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8 09:20:2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應急照明設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應急照明是現代建筑物中平安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所討論的火災應急照明是廣義的應急照明中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平安關系最密切、實際應用最廣泛、電氣設計最常涉及的一個重要門類。相關專業規范中約有20條被納入“強制性條文”中,足見其在電氣設計中所占的份量。一個完善的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應在電源設置、系統組織、燈具控制方式、導線選型及敷設方式、燈具選擇及安裝位置、誘導指向、平安保護辦法等,每個環節都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才能保證其在火災緊急狀態下能發揮應有的功能。筆者近年來從事施工圖審查工作,不乏見到一些很好的設計,從中獲益非淺,但尚有相當部分工程設計質量不盡人意,雖然表面上大原則不違反“強條”規定,審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細琢磨各個環節細部設計,以及消防部門反饋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新問題,令人堪憂。撇開設計者主觀因素外,客觀上也由于我國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災應急照明設計的專門標準或規范(規程),現有各規范所使用的名詞、術語、標準及其介釋亦未統一,給設計者帶來不少困惑,筆者也深有感受。本文僅根據個人對現有相關規范的理解,結合審查中常見新問題,談談自己的見解和同行們交流。
一、火災應急照明和非火災應急照明的概念區別摘要:
一提起應急照明,大部分人馬上聯想的是用于火災狀況,其實不然。1993年中國照明學會第1號技術文件《應急照明設計指南》出臺,它對廣義的應急照明的設計和實施起到一定的指導功能。《指南》對應急照明的定義是“在正常照明系統因電源發生故障熄滅的情況下,供人員疏散、保障平安或繼續工功能的照明”,按功能分為疏散照明、平安照明、備用照明?;馂膽闭彰魇瞧渲械囊粋€門類,但筆者認為火災應急照明和廣義的或非火災應急照明,從概念上有以下差異摘要: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而火災應急照明則是指特定的發生火災情況下,和正常電源無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火災時除了為避免電氣造成二次火災,保障撲救人員免于觸電而要切掉火場中的非消防負荷的電源(下面簡稱“切非”)外,火災應急照明電源仍以正常電源(或稱市電)為主電源,只有市電失去電源才要轉換由備用電源供電,也就是說火災時市電不一定會停電或要停電,審查發現許多設計這個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應用就常見提及“火災時市電停電、轉換由EPS供電,”從而忽略了市電并未停電狀態下接通應急照明電源的辦法。
2、對備用照明定義的區別摘要:火災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廣義的備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边@個活動可以是生產、營業、比賽、演出、會議、辦公等等。顯然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它們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統的備用電源外,是兩個獨立的配電體系,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例如非火災的備用照明,應屬于非消防負荷,而有的工程卻將其納入應急照明供電,必要時就無法實施“切非”,由于它無需在火災時堅持點亮,對燈具保護罩及線路的連續供電可靠性,無非凡要求時,就不必視同火災應急照明設計而提高標準等等,當然火災疏散照明可作為正常備用照明的一部分(或過渡照明),設計常可這樣處理。
3、至于“平安照明”是指“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中的人員的平安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比玑t院的手術室,危重患者搶救室、非凡危險的作業場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場所,“平安照明”的電源及控制應有別于火災備用照明和正常備用照明系統,它應和裝設場所的設備,使用同一備用電源,設計切忌將其納入一般非消防電源,而不看時機予以切除,火災時應視實際情況處理,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總之設計和審查都應注重不要混淆兩種應急照明的概念,而執行不適合的標準或提出不適當的意見。
二、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分類和建筑物內的消防設備同等,其供電可靠性要求也應是一樣的,但在很多設計人員的潛意識中往往降低其供電可靠性的標準,下面略舉幾例摘要:
1.審查中常見某高層建筑低壓配電系統采用圖一的方案,表面上應急照明母干線接在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II段母線上,因“高規”未明確要求應急照明箱應雙電源末端切換供電,似乎已滿足一級負荷的要求,但仔細分析后,將發現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側未失電,1DL不跳閘,柴電不會啟動,II段母線將失去電源,只能通過手動調整兩段母線的負荷后,才能投入母聯5QF,在這種情況下,應急照明母線的連續供電將沒保證。若是II段母線或6QF開關或應急母干線本身出故障,全樓的應急照明電源將全部癱瘓,所以存在很大的平安隱患?!案咭帯睂?.1.2條的介釋是由于應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嚴格要求在每個應急箱處雙電源切換有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電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備用照明,“民規”11.8.7.2條規定,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組專用回路供電,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如為兩臺以上變壓器供電時,應接自不同母干線上)。上海市2002年頒發的《民用建筑電線電纜防火設計規程》DGJ08-93-2002中就對不同防火級別的建筑,規定隔不同層次設雙電源自切箱的供電方式,“民規”第24.9.9,24.9.10條也有類似規定,這是很有必要的。圖一接線方案是不夠可靠的。
2.多層建筑內部的消防水泵房,其應急照明屬火災備用照明,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消防水泵在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時間,“強條”GBJ16-87第10.2.7條要求消防設備房的照明支線,應接在消防配電線路上,就是強調了其電源的可靠性和消防設備是同等的。審查中常發現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還注明“連續供電30分鐘”。新問題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時間大多數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時,而應急燈具的標準一半規定連續供電為90分鐘,不能滿足要求,仍違反了“強條”。有的設計不愿做較大的改動,就將應急燈改為連續工作120分鐘,這并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燈具是標準產品,增加供電時間,就要增大體積和重量,而做或非標,不切實際,只能應付審查,是不可取的。建議在沒有設應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動箱內增設一小空開供電即可。應注重,應急燈具(自帶電池)一般只適用于火災疏散照明,而不適用作備用照明。
3.某多層建筑,消防用電為三級負荷,樓內設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設計從樓配電總箱引單獨的回路供電給消防泵房動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滿足“低規”10.1.3條專線供電的要求,但火災時仍存在總開關因“切非”而被拉閘的可能性,這樣泵房的動力和照明將失去電源,所以最可靠的辦法,仍應從小區配電室引專線供電,這里介紹一種便通的接線方案(見圖二)供參考。由于泵房照明動力引自從總開關前的電源線,再經過箱內獨立開關保護,應該是可以滿足要求的。假如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或小區內設有柴電,此方案就不可取了。
