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8 01:43:2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形態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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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生,沈陽市人?,F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湖北省檢察院咨詢專家。
“如果說在做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p>
記者(以下簡稱“記”):吳教授您好,能先請您談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報考法律系的呢?
吳振興(以下簡稱“吳”):我從小就對法律感興趣,可能是受到小說和電影的影響,覺得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讓人非常羨慕,想得很單純。我報考大學的時候要填五個志愿,我的前四個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學法律系。
記:當時的法律系開過哪些課呢?
吳: 入學以后到以前,大約九個月吧,我學過兩門專業課,上學期的專業課叫“國家與法的理論”,當時國家與法是合在一起的,相當于現在的政治學與法理學?!皣遗c法的理論”課程結束后,我就確定了畢業論文的題目,――“法律的工具性問題”,而且我還搜集了不少資料。當時,我對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問,覺得法律的確有工具性,是政治統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因此這個問題是可以探討的。除了專業課以外,上學期還開設了外語和政治兩門課。下學期的專業課叫“法律制度史”,同時繼續學外語。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語課還沒結束的時候,開始了。開始后,我利用業余時間,看了一些哲學和經濟學方面的書,積累了一些基礎知識。1969年下半年,我開始實習。那個時候的公檢法工作基本停滯,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隊去實習。在政法大隊,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聯合辦案。研究案件主要憑經驗,不談什么構成要件,當然法律根據之類更是無從談起。后來我又到長春市汽車廠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實習過。前前后后實習了一年時間。
記:當時學習的外語是俄語嗎?
吳:是日語,當時我們班學習日語的同學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記: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學讀研究生,當時您已經在吉林人民廣播電臺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讀研究生的?
吳:就個人來講,我還是有點名利思想的,認為在廣播電臺是為他人作嫁衣裳。不過,實事求是地講,在省電臺的十年中,我不僅在政治理論上有提高,而且通過組織法律講座、編輯法律講座稿件,在法學基礎理論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彌補。特別值得一提的事,這十年中我自采自編的稿件較多,凡有采訪任務,我從來不用下面的通訊員,從調查、提綱到寫作,均自力而為,從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鍛煉。如果說我搞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
“那時候,我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p>
記:您是吉林大學第一屆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嗎?
吳:是的,吉林大學從1980年開始招收刑法學的碩士研究生,我是何鵬老師的開門弟子。當時之所以選擇刑法學專業,主要是出于幾方面的原因:其中一個是我的外語不太好,所以就沒有考國際法專業。除了國際法以外,憲法學也開始招碩士研究生,但我對憲法學沒興趣,覺得憲法沒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現在看來,這種看法還是很膚淺。但刑法作為實體法,與現實生活和法律事務聯系比較緊密,這也是確實的。這也是我當時選擇刑法學專業的粗淺想法。
記:當時您研究生畢業后就留校了嗎?
吳:其實畢業的時候我很想到實務部門鍛煉一下,但法學院堅決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學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鵬老師學習外國刑法,吉林大學的刑法學是靠研究外國刑法起家的,準確地說,是靠研究大陸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鵬老師外語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學第一次組團去日本訪問,隨行的翻譯人員的翻譯水平還趕不上何老師,有時候還需要何老師充當翻譯。由于何老師的日語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書就像看中文書一樣,給我們講起外國刑法來就非常方便。
那時候,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法簡論》,這是國內關于外國刑法的第一本書。上課除了我以外,還有一個老師叫賴宇,就我們兩個人聽課。聽完課以后進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國刑法簡論》。此外,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事法選論》。再有,在何老師和甘雨沛老師合作撰寫的《外國刑法學》中,我還協助何老師撰寫了分則部分;還以副主編的身份參與編寫了《現代日本刑法專題研究》。
記:能不能談一談你碩士生期間的學習情況?
吳:1980年入學后,當時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廢待舉、百業待興。從客觀上看,當時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譯作)還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頒布,我們有了高銘暄、馬克昌等前輩一起編輯的刑法學教材,還有一些老一輩學者和少數年輕學者撰寫的文章,他們為我國刑法學的繁榮拉開了序幕。雖然我是法律系畢業的本科生,但實際上在校期間并未系統地學過刑法理論。于是我開始不折不扣地勤奮刻苦學習,如饑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電臺分配的住宅,只一間房,不到20平方米。當時孩子小,我又抽煙,都是自己卷的煙,因為工資低,買不起煙卷??磿鴮懽鲿r煙抽得多,孩子挨嗆,得了急性氣管炎。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張三條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條線,在室外支個燈(這種三條腿的桌子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就是有一條腿是活動的,拉出來可以將桌面支起來,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種)。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畢業論文題目叫《教唆犯的概念與特征研究》,這篇論文是從我的關于教唆犯的書稿中抽出來的,這本書稿在我提交畢業論文時就已經完成了,有十四五萬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F在看,這本書在有些方面研究得還不夠深入,但當時確屬為數不多的刑法專著。
記:您的博士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博士論文題目叫《罪數形態論》,現在看來,書中的一些內容還需要補充,我也想在武漢大學期間進一步完善這本書。但當時對這本書的評價還是相當不錯。我的博士論文答辯時的評委是高銘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鵬、高格五位老師。在這次答辯會上,評委們的提問讓我汗流浹背,而我在重要場合下一般不會流汗。這些評委都非常認真,問了我33個問題,使得答辯足足花了半天時間。同時,這次答辯對我博士論文的修改幫助很大。評委們對我這篇論文的評價還是很高的,至少有這么一句話:“為建立我國的罪數理論體系做出了貢獻。”我這篇論文也被評為優秀博士論文。
“法律實踐為我們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很多課題。要研究這樣的課題,不僅要有法律功底,沒有法律功底就無法進行研究,而且還要有研究能力?!?/p>
記:能不能請您談一下法學重建過程中您的主要貢獻呢?
