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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住宅小區房屋及其設備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為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加強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以住宅為主,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公用配套設施及住宅小區使用范圍內的公共場地。
第四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指導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用資金的收取辦法、標準及管理規定;
(四)制定物業管理有關合同,公約等示范文本;
(五)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
(六)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七)監督、檢查、指導物業管理活動。
建委、計委、規劃、城建、公用、民政、衛生、環保、公安、財政、物價、廣播電視、電業、電信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遵循經營自主、有償服務、自負盈虧、微利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由住宅小區內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舉代表組成,委員總數為單數。管委會選舉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辦法實施前成立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期限內,直接改組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改組確有困難的,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重新選舉管委會。
第七條 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八條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企業,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簽訂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和住宅維修儲備金的使用計劃;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住宅小區維修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九條 管委會義務:
(一)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監督;
(二)不得選聘不具備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管理住宅小區;
(三)保護和改善住宅小區環境質量;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通過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公約。
住宅小區公約對全體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具有約束力,由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監督執行。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和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管理項目、管理標準、管理費用、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用違約責任等條款。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經管委會續聘的,應當重新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
(二)具有30萬元以上的貸幣注冊資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具有進行物業管理所需相應數量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物業管理資證書》后,方可接受委托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業務。
本辦法前成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九十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領取《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工程開工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成物業管理監督;機構對住宅小區的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監督機構在住宅小區工程建設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宅小區的工程質量、配套設施建設及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和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竣工時,物業管理監督機構應當參與住宅小區工程建設綜合驗收。
物業管理監督機構應當向驗收主管部門提交住宅小區工程建設情況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選舉產生管委會后,物業管理監督機構應當將小區移交給管委會,由管委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人出售房屋或者出租房屋時,在合同中應當具有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承諾遵守該住宅小區管理規定的條款。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制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定;
(二)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管理規定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三)依照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四)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選聘清潔、保安等專業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六)在住宅小區內依法開展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服務的多種經營項目,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管委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三)物業管理企業年度管理計劃、住宅維修儲備金使用計劃和住宅小區維修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批準;
(四)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五)為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應當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住宅小區房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小區管委會移交下列資料:
(一)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位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城市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 工程質量檢查合格證》;
(五)住宅小區房屋產權明細表;
(六)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和承重結構;
(二)不得私自增添、拆除、改裝房屋設備及附屬設施;
(三)不得挖掘、連接、壓埋、遷移城市煤氣、供電、供熱、供水、電信、有線電視等管網設施;
(四)不得私搭亂建和隨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不得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噪聲擾民;
(五)不得占用、挖掘綠地和道路;
(六)按照規定及時交納各項費用;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異產毗連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的供氣、電信、有線電視,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專項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住宅小區的供水、排水、供電、供熱,原管理單位應當按其管理范圍加強專項管理,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委托管理的,應當在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內簽訂專項委托合同,并承擔相應費用。
有關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密切配合,作好相應的維修、養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保安服務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委托管理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企業的保安人員應當在派出所的指導下加強小區值勤巡邏,積極配合派出所做好小區內治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的綠地,游園,樓道衛生,環境衛生,道路維護、保潔以及垃圾收集、運輸,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根據實際需要,垃圾收集、運輸也可以委托專業單位管理和維護,有關管理部門有權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拋垃圾、雜物;
(二)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和瓜果皮核;
(三)飼養家禽、家畜;
(四)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和亂設攤點;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
(六)損毀、涂刻園林藝術雕塑;
(七)攀折樹木、采摘花果、踐踏草坪;
(八)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住宅小區專用資金和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單體商品樓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多層建筑安費2%、高層建筑建安費4%的比例,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專用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儲,并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該小區在實施物業管理后購買管理、服務用房和住宅小區公用設施更新、大型設施的增改以及環境保護工程建設。
