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6 17:45:4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稅務局管理體制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痹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
(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二是重構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必須突破現有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按稅種設內設機構的管理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和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管理原則。我認為三個方面:(一)必須成立正式的專家型智庫機構,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美國大企業和國際稅務局一線管理人員主要由檢查審計人員和專家組成,前者構成了各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后者由行業專家、財產價值評估師、國際稅收檢查員、技術顧問和問題專家組成,其中行業專家又包括計算機審計專家、經濟分析師、工程師、雇用稅專家、金融產品專家。我們要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實施真正意義的上專家管稅。而且必須強調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庫機構如專家技術局,有正式的人員編制和工作人員,是專職人員,而非兼職人員。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成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包括武漢市、十堰市、襄陽市、隨州市部分工作人員,由于行業工作小組是一個非正式機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工作人員以兼職身份參與其中,沒有工作積極性,崗位上的事務又相當多,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徒有形式。事實證明,邁不出機構改革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機構的專家型的智庫機構,稅務風險管理模式難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內熱外冷和上熱下冷的尷尬局面。(二)必須實施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不僅要實現行業集中管理,也要實現總部集中管理。借鑒美國“行業+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將行業范圍內的業務進行集中,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比如成立汽車行業管理局、鋼鐵行業管理局、石油石化行業管理局、煙草行業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層級,實施重點管理和直屬管理,打破現有管理層級和管理資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構建總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區或總部財務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電信和湖北人壽實現省級財務集中管理,沃爾瑪已經實現了在深圳總部集中財務核算。這些企業的分支機構均為報賬制單位,相當于生產車間,不具備獨立財務核算資質。在這種情況下,抓好總部的管理非常關鍵,企業在這方面的要求也很強烈,湖北人壽、湖北電信、沃爾瑪湖北公司、華潤蘇果超市公司等相繼提出實行稅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國稅局對省內良品鋪子飲食有限公司實施集中管理,分支機構增值稅按照銷售比例進行分攤,這是大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向。
三是重構大企業涉稅服務理念。主要是: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钡@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椤m椈?、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可見在此,“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椤?/p>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5】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抖愂照鞴芊ā返?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稅務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與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
2、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常可以查閱納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榉志重撠煷笮推髽I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四、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闄C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椴块T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稅務替察查處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察權。
近5年來,市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共審理重大稅務案件37件,占市局稽查局同期案發數的10.6%。通過審理共變更稽查部門擬處理意見17件,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案件3件。通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制度,納稅人共補稅款2,688萬元(其中,企業所得稅651萬元),交罰款233萬元。從實踐情況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在以下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保證了國家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通過重大案件審理,糾正了基層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一些錯誤和偏差,確保了國家統一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