吳:我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個是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我曾參與過發表修改意見,另一個是《論教唆犯》中的一些觀點直到現在也能夠站得住腳。比如在教唆犯的種類中,我提出了蓋然性教唆和半蓋然性教唆,國內學界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最近由我組織的“四方談”(全稱為“刑事疑案四方談”,包括法院、檢察院、律師、學界)中,我又將半蓋然性教唆劃分為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雙向半蓋然性教唆,將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分為性質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對象半蓋然性教唆,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我覺得,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就便于把有些問題厘清。此外,我還提出了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這也得到了國內學界的認可。李光燦老師在《論共犯》一書中提到共犯過限問題,前蘇聯的刑法理論中也提到共犯過限問題,但都只是簡單地提到而已。在這一基礎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共犯過限存在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的問題。關于重合性過限,我還提出所謂的正重合性過限和逆重合性過限,國內學界對此并無反對意見,但也沒有更多的贊同意見。
再一個就是關于罪數形態的理論。國內的一些教材對罪數類型的觀點并不一致,當時大體上維持了高銘喧老師和羅平老師提出的“一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處理上為一罪”的分類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類法”,根據“三三分類法”,一罪的類型應該分為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我的“三三分類法”是第一步為基礎步驟,即把典型的一罪、純粹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純粹的數罪分開,將純粹的數罪放在一邊,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間步驟,即把一罪類型中屬于一行為的類型和數行為的類型分開,將一行為的類型統稱為本來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驟,即把本來的數罪劃分為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這樣一來,根據“三三分類法”,我就把罪數形態的類型分為了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在很多的罪數個體形態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張。比如說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界定問題,這是很多年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我提出了同質吸收,我認為在牽連犯和吸收犯之間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說入室盜竊,我們可以說它是吸收犯,我們也可以說它是牽連犯。因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種手段行為,盜竊是一種目的行為,發生了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二者互相牽連的手段牽連類型的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點,也符合牽連犯的特點。我認為,如果數行為屬于異質性罪名,一律按照牽連犯處理。比方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國刑法典》在入室盜竊上就規定了單獨的罪名,我國刑法將入室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處理。換句話說,入室與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觀點,異質性犯罪應該作為牽連犯處理。
在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處理上,我還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從一重重處斷,就是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為什么要按照一個重罪來從重處罰呢?因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競合犯至少是一個半罪,如果從一重處斷,就等于按照一個重罪處罰,還有半個罪沒有考慮,這是沒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我認為應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
此外,我的一個貢獻是在國內引發了關于犯罪形態研究的熱風,我正在組織編寫“犯罪形態研究叢書”,該叢書由檢察出版社出版?,F在已經出版了八本書,但要實現出版五十本書的目標,恐怕很難。為組織編寫該叢書,我們還專門在北京開了一個會,張明楷和陳興良也都參加了,他們也是這個系列的副主編。
記:您到武漢大學后,在學術發展上有什么打算?
吳:我到武漢大學后,首先是協助馬克昌老師組織撰寫與其主編的《犯罪通論》、《刑罰通論》配套的《罪刑各論――百罪通論》。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論”,是考慮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400多個,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則著述。這部“百罪通論”只限于常見罪、多發罪和個別的新罪,共計108個,計劃搞150萬字。這樣可以將這本書寫得深入一點。
另外,就是參與了馬克昌老師主編的《大陸法系刑法總論》的編撰,承擔了違法性論一章的寫作任務。自以為寫得還不錯。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馬克昌老師的支持和鼓勵下,與莫洪憲老師正在組織撰寫《共同犯罪研究系列叢書》,計劃搞24本,每本20萬字左右。因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學者稱為 “絕望的一章”,理論和實務中的疑難問題都很多。如果目標能夠實現,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萬字,應當會對刑法理論的發展有所貢獻。
