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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我國企業集團稅務管理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應當加強創新,采取積極的措施,努力提高企業集團稅務管理水平,促進企業集團的良好健康發展。
(一)努力提高企業集團稅收籌劃能力
通過提高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能力,可以有效降低企業集團的稅負水平。具體說來,企業集團應當努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企業集團要真正重視稅收籌劃工作,設立專門的機構來承擔稅收籌劃的工作,同時要注意加強與相關稅務部門的溝通,獲取準確的有效信息,并注意加強對外的咨詢,做好稅務的籌劃工作;其次,企業集團要通過一定的宣傳和教育手段使管理層的人員樹立稅收籌劃的意識,在企業集團的投資、融資以及生產和經營的過程中多征詢稅務部門的意見;最后,企業集團在努力提高企業集團稅收籌劃能力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積極加強稅務的籌劃,提高企業集團的整體經濟效益,減少稅務風險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
目前,我國企業集團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著許多的稅務風險,而且大部分的稅務風險是由于投資、采購、銷售以及生產等環節的決策和經營沒有深入考慮稅務問題而引起的,為此我們一定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3]。首先,企業集團的領導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管控工作,親自督促并參與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其次,企業集團要通過精挑細選來組建一支強大額稅務風險管控隊伍,保證每一名隊員都能夠對企業集團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稅務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評估和應對;最后,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過程中要注意其內容的全面性,將企業集團的采購、生產、銷售以及并購重組等多項業務內容全面包含在內,同時還要注意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稅務管理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稅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使他們能主動配合和參與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的建設。
(三)加強稅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為了提高企業集團稅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我們必須要采取積極的措施加強稅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具體來說就是要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將企業集團稅務管理的相關理念、方法、制度以及具體流程進行總結和提升,努力建立健全企業集團的稅務信息系統。首先,將企業集團的一切基礎稅務信息全部納入到稅務信息系統中來,實現稅務情況的多維度統計和分析。其次,企業集團要建立一個科學的納稅指標評估體系,通過這個體系可以迅速地計算和評估相關子企業業和子部門的負稅率和納稅情況。最后,要努力構建一個稅收政策的咨詢服務平臺,為企業集團內部提供稅收政策的咨詢服務,并向基層的企業和員工及時相關的稅收刊物,同時向員工及時有關稅收的最新的法律法規,這樣可以提高整個企業集團的稅務管理意識和稅務管理能力。
二、結語
本文以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理論為基礎,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對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了分析,并對完善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出了建議,以指導集團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有效的控制稅務風險。
本文首先對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了概述,分別對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目標及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然后在此基礎上,基于 A 報業集團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分別從稅務風險控制環境、各主營業務活動中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信息與溝通、以及稅務風險監控與反饋五個方面,對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現狀進行了分析,指出了 A 報業集團當前存在的稅務風險;最后,對完善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出了建議:建立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管理機構、將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納入績效考評機制中、建立健全稅務培訓機制以完善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控制環境,準確識別 A 報業集團在各主營業務活動中的主要稅務風險點,健全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完善 A 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信息與溝通機制,以及建立 A 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匯報與監控機制。
關鍵詞: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
第 1 章 緒 論。
1.1 選題背景與意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以及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及時、準確地識別和控制風險已成為企業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之一,在我國稅收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對于企業的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所謂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指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或少繳納了稅款,遭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甚至面臨刑事處罰的懲處,不僅導致企業利益受損,而且對企業聲譽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對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導致企業沒有充分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應該主動采取措施,進行稅務風險管理,明確企業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和步驟,以及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方法與技術,這樣才能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報業集團由于受到“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響,其內部控制存在許多不完善和不科學的地方,尤其是在稅務風險控制方面,一方面,大部分報業集團均未設立獨立的稅務部門來專門處理涉稅事項,集團員工的稅務風險意識薄弱,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理側重于事后核算,導致集團由于對涉稅事項處理不當面臨稅務機關查處的風險;另一方面,國務院2009年頒布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將文化產業提升為國家的戰略性產業,其重點推進的文化產業中的出版發行、印刷、廣告等活動均屬于報業集團的主要經營業務活動[1],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變動比較頻繁,導致集團由于不了解相關優惠政策承受了較重的稅收負擔。本文以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理論和A報業集團的實際經營情況為基礎,嘗試從稅務風險控制環境、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信息與溝通、以及稅務風險監控與反饋這五方面對A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A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建議,指導集團更科學合理的控制稅務風險,亦為完善其他企業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供參考。
1.2 國內外文獻綜述。
1.2.1 國外文獻綜述。
在 2002 年連續發生“安然”、“世界通訊”等財務欺詐事件,出于對大公司及事務所信用的擔憂,美國頒布了《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法案》或《SOX 法案》)。該草案首次強調了企業風險管理的全面要求,尤其是404 法案,要求企業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對當時很多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產生了巨大的挑戰。盡管當時很多企業意識到稅務風險這個問題,但是對其有清晰理解的并不多,而實施稅務風險管理的企業就更少了。企業稅務風險的研究真正興起于 2003 年美國 COSO 頒布《企業風險管理》草案的之后。
澳大利亞學者Michael Carmody(2003)認為,稅務風險是一種不確定性,它來自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動,會計核算制度發生變化等,由于這些因素是企業無法掌握和控制的,因此,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實際上是對內部原因的掌控,即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從而合法納稅,并規避稅務執法機關的檢查以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他的這個觀點與國內的稅收籌劃定義相類似[2].
Donald T. Nicolaisen(2003)認為,稅務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內部財務活動的合理安排,使自身獲得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3].
Tom Neubig(2004)認為,企業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就應該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相關投資活動進行系統科學的審查,通過對涉稅事項的事前籌劃與安排,在不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情況下,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實現企業對稅務風險的有效管理[4].
Lourens, Christine M(2007)認為,提高公司內部之間的溝通是稅務風險管理的關鍵,同時,利用SOX框架,公司就可以制定一個可靠的計劃[5].