4.柴油發電機房的應急照明設計,很多工程將柴電機房照明電源引自市電和柴電切換供電的應急照明箱,燈具全部用一般工廠燈,認為已十分可靠,其實不然。試想,一旦晚上發生火災,市電又忽然故障停電,急需柴電啟動投入。而此時由于柴電電源尚未建立起來,雙電源箱沒有電源,柴電機房失去啟動操作的最基本照明。即使是自啟動的機組,也有可能自啟動失敗,而需要人工輔助操作,也就是說柴電機房的備用照明是為建立備用電源的非凡要求而設置,所以一定要設置自帶電源的燈具,作為過渡照明,按“民規”6.1.9.5條規定,應滿足連續供電時間不小于1小時,照度不低于35Lx的要求,這一點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火災應急照明導線的選擇和敷設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由于“高規”、“低規”在線纜的選型和敷設方式的配合上沒有具體規定,比較強調“防火保護辦法”。筆者認為穿管暗敷確實是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敷設方式,有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采用。但是由于火災應急照明的燈具布置常隨裝修而變動,暗敷的方式往往難以適應,所以穿管或穿線槽的敷設還是較常用的方式。要保證線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辦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
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和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和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有關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摘要:
1、應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忽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楚度,和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懊褚帯备戒沜.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和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和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和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暗鸵帯北緹o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边@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摘要: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經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功能,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功能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度嗣穹揽展こ淘O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四周,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懊褚帯盝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和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平安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四周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和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經常是平時的平安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和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應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關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假如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楚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和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定其正確和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新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新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答應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平安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和其相配合。基本有兩大模式摘要:一是在配電箱和消控中心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和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和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現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非凡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平安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輕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有關用“切非”來實現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重摘要:
1、“切非”和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扒蟹恰币话阌上厥掖_認火災后,視現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4、“切非”前該場所的正常照明必須處于點亮狀態,為“切非”前提供火災最早期的的疏散照明。
關鍵詞:火災應急照明;應急時間;合格燈具;應急電源
中圖分類號: TD625 文獻標識碼:A
1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
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時的注意事項:
1.1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2010(以下簡稱《應急照明系統》)3.2.2條要求,各樓層應設置用阿拉伯數字+F的具有顯示樓層信息的指示標志燈,主要是為了在火災發生時,讓處于危險的人們包括消防救援人員知道自己所在的位置。
1.2根據火災應急照明功能作用的定義,應在疏散通道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配電箱等設施附近設置應急照明。
1.3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6.0.1條規定,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車輛出入口不應作為火災時人員的疏散口,發生火災時,應做到人車分流、各行其道,從不同的疏散口安全疏散。一是指示人員疏散的指示標志,應將人流引向人員疏散口,即疏散樓梯;二是車流疏散指示標志,指向車庫出口,兩者在平面圖上應用不同圖例表示。
1.4高層住宅疏散樓梯間、電梯間及前室和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應設置疏散照明;除二類高層住宅的疏散樓梯間可不設疏散指示標志外,高層住宅建筑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分別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走道標志。
1.5高層住宅樓當采用自帶蓄電池應急照明燈具時,可直接接入樓中的公共照明配電箱回路。
1.6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由同一分支回路供電,配電室、消防泵房等設備用房照明不應與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同一回路,嚴禁在應急照明電源輸出回路中連接插座,供應急燈電源插座除外。
2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
火災應急照明功能的實現,最終是由燈具來完成的,所以選擇合格的燈具,是根本的基礎條件?;馂膽闭彰鳠艟叩倪x擇應滿足GB7000.2-2008/IEC60598-2-22:2002《燈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應急照明燈具》)和《應急照明系統》的要求。
2.1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最低外殼防護等級為IP30,安裝在地面的消防疏散指示燈具最低外殼防護等級為IP54,同時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