開發建設單位繳納專用資金,應當在拆遷前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繳納合同,并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專用資金。
本辦法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其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在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按一定比例劃撥解決;缺少公用配套設施的,凡是未按照規劃、設計配套的,由原開發單位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一次性補交所需資金;原規劃、設計中未包括,但又屬于必須增設的公用配套設施,補建資金由政府在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專項資金和小區網點費同中調劑解決。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當按住宅小區總建筑面積0.5%的比例,以成本價格為小區提供管理用房和服務用房。該管理用房和服務用房為國有直管房產,按民宅租金標準出租給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和經營,嚴禁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立異產毗連住宅維修儲備金,住宅維修儲備金由房屋產權人按規定分攤、分期繳納,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收取,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住宅小區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收取綠化費、清潔衛生費、保安費等公共服務費,用于小區內的公共服務項目支出。
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物價管理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內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開展的特約服務,可以收取特約服務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住宅小區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從事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經營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不辦理年審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登記及房地產交易手續。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向開發建設單位按日加收應繳資金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限期交納并按照規定收取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除有權制止、批評教育外,還可以提請相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管委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因委托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與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發生糾紛,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于干擾、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管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住宅小區和本市市區的單體住宅樓宇、商廈、寫字樓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委托人:吳益民,上海市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申城物業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邯鄲路600弄1號3樓。
法定代表人:黃永林,董事長。
委托人:顧明俠,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曉萍,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朱美娣因物業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1999)長民初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5月30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美娣及其委托人吳益民,被上訴人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城物業公司)的委托人顧明俠、王曉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1993年5月29日,朱美娣購置了本市茅臺路500弄2號樓608室(建筑面積為79.53平方米)房屋。同年6月11日,朱美娣將該房委托申城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并與之簽訂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申城物業公司在接受委托管理后對房屋的產業、租賃、修理等項目進行統一管理,朱美娣應積極配合;由于大樓產權性質較復雜,給管理和維修帶來很大難度,申城物業公司的管理和修理費用嚴重不足,經雙方商定,朱美娣愿意以每平方米130元支付給申城物業公司作“維修、管理補貼費”,由申城物業公司包干使用十年,合計人民幣9,460.10元:“維修、管理補貼費”只能使用在公用部位的修理和管理上,公用部位的劃分界線是以各分戶門為界,分戶門以外的均為公用部位,公用部位的一切設備和設施、結構均由申城物業公司統一管理和維修(包括街坊總體中的一切事宜)。申城物業公司必須保證公用設備和設施的正常運行,結構必須保持完好,使大樓各部位都能發揮正常的使用功能;申城物業公司以“管理費”形式每月收取朱美娣人民幣23.90元,一并作維修、管理包干使用;朱美娣有依約向申城物業公司按期交付管理費的義務,逾期交付超過一個月的,應償付管理費月金額的20%違約金,并補交應付管理費等。簽約后,朱美娣按約一次性給付申城物業公司房屋維修、管理補貼費人民幣9,460.10元,并在1994年6月前按月支付申城物業公司管理費23.90元。自1994年7月起,朱美娣以物業管理不善等為由拒付管理費。1995年5月18日,朱美娣所在小區茅臺花苑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茅臺花苑業主管理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申城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但對上述合同的終止未作明確。
茅臺路500弄茅臺花苑保安保潔工作原由茅臺花苑居民委員會負責并收取費用。1997年7月1日,茅臺花苑居民委員會依據有關政策將保安保潔工作移交給申城物業公司,并由申城物業公司收取費用,保安保潔費每月為人民幣5元。1998年1月1日,因朱美娣所在茅臺路500弄2號樓的業主要求,為加強該大樓的保安保潔工作,保安保潔費用每月調整至人民幣12元。另查,為朱美娣等茅臺路500弄2號樓業主未支付管理費等,上海市長寧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曾多次主持申城物業公司與業主調解,均未結果。申城物業公司遂于1999年7月6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朱美娣給付物業管理費?1,862.44?元,保安保潔費890.32元,電梯水泵運行費1,134.44元,并按日3‰支付滯納金。
原審法院于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判決:一、朱美娣應給付申城物業公司自1994年7月起至1999年11月止的管理費人民幣l,553.50元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10.70元;二、朱美娣應給付申城物業公司自1997年7月起至1999年11月止的保安保潔費人民幣358元及支付滯納金人民幣?513.63?元;三、申城物業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述第一、二條款,朵美娣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04元,由申城物業公司承擔人民幣212.75元,朱美娣承擔人民幣47.29元。判決后,朱美娣上訴稱,其所簽訂的委托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收取十年的管理費,違反《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由于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故自己只應承擔50%的管理費,亦不應承擔違約金。保安保潔費應包括在管理費中,不應另行支付該費用,也不同意承擔滯納金,要求撤銷原判。申城物業公司則辯稱,其提供的物業管理不存在管理不善,朱美娣與其簽訂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朱美娣應按約支付管理費,且合同明確保安保潔費不包括在管理費中,朱美娣原一直向茅臺花苑居民委員會支付該費用,故要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上海申城物業公司現更名為上海中星集團申城物業有限公司。
另查明,朱美娣為證明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提供證據(1)現場照片。(2)茅臺花苑居民關于其1994年11月在乘座電梯時,電梯失控事實的證言。(3)1997年8月《新聞報》有關茅臺花苑對包干費中途調整是否合理的文章。(4)1998年2月《華僑報》登載茅臺花苑2號樓地下積水及預收10年包干費問題的文章;申城物業公司認為,朱美娣所提供照片并非其物業管理范圍,對積水問題當時已排除,電梯未發生失控,該4份證據并不能證明其物業管理不善。對朱美娣提供其與茅臺花苑居民另行支付保潔保安費的單據,申城物業公司無異議,認為朱美娣系因原支付茅臺花苑居委會的保安保潔費用不夠而自行予以給付。
