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30 14:36:1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碩士培養方向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法律碩士;實踐教學;改革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是21世紀法學教育的閃光點之一。2009年開始,法律碩士從僅招收非法學專業的應屆學生改革為允許法學本科應屆生報考,從而出現了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兩個專業的區分。由此,法律專業碩士層次的培養就出現了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三種。
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統稱為“法律碩士”,其目的著眼于培養法律實務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實務部門工作職業群體。而法學碩士則主要著眼于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學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主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和教學。
長期以來,“法學研究生教育的任務都明確規定為教學科研部門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即法學碩士),缺乏研究生層次的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渠道和制度設計”。法律碩士的引進,為我國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式的守舊思維,各大高校并沒有探索出一條與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生情況和培養目標相適應的培養模式,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的培養方式趨同,法律碩士的法律實務能力及職業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學及培養方案中予以體現,這一弊端可從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實踐教學層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實踐性教學簡述
法律實踐教學是指通過講授法律實務技能、觀摩法律實際運用、分析法律事實及訴訟證據、分析案例、法律實務實習和辦理案件等親身體驗的教學方式、培養學生職業技能、專業方法、應用能力、職業經驗的教學活動。簡言之,實踐教學就是要通過專門的實踐教學方法培養、訓練學生的職業專長和職業(技能)能力的教學活動。
二、法律碩士專業實踐性教學之不足
鑒于法律碩士(法學與非法學)專業與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學生現狀的不同,在課程設置和培養模式上應當有所不同。而這種不同主要應當體現在實踐性教學活動占整個專業教學活動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學模式僵化、傳統,教學方法缺乏創意等諸多原因,我國既有的實務教學水平根本無法滿足學生成長的需要和社會對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實務型師資的嚴重缺乏
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的師資是制約法律碩士專業學生實踐能力提升的“瓶頸”之一?!按髮W之大,非因其高樓館舍,而在于其大師也?!睂τ趯W校而言,核心的生產力在于教師,缺乏一個良好的教師隊伍,很能培養出優秀的學生??傮w而言,我國現階段研究生教育已經從精英教育淪為平民教育,師生比例的嚴重失衡成一大詬病,這一點在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尤為突出。其一,法律碩士(法學)專業招生人數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規?;驹?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規模更大。招生規模的擴大速度明顯快于學校教師的增長,導致師資嚴重不足。其二,與法學碩士不同,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的教學對實務型導師的需求較大。而受高校法學碩士理論人才培養模式和學校對教師考核制度的影響,高校教師多側重于理論研究,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教師數量極為有限。
正所謂,術業有專攻,以學術型教師講授所謂的實踐性課程,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由此實踐教學淪為走過場與紙上談兵。
(二)大班教學效果不佳
受師資、學校教學設施的限制,加之學生人數眾多,法律碩士專業的授課多為大班教學,這嚴重制約了教學質量的提升。以筆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學為例,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的一個教學班由一般三個行政班組成,上課的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上。如此一來,分攤到每個學生身上的教學資源便嚴重不足,教師也無法進行深入的講解,教學之間的互動也僅有一小部分學生能夠有幸參與。更為重要的是,實踐性教學不同于理論講授,只有學生親身參與其中、充分實現教與學的互動,才能實現教學效果。否則,學生僅僅觀摩其他學生的法律實踐,與坐在電視機前收看庭審的效果別無二致。以模擬法庭為例,每個參與其中的學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對案情及庭審相關程序進行學習和規劃,方能熟悉庭審的流程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參與其中,扮演某個訴訟參與人才能真正地學習到庭審的相關技能,這一點是消極地作為一名“觀眾”的同學無法企及的。
(三)實務課程教授沿襲傳統教學模式
我國高校現行的實務課程教學方式存在諸多弊病,這是制約我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質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襲專題形式的理論講授。對法律碩士的培養,除了在課程設置上有一些區別以外,在教學方法上與法學本科和法學研究生教學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本科“填鴨式”理論灌輸或者以法學碩士“專題教學”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實踐訓練較為少有,不具常態性,無法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職業化教育的實踐要求。其二、案例教學停留在分析層面上。案例教學幫助我們了解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系,并得出法律結論,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中,案例教學的運用較為守舊,僅僅停留下“分析”上。在這種案例教學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實是已經確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經對案情做出了認定,而在課堂教學中的任務僅僅在于對既有事實進行分析、定性并給出法律意見。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梢姡鄬τ诟鶕阎聦嵉贸龇山Y論而言,如何從紛繁的證據資料中提取案件事實并加以評斷,顯得更加重要且難于把握。傳統的案例教學方法無法達到這一目的,只能教會學生做簡單的法律判斷,無法教會學生提取案件事實并通過舉證實現訴訟目的,難以有效提升學生對案件的綜合把握能力。
(四)文書寫作教學效果欠佳
某法學家說過:“筆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賴以生存的兩項技能?!蔽淖直磉_能力的一個主要體現就在于法律文書的寫作水平。然而,與法學碩士一樣,法律碩士專業學生也鮮有人能熟練地進行法律文書寫作,更何談深諳法律文書寫作之道。原因在于,雖然各高校均開設有法律文書的課程,但多采用理論化的授課方式,講授的內容也多是“法律文書學”,而非“法律文書實踐教學”。學生雖完成一學期的課程學習后,卻沒有針對某個具體的案例寫過法律文書,教師也不會針對學生寫作的文書提出詳細的修改意見。沒有針對性地教學和實踐,學生寫作的法律文書自然也難以符合規范。
三、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異化的管理體制缺陷
誠如前文對法律碩士實踐教學弊端的分析,其實踐形態已背離了其培養目標,這一異化反映出法律碩士培養深刻的管理體制障礙。
目前國內的法律碩士培養通常由單設的法律碩士學院集中管理,在畢業論文寫作前的第一、二學年,學生所學課程完全相同,也無對應的指導老師,對學生學業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碩士學院的統一行政管理與課堂教學安排,而不是個性化、體現法律實務要求的個性化指導。到了最后一年的論文寫作階段,才由學生根據自己感興趣的研究方向從導師庫中選擇相應的畢業論文指導老師,由于導師與學生間接觸時間短、接觸機會少,談不上相互了解,更談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對論文寫作指導、實務指導都停留在較淺的層面,甚至出現個別不盡責的導師忘了自己有這么個學生、忘記指導從而影響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答辯的情形,其荒唐可見一斑。這種培養機制導致的結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個法律碩士學院管理,也有論文指導教師,但最后成了似乎誰都在管、誰都沒管的狀態,在這種培養體制下,其實踐教學出現前述種種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這一體制下法律碩士培養毫無特色可言,都是統一的模型塑造,難以培養出創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時導師隊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競爭機制,很難逼出導師在培養法律實務人才方面的潛能。因此,現行的法律碩士管理體制亟待進行改革。
四、法律碩士分流至各二級學科所屬學院的特色專業方向——西南政法大學的改革實踐
針對前述法律碩士培養中實踐教學的弊端及培養管理體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學通過廣泛調研、討論,嘗試進行改革,這一管理培養方式改革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法律碩士培養管理分流至各二級學科所屬學院,以優化機制并激發學院積極能動性
各法學二級學科所屬學院在研究生部統籌指導下,制訂并實施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目標明確的法律碩士特色方向培養方案,主動吸引法律碩士優質生源。研究生部負責各類別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動態競爭,提高法律碩士培養質量
各學院應以提高法律碩士培養質量為目標,根據本學院優勢,開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研究生部根據各學院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的實際成效引導各學院對培養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在各學院之間形成法律碩士生源的動態競爭機制,方案實施后的前三年為培育保護期,此期間由學校根據各學院的師資情況、學科發展水平,統一分配法律碩士研究生數額;三年期滿后由學生報名選擇各學院特色專業方向,達不到30人報名人數的學科將取消法律碩士培養授權。
(三)分類培養,凸顯各類法律碩士培養特色