2.2應急照明應選用能快速點亮的光源,備用照明可以選用細管徑三基色熒光燈(內裝輝光啟動器的熒光燈不應用來提供應急照明);疏散照明燈具可選用白熾燈、熒光燈、LED燈(白熾燈雖點亮快,但光效低,屬淘汰光源;緊湊型熒光燈因開關燈頻繁而影響壽命,不建議使用)。
2.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主電持續工作48h后,每隔(32±2)d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系統主電持續工作每隔一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少于30min;
2.4自帶蓄電池型燈具(地面疏散指示燈除外)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集中蓄電池系統中的用電狀態應在應急照明控制器上顯示,也可同時在燈具上設置指示燈。
2.5對于高層住宅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根據規范要求需要做到平時節能自熄,火災時又能應急點亮。多數設計采用兩套光源,一組為平時不亮應急時點亮的應急照明,另一組為平時用的聲光控燈。筆者推薦一款LED聲光控應急燈,可以實現平時照明和應急照明燈具合用,見下圖:
注:1、藍線為零線、紅線為正常市電、黃線為應急電源線;
2、平時黃線無電,燈具為聲光控;火災時,黃線有電,無
論紅線有無電,燈具均應急點亮。
2.6大空間中的火災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但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無法滿足規范要求;解決方案為統一采用滿足規范要求的燈具或單獨設置火災應急照明燈。
3 火災應急照明的供電
3.1負荷等級
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等級與建筑物的消防負荷等級一致,即負荷等級亦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3.2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配電
3.2.1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應根據火災應急照明的負荷等級、場所使用要求和該建筑電源條件并結合火災時應急點亮時間的要求,所以筆者認為:
第一、負荷等級為一級時,宜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多數為柴油發電機電源)提供雙電源,并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同時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自帶蓄電池式火災應急照明;
第二、負荷等級為二級時,可由單回路對集中蓄電池或燈具自帶蓄電池式火災應急照明供電;
第三、負荷等級為三級時,一般火災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規模小可采用自帶蓄電池燈具,同時配電回路可與普通照明回路合用配電箱及回路。
3.2.2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一般應按照防火分區供電,且不易穿越防火分區,但是對于住宅建筑而言,一般按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每層公共面積不是很大,若每層每個防火分區均設置火災應急照明配電箱,顯然是不合理的,宜每4~6層設置一個火災應急照明配電箱。
3.3火災應急照明的控制
3.3.1對于設置了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中的火災疏散照明,應由聯動控制實現應急點亮,同時筆者建議尚應設置手動強制點亮系統。
3.3.2對于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的工程,此類工程火災疏散照明燈具一般均采用自帶蓄電池或集中集中蓄電池式供電方式,這種方式可以通過“斷電”點亮應急燈方式解決,但是“斷電”的方式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確認火災后,人為(包括建筑物管理人員、用戶及消防隊)切斷電源;
第二、就是火災時造成的用電不可靠,形成的短路致使“斷電”。
有學者就就會提出,這種“斷電”點亮就存在著無法及時點亮的問題,筆者認為凡是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系統的場所多為人員少,建筑規模較小,火災時“斷電”前疏散通道上的照明一般仍然正常工作,起到了疏散的作用,“斷電”后更能保證疏散的要求了。
3.3.3對于火災備用照明,筆者認為,此類房間的照明,一般均由雙電源后供電,同時照明燈具均設置了墻壁翹板開關進行控制,并且很少為有人值班場所,從節能考慮,一般會將燈具關閉,火災時,需要工作并不影響其使用,固對上述場所可不要求強制點亮。如按規范要求可不設置雙電源供電,應設置集中蓄電池供電,保證不小于180min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5年版)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4.《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
5.《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標術條件》(GA-54-93)
6.《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
引 言:
隨著現代工業企業規?;l展,新建工業建筑呈現出新的特點,單體建筑越來越龐大,多層工業建筑層出不窮,建筑形式也不再是以前的“方塊式”,取而代之的出現了許多弧形,球形等更加復雜的建筑。這就給我們的設計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其中建筑應急照明的設計日趨復雜,本文僅對工業建筑應急照明設計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應急照明分類
1、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34-2013 規定應急照明分為:
a.備用照明 b.安全照明 c.疏散照明
2、規范對應急照明有如下定義: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動的照明。
二、消防應急照明與非消防應急照明的區別
消防應急照明是上面談到的廣義的應急照明范疇內的一個門類,它是指因發生火災事故時,供人員疏散、保障安全或繼續工作用的照明,與正常電源無關。也就是說盡管火災時切斷非消防電源,但作為應急照明的主供電源(一般為市電)是不會被切斷的。即火災應急照明的開啟條件是火警信號而不是斷電事故信號。
消防備用照明在相關防火規范中很明確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自備柴油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通訊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需堅持工作的房間的備用照明。而非消防備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因事故熄滅后,需保證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的備用照明,這個場所可以生產房間,會議室,營業廳,體育場等。這兩個備用照明的概念有較大的差異,他們雖然可以共用建筑物低壓配電系統的備用電源,但應是兩個獨立的配電系統,對線路、燈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盡相同。
三、工業建筑消防應急照明設置
在現代工業建筑中因火災事故對人身及財產危害大,后果嚴重,工業廠房應急照明的設計首先應該滿足火災事故時的要求,也就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所指的“消防應急照明”。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10.3條對消防應急照明設置部位做了詳細的給定,在此只提出幾點特別需要重視的:
1)規范規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2)設置安全照明主要是考慮到工業廠房內當正常照明熄滅后,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存在潛在危險,如從事機械加工,焊接工作或從事有毒有害,當火災斷電后如果照明燈全部熄滅,可能對工作人員造成一定危險,需要設置安全照明,方便工作人員關停設備,整理好試驗器具,安全撤離。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4規定了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部位。另外根據一些消防審查意見,筆者建議對于兩層以上的建筑,疏散樓梯內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設置樓層顯示燈。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員(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做出行動決定?;馂臅r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指示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0.3.2條規定了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疏散方向指示燈和安全出口指示燈只用于標識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位置,不能用來實現照度的保證作用。
