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9 16: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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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主體;社會調查時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學界對如何定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諸多觀點。+①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其共同點包括:首先,社會調查的適用范圍,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會調查的內容,則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等。再次,社會調查的用途,社會調查主要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參考。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或其他人員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學習狀況、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智狀況及案發后的各種表現等情況進行全面而詳盡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形成一份書面的社會調查報告,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成為國家與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未成年的身體和心理發育尚未完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他們極易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到錯誤、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滋生犯罪心理、實施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為,從犯罪動機上看“多有強烈的情感性和情緒性,隨機性很強”,從認識特征來看“孤立的而不是聯系的看待事物,易為眼前狀況所影響;同時對認知對象易產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險和僥幸心理”。+③通過分析這些犯罪心理結構特征,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時也應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存在不穩定、容易改變的特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就在于實現了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以“寬容”為核心理念的人文關懷。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產生犯罪的各種因素,為其犯罪的預防及矯正營造寬松和諧的氛圍,促進社會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納,能夠使他們提高思想和行為的成熟度,從而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這一制度設立推廣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綜合考量其在所處社會環境中所表現出的各種內外因素,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教育提供參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審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計劃地幫助該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情況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發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被引入我國刑事訴訟中。本著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21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3章第1節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⑥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檢法部門有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調查。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地方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有關規定,并積極開展試點,普遍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對誰進行社會調查,何時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什么內容,調查結果如何使用,調查經費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導致社會調查報告性質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產生。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調查內容
社會調查內容是構成整個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核心部分,因此對它的要求是客觀、全面,同時貫徹必要性原則。它是調查報告發揮積極作用的主要依據,調查內容主要敘述和剖析家庭、學校等因素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產生的影響,針對性的提出應對措施,最大限度的幫助未成年人。
1.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調查內容所應當包含的內容不夠全面,準確性不高。陳瑞華教授在對重慶某區法院少年庭的社會調查報告抽樣調查時發現,在很多“社會調查報告”在對“犯罪原因”一欄的填寫存在驚人的簡單化、敷衍化問題。一些“社會調查員”竟然只填寫“交友不慎”、“上網吧缺錢”、“家境貧寒”、或者“父母離異”等寥寥數語。+⑦
第二,社會調查中所獲資料的來源不詳細。調查內容的出處無跡可尋,也就使內容的真實性受到懷疑,法官若以此內容作參考則缺乏說服力。
第三,調查內容僅僅是對調查事實的簡單羅列,依照調查報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來完成,并不能將調查所得的事實與心理學、社會學等外部資源相結合,缺乏分析論證,導致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全面透徹的了解,也使社會調查報告無法具有全國統一的格式,為異地委托調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區忽視對被害人意見的關注,沒有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見所具有的獨立價值。
2.完善建議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適用各項處置措施的規定為基本條件為標準開展社會調查,不僅使內容更為確定具體,而且更有利于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具體體現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審查階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階段三個方面:首先,明確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批準逮捕等措施的條件,+⑧這就要求社會調查內容須包括能夠評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險性的信息,因為人身危險性為一種犯罪可能性,除了從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還需從生理因素考察,將其理解為“犯罪人主觀上的性格或危險傾向”,評判對社會產生危害的系數。其次,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必須包含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適用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爭取做到“三個見面”,綜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否符合構罪的條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質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監禁刑的處置方式,故調查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發生的原因、犯罪發生后的悔罪態度,家庭及周圍環境能夠提供的管教條件。
(二)社會調查主體
社會調查主體作為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載體,主體的能力、資格不僅直接影響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也關系社會調查時間的切入點,因此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綜合分析各地現行模式中社會調查主體的類型,評析由任一單一主體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現行司法運行環境下適格的社會調查主體。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主體