各方向法律碩士培養方案除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作一般性規定和要求外,還應根據法律碩士(非法學)和法律碩士(法學)兩類法律碩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養目標,在課程設置、教學方式、實習實踐、論文指導等方面進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偵查學院)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證據調查、科學證據及司法鑒定實務等,為此為院有針對性的制定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證據應用特色方向)培養方案”,以法律碩士(非法學)的課程為例,其特色性、實務性體現尤其明顯: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證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學對法律碩士培養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養方案,不僅充分體現了法律碩士培養重法律實務的培養目標,而且推進了培養管理的實質性、競爭性、合作性與有效性,而且百花齊放,不僅發揮了各學院學科的積極性及特長發揮,更能滿足實務部門多樣化的人才細化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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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但還沒有國家層面針對法律英語課程專門教學大綱。本科階段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如此,研究生階段更是缺乏可參考的統一的課程教學指導規范。在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過程中,如何針對不同類別研究生進行區分地法律英語教學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養目標成為教學中的難題。通過近十年的不斷實踐、思考、研究與總結,提出可區分的不同的教學目標以目標實現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效果,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參考。
一、法學專業不同類別研究生教學目標的區分設定
一門課程教學目標的設定與學生的培養目標緊密關聯。目前我國法學專業碩士大致上可分為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法律碩士(包括法學與非法學)不同。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以教學、學術研究以及實務等多方面為指向,偏重于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是以致用、實務為指向,側重于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培養目標的不同決定了法律英語課程教學目標的不同與相應區分。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來說,應區分與本科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的不同。如果說本科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設定為對法律語言特點、句型、語法的了解、對英美法制度與文化的基本了解以及法學專業翻譯與寫作知識與技巧的初步掌握與應用。那么研究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則應設定為熟練掌握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并能對照聯系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熟練查找并閱讀理解本專業方向國外文章;了解在國際雜志上發表文章的要求并能撰寫學位論文英文摘要;了解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并能進行基本寫作等。這樣既能體現了該課程從本科生階段到研究生階段的循序漸進、逐步深入的銜接過渡,又符合了對法學碩士研究生偏重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目標。
對法律碩士研究生來說,應注重與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目標相區別。由于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偏重于學術研究能力,其教學目標也相應側重于研究生法律英語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偏重于實務應用,其教學目標則也應偏重于實務應用,即應設定為能夠熟練掌握與專業方向相關的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并能對照聯系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撰寫與翻譯學位論文摘要;熟練掌握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具有較高水平寫作能力。這樣使法律碩士的教學目標更側重與實務需求相一致,對與實務相關的法律文書寫作方面的熟練程度要求比法學碩士高。
教學目標的居于整個教學過程的核心位置,經過區分設定的不同法律英語教學目標,會使得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方法手段等環節有了依據,更加清晰明確,教學效果會更加完善。
二、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置的考慮
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置需要區分。碩士研究生整體上都經歷了初高中以及大學階段較為系統的聽說讀寫譯方面的英語學習,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與能力。不同的是法學碩士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還具有三到四年??苹虮究频姆▽W知識系統學習經歷,對英美法等外國法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在本科階段主要修習其他專業,對法學知識了解較少,對法律英語了解更少。因此,在課程設置方面要區別對待,不能簡單地統一學時、統一開課時段合并上課。根據教學實踐總結,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語課程應較早開設,最好開設在研究生第一學期。這一時期,研究生比較能專心學習不受實習、畢業論文寫作等因素的干擾,學習熱情高。且隨著專業課學習展開,同時開設的法律英語課程關于外國文獻、案例、法條等查找、閱讀與翻譯技能的訓練對專業領域學習與研究有很大幫助,能夠達到“學中用,用中學”的效果。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由于已具備了一定的英語水平與專業知識,也應考慮在第一學期就開設法律英語課程。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則最好在第二學期開設法律英語課程,并考慮相應增加學時。因為,只有在第一學期經過專業課學習,對法學專業知識有一定掌握后再學習法律英語,才能夠更好地將英語與法律知識結合,提高教學質量。而只有增加學時才能有充足的教學時間來補足本科階段本應學習的法律英語內容,并在研究生階段進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三、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實現具體環節的思考
教學目標是教學內容設定的依據,而教學內容又離不開教材的選擇與使用。從教材情況看,專門適用于研究生的法律英語教材較少。雖然有些書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該書適用于研究生或本科生或從業人員,但是從內容編排體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對外國法律制度的介紹,區分度不高,體現不出研究生學習與本科生學習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滿足實務需求。在教學實踐中,單一依靠這些教材教學,既不能涵蓋全部的課堂教學內容也不能實現全部的教學目標。隨著LEC考試設置,雖然出現一些針對LEC考試的綜合性教材,不僅有外國法律制度介紹還增加了一些語言學內容與寫作內容,但是這些書籍更適合本科生學習,并不能滿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類別研究生學習需求。因此,研究生階段,以指定教材為主進行課堂教學并不可取,教材的使用應根據不同類別研究生靈活處理。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來說,可以教材為輔助作為課后閱讀資料或翻譯資料使用。而對法學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而言,并不需要專門教材,而是應根據專業研究方向不同與個體情況差異采集不同的適合自己的學習所需資料。這就要求改變傳統的課堂英語教學方法如語法分析+詞匯講解+閱讀理解等,轉換到范例講解、采集資料、練習、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教學模式上來,學生學習由被動接受變主動參與并促進學生間的相互學習。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應“以練習應用為主,以學為輔”。教學內容應體現為對讀寫譯能力的側重培養,具體包括介紹外國文獻查找與收集方法,要求學生自行查找收集本專業研究所需文獻;介紹外國文獻閱讀與摘要技巧,要求學生閱讀外國文獻并能夠撰寫摘要;鍛煉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介紹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學生撰寫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評價,并在此基礎上撰寫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教材為其自行收集的文獻案例與教師指定的文獻與案例。對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教學內容除了包括讀寫譯內容,還要適當增加聽說內容。具體為鍛煉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撰寫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評價;介紹各種法律文書格式與特點,要求學生練習寫作并最終熟練應用;增加通過外國法庭庭審與外國案件錄像環節,要求學生練習撰寫案件摘要,在此基礎上以小組形式撰寫起訴狀與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并模擬法庭庭審,由法官組學生撰寫判決書。其教材主要由教師根據學生練習情況予以選編。而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學內容與手段還要增加課堂講述內容,主要是對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英美法律制度特點、外國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律文化的差異等內容進行介紹以擬補學生本科階段法學專業學習的不足。其教材應既有介紹英美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出版教材也應有各種經典或及時案例等內容。
綜上,研究生階段的法律英語教學不應再局限于“學”,而應是強調“用”;不應再以普及教學為主而應側重于個別指導,因人而異,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不同類別研究生的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作者簡介:
關鍵詞: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法律碩士;法律職業化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5
“研究生”在英文中用“postgraduate”來表述,即在本科后進行專業學習。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研究生培養受“重學術學位、輕專業學位”培養理念的影響,培養定位僅局限在培養專業領域的學術型研究人才,雖然造就了眾多杰出、優秀的研究型法學人才,但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社會各行業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持續增長,既往培養理念指導下的教育體系和培養模式已無法滿足社會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結構性過剩,學術型研究生過多,實務型、應用型人才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規模不足。一方面是研究生人才培養職業適應性不強,就業壓力逐年增大,另一方面是社會各領域具有專業技術知識或管理經驗同時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緊缺。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和結構調整已迫在眉睫。