3、照明燈具和光源的選擇
1)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 17945的有關規定。普通照明燈多為開敞式燈具,不適合作為應急照明燈具使用,故設計時建議采用專用的應急照明燈具。
2)疏散走道上的應急照明燈具應具有火災時可強制開啟的功能。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高大廠房正常照明一般采用金鹵燈光源,但其不能快速重復點亮,因此對于高大廠房應考慮單獨設置應急照明燈具。
3)對于安全出口指示燈和疏散方向指示燈,一般情況下為“常明燈”,為節約能源,宜采用LED光源。
4、電纜、導線及敷設方式的選擇
消防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必須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求, 各個規范中比較強調“防火保護措施”。穿管暗敷是一種既經濟有可靠的敷設方式,可廣泛采用。但由于一般工業建筑層高比較高,一些廠房要在樓板上吊裝很多東西,如風管、水管、電纜槽、吊頂板等,這就需要在頂板上打很多膨脹螺栓,許多暗敷管線很容易被打壞,這種情況下,穿保護管或金屬槽盒明敷是比較可行的方法,但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槽盒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電纜。
這里要特別提出一點值得注意,就是消防應急照明的干線亦應采用阻燃耐火型電纜,這里不單指備用電源線路,還包括主供電源線路。因在火災時為保證應急照明供電的連續性,主供電源也應盡量保證。
四、消防應急照明控制
應急照明的控制根據不同的分類和安裝場所可分為:常明,火警時可自動點亮、普通開關控制。
1、一般情況下,走廊疏散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燈為常明,接線見附圖一D3燈
2、位于疏散走廊的應急照明燈,樓梯間照明燈火警時應能自動強制點亮,此時可利用雙控開關可實現此功能,接線見附圖一D2燈。
3、消防值班室、消防泵房、配電室等火警時仍需繼續工作的房間,全部燈具均為應急照明,有人工作時全部點亮,由于燈具均接自應急電源,故此時發生事故燈具也不會斷電熄滅,無人工作時燈具可熄滅,可設置普通開關控制,接線見附圖一D1燈。
4、對于沒有外窗的一些工藝房間,實驗室內設置的消防應急照明,一般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3。如人員在該房間從事沒有任何危險的工作,應急照明可設置普通開關控制;如人員在該房間從事有人身危險的工作或當照明燈具突然熄滅時有可能產生危險時,應利用雙控開關實現自動強制點亮。
附圖一
五、消防應急照明供電
1、應急照明電源的有關規定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7.2.3規定:疏散照明的出口標志燈和指向標志燈宜用蓄電池電源,能保證其可靠性。安全照明要求轉換時間快,應采用電力網線路或蓄電池供電,接自電力網時應和該場所的電力線路分別接自不同變壓器或不同饋電干線。備用照明通常需要較長的持續工作時間,其電源接自電力網并有效地獨立于正常照明或采用自備發電機組。
2、應急照明配電
1)各規范對于應急照明的配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里給出一些建議
a、當建筑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時,宜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提供雙電源,并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提供該分區內的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電源。
b、當消防用電負荷為二級并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宜采用雙回線路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可由單回線路樹干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
2)相關規范對于應急照明的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沒有明確要求,設計中一般采用雙電源自動轉換器(ATS),其轉換時間一般為幾十毫秒,可以滿足安全疏散要求。如采用集中設置EPS作為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其轉換時間一般為十幾毫秒,同樣可以滿足安全疏散要求。由于柴油機的啟動時間一般在幾十秒,其作為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時,建議配置一定時間的EPS,以保證應急照明的供電連續性。
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0.1.5條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
六、小結
近年來工業建筑應急照明設計日趨復雜,也逐漸成為圖紙審核的重點,作為電氣工程師,應給與足夠的重視。本文簡單的分析了工業建筑應急照明的設計要點,簡述了相關規范對應急照明的規定,根據多年的設計經驗,總結了應急照明設計中的重點,難點。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中有不妥之處希望大家給與指正,我將不盛感激!
參考文獻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201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J 16-2008
關鍵詞:建筑物;消防;應急照明;設計
中圖分類號:TU998.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消防應急照明主要是指事故應急照明、應急出口標志及指示燈,是火災發生導致正常照明因故熄滅的非正常情況下,供暫時繼續工作、引導被困人員疏散或展開滅火救援行動而設置的照明,是建筑消防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稍為不善,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件。從大量的火災案例來看,由于應急照明缺位而造成人民生
命財產損失增多的情況很多,這就要求我們對建筑應急照明設計的重要性有新的認識。
1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的組成及作用
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一般由三大功能部分組成: 一是消防應急工作照明燈組成的消防工作照明功能系統, 為滅火及救援人員而設置, 一般設置在發電配電房、消防泵房、消防中心、通訊中心等重要場所, 其應急工作時間應不低于90min; 二是由消防應急疏散照明燈組成的消防疏散照度功能系統, 供人員疏散時提供必須的照度而設置, 一般設置于大型寫字間、衛生間、公共走道及豎向樓梯間, 其應急工作時間不低于90min, 照度不低于0. 5lx; 三是由低位消防應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及其它標志型式(例如光致發光型標志牌)組成的應急疏散標識功能系統, 為人員疏散提供明確的引導方向及途徑, 一般安裝于商場、影院等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場所的公共走道及豎向樓梯中, 通常位于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 其應急工作時間不低于90min, 標志燈主標界面表面亮度不低于15cd/m2。
2 消防應急照明存在的問題
消防應急照明在應用領域存在諸多問題,從法律法規、監督機制、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的角度進行分析,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2.1消防監督機制不完善
消防監督機制不能有效地改善應急照明的存在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①產品質量監督不完善。自2002 年取消了消防產品備案制度至今,我國仍未完善消防產品的監督機制,供消防監督人員查詢的消防產品完整目錄尚未出臺,網上查詢也不完善,出現了廠家忽視產品質量、減少生產程序、降低生產成本、競相低價銷售的無序競爭現象,導致了市場上應急照明產品質量低劣;②監督檢查不到位。部分防火監督員對消防應急照明的行業標準理解不深,對規范貫徹執行不嚴格,在圖紙審核、工程驗收、監督檢查中不能發現和指正問題,導致了應急照明普遍存在的問題,得不到糾正。
2.2應急照明線路敷設不符合規范要求
在建筑工程消防檢查和驗收中常常發現消防應急燈具的線路采用明敷時未設任何防火措施,有的即使采取了規定的防火保護措施,也對引入燈具的軟管、接線盒、接線頭不能有效保護,甚至在外部;不能嚴格按照燈具的使用說明和控制方式接線,甚至將消防應急燈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開關后的普通照明燈具線上。這些不規范的線路敷設方式在公共場所的裝修改造工程中較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極其惡劣的。
2.3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不符合要求