(二)強化了執法監督。在重大案件審理中,法規部門(審委會辦公室)和有關業務部門在案件審理環節介入,通過事中監督,進一步深化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增強了執法責任感,提升了執法水平。
(三)優化了納稅服務。在重大案件審理中,審委會辦公室堅持嚴把“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堅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則,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和合理權益,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滿意度和美譽度得到提升。例如,在審理一起案件時,稽查部門以納稅人批量銷售給關聯企業的價格低于銷售給非關聯散戶的價格為由,依據征管法第36條予以調整征稅,經審理認為,納稅人大批量售價低于小額零星售價符合營業常規,而稽查部門又沒有納稅人銷售給非關聯企業的批量售價作比較參考,據此,市局審委會辦公室認為該案證據不足,退回稽查部門補證。
(四)規范了執法行為。通過重大案件審理,就有關問題加強與稽查部門、稅源管理部門交換意見,對一些典型性問題,審委會辦公室通過向稅源管理部門發出稅收執法建議書,切實解決了一些執法上的問題,進一步規范了執法行為。
(五)降低了稅收執法風險。在案件審理中,審委會辦公室十分關注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對于一些納稅人與稅務部門爭議較大,且政策缺乏明文規定的,本著“法不禁止即自由”、“疑案從無”的原則,作出了有利于納稅人的意見和決定,有效防范了稅收執法風險。
(六)推進了重大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市局重大案件的審理和定性均實現了集體審理。即使是在初審環節,也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案卷傳遞給各成員進行初審,由各成員單位提出初審意見,然后再集中大家的意見,提出審委會辦公室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召開審委會進行集體會審,由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成員單位共同對案件進行廣泛深入的討論,認真貫徹落實了集體審理的案審原則,既保證了審理意見和結論的合法、公正,又推進了重大行政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關于功能定位
根據《辦法》第1條規定,重大稅務案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督”。該功能定位并不全面準確,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確有監督功能,但還應當有規范執法、為納稅人服務和防范執法風險的功能。此外,通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還可以發現一些制度問題,通過政策執行反饋制度反饋上級機關,因此,還應當有為領導層決策服務的功能,建議《辦法》修訂時增加這些功能。
(二)關于制度出臺形式
《辦法》的內容涉及執法主體、案件審理程序、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還涉及與相關法律和政策的銜接問題。如果僅以國稅發的紅頭文件形式出臺,存在潛在的稅收執法風險。理由是,根據“合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于法院審案僅僅是“參考”,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拘束力,因此,稅務局以《辦法》為依據介入稽查案件審理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可能帶來一定的訴訟風險。建議《辦法》以部門規章(即以總局令)形式出臺為妥。
(三)關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原則
《辦法》第4條規定,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但隨著依法行政的深入推進,“合理行政”原則已日益重要,因此,建議在《辦法》修訂時加入“合理”原則。
(四)關于作出決定的主體
《辦法》規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后,要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行。本規定的優點在于貫徹了“權責統一”原則,即稅務局審理的案件要由稅務局承擔責任,應對復議和訴訟等行政執法爭議。但該規定涉嫌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如果稅務局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可能與征管法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相抵觸。因此,從控制執法風險角度,建議由上級稅務局審理后,對上述案件交由稽查部門作出決定并執行。
(五)關于重大案件的確立標準
《辦法》規定,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主要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面4個因素來確定。同時,《辦法》規定,按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審理的案件達不到上年案發數10%的,須下調標準。在審理實踐中,該標準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年度間重大案件審理任務不均衡。實踐中可能會存在某一年度審案數量過多、而另一年度審案數量過少的情況。二是“上年案發數”難以準確界定。三是“一刀切”的審理比例(10%)欠科學,而下調標準則會影響行政效率。在經濟稅源發達地區,由于稽查查辦案件多,10%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任務會顯得相當繁重,變相導致稅務局有關部門成為下屬稽查局的“第二審理部門”;而在經濟稅源欠發達地區,稽查辦案少,按10%的標準,一年只審理2-3個案件,重大案件審理制度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另外,完全沒有必要為了硬性達到10%而下調標準,將稽查局辦理的簡單案件交由市局審委會審理,使簡單案件審理程序復雜化,影響行政效率,浪費行政資源。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將“上年案發數”改為“上年案件調查終結數”,提高操作性。將10%的固定比例改為彈性幅度比例,例如,規定為5%-10%。
(六)關于組織架構和決策體制