我國侵權法理論的主體是侵權責任構成制度,典型的理論結構是以歸責原則為統領,構成要件體系為核心,研究侵權責任構成相關話題。而受害人過錯與數人侵權責任這兩項制度,在理論結構上都是通過比較過錯和原因力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分擔比例,與侵權責任構成的理論結構有所不同。2004年,導師楊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權責任形態論”,[1]幾乎在同時,筆者接觸到了美國法學會(ALI) 2000年通過的《侵權法重述·第三次·侵權責任分擔編》和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CCUSL)于2002年頒布并于2003年修訂的《統一侵權責任分擔法案》,開始注意相關問題。筆者隨后逐漸接觸到了歐洲侵權法小組(EGTL)與歐洲民法典研究小組(SGECC)分別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歐洲侵權法原則》[2]和《致另一方損害引起的非合同責任》,[3]進一步加強了對比較法相關理論動向的觀察。通過自己對公平責任的系列研究,[4]并得到博士生培養指導小組成員張新寶教授和姚輝教授無私的指導,筆者逐漸認識到應該將公平責任從侵權責任分擔體系中排除出去,最終形成了整合受害人過錯制度與數人侵權責任制度,在侵權法上確立與侵權責任構成制度并立的侵權責任分擔制度的理論構想。
副標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分擔的一般理論”是對研究范圍的限制。本文并非試圖面面俱到的討論和解決侵權責任分擔領域的所有問題,而是希望能夠初步探索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分擔領域的一般理論框架,定位上相當于侵權責任構成論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理論,主要是在如下方面對研究范圍進行了限制:第一,僅限于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于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基本上不存在責任分擔的問題。第二,僅限于自己責任分擔,不特別考慮替代責任,原因在于替代責任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本文將替代責任人與加害行為人視為一方當事人參與侵權責任分擔。第三,醫療事故和工傷事故,具有較強的特殊性,不納入本文研究范圍。第四,現代侵權法深深的受到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和賠償基金等社會分擔方式的影響,本文對于侵權責任分擔與保險責任、法定賠償基金的關系不作研究。
二、論文的體系架構與主要內容
本文分為緒言、總論、分論和結論四個部分??傉摬糠钟傻谝徽隆扒謾嘭熑畏謸摰拇_立”和第二章“侵權責任分擔的基礎理論”兩部分構成。分論部分包括第三章到第七章,分為“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論”、“受害人過錯論”和“受害人過錯參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論”三個方面。其中“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論”內容較多,分為第三章“風險責任分擔論”、第四章“最終責任分擔論”和第五章“致害人不明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論”三章。
第一章研究侵權責任分擔論的確立問題,首先是對美國法上侵權責任分擔論百年形成歷史和英聯邦侵權法上相關法律制度的演變過程進行系統考察。其次,通過對受害人過錯制度與數人侵權責任制度在歐洲侵權法上的發展與整合進行分析,進而觀察美國法上的侵權責任分擔論對兩部歐洲侵權法草案的影響。最后,結合我國侵權法上相關立法、司法和理論發展趨勢,對侵權責任分擔論在我國侵權法上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進行探索,最終得出應該在我國侵權法上確立侵權責任分擔論的結論。
第二章是對侵權責任分擔基礎理論的研究,包括“風險責任”概念的提出和分配正義基礎理論的構建兩個方面。首先通過對債務與責任,尤其是多數人債務與多數人責任之間的關系的分析,說明在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中,責任人承擔的超過自己責任份額部分的責任的性質是受償不能風險,并將其命名為“風險責任”,作為與“最終責任”概念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基礎概念。隨后是探討侵權責任分擔的正當性基礎。文章認為,矯正正義無法解釋侵權責任分擔現象,應該引入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理論作為侵權責任分擔論的主要倫理基礎。分配正義至少在最終責任分擔、受償不能風險分擔和分攤不能風險在當事人之間的再分配三個層次上對侵權責任分擔論的正當性具有解釋力。兩種正義基礎的區分,搭建了侵權法的“正義的骨架”,將侵權法的正當性基礎理論框架從“一”字結構轉變為“二”字結構。“財富”標準不能作為在侵權責任分擔領域實現分配正義的分配標準,而應該采納“應得”標準。我國侵權責任分擔論的分擔標準應采可責難性標準和原因力標準組成的二元體系??韶熾y性包括主觀可責難性即過錯和客觀可責難性即危險。
第三章集中探討風險責任分擔問題,即數人侵權責任的對外關系方面,主要觀點是:第一,風險責任分擔應該以“可責難性標準為主,原因力標準為輔”,通過數人侵權責任形態的適用對受償不能風險以及程序負擔進行在原被告雙方進行一次性分配。我國侵權法上的數人侵權責任形態應該進行一般數人侵權責任形態與特殊數人侵權責任形態的區分,前者包括按份責任形態和連帶責任形態,后者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和包括補充責任形態。第二,可責難性標準是決定適用連帶責任適用的根本標準,應該根據絕對可責難性標準和相對可責難性標準對共同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分為主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實用主義催生的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對數人侵權行為理論產生了巨大的體系效應,在因果關系上具有特殊性。第三,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實質上涵蓋了偶然型不真正連帶侵權責任形態的適用范圍,使得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僅適用于法定情形。[5]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具有特殊制度價值,應該在嚴格責任領域予以擴展適用。第四,補充責任形態實現了對侵權責任擴張的限制與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符合我國司法現狀,在比較法上具有先進性,應該在第三人侵權預防義務領域予以擴展適用。[6]
