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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5-23 16: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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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農民就業形勢更具多元化,從事非農業生產人員數量呈逐年增加的態勢,這對農村生產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特別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逐漸增多,對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不夠
農民不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而且文化素質普遍不高,這就導致大多數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不斷,甚至還存在個別村委員會對集體土地經營權利進行侵犯的行為,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得不到執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沒有法律效力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變,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員簽訂時,沒有在公開及公正的環境下簽訂,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頭確立的,合員簽訂十分隨意,缺乏書面的保證。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領導干自行確定,不僅沒有相關方案,而且沒有經過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個別村干部利用手中職權,往往以較低的價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簽訂過程中使親朋好友獲得利益,非法承包現象較為嚴重。部分沒有書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則會對農村的和諧、穩定帶來較大的影響。
3.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
一直以來我國城鄉之間經濟發展都存在較大的差距,這也導致當前許多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涌入城市。大量農民外出外工,使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現象十分普通,但很多農民土地流轉過程中采用的都是口頭約定,不簽訂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棄耕的現象。一些較偏僻落后地區,不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對土地承包行為監督不及時,再加之農民自身文化素質較低,這就導致土地承包過程中對于自己和對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從而導致土地經營權流轉不規范,存在著許多違規現象。
4.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歸屬于政府機構管理,但由于實際工作中,管理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再加之對工作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這就導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執行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極易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從而導致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產生。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徑
1.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
需要在實際工作中重視村級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合其能夠知法、懂法,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好農民及村集體的切身利益。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可以將其印制成冊,做到農民人手一份,還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會進行張貼,加大對土地承包法的宣傳,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夠認真、深入的領會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種規定,從而做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處于重要地位。為此,管理部門應該提高自身責任意識,注重工作的實效性。工作中,要著重對土地合同檔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實現制度規范化,通過專人進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責任制度。在農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有效進行收集,避免合同長時間在農民手中存放。在進行收集的過程中,要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嚴格檢查,做好合同和實際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庫,確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3.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對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主管相關部門應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工作,通過流程制度的確立,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從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進行承包合同管理的過程中,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化管理。
4.提高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面對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管理工作將不斷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沒有一支業務精、政策通、紀律嚴明、管理科學的人員隊伍是很難勝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們不斷地在隊伍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為做好新時期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創造有利的工作條件。
5.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來做好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同時制定詳細的土地流轉規程,進一步對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進行引導和規范,確保流轉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規范性及流轉手續的完備。作為農經部門,更需要對農民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進行引導和指導,辦理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證,積極調解土地流轉糾紛,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備案。進一步完善鄉鎮農經監管部門職能,強化對土地流轉的監管,更好的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當前還要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場調節來強化對土地流轉的有效管理,構建農村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及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更好的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工作。
三、結束語
在當前農村發展過程中,作為農村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構建和諧農村的基礎,因此需要針對當前農村經濟的新特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構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體系,對各方面工作進行統籌,確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吳木生.福建省潭頭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農業,2013,12.
