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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服務貿易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法定代表人:劉建偉,總經理。
委托人:陳蘅,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人:郭峰,北京市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續國,董事長。
委托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對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外貿)為與被上訴人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城公司)保證合同關系確認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保證合同關系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2月27日,上海外貿與案外人匈牙利金城豪克國際貿易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豐年簽訂一份95 H T I 4 E 025售貨合同,約定:由上海外貿供給豪克公司不同規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絨服貨物總計數量為28000 PC S(即28000件),總金額為365600美元,裝運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價格條件為C IF布達佩斯;裝運期限為1995年7月到8月;裝運口岸為中國上海;目的地為匈牙利布達佩斯;付款條件為提單日后70天內電匯付款;品質異議為買方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異議為買方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索賠均須提供賣方同意的公證行的檢驗證明。上海外貿業務員鄭亦和豪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豐年在該合同上簽字。同年4月20日,金城公司給上海外貿出具了關于給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擔保的函。該函稱“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是蘭州市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派出的境外企業。關于今年貴公司與該公司簽訂的進出口合同,我們同意作合同經濟擔保。希望合作順利”。售貨合同簽訂后,上海外貿于1995年7月20日將集裝箱裝運情況傳真給豪克公司,同年7月26日將貨物裝上船只,取得提單并交給豪克公司,后因合同項下貨物一部分被匈牙利海關沒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未給付上海外貿貨款,雙方發生爭議,上海外貿遂于1996年3月8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仲裁分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豪克公司立即向上海外貿支付貨款328478美元、賠償損失并承擔仲裁費用。上海仲裁分會認為,上海外貿已按銷售合同約定將貨物裝船,支付了至目的地布達佩斯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了豪克公司,負擔了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提供了全套裝運單據,已按約履行了義務,而豪克公司接受了全套正本裝運單據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五十條關于“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的規定,顯屬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上海外貿因豪克公司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上海仲裁分會遂于1997年8月29日作出了(97)滬貿仲字第505號裁決:豪克公司支付上海外貿貨款328478美元;豪克公司賠償上海外貿經濟損失21040美元;仲裁費由豪克公司承擔90%,上海外貿承擔10%;豪克公司補償上海外貿辦案費用人民幣186000元。因上述仲裁裁決沒有涉及金城公司保證責任,上海外貿遂于1998年2月19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金城公司承擔383883.88美元的保證責任并賠償利息損失。訴訟期間,上海外貿又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稱: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擔保責任賠償案中,由于賠償數額有待對豪克公司的執行結果而定,故本案的訴訟請求變更為,依法確認金城公司的擔保合同有效并承擔擔保賠償責任。
另查明:1995年3月16日,金城公司給案外人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出具了一份“關于給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擔保的函”,該函內容與金城公司于同年4月20日給上海外貿的擔保函內容相同。對于金城公司出具保函問題,該公司承認給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的擔保函系該公司出具。對于該公司是否向上海外貿出具相同內容的擔保函問題,原審判決認定給上海外貿的擔保函系該公司所出具,金城公司對此認定未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金城公司稱其未向上海外貿出具過保函,至于加蓋在保函上的金城公司公章是否為真實的則不能肯定,但金城公司不申請對此公章進行鑒定。關于豪克公司的稱謂問題,原審法院曾委托蘭州大學外語系對豪克公司的名稱進行翻譯,確認為“金城企業集團豪克公司”。金城公司分別向上海外貿和案外人上海市針織品進出口公司出具保函時稱豪克公司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上海外貿向上海仲裁分會申請仲裁時稱被申請人豪克公司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豪克公司亦以“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的名義進行書面答辯。豪克公司于1996年6月20日給上海外貿關于推選首席仲裁員的函件中以“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名義落款并加蓋豪克公司公章。豪克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給金城公司的報告中稱本案售貨合同是上海外貿與“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簽訂的。上海仲裁分會秘書處于1998年4月8日給上海外貿的復函中證實:上海外貿以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曾以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名義答辯,但此后在遞交仲裁文件中又以“金城豪克國際貿易責任有限公司”、“金城豪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匈牙利金城豪克公司”的名義出現(公司公章完全相同),鑒于被申請人使用的名稱前后不一,故仲裁庭曾要求其確認自己的名稱,被申請人于1996年11月27日致函上海仲裁分會稱“本公司全稱為金城豪克國際貿易責任有限公司”。上海仲裁分會認為,“以上事實,說明被申請人盡管使用上述提及的不同名稱,但仍是同一主體”。一、二審訴訟期間,金城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在匈牙利還有第二家豪克公司。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城公司保函所列被保證人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與上海外貿所訴被保證人及仲裁裁決書所列被申請人并非同一公司,亦與主合同買方單位不一,不能確認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存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上海外貿起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海外貿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 200元由上海外貿承擔。
上海外貿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其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保函所列被保證人是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與原告所訴被保證人及仲裁被申請人并非同一公司,亦與主合同買方單位不一”與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保證人作為一家匈牙利公司,雖以不同文字表述同時使用了多個名稱,但不能改變其法律關系中作為同一主體的性質,在其與上海外貿的主合同執行過程中及仲裁過程中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一事實。被保證人雖使用不同名稱,但均系同一經營場所、同一電話號碼和使用同一枚匈牙利文公章,且通過同一總經理田豐年履行同一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審法院僅憑名稱文字表述上的不同就輕率地認定主體不一是錯誤的。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存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自1995年4月20日金城公司向上海外貿出具保函之日起,雙方即確立了保證合同關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金城公司對豪克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
金城公司答辯稱:能證明上海外貿提交的1995年4月20日的擔保函是否真實和是否成立的關鍵證人是金昕、鄭亦、田豐年三位經辦人,金昕和鄭亦是上海外貿的業務負責人,其未出庭作證和提供證言,田豐年不僅是必須到庭的證人,而且是上海外貿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被執行人。上海外貿既沒有將被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又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僅憑一紙空文要求金城公司承擔沒有確定的被擔保人的責任,以及要求金城公司為一個沒有保證條款且排除第三者責任的主合同承擔賠償責任,應不予支持。金城公司未參加上海外貿與豪克公司的仲裁庭審過程,無法對該案件事實進行質證或答辯,金城公司無上述訴訟權利,也沒有義務替仲裁案件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確認事實和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上海外貿與豪克公司以及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兩個不同法律關系。關于上海外貿與豪克公司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業經上海仲裁分會作出(97)滬貿仲字第505號裁決,豪克公司應承擔給付上海外貿貨款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即主合同債務人債務范圍已經確定。因上海仲裁分會的裁決不能涉及仲裁協議之外的當事人,即從合同中的保證人金城公司。上海外貿有權以金城公司為被告,單獨就本案保證合同關系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存在保證合同關系并判令金城公司對主債務人豪克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判決業已查明:1995年4月20日的擔保函系金城公司出具,金城公司對此未提起上訴,亦未對原審認定的事實提出異議。在本院二審期間,雖然金城公司稱該公司未出具擔保函,但又對加蓋在擔保函上的單位公章是否為真實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且該公司也不申請對此公章進行鑒定,故應認定該擔保函系金城公司所出具。關于被保證人豪克公司的名稱問題,豪克公司雖有多個中文名稱,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亦同為田豐年一人,且金城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在匈牙利還開辦了第二家豪克公司,應認定擔保函上所稱被保證人匈牙利金城企業集團歐洲豪克公司即為主合同的債務人豪克公司。上海外貿與金城公司之間已形成保證合同關系,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應認定為有效。因此,金城公司的上述辯稱均無事實和法律根據,其辯解的理由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上海外貿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鑒于本案所涉保函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且該擔保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施行之前,依照本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關于“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金城公司應對被保證人豪克公司給付貨款及賠償損失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于1999年4月24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甘經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對外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成立,雙方之間已形成保證合同關系。
【關鍵詞】進出口貿易;現狀;發展對策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5)01-0016-01
一、前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對進出口貿易的需求也越來越多,那么我們該如何控制好進出口貿易的發展,這是當下所要解決的一大難題。
二、進出口貿易的作用
(一)進口產品能夠填補國內供給空缺從而可以增加民間投資和消費,提升后兩者的結構
由于資源供給的稀缺性,在封閉的經濟體系中,迫使產業結構狀態服從短缺約束資源使用效率的“木桶原理”,造成低水平均衡的產業結構狀態,約束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通過進口國內稀缺的自然資源,與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相結合,這種狀況將得到有效的調整,必然使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
(二)通過進口,可以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思想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以發展經濟是各國政府的必然選擇,通過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可以節省時間,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方法,減少浪費和開發不成功的風險,發揮我國的后發優勢,縮小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在商品進口中,我們也能獲取一定的技術,為了實現貿易,出口方不得不把與貿易內容有關的技術、性能、特點,甚至一些參數向進口方介紹,在其貿易行為中無意且自然地輸出了技術,而且這種技術引進帶來的擴散效應更加明顯,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更強.
