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1 18: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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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從消費者安全權的定義入手,結合民法以及社會法領域對該權利性質的界定,加以目前民法領域以及社會法領域對該問題的分歧與反思,從權利主體出發對其權利性質進行了全面分析,從一個新的維度對消費者安全權加以解構與界定.
一、不同法律視角下的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
(一)消費者安全權的含義
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中的一種。具體來說,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人身安全權。包括:a健康不受損害;b.生命安全有保障。
2.財產安全權。
有關學者認為,“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二)有關消費者權利的性質的主要觀點
目前主流觀點對于消費者權利性質的認定主要分為兩種。
民商法學者因其持有的傳統公法、私法兩分法觀點,而將消費者法看做是民法的特別法,由此得出消費者權利具有私法屬性,屬于民事權利。念
經濟法學者因其持有的公法、私法、社會法三分法觀點,而將消費者法納入社會法體系中,由此得出消費者權利具有社會法屬性。
(三)有關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的主要觀點
目前在學界,無論是民法學者還是經濟法學者,都認定消費者安全權具有民事權利屬性,將其劃入民事權利的范疇。
安全權是消費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兩方面的內容。這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損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這與民法中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內容相對應……因此,我們認為,安全權具有民事權利屬性,是一項民事權利。
二、對主流觀點分析思路的批判
主流觀點認為“安全權里的人身安全一是指健康不受損害,二是指生命安全有保障。這與民法中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內容相對應?!?/p>
由此可以看出,主流觀點認為消費者安全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因為消費者安全權中的一些內容與民法中的內容相同。筆者認為這樣的結論下得未免草率。
筆者認為分析一項權利的性質,不能簡單地對其內容進行表面上的一一對應,而是要從該權利的主體、該權利內容的特性等角度一一進行分析:
1.消費者安全權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要探究消費者安全權的性質,對消費者這一主體性質的考量是必不可少的。但傳統觀點對這一點并沒有進行分析。關于這一點,筆者將會在下面進行專門論述。
2.傳統觀點得出消費者安全權屬于民事權利這一結論主要是因為二者在權利內容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但是二者的權利內容并不像傳統觀點看到的那樣相對應。
首光,二者雖然都以人身、財產安全利益為內容,但民事權利包括的內容要遠遠廣于消費者安全權。民事權利包括物權和債權,而消費者安全權通常只與物權有關。
其次,消費者安全權并不是在民事活動的所有領域都會發生的,而是只發生在消費這一特殊領域,這一點是與普通的民事權利不同的?!?/p>
最后,消費者安全權是發生在特殊領域的,該領域中雙萬當事人是不平等的,而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立法的精神采取的也是傾斜保護,這與民法平等主體平等保護的精神格格不入,如果要說其是民事權利,則未免自相矛盾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消費者安全權內容與民事權利在形態上有相似之處,但他們的包括范圍、適用領域、甚至保護的基本精神都是不一樣的。
三、從權利主體出發對消費者安全權權利性質的分析
蘇永欽在評價我國臺灣“民法典”的修訂時有這樣一段論述:“民法一方面表現‘改革不落人后’的氣概,另一方面又在用語上刻意的去除‘社會角色’的痕跡,如避用‘消費者’、‘企業經營者’以維持其‘普通法’風格。
拉德布魯赫在對商法的私法性質進行闡釋時說:“商法規范的主體,是以個人主義的典型商人為形象,根據商人純粹追逐利潤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畫的—眾所周知‘商場如戰場’。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不難看出,民法上的主體,是沒有社會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單個個體,并且這種主體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夠識別、克制自己的行為并且自我負責。而社會法上的主體,則具有非常鮮明的社會角色,其是一個集體概念,并且具有適度具體高低有差、感性愚鈍、克私利公等特點。
在明確了兩種主體的不同之后,我們再來深入分析一下消費者安全權的性質:
首先,消費者作為一個群體,是具有一定范圍的,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才能被稱為消費者,這一點與民法上的“抽象平等無差別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費者安全權是一種集體上的權利,每個人在維護或者主張這種權利的時候,由于這個群體所具有的共同社會屬性,相當于也在維護或者主張整個群體的權利。
最后,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很難獲得和經營者對等的信息,這會造成他們在進行消費的時候,盲目、沖動,并不能夠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樣,具有足夠的智慧,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良好的預見。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從權利主體角度來說,消費者具有集體性、適度具體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會法主體特點,是一個社會法上的主體概念。也就是說,消費者安全權的權利主體是一個社會法上的概念。
「關鍵詞社會法/經濟法/研究進路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自提出以來,有關經濟法的本質、地位、主體、價值及與相關法 律部門之關系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究其原因,關鍵一點在于我國的經濟法理論未能解決 好“從哪里出發”的思維路線問題,而是采取直接切入具體理論構想的方法。所以,尋求一 條較為理想的、具有充分解釋力的經濟法學的研究進路,成為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一項 重要課題,而“社會法”說①就是當前關于這一課題研究中的一項重要成果。本文的要旨, 是試圖通過對這一研究進路和方法的總結、分析和評述,以使我們對經濟法的定位及理論發 展方向保持一種反思性的認識。
一 本質反思:經濟法等于社會法嗎?
“社會法”說對經濟法質的規定性的研究是從兩條路徑入手的,一條是從經濟法本質的功 能表征入手考察,另一條是從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性質入手考察。從第一條路徑考察,“社會 法”論者認為,需從下面五個方面來理解經濟法的本質:(1)經濟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屬社會法領域;(2)經濟法是保護和扶持經濟性弱者的法律;(3)經濟法是保障經濟可持續發 展 的法律;(4)經濟法是社會公共干預之法;(5)經濟法是理性建構之法[1].從第二條路 徑來考察,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特征在于社會公共性,社會公共性所體現的時 代精神和反映的社會要求,使經濟法應運而生,它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是經濟法的本質特 征所在,社會公共性決定并表現在經濟法的各個方面,經濟法從本質上說就是一種社會公共 性的法[2].
