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1 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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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治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種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進步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本錢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進步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吞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治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吞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吞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治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種別專項立法等種別。
2016年5月5日,由德勤全球中國服務部主辦的“投資中東歐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在本次研討會上,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易曉潔介紹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面臨的審批流程及主要法律法規,以供參考。
境外投資審批流程
據易曉潔介紹,我國企業海外投資審批流程分為國內審批和國外審批兩個方面。在國內審批方面,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和國資委等部門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據相關審批法律規定,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以上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接著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核準后,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以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業務。
“為了避免同一個項目多家企業惡意競爭,國家發改委會先篩選比較適合承接該項目的企業,并發出‘小路條’,其他企業則被建議不要加入競標,否則將受到處罰?!币讜詽嵾M一步解釋說,這種情況或將有改觀。2016年4月,國家發改委了針對2014年4月《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修改征求意見稿,對“路條”制度有所改進,其中提出沒有拿到收接函的企業,依然能參加競標。
除了國內審批流程,境外審批同樣不可忽視。在境外進行投資活動或并購時,往往需要獲得目標公司所在國政府的批準。當地政府通常主要會從這幾個方面審核投資活動:投資活動所涉行業是否屬于外資限制行業,如石油、天然氣、媒體、電信、金融和銀行等;該交易是否會削弱競爭、觸犯反壟斷法;該交易是否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境外投資主要法律文件
以易曉潔的經驗看,在進行境外投資時,法律條款非常重要。“在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初期,由于對法律文件重視不夠,對法律條款理解不夠深入,出現過慘痛失敗的案例”。她說。
境外并購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可大致劃分為3個階段(見圖)。前期的法律文件包括保密協議、意向書、諒解備忘錄、主要商業條款清單和標書等?!敖又钪饕臈l款就是股權收購協議和資產收購協議了?!币讜詽嵳f,其中包括交易標的、價格條款、支付條件、陳述與保證條款、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條件、交割前后的承諾、賠償條款、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條款。
當然,境外并購還涉及其他一些交易文件,包括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技術/商標許可協議、過渡期服務協議、其他附屬協議。由此可知,海外并購過程中協議非常復雜,但這些條款都非常重要。
易曉潔列舉了其中幾個重要條款加以說明。以股權收購協議或資產收購協議中的陳述與保證條款來說,它實際是從西方引進的條款,對中國企業來說比較陌生。即使進行了盡職調查,作為買方,對賣方的資產或股權情況仍然可能不甚清楚。在這種情況下,陳述與保證條款能夠保證股權或資產產權屬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霸诠蓹嗍召忂^程中,這個條款非常重要?!币讜詽嵳f。
另一個重要內容是賠償條款。在股權收購協議或資本收購協議中,買方和賣方各有一些賠償義務。就賣方來說,如果其違反了陳述與保證條款,所陳述和保證的內容有漏洞,未履行披露義務,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違約金數額及如何進行賠償,也要在賠償條款中注明。
中國投資者作為新的股東加入目標企業之后,目標企業原有的股東協議就需要修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需要重新分配。因此,還需要簽訂一些附屬協議,作為披露補充,比如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
法律文件缺陷案例――中鐵慘敗波蘭
2009年9月,中國中鐵旗下的兩家全資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鐵隧道聯合上海建工集團及波蘭德科瑪有限公司(下稱“中海外聯合體”),中標波蘭A2高速公路中最長的A、C兩個標段,總里程49公里,總報價13億波蘭茲羅提(約合4.72億美元/30.49億人民幣)。項目規定,2012年5月31日必須建成通車。
