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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外國刑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外國刑法學,顧名思義就是學習、研究外國刑法理論與刑法制度的科學,屬于刑法學的一個分支。目前在我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開設外國刑法學課程。其中,對于刑法學的碩士或博士生來說,外國刑法學一般是作為必修課,而在部分高校對本科生也開設該課程,作為選修課或者必修課。可以說目前在我國外國刑法學課程開設面是很廣泛的。但是,據筆者觀察,該課程的教學效果常常不盡如人意,出現了“學校不愿開、老師不愿教、學生不愿學”的尷尬局面。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對于外國刑法學教學的針對性研究就是一個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關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鑒于此,筆者擬結合教學實踐,嘗試性地分析一下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的特點、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議。
一、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課程理論性強。外國刑法學課程側重于外國刑法理論的研究與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較,不同于中國刑法教學的刑法規范闡釋,因而外國刑法學偏重理論,而中國刑法學注重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論體系”問題時,外國刑法學要講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大陸法系的遞進模式、英美法系的雙層模式以及前蘇聯和我國傳統的四要件平行模式,進而要分析它們的淵源、特點、內容等;而中國刑法學則只需要教給學生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有四個,再說明四要件的內容和司法適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就造成了幾個直接的后果:外國刑法學理論性強,較之中國刑法學更加深刻,使得學生感覺難以理解;理論闡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學習動力不足;對于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深入鉆研中外刑法理論,提高自身的理論素養。
2.課程適用于法學本科高年級學生。從目前法學本科的課程設置來看,開設外國刑法學的高校一般都將該課程安排在高年級,如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我院”)法律系將該課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級。法學本科高年級學生具有以下特點:已經系統學習過大部分的法學課程(包括刑法學),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素養;擁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鉆研法學理論的能力和欲望;學習的自主性增強,希望主動、積極地獲取知識;面對著巨大的就業或考研壓力,很難把全部精力投入專業課學習。基于對象的上述特點,外國刑法學課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課程的特色,如必須有一定的深度、與既有知識形成聯系、充分調動學生參與。
二、目前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不明確。對于中國法律課程(包括刑法學)的教學目標,各方面的認識比較一致,即在法律注釋的基礎上,指導學生掌握該法律的基本理論,進而提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對于外國刑法學教學要達到的目標,理論上討論的并不多,實踐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學目標不明確直接影響到教學活動和教學效果。
2.教學內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國刑法學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趙秉志主編的《外國刑法原理(大陸法系)》或者馬克昌主編的《比較刑法學原理(外國刑法總論)》??陀^地說這兩部教材結構嚴謹、內容翔實,具有很強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這種現象相當普遍),在內容上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重大陸法系,輕英美法系。傳統的觀點認為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博大精深,值得我們研究借鑒;英美法系法學理論混亂淺薄,不足為鑒,隨著英美刑法相關書籍在國內發行,人們逐漸認識到傳統觀點的偏頗,發現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也存在很多亮點,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國借鑒,如警察圈套理論、反恐立法、社區矯正等。所以,外國刑法學應當同時研究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二是重總則、輕分則。根據刑法學界的通說,刑法總則規定成立犯罪與刑罰的一般條件,而刑法分則規定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刑法總則與分則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決定犯罪與刑罰的問題。目前的外國刑法學教學片面強調總論的研究,對于外國刑法分論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講,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因為總論的講解如犯罪構成要件、正當行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國刑法分論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如安樂死、婚內、計算機犯罪等。只有兼顧總論與分論才能展現給學生一個完整的外國刑法學課程。
3.教學手段單一。目前的外國刑法學教學一般采用傳統的講授法,即教師用口頭、板書的方式將知識灌輸給學生,從實踐反饋來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為高年級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學基礎,渴望通過主動學習獲取知識,比較排斥填鴨式的講授,而且對于外國刑法學這樣內容抽象復雜的學科,如果在教學方式方法上沒有突破,則很難吸引學生。所以如何借鑒先進的教學手段,切實提高教學質量,是任課教師亟待解決的問題。
4.教學資源不足。影響外國刑法學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缺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師資力量薄弱。目前法學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較重視中國刑法學的建設和發展,對于外國刑法學則缺乏關注,體現在師資分配上權威的、有經驗的教師教授中國刑法學,而教授外國刑法的則是年輕教師或者外聘教師,其中的年輕教師又很難得到培訓、考察的機會。二是教學設備不足。外國刑法學課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課程,保證其理論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如小班授課、多媒體、國外的文獻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教學效果。
三、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教學的改革與完善
1.明確教學目標。針對我國高校外國刑法學教學目標不明確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鞏固先前所學的刑法知識。據筆者觀察,雖然經過了刑法學的專門學習,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級學生對于一些基本問題仍然缺乏認識。例如,筆者曾對我院法學三年級的學生提問一個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殺乙,途中腹痛難忍遂返回己家,因鄰居舉報而案發,問某甲犯罪屬于何種形態?”答案應為犯罪預備。令人驚訝的是,被提問的七名同學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無一人正確。原因即在于對于曾經學習過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沒有真正掌握,這種現象絕非偶然。所以在實現其他教學目標之前,應首先打好中國刑法學基礎,以免本課程成為空中樓閣,也為學生今后的司法考試和實踐運用打下基礎。