又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對朱美娣所提供證據(1)因該照片無法證明是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范圍,故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證據(2)(3)(4),因朱美娣于1994年7月起拒付物業管理費,而現所提供證據僅證明1994年11月及1997年8月、1998年2月的物業管理問題,故該證據不具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委托管理合同》、“聯建公助”房屋分估面積測量表、《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關于茅臺花苑物業管理座談紀要》、茅臺路500弄2號樓業主要求增開電梯的報告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朱美娣、申城物業公司就本市茅臺路500弄2號樓608室所簽訂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的日期在1993年6月,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當時的有關規定,朱美娣認為該合同違反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關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钡囊幎ǎb于雙方合同約定在先,故對此付款期限應從雙方的約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對此無溯及力。朱美娣以此為由主張上述合同無效,缺乏依據。朱美娣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管理費及滯納金。申城物業公司要求朱美娣支付物業管理費及違約金,于法有據。至于保安保潔費,因雙方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管理費中不包括該費用,朱美娣亦一直支付該費用,在申城物業公司接受移交后,朱美娣不同意支付,亦缺乏相應依據。鑒于申城物業公司對朱美娣應支付的上述費用一直連續催討,故朱美娣應支付該費用及逾期支付的滯納金。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朱美娣以申城物業公司物業管理不善,只同意支付50%的管理費無依據,朱美娣的上訴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04元,由上訴人朱美娣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邱 燕
審判員 劉 輝
審判員 沙茹萍
第一條 為給城市居民創造文明、整潔、安全、方便、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具有一定規模并屬多個業主共有或共用的住宿、辦公、商貿混合區的物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實行城市綜合開發,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區域或住宅組團。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用于居住、辦公、商貿的各類建筑物及其配套的公用設施、公用設備、公用場地和必要的安全、衛生、綠化等環境。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治組織及其委托的企業,對物業的正常使用、維護、修繕實施綜合管理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及合法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合同約定公共服務內容與特約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行物業管理企業化、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
第五條 本市及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未設房產管理部門的縣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規劃、市政環衛、園林綠化、供水、供氣、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物業管理企業的作用,合力推行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住宅小區成立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
一個住宅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推舉產生的委員組成,可以選聘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參加。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7至11人組成,其中業主擔任委員的比例應與其所代表的群體相適應,且總數不能少于全部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至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專職或兼職主任委員一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或推舉產生,負責召集、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及其授權范圍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程序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由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持下列文件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審定《物業管理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聘、續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計劃、目標和大中修理、更新改造方案;
(四)根據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確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檢查、監督、考核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調解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合理使用物業維修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
(七)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委托管理的事項;
(八)《業主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擇優選聘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業主不得自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聘、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明確物業管理的事項、標準、費用、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以前,由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聘請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過渡性物業管理。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過渡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依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
過渡性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金。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第三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興辦或參加物業管理企業的,依照《宜昌市再就業工程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特別扶持。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制定受托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措施;
(二)依照《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實施管理,制止管理范圍內的違章行為;
(三)依照《物業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務費用和根據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代收水、電、氣等費用;
(四)選聘專業人員承擔專項管理服務業務;
(五)請求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六)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優先租用經營用房開展與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七)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開展其他特約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經營,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
(二)不間斷地為業主提供服務;
(三)超出《物業管理合同》規定采取重要管理措施時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四)自覺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自覺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專業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管理事項: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
(二)道路、路燈、停車場(庫)、供水、供電、供氣、排水、有線電視、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小區容貌、綠化、環保、衛生的管理、維護;
(四)小區安全、治安、交通、鄰里秩序的維護;
(五)代收代繳房租和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代辦房屋裝修和水、電、氣增容手續。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要求,有償提供房屋修繕、保管、運輸、購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購車船機票等特約服務。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的維修,室內部分由業主承擔費用;公用部位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維修計劃維修,其費用從已收取的物業維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擔,但屬房屋保修期內的按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市政、綠化、電力、通訊等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屬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投資的,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承擔費用;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所需費用從物業維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專業管理部門在小區內進行建設、檢修活動的,應當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配合,并遵守該區域物業管理的規定。因建設、檢修活動損壞房屋、道路、場地、綠化及其他公用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原狀或作價賠償。