一、我國研究生教育結構性調整、專業學位發展迅速
2008 年國家開始穩步推進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擺在重要位置,做出了加快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戰略部署。參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第22條。2009 年1 月教育部黨組決定,為大學生就業提供更多選擇渠道,決定增招5 萬名碩士研究生,全部用于應屆畢業生全日制攻讀專業學位; 并決定從2009 年起,所有專業學位都招收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 以增量促進存量調整。國務委員劉延東同志曾在2011年指出,要積極發展專業學位教育,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在國家急需的新能源、新材料、環境、生物、信息、經濟、教育、法律、社會工作領域,加大專業學位設置力度,創新培養模式,加強專業實踐環節,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與產業、行業、企業、社會緊密結合[1]。2009年,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調整優化研究生教育結構,擴大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范圍。積極穩妥地推動我國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戰略性轉變[2]。2010年6月,國務院學位辦和教育部組織申報和驗收,并批準全國64 所大學進行專業碩士學位綜合改革的試點工作,教育部同時頒布了《關于實施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各試點培養單位進行專業學位綜合試點改革工作,這一系列措施標志著我國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進入了全面實施階段。
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和結構調整對深化專業碩士學位教育的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理念、體制、機制和培養模式,促進高等教育結構布局的合理化,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家相關文件精神,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是在國家宏觀層面,進行研究生結構調整,平衡專業學位和學術型學位招生規模比例,逐步使我國的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二是各培養單位以國家研究生教育轉型發展為導向,在研究生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目標,通過轉變教育培養理念、改革教育培養機制、創新教育管理體系等措施,提高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實務應用能力,優化研究生教育培養結構,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培養質量[3]。
隨著研究生結構性調整的深入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面臨著大有作為的戰略機遇期。經過幾年的改革發展,如今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在招生規模、培養單位規模、專業類別等方面都取得了快速的發展。截至2011年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已批準設置了38種專業學位,其中,已經開展試點的研究生專業學位類別有19種,具有研究生專業學位授予權的培養單位已達509所,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2 679個,累計招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100多萬人,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了大批高層次應用型人才。
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面臨機遇與挑戰
法律碩士是專業學位的專業類別之一,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而設立的學位類型[4]。作為專業學位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研究生結構調整和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得到了跨越式發展: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與法碩教育的關系要明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與法碩教育的關系,必須弄清兩者在培養目標和要求上的異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目標與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是教育部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來的[1];同時,該計劃也是在現有法學教育已具規模、但質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隨著規模的急劇擴張、研究生類別的增加,法律人才培養工作中的問題日趨明顯,如法律人才培養與實際工作的聯系不足,人才培養模式亟待改革[2];法學教育的大眾化難以適應法律職業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適應國際化要求、能處理國際糾紛和跨國法律事務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現結構性過剩,低端法律人才供過于求,高端人才卻相當短缺[1]?;谶@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將[1]:創新“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國際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以及“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三種法律人才分類培養模式,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積極推進“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工作,探索“國內———海外聯合培養”機制,優化課程體系、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推進教學方法改革。從該計劃的這些內容、背景和相關資料來看,其主要目標應在于培養高層次、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謂“高層次”指本科以上層次;“高素質”強調德才兼備、綜合能力強;“復合型”強調多學科背景和適應特定行業需要的能力,如從事醫事法務的應具備一定的醫學學科背景,從事專利法務的應具備一定的工科背景,從事涉外法務的應當具有很好的外語交流能力;“應用型”強調實踐能力。對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的要求一般應無異議,需要說明的是“高層次”,教育部雖未明確提出這一點,但筆者認為,“卓越法律人才”應該是“高層次”的。這是因為,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已成為一種大眾化教育,對缺乏多學科背景且必須先完成通識教育的本科生來說,在四年里很難被培養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實踐也能說明這一點:無論是中國政法大學的“4+2”模式,華東政法大學的“4+2”、“4+1”模式,還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學的“3+3”模式[1]等,都將“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碩士層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下法碩教育的定位關于法碩教育,國務院學位辦對各類法碩設定的培養目標分別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碩———“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碩———“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5];在職法碩———“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建設需要的實踐型、復合型、高層次的法務人才”[6]。比較這些規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目標與要求,不難看出,兩者實際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兩者都強調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有機結合[7],只不過后者更加明確強調分類培養,即強調根據不同實際部門的需要培養各類卓越法律人才[2]。
總之,筆者認為,法碩教育應該是體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目標和要求的主要載體。當然,這一計劃也應當將本科階段的教育納入其中通盤考慮。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下法碩教育培養的實踐審視既然法碩教育是體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目標與要求的主要載體,那么目前高校法碩教育離該計劃的目標與要求有多遠?下文將結合湖南省幾所高校近年來法碩教育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法碩教育的狀況第一,辦學已具規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和湖南師范大學。2008-2010年各法學院法碩招生總數分別是:湘潭大學504人、湖南大學590人、湖南師范大學383人、中南大學379人[8]。根據各法學院網站公布的師資隊伍情況,具有指導法律碩士生資格的高級職稱教師(限全職,下同)數分別是:湖南大學45名[9],湘潭大學54名[10],湖南師范大學43名[11],中南大學29名[12]。2008-2010年高級職稱教師每年人均新增指導的法碩生數分別是:湖南大學4.4個,湘潭大學3.1個,湖南師范大學3個,中南大學4.3個。如果算上每個導師每年指導的法學碩士生,這些比例將會發生變化。僅從2010年各法學院招收的法學碩士生來看,招生數分別是:湖南大學60人,湘潭大學171人,湖南師范大學91人,中南大學59人;高級職稱教師與該年法學碩士生的比例分別是:湖南大學1∶1.3,湘潭大學1∶3.2,湖南師范大學1∶2.1,中南大學1∶2。這樣總體來算,各法學院高級職稱教師每年人均新增指導的碩士生數均在6人左右。三個年級的碩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學院高級職稱教師人均指導的碩士生在18人左右,考慮到每個教師每年還要指導本科畢業生或博士生,應該說,指導數量已基本達到教師精力的極限。如果要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各校應采取措施提高師生比。第二,分類培養模式初顯[13]。