(三)進口加劇了國內競爭,大大提高國內企業的生產效率
盡管增加進口的政策會限制國產商品的市場,但它卻加強了競爭,并帶來相應的高技術,從而產生更高的效率。
三、進出口貿易業務中存在的主要風險
(一)合同風險
一份貿易合同,貫穿整個進出口業務過程,因此合同具有總攬全局的地位。合同風險涉及的范圍很廣,首先是貿易雙方在洽談業務時所處的貿易環境可能使合同利益失衡而帶來風險。若產品供大于求,在合同條款談判過程中,進口方更具有主動權,從而進口方會在產品價格、產品質量上要求更為苛刻,或是在交貨時間、結算方式上迫使出口方做出讓步等,顯然,合同利益會偏離出口方;反之亦然。其次是合同條款內容上的缺陷導致風險。這主要是指合同內容是否完整全面,文字、術語等表述是否準確無歧義,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手續的日期是否合理有效等。若合同疏漏了保險、索賠、仲裁等方面的條款,或者對主體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不明確,或是文本不規范,都有可能使合同無法順利執行,給外企帶來風險。另外,還有因為合同主體一方惡意行騙產生風險的情況。
(二)市場風險
受各國自然地理環境、政治、經濟、法律、以及社會人文等因素變化的影響,給外貿企業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就是市場風險。價格風險是最典型的市場風險。商品價格直接關系到貿易雙方的利益,因此也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但貿易價格隨合同而定,實際價格卻隨市場波動,市場的不確定性導致了風險的產生。如2004年9月21日,由于臺風破壞了美國的咖啡豆儲藏倉庫,國際市場哥倫比亞咖啡到岸價當年已上漲超過10美分,達每磅0.8213美元,創近年來最高水平。匯率的變化也會給外貿企業帶來收益損失的可能性。隨著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區域經濟集團與跨國公司遍布全球,國際市場格局的不斷變化將影響國內市場的發展,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將使外貿企業面臨更大的市場風險。
(三)信用風險
這里的信用風險既包括合同項下的信用風險,也包括支付結算時因商業信用及銀行信用問題造成的風險。合同項下的信用風險是指客戶不遵守合同約定行事,不履行合同義務,從而使合同不能順利執行,給外貿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性。支付結算是進出口貿易業務鏈上最關鍵的一環。伴隨著科技的發展,支付結算工具日漸增多,這給貿易雙方帶來了周轉與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存在,其中也潛伏了風險。以托收方式為例,若買方違約,拒絕贖單,賣方便無法收回貨款。當今的國際貿易,早已不是以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實質上已經是一種“單證貿易”,進口商若能設法騙取提單,便可提貨;而若出口商向銀行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之間沒能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出口商就無法結匯,無法收回貨款,甚至貨款兩空。
(四)其他貿易風險
在進出口業務操作中,還有一些外貿企業沒能預知的、來自于企業外部的、不以企業及其業務人員意志為轉移的因素,會導致企業資產承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們將其稱為其他系統風險或固有風險。如貨物運輸風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可能遭遇人們無法預料的災害性天氣或貨物被盜竊、丟失、損壞、銹蝕、滅失等,或是選定的運輸方式或承運公司不恰當,不能安全快捷、節約又及時地運送貨物,或是由于政治原因不能順利通關等,都將引起貿易雙方利益的潛在損失。再如非關稅貿易壁壘風險。一國的關稅水平是透明公開的,但隨著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關稅水平逐漸下降,各國都變向地采用環境標準、技術標準、衛生標準以及各種認證等非關稅手段,來實現對本國企業的保護。對我國企業而言,這是一個弱勢,這類灰色壁壘造成的風險是很高的。另外,市場的過渡或惡意競爭,以及戰爭或外交的影響,可能導致貿易條件發生突變,從而可能產生合同被毀、貨物拒收、貨款損失等連鎖風險。
四、當前國際經濟形勢下我國進出口貿易發展策略
(一)積極擴大內需
我國商品出口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對國外市場過度依賴。如對美國的家具出口占到我國家具出口總額的60%。引起了美國相關部門的警惕,因而對中國的出口便開始以各種方式進行限制。企業在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同時,應更加注重國內市場的開拓,注重內需的發展,以減少國民經濟增長對外貿的依賴,弱化世界經濟起伏動蕩對中國經濟的不利影響,從而使得中國經濟更加健康地發展。
(二)優化出口產品結構
長期以來,我國外貿出口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生產的低成本,缺少技術創新,深受以美國為首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影響和危害。改變傳統的對外貿易發展方式,提高質量、檔次,推進質量追溯體系建設,加強新技術的研制,改善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增加高技術產品的出口。制訂國際品牌發展戰略,培育自有出口品牌,提高商品附加值,推進名牌展會建設,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提升中國出口產品的科技含量和創新性是當務之急,關系到中國對外貿易的持續發展。
(三)大力促進服務貿易發展
服務業生產效率是一國經濟活力的重要因素,發達的服務業為貨物貿易的快速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了保證。要順應國際服務貿易快速發展的新趨勢,推進服務貿易,大力發展來華旅游、技術轉讓、金融保險、國際運輸、教育培訓等領域的國際服務貿易。提高服務,以質取勝,樹立產品和服務雙重質量的思想,即從重視有形產品質量過渡到既重視有形產品質量,又重視附加在有形產品上的服務、維修、送貨等無形產品的質量上,即服務的質量上。
五、結束語
從實踐出發對當前我國進出口貿易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措施等相關知識,進行了粗略的分析和研究。綜上分析,為了保證進出口貿易的正常發展,必須要重視對進出口貿易風險的分析。
參考文獻:
[1]謝國娥;重商主義的危害與我國貿易政策的調整[J].商場現代化,2011
一、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狀況及特點
服務外包1[1]是指機構將原本由內部完成的非核心業務剝離出來外包給外部專業服務提供商,并能借助信息技術和現代通信手段進行交付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KPO)。
近年來,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迅速,接包合同簽約額2[2]由2009年的120.7億美元發展到了2012年的608.4億美元,增長了4倍,接包合同執行額由2009年的93.7億美元增長到2012年的524.3億美元,增幅460%。
(一)產業規模繼續擴大。2012年,我國服務外包合同簽約額608.4億美元,同比增長36.97%,接包合同執行額524.3億美元,同比增長60%。其中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簽約額442.9億美元,同比增長364.9%,執行額369.6億美元,同比增長42.63%。
(二)企業執行集中度高。截止2012年底,全國服務外包企業27780家,比2011年增加了6460家,其中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執行的企業7510家。離岸執行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外包企業1180家,離岸執行額共307.5億美元,占全國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額的83.19%;離岸執行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720家,離岸執行額275億美元,占全國總額的74.4%
(三)產業結構趨于優化。我國服務外包產業機構趨于優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占比提高。2012年我國離岸服務外包合同中,信息技術外包合同接包金額為25.08億美元,占總執行金額的67.87%,業務流程外包合同接包執行金額占6.14%,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合同接包執行金額占25.99%。
(四)離岸市場集聚度高。我國服務外包市場主要集中在美國、日本、歐洲、香港等地,其中美國是最主要的市場。2012年全國承接離岸服務外包合同中,來自美國的合同執行額141.6億美元,占比38.3%;來自日本的占比11.41%;來自香港的占比7.52%。
二、服務外包企業資金運作與外匯收支特點
我國服務外包產業外匯收支有兩類國際收支申報:一是申報為貨物貿易項下,合同按貿易出口模式執行;二是申報在計算機與信息服務、咨詢服務等服務貿易項下,合同按現有服務貿易管理方式執行。
(一)通過服務項下輸出收匯。以該種方式收匯的企業主要是從事ITO方面的外包服務,如軟件設計服務外包。這些企業主要向發包商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技術的服務,包括系統操作服務(如醫療數據的處理及整合)、 系統應用服務(如信息工程及流程設計)、基礎技術服務(如承接軟件開發設計),通過將設計產品電郵給發包方的方式交付,以計算機、咨詢等項目收匯。
(二)通過成品報關出口收匯。以該種方式收匯的企業以從事KPO 方面的外包服務企業為主,也有部分ITO方面的企業,集中在嵌入式產品研發、醫藥研發、工業設計等領域。如某著名軟件公司軟件出口有兩種方式,一是軟件集成在硬件上報關出口;另一種是純軟件產品,通過“簽訂軟件開發合同――商務廳軟件出口合同備案――取得軟件出口證書――將軟件光盤、密鑰交海關”的流程報關出口。兩種方式最后均通過貨物貿易項下收匯。
三、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一)外匯管理政策不夠系統。目前,外匯局沒有系統的政策法規來規范服務外包外匯管理行為,相關的外匯管理政策均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對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的制度、法規中,最近的一個文件為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的《關于金融支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時間較早,且沒有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跟不上服務外包產業快速發展的步伐。
(二)外匯統計監測不夠準確。目前,外匯管理部門沒有專門統計服務外包數據的系統,相關的統計數據需要來自于商務部門的《軟件出口與服務外包合同登記管理系統》。服務外包業務的國際收支申報存在申報不準確或漏報的可能性。對于服務外包項下ITO模式可以根據是否在海關報關出口選擇申報在貨物貿易或者與計算機有關的服務項目上。KPO模式根據理解一般申報在服務貿易-咨詢類的科目下,而BPO模式下的業務種類細分較其他兩者更多,統計方面也更難界定。部分KPO 項目,外包企業為享受出口優惠政策往往采取貨物形式報關的模式,將外包費用包含在出口報關單價內,從而改變了外包業務的服務貿易性質,使得外包數據與貨物貿易出口數據重疊,區分難度較大。