第二十條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先經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并報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改變房屋結構的;
(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影響有關公用設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響相鄰房屋使用的;
(五)影響景觀容貌的。
業主裝飾、維修房屋,必須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出租房屋時,應當辦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房屋交易手續,并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轉讓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房屋轉讓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應當將轉讓或租賃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公約》,自覺維護供水、排水、供氣、供電、消防、通訊等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不繳納或無故延期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和外貌;
(三)損壞或擅自占用、移裝公用設施、公用設備;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廣告牌和擺設經營服務攤點;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雜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噪聲;
(七)踐踏、占用綠地和損壞花木;
(八)亂倒垃圾、亂排污水、亂扔廢棄物;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和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
(十)違規行車、停車、嗚喇叭;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前15日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
(二)移交物業檔案資料及有關財務帳冊;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經營性用房、場地及其他財物。
第五章 物業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其提供下列物業管理資料:
(一)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住宅小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業主分布情況;
(六)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總投資2%的比例,繳納住宅小區物業維修金。物業維修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小區綜合驗收前代收,并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組建后三個月內交歸其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積累物業維修金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物業維修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產權比例分擔;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關系的,共有人中的原售房單位應繳納的物業維修金,可以從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物業維修金由業主委員會在當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公用設備的維修及購置經營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業維修金必須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維修項目計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物業維修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公共性管理服務費,必須依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和《物業管理合同》,并用于受托管理范圍的公共服務項目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費用,由雙方商定和清結。
第三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綜合驗收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無償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3‰的物業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過100平方米;以成本價提供建設工程總面積4‰的經營用房,但最多不超過200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經營用房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接收,屬業主委員會所有,但不得轉讓、抵押。
物業管理企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可優先租賃經營用房。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對在物業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個人,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物業管理的經營項目;業主委員會可以據此解除與其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
(一)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物業管理義務之一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物業管理經費的。
第三十三條 業主和進入住宅小區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依照《物業管理公約》給予經濟制裁,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驗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維修金、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應交納費用3‰的滯納金或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和《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合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受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設施,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所、化糞池、窨井、安全設施、環衛設施、照明路燈、綠地等設施。
公用設備,是指業主共同使用的給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電梯、避雷器及消防等設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的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根據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依照本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經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域。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和附屬配套設施進行的維修、養護,對小區內的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化、道路等實行的統一管理以及對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綜合。
第四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民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參與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方案的論證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核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對物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參與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五)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評比;
(六)制定住宅小區管理制度和管理標準;
(七)負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八)查處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物業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
市城建、土地、環保、公安、衛生、民政、郵電、電業等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應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均有參與和監督物業管理的權利,并有遵守本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二章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管委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物業管理的民主自治組織。
第八條 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后,在入住率達到60%以上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開發建設單位召集產權人和使用人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第九條 管委會按下列規定組成:
(一)管委會成員一般由5人至15人組成,分別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和派出所、居委會等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其中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在管委會委員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管委會委員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擔任;
