋銷售(出租)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出租)房屋時,必須向購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書,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該機構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記備案手續;觸犯法律法規的,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
(十八)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或對委托人隱瞞與其合法權益相關的重要事項,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賺取差價;不得對經紀服務內容和事項作虛假宣傳;不得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不得利用經紀執業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報酬及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
六、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
(十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鼓勵、扶持信譽好、規模大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擴展租賃業務,進一步規范中介租賃行為。房產、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應當密切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賃協管機制。
七、加強房地產價格及收費監管
(二十)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的監管,嚴格普通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落實商品房銷售“一價清”和明碼標價制度,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類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八、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二十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系,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系統,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網上公開掛牌、經紀服務與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制度,實行交易資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機制。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體系,應用網絡信息技術,對房地產交易信息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的誠信行為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記入誠信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資質資格及年檢的依據。
九、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服務功能,在強化市場監測分析、掌握市場發展動態的同時,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強化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房地產企業和廣大市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投資消費觀念,促進房地產市場理性發展。
(二十四)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加大房地聲交易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的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大眾傳媒披露典型案件,并通過本部門網站及時將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經紀人的不良行為向全社會公開。
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工作聯動機制
經紀機構不直接收租金
《暫行辦法》規定,除承租人不能按期到指定銀行交納租金外,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將租金的交付渠道從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活動中分離出來,從經紀機構自行收取、自行管理改由銀行按合同進行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房屋,應與出租人簽訂房屋出租合同。房屋出租合同應當使用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中介要交60萬“保證金”
有關部門設置了保證金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業務將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金額不得低于60萬元。如果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能將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銀行將從該房地產經紀機構交納的租賃保證金中劃轉相應金額向出租人支付,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補足保證金數額。同時,《暫行辦法》還對保證金的使用設定了警示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補足保證金,其保證金余額不足規定標準80%的,銀行將于當日書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換中心,由市房屋置換中心通過網站予以公布。
租賃各方要簽補充協議
一、工作目標
全面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領域違法建設防控治理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省房地產企業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通過開展房地產中介專項整治月活動,全面治理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和焦點問題,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提高中介服務水平,促進我縣房地產中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整治范圍
在全縣范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所有房地產經紀機構。
三、整治重點
重點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以下行為:
(一)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到所在縣住建部門備案;
(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未單獨標價的行為;
(三)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認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四)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的;
(五)為客戶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陰陽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的;
(六)惡意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揶用客戶交易資金的;
(七)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的;
(八)虛假房源信息招攬業務,誘騙、誤導消費者,或者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房源信息的;
(九)不按規定執行房屋網簽備案、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的;
(十)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
(十一)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存在(含渠道,信息,活動帶客等)不規范行為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整治措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地產行業的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特區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和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開發、交易提供信息、咨詢、策劃、可行性研究服務的有償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以促成房地產交易為目的,為房地產交易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有償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評估,是指專業評估機構接受委托,估算房地產價格的有償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從事開發經營。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從事中介服務。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房地產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市房地產業協會)是房地產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法人,包括房地產專營企業和兼營企業。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千萬元;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三)有按市場價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四)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增加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業務范圍的,須具備前款(一)、(二)、(三)、(五)項規定的條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到主管部門備案,并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業務時,應當出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條 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出賣或以出租、掛靠、外借等手段變相出賣開發經營權。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期向主管部門報送房地產開發經營報表。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預售的,應當申請辦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外銷的,應當申請辦理《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
主管部門受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申請后,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應同時發放許可證。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受其委托的單位刊登房地產銷售廣告,應向廣告經營與單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預售的,應提交《房地產預售許可證》?,F售的,應提交《房地產證》。外銷的,應提交《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
不能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廣告經營與單位不得為其制作、房地產銷售廣告。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銷售廣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樓宇地點、竣工交付時間、售價等;
(二)預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證號。外銷預售的,還應有《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證號;
(三)現售的,應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房地產證》證號。外銷現售的,還應有《商品住宅外銷許可證》證號。
廣告經營與單位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房地產銷售廣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交易的房地產。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地方參與合作建房,應當以按市場價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作為出資方參與合作建房,應當出具金融機構提供的資信證明,其自有資金必須達到該合作項目預算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以減免地價款或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建房條件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更改已生效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的受讓人姓名(名稱)。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建設市政、公益配套設施和項目,并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人和評估人員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并領取執業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評估人員包括估價師和評估員。評估員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房地產評估員資格證書并領取執業證書,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市房地產業協會申請培訓和參加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三年以上房地產業從業經歷;