【關鍵詞】 稅務籌劃 集團 風險
稅務籌劃是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納稅主體對其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對于集團企業而言,其稅務籌劃也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集團的整體全局出發,為減小企業集團的整體稅負,實現稅后的利益最大化,增加集團的凈收益,對整個集團的投資、籌資、經營等涉稅活動進行事先的分析、籌劃,利用稅法的各項優惠政策獲得稅后利益最大化的財務謀劃活動。
企業集團是由多個分公司法人構成的,其資金規模龐大,對資源統一規劃,對子公司統一管理,因此企業集團在稅務籌劃方面相較于單個企業而言有更好的優勢。
一、影響集團稅務籌劃因素
1、政策因素
稅收籌劃主要是從稅收的政策法規出發,利用國家各項政策合理合法的進行節稅,集團的各項稅務籌劃均與國家的政策高度相關,因此,稅收法規的各項優惠政策是稅務籌劃活動進行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不同經濟活動稅法的優惠政策有所不同,并且隨著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稅收的籌劃也應發生變化。
2、企業集團的組織架構因素
企業集團的分子公司一般較多,納稅主體較為復雜,從而使各項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加。在企業表面規模擴大的同時,各個分子公司之間提供勞務以及各個分子公司各有盈虧從而增加的各項稅負,對于企業集團而言其稅務籌劃的壓力增大。因此,企業集團的各個組織架構以及集團對于企業的管理控制能力對于集團的稅務籌劃有很大的影響。
3、人員因素
企業內部從事財務工作人員對于稅法知識的了解以及應對檢查稽查問題的能力都對稅務籌劃有一定的影響。這里所指的人員包括集團稅務籌劃的制定人員以及具體各個分子公司的執行人員。
首先作為制定人員,其對于稅法等相關法規的熟悉程度以及其洞察稅法動向的相關能力直接影響到集團稅務籌劃的制定。另外,各分子公司的財務人員是執行集團稅務籌劃的主體,因此這些財務人員的執行力及重視程度也影響著稅務籌劃目標的實現。
二、企業集團稅務籌劃風險
稅務籌劃固然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是作為事先的活動,必然會存在風險,稅務籌劃的風險也就是指企業集團的稅務籌劃活動由于各種原因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付出的代價。導致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風險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政策方面的風險
(1)人員理解有誤。稅收的法規繁多,立法面也比較廣,財務人員容易對稅收政策理解有所偏差,比如說日常的稅務核算從表面看是按照規定操作的,但是由于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理解不當,造成偷稅行為而受到稅務處罰的風險。另外,對于制定整個集團稅務籌劃的人員來講,在稅法的理解上沒有做好相關的溝通或其他原因導致的理解偏頗,會導致整個集團的稅務籌劃風險。
(2)政策變化。稅收政策變化極快,有一些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稅務機關不可能與納稅企業進行溝通,并且企業集團的稅務籌劃是事先就做好的,因此稅收的法規變更信息對納稅人來講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也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籌劃造成一定的風險。
2、稅收籌劃執行方面
蓋地認為,由于未來的不確定性,導致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面臨各種風險,使稅務籌劃的收益與成本面臨不確定性。其中稅收籌劃在政策的運用方面有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況或者執行不到位導致操作的風險。另外,集團企業的經營情況會發生變化,集團企業分子公司繁雜,由于反饋不及時等情況,使集團企業不能及時調整原來的稅收籌劃政策,因此存在原稅收籌劃政策失效造成的經營方面的風險。
3、稅收籌劃的主觀性風險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為了企業的節稅獲得更大的稅后利益而制定的稅前的籌劃,這種籌劃是納稅企業的主觀判斷,主要是通過對稅收政策的認識及對稅務籌劃條件的認識所作出的主觀性的判斷。這種判斷與納稅人對稅收、會計、財務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及業務的熟悉程度有極大的關系。
4、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導致的風險
稅務籌劃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企業應當依據法律的要求和規定進行稅務籌劃。但是納稅人的稅務籌劃是一種生產經營行為,其選擇的方案與具體實施,都由納稅人決定,稅務機關不會參與其中。因此,納稅人確定的稅務籌劃方案是不是符合稅法的規定,能否帶給納稅人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取決于稅務機關對其稅務籌劃方案的認定。如果企業所選擇的方案不符合稅法等相關法律的精神,稅務機關將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是偷逃稅。如果是這樣的話,納稅人非但不會取得稅收的收益,還會擔負相應的懲罰。
三、企業集團規避籌劃風險的措施
企業集團的稅務籌劃是集團財務決策的重點之一,也是集團發揮資源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高效配置的一個重要保證。集團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服從集團的財務戰略規劃。集團在采購、生產、營銷等不同的環節都會涉及到稅務籌劃,因此企業集團應進行全面的稅務籌劃管理,規避在稅務籌劃中存在的風險。
1、保持賬務的完整性
企業集團的分子公司較多,涉及的業務也比較繁雜,因此更要保持賬務的完整性。會計賬簿、憑證等這些基礎的資料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稅務機關以此來進行征稅及稅務檢查,并且這也是取得稅收優惠政策的賬務支持。集團應該加強對賬務的統一監管,保證賬證完整,正確的處理各項賬務并足額繳納稅款,這是集團進行稅務籌劃的首要前提,也是控制稅務籌劃風險,提高效率的重要基礎。
2、認真學習并把握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對于調節經濟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在不斷地變化,而稅務的籌劃是在利用稅收的政策跟經濟的實際適應程度而不斷變化,找到企業在稅收上的利益增長點,從而取得稅后利益的最大化。這就要求企業應認真學習稅收政策,把握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這也是規避稅務籌劃風險的重要一環。
3、保持與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
集團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稅務籌劃人員對一些具體的活動很難準確把握界限,一些問題在概念的界定上也很模糊,比如稅務籌劃與避稅的區別等,并且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也有所不同,稅收執法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權。因此稅務籌劃者應該確立溝通觀念,爭取得到有關稅務機關的指導,避免將稅務籌劃的成果轉化為風險。稅務籌劃活動的最終目標是節稅,而節稅的實現要依賴稅務機關對集團企業籌劃行為的認可,只有得到認同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相關義務,才能將稅務籌劃轉化為企業的利益。
4、利用稅務降低風險
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分工也逐漸細分,各行各業的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而稅務的核心競爭力就在稅務籌劃的水平上。納稅企業的專業知識、辦稅能力、納稅成本等在納稅活動處于劣勢,信息不完全,因而不可能完全協調納稅活動和保證納稅的準確性,規避納稅風險。稅務在這方面的專業化程度遠遠高于企業自身,他們有著巨大的優勢,首先稅務機構有著較好的專業素質,籌劃水平相對來說較高,可以有效地控制籌劃風險;其次,稅務機構可以及時的向企業提供稅務方面的信息,使企業熟悉國家出臺的稅收政策,使稅收利益最大化;還有就是有利于減少企業涉稅風險,對于企業集團來說,經營活動涉及的面比較廣,各子公司的業務有所不同,會計處理方式有可能會不同于稅收制度規定的稅務處理方式,稅務可以幫助企業規范此類行為,從而避免稅收處罰,實現涉稅零風險。
5、采用適合的稅務籌劃方法
企業集團的經營活動比較復雜,涉及的環節比較多,因此在稅務籌劃的方法選擇上也要更加的謹慎,才能有效地規避風險。要全局進行考慮,否則雖然在某個環節上節稅比較多,但是集團總體是有損失的,因此要采取一體化的稅務籌劃措施。
(1)分環節的稅務籌劃。集團作為一個系統,涉及到采購、生產和銷售的各個環節,這些環節都涉及到稅務的處理,因此集團應作為一個系統分步驟地對各個環節進行稅務籌劃。
比如對于采購環節,它是企業生產經營的一個重要活動,不同的采購決策使企業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經營成本也有重要的影響。因此集團應對各個企業的采購進行籌劃。不僅僅要考慮采購的價格,要從供應商的性質、經營能力等方面全面考察,對于采購的合同、采購的方式以及發票、各項進項稅務全面考察計劃,已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2)投資、籌資過程的稅務籌劃。集團可以利用整體的優勢,進行有效的集體籌資、投資活動,這樣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籌資過程中的成本,還可以降低稅務籌劃的成本以及有效的規避風險。
比如對于籌資活動,集團可以利用其自身的資源及信譽優勢,整體對外進行籌資活動,然后再層層分貸;或者在內部解決籌資活動,比如資金的調撥、成員企業間的機器設備租賃等,有效地降低成本,規避稅務籌劃的風險。
四、結語