第四章集中探討最終責任分擔論,即數人侵權責任的對內關系方面,主要觀點是:第一,最終責任分擔應該以“原因力標準為主,可責難性標準為輔”。最終責任的分擔問題僅存在于一般數人侵權行為形態之中,這也是分攤請求權與追償請求權區分的基礎。大陸法系的追償請求權與英美法系的補償義務設計思路相反,但功能接近。第二,最終責任分擔領域分配正義的主要實現方式是依據“比例分擔原則”對最終責任進行分擔,實際分擔方式是以“比例分擔”為主,“人頭分擔”為輔,在特殊情況下協調適用“比例分擔”與“人頭分擔”。第三,應該以矯正正義作為分攤請求權的理論基礎,以承擔了超過自己責任份額作為分攤請求權的行使前提。我國侵權法對不具有分攤能力連帶責任人份額的再分配方案,應該采納大陸法系傳統的“事后二次分擔規則”。
第五章對致害人不明數人侵權責任分擔作專門研究,同時涉及風險責任分擔和最終責任分擔,主要觀點是:第一,應該將致害人不明數人侵權行為從一般數人侵權行為的研究中抽離出來,單獨進行類型化研究。可以通過滿足“實質等同性”標準的替代性方案確定合理的侵權責任分擔比例。建筑物拋擲物致害在本質上是侵權責任構成問題,以不賠償為原則。[7]第二,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理論的發展對共同危險行為的體系定位產生了重大影響。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構成基礎是客觀危險的可責難性,侵權責任分擔基礎是比較各方的可責難性。客觀關聯共同定位下共同危險行為因果關系應采“群體危險行為”理論。第三,美國侵權法上市場份額責任較好的平衡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借鑒控制論的“黑箱”理論和功能模擬能夠較好的解釋市場份額理論的因果關系結構。市場份額責任具有較大的擴展適用可能性,應該在我國侵權法上確立具有一般數人侵權責任分擔規則意義上的“比例份額責任”。[8]
第六章研究受害人過錯制度的基本理論,主要觀點是:第一,受害人過錯制度在時間軸上分為損害發生和損害擴大兩個階段,按照法律效果可以將受害人過錯制度分為受害人責任制度、過失相抵責任制度和比較責任制度。應該將暗示的自甘風險納入受害人過錯制度中,不再單獨作出規定,而僅對明示的自甘風險作為一種免責事由進行規定。第二,受害人責任制度是受害人自己原因造成損害而免除加害人責任的制度。過失相抵責任制度,是一種公平的實現矯正正義的損害賠償制度。比較責任制度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法定的事故類型中,以原因力為比較基礎,過錯作為比例調整因素,是一種分配正義的實現。[9]第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兩個分號的作用不同,前段與中段是并列關系,前兩段與后段是交叉適用關系。應根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機動車雙方主觀過錯的不同情況,區分四種不同的情況適用。[10]
第七章是對受害人過錯參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制度的理論探討,主要觀點是:第一,應該以分配正義作為我國侵權法上受害人過錯參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的基礎,同時在責任比例的確定上考慮公平的因素為宜。受害人過錯在參與最終責任分擔和受償不能風險分擔兩個方面,都具有正當性。第二,受害人過錯參與一般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在最終責任分擔領域,應該根據受害人過錯減輕加害人一方的損害賠償總額。在風險責任分擔領域,主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應該繼續適用“整體衡量說”,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應該以“連帶責任再分配說”為原則,以“改變侵權責任形態”實現責任減輕為補充,并準用于共同危險行為。第三,受害過錯人參與特殊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包括兩個方面:在最終責任分擔領域,受害人過錯減輕最終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風險責任分擔領域,受害人過錯不影響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但可能導致補充責任人的補充責任減輕乃至免除。結論部分是對我國侵權責任分擔制度基本規則的構想。完整的侵權責任分擔制度,應該包括數人侵權責任形態制度、受害人過錯制度和受害人過錯參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制度三部分,是在侵權責任分擔領域對分配正義的完整實現過程。
三、論文的主要特色、創新和不足
文章在論證結構上,第一章是對侵權責任分擔論的資料疏理與問題展開,本文的主要理論分析在第二章就已經完成了,第三章到第六章是第二章的理論結論在相關領域的直接演繹,第七章則是第二章的理論在直接演繹基礎上的進一步演繹。因此,文章主要的理論特色均集中在前兩章,主要創新則分散在第三章到第七章。
論文的主要理論特色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歷史的比較法分析———從兩大法系比較到歐洲與北美比較。我國民法研究中存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區分的刻板印象,這是一種不太嚴謹、而且正在逐步喪失最低限度合理性的比較法研究對象區分。在這種二分法預設下,在注重“法系橫軸”的同時往往忽略“歷史縱軸”,不區分某一觀點的歷史和社會背景,直接填充到兩大法系的區別框架中,喪失了歷史性。文章提倡“歷史比較分析方法”,強調要歷史的看待比較法資料,將比較法資料溶入“歷史縱軸”上,歷史的看待比較法上理論和制度的發展歷程。在侵權責任分擔領域,通過該方法的運用可以清晰的看到,在上個世紀70年代,隨著加拿大侵權法逐漸脫離英國侵權法的軌道而更多的受到美國法的影響;而英國侵權法的發展止步于1978年《民事責任(分攤)法令》,在歐洲統一侵權法起草過程中遠離北美侵權法而接近歐洲大陸法,這使得侵權責任分擔論的比較法研究已經不是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而是在北美與歐洲以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了。如果頑守兩大法系的區分,可能就會錯過這一歷史轉折,誤導研究方向。
第二,填補概念空白———“風險責任”概念的提出。自己責任原則是現代侵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適用非按份責任形態,如連帶責任形態的數人侵權責任中,卻普遍存在責任人可能為本不屬于自己的最終責任份額承擔責任的現象。這部分超過最終責任份額的責任是客觀存在的,但在學說上不但鮮有對其進行專門的研究,甚至連指稱這部分責任的專門術語也不存在。通過對債務與責任的區分、多數人債務與多數人責任的區分,可以清晰的看到最終責任與風險責任的區分。所謂“風險責任”,就是賠償義務人應該向賠償權利人承擔的超過最終責任份額而實質上是承擔了受償不能風險的責任部分。之所以命名為“風險責任”,一方面是考慮到該部分賠償責任的性質仍然是責任,另一方面,該部分賠償責任較之最終責任的差別在于通過分攤請求權或者追償請求權的配置,實際上只是承擔了一定的分攤不能或者追償不能的風險,而非最終責任。確立風險責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債務—最終責任—風險責任”的侵權責任概念譜系,能夠精確的描述債務和責任的重合或單獨存在狀態。