中海外聯合體奪標的報價低于政府預算一半以上,一度引來低價傾銷的訟爭。工期已過大半時,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認,無法按13億茲羅提的報價如期完工。2011年6月初,中海外總公司最終決定放棄該工程,因為如果堅持完工,中海外聯合體可能因此虧損3.94億美元(約合25.45億元人民幣)。
波蘭業主給中海外聯合體提出了7.41億茲羅提(約合2.71億美元/17.51億元人民幣)的賠償要求和罰單,并禁止其3年內在波蘭市場參與招標。同時,中海外聯合體中的波蘭合作伙伴德科瑪公司面臨破產。
投資是各種行為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和獲得預期的效益,而把其所擁有的財產或資產作為資本運用并形成相應資產的經濟社會活動。就經濟方面而言,投資是各種經濟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和獲得預期的效益,而把其所擁有的財產或資產作為資本運用并形成相應資產的經濟活動。在上述投資定義中,行為主體或經濟主體亦即投資主體,泛指多樣化的投資者,既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以及各種公共基金、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事業法人、非政府機構,等等。
1.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所有權優勢
1.1核心的技術
在我國境外投資的企業中,主要有兩方面的優勢,其一,自主的核心技術的優勢和衍生核心技術的優勢。前者就是指完全由我國進行獨立的研制和開發,例如:航天發射、納米、生物技術、超導等高科技領域都在接近、甚至是超過了其他的發達的國家。而后者主要就是指能夠達到或是超過發達國家的技術成果。在不斷學習新的秘訣的過程中,不僅僅完全掌握了先進的技術,并且改進了引進的技術,開發出一套升級的技術成果,如我國的小屏幕彩電顯像技術、冰箱壓縮機技術等就屬于這種情況。擁有核心技術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夠向落后的國家進行直接的投資,也是能夠向發達的國家進行個別領域進行投資的最大優勢。
1.2對于技術的優勢
所謂先進技術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一個國家是普及性技術甚至是被淘汰的技術,在另外一個國家就可能是絕對先進的技術或比較先進的技術。我國的企業一般都是通過向外投資,向更為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轉讓一些對于他們較先進且很適用的技術本領,可以做到與東道國社會經濟基礎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匹配。
1.3綜合的優勢
我國企業向境外投資無論是在資本上、技術上、人力資源和管理經驗方面,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較,都是很難抗衡的。但是與那些經濟發展落后的發展中的國家相比較還是比較先進的。這就具有了一定的優勢,而這種綜合的優勢就對我國在發展中國家從事直接投資活動的地區布局、產業布局、技術布局等具有重大影響。
1.4低成本的優勢
我國在資金投入的方面還沒進入過剩的階段,所以我國對外的直接投資的資金也是比較低的,但是與某些產業相比較,企業也會出現資金過剩的現象,而且資金的市場也是需要向買方的市場進行轉變。由于我國的勞動力水平比較低,并且價位也比較低廉,導致了很多的機械設備無法擁有,在技術方面擁有的半熟練水平的工人很多,工程技術人員也很多,并且價格也是最低的,這也是我國企業在從事國際承包中最重要的優勢。
2.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功能定位
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的基本戰略方針就是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其主要的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2.1能夠充分發揮我國企業獨特優勢
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的基本動因就是利潤的最大化。對于利潤最大化的追求,與我國企業所有權勢的配合度也是比較高的。投資的核心技術和品牌的優勢就是可以使我國企業通過境外的投資獲得一定的壟斷地位,而利用我國綜合要素優勢和適用技術優勢在落后發展中國家和一般發展中國家進行直接投資,可以充分發揮我國擁有大量中等成熟技術和成熟生產線的優勢,達到回避國內市場的激烈競爭、轉移過剩生產能力、延長產品生命周期、實現規模經濟經營、長久占領國外市場等目的。
2.2供應的類型是穩定戰略資源的供應
在以后發展的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的制造產業無論是在創造財富還是在提高生產率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的提高和發展。但是我國屬于一個人均資源比較匱乏的國家,一些重要產品的資源消耗使得整個國家的資源負荷比較重。所以我們需要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來取得國外重要的資源開采的權利和資源銷售的權利。這樣不僅僅能夠突破制造業在國內資源的限制問題,還能夠使得境外投資的企業獲得更多的戰略物資的資源進口的壟斷,能夠有效的實現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的穩定發展。
3.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三大約束策略
根據有關部門的可靠性的調查,世界各國利用外資和對外直接投資的平均比例是1:1.1,發展中國家是1:0.13,而我國僅為1:0.05。對相關政策法律的欠缺和社會服務體系的欠缺還有就是微觀主體的缺欠就是我國境外投資發展滯后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三個問題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約束是務必要消除的。
3.1要迅速的制定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總體計劃
這個總體計劃的規定,就能夠準確的把握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些基本的進程,能夠深刻的體會到國際資本不斷變化的現狀和基本的趨勢,能夠明確的指出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要提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近期、中期和遠期目標;要明確規定鼓勵、限制和禁止境外投資的產業及地區,可以對我國境外投資的系統推進戰略投資提出可信的意見。國家和地區在制定經濟發展計劃的過程中,也要將對外直接的投資的問題,列到考慮的范圍中來。