目前,各法學院除了針對法本法碩、非法本法碩和在職法碩的不同情況,設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課程外,尚未制定明確的分類培養目標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學依托法學院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14],中南大學依托法學院成立了“知識產權研究院”[15]和“醫療衛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學開辦“IT法律與知識產權”培養項目[17],推行“學院與學院共同培養”模式,整合校內學科資源,以期創新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在對三類法碩生的培養上,中南大學和湘潭大學根據法律碩士的不同類型設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學為法本法碩設置了憲法與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個方向,為非法本法碩和在職法碩設置了司法法務、政務法務、商事法務等方向。湘潭大學為法本法碩設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與經濟社會法等方向,為非法本法碩設置了金融財稅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識產權等方向,為在職法碩設置了司法與行政方向律師實務等四個方向。兩校為不同的研修方向開設了不完全相同的選修課程,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和擇業方向確定研修方向,選修相應課程。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則在選修課中提供了可供學生選擇的學位方向課。第三,“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已具雛形。各法學院“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一是聘請法院、檢察院、政府機關等實務部門的人員擔任法碩生的校外導師,如中南大學、湖南大學為每個法碩生安排校外兼職導師,并明確其職責,定期組織他們召開座談會、見面會等。二是選派法學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鍛煉,如湘潭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選派教師到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掛職鍛煉,中南大學也將選派年輕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三是鼓勵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中南大學還對全日制法碩生實行了較為特別的“雙導師制”[18],即“學習導師+論文導師”制,第一至第四學期,為每個法碩生安排一名學業導師;第五至第六學期,學生可以另選論文導師。之所以要為全日制法碩生安排學業導師,一是讓他們盡快進入學習狀態;二是讓他們與法學碩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資源。第四,實踐教學環節全面展開。目前,各校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實踐教學:一是開設法律文書、法律談判等實踐課程;二是模擬法庭訓練;三是校外司法認知實習;四是強調課程教學中結合實務講授;五是利用學校的法律援助中心開展診所教育。各校實踐教學途徑雖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異。一是各校實踐教學學分要求不一樣,如中南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和湖南師范大學對全日制法本法碩學生要求的實踐學分與總學分的比率分別是:10∶65、18∶62(知識產權方向的為12∶63)、15∶70、6∶54;湘潭大學和湖南師范大學對在職法碩選修實踐課程的學分要求分別是8與15,而中南大學和湖南大學對在職法碩生沒有選修實踐課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認知實習的時間要求不大一樣,如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湖南大學對全日制法本法碩學生要求的實習時間分別是4個月、6個月、2-3周。三是對模擬法庭訓練和校外司法認知實習的要求寬嚴不一、規范程度不一。實踐中,有的法學院還采取了一些特別的做法加強實踐教學,如中南大學法學院通過與法院建立合作關系,雙方共同選擇一些有教學意義的案子在學校的模擬法庭開庭,將真實法庭審判引入校園,學生以旁聽者的身份觀摩庭審,給學生提供一個了解司法實務的校內平臺[19]。
(二)法碩教育存在的問題近些年來,我省四大法學院雖然在法碩教育上取得了很大進展,但由于存在以下問題,與“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類培養模式不夠明確,辦學特色不夠明顯。各法學院雖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區分了三類不同的法律碩士,制定了不同的培養方案,并且有的法學院進行“學院與學院共同培養”模式的嘗試,但總體而言,在針對不同行業法律事務的需求、結合各自學校學科優勢,制定實施各有特色的分類培養模式方面,仍顯不足,使得各法學院辦學特色還沒有充分體現。如有的法學院雖然成立了“知識產權學院”,但在法碩培養方案中卻沒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優勢設置相應的課程,聘請本校相關學院的教師授課;有的法學院雖然與本校其他學院聯合成立了“知識產權研究院”、“醫療衛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這些資源培養相應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體方案還未明確。另外,各法學院雖然聘請了實務部門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但在與特定實務部門的深度合作、聯合培養上,還沒有找到切入點。這些使得各法學院的法碩教育還難以“生產”出“品牌產品”或曰“特色產品”。二是校內教師實務經驗尚待增強,校外導師兼職授課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從各法學院師資的整體情況來看,校內教師實務經驗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強調教師科研[20],發表文章、獲得課題的多少直接決定著教師的職稱升等和崗位津貼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勵教師兼職從事實務的傾向,使教師必須將主要精力用于學術研究,無暇積累實踐經驗[21]。各法學院雖然派了或將派一些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但能獲得這種機會的教師畢竟很少,所以對教師隊伍整體實務經驗的積累作用目前尚不明顯。同時,雖然各校也大都聘請了實務部門的人員做兼職教授或兼職導師,但由于對他們的責權利規定不明確,缺乏相關制度,兼職教授的作用僅限于偶爾作個講座,兼職導師的作用僅限于提供實習機會,鮮有校外兼職教師定期講授特定實務課程的情形,因而對各法學院整體師資實踐教學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還不大。三是實踐教學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學院雖然針對不同類型的法碩生制定了不同的實踐教學方案,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關于司法認知實習,由于法碩生一般都是自行聯系、分散實習,但由于指導約束機制不到位,學生實習與不實習,隨意性較大,實習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對實習內容、方式和目標等的要求不夠明確,校外導師的責任心不強,有的學生沒有得到應有的鍛煉。另外,法本法碩生在現有實習模式下進行司法認知實習與本科階段沒有什么區別。關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診所教育,由于缺乏經費、指導教師激勵機制不完善等原因,還難以發揮其促進實踐教學的應有功能。四是教學方法難以適應需要。目前,各法學院法碩生每門專業課的課時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專業課的課時少,教師要在更為有限的時間內講完相應課程,必須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但由于各法學院不少教師要同時給法學本科、法學碩士、法學博士或者法律碩士等不同類型、層次的學生開設課程,限于精力和現行的教學科研考評體制,他們往往難以針對不同學生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有的教師把法碩生當成本科生來對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學生多學科背景、社會閱歷較豐富以及自學能力強等優勢進行教學,結果只能通過減少教學內容以“完成”課程教學。有的教師把法碩生當成法學碩士生對待,僅僅講授課程中自己深入研究過的內容,使得法碩生難以獲得系統的專業訓練。在授課方式上,有的法學院法碩生的專業課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課,學生相對較多,教學班人數最多的超過百人,因而教師和學生在課堂上無法進行有效交流與互動。上述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碩教育質量的提高,法碩生在就業市場上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優勢,離“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比如全日制法碩畢業生,一方面,其法學功底可能不如法學碩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學本科生;另一方面,實踐能力比法學本科生也沒強多少,而他們專業復合型的優勢由于沒有得到很好地培養與開發,一時還難以體現。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下法碩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下完善法碩教育制度,實際上就是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標下的改革、提升與完善問題。結合我省法碩教育的實踐情況,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一)進一步重視法碩教育,強化質量意識目前,我國各法學院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有逐步收縮的趨勢。同時,在當前和今后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在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教育的雙重擠壓下,法律本科教育難以繼續占據法學教育的主導地位,法碩教育地位凸顯應是大勢所趨。有專家也曾指出,應逐步壓縮法律本科和法學碩士教育,擴張法律碩士教育,使其成為我國今后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國具有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的學校已從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間法碩教育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爭奪有限優質生源,各法學院應進一步調整辦學思路,高度重視法碩教育,將這一教育作為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徑考慮,辦出特色、辦出品牌。
(二)明確培養模式,突出培養特色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三種類型的法碩教育即法本法碩、非法本法碩和在職法碩教育將同時存在,考慮到這三類法碩生的知識背景不同,各法學院校可以在加強與實踐部門、國外法學院校合作培養的基礎上,實行不同的培養模式,突出培養特色。同時,應結合各校學科優勢、資源優勢,在培養適應不同行業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對于非法本法碩,建議進一步借鑒美國J.D.(Jurisdoctor)教育經驗,在三年基礎學制的前提下,前兩年半時間用于法律專業課程學習,壓縮畢業論文的寫作時間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畢業論文寫作,將三年時間全部用于法律課程的學習,這樣可以促使他們花更多的時間夯實法學功底。同時,結合他們的本科專業盡可能多地開設不同選修課程供他們選擇,使他們向專業化的卓越法律人才發展,如對本科學金融的,設置金融法、證券法、銀行法等課程供他們選擇;對本科學計算機的,開設網絡知識產權、網絡犯罪等課程供他們選擇;對本科學醫的,開設衛生法、醫療事故鑒定等課程供他們選擇。對于法本法碩,在兩年基礎學制的基礎上,建議第一年時間用于在本校其他學院如醫學院、軟件學院、金融學院等選修相關專業課程,再花一年時間選修相關法律專業方向課程即可,不必寫畢業論文。這種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學校的專業優勢,更有利于培養適應各類實際部門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與法學碩士培養模式混同。對于在職法碩,應重在法學理論素養的提升。