(三)差旅費現鈔提取手續繁瑣。從事服務外包企業通常與境外發包企業聯系密切,且在合約執行初期需要頻繁出境培訓或考察,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政策,企業從外匯賬戶中提取超過等值1萬美元現鈔要經過外匯局核準,部分企業為避免繁瑣的審批手續,選擇由員工直接從個人賬戶提取(如給員工發放補貼后由其自行購匯作為差旅費),形成了監管的漏洞。
(四)集團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無法實現。目前,服務外包企業不斷做強做大,公司集團化經營趨勢越來越明顯,因此對企業集團實行本外幣收付集中管理的需求有所加強。在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金劃轉,調劑外匯余缺,有利于提高集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但現行資金集中管理政策規定對企業收支規模等要求較高,而我國中小企業較多,企業規模難以達到政策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集團的資金運作。
(五)境內外母子公司間資金劃撥手續繁瑣。服務外包企業多為外商投資企業,母子公司間利潤匯出、外債使用等資金往來較為頻繁,而目前,利潤匯出需先到稅務部門辦理代繳稅手續,外債又有規模、期限等限制,母子公司間資金調撥手續較為繁瑣。
四、政策建議
(一)建立服務外包外匯管理專項政策。為進一步完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建議外匯管理部門在整合現有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的基礎上,研究出臺支持服務外包發展的專項政策和實施細則,形成專門的、系統的法規,在服務外包收結匯、提取現鈔、集團公司外匯資金劃轉、存放境外等方面制定相應的便利化措施。如對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業務收支實行專戶管理,允許企業憑合同收結匯;對軟件報關出口收匯不納入貨物貿易總量核查,在監測系統中按標識企業管理;對服務外包企業提取現鈔實行事后備案制,由銀行按月向外匯局報送逐筆提鈔信息。
(二)完善服務外包收支統計。根據ITO、BPO、KPO等不同模式及其相應的業務細分編制相應的申報指南,指導申報主體按照業務特點進行準確申報,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的準確性。如:ITO中的軟件外匯收入,按報關與否分別申報為一般貿易項下和計算機項下;BPO中外匯收入申報在咨詢服務項下;KPO中知識產權研究收入申報在咨詢項下,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收入等申報在技術服務項下,動漫及網頁設計研發收入申報在計算機項下;等。
(三)放寬資金集中管理和存放境外要求。放寬集團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要求,鼓勵經營服務外包業務的集團企業集中運作集團外匯資金,合理調配成員公司間的資金需求,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允許服務外包企業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簡化存放境外資金資本項下用途支出的核準手續,推動服務外包企業走出去。
(四)簡化資本項下相關政策。適當簡化服務外包企業母子公司間資本項下資金跨境調動審批手續,對服務外包企業資本項下跨境資金流動實行年度規模控制,企業實行備案制,外匯局根據企業注冊資金、投資規模、企業上年度離岸業務經營規模等核定年度額度,額度內資金跨境流動不再實行逐筆核準,外匯局對企業跨境收支數據實行非現場監測。
(五)加強與商務部門的溝通協作。商務部門作為服務外包的主管部門,其內部系統有服務外包企業的注冊登記,合同額等各方面信息。應該盡快建立與商務部門的數據交換機制,由商務部門提供所轄服務外包企業的基本信息、發展情況等,由外匯局提供服務外包企業的外匯收支情況,共同推動服務外包產業離岸業務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定義引自《商務部關于申請繼續執行〈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的函》(商服貿函〔2012〕35號)
勞務合作業務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關系到勞務合同方面的糾紛和訴訟逐漸增多。近幾年來,特別是2008年開始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后,由于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外派勞務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對外勞務輸出公司的案例大量增加。盡管相當多的案例都能得以調解或是依法處理,但也有一些涉案方不顧國家形象,在海外鼓動工人怠工、罷工、靜坐、游行,甚至圍堵我駐外機構,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不僅給解決實際問題造成被動,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國對外開放的形象。
對外勞務輸出行業糾紛多發且利潤微薄,導致一些對外勞務輸出公司不愿意積極開拓對外勞務輸出業務甚至轉行,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避免麻煩也不再鼓勵和支持本地對外勞務輸出業務的發展。社會的巨大需求和正規的對外勞務輸出渠道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導致許多非法的
黑中介死灰復燃。山東省2009年發生的11起勞務糾紛案件中,10起屬于非法外派性質。類似情況嚴重影響了我國對外勞務輸出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正確區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清楚界定外派勞務人員、對外勞務輸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依法準確處理勞務人員與對外勞務輸出單位和國外用工單位的糾紛非常迫切。
本文結合具體的對外勞務輸出糾紛案件,試圖對勞務派遣和對外勞務輸出的法律適用作一簡要分析,以期對保護外派勞務和對外勞務輸出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對外勞務輸出行業的健康發展有所助益。
一、對外勞務輸出案件引發的問題
2007年4月,某地國際經濟合作公司(下稱“勞務輸出公司”)與原告(下稱“外派勞務”)簽訂了外派勞務合同即國際勞務輸出合同(下稱“外派勞務合同”),外派勞務合同約定外派勞務參加某中國公司在海外參股(49%,當地股東占51%)的獨立法人公司(下稱“用工單位”)在當地所承建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建設,約定用工期限為24個月。在出國前,勞務輸出公司對外派勞務進行了培訓,并告知其當地氣候條件等情況,外派勞務簽字認可。
2008年4月,外派勞務以有病為由強烈
要求回國。但是,經當地醫院檢查,沒有發現任何疾病癥狀。據了解,實際原因是外派勞務認為當地氣候條件差,不愿意繼續履行外派勞務合同。用工單位為安全考慮同意其回國并為其辦理了歸國手續。
2008年11月,外派勞務回國后以勞動糾紛為由在對外勞務輸出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務輸出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國內參股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各種費用索賠20萬元,仲裁委員會認為該案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不予受理,外派勞務遂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法院受理了該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外派勞務)認為,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勞務派遣關系,應適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輸出公司和用工單位參股公司支付索賠費用。被告(勞務輸出公司和用工單位參股公司)認為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對外勞務輸出關系,該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適用《合同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不應將案外人用工單位的參股公司列為被告。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于外派勞務法律關系的定性,即該法律關系是對外勞務輸出關系還是勞務派遣關系,應當適用《合同法》還是適用《勞動合同法》。
一審法院審理后,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對外勞務輸出公司)是國家商務部授予《對外勞務輸出經營資格證書》并專門經營對外勞務輸出的公司。被上訴人與外方公司(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務合作合同》,約定雙方建立勞務輸出合作關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對外勞務輸出合同》并填寫了《勞務人員出國保證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了對外勞務輸出法律關系,上訴人與外方公司之間形成雇傭勞務法律關系。在履約過程中,上訴人自己主動申請回國,且雙方已就工資費用結算事宜達成協議,視為合同自行終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認為,對外勞務輸出和勞務派遣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本文案例中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得當,判決結果正確。但是,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和封閉性,再加上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詳細立法主要集中在行政規章領域,對這一領域有透徹了解的人并不多,因此,在實務界和理論界有著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一些人認為對外勞務輸出無法可依,或者認為對外勞務輸出是勞動關系,應適用勞動法。特別是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該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規定,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專業人員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對外勞務輸出的用工方式,認為對外勞務輸出是境內勞務派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派遣地不是境內企業而是境外企業,因此,對外勞務輸出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一些法院和仲裁機構據此做出了與上述案例判決結果不同甚至相反的裁決。