集團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一個系統,其稅務籌劃不能孤立地考慮納稅本身的問題,必須對各項經營活動進行統籌籌劃。本文主要是從影響企業集團稅務籌劃的因素入手,探討了稅務籌劃風險,并根據企業集團的主要資金量大、經營環節復雜等特點提出了集團規避稅務籌劃風險的主要措施。對于各個環節的具體實施方法還需進一步的細化研究,對于一些具體的實例還需進一步的探討。
【參考文獻】
[1] 尹淑平:有效控制稅務籌劃風險[J].會計之友,2010(4).
[2] 蓋地:稅務籌劃[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賈英姿:集團公司全面納稅籌劃管理[D].天津大學,2006.
(中經評論·北京)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與企業集團的日益壯大,匯總與合并納稅(以下簡稱合并納稅)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稅收管理制度。近年來,隨著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穩步推進合并納稅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趨勢已成為一個亟待明確與深入研究的重大問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納稅企業,占全國180戶合并納稅企業的50.6%,2005年匯繳企業所得稅760億元占同期入庫企業所得稅的90%左右;匯繳營業稅69.9億元,占同期營業稅總額的55.49%。由此可見合并納稅管理的重要性,同時對于研究全國的合并納稅管理也具有典型意義。為此,我們組織了臺并納稅專題調研經過深入調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并納稅對稅收管理既是挑戰也是促進
盡管合并納稅在理論上應該堅持,但在實踐中卻受到不少非議,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納稅加大了管理難度。因為合并納稅勢必形成生產、經營地與核算、申報地不一致,從而與傳統的以屬地為基礎的稅收管理模式不相適應。例如,企業集團一般是跨地區(甚至跨國)經營,涉足的行業比較廣,導致集團內各成員企業之間的情況千差萬別,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處理規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對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這就需要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管理從而對整個稅務管理資源整合、異地稅務機關的合作提出了挑戰。集團內部產權關系變動頻繁下級成員企業經常處在變動之中。其稅源變化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巨大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集團公司的經營管理方式與手段往往緊跟時代潮流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些都對傳統的稅務管理構成了很大的沖擊。同時,合并納稅并不是簡單的報表數字疊加,合并所得的確定尤其是內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納稅調整都比較復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納稅的工作量和難度。
但應該看到合并納稅對稅收管理也有促進的一面。相對于眾多分散的成員企業獨立納稅,如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合作由總機構合并納稅將有助于降低整體征管費用,使稅收征管簡化降低稅收管理的整體成本。同時集中管理可以統一政策的把握與執行減少管理中的摩擦與糾紛從而減輕稅收征管的難度。合并納稅還有利于總機構加強對成員企業的納稅監管降低整個集團的納稅風險。此外合并納稅使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減輕稅務機關反避稅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對合并納稅的管理難度還可通過設置限制條件加以緩解。一是限制合并納稅的范圍,將其限制在少數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業集團內:二是限制成員企業范圍,將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圍內,以避免對少數股東復雜的財務與稅務處理:三是實行簡易合并納稅即只對盈虧匯總,不剔除內部交易。這些正是我國目前的處理方式,盡管有違公平合并不徹底.但符合稅收征管實際情況,有利于提高合并納稅管理效率,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應予以堅持。此外,還可設置一定的準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內控機制能有效掌控成員企業核算與納稅情況,并能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企業集團才能實行合并納稅制度。
二、合并納稅管理模式要與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與水平相適應
在明確了合并納稅總體方向后,科學地選擇其管理模式至關重要。從現實情況看合并納稅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團企業核算方式與水平的影一響。因此,研究合并納稅管理必須緊扣集團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一)合并納稅管理的現實選擇是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
從國際情況看,大型集團公司實行較高層次的集中管理成為總體趨勢以高度集中的內部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呈現出管理環節上移的趨勢在全球范圍內集中調配資源。在財務管理上設立財務處理中心,借助現代計算機與網絡技術集中管理集團內所有企業和部門的賬目信息。在我國設有總、分支機構的較大型外資企業集團,集中管理的態勢也在逐步加強。其具體表現是,諾基亞、西門子等很多外資集團企業都在使用德國SAP公司設計的ERP(企業資源規劃)網絡信息系統,該系統的基礎是集成化數據庫,從集成的角度對內實現資源整合,實現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總分支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該系統引起業務流程再造的特點之一,是把決策權下放給具體負責對客戶需求做出響應的決策人員這給企業的組織結構帶來了扁平化的精簡效果-因為企業不再需要那么多的中層管理機構與人員了。另一個特點是使用共享數據庫、網絡等信息技術支持經過再造的新業務流程引入“共享服務”(share service)的概念。例如,將采購部、收貨部和應付賬款結算部之間的“公用數據”都集成到同一個數據庫里這使應付賬款結算部的管理人員大大精簡;在財務管理上由集團總部的會計部門統一負責總部、所有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的一些財務處理程序并實行財務基礎數據共享以減少成本,降低差錯率,提高效率。這兩個特點使集團公司的管理趨向于數據集中式管理,將原來按產品、地域或職能劃分的各個部門逐步融合為一個整體。
企業集團的信息集中處理與控制,不僅使合并納稅成為可能,也使合并納稅成為公司節約資源、降低稅收成本的必然要求。而從稅收管理角度看集團公司的集中管理以及現代經濟環境,特別是尖端信息技術的應用為稅務管理向更高效的專業化、行業化集中管理的轉變提供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對集團稅收的集中管理即主要通過總機構實施對集團企業的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提高稅收管理效率。事實上,目前我國對外資集團公司的總分支機構就是實行這種集中管理模式。
但就處在轉型期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而言,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集中與分散核算方式并存。在傳統計劃經濟下由于產權不清晰、信息傳遞不暢國有企業集團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主要依賴落實經營責任制實行獨立核算,其核算管理分散在各分支機構。據調查目前相當一部分國有集團企業尤其是中小型集團企業囿于傳統管理體制和昂貴的開發使用費用,還沒有應用SAP等高端ERP管理系統。一部分企業開始嘗試SAP等管理系統,但并沒有重構業務流程效果并不理想。這些集團企業實質上仍然實行分散管理方式。而一部分已經改制為現代企業的集團公司,尤其是上市(特別是在海外上市)的集團公司,在使用SAP的同時,內部管理也基本與國際規則對接在財務核算上走向集中管理模式。有鑒于此稅收管理應依據企業的不同核算方式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對于統一核算、信息集中處理程度較高、內控機制較健全的合并納稅企業應著力提升對總部系統的解讀能力,以點帶面:而對于大量處于報表匯總、分散核算管理的集團企業,實行傳統的分散管理充分依靠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管理.更加有效。
(二)合并納稅管理的方向是集中管理
隨著集成化數據信息系統的應用,越來越多的國內集團企業,包括一部分中小集團企業,已經開始順應這種趨勢。例如,2002年以來,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代表的國內銀行為實現加強上級機構監控、完善內控和統一業務操作的“三階段”目標,先后實施數據“大集中”的改革,分別引進Oracle、SAP與PeopleSoft等系統。目前,各大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郵政局都在實行減少核算級次的改革財務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級機構。鐵道部在2005年對其鐵路運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整合路局、取消分局,將傳統的鐵道部下的鐵路局--鐵路分局--站段三級管理變為鐵路局--站段兩級管理,目前已建立18個跨省區的鐵路局和3個專業運輸公司,并實行兩級管理、一級核算的體制鐵路局為一級法人單位站段為非法人單位,不進行獨立核算。中遠集團公司自2002年采用SAP財務模塊,并計劃對部分分、子公司實行財務集中,只設出納,其他財務事項都集中到總部進行。由此可見,我國集團企業正在由分散管理為主走向集中管理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目前合并納稅管理與集團企業管理核算方式的不適應性