第三,發掘正當性基礎———統一分配正義基礎的提出。我國侵權法研究較少的涉及正當性基礎問題,傳統侵權法哲學對于正當性基礎的論證主要依循亞里士多德的矯正正義研究路徑進行論證,盡管是否是唯一的基礎還存在爭議。[11]總體上看,這些研究都是對侵權責任構成論的正當性研究。但無論是因受害人過錯對加害人責任的減輕,還是數人侵權行為的責任分擔,其基本結構都是通過比較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原因力而對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這種理論模式更符合分配正義的幾何比例結構,而與矯正正義的算術比例結構有較大的差別。即使能夠用多個矯正正義勉強解釋最終責任分擔問題,也無法解釋受償不能風險的分擔以及連帶責任形態中分攤不能份額的再分配問題。因此,矯正正義對侵權責任分擔現象不具有直接的解釋力。而亞里士多德正義論的力量恰恰存在于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的區別之中。[12]由于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在本質上的差異性,也不可能用矯正正義對邏輯結構上類似分配正義的侵權責任分擔問題作出間接解釋。因此,必須考慮引入分配正義來解釋侵權責任分擔現象。分配正義至少在最終責任的分擔、受償不能風險的分擔和連帶責任人分攤不能風險在當事人之間的再分擔三個層次對侵權責任分擔現象具有解釋力。可見,分配正義理論可以對整個侵權責任分擔現象進行解釋,可以作為其統一的正當性基礎。
論文的理論創新主要體現在如下六個方面:
第一,“各有側重”———可責難性標準與原因力標準在最終責任分擔與風險責任分擔中的作用差異。關于可責難性標準與原因力標準在侵權責任分擔中的作用,學者一般主要針對過錯與原因力兩個要素進行探討并有一定的爭議。以楊立新教授觀點為代表的“過錯為主說”認為,過錯程度的輕重對于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13]而以張新寶教授觀點為代表的“原因力為主說”則認為,應該以原因力作為主要標準,適當考慮第三人與被告的過錯類別與過程程度。[14]文章認為,可責難性與原因力標準在最終責任分擔與風險責任分擔中的作用不同。最終責任所體現的主要是侵權法的補償性價值,因此應該以客觀作用,即原因力標準為主;而風險責任體現的主要是侵權法的預防性和懲罰性價值,因此在過錯責任領域,應該以過錯標準為主,在危險責任領域,則應該以危險標準為主。
第二,“有得有失”———對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導致數人侵權責任體系變動的闡述。連帶責任本身就是基于實踐需要發展出來而缺乏堅固的道德基礎的法律制度的最好例子,[15]只不過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的實用主義味道更濃厚而已。確立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的直接體系效應是根據共同侵權行為理論承擔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擴大,這實質上是對數人侵權責任領域的重新劃界,必然對整個數人侵權責任領域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實際涵蓋了傳統民法上經常列舉的偶然型不真正連帶責任。其二,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的確立使得共同危險行為轉化為了客觀關聯共同的致害人不明數人侵權行為。其三,客觀關聯共同侵權行為理論為數個危險責任之間的結合提供了理論基礎。[16]
第三,“主次有別”———一般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與特殊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的區分。應該特別考慮到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制度是以按份責任形態與連帶責任形態的區分為原則,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與補充責任形態為例外的基本態勢,從法律適用、內部份額和立法技術角度將按份責任、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這四種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區分為一般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和特殊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兩類。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是一般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適用于所有的侵權行為類型。其適用規則是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之外的情形,都承擔按份責任。在內部份額上,每個責任人都承擔一定份額的最終責任。在立法技術上,只對適用連帶責任的數人侵權行為形態進行一般性的規定。而補充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是特殊數人侵權責任分擔形態,僅適用于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類型。在內部份額上,只有最終責任人承擔最終責任。在立法技術上,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法官不得隨意創設。
第四,“自成一體”———致害人不明數人侵權責任分擔理論的獨立。致害人不明這一特殊性,將導致傳統侵權法在致害人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侵權責任構成和侵權責任分擔的論證方式遇到了障礙,進而無法直接適用相關法律規則。同時也導致,傳統侵權法關于致害人不明數人侵權行為的歸責理論,以共同危險行為和市場份額理論為代表,通過擬制的選擇性因果關系模型的解釋方案,都略顯得牽強。其原因就在于,這些試圖證成侵權責任構成的論證方式,都沿著致害人明確的侵權行為的論證路徑。隨著該前提的喪失,無異于緣木求魚,證成的困難和論證的晦澀是不可避免的。文章贊成從一般數人侵權行為的研究中抽離出來的研究思路,[17]作為單獨的研究對象進行系統研究,建立更具有針對性的理論體系。