一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包轉讓。有些承包戶,由于無力種田或從事二、三產業等因素,不愿繼續種田,經發包方同意,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依法轉包、轉讓給有種田能力的農戶。其辦法:有的是由承包戶自己轉包轉讓,一般都在親戚、族內、鄰里之間進行,這種辦法比較普遍;其次是在沿海地區或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方,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轉包轉讓。
二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反租承包。在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多數勞動力已轉向非農產業,并有比較穩定收入的地方,有集體經濟組織以高于原承包額的基數,將土地經營權全部租賃過來,再發包給種田能手、專業隊,辦集體或家庭農場。
三是對承包地采取互換辦法。對原承包地過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或產業調整需要,對承包地采取互換的辦法。其互換方式:有的按其土地基本等量等質的原則進行互換調整;有的按土地投入、土地級差,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額度,一般在同等經營與投入條件下,按單位面積產出的差異來商定。
四是承包權作價入股。有的地方將土地承包權作價入股,實行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太康縣常營鎮在去年發展養雞聯社中,在養雞戶入股時,將承包地計入股份,實行合作經營。
各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流轉工作中,都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不便和不改變農業用地用途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承包方和發包方意愿,注意處理好土地流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堅持在承包期內流轉,流轉試用期不得超過承包期;堅持規范管理,對流轉形式、流轉報償,都簽訂書面合同,履行簽證手續,并報農業合同管理機關備案。
二、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問題
依法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基礎性工作。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強化農業承包合同監督管理職能。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職能,進一步建立健全縣鄉兩級農業承包合同仲裁組織。各級認真履行其職責,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和處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上,要杜絕強迫命令、以權代法等行為。
2.強化農業承包合同規范管理。在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中,應認真搞好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對續簽和重簽合同,都要用省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各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要做好對農業承包合同簽定、簽證指導工作,做到主要條款齊全、責權利明確,承包指標合理,法律手續完備,意見達到準確、文字表述清楚。
3.要正確處理農業承包合同中三者利益關系。從各地反映情況看,這是當前做好農業承包合同熱點問題。按照省《合同條例》有關規定,當前應注意做好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在簽訂農業承包合同時,要尊重農民意愿,合理確定各項指標。對農民平均承包的耕地,無論口糧田、責任田、經濟田都不準收取超過村提留、鄉統籌標準的承包費,不得實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性質定位 立法完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從推行開始的,現在已經成為實現農業生產統分結合之雙層經營體制的基本法律形式,是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依據。但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產生之日起,理論上就一直存有分歧,實踐中也多有沖突。因此,本文擬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初步探討。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評析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即行政合同說和民事合同說。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承包土地由村集體所有,并在法律授權村委會為發包方的情況下,為實現國家管理目的而簽訂的,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1]而且有學者指出,自黨的上提出建立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廢除“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農業經濟核算體系后,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隨著土地承包合同與農業定購合同的出現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2]民事合同說則認為,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之間的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戶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為了以合同形式固定彼此之間基于承包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至少主要不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目標;從合同簽訂的程序和原則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來看,都與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去甚遠,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3]不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種新型合同,不能歸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類有名合同,故應從立法上進行直接規制,使之有名化、典型化。[4]也有部分學者采取折中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析:農村集體與其內部成員之間簽訂的責任制性質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農村集體與其內部成員雙方經過協商、個人有選擇權、合同履行過程中個人有自主經營權的或農村集體與非內部成員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符合平等地位的要求,則屬于民事合同。[5]
上述觀點均能夠在立法上尋求相關制度予以支持,產生這種矛盾的立法原因在于我國農村于20世紀80年代推行乃是源于農民自己的創造,而且最初是由國家政策予以調整的,后來才由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晰。由于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地的具體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演進的過程中,致使其在不同的法律文獻中呈現出不同的法律性質。具體而言,在實行的初期,集體的職能盡管比過去有了很大的差異,但在沒有改革統購統銷制度以前,其仍然作為集體經濟的一個層次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而且當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受到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稅費政策的強烈制約,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與集體化時期的口糧分配一樣,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對農民進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種手段,[6]故農地承包合同具有顯著的行政性。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更加注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在這個過程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逐漸弱化,而民事性卻越來越得以彰顯。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時,柳隨年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說明》中,盡管指出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由此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權屬于民事權利進一步被明確,但對作為農村土地承包權產生依據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卻仍然難以被定性為民事合同,因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除了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外,發包方還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權力,而承包方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性義務。因此,如何界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限制在今后一段時間內還將是一個難題。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定位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是兩種性質相異的合同,它們應當遵循各自的規則。一般認為,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在合同的主體、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存在根本的區別。下面我們即從這三個方面分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其中發包方一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但村一級已成為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要形式,而且農民也接受了村是比村民小組更具主體性的存在。[7]因此,我們主要以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進行考察。根據我國憲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痹谖覈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2條也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可見,村集體在我國不是一級行政機關。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的目的或為行政事務而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均非行政主體,故其不符合行政合同關于主體資格的規定。如果以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的,則將更不符合行政合同對主體資格的要求。