我國目前對內資合并納稅企業的管理,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但實際上的管理權主要體現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并有越來越多地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轉移的傾向。這種單一模式是單純從稅務部門內部管理的現實需要出發.沒有考慮集團企業的管理核算方式與水平,存在著與集團企業管理模式明顯不相符合的情況。
首先.這種管理方式存在違背集團企業管理核算發展趨勢的現象給企業造成很大不便。例如中國工商銀行計財部負責人認為,現在企業都在加強統一的集團化管理,內部往來非常多。如工行北京分行存款多貸款少山東分行則貸款多存款少,需要總行調配北京的資金支援山東,一些分行的收入要通過內部計價確定,要準確核算出真正意義上的應稅收入很難由各地分別征稅會對企業管理造成不利影響。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郵政局的負責人都認為在目前推行財務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級的情況下各基層機構的營業稅還在當地繳納造成財務核算與納稅的脫節給企業帶來了困難。
其次這種模式沒有充分考慮和利用集團公司的自控機制。目前的做法僅僅從保持中央收入及扶持若干中央國有集團公司出發,沒有將企業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為準入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納稅的管理工作主要依賴稅務機關的單兵作戰,沒有很好地調動集團公司總機構主動地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合并納稅工作作用的積極性。例如部分集團公司對其納入合并納稅范圍的成員企業數量及級次關系都說不清楚以致一些不該進入范圍的企業也進行了合并納稅而一些應該合并納稅的企業卻沒有進入。一些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相當嚴密很多費用開支標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而對申報納稅則不重視,存在以公司內部規定替代稅收法規的情況。個別國有大型集團公司甚至依然延續計劃體制中的行業會計制度.內部規定繁多,自成體系與稅收法規存在沖突。
應該看到集團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對較強的管理能力適應集約化管理的發展趨勢其內控機制一般都比較健全。比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所得稅申報表和附表固化在財務報表軟件中依托軟件合并審核成員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不僅復核申報表主表及附表間的勾稽關系還能審核申報表及附表與財務報表及附注等的勾稽關系。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集團還單獨成立稅務部,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稅收指導和稅收管理有效化解稅收風險。部分已經應用ERP的企業集團,通過在一個管理平臺實現對投資、業務、財務、服務、人事的一體化管理統一標準.減少人為操作.使集團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有效地增強了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的控制能力。尤其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成熟,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和對股東負責,必然要全面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美國2002年頒布了針對上市公司的“薩班斯法案”,其中的404條款--“完善內部控制”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并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以及監督5個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要求審計師對上市公司的內控機制進行審計。這對企業的內部監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目前,我國在美上市的公司都在積極落實404條款的要求,重新梳理內部控制流程,找到控制點,做控制矩陣建立控制文檔。這必然使企業的內部控制更加規范、有效。
因此,在合并納稅管理中應充分利用企業集團的內控機制與管理能力,一方面將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為合并納稅的準入條件另一方面對總機構在合并納稅中應起的作用做出規范,并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貴任同時,加強納稅輔導充分發揮總機構的作用。
三、合并納稅管理中折射的深層次體制與機制問題
(一)收入分享體制分析
在現行體制下.既有總機構集中納稅又有成員企業就地按一定比例預繳而匯繳后的稽查收入則全額就地入庫。對其中的共享稅而言,就地入庫意味著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當地稅務機關的行為。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平時嚴格管理,成員企業就不能在當地納稅,影響了在當地入庫的稽查收入。這樣的規定成為了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誘因。
應該看到合并納稅是造成我國稅收與稅源背離現象以及地方政府和當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一個主要原因而且隨著合并納稅越來越多,這一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因此,應著力解決跨地區經營集團稅收收入的合理分享問題.改變按入庫地點來分享的簡單辦法。在這方面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有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可供我們參考借鑒。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修訂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財預[2003]452號)規定,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業經營收入、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相關地區間分配,權重分別為0.35、0.35和0.3,計算公式為:某省分配額= 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x地方分享比例x該省分配系數。但這一辦法還存在較多問題,一是列入范圍的只是部分中央企業及地方金融企業(具體名單由財政部確定),效果有限:二是權數簡單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三是分配由中央財政進行,增加了這一問題的管理層次,不利于調動各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積極性。
完善我國跨地區經營稅收收入分配體制,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逐步擴大參與稅收收入分配的范圍。對經批準實行合并納稅的母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分享范圍;對總分公司,鑒于在統一的所得稅中將以法人統一計算納稅,為簡化跨地區稅收收入分配可只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納入收入分享范圍。其次在分配權數中增加應稅所得額或應納所得稅額因素,以調動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管理的積極性。第三各地之間的稅收分配仍然放在稅收環節解決,在原則上堅持集團企業統一納稅的前提下,每年匯繳結束后由國家稅務總局召集相關的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進行清算,應返還成員企業所在地政府的稅收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退還給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算作當地稅務機關當年組織的收入并由其入當地政府金庫。第四對各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也應按上述方法進行分配。這樣處理簡單明了分配合理符合我國實際并可從根本上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促使地方政府行為的合理化。