第五,“縱橫交錯”———自甘風險概念的重新定位。文章認為,自甘風險與受害人過錯制度并不是一個分類層次上的兩個并列的術語。自甘風險是從受害人過錯的表現形式上對部分受害人過錯情節的描繪,即受害人的過錯,有時通過自甘風險的方式表現出來。與自甘風險在同一層次的話題,是受害人“自我疏忽”未能預防損害發生。對比可知,自甘風險是對積極性的受害人過錯的描繪,而自我疏忽是對消極性的受害人過錯的描繪。也就是說,自甘風險與自我疏忽是對受害人過錯表現方式的分類,而受害人自損、受害人過失以及法定雙方過錯,是從法律效果方面對受害人過淀制度的分類,兩種分類方式的關系是交叉的。
第六,“融會貫通”———受害人過錯參與數人侵權責任分擔。文章認為,受害人過錯的法律效果,除了減輕加害人的最終責晌之外,還包括重新分配受償不能風險和程序負擔。可以將受害人過錯減輕的部分作為一種“不真正責任”來看待。中國侵權法面臨是否應該繼續堅持歐洲侵權法將受害人過錯和數人侵權責任兩項制度分別調整的傳統思路,還是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借鑒美國侵權法通過比較可責難性理論對二者進行整合的創新思路的選擇。從統一的分配正義基礎和對受害人有過錯的數人侵權責任案件的公平處理兩個角度考慮,統一考量似乎更具有正當性,但在制度融合上需要立法者更加明確的態度。
論文的主要不足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欠缺對德文、法文文獻的直接分析。因筆者外語水平有限,無法直接閱讀德文和法文資料,只能通過中、英文譯本或者相關英文著作間接獲取相關資料。盡管侵權責任分擔理論和制度在比較法上總體體現出北美向歐洲輸出的態勢,但對于德國、法國、荷蘭等國的具體情況,尚缺乏直接分析,只能待未來筆者外語門類擴展后才能補足該缺憾。
第二,對中國司法案例的分析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本文寫作過程中,筆者力圖加強與中國司法案例分析的結合,但一方面因為身處美國,收集我國司法案例不太方便,另一方面也是客觀上缺乏全面的中國司法案例數據庫。因此,筆者的中國案例分析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2008年刊載的192個與侵權法有關的案例,[18]未進行更大范圍的分析。
第三,缺乏與訴訟法的結合研究。本文在寫作的后期逐漸發現程序負擔是侵權責任分擔論除了最終責任和風險責任之外的第三個分配對象。但筆者對訴訟法缺乏研究,盡管在法律經濟分析和制度設計上,定性的考慮到了程序負擔問題,仍然缺乏與中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的結合,這可能導致某些在實體法上看似十分公平的制度設計無法實際通過程序體現出來。
四、課題展望
對于本課題研究的進一步展開,筆者有如下三個方面的設想:
第一,理論展開———“侵權責任三論”。本文的主要觀點之一,就是說明了侵權法不應該僅僅以侵權責任構成未中心,而至少應該是侵權責任構成與侵權責任分擔并行的理論框架。通過將公平責任從侵權責任分擔制度中排除出去,可以清晰的看到,未來侵權法的展開應該是一個“侵權責任構成論—侵權責任分擔論—侵權責任公平論”的三論結構。不過侵權責任公平論除了公平責任是一種責任構成之外,還包括對侵權責任構成論和侵權責任分擔論的輔調整。這種三論結構所蘊含的倫理基礎是“矯正正義—分配正義—公平”三段結構,這是未來侵權法從侵權責任構成論為中心向著“侵權責任三論”進一步展開的正當性基礎結構。
第二,制度構建———《侵權責任法》上的侵權責任分擔制度?!睹穹ㄍ▌t》頒布以來,尤其是近年來我國侵權法快速發展中的立法增長點、司法實踐熱點和理論爭議點,大多都是有關受害人過錯和數人侵權責任的內容,這與比較法上的發展趨勢是較為一致的。我國侵權法上獨立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形態和獨特的補充責任形態,在比較法上是較為先進的。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進入到收宮階段。從草案中可以看出,超過三分之一的條文與侵權責任分擔制度有關,并且極有可能實質性的出現獨立的“侵權責任分擔”章??梢灶A見,未來《侵權責任法》不但在比較法上具有體例上的獨特性,在內容上也會以侵權責任分擔規則獨樹一幟,這為侵權責任分擔制度的研究創造了良好的機遇。
第三,司法適用———原因力比例與可責難性比例的確定方式。無論因果關系如何的復雜,在侵權責任分擔時都必須轉化為一定的原因力比例,才能最終對判決起到參考作用。本文限于主旨,未將重點放在關于因果關系與原因力之間的轉化問題上。容易被忽略的是,數個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觀過錯或者客觀危險的結合方式,也對可責難性比例的確定影響較大。考慮到與原因力展開的協調性,本文也未對過錯比例的確定方式作展開研究。未來將結合侵權責任構成論中對因果關系要件和過錯要件的研究,予以全面展開。
注釋:
[1]楊立新:《侵權責任形態研究》,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2]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Springer, 2005·
[3]The Study Group on a European Civil Code,Non-Contractual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Another,中文譯本參見:《歐洲私法的原則、釋義和示范規則·共同參考框架草案中期綱要版·第六編:致另一方損害引起的非合同責任》,朱巖、王信玲譯,載[德]布律哥麥耶爾、朱巖:《中國侵權責任法學者建議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該草案的官方評注已經出版, see Christian von BarNon-Contractual LiabilityArising out ofDamage Caused to Another,sellier·European law publishers, 2009·
[4]
[5]王竹:《論法定型不真正連帶責任及其在嚴格責任領域的擴展適用》,載《人大法律評論》(2009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72頁。
[6]王竹:《論補充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上的確立與擴展適用》,載《法學》2009年第9期。
[7]王竹:《建筑物拋擲物致害的“不賠”與“賠”》,載《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年第3期。
[8]王竹:《試論市場份額責任在多因大規模網絡侵權中的運用》,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4期。
[9]楊立新、王竹:《論侵權法上的受害人過錯制度》,載《私法研究》第7卷。
[10]姚寶華、王竹:《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解讀與適用》,載《人民司法》2008年第15期。
[11]See John Bell,“Justice and theLaw”, inKlausR·Scherer (ed·)Justice:InterdisciplinaryPerspectiv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1992, pp·133—135·
[12] [加]歐內斯特·J·溫里布:《私法的理念》,徐愛國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頁。