對經濟法本質的探求雖然存在上述兩種路徑,但筆者認為,這兩種路徑并不矛盾。相反, 它們是相互貫通、彼此支持、互相解釋的,它們共同歸屬于社會法這一范疇當中,因為他們 所 論述的經濟法的本質,就是社會法的本質,他們所講的經濟法的功能和特征就是社會法的功 能和特征。對此,我們需要追問:經濟法等于社會法嗎?社會法的本質、功能、特征能夠替 代經濟法的本質、功能和特征嗎?這需要我們對社會法這一方法進一步考察。
實際上,當我們選擇了一種社會法的視角來研究經濟法問題時,就意味著我們的腦子里有 了 這樣一個理論預設: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兩大法領域之外的第三法域。這種三分說認為,一 人在世,皆有三種身份:作為市民,受私法規制;作為公民,受公法規制;作為社會人(社 團之一員)受社會法的規制[1].這種思想來源于德國和日本,它的主要根據之一就是把國家 、個人和社會分別作為公法、私法和經濟法各自法域的支撐。這種觀點,除以公法、私法的 現代意識為前提,并以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元論為基礎外,還試圖把“社會”作為新的法律 的支撐。但這樣的一個預設受到了一些學者的質疑,如金澤良雄先生就指出:“這里所說的 社會,不是在把形成現代市民社會歷史的和理論的出發點固定化的思想上成立的嗎?社會, 不是建立在國家權力服從法的支配的意義上的公法和保證個人自由活動意義上的私法的基礎 上,并使之固定化的嗎?以此為前提,開始意識到作為新法的承擔者是社會,把握這一點是 有意義的,可是,在現實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成熟,隨著對國家 和市民社會的同質性認識的提高,這個關于國家及市民社會的二元性認識,不能不說必須崩 潰”。[3]金澤良雄對這種把私法和公法區別絕對化的思想方法的批判是不無道理的,“社 會法”說或“第三法域”說如要獲得學界的認可,必須對自己的前提預設重新定位。
不僅從前提預設看,把經濟法納入社會法范疇存在著理論解釋的困境,而且即便社會法的 這一預設是合理的,經濟法也不應等同于社會法,它充其量只是社會法的一種。目前學界習 慣論述經濟法與社會法同質的一面,卻無視或較少注意到二者之間的差異,從而造成對經濟 法本質的偏頗認識,誤把社會法的本質內容等同于經濟法的本質內容。比如他們從社會公共 性這一社會法的本質特征出發,認為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就在于社會公共性,進而推導出經濟 法是社會公共干預之法。從其初衷來看,把經濟法視為社會公共干預之法,乃是基于經濟法 的使命,一方面在于克服市場失靈,另一方面也在于防止政府失靈。但它在客觀上亦難以解 答經濟法干預或調節的目的、范圍及程度的問題,進而未能將經濟法同私法化的公法和公法 化的私法區別開來。原因就在于社會公共干預是由社會公共性衍生而來的,最典型的表現就 是對社會公共性的涵義進行擴大化解釋:(1)社會性;(2)公共性;(3)公益性;(4)干預性, 等等[2],從而使得社會公共干預得以邏輯地被推導出來。而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與社會法 共同的性質,或者說是同質性的一面,因此從社會公共性出發是無法找到經濟法特有的本質 的。
所以,對經濟法本質的探求,既要從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同質關系即社會公共性入手,更要 從其二者之間的異質關系即經濟法與社會法區分的界線入手,才能顯示出經濟法特有的本質 ,而不是與社會法共同的本質。那么,經濟法與社會法區分的界線在哪里呢?我們認為就是 經濟法所具有的經濟性。這種經濟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1)目的經濟性。經濟法的目的在于實現經濟的協調和促進經濟的發展,正如金澤良雄所言 :“經濟法從本質上說,是適應經濟(社會)調節要求的法律,這可以理解為,經濟法主要是 用社會調節的辦法解決在經濟循環中所產生的矛盾(困難)(由于市民社會自動調節的作用是 有限的)。換言之,可以說在資本主義社會里,經濟法是依靠‘國家之手’(‘看不見的手’ 的 代替者)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社會)調節的要求的法?!盵3]
(2)對象經濟性。經濟法調整對象具有經濟性,即經濟法是調整特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作 用的對象是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它與現代商品經濟是緊密相連的。
(3)手段經濟性。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經濟性干預的法律,所謂經濟性干預,就是 以人為的政策來變更和修改經濟循環過程為自身目的干預。
所以我們認為,經濟法不能簡單地等同于社會法,而是兼具社會公共性與特定經濟性的法 律?!敖洕?社會法”的理論模式,不僅在理論上存在嚴重的邏輯缺陷,而且從社會現實 的角度來看,也確有太重的“人為拔高其地位與作用”的痕跡。
二 利益反思:社會利益是本位或基石嗎?
“社會法”說認為,社會利益是經濟法的本位或基石,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社會利益的 獨立就沒有經濟法的產生。其背后的論證邏輯可歸納為:首先,任何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都 是利益發生沖突的結果,或者說是既有利益與新生利益發生劇烈沖突后,需要對這些相互沖 突的利益重新衡平的結果;其次,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社會利益獨立;最后,經濟法就 是由于出現了現有法律制度不能調整的新的利益即社會利益之后,為了滿足對于新的利益調 整以 及協調新舊利益的需要產生的法律部門[4].這樣的論證邏輯初看似乎非常嚴密、無懈可擊 ,但仔細推敲還是存在許多疑問:社會利益、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三者之間到底有何區別和 聯系?利益沖突到底能不能產生新的法律部門,或者說經濟法到底是以利益沖突為條件的產 物,還是以利益協調與妥協為條件的產物呢?上述問題又可總結為:社會利益可以成為經濟 法的本位或基石嗎?
我們認為,社會利益并不是經濟法的本位,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法律部門都不應只強調國家、社會或個人某一方的利益,現代法在功能上是一 種混合型或平衡型的法,經濟法也只是利益平衡、協調法。平衡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理 念,它摒棄了傳統的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的思維,轉而強調國家 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協調。如強調社會利益是經濟法本位或者認為平衡理念的基點 是社會利益,這無疑意味著社會利益對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絕對優位性,意味著社會利益 對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絕對不平衡性,所以也就在客觀上否定了經濟法的平衡理念。因此 我們認為,社會利益本位或基石的提法是欠妥當的。
第二,社會利益概念的模糊性決定了它不可能作為經濟法的本位或基石。龐德根據耶林的 學說,將利益分作三大類: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這一區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 因為各種利益是可以相互溝通和轉化的,同一主張可以以不同的名義提出,每一種主張并不 一定只屬于一個范疇。在這里,龐德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甲控告乙偷走他的手表,要求歸 還原物或者給予賠償時,甲的主張是以維護個人物質利益的名義提出的,但這種主張也可以 被認為是和保障所有權的社會利益一致的,當甲通過控告使檢察官對偷表的人提起公訴時, 甲的主張就是以保障所有權的社會利益的名義提出的[5].再進一步,不僅社會利益與國家 利益、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模糊性,而且社會利益內部也存在著模糊性。龐德把社會利益內 部分作六類:一般安全利益、一般進步的利益和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等,可其中經濟法所 要保護的所謂的社會利益體現在哪里呢?在這里,恐怕連龐德先生這樣一位在社會利益學說 方面對法律哲學作出最重要貢獻的學者也難以作出明確的界分。
第三,社會利益的性質決定了它不能作為經濟法的本位或基石。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私 人 利益相比,它具有中介性和非終極性。社會利益在形式意義上是獨立存在的,而實質上則是 國家權力與私人權利即公權與私權在社會層面上達成妥協的產物,是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融 合一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講(也僅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不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和 私人利益沖突的產物,而是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在社會層面上達成妥協的結果②。
這一點可以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分析中找到根據。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國家的產生是 人們達成契約讓渡私人權利的結果,國家公共權力的取得來自人民的授予,它與人們私人權 利是同質同源平等的關系。但是國家在它自身的發展中,逐漸成為與社會相殊別的一種獨立 力量。它通常以社會普遍利益代表者的名義獲取自身的利益,盡管為了維護自己的存在客觀 上也維護了私人利益。我們認為,這就是國家利益產生的根本原因,它實質上就是統治階級 和統治集團通過掌握公共權力獲取的利益所在。國家利益體現為一種政治統治的需要。在前 資本主義時期,由于國家力量的強大和社會力量的弱小,國家利益占據了主導地位,到了自 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力量的強大,市民社會對國家持一種絕對 排斥態度,私人利益占據主導地位,而在資本主義壟斷階段,也即昂格爾所說的自由主義社 會向后自由主義社會轉變時期,市民社會的危機客觀上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由于公權與私 權存在著彼此之間的不信任和對峙,其最終結果只能采取雙方妥協的方式,將各自部分權利 (力)讓渡給社會,使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達成一致,從而使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都得到充分 發展。這樣的一種變化,在利益層面上體現為所謂的“社會利益”,在法律層面上則體現為 公私法相互融合、滲透的趨勢。由于社會利益的上述特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成為經濟法的本 位或基石。經濟法的本位或基石到底在哪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探索。
三 主體反思:社會團體是經濟法中最具特性的法律關系主體嗎?