第二,深化對刑法理論的掌握。法學本科生在一、二年級所學的刑法學課程應當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點在于對法條的注釋而非理論研究。通過對外國刑法學課程的學習,可以使學生在注釋法學的基礎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條背后的理論知識,進而更加透徹、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痹谥袊谭▽W的講授中,一般解釋其中的關鍵術語如“比照”“從輕”“減輕”的含義即可,但是學生得到的是武斷的知識,或者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對于犯罪未遂刑事責任的理解是膚淺的、機械的。而在外國刑法學的教學中,通過將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進行比較后,學生就會發現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種:不減制、必減制和得減制,它們分別是以客觀主義、主觀主義、折中主義為其理論根據的,相比之下綜合考慮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得減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國也采用這種做法即“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通過這種方式,使學生能夠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論,從而強化了記憶,加深了理解,進而提高了理論鉆研的興趣,為今后考研創造條件。
第三,提高科學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復合型的教育,既要傳授知識,又要培養能力。外國刑法學課程通過介紹、分析、比較國外的刑法理論與制度,能夠使學生了解國外刑法先進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從而對我國的刑法和刑法學有更全面、客觀的認識。在教師的引導和幫助下,運用科學方法促使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實踐中有學生將外國刑法學學習中產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為自己的畢業論文甚至在學術期刊上發表,也證明了提高科研能力應當作為外國刑法學的教學目標之一。 轉貼于
2.豐富教學內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國刑法課程講授范圍局限于大陸法系,并且只涉及總則,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綜合考慮課程的學時、教學的資料以及學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當確立“以大陸法系為主、以英美法系為輔;以總論為主、以分論為輔”的原則,分專題進行講解。以筆者講授的該課程為例,總計18周36個學時,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課時為一單位可以講授17個專題,分別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與犯罪論、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有責型、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刑罰的體系、刑罰的執行、保安處分、殺人罪、罪、搶劫罪、賄賂罪、瀆職罪。在講授每一個專題的時候,要介紹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有關制度和理論,并且幫助學生回憶中國刑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分析、比較,找出各國之間的異同及其產生的原因,探索規律性的問題。
3.改革教學方法。一是教學的基本方法應為比較方法。比較的方法是通過比較來認識事物的一種方法。人們的認識過程總是在不同程度上通過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通過比較,才能將不同現象區別開來,了解它們之間的相同點和不同點,確定它們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學科都使用比較方法,刑法學也不例外。運用比較方法研究問題,有助于拓寬刑法學研究的視野,增進對各種不同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司法實踐的了解和掌握,并從中剖析是非優劣,評述利弊得失,吸取經驗教訓,更好地獲得規律性的認識,這對于提高刑法理論研究水平,推動刑法科學的前進,對于改善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狀況,都是有重要意義的。由外國刑法學的教學內容決定了其基本教學方法為比較方法,具體而言又分為中外比較與外外比較兩種方法。所謂中外比較,就是將中國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論與外國相應的制度或理論進行比較得出結論。例如,中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币簿褪窃瓌t上所有的預備犯都應受刑罰處罰。但是實踐中受到刑事處罰的預備犯極少,大多數犯罪的預備犯(如盜竊罪、偷稅罪、受賄罪)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并未在實踐中得到執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規定本身理論依據不足,脫離司法實踐。通過與外國刑法進行比較我們發現,日本、德國、奧地利、泰國等國家刑法總則中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概括性規定,而只在刑法分則中的某些嚴重犯罪條文別載明處罰預備犯(如殺人罪、偽造貨幣罪、放火罪、戰爭罪等),這樣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對大多數犯罪處罰預備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實踐,避免了法律不能貫徹執行的尷尬境地,值得我國研究與借鑒。所謂外外比較,就是在我國對某理論沒有獨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較外國刑法理論之間的異同,區分優劣為我所用。例如對于墮胎罪的立法比較。
二是針對具體問題組織討論甚至辯論。由于外國刑法學課程往往開設在高年級,學生已經具有一定的法學知識,并且已經不再滿足于被動接受知識,而是渴望表達自己的觀點、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師應當因勢利導,在教學過程中組織學生就一些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或者辯論,使學生在積極參與過程中獲得知識,深化理解。例如,筆者在教學實踐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則的未來”“死刑存與廢”“安樂死在中國的適用性”“罪是否應當作為親告罪”等問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或者辯論,不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還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和分析問題的能力,改善了教學的效果。
論文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觀要件 過失
一、我國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概況
我國的重大責任事故具有事故頻發率高、死亡人數高、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等特點,嚴重影響了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法律是預防和懲治犯罪的最好武器。然而,1997年《刑法》第134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已然落后,無法調整現今的重大責任事故。眾多學者呼吁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臺,修改了《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缎谭ㄐ拚福繁绕?997年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無論在主體上,還是在客觀行為上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修正了該罪的量刑幅度,加大了打擊的力度。