3.2完善境外投資政策法律體系
首先就是應該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例如《公司法》,在該法中需要確定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的法律地位和投資地位。最好制訂出一套《企業境外投資法》和《企業境外投資和勞物輸出實施細則》,要能夠明確的指出境外投資企業的根本責任、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要對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的“門檻”進行嚴格的要求,對報批部門、審核程序等具體事項要認真辦理;盡快與更多的東道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投資協議,要維護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中國人民的合法權益,基本利益、人身安全、最惠國待遇、資本安全、國有化與補償。
一、存在制約境外投資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
(一)投資信息不暢,企業“走出去”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走出去”戰略已實施多年,但我國地方政府仍偏重于將企業“引進來”,對于企業“走出去”的引導不足。企業對擬投資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外匯管制狀況、投資體制、勞動用工制度、法律法規執行狀況等缺乏相應的指導信息。投資決策信息的缺乏,導致企業對投資決策風險、投資環境風險、政策監管及服務風險、境外融資風險等評估不足,投資行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企業“走出去”后的存續狀況不甚理想。
(二)企業管理模式落后,核心競爭力不足
與國外跨國公司相比,我國企業在組織結構、財務管理、法律意識、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較為薄弱,不少“走出去”企業仍沿用其境內管理模式,存在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沒有自已的核心技術和知識品牌,缺乏懂國際通行規則、懂經營管理又精通專業技術的復合型人才等不足,走出國門后很難適應當地的經營環境和競爭,嚴重制約了其發展壯大。
(三)境外企業后續融資困難,企業發展受限
目前,融資難已成為境外投資企業發展壯大的最大制約因素。由于新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未建立良好的市場信譽,不具備境外銀行的融資條件,加上對當地金融環境不熟悉,企業難以實現在當地融資。中資銀行了解境外投資企業境內母公司的信用情況,但其境外網點少,實力弱,無法滿足境外投資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境外企業在完成項目建設等基礎投資后的資金缺口,通常只能依靠境內母公司增資、放款或擔保融資等途徑來解決。近年,隨著我國銀行信貸規模的收緊,境內母公司的資金壓力不斷加大,其以增資、放款方式支持境外企業發展受限。我國雖然已經放寬了境內母公司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的條件,但條件及門檻仍較高,業務操作仍較復雜。
(四)審批流程復雜,錯失投資時機
按照現行境外投資審批流程,企業需先向當地發改部門申請立項核準,再向商務部門申請取得境外投資批準證書,最后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備案手續。審批部門涉及多個部門,而且,地方的審批權限有限,超過一定金額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還需上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最終核準。復雜的境外投資審批流程,不僅增加了民營企業操作成本,也降低項目審批效率,并可能導致企業錯失最佳投資時機。
(五)匯率波動頻繁,企業利潤受影響
人民幣尚未實現自由可兌換,境外投資企業的結算幣種仍是以外幣為主,因此,“走出去”企業不可避免會面臨匯率風險問題。當人民幣呈單邊升值趨勢,企業的匯率風險將表現得尤為突出。目前,國內金融市場還不完善,避險工具相對缺乏,市場上可供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有限,難以滿足“走出去”企業對規避匯率波動風險的需求。
二、對策建議
企業“走出去”碰到的困難和問題,既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欠缺造成,也有國內政策扶持層面的不到位因素,亟需政府、銀行、企業共同努力,才能確保企業既能安全地“走出去”,又能更好地“走回來”。
(一)搭建境外投資支持平臺,服務企業投資決策
政府部門應積極搭建促進企業“走出去”的公共服務平臺,幫助企業分析國際市場環境、投資機會和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為企業正確投資提供指導信息。同時,應積極發揮民間力量,大力培育發展專業化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提供法律、財務、評估、知識產權等專業化服務,積極穩妥地幫助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
(二)企業須強化自身發展,增強走出去的內在要件
企業應注重加強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造,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治理架構;完善人才資源管理機制,大力培育和引進復合型人才,充分發揮人才優勢;樹立國際化經營理念,加強對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和理念的學習,提高企業綜合經營管理水平;注重創立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增強資源運用和競爭發展能力。
(三)拓寬融資渠道,加大對境外投資的資金支持力度
一是政府部門應設立境外投資政策性融資基金,支持和鼓勵對外投資項目;二是鼓勵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走出去”。企業“走出去”后的經營和發展,離不開金融機構的支持。我國金融機構應抓住有利時機,大膽走出國門,與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建立密切的合作關系,相互扶植,共同發展;三是鼓勵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后續資金提供融資性幫助,同時放寬境內母公司為境外子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條件。