我國并非案例法國家,盡管前述案件已經終審,但是,該案件對于其他案件和其他法院案件的審理只能起到參考作用,不能作為先例。因此,我們有必要在此進行深入分析,以期準確地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正確把握對外勞務輸出與勞務派遣的法律適用。
二、對外勞務輸出和勞務派遣的概念界定與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一)對外勞務輸出與勞務派遣的概念
《對外勞務輸出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令2004年第三號)第三條規定,“對外勞務輸出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憋@然,此處所述的對外勞務輸出不包括國內派遣企業將勞務人員派遣到國內用工企業,然后由國內用工企業再將勞務人員派往國外工程項目或海外機構工作的情況。我國《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節專門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界定勞務派遣的概念。根據本
節規定的含義和相關法律規定,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其報酬由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或以勞務費形式向勞務人員的一種用工方式。
(二)我國法律關于對外勞務輸出的規定
從行業管理的角度來講,從事對外勞務輸出業務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對于該行業的法律,接受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因此,對于該行業進行行政管理適用的法律是《對外貿易法》及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即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行政規章?!秾ν赓Q易法》第十條規定,“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年來,我國除了1994年頒布的《對外貿易法》以外,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后來的商務部等部門從行業管理角度出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對外勞務輸出的行政規章,如,1993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與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4年商務部與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等。
對外勞務輸出行為本身實質上是對外貿易的一種形式即國際服務貿易。199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對外貿易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痹谖覈⒎ê退痉▽嵺`中國際服務貿易包括對外勞務輸出,這與國際通行的規定相一致?!禬TO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一條第二款列舉了國際服務貿易的四種形式,“為本協定之目的,服務貿易定義為:(a)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服務;(b)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c)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d)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務?!鄙鲜?d)項的規定明確將對外勞務輸出列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一個部分。對外勞務輸出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形式,在外派勞務和對外勞務輸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因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適用的法律應當是《合同法》?!逗贤ā返诙l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p>
(三)我國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的關系,實際上屬于以勞動關系為主的關系,因此,應當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即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行政規章。前些年勞務派遣問題并不突出,所以在我國原來的勞動立法中,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隨著勞務派遣的增多和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增強,立法開始對勞務派遣進行明確的規定?!秳趧雍贤ā返谖迨藯l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钡?,必須注意,該規定只適用于用工單位為境內單位的情況,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币虼?,對于為境外雇主介紹外派勞工即對外勞務輸出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同,對外勞務輸出與勞務派遣兩種法律關系具有截然不同的區別。
三、對外勞務輸出與勞務派遣法律關系的區別
對外勞務輸出的法律性質是國際服務貿易,其中主要法律關系即外派勞務與勞務輸出單位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而勞務派遣的性質是勞務派遣企業雇傭勞動者,然后再派出到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其中的主要法律關系即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貌似相同,一個是派往國內單位,一個是派往境外單位,但是,實際上兩種法律關系有著各自不同的法律特點,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區別。下面我們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
(一)境內勞務派遣
1 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規定,結束了我國勞務派遣長期無法可依的歷史,第一次從立法上明確了勞務派遣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對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形成了“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包括三方主體、兩種契約和三種法律關系,形成了被派遣勞動者、派遣機構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復雜的三角關系,具體如圖1表示:
如上圖所示,勞務派遣中雖然與兩方單位存在法律關系,但是,被派遣勞動者只與一個單位即派遣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2 境內勞務派遣的常見類型
(1)用人單位為了管理上的需要而派出自己的雇員到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工作。
(2)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大量解雇職工引起諸多麻煩(比如,經濟補償金數額巨大或影響社會穩定等)而將富余勞動力派往其他單位工作。
(3)由專門的勞務派遣組織長期聘用某些特殊工種的勞動者,來滿足不特定第三方的特殊用工需求。其用工需求的特殊性,有的表現為用工時間是臨時性的或非全日制的,比如由家政公司派遣同一名鐘點工在同一時期為多個家庭服務;有的表現為相關工種性質的特殊性,比如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員為其他單位服務。
(二)對外勞務輸出
對外勞務輸出屬于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形式,開展對外勞務輸出既有利于緩解勞務輸入國個別行業勞動力不足的困難,提高其產業競爭力,也有利于中國與勞務輸入國通過優勢互補實現相互合作。它不只是單純的勞動力輸出,所以過去也稱為“國際勞務合作”。
1 對外勞務輸出中的法律關系
對外勞務輸出中的法律關系內容比較復雜,包括了三方主體、三種契約和三種法律關系,從而在對外勞務輸出內部形成了對外勞務輸出公司、境外雇主與勞務人員之間復雜的三角關系。具體如圖2表示:
2004年9月2日,商務部“關于執行《對外勞務輸出經營資格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勞務人員出境前,對外勞務輸出公司不但要根
據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對外勞務輸出合同》與勞務人員簽訂《對外勞務輸出合同》,而且要勞務人員與雇主簽訂《雇傭合同》,并承擔境外管理責任,及時妥善處理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該辦法明確了三方的法律關系和簽訂的合同名稱,對處理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因此,我國對外勞務輸出是通過對外勞務輸出企業、境外雇主和勞務人員三方簽約實現的。在實施對外勞務輸出項目時,對外勞務輸出企業、境外雇主和勞務人員應分別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三份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必須一致。
(三)對外勞務輸出與境內勞務派遣的區別
通過以上分析,由于對外勞務輸出意義下的對外勞務輸出的勞務義務履行地在境外,對外勞務輸出人員的權利義務就不只受到國內法的調整。它與我國境內的勞務派遣有著本質的區別:
1 法律關系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業務中,對外勞務輸出公司和勞務人員之間并不直接形成勞動關系;而境內勞務派遣,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2 法律適用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適用外貿法、合同法、雙邊條約等法律法規,還涉及到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以及國際法的適用;而境內勞務派遣,只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
