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6 14:46:0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住宅房屋的設計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再裝修,是指對已竣工驗收房屋的各部位進行裝飾處理以及改變房屋的建筑結構、構造、外表和拆除、更換其附屬設施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含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下同)。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和各區(含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下同)房產管理部門按權限分工,負責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公用事業、市政、電業、廣播電視、郵電等管理部門,按職責權限分工,協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再裝修,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衛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和建筑外觀,不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礙相鄰關系。
第六條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再裝修。對已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房屋再裝修。
(一)拆除承重墻;
(二)在承重墻上開門、開窗或超過市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開洞、摳挖;
(三)拆擴承重墻門膀、窗膀;
(四)破壞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樓板上采用鉆孔方式鋪設木地板;
(六)破壞空心板煙道墊塊;
(七)架空樓板上砌筑實體墻;
(八)拆動樓板或樓板上超標準增加荷載;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開挖地面、破壞建筑基礎;
(十一)擅自改換或移動燃氣和供暖設施;
(十二)采用影響供暖、供氣、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維修及正常使用的裝修措施;
(十三)影響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必須依照本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并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的有關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區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申請登記的房屋裝修內容進行實地勘察、審查,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準的,發給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審批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再裝修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再裝修設計方案,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申請登記表;
(二)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性能審定;
(三)區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對房屋再裝修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再裝修申請人。對批準的,發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級機關和市直單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裝修,由使用單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批準的,發給非住宅房屋再裝修許可證。
第十二條 單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時,還應提交房屋產權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裝修的證明。
第十三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需改變房屋外觀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的加大荷載的,再裝修申請人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修防火規范。其房屋再裝修的施工設計圖紙,應按規定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核。
第十六條 房屋再裝修涉及拆、改供暖、供電、供氣等設施的,應按規定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再裝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設施的,再裝修申請人須征得其他有關各方同意后,方可辦理房屋再裝修手續。
第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的工程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經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規定的資質范圍內,承擔房屋再裝修工程。
第十九條 房屋再裝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房屋再裝修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審批的施工圖紙、說明及范圍施工,并做好房屋再裝修工程隱、預檢記錄;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
(三)房屋再裝修施工噪音不得超過法定標準,住宅房屋及其相毗連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應在每日八時至十八時的時間內進行;
(四)房屋再裝修施工的渣土、雜物,應自行及時清運到指定的地點。
第二十條 非住宅房屋再裝修完畢后,再裝修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報請原批準房屋再裝修項目的管理部門驗收。原批準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裝修完畢后,再裝修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告知原批準部門查驗。
第二十一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對房屋再裝修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檢查人員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應當依法出示有關證件。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批七條規定進行房屋再裝修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或超越批準范圍進行房屋再裝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裝修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進行房屋再裝修違反城建、規劃、環保、公用事業、市政、環衛、消防管理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因房屋再裝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嶗山區(不含青島高科技工業園)、黃島區、城陽區和各縣級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住宅房屋通風采暖施工操作不規范。通風采暖工程的實施不僅有自己的獨特流程和特點,而且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操作,這樣才能保障通風采暖系統及各個環節的質量,更能有效地避免因不規范操作帶來的各種問題及安全隱患,大大的降低了整體的風險。然而實際施工過程中常常存在因不規范操作引起的通風采暖質量問題,并給人們的生活、學習等帶來了嚴重的損害。首先,通風采暖安裝中容易出現噪音超標現象。造成通風采暖系統噪音的主要客觀因素是空調未端設備間的碰撞,而主觀人為因素在于在施工安裝前既沒有對合理的布局設備噪音參數來將噪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也沒有進行必要的設備安全檢查,以避免使用不達標和設備,同時,在實際運行中,沒有及時的維護和監管相關設備,以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其次,通風采暖系統施工時存在管道問題。通風采暖施工不當容易引起管道滲漏及局部立管散熱器不熱,進而降低了熱能的傳導效率,使得局部散熱無法正常進行,同時,雜質異物的進入是引起管道的堵塞;穿過樓層的管道在與墻壁、地面等的結合部位發生滲漏現象,而冬季管道內的積水以及對管道不當的保護使得管道凍經常發生,進而出現漏、滲、堵、凍等惡劣現象,另外,排水系統的不當安排很容易帶來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等不利影響。第三,通風采暖系統容易引起消防隱患。其消防隱患集中體現在水暖系統安裝施工時對防火處理的忽略或不到位。原則上,水暖系統的管線在施工安裝時應在主體建筑的穿墻、穿梁板等位置預先留出孔洞,以防消防管道的裝置中出現不必要的扭曲,更能在火宅發生時有效的阻止火焰、煙霧的蔓延。實際上,很多建筑穿墻穿梁的失誤導致了消防管道的扭曲,使消防管道水壓不足甚至無水,這些都是消防安全隱患,不加重視更能成為火災蔓延的幫兇。最后,通風采暖安裝引起的住房美觀問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房屋建筑的期望已經不僅僅滿足于基本的居住需求,更加注重保障個人隱私,同時對建筑外觀美的期望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然而目前很多閥門等還在室內,不僅打擾了居民的生活,還造成整體建筑的雜亂、不潔。
二、通風采暖系統工程的材料質量問題