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最早由民法通則所規定,后來為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盡管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和發展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法律上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認定與其內容不相吻合,致使純粹從法律條文的具體表述分析,學者因所選擇的視角的不同而得出債權說和物權說兩種相異的結論,但其是一種民事權利卻是毫無疑問的。一般而言,對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體來說,為了保證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應當遵守普通合同的規則,同時,為實現行政作為一種管理的本性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他又必須享有特權來解決普通合同這種自由行為方式帶來的缺憾。[8]考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的規定,可以發現在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民事權利,但作為發包方的集體還是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權力,同時承包方也應當承擔一定的公法性義務,這些規定的確與民事合同的性質背道而馳,但其中發包方享有的這些行政性權力并不是所謂的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的特權,而是法律在定位作為發包方的集體的職能時所造成的錯位。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規范意旨。
救濟方式的不同也是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主要區別之一。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行使特權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故行政合同糾紛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在我國具體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我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六)項中即有規定,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與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性作的一個注腳。但1999年7月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則完全是按照民事法律規范設計的,而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也幾乎全部是按照民事合同處理的。而且在200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甚至明確將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界定為民事糾紛。因此,從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濟方式來看,其亦應當定位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總之,盡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在我國立法中還不十分明晰,在理論上也存在爭議,但從總體上而言,應當將其定位為民事合同,并以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論和規則,針對其特殊性設計相應的法律規范。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的立法完善
從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論和規則來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應當重塑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使農村集體成為名副其實的民事主體。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質的誤解往往與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的主體地位相關。由于“集體”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盡管我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一直都非常重視,在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規定,但因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我國較為繁雜,憲法、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制定或者修訂時的社會經濟背景也存在差異,故他們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并不完全吻合。從而在理論上造成了極大的分歧。應強調的是,“準確性是立法語言的靈魂和生命,也是立法政策和立法意志記載、表達和傳遞的第一要義。立法政策記載的不準確,表達得不精確,必然會使傳遞的信息具有先天的缺陷。很明顯,對于法律語言來說,清楚、準確地傳達立法意志,讓人們非歧義地正確理解,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一切有悖于明確表意的手段和方法都在擯棄之列。”[9]因此,從保護農民的利益和促進農業的發展出發,對“集體”的含義進行準確理解,并以適當的民事主體形式取而代之,從而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得以張揚,以凸現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性。
其次,嚴格區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從而純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在我國農村社會,集體土地所有權一般是由村民委員會行使的,但村民委員會卻具有極為強烈的行政功能。在農業稅減免之前,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化現象非常突出,這種行政負擔淡化了農村集體的私權屬性,當村集體的“所有人角色”更多地為完成政治上的職能時,所有者的角色就當然為公法所吞沒。[10]這種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不分的狀況也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即其中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既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也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而承包方則在承擔了民事義務的同時也承擔一定行政義務。正是農村集體的角色在社會實踐中的錯位,導致村民委員會事實上取代了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地位,也致使其與農戶產生了嚴重的疏離感。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在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將行政性事務還給政府,突出村民委員會作為民事主體代表人的職能,從而既有利于妥善處理好農村集體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以及村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成員的關系,又可以減輕村民委員會的行政負擔。以此為前提,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協商機制,取消由行政機關統一制作的含有行政性法律關系的合同范本,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回歸民事合同的本來面目。
最后,理順我國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中相沖突和矛盾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規范將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從而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其中每個部門法均統一于該國的憲法之上,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一個國家和諧有序的法律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對農村土地的法律規制不僅僅是民法的任務,而且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環境法以及其它各法律部門均須在各自的領域內對農村土地問題加以規范。目前,我國關于農村土地法律制度主要是由行政法進行調整的,鑒于土地是極其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生活最重要的物質資料,當代各國均很重視以行政權力干預土地法律關系,故我國加強對土地資源的行政法律規制也是合理的,但不應當因此而忽視民法對土地問題的調整,在規制農村土地關系方面,行政法規范無疑是不可能取代民法規范的功能的,所以,強化民法規范調整農村土地問題的作用在現代中國社會十分必要的,而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規制應當是民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對行政復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行政性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中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進行梳理,使之與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性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相協調,也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總之,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質的合理定位將有助于科學地認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對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國農村社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與民事性相互交織在一起,已經在實踐中造成了諸多不良后果,因此,從理論上理清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在立法上嚴格區分其中的行政法規范和民法規范,對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參見張樹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頁。