3 主體資格要求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實行行政許可制,從事對外勞務輸出的企業(對外勞務輸出公司)應當取得對外勞務輸出經營資格,雇主必須是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公司,也就是一方主體必須涉外。而《勞動合同法》對境內勞務派遣企業的要求只是注冊資金50萬以上,無經營資格的限制,并且規定勞務接收企業(雇主)為境內企業。
4 合同內容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合同的三個合同都會受到國外法律制度的影響,而境內勞務派遣,只受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管制。
5 收取費用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公司可以按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外派人員合同工資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和手續費;而境內勞務派遣,勞動法規定是免費的。
6 責任承擔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中,對外勞務輸出公司處于服務和管理的地位,其性質屬于中介,法律規定只是協助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而境內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 訴訟地位不同
對外勞務輸出糾紛中,如果不是因為對外勞務輸出公司對外派勞務違約原因發生的糾紛,外派勞務不能直接將對外勞務輸出公司列為被告人;而境內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都可以列為被告。
8 訴訟程序不同
外派勞務與對外勞務輸出公司的糾紛是民事合同糾紛,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而境內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的糾紛屬于勞動糾紛,應該先經過勞動仲裁。
四、案件的啟發與思考
庫存管理的范疇,除對倉庫內存放的貨物進行管理以外,還應包括從交貨人完成交貨義務開始,直至貿易企業完成貨權轉移之間的整個業務流程的管理,即既包括貨物“庫存”狀態下的管理,又包括貨物“在途”狀態下的管理。只有將整個庫存流程的所有關鍵節點把控好,才能保證貨物安全,達到庫存管理的目的。
下面,對倉儲外包型貿易企業庫存管理的各風險節點進行梳理,并提出應對措施,從而總結出該類型企業對商品庫存風險的管理策略。
1 設置獨立的庫管崗位
崗位設置是庫存管理的根基。如果業務人員的崗位職責貫通整個貿易流程,將不利于企業對業務員私自收發貨物等問題進行監管,可能會造成不能及時認定庫存風險,甚至根本無法發現庫存風險。所以,崗位設置對庫存管理起到根基作用。
從整個貿易業務流程來看,庫存管理應是獨立于采購和銷售的業務環節;從崗位設置來看,庫存管理應單獨設置“中臺”崗位,區別于前臺的采購和銷售崗位以及后臺的結算崗位,規模較大的企業可單獨設立物流管理部門;從人員來看,應對庫存管理人員與采購和銷售人員采取嚴格的分離制度。
庫存管理崗位的職責范疇可由企業自行規定,但原則上應包括貨物到港至貨物發出之間的整個過程。設立了物流管理部門的國際貿易企業,其職責還應包括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的選擇與管理,倉儲地點的選擇與管理,收發貨流程的執行,貨物保險與貨物安全的管理。
實行庫存管理崗位獨立制度,可使企業的采購和銷售崗位與倉庫管理崗位形成相互制約的作用,使庫存管理的其他內容在制度上存有實施的保證。
2 簽訂要素完整的倉儲協議
與倉庫產權單位簽訂倉儲協議,是規避庫存風險的保障,也是維護企業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線。簽署倉儲協議這樣一件看似在庫存管理中顯而易見需要關注的事情,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其實經常會出現瑕疵。例如,有些企業在簽訂協議時未規定合約的有效期;未規定仲裁的地點和機構;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界定不清稀,或對違約行為未規定承擔后果的方式;合同規定“簽字蓋章生效”的,只在合同上體現其一;合同期滿后未及時續約或移庫,造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空檔期。
對于倉儲協議的簽訂,除需注意避免以上提到的一些問題以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審查合同締約方(乙方)是否為法人單位。在簽訂合約之前,應嚴格審核對方的企業資質,如對方為某公司分支機構的(即非法人單位),則需其出具其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上級單位的簽約授權書。
(2)認真審查合同要素是否完整。除合同普遍需要包含的要素外,倉儲協議中還應規定倉儲貨物名稱、倉庫服務項目、對應收費標準、特殊存放條件等,大宗散貨倉儲合同還應寫明損耗比率;合同附件應包括企業發貨通知書樣本、發貨通知書發貨人及審核人的簽名預留印鑒、預留傳真號及電話號碼等重要信息。
3 規范收發貨文件和手續
在貨物入庫和出庫環節,貿易企業應與倉庫建立嚴格的操作流程。在入庫環節,貨物入庫后,應規定倉庫向貿易企業提供準確的入庫通知單或入庫磅單,作為入庫數量的依據;發貨時,應規定倉庫只接受雙方約定樣式的發貨通知單及預留發貨人和審核人簽字作為通知發貨的唯一憑證,在貨物發出后,應向貿易企業反饋實際發貨數量。以上二者可作為貨物出庫的依據。
規范好收發貨文件和手續對庫存管理十分重要。把好入庫和出庫兩個關鍵節點的操作流程,對貿易企業避免人為造成的存貨損失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4 做好倉儲地點的考察工作
對擬作為企業貨物倉儲地點的倉庫,應進行詳盡的考察。這是貿易企業把控存貨風險的第一道關卡。除考慮倉儲成本外,在倉儲安全方面,貿易企業應仔細進行考察,只有產權清晰、貨物保險有所覆蓋、倉儲設施完備、管理制度嚴謹、周邊環境安全的倉庫,才能有效保障貨物安全。
對倉儲企業的考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1)考察倉庫資質是否完備。貿易企業應考察倉庫產權單位是否具有貨物倉儲的經營資格,其注冊資本是否雄厚。如果是貨代公司為貿易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應審查其與倉庫產權單位的倉儲協議是否有效。
(2)應考察倉庫是否購買貨物保險。一般情況下,倉儲單位都會對倉庫設施進行投保,但貿易企業應著重考察其是否購買貨物保險,具體保額是多少,是否能覆蓋貿易企業存放貨物的貨值。簽訂倉儲協議、審查倉庫注冊資本,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保障。但另一方面,法律判決執行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所以購買貨物保險是把控企業經濟損失的最有效的手段。如果倉庫未對存儲貨物進行投保,貿易企業應自行考慮購買貨物保險。
(3)倉庫的消防和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應考察倉庫設施的主體結構是否易燃,電路是否設計規范,照明設施是否防爆,倉庫內存放的其他貨物是否為可燃或易燃物品,倉庫煙火探測設施和噴淋設施是否完備,倉庫管理制度是否規定每天定期進行巡查,倉庫防盜措施是否完備,倉庫報警設施是否有效等等。
(4)考察倉庫周邊環境是否安全。貿易企業應調查了解倉庫周邊是否存在影響存貨安全的因素;倉庫內是否存在混放貨物的現象,如有,則需考察混放貨物是否有異味或可易使本企業貨物毀壞變質的特性;倉庫設施本身是否利于存儲貨物的性狀保持穩定。
(5)倉庫管理制度是否嚴格。貿易企業選擇存放貨物的倉庫應在入庫、碼放、出庫等環節執行嚴格的操作流程,以保證貨物的數量準確,避免混發、錯發貨物。
5 關鍵操作節點派人員赴現場監管
在入庫及發貨環節,貿易企業應派業務人員赴現場進行監管,保證入庫及時、入庫數量準確、發貨數量不違背發貨通知單的規定、發送散裝貨物時的貨物挑選過程符合正常業務慣例。
如果貿易企業收發貨頻繁,且沒有能力派業務人員赴現場監管的,應在貨物入庫環節和大宗發貨環節委托第三方監管機構代為監管。
6 建立庫存臺賬核對制度
貿易企業的庫存管理人員應建立庫存管理臺賬,并定期與倉庫核對庫存明細情況,以便及時發現庫存數量的異常情況,核查差異原因,避免庫存數量方面出現更大的漏洞,及時控制庫存損失規模。
7 做好對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的管理
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指為貿易企業提供報關報檢、貨物運輸和倉儲等服務的公司。這些公司在貿易企業的業務操作過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輔助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報關物流服務行業費用標準不統一、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的商品各有側重,且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在報關環節的差錯將直接影響貿易企業的海關信用評級。所以,須對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進行嚴格審核,保證貨物通關順利、貨物碼頭卸載高效、運輸和倉儲安全,對貿易企業庫存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審核保管物流服務供應商,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具有一定實力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選擇有實力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可以保證在貨物出現問題的時候,對貿易企業具有一定的賠付能力,減少貿易企業的經濟損失。
(2)選擇擅長所需商品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貿易企業應了解各貨代公司的業務側重點,區分貨物種類、運輸方式等方面,選擇合適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對于需要辦理退稅申請和法定商檢的商品,則更需要委托具有足夠相關經驗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進行合作。
(3)避免選擇經營同類商品貿易業務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如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實際經營與貿易企業相關的同類商品貿易業務,則可能存在貨物被私自轉賣的風險,應予以避免。
(4)注意對運輸環節貨物保險的覆蓋。在運輸環節,貨物容易產生各類問題,歸結起來就是貨物滅失和變質的風險。貿易企業應在庫存管理過程中,注意在途狀態環節的貨物安全把控工作,如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未對相關環節狀態下的貨物進行投保,則貿易企業應考慮自行購買保險。
(5)警惕業務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在業務過程中所處的角色。進口業務過程中,委托方經常會像貿易企業推薦報關報檢和倉儲環節的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這時,要警惕報關物流服務供應商與委托方勾結的情況,最好采取先收貨款、再放單據的模式,以保證貿易企業對貨權的把控。