(四)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或藍印戶口。
考試合格后,由主管部門核發《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深圳市房地產評估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或取得市房地產經紀人、評估員資格證書并在特區執業者,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注冊,領取《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或《深圳市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注冊申請人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或房地產評估員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任職文件或聘用合同或工作調動證明。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受理注冊申請后,應在三十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注冊申請批準后,由主管部門發給《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或《深圳市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不予注冊;已注冊的,予以撤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國家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三)提供虛假評估報告或在從業活動中有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的;
(四)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吊銷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評估人員執業證書處罰者。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六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評估人員執業證書者,同一時期只能在一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對《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和《深圳市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年度審核合格者方可繼續執業。
第四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合伙和法人。
個人設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設立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合伙設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合伙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個人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深圳市常住戶口;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須有三名以上人員(含設立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
(四)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合伙設立或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咨詢機構以及增加房地產咨詢業務范圍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至少一個發起人有深圳市常住房口或住所在深圳市的經濟組織;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須有二名以上人員(含發起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和二名以上人員持有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同時有四名以上其他專業人員,其中包括經濟、工程、法律、財務等人員;
(四)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服務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合伙設立或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經紀、評估機構以及增加房地產經紀、評估業務范圍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至少一個發起人有深圳市常住戶口或住所在深圳市的經濟組織;
(二)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須有三名以上人員(含發起人)持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須有三名以上人員(含發起人)持有房地產評估人員執業證書;
(四)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服務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專業人員數量、注冊資金及開業時間等,每年評定一次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等級并核發《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證書》。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等級分為三級。一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須有房地產估價師五名以上,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三百萬元,開展評估業務五年以上;二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須有房地產估價師三名以上,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開展評估業務三年以上;三級房地產評估機構須有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評估員三名以上,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百萬元,開展評估業務一年以上。
標的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評估業務,須委托二級以上評估機構承擔;標的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的評估業務,須委托一級評估機構承擔。違反本款規定越級評估的,所作評估報告無效。
第三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增加房地產中介服務經營范圍,由設立人或發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增加房地產中介服務經營范圍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到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評估人員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其他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應同時出示原件。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后,由于從業人員變動或其他變動達不到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暫停其營業,并要求其在九十日內達到設立條件。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咨詢機構開展咨詢業務,雙方認為有必要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咨詢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咨詢事項、期限和要求;
(三)咨詢報酬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時間;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咨詢報酬的標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除為房地產轉讓、租賃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外,還可以提供服務。
以營利為目的,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轉讓、租賃等經紀、業務,只能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
第四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經紀、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經紀、事項、期限和要求;
(三)經紀傭金或報酬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時間;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收取或減少收取報酬,但由于委托人過錯造成的除外。
由于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有權向委托人獲取相關資料,委托人應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委托人提供虛假、失實資料或隱瞞真實情況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有權拒絕為其服務。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有權獲取傭金,傭金由交易雙方平均分攤,另有約定的除外。
傭金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傭金不能高于或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向交易當事人提供與合同成立有關的全面、真實的資料和信息,不得向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失實的資料,不得隱瞞交易情況。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因同一宗經紀業務所涉及的房地產與交易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發生房地產買賣、租賃關系。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就同一宗業務,不得同時兼為經紀、行為。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交易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經紀行為達成的房地產交易合同,必須由持有《深圳市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證書》的人員在合同中簽字,并加蓋經紀機構公章。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銷售廣告,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并在廣告中載明經紀機構的名稱、地址;房屋租賃廣告的,還須持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并在廣告中載明證號。
未載明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地址的廣告,廣告經營與單位不得。
第五十條 下列房地產可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
(一)買賣、產權交換的房地產;
(二)繼承、分割、合并、贈與等其他形式的產權轉移的房地產;
(三)實行租賃、聯營、入股經營或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房地產;
(四)抵押、投入保險的房地產;
(五)進行兼并、清算的房地產;
(六)因拆遷需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的房地產;
(七)其他需要評估的房地產。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評估委托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座落、建筑結構、質量、用途、裝修、環境、使用情況;
(三)評估事項、期限和要求;
(四)評估報酬的數額、給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業務,有權向委托人獲取相關資料,委托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有權獲取評估報酬。
評估報酬的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評估報酬不得高于或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合同的約定完成評估后,必須向委托人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房地產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名稱、地點、面積、座落、建筑結構、質量、用途、裝修、環境、使用情況;
(二)評估依據和方法;
(三)評估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房地產評估報告還應包括評估過程中作為依據的有關圖紙、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實地勘察數據等必要附件。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報告必須由執業評估人員和房地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對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十七條 用作征收有關房地產稅和確定政府給予房地產損失補償或賠償金額依據的評估報告,必須經市物業估價所審核,并報主管部門或稅務部門認可。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物品應妥善保管,并出具清單副本。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房地產業協會
第五十九條 市房地產業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房地產行業的自律性社團法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房地產行業行為準則及道德規范;
(二)組織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
(三)受理對會員的投訴,組織調查,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主管部門反映房地產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房地產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調解行業內部的爭議;
(六)組織業務交流;