雖然《刑法修正案(六)》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進行了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處,如沒有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還是過失,這給司法實踐審理重大責任事故罪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可以從我國學術界對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的研究和外國立法的借鑒,得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還是過失,從而指導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分析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對于本罪的罪過形式,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意見分歧。概括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該觀點認為,絕大多數的重大責任事故中主體的主觀方面為過失,但在嚴重的重大責任事故中,可能包括間接故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既有過失也有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即復合罪過形式。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只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一罪過形式,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注意義務既然是從違反生產、作業安全的規章制度開始,故行為人對自己違章的認識就不可能沒有預見;本罪的客觀表現“明知故犯”指對“安全管理的規定、規章制度”的明知,表明行為人不可能對“安全管理的規定、規章制度”有疏忽的余地。
第四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這種過失針對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態度,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至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應當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存在間接故意。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對規章制度的明知故犯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所以該罪的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從實踐中看,即便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往往也是持一種反對、排斥、根本不愿其發生的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心理態度。就是說,行為人的意志因素又表現為不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發生,即行為人在行為上積極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規章制度,但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卻是不追求或極力避免,所以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應該認定為間接故意。
雖然,也有學者指出,不少重大責任事故中,責任人在行為上積極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規章制度,同時對于明知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卻是放任其發生,主觀上已構成間接故意。對此,理論上說的通,實際中也存在。在某些企業中頻繁發生斷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等事故,企業主明知設備陳舊、勞動培訓不夠將發生事故,但為縮減成本寧愿支付職工賠償費也不愿改善勞動環境。企業主的這些做法其主觀上以構成間接故意,而不能認定為過失,因為企業主對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與否是碰運氣,而沒有其他客觀條件顯示能夠避免事故。那么,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存在間接故意的例外呢?筆者認為,不是,因為該情況下企業主并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是其他罪。
根據世界各國刑法分則的立法慣例,一種犯罪的罪過形式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過失,一般不存在同一犯罪既可是故意又可是過失的情況。我國《刑法》現今除了第398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432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也遵循這樣的立法慣例,而且這兩款罪名的規定一直受到學者的批判。因此,對于重大責任事故,應該將其主觀要件限制為過失為宜。至于上面提到的企業主行為,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對此可以借鑒三鹿奶粉事件中法院認定往牛奶中摻入三聚氰胺的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案例。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的觀點并不正確。
其次,“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的觀點也是錯誤的。復合罪過形式認為,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認識因素表現為行為人已認識或預見到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表現為不希望、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又沒有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保障危害結果不發生,這種犯罪心理態度介于過于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之間。復合罪過形式是某些學者為了解決某些犯罪主觀方面問題而從英美法系中引入的新概念,具有一定的意義。
但是,我國刑法目前并沒有接受復合罪過形式這一概念,筆者認為僅為解決少數幾個罪名的主觀罪過問題就引入新概念,為時尚早,況且只有少部分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存在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難以區分的情況。一方面,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在很多情況下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不同的犯罪心理狀態用同一個罪名概括,將違背罪名法定原則。另一方面,主觀故意的惡劣程度明顯重于主觀過失,一個罪名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的法定刑相同,也違背了罪刑責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當出現無法判定主觀罪過到底為何時,一般都傾向于推定當事人的主觀罪過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再次,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一罪過形式的觀點也是錯誤的,但是這個觀點確有可取之處,因為筆者認為,《刑法》第134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缺少了疏忽大意過失這一過失形式的規定,也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補充規定。所以,從我國當前刑法條文來看,這個觀點是正確的?!缎谭ㄐ拚福分袑⒅卮筘熑问鹿首锏闹黧w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擴大到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一切人員。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對規章制度應該是“明知”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是應當預見到的,所以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生產作業人員沒經過培訓,沒經過技術交底,沒受過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戶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負法律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不存在。