第一,組織架構不明確?!掇k法》只規定審委會成員由稅務局領導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但是“稅務局領導”是指所有的局領導還是部分局領導、有關部門是哪些部門均不明確。省局規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省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法規、稽查工作的局領導擔任。第二,審委會成員單位(指有關部門)的職責不清。容易導致淡化責任、把審委會辦公室移交的案件當成“額外負擔”等問題。第三,案件審理的決策體制不明確。《辦法》規定,審理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論。這個審理結論是如何形成的,是按合議制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作出?并無明文規定,實踐中容易形成不同的做法和模式。對于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建議《辦法》在修訂時予以進一步細化明確。關于第三個問題,筆者認為,合議制對于發揮集體智慧,推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確保程序和實體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稅務案件審理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從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來看,又應當采取行政首長負責制,即審委會主任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具有最終決定權。借鑒法院審案模式,《辦法》修訂時可以考慮采取合議制。
(七)關于案件審理的程序
1.關于補充調查問題?!掇k法》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以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這一規定不明確之處有三:一是補充調查的次數問題,一個案件最多允許補充調查幾次不明確;二是補充調查的時間問題,即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補充調查完畢不明確,反復補充調查無疑會影響行政效率,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三是經退回補充調查仍無法定案,是由稽查局處理還是由審委會根據“疑案從無”的原則直接處理?建議《辦法》修訂時對以上問題予以明確。 轉貼于 2.關于執行監督問題?!掇k法》規定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行。但《辦法》未規定稽查執行部門向市局審委會反饋案件執行情況,而審委會審理的案件,其執行情況是至關重要的,關系到行政執行力、上級機關決策效果和稅收法治環境的公平公正,如果對此缺乏必要的監督,本制度的實施效果定會大打折扣。故此,建議《辦法》引入稽查部門對重大案件執行情況要向稅務局進行反饋的機制。
3.關于案件材料的送發問題?!掇k法》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審理委員會審理前3天,將有關案件材料送發審理委員會成員。這里的“有關材料”過于籠統,如果有關材料是全部案件材料,則在目前征管軟件未全面推進電子檔案前提下,案卷復印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建議將“有關材料”進一步明確,在目前條件下,可進一步細化規定為稅務稽查報告、審理工作底稿、稽查局審委會記錄、主要證據清單和證明對象即可。
4.關于審理時限。《辦法》規定,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0天。對于重大稅務案件,40天的審理時間規定過短,建議延長為3個月。對于特別重大、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建議規定經審委會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可再繼續延長制度。
5.關于回避問題。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有關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因此,建議對重大稅務案件實施行政處罰等時,規定相應的回避制度。
(八)關于案件審理方式
《辦法》將案件審理形式局限于書面審理,這種方式不太全面。重大案件審理大多屬于案情復雜的案件,書面審理一般是就案審案,就材料審材料,審理人員對案情缺乏深入調查了解,可能造成審理工作偏差,影響案件審理質量。建議《辦法》在修訂時引入實地調查和聽證審理機制,以提高案審質量。
(九)關于案件審理制度的政策依據
《辦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一,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重大案件審理工作實際上也應當歸屬于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劃分范疇。第二,根據新《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46條第3款:案情復雜的,稽查局應當集體審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由此,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并不是稽查工作規程下的子規程,而是對稽查工作規程的作出的特殊規定。綜上,建議重大案件審理的政策依據還應當至少包括《征管法實施細則》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十)關于超期作出決定滯納金的加收
根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75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實踐中,重大案件審理存在普遍超過40天的審理期限的情況,因重大案件涉及稅款金額通常較大,如果稅務機關予以加收滯納金,那么滯納金金額將會很大,對此納稅人反響強烈,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細則解釋為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對此,建議予以解釋或者進一步予以明確。
(十一)關于審委會辦公室的初審權限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審委會辦公室如判定稽查移送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擬處理意見適當的,就不需要報審委會進行集體審理。審委會辦公室的這項初審權限過大,如不正確行使,會存在較大的制度真空。建議修訂《辦法》時,將審委會辦公室的初審權與其他成員單位進行合理分擔,強制規定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審理過程中必須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共同進行。
(十二)關于重大案件審理案例庫的建立