(三)鼓勵校內外教師雙向流動,錘煉“雙師型”師資隊伍法學教師尤其是部門法學教師應該像臨床醫學、土木建筑、軟件開發等應用性很強的專業教師那樣投身實踐,在實踐中發現問題、積累經驗。筆者在美國訪學期間,所在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70余名教師大都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的經驗來源于兩種途徑:一是在成為教師前,在法院、律所、公司、政府機關等單位已有較長時間的法律實踐經歷;二是在成為教師后,由于有學術休假制度和合理的科研評價體系,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在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兼職從事法律實務。同時,學院還聘請了法院、律所、公司等實務部門中的160余名法律實務工作者擔任兼職講師(part-timelectur-er),并定期承擔特定的課程教學任務[23]。我們可以借鑒他國經驗,適度淡化目前的科研“高壓”態勢,鼓勵教師兼職從事實務,促使教師從教學科研型向教學實務科研綜合型轉變。同時,要用好用活校外兼職教授、導師制度,嚴格校外聘請制度,寧缺勿濫;協調、理順與校外兼職教授、導師所在單位的關系;明確校外導師的責權利,充分調動其積極性,發揮他們實務經驗豐富的優勢。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力圖通過創新培養機制、強化實踐教學和優化教師隊伍等方式,推動我國法學教育整體轉向和全面轉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應以此為契機,結合法學專業特點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認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盡力從法律職業培養角度,從法律思維養成和法學方法訓練上,不斷挖掘培養對象的職業發展潛力,以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等復合型、應用型職業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學人才培育優勢。
關鍵詞: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中圖分類號: G642.0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綜合性發展模式下,多數理工院校成為“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以下稱“理工院?!保?,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專業成為其作為綜合性大學的重要學科支撐。但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與政法類院校和傳統綜合性大學相比,在培養經驗、師資水平、圖書資料、學術積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學專業知識培訓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法律職業者的知識需求,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還要有跨學科的專業知識。且隨著科技發展、社會分工細化,相關專業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頻繁,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學基礎知識,還要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新興科學技術知識也能把握?!耙怨橹鳌本C合性大學濃厚的理工學科背景,容易為其特色法學人才的培養提供背景支持,為科技法學、知識產權法務、企業法務人才的培養提供學科支撐,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和培育優勢?!白吭椒扇瞬排囵B計劃”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更為理工類院校法學人才培養提供了契機。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簡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就強調法律培養的職業性、專業化,將其培養目標定位為“高級專門人才”,要求法律從業人員通過專門系統的培訓,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獨特的法律思維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為社會的調整器,滲透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糾紛的解決不能單靠法律知識,更需要相關領域的學科知識[1]。即法律職業對法律從業人員的要求,不單是專業化、職業化、精英化,更要求社會化;既有著后天訓練得來的法律理性判斷[2],也有著對更多領域知識的掌握,憑借豐富的社會經驗、社會閱歷,自由駕馭法律運用,實現法律規范的規范目的和規范價值。但我國目前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脫節嚴重[3],法科學生的培養過于強調理論性、主張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實務中的法律現象;有關法律從業人員的培訓制度、教育教學制度,也由于實施條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虛置” [4],教育、培訓效果并不明顯。有鑒于此,2011年12月,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聯合頒布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從應用型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層面,對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做出整體戰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以解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與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的狀態,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具有法學知識認知、實踐能力操作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學人才培養質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要求
法律職業是一種在經過專門法律訓練后、具備嫻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職業倫理的人所從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向上強調法律人才培養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該“卓越性”?從字面意義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學科作為一社會學科,法律本身的知識架構雖然相對獨立,但其對應的社會現象卻是紛繁復雜、非孤立存在。如金融業務、專利發明、證券業務、法醫學、高科技開發和涉外等法律業務,都要求既通法律業務又懂其他專業知識,但能勝任這些跨專業法律業務的法律工作者卻極少。也就是說,法律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會閱歷、社會經驗。目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較注重法律知識的通曉而不注重其他專業知識的灌輸;加之法學專業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操作能力較弱,面對實際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養職業性需求的基礎上,強調法學專業學科知識掌握基礎上的學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學專業課程本身的知識,也了解與法律事務相關聯的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甚至工學、理學等領域的知識;具備法律職業技能,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在內的法律操作技術;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倫理修養[7],擁有法律正義感、職業倫理觀念、法律擔當精神和勇于創新、不斷探索意識,展示出較強的法律職業發展潛力,能夠在未來社會中妥善處置不斷涌現的各種社會紛爭,以較強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實現人才培養的應用性、復合性和職業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為主”綜合性大學(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其深厚的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和管理學背景,有著工程學、工學、理學和經濟、管理類學科的資源優勢,加之注重實驗教學,強調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培養,順應了卓越法律人才的應用性、職業性的培養需求。若能有效彌補理工科院校法學專業辦學氛圍不足的缺憾,積極借助理工院校實踐性強的培養特色,以規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以高校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訓模式,從鍛煉校內教師實踐運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師理論功底的角度,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并落實法學實訓教學環節,隨時為學生實踐能力訓練提供操作平臺,定將為單一模式法律人才培養提供更為廣闊的領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實驗特色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養,可以考慮其理工優勢、科技特色,將法律人才的培養與科技服務、企業管理、基層事務處理有效結合起來,借助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通過“法律+管理”、“法律+經濟”、“法律+科技”等模式優化課程體系,以法律外部知識供給拓寬專業面,打牢專業適用基礎,培養專業適應能力,在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課程結構優化等方面整體優化、提高素質、提升適應力和競爭力,注重“復合人才的專業素養、通識教育、綜合素質與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學科培養優勢。
具體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專業性、卓越性、復合性,可圍繞“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這一核心,利用“以工為主”的綜合性院校學科部門齊全的特點,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按照“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側重于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企業法等專業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成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的復合型法律專門人才,實現“法律”與“科技”、“法律”與“管理”的融通,以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模式,滿足社會、市場對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多樣