但是,這個觀點是從我國刑法條文中得出來的,由于我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法上存在缺陷,筆者認為著眼于立法的不斷完善,應當增加疏忽大意過失觸犯本罪的立法,所以這個觀點并不科學。首先,應增加單位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這不僅有外國立法作為依據,也是處理我國不少重大責任事故的需要。增加了單位犯罪,則其主觀方面為過失,而不僅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次,由于存在間接關系的監督管理者的監督管理失職而引起的重大責任事故,需要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監督管理者的責任,該種情況下大多數的監督管理者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監督過失。
(二)國外立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的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立足國情特地寫入刑法的罪名,但立法活動可以適當借鑒外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國外立法很少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這一專門的罪名,往往由幾個罪名一起反映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視這幾個罪名為業務犯罪,并且規定業務犯罪為過失犯罪。所以,借鑒外國立法,我國刑法也應當明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在日本刑法總則中,沒有犯罪過失概念的一般規定,對過失犯罪的構造的解析通常是由刑法理論來完成的。日本刑法第117條規定的業務上失火罪、業務上爆炸罪和第211條的業務上過失致死罪,類似于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內容,這些罪名在刑法分則條文中,都明確被定義為過失犯罪,且為業務上的過失犯罪。
論法學研究方法
陳瑞華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オオ
一、 他反對移植德日三階層し缸锫厶逑德穡開
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兩大學科同屬廣義的刑事法學,向來靠得很近,若相互批判也屬正常。我國著名的刑事訴訟法專家陳瑞華教授在《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一書中就有一段看似是大肆批評刑法研究中“移植德日犯罪論體系”的話,引起了筆者濃厚的興趣。他說:
從民法和刑法研究的情況來看,法學者過多地援引了歐陸法國家的法學概念和理論,尤其是引進了德國法學的現成理論。甚至在很多場合,就連論證和支持某一理論的例子都來自歐陸學者的著述。……一些刑法學者基于對前蘇聯刑法理論的反思,對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了“解構”式的研究,認為唯有引進歐陸刑法學之中的犯罪構成理論,才能克服前蘇聯法學理論的缺陷。但是,從前蘇聯法學理論轉向歐陸法律理論,這還是在將某一外國法律理論作為建構中國法律理論的基礎,這怎么算得上是對中國法學的獨立貢獻呢?〔2〕代序言第4頁
這段批評,其背景是當前我國刑法學界熱議的犯罪論體系之爭。以陳興良教授、周光權教授為代表的刑法學者力主對我國傳統刑法知識體系“去蘇俄化”、“去意識形態化”,提出拋棄四要件體系,采納德日三階層體系的學術觀點。2003年陳興良教授首次在《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教科書中采用三階層體系。而被有學者譽為“近十年引領中國刑法學大勢”〔3〕的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教科書中,也改采二階層體系(三階層體系的變體)?!?〕而2009年5月公布的司法考試大綱中,由陳興良教授、張明楷教授編寫的刑法部分的體系安排,從傳統的“四要件說”改為“三階層說”。這猶如一場地震,全面點燃了四要件與三階層體系之爭,并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據《東方早報》報道,有通說學者就認為這是“一些中國刑法學者擔任‘外科醫生’,對中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做‘變性手術’,要將其變性為德日犯罪成立理論”?!?〕
在這種背景下,陳瑞華教授的這段話被刑法學者引用,用來反對移植德日三階層體系,維護我國傳統的四要件體系。〔6〕序言第3頁然而陳瑞華教授的這段文本真的證明他“反對移植三階層體系,贊同四要件體系”嗎?如果筆者對這段“文本”的意思做出與通說學者不同的假設,那么這種“大膽假設”能否成立呢?
為了“小心求證”這一假設,筆者認真學習、閱讀陳瑞華教授近期的幾本主要著作,尤其是體系性的反映其有關法學研究方法觀點的著作――《論法學研究方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7〕筆者獲得的一個大體印象就是:陳瑞華教授的這段話似乎難以證明他“贊成四要件體系,反對移植三階層體系”。因此本文以犯罪論體系之爭為具體內容,借筆者對《研究方法》一書的解讀,來證明該假設問題的成立。
二、《研究方法》一書的精義
在浮躁的當今學術界,的確存在很多粗制濫造的所謂學術著作,在形式上具有體系之完整外形,實質內容卻往往“牛頭不對馬嘴”。這就好像是給路人一張錯誤的地圖,讓人“如墜五里霧中”。如果初閱《研究方法》一書的目錄,看不出該書有什么體系。六大部分是由與博士生的“對話錄”,對博士生的專題性“講座稿”,記者的“采訪稿”以及以前的幾部專著之“序言”或曾發表過的“小文章”集合而成,各部分沒有統一的形式與文風。但《研究方法》一書通過一個個“形散而神不散”的主題(問題)的提出、展開,其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體系全貌自然呈現在讀者心中。下文中,筆者剔其有血有肉之論述,盡量簡約地概括出該書所主張的法學方法論體系之骨架。
(一)“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理論問題意識”。學術研究,必須具有問題意識,但陳瑞華教授突出強調“問題意識”與“理論問題意識”的區別。立法(法制)的問題或者制度(實踐)的問題可能隱含了某種理論問題,但不等于理論問題本身――“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
(二)“法學研究”的真正對象:“理論問題”(或稱之為“核心命題”、“論題”、“假設”)。理論問題就是“現有理論解釋不了的問題”。(P50) “理論的例外構成了新的理論”?!?〕43但是發現“問題”、“例外”與“理論問題”并不等同,其間需要從經驗到理論的“驚心動魄的跳躍”過程。(P20)即對事實層面的問題、例外進行理論的概括,形成一個更具統攝力的理論命題。
(三)“法學研究”中的證明方法:證偽?!白C偽”不能望文生義地簡單理解為“研究者證明自己的理論不成立”,“證偽”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涵:(1)要盡量證明自己的理論尚未被;(2)要界定理論的邊界和適用范圍,證明自己的理論在哪些條件、范圍下能夠成立或者不成立。(P9)
(四)“法學研究”中的理論構造:由各種變量組成理論模型。證偽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不斷發現某一命題能夠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各種變量、條件,研究二者因果關系,最終形成類似于數學、物理學等學科研究中的理論模型。“變量的提出意味著一個研究提出了一組命題群,這種理論就將是一個邏輯謹嚴的體系”。(P14)
(五)“法學研究”的理論定位:置于全球的理論譜系的生態之中。唯有將自己提出的新理論“置于更為廣闊的理論背景之中”,“與最前沿的理論進行對話”,(P16)才可能檢驗某理論是否具有創新點。
以上的五大要素組成的體系,既可以看做是一個靜態的法學研究方法的體系結構,也可以是一種逐步展開的具有可重復性、可模仿性的動態的法學研究方法的操作程序。オ