重大案件審理的結果不僅僅會影響其審理的某一個案件,同時也往往會在一定的范圍內起到同類案件的示范效應。建議建立重大案件案例機制,使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以保證處理、處罰決定的公平公正。
幾十年來,稅收管理員管戶的模式一直居于主導地位,其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沒有本質改變。進入21世紀,伴隨大企業稅收管理問題日益突出,國家稅務總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探索推進大企業專業化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1.設立專職機構,初步構建組織框架2008年,稅務總局成立了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從2009年開始,多數省級稅務局相繼成立大企業管理處(或與其他職能部門合署辦公),部分市級稅務局成立大企業科或大企業局。
2.明確管理對象,工作針對性提高2009年,45家企業集團被稅務總局確定為定點聯系企業,其2013年實現稅收占全國稅收收入的21%左右。各地大企業管理部門自行設定標準,選擇大企業作為管理對象。
3.嘗試新管理模式,專業化分工初步形成目前,大企業稅收管理主要采取兩種模式:一種是有限職能模式,即在不改變日常屬地管理、不改變稅款歸屬和入庫級次的前提下,大企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風險管理和個性化服務;另一種是全職能模式,即大企業管理部門負責除稅務稽查以外的全部稅務管理事項。
4.開展個性化服務和稅收風險管理,大企業稅法遵從不斷改善大企業管理部門加強與企業的溝通,積極處理大企業涉稅訴求;創新稅收遵從協議、事先裁定等服務產品。從2009年開始,大企業管理部門對45家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進行評估。2012年—2013年,分別對石油石化、煙草、銀行、電力行業的4戶定點聯系企業開展全流程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成效明顯,稅務機關發現并及時消除了涉稅風險,增加了稅收收入,同時幫助企業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
5.致力制度建設,初步搭建業務框架近年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等制度陸續出臺,使大企業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當前大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6年來,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逐步深入,但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制度建設、征管資源配備、信息化建設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1.大企業稅法遵從意識仍需強化,稅法遵從水平參差不齊從風險管理實踐發現,有些大企業稅法遵從認識存在偏差,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存在漏洞,需進一步提高稅法遵從能力。
2.組織建設亟待加強,尚未形成穩定、成熟的管理體系我國大企業稅收管理目前主要采取屬地日常管理結合跨層級風險管理的模式,大量工作沉淀在基層。大企業管理機構未實現扁平化,仍然采取直線職能管理。稅務總局對省級及以下大企業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沒有明確規定,少數省(市)未成立大企業管理部門。大企業標準不統一,各省管理對象范圍不一致。管理力量薄弱,缺乏稅務審計、計算機等專業人才,工作開展難度大。部門職責不清晰,與其他職能部門業務重疊。
3.業務建設亟待完善,尚未形成全面、系統的業務體系一是個性化服務理念先進但制度欠缺,操作性不強,服務產品較少。二是缺乏系統的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制度,以固化風險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稅務審計等風險應對手段,缺少法律賦權,沒有工作規程。三是沒有建立全面的分行業大企業稅收管理模型和管理指南。
4.稅法確定性和統一性未能滿足大企業需求,個性化服務水平亟待提升稅務機關對稅法確定性重視不夠,各地對稅收政策理解和執行不統一,政策適用缺乏透明度和確定性。相同業務,不同區域的稅務機關政策執行存在差異,使跨區經營的大企業陷于兩難境地。
5.信息化建設亟待改進,尚未形成堅實的涉稅信息支撐體系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對稱依然是制約稅務管理的瓶頸。稅務機關掌握信息類別單一,主要是企業申報數據和稅務管理數據,第三方信息嚴重缺失。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受納稅人遵從意愿、遵從能力限制,數據質量受稅務人員操作和維護水平影響有待提升。稅務機關單一功能軟件較多,重開發輕整合,存在信息孤島。數據分析、應用不深入,缺乏智能化的技術工具。
三、完善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的路徑
實施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是系統工程,當前應從優化頂層設計入手,圍繞機構設置與職責劃分、核心業務構建、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深入推進。
1.健全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組織體系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規模重構組織架構和管理體系,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1)統一大企業標準。綜合考慮納稅規模、集團化管理、特殊行業、跨境投資經營等指標確定稅收管理上的大企業。大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公布大企業名單,對列明企業實施管理。
(2)縮短管理鏈條,實現機構扁平化。稅務總局大企業管理司在目前6個處室的基礎上,增設大企業數據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全國大企業的數據。各省級稅務局成立大企業管理局,內設若干行業管理科。市級及以下稅務局可以不設專職大企業管理機構。
(3)確定管理模式,明確工作職責。筆者認為采取有限職能模式,更符合我國國情和財政管理體制。各省大企業管理局實現稅源管理實體化,承擔列明企業的稅源監控、風險管理和個性化服務。
2.完善大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業務體系當前,我國大企業管理部門需要從以下方面加快業務建設。一是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夯實制度基礎。我國應修訂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稅務審計、納稅評估等風險管理手段。盡快制定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辦法、稅務審計工作規程和反避稅工作規程,明確工作流程和方法。二是分行業精細化管理,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全面整理各行業稅收管理經驗,建立行業稅收管理模型,制定分行業的大企業稅收管理指南;歸集行業稅收風險點,建立行業稅收風險特征庫;深入分析稅收風險特征和成因,設定行業稅收風險識別指標。
