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1 15:11:1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貿易的結算方式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匯付結算方式的風險和防范
匯付,又稱匯款,是付款人通過銀行,使用各種結算工具將貨款匯交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中以匯付方式結算買賣雙方債權債務時,買賣雙方基于一方對另一方的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資,提供信用方將承擔較大的風險。匯款方式在支付類型上主要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其中,對進口貿易商來說預付貨款風險較大。
預付貨款主要適用于進出口雙方關系密切,相互了解對方資信狀況,進口方相信出口方能夠按照自己的要求發貨。但是進口方也有的風險,將來如果不能如期收到貨物,或貨物與合同不符,將遭受損失或承擔風險;貨物到手前付出貨款,可能造成資金周轉困難及利息損失。因此,為了有效規避風險,進口商在采用預付貨款的結算方式時,應該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應充分了解出口商的資信狀況;其次,在合同中規定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商業發票、出口許可證明或出口無限制聲明以及銀行預付款保函后再行支付。
二、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和防范
(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當今國際貿易中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3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當出口商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時,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信用證業務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銀行處理的是單據業務,而不是貨物,對貨物質量優劣、途中受損、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銀行就必須對外付款。
因為信用證具有開證銀行承擔的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獨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業務處理是有關單據而不是貨物等特點,對于進口方來說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
1.即使出口方提交了與信用證一致的單據,也不能排除其在發貨的數量與質量上與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數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現象以前時有發生。
2.出口方因各種原因延遲交貨,迫使進口方對信用證的裝期和效期進行延展,貽誤進口方對商品最佳的銷售期,使合同雙方發生糾紛,開證銀行只能根據出口方所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是否一致來決定,而不能以出口方違約的客觀事實為由拒付。
3.由于國際貿易項下商務合同內容不同,條款各異,所涉及商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各不一致,進口方對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檢證書無法保證能夠滿足進口方對各類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
4.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或者是出口方所在國家距離進口方國家較近,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進口商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
5.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最常見的是出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相關規定,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即支付貨款,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是否仿造等概不負責”,這對進口方是很危險的。
從開證行方面來說,如果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后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
(二)信用證結算方式的風險防范
1.信用證單證的風險防范
(1)嚴格執行操作規范。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必須認真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交貨的價格條款。要謹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證條款。合同的貨物與信用證記載內容要一致,信用證條款不能與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補充。在實際中,可以在不違反合同基本規定前提下適當增加若干條款。如為防止國外出口商以次充優,可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對方出具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SGS檢驗證書或對方國家官方機構檢驗證書,證明內容包括貨物品質、數量、包裝等。為了防止出口商短裝貨物,還可以要求對方出具的檢驗方證書必須是在裝船時進行的。在信用證審核過程中,要按照“單證、單單”一致的嚴格原則,采用縱橫審單法仔細審核:即先將信用證從頭到尾閱讀一遍,每涉及到一種單據,立即與那種單據核對,以達到“單證一致”(橫審);橫審完畢后,再以發票為中心,與其他單據逐一進行核對,特別注意各單據簽發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項目的一致性,確?!皢螁我恢隆保v審)。審核過程中,每發現一個不符點,應立即進行記錄。如果存在不符點,只要其不損害進口人利益,或不違反“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也可接受。
(2)針對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第4種風險,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的時候,可以在合同條款中善意地要求出口商在發貨后先將1/3正本提單快遞給自己,其他單據可交銀行議付。這樣,進口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處及時提貨。
(3)要及時索取提單并查詢提單信息的真實性。若遇到假單欺詐的情況,爭取有利時機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啟動請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損失。
2.信用證與其他結算方式組合的風險防范
在國際貿易結算領域,銀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運用范圍廣泛、針對性強等特點越來越受到貿易雙方的青睞,而且,如果信用證與銀行保函方式相結合,可以降低結算風險。因此,要最大限度的防范風險就必須做到:
(1)簽約前,進口方要謹慎審核國外出口方的資信 。
(2)合同簽訂后,由出口方向進口方出具預付款銀行保函,作為交貨保證,否則退還預付款項。
(3)進口方收到預付款保函后,向出口方支付預付款項并及時開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合同金額的80%,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保證按時發貨和進行保證設備安裝調試正常的銀行履約保函作為信用證下單據之一,這樣就可以促使出口方按時交貨和設備的安裝調試,同時也保障預付款項的安全。如果出口方違約,進口方可根據預付款保函索回預付款項,還可憑履約保函要求擔保銀行進行賠償,以保障進口方的利益。
【關鍵詞】信用證欺詐;形式;防范對策
1 引言
信用證在本質上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是現代國際貿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信用證的產生,本身就是因為異地異國間的貿易中存在著欺詐的可能性。而作為一種支付工具和融資工具,然而,信用證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國際貿易中欺詐的各種成因,同時由于信用證交易的復雜性以及信用證制度本身只關注單證相符而不去考慮其它因素的特點,導致信用證欺詐的頻繁發生。信用證欺詐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世界各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本文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從信用證欺詐的產生原因入手,通過分析信用證欺詐的各種形式提出了信用證欺詐的一些防范對策。
2 信用證欺詐的防范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陸地區目前還沒有關于反信用證欺詐的專門立法。刑法中雖然有信用證詐騙罪及附帶民事救濟問題的規定,但這對于實施欺詐的不法分子來說,恐怕鞭長莫及。而《刑法》第195條第4款有關“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規定很不明確,這不僅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容易導致實踐中對一般信用證詐騙行為與信用證犯罪行為的認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偵查機關干預信用證機制運作的可能性。