重慶市沙坪壩區主要區分為兩個階段:體現在審查逮捕、階段委托律師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在審判階段則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前一階段由律師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解決由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所出現的成本問題、專業化問題,而且可以促使偵查機關承擔起證明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責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劣勢在于:現有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庫律師數量少,以及援助律師的待遇難題。后一階段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調查主體,優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素養,不屬于控辯任何一方,能夠保持中立。劣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尷尬,經費及人員問題難以得到落實,被調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以合適成年人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借鑒英國處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將合適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個體,盤龍區對其進行全面培訓,提升調查報告的可信度。劣勢在于: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身份、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之外是否能獲得認可值得考慮。
上海市長寧區將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兩種類型,形成由青少年保護工作者承擔社會調查與社工矯正部門承擔人格調查的模式。其優勢在于:調查主體實現了社會化,并且專門成立了調查機構,社區矯正部門的介入使得社會調查主體更為專業,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更為全面。劣勢在于:長寧區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時,并沒有獲得專項經費的保障,社會調查員的培訓缺乏專門化、系統化。
2.完善建議
首先,在偵查階段應分別由偵察機關和律師作為主體進行調查,互相補充,交叉配合。因為,一方面,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調查或多或少會涉及到諸如環境、品格等因素,如賦予偵查機關社會調查的職能,可節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關注的重點易放在結案數量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視不夠,因此可采用律師介入調查,與偵查機關相制衡。
其次,在審查逮捕與階段,檢察機關能夠獲得偵查階段所作的調查報告,可將該報告作為審查的參考。檢察機關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補漏,合適相關案件發生的過程,使調查報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階段,調查主體應由法官來承擔,但作為調查主體的法官不能參與到其調查對象的案件審判中去??稍谏賹復炔窟M行輪流分工,既能保證報告內容的質量,又能兼顧中立性。同時,法院可聘請心理學等專業人士,利用自身身份優勢,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專業的參考。
(三)社會調查時間
社會調查時間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何時開展,不同階段得到哪一類適格主體的參與,社會調查報告如何使用等問題。因此期望通過綜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會調查時間取得的不同效果,總結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問題,確定參與調查的合適時間。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時間
重慶市沙坪壩區根據案件流程發展階段的不同,引起參與社會調查的主體不同,使得參與刑事案件調查開始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沙坪壩區檢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師介入機制可以彌補檢察官進行調查產生的時間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盤龍區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目的在于開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有可能出現在判決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昆明市盤龍區將社會調查時間定在偵查階段對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合適成年人的資格和權利僅是盤龍區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的,盡管具備適格的調查能力,然而在權利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擴大合適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普適性仍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上海市長寧區的社會調查一般在批捕階段進行,在接到司法機關的委托函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法院在開庭前3日通知社會調查主體參加庭審,并參與法庭教育,判決后移交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矯正工作,有利實現了“無縫銜接”。+⑨但是未明確偵查階段如何利用社會調查報告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置成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議
綜上,社會調查應從偵查階段開始,將該階段所能獲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作為后續程序的基礎性因素。因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給予其更多保護,防止其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尤其在偵查、逮捕及階段強制措施的適用,需要調查報告作為重要參考。其次,社會調查需要走訪眾多人員和地點,若從審判階段才開始介入調查,時間未免過于倉促,不能保證作出高質量調查報告所需時間。再次,從偵查階段開始社會調查,對調查內容的全面性、及時性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能夠做到整個案件流程的“無縫銜接”,更好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幫扶。
[注釋]
①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為了在刑事程序上對每一個犯罪人都能選擇恰當的處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決前的審理中,對被告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參見:[日]菊田幸一:《犯罪學》,海沫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頁。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員通過走訪家庭、學校、單位、居委會、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貫表現、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環境作一個全面的了解。參見:溫小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頁。
②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3月,第2頁。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頁。
④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頁。
⑤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⑥該意見規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薄肮矙C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p>
⑦陳瑞華:“論量刑信息的調查”,《法學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頁。
⑧諸如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要求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適用批準逮捕條件的則滿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社會調查 比較法
一、社會調查的概念簡述
筆者通過查閱有關的文獻著作,發現雖然就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概念定義紛繁多樣,但其中包含的關鍵要件還是趨于一致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又被稱為全面調查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僅要全面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還要調查分析與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家庭基本情況、社區綜合環境、交往范圍對象、心智發展情況等與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還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鑒定,最后形成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理案件的輔助證據的一種制度。從犯罪學的角度看來,在絕大多數犯罪中,行為人之人身危險性與其人格結構及要素之間存在著基本的一致性。所以,社會調查制度的主要價值目標就是調查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危險性。
一項制度基于其合理性與必要性而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亦是如此。一方面,未成年人處于特殊的年齡段,其知識結構、思想感情、身心發展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對行為后果辨識力不足,犯罪呈現沖動性和盲從性的特點。且他們社會閱歷尚淺,社會調查制度能更直接反映其人格特點和社會危險性。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觀、價值觀處在發展和定型階段,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和發展空間,實行社會調查制度更可有效地為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參考材料,有利于全面考量懲罰犯罪與感化教育的期待性。