三、借用“法學研究方法”で籩け疚牡拿題
按照陳瑞華教授的觀點,研究方法“應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模仿性”。(P90)有人說:模仿是對經典或者大師的致敬。因此下文就大膽借用或者模仿《研究方法》之方法論,對上文中筆者提出的問題(命題)進行一番求證,以向《研究方法》一書致敬。
(一)理論命題(問題)的確立。在刑法通說學者看來,陳瑞華教授那段話表明他毫無疑問“堅持維護傳統的四要件體系,反對移植三階層體系”。不過筆者依據《研究方法》,發現這可能只是通說學者的誤讀。對于陳瑞華教授關于四要件與三階層體系之爭的具體立場而言,筆者認為在邏輯上存在多種可能性:第一種是刑法通說學者理解的那種立場;第二種是陳興良教授等主張的立場;第三種可能的立場――折中立場,認為四要件與三階層體系都有一定合理性與片面性。他的立場到底是什么?這是一個問題。該具體問題中可能包含重大的理論問題,例如我們應該如何正確地對待外國理論?在法學研究中該如何界定移植主義與本土主義之間的關系?顯然,按照通說學者對引文文本的那種解讀,其隱含的理論命題是:“法學研究中的移植主義與本土主義是二元對立的關系”。但筆者提出與此不同的一個“反命題”:“法學研究中的移植主義與本土主義不是二元對立的關系”。如果經過后文的論證,該“反命題”可以成立,那么筆者進而提出統攝本文的核心論題――“誤讀是如何發生的?”
(二)“反命題”的證偽
1.本文的“反命題”有正面論據的支持:
(1)從中國法制的層面來看,盡管對于具體的某一法條、制度的移植是否成功、是否符合中國的國情尚可討論,但我國刑法立法層面對現代西方的法制體系或者邏輯結構的移植,總體上是成功的。例如我國借鑒西方刑法體系,將刑法典分總則與分則,刑罰規范按照“罪名在先,刑罰在后”的罪刑邏輯關系設置等顯然是成功的。筆者鮮見有人主張恢復中國“本土法制體系”中的那種總論與分論問題不分,“以刑統罪”的歷史傳統。(2)從更廣泛的文化視角來看,文化上的移植主義與本土主義并非絕對對立關系?!澳祥俦辫住?、“種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之類的“常識性”說法,多被學者用來反對移植主義,提倡本土主義。上述常識性話語抽象為一般命題后,就經不起科學檢驗。首先,從人類的認知與實踐的關系角度看,人一般難以對某一事物實踐之前就能做出準確的價值判斷。諸如“橘”與“枳”之類的定性判斷只能是某東西首次移植實踐之后的經驗判斷。但是中國學術界常犯一個毛?。毫晳T于對某一事物在實踐之前就做價值判斷。例如在幾十年前那場轟轟烈烈的“真理標準”大討論中,有些人對市場經濟、計劃經濟與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關系界定就是如此。即使有了第一次“南橘北枳”的實踐經驗,也不能保證“南橘北枳”命題成為絕對的真理?!澳稀迸c“北”或者“東方”與“西方”這樣的地域要素并不是判斷“橘”與“枳”的唯一變量,氣候、環境、人工技術等變量因素都可能使得首次經驗變得無效,甚至可能發生“南枳北橘”的根本性逆轉。其次,中國歷史的經驗中也有大量例證證明“移植主義”與“本土主義”不是絕對的二元對立關系。典型的例子是人們所熟知的“胡服騎射”或者“西天取經”。當初的“胡服”、“西經”等外來文化經過一段時間的移植與適應,早已成為“中國本土”的東西,失去了“本土”與“移植”、“土生”與“外來”的區分意義。因此,以某種理論、某種東西產自外國而反移植主義,在邏輯上并不成立。尤其是在全球化進程日益加深,文化互動交流頻繁的當代,移植主義與本土主義的二元對立思維恰恰值得警惕或者反思。
2.對該“反命題”的反面證據之證偽。在《研究方法》一書中,作者強烈地批判法學研究中那種以西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為準則的規范法學(或法律解釋學),也舉了很多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失敗的例子。但是我們不能將這些說法或者實例抽象為一般的立場,認為陳瑞華教授絕對地反對移植主義,主張本土主義。
(1)從上下文的整體意義上來看,他有限度地、有條件地肯定對策法學或者法律解釋學在法學研究中的方法論價值。他反對的只是那種方法論上的絕對主義――將規范法學(或法律解釋學)作為唯一的方法?!胺椒偸呛蛦栴}相伴而生的,我們要善于根據問題的不同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種研究方法,唯其馬首是瞻”。(P71)(2)他并不抽象地認為西方的制度、理論對中國的問題沒有任何的解釋力或者效力。例如,他說:“西方的理論是在西方的經驗事實基礎上提煉出來的,但卻不一定能用來直接解釋中國的現象,而我們很多人都把西方的某種理論當做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了”。(P21)
(三)本文“反命題”的理論構造。對于可不可以移植西方理論這一問題而言,其理論模型構造的決定性變量是“法律現象(或法律經驗)的共性與差異”。我們不妨借用牛頓力學公式(F=ma)來構造一個粗糙的理論模型。如果用“m”表示中國的特定法律現象或者法律經驗(不變量),以“a”表示外國理論背后的法律經驗,a的正值(+)表示中西法律經驗的共性,負值(C)表示有差異,F的正負值表示移植西方理論的“可”或者“不可”的結論,那么本文命題則可模式化為“F=m•(±a)”。其中,“F=m•(+a)”公式對應“如果是無差異的法律現象(法律經驗),那么西方已經得到有效驗證的理論就可以直接移植”命題,“F=m•(Ca)”公式對應“如果是有差異的法律現象(法律經驗),那么西方的理論就不能直接移植”命題。
(四)本文“反命題”的理論定位。本文的理論構造(“F=m•(±a)”)意味著完全不同于法學研究中那種絕對化的“本土主義”理論傾向或者“移植主義”理論傾向,而是必須根據不同問題的不同變量來確定具體的結論(立場)。
總之,在犯罪論體系之爭的問題上,“陳瑞華教授主張本土主義、反對移植主義”之觀點,這要么是對引文的誤讀,要么是陳瑞華本人不小心犯的一個錯誤。這種“事前判斷的價值立場”,違反了他堅決反對的“泛道德主義”、“泛政治主義”:“我們往往自覺不自覺地運用泛道德主義的立場在研究價值判斷問題。更可怕地是,這種意識形態化的研究方法往往還會使我們滑入泛政治主義的陷阱”?!?〕“切忌在研究中輕易得出應然的結論,這種判斷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太強,而客觀性和科學性不足”。(P31)筆者更愿意做出前者的揣測?;蛟S我們應該記住勞特曼曾經說過的一句話:“思想不會包含在引語中,哪怕是精心選擇的引語,而是由整個藝術結構表達出來”?!?0〕366因此,當我們引用他人的話語時,應該從他整個學術作品的內在思想結構及其語境來理解,否則就會產生理解上的偏差乃至于曲解。
文首以陳瑞華教授的一段看似是批判移植德日三階層體系的引文開頭,文尾也引用魯迅先生《論“他媽的!”》一文中的一段話結束:
(國罵“他媽的!”),偶爾也有例外的用法:或表示驚異,或表示感服。我曾經在家鄉看見鄉農父子一對同午飯,兒子指著一碗菜向他父親說:“這不壞,媽的你嘗嘗看!”那父親回答道:“我不要吃,媽的你去吃罷!”則簡直已經純化為現在時行的“我的親愛的”的意思了。〔11〕47評
注釋
〔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項目“中國刑法流派生成問題的文化生態分析”階段性成果。
〔2〕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
〔3〕鄧子濱:《〈法學研究〉三十年》,《法學研究》2008年1期。
〔4〕陳興良:《犯罪構成:從四要件到三階層》,《中外法學》2010年1期。
〔5〕王全寶:《中國刑法學“被變性”引爭議司法部展開調查》,《東方早報》2009年6月4日。
〔6〕馮亞東、胡東飛、鄧君韜:《中國犯罪構成體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7〕下文中對本書簡稱《研究方法》,凡出自該書的引文,均只在文中注明頁碼。
〔8〕陳瑞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
〔9〕陳瑞華、陳虎:《站在學術的前沿與世界對話》,《法學家茶座》2008年4期。
〔10〕[蘇]勞特曼:《 藝術文本的結構》,載胡經之、張首映主編《20世紀西方文論選(第2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論文關鍵詞 根本方法論 知識產權 中國語境 實踐理性 與時俱進
犯罪論是刑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是統一認定犯罪的原理,是構筑刑法學體系的基石。存在論上,當今世界并存著三大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英美法系的雙層控辯平衡模式,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中俄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然而,近年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備受爭議,飽受詰難,全面移植德日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論調甚囂塵上,更多學者則主張立足本土即堅持中國特色,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進行改良。改良論和重構論,孰對孰錯,值得探討。
一、堅持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論