8 建立定期庫存盤點制度
貿易企業應通過非業務和倉儲的第三方內部人員定期對庫存進行盤點,加強庫存管理考核。貿易企業的庫存盤點工作,應做好以下幾點:
(1)加強對庫存賬目的核對工作。在庫存盤點過程中,應將業務庫存臺賬分別與倉庫業務臺賬和財務賬面庫存情況進行核對,找出差異原因。
(2)進行實地盤點工作。對倉庫內的貨物情況進行清點,核對庫存臺賬與實際庫存數量是否一致。在進行實地盤點時,應保證盤點比例不低于庫存總額的70%,以達到足夠的抽樣水平。
(3)對庫存管理情況進行考察。在庫存盤點過程中,應對倉庫設施情況、倉庫管理情況、公司庫存管理人員與倉儲單位之間的收發貨流程執行情況、貨物保險覆蓋情況、倉儲協議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判斷公司庫存管理是否達到制度要求。
【關鍵詞】承諾;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具體承諾
一、承諾
(一)承諾的分類
承諾分為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兩大類。水平承諾,指在減讓表中按照四種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對所列的所有服務部門、分部門或活動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都做出了承諾。部門承諾是指按照四種方式,針對具體部門和分部門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限制。
(二)減讓表承諾的方式
服務貿易減讓表承諾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沒有限制”、“有限制”和“不作承諾”?!皼]有限制”的部門或活動所占比例最能代表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程度,它代表成員國不采取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限制對以該種方式提供服務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加以限制。“不作承諾”的比例越高,服務貿易壁壘越高,它是指成員國不承擔任何義務,充分保留政策自由權。如上表所示,對成員國采取在國民待遇方面對土地和既得權利不做承諾。“有限制”則是明確列出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限制的內容和性質。如上表,國民待遇限制中非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賃但不能擁有土地,提供服務者必須滿足這一規定。
(三)具體部門承諾
根據部門承諾的需要,依據《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系統》的分類方法,《服務貿易協議》將服務業分為了十二大類子行業和 一百五十五種服務活動,再對中國―東盟《服務貿易協議》下各成員國的承諾部門進行細化,以此來考查承諾的廣度。
具體來說,新加坡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11 個國家中,是開放行業和部門最多的國家,總計 70 個項目,主要涉及商務服務、金融服務、通訊服務、分銷服務、運輸服務等行業;其次馬來西亞開放了建筑服務、金融服務、通訊服務、商務服務等 8個行業 36 個項目;中國位居第三,涉及 5個行業的 32 個項目,承諾主要有建筑服務、商務服務、運輸服務、環境服務、娛樂服務;菲律賓在通訊服務、旅游服務等 5 個服務部門做出了進一步承諾;泰國在運輸服務、商務服務、教育服務、旅游服務等 11 個項目做出了承諾;緬甸在運輸服務、商務服務、通訊服務和金融服務 4 個行業 11 個項目做出了承諾;印度尼西亞只在建筑服務和旅游服務行業做出了 7 個項目的承諾;文萊的承諾只有旅游服務和運輸服務的 4 個項目;老撾僅僅是在中國―東盟框架下對金融服務的 6 個分項做出了承諾。
二、市場準入
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指各締約方通過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服務市場進行宏觀掌握和控制。市場準入根據各成員方的實際情況,確定準入的部門和開放的程度。
三、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對其他成員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國同類產品。
國民待遇是為了在對方市場上獲得與該本國自然人、法人同等的條件和地位,以便于與其本國公民公平競爭,擴大貿易。它通過個成員本國國內立法和中國―東盟《服務貿易協議》加以規定,被各成員國普遍認可和接受。國民待遇從理論上講可以防止對外國人實行不公平的歧視性待遇。
國民待遇分為準入前國民待遇和準入后國民待遇。準入前國民待遇即將國民待遇的使用延伸到了投資發生階段和建立前的階段,該定義的核心是賦予外資準入權,即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各個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國民待遇的通常適用范圍有:運輸、商標注冊,專利權、國內稅、轉口過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難施救、申請發明權、著作權、民事訴訟權等。
四、中國“承諾”的主要內容
(一)水平承諾
1、市場準入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限制
在境外消費上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限制
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也稱為外商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其中合資企業有兩種類型,股權式合資企業和契約式合資企業 。股權式合資企業中的外資比例不得少于該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 由于關于外國企業分支機構的法律和法規正在制定中,因此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不作承諾,除非在具體分部門中另有標明。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國企業的代表處,但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在以下部門具體承諾中的代表處除外:一是根據兩國政府航空協定設立的外國航空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根據協定內容從事特定航線的票務經營;二是根據入世承諾以及行業管理法規設立的法律服務、會計、審計、簿記服務、稅務服務以及管理咨詢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規定內容的經營活動。對商業存在的人員限制如下:
①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已設立代表處、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一成員的公司的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作為公司內部的調任人員臨時調動,應允許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②對于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雇傭從事商業活動的WTO 成員的公司的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應按有關合同條款規定給予其長期居留許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時間短者為準;
③服務銷售人員――即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常駐、不從在中國境內的來源獲得報酬、從事與代表一服務提供者有關的活動、以就銷售該提供者的服務進行談判的人員,如:(a)此類銷售不向公眾直接進行,且該銷售人員不從事該項服務的供應,則該銷售人員的入境期限為90天。
④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中國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中國境內提供臨時的外國自然人。其雇主為在中國境內無商業存在的其它成員的公司、合伙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停留時間以合同期限為準,但最長不超過1年。在中國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合同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僅限于以下部門: ① 會計服務;②醫療和牙醫服務;③建筑設計服務;④工程服務;⑤城市規劃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⑥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⑦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⑧教育服務: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有相應的專業職稱或證書,且具有兩年專業工作經驗;與其雇主簽訂合同的中方合同主體應為具有教育服務職能的法人機構。⑨旅游服務
⑤其它類別――主要是機器設備配套維修和安裝人員。為機器或工業設備提供配套安裝或維修服務的技術人員。服務的提供需建立在機器或設備所有者向制造者支付費用或簽有合同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均為法人。此類自然人入境停留時間以合同規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在中國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此類自然人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職業)資格。
(4)自然人移動限制
在自然人移動上沒有限制。
2、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限制
在境外消費上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限制
對于給予視聽服務、空運服務和醫療服務部門中的國內服務提供者的所有現有補貼不作承諾。對于中國入世后制定的給予任何新部門的和分部門中的國內服務提供者的所有補貼不作承諾。
(4)自然人移動限制
除與市場準入欄中所指類別的自然人入境和臨時居留有關的措施外,不作承諾。
(二)部門承諾
1、市場準入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規定:A.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如與中國空運企業和中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訂立協議,則可通過與中國計算機訂座系統連接,向中國空運企業和中國航空人提供服務。B.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可向根據雙邊航空協定有權從事經營的外國空運企業在中國通航城市設立的代表處或營業所提供服務。C.中國空運企業和外國空運企業的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須經中國民航總局批準。