通風采暖系統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種原材料和設備是施工工程完成的基礎,其質量的優劣對整體工程質量起著決定性作用,從源頭上嚴格控制各種流進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質量是保障通風采暖施工質量的第一步,避免質量沒有保障甚至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流入,還要加強對采購的材料及設備的管理、維護和檢測,及時發現并處理其中的問題,然而實際操作中,這些要點并沒有被特別注意到,而不合格工程材料一旦投入使用,很難再更換和重復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建筑成本的增加,引起來的一系列需要修正的問題,會拖慢整個施工進程,這也會間接影響到住戶的生活質量,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由不達標的施工材料組成的通風采暖系統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F實中很多人們耳聞能詳的豆腐渣工程事件已經很清楚的把后果展現在了人們面前。
三、房屋住宅采暖通風技術措施分析
(一)完善并落實住宅房屋通風采暖施工技術操作規范。為了確保通風采暖工程的質量,在采用各種施工技術進行操作時,不僅應當按照住宅房屋進行通風采暖設備和系統施工或安裝的施工的合同規定和相關實際文件的要求,還需要通風采暖相關建筑行業或企業及相關的政府部門不斷地建立和完善通風采暖及施工和技術的管理和驗收規章制度,這就要求住宅房屋通風采暖負責單位和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施工和驗收規范,并仔細檢查通風采暖的各個環節,確保工程無漏項、無錯誤,對相關的設備進行調試操作,以檢驗是否合格的運轉,是否達到通風采暖工程施工質量要求,進而嚴格的遵守并落實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確保并提高通風采暖施工工程的質量。
(二)加強對住宅房屋通風采暖施工技術的質量控制。住宅房屋通風采暖建設通常是在建筑主體工程竣工之后開始實施,并常與裝修工程等交叉同步進行,主要可以從室內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三方面做起,又可細分為十三層以上的高層采暖通風和以下的底層采暖通風,地下室等區域無需采暖,只設置通風、換氣設備??偟膩碚f,為了保障住宅房屋的通風和采暖的正常進行,滿足人們對居住和生活的要求,促進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采暖通風施工主要利用各種工藝、技術和材料,通過對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布置、安裝和施工來保障采暖通風系統的正常運營。其中,通風采暖的設計主要完成對加熱、通風、空調、排煙和室外供熱管網等設計,而安裝重點在于空調系統和地板采暖系統的既美觀又使用的安置。為了取得住宅房屋通風采暖的高質量,應當分別加強對通風系統和采暖系統的質量控制,具體為:1、住宅房屋通風系統技術質量控制要點。在實際建筑行業進行住宅房屋的通風采暖施工時,通常采用各種材質的環保型通風管道,包括建筑空氣管和鍍鋅鋼板生產、排煙、排氣的鋼鐵生產體系,因此,通風系統中的管道連接和控制成為該系統工程的重點。實際上采用法蘭連接方式可以很好的保障各管道的有效連接,而通風系統中的排煙、排氣等各項功能的發揮可以通過對所有的通風、空調、排氣煙管等管道安裝防火閥煙防火閥等獨立支架,并由消防中心集中調控。當區域溫度達到一定程度并被煙霧控制時,消防閥自動關閉并停止工作。進而轉交給相關消防控制中心來控制和管理。2、住宅房屋采暖系統技術質量控制要點。該系統工程的施工技術控制要點在于加熱方面調整和監管。與通風安裝系統相同的是采暖系統的安裝和施工也需要結借助大量的采暖管道來完成,這就使得采暖管道在住宅房屋不同位置的不同安裝要求提出了很大的挑戰。穿過墻壁時,應當采用金屬套管并使管道兩端與墻壁均密合銜接;穿過樓層時采用鋼套管,合理設置管道底部與地板的距離并使用不可燃材料填充其中;科學合理的設定散熱器管道的梯度,并在安裝后進行水壓試驗,以驗證散熱器管道的可用性。3、完善住宅房屋通風采暖系統工程的設計。負責通風采暖設計的相關單位應當充分、深入的領會和理解建筑施工的要求,從大局上把握好對設計的控制,并要求進行通風采暖系統工程施工及安裝的設計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是具備一定專業素養;同時,在設計時應當依照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其他相關要求,綜合考慮到影響通風采暖系統工程的各個因素,并對施工的各個環節和使用的設備材料進行詳細的標注和解釋;最后,應當更加注重對設計文件的會審,及時發現設計中的不足、不規范和錯誤,同時,迅速的組織相關部分進行修改和完善。這樣才能為通風采暖施工提高有效地指導,進而提高工程施工質量。4、創新通風采暖工程施工技術,保障工程隊伍素質和水平。一方面,積極地鼓勵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的改革和創新,加大對通風采暖創新研究的資金、物質等方面支持,同時,積極地采用和借鑒國內外先進的通風采暖工程施工工藝、方法和技術,并加大和推廣先進技術和工藝的使用力度;另一方面,在通風采暖安裝工程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相關工作者對保證施工的質量有直接的決定性的作用,積極引進和使用高素質的施工隊伍,建立健全的獎懲體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個創造性,這樣才能使得整個通風采暖工程施工隊伍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得以提高,促進通風采暖工程保質保量的竣工。
(三)加強對通風采暖工程所需原材料的控制以及管道的維護。一方面,施工材料的質量對整個建筑工程有深遠的影響,是主體工程達到合格標準的基礎,因此必須從源頭上控制其質量,避免低劣材料進入施工場地,保證所有通風采暖施工設備材料符合國家頒布的現行材料質量標準,在此基礎上,工作人員在實際操作時應當按照材料設備的特點正確使用,避免使用不當引起的問題,最后要維護好設備設施,及時清理雜物,做好后續保護措施;另一方面,采用多途徑的方式加強對通風采暖系統中各種管道和設施的防老化維護和保護,使用新型有效的材料取代易產生噪音的管材從而降低給水系統中的噪音,利用必要的保護措施和安裝技巧盡量將水表閥門等裝置在戶外,實現建筑的便捷和美觀,設計合理規范的通風采暖安裝系統,力保管道能滿足達到實際需要,預防滲漏隱患,經常檢查系統中容易出現堵漏滲之處,做好防范、清理措施;同時,徹底清理施工產生的垃圾以及因施工帶來的積水和棄物等,最大限度的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第二條 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管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拆遷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市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或市政府確定的應急重點工程,屬于政府統一組織拆遷的范圍,由市拆管辦指定拆遷機構拆遷;其他建設工程,屬于委托拆遷的范圍,由拆遷人自愿選擇拆遷機構委托拆遷。
第四條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拆遷凍結期已滿,又確需拆遷的工程,須重新辦理拆遷立項手續。重新立項的工程,其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條 因被拆遷房屋產權糾紛尚未解決而暫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遷機構臨時管理,臨時管理期間,由拆遷人負責修繕,并按規定收取房租。
第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證,由市人民政府于動遷前公告注銷;由拆遷機構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和房屋產權證一并收繳。
第七條 拆遷機構組織拆除房屋,應清理到原室內(地下室除外)地坪;拆除、清運、殘缺修復等費用,按以料抵工的原則處理。對以料不能抵工的,由拆遷機構與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八條 拆遷工程結束后,市拆管辦應會同規劃等部門對拆除范圍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合格證書。無驗收合格證書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
第九條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安置。其臨時期限,有批注期限的,按批注期限認定;無批注期限的,按兩年期限確認。適當補償的金額,按合法房屋作價補償標準的30%-60%計付。
第十條 對拆除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拆遷機構按照《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作價補償標準》(附件1)結算。對被拆房屋裝飾部分,由拆遷機構或者由拆遷機構聘請專業裝飾人員參照裝飾工程定額給予適當補償。
被拆房屋的作價補償費,拆遷機構應在動遷之日起30日內發放。
第十一條 拆除單位自管、私有房屋,拆遷機構應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前,書面征求產權所有人是否實行產權調換的意見;產權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的,應在搬遷期限內提出申請并簽訂產權調換協議,逾期視為放棄產權調換。
對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達不成協議申請裁決或者因產權糾紛提起訴訟的,不適用上款規定。
第十二條 拆除單位自管、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產權調換結構差價標準》(附件2)結算。
第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正常安置面積的計算方法為:新安置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居住(或使用)面積沒有超安的,該套新安房屋的建筑面積全部計為正常安置面積。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建筑面積部分,以超過安置的居住(或使用)面積乘以1.2,即為超安的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新安住宅房屋的建筑造價為每平方米450元,商品房價就地安置的為每平方米1500元,易地安置的為每平方米1000元,上述價格優惠20-40%,即為建筑造價優惠價和商品房價優惠價。其中就地安置的優惠20%,易地安置的優惠30-40%。
新安住宅房屋一、四層按上款規定計價,二、三層加價5%,五層及其以上遞減5%,頂層再多減5%計價。樓梯間應攤面積不計算費用。設電梯的樓房不實行層次價差。