針對匯總納稅體制目前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是取消合并納稅,全部實行屬地征管。我們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合并納稅的整體方向,是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實不足取。另一種是成員企業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預繳。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將征管方式、入庫地點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簡單做法.不盡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繳納的全部為中央收入,就地預繳除了能體現當地稅務機關所謂的“政績”外,實屬多余。第二如果以這種方式來分配各地政府應分享的收入,其準確性很低,將帶來較多的后遺癥。第三,就地預繳可能會使合并納稅管理更加復雜。例如對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所得稅額按規定應以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抵免。但到底是按100%還是按60%在當地抵免?不夠抵免時怎么辦?另夕卜由于合并的級次多,預繳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致使稅收征納成本高管理難度大。各地稅務機關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業間相互攀比。第四,全部就地預繳還需調整各地的稅收收入計劃,給今后的收入分析預測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全部就地預繳方式應當慎用即使推廣,也不應“一刀切”,而應在“三個區分”的基礎上考慮:一是區分稅收收入級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區分企業性質,只對涉及地方資源較多的集團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業實行。三是區分企業的盈利狀況,對成員企業盈虧懸殊,就地預繳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尤其是整體虧損的集團公司不宜實施,以免出現已預繳的稅款當地不退、匯繳地不讓抵的問題。就北京地區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戶合并納稅企業中有32戶為虧損企業,如實行就地預繳,既對北京國稅收入造成重大影響,也給企業現金流帶來沉重負擔。
(二)稅務稽查體制分析
當前的稅務稽查體制是,成員企業的稽查權歸屬于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這促使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出現“輕管理、重稽查”傾向,同時,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問題處理結果不一致問題。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可通過對匯總納稅申報表的分析、調查等方式,發現成員企業申報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于檢查歸屬權不清,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匯總調整的項目進行檢查后,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發現同樣問題則無法進行調整,導致常常出現“你查我也查,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并因政策口徑、檢查時間不同出現扯皮等現象。另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得地稅務機關缺乏相互協調、溝通的機制,某一成員企業被查出來的問題,其他有同類問題的成員企業卻沒被處理,導致同一問題卻有不同的結果。
不僅如此,分散稽查的模式還增加了稅企雙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企業集團內部往來越來越頻繁,統一調配資源,分支機構賬上反映的大量是計劃成本,單獨檢查比較困難。同時,各集團公司財務處理普遍上收,基層單位不再設財務部門,無法提供相應的資料,當地稅務機關看不到賬簿與記賬憑證,檢查實際上流于形式。而且,把一個集團內眾多的企業人為割裂開來,分散檢查,往往事倍功半,大大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
事實上,與企業集團傳統管理模式下依賴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與稽查不同,企業集團的現代集中統一管理系統,使在總部監控所有成員企業成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推廣以聯合稅務審計為核心的集團稅收審計。在這方面,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已邁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牽頭組織對北京一戶在全國設有7個分支機構和15個辦事處的涉外企業實施了聯合稅務審計的試點,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95.7萬元,查補稅款及滯納金合計686萬元。事實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實施對跨省市經營企業集團的聯合稅務審計,授權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權,同期開展稅務審計,可保證審計口徑和政策執行上的一致,促進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協作,形成跨區域稅源監控網絡,保證稅款及時入庫。而且,聯合稅務審計的結論比較中性,規范化的稅務審計能夠對企業業務流程、財務核算和業務管理等內控制度進行復核、測試以及動態分析r可幫助企業發現管理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也得到了企業的認可和配合。
由于聯合稅務審計費時、費力,應在科學綜合評估基礎上有選擇性地進行。對當年沒有列入聯合審計的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有權對集團企業(包括總機構與成員企業)申報納稅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檢查,并委托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實施檢查或抽查。在此基礎上,建立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機制。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庫,但要與集中匯繳的收入統一計算和分配,其檢查結論應按時報送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以便在企業集團內統一處理,并作為綜合評估的依據。
四、完善合并納稅現行具體規定的建議
(一)調整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時限
目前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年終匯算清繳申報時間是一致的,沒有考慮到匯繳的特性,使匯繳企業難以在4月底前完成申報??煽紤]將匯繳企業年度申報推遲到5月底前,或要求所屬成員企業在3月底前提前完成申報。對于多級成員企業,應分別規定申報時間。
(二)統一與完善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目前各地使用的申報表格式不統一,給合并申報帶來很大不便。同時,稅收與財務核算的差異過大稅收申報口徑與財政部下達的決算報表科目設置不一致,在填制申報表時需逐一識別對應,有的明細項目無法從決算報表直接取得數字合并申報的難度較大。此外,合并納稅申報使用通用申報表,一些有合并納稅特點的數據資料缺失給合并納稅管理帶來不便。因此,有必要出臺專門的合并納稅申報表,并統一各地申報表。
(三)提高合并納稅政策下達的及時性與準確性
總體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并納稅文件的下發一般較晚,有的在年度中間下發,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銜接也不利于稅收計劃的落實。同時,文件規定的企業信息不全面,成員企業級次不明確,地址不清晰不易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因此,應著力提高文件下發的及時性與可操作性,匯繳企業提出合并納稅的申請時間應提前至申請匯繳年度的前一年,國家稅務總局的審核批準文件應在12月31日前下發以使基層稅務機關做好次年合并納稅企業征收管理的準備工作。
(四)簡化總機構在合并納稅中擔任的角色
按現行規定,總機構既是匯繳企業,又是成員企業,以雙重身份申報所得稅,使用同一個稅務代碼,但目前的計算機征管系統不支持一個企業稅務代碼的兩次申報,只能采用手工申報方,式效率很低,易出差錯。同時,總機構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如果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進行管理,則集團統一支付的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無法在稅前扣除。因此,建議總機構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五)細化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
在合并納稅中,對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是最復雜的。但目前的規定只是“必須按規定在匯總成員企業和本級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填報匯總納稅申報表,不得簡單地按照匯總的財務報表編制匯總納稅申報表?!边@樣的規定過于抽象,缺乏指導意義。應根據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制定詳細的申報納稅調整辦法,規范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
關鍵詞:財務管理;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