[13]楊立新:《侵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頁。
[14]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頁。
[15] See Peter Cane,Responsibility in Law andMorality,Hart Publishing, 2002, p·179·
[16]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頁。
在道德精神和藝術精神中,藝術精神是為道德精神服務的,道德精神又是為政治服務的。唐氏認為儒家的基本目的是要保持和維護文明社會的正常秩序,而維護這種秩序的根本途徑,儒家認為是保持文明社會中政治權力系統和文化教化系統的二元化,以道德教化引導政治治平。所以,中國歷史上的儒者的命運要么屈服于政治,成為統治當局的幫兇;要么為政治所不容慘遭迫害。中國古代文化主要以個人生活問題和社會生活問題作為自己的主要文化對象,導致中國古代知識分子對社會政治道德問題的重視要比西方知識分子濃得多,他們很少關心自然界的現象,關心和進入社會政治生活成為他們為學的目的和生活的依靠。又因為他們沒有自己的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最終導致他們想改善政治又受制于政治,他們所倡導的儒學也一樣是這種命運??墒?,儒學在中國古代社會中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有其一定的積極意義。作為一門特殊的人文科學,既重政治又超政治,所謂“治國平天下”是為了保持和維護階級社會中集體、個人、統治階級利益平衡,這種文化功能不是哪個朝代和哪個歷史時期的特殊需要,而是有其歷史的恒久性,因為沒有哪個朝代不需要和平和安定。所以,儒學既是個人安身立命的學問,又是一種古典的政治學、社會學。儒學的特殊地位和特殊的文化價值即在于此。唐氏盡管高揚和推崇儒學,但是他并不認為儒家文化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他認為真正成為中國傳統文化底蘊的是儒道兩家的“相激相蕩,相錯相綜”。他說:“大率儒樹之則以承天,道明自然之用以輔之。儒重常,道觀變。言治道者多本于儒,言治術者多本于道。儒暢性天之機,以成己成物;道養心氣之虛,以靜明無求。治世之能臣多崇儒,亂世之隱逸多崇道。道主宏納主因勢,故開國之君多崇道;儒樹綱常以立本,故中興之君臣恒近儒。立本故暢經常,因勢故重史學。然歸本而言之,則儒重剛性以建立,道重柔性以建立?!保?]關于西方文化,唐氏認為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在宗教和科學,就是貫穿于希臘文化、羅馬文化與中世紀文化的那種追求超越、追求普遍必然的精神,就是那種“求擴張生命力量于時空中之現實世界,并實現普遍者于時空中現實事物,以改造世俗,而不惜精神之物化之精神。”[7]104在西方文化發展史上,希臘文化、羅馬文化和希伯萊文化共同孕育了西方近代文化。希臘文化是科學之母,這是人所公認的。研究希臘文化,從兩種精神入手:一為阿波羅精神即科學藝術之精神;一為狄阿尼薩斯精神(Dionysius)及阿菲克(Orhic)教精神。唐氏指出希臘精神之可貴之處就是“能透過時空中之流轉,而獲得安身立命之地”的精神。[7]105這就是說希臘文化將生命建立在對時空物質世界關切的基礎上,在其中發現運動的恒久性及其客觀性來建立自身的信念。希臘文化以包括人類生活在內的整個宇宙自然為對象,重視對自然規律及其動因的探索。羅馬精神在唐氏看來,它是人類“普遍紀律之強制的實現與普遍人性之自覺”。[7]107羅馬法體現了羅馬精神強制性的規律,而斯多噶哲學體現了人性的自覺。斯多噶哲學肯定自然理性的客觀普遍性,肯定人類社會必須有如同自然秩序的社會秩序,這樣就產生了強制性的紀律與法律,人類的理性就在于按照社會的普遍規律規范自身的生活。這樣,希臘文化求普遍求超越的文化理性,就轉化為羅馬文化“主宰生活,條理化生活之實效”[7]109的生活理性??陀^地說,羅馬法就是斯多噶哲學精神的實現?;浇叹瘢剖险J為這種精神是“絕對的普遍精神之肯定———內心之仁之自覺”。[7]110唐氏認為,斯多噶精神只認識到自然理性,并以此理性肯定人與人的平等。這是識義不識仁的,基督教和猶太教的分別也在于此,猶太教知義不知仁,而基督精神就是仁愛精神,不僅愛朋友也愛敵人,耶穌為人類贖罪而上十字架,是至仁之表現,耶穌之愛不特是理,且是情,不重外表而重內心,不僅通于他人之心,而且通于上帝。因知上帝之愛無限,而自覺有罪,由知自我有罪而重懺悔、信仰、圣潔和祈望?!八砸d之精神乃是一種求絕對超越現實自我,忘掉自我,而破除一切人與人間之界隔,而向往一純粹的絕對的‘天心’、人心、我心之通貫的精神?!保?]111這種精神與儒家的精神不同,基督教的仁愛和儒家的仁愛分別代表著東西方道德精神的最高境界,以忘我實現自我,沖破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的界限,而實現天心、人心、我心的貫通,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唐氏認為,基督教的仁愛在實現貫通的同時,天心與人心是遙遙相隔的,天心高高在上與在下之有罪的我心相對峙,有罪的我仰天膜拜、信仰、祈禱,這種信仰與崇拜一方面聯系著天心與我心,一方面又推遠兩者的距離??茖W精神和宗教精神都可追溯到古希臘,但真正典型的科學和宗教形態則分別出現在近代和中世紀。唐氏認為科學精神追求的是發現和實現普遍者于現實時空的特殊事物中,這本身就體現了對絕對普遍者的信仰,這就是說宗教精神和科學精神是密不可分的。宗教從本質上講是排斥理性實證的,宗教的基本特征就是以“信”代“證”,而科學則相反。如果只有對上帝及其宇宙秩序的信仰,而沒有要求實證的理性精神和改造自然和社會的欲望,沒有社會經濟生活的物質需要,近代科學是不可能產生的。這從另一面說明了科學精神和宗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且兩者密切聯系、彼此消長。概而言之,唐氏認為,“西洋文化之中心在宗教與科學”,“中國文化之中心在道德與藝術”。[7]61“道德藝術精神與科學宗教精神之不同,即主觀我與客觀物之和諧融攝關系與上所謂主觀與客觀之緊張對待關系之不同”。依據這一觀點,唐氏認為,中國文化是“自覺地求實現”的文化,西方文化是“自覺地求表現”的文化。唐君毅在道德理性的層面上對中西文化整體的“人文”價值趨向進行了一番考察。他認為,西方文化的價值趨向于超人文和非人文,而中國文化的價值正在于指向人文?!八^人文的思想,即指對于人性、人倫、人道、人格、人之文化及其歷史之存在與其價值,愿意全幅加以肯定尊重,不有意加以忽略,更決不加以抹殺曲解,以免人同于人以外、人以下之自然物等的思想?!保?]因此,人文精神“成為唐氏哲學思想的一條閃光的主線,實現著唐氏的哲學精神”。[9]唐氏論中西文化,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這個理論基礎就是“中心觀念”。他說:“蓋文化之范圍至大,論文化最重要者,在所恃以論文化之中心觀念。如中心觀念不清或錯誤,則全盤皆錯。”[10]1這一中心觀念便是他所強調的“文化是道德理性的分殊表現”。唐氏對中西文化的根本精神和根本缺陷的分疏比較,正是他對二者相融互匯、協調發展所作的積極探索。他一再強調“文化是道德理性的分殊發展”,道德理性既是中西文化融合的出發點,又是其落腳點,在這種至高精神的統攝下,中西文化應首先承認彼此的主體性與獨立性,以平等的眼光、平等的心態互視對方,增進相互了解和尊敬,互相欣賞和學習,互相批評與提攜,真正使中西文化相容、相感、相通,從而形成獨立與融合并存、多元與統一共居的、動態的、有機的發展格局,這樣才能永葆整個人類文化的生命力。