住宅產權調換費用的計算公式為:〔原建筑面積×結構差價+(正常安置面積-原建筑面積)×建筑造價優惠價+超安建筑面積×商品房價優惠價〕×(1±樓層系數)。
第十五條 拆除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款,應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結清,拆遷機構應同時向被拆遷人出具產權調換的證明。
被拆遷人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屬住宅房屋的,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只交納房產登記費用;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按房屋交易的有關規定交納費用。屬非住宅房屋的,只交納房產登記費用。
第十六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房屋使用權補償費,按居?。ɑ蚴褂茫┟娣e每平方米400元計算。
第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商品房價格,由市拆管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安置房屋的區域等因素確定。對因結構不合理造成超安的,10平方米以內可按商品房價的30%給予優惠。
第十八條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機構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發一次性職工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拆除非標準住宅房屋的面積計算方法為:
(一)平房、閣樓(1)檐高(室內)2米以上按100%計算。
(2)檐高(室內)1.8米以上按80%計算。
(3)檐高(室內)1.4米以上按30%-60%計算。
(4)檐高(室內)1.4米以下不計為居住面積。
(二)地下室(室內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內高度2米以上按100%計算。
(2)室內高度1.8米以上按80%計算。
(3)室內高度1.6米以上按40%-60%計算。
(4)室內高度1.6米以下不計為居住面積。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成套住宅平房,是指門廳、走廊、廚房、廁所等附屬設施均在一房內,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平房。
第二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法的產權證件。
(二)與房屋座落位置相符合的營業執照。
(三)拆遷凍結時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四)屬于公有房屋的按非住宅承租并交納租金。
確認為商業用房的,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沿街條件。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去向,根據規劃設計定點圖紙以單位建筑為準進行確定。住宅樓之間、住宅與混合住宅樓之間、混合住宅樓之間,就地安置;住宅、混合住宅樓與非住宅建設工程相鄰的,前者的范圍依其規劃定位線為準,向前延四米,向后延八米,向左右各延三米;對縱向分為兩種不同使用性質的單體建筑,按其豎線確定就地安置與易地安置范圍。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就近安置,指在以被拆房屋為中心,半徑1.5公里相同等級土地范圍以內安置。其中新建小區的工程,應在小區內安置。
第二十四條 對應該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和應該就近安置而主動要求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分別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增加30%和60%安置。增加的安置面積要求產權調換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50元交納房屋產權調換費。
第二十五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要求用住宅房屋給予安置的,經拆遷機構同意,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增加1倍安置。屬租賃的非住宅房屋要求安置住宅的,還須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并出具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非住宅使用人的安置,由拆遷機構按照拆遷人提供安置房源的情況,考慮被拆房屋的位置、用途、經濟效益等因素,酌情安排樓層和具置。安置房屋為多層的,原則上按用途劃分,三層以下安排營業、生產,四層以上安排其他。
第二十七條 住宅解困戶以市解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易地安置的,其超安面積的計算方法為:用解困安置標準面積減去原合法面積和易地安置所相應增加的面積。
第二十八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的規定,易地安置從區位差遷入區位好或者區位相同的,不增加面積。對易地安置和主動要求易地安置所應增加的安置面積系數,由市拆管辦根據本市拆除房屋區域和安置房屋區域的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易地安置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使用人,依據應增加的安置面積給予易地安置補助費;一次性到位安置的每平方米300元,過渡安置的每平方米400元。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超面積安置費的標準為:住宅房屋按居?。ɑ蚴褂茫┟娣e,新開發區每平方米300元,舊城改建區每平方米400元計算。住宅超安費的層次差價按產權調換層次差價系數執行。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新開發區每平方米600元,舊城改建區每平方米1600元計算。非住宅超安費不實行層次差價。
單位自有、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其超安面積部分不繳納超安費。
第三十一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人不要和少要安置房屋的,按被拆住宅房屋居?。ɑ蚴褂茫┟娣e每平方米6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發補償費。屬于租賃房屋的,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時,須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并出具證明。
不要或少要因易地安置增加的系數面積的,按上款規定的標準計發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拆遷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內部結構的具體要求為:
(一)一室房必須設廳,房間不得少于12平方米,門廳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廚房不少于5平方米,廁所不少于2平方米。
(三)除結構不允許外,二室廳以上套房應設雙陽臺。
(四)安裝紗門紗窗。
本細則公布后新開工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屋必須符合上述設計要求;對拆遷人提供的已經建設竣工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附屬面積不足12平方米的部分,應從居住面積中補足。
安置房屋的居室和門廳面積(減3平方米)為居住面積;門廳面積中的3平方米、廚房、廁所、內走廊、獨立壁櫥和陽臺(一半)為配套使用面積。
第三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因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引起二次拆遷后進行安置的,其合理工期不得超過30個月;其他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時限:生產用房為10天,其他用房為7天。在限期內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按下列標準計發搬遷補助費:
(一)住宅按被拆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積計發,12平方米以內的60元,超過12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營業、生產用房每平方米22元(含設備拆遷,安裝費用),其它用房每平方米15元。
第三十五條 被拆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機構每月按其搬遷補助費的等同金額,向過渡用房提供人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由拆遷人或拆遷機構提供過渡安置房屋的,在過渡期限內不發過渡安置補助費,使用人還需交納房租和水、電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造成使用人不能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遷入到位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對使用人或為其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所在單位,按六個月以內加一倍,超過六個月加1.5倍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遷的同時,應將過渡安置房屋完整無損的交還原房主。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根據提前天數,每天按搬遷補助費的等同金額計發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七條 拆除被拆遷人自費安裝的管道煤氣和有線電視設施,新安置房不具備的,按拆遷時的安裝費用標準給予補償;因拆遷引起使用人電話遷移的,按遷移費實際發生的金額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參加拆遷會議,按實際天數計算,搬遷時給予兩天假期,由拆遷機構出具證明按公假處理,不影響評比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委托拆遷費和管理費:
(一)一次到位安置的,委托拆遷費按應拆建筑物面積每平方米14元繳納,拆遷管理費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繳納;
(二)先行過渡安置,然后再行到位安置的,按上述標準增加50%繳納。
第四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拆遷費用標準,今后可由市拆管辦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二至三年進行一次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交叉地段的拆遷,按本市現行拆遷法規執行。其中,拆除農業戶自住房屋和農村集體所有房屋,按規定劃定宅基地重建的,拆遷機構按規定對被拆房屋作價補償,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發建房補助費。無條件解決宅基地的,按照私有、單位自有房屋的安置、補償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辦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發生的城市建設拆遷工程,是指截止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已經結束的拆遷工程。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在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進行拆遷的,可參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根據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拆遷安置和補償標準,報市拆管辦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濟南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濟政發〔1991〕44號文件《關于貫徹執行〈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濟政發〔1993〕39號文件《關于調整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有關標準的通知》、濟政辦發〔1984〕7號文件《濟南市國家建設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和濟政辦發〔1984〕120號文件《濟南市國家建設拆遷房屋估價試行標準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四)使用說明
一、拆除房屋的結構類別和等級應根據墻身、地面、屋面、頂棚等結構內容及工程的質量和設備的齊全程度確定。房屋結構中的非承重墻(含門窗)和應具備的水、電、廁設施已包括在標準單價內,不另行計價。
二、拆除非標準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兩面借墻或檐高在2.4m以下的房屋,應降級套用標準。
(二)檐高在4m以上大跨度磚混平房,套用磚混一級房屋標準。
(三)檐高3.6m以上大跨度磚木平房和結構內容明顯高于磚木二級的房屋,可套用磚混二級標準。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室內高于2m的,按標準定級;室內低于2m的,按規定標準單價的80%執行;室內低于1.7m的,按規定標準單價的40%-60%執行(均包括樓梯土方在內)。
(五)磚木簡易二層樓房和平房的閣樓以及坡房,凡室內檐高在1.8m以下的,分別按其標準單價的40%-60%執行。
(六)對鋼混樓房和特殊的建筑物、構筑物,根據被拆物的實際狀況酌情定價。
三、建造使用年限和維修保養狀況的折舊規定。
(一)建造使用年限:
(1)建造使用年限超過四十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五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三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六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七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八成。
(5)建造使用年限超過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九成。
(6)五年以內的房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簡易結構的房屋,按照上述年限折舊后再降低一成。
(8)按建造使用年限,在上述兩項之間的,可以增減半成。
(二)維修保養狀況:
(1)維修保養狀況明顯好的或明顯差的房屋,分別提高或降低半成。
(2)房屋屋面由小瓦更換成大瓦的,可提高半成。
(3)房屋翻新兩面以上墻身的,可提高一成。
四、房屋補償費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費=建筑面積(平方米)×單價×折舊率建筑面積以窗臺或腰線磚以上,正墻水平方向的外圍尺寸為準。
五、房屋裝飾部分的補償規定:
(一)房屋的裝飾補償,按裝飾工程定額折舊作價。裝飾定額包括不了的項目,可按該項目基本材料的市場價格80%計價。
(二)對耐用材料的裝飾折舊,原則上每二年折一成,其他材料的裝飾,每年折一成。對用工用料低于裝飾工程標準的,再降低一成折舊。超過折舊年限的和可遷移的裝飾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
六、拆除院內附屬設施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除各種附屬物,按照附屬物標準計價補償,附屬物項目中沒有的,可根據實物酌情評定。
(二)附屬建筑中的大門樓等房屋,建筑質量相當于正式房屋的,按正式房屋標準計價,簡易棚房、廚房、廁所等,按簡易結構標準價格的60%計價。
(三)院內的假山、石桌、石凳、觀賞花木、飼養禽獸的舍窩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地面甬路、水井、電燈及防空洞、污水道、滲井、污水池、便坑等不予補償,被拆遷人可自行拆除。
(四)附屬物中的房屋、院墻、棚子、地面、水井按房屋折舊規定辦理,其他附屬物不實行折舊,按標準單價計價補償。
(五)樹木補償按附表單價酌情評估補償。對不能出產果品和不能出材的樹木應降低單價,其幅度在50%以內。對既出產果品又能出材的樹木,按其補償價值最高的計價。對需遷移的樹木發放遷移補助費,不予補償。樹木的胸徑從距地面1.5m處計算。
備注:
1.表中的單價是指被拆房屋與新建安置房屋在實行產權調換時應交的結構差價。
2.表中結算差價標準欄中一、二、三分別表示被拆房屋的一、二、三級。
附件1:
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房屋作價補償標準
(一)拆除房屋作價補償價格表
--------------------------------
| | | |單 價|
|類 別|級別| 主 要 內 容 | |
| | | |元/m2|
|---|--|------------------|----|
| |一 |1.磚墻承重為主,底層或局部混凝 | 450|
| | |土框架結構,混凝土梁柱。雙層玻 | |
| | |璃門窗(一玻一紗)或鋁合金、鋼 | |
【關鍵詞】住宅;電氣配管;安裝;施工
伴隨著現今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眾對事物的認知水平不斷提高,不但對自身居住的環境、條件有了更高的標準,對室內裝修、裝飾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更注重應用家電期間的安全性。所以,相關工作人員需要相應轉變觀念,重視住宅電氣配管的安裝與施工事項。以下簡要針對其相關內容進行探討,僅供參考。
1 配管的走向
在進行住宅電氣的裝修規劃期間,配管的走向問題需要嚴格依據施工設計圖上的走向進行施工,從而保證民眾對以后成型的房屋有更清晰的認知。如果同住宅房主的觀念不一致時,設計從業者需要基于房屋住宅真實情況及房主需求的安全基礎上進行配管走向的設計,并且考慮到住宅的美觀性。在進行電氣圖設計期間,不可以任意修改建筑的結構,而需要全面利用以往的配線及配管。在進行配管與配線設計期間,需要提供詳細的供配管設計施工圖。同時,在施工過程中,嚴格依據施工圖開展工作。假如需要進行修改或變動,需要通知設計人員及房屋屋主,互相協調后才可以進行變動。需要注意的是,在修建住宅房屋時,屋內的配管及頂燈燈盒都是事先預埋好的,進行裝修時,需要對其充分應用。
2 配管的預埋及驗收
在對住宅電氣進行施工前,需要細致的對各項已有配線及配管開展檢查工作。就算是毛坯房,在進行土建施工過程中,同樣也需要預埋電線的保護管,部分需要穿引導線。由于在進行毛坯房的建造期間,房地產企業會在住宅內預埋各項配線管及配管,所以,應對其進行細致的檢查,具體檢查的項目包含以下內容:其一,對開關盒進行檢查;其二,對插座接線盒的位置進行檢查,確保其滿足裝修設計對護墻的需求;其三,對配管進行檢查,確保其暢通;其四,對配管內的導線絕緣性及型號進行檢查,保證去滿足相關標準等。假如預先埋設的配管及設施同現今民眾的標準不相符,那么需要盡快對配線及配管進行調整或處理。假如預先埋設的配管沒有穿引導線,那么需要使用吸塵設備將配管中的垃圾清理干凈,然后穿引鉛絲,并且在鉛絲的中間位置綁定一個略小于管徑的紗團,使紗團在配線管中抽動。相關工作人員在對配線管及線槽的通暢性進行檢查期間,不僅需要保證其內部沒有雜物,同時也需要對配管內附著的垃圾進行清除。假如配管的管槽不通暢,并且不能處理,那么預留的配管是無法進行使用的。如果配管已經進行了穿線,則需要對絕緣電阻進行重復測量。假如采用金屬材質的配管,不僅需要做好配管的清理工作,同時還需要控制好配管的絕緣性,對導線同導線間的絕緣性進行檢測,對每根導線同配管的絕緣性進行檢測。假如采用塑料材質的配管,僅需要檢測導線同導線間的絕緣性即可。
3 鋪設塑料材質的電氣配管
一般來講,鋪設的塑料材質配管有兩種,其一為有底座的配管,其被廣泛應用到各個房間及衛生間內;其二為沒有底座的配管,被廣泛應用到住宅房屋的臥室、客廳等護墻板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從安全的角度來看,塑料護套線是不可以直接鋪設在護墻板中的。在進行家庭裝潢時,各個配管及配線都為隱蔽工程,使用的護墻板一般都沒有噴涂防火燃料,并且直接鋪設在墻內的導線上,假如帶有底座的導線由于故障引發火災,則護墻板自身就是易燃物,進而使災情加劇。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行配管鋪設期間,需要對電線的保護及絕緣性進行細致考量,一般將電線的保護管鋪設在磚墻或者地板以下。對于承重梁、剪力墻、混凝土七柱頭來講,其僅可以在進行土建施工期間預埋保護管,不可以在完工后再進行剔槽施工,更不可以切割剪力墻。如果在鋪設暗管期間遭遇剪力墻或是柱頭,則需要改道躲避。假如將電線的保護管鋪設在吊頂處,則很容易進行施工,應盡量采用此方法。在進行住宅裝修期間,一般僅有廚房及衛生間處加裝吊頂,那么,就需要充分應用吊頂進行配管。而同廚房及衛生間相鄰的房間,同樣可以借用其吊頂進行配管,使配管穿過吊頂進入房間,由墻內下引。在進行暗鋪、剔槽操作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含以下幾方面:其一,在進行電氣設計期間,施工設計圖僅是示意圖,一般并沒有注明配管的走向,只表明其是暗管還是明管。常言道:計劃永遠沒有變化快。所以,在施工期間需要對各項突況進行檢查,并且由針對性的對設計圖中的問題進行改進;其二,在進行線槽施工期間,不可以將槽開設的過寬、過身。同時開槽是不可過于用力,防止對墻體的剛性造成影響。開槽的深度僅需要滿足電線保護管的直徑,同墻面保持平衡即可。另外,住宅構筑物中的電線保護管同住宅構筑物表面的距離需要低于15毫米;其三,在進行家庭裝修期間,一般磚墻上都涂抹了水泥砂漿,而在進行開槽時會損害水泥砂漿的面層,那么,如果預埋塑料材質的配管以后,則需要使用強度不低于MIO的砂漿修復面層,從而防止贓物進入墻體,對配管造成損壞;其四,以往房屋住宅一般采用的布線方法為木槽板布線,選用的建材原料不阻燃。其僅可以預防漏電問題,將線槽固定在板的上端。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對這種布線方法予以改進,當前,很多機房、辦公樓等多采用明裝線槽的形式。