房地產企業是指以盈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與服務的企業。房地產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水平與住房質量。納稅籌劃是指各類企業在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前提下,選擇最合理的納稅方案,以此來減輕企業內部的經濟壓力,提高企業整體效益的一種納稅管理手段。我國目前稅收種類繁多,納稅工作復雜。隨著我國稅收政策的改革,房地產企業面臨著巨大挑戰,因此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工作尤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能力,能夠減輕房地產企業的經濟負擔,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對促進房地產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一、納稅籌劃對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對財務管理對象的影響
財務管理對象主要是指企業的資金流動與運動。納稅籌劃對房地產財務管理對象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房地產資金流動方面。一方面,房地產企業按照國家稅法規定,通過調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或減少無形資產分攤年限,進而減少房地產企業整體利潤,從而推遲房地產企業納稅,并將納稅時間調整到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產企業通過國家所頒布的免稅、減稅等相關政策,降低房地產企業納稅成本,進而減少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動。此外,房地產企業還可以選擇不同形式計價方式,如分期支付等,減緩資金流動速度,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收入。
(二)對財務管理目標的影響
財務管理目標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評價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房地產企業若想持續健康發展,就必須針對其自身特色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目標。房地產企業若想在現今市場經濟環境下穩步前行,就應采取相應措施,降低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各類成本支出,如稅收成本等。納稅籌劃能夠實現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其作為一種規劃手段,主要是圍繞房地產企業管理目標而展開的,納稅籌劃的優劣直接關系著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目標能否實現。當前房地產企業正處于巨大壓力之下,其內部壓力并不低于外界壓力。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進行財務管理時,應注重納稅籌劃的積極意義,深入挖掘納稅籌劃的特點,兼顧企業發展的長久利益,制定符合企業自身特色及財務管理目標的納稅籌劃方案,進而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三)對財務管理內容的影響
財務管理內容與納稅籌劃之間是相互交叉關系。現階段我國財務管理主要分為資產融入、投資、經營及收益四個環節。納稅籌劃貫穿于這四個環節之中。首先,在房地產企業融資階段,應充分考慮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及稅收法律調整范圍,合理地制定納稅籌劃方案,進而為房地產企業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奠定基礎。其次,投資作為房地產企業的關鍵環節,關系著房地產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成功的房地產投資能夠促進房地產企業健康平穩的發展,失敗的房地產投資能夠引發房地產企業破產等不良后果。納稅籌劃在房地產企業投資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不僅能夠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納稅成本,同時也能優化房地產企業資金配置,控制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向,進而提高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因此,房地產企業在投資前,應做好納稅籌劃工作,充分了解國家各項稅收政策,確定投資規模,進而實現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投資目標。再次,在房地產企業經營、生產、宣傳過程中,應詳細地計算每一個環節的開銷,融入納稅籌劃思想,進而選擇更合理的生產經營、宣傳模式。
二、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投資活動納稅籌劃方法
(一)延遲納稅
房地產企業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時間獲取貨幣,而遵循國家法規規定的延遲納稅,則會使房地產企業將所要繳納的稅款金額,優先使用到企業日常生產、生活及服務之中。房地產企業在此期間不需要支付高額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產企業資金流通壓力,從而擴大了房地產企業經濟效益,提高了房地產企業綜合競爭力。
(二)利用優惠政策
我國為鼓勵房地產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例如:房地產企業在進行不動產銷售過程中,增值稅金額計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費用、房屋拆遷等費用。此外,針對房地產企業經營而言,可以利用我國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節能產業等有利的增值稅稅收政策,拓展自身業務。
(三)利用稅率臨界點
現階段,我國采取累進稅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國家會設置相應的稅收臨界點。房地產企業可充分利用該臨界點,當其稅率明顯低于該臨界點時,房地產企業整體稅負壓力減輕,有利于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動,提高房地產企業整體經濟效益。當稅率明顯高于臨界點時,企業將負擔高額稅負,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稅負壓力。因此,房地產企業應利用稅收臨界點,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
(四)分解銷售價格
土地增值稅作為房地產企業納稅的主要部分,其稅率與房地產企業所得的增值稅成正相關。因此,房地產企業可采取分解銷售價格的方式,將房屋銷售與裝修分開,從而降低了房地產企業增值額,減少房地產企業所要承擔的土地增值稅。
三、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我們以某發展集團為例,結合該發展集團實際情況,闡述現階段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承包項目性質并未明確
不同的業務模式、結算方式所涉及的納稅方式和納稅種類均不同,就該發展集團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項目。目前,集團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還是“自營工程”性質并不明確。通常情況下,“代建”和“自營工程”存在增值稅差異,不明確的項目性質致使集團無法及時地處理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安置房項目增值稅繳納存在問題
深入分析該集團現階段采用的安置房項目繳納增值稅模式,可明顯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該集團收到的超面積補差,通常按照5%繳納增值稅款,但在“營改增”后安置房項目的等面積部分并未申報增值稅,通常是在稅務局核算土地增值稅時進行補繳。與安置房交付增值稅的時間相比,稅務局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間相對滯后。此時,集團再補繳增值稅會產生大量的稅收滯納金,便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企業納稅信用,增加了企業納稅負擔。
(三)納稅籌劃發票管理存在問題
目前,該發展集團在納稅籌劃發票管理中,并沒有明確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存在不同的增值稅發票要求。其所采用的發票主要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一步對發票進行了認證。同時,也并未區分新老項目所使用的增值稅計稅方法,所有項目均使用同樣的計稅方法和專用發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發展集團增值稅負擔。
(四)企業稅務風險意識有待加強
就目前現狀,該發展集團領導層、管理層、各部門負責人均能意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也具備一定的稅務風險意識。但在稅務風險發生原因、企業內部潛在的稅務風險事件等方面關注度仍有待加強。同時,企業內部各級員工并沒有意識到稅務風險與自身的關聯,往往認為稅務風險與其無關,并未意識到稅務風險的危害性。此外,該發展集團內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監督評價機制,無法對稅務風險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避免,嚴重增加了集團內部稅務風險負擔。此外,該集團在稅務籌劃管理過程中,并沒有建立專門的稅務籌劃部門,稅務籌劃工作通常由財務人員完成,身兼數職的財務人員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中往往會出現紕漏。同時,集團內部負責納稅籌劃的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仍有待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應持續進行。最后,集團內部對納稅籌劃的培訓工作開展較少,致使許多工作人員無法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往往會出現錯誤,影響了集團信譽等級。