我國信用證的立法與實踐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司法解釋效力不高,內容不夠規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反信用證欺詐的指導性意見,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第一,它不是通過正式立法途徑實施的,只是一個司法解釋,立法層次及法律效力很低,這難以保證其得到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效力不高,還存在著做出的判決不被外國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認定信用證欺詐的具體規定。第三,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國銀行,因為當時只有中國銀行開辦信用證、外匯結算業務,時至今日,在我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己非中國銀行一家,這一規定就顯得很不妥當。綜上所述,由于我國信用證法律不完善,各級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中許多不規范和混亂的做法,不僅在國內,在國際上都造成了負面影響,損害了中國法院的形象。隨著今后國際貿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國銀行的進入,盡快建立我國的信用證法律體系,完善信用證欺詐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證欺詐的防范對策
3.1 進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3.1.1 慎重選擇貿易伙伴,深入進行資信調查
防止欺詐的關鍵是要“知道信任誰,信任到什么程度,應在某情況下跟誰打交道”。信用證支付項下,賣方是否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取決于賣方的信譽。因此,進口方對出口方信譽進行深入縝密地調查,成為防范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前提。實踐中,可以通過出口方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行業協會等渠道,對外商資信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慎重地選擇交易對象??傊M口方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另外,在信用證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進口方指定的信譽卓著的商檢機構出具商檢證明,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訂立合同條款要嚴謹,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證方式
進口方可采取簽訂嚴謹詳細的合同來限制對方,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此外,買方應當盡量爭取在合同中使用FOB價格術語。根據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買方“有責任自費租船并將船名、裝貨地點、時間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绷硗?,簽約后應及時索取提單并鑒別提單信息的真實性。若遇到假單欺詐的情況,爭取有利時機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啟動請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損失。
3.2 出口方對信用證欺詐的防范
在尋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交易會或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選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交易。了解對手比了解信用證更重要。在訂立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作出正確的選擇。另外,還要注意開證行的資信狀況,最好選擇世界知名銀行或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或與其有良好行關系的銀行。以免出現開證行故意找出“不符點”拒付,使買方不付款提貨,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必須時可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
3.3 銀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銀行信用較之于商業信用更為可靠,但只有資信好的銀行才有這種可靠的信用。信用證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國通知行負責審核開證行的資信,通知行應協助信用證貿易的出口商了解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在實務中,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甚至倒閉,受益人就要蒙受損失。正如國際銀行安全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報告中說:“如果一家組織機構脆弱,管理混亂,就很容易成為作案者的目標”,信用證欺詐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詐發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錯誤。如果管理上不出問題,且管理更加規范、科學、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證欺詐是不可能成功的。內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嚴格按制度、規定辦事,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重要措施。
4 結論
在國際環境復雜的今天,外貿企業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多,一些心術不正的企業在結算環節想盡辦法不付款以致出現了許多問題。盡管風險存在,但我國的外貿企業也想方設法地對此進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較好的成績。由于目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期,許多國家都利用這一時期“鉆空子”,讓我國的外貿企業困難重重。不過,換個角度想,多解決一次風險問題又能使我國的外貿企業經驗、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當然,在“商場如戰場”的格局中,企業前進的道路是曲折的,對于潛在的風險外貿企業也只能見招拆招。通過不斷的磨練讓我國外貿企業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使我國的經濟與經濟強國抗衡,同時,也讓我國的外貿企業更具競爭實力。
參考文獻:
[1]于強.UCP600與信用證操作實務大全[M].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3-4
[關鍵詞]國際結算方式 選擇 組合
國際結算是指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由于各種經濟交往而產生的以一定貨幣形式表現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通過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進行償付和清償的行為。在國際結算的研究領域中,主要包括國際結算工具、國際結算方式、國際結算單據、以及國際結算慣例。其中,國際結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內容。所謂國際結算方式是指收付貨幣的手段和渠道,同時,國際結算條款也是進出口買賣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條款之一。因此,對于廣大的出口企業而言,如何正確認識各種結算方式,并根據自身需要作出適當選擇,以及利用各種國際結算方式的優劣進行不同組合,是企業降低收匯風險、減少結算成本、擴大利潤,增加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國際結算方式的特點及應用
國際結算起源于國家間的商品買賣,并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交往的擴大而不斷發展。國際結算經歷了從現金結算到非現金結算,從直接結算到間接結算,國際結算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目前,根據國際結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本結算方式,另一類是從屬性結算方式,。本文重點介紹主要結算方式的特點及使用情況。
1.匯款(Remittance)
匯款又稱為匯付,是指進出口雙方交易達成以后,買方主動通過銀行將款項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結算的特點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手續簡便,費用低廉,但是資金風險負擔不平衡。在國際貿易中,匯款的應用主要有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情況。如果使用預付貨款方式,即進口商先將全部或部分貨款通過銀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約備貨發運,此種方式對出口商最為有利,因為進口商的資金被占用,還承擔了出口商不按時按質按量發貨的風險。另一種是貨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將貨物發出,進口方收到代表物權的單據或貨物后再付款。很顯然,出口商若選擇這種結算方式會非常被動,需承擔貨物已經出運,且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鑒于匯款結算屬于商業信用,銀行只按匯款人要求傳遞款項,不承擔任何擔保付款或擔保發貨的責任,因此,在進出口雙方資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況下,可考慮使用匯款結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貨物裝運后,開立金融票據或商業單據或兩者兼有,委托銀行(托收行)通過在國外的聯行或行向進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企業使用的跟單托收根據交單的條件不同可以分為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寫為D/P)和承兌交單(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為D/A)??