綜上所述,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能機械地追求罪刑均衡,而更應當注意處理結果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正。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我國的刑事法典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差別化處理主要體現在刑法中。刑法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告人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累犯、不得判處死刑等內容。而刑事訴訟法中關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指定辯護、法定代表人到場以及犯罪記錄封存、附條件不起訴、社會調查特別訴訟程序等規定,尤其是這次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規定,彌補了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不足,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出發進行程序設置,更好的發揮刑法實體法與刑訴程序法的制度價值。
二、社會調查的國際法經驗
1985年《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16條首次明確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者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判決?!蔽覈窃摴s的締約國,積極推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進程,通過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成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法律淵源。比較研究國外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建構具有啟示意義。
(一)英美法系代表國家社會調查制度概況
美國作為英美法系的典型國家,1899年在伊利諾伊州誕生了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和少年法院法庭。根據《少年法院法》的規定,在法律術語上,少年觸犯法律的行為不被稱為“犯罪”(crime),而被稱為“罪錯”(delinquency)。其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分為庭前調查和判刑前調查兩個階段。美國各州法律規定,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除設立少年法官外,另設緩刑官員。就少年刑事司法而言,庭前調查的目的具有非刑事性,但對刑事訴訟程序是否需要啟動具有影響,判刑前調查則直接對法官量刑具有作用。
庭前調查由緩刑官負責,這一階段的社會調查并不全面的收集分析信息,其主要目的是對大部分未成年人案件的非刑事化處理提供依據。當未成年人的重大罪錯需要被追究司法責任時,緩刑官就會在案件起訴后判刑前對未成年人進行一系列的社會調查。緩刑官需要查訪犯罪少年的生活環境、學習經歷等情況,必要時委托有關專家進行生理、心理測試評估。緩刑官要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和評價,客觀有序地寫在量刑前報告中。該社會調查報告是少年法庭作出及震懾罪錯又滿足矯正要求判決的重要參考。
(二)大陸法系代表國家社會調查制度概況
德國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創立了少年刑事訴訟協理制度,由少年福利局在少年教養聯合會的協作下執行。即在德國少年法院庭審前,少年福利局的工作人員要充分關注犯罪人本身以外的性格、家庭環境、成長背景等因素,提出對涉嫌犯罪的少年采取措施的見解?,F行《少年法院法》(1998年修訂)第43條規定,“訴訟程序開始后,為有助于判決被告人心理上、精神上和性格上的特點,應盡快調查其生活和家庭狀況、成長過程、現在的行為及其他有關事項。”少年犯罪進入訴訟程序后,少年法院應當通知少年福利局啟動社會調查程序,遵循有利于少年犯的原則進行的,在社會調查基礎上將相關的信息資料制作書面報告,提出應采取的措施,提供給少年法官、檢察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構建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通過對條文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調查制度有以下特點。第一,社會調查的法定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可見我國對于社會調查主體采取的職能主義模式,并未采取獨立的調查員制度,或者吸收社會工作者、專業人員參與社會調查。第二,根據刑訴法“可以根據情況”的表述,我國未成年社會調查并不是必經程序,公檢法三機關對情節的把握擁有較大的自主決定權,但是縱向的訴訟結構又可以保證在前一訴訟階段責任主體未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下,后一訴訟階段的責任主體可以隨時開展社會調查,從側面起到了補充的作用。第三,刑訴法對社會調查的結果形式以及其證據屬性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只是表述為“辦案參考”。在實踐中,負責調查的主體既可以單獨形成社會調查報告,亦可在起訴書等法律文書中附帶提及。實踐中社會調查的調查手段主要是詢問未成年人的父母家長、學校老師同學等證人,或是調取學習成績、榮譽證書等書證,從證據屬性來講這些材料皆可為案件證據加以運用。在出具單獨社會調查報告的情況下,社會調查報告的依據是調查時收集的證言和書證,所以報告的屬性可以定性為書面化的證人證言,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在不出具單獨社會調查報告的情況下,調查階段收集到的材料應當附卷,其中有關未成年犯罪的內容亦可以作為證據,但要接受法庭質證。
四、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啟示
首先,建立社會調查獨立執行主體制度。我國現行的社會調查主體呈現一元化的職能主義模式,即公檢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筆者認為,社會調查應當構建多元化的調查主體模式,決定調查的指導主體和實際調查的執行主體。一方面,未成年犯罪案件承辦人與調查執行主體分開,執行主體具有獨立的調查權,是全面客觀收集材料的保證。另一方面,執行主體并不是專職社會調查人,其仍為公檢法司法工作人員,只要是案件承辦人之外的人即可,可有效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除了設置獨立執行主體,還應制定統一的社會調查員的任職資格,以保證社會調查工作的規范性。同時也要適當擴大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具體個案中聘請醫學、教育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專家作為調查的輔助主體,將會更加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精神思想情況,以提出合法合理相的處理意見,保證社會調查的專業性和實效性。
論文關鍵詞: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訴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關鍵詞社會調查 實踐教學 應用型人才
一、引言
社會學學科在中國大陸經歷了迅速擴張。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開大學等社會學恢復較早的高等院校,以其優勢的師資、教學、教材等,影響乃至指導了國內社會學專業教學實踐。然而,這些研究型院校的社會學人才培養偏好理論,注重西方社會學派的引入,沉醉于社會學研究方法的搬用。其教學體系突出了研究型能力,忽略了應用型能力培養。
因此,教學研究型大學的社會學專業的應用型人才培養,不僅是一項有待完成的教學任務,而且將是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是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重要途徑。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環節薄弱,傳統實踐教學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必須要對實踐教學進行改革和創新。
二、社會調查: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的重點形式
社會學本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系統的社會學基礎理論和基本知識,具備較強的分析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具備較熟練的社會調查技能的應用型人才。依據這一目標,社會學實踐教學應充分考慮社會學學科特性,確定適當的社會實踐方式與實踐內容,培養應用型的專業人才。
據社會學專業畢業生的反饋及社會需求調查,社會學專業應用型技能大致包括“社會調查研究技能”、“社會現象研究技能”、“個人綜合素質”等,所占比例如下:社會調查方法訓練,29%;社會現象綜合研究,23%;個人綜合素質訓練,19%;社會政策分析,14%;基礎理論研究,9%。
畢業生的反饋和社會需求調查顯示了對社會學專業社會調查技能的濃厚興趣和應用前景。社會調查鍛煉了學生專業的思維能力,提高了術語表達能力,加強了探知社會事實的能力,從而夯實了專業基礎。社會調查鍛煉了學生專業的創新能力,回應社會轉型的重要命題。同時,社會調查有助于提高學生的交際和協作能力,增強職業適應能力。
現有專業實踐教學包含社會調查、志愿服務、公益勞動等形式。教學研究型院校的社會學實踐教學可以將實證調查作為實踐教學的基本方式,以將學生的理論與方法論經由實踐加以融會貫通,使學生能夠進行比較科學的社會調查研究與統計分析,具備一定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綜合能力與科研素質。
三、現有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不足
注重社會調查研究是社會學學科的突出特點和優良傳統。目前許多教學研究型高校積極主動地整合資源,加強國內外交流、校企合作,創造實踐教學條件和機會,實踐教學狀況將逐漸好轉。但就目前教學研究型高校社會學專業的情況來看,實踐教學還存在一些不足,不利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因素。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調查實踐觀念樸素
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中,師生普遍存在樸素的實踐教學觀念,認為實踐教學是使學生獲得感性認識,是通過親自動手實踐來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經驗技術的課程。這種觀念影響了實踐教學的實際效果,沒有完整理解實踐教學的內涵,沒有認識到通過實踐環節,培養學生創造性的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適應職業崗位群的應用型能力。
這種觀念反應到實踐教學中,體現為社會調查的學科化傾向,將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轉換成了理論教學,講授社會學實證研究的方法和具體操作程序。學生在實踐教學中只掌握了社會調查的方法論環節和基本形式,但難以在實踐上具體操作具體問題的應用分析。