理工院?!翱萍碱惙勺吭饺瞬拧迸囵B目標定位,使“科技類”法律人才培養成為理工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首要任務。而如何培養“科技類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選擇。如有的學校采用“法學專業課程+全校性公共選修課”模式,要求法律專業學生選修理工類、經管類專業的公共選修課。這種培養模式雖然擴大了法學學生的知識面,卻無法對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科知識進行全面系統掌握。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科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要求理工類本科學生在主修科技專業課程的同時,以“2+2模式”在三、四年級或從第二學年下學期開始,輔修法學專業課程。由于輔修課程多半利用晚上、雙休日時間授課,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內容和要求都比較簡單,主修專業和輔修專業都在四年的學制時間內完成,學習時間較為倉促,無法保證其學習質量,法律知識體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養受到影響。由此,有的學校采用“科技+法學”本碩連讀的培養模式,設置“科技+法學”試驗班,將“科技”與“法學”兩個專業結合起來,用“3+3”或“4+2”的時間完成一個科技類本科專業和一個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習,獲得科技專業本科學位和法學專業碩士學位。如讓本碩連讀的學生,頭3年完成建筑、計算機、管理、會計等本專業課程學習,第4年在完成本專業畢業論文的同時,進入法律碩士課程的系統學習,第5年完成法律碩士課程,第6年完成法律碩士的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這種模式,可以讓學生較為系統地學習法學專業知識,但也因此沖擊法學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額、招生規模;且因為跨專業的本碩連讀,需要理工專業與法學專業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斷調和、甚至要工科專業做出讓步才行。當然,也有學校依托知識產權研究所、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中心、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法與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機構,進行“科技類”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但這種培養多從研究型角度進行,法律的操作性、應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的法律人才培養,雖類型多樣,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應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建設,使理工院?!翱萍碱惙勺吭饺瞬拧迸囵B優勢得以凸顯,也對該卓越人才的培養質量提出要求。筆者以為,在法科學生大類培養的基礎上,根據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的辦學特色,按照“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等實驗班的模式,制定專門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方案,設置特色課程,強化實踐訓練,讓學生系統掌握交叉學科課程,以通識教育的視角把握科技活動中的各項法律事務,既強調學科領域的交叉、又注意學科彼此的系統與完整,不失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有效途徑之一。下面筆者將就如何設置法務實驗班,如何培養科技類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進行具體分析。
三、理工院??萍碱愖吭椒扇瞬拧皩嶒灠唷迸囵B模式的具體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學科優勢設置卓越法律人才實驗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可根據院校法學專業規模大小、辦學特點,“面向科技、面向行業、面向基層”的培養。這實際上也是從理工院校的自身學科發展要求出發考慮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別是地方理工院校招錄的學生大部分來自學校所在地區域,學生就業選擇多半為回家鄉或到家鄉附近地域,環境適應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也是如此,畢業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實務部門、特別是基層法律實務工作,地區適應期也短,可以較好地滿足司法實務人才需求。與此相反,一些綜合實力強的法學名校畢業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層、特別是到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律部門工作。將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定位為“面向基層”,可切實有效地滿足基層法務部門的用人需求,也解決了法學學生的就業問題。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業優勢,又是專門政法院校無法比擬的。所以,理工院??萍碱愖吭椒扇瞬排囵B,應從“科技”與“法學”、“行業”與“法學”相結合的角度,在法科學生大類招生的基礎上,擇優篩選、設置“基層法務實驗班”、“企業法務實驗班”、“知識產權法務實驗班”、“交通法務實驗班”、“電力法務實驗班”、“水利法務實驗班”、“建筑法務實驗班”等,充分發揮理工院校的專業特質、行業特色,從知識產權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養懂法律、通外語、曉科技、重運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關鍵詞]法學教育 現狀 發展趨勢
[作者簡介]廖旺榮(1975- ),男,廣西桂林人,桂林航天工業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廣西 桂林 541004)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23-0111-02
中國法學教育有著60多年的歷史,積累了成功的經驗,但也面臨著沉重的壓力和嚴峻的挑戰。當前,法學院系應培養什么樣的人才,法科學生如何就業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學者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當前法學教育的現狀分析
1.盲目擴張與質量下降并存。在我國,受利益驅動,法學專業成為最熱門的專業之一,幾乎每所院校都在爭取設立法學院系或法學專業。除專門的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設置法學院系外,師范院校、外語院校、財經院校也基本開設了法學專業,就連農業、林業、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藝體、醫學類院校也紛紛開設法學專業。2010年,全國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已達620所,在校法學本科生將近30萬人。據統計,廣東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醫學院校和3所藝體院校因學校性質不宜開設法學專業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獨立設置法學院系或開設法學專業;廣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醫學院校和1所藝術院校因學校性質不宜開設法學專業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設置法學院系或開設法學專業,且在2005年之后設立法學院系的多達7所。不少院校一塊法學牌子高高掛起,二三個教授便申辦法學專業的情形并不鮮見,但無論是辦學的軟件條件還是硬件條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學院系的師資力量比較薄弱,學科知識結構也不盡合理。據調查,廣州市某大學法學院30余名教師中,來自歷史、政治、科學社會主義、哲學、外語、中文等學科的教師竟然占據了半壁江山,在僅有的法學科班出身的教師中,本系畢業留校者又占據了一半以上。廣西13所開設法學專業的院系,正高職稱法學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發達的廣東地區,部分法學院系也僅有2~3名教授。實際上,相當多的院校并不具備設置法學專業的基本條件,師資專業性不強,課程設置不合理,培養目標不明確,軟硬件設施缺乏,在盲目擴張的同時,教育質量呈下滑趨勢。
2.大眾化教育與精英化需求的矛盾。中國法學教育已進入所謂的“大眾化教育”或“通識化教育”時代,法學教育更像是普法教育,學生掌握的只是法學的基本知識,他們畢業后往往很難勝任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盲目擴招導致畢業人數激增,法科學生就業難問題日益突出。從2002年開始,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在全國214個學科專業中,法學專業就業率當年排在187位,2005年則成了“老末”。由第三方調查公司麥可思主編的中國大學生就業藍皮書發出了2011年大學專業預警,昔日熱門的法學、計算機等專業就業被亮紅燈,成為“紅牌專業”。10年前,一個法律專業的大學生畢業后基本上都有機會進入國家司法機關,即便不能到司法機關工作而從事與其專業相關的工作也不會很難,而今考上公務員或進入司法機關成了大多數學生的奢望。筆者對廣西某大學法學院2008~2010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就業去向進行初步統計,85%以上的畢業生是到企業或相關部門從事非法學專業工作,真正考上公務員從事公檢法等相關行業的則是鳳毛麟角。目前,我國高端及合格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短缺”與中低端法律人才“過剩”并存現象比較嚴重。著名法學家朱蘇力認為,法學教育的最基本挑戰就是畢業生和學術成果能否滿足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就畢業生而言,我國法學院的產品還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同時表現為產品的緊缺和過剩。緊缺的是兩端,過剩的是中間產品。我國人才緊缺榜上涉外法律高端人才赫然在列,許多高校、企業、律師事務所和司法行政部門對名牌大學的法學碩士、法學博士仍求賢若渴,有的許以重金,開出各種優惠待遇引進高端人才,但是高端型人才難見蹤影。