3.構建大企業個性化服務體系找準個性化服務定位,完善相關制度,明確服務內涵,做到服務措施具體化,服務流程標準化。創新服務產品,開展申報前協議、事先裁定等服務產品的試點工作,成熟后迅速在全國推行。科學設定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測試指標,開展內控調查測試,幫助企業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
4.優化大企業稅收管理信息體系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我國應建立包括企業數據管理平臺、風險管理系統以及智能化稅務審計軟件等在內的信息管理體系。
(1)加強第三方信息采集與應用,構建有力信息支撐。全面獲取大企業涉稅信息,離不開全社會的支持,有必要從法律上規定單位和個人負有提供納稅人涉稅信息的義務。國務院組織建設企業數據管理平臺,形成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各相關單位定期上傳企業信息,政府各部門依職責獲取信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2)開發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系統和智能化稅務審計軟件。在系統中灌裝行業稅收風險評估模型,定期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評估。增強稅務審計軟件智能識別疑點的功能,提高審計效率。
(3)強化數據管理,提高數據質量。加強數據庫和網絡安全管理,防止數據泄露和丟失。強化軟件操作培訓和績效考核,減少錯誤數據。完善綜合稅收征管軟件和報稅軟件的審核、校驗功能,提高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關鍵詞】 誠信納稅 信用缺失 制度保證
誠信納稅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稅收信用。稅收信用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表現和反映征納雙方相互之間信任程度的標的,是由規矩、誠實、合作的征納行為組成的一種稅收道德規范。
誠信納稅和誠信征稅二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只有做到征納雙方共同努力,和諧社會的誠信納稅才具現實可能性。
一、誠信納稅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誠信納稅的現狀
(1)誠信納稅現狀不容樂觀
由于歷史緣故,我國國民的納稅意識淡薄,誠信納稅行為還未能形成社會風尚。不少納稅人把偷逃稅款作為增收的途徑之一,千方百計鉆稅收法律制度的空子,籠絡各方關系進行稅收違法犯罪。從稅收實踐來看,以往我國每年都開展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大量偷稅、逃稅、騙稅等不誠信納稅的案子被查出。深圳市國稅局課題組曾對深圳市稅收違法納稅人戶數、查處偷稅情況等進行分析,深圳市國稅局共檢查戶數12757戶,有問題戶數6848戶,占檢查面的53. 7%;而有問題戶數占整個稅務登記戶數的5%。在每兩個被檢查的納稅戶中,就有一戶有問題,稅收違法普遍存在。而從偷稅方面看,深圳市國稅局共查處偷稅4412戶,占稅務登記戶數的3%;補稅、罰款、滯納金合計達5億多元,占整體組織稅收收入的1%。我國誠信納稅狀況確實不容樂觀。
(2)在誠信征稅狀況上,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等
征稅方“透明作業”、“對等披露”不夠,在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中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損失;有的稅務人員收人情稅、執人情法、辦人情案,故意少征稅款,人為地造成稅收收入的流失,把自己手中掌握的稅收執法權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有些干部曲解稅收法規,擅自印發涉稅文件;有的違規擅自減、緩、免;有的厚此薄彼,重大輕??;甚至還有個別害群之馬與造假偷稅者合謀違法犯罪。近年查處曝光的數起觸目驚心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大案,幾乎無一不與稅務機關內部的“家賊”有關。凡此種種,皆是職業操守缺失、不誠信征稅釀成的。
2、不誠信納稅的原因分析
(1)轉型時期的信用普遍缺失
自然經濟狀態下,商品經濟很不發達,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基本上就表現為自然人之間的交換,這樣的交易具有重復博弈性。一個經濟人為了追求長遠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會恪守誠信,否則在下次交易時就很可能遭受別人的報復。在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后,人們的交易途徑獲得了極度的擴大,原先的重復交易可能就變成了有限次的甚至是一次性的交易。這時,不再懼怕后續報復的“理性”經濟人就有了欺騙的動機和條件。如果信息在社會上的流通不通暢、法制又不健全,對這種欺騙行為沒能給予相應的懲罰,不誠信帶來的超額收益就足以誘惑欺騙者重施故伎。
(2)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傳導機制
我國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是不誠信者能頻頻得逞的客觀基礎。一方面,信用信息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缺乏規范的信息和收集渠道,政府和一些專業機構掌握的可以公開的企業、個人信息沒有合法開放,使得信息需求者無法獲得所需的信息;另一方面,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發育較晚,行業的整體水平不高,無法為企業提供所需的信用產品。
(3)公民納稅觀念尚未普遍形成
我國長期處于小農經濟狀況,生產單位以小家庭為主,生產方式以農業生產和作坊為主,生產規模小效益差;近代,在的壓迫下未能獲得長足發展,資本經營者在人數上微乎其微;解放后,又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國有企業的“利”與“稅”往往是混在一起,這些政治經濟制度和經濟發展狀況,使我國沒有形成自愿納稅、納稅光榮的觀念。
(4)法制缺陷
我國稅收立法長期習慣由主管部門負責起草,起草人員多是搞財稅業務的,缺少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在法律法規審議中,由法律專家把關也比較欠缺,致使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經常出現條款含義模糊、操作性不強、并自相矛盾等現象。另外,立法偏重實體法的制定,對于具體程序則較為忽視,使稅務執法人員和納稅人對某項稅法如何操作上無所適從。