“社會法”說將社會團體視為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甚至是最具特性的法律關系主 體[6],這一結論來自對社團的目的、功能及性質的分析。從社團的目的來看,它是為了克 服 市民社會危機與彌補市民法之不足;從社團的功能來看,它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與防止政府 失靈;從社團的性質來看,社團作為非政府組織,它是社會利益即第三利益的代表[7].
應該說,“社會法”說對社團在社會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分析是很有見地的,的確反映 了20世紀全球化結社運動中社團的地位和影響。法律最終是植根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中的 ,因而它不能不對社會團體這一日益蓬勃發展的社會組織作出法律上的反映,但法律對此的 能動反映是全方位的,不單單體現在經濟法方面。那么,社會團體是如何構成經濟法主體的 呢?社會團體在整個經濟法主體構成中處于一個什么樣的地位呢?很顯然,“社會法”說沒能 回答上述問題,關鍵原因在于他們把經濟法中的社團主體淹沒于社會法的社團主體這片“汪 洋大?!敝校瑥亩谷丝床坏浇洕ㄅc社會法不同的主體構成、地位及特質,而當“社會 法”說對社團予以定位或進行經濟法設計時,即從社團主體資格、社團活動目的到社團資本 與財務、內部運作再到社團相互競爭問題無所不包時,更是走向了極端,對此,我們不得不 懷疑,這其中經濟法的韻味又有多少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社會團體的法律性質問題。任何法律關系的主體,它都首先必須是社會 實體,社會實體是整個社會的基本單位,而社會實體本身不具備任何法律性質,它只有以自 身的法律行為參與其中某種法律活動、受某種法律調整時,才能取得該種法律性質。社會團 體作為一種社會實體,它也可以參加不同法律關系,從而成為不同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比如 參 加民事法律關系,就成為民法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系,就成為行政法主體,參加經濟法律 關系,就成為經濟法主體。社會團體參加的法律關系性質的多樣性,表明其并不是經濟法法 律關系中最具特性的主體。
其次,從社會團體在經濟法主體構成中的地位看,社會團體并非占據主導地位。經濟法的 主體包括:(1)經濟法決策主體;(2)經濟法管理主體;(3)生產經營主體;(4)消費主體;(5 )經濟監督主體[8].從經濟法的決策主體來看,它主要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這里的企事業單位僅指社會經濟組織)。在宏觀經濟決策領域中,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基于憲 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最高的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權,體現的 是國家意志。在微觀經濟決策領域,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細胞,具有自主決策權,體現的是 企業的意志。而社會團體并不是經濟法的決策主體。從經濟法的經濟管理主體來看,其主 要包括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即行使國家經濟職權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經濟管理主體, 社會團體一般不能成為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的管理主體,而只能成為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中的 相對方。當然,在特殊的情形下,社會團體基于法律授權或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委托,行使 一 定的經濟管理權是可能的,例如在日本,為了周全地實施基于出易限制命令的通產省令 ,可以把省令規定的事務的一部分交由商工組合、商工組合聯合會處理。這實際上只是國家 經濟管理職能的另一種實現形式而已。金澤良雄也說:“經濟法的大部分調整現今是由國家 各級行政機關實行的”??梢?,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的經濟管理主體而非相對方只是少數 情形下才發生的,根本不占主導地位;從經濟法的生產經營主體來看,社會團體一般也只是 作為生產經營主體的相對人而成為一定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作為被管理者與有關的國家機 關發生一定的經濟管理關系的;從經濟法的消費主體來看,經濟法的消費主體主要指作為消 費者的自然人或個體社會成員,社會團體一般情況下也不成為消費主體;從經濟法的監督主 體來看,社會團體的監督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其監督的權威和力度要弱于權力監督主體 的監督和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總之,從上述五個方面看,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主體并不具 有主導性、全面性和代表性,所以強調它是經濟法中最具特性的法律關系主體意義不大。
最后,從社會團體與社會利益(第三利益)的關系來看,社會團體所代表的利益與社會利益( 第三利益)的非對稱性,決定了把社會團體看作是經濟法中最具特性的法律關系主體存在著 立論基礎上的困難。
第一,社會利益并不全由社會團體來代表。國家機關、企業、個人都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形 下代表社會利益(第三利益),比如有些國家在經濟公益訴訟當中,規定無直接利害關系的 個人也可以作為經濟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代表國家起訴經濟違法行為人,在這里,個人就 成了社會利益的代表。
第二,在嚴格意義上,社會團體代表的只是一種團體利益,團體利益具有相當的狹隘性, 它不能與社會利益(第三利益)劃上等號。社團之間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現象的出現就體現了 這一點。
以上分別從社團的法律性質、地位及其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三個角度對“社團是經濟法中最 具特性的法律關系主體”之論進行了剖析,不難發現:社團由于其目的和法律性質的多元性 、地位上的非主導性和利益目標的狹隘性,并不能成為經濟法法律關系中最具特性的主體, 因 而社團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仍需我們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小結
社會法這一研究進路基本上是在本質、利益、主體三個層面上展開的,本文對這一進路的 總結與分析也是在這三個層面上進行的,但這樣做僅僅是為了行文的方便,絲毫不意味著可 將這三個層面割裂開來。同時本文對社會法進路的分析與評價,側重點在于“破”而不在于 “立”,此乃基于這樣的考慮:其一,任何一種研究進路都有其解釋力的局限性,指望找到 一種包治百病的進路和方法是不可能的。同樣,社會法作為經濟法的一種研究進路也有其固 有的局限性,將其指陳出來也許更有利于它的完善和發展;其二,雖然每一種研究進路都有 其自身局限性,但對各種研究進路進行分析比較,從而選取其中最具充分性的解釋力的研究 進路也是必要的。那么,社會法這一進路到底是不是最具充分解釋力的一條進路呢?這需要 懷疑的勇氣和求證的精神;其三,在當前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當中尋求標新立異的太多(即只 強調“立”的意義),而對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與整理太少,尤其是在當前對經濟法各部門 法理念提升力度不夠的情況下,試圖給經濟法總體立一個比較科學的論斷是相當困難的的, 因此,本文更多的是站在“破”的立場上來分析與評價社會法這一研究進路的,反思的意義 也正在于此。
①持“社會法”說的學者主要有鄭少華、王保樹、呂忠梅、趙紅梅等人,其中又以鄭少華 為甚。
②但這種妥協的表現形式卻是社會利益,從這個意義講,社會利益只是充當外表和表象的 作用。
「參考文獻
[1]鄭少華,經濟法的本質:一種社會法觀的解說[J].法學,1999,(2)。
[2]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J].法律科學,2001,(3)。
[3][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M].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31。