4 鋪設尼龍脹管的施工
在進行住宅房屋裝修期間,家用電器的設計是其重要的內容之一。伴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民眾對家電使用的逐漸頻繁,配網的設計與施工也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在進行電氣設計及固定期間,僅需要使用尼龍脹管即可,并不需要采用以往的金屬膨脹螺栓進行操作。兩個安裝正確的尼龍脹管就能夠承擔一個人的質量。在鋪設尼龍脹管期間,需要預先將館內的全部雜物清理干凈,確保內部沒有雜質、灰渣等物,保證鉆孔的深度符合相關標準。為了確保固定的對象位置精確,需要依據固定對象的孔進行劃線定位操作,確保橫平豎直,選取相關的木螺釘,確保其長度與型號滿足相關標準。假如選取的木螺釘長度較短或者直徑過小,則無法固定牢靠,假如選取的木螺釘長度過場或者直徑過大,則又很難將其旋入管中,因此,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對其予以重視。
5 總結
總而言之,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速率的不斷加快,住宅房屋的電氣配管施工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及時轉變自身觀念,緊跟時展步伐,細致對電氣配管的安裝與施工進行研究,找尋其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進,從而確保電氣配管安裝及施工質量,為民眾的居住安裝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劉建亭,劉俊鋒.住宅電氣的布置與安全性問題的探討[A].土木建筑學術文庫(第14卷)[C].2010.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因舊城成片改造需要拆遷零星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條例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市轄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工作。
城建、規劃、土地管理、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規定權限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支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在拆遷前,凡對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人,稱原使用人;凡對房屋已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人,稱原所有人。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在舊城區進行房屋建設,應控制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環境。進行非住宅建設和涉外建設項目的,對被拆遷人應全部易地安置;進行住宅建設的,被拆遷人可選擇易地安置,也可選擇原地段回遷安置。
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可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貨幣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拆遷用地范圍后,應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贈與、分戶、析產、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三十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期限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實行暫停措施后十二個月內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及暫停期滿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第一款規定的事宜。
暫停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轉退、離退休、大中專院校學生、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后應及時抄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原使用人在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死亡的人口從安置人口中減除。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或延期拆遷的,應當重新辦理領證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批準的拆遷方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簽訂協議后,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不得損壞房屋結構,不得拆除公有裝置設備。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拆遷人應在領取所建房屋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兩年內將被拆遷人安置完畢。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規范。
根據本條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切實遵守,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拆遷人應將被拆遷人總體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 拆除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及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拆遷糾紛未解決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暫時保留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有關部門方可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在完成舊房拆除、新房建設、產權互換或產權補償等事宜后,由被拆遷房屋的原所有人持完整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的注銷、轉移,變更、新增等登記手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并接受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遷
第十八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負責按原使用面積安置原使用人。原使用人人均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另有住房應一并計算人均使用面積),按人均使用面積八平方米安置,但總安置使用面積不得少于二十五平方米。原使用人在原地段安置的,其超過原使用面積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部分,按房屋單方建安造價進行資金結算;原使用人被遷往市郊新開發住宅區(以下簡稱新區)安置的,可按上述人均安置標準增加人均四平方米的使用面積,其超過原使用面積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部分均不實行資金結算。
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使用面積超過安置標準的,三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進行資金結算;超過三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
超過原使用面積安置的部分,原使用人已進行資金結算的,其產權歸原使用人所有。
拆除單位自管和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標準按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增加一個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即增加一個人口后,人均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積八平方米安置):
(一)原使用人正式戶口中有未婚獨生子女的;
(二)原使用人正式戶口中,有符合晚婚條件已領取結婚證,配偶戶口在本市,但不在拆遷范圍內,雙方確無結婚用房的;
(三)原使用人有正式戶口,但其配偶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條 公有住宅房屋的原使用人,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安置標準外,要求增加住房面積的,其增加的面積,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償還原所有人。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以及產權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二條 拆除單位自管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一般應實行產權調換。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在新區安置的,新建房屋按重置價格的百分之六十,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新建房屋按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超過原建筑面積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部分,在新區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按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進行資金結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