(四)簡化投資審批程序,加強投資便利化
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管理改革,簡化程序,放寬審批權限。商務部、發改委可將境外投資審批權限下放給地方,便利地方企業境外投資,提高地方的投資審批效率。
2011年6月,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近年來我國央企境外資產監管工作的又一大進步。新頒布的兩個管理辦法和以往出臺的相關法規和政策組合在一起,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對央企境外投資風險控制以及境外資產監管形成了有力的約束。從央企境外資產監管存在的問題出發,我們認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已經搭建了一個有效的監管框架,在這一框架之下,境外投資過程中的多種風險都可以置于監管部門的控制之下。但僅有法規層面的約束是不夠的,要想從根本上杜絕中央企業境外資產受損的風險,還須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健全海外投資和境外資產監管的機制上多下工夫。
央企境外投資風險的成因
在我國境外直接投資中,央企占據了絕對的主導作用,占到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和流量的80%以上。因此,央企境外資產監管問題是中國海外投資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從央企海外投資出現風險的情況來看,造成央企境外投資風險的原因非常復雜,涉及以下多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投資對象國潛在風險大。近幾年發生風險的地方,如尼日利亞、利比亞等,都是投資環境較差、投資風險較高的地區,中國在這些地區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除了亞洲地區之外,中國大量的對外投資都流向了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區,這些地區普遍存在政局不穩、法制不健全、腐敗滋生等問題,加大了央企對外投資的風險。導致中國對外投資獨特去向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由全球投資的梯度性決定的。中國是新興市場國家,以中國企業的技術優勢和國際競爭力水平,在亞非拉發展中國家更容易獲得市場認可。而在歐美等發達市場,由于競爭水平較高、市場也較為飽和,中國企業難以獲得一席之地。二是由中國的外交關系決定的。由于歷史原因,中國和非洲、拉丁美洲國家外交關系更為緊密,中國在這些地區的駐外機構在和當地政府溝通、提供輔助等方面也更為有力。三是由我國的投資產業結構決定的。中國對外投資(尤其是央企)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獲得能源、資源為目的的,由于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對主流能源產地、資源產地的控制,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中,只能在邊緣地帶尋找切入點。
其次,投資主體缺乏國際經驗。在上世紀60年代末,中國就有對外投資,但中國企業真正意義上的“走出去”,是近十幾年才開始的事情,央企開始大規模對外投資,則是2003年以后的事情。所以,央企總體上仍然是非常缺乏國際經驗的,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對國際資產定價的能力。這一點在中鋁入股力拓、中石化收購Addax等交易中都可以看出來,央企的對外并購,往往發生在被并購資產的歷史性高價上。二是對國際社會缺乏深入了解,體現在對投資對象國的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等方方面面。這導致央企在投資或事后經營過程中,沿用國內的管理辦法,造成與當地社區的沖突,給對外投資以及后續的經營帶來巨大的風險。三是缺乏跨文化的管理人才。中國企業國際化才剛剛起步,國內普遍缺乏可以進行跨文化管理的人才,而國際人才又存在語言、報酬等多個方面的障礙。四是缺乏融入當地社區的意愿和能力。在許多國家,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外,媒體、社區、民眾都是構成企業經營環境的重要因素,甚至是決定性因素,這一點和中國國內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許多跨國公司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都會通過參與媒體、提供公益事業等形式參與當地社區,而我國央企對這些活動不夠重視,甚至造成企業與當地社區格格不入。
再者,央企經營管理機制上的問題。央企今天的經營機制是國有企業改革后形成的,在央企改革過程中,從經營活動市場化、創造競爭環境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人事任免(這里主要指管理層)的市場化上則進展較緩慢。當前的人事任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總經理并不是由市場決定,還存在政企互通的情況,而且非常普遍。這樣就不能保證是最具市場經營能力的人來經營央企,也不能保證央企管理層是以企業發展為主要目標。以目前中央企業的規模,要管理好實非易事,這種情況下,更需要通過市場甄選來找到最有市場經營能力的人才。二是總經理任期對長期投資行為形成了較大的束縛。中央企業由于經營領域的原因,多數對外投資都屬于長期投資,長期投資要想在三年內見效是很難的。在這種情況下,要么企業不愿意進行對外投資,要么選擇容易見效的項目進行投資,會表現出急功近利的心態。
最后,投資過程中的不規范因素較多。除了上述兩個方面的客觀原因,在主觀上,中央企業對外投資存在著諸多不規范的因素,這也是導致中央企業境外資產高風險的原因:一是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缺乏科學性。在投資前,對于投資是否符合企業的發展戰略,少有深入的分析;在投資過程中,對投資國的投資環境(尤其是對環境規制、工會等方面的法律)缺乏了解;在項目投資后,缺乏對項目的長期規劃。這些都是目前中央企業對外投資過程中存在的普遍現象,使得中央企業在對外投資時付出了巨額的“學費”。而在全球投資與并購業務中,這些都是非?;竞完P鍵的環節,是降低投資風險的重要途徑。二是海外腐敗問題。由于之前缺乏對境外資產監管的相應辦法,使得央企境外投資行為幾乎不受任何約束,一些央企的駐外機構成為了“駐外接待站”。三是央企對外投資時多抱急功近利的心態。對于短期能見效、規模大的并購項目非常有興趣,但這類投資往往政治和經濟風險都比較大。而對于長期見效的綠地投資(不管是獨資還是合資)則興趣不大,而事實上,由于風險小、容易獲得當地政府支持等原因,綠地投資恰恰是央企對外投資的最佳方式。