(三)管委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產權單位在管委會委員中協商提名,由管委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四)管委會設執行秘書1至2名,負責處理管委會日常事務;
(五)主任和執行秘書為專職,可享受適當補貼,其它委員為義務兼職;
(六)管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管委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小區物業管理目標及居住公約;
(二)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維修、服務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小區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組織召開住宅小區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大會, 每年向大會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條 管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章 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綜合服務性企業,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開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及附屬配套設施;
(二)有2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有管理機構和同經營管理規模相適應的各類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申辦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私營企業業主身份證明);
(三)管理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辦公場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證明;
(七)中外合資企業,還須提供項目議定書、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資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須委托本市具有對外咨詢資質的機構辦理申請報批事項;
(八)私營企業,還需提供雇員名冊;
(九)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凡申辦成立物業管理公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后領取《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的,應在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資質認定。
物業管理公司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到審批機關注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單位名稱、辦公地址等情況,均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后,一年內未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由審批部門吊銷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本辦法前,未經審批部門審核批準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經營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須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與管委會簽定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實施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管理項目;
(二)委托管理標準;
(三)委托管理權限;
(四)委托管理期限;
(五)委托管理費用;
(六)違約責任;
(七)其它權利和義務條款;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須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工程開工后,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該住宅小區進行前期管理。
管委會成立后,應按本辦法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該住宅小區物業進行管理。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的公司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聘。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二)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自行車棚、停車場、綠化地、道路等共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環境衛生;
(四)公共秩序、安全保衛;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和行業管理部門委托的其它管理項目。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制止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三)選聘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四)依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五)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物業管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三)接受管委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四)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的管理,未達到委托管理合同規定標準或違反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管委會或委托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四章 住宅小區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在管理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向住宅小區管委會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一)住宅小區的規劃圖;
(二)工程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
(五)房屋施工圖;
(六)工程質量檢查合格證;
(七)房屋產權明細表;
(八)其它有關必要的資料。
已建住宅小區在管理移交時,接管的物業管理公司,要通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房屋鑒定部門,對接管的物業進行鑒定,做為保持房屋完好率的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結構、外觀和用途,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
(二)不得私搭亂建,隨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四)轉讓、出租房屋的、須到物業管理公司備案;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產權人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本體公用部分,由物業管理公司定期組織維修和養護,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的公共綠化、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小區物業管理標準和規定實施統一管理,費用從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付。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道路、路燈、停車場、自行車棚、溝渠池、井、連廊等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和養護,費用在管理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備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產權人修繕的,產權人應及時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指定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在住宅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
(二)占用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用設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亂搭、亂貼、亂掛等;
(五)損毀、涂畫園林藝術雕刻;
(六)聚眾喧鬧;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亂鳴嗽叭;
(八)發出超標準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五章 物業管理經費及其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本著以區養區的原則,其管理經費主要來源于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單體棟號的開發建設單位,在拆遷前按建設總投資2%的比例提取物業管理專項基金用于住宅小區公用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購買管理、商業用房。
第三十六條 管理專項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專帳代管,列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時應以成本價按建筑總面積0.4%的比例為小區提供管理、商業用房。該管理、商業用房產權屬管委會,由管委會按民宅租金標準租給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缺少配套設施的住宅小區,其補建所需資金由原開發建設單位負擔,不足部分由政府在城市建設維護費和小區網點費中調劑解決。
第三十九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規定交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標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確定。
第四十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還應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項目,按規定交納各項公共費。