[4]呂忠梅,廖華。論社會利益及法制控制,第八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交流論文。
[5]沈宗靈。現代西方法律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75。
[6]趙紅梅,論社會團體-經濟法與社會法中最具有特性的法律關系主體,第八屆全國經 濟法理論研討會交流論文。
總的來說,我國的刑事執行法學根生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誕生的勞改法學,該學科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期得到了繁榮與發展。隨著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歐美監獄學著作與理論傳入我國,勞改學理論傳統受到了巨大沖擊。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頒行標志著我國監獄學的正式確立。但是,隨著我國社會法治文明程度的日益提升,學界有識之士逐漸認識到監獄法學其實不能涵蓋刑事執行的全部內容,監獄法只能適用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死刑緩期兩年的兩個半刑種的執行,而其他非監禁刑罰的執行以及生命刑、財產刑、資格刑的執行都需要建立一門規范的學科來予以系統研究。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我國刑事執行法學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應運而生。
一、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發展狀況
縱觀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發展歷程,基本上可劃分為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繁榮期(1998年—2002年)。
上世紀末至新世紀之初的前三年,國內刑事執行法學總體顯示出較為繁榮的景象。尤其是對刑事執行法學基本理論研究來說,在老一輩刑事執行法學學者和一批中青年學者的推動下,國內掀起了一個刑事執行法學的研究。這一時期國內學術期刊上以“刑事執行”為題的論文數量較多, 部分高質量且能夠代表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水平的專著陸續出版。在研究學術活動方面,自1998年7月國內首次召開刑事執行立法理論研討會后,為改革我國刑事執行體制推進刑事執行統一立法的進程,進入21世紀來國內數家刑事執行重要研究機構又召開了兩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刑事執行法學基本理論研討會。因此,我們基本上可將該時期稱為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的“繁榮期”。
兩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研討會分別是:2000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中國監獄學會、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等機構在北京舉辦了刑事執行體制改革理論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80多名代表參加會議。本次研討會對我國刑事執行體制存在的問題,改革的思路以及如何完善刑事執行立法等問題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在會議中有的學者首次就刑事執行體制提出了在司法部內部設立社區刑罰執行局,與監獄管理局并列,負責緩刑、假釋和管制刑的執行 ,從2010年12月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的設立來看,該次研討會的一些理論觀點還是具有相當的前瞻性。可以說,本次研討會的理論成果對未來我國刑事執行體制的發展和變革起著較為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研討會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組織了專刊,刊載了一系列國內著名學者關于刑事執行體制改革與刑事執行一體化的學術論文。
2002年1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犯罪與監獄學研究所、中國監獄學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德國與歐盟法律研究中心等機構在北京聯合舉辦了“刑事執行法制建設理論研討會”,會議就刑事執行理念、刑事執行立法、非監禁刑、勞動教養等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在本次研討會上,力主刑事執行法一元論的我國著名監獄法學學者邵明正教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執行法》建議稿,建議稿主張刑事執行主體向一元化轉變,對特赦制度進行了專章規定,主張擴大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刑罰的執行,突出了對刑事執行被執行人的權利保護。 雖然該建議稿還不夠完善,但這是我國刑事執行法學學者第一次就制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做出的大膽而有益的嘗試,為未來的刑事執行立法工作積累了經驗。
第二階段:探索期(2003年—2006年)。
應當說,上一世紀末至本世紀初學者們嘗試突破我國現有刑事執行格局,力圖推動刑事執行制度向一體化、科學化格局發展,但是實踐中這一嘗試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越來越多的學者意識到,刑事執行制度的變革涉及到國家權力的再分配,處于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從屬地位的刑事執行法欲確立自己的獨立地位需要社會條件的成熟來予以推動。有學者撰文犀利地指出,我們追求的不應是(刑事執行)立法的外在形式,更應注重立法的社會反應;當我們向往一種理想化的立法模式時,更應當清醒考慮,社會環境、立法資源、立法技術為此能提供多大的生存能力與生存空間。 在社會條件尚未成熟之際,要想在短期內推進我國刑事執行制度整體格局變革并且看到成果似乎困難重重。在這幾年中,刑事執行領域中專業理論研究骨干人才的流失開始發生。刑事執行學特別是“監獄學理論研究面臨著人才斷檔的更大危險:一批年老的理論工作者退休;一些中年骨干研究人員流失;年輕人中有潛力的研究人員數量少,要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尚需時日,而且在成長過程中很有可能繼續流失。這種后繼乏人的現象,令人十分擔憂”。 因此,從2003年到2006年,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的研究進入了一個相對沉寂的時期,與發展第一階段繁榮期相比,學術質量較高的專著與論文數量明顯減少,以刑事執行法學為主題的大型研討會再也沒有召開,學者們試圖在等待社會條件成熟的過程中摸索我國刑事執行制度改革的出路,少部分學者看到行刑社會化的國際大趨勢,開始進入在國內具有前瞻性的行刑社會化領域的研究,因此,我們姑且把這一時期稱為“探索期”。
第三階段:突破與發展期(2007年至今)。
2003年7月兩高兩部頒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等六省(市)為進行社區矯正工作的試點省(市),社區矯正工作在 國內逐漸展開。隨著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規定社區矯正為非監禁性刑罰執行方式,以及2012年《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出臺以規范各地司法機關的社區矯正行為,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大步推進。而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在歷經了新世紀前十年中期的沉寂與探索以后,社區矯正在全國的推進為其尋求突破及發展拉開了序幕。在國際行刑社會化的潮流下,學者們的注意力不再著眼于官方不太認可的刑事執行整體體制的變革,而是順應寬嚴相濟的時代背景,更為實際與穩健的轉向社區矯正在我國的理論與實務的研究。審視確立社區矯正制度對刑事執行體制改革的意義,有學者指出,社區矯正的推行對刑罰觀念的更新,刑罰結構的調整,行刑權的配置以及刑事執行體制的改革都將產生影響,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社區矯正執行交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實際上已經突破了當時法律中刑罰應由監獄、法院和公安機關來執行框架,對我國刑事執行既有體制提出了挑戰,因而社區矯正的實施必然推動我國刑事執行體制改革。正是看到社區矯正制度已成為我國刑事執行體制改革與發展研究的突破口,越來越多的學者投身到社區矯正的研究中,從2007年起國內大量關于社區矯正的論文和專著開始出現。