現行境外資產監管框架的確立
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曾經對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等方面有過系統的規定,由于此后國有企業陷入困境以及進行改革,加上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機構調整,這些法規已經少有人問津。我國現在的境外資產監管法規,是在2008年前后才開始建立的。2008年之前,國資委就將“三重一大”制度在中央企業試點。到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進一步將這一制度推廣到所有國有企業。“三重一大”的主要目的,是確立了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體決策的問題,根據“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境外投資屬于需要集體決策的事項之一。
然后,是國資委2008年頒發的《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導致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這一辦法可以說是確立了境外資產監管的基礎,可以說讓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監管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央企業要“合法合規”,不合規、不合法行為導致了資產損失,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最新頒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以往的規定進行了匯總,形成統一的法規。二是建立了緊急事件“實時報告”制度,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風險應急機制打下了一個很好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央企境外資產監管的法規是相對完善、健全的,可以對央企境外投資過程中的許多不規范行為進行約束,搭建了一個很好的監管框架,為循序漸進解決央企境外投資風險問題邁出了第一步。
當然,僅僅有目前的法律框架是不夠的,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機制來鼓勵對外投資,那么現有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束縛,不利于央企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在現行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還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觀:一是要建立境外資產監管的物質基礎,那就是需要有境外機構的單獨報表。二是要增加外部參與,如果境外機構單獨報表,那么公眾參與程度會上升。同時,要建立外部專家參與的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體系。三是要進一步改革央企管理層甄選機制。四是要增加國際協調。
加強機制建設才能“治本”
要徹底杜絕或減少央企境外投資風險,必須在機制建設上下工夫:
首先,要建立境內外分表報表的信息披露機制。和普通企業不同,中央企業具有資產規模大、境外投資活動多的特點,而且又是國有資產。所以,中央企業的信息披露不能參照一般的標準,而應該實行更嚴格的規定。中央企業可以參照國有商業銀行的做法,對境內資產和境外資產進行分別報表。如果缺乏境內外分別報表的制度,一則會導致中央企業監管缺乏物質基礎,二則會使中央企業監管缺乏公眾參與,事倍功半。
其次,要建立央企管理層的市場化甄選機制。這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所留下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從國有資產管理角度看,政府部門代表出資方選派董事長,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根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總經理和相關管理層應當由董事會通過市場化原則選定,而不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委任。目前的委任制已經表現出了諸多的弊端,對于中央企業的長期投資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制約,也增加了投資過程中的短視現象和急功近利,已經成為了境外投資風險上升的主要原因。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建立市場化的管理層甄選機制,通過市場化招聘的形式尋找最有經營能力的人才來對中央企業境內外資產進行管理,并為有利于國家產業發展和全球戰略布局的長期投資行為創造條件。從目前中央企業的報酬水平來看,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根據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資(不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的境外投資。)的外匯主管部門。外匯主管部門依據《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關于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部分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的通知》、《關于調整資本項下部分購匯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負責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的匯回進行監督和管理。外匯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后審批前的外匯風險和外匯來源審查