公共費標準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另行確定。
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內為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可以收取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物價部門有統一收費標準的,統一標準,沒有統一標準的,由服務者和使用者協商定價。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須按季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同時抄送管委會。管委會應每季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一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應按照《全國文明住宅小區標準》、《全國文明住宅小區達標評比辦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對評為市、省、國家級的文明住宅小區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處以非法收入1倍至5倍罰款;對不辦理年審的,吊銷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居民小區環境惡化、秩序混亂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其恢復原狀。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除有權制止、批評教育外,還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不予辦理房屋確權、交易、鑒證及下期房屋的拆遷手續。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產權人、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各項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交納,連續六個月以上拒交應交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委會沒按時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的,給予警告,造成住宅小區利益嚴重損害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提請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大會,撤換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物業管理公司未按時報送財務報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至1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于干擾、阻礙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縣(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非住宅型;
坐落位置:荊州市江津西路288號;
占地面積:約4,000平方米;
建筑面積:約15,000平方米,地下一層、地上19層。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投資廣場大廈。
第三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分別同受托方簽訂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承重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庭院等。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電信、監控系統、供電系統等。
第六條: 市政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停車場等。
第七條: 公共綠地、花木、建筑小區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所等。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
第十二條: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費:____
2、保潔費:_____
3、保安費:______
4、房屋設備運行費:________
5、維修養護費:________
第十四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須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要求恢復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__年。自___年__月_ 時起至___年__月__日__時止。
第四章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訂的物業管理方案;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6、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
7、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8、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生活。
9、本合同終止時,甲方必須向乙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甲、乙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9、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收費收支使用賬目。
10、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天內向甲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管理用房(產權仍屬乙方),由甲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物業管理費已包括在大廈業主同租戶簽訂的《租賃及物業管理合同》所確定的價格中,雙方約定按該合同所確定的價格執行,本合同中不再約定該事項。
2、未出租的空置面積由第一業主方按已出租面積物業管理費價格的50%交納物業管理費,當出租率達到70%以后,第一業主不再交空房物業管理費;
3、保潔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4、保安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5、本體維修基金按每月0.35元/平米收取,根據合同中所確定的租賃面積 平方米,每月維修基金總額為 元,甲方應于每月30日前向乙方交清本月本體維修基金費用。本廣場實行一次性收取水電押金,收取標準按每平方米 元計收。
6、甲方有權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本廣場各項物業管理規定,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采取停水、停電、停止空調供應等,直至由法律途徑解決等催繳、催改措施。
7、物業管理費不含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的人生保險、財產保管、保險費用等。
8、本廣場實行一次性收取水電押金,收取標準按每平方米10元計收。代水電部門收取水電費。
9、高層住宅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10、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荊州市場價格調整;
1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于每月10號前到物業公司交清上月的各項費用。
1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及其他費用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滯納金。逾期15天以上的,物業公司有權停止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并追討逾期款項。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照各自擁有的租賃區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但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一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編制
特別提示:
一、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推行使用《物業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設部[1997]263號)和《成都市住宅小區與高層樓宇物業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印制本合同文本。
二、根據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成房物[XX]第2號)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三、請物業管理公司詳細閱讀合同中備案表說明。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受托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咨詢。
2、本合同文本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稱空置房是指在一個物業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非自用和出租尚未售出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稱空關房是指購房人已購但未使用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本合同文本適用于開發建設單位與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
6、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委托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刪除。
7、在簽訂合同前,受托方應當向委托方出示應當由受托方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8、本合同文本條款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備案表
合同備案號:( )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簽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章)
物業管理負責人:
聯系電話:
二、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物業座落:
物業總建筑面積:______方米,其中:已竣工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尚在建的______平方米;按物業類型劃分,具體是:①住宅建筑面積,總計______平方米;獨立式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計______平方米;多層住宅______ 幢______單元______套,計______平方米;8~9層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計______平方米;10~20層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計______平方米;21~30層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計______平方米;31層以上住宅______幢______套,計______平方米;②商務辦公用房______幢,層數______,套(間)數______,建筑面積總計______平方米;③商業用房______幢,層數______,套(間)數______,建筑面積總計______平方米;④工業用房______幢,建筑面積總計______平方米;⑤機動車場(庫)建筑面積總計______平方米,停車位______個;地面停車庫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地面停車位______個;⑥其他用房______處,建筑面積計______平方米。
三、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請分類填寫)
四、物業管理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
五、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證件:
1、企業的營業執照,編號:
2、企業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編號:
3、其他有關業績證明文件:
六、備案時間與備案機關:
備案機關:
(蓋章)
備案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說明:
1、乙方持本合同備案表和合同原件及相關證件到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合同備案。
2、經備案機關備案的本合同備案表由乙方收執,在進行企業資質年審、企業資質換級時,應連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均為復印件)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交。
3、本合同備案表與合同文本的相關內容應保持一致。
4、業主可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查詢合同備案信息。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
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名稱: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______區(市)縣______路(街道)______號
四至:東______南______西______北______
占地面積: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乙方參與本物業的竣工驗收,并在物業移交接管時,與甲方辦理物業管理書面交接手續;本物業交付使用后的質量責任,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規定承擔。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務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______.
第五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央監控設備、建筑物防雷設施、______.
第六條 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__.
第七條 共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______.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______.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_.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______.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場地停放車輛,停放人應與乙方簽訂專項合同。
第十一條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
前款約定的事項不含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與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責任,乙方與業主、使用人另行簽訂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______.
第十三條 協助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原則上應接受委托,但收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
第十五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或物業使用守則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報告、規勸、制止、______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其它委托事項:
1、在本物業保修期內代為保修的,費用由保修責任人承擔;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務期限
第十七條 委托管理期限暫定為________年(不超過3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時止。合同期滿或業主委員會成立與業主大會所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讓購房人訂立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并在與購房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內容;或負責讓購房人與乙方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其附件《物業使用守則》和《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將其作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負責向購房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并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并將管理情況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在保修責任內,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處
理:
[1]甲方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費用;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租用,其租用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 ;
8、在物業管理交接驗收時,負責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9、為實現本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要求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除由業主、使用人按規定繳納外,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擔。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2、及時繳納空置房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依法提供物業維修專項資金;
13、甲方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對本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1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
2、制定年度開支預算,測算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
3、對項目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4、配備工作人員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調試、驗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維養計劃;
5、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或物業使用守則及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8、負責編制房屋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10、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并于每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方式向甲方提出這些計劃和報告;經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11、每________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收支帳目;并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12、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改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管理檔案,并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4、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全部檔案資料;
15、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定期向甲方報告本合同履行情況;
1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2、設備運行;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4、公共環境;5、綠化;6、交通秩序;7、公共秩序維護與協助消防;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急修、小修;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
上述1~8項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不低于物業管理服務的行業指導標準,具體見附件二。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
2、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住宅由業主按其擁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乙方交納;非住宅由業主按其擁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乙方交納,具體是________.
3、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每________ [月]/[季]/[半年])交納一次,每次交納費用時間為________.