3.理論教學與法律實務的脫節。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以課堂講授為主,過于強調理論基礎,很少考慮學生實際運用能力和社會現實需求,法學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一種坐而論道的玄學。目前,法學院系基本都設置了14門核心基礎課程,理論闡述精辟絕倫,而諸如律師實務、法庭調解、法庭辯護、法律咨詢等實踐性教學卻很薄弱,教學計劃中雖規定了學生的實習期,但大多公檢法司等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因本身業務壓力緣故,對學生實習缺乏熱情,疏于指導,而學校法律診所等硬件設施缺乏,法科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面臨著較多的現實困境,實習制度失去了它應有的作用。調查發現,法科學生就業并不容易,這與他們的法律實務能力不無關系,大多數法學院學生畢業后往往面臨著求職無門的困惑和尷尬。書本上、課堂上的理論知識不足以解決復雜多變的社會問題,困在純書齋世界里單純進行法學研究、法條分析或文論寫作的所謂法學人才,當他們走向社會和市場時,所學的知識就顯得蒼白無力。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教師不僅要給學生提供“利箭”,更要為學生提供“良弓”,教會學生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4.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矛盾。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的基礎,法律職業影響著法學教育的發展。縱觀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在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互動關系中,法律職業對法律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我國的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卻長期脫節,嚴重制約和阻礙了法學教育的發展。大眾化的通識教育,使學生只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難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需求。據調查了解,兩廣地區不少基層法院及縣級以下地區的法律從業人員,有些只接受了兩至三年學制的高職教育,或者參加函授、遠程教育等業余形式的法律學習,不但法學理論知識淺薄,法律信仰、法律精神缺乏,而且法律專業技能也不高,他們常常把法律工作當成誰都能干好的普通職業。即便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進入公檢法等領域工作的人員,由于缺乏法律職業的系統培訓,解決現實問題的法律技能仍不高。法律職業與醫師、會計師等職業一樣,都需要在大學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專門化的職業訓練。目前,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仍是具備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通才,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教育培養的則是具有明顯學術導向的“學院式”人才,而當前的法律碩士教育無論是從課程設置還是從教學方式上,更多的仍是采用與法學碩士、博士教育相同的做法。截至2009年,全國雖已有115所院校招收法律碩士,但與中國實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相比,其數量還很有限。不少開設法律碩士專業的院校,其師資力量和硬件設備都比較薄弱,在專業技能培養中還是重視理論灌輸,缺乏法律職業訓練,學生實習流于形式。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
1.改革培養目標,實現通識教育向通識與專才教育的轉變。法學界對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通常有三種觀點:一是精英說,二是職業教育說,三是通識說。當前普通共識是“復合型、應用型”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學生,而且還應該使學生具有較全面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在法制發達和成熟的美國,一個好的法律工作者必然是熟悉法律知識并通曉與該類案件有關的其他學科和行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當前我國不僅在立法、司法、法律服務及法律監督等領域需要大批高素質法律人才,而且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需要大量既精通法律,又具備其他專業知識和能力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實現通識教育與專才教育的有機結合,培養適應和諧社會需要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發展方向。
2.改革教學內容和方法,創設人才培養新模式。傳統“填鴨式”的法律教學,手段單一,形式呆板,內容枯燥,阻礙法律人獨立品格的形成和法律職業技能的提高。很多法律專業學生走上社會后不會寫法律文書,不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救濟途徑,不懂得如何防范和規避法律風險,遇到稍有難度的法律問題就無從下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非常欠缺。解決人才培養質量問題,要從培養復合型人才目標出發,在教學內容和方式上進行改革,以專業基礎扎實、文化知識面廣、社會實踐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為標準,合理進行課程設置,并借鑒西方法學教育的案例教學、診所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的合理成分和成功經驗,綜合運用討論式、啟發引導式等多種教學方法,改變以教師、課堂和書本為中心的模式,實現由純理論講授為主向討論與案例分析并重,由教師單純講授為主向師生互動為主,由課本教材為主向前沿成果和法律實務結合的“三轉變”跨越。
3.改革學制體系,控制招生規模。美國采用的是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學生在進法學院之前必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然后才可以攻讀法律本科。歐洲模式采用復合型的課程進行法律教育,法律系的課程以法律專業為主,同時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學科課程。我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定位在通識化教育基礎上開展法律職業教育,在提高法學教育門檻,統一規定起點為本科教育的同時,需要適當壓縮法學本科招生規模,并逐步將法學教育重心向研究生階段轉移。當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采用四年制,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要掌握14門核心課程內容,完成實習和畢業論文,確實比較緊張。筆者建議對招生方式進行適當改革,取消原來直接在普通高考學生中招生的方式,而從已接受過一年以上通識教育的各專業學生中招生,把法學類本科改成五年制,給學生掌握核心課程內容,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實習實踐,籌備司法考試提供充分的時間保障。
4.加強法律實務培訓,注重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實踐教學是法學教育和法律執業的重要環節。加強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實踐技能,必須將傳統分析型教學與法律實務型教學相結合,不僅要使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而且要“像律師那樣執業”。暨南大學法學院非常注重學生的實習實訓,他們常常把學生推薦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同時還介紹他們去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的法務活動或非法務社會活動,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常常與律師協會、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社會團體合作,共同組織學生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區宣傳法律知識,進行法律援助,同時還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聯合創辦教學實踐基地,聘請有經驗的法律人士來校傳經送寶,從而搭建起法學教育與社會聯系的橋梁,實現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無障礙對接。筆者認為,加強學生法律實務培訓,可以移植西方法學教育成功的經驗,充分發揮案例式、討論式教學法在培養學生法律操作技能上的作用,選擇訓練規程式的課程,對學生語言表達、公文寫作、法條分析、臨場應變等能力進行重點訓練,引導學生進入法律角色,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加入WTO將對法律,法律人才和法學教育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
首先是對我國現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戰。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許多法律、法規仍然是為適應計劃經濟而制定的,沒有體現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市場調節和競爭機制,與規則相悖;已有的有關市場經濟的立法也不夠完善。據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公布的資料,我國現在有2000余條法律、法規與WTO不相適應,應該予以廢除或修改。與此同時,還需要制定、頒布一批與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規。WTO 對我國法律制度的挑戰,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的快速,使我國的法律,法規日臻完善。
其次,對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產生重大影響。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夠熟悉 WTO 規則,參與對外談判,簽約和處理涉外經濟貿易糾紛的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型的政府官員。從的情況來看,這種能夠適應WTO 需要的法律專業人才還相當缺乏。同時,按照我國在加入 WTO 議定書中已作出承諾,開放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準許外國的律師事務所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诘瘸鞘性O立代表處,從事營利性的活動。律師及律師的后備人才必須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國際法律水平去迎戰。但是,目前具有這樣資歷和水平的律師專業人才十分匱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法學教育面臨的一種新的機遇與挑戰。
第三,對我國法學教育擴展和制度改革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我國在加入 WTO 的協議書中承諾對教育市場開放,允許成員國的教育機構來我國從事中外合作辦學,允許外方在合作辦學中擁有控股權,允許外國的專家來中國從事教育,擔任教師。對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市場,外國人一向十分關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國法學院來中國與我們的法學院校聯合舉辦中國法律講習班、法律碩士班等。同時,也有大批的外國法學教授來中國從教。這種中外合作辦學的新形勢,彌補了我國法學教育的不足,它不僅可以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注入大批資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進外國的高級法律專門人才,這無疑可以促進和推動我國高等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這種發展也必然會在我國高等法學院校引起一場變革,諸如辦學模式、培養目標、教學、教學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及主要