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主要是審查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以及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主要是審查境內投資者是否利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他外匯資金。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主管部門受理后30日之內出具正式批復。
(二)批準境外投資項目后的外匯管理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境內投資者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檔、匯出投資資金等有關手續。隨后,境內投資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接受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三)對境外投資利潤匯回保證金的管理
按照規定,境外投資企業在匯出資金前必須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但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和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以用境外投資利潤匯回承諾書代替保證金支付。保證金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
(四)對境外投資項目境外融資的管理
對境內投資者利用國際商業借款進行境外投資,需要經過國家計委批準。境外投資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籌措和運用資金,對此不列入國家外債管理范疇,但如果需要境內母公司、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必須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查,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現行境外投資外匯、外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過嚴,阻礙了境外投資的發展
為了平衡國際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風險向國內傳遞,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在亞洲金融風暴中,資本項目外匯管制成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雖然有所放松,但對境外投資的管制仍很嚴格。目前,我國限制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除戰略性項目、援外項目和帶料加工項目可以購匯進行投資外,其余項目的境外投資以企業的自有外匯為主。企業有自有外匯的,首先使用自有外匯進行投資;沒有自有外匯的,可通過貸款等進行投資。另外,我國鼓勵企業使用實物投資,或以設備投資,或允許企業不結匯出口。企業能用于境外投資的自有外匯和籌措貸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實物投資也存在很大的困難,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和規模的擴大。調查中,企業普遍反映以現有設備投資難以符合項目的需要,因為有些設備技術落后,甚至是國內已經淘汰的設備,為適應東道國的競爭需要,許多投資項目需要購買新設備。而以貨物不結匯出口的方式投資,雖然可以部分解決企業投資資金的問題,但輸出的貨物必須銷售后才能變成資本,企業的投資能力受到其銷售能力的制約,結果許多項目因無法及時獲得外匯資金而喪失有利商機。
(二)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對企業資金周轉不利
為保證企業境外投資資產不流失,我國要求境內投資者交納外匯匯出金額5%的利潤匯回保證金。利潤匯回保證金管理也屬于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重要內容,其本意是鼓勵境內投資者將境外投資所得匯回國內,但對企業來說,卻占壓了大量資金,妨礙了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資的初創階段,境外企業多半無法創造利潤,保證金的占壓增加了企業的負擔。調查中,許多企業反映保證金管理對促進利潤匯回的作用并不明顯,有時會迫使企業采用規避保證金管理的投資渠道。境外投資企業在獲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擴大規模,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將利潤匯回后再投資,則將再一次面臨繁瑣的審批程序。雖然利潤直接轉為再投資也需要主管部門的審批,但手續相對容易。許多企業為了降低擴大規模的成本,傾向于將利潤留存在境外。為解決保證金資金占壓問題,需要用現匯進行境外投資的企業,有時不得不轉向境外帶料加工貿易的投資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資渠道,造成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三)對國際商業融資的控制,阻礙了企業利用國際資金市場
境內投資者如果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屬于我國外債管理的范疇,需要國家計委的審批。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則不受此規定的管轄。但如果需要境內投資者、金融機構或其他部門、單位提供擔保,則要經過外債管理部門的批準。對境內投資者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實際上阻礙了企業對外部資金市場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資金市場,企業往往可以獲得更有利的融資條件,對降低成本,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調查中有些企業反映,在其對項目進行調研論證的過程中,許多得到消息的外國金融機構也會對該項目進行考察,如果認為該項目有利可圖,則會為企業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條件的貸款承諾。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這部分資金非常困難。