與此同時,在監獄學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部分地方院校和監獄管理局,如上海政法學院、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江蘇省監獄管理局等在監獄學方面的研究與著作尤其活躍,研究成果頗豐,僅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就推出了21世紀監獄管理創新叢書與21世紀監獄人文探索叢書共十余本監獄學論著。總的來說,近年來刑事執行專著出版呈現欣欣向榮的態勢,據筆者不完全統計,以2010年為例,有關監獄學和社區矯正方面的專著達到了歷史上少有的年出版量30余本的盛況。因此,基本上可以把2007年至今這段時間視作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的突破與發展期。
二、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的發展陷入困局的原因
我國刑事執行法學自誕生以來,無論從專著與學術論文的數量和質量,還是從學術研討活動的數量和質量來看,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縱觀刑事執行法學的整體發展,在經歷初期的繁榮后之后似乎就一直處在發展的困頓中,沒有形成學者們起初預想的發展態勢。部分早期比較活躍的刑事執行法學研究者歸于沉寂,一些法律院校的刑事執行法學教育在萎縮,就連國內較早設立的刑事執行法學專業的西南政法大學都從2013年起停止招收刑事執行法學專業學生。
分析造成刑事執行法學發展困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刑事執行法學的學科獨立性問題。
目前,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的作為一門學科無論從研究力度上還是從研究體系上還不夠獨立,它沒有能像犯罪學那樣成為刑事法學的一門獨立的分支學科。學科獨立性直接影響著刑事執行法學的發展。對于處于刑事實體法學和刑事程序法學從屬地位的刑事執行法學,如何能從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中剝離出來,確立自己的獨立學科地位,是影響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發展水平的核心因素。
按照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GB/T 13735-92)的規定,學科是一種“依據研究對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學科的派生來源、研究目的、研究目標等五個方面進行的分類”的“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 刑事執行法學相對于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的確有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等,但由于種種原因,多年來并沒有受到學界和官方的足夠重視,使其上升為一門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相并立的獨立的刑事法學分支學科。這是時至今日刑事執行法學水平不能得到整體發展和提升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確立刑事執行法學的學科獨立性,對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發展意義重大。國家對學科分類的目的在于對科研政策與科研發展規劃服務,而刑事執行法學一旦成為獨立學科,國家在科研經費投入,科研人才的儲備,科研項目的規劃等各方面的重視程度都會大大提高,這將直接促進我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的繁榮與研究水平的大幅提升。
(二)刑事執行法學內部理論體系的合理性問題。
陳興良教授曾經指出:“在刑事法學各學科中,行刑法學是相對滯后的研究領域,這主要表現其研究成果要么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簡單注釋,要么是對行刑實踐經驗的總結。在這個意義上,行刑法學沒有建構起自身的專業槽?!?換言之,刑事執行法學沒有像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或犯罪學那樣有自身一套嚴謹且科學的理論體系。這其實也是影響刑事執行法學學科獨立的一個主要因素。
目前學界一般將刑事執行法內部理論體系劃分為:刑事執行法學總論(包括刑事執行的范圍、刑事執行權的性質、刑事執行的主體、刑事執行立法等問題);監獄學(包括監獄立法問題、監獄體制改革、監獄分類、罪犯權利、獄政管理問題、刑罰執行制度即減刑與假釋、罪犯矯治問題等);社區矯正學;其他刑罰的執行制度研究(包括死刑執行、罰金刑執行、沒收財產刑執行、資格刑的執行以及赦免制度等)。
如此建構的理論體系有如下一些問題:
第一,不同的刑罰剝奪和限制的是犯罪人不同的權利,而不同刑罰的執行方式和執行特點不一樣,涉及的社會領域與學科領域也不一,這導致刑事執行法學難以形成自己獨立且成系統的理論體系。比如財產刑的執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民事財產權利,金融配套制度的研究等;資格刑的執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憲法性權利,也涉及到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法規;監禁刑的執行涉及到罪犯的矯正教育、監獄的管理等;而生命刑的執行涉及到剝奪人的生命的方式和制度,在國際社會普遍呼吁廢除死刑的今天似乎缺乏學術研究發展的外在社會條件。
第二,將監獄學納入刑事執行法學后,導致研究內容過于繁雜,研究方法難以統一。
監獄學涉及到法學、管理學、教育學、 心理學、經濟學、史學、社會學、建筑學、統計學等多個學科,不同學科之間的研究方法差異較大,研究監獄學某一分支學科領域的學者都很難跨越自己的學科知識背景對另一分支學科理論進行深入研究,即使有的學者跨界研究也大多涉及皮毛,這就造成了一種尷尬局面——要將監獄學統一到刑事執行法學門下,刑事執行法學研究者似乎是小馬拉大車,難以駕馭監獄學眾多的分支學科,不能建立統一的研究理論體系。
總而言之,刑事執行法學亟待構建合理的學科理論體系,從宏觀上探索本學科的研究規律,找到本科學科特有的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才能進一步明確自身作為獨立學科的意義,
(三)刑事執行法學發展的外部社會條件問題。
外部社會條件是推動法學研究水平的重要因素,刑事執行法學也不例外。當前刑事執行主體多元化的刑事執行格局,是國家多年來刑罰權配置的結果。要改變現有刑事執行格局的不合理局面,改變刑事執行主體亂象,將生命刑、財產刑與資格刑的執行權統一收歸司法行政部門行使,或者更理想的來說設立國家刑事執行總局,這實際上都涉及到了國家權力的再分配問題。國家權力的再分配牽涉各方利益,改革起來困難極大。單以看守所劃歸司法部管理這個問題為例,學界呼吁與倡議多年,但是涉及到公安部與司法部權力的重新分配,一直不能提上議事日程。由此可想見,要打破現有刑事執行權配置格局,把刑事執行權從法院與公安機關剝離的難度極大。
社會現實條件決定了刑事執行法學的發展前路漫漫,也許還需要研究人員在今后很長一個階段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拉開刑事執行權改革的帷幕。而刑事執行體制改革等外在社會需要的才能進一步促進刑事執行法學的研究水平提高,如是,理論研究與社會改革也才能實現良性的交互影響。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China implements planned economy system, and many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established to adapt to planned economy, so they can not reflect market 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 mechanism in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are contrary to rules. The legislation of relevant market economy is not perfect, so it is important and urgent for China''s law and legal education reform.