二、美國誠信納稅制度的經驗借鑒
美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同樣其信用經濟的發展水平也達到一定的高度,借鑒美國的誠信納稅制度,對構建我國誠信納稅機制是很有必要的。
1、縝密完備的稅法體系
美國的稅法分為三個層次,由聯邦稅法、州稅法和地方稅法組成,且相互獨立自成體系。美國聯邦憲法規定“一切征稅提案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可以提出修正案”,“國會有權征收稅收、關稅、捐稅和消費稅”。美國的稅法制定嚴謹,民主制定稅法的歷史悠久,建成了一套縝密完備的稅法體系,使得公眾很難鉆稅收法律的空子。
2、完備的納稅人信譽評價管理系統
在美國,納稅人的信用評價、信用狀況、信用能力方面有一套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核心的完整的管理法律制度。具體工作通常是通過個人社會保險號碼進行有效管理的。社會綜合信譽資料是一個歷史的全方位評價當事人經濟活動信用水平的信息記錄,它是當事人在經濟領域中所有行為信譽記錄的真實寫照。其中,能否堅持誠實納稅,是當事人綜合信譽資料中一項十分重要的信譽信息。如果當事人的納稅檔案記錄中有不良納稅行為,資信調查機構或中介機構就可以通過媒介或互聯網數據庫進行即時查詢。
3、以稅收服務為理念
美國的稅收服務不僅體現在稅收征管和人員態度上,還體現在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宣傳稅法,幫助納稅人省時節稅。美國的稅法近乎“天書”,但政府并不要求每個人都熟悉稅法。有關部門通過各種簡便的方法告訴各種類型的納稅人,如何根據自己的情況申報收入和稅收。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哈佛大學有來自美國各地和世界許多國家領取助教金和助研金的學生,他們在學校就可以得到有關應納稅的詳細資料,然后根據自己的情況填寫相應的表格,經過核實,過一段時間就可以收到退稅支票。這些稅收服務給人們稅法方面最實際的教育:首先你應該依法納稅;其次你確實依法納了稅,政府將依法減免你的稅。
4、完善的稅務體系
美國有著比較完善的完全獨立的、與國稅地稅都無隸屬關系的稅務機構,由于美國稅法較為復雜,絕大分部納稅人均委托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納稅手續,而從事這項工作的美國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和稅務師協會聚集了大批優秀律師、會計師和稅務專業人才,有著健全的自我約束機制和良好的運行機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揮著積極的中介作用。
三、構建和諧社會的誠信納稅機制
1、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信用體系
有效的做法就是建立納稅信用等級制度。落實好《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推進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1)合理確定考評標準
先由稅務總局制定一個基礎性的考核框架,再由每個地方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信譽等級評定具體辦法,從稅務管理的各個方面依法確定評定內容和標準。
(2)組織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這個環節是涉及納稅業戶經濟利益的關鍵環節,各級稅務部門在具體操作時要將考評工作置于社會各界監督之下,要求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3)落實不同等級業戶的待遇
這個環節的工作要積極爭取各級地方政府各個部門的支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嚴格的信用監督和獎懲制度。
2、完善誠信納稅的制度保證
市場經濟最重要的特征是信用和法制,我國目前急需建立信用制度,完善稅收相關制度,消除違法犯罪產生的制度誘因,有效防止稅收不誠信行為的出現。更新稅法立法理念。倡導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稅法不僅要規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賦予征稅人的權力,同時更要強調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和征稅人(政府)應承擔的義務。
規范立法程序,加大法律界人員的參與力度。與國際先進做法接軌,改變由稅收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法規的慣例,嘗試委托立法,由法律專家、律師起草法律條例,體現社會各個方面的利益需求。加強稅法草案的宣傳工作。要求就起草稅法條款的前因后果向人大代表及公眾進行宣傳,加強稅法草案的宣傳工作,以保障稅法草案在人代會上順利通過并早日實施。
3、構建誠信納稅的互動平臺
(1)建立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
我國一些地區逃稅騙稅行為盛行的關鍵因素是由于信息傳輸手段的無效。所以,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傳輸、信息披露系統:建立稅收信用數據庫。這是建立有效信息傳輸手段的基礎工作,要求稅收信用數據庫的信息必須可靠。隨時傳輸納稅人信用等級。對企業或者個人在稅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記錄時,在全國稅收征管系統(CTAIS)中自動將其劃轉為“納稅不誠信企業”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級。建立稅收信息不實企業公告制度。在稅務部門的網頁或者定期在辦稅服務廳公布不誠信納稅者,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在充分利用稅收征管信息資源的同時,建立與公檢法及工商、銀行、財政、海關、質檢、電信等有關部門的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2)優化稅收服務體系
稅務機關內要專門設立為納稅人服務的專門機構,形式可以靈活多樣,譬如稅務局里可以設置接待室,專門用于解答納稅人的疑問,推廣12366服務熱線,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導,幫助納稅人合法納稅。其次要建立完善稅務公告制度,使納稅人能夠通過各種公開的、易得的、無償的載體了解各種稅收法律和法規,使每個公民懂法、知法。
國家稅務總局要定期公布稅務行政法規,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要定期向納稅人提供有關本地區的稅收政策文件。三是要加快稅務法治化的進程,健全稅務管理體制,規范好稅務市場,使機構能夠真正本著為納稅人服務的原則展開市場競爭,充分發揮稅務聯系稅務局與社會、納稅人的橋梁紐帶作用。
(注:本文根據作者2006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收調研課題成果整理而成)
【參考文獻】
[1]全國稅務機關以“四個突破”構建納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J],稅法速遞,2005(8).