(2)境外消費限制
在境外消費上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限制
軟件實施服務、數據處理服務方面、房地產服務、管理咨詢服務、筆譯和口譯服務、公路運輸、機動車的保養和修理服務、倉儲服務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公司。
市場調研服務、建筑外的項目管理服務、人員安置和提供服務、攝影服務、環境服務僅限于合資企業形式,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需進行經濟需求測試。
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規定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只能承攬下列4種類型的建筑項目:(1)全部由外國投資或贈款資助的建設項目;(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3)外資等于或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4)由中國投資、但中國建筑企業難以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政府批準,可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航空運輸服務和航空器的維修服務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設立合資航空器維修企業。中方應在合資企業中控股或處于支配地位。
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在華與中國的CRS 服務提供者成立合資企業。中方應在合資企業中控股或處于支配地位。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需進行經營需求測試。
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僅限于合資企業形式,外資股比不超過49%,需進行經濟需求測試。
貨物運輸服務允許有至少連續3年經驗的外國貨運在中國設立合資貨運企業。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0年。在中國經營1年以后,合資企業可設立分支機構。外國貨運在其第一家合資企業經營2年后,可設立第二家合資企業。
(4)自然人移動限制
在自然人移動上沒有限制。
2、國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沒有限制。
(2)境外消費限制
在境外消費上沒有限制。
(3)商業存在限制
航空運輸服務、航空器的維修服務中,中外合資、合作航空器維修企業有承攬國際市場業務的義務。
(4)自然人移動限制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咨詢服務、軟件實施服務資格、數據處理服務、數據處理和制表服務、分時服務的資格如下:注冊工程師,或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并在該領域有3年工作經驗的人員。
[關鍵詞] 合同法國際統一化國際統一合同法國際貿易慣例
正如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勢不可擋一樣,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也是合同法發展的必然趨勢。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并且這些成果在全球經濟各領域的發展均發揮了作用。而未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要想更好地為經濟全球化服務,必須重視如下幾個方面的發展。
一、修訂和更新現有國際統一合同法
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運動發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果可謂數不勝數,而且這些成果已成為今天世界各國,國際經濟組織推動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寶貴法律財富。然而,目前已有的國際統一合同法并非都能滿足現代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而是存在著內容過于陳舊或過時的規定,存在著自誕生之日起就不夠嚴密、不夠合理的規定。所以有志于推動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國際組織、法學專家不能只是簡單地追求國際統一合同法的數量,同時也應重視國際統一合同法的質量。
如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所以能夠得到各國的廣泛承認并被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普遍采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它的制訂者總是能夠根據國際貿易實務的發展變化,不斷對其內容和形式進行修訂更新,使其較好地適應各個時期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從而成為當今影響最大、使用最為普遍的國際貿易慣例?!秶H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自1936公布以來,國際商會分別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對其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訂和補充。
我們從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頻繁修改以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中可以領悟到對現有國際統一合同法做及時修訂和更新的重要性。
實際上,目前已有的國際統一合同法還是存在不少問題的,而且有的已影響了國際商事交易。下面我們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例,來說明其中存在的問題。
1.關于書面形式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第十三條僅指出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辈⑽磳Α皶妗焙x加以界定。我們知道,隨著科技的發展,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出現了電子數據交換這種新的貿易手段,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書面”并未包括電子數據這種形式在內。因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書面”的規定毫無疑問有過時的傾向。
2.關于適用對象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其僅適用于國際貿易中有形貿易合同。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內涵已突破傳統理論范疇,已將無形貿易包括在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這項規定不可必免地使一些很重要的交易類型,如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轉讓等被排除在該公約之外,從而限制了自己的適用范圍。
3.公約中含有含糊的用語,同樣易留下日后爭議的隱患。如公約以營業地為標準來決定銷售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遺憾的是公約沒有給營業地下定義,盡管公約起草過程中表示永久性的企業是必須的,貨棧和賣方所都不算營業地。由于各國代表對營業地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的意見是由裁判機關考慮可以界定營業地的相關因素(如組織權限、營業活動情況),在個案的基礎上確定營業地。但是,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或雙方都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這個營業地標準就會引起麻煩。公約第十條第1款規定:“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以此表明哪一個營業地應被用來確定一項交易的國際性。但即使這樣也可能會含糊不清,“營業地指與合同和履行合同關系最密切的那個營業地”。這樣,在有一個營業地與合同的簽訂關系比較密切而另一個營業地則與履行合同義務關系比較密切,關于哪個營業地是相應的營業地,還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然而,第十條第1款的后一句“但書”又限定了在從多個營業地進行選擇時可用的事實,范圍定在當事方都了解的事實基礎上,才能簽訂有約束力的合同。這就要求謹慎的當事人在合同內明確說明他們認為各方的哪一個營業地與合同有最密切的關系,以解決可能的指代不明問題。
這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存在的幾處問題,像這樣的問題如果能夠及時加以修訂或更新,那么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國際社會的實踐無疑會大大地加強。
二、統一實體法與統一沖突法并重、多元化形式并存
未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發展將是一個統一實體法與統一沖突法并重、多元化形式并存的過程。
1.未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形式仍然需要走多元化形式并存的道路。從以往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進程中,我們不難發現合同法國際統一化基本上采用多元化的形式。這些多元化的形式包括:(1)通過國際條約進行統一與協調。這是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進程中用得最多的一種形式。(2)通過制定統一法、示范法,引導各國合同法立法采用統一的標準。(3)通過形成國際貿易慣例使商法規范獲得國際統一。(4)通過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實現合同法國際統一化。(5)通過適用一般法律原則實現合同法國際統一化。(6)通過各國國內民商法立法的趨同化來達到合同法國際統一化。實踐證明,這種多元化的形式均程度不同地起到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作用。因此,在未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進程中,應該繼續堅持多元化形式并存來推動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既然“經濟全球化是資源打破國家之間的界限在全球市場上自由流動。經濟全球化的本質不是一元化,而是多元化?!币虼撕贤▏H統一化也不應是一元化的,而是多元化的制度選擇過程,通過多元化的制度選擇可以保證國際統一合同法的質量,從而使國際統一合同法更好地為經濟全球化服務。