關鍵詞: 法學教育;改革;探索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reform;exploration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9-0246-01
0引言
在社會法治化的進程中,法學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為世人所矚目。這種現象的發生源于法學教育自身的巨大價值的存在。我們認為,法學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他們中的絕大部分將通過司法統一考試進入司法實踐第一線,擔負起依法治國的重任。因此,法學教育應該從改革現有的課程體系和教學模式入手,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
1法學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
1.1 我國的法學教育還非常薄弱,傳統的法治意識形態話語的力量過強許多學生往往更習慣于宏大的分析,更習慣于用公正、正義、民主、人權這些大詞,站在一個外在于具體社會的道德和政治正確的高地上悲天憫人,指點江山,缺乏經驗的實證的因果的分析,沒有成本收益的概念,因此無法提出真正具有建設性的和操作性的方案。許多國外已經發展了多年、有成功經驗的學科在中國還僅僅是停留在介紹,甚至很少介紹;其中還有不少受到了傳統法學教育的有意無意的排斥。
1.2 法律人的技能訓練極為缺乏如今許多法學院的本科畢業生都可以撰寫比較不錯的學術論文,幾乎每個人都能寫出不錯的散文,許多人還可以寫流暢的英文信函,但是卻沒有多少人能夠撰寫合格的令人放心的法律文書。至于同當事人交談的能力,曉以利害、勸說當事人的斡旋能力,則更為缺乏,基本上是自然天成。針對這些問題而專門設立的法律診所教育,法律援助,也收效不大;在全國也只有極少數院校開展了。
1.3 就業和統一司法考試這是對普通法律院系的法學教育幾乎起支配作用、對一流法學院法學教育也有相當影響的另一個制度因素。為了保證學生的有效就業,提高就業率,許多一般高校法律院系的教育不得不以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為指針和標準。這不僅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絕大多數學生的自愿選擇,他們家長的選擇,也是相當一些法律院校和教育者的自愿選擇。而隨著市場就業的壓力越來越大,全國絕大多數法律院系的教育很可能會變成了一種類似司法考試培訓班的教育。
2構建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
如何要讓法學教學能夠達到既定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課程體系的制定。法學教學的課程設置,在課程體系上要體現課程體系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在課程結構上要增加專業課、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的比例,賦予學生根據個性、興趣及社會需要自由選課的權利;在課程理念上應體現培養具有法律精神、法律理念與法律思維方式的人才的時代特點。
2.1 樹立法律國際化意識,突出比較法教學各國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關注西方文化中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制的研究。因此,法學教育應樹立法律國際化意識和比較法研究意識,加強國際法、比較法研究。
2.2 重視與法律密切相關的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課程設置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說的那樣:“如果攻讀法律的學生對其本國歷史都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的演變以及該國法律制度機構對周圍的歷史條件的依賴關系。如果他對世界歷史文化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對法律產生影響的重大國際事件時便會處于不利地位。如果他不大精通一般政治理論,不能洞察政府機構及其作用,那么他在領悟和處理憲法與公法等問題時就會遇到障礙。如果他沒有接受過哲學方面的基礎訓練,那么他在解決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的一般問題時就會感到棘手,而這些問題往往會對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產生決定性影響?!币虼耍▽W專業的課程設置,可通過選修課等形式開設政治學、經濟學、哲學、歷史等與社會科學相關的課程,體現對法律人才人文素質的培養。
2.3 重視體現人權保護的法律課程現代社會的法律首要或根本價值在于保障人權、自由,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因此,法學教育要通過合理的課程設置幫助學生樹立公平、平等、法治、自由、正義、秩序、效率等現代法律意識,強化學生的人權保護理念。通過加強對法理學、憲法學、法史學的學習,直接引導學生樹立人權民主思想和現代法律意識;通過對刑法、民法、行政法、國家賠償法等滲透人權民主思想的法律部門的學習逐步培養學生的人權理念。
3完善法學教學模式
應該從幾個方面進一步構建完善的法學教學模式:
①改革教學評估系統。應盡量減少記憶類試題,應根據課程內容、實踐環節等諸多因素,增加綜合性試題和能力考核試題的比重,確立和建構科學合理的考核模式。把課堂討論的發言情況、模擬法庭等也作為考核內容,實行開卷、閉卷相結合的模式。②指導學生開展社會調查實踐活動。開展社會調查實踐活動,可以使學生掌握法學這一學科的具體研究方法,引起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使學生感受和檢驗各種理論命題,在實踐中發現問題。③開展與課堂教學相適應的應讀書目推薦活動。教師應定期對學生的讀書情況進行檢查,培養學生的讀書習慣。
4提升法學教師的素質和能力
教師是法學教育改革中的關鍵因素,必須首先培養高素質的法學教師隊伍,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是符合我們現在客觀現實的教育理念。第一,最重要的是,不論什么改革措施,最終都要靠教員來貫徹,如果教員的情況不改善,好制度是根本無效的。在我看來,任何制度都是針對具體群體的制度,制度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第二,這樣的老師會以實際行動改造現有的教學體制和科研體制,盡管他不高喊改革的口號,但他們在實踐中也總是更有創新精神和改革動力。第三,這樣的老師容易建立學術的標準和學術共同體,會渴望學術環境的改善。第四,有知識、才華和智慧的老師對學生有感召力,會有學術魅力。第五,這樣的老師由于關心學術,更容易有公心,不容易受環境影響,由于心無旁騖,往往更具有學術獨立性和知識追求。
參考文獻:
基層性特色建設指法學專業以培養服務基層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為目標,通過加強對基層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等教學,使法律人才掌握基層法律實務基本技能,以適應基層法治建設需要的行為與過程的總稱。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加強及法學專業就業形勢日趨嚴峻,大部分法學專業生會選擇到基層就業。同時,隨著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戰略的推進,區域基層社會法律實務部門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武陵山片區經濟欠發達,教育發展滯后,條件艱苦,基層法律實務部門人才流失嚴重,這導致武陵山片區基層單位法律專業人才更加緊缺。因此,強化武陵山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基層性特色建設,是回應現實需求與強化高校社會服務能力,增強畢業生服務基本社會信心與提升其就業競爭力的基本路徑。隨著教育法治和依法治校的推進,武陵山片區基層教育糾紛大多都會訴諸法律途徑,教育法對于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就教育法學課程來說,加強基層性特色建設可從以下方面著手:(1)開設教育法學課程,加強法學專業學生服務基層的信心與決心教育。因為武陵山片區基層條件艱苦,需要法律人才具有扎根基層、服務基層的信念與決心。教育法學課程通過對武陵山片區教育法律實踐的教育,注重培養學生參與武陵山片區法治建設、甘于為基層法律事業奉獻的信念以及吃苦耐勞的精神。(2)在教學內容上,增加有關武陵山片區基本社會教育法律糾紛及解決的教學內容,使其掌握區域教育法治、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語言等地方性知識,使其能勝任基層社會法律工作需要。(3)在教學實施上,通過引導學生參與武陵山片區基層社會教育法律的調查及法律實踐,以社會真實案例為藍本進行模擬法庭教學,不斷提升學生對法案的認識和分析能力,著重培養學生具有解決基層教育法律問題的法律思維和職業技能。(4)在教學效果評價上,將武陵山片區教育法制知識與問題分析能力納入課程考試范圍,重點考察學生解決基層教育法律糾紛所需的法律思維和基本技能。
二、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實踐性特色建設