產權屬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原所有人確有困難不能保留產權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房產權予以往銷,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照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安置標準負責安置,但人均使用面積,在原地段安置的最高不超過十二平方米,在新區安置的最高不超過十五平方米。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使用面積增加的,三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按超過安置面積對待。在新區安置的,按重置價格進行資金結算;在原地段安置的,按成本價進行資金結算。
產權屬多人共有的,在規定期限內,共有人協商一致意見后,可選擇保留產權或不保留產權。選擇不保留產權的,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超過規定期限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按保留產權處理,房屋先行拆除。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租賃合同有關條款應作相應修改。原房屋所有人不愿保留產權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房屋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將原產權予以注銷,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安置。
拆除落實私房政策中屬“換約續租”的房屋,解除租賃關系,產權人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安置和補償,原使用人由拆遷人在新區按人均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進行安置,安置原使用人的房屋產權屬拆遷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產權屬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臺灣同胞及歸僑、僑眷私人所有的住宅房屋的,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辦理,原使用人由原所有人帶戶負責安置。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原所有人不保留產權的,安置辦法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原使用人系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澳門、臺灣同胞的直系親屬以及歸僑、僑眷的,可以增加一個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具體計算辦法同第十九條。
拆除產權屬外籍華人所有的房屋,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憑拆遷人證明給予公假三天,工資照發,不影響評獎。
第二十六條 拆除住宅房屋需要采取過渡措施臨時安置原使用人的,由拆遷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過渡房的被拆遷人應在得到安置后的三個月內騰退過渡房。
第二十八條 本章所稱使用面積,系指每戶實際使用的面積。本章所稱人口,系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遷范圍內登記時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
原使用人臨時出國、參軍、在大中專院校求學,視同有正式戶口。
原使用人中的勞改、勞教人員,在安置房屋時亦視同有正式戶口。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遷
第二十九條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將相應資金、材料撥付給原所有人,由原所有人按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如原房屋使用性質為文、教、衛用房、機關辦公用房及公益事業用房,不進行結構差價結算);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新建房屋租賃關系不變(新舊房屋的結構差價由原使用人支付的,新房的租金不變,統一調整房租時,按相應比例調整;結構差價由原所有人支付的,新房租金按商品租金計算。下同)。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不要求復建,而原使用人要求復建的,由拆遷人按原建筑面積復建,也可以由拆遷人將相應的資金、材料撥付給原使用人,由原使用人按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復建成的新房產權歸原所有人,租賃關系不變。
復建時原使用人需要擴大面積、提高房屋結構和裝修標準的,其超出的資金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決。
拆除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在原地復建的,由拆遷人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步建設;易地復建的,由拆遷人與建設項目同步復建。復建用地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拆除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除市政道路建設工程外,應在原地段或就近復建。
第三十一條 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原所有人和原使用人都不需要復建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按原建筑面積償還產權,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新房按重置價格,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資金結算;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原租賃關系不變,租金標準可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拆除產權屬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分屬兩人的,原房屋租賃關系終止,原使用人要求安置的,由拆遷人用新建房屋出租給原使用人使用,或由原使用人向拆遷人按商品房價格購買新房。
第三十三條 經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的,拆遷時仍按住宅安置,并由拆遷人根據從業人數多少給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補助。
原使用人擅自將承租的公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的,其非住宅部分,不作為安置依據,也不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 拆除生產和營業房屋,原使用人需要臨時過渡的,其上繳主管部門應幫助在本系統內調劑臨時安置原使用單位的職工。
原使用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難以調劑安置的,以及原使用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搭建臨時設施,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和營業。
拆遷人不能幫助其維持臨時生產和營業的,應以職工個人基本工資(包括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為基礎,酌情給予原使用人以經濟補貼。原使用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按營業執照登記的從業人口(不包括離退休人員、農業戶口人員和外地進杭人員),以本市職工平均標準工資,給予原使用人以經濟補貼。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經濟補貼期間應將營業執照暫交發照機關保管。未交營業執照的,不予經濟補貼。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程以及小學、幼兒園、衛生院的非住宅建設項目,需要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使用人系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或采取其他措施臨時安置;原使用人系個人的,中止原房租賃關系,由原使用人自謀出路。拆遷人對原使用人均不予經濟補助。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不包括原使用人系個人的)要求復建的,由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自行復建。
市政工程以及小學、幼兒園、衛生院的非住宅建設項日,需要拆除私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原房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原所有人以經濟補償。原所有人系個體工商戶的,由拆遷人安排到新建住宅小區或其他適合的地方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原房屋系出租他人使用的,中止租賃關系,由拆遷人給予原使用人一次性補助五百至二千元,拆遷人不負責安置原使用人。
第五章 其他房屋拆遷
第三十六條 拆除產權屬軍隊所有的房屋,按《中國房地產管理條例》辦理。原使用人的安置辦法同本條例。