設置應急照明的場所普遍存在下列問題:一是采用民用應急照明燈具代替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在大量設置了民用應急燈具的場所不設置消防應急照明;民用應急燈具不具備火災條件下的正常使用功能,其防護等級低于IP20級(保護罩材料為非燃燒材料或氧指數在32以上的難燃燒材料),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嚴禁將普通民用應急燈具替代消防應急照明設備。二是通道上疏散指示標志燈設在靠近頂棚的部位、拐角處不設置指示標志、指示方向與安全出口的方向不一致等。三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災情況下仍需工作的地方應急照明達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四是自帶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工作時間達不到要求,連續工作時間往往達不到30min。另外自帶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轉換至應急工作電源時,部分產品光通量低于光源在額定電壓光通量的70%。五是應急燈具的選用不符合實際建筑物特點,在防火監督檢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建筑采用自帶電源型獨立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對那些人員密集、疏散距離大、疏散通道較多、拐彎多、環境復雜的大型建筑是很不合理的,不僅費用高,而且檢
查維護很不方便,不能集中管理。
2.4 設計、施工滯后
由于設計、施工單位未能充分重視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在建筑消防設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未能對消防應急照明進行總體規劃和通盤考慮,或者邊設計邊施工,直至工程末期,甚至到驗收階段,才著手整改增設應急照明設施。此時,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控制方式、產品型號等已無從選擇,不能采用轉換迅速、低成本、低維護、長期安全可靠的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獨立控制型等穩定性好的消防應急照明,而只能采用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應急照明(內置蓄電池,穩定性差,運行管理及維護要求高、使用壽命低)。這種滯后的認識理念,被動的產品選型,給應急照明后天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患。
2.5 維護保養及使用不當
消防監督檢查中,我們經常發現消防應急照明設施的完好率差強人意,表現為應急照明的圖形與文字殘缺、無過充電、過放電保護裝置、應急初始轉換光通量低于正常光通量70% 、
燈具或蓄電池損壞、器材附件損耗等,這與使用單位長期違規使用,不能堅持定期維護保養應急照明系統有直接關系。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居安忘危,對應急照明系統的使用常識、要求和維修保養知識缺乏必要的了解,隨意移動應急照明設施,器材“超期服役”或頻繁充放電、斷開應急電源或充電電源等,致使應急照明設施及其零部件提前達到使用壽命,在關鍵時刻失去效果或形同虛設。
3、充分發揮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作用的對策
3.1監督指導合理選型
消防應急照明種類繁多,按應急供電形式分為:自帶電源型、集中電源型、子母電源型;按用途分為:標志燈、照明燈、照明標志燈;按其功能分為:單功能、多功能;按工作方式分為:持續型、非持續型;按應急電源實現方式分為:獨立控制型、集中控制型、子母控制型;按安裝高度和使用方式分為:高位安裝型、低位安裝型、高低位復合安裝型;按應急供電和控制方式分為(國際分類方式):自帶電源獨立控制型、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集中電源獨立控制型、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子母電源獨立控制型、子母電源集中控制型、子母電源子母控制型。需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的場所,消防部門應指導使用單位根據場所的性質、規模、經營狀況、供配電條件等進行合理選型,這樣在提高應急照明系統的效能和穩定性的同時,能大大節約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理選型首先要確定備用電源(應急電源),即在消防專用供電回路、柴油發電機組和蓄電池三種類型中擇其一種;其次要確定備用電源的實現方式和接線方式,可以集中供電,也可以分散獨立供電;最后確定安裝形式。各種類型的應急照明在應急時間、照度、適用范圍等方面都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
3.2正確解決消防應急照明的控制開關
日常監督管理中我們經常發現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因節能的需要設置了控制開關,但因為配電線路接線錯誤,系統不能處于完好的工作狀態,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3.3嚴格按照規范敷設應急照明線路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主要規范對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配電線路的防護做了具體要求,消防應急燈布置量多面廣,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管線交錯縱橫,且絕大多數設置在吊頂上方,若在火災狀態下管線斷裂、燈具破碎,極易造成電氣線路短路、漏電或產生較大的故障電流。采用集中供電的應急照明對線路的要求更高,因為此類應急照明的供電是從配電盤干線接引,只要干線的某一處損壞或燈具短路,就會導致整根線路上的應急照明全部損壞。因此,應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應急燈具》的規定要求,加強對消防應急燈具和配電線路的防護:嚴格選購、使用國家標準產品和阻燃銅芯電纜,做好配電線路的防火保護,暗敷時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保護層厚度不小于3cm,明敷時穿金屬管,對燈具的軟管、接線盒、接線頭均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3.4將光致型發光標識牌作為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輔助設施
當發生火災后正常照明中斷,必須確保疏散照明同步啟亮,并最低保證疏散走道地面水平照度不低于0. 5lx,在人員密集場所內地面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 0lx,在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 0lx,以確??只胖械娜藛T迅速安全地逃生。在提供疏散照度的同時,尚必須有明確標識引導人員迅速走向出口,在一定的必要疏散照度下,無論有煙或無煙,這些標志都必須迅速引起人的視覺注意,引導人的逃生行為,顯然要做到這些,應急標志燈必須由消防應急標志燈來擔當,而不能僅用光致發光型標志牌。光致發光型標志牌僅對火災后期,對匍匐逃生前進時有積極作用,光致型發光標志燈無法取代消防應急標志燈的作用,僅能作為消防應急標志燈的輔助標志。
4結束語
應急照明系統在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在實際建筑工程中,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規模大小、復雜程度、建筑內停留和流動人員的多少、建筑物內的生產和使用特點、火災危險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應急電源的設置情況等等,綜合考慮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選擇出最優的應急照明電源,并科學設置,合理安裝以及后期維護,以利于發生事故時人員能夠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確保人員安全。
參考文獻
[1] 北京照明學會照明設計專業委員會.照明設計手冊[M]. 北京: 中國電力出版社, 2006.
關鍵詞:火災應急照明,使用場所,轉換時間 , 線路敷設 , 選擇
Abstract: the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from the function is divided into standby lighting, escape lighting two types, this paper on the above two kinds of lighting use place and installation, power supply mode, the conversion time and routes for laying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building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ojec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choose the type of emergency lighting.