偟膩碚f,對出口企業而言,選擇托收方式能通過控制單據來控制貨物,以交付單據來代表交單,而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條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風險,但是托收結算方式仍然屬于商業信用,出口商資金負擔較重,特別是如果進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兌,或承兌后無力支付貨款,出口企業損失會很嚴重。因此,在對進口商資信狀況、進口地貿易政策及交易習慣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作為一種增加出口競爭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適當考慮此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對信用證的定義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簡單而言,可以理解為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文件。信用證與前面兩種結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銀行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這使得我國大部分出口企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優先選用此種結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憑收到的信用證出運貨物后,只要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及相關慣例一致,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二、影響出口企業國際結算方式選擇的因素
通過以上論述,匯款、托收、信用證這三種基本結算方式對出口企業而言各有利弊,沒有所謂最完美的結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筆交易中,出口商必須針對不同的國家、不同的交易對象進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發展業務,爭取市場,又要保證收匯安全。出口企業對結算方式的選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進口商的資信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首先應根據交易對手資信狀況選擇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簽定合同時,必須首先作好對國外客戶的信用調查,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對交易的順利進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這是選擇結算方式成敗的關鍵和基礎。如果對進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過調查結果表明其信譽不佳時,出口商盡量選擇風險較小的支付方式,如預付貨款,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多種方式并用等。而當對方信用好,交易風險較小時,即可選擇對交易雙方都有利的手續少、費用少的方式,對于加強和鞏固老客戶的關系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2.合同中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商會編寫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例舉13種貿易術語供交易當事人選擇。每個術語都有各種的特點、適用情形,特別是涉及風險、費用、責任的劃分差別較大。我們可以按照交貨條件的不同將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象征貨和實際交貨。如果使用實際交貨的術語,賣方以直接向買方交付貨物的方式來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只有在實際收到貨物之后才有義務付款,這種情況并不適合托收或信用證這種憑單付款的結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貨術語,轉移貨物所有權以單據為媒介,出口方可以選擇信用證,若進口方資信好時,也可考慮托收。
3.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出口商的重要單據。在不同的運輸方式下,運輸單據的性質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運輸單據是物權憑證,而有些運輸單據是非物權憑證,所以運輸單據的性質對于結算方式的選擇也產生的影響。如果貨物通過海上運輸或者多式聯運,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可得到海運提單或可轉讓的多式聯運提單。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單據,貨物所有權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選擇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結算貨款。如貨物通過航空、鐵路郵包運輸時,出口商得到的單據一般為非物權的航空運單、鐵路運單、郵包收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選擇托收結算方式,即使是選擇信用證,大多規定單據直接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以便銀行能控制貨物。
此外,在選擇結算方式時,還應考慮進口國國家或地區的商業習慣、商品競爭情況、交易數額大小、貨幣因素、出口方在銷售地點是否設有代表機構等因素,以減少風險。
三、結算方式的組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一筆交易通常只選擇一種結算方式。通過以上分析,沒有任何一種結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有時應該合理運用不同的結算方式組合,確保安全收匯,加速資金周轉和達成交易,下面列舉幾種比較典型的結算方式組合形式。
1.信用證與匯款相結合
這是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余款用匯款方式結算。采用此種結算組合方式,主要適用于允許交貨數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如糧食、煤炭、礦石等。在具體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種形式:①信用證與裝船前匯款相結合;②信用證與預付款結合;③信用證與裝船后匯款相結合。對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種形式最為有利,因為買方部分預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另外,買方預付款后,往往由于擔心收不回此筆款項而不會故意挑剔單據的不符點。
2.信用證與托收D/P相結合
這是指部分用信用證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結算。此種結算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發貨以后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則隨附全套單據,在進口方付清發票的全額后才能交單。此種方式實際上就是光票信用證和跟單托收的組合形式。對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證的保證,且信用證規定單據跟隨托收匯票,開證行須等到全部貨款后才能交單,所以收匯比較安全。
3.跟單托收與匯款相結合
這是指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進口商以匯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或押金作為保證,在貨物裝運后,出口商可從貨款中扣除已預付的貨款,剩下的金額委托銀行找進口商給付資金。此種結算方式的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性。因為,買方已經支付的訂金,多數為20-30%,一般不會拒付托收項下的貨款,否則,訂金將無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買方自身的經營狀況下降或進口國的法律政策風險導致被拒付時,出口商可以將貨物返運回國或另賣他國進口商,訂金將用于支付往返運費。
總之,在國際貿易中,結算方式的選擇和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關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關系到交易的成功與否。不同的結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對雙方當事人的風險有明顯的區別。出口商在選用結算方式時,如前文所述,應在貫徹我國外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確保外匯資金安全、有利于擴大貿易和資金周轉的前提下,結合費用負擔、匯率風險等綜合考慮,這樣才能使各種結算方式充分地發揮其功能,也才能對交易當事人真正有益。
參考文獻:
[1]華堅.國際貿結算[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關鍵詞】國際結算;匯款;托收; 信用證;組合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5-0359-01
從進出口貿易的角度講,國際結算就是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過程,是國際貿易的重要一環。常見的國際結算方式主要有匯款、托收、信用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國際保理業務等多種形式?;窘Y算方式對交易雙方而言各有利弊,沒有所謂最完美的結算方式。在具體一筆國際業務中究竟采用哪一種結算方式,往往取決于貿易雙方對自身收益以及風險偏好的衡量,此外,還與貿易貨物的特點、貿易地區的交易習慣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關。