研究刑法學,應當以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為根本方法。雖然,一種方法支撐一個法學體系的時代已經過去,法學的健康發展需要可供選擇的多種方法。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語境下,對犯罪論體系構建的科學性認識上,仍然必須堅持以哲學作為全部認識和研究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哲學強調辯證思維,運用對立統一規律,在中國刑法學的體系范疇中,首先就要求遵循寬嚴相濟的形事政策;實質的犯罪定義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主觀惡性以及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我國犯罪構成及其理論是以犯罪行為為中心的客觀主義,但又趨于包括主觀主義的并合主義;四要件犯罪構成模式是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它們在認定犯罪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刑罰本質中采統合了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的綜合主義……西方刑法學乃至德日刑法學并不以為其哲學基礎,也就形成了與其哲學思想基礎相對應的獨特的犯罪構成模式;同樣,我國刑法學由于是以哲學為根本理論指導,自然也就采取體現辯證思維結果的四要件模式。這一點在整個中國刑法學理論、制度、方法中都有體現。申言之,的思維方法已經深入骨髓,融入血液,成為了我們思維自覺的一部分。無論是否意識到這一點,在研究問題時,乃至日常生活中,我們每時每刻都在運用辯證思維方法。
二、知識產權法的全面移植具有特殊性
重構論者主張,完全可以借鑒知識產權法的做法,全面移植西方模式,一下子就達到很高的水平。
知識產權法雖然不屬于調整人和自然之間關系的純粹技術層面的規范,但政治色彩不強,自然不妨比葫蘆畫瓢;而犯罪構成模式則屬于上層建筑中政治或意識形態部分,具有強烈的倫理要素或政治色彩,即國家意志性。法律命題總是帶有政治色彩的,更何況是刑事法律。刑法一定要有相應的政治內容,要反映統治階級的某種政治要求,同時也要合乎刑法自身的特有屬性,而不同于知識產權等相對近乎技術性的規范,而這也體現了法的相對獨立性與法的政治從屬性的統一。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主張刑法學研究中要堅持以階級斗爭范式取代多元化的研究范式。
概而言之,犯罪論并非一項技術性的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認定犯罪的方法,乃至刑事訴訟中量刑、刑事執行都具有濃重的意識形態特征。而知識產權法中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諸制度的建立不過是因應一時之需,為加入世貿組織而與之要求趨同。刑法則無這種迫切的硬性需要。況且,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我國相對成熟的民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并非推倒重來。
而且,現在看來,這種全面移植,也不是一點問題沒有。比如,在專利權有關海關保護制度的設計中,我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明文規定,禁止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產品出口,而這卻不符合國際通例。雖然未經許可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肯定是侵權行為,出口行為只是違法行為之一,然而,無論是國際條約還是諸多國家的內國法對此問題均采取不做明確規定的制度安排。對于這種超前立法學界頗有訾議。歸根到底,是因為這種制度設計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模式,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尤其是對于那些“三來一補”企業更是如此。
三、構建犯罪構成模式不能脫離中國語境
犯罪構成模式研究,雖屬對不同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犯罪構成模式,從微觀上進行橫向比較研究,但對于認定犯罪而言,卻具有宏觀的意義。類比思維的結果,不可簡化論,必須考慮到制度背景、社會現實、主體意識等“中國語境”,以及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對刑事立法的制約,不能超越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
西方兩大法系,與中國具有截然不同的司法語境。任何一種主義或方法論的出現,都是具有具有深刻的時代和現實根基的歷史選擇。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規則,“不是源于人類的普遍原理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當下法律得以產生的國家或民族的特殊條件。所有的法律都是和過去、傳統與因應之間協調的產物。因此,純粹的分析由于其只應對現實,從不可能充分解釋任何法律。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接近我國全部版圖的一半,區域位置相當重要。三階層是西方人的民族習慣法的反映,若強行模仿,即使可以與國家制定法相協調,與占我國版圖近一半地域的民族習慣法如何協調?而且,正是基于與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親緣性,以及前蘇聯刑法理論在我國的本土化過程中產生的基因變異,才造成其與德日刑法理論的相異性。中俄四要件與德日三階層只不過是各自犯罪論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都是對德國犯罪構成的揚棄,兩者具有體系上的同源性,絕非一個是正宗,一個是旁門。至于何者更可取,就看它理論的解釋力和實踐中的生命力了。這決定了不能盲目全面移植的主張,完全符合的辯證法。
立法建議必須闡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即當為性和可能性。其中,以國外立法為研究進路時,要避免比較性和可行性研究簡單化。因為,刑罰制度和刑法理論產生之后便成為一種歷史。歷史的鐵律在于“不存在將過去推倒從來”。(制度與)理論一旦建立并生根,它就具有一種自我復制、繁衍的能力,這反過來又是產生特定問題的源泉之一。拋棄原有的制度和理論,全盤移植大陸法系刑法及其理論的符號體系,只是邏輯上的可能。
但是,對問題存而不論,也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在比較西方與我國犯罪論體系優劣后可知,總體上,四要件模式是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的,并且應當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發揮作用。中國刑法學犯罪論體系,既承載著歷史的厚重,又有著現實的張力,但遠未到廢而不用的地步。主張去蘇俄化,全面移植三階層模式,不僅割斷了歷史,而且也不符合現階段國情,看不出其價值優勢。再者,如果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不科學,就應當提供它冤枉或者放縱了多少人的實證報告,即用實踐效果證偽,否則,相反的判斷就是最佳判斷。而社會科學的天然模糊性,決定了這幾乎不可能。此外,三階層并非普世真理,也不是每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都適用的制度規則,它也只是在大陸法系的某些國家實施。它既不是自然的體系,也不是哲學的體系,甚至連實用的體系也算不上。運用邏輯實證方法,從邏輯上的相似性來看,既然三階層并非世界通例,則當然可以采取包括四要件在內的其它任何模式。
缺乏本國傳統文化底蘊的制度,在本國的社會實踐中是缺乏生命力的。包括中華民族在內的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唯有立足于本土,才能走向世界,否則就會帶來整個民族的危機,而無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當然,作為五千年泱泱文明古國,中華法系固然源遠流長;作為后發國家,中國也已經在各個領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在漫長的古代、近代社會發展過程中,在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中,雖然也締造了許多光輝燦爛的的制度文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今也已經初步建成,但毋庸諱言,也確實還有很多不足之處。
“使豁達而高尚心靈卓而不凡者,定莫過于優雅的好奇心,而這種好奇心最愉悅且最有益運用者,又莫過于鑒察外國的法律與習俗。”我們當然要學習包括西方在內的一切先進國家的制度文明,為我所用,但這絕不足以成為自慚形穢,乃至妄自菲薄的理由。既要師夷長技,也應立足于本土,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如果一味模仿別人,結果連自己怎么走路都不會了,最后只能落得個邯鄲學步的下場,跟在別人屁股后面爬行。