三、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綜合影響
我國對境外投資進行嚴格的外匯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風險。短期內,境外投資增加了資本項目下外匯支出,對國際收支產生負面影響,但這只是境外投資引起的國際收支平衡表的直接變化。為全面評價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我們還要考察境外投資對國際收支的長期、間接影響,包括對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影響,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影響,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對國際收支的影響等方面。
關鍵詞:境外投資 風險防范 研究
一、境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境外投資防范體系分為很多類,其主要目的是要完善境外投資的運行制度,靠制度來使境外投資行為明確化、規范化。當今,我國境外投資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境外投資的結構不合理
從結構上看,境外投資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而對非洲以及拉美投資的數量和規模都非常有限,并不利于分散投資風險。從產業結構上看,投資主要偏重于加工和制造這種初級產品業的投資,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少之又少,這樣的投資行為并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
(二)缺少對境外投資的研究
因為我國和其他國家相比,在政治、法律、經濟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經濟投資的風險也相對較大。如果在一個投資決策前,不對其做好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就會造成很大損失。我國很多企業都是在投資前,不對項目做可行性的研究,急于向境外投資,這樣就使得整個企業面臨財務上的巨大風險。
(三)技術水平的落后
在我國,自然資源和勞動力資源都顯得特別豐富,這就讓勞動密集型的產業具有較強的優勢。所以在境外投資中,都集中在附加值較低、技術含量不高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中。但國外的高科技、知識、技術密集型產業的都已經逐漸開始成為支柱產業,這也是導致我國境外投資和國外產品競爭力差距大的一方面,所以在和國外的競爭中,對于我國而言,就處在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
二、境外投資所面臨的風險
因為國際經營管理中的復雜性,使我國境外投資面臨著各種風險,如果將這些風險分類,主要分為:企業境外融資風險、投資決策風險、政府監督風險、境外投資環境風險等,如果站在投資的角度看,主要是融資風險和投資環境風險,這些投資風險還受到投資所在國環境以及政府監管的制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境外的融資風險
我國境外投資通常都存在資金短缺問題,主要表現為:
境外投資融資渠道主要是來自當地的銀行、全球授信和應收貼現這三種途徑,對國內的融資渠道而言,境外投資的融資渠道相對較窄。
我國對境外的融資渠道根本不夠重視,對國際的融資環境不夠了解,不會利用國際融資。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支持力度不夠,政府并未建立完善的融資支持和便利化服務的體系。
(二)決策風險
我國投資的主要決策風險表現為:
盲目決策,沒有建立決策風險分析和控制程序。決策中,往往是根據目標,選定多個方案,然后評估出每個方案的風險,再根據評估風險的結果來選擇決策方案。
在決策過程中,缺乏監督和控制程序。目前有很多境外投資者都沒有建立起一套控制程序,并不能確保決策按照預定的目標和計劃進行,在投資決策遇到突況時,不能及時進行補救,使投資風險進一步加大。
三、對境外投資風險防范的建議
我國境外投資,首先要建設境外投資風險防范體系。風險投資防范體系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如同建立風險綜合評價系統、建立預警和監視系統,要正確識別風險、辦理保險,投資者要協調好與東道國之間的利益關系,要靈活運用金融工具,分散投資風險。我國需要建立海外直接投資保證制度,當我國投資者在境外遇到政治風險的時候,可以及時將其彌補。我國也要適應海外投資事業發展的需求,建立一個對境外投資擔保的機構,提高投資者抵御境外風險的能力。
四、境外投資所面臨的國際風險
(一)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我國“走出去”計劃中最不可預測的風險。境外投資所面臨的政治環境風險也是多種多樣的,現如今發生戰爭、軍事沖突等政治風險正在下降,但來自東道國政府的干涉和工會罷工等政治風險正在上升。
(二)境外投資的決策風險
境外投資決策的是否正確,往往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預期目標是否能夠實現。中國公司在進行跨國經營活動時,選擇和確定國家市場進入模式是一個系統性的安排??鐕镜倪M入模式和決策風險是評估和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不同的的國際市場進入類型,境外投資者所面臨的國際風險也有很大不同。
(三)海外的融資風險
我國投資者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資金短缺等風險,同時,還面臨著各種金融障礙,國內的銀行在提供跨國服務的時候,基本都只限于傳統的銀行業務,根本無法滿足境外投資者海外并購所需要的巨額資金需求。因為受到國內體制的約束,我國的各大銀行還不能對海外公司的融資起到足夠的支持作用。
(四)跨文化的風險
境外投資者在東道國投資經營的時候,所面臨的文化環境、語言習慣等文化差異都使經營環境更加復雜,境外投資者在東道國,除了要面對當地的民眾、政府以外,其消費者、供貨商、雇員等文化差異都對境外投資者構成挑戰,因為在國外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文化差異,如果境外投資者不了解這些差異,便很容易導致經營的失敗。境外投資者一定要注意多元化的文化差異,只有這樣,才可以降低境外投資的風險。我國的境外投資者在國外常常因為缺乏文化管理的經驗,經常與國外文化發生沖突,最終導致投資失敗,這些都應該引起管理者們的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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