在最初的貿易中,我國的企業通常只采取一種結算方式,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越來越多地融入到世界經濟的版圖,國際貿易的數量逐年遞增,單一的結算方式已經不能滿足貿易多樣化的需求,靈活的國際結算方式組合正成為如今國際結算的主流。靈活利用不同的結算組合方式,可以促進貿易的達成,確保安全收匯,加速資金周轉,減少結算成本。各種國際結算方式可以靈活組合,下面列舉幾種比較典型的結算組合方式
一、托收與匯款的組合
簡單的說就是進口方先電匯一部分定金,一般為合同總金額的20%-30%,余額由托收方式收款。對出口商而言,托收方式最大的風險就是,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口商不去銀行贖單,趁機要求降價或者拒收貨物。如果采取托收和匯款結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種風險。因為進口方已經支付定金,只要市場不出現劇烈變動,進口方是不會選擇寧可損失定金而不去銀行贖單的。
二、信用證和匯款的組合
信用證和匯款的組合,是指在同一筆交易中,部分以匯款方式結算,剩余部分采用信用證方式的結算,這種組合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前T/T,剩余部分信用證。 例如,某商品的生產周期比較長,而且價值比較高,可以讓進口商在合同簽訂幾日后,先支付一筆訂金給出口商,金額可以是貨物總值的10%-20%,而隨后的信用證金額,可以開成合同總價減去預付款部分的金額。這種組合對貿易雙方都有好處,出口商得到預付款,加快了資金周轉,同時減少了收匯的風險;對進口商來講,由于支付了定金,可以在貨物生產周期末期開立信用證,不需提前繳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提高了資金的利用率。第二種方式是先信用證,后T/T。當進行大宗貨物交易時,如糧食、鐵礦石、煤炭等,對水分含量、有效成分、雜質含量難以把握,待驗收后,才能確定準確的計量數量,這種情況下,可將90%的合同項做信用證結算,余款在貨物驗收后,做匯款處理。
三、信用證與托收的組合
信用證與托收的組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的結算,是一種將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相融合的結算方式。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發貨后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的貨款部分憑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的匯票要隨附全套單據,在進口商付清發票的全額后,才能放單。對出口商來說,部分采用信用證方式,因為有銀行信用,可以有效降低收匯的風險,至于托收部分的金額,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單據隨托收匯票,銀行必須收到全部發票金額后才能交付托收單據,也可起到保證收到全部貨款的作用。對進口商來講,減少開證保證金,減輕企業流動資金壓力,降低了財務成本。
四、匯款和銀行保函的結合
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結算方式,是指付款人通過銀行或其他途徑將款項匯交收款人。匯款分為前T/T和后T/T兩種方式。前T/T就是預付款,這種方式對進口方來講,資金負擔太重,增加財務成本,一旦付了款就失去了約束出口方的條件。后T/T就是貨到付款,這種方式對出口商來講,風險太大,完全失去了對貨物的所有權控制,有錢貨兩空的風險。因為匯款的風險性最難以控制,所以雖然操作簡單,手續費低,非信譽良好和熟悉的老客戶一般不使用。但是如果能和銀行保函結合使用,就可以將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結合,降低交易的風險。
銀行保函,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證,對當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見索即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因此,銀行保函的開立行,可以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在國際業務中采取前T/T和銀行保函組合,可以這樣操作:進口方在付款前,要求出口方開具銀行預付款保函,保證出口方不履行合同時能夠將進口方預先支付的貨款返還給進口方。保函要在預付款匯出之前開出,但在保函中要規定只有預付款到帳后該保函才能生效。后T/T和銀行保函的組合適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貿易以及分批出貨、分期付款的情況。保函在出口方裝船前開立,通常規定憑發票、提單等商業單據遠期付款,一般有提單日后30天T/T,60天T/T,90天T/T。如果進口方未在規定期限內付款,出口方可以啟動保函索匯程序,要求開立保函的銀行支付貨款。
五、托收與銀行保函的組合
托收是商業信用,與銀行保函組合,就具有了銀行信用,如果進口商不付款贖單,出口商可以憑借銀行保函向銀行索匯,收回貨款。具體這樣操作:出口商在收到符合合同規定的銀行保函后,可憑光票和進口商拒付聲明向銀行收回貨款。操作時要特別注意,銀行保函的有效期必須晚于托收付款期限一段時間,以便出口商能在進口商拒付后,有充足的時間向銀行辦理索匯手續。如果進口商付款贖單,銀行保函可以備而不用,美國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出具保函,而是將保函稱之為備用信用證。
六、匯款方式的靈活應用,前T/T和后T/T組合
一、引言
國際結算是整個國際貿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結算是由國際貿易引起,國際貿易發展的規模及速度影響國際結算的變革,而國際結算的變革反過來又促進國際貿易進一步發展。在當前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中,只有將國際貿易結算方式變得更為安全、有效和便利,才能使國際貿易的發展更上一個臺階。
國際結算是指在不同國家之間發生的貨幣收付的業務,而發生在國際貨物方面的結算即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結算是國際結算的核心部分,它主要涉及支付手段、結算方式和主要以銀行為中心的劃撥清算的過程。資金在銀行間的劃撥路線和方式也成為國際貿易關注的主要問題,因為它涉及到國際貿易結算的效率和費用。
最原始的交易結算方式是在交易發生的地點和成交的同時,交易者之間直接以貨易貨。19 世紀中葉,在英國出現了憑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貨運單據付款的方法,并逐漸形成以貨運單據為標的CIF 貿易習慣,隨后銀行信用介入其中,最終產生了以單據為對象、以銀行信用為特征的現代信用證制度。信用證在全球的推廣應用,不僅克服了進出口各方之間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及資金周轉的困難,更為銀行信用保證和押匯融資提供了條件。同時,有許多企業采用跟單托收和少量的匯付來進行貿易結算,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從長遠來看,各種支付方式結合使用和互惠互利的國際保理和“福費廷”業務是國際結算發展的新趨勢。通過采用以上幾種結算方式的結合,進出口商克服了單一支付方式的缺陷,并控制了交易風險。同時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國際保理和“福費廷”都以國際融資為主要目標,達到雙方“雙贏”的局面,現在逐漸成為許多中小企業熱衷的國際結算方式。
二、 國際貿易主要結算方式的優勢和風險分析
國際貿易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除了價格競爭之外,選擇結算方式也成了一種重要競爭手段,且每一種結算方式都有其潛在的風險和“陷阱”。一方面,買賣雙方要考慮收匯的風險和資金的融通,另一方面,又要考慮結算和其他相關成本?,F就國際貿易主要結算方式的優點和存在的風險作進一步的分析。
(一) 國際貿易中使用匯付的優勢和存在的風險
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也是較簡單的結算方式,是通過銀行電匯T/ T或票匯D/ D 實現貨款的轉移。其優點是結算程序最簡單,僅僅涉及款項的轉移,銀行的手續費也最少,只有一筆數額很少的匯款手續費。而且,貨到付款因其相對于買方有絕對優勢,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上使用越來越廣泛。
然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采用匯付方式,對貿易雙方存在以下一些風險:(1) 如果采用預付,進口商的資金占有時間較長,并將承擔幾乎所有的風險;(2) 如果貨到付款或者賒賬O/A,風險將由出口商承擔,其經濟負擔同樣較重;(3) 在使用票匯時,如果信用不好,可能會使用假匯票或者變造的匯票,導致錢貨兩空;(4) 在使用電匯或者信匯時,匯款人可能將辦理好的匯款手續的銀行電匯或者信匯的收據傳真給出口商后,再在款項解付前向匯付行提出撤銷匯款的要求。
(二)國際貿易中使用托收的優勢和存在的風險
相對于信用證,托收的成本相對小了許多,因此,進口商更加傾向于使用這種結算方式。在實際業務中,使用較多的是該項業務中的跟單托收,因為其附帶商業票據更為詳細和安全。
但托收在實際使用中,存在諸多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盡管相對于貨到付款,對出口商的風險已經降低許多,但托收方式仍屬于商業信用性質。賣方委托銀行向買方收取貨款,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于買方的信用,比如有些信譽不佳的買家在貨物行情下跌的情況下拒付或者要求折扣。因此,實務操作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貨款,對賣方來說仍有較大的風險;(2)托收往往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動蕩的影響,而且不同國家和地區對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在南美一些國家,由于當地的一些習慣做法,他們在實際操作中,將D/P方式等同于D/A的方式,在這些地區使用D/P方式同時不了解這些習慣做法,可能導致收匯失敗。
(三) 國際貿易中使用信用證的優勢和存在的風險
信用證的最大優勢在于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而一直被視為是一種安全可靠風險相對較低的結算方式。然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信用證同樣存在許多風險,主要方面如下:
(1) 從效率方面來講,其機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則,常為不法商人所利用,一旦其中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即使是很細小的問題,當事人一方也可能蒙受巨大損失;(2) 從功能方面講,信用證的作用在于風險規避和結算兩個方面。相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范圍,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除承保進口商的商業風險之外,還要承擔政治、戰爭風險;(3) 從實效方面講,信用證程序繁雜,對于提交的單據要求嚴格,與托收相比,出口企業制單、議付行和開證行審單三個環節上至少要多花費5-6個工作日,在需要轉開證或限制非所在地銀行議付的情況下,需要更長時間。
以上這些問題,對出口商即時安全收匯埋下風險隱患,對進口商來說也是即費錢又費時。
(四)國際貿易主要結算方式的比較
通過下表1,我們可以發現:作為國際貿易的雙方――買方和賣方,一方的有利點往往是另外一方面的不利點,即賣方收匯的安全系數增加會引起買方收貨風險的增大。盡管雙方都希望最大程度地保護自身的利益,但是現實中又不存在絕對的“雙贏”。不論是哪種結算方式都可能對一方或者雙方產生相關風險,如何促使雙方在“保護自己”和“對方接受”取得一種平衡就顯得十分重要。
表1 國際貿易主要結算方式比較
注:數字越小其選擇的偏好率越高
三、國際貿易主要結算方式風險的防范和規避
在具體一筆業務中,我們采用哪一種結算方式,往往取決于各當事人自身收益衡量與風險偏好基礎上的博弈,此外還與貿易貨物的特點、貿易地區的交易習慣和有關法規有關。為了減少給不法商人欺詐的機會,在實際業務中,必須靈活選擇結算方式,使用組合策略取長補短。根據不同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具有一定針對性和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匯付方式下對風險的防范和規避
實際業務中匯付的使用主要集中在電匯的小額貿易中。由于除了前T/T之外,其他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能保證100%安全收匯方式。
因此,對賣方而言應該盡可能選擇預先支付的手段,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考慮采用其他的匯付方式:而對于買方,在確定賣方有極高的信用的情況下,可以采用T/T的方式進行交易。
(二)托收方式下對風險的防范和規避
1.調查對方信用,選擇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慎重調查合作伙伴的資質,選擇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過交道的客戶也應仔細調查和考察其資信狀況和經營作風。對客戶的調查范圍主要應包括: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產品的市場行情、以往的資信狀況(通過有關商務部門或者駐外機構)等等。
2.了解出口國的有關貿易條例和法規。由于各個進口國的貿易管制條例和法規不盡相同,因此,在和一個實行嚴格貿易管制的國家的進口商打交道時一定要謹慎。比如有些國家規定進口方在進口某種商品時必須事先獲得進口許可證,因此出口商在裝運貨物之前必須收到進口商寄來的進口許可證副本或取得進口許可證的通知電報后再發貨。有的國家規定進口要取得外匯許可,因而出口商也要了解對方是否申請到外匯,否則,出口商的收匯將無保證。
3.盡量選用即期付款交單。由于D/ P遠期付款方式的具體掌握方法在國際上尚無明確的規定,各國的處理方法也不同,因此,D/ P遠期托收還存在許多爭議,因此出口商應慎重使用。如果使用,特別要對期限加以控制,一般應掌握在不超過從出口地到進口地的運輸時間。另外,在與歐美及拉美國家的進口商打交道時,盡量不要采用D/ P遠期方式結算,因為這些地方對D/P作D/A的操作方式。
4.選擇信譽良好的代收行。在出口業務中經常有一些進口商,他們同意D/ P支付方式,但提出由自己來選擇代收行,這時一定不能貿然答應他們的要求。因為進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說明他與該行具有良好關系,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情況下很可能憑借自己與代收行的特殊關系提前借出貨運單據提貨,貨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支付貨款,這時,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責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問題不能取得理想結果。因此,應該通過駐外機構了解對方所在地的代收銀行的信用,確保收匯的安全性。
5.出口合同爭取使用對自身有利的術語成交。對于出口商而言,采用CIF術語較為有利,因為在CIF 術語下由賣方自辦保險。出口業務采用托收結算方式時,可能會因為進口商破產或拒付以及其他一些政治上、行政性上及商業上的原因不能收回貨款,如果出口商事先投保,就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6. 交易前找可信的商。托收業務畢竟是一種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結算方式,出口商在采用這種方法回收貨款時要作最壞打算,要考慮到因種種原因會導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使已發運到目的地的貨物將面臨無人提取從而變質喪失效用的局面。這時如果出口商在托收合同中規定了國外的“必要時”,就可以由其去代收行取單、提貨、存倉、保險甚至尋找新的買主,這樣會使出口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三)信用證方式下對風險的防范和規避
1.做好客戶資信調查??蛻糍Y信調查主要包括對方的經營狀況、清償能力、經營規模、經營業績以及產品的市場價格情況等,通過信息機構獲取有關資料,對以往交易情況做出分析。通過調查研究,選擇資信可靠、經營能力強的客戶進行交易,為交易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礎。
2.加強對開證銀行的資信調查。信用證屬銀行信用,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實際業務中,一些資信不良的小銀行與進口商勾結開出信用證后,又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使出口商遭受損失。為防范這一風險,出口商應事先了解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做法,在訂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并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證進行保兌。
3.認真訂立買賣合同。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因此,應該預先在買賣合同中對信用證的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以免日后產生爭議。信用證有多種類型,各自有自身的優勢和風險,買賣雙方應該慎重進行選擇。比如,對于買方而言應該爭取使用遠期信用證,這樣可以緩解資金壓力,加快資金的使用效率,便于生產或者銷售產品,如果賣方有欺詐行為,可以有一定的時間讓買方向法院提出解除貿易的命令,降低自身的損失。對于賣方而言,應該爭取對方的開證行開立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增加信用證的使用安全。
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簡稱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又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即已收到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所謂“后T/T”,即“延遲付款”,是在簽署合同后,由賣方先發貨,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前TIT”,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信貸,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則相反,是一種比較有利進口商的結算方式,出口商貨款的收回,需要等到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之后,實際上等于出口方給予進口商信貸,出口商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從某種程度反映了企業乃至整個地區外貿進出口的特點以及風險偏好。
國際結算方式的變化已經有著幾十年的歷史。在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貿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證方式。進入90年代以后,信用證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電匯結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據表1的統計,21世紀初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企業使用信用證的比例已經下降到10%—20%,企業的出口結算方式主要采用商業手段,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信用證使用仍然保持較高的比例,但除中東地區以外,也已經下降到50%以下。
上海從2002-2007年期間,出口增長率多數年份均高于全國同期平均水平,表現出了良好的上升態勢。在上海外貿出口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通過分析其結算方式的構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業的結算特點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種出口結算方式在E海外貿業務中所占比例:電匯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證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間,即約1/3。顯然,電匯方式已經成為上海出口結算的主流方式。必須指出的是,上海進出口企業采用電匯的實際比例應該比統計數據還要高出一些,因為根據了解,有部分屬于貿易結算的外匯,由于種種原因,在電匯方式下直接匯入了個人賬戶,而按照銀行統計的口徑,這部分金額無法統計在貿易結算項下。
上海是全國的窗口,上海外貿結算方式的現狀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國,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外貿結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況。