四、四要件是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的統一
犯罪論的體系,實則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系??傮w而言,其應當如何構建,既要立足于本國國情,根據一國社會現實的需要,也要符合事物自身的內部邏輯。就具體的犯罪論而言,構建科學的犯罪論體系方法需要符合三個基本要求:即犯罪論必須是能夠從法律中推導出來的,或者至少是與法律規定相一致的;犯罪論必須是一種可供操作的理論;犯罪論必須有助于合理解決具體的事案。我國犯罪構成的法律實定性、主客觀有機統一性,決定了我國犯罪論體系完全符合上述科學要求,具有理論理性。
【關鍵詞】狹義的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71-01
一、狹義的共犯概述
(一)狹義的共犯的概念
我國立法上并無明確的“狹義的共犯”定義,理論界不同的學者對于“狹義的共犯”有著不同的表述,代表性的表述如下:
1.狹義的共犯,是相對于正犯(實行犯)而言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通過正犯參加犯罪的人,主要指教唆犯和輔助犯。
2.狹義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從上面兩種表述可見我國現有的關于狹義的共同犯罪的定義存在這明顯的共同點一一將狹義的共同犯罪與教唆犯與輔助犯(幫助犯)聯合起來定義,其實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只是在文字上的表述不同而已,這種關于狹義的共同犯罪的定義,揭示了狹義的共犯的種類。
(二)狹義共犯的種類
我國學者將狹義的共犯定義為教唆犯和幫助犯。故狹義的共犯的種類僅有兩種一一教唆犯和幫助犯。
1.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進而使其基于此決意實行犯罪的情況。其構成要件具體包括:第一,教唆對象。教唆對象原則上必須是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第二,教唆行為。成立教唆犯,必須要有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教唆行為;第三,教唆故意。成立教唆犯,必須有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幫助正犯的情況。成立教唆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與幫助的故意,共犯從屬性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幫助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場所等物質性的幫助行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幫助行為,如提供建議、強化犯意等。幫助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的。例如,劇場負責人,目睹演員演出節目,而不加以制止,就成立不作為的幫助犯。概言之,在法律上,對正犯的犯罪行為具有防止義務的的人,故而不履行該義務的,而是不作為的幫助犯。
二、我國狹義的共犯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一)我國狹義的共犯中存在的問題
(1)片面共犯問題。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在承認片面共犯問題上,學術界有較大的爭議。傳統的理論一般認為,共同犯罪故意應是雙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單向的、片面的。因此否認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傳統刑法理論不能圓滿地解決片面共犯情形的責任承擔?,F在大多數刑法學者認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
(2)無形幫助犯問題。所謂無形幫助犯是指強化他人實施犯罪的的決意、或者是提供建議使他人更容易地實行犯罪。在承認無形幫助犯問題上,學界亦有較大的爭議。傳統的理論一般認為,幫助犯應該是有形的、而不是無形的。故此否定無形的幫助犯理論。但傳統的理論是存在缺陷的,既然承認了片面幫助犯問題,就沒有必要去否定無形幫助犯問題,承認此類犯罪問題,更有利于指導司法實踐,解決共同犯罪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3)正犯與共犯問題。刑法理論除了使用共同犯罪概念外,還使用“共犯”一詞。但“共犯”一詞具有多種含義。最廣義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現犯罪的情形;我國刑法中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情形;德國、日本等國刑法將任意的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三種情形,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一起被稱為廣義的共犯,狹義的共犯是指教唆犯與幫助犯。我國刑法雖然沒有使用正犯與狹義的共犯概念,但是從理論上研究正犯及其與狹義的共犯的區別,對于解決共同犯罪的相關問題,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二)完善我國狹義的共犯理論的建議
隨著我國的共同犯罪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及時公正地審理共同犯罪案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國共同犯罪理論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1)在堅持傳統狹義的共犯中的犯罪共同說、共犯從屬性理論的同時,有必要適當強調共犯的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不僅包括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從犯相對于實行犯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且也包括各個實行犯之間的相對獨立性。在共同犯罪中,這些獨立性是客觀存在的,不同的只是程度上的差異。
內容提要: “無行為則無犯罪”, 是刑法理論的基本觀念。如何理解不作為的行為性, 以往的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和人格行為論分別從不同的立場, 進行了論證; 由于這些學說都是基于非刑法規范的立場, 來說明不作為的行為性, 所以, 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刑法規范的立場, 來說明不作為的行為性, 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和妥當性。刑法規范可分為禁止性規范與命令性規范兩種, 作為違反了禁止性規范, 屬于規范視野中的行為; 不作為則違反了命令性規范, 同樣屬于刑法規范視野中的行為。不作為與作為雖然在表現形式上存在差異, 但是, 在違反刑法規范這一點上, 二者是一致的。
犯罪是人的行為, “無行為則無犯罪”已成為中外刑法牢不可破的基本理念。在刑法理論上, 作為的行為性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不作為的行為性則成問題。雖然人們普遍肯定不作為的行為性, 但是, 為什么不作為也與作為一樣, 都是刑法上的行為, 并可構成犯罪? 這一問題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從現有的主張來看, 其論證方式不能令人信服, 所以, 不作為的行為性仍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如何理解不作為的行為性, 與如何理解刑法中的行為的概念密切相關。能否正確解釋不作為的行為性, 也就成為檢驗各種行為理論是否科學的試金石。有的行為學說為了能夠合理地說明不作為的行為屬性, 而不得不對其學說本身不斷地進行修正。在“無行為即無犯罪”的理念下, 只有能合理說明不作為的行為屬性的行為學說才是正確的理論主張。所以, 反思各種行為理論對于我們正確認識不作為的行為性具有重要意義。
一、傳統的行為理論與不作為的行為性
自1904年古斯特夫•達德•普路赫的先驅性研究論文《刑法體系中的行為概念的意義》發表以來, 刑法理論中關于行為概念的爭論就始終沒有平息過。在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的研究中, 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行為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 立足于自然科學立場的行為理論: 因果行為論
19世紀末, 西方刑法學受自然科學的影響,“將行為概念作為自然科學思考的東西, 當作心理的、物理的過程來掌握。”[ 1 ]于是, 就產生了自然行為論, 又稱因果行為論。自然行為論分為兩個階段: 身體的動作說和有意行為說。