宗教觀
唐君毅從發生學的角度對宗教的產生和宗教意識進行了疏釋。當自欲望中解脫的自我和陷于欲望中的自我發生激烈的矛盾和沖突,從而使人產生一種以求上達的意識,即有罪苦的意識時,最后才有可能逼出有神的信仰和宗教意識。而且,只有當欲望中的自我和自欲望中解脫的自我的矛盾沖突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才是宗教意識,否則就是道德意識。其區別是,在道德意識中,人雖然感到有兩個自我的沖突,但如果還可由協調的辦法得以解決這種沖突,或者說兩個自我的沖突在自己的身上還沒有達到統一體的破裂時,人雖有痛苦和罪惡感,他還會認為痛苦和罪惡是我所當受,是磨煉自己人格的好機會,如此,他還是生活于道德的境界中,而不是宗教的境界中。只有當他的欲望自我和自欲望中求解脫自我矛盾十分尖銳,以至無法達到協調和消解,兩個自我陷入了分裂,而人的統一的自我不能形成時,或者勉強形成,過后又發現這種統一兩個自我的努力并無實效,從而痛到絕望時,這時人才由道德意識轉向宗教意識。在這個時候,兩個自我陷入了完全的礙裂,人不能同時感到兩個自我都是我。他如以欲望中的自我為自我,就會感到求自欲望中解脫的自我是另一精神實體而為神。如他以求自欲望中的自我為我,那么認為欲望中的自我不是我是魔。由于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我乃是欲望之我,所以人們通常都以欲望之我為基點,而求超越其欲望以實現自欲望中解脫的自我。這樣,就表現為人對神的信仰。人們越把欲望之我視為卑微不足道,人們對神的信仰也就越強烈,對神的崇拜也就越虔誠。而當欲望之我被全部否定超化時,人就全感到他是生活于神的國度,成為神的化身。在唐氏看來,這就是宗教的真正根源和本性。宗教意識是人類從自然生命求解放或解脫的意識,是一種獨立意識,是比求真求美意識更高的意識。它與求真求美意識不同的地方在于:在求真求美中,人的精神傾注于客觀的真美而耗費自己的自然生命。故求真求美要受自然生命律則的支配,而宗教意識則不同,它不受自然律則的支配。唐氏把人區分為陷于欲望中的自我和求自欲望中解脫的自我,陷于欲望中的自我是指現實生活中的自我,或者說是有著自然生命的當下的自我,是具體的自我,形而下的自我。求自欲望中解脫的自我是指從欲望中超的自我,或者說是從自然生命中解脫出來的自我,這是精神的自我形而上的自我。這也就是前文所述及的“現實自我”和“道德自我”。由此看來,唐氏認為宗教意識是從心理上產生的兩個自我沖突的結果。在此基礎上,唐氏把人的宗教意識區分為十種:一是信仰自然神,向它祈求滿足自己欲望的宗教意識。二是信仰有限的人神民族神或超自然的無限神,而同時向它表示欲望的宗教意識。三是求神滿足自己來生愿望的宗教意識。四是求神主持世間正義的宗教意識。五是求靈魂不朽以完成其人格以及以苦行求靈魂解脫的宗教意識。六是信神以克欲的宗教意識,是一種崇拜皈依神以克欲成德的宗教意識。七是不信神亦不執我的宗教意識。不信神也不執我的宗教意識,如佛教能對我執破除凈盡,將自己同一于超越自我,既無人我之執,也無神我之執,而視一切皆空。八是擔負人類苦罪,保存一切價值于永恒世界的宗教意識。九是對先知先覺的崇拜,以擔負人類眾生苦罪的宗教意識。十是包含對圣賢、豪杰、個人祖先、民族祖先的崇拜皈依的宗教意識。唐氏認為,第十種宗教意識是最高級的宗教意識,原因是在高級的宗教意識中所信的神如基督和佛菩薩,都是以擔負人類的苦罪為己任的。而人類的圣賢豪杰,在實際上就從事擔負人類苦罪的事業。顯然,唐氏對宗教意識形態的劃分,還是有規律可循的,道德味道重的要比道德味道輕的宗教意識高,不夾雜欲望的宗教意識要比夾雜欲望的宗教意識高。他的這種宗教形態論,表現出他要建立宗教道德一體的思想,他開始探索將儒學和宗教加以結合。唐氏認為,人類受苦難多而無法自拔,受冤屈多而無處申訴,從而容易趨于相信神與靈魂之不朽,這可以解釋西方宗教中的一部分事實,但人類的本性除求一般之幸??鞓罚罂陀^社會上的正義實現之外,還追求德性之完滿。向上精神強的人,必定想去除人格中任何一點點的過惡,以達到至善,而且也愿意看到一切人都去除任何微小的過惡,同達到至善。但是,人所向往的至善人格卻是人今生所不能達到的,也不是只憑個人之力所能達到。于是人們寄希望“人之精神生命能存在于死后”,以使死后仍有繼續向上,以達到所期望的至善的活動;同時,又寄希望于師友或其他人的幫助,甚至當他人的力量仍不足以助其去惡,或發現他人都陷于罪惡中時,就不免產生肯定有一至善的、有無限力量的神力的存在,以幫助自己以及他人拔除罪惡。唐氏認為,這種追求德性至善的愿望,是人類求神與追求靈魂不滅的宗教意識背后更深刻的動力。人一旦具此動機以信神或靈魂不滅之后,又會轉而對于人的苦痛、幸福及罪惡與正義問題作一通觀:認為人之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受苦,乃由于人的罪惡。人有罪而受苦,即表現為宇宙的正義原則,而苦痛反過來又使人獲得超越罪過、超越欲望的“善”,或者又成為磨煉人格,幫助人去除過惡的動因??梢姡剖鲜怯萌祟愖非蟮滦灾隄M的愿望來說明的產生,來解釋世界上其他宗教的起源和一些宗教理論的。作為新儒家的杰出代表,唐氏認為儒家思想包含著宗教精神,可是也不同于一般的宗教,儒家思想作為宗教有它自己的特點。他認為宗教有它不同于道德和藝術世界的特征,就是它有一個超越者的存在,同時也認為儒家思想對于超越者的信念也是存在的,不過不表現為人格神的上帝,而是另一形而上的絕對實在———天。對于中國儒家來說,天和地并非只是自然界的存在,而是具有精神生命性的存在。在他看來,對于超越者的信仰而言,中國儒教和世界上其他宗教是相同的。但在如何肯定或證明超越者的存在方面,儒家思想和世界上其他宗教又是不同的。在論證天的存在方式上,唐氏得出了天(超越者)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內在于人心。他說:“就其內在于我,而為我之仁心仁性仁德,使我之生命、我之精神、我之人格之得日生而日成之言,則天心、天性、天德之全,又皆屬于我而未嘗外溢,以成就我之特殊性與主觀性?!保?1]88他認為基督教、回教與儒教的最大不同,就是基督教、回教皆重視上帝之超越性,而忽視其內在性,而儒教是超越性和內在性的統一。在他看來,宇宙間唯人能以人德繼天德。人之以人德繼天德,即其盡心知性以知天之事。人知其性即知其天所賦之性,天所賦之性為明德,此明德亦即天性;人知其性即明明德,而能繼天。在儒家思想中,人不僅有所依賴于天,天亦有所依賴于人,無天道,人道固無所自始,而無人道,天道亦無以成終。這種天與人的交互作用關系就是儒家思想中天的超越性與內在性的統一。中國儒教思想尤重積極的肯定與保存一切有價值事物,“重在積極的培養一崇敬而贊嘆愛護宇宙人生之善美福德之情,并以求有所增益于宇宙善美、人生福德,使之日益趨于富有日新為己任”。[11]90唐氏這種“融宗教于人文”的理論設想,是基于他對現實社會問題的深刻認識,而為尋找中國未來文化出路所作的有益探索。唐君毅說:“孔子融宗教于道德,神即人。宋明即道德以為宗教,而人即神。吾人今即由道德以轉出宗教,而人建立神,人造神?!保?0]390由于這種宗教精神是由人的道德文化精神自身所建立的,是從人的人倫關系中,從人之家庭父子之相處,朋友之交談、群眾之聚會以及一切社會文化活動,歷史文化精神之延續的客觀自然物文化物中見神之存在,并與之相溝通,因此,它又是與中國人文精神相一致的,可以說是一種人文的宗教,唐氏宗教觀可以說是一種人文的宗教觀。他一生所孜孜追求的,是所謂真正的宗教精神。他幻想建立一種以儒教為基礎的,又吸收世界諸大教之長的未來新宗教,以消除古今中外的宗教的紛爭和沖突,使每一個人的人生都得到安身立命之所,以滿足人對精神價值的需要。
人生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