[2]參見王平:“民事合同與行政合同之比較及啟示”,《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3期。
[3]參見王權典、張建軍:“論農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性質”,《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年第5期。
[4]參見艾衍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思考”,《棗莊師范??茖W校學報》2003年第3期。
[5]轉引自胡呂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法分析》,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5-96頁。
[6]參見趙曉力:“通過和談的治理——80年代以來中國基層法院對農村承包合同的處理”,《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7]參見陳小君等著:《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頁。
[8]參見朱新力:“行政合同的基本特性”,《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主要類型
1、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土地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書。一些村組沒有嚴格按政策和法律規定操作,有的村組沒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討論土地承包方案,少數村委會甚至暗箱操作、擅自發包;有的將原承包戶借給其他人耕種的承包地,在未告知原承包人的情況下,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有的發包方就同一土地與他人訂立兩份以上承包合同。雙方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由無效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發包土地或未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越權發包土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讓、轉包土地。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
《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等方式流轉,在履行流轉合同過程中糾紛就難免發生,有的農戶不愿承包土地或棄耕,將自己的承包土地通過村委會安排給其他農戶種植或私下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相當一部分沒有簽訂土地流轉書面協議,有的甚至既無書面約定,又無口頭約定,在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更少,雙方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原承包戶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有的村民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與其他村民互換承包地,互換耕作后,有的農民要求重新調整雙方互換的土地關系,等等。其主要表現為:
(1) 流轉當事人之間采取的流轉方式和簽訂的流轉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或流轉方式未經發包方同意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2) 流轉當事人之間不簽訂正式的書面流轉合同,自行流轉,不到土地流轉管理部門報批、備案、登記的嚴重不規范流轉行為引起的糾紛;
(3)外出務工農民工、把承包地交由其他農戶代耕、代種引發的糾紛;
3、 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侵權是雙方的,發包方會侵害承包方的占有、收益、自主使用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承包方會侵害發包方保護和監督承包方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的監督權。有的農戶不愿承包土地將自己的承包土地通過村委會安排給其他農戶種植或私下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相當一部分沒有簽訂土地流轉書面協議,有的甚至既無書面約定,又無口頭約定,有的村民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與其他村民互換承包地,互換耕作后,有的農民發現互換的土地同自己原來耕種的土地有很多不適宜的地方,要求重新調整雙方互換的土地關系,甚至“搶種”土地等等。侵權主要表現為: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之間“搶種”他人的承包地而構成的侵權行為。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解決途徑。
1、和解
《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2、調解
(1)組織調解
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在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下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及調解員簽名,調解組織加蓋印章后的調解協議,系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合意的書面證明而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調解協議,或請求調解協議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拋開調解協議書,直接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申請仲裁或提訟,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將調解協議書作為重要證據提交給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情形下,調解協議書應當作為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裁判的證據。
(2)仲裁委調解
仲裁庭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過程中,可以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在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時制作書面調解書,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強制性。
3、仲裁裁決
仲裁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仲裁法》是現代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活動是一項法律活動。從法律上講仲裁具有獨立性、專業性、準司法性的特征。依法進行仲裁后作出的已經生效仲裁書便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應該對仲裁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行裁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4、民事訴訟
白城市有耕地面積1114萬畝,人均6.3畝,居全省第一。全市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村數為750個,占村總數的81.9%;流轉土地的農戶已達2.19萬戶,占農戶總數的7.6%;流轉土地面積2.92萬公頃,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
2.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
2.1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目前,白城市農村土地轉包農戶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農戶總數的82.8%,轉包土地面積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的80.2%。
2.2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有穩定的收入,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目前白城市農村土地轉讓戶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農戶總數的 5.4%,轉讓土地面積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的5.85%。
2.3出租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目前,全市農村土地出租戶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農戶總數的8.4%,出租土地面積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的10%。
2.4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白城市農村互換土地的農戶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農戶總數的3.24%,互換土地面積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的3.28%。
2.5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白城市農村土地入股的農戶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農戶總數的0.47%,入股土地面積,占全市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0.48%。
3.農村土地流轉作用