實踐性特色建設指為增強法律人才服務地方基層社會能力,通過有效利用地方法治建設資源,加強對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實務能力等訓練,以適應地方法治建設需要的過程與行為。法學實踐教學是為了實現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法學理論教學相配合,著重培養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⑤。法學實踐教學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內容,而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質就是具有較強的法律實踐技能,具有解決基礎法律糾紛的綜合素質,因此,加強實踐教學是優化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關鍵。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需要大量的應用型法律人才作為保障。作為與武陵山片區有著血脈關系的地方高校,其法律專業應以培養適應與服務區域發展需要的法律人才為基本目標,加強法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性特色建設是實現該目標的基本路徑。教育法學屬于法學、教育學、管理學等交叉性學科,主要研究教育法律關系原理及教育領域糾紛解決等問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加強教育法學科學實踐性特色建設對于提高法律人才實踐能力極為重要。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特色可從以下方面加強建設:(1)在學生培養上,圍繞實踐能力培養為核心統籌安排教育教學內容,突出實踐操作能力在教育法學課程培養能力體系中的核心地位。(2)在教學內容上,將理論與實踐、知識與技能有機結合,結合教育法基本原理進行教學,增加武陵山片區教育法制實踐與典型案例等教學內容,適當增加實踐教學內容與時間。(3)在教學方法上,結合教學內容,系統采用案例分析、社會調查、診所教育、模擬法庭教學、研究性實踐教學等方法強化學生實踐能力培養。(4)充分利用專業實踐基地教學資源,發揮其在學生教育法學課程實踐能力綜合培養與檢閱方面的功能。(5)在課程考核上,增加實踐能力在教育法學課程中考核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激勵與考核機制。
三、本片區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實踐性特色建設的關系
加強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與實踐性特色建設的協同性與整體性,是建設實踐中必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因此,厘清三者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
1.地方性、基層性是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著力點。
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凸顯,關鍵在于地方性、基層性。只有加強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才能有效彰顯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優勢與特色,才能使培養出來的法律專業人才滿足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是核心內容。其中,地方性特色建設主要目的在于凸顯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養目標與服務區域指向;基層性特色建設主要目的在于凸顯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指向與服務區域。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應以滿足區域發展法律人才需求為旨歸,不斷加強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才能推進特色發展,提升競爭力。
2.實踐性是推進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基本載體和重要路徑。
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需要通過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來體現,實踐教學是地方基層應用型人才培養的關鍵環節。因此,在實踐教學過程中不斷強化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是實現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科學路徑??梢姡瑢嵺`性是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基本載體與實現的基本路徑。地方性、基層性特色建設應主要落實于法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目標、內容、方法及評價體系之中。
3.“三者”統一于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之中。
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地方性、基層性、實踐性特色建設目標、內容及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這三者是統一的整體,應服務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也就是說,這三者之間要以培養服務區域發展人才為指引,充分利用武陵山片區法律培養資源,加強法律人才服務地方基層的理想與信念教育,加強法律人才的實踐技能培養,從而培養“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服務武陵山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戰略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只有將這三者統一于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才能使其建設形成合力,以避免建設的零碎化、片面化。
四、完善本片區高校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保障機制
1.完善地方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完善法律人才培養方案是加強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關鍵問題。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大多與其他高校大體一致,缺少特色。這不僅導致法律人才培養規格同質化,而且影響到法律人才對區域法律實務的適應性和課程特色建設的推進。為保障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的順利推進,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應盡快完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1)基于加強內涵建設與基層地方法律人才需要特點,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面向武陵山片區基層的應用型法律人才。(2)優化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實踐教學課程體系。第一,就法學專業的特點來看,實踐教學對于強化法學學生的經驗能力是遠遠高于理論教學的,客觀上要求法學專業教學體系中應分配適當比例的實踐教學⑥。依據法學專業必修課、選修課的特點,適當增加課程實踐教學與訓練的內容。第二,適當壓縮理論教學課時數,增加諸如基層法律實務實訓、法律談判技巧與社會熱點法律實務問題研究等實踐教學課時數。第三,在加強現有法學專業基本課程特色化建設基礎上,適當增加有關武陵山片區習慣法與民族法律傳統、基層法律糾紛解決機制、武陵山片區區域法制建設等本土性課程。第四,改革培養模式。增加武陵山片區有關法律實務能力培養的選修課,充分發揮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在實踐能力培養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大實踐教學力度。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教師是大學最寶貴的智力資源,是大學得以存在和發展的關鍵性條件⑦。構建一支熟悉武陵山片區法律實務、具有較強理論修養的“雙師型”師資隊伍,是推進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課程特色建設的基本保障。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實踐經歷欠缺、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制約了法學專業課程特色建設。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法律教師隊伍實踐能力培養,通過支持法學專業教師到實踐部門脫產進修與掛職鍛煉、鼓勵其考取法律職業資格證、積極開展武陵山片區社會調查等途徑,提高其對武陵山片區法律問題的認識和實踐教學能力;另一方面通過多渠道聘請具有豐富經驗的武陵山片區基層法律實踐部門專家擔任兼職教師,并通過教學理論培訓等形式提高教師從事實踐教學的理論素養。同時,建立法律專業學生校內與校外導師協作培養機制,構建校內和校外指導教師共同制定法學專業培養課程體系、培養計劃和畢業論文選題等機制,形成培養合力,共同培養人才。
3.推進教材特色建設。
教材是法學專業特色建設的基本載體,加強專業教材特色建設,是推進法學專業特色建設的重要保障。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對法學專業教材特色建設重視不夠,特色建設成果少,成為制約法學課程特色建設的瓶頸。因此,加強教材特色建設極為重要。(1)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可在遵循普適性教材規律基礎上,編寫適合于培養面向武陵山片區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的補充性教材。(2)編寫具有區域特色的諸如武陵山片區習慣法與民族法律傳統、基層法律糾紛解決機制、武陵山片區區域法制建設等本土特色教材,以使學生系統掌握武陵山片區基層法律實踐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4.健全基層實踐教學基地。