Keywords: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use place, the conversion time, the line installation, the choice
中圖分類號:S77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火災應急照明的分類
備用照明
備用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消防作業及救援人員繼續工作的照明。《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表13.8.6規定:消防控制室、電話總機房、配電室、發電站、水泵房、風機房備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連續供電時間≥180min;屋頂消防救護用直升機停機坪、避難層備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連續供電時間≥60min;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備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要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2 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術用房;
3 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
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認和使用的的照明。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0.5lx(人防≥5lx),走道疏散間距應≤20m(人防≤15m),一般連續供電時間≥30min。《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第13.8.4條規定:疏散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燈具設置安全出口的頂部,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0m以下的墻面、柱上或地面上,且間距不應大于20m。當廳室面積較大,必須裝設在頂棚上時,燈具應明裝,且距地不宜大于2.5 m。過低對安全不利,也不便遠處看清;過高則在火災時煙霧可能避光線而看不見。因為在火災初期,疏散走道及疏散樓梯間等部位煙霧比較少或沒有,而疏散人員較為集中擁擠,地面上或墻壁1.0 m以下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擋,疏散指示作用很小,而頂棚上的疏散照明作用顯著;火災中后期,產生大量的煙霧上升,頂棚上的疏散照明往往被遮擋而失去作用,這時疏散人員較少,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照明開始發揮主要作用。因此設計疏散照明時,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疏散照明和頂棚上的疏散照明要兼顧考慮,不能只設置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疏散照明,而不設置頂棚上的疏散照明,也不能只設置頂棚上的疏散照明,而不設置地面上或墻壁1.0m以下疏散照明。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疏散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層公共建筑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宴會廳、會議廳、候車(機)廳、營業廳、辦公大廳和避難層(間)等場所;
3 建筑面積超過1500㎡的展廳、營業廳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廳等場所;
4 人員密集且超過300㎡的地下建筑和面積超過200㎡的演播廳等;
5 高層居住建筑疏散樓梯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對于1~5款所述場所,除應設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應在各個安全出口處和疏散走道,分別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標志,但二類高層居住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可不設疏散指示標志。
2 火災應急照明的電源
來自電力網與正常電源分開的電源
由兩路獨立電源引來的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繼續工作,這種形式在大中城市、大中型工廠等,往往比較容易取得這種電源。一般說,公共建筑、廠房內,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具有電網備用應急電源時,首先利用它作為應急照明電源。反之,專門為應急照明而設置,則不經濟合理。所以設計時,應統一安排電力設備和應急照明的電源和應急電源,以求經濟合理。對于繼續維持生產的備用照明,消防水泵房的備用照明,應與生產電力設備、消防泵使用同一備用電源,一般取自電網。
來自柴油發電機組的電源
電源中斷后,應急發電機組投入運行需要較長時間。經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起動時間約為15s,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第13.8.5條柴油發電機組的電源不能滿足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的供電轉換時間的要求。因此必須通過和蓄電池組合作為火災應急照明。
來自蓄電池組的電源
蓄電池可分為燈內自帶蓄電池、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燈內蓄電池為傳統應急照明方式,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小,能適應各類應急照明。缺點是投資大、容量小、持續時間較短、壽命短、維護量大管理不便,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重要的地下建筑,有時和其它應急電源配合使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如小型旅館,取得電網備用電源較困難時,用蓄電池較為合算。
EPS是一種集中或分區集中設置的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應急切換時間0.1~0.25s,應急供電時間一般為60、90、120min三種規格。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比較,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方便;存在的問題是線路需要防火處理及集中蓄電池組需要考慮安裝空間及防火隔離。
組合電源
同時由以上兩種以至三種以上的電源組合供電方式,由于以上幾種電源可靠性程度、轉換時間、持續時間、供電能力各有所長,所以在實際工程中只選擇一種應急電源有時難以滿足要求。這就有必要選擇組合電源來滿足可靠性高、轉換快、持續時間長、供電容量大的要求。當然可靠性更高,投資就更大,一般只在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中采用。一般說,設置幾種電源是根據該建筑的生產和消防電力設施要求確定的,專為應急照明設置并不太多。
3 火災應急照明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
1 備用照明≤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
2 疏散照明≤5s。
4 火災應急照明線路敷設應注意哪些問題
1 應急照明線路:包括配電干線和支線,與正常照明線路不得共管共槽敷設。自帶蓄電池燈具的支線除外。
2 應急照明配電箱應與正常照明配電箱分開設置,自帶蓄電池燈具的配電箱除外,并設在無火災危險場所。
3 特級與一級建筑的應急照明主干線宜采用礦物絕緣電纜及阻燃耐火型電纜,應急照明支線宜采用阻燃耐火型電線和電纜。
4 火災應急照明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當暗敷時應敷設在保護層大于30mm的非燃燒體內,明敷時在保護管外壁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如在金屬管上涂丙烯酸乳膠防火涂料,采用絕緣和護套為非延燃性材料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豎井內。
5 應急照明應按防火分區劃分,不得跨越防火分區。
5 結束語
由以上討論和例子可以得出如下幾點淺見:
1明確建筑類型,以便確定應急照明類型、安裝方式、備用電源選擇、主備電源之間轉換時間等。
2 注意選用合理、經濟、高效、可靠的主備電源組合。
3 應急照明線路敷設根據不同的場所,應該滿足哪些要求,要嚴格執行相關法規。
參考文獻
1王金元,洪元頤,溫伯銀等.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195-198.