一、凡符合國家房地產市場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均按本規定申請減免稅。
二、申請減免稅應提供的資料
(一)個人銷售購買的普通住宅
1.房屋買賣協議(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證(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3.購房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4.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5.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個人銷售自建自用單門獨院的私房
1.房屋買賣協議(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2.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3.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和復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證(護照)原件和復印件;
5.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6.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銷售積壓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買賣協議(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3.工程交(竣)工驗收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二份;
4.買方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件(護照)〕;
5.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6.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銷售房改房(包括集資建房)
1.房改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2.房改資金專戶存儲的開戶銀行、帳號和相應時期銀行對帳單原件和復印件;
3.分戶收款明細表(列明買主名稱、分期收款的金額和時間);
4.買主身份證復印件;
5.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6.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級房改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2.房屋買賣協議(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驗收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二份;
6.工程結算表原件和復印件二份;
7.回收資金專戶存儲的開戶銀行、帳號和相應時期銀行對帳單原件和復印件;
8.分戶收款明細表(列明買主名稱、分期收款的金額和時間);
9.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因遺失等原因無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經市、縣地稅局稅政科(股)鑒定蓋章后,視同原件資料對待。
三、減免稅審批權限
(一)個人銷售購買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項目經省地稅局確認后,減免稅由市、縣地稅局審批,已在房地產交易場所派駐稅務機構的市、縣,經市、縣地稅局稅政科(股)審核后由派駐的稅務機構直接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二)個人銷售自建自用單門獨院的私房,減免稅由市、縣地稅局審批,已在房地產交易場所派駐稅務機構的市縣,經市、縣地稅局稅政科(股)審核后由派駐的稅務機構直接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三)銷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減免稅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省地稅局審批。
四、減免稅審批程序和要求
(一)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對報送資料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必須當場受理,并開具《減免稅申請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一次性說明原因和需要補充的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應對有關資料和表格進行核實,檢查填寫內容是否準確,有無缺漏項目,初審無誤后按稅收管理體制逐級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三)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報告后,要按照審批權限規定及時核報或審批。減免稅審批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查批準后,應制作《批準減免稅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同時抄送下級稅務機關。
(四)提高處置積壓房地產減免稅審批效率。基層稅務機關(稅務所或稅務分局)初審,市、縣和省級稅務機關核報或審批手續原則上分別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五、申訴和罰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訴:
1.納稅人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申請資料真實、完整,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且不說明正當理由的;
2.主管稅務機關因納稅人申請資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納稅人按要求補充資料后仍不受理且無正當理由的;
3.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后,超過規定時間未辦完核報或審批手續的。
納稅人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訴,應填寫《納稅人申訴呈報表》或者當面口述申訴原因和內容。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申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二)上級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訴后,經調查確屬稅務機關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誤的,應書面責令下級稅務機關改正。未受理的必須當天受理,超過時間未辦完核報手續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3個工作日內仍不上報的,上級稅務機關視為已經同意,憑《減免稅申請受理通知書》和有關資料直接辦理核報或審批手續。對在受理、核報和審批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必須調離現有工作崗位。
(三)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稅免稅的,按偷稅論處,并停止其申請減免稅的權利。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具偽證,致使納稅人騙取減稅免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六、本規定由省地方稅務局解釋。未盡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地方“九稅二費”減免稅管理的通知》(瓊地稅發〔1999〕120號)執行。
七、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
附件:
一、減免稅申請受理通知書(略)
二、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三類)(略)
三、減免稅調查審核報告(略)
(一)現實的會計信息質量反映模式與稅務審計面臨的尷尬局面