(二)實踐教學機會較匱乏
根據學科性質和人才培養要求,開設社會學專業的院系通常建立了一定數量的實習基地,重視實踐教學的開展工作。此外,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也組織策劃學生利用假期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
這些實踐基地和活動對于非社會學專業人才培養能夠重要的幫助。但就社會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而言,走馬觀花式的參觀調查,只是最低水平的社會調查活動,很難達到專業化的素養和水平。因此,社會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本科階段社會調查實踐存在機會較少,實踐程度較淺,應用調查方法較弱的問題。
(三)社會調查安排程序化
實踐教學課程的持續時間較長,分為教師學校內外教學和學生自尋實踐兩大部分。教師學校內外的實踐教學主要指涉及技能訓練的社會調查,按照教學大綱安排在第四學年第一學期持續七周集中實施。
單次較長的實踐教學容易滋生懈怠和厭煩情緒,直接影響學生對社會調查實踐的精力投入。這段時間學生將考慮畢業去向,考研、找工作,易與實踐教學發生沖突,且是學生和職業崗位使用技能而非進行培養的階段,影響實踐教學的進展和技能訓練的質量。
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按照選定調查課題、設計調查方案、設計調查工具、實施調查工作、編錄調查資料、分析調查資料、撰寫調查報告的程式展開。程序嚴謹,但社會調查實踐本身缺乏靈活操作,因為時間限定,程序環節一旦出漏,極易導致無果而終。
(四)實踐教學主體被教學
社會調查是社會學專業實踐教與學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融合,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以教師助學為輔。在低年級的實踐教學中,學生表現為社會調查的無意識或低意識。在現有的社會調查實踐中,學生參與社會調查的自主性和主體性受到壓制,缺乏有效自覺、主動地進行調查實踐學習。因此,涉及社會調查的課題選定、方案設計、工具選取、調查實施等環節,學生表現出“填鴨式”操作實踐,主動性較差。
如何在社會調查的實踐教學中,發揮學生的主體精神,引導學生自主參與社會調查,讓學生嘗到實踐教學的樂趣,使學生從“學會”變成“會學”,是社會學專業實踐教學必須解決的問題。
(五)社會調查考核績效低
有效的實踐教學考核,能監督和指導學生的實踐活動,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目前的社會調查實踐教學考核是以學生實踐單位給予的評價、學生調查實踐日志、調查實踐總結和教師觀察為依據,尚未充分發揮考核的實踐效果。
實踐教學考核績效較低主要在于:社會調查實踐教學的環節模糊,缺乏標準化依據,導致實踐教學考核不夠充分;社會調查實踐教學尚有難以操作性的飛地;社會調查實踐缺乏考核學生掌握調查技能的最終成果等原因,需要進行考核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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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創新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
社會學專業的本科實踐教學需在創新教育思想的指導下,結合實際情況,針對以前實踐教學的不足,創新實踐教學的觀念,完善實踐培養模式,充分吸納其他社會科學的最新成果和借鑒其他專業實踐教學的先進經驗,形成相互激勵、教學相長的師生關系,努力建立符合應用型人才培養規律、激發學生創造性和創新性的新型實踐教學模式。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理順社會調查實踐觀念
社會調查實踐作為社會學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中最能體現以“學生為教學活動主體”的教學環節,在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必須緊跟社會轉型,著眼時代內容,不斷進行創新。
實踐教學首要理順觀念認識。通過各種途徑,教師需充分認識到,實踐教學是全面提高社會學專業的教育質量,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徑,是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學生需充分認識到,社會調查為主的實踐教學是成為擁有社會調查等技能的應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是面臨職業崗位必不可少的保證。
(二)增加社會調查實踐機會
社會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突出社會調查實踐。針對本科階段社會調查機會較少,實踐程度較淺,應用調查方法較弱的問題,需密切關注轉型社會的熱點問題和區域發展的重要命題,千方百計的增加社會調查實踐機會。
同時,更新社會調查的技術手段。積極利用現代化信息和傳播技術,大力推動社會調查實踐信息化,開展網絡調查、電話訪談等調查手段,充分利用STATA、SPSS、訪談專家等軟件,使社會調查的技術手段更新,多渠道開展實踐教學。
(三)靈活安排社會調查實踐
實踐教學安排需根據理論研習和現實需要靈活分配時間。單次較長的社會調查實踐可以做出原則范圍內的調整,根據學生的時間安排作更合理的時間與進度規劃。針對這一問題的初步設想是,將系統社會調查實踐的部分內容分散在第二學年和第三學年中,以減少社會調查實踐與學生個人發展規劃的時間沖突。
社會調查實踐的流程,因為部分內容的前移和更為充分的選題準備、方法選取和使用,可以做出更為合理的調適。社會調查實踐教學的每一個環節都有科學合理的指導,允許失敗的時間和反復中掌握應用型技能的可能,使實踐教學環環相扣,既具有原則性,又具有靈活性,真正成為有機整體。
(四)激發社會調查主體動力
社會調查實踐教學,要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加強教師的責任感、緊迫感,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改進教育方法。同時,社會調查實踐要發揮學生的主體精神,讓學生嘗到實踐教學的樂趣,積極主動參與社會調查,大膽進行各種創新。
根據專業特性,社會調查主要從社會研究方法的回顧與深化、社會問題研究、市場調查研究、選題案例研究、統計分析方法與技術、社會實踐指導等方面進行教學,強調學習的系統性、完整性,將理論知識與實際運用有機地結合。社會調查實踐可由興趣相近的學生組成小組,選擇相關主題持續的追蹤調查實踐。讓學生自主選擇研究課題、擔任課題負責人、自主撰寫研究方案、自主搜集資料、自主撰寫研究報告,得到綜合訓練,在實踐的過程中去培養應用型能力。
(五)改革社會調查考核形成
社會調查實踐的考核形式可以進行創新。在實證研究中,各個研究環節的質量都會影響整體研究成效,因而,對成績的考核與評審應建立于社會調查的各環節中,而且還應將考核與評審方法標準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這樣的成績考核評審制度才有效和科學。
根據專業實踐教學特點,社會調查實踐可以嘗試依照社會調查環節,從學生參與社會調查實踐的態度、紀律、能力、效果,包括學生本人綜合素質和能力的提高和社會調查實踐教學成果四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核,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參與人員形成不同考核內容,采取學生參與考核的方法公開、公平考核。
審前社會調查是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新生事物,意在為非監禁刑依法準確適用提供規范支撐,同時又是少年審判程序區別于普通審判程序的一項特色制度。
一、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現實內涵
1984年5月,聯合國在北京召開的“青少年犯罪與司法”專題專家會議,討論、修改并確定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該規則第16條規定,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隨后,2001年4月12日,為了貫徹《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首次認可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其后,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及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一些省市陸續頒布了有關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2012年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此前的2007年7月,湖北省率先正式確立了審前社會調查制度。2011年5月23日,福建省社區矯正試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司法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適用非監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在我省正式以成文形式確立刑事案件審前社會調查制度。
綜合以上制度規定,在省內司法實踐中,審前社會調查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第二類是根據福建省《關于適用非監禁刑審前社會調查的實施辦法(試行)》第2條規定,指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接受審判機關的委托,對可能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向委托人民法院出具《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的活動。
上述兩類調查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一是調查主體,審前社會調查的調查主體為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調查主體也可以是公檢法本身;二是調查對象,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雛形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而后延伸至非監禁刑被告人,即審前社會調查的對象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可能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的成年被告人,兩類互有交叉(見圖1);三是調查內容,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側重于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犯罪前生活狀況、犯罪原因、監護措施等情況,對于成年可能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則主要側重是否適用社區矯正。
二、長樂法院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運行現狀
(一)2010-2013年審前社會調查適用人數與適用率的總體情況