二、電匯方式與信用證、托收方式相比較的優勢
電匯方式之成為對外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優點分不開的。與信用證、托收方式相比,電匯方式具有其顯著的優點。
1、風險比較信用證方式雖然風險較小,但也并非是一種無風險的支付方式。進口商或開證行可以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造成出口方難以履約或單證不符而無法收匯。當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市場風險出現時''''甚至可以利用單證、單單“嚴格相符”的原則,以一些非實質性不符點為借口,拒付貨款,逃避付款責任,而出口方還要承擔信用證的通知費、電報費等額外費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樣,也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與銀行屬于委托關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匯客觀上存在較大風險,如進口方破產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口方則可能收不回貨款。在進口人拒不付款贖單后,除非事先約定,銀行沒有義務代為保管貨物,如貨物已到達,還要發生在進口地辦理提貨、交納關稅、存倉、保險、轉售以致被低價拍賣或被運回國內的損失。在D/A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手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款兩空的嚴重損失。同時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匯時間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遠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資金周轉。實質上等于出口方向進口方提供了無償的信貸。由于收匯的期限較長,在匯率波動的情況下,出口方還有可能因合同貨幣貶值而帶來損失。
電匯作為一種商業信用,對出口商雖然具有較大的收匯風險,但在我們出口實際中其風險仍然處于可控狀態。例如,在出口結算方式大多數以電匯方式的情況下,上海保持了較高的外貿出口結匯率,根據上海外匯管理局的數據,2004~2007年的出口結匯率分別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匯的壞賬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僅有0.01%,總體上與發達國家差距不大。換言之,對于上海出口企業而言,選擇TFF并沒有增加收匯風險,實際上是增加了企業的貿易機會,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2、費用比較信用證方式費用較高。信用證的相關費用不僅有顯性費用,而且還有隱性費用。顯性的費用是指與非證結算方式相比需要額外支付的銀行費用,包括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電報費、保兌費等。在帶不符點出運情況下,需要支付開證行的不符點費、電報費和單據處理費,一般一個不符點需花費的整體費用在150—200美元之間。隱性的費用是指進口商借用銀行信用需要承擔的資金成本。隱性費用高也是進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達成D/A方式付款的話,出口方還需要承擔貨幣貶值所帶來的隱性費用,增加機會成本。同時,在D/P條件下,進口人在未付清貨款前,不能取得貨運單據,無法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仍屬出口人,但如進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贖單,出口人雖然還可把貨物另行處理或運回來,但需要承擔一筆額外費用及降價處理等損失。電匯方式由于不經過銀行處理單據,其費用相對于信用證要低很多,與托收方式相比較在費用上也有較大優勢,這是人們愿意采用電匯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續和時間的比較電匯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匯款手續簡便,速度快,一般3個工作日內可以到賬。而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繁瑣,銀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工作效率低,且只負責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嚴格相符,不涉及貨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將貨物和全套跟單匯票通過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進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遠期的條件下。出口人還需等到匯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貨款,因此在時間上并不占優勢。同時在上述兩種條件下,進口人還要在匯票上承兌,力、理相應的手續,因此在手續上也比較繁瑣。筆者在對上海10多家進出口企業的調查中發現,選擇以T/T為主要結算方式的企業中,有約半數的企業結算期限在0-30天內,其余約半數的企業其結算期限則在90天之內。然而,以L/C為主要結算方式的企業其結算期限均超過90天,由此可見,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縮短結算期限,從而提高資金的周轉效率,順應了現代物流的要求。
從以上的比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從費用方面還是手續方面,T/T是在這3種結算方式中手續最簡便,速度最快,費用最低,在實際業務執行中其風險也并不大。這無疑是進出口商比較愿意采用電匯結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電匯方式的風險及規避方法
綜上所述,電匯方式具有匯款手續簡便,匯款速度快,匯款費用低,占用資金少,是國際貿易結算中最便捷的一種方式。然而由于它屬于商業信用,因而仍具有較大的風險。對于進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產生損失預付款的風險,而對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產生收匯風險。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因采用電匯方式而遭受貨款損失的案例也時有發生。所以,在對外貿易結算中選擇電匯方式時必須注意風險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來降低風險。一般來說,選擇這種支付方式的前提是買賣雙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和經歷。規避電匯方式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利用運輸單據規避收匯風險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獲得提單等全套運輸單據。但是為了規避收匯風險,除非進口方有足夠的信用,出口方不應立即將正本提單交付給進口方,防止進口方在獲得物權象征的正本提單后,逃避付款責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將提單副本交至進口方,證明貨物已經按照合同規定裝運。在獲得銀行出具的進口方電匯貨款的收據以后,再將正本提單等全套運輸單據交付給進口方。出口方還應該注意的是:在獲得進口方傳真的電匯收據與交付正本提單或指示承運人放貨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差,以保證銀行將款項匯出,從而規避進口方在獲得正本提單后立即向銀行撤銷匯款的風險,因此,最穩妥的方法是匯款到賬后再提交提單正本。
2、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控制收匯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在商品出口中發生的、保險人(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向國外買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銀行)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根據該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賠償保險合同項下買方信用及相關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出口信用保險有兩種:一種是承保出口商的國外風險和對出口信貸的保險;另一種是賣方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免除買方不付款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使出口人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時不必承擔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達到推動外貿出口、減少出口企業收匯風險的目的,同時,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等級,有利于獲得銀行打包貸款、托收押匯、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資金周轉。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為企業提供客戶信用調查、賬款追討等其他業務。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因買方破產、拖欠貨款、拒收貨物等的商業風險和因買方所在國家動亂、或政府法規變動等的政治風險而導致賣方無法收匯的情形。只有當出口業務因這兩個風險導致損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任何因第三方責任而引起的損失均在其免責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即可萬事大吉。