(七)辦理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依法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依法持有房地產經紀人、評估人員執業證書,并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的個人,應加入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十一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應當遵守房地產業協會章程并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六十二條 市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由章程規定。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由主管部門委任的理事和協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共同組成,主管部門委任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總人數由章程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
被主管部門吊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繼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可并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連續兩年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參加年度審核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仍不參加年度審核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降低一級資質等級的處罰;連續二次不參加年度審核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非法所得,并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谑蟹康禺a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咨詢、經紀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的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海南經濟特區城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經紀和價格評估等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咨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咨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組織行業協會,對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進行自律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三)有法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應當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證并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有3 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3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應當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并有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1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2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機構章程和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
(四)機構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注冊證、勞動合同等。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終止或變更本辦法第九條涉及的事項,應當自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申請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證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咨詢人員、經紀人、經紀人協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注冊。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從業資格注冊期滿的,持證者應當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在應聘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有職業資格證書未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禁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
第三章 中介服務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二)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姓名、照片、注冊證號;
(四)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五)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對象;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七)投訴方式和途徑;
(八)行業組織推薦使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符合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中介服務: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屋轉讓、抵押、出租的;
(三)銷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銷售其他條件的;
(四)違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或者代管房產無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授權的;
(六)租賃雙方當事人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提供中介服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承辦該項業務的執業房地產咨詢人員、經紀人或者經紀人協理應當在合同上簽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冊證編號。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名稱、房地產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使用限制;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務費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委托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所委托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建筑面積、抵押、使用現狀等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所委托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查看和依法查閱有關資料,委托人應當予以配合。
委托人簽訂合同后違約不轉讓房地產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轉讓房地產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方可對外相關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虛假、未經核實的信息。
執業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憑中介服務機構介紹信、中介服務合同和本人身份證及執業注冊證書可以到有關部門或機構查詢受委托事項的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或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委托的,應當通過??谑写媪糠抗芾硐到y如實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特殊說明事項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銀行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通過專用帳戶劃轉交易資金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專用帳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存量房經紀合同一致。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設立業務臺帳,做好業務記錄。業務臺帳和業務記錄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內容。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業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
(四)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六)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中介服務人員的信譽和權益;
(七)未通知抵押權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提供轉讓中介服務;
(八)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促成交易;
(九)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十)隱瞞價格信息,從中賺取差價;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中介服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和交易網絡信息管理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信息、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及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并錄入信用檔案。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進行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舉報信箱。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投訴者。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推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執行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實施監管,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變更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的,處4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二)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辦理注冊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咨詢、經紀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以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中介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虛假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存量房交易資金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禁止性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有關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的。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因違法從業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中介服務人員追償。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及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不按時發放備案證明的;
(二)違反本辦法未公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信用檔案的;
(三)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違法經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處罰的;
(四)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檢查、投訴處理等監管職責的;
(五)妨礙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正常的經營活動,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辦理備案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不符合設立條件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調整規范;逾期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房地產中介從業條件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是指隸屬于中介服務機構而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包括房地產咨詢業務員、價格評估師(員)以及房地產經紀人。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專業化、規范化,目前我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采取統一考試、職業資格認證和登記的管理辦法。
(1)房地產咨詢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2)房地產價格評估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