2010年-2013年6月,長樂法院(筆者所在單位,以下簡稱“我院”)共對845名被告人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占犯罪總人數的30.24%。其中2010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175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26.76%;2011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224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27.72%;2012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288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33.1%;2013年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為158人,所占犯罪總人數的比率為34.2%。如圖2所示,我院在2010年-2013年6月間,適用審前社會調查人數及適用比率均逐年上升。
而從2012年始,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力求全覆蓋,至2013年,我院實現對未成年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率100%。通過審前社會調查進一步核實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并獲取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與其他量刑考量情節,從而提高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準確性。
(二)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戶籍及受委托司法機關地區分布情況
審前社會調查的調查主體與被調查人的戶籍有著極大關聯。在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時,司法行政機關多以戶籍地為標準考慮是否接收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如表1)。本地戶籍人員大多能在長樂市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在適用非監禁刑時在本地進行社區矯正,而外地人口即使經常居住地在長樂市,也無法在本地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更無法被本地司法行政機關接收進行社區矯正。
(三)適用審前社會調查案件案由分布情況
案由分布廣,以我院2012-2013年受理案件為例,共涉及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盜竊、搶劫、搶奪、詐騙、傳播物品、販賣、放火、綁架、組織、等16個案由。但同時,案由又體現出相對集中的特征,依然集中在盜竊等侵財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這三類案由(如圖3)。一是該部分案由在我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大、基數大;二是該部分案由的自身特殊性,如故意傷害案件所造成的傷情多為輕傷,在審理過程中大多數能與被害人達成協議,獲取被害人諒解。交通肇事案件因其為過失引發的犯罪,案發后也多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侵財型案件所涉及金額較小,法定刑較輕,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較大。
(四)審前社會調查案件適用程序情況
2012年我院審前社會調查案件適用程序中,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分別占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案件的40%、60%;2013年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分別占進行審前社會調查案件41.38%、58.62%。
(五)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反饋及采信情況
若以我院委托本地與外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的委托率100%來計,2012年司法行政機關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書回復給法院的反饋率為88.37%,而對最后是否適用社區矯正,意見采信率為80.15%;2013年反饋率為75%,采信率為67.5%。從委托到反饋再到采信這一流程中,比例逐漸減少。委托后無法反饋比例相對較大,外地無法回復的較本地比例大。另外,反饋后采信率較高。
三、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運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通過三年多的實踐,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都進行了廣泛而多層次的探索,在運行中凸顯了以下問題:
(一)制度層面的問題
審前社會調查立法相對落后,甚至落后于我國審前社會調查的實踐。有法可依是法律運行的基礎,但目前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僅有原則性的法律規定,缺乏配套的制度設計;而對擬適用非監禁刑成年被告人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的則只有部門規定,尚未全面納入法律層面,使得該制度在適用中缺乏強有力的保障。一是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76條雖然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的相關規定,但其只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性,既沒有審前社會調查的程序規定,也沒有對調查評估意見書性質的規定及如何適用等的具體規定。二是對于非監禁刑適用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的相關規定依托仍在兩院兩部《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和2012年關于《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以及省市地區自行擬定的相關規定。
(二)技術操作層面的問題
1.審理期限與調查時間的沖突
基層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較為普遍。依刑訴法規定,簡易程序的結案時間為20日內,對被告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而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的時限為10天,雖然規定中第18條表明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調查評估時間相應減少,但首先該情況下獲取的調查結論可能因為時間限制流于形式,其次實踐中常有因調查情況復雜或外地人口需要郵寄至戶籍地進行調查的情形,其所需時間更長。若因審限限制,導致對外地人員適用非監禁刑限制較大,顯然對外口當事人不公平;另則公正與效率無法兼顧,審前社會調查的適用體現了公正,而審限的限制則與效率相掛鉤。在顧及公正的情況下可能影響到當庭裁判率甚至是結案率。在我院實踐中,因調查時間與審理期限沖突而造成在案件判決前無回復的約占無法反饋總數的40%。
2.外地人口審前社會調查的委托困境
作為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我院轄區外口較多,反映在刑事案件中,外口犯罪所占比例較大。2012-2013年,我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外地人口占總人數63.76%。外地人口因其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的不一致,造成戶籍地司法行政機關因其長期不在轄區居住無法進行實質性審前社會調查,而經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又因其經常居住地難以確定和證明,以屬外地人員,流動性較大拒絕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出現兩地司法行政機關互相推諉、法院無所適從的情況。另外,從時間上來說,外地人口如若發回其戶籍地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就常發生與審理期限相沖突而無法獲得最終結論的情況,可能造成對外地人口適用非監禁刑的比例較本地人口低。從程序上來說,根據《福建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第24.條規定,在認定經常居住地時需要暫住證、村委會證明或租房協議等方可進行審前社會調查。但在司法實踐中,外地人員由于“熟人社會”條件的限制,取得村委會證明的難度較大;或是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未能及時辦理暫住證;或是由于流動性大及生活條件限制,無法簽訂長期租房協議。以上種種都將限制經常居住地的認定,從而無法在經常居住地對外地人口進行審前社會調查。
案例1:2012年5月,我院審理了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一案。1994年3月出生的張某某,戶籍地為福建省霞浦縣,因其父母先后出國,其輟學后于2009年開始住在長樂潭頭的阿姨家,并在金峰上班。為此,決定在經常居住地進行調查,因被告人張某某居住多年卻未曾辦理過暫住證,亦無法得到其所在村委會證明,故我院向長樂市司法局出具了一份“關于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一案委托審前社會調查的說明”,并提交相關材料委托調查。潭頭司法所通過走訪,卻出具了一份無法對被告人作出詳細的審前調查的說明報告,并將材料退還至市司法局。后我院只能深入其經常居住地自行開展調查,通過走訪村委,對其住所地鄰居制作調查筆錄,并向被告人打工店的老板了解其情況,最終獲得調查結論。這一過程歷時一個月多。其調查操作困難性可見一般。
3.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的定性模糊
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和兩院兩部的意見及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對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報告)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結論的屬性為何仍有待確認,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對該結論是否需要進行庭審質證有著不同觀點,因此各地做法不同。2012年,長樂市司法行政部門審前社會調查形成文書的名稱由“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變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但名稱的轉變仍無法明確審前社會調查結論的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應當作為證據中的鑒定意見或證人證言進行質證。另一種觀點認為,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不屬于刑訴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僅作為一種參考,因此不需要進行庭審質證。為此,對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的定性仍在模糊階段,因此造成對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適用的可有可無,無法發揮其作用。