2.未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是一個統一實體法與統一沖突法并重的過程?!皼_突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解決法律沖突,確定涉外民商事關系應予適用的準據法,這也是沖突法所要解決的首要和核心問題?!眰鹘y上因各國合同法律制度不同而解決國際商事交易的辦法是:各國的合同法原則上都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允許國際商事合同的當事人協議選擇確定調整彼此間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準據法。如果合同當事人各方未就合同的準據法作出協議選擇,則由受理合同爭議的法院或仲裁庭根據有關沖突法規則來決定合同應適用的準據法為何國法律。但是由于各國沖突法同樣存在著多樣性,因此使得訂立國際商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從而無法保證交易當事人所希望的“彼此間的交易合同關系確立在一種統一明確的法律基礎之上,并能夠相對清楚、準確地預見各自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币虼?,為了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除了統一各國合同法之外,在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進程中還需對各國多樣性的沖突法加以統一。因為一旦統一了各國的沖突法,就會無論發生國際商事爭議的當事人在哪個國家提訟或仲裁,都可以保證所指引解決該商事合同爭議的準據法是相同的,這樣就可以保證國際商事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性。
三、重視國際貿易慣例的形成及在合同法國際統一化中的作用
國際貿易慣例,又稱為國際商務慣例、國際經貿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自發形成的、為某一地區(甚至是世界范圍的)、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并由此產生相應的義務感與合理期望的任意規范。
國際貿易慣例之所以能夠起到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所具有的普遍適用性特點。這種普遍適用性特點的形成,一是來自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二是來自于各國民商法對國際貿易慣例的態度。
1.國際貿易慣例普遍適用性的特點來源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靶睦硪蛩貙τ谂袛鄳T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2.國際貿易慣例普遍適用性的特點來源于各國民商法對國際貿易慣例的態度。通常各國民商法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均確認商事合同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某項慣例,該項慣例內容對合同雙方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根據一些國家的國內法和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規定適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法院或仲裁庭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內容和處理有關合同爭議。
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特點,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形成后,往往會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接受、會被國際社會所普遍適用,使國際貿易慣例在實踐中起到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作用。正因如此,所以在未來合同法國際統一化進程中要多注意國際貿易慣例的形成,利用國際貿易慣例在實踐中具有合同法國際統一化作用的效果來推動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
四、充分利用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促進與發展
所謂區域經濟一體化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鄰近國家實行經濟聯合,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經濟方針、政策和措施,促使各成員國的經濟活動逐步走向一體化,在一定范圍內實施自由貿易。經過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90年代,第二次區域經濟一體化浪潮的洗禮,可以說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幾乎都與大小不等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有關。
有人認為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只會起阻礙作用。持此種觀點的人以歐洲一體化為例,認為歐洲一體化作為一種區域性的現象,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一種自給自足的小生態,小氣候,他們可以跟美國抗衡,可以跟美國搞貿易制裁,按前面所說的,他們現在沒有發現太多的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所以這個區域仍是相對封閉的,對經濟全球化是一種阻礙,因此對合同法的國際統一化也必然是一種阻礙。其實不然,區域經濟一體化不僅有助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而且也有助于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
1.區域經濟一體化本身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就是一個促進作用。因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意味著各成員國之間實行經濟聯合,并且程度不同地采取共同的經濟方針、政策和措施,遵守相同的貿易法規,從而使區域經濟一體化成員國內部實現合同法統一化。
2.區域經濟一體化又會通過促進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來促進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
(1)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動因上可以說明其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有促進作用?!罢J為區域經濟一體化阻礙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觀點,一般都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產生的根源和動機歸結為與外部對抗或與外部競爭?!钡拇_,歷史上曾先后出現過一些以與外部對抗為目標的區域集團,這類區域一體化組織的確損害全球市場統一性,阻礙經濟法律全球化。但自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動因卻日益多樣化。在許多情況下,建立區域一體化是全球市場開放無法取得進展的產物。另有一些國家是試圖通過一體化協定來消除主要貿易伙伴對自己的貿易壁壘。還有一些國家試圖通過一體化協定來提高國際多邊談判的交涉能力,從而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傊?,促成戰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簡單地以“與外部對抗”或“與外部競爭”來歸納其動因。相反,區域經濟一體化各成員國由于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體驗到貿易自由化和市場開放的好處,更會積極促進經濟由區域一體化向全球一體化的方向發展,這種發展必然會進一步推進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進程。
(2)從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目標的一致性上來說明其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促進作用。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實現規模經濟,提高經濟效率。區域經濟一體化要求商品和生產各要素在區域里自由流動,這種貿易自由化有助于經濟全球化的實現。因為經濟全球化要求資源跨國流動和配置,從這個角度說,區域經濟一體化是經濟全球化的先行階段,區域經濟一體化必然發展為全球經濟一體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這種發展必然會推動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發展。
(3)從區域經濟一體化與非區域經濟一體化國家之間的關系上來說明其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促進作用。區域經濟一體化與非區域經濟一體化國家之間的關系對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的促進作用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面有所體現。
一方面,任何一個地區經濟組織,不論其規模多大,其內部各成員國之間的優勢互補性和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區域性經濟組織,都不可能做到自給自足,都必須從地區外尋找必要的資源和市場作補充,否則就不能發展。區域性經濟組織的內部合作,都不可能完全代替與地區外的交往,因此決定了它們必須是開放性的,會不斷爭取新成員的加入,有意識、有計劃地將區域內自由化成果多邊化。這是區域性經濟組織對外進行多邊談判的動力和必然性所在。所以區域經濟一體化并不會阻礙多邊協議的達成,同理,區域經濟一體化也不會阻礙合同法國際統一化發展,相反會促進。
另一方面,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區域外國家合同法的統一化也具有促進作用。為盡可能降低區域一體化組織的對外貿易壁壘效應,許多非一體化組織成員國積極推動多邊關稅減讓和市場開放談判。例如,“西歐區域經濟一體化每前進一步,都促使美國等非西歐國家積極發起一輪新的多邊貿易談判?!边@種情況表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對非區域組織的國家的多邊貿易談判不斷產生新的需求并注入動力,其中就包括這些非區域國家間合同法的統一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