拆除房屋涉及軍事設施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軍隊進行住宅建設需要拆遷地方房屋,按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進行軍事設施建設需拆遷地方房屋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凡涉及民族、宗教、統戰、外事等政策的房屋,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筑的拆遷,拆遷人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圍墻、欄桿、工棚、停車棚、簡易倉庫等雜項建筑設施,拆遷人應酌情付給被拆除物的原所有人以拆除補助費。
第四十條 遷移建設用地上的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所需遷移費和損耗材料的補充,由拆遷人補償給原所有人自行遷移。若同時需要擴建、改建的,其擴建、改建部分所需費用和材料由原使用人自行解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公共樹木、綠地及其生長物,應盡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應按《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補償事宜。
私人房屋拆遷后,其庭院內的樹木酌情給予補償。
第六章 糾紛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采取欺騙手段簽訂違法協議而造成嚴重拆遷糾紛的,除賠償被拆遷人經濟損失外,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令其改正,吊銷拆遷許可證,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給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并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或不按期騰還過渡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辦法。
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實施拆遷,按規定標準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同被拆除房屋相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處理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配合做好房屋拆遷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縣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必須向市或者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批準拆遷建設開工手續。
第六條 拆遷申請人應當根據不同項目,向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七)拆遷人的資信證明文件;
(八)委托拆遷協議書;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予以公告。同時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遷入居民戶口或者居民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二)城市房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執行的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等批準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 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將經批準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向被拆遷人公布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協議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明確下列有關事項: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積、結構、成新;
(二)拆遷補償方式、標準;
(三)補償價款;
(四)補償或者安置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積、結構、成新;
(五)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六)搬遷過渡方式、期限;
(七)附屬設施補償價款;
(八)各種價款支付方式、時間;
(九)違約責任;
(十)拆遷當事人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必須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拆遷人拆除他人產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必須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委托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拆遷書面協議。
拆遷人拆除自有產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自行拆遷。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三條 拆遷人必須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但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30%至60%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補償方式由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選擇。
第十五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及成新,結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樓層確定。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成新率×(1+樓層調整系數)+區位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
被拆除住宅房屋系平房且帶院落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適當增加,但最高不超過10%。
區位類別按市政府屆時公布的土地級別及分布區域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劃分。
區位補償標準、住宅房屋重置價格及成新標準、樓層調整系數、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補償。新建非住宅建設工程的,給予易地補償房屋;新建住宅建設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單體建設工程、居民小區開發建設工程的,給予就近補償房屋。
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價款,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超出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的80%確定價款;被拆除房屋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補償價款,然后按照分別確定的價款,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結清差價款。
拆遷人提供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戶型設計必須符合山東省住宅建筑設計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與套型。補償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兩個類別,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與拆遷人另有協議的除外。
補償房屋的選擇順序按照被拆遷人搬遷先后順序確定。優先照顧年滿60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及下肢嚴重殘疾者。
第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評估業務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在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同一范圍、時效的拆遷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指定。但是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建設工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直接指定評估機構。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八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被拆除房屋原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補償。新建市政建設工程、住宅建設工程的,給予易地補償房屋;新建非住宅建設工程、非住宅和住宅混合單體建設工程的,給予就近補償房屋。
補償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超出面積最多不得超過所拆除房屋原所有權證載明建筑面積的30%,補償房屋的位置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兩個類別。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與拆遷人另有協議的除外。
補償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均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價格,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結清差價款。