4.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的效力糾結
審前社會調查為法院正確適用非監禁刑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在獲取未成年人準確信息方面也有著重要價值,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審前社會調查機關與審判機關對調查報告(意見書)效力問題的不同看法。調查機關普遍認為,若調查結論為適用非監禁刑就可以判處非監禁刑,若結論認為不適用非監禁刑就不能判處非監禁刑,否則不予接收進行社區矯正;審判機關則認為以上做法危害司法獨立性,但簡單地不予認同,無助于被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落實社區矯正措施,也不利于判決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案例2:2013年4月,我院受理了被告人周某與毛某(女)罪一案。兩被告人系夫妻關系,戶籍地均為貴州省惠水縣。經審查,被告人毛某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且其案發后認罪態度好,鑒于被告人毛某尚需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家中還有兩老人,其作為家中唯一的勞動力,綜合考量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有可能對被告人毛某適用非監禁刑。因被告人毛某及其家中老人與子女均長期在長樂工作、生活,我院決定委托長樂市司法局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并提交了審前社會委托函、起訴書副本、村委會證明、租房證明等材料,司法局對毛某進行了調查評估后認為鑒于被告人毛某屬外地人口,總體情況不穩定,同時所在村委會認為若其實施社區矯正對周圍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不同意在本轄區實施社區矯正,故司法局認為被告人毛某適用社區矯正的風險度為高,不適用社區矯正。法院經過審理后對被告人毛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執行階段,考慮到被告人毛某的特殊家庭情況,我院積極與司法局進行溝通,建議接收被告人毛某在經常居住地進行社區矯正,但司法局以風險高為由拒絕接收。我院只能將執行材料重新寄至被告人戶籍所在地,并告知被告人回戶籍所在地進行社區矯正。從具體情況看來,該做法無法做到最優適用社區矯正,不能根據被告人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有利于被告人的社區矯正方案,從另一方面來說或將造成社區矯正措施的無法落實。
四、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完善構想
(一)構建立法體系,夯實理論基礎
1.構建統一又區分的立法體系。統一,即要有一個統領性法律對審前社會調查進行全國性規范,實現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法律適用的一體化。區分,即要以對象與地區進行區分性立法。從對象上分析,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在實踐中越來越重視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因此要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進行區分,在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中加入對未成年人家庭情況及其個人信息的調查內容,建立具有特色的針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對未成年人適用審前社會調查的委托函應當區別于擬適用非監禁刑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委托函,相應的調查報告內容也應有所區別,要增加對被告人家庭情況的詳細資料及教育情況等內容。在刑罰個別化原則的指引下,實現刑罰的個別教育、感化作用。從地區上分析,關于審前社會調查的立法的具體實施可以地區特色為參考,構建適合于各省具體情況的立法體系。
2.實行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審前社會調查全覆蓋為更好地兼顧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社會各方的利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應以恢復性司法模式為主、懲罰式司法模式為輔的組合設計。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同時兼顧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會其他各方(如村委會)等的利益,根據未成年人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立法方針以“教育、挽救、感化”為主,因此立法時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審前社會調查,在表述時將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的適用由“可以”改為“應當”。從立法上保障對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100%適用率,以支撐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實踐,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二)完善調查流程,協調相關制度
1.前置調查啟動時間,改變調查啟動部門。公安機關較法院與檢察機關有著天然的偵查優勢,在偵查案件的同時更易獲取與被告人相關的各項信息。在實踐中常有偵查階段法定人或親屬均參與調查,但到審理階段無法聯系法定人或親屬的情況。為此,應當將審前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前置,建立以公安機關為主,法院、檢察機關為輔的審前社會調查程序(見圖4)。這樣既能有效解決調查時間較長與審理期限緊張之間的沖突,又能保障調查報告的質量,從而與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等制度相協調,發揮社會調查的最大作用。
2.建立本地與外地司法局間直接委托關系。公檢法部門審查擬適用審前社會調查的外口人員后委托經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本地司法行政機關若無法獲取準確調查結果,就可直接委托戶籍地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節省返回法院后法院另行委托的時間。這一程序善既有利于保護外口人員的適用非監禁刑的公正性,也有利于調查結論的準確性與及時性。
3.明確調查意見性質,發揮量刑輔助功能。從證據的概念上來看,審前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因此不能作為證據;從報告的形成方式來看,意見書摻雜著調查人員與參與調查人員極大的主觀性,在實踐中較大成分存在因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員家屬之間的人情關系,換取法院判處非監禁刑的可能。為防止造成調查人員權力尋租現象,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也不適宜作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在立法中,應當明確其“參考”性質,充分肯定其在適用刑罰上的“酌定”作用。
(三)借鑒域外經驗的理想社會調查模式
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先后關系,因此本文擬以被告人是否認罪為標準,將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的關系二元化——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的分離模式與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在程序上分開進行,在確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以后,再進入量刑階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在同一程序中有序進行。
(一)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分離模式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將量刑階段從定罪階段分離出來的依據是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的人。在被告人被依法確定有罪之前,顯然沒有必要也不宜關注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在這類案件中,將量刑問題從定罪中分離出來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1.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庭審時被告方的活動主要是圍繞“被告人無罪”這一中心議題進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各種證據的調查和搜集上。而在此種情形下要求辯方再去進行僅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調查與辯護活動,不免強人所難。2.正確定罪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將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分開,有助于防止審判法官因為事先接觸量刑事實(如品格事實、前科事實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見,進而影響定罪。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量刑階段獨立于定罪階段的具體設想為:首先,定罪階段。主要步驟和方法如下。1.在控訴方宣讀起訴書(狀)之前,審判長宣告庭審圍繞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進行。2.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審判長指揮控辯雙方就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對于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和事實(如被告人的前科問題、被告人的品格問題等),應制止雙方在這一階段提出。