土地流轉提高了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增加了經濟效益,促進了農民增收;緩解了土地對農民的束縛;加快了農村勞動力轉移;以合作方式流轉耕地,實行聯合耕種,實現了耕地連片規模經營,使農村種植業基本實現了專業化、規?;a。
4.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4.1運作程序不規范 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為自發形成,流轉雙方沒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部分流轉只有口頭協議,沒有通過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留下了合同糾紛隱患。
4.2市場機制尚未形成 全市還沒有形成土地流轉中介,土地流轉對象與范圍選擇余地小,流轉形式比較單一,流轉對象多局限在鄰里和親屬之間,難以通過有效的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4.3短期行為嚴重 大多采取短期轉包的方式流轉。同時,接包方為了眼前利益,往往實行掠奪式經營,不搞農田基本建設,不施農家肥,大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土壤板結,地力下降。
4.4流轉后地塊仍然分散 由于目前農戶承包的土地普遍分散,經營大戶雖然通過土地流轉承包了部分土地,但仍無法改變地塊分散的狀況,很難形成土地集中連片的規模經營,從而影響了土地整體耕作效能的提高。
4.5土地流轉回落 受增產增收和“一免三補”政策的影響,土地的預期收益提高,全市農村土地流轉出現回落趨勢。
5.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建議
5.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政策宣傳,引導農民自覺參與土地流轉。做好相關服務,加強督促檢查,重點考核流轉戶數、流轉面積和勞務收入等情況。建議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專門從事土地流轉工作。
5.2積極引進支農惠農項目 各地要注重發揮國家和省支農惠農政策的拉動作用,積極引進農機化示范村、小康村、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其他涉農項目,并向農村土地流轉工作較好的村傾斜,拉動農民以出租、入股、合作經營等方式進行流轉土地。
5.3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各地要集中工商企業、科研單位、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業科技推廣機構等社會力量,在農業各方面進行投資,推動“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發展,實施產業化經營,提高規模經營效益,帶動農戶積極參與專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
5.3建立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建立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可以探索農戶土地出租、入股等流轉方式,自創品牌,自主開發經營農業項目。
一、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種制度的設定都有著深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需要。在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展、變革的過程中,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沖擊、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成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小城鎮的建設,孕育了農戶對經營權處分的必要;這種必要反映到國家制度構造上,就必然地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具體的講,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社會學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順利轉移,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是農業生產向規模化、產業化經營深化的需要。
(1)農業規?;洜I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基礎。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極大地調動了我國農村生產積極性,調和了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不協調,促進了農戶對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發揮。但農村改革實行的第二步,即通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和合作經濟還顯不夠。僅僅將土地承包經營再延長三十年不能從根本上刺激促進生產力發展,也不能適應農村發展的需要。創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可以為農戶提供土地經營擴大再生產主要條件,刺激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在農戶解決溫飽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跨越。
(2)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逐步走向現代化的現實途徑之一。個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市場競爭力低下,很容易挫傷農戶種植的積極性,加上農產品儲存期短,加劇了買方市場的特點,使得農戶個體經營勢單力薄。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生產經營的社會化組織方式,其實質就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龍頭,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使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隨著農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進程也在逐步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為農業生產的深層次發展提供了充足空間。
(3)促進農村小城鎮建設。農村發展、變革改變了農戶的未來發展方向,將使相當數量的農戶脫離他們祖祖輩輩依附的土地,成為新生的生產力。但是現在許多地方的農村勞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還是他們最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員不放棄低水平的土地種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戶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還在于農戶糧田的限制,農田收入還是農戶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農戶一旦離開了農村就喪失了集體土地的那部分份額,斷卻了后退之路,這限制了農戶邁出農村;從根本上限制了我國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允許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額,減去了農戶的后顧之憂。
(4)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全面流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出讓或承租等形式獲得,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嚴格限制流轉造成了我國土地市場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完善將刺激一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成熟。
2、法學意義。我國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通過農戶家庭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使農戶獲得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在這一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過程中,承包合同表現為一種債權關系,而農戶基于這一合同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也便具有了債權的屬性。也正是因為如此,法律對農戶行使使用權設立了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河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條規定:“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三)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項目和權利、義務的部分或全部轉包、轉讓給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這種法律上的“非經同意,不得怎樣”的規定,極大的對抗了物權的基本屬性。因此,在對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保護時,也只能以債權的方式進行保護,而未能予以物權屬性的保護。但是,對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加以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戶獲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是一種地上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它具有物權的諸多特征。對這種權利以債權保護顯然背離了物權法的規則。在現實生活中,發包方任意處置合同的事件時有發生,而發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夠撕毀承包合同,破壞合同關系,主要是因為雙方建立的只是一種"合同關系"而非物權關系、農戶獲得的只是債權而非物權之故,而債權的對抗與排它的效力遠不及物權強?!锻恋爻邪ā芬幎ǖ耐恋爻邪洜I權流轉的幾種方式,實質上賦予了農戶的土地的用益權,而這種用益權的行使相對擺脫了發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從法律制度上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了物權保護,這有利于促進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保障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屬性