4、空置、空關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分別由________按其擁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乙方交納。
5、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_____調整。
6、業主出租其擁有的物業,其應承擔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由業主交納,業主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應將此約定送乙方備案并負連帶繳納責任。
7、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該業主應承擔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
(一)物業管理工作
一是為了落實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依法加強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的議案》,制定了《關于加強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方案》。同時,起草了《*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討論稿)、《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和政府規章,并組織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人員進行討論。
二是對我市普通住宅區的管理現狀、經營狀況和維修服務等進行了調研。調研后起草了《關于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現狀的調查報告》,根據普通住宅區的實行情況,制定《住宅小區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三是會同小區辦全力做好開展整頓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活動。目前已經全面完成了對530個物業管理企業的排查工作和700個住宅小區的拉網式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登記造冊,建立了整改檔案,待整改后逐一消號。
(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萬元,其中:直管住宅實收1*6萬元;機關團體用房租金實收166.6萬元;主輔分離房產租金實收1*萬元;自行接收房產租金實收53.4萬元。
2、公房出售工作。截止5月底,共出售公有住宅27萬平方米,歸集售房款6*6.6萬元。其中:出售直管房產16.2萬平方米,歸集購房款3662.8萬元;出售主輔分離房產7.3萬平方米,歸集售房款16*.7萬元;出售自行接收房產3.5萬平方米,歸集售房款798.1萬元。
3、房屋修繕工作。一是20*年2月份組織召開房屋修繕工作會議,明確20*年修繕工作的任務,即:一個確保、二個重點、三個計劃、四個率、五個提高。二是制定《20*年房產系統房屋修繕工程防水卷材及給排水管材招標工作方案》組織進行屋面防水卷材、給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標。
4、房產經營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處會同法規處及局法律顧問共同修訂了《委托管理合同》。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經營體制,并在今年的房產管理工作會議上與各受托管理單位簽署了新合同。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險房屋的“三落實”工作。通過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險房屋387棟,建筑面積53,949平方米,1688戶;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責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搶險工作方案并下發各區;三是組建好了防汛隊伍和防汛物資儲備工作。
(四)樓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著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在*進行了試點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樓道粉飾、設施功能試點工作意見。試點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書記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召開了樓道整治工作現場會。
二是制定了《*市住宅樓道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樓道粉飾、設施功能完善技術質量標準實施意見》下發各區。同時加強工作調度,市一級辦公室抽調21名干部,分7組與各區進行了對接。市樓道整治辦公室印制《*市住宅區樓道整治指導手冊》700余冊,下發各相關單位。
三是樓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啟動實施,目前樓道整治工作全市開工量達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棟、建筑面積1918.39萬平方米,竣工量達60%。
四是為確保樓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樓道整治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做好住宅樓道整治工程驗收及移交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樓道整治工程驗收合格后,各區樓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工程及時移交給各街道辦事處,充分利用社區委員會優勢,做好群眾的教育引導工作,真正實現“人改變環境,環境改變人”的良性互動,為鞏固樓道整治成果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
(五)景觀街路、重點廣場周邊建筑物立面粉飾工作
一是組織專業人員,依據近年來我市粉飾工程的調查結果,對粉飾工程建筑面積造價進行了測算;二是組織人力對全市擬進行立面粉飾的17條景觀街路進行逐段、逐棟排查;三是由規劃部門提出了*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規劃條件,在此基礎上我局組織有關設計單位提出了青年大街、東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設計方案。
(一)物業管理方面工作
1、出臺《*市物業管理規定》
6月底《*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討論稿)可報市人大,力爭在9月份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為解決我市物業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供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2、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一是加強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監督和指導,全面推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機制,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促進物業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和社會化。
二是建立物業管理企業誠信檔案、物業管理企業經理信用檔案和準入、退出機制,強化對物業管理行為的監督。對不按《合同》進行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建立整改檔案的同時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積極引導業主正確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爭取年底前出臺《關于加強組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意見》,使這項關系到群眾利益、社區穩定的工作,更具規范性、操作性。
四是繼續抓好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與建設部聯合開展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專業性強、一專多能的復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業管理企業中.
3、建立新型物業管理體制
將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納入到社區建設中來,物業管理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共治”。形成“業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層管理、物業管理”三位一體的新型服務平臺。對于暫時不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普通住宅區,按照屬地劃分給社區進行管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待具備物業管理條件后,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