法學實踐教學基地是訓練法律人才實踐能力、檢驗實踐教學有效性的核心場域,是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基本保障。為加強武陵山片區法學專業課程的地方性、基層性與實踐性特色建設,在武陵山片區不斷加強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是必然選擇。這不僅有利于通過基層實踐教學增強法律專業學生對武陵山片區法治發展的直觀印象,也有利于增強其服務基層社會的使命感和實踐能力。當前,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實踐基地建設存在制度不規范、合作機制松散、實踐教學效果不佳等問題。健全武陵山片區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是推進課程特色建設的重要保障。(1)應加強其基層實踐教學基地管理制度建設,就法學專業實踐基地管理體制、機構、實習教學、利益分配及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2)加強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功能建設。健全基層實踐教學基地在專業見習、專業實訓、專業實習中的實踐操作技能示范、訓練與實戰中的功能,健全實踐基地指導與學校指導的協調機制。(3)健全實踐教學基地質量管理機制,促使基層實踐基地對實踐教學成績評定、效果評價及質量管理規范化。
5.創新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機制。
1.1強化論文過程管理,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學位論文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能夠綜合性、全面性的對研究生教育的質量以及水平高低進行反應,而學位論文也是對研究生自身學術水準高低進行衡量的重要載體與指標。而要想使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有保障,就要從源頭環節進行強化,保證論文寫作過程中的監督嚴格性,并詳細的進行評審與答辯。并且還要針對論文的開題、初檢、答辯等多個不同環節建立起管理制度。促使論文的形成過程得到更加完善的管理,極大的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哈工體育大學就是利用校外教授進行答辯外審的方式,來確認本專業的論文是否能夠報送,在通過之后,還需要得到三分之二的委員會評審通過,最后再由學校的學術委員進行審批。論文的開題和答辯,則是由校內外的教授來擔任評委,利用預開題與預答辯的形式做好準備后,再執行正式答辯。除此之外,哈工體育大學對論文的檢測標準,也嚴格要求在10%以內。只有真正的嚴格標準,才能夠防止不端學術行為的出現,為學術研究樹立好風氣。
1.2強化教育培養過程實踐環節,提高實際工作能力首先,對教學進行實踐訓練,哈工體育大學針對體育學教育研究生的培養目標,便是體育師資,那么教學的能力便成為了培養的核心所在,教師要想使得自身專業水平得到提升,就必須要保證實踐能力持續成長。那么這就需要讓研究生充分掌握知識與技能,并且讓其明白教師這一角色的責任。經過學習后的第二階段,就可以在引導下為本科學生進行5-7周左右的教學實踐,但要保證以教學進度為前提來備課,通過教案為大綱來上課,研究生的教師則要對全過程加以指導,這一環節的成績最終要記錄學習檔案之中;第二,積極的參與到社會實踐活動中。讓學生深入的投入到社會實踐活動中,一般為4-6周的時間,通常在第三、第四學期展開。社會時間活動必須要寫實踐報告,并交予學院備案,記錄學分;第三,實踐競賽。組織完成1-2項校內外的相關工作,學院教師擔任裁判,對整個過程進行考核;第四,每個研究生必須每學期參加講座與學術報告,至少2次,在學生畢業之前,參加校內外體育部報告會的次數不低于2次,并提交相應的學術學習手冊,由導師審查簽字,記錄學分。
2體育教育改革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2.1體育教育改革實踐問題
2.1.1師資力量薄弱影響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哈工體育大學中的體育學教導教師多數是本科教師,多數擔任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教師都是學校培養,只有小部分教師具備資格與能力參加研究生課程的授課,導致教師自身教學壓力大,無法全心投入到教學中。而具備能力的教師則壓力更大,不僅要負責課程,還要負責實踐、論文等工作。
2.1.2招生持續性問題哈工體育大學近幾年呈現出的研究生招生分數較高,始終沒有降低,并且與其他專業分數相同,導致一些學生望而卻步,形成的結果便是報告人數越來越少。
2.1.3課程設置問題目前,體育學研究生課程的設置基本是參考體育院系的課程設置,課程內容較為單一陳舊,重復本科生的課程太多,過度地突出課程體系的專業化和專門化,綜合性體現不夠,局限在一個學科領域,任課教師對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認識不夠深入,培養出來的研究生知識面不夠寬廣,缺乏必要的應用知識與應用能力,無法適應社會應用型體育人才培養需要。
2.2針對體育教育改革所需采取的解決措施
2.2.1強化師資團隊在教育改革的新形勢下,一方面,不斷加強重視教學改革,積極認真地完成新一輪研究生培養方案修訂,提高任課教師專業理論水平,鼓勵支持教師不斷拓寬教學內容,并開設新的選修課和專題課。另一方面,加強與校內其他學科合作,研究生的跨學科研究,開設跨學科跨學院的研究生課程,給研究生更廣泛更靈活的學習和研究空間,聘請其他學科的教授擔任教師開設課程,
2.2.2提高招生持續性必須要針對師資力量團隊進行擴充,并且采取評職考核的政策來鼓勵教師,每年引進優秀的教師以及師資團隊,制定相應的師資培養計劃,持續為體育學研究教育團隊提供支持。
2.2.3科學設置課程科目學科想要發展,首先學生源就必須要充足,所以,針對體育學研究生的教育發展問題,需要利用招生政策加以支持,從專業發展角度出發,即便是區別對待也要以不影響其他專業的情況下,來降低分數,保證招生計劃完成。同時,積極鼓勵其他非體育專業的學生跨學科報考,實現復合型體育人才的發展。
3結語
論文關鍵詞:正義價值 效率價值 社會效益 和諧社會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啊x’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甹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p>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辈贿^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p>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p>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偠灾?,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遍L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罢x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p>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痹趫猿忠环矫鎯炏鹊耐瑫r,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币布词钦f,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胺芍贫葘ι鐣逝c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币肜斫獬橄蟮姆ǖ膬r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敖洕P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達到“一人,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我黨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顯然是針對當前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加大的社會現實提出的。在原先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依附于單位,單位依附于國家,形成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隸屬關系。個人沒有自主選擇權,個人利益完全被國家利益所吸收。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個人逐漸從類似于封建社會人身依附性的那種對國家的依賴中解脫出來,個人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廣闊發展舞臺,個人利益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尊重。然而,對個人利益追逐的同時也使得貧富不均的社會矛盾愈發突出,社會的不公正已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基本秩序。因此,法作為反映社會現實的上層建筑,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以一種嶄新的價值理念指導社會發展的前進方向,也成為了法所肩負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正義不是經濟領域中正義原則亦步亦趨的追隨者。效率在經濟領域中的優先地位并不能成為法律必須以其作為價值分配的基本原則的根據。法律當然不能完全淪為經濟的奴隸。一旦法律完全依附于效率優先的邏輯,那么它的社會價值和功能便會大打折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