3.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審判法官應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認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陳述。4.在法庭評議階段,如果合議庭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則案件進入量刑階段;① 如果合議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可以當庭宣告被告人無罪;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重大、復雜而難以做出決斷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其次,量刑階段。具體步驟和方法如下。1.在重新開庭后,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量刑事實和量刑主張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在這一程序中,允許控辯雙方使用品格事實和前科事實等,雙方還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階段查明的事實。2.被告人最后陳述。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審判法官應提示被告人就量刑問題作最后陳述。3.法庭評議。在法庭評議階段,合議庭應當對以下問題分別進行評議:有利于被告人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是否存在,上述事實如果存在的話,如何影響量刑結果。4.宣告量刑結果,并說明量刑理由。
(二)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三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易審”進行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②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控辯雙方在有罪問題上已經沒有爭議,因此,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中可以將對有罪問題的確認與量刑問題的調查放在同一程序中進行,以節約司法資源。應當注意的是,在這類案件的訴訟程序中,審判人員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被告人認罪的下述后果,即法庭將直接按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問題進行;對被告人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明確表示自愿認罪并接受認罪的結果,法庭審理按定罪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進行;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認罪,則案件適用定罪與量刑階段分開模式進行。
二、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及其作用
從當今世界各主要國家刑事立法與司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參與到量刑程序中的主體除了傳統的控、辯、審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主體也參與到量刑程序中來并在量刑過程中也發揮著積極作用。
(一)控、辯、審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分別是:控訴方提出量刑事實和證據,提出量刑建議,③并反駁被告方的不合理主張;被告方除了反駁控訴方提出的量刑事實和量刑建議外,有權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事實和量刑建議;審判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理由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各種量刑因素,并做出量刑判決。
(二)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
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自然十分關注。④ 受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這一國際潮流的影響,近年來世界各主要國家都開始強調被害人在量刑階段的參與權問題,被害人的量刑意見也逐漸受到重視。⑤ 近年來我國實踐部門倡導的“刑事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等做法也正是刑事司法關注被害人利益的體現。
允許被害人參與量刑階段并發表量刑意見是訴訟民主與進步的一個重要體現。這是因為:首先,允許被害人參與量刑階段是對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的肯定,這種參與使得被害人有機會將其所受到的傷害宣泄出來,從而有助于被害人心理創傷的平復。其次,被害人參與量刑階段有助于審判法官全面認識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從而有助于公正的適用刑罰;也有助于被告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嚴重后果,從而幫助被告人悔過自新。
在我國,要強調并發揮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應注意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例如,審判法庭在量刑開始前應告知被害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并告知其有權參加庭審,陳述受害事實,發表量刑意見;2.在審判過程中應聽取被害人陳述量刑事實和量刑意見;3.如果被害人提出不同于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的,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是否采納其主張;如果不采納的話,應當說明理由。
(三)特定社會主體在量刑階段的作用
犯罪人是生活在特定社會環境中、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社會人,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權益,還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也是刑事案件由公訴機關以國家的名義提起公訴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和社會都有權利參與量刑程序。而且,社會對犯罪的關注不僅僅表現為犯罪行為的懲罰,還體現在對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挽救,使其能夠順利地重歸社會等方面。因此,要準確反映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社會對個案被告人的量刑態度,還應當注意聽取來自社會的反映。當前,英美法國家奉行的“量刑前報告”以及大陸法國家的“被告人人格調查”等都是司法傾聽社會聲音、反映民意,保障量刑公正的一個重要渠道。
在我國,已經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推行并獲得廣泛贊同的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員”制度實際上也是社會介入量刑過程的一個重要體現。⑥ 此外,“社會調查報告”也開始適用于其他案件中,如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于2007年4月首次嘗試將社會調查報告引入成年人的量刑程序中,由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出具關于被告人一貫表現的“社會調查報告”,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⑦
在我國現階段,量刑前調查報告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量刑前調查報告的制作主體和內容,即哪些主體有權委托進行社會調查報告,哪些主體有權接受委托進行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的范圍和內容如何界定;二是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國現有刑事訴訟立法并沒有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因此,在使用調查報告時,應當首先解決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問題。三是調查報告的具體運用。如量刑前調查報告適用于哪些案件,何時委托調查報告,何時提交調查報告,如何對調查報告的內容進行質證等。⑧
三、量刑程序中的證明問題
(一)量刑程序中的證明對象——量刑事實
本文對量刑事實按以下標準進行劃分,即首先以是否有利被告人為標準,將其分為兩大類——罪重事實和罪輕事實,然后在此基礎上,將量刑事實區分為行為危害性事實和人身危險性事實。⑨
【關鍵詞】社會調查方案科學性
選題科學性的評判
在選題階段,研究者的主要任務是提出研究課題,確定研究題目。課題和題目一經確定,就構劃出了研究的領域和方向,而選題是否恰當則決定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和意義。題目選得合適、選得好,可以花費較小的力量取得較大的成功,為社會發展和社會學理論的建設做出較大的貢獻,否則會半途而廢或勞而無功。選題常常受眾多因素的影響,一般說來選題要考慮到進行這一課題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必要性是指社會迫切需要進行這一課題的研究,這一研究有益于社會的發展。在當前情況下,研究者應選擇那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進行研究。如果可供選擇的題目較多,則要按照社會需要的急迫程度、研究條件、個人興趣選定題目。
可能性即進行該研究的可能性,是指客觀條件(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社會環境等)是否容許對該課題進行研究。如果客觀條件不允許,即沒有獲得資料的可能性,再好的研究課題也是枉然。因此,較大的研究課題一般要進行可行性研究。
除此之外,評判選題的科學性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題目切忌太泛太大。人們都希望通過調查研究解決重大的社會問題,如果條件許可,這當然是可取的。但是在客觀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過于龐大、過于寬泛的研究課題往往造成研究的浮淺,從而達不到預想的結果。其實,研究的成功與否不在于題目的大小,只要選題準確,較小的題目也會取得較大的成功。這一點,尤其應該引起青年研究者的注意。
選題時應充分占有資料,做足案頭工作,了解該題目的研究狀況,尋找好“突破口”進行預測,是否已站在了該課題的前沿或最前沿。否則,辛苦所做的課題尚達不到前人的水平,豈不是巨大的浪費?