我們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證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還應注意:(1)應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的年度保底保額,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額能達到雙方協議規定的要求,對出口收匯有保障的定單(如T/T結算,并已收取定金,且進口國政治穩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減少保費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時應按“保險單明細”如實申報,如有遺漏,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補報;貨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匯方式,應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一旦出險,相關的損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擔。尤其不能為吸引客戶,而聽信客戶的口頭承諾,擅自改變收匯方式,從而引發收匯風險而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的嚴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險進行融資業務,即可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而及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從而促進貿易的順利進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發達的業務網絡較全面地調查客戶資信情況,從而避免出現欺詐等難以預料的嚴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貿易糾紛。
3、通過選用適當的電匯方式控制風險國際貿易的每一種貨款結算方式都有其利弊,進出口雙方必須權衡利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進出口各方也需要做出適度的讓步,以實現利益的平衡。由于電匯結算方式為一般商業信用,企業在使用這種支付方式時,應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以控制風險。電匯方式按匯款時間分為“前T/T”方式與“后TT/T”方式兩種。在基于商業信用基礎上的T/T方式下,不同的電匯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需要承擔的資金和風險是不平衡的。所以,如果在進出口貿易中單純使用“前T/T”方式或者“后T/T”方式對于交易雙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買賣合同下的貸款,50%采用“前T/T”方式,50%采用“后T/T”方式,那么,買賣雙方在資金占用上就處于公平的狀態。從承擔風險的角度分析,由于進口方付款在先,風險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貿易實踐中,進口方通常以降低預付貨款的比例來減少風險。電匯方式下預付貨款與延遲付款的比例由買賣雙方磋商決定,主要依據雙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資金狀況和談判桌上的實力對比。但是,如果進口方為新客戶且資信度一般的情況下,采用完全“前T/T”方式比較妥帖,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匯風險。而對于比較熟悉且資信比較好的老客戶,采用“后T/T”方式(如T/T30天或T/T60天)可能更容易被客戶接受。
摘要:本文論述了電匯方式是當前進出口貿易結算中的主流方式,分析了電匯方式與信用證及托收方式相比的優點,提出了使用電匯方式的風險及規避風險的方法。
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簡稱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又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即已收到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所謂“后T/T”,即“延遲付款”,是在簽署合同后,由賣方先發貨,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前TIT”,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信貸,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則相反,是一種比較有利進口商的結算方式,出口商貨款的收回,需要等到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之后,實際上等于出口方給予進口商信貸,出口商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從某種程度反映了企業乃至整個地區外貿進出口的特點以及風險偏好。
國際結算方式的變化已經有著幾十年的歷史。在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貿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證方式。進入90年代以后,信用證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電匯結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據表1的統計,21世紀初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企業使用信用證的比例已經下降到10%—20%,企業的出口結算方式主要采用商業手段,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信用證使用仍然保持較高的比例,但除中東地區以外,也已經下降到50%以下。
上海從2002-2007年期間,出口增長率多數年份均高于全國同期平均水平,表現出了良好的上升態勢。在上海外貿出口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通過分析其結算方式的構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業的結算特點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種出口結算方式在E海外貿業務中所占比例:電匯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證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間,即約1/3。顯然,電匯方式已經成為上海出口結算的主流方式。必須指出的是,上海進出口企業采用電匯的實際比例應該比統計數據還要高出一些,因為根據了解,有部分屬于貿易結算的外匯,由于種種原因,在電匯方式下直接匯入了個人賬戶,而按照銀行統計的口徑,這部分金額無法統計在貿易結算項下。
上海是全國的窗口,上海外貿結算方式的現狀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國,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外貿結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況。
二、電匯方式與信用證、托收方式相比較的優勢
電匯方式之成為對外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優點分不開的。與信用證、托收方式相比,電匯方式具有其顯著的優點。
1、風險比較信用證方式雖然風險較小,但也并非是一種無風險的支付方式。進口商或開證行可以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造成出口方難以履約或單證不符而無法收匯。當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市場風險出現時''''甚至可以利用單證、單單“嚴格相符”的原則,以一些非實質性不符點為借口,拒付貨款,逃避付款責任,而出口方還要承擔信用證的通知費、電報費等額外費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樣,也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與銀行屬于委托關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匯客觀上存在較大風險,如進口方破產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口方則可能收不回貨款。在進口人拒不付款贖單后,除非事先約定,銀行沒有義務代為保管貨物,如貨物已到達,還要發生在進口地辦理提貨、交納關稅、存倉、保險、轉售以致被低價拍賣或被運回國內的損失。在D/A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手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款兩空的嚴重損失。同時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匯時間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遠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資金周轉。實質上等于出口方向進口方提供了無償的信貸。由于收匯的期限較長,在匯率波動的情況下,出口方還有可能因合同貨幣貶值而帶來損失。
電匯作為一種商業信用,對出口商雖然具有較大的收匯風險,但在我們出口實際中其風險仍然處于可控狀態。例如,在出口結算方式大多數以電匯方式的情況下,上海保持了較高的外貿出口結匯率,根據上海外匯管理局的數據,2004~2007年的出口結匯率分別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匯的壞賬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僅有0.01%,總體上與發達國家差距不大。換言之,對于上海出口企業而言,選擇TFF并沒有增加收匯風險,實際上是增加了企業的貿易機會,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2、費用比較信用證方式費用較高。信用證的相關費用不僅有顯性費用,而且還有隱性費用。顯性的費用是指與非證結算方式相比需要額外支付的銀行費用,包括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電報費、保兌費等。在帶不符點出運情況下,需要支付開證行的不符點費、電報費和單據處理費,一般一個不符點需花費的整體費用在150—200美元之間。隱性的費用是指進口商借用銀行信用需要承擔的資金成本。隱性費用高也是進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達成D/A方式付款的話,出口方還需要承擔貨幣貶值所帶來的隱性費用,增加機會成本。同時,在D/P條件下,進口人在未付清貨款前,不能取得貨運單據,無法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仍屬出口人,但如進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贖單,出口人雖然還可把貨物另行處理或運回來,但需要承擔一筆額外費用及降價處理等損失。