四、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措施研究
(一)明確企業承包項目性質,加快處理增值稅進項稅額
首先應明確該發展集團所承接的政府項目,是“代建”還是“自營工程”性質。按照國家稅法上規定的“代建”應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一是該發展集團作為受委托方,其在開展立項等相關手續時應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義進行辦理;二是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間不可私自進行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應簽訂“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發展集團在項目建設時不應墊付資金,不應以本發展集團名義辦理工程結算,但該發展集團在工程結算中主要是以集團名義開展工作。由此可見,該發展集團并不符合國家稅法“代建”規定第四條。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承包項目性質,該發展集團應展開相應工作。該發展集團應與稅務機關展開溝通,明確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項目性質,并以項目性質為基礎,進一步開展納稅工作。若稅務機關明確集團受政府委托的項目為“自營工程”性質,此時集團應將已認定的進項稅額進行區分,明確進項稅額的歸屬問題。若進項稅額歸屬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項目,則應對其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若進項稅額歸屬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項目,應按照自營項目增值稅繳納處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將企業受政府委托的項目認定為“自營項目”,則會出現增加增值稅稅額的可能,在開展增值稅繳納之前,企業內部負責納稅的財務人員應與相關領導、相關部門商議后再做決定。自營工程增值稅繳納方法為,集團將收到的政府結算金額作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項目應遵循增值稅計算公式:項目取得收入/1.09×9%-項目進項稅。
(二)安置房項目采用政府回購模式
為避免由安置房項目增值稅繳納問題而引起的集團稅務風險問題,集團應進一步明確安置房項目增值稅繳納模式,降低企業稅務風險。因此,該發展集團安置房項目納稅方式可選取政府回購模式,在增值稅計算上,政府回購模式為政府確定回購價格從而進行增值稅計算,在土地增值稅計算上,政府除確定稅后價格外,還具有確定收入等作用。若該企業在開發房地產的過程中將政府回購全部用于拆遷戶安置,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從而減輕企業稅負壓力。
(三)加強對納稅籌劃發票的管理
發票是在商品銷售、購買過程中,企業經營活動的開具和收取,是我國稅務部門管理的收付款憑證。由于國有房地產企業與常規房地產企業性質有所不同,國有房地產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其發票管理應在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行調整。針對該集團納稅籌劃發票管理存在問題,集團應進一步明確簡易計稅、一般計稅對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為切入點,進一步加強納稅籌劃發票管理。增值稅改革后,老項目與新項目增值稅計稅方式有所不同,老項目計稅方式可依舊采取簡易計稅,即無需認證進項稅,同時不用抵扣進項增值稅。而新項目則應使用一般計稅,即企業在成本支出時應盡量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減輕企業增值稅負擔。同時,集團內部增值稅發票應指派專人進行保管,且每個月末均應對發票進行判斷,確保發票上的數額與財務賬本上所記錄的數額相一致,應明確所有稅務發票均應妥善保管,為集團今后的稅務抵扣工作提供真實、可靠依據。
(四)提高企業稅務風險意識
增強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意識,能夠降低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事件發生概率。首先,房地產企業領導、高層人員應強化稅務風險意識,定期組織各級各類人員學習稅務風險知識,使稅務風險意識深入人心。深入探討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潛在的稅務風險,明確稅務風險意識的重要性,讓房地產企業各級員工認識到稅務風險的危害性。其次,集團中負責稅務的人員,應在納稅籌劃前了解國家稅務優惠政策,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了解稅務機關行政標準為納稅籌劃做充足準備。最后,集團應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監督評價體制,全面監控房地產企業內部涉稅業務,參照行業內部納稅指標,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稅務風險管理目標。通過多媒體、計算機技術對稅務風險進行評估,制定相應的稅務風險應對辦法。同時,應將稅務管理落實到集團內部的各個方面,根據事先了解的國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嚴格監督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情況,預防稅務風險事件,事后應總結納稅籌劃方案實施經驗,提升納稅籌劃能力,進而保障房地產企業可持續發展。此外,集團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稅務管理部門,指派專業人士從事稅務管理,提高稅務管理專業性。同時,加大稅務管理人員招聘力度廣納賢才,招聘專業性強、稅收管理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針對集團內現有的財務人員、納稅籌劃人員應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積極學習國家最新的納稅政策,增強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素養,確保納稅籌劃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地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實現納稅籌劃工作與集團實際經營發展相結合。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稅。主要是指納稅主體采用不違法手段,進而獲取避稅籌劃。此行為雖不違法,但也不應提倡。近年來國家對避稅行為進行嚴厲管控,避免該現象發生。二是節稅。是指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所頒布的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納稅,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提倡的納稅籌劃手段之一。三是規避稅收陷阱。主要是指納稅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要陷入稅收條款中所被誤認為的稅收陷阱,從而加重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四是稅收轉嫁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主體通過對其所銷售的商品進行價格調整,從而將稅收轉嫁給他人承擔,進而減輕企業稅負壓力。五是涉稅零風險。主要是指納稅主體在進行申報稅務時,不會出現任何違法行為及納稅風險事件,通過該手段,納稅主體能夠巧妙地避免納稅風險事件發生,進而減輕企業經濟壓力。
五、結語
總而言之,在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下,基于財務管理的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只有選擇正確的納稅籌劃手段,才能合理地規劃房地產企業資金流動去向,減輕稅務為房地產企業帶來的經濟負擔,保證房地產企業能夠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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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范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征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稅建筑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征管人員在征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一、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稅務新規
財稅【2009】5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規定企業重組業務的稅務處理有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方式,作為企業重組業務的重要形式,股權收購也根據條件的不同適用以上兩種稅務處理。