第十九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的,雙方結清差價款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房屋拆遷補償證明。拆遷人憑房屋拆遷補償證明、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到產權登記機構為被拆遷人辦理產權手續。補償房屋面積與所拆除房屋面積相等部分只繳納產權登記費用,超出面積部分按國家、省、市有關房產交易的規定繳納稅費。
第二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的附屬設施,按照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拆除被拆遷人自費安裝的電話、有線電視、信息網、空調,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屆時規定的移動安裝費用或者市場價格給予補償;拆除被拆遷人自費開戶的管道燃氣、暖氣,按價格主管部門屆時規定的開戶費用給予補償。
補償房屋已具備上述設施并能正常使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除營業、生產用房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直接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按營業、生產用房原建筑面積給予合法使用人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合法使用人。安置房屋所在區位類別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類別的,每降低一類增加10%安置面積,但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兩個類別。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的,由拆遷人發給一次搬家補助費;臨時性過渡安置需二次搬遷的,發給兩次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遷人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3個月臨時安置費。實行期房補償的,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由拆遷人按月發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費,直至補償房屋交付之日;由拆遷人解決過渡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費。實行現房補償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由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的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對由拆遷人解決過渡用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付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五條 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的標準,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拆遷人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的;
(三)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未取得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的。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標準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淄政發〔1991〕147號文件印發的《淄博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附: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標準
1、臨時安置費
住宅:300元/戶、月
非住宅:10元/建筑平方米、月
2、搬家補助費
住宅:300元/戶、次
非住宅:5元/建筑平方米、次
3、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
營業用房:一層20元/建筑平方米
第二條本意見僅適用于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因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
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所在地的鎮(區)另行制定補償安置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為節約集約土地和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征地房屋拆遷的補償提倡、引導貨幣補償和多層(復式)公寓樓方式安置,對被拆遷人選擇中高層公寓樓作為安置房的給予獎勵。
自本意見公布之日起,除跨年度續拆、建項目及在現有村民集中住宅區內完善規劃建設而外,不得再進行規劃安排自拆自建,嚴格控制聯排別墅安置。
第四條征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一般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可自愿選擇安置方式。
第五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調換安置房的建安造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安置房面積大于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基準價、優惠價支付價款。具體優惠條件由鎮政府(區委會)根據本轄區的人口、面積等因素制定。
第六條符合撤組條件尚未撤組,且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土地安排進行安置房建設的,可在本鎮(區)跨村組實施安置,也可以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
對在本鎮(區)跨村組實施安置的,仍以農民集體性質土地作為安置房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安置房占用土地為劃撥方式取得,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權利后需要轉讓的,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后方可進行交易。
第七條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應當由被拆遷人書面申請,經鎮、村備案后,按下列方式計算:
貨幣補償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價—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價+被拆遷房屋每平方米重置成新的評估價)×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裝修、樹木、附屬物的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提前搬遷獎等另行計算補償。
第八條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實際大于面積的50%折算增加產權調換面積,但每戶實際產權調換安置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其重置價結合成新的1.5倍給予補償。
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65平方米,由拆遷人按65平方米予以產權調換安置,被拆遷人不再支付價款,因戶型原因超過6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價格結算。
第九條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和土地面積,以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合法手續上載明的面積為準。未領取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或對面積有異議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鎮村按規定確認后作為補償依據。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建筑物、構造物或侵占國有、集體土地、杠土填河建房的應當按違法認定,不予補償。
第十條對選擇多層或高層公寓安置的被拆遷人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選擇高層公寓產權調換的,原主房為樓房的,每戶獎勵土地節約獎4萬元;原主房為平房的,每戶獎勵3萬元。
(二)選擇多層(復式)公寓產權調換,原主房為樓房的,每戶獎勵土地節約獎3.5萬元;原主房為平房的,每戶獎勵2.5萬元。
選擇貨幣補償自行安置的,除按前款規定享受公寓安置最高比例獎勵外,另可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獎勵;原宅基地面積大于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135平方米。
第十一條**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有序地規劃建設村民住宅集中安置區。
第十二條村民住宅集中安置區,應以建設多層(復式)住宅為主,鼓勵建設高層住宅。
第十三條村民住宅集中安置房的建設由所在鎮政府或區管委會確定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具備相應的開發建設資質,并應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確定施工、監理單位。安置房成本價和市場價由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定。
第十四條村民住宅集中安置區的建設,必須結合安置對象的實際,在戶型、面積、附房等關鍵要素方面應充分體現人性化的設計,除滿足基本使用要求外,應盡可能滿足村民的生產、生活和老年體弱及殘疾人的需要。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為孤寡老人,所在鎮村應當積極鼓勵其實行“五?!奔泄B。對愿意集中供養的,被拆遷房屋可按貨幣補償的規定計算出補償總金額,專戶儲存,由鎮或村代為管理;要求安置住房的,由鎮村安排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