【關鍵詞】建筑物;消防電氣;應急照明;照明設計;分析
在建筑物發生火災時,為了保證建筑物內全部人員的安全撤出、救災人員有效撲救火災,火災應急照明體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建筑物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緊接著電源中斷,應急照明對人員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對主要的生產、工作的不斷運行或必須的操作處置,都有主要的作用。本文將消防應急照明設計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設計方案,以此促進了設計的發展。
一、應急照明的轉換時間與持續工作時間
1、平常電源中斷,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的轉換時間要求。(1)疏散照明,不要大于15S。這是要把適應應急發電機自起動條件考慮進去,假如應用其它應急電源,要爭取更短。(2)安全照明,不能大于0.5S。由于牽涉到人身安全更為直接,要求相對高一點,應急電源只可以應用電網線路自動轉換或蓄電池。(3)備用照明,不要大于15S。對于有爆炸危險的生產地方等,要重視工藝生產特點,依需要確定更短時間;對于商場的收款臺之類地方,為避免搶竊,不能大于1.5S。
2、由應急電源供電時,應急照明持續時間要求。(1)疏散照明,不能小于30min。主要要思考發生火災或其它災害時,人員疏散、在建筑物內找尋人員、救援等需要的時間。對于超高層建筑、范圍特大的多層建筑、大型醫院等,要思考更長持續時間,像45min、60min、90min。(2)安全照明與備用照明,應視生產、工藝特點和持續時間長短確定。尤其主要的公共建筑、通訊中心、廣播臺、電視臺、發電和配變電中心、交通樞紐等地方,要長時間繼續工作。
二、應急燈具的設置要求
1、在正常電源停電后,消防應急燈具要可以在15s 內還原正常照明,接連供電時間不能小于30min;對于疏散走道不可以低于0.5Lx 的地面水平照度,人員密集地點內不可以低于1.0Lx 的地面水平照度,樓梯間內不可以低于5.0Lx 的地面水平照度。
2、消防應急燈具要吻合國家規范《消防應急燈具》要求,禁止選用應急照明燈具與普通照明燈具取代消防應急燈具。
3、大空間與樓道內除安置應急照明燈具外,還要安置消防應急燈具,其高度要掌控在2.5m 以內。
4、在樓梯間內或疏散走道上要設疏散指示標志燈和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因為這2 種燈具在照度、供電時間上都不一樣,不可以互相取代,只取其之一。
5、消防應急燈具不要安置燈具電源插頭,其電源線要和外部的充電的電源線直接連接。
6、使用雙電源自動切換掌控箱供電時,消防應急燈具要使用不帶蓄電池的燈具。因為應急照明電源是經過雙電源自動切換掌控箱供應的,當平常電源失點電時,備用電源將自動切換加入,所以現實加載于消防應急燈具的外電仍然存在,只是換了另一路電源而己。所以如果選用自帶蓄電池的消防應急燈具將不能自動點亮。
7、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與消防應急照明燈都是消防應急燈。因為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數目較少,可使用二引線消防應急燈,設計成常亮式;消防應急照明燈要使用三引線消防應急燈,由就地開關與聯動控制模塊兩地掌控。產生火災時,不管就地掌控開關處于什么狀態,都能由消防聯動控制體系經過控制線接通消防應急燈具的電源,這樣不但滿足消防標準要求,并且節約電能。
三、應急照明的設計要點
1、供電電源
(1)作為應急照明的電源類別:1)來自電力網和正常電源分開的線路。2)應急發電機組。3)集中設置的、分區設置的、應急燈內自帶的蓄電池組3 種方式是蓄電池組。4)同時具備上面3 類電源中的2 種以至3 種的組合。
(2)應急發電機組的特征與使用。電源斷電后,應急發電機組需要較長的投入運行時間。通常處于后備狀態的機組,停電時自起動時間約需15S,所以只能作為疏散照明與備用照明的應急電源。而不可以獨立用于安全照明。專為應急照明設置的發電機組,經常是不經濟的,也不適當。
(3)蓄電池組的特征與和使用??煽啃愿?,迅速轉換,可以適應每類應急照明這些是蓄電池的特點。不足是小容量,較短的持續時間,常常需要維護檢驗,在主要的公共建筑、主要的地下建筑,有時與別的應急電源一起應用;在小型公共建筑,像小型旅館,獲得電網備用電源較艱難時,用蓄電池較為劃算。
2、控制形式
(1)應急照明作為一般照明應用時,應該有獨立的控制開關,而且控制開關面板要和普通照明面板有分別,或者使用帶指示燈型。
(2)應急照明燈的點亮狀態要全天24 h 都點亮?;馂陌l生時燈也要一直是點亮的,這樣才不能影響人員疏散。
(3)應急照明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并且要與一般照明一起應用,但是專門的應急照明配電箱供電是應急照明需要使用的。
3、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1)GB50016-2006 建筑照明設計規范中規定“應急照明要使用能迅速點燃的光源”。像:節能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等,而裝飾燈具中通常選用的金屬鹵化物燈和鈉燈都是不可以達到快速點燃結果的。急照明燈具尚要帶有玻璃或其他難燃材料的保護罩,這是為了確?;馂臅r規定的供電時間內不至因燈具損壞而失去照明的作用。
(2)一種稀土材料制成的蓄光型標志牌就是光致型發光標識牌。現在技術水準下,其受日光或日光燈類光源照射10h 以上后,表面可達到3cd/m2~5cd/m2 的最高亮度,但這亮度只可以維續幾分鐘便衰減至毫坎德拉級,并維續數小時。在四周環境很暗的條件下,還能夠顯示其圖形標志,但依然不可以“主動”吸引眼睛的注意力了。
4、應急照明的安裝形式。國內有關的照明設計規范與室內照明指南都有規定,備用照明的照度不可以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假如在大型超市的應急照明設計,每條光帶的事故照明理當實1/5,一般照明理當是4/5,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應用,事故疏散和安全出口處的照明理當占5%左右。應急照明理當由雙電源自動切換供電,事故疏散與誘導指示照明解決由雙電源供電之外,還理當在燈具內配置鎘鎳電池作為一種應急電源。
5、應急照明的線路敷設。當應急照明體系只使用自帶備用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時,對其供電線路沒有特殊需要,但是,對于其他方式的應急照明體系,依據各標準和規范的需求,應急照明配電要使用上面所說的專用供電系統配線。其他,還要使用下面防火辦法:當使用暗敷設在不燃燒體構造內,且保護層厚度要大于或等于3cm;當使用明敷設時,要使用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涂涂防火涂料保護;當使用絕緣與護套為不延燃材料的電纜時,金屬管保護可不穿,但依然要敷設在電纜井內。
四、結語
綜上所述,建筑中應急照明的作用至關重要,在實際建筑工程中,應根據建筑物的層數、復雜程度、火災危險程度及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等,綜合考慮,選擇出最優的應急照明電源,并科學設置,合理安裝以及后期維護。
【參考文獻】
關鍵詞:應急照明;單獨回路;保護罩;人流疏散
中圖分類號:TD6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應急照明的定義
1.1《建筑照明設計規范》(GB50034-2004)中第2.0.18~2.0.21條中給出了應急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的定義:
應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電源失效而啟用的照明。應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
疏散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疏散通道被有效的辨認和使用的照明。
安全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照明。例如危險作業中的照明。
備用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確保正?;顒永^續進行的照明。
2.應急照明的配電系統設計
2.1應急照明的供電方式