我國的法學教育自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到2001年底全國普通高等院校設立法律專業的系(院)有391 個。法學專業本科在校學生約為21萬人,法學碩士點201 個,授予法學碩士學位6500 余人;法學博士點共38個,授予法學博士學位330余人,為國家培養了數萬計的法律專業人才,從而使政法干部隊伍的結構和素質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特別是對我國律師隊伍的發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高等法學教育的現狀仍不能滿足和適應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1.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我國的法學教育是高等專業教育,并非法律職業教育。因此,長期以來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即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不能直接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而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專業畢業的。非法律專業畢業的人,沒有經過法律專業的人,也可以從事法律職業。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大批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行政官員,立法人員等是非法律專業人士,他們沒有接受專門的、正規的高等法學教育,不具有較寬厚的法學和國際法知識。據資料顯示,1995年,全國受過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師僅占20%,法官 5%,受過法學生教育的法官僅占0.25%.這種現象的直接后果是,影響了政法機關的人員結構和法律工作者專業素質。有人說,一個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從事法律職業,比一個沒有學過醫學的人上手術臺給病人開刀做手術更加危險。二是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就業困難?,F在中國的法律、法學教育界有一個怪現象,即一些政法機關沒有或很少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人士;一些法學院校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卻又進不去政法機關,當不了法官、律師和檢察官,呈現了就業困難的現象。十分明顯,這不是法律人才過剩,而是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占據了本來應屬于法律本科畢業生應占據的崗位。事實上,我國現在法學教育的規模并非過大,與一些發達的法治國家相比還相差甚遠。如,美國現在有法律院校約250個,在校法律專業學生為12萬人, 而美國的總人口僅為我國的1/6.又如,從我國律師隊伍的情況來看,預計到2010年我國需要專職律師約30萬人,而現在僅有約10萬人。每年我國法官、檢察官減員為3—4 萬人,而每年畢業的法學本科生僅為 2萬人,尚不能補充法院、檢察院的自然減員。這一切都證明,我國法學教育的規模不是過大,法律專業人才不是過?!,F有的法學教育仍不能滿足日益發展的法治建設的需要,法學教育仍需適度穩步地發展。
2.法學教育的質量有待提高
20世紀90年代,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大發展,使法學專業成為全國最熱的專業之一。一些大學、學院在一無師資,二無圖書資料的情況下,就舉辦法學專業,開始招生。這種一塊牌子高懸,三、五個人主事的所謂法學院系或專業不在少數,特別是那些理工科院校辦的法學專業質量更令人擔憂,一些辦學比較長的法學院校在這種形勢下也盲目擴大招生,造成師生比率嚴重失衡,圖書資料嚴重不足,學生學習、生活環境惡劣,整個校園人滿為患,學校的辦學質量明顯滑坡,使法學教育的規模和質量矛盾日益突出。
三、對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考
面對加入WTO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為了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法學教育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培養更多、更優秀的法律人才。
1.調整辦學結構,整頓辦學秩序
我國法學存在著多層次、多元化和無秩序的辦學狀態。應該停辦大專、中專以及法律職業高中等低層次的辦學形式,改為以法學本科為最低起點。法學本科生源不應限于高中畢業生,應該吸收其他專業的大?;虼蟊井厴I生,或者有一定工作閱歷的同等水平的人員考入法律本科深造。適當增加法學雙學士、第二學士學位的本科生,多培養高層次、復合型的人才。法律本科的學制可以多樣化,如:4年制:“2+3”的雙學士學位制,即在綜合大學的二年級學生中招生加學法學的主輔修制:“4+2”的第二學士學位,即從普通高校非法學專業畢業生中招收,再學二年法學:“4+3”的法律碩士,即在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中招收,再學三年法學取得法律碩士學位。
減少法學成人教育的辦學層次,壓縮辦學規模,提高法學成人教育的辦學質量。目前,電大、自學、成人函授等形式的法學大專應予淘汰,以本科為起點,并且要適度壓縮控制辦學規模,防止過多過濫。目前,一些成人教育不能保證教學質量,畢業生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生含金量不同,差距較大。這類畢業生數量大、質量低,對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生的就業造成很大的競爭和沖擊。
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適度擴大法學碩士生的招生,增加法學博士點,有條件的院??梢园捶▽W(一級學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為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門培養高級專門人才。適當控制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法律專業數量和招生人數。大力擴大法學第二學位、法律專業碩士的招生,培養更多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對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近幾年興辦的法學專業,應盡快進行專業評估。對于不符合辦學條件,達不到培養目標的,要限期改進,逾期不達標的,應予以停辦。
2.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掛鉤
提高法律專業隊伍的入門門檻。各級法律職業人士必須是法學本科畢業生,不允許非法學畢業的本科生從事法律職業,盡快改變那種“法律職業是萬金油,誰都能干”的狀態。法學本科畢業生必須要取得學士學位,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合格資格者,才能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其他法律專業性工作崗位。在進入具體崗位之前,還應該進行崗前培訓。崗前培訓可由職能部門與有關政法院校共同進行。應把法律培訓視為后續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延伸。
3.地制定法學本科生培養目標
法學本科是法律專業的基礎,也是高等法學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學院校究竟要培養什么人,如何才能使學生適應的需要,這是學校頭等重要的大事。高等法學本科生的培養目標應該是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服務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種高素質體現為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高和適應能力強。
這里,首先強調的是基礎素質,即思想、素質和人文素質。法律就其本質而言,對從事法律職業的人的政治素質應有更高的要求。法律專業人士應該具有追求真理、維護正義的崇高思想;應該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應該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堅定信念。一句話,是法律的衛士。不唯權、不唯上、不謀私利、公正謙明、剛正不阿。法學家也應該是關心國家和社會發展的政治家。法學教育擔負著為國家、社會培養治國人才的重任?,F代法律人才還應具備一定的人文素質。法學是人文社會科學,法律來自于社會,是社會需要的客觀反映。法律職業人士必須全面認識社會,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現代科學技術和市場的動態,更好地認識現代社會新型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等都是現代法律人才必備的條件。法學本科生不僅要的,還要學習一定社會學、管、經濟學和科學知識。使其在濃厚的文化氛圍中全面發展。
其次是法律專業素質。法律專業素質是指法律職業者所應當具備的職業技能素質。它與法律職業者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有著密切的關系。現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從業人具備較寬厚的法律專業知識,了解法學專業的最新科學成就和發展趨勢,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去、處理復雜的法律關系。法律專業本科生在校期間應該必修法學基礎理論、憲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國際法等課程。這些課約為十四、五門,屬于專業核心課程。在必修的核心課之外,應該擴大選修課。法學專業的學生依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研究方向,可以選擇一個專業方向,學校應為每一個專業方向規定一組限選課程,作為對必修課程的補充。例如,選擇國際經濟法方向的學生,必選“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法”、“海商法”等課程。在此之外,應另為學生安排一定數量的任選課,以擴大學生的知識面。限選課和任選課的總和應為專業核心課的二倍。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既有法學專業的共性,又有不同學生的個性;即保證了法學專業必不可少的專業基本知識;又發揮了學生的不同特點。學生畢業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環境里從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長從事某一個特殊領域的法律工作。這樣才能適應未來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方面的需要。法律專業的學生才能有廣闊的就業機會。
再則是能力素質。要培養學生有較強的適應能力和操作能力。在注重培養專業知識的同時,更應該注重能力的培養。這種能力包括:分析和解決的能力、社會組織能力、語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運用現代辦公設備的能力等。法學本科生畢業后絕大多數將在法律部門從事實際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繼續深造,將來從事法學教育或法學研究工作。如果法學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養,不具有運用法律知識服務于社會的能力,或者缺乏組織、運用知識的能力,這樣的學生是書呆子,是不會受社會歡迎的,也是難以勝任法律工作需要的。況且,未來的社會分工細致,人們工作的崗位多變,這就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適應性和能力。
新形勢下的法學教育應該面向世界,注重培養外向型的現代法律人才。具體地說就是,現代的法律人才應該能夠掌握國際法律知識,具有在國際大舞臺上提供法律服務的能力,因為,加入WTO后,我國不僅在經濟貿易上“入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須“入世”。法學教育承擔著為“經濟的法律入世”培養大批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律專業本科生應加大對國際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律課程的學習。加大對外語的學習,努力提高外語水平,能夠運用外語和國際法知識同外國的同行、對手進行交流、開展工作。有條件的法學院校應保留或增設“國際法”或“國際經濟法”專業。培養外向型的現代法律人才,以適應加入WTO的需要,1998 年全國專業目錄調整時,不分具體情況、把原有的國際法專業(或國際經濟法專業)統統砍掉,實行一個大法學專業的做法,不一定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應有一定靈活性。
4.改進辦學模式,變一統天下的公辦大學,為公辦大學、中外合資辦學、公辦民助大學和民辦大學并行的辦學模式
入世后,允許外國人來華投資辦學,這就為法學教育帶來了新的機遇。中外合資辦學,不僅吸收了外國的資金、設備,更重要的是引進了外國法學教育的和,引進了外國的師資和教材,以及先進的管理系統,這是對傳統法學教育的挑戰。我們在中外合資、合作辦學過程中,既要吸收外國的先進的東西,又要抵制外國文化中的糟粕;既要保留我國法學教育的優良傳統;又不能因循守舊,一味地排外。只有這樣,我國的法學才能躋身于世界法學教育之前列,才能實現法學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
5.改進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