所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下,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允許承包方對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標的物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轉,其處分收益權、獲得補償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照《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權的農戶,農戶得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2、流轉的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處分,其包含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即是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一種是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轉的目的是為了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流轉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內容
1、前提與原則:
《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前提,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等協商、自愿、有償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則,將其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就使得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地位趨于平等,杜絕了集體經濟組織干擾農戶生產經營的可能。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做為土地使用權的變宜,其不能改變農業生產原素的基本屬性。因此,承包權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更不允許假借流轉將土地用于非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的標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流轉的期間必須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為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生產能力,是為了確保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2、方式。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為目標。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及各地不同情況,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轉包給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對集體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這種情況多數是原承包戶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轉讓的是土地經營權,保留承包權,土地仍然作為他們生活的一種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穩定的非農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內,將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出租給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履行承包合同義務。
(3)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轉移給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由于轉讓涉及到與土地所有權主體的關系,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間確定的是一種新的承包關系,而承包方與集體經濟組織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因此,這種流轉形式實際上是承包合同的轉讓,其必須得到所有者的許可,并接受其監督。
(4)互換:是指承包方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互換土地經營權的行為。這種互換行為改變地塊零碎,實現農戶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義。
(5)入股:是指承包方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折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在自愿的基礎上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或股份合作社,憑其所擁有的股權參與權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
(6)四荒使用權拍賣(或租賃):四荒經營權拍賣是指集體組織通過公開競價拍賣方式出租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租賃期較長,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流轉方式,由于期限長,手續完備,責權利明確,調動了農民開山造林的積極性,使長期閑置的自然資源轉化為生產性資產。
(7)反租倒包:即農戶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反租過來,集體將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給種田大戶或其他經營單位,形成規模經營。
3、流轉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版權所有
(2)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3)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甲方轉讓位于三和鄉南側屬村民 的承包土地給乙方從事節能保溫建材廠生產加工使用。
二 、轉讓地界
三、轉讓期限、金額及支付辦法。
1、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乙方永久性擁有本土地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2、轉讓該地的金額:水泥路南側3.6畝價格35800?畝,后面6.5畝28500/畝,合計人民幣:314130元,大寫:叁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元整
3、付款辦法:乙方簽合同時一次付清給甲方。
四、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后, 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乙方生產所需要的人員必須從四店村聘用60%。
2、合同簽訂后,五天內要將乙方租用地的界址范圍處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3、若國家及其他單位將該地開發占用,土地的一切賠償屬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4、若國家及其他單位將該地開發占用,乙方所建設的廠房及附屬建筑物等設施設備的賠償屬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5、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后,如國家對該租用土地以及廠房出售的貨物、產品收取各種稅款,一切由乙方負擔。
五、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定生效后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義務。如有一方當事人違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賠償。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積極,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鑒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章)
乙方代表簽字:
鑒證方:(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愿意將其承包的位于____鎮____村____組的_______畝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款與支付方式
轉讓價款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共______元(大寫: );
考慮物價等因素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價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應當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并經發包方同意。
2.轉讓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在該轉讓土地上的承包關系,變更、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4.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經依法登記獲得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有權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6.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轉讓費,同時承擔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7.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與服務。
8.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補償費的分配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流轉費,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總額的___%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流轉費用的______%承擔違約金。
3.因變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經濟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六、其他約定
1.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經協商,決定__(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一式__ 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 鑒證單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