計劃階段科學性的評判
周密的計劃、充分的準備是調查研究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一項科學與合理的社會調查方案,在計劃階段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是否提出了合理的研究假設。研究假設是建立在對研究對象的局部的、感性認識之上的某種判斷。由于這種假設不是對研究對象的整體的、本質的認識,所以只是一種理論假說,它有待于通過調查研究來證明。假設有描述性假設、解釋性假設、預測性假設三種形式。如果一個假設能夠明確地說明社會變量之間的關系,則它就更有價值,因為這是對社會現象的更深刻認識。研究假設可以用語言、函數關系式和其他形式來表達。在提出某種研究假設時應遵循下述原則:(1)假設不能與已有的資料相矛盾;(2)假設力求簡短、明顯、準確;(3)假設不應包括未被解釋的概念;(4)假設沒有邏輯上的矛盾。研究假設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對研究對象初步認識的概括。假設一經提出,以后的工作就變成為檢驗這一假設而努力了。
2、理論解釋是否準確。理論解釋是指對提出的研究假設進行理論上的說明和解釋。假設是由兩個或幾個概念構成的命題。概念是對某種現象的抽象和概括,它屬于抽象層。理論解釋就是要明確概念,講清楚其內涵和外延,把假設中的抽象概念變為經驗層的具體概念。
3、擬定調查提綱。擬定調查提綱是一個把調查內容條理化、具體化的過程。其功能是指出為了說明概念、進而檢驗假設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資料。調查提綱有粗有細,較細的調查提綱可為制定調查表打下較好的基礎。
4、設計調查表(問卷)是否科學。調查表是用來收集資料的表格。如果表中問題采用問答式,則稱為問卷。它是調查提綱所提問題的進一步條理花、具體化。它最后具體確定了該調查研究收集哪些具體資料。調查表和問卷是大規模調查必用的收集資料的工具。從調查提綱到設計成調查表和問卷,中間有一個設計指標的過程。只有設計出科學的調查表和問卷,才能得到真實的資料。
5、是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研究組織計劃。較大規模的社會學調查研究必須細致、認真地作好實地調查前的組織工作,這些組織工作包括:(1)籌措經費,以備調查研究所必須的各種支出。(2)選訓調查員。為了使較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在短時間內完成,往往需要選用一批調查員。為了盡可能減少由于聘用調查員所帶來的誤差,必須嚴格選擇和培訓合格的調查員。入選標準一般考慮性格、工作作風、文化水平、責任心等因素。培訓調查員主要包括向調查員講解調查目的、講解調查表或問卷內容、講解調查紀律、進行模擬訪問調查等內容。(3)在調查所及的地區和單位宣傳該項調查研究的意義,求得有關領導機關和被調查對象的支持,以確保調查研究的順利進行。(4)合理配備人員、安排好調查研究的進程。
實施階段科學性的評判
一項社會調查的實施階段包括收集資料、整理資料兩項內容。它是研究者直接或間接同被研究對象接觸,向被研究對象索取資料的過程。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這是整個研究最關鍵的階段。對此階段科學性的評判,主要看調查方案中對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否有具體可行的保障措施。
1、資料的收集。收集資料是調查研究者按照調查提綱、調查表或問卷向被調查者全面收集相關資料的過程。對這一過程設計科學性的評判主要看設計能否保證收集資料的真實性。
2、資料的整理。通過實地調查收集到的資料是原始資料,必須經過整理才能用來分析研究。原始資料可分為文字資料和數字資料,兩種資料的整理應完成下列一些工作。
(1)文字資料的整理。文字資料包括座談會的記錄、開放式問卷的答案。整理文字資料時要做以下工作:第一,審查補充,即看資料是否完整、明確,并辨別資料的可靠程度。第二,摘要,即把其精華之處提取出來。第三,歸納分類,即按調查提綱、或依專題等將資料歸類。第四,編整加注,即對各類材料統一編排修整,做出初步總結??傊?,文字資料的整理是一個“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過程,其基本要求是真實、具體、簡明、扼要。
(2)數字資料的整理?,F代化調查研究得到的將是大量數字資料。在整理數字資料時要做好校訂和編碼工作。校訂工作包括檢查研究對象、所得資料是否有遺漏之處;檢查資料有無錯填之處;檢查度量衡單位是否劃一;檢查答案之間是否有明顯的邏輯錯誤;判斷資料的真實性和可信性。編碼工作首先對所有調查表(問卷)編碼,再對經過分類排列的問題逐一編碼,最后對每一問題的全部選擇性答案排列編號。編碼也可在設計調查或問卷時進行。需要較多編碼的要搞編碼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