我們在應急照明配電系統的設計時,通常采用以下2供電種方式:1、獨立供電式。該系統采用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市電被切斷后,燈具自帶的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該系統的特點是可將應急燈具直接接入正常照明供電系統,可以方便的增減燈具、并不受線路故障影響。因其設計施工簡單而被廣泛采用, 多應用于中小型場所; 2、集中電源供電方式。該系統中應急燈具不帶蓄電池,市電被切斷后,由集中EPS 應急電源供電或市電同柴油發電機組雙回路供電。
這里筆者就要提到,關于市電同柴油發電機組雙回路供電,在GB 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第6.3.1.1條中規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及系統各組成部分應滿足本以下要求)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應不大于5秒;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0.25秒。而在《地下建筑照明設計標準》(CECS45-92)的第5.3.5.2 條規定:正常電源故障后應急照明投入的轉換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應大于 15s,商場營業廳等人員集中場所不應大于 5s;
(2)安全照明不應大于 0.5s;
(3)備用照明不應大于 15s,的持續工作時間不應少于 30min,與消防有關的房間其備用照明的持續時間不應少于 120min。
另,08版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13.8.6條也是要求轉換時間不大于5秒。
雖然《建筑照明設計規范》 在 第7.2.2條也中也規定應急發電機組,可作為應急照明電源。但是要達到5秒的轉換時間,恐怕靠發電機組難以實現。
現在國內的設計中,用發電機作為消防應急燈具的備用電源的例子比比皆是,且施工圖審查時大多也都對此沒有異議,這就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在這里,筆者還是建議選用EPS供電或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來保證轉換時間,以避免與規范發生沖突。
2.2應急照明采用單獨回路供電。
很多設計人員常常將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具和普通照明燈具混在同一回路中。我們看規范,《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10.7.7條: 備用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時使用時,其配電線路及控制開關應分開裝設
備用照明僅在事故情況下使用時,則當正常照明因故斷電,備用照明應自動投入工作?!督ㄖO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10.1.3條: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因此,應急照明應當采用單獨供電回路,特別是當涉及到電氣消防聯動時,將更要將應急照明和普通照明分開回路供電。另要注意《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 16-2008)中第13.9.15條: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同一分支回路供電,當建筑物內設有消防控制室時,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控制。
3.應急照明的燈具選用
3.1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消防要求
筆者在未注意到這個問題之前,常常用市電和發電機雙回路給普通熒光燈供電作為應急照明。但在近期一個工程消防驗收時,某市消防局說應急燈具不符合要求!趕緊查規范,果然《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第13.8.5條規定:應急照明燈具應設玻璃或其它非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普通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非燃燒材料,若設計中未加說明,圖例又與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違反了規范。特別是熒光燈,我查詢了很多廠家資料,大多數廠家提供的應急熒光燈都是不帶保護罩的,這里特別提醒同行們注意!
火災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指示的光源還必須能夠瞬間點亮,例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還要注意,使用熒光燈為光源的消防應急燈具不應將啟輝器接入應急回路。
4.應急照明的設置
4.1汽車庫的疏散指示標志設計原則
現在我們設計的地下車庫通常面積都很大,宛如一個地下迷宮,而且出口多,防火分區多,防火卷簾也多。我們的設計師自己走下自己設計的車庫時,都難免常常暈頭轉向。所以,在發生火災時,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是否合理顯得尤為重要。
地下車庫中的疏散照明設計,常會有設計人員爭論疏散指示照明應該按照汽車疏散方向還是人流疏散方向來設置。
我們看《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97)第6.0.1 條: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建筑設計上有個很重要的設計思想:人車分流,火災時,主要用以解決人員的疏散逃生。再看《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中第13.8.1條:火災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備用照明為供工作人員繼續工作或供疏散人員的環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為提供人員疏散的路線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標志所需的照明。
可見,疏散指示照明應該按照人流疏散的方向來設置。同時筆者認為: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以防止人車混流。
4.2備用照明燈具的設置原則
備用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同時應注意規范還另有設置位置的要求:舊版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附錄C.3.7條規定:“疏散照明位置的確定,尚應滿足可容易找尋在疏散路線上的所有手動報警器、呼叫通訊裝置和滅火設備等設施”。但新版已經對該條規定有所改變,JGJ 16-2008第13.8.6條規定“備用照明燈具位置的確定,尚應滿足容易找尋在疏散路線上的所有手動報警器、呼叫通信裝置和滅火設備等設施?!?/p>
備用照明的照度要求必須按照《建筑照明設計標準》5.4.2規定:備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規定外,不低于該場所一般照度的10%。同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煙風機房、發電機房、配電室、電話總機房、中央監控室等重要機房的照度,要求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
5.結束語
我國現行規范所中與火災應急照明相關的名詞、術語、標準尚未統一?;馂膽闭彰魇且豁椫匾墓こ蹋仨氈苊芸紤]。筆者希望國家能早日出臺一部專門的規范,更好地指導火災應急照明設計工作。
參考文獻:
[1] 王金元、洪元頤、溫伯銀等.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JGJ 16-2008 [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 趙建平、張紹綱、李景色等.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3] 經建生、倪照鵬、馬恒等.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
[4] 彭明元、施佐康、張耀要等. 《地下建筑照明設計標準》CECS45:92[S].北京: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