我國的會計信息化起步較晚,1987年以前還沒有通用化、商品化的會計核算軟件,大多數企業都為手工記賬,直到近年來,隨著會計電算化應用普及、快速推廣,從單項業務處理到建立較為完整的會計信息系統,從各自為政的單機操作到會計軟件網絡化的實施,才獲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果?,F階段企業的會計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為手工、半手工、自動化和網絡化模式,可謂是戰國時代,混亂不一。手工方式為傳統的記賬模式,隨著會計信息化的發展,已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半手工模式只是對企業總賬模塊簡單運用,而庫存商品模塊、固定資產等模塊用EXCLE工作表輔助替代,僅僅為了滿足報表與報稅的簡單工作。自動化模式為模塊化管理的財務系統軟件,為數不少中小企業采用。網絡化模式為ERP(企業資源計劃),此為財務軟件發展趨勢,它是從MRP(物料資源計劃)發展而來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統,它擴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應鏈管理,沖破了傳統企業邊界,從供應鏈范圍去優化企業資源,是基于網絡經濟時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統,一些頗具規模的集團公司及上市公司廣泛采用。隨著信息化普及發展,稅務審計從過去傳統意義上賬本到憑證的“逆查法”或“順查法”的稅務審計模式必將被淘汰,而會將內部控制評價方法、分析性復核法和審計抽查法等現代審計方法引用到稅務審計中來。但是在會計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時代,稅務審計方法現代化的升級并不代表會計信息質量也能同等提高對應。由于提供會計信息技術的不對稱,導致一些稅務審計方法無法實施,耗時耗力,影響稅務審計質量。
(二)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與加強稅務審計深層次服務
會計信息質量是保證稅務審計質量的基石。盡管現階段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反映的模式多種多樣,但保證各種會計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規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證稅務審計工作質量的基礎核心。會計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還要符合實質重于形式、謹慎性和及時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業收入按品種、規格分類核算,庫存商品需按品種設立數量金額賬,會計信息能夠準確核算各個品種、規格的盈虧、毛利,對企業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業應定期分析原因,報稅務備案說明。還需說明的如發生外幣業務應設外幣賬薄,應及時準確調整匯兌損益;預提費用應附原因說明;應付賬款長期掛賬原因說明;企業固定資產計價、分類標準等說明;企業年度重大購銷、購置資產說明;主要客戶、供應商名單、購銷金額諸如此類等較為詳盡的企業會計信息資料。防止企業濫用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避免稅務審計變成了記賬,把大量時間耗費在了復盤企業會計信息的原貌上。要節省時間與成本,把資源花費在稅務管理的漏洞與薄弱環節上,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稅收管理水平。我省煙草行業注重會計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及管理,從2008年會計核算用友NC5.0版系統上線、2010年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到2013年預算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運行等,短短幾年間,逐步將多個系統融合到一個財務管理平臺上,不斷規范了會計科目核算口徑和方法,增強了多渠道數據查詢功能,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為企業決策層提供較充足的數據支撐,促進企業各個環節得到有效監管。企業提供的會計核算準確規范、會計信息及時完整,稅務審計才能得到第一手資料,了解真實的業務流程,查找企業經營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節點,提出合理化建議,探索企業潛在的稅務問題,提出稅務預警,防范稅務風險,完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現階段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達不到要求,稅務審計簡單處理,直接定性企業會計核算不清,稅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稅收是應收盡收,但實際情況不盡然,有可能給國家或企業造成損失,造成稅企矛盾,達不到稅務審計的服務與預警作用。
二、稅收管理體制對稅收審計質量的影響
(一)當前的稅收管理體制與稅務審計面臨的問題
1994年我國實行稅制改革,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在一定時期內完成了其歷史使命,解決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問題。但現階段經濟發展使企業面臨不同的稅收待遇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有時國稅局與地稅局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為國有企業但歸屬征管稅務機關的不同造成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差別,譬如,有的國有企業所得稅隸屬國稅局管理、有的隸屬地稅局管理,退休人員的取暖費報銷稅收規定,就存在國稅與地稅文件不一致的現象,地稅允許直接列支扣除,國稅卻要求在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超14%標準需納稅調整),企業年金列支也如此類情況等等。同是國有企業因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面臨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些都是稅務審計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盡管如此我們更應增強自覺納稅意識,提高企業防范風險能力,企業管理人員應及時掌握和準確理解稅收法規,與稅收審計經常溝通,避免錯過運用稅收法規的最佳時機,造成經濟損失,規避企業財務風險,提升市場競爭力,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稅收管理信息的共享與稅務審計的關系
現階段國稅與地稅的征收管理、信息數據各成體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稅務審計的難點,也造成企業繳納稅款有重復多繳或欠繳的現象。一是企業稅款漏繳現象。有的企業所得稅歸屬國稅管理,但個人所得稅歸屬地稅管理,在稅收實務中,大多數企業所得稅年終所得稅申報時,對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進行納稅調整所得額。而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業賬面支付利潤分配的數據進行征收。而企業賬面分配的紅利遠遠小于實際分配給股東的紅利。其實際紅利通過變相的費用已支付股東個人。雖然企業所得稅對前述的費用已做納稅調整,表面看,企業所得稅未造成稅款的流失,但是個人所得稅造成了的流失。應加強國、地稅信息數據共享,出臺以企業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實繳的所得稅稅額為企業個人投資者紅利分配的依據。二是企業稅款重復繳納現象。企業出租房屋,稅收實際中存在著由于國稅、地稅征管系統的信息不協調與不對稱,地稅局代開發票、代扣營業稅的同時代扣了企業所得稅,企業出租房屋的營業收入,已在國稅征管系統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但地稅系統代扣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在國稅征管系統中并無此筆稅款,造成企業重復繳稅。還要在企業所得稅清算審計實務中也存在此類問題,企業清算先是國稅注銷清算,后是地稅注銷清算,往往在地稅清算中補交的稅費在國稅企業所得稅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業多繳稅款。上述稅務信息管理的不對稱,造成企業所繳稅款不能真實反映其經營管理情況,因此應對當前的稅收征管系統加以整合,以便于稅務審計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