(一)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具體如下: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具體如下: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兩種稅務處理的根本區別就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即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被收購企業股東在交易完成時暫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被收購企業股東要在交易完成時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有股權轉讓所得則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條件 由于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顯著稅負效應,國家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有嚴格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由上可知,股權收購的所得稅籌劃就是在股權收購時構建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使企業股權收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而要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求,75%的股權收購比例和85%的股權支付比例是關鍵。
二、上市公司重組業務案例分析
A集團擁有的B上市公司,主要從事造紙制造和生產業務,A同時控股天山、大地、江南和華北四家非上市造紙企業。由于A集團擁有的B上市公司和四家非上市造紙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問題,A集團決定通過B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將四家造紙企業的相關資產和業務注入B上市公司,以解決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
(一)交易標的情況 A集團擁有的四家造紙企業股權比例如表1所示。
雖然A集團控股四家造紙企業,由于四家造紙企業其他股東戰略目標的差異, 天山和華北企業的其他股東同意和A集團一起將所持股份置入B上市公司,而大地和江南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參與B公司的定向增發。即B公司發行股份購買的是所有天山和華北股東持有的股權,以及大地和江南A集團持有的股權。
經過分析和論證,B公司確定的資產折股定向增發方案為:B公司以10元/股的價格發行1億股普通股股票收購四家企業參與交易的股權,具體情況見表2。
本次定向增發完成后,A集團持有的B公司股份由4000萬股增加至11630萬股,所占總股本比例相應由40%上升到58.15%,不僅實現了所持造紙資產證券化,消除了同業競爭,也實現了絕對控股,并為進一步資本運作奠定了基礎。B上市公司因本次定向增發,總股本由1億股增加到2億股,造紙生產能力大幅提升,市場占有顯著增強,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二)涉稅問題分析 對于上述股權收購行為,比照相關稅務規定發現:A集團轉讓所持企業股權行為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不是所持的每家企業股權轉讓都適用。
B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的方式購買天山、大地、江南和華北四家非上市造紙企業股權,沒有非股權支付,符合關于“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B上市公司收購天山和華北兩家企業100%的股權,收購大地企業60%的股權和江南企業70%的股權,按照關于“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規定,A集團轉讓天山和華北兩家企業股權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A集團包括天山和華北兩家企業的其他股東獲得B上市公司發行的6200萬股股票(其中A集團3830萬股,其他股東2370萬股)計稅基礎,以該部分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該部分股票的計稅基礎為A集團和其他股東持有天山、華北兩家企業的原賬面成本27000萬元,該轉讓過程中的增值部分35000萬元暫時不繳企業所得稅。
由于B上市公司只收購了A集團持有大地60%股權和江南70%股權,上述股權比例均達不到75%的股權收購比例要求,A集團對大地和江南企業股權轉讓行為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只能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要求,確認股權轉讓所得12000萬元,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萬元。
三、上市公司重組稅收特點分析及稅務籌劃
如果從天山、大地、江南、華北四家企業單獨交易的角度看,因每家企業股權轉讓的比例不同而適用了不同的稅務處理。但縱觀此次股權交易,明顯是A集團所持企業股權包交易行為,應該作為標的整體判斷分析。
(一)重組稅收特點 具體有:
(1)交易目的分析。本次增發是A集團適應證券市場監管要求,主動履行承諾采取的重大措施,有利于規范大股東行為,消除同業競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利于B上市公司實行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發揮經營管理的協同效應,形成規模經濟,提升企業價值,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因此本次定向增發是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并得到了相關部門的認可和大力支持。本次交易始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沒有以重組的名義,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利潤、轉移資產或利用其他企業虧損沖減本企業應稅所得等避稅行為。
(2)交易支付對價分析。在收購四家企業標的資產過程中,B上市公司以新發股份作為支付對價,交易沒有產生現金流出。且B上市公司繼續持有四家企業的相關股權,持續企業經營行為,發生變化的只是四家造紙企業由A集團直接控股變為間接控股,具有企業重組免稅交易要求的權益繼承性特點。
(3)交易標的分析。本次交易同時完成對四家企業的股權收購,交易評估也是以整體收購完成后的整體經營績效為基本假設的,不是以單一企業為交易對象,因此,交易標的為四家企業相關股權組成的股權包。根據重組交易“稅收中性”原則,即不論企業重組與否,均應享有相同的稅收待遇,不應因為重組而有差異,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重組交易,稅收待遇應該一致。
(4)經營的持續性分析。本次交易結束后,B上市公司對四家企業實行統一管理,繼續原有的生產經營活動。A集團等原有股東因本次交易而持有的B公司股票,要根據相關證券法規規定,至少有12個月的鎖定期,短期內均無法出售。
(二)重組交易稅收籌劃 A集團轉讓大地和江南企業股權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僅僅是因為股權轉讓比例不符合75%的規定,而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本次股權收購交易可以視為股權包交易,如果僅以單一企業被收購股權占該企業全部股權的比例分別計算,必然造成因收購比例的差異,同一交易性質下稅收待遇的不同,有悖于“稅收中性”原則。況且稅法的相關規定主要針對單個企業股權的交易行為,對于類似本案例股權包交易的股權比例和比例的計算均沒有規定。
因此,本次交易收購的股權比例計算可以采用加權計算,即以被收購股權占目標企業全部股權的比例為基數,以被收購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被收購股權組成的股權包公允價值的比例為權重,計算股權收購比例。以此為基礎,股權包收購加權比例為86.9%(具體見下表),遠高于75%的股權收購比例規定,A集團轉讓所持企業股份行為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相應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支出3000萬元。
綜合上述分析,還需要對以下幾個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對于日益頻繁的股權交易行為而言,75%的股權收購比例相對較高,限制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范圍,不利于兼并重組行為的發展,如果股權收購標的是上市公司股權,該矛盾會更加突出,建議稅法針對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和股權包交易出臺具體可行的規定。
第二,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需要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否則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可以在業務完成當年免交企業所得稅,但業務增值產生的所得稅不是永遠被免除,而是在被收購方將持有的收購方股權轉讓時一并計算繳納。如本例中,A集團轉讓大地60%股權實現增值6000萬元,相應獲得1700萬股B上市公司股權,假定A集團三年后以15元/股的價格將該部分股份出售則又實現增值8500萬元。如果A集團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適用于一般性稅務處理,則A集團應在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完成年度繳納1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在1700萬股B上市公司股權出售年度繳納2125萬元企業所得稅。而如果A集團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A集團在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完成年度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要在1700萬股B上市公司股權出售年度繳納3625萬元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企業而言不是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而是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產出了時間價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