電匯方式由于不經過銀行處理單據,其費用相對于信用證要低很多,與托收方式相比較在費用上也有較大優勢,這是人們愿意采用電匯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續和時間的比較電匯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匯款手續簡便,速度快,一般3個工作日內可以到賬。而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繁瑣,銀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工作效率低,且只負責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嚴格相符,不涉及貨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將貨物和全套跟單匯票通過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進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遠期的條件下。出口人還需等到匯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貨款,因此在時間上并不占優勢。同時在上述兩種條件下,進口人還要在匯票上承兌,力、理相應的手續,因此在手續上也比較繁瑣。筆者在對上海10多家進出口企業的調查中發現,選擇以T/T為主要結算方式的企業中,有約半數的企業結算期限在0-30天內,其余約半數的企業其結算期限則在90天之內。然而,以L/C為主要結算方式的企業其結算期限均超過90天,由此可見,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縮短結算期限,從而提高資金的周轉效率,順應了現代物流的要求。
從以上的比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從費用方面還是手續方面,T/T是在這3種結算方式中手續最簡便,速度最快,費用最低,在實際業務執行中其風險也并不大。這無疑是進出口商比較愿意采用電匯結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電匯方式的風險及規避方法
綜上所述,電匯方式具有匯款手續簡便,匯款速度快,匯款費用低,占用資金少,是國際貿易結算中最便捷的一種方式。然而由于它屬于商業信用,因而仍具有較大的風險。對于進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產生損失預付款的風險,而對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產生收匯風險。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因采用電匯方式而遭受貨款損失的案例也時有發生。所以,在對外貿易結算中選擇電匯方式時必須注意風險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來降低風險。一般來說,選擇這種支付方式的前提是買賣雙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和經歷。規避電匯方式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利用運輸單據規避收匯風險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獲得提單等全套運輸單據。但是為了規避收匯風險,除非進口方有足夠的信用,出口方不應立即將正本提單交付給進口方,防止進口方在獲得物權象征的正本提單后,逃避付款責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將提單副本交至進口方,證明貨物已經按照合同規定裝運。在獲得銀行出具的進口方電匯貨款的收據以后,再將正本提單等全套運輸單據交付給進口方。出口方還應該注意的是:在獲得進口方傳真的電匯收據與交付正本提單或指示承運人放貨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差,以保證銀行將款項匯出,從而規避進口方在獲得正本提單后立即向銀行撤銷匯款的風險,因此,最穩妥的方法是匯款到賬后再提交提單正本。
2、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控制收匯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在商品出口中發生的、保險人(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向國外買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銀行)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根據該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賠償保險合同項下買方信用及相關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出口信用保險有兩種:一種是承保出口商的國外風險和對出口信貸的保險;另一種是賣方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免除買方不付款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使出口人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時不必承擔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達到推動外貿出口、減少出口企業收匯風險的目的,同時,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等級,有利于獲得銀行打包貸款、托收押匯、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資金周轉。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為企業提供客戶信用調查、賬款追討等其他業務。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因買方破產、拖欠貨款、拒收貨物等的商業風險和因買方所在國家動亂、或政府法規變動等的政治風險而導致賣方無法收匯的情形。只有當出口業務因這兩個風險導致損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任何因第三方責任而引起的損失均在其免責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即可萬事大吉。
我們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證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還應注意:(1)應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的年度保底保額,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額能達到雙方協議規定的要求,對出口收匯有保障的定單(如T/T結算,并已收取定金,且進口國政治穩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減少保費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時應按“保險單明細”如實申報,如有遺漏,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補報;貨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匯方式,應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一旦出險,相關的損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擔。尤其不能為吸引客戶,而聽信客戶的口頭承諾,擅自改變收匯方式,從而引發收匯風險而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的嚴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險進行融資業務,即可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而及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從而促進貿易的順利進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發達的業務網絡較全面地調查客戶資信情況,從而避免出現欺詐等難以預料的嚴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貿易糾紛。
3、通過選用適當的電匯方式控制風險國際貿易的每一種貨款結算方式都有其利弊,進出口雙方必須權衡利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進出口各方也需要做出適度的讓步,以實現利益的平衡。由于電匯結算方式為一般商業信用,企業在使用這種支付方式時,應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以控制風險。電匯方式按匯款時間分為“前T/T”方式與“后TT/T”方式兩種。在基于商業信用基礎上的T/T方式下,不同的電匯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需要承擔的資金和風險是不平衡的。所以,如果在進出口貿易中單純使用“前T/T”方式或者“后T/T”方式對于交易雙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買賣合同下的貸款,50%采用“前T/T”方式,50%采用“后T/T”方式,那么,買賣雙方在資金占用上就處于公平的狀態。從承擔風險的角度分析,由于進口方付款在先,風險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貿易實踐中,進口方通常以降低預付貨款的比例來減少風險。電匯方式下預付貨款與延遲付款的比例由買賣雙方磋商決定,主要依據雙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資金狀況和談判桌上的實力對比。但是,如果進口方為新客戶且資信度一般的情況下,采用完全“前T/T”方式比較妥帖,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匯風險。而對于比較熟悉且資信比較好的老客戶,采用“后T/T”方式(如T/T30天或T/T60天)可能更容易被客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