1.身體的動作說。早期自然主義的行為論者從自然科學的立場觀察行為, 認為“行為僅系由于運動神經之緊張而生之身體舉動, 并不要求其具有‘有意性’?!盵 2 ]例如, 德國學者李斯特就曾從純粹自然主義的立場把行為解釋為“物質的, 人的感覺可以認識的外界變化?!盵 3 ]按照這一觀點,行為是指人的肉體的動作, 至于意思是否存在, 意思的內容如何等心理事實則屬于責任的問題。從而, 人的身體反射動作、睡夢中的動作以及物理強制下的動作等都可解釋為刑法中的行為。而不作為, 按照身體的動作說, 由于不存在外部的、客觀的身體動作, 便不屬于刑法中的行為。
2.有意行為說。后來的自然行為論者開始肯定行為的意思, 認為意思是身體舉動的原因, 肯定其間的因果關系, 認為行為是“基于人的意思而為之身體活動的自然因果過程”。[ 2 ]86這種自然行為論強調行為有兩個特性, 即: 有意性和有形性。有意性是指行為是由人的意思所引起的, 至于意思的內容如何則屬于責任問題, 而排除在行為之外;有形性是指行為必然要表現于人的外部的身體動作[ 1 ]225。該學說一直到“二戰”前后, 是德國行為理論的通說[ 4 ]。該行為理論的核心是: 行為是由人的意思所引發的人的外在的身體運動?!案鶕聡屯鈬谭▽W中的傳統觀點, 行為是由意志支配的(有意的) 人的態度, 它在外界產生特定的后果, 這一后果要么僅僅是一種身體運動(行為犯) , 要么是造成外界的某種結果的一種身體運動(結果犯) 。該行為概念之所以被稱為‘因果’的行為概念, 是因為人的意志只能從其產生的作用中去把握, 而不能從其對行為過程的支配力中去把握。”[ 5 ]由于有意行為說強調行為的有形性, 所以, 不作為由于缺乏身體動作當然不能包括在行為之內。但是由于嚴重危害社會的不作為的犯罪問題仍然需要解決, 所以, 有學者就提出了將作為與不作為相并列的設想。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rad2bruch) 從自然行為論的立場出發, 認為“不作為因欠缺作為行為標識之‘意思’、‘身體的舉動’以及兩者間之‘因果關系’, 自與作為有異, 兩者(作為與不作為) 在于‘動’與‘靜’之關系,恰如立于a與非a之關系, 或肯定與否定之關系,不能具有共通之上位概念, 故應將之并列。”[ 6 ]可見, 拉德布魯赫基于自然主義的觀點, 得出了不作為不是行為的結論。但是, 事實上, 他又無法否認存在著不作為的犯罪, 所以, 只好采取犯罪有基于作為的行為和基于不作為的非行為這種二元論的體系[ 1 ]225。雖然也有學者, 如麥茲格(mezger) ,試圖從因果行為論出發, 將不作為解釋為行為, 但是其主張并不能自圓其說[ 7 ]。
(二) 立足于人文科學立場的行為理論: 目的行為論
目的行為論是在批判因果行為論的基礎上產生的, 形成于20世紀30年代, 由德國學者welzel創建, 并在德國得到h1maurach、r1busch、w1niese等人的支持, 在日本得到了福田平、木村龜二、平場安治等人的贊同。該學說“以主觀主義為其哲學基礎, 是在人文科學的意義上觀察人的行為?!盵 8 ]
目的行為論從存在論的角度出發, 認為目的性是行為的特性, 即行為人首先預定一定的目的, 然后選擇實現目的的手段, 最后有計劃地實施其行為[ 9 ]。welzel說, 刑法上的行為是“由目的所確定的意思支配的具有實在意義的統一體”, 即包括主觀意志內容及其客觀外部表現的統一體[ 10 ]。因果行為論將行為理解為外部的因果事實現象, 把意識的內容從意識中抽出去, 因而不能正確把握行為的存在與構造。welzel認為, 人的行為都是有目的的活動, 而非單純的因果的現象。行為的目的性是指: “人以關于因果法則的知識為基礎, 在一定范圍內預見由于自己的活動可能發生的結果, 并依此設定種種目標, 有計劃地指導向達成此目標的活動。”[ 11 ]要之, 目的行為論認為行為“應具有有形性、目的性, 其構造具有行為之客觀面(因果性) 與主觀面(目的性) 之兩面, 即重在行為之實體的存在性, 亦以存在論為其根據?!盵 10 ]2
目的行為論對于不作為的行為性存在兩種立場: 否定說與肯定說。否定說認為, 不作為不是行為。其代表人有welzel、armin kaufmann、福田平、平場安治等。例如, welzel認為, 作為與不作為, 在存在論的構造上, 乃立于a與非a的關系。不作為是不為行為, 故其本身并非行為。他說:“不作為既無因果性, 又無目的性(現實的目的性) , 且欠缺在作為犯上所見之‘事實的故意’,故非行為?!盵 6 ]62 - 63arimin kaufmann 認為, 不作為并非目的行為論意義上的活動, “在其本質上既不能作有效的目的操縱, 且亦不可能作有效的目的操縱?!盵 2 ]95 - 96但是, 他又認為, 作為與不作為,雖然不能在行為的概念上予以統一, 但卻可以在支配目的活動意思的“人的態度”上以求統一, 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均受目的行動力所支配。目的行動力即依據目的而統治意思的能力??蔀槟康幕顒又? 實行在其目的行動力范圍內之可能的行為, 是作為; 不實行在其目的行動力范圍內之可能的行為, 是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都是人的行態的表現[ 6 ]63。但是, 以人的行態來概括作為與不作為, 同樣否定了“無行為則無犯罪”的命題。
肯定說認為, 不作為也是行為。其代表人有maurach、木村龜二、大塚仁等。maurach 認為,行為, 無論其現象如何, 都是犯罪的共通基礎, 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不為一定之作為, 本其不實行某種行為之態度, 從其價值言, 亦應認其為行為。不作為并非行為的否定, 而是作為的否定[ 2 ]96。木村龜二則說, 行為可區別為積極的實施外部的舉動與消極的未實施任何外部的舉動, 前者為作為, 后者為不作為, “主不作為為非行為之論者無非以不作為, 系行為之不作為, 非任何行為, 作為與不作為, 系居于所謂a與非a之關系, 此為誤解行為,為作為有以致之。不作為, 乃以一定積極的動作之作為為標準, 系否定其作為, 并非否定不作為之行為性?!盵 10 ]3肯定說雖然承認不作為是行為, 但是,與目的行為論本身的立場似有矛盾, 無法自圓其說。
(三) 立足于社會學立場的行為理論: 社會行為論
社會行為論是于20世紀30年代由德國學者施密特( schmidt) 在批判因果行為論與目的行為論的基礎上創建而成的一種折衷理論。其代表人除了施密特外, 還有麥合化(maihiofer) 、魏賽爾斯(wessels) 及日本學者佐伯千仞等。該理論從社會學的立場出發, 認為“行為是對社會有意義的人的態度”, [ 5 ]275或者說, 刑法上的行為是作用于社會環境、受社會規范評價的具有一定社會重要性的行為。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會重要性, 就不是刑法上的行為。該學說由于強調從社會的角度評價行為的重要性, 在行為概念中引入了社會評價的因素,所以, 被稱為規范主義的行為論。按照該理論, 行為概念包括三種要素: 一是有體性, 二是有意性,三是社會性[ 8 ]232。此處的社會性, 是指社會重要性。依其主張, 凡人類的舉止(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 只要足以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具有社會重要性, 均可視為刑法上的行為; 行為的判斷標準取決于社會規范的客觀意義, 而不是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也就是說, 應當根據社會觀點來決定人的行為在社會存在上的意義, 不受社會規范約束的行為,也不為法律所關心, 從而不屬于刑法上的行為[ 12 ]。
關于不作為的行為性, 由于社會行為論將行為理解為與價值相關的概念, 所以, 不作為自然也包括在行為之內。但是, 對于忘卻犯, 即無認識過失的不作為犯, 社會行為論卻難以將其解釋為行為。為解決這一難題, 該說分化出兩種發展方向: 一種是放棄有意性的要求, 主張行為是“某種具有社會意義的人的態度”; 另一種是緩和有意性的要求, 主張行為是“可以受意思支配的、具有某種社會意義的運動和靜止?!盵 13 ]這兩種主張都可以把忘卻犯解釋為行為。但問題是, 前者放棄了行為的有意性要求, 從而把睡夢中的動作、條件反射下的動作等均納入行為概念, 從而喪失了行為概念的過濾機能; 后者則對意思支配可能性的內容、范圍和程度未加說明, 導致其含義模糊不清。此外, 社會行為論還受到了如下批判: 一是以“社會重要性”作為行為的判斷標準, 難以掌握, 缺乏統一、明確的尺度, 易于造成認定的恣意性; 二是混淆了行為的法律標準與社會學標準。在社會上有意義的行為, 未必在刑法上也有意義, 而如果把“社會重要性”解釋為具備刑法可歸責性判斷上的意義,則又造成循環論證[ 14 ]。三是行為在未受刑法評價之前, 先受社會規范評價, 有重復評價之嫌。日本學者前田雅英指出: “在現實的刑法解釋的場合,毋寧說任何行為是否重要, 不能不根據構成要件來決定。于構成要件之外提出‘社會的意義’, 在行為的標準上限定處罰范圍的實踐的意義幾乎不能承認?!盵 15 ]
(四) 立足于人格形成立場的行為理論: 人格行為論
人格行為論是由日本學者團藤重光、德國學者阿爾特爾•考夫曼創立的一種從人的觀點即人格形成的意義上觀察行為, 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該說認為, 行為是行為者人格的主體的實現, 或者說是行為者人格的發現。團藤重光說, 行為是在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 依據行為人的主體的人格態度而形成, 并將主體的人格現實化; 人的身體動靜, 只有與其主體的人格態度相結合, 并能認為是其人格的主體的現實化時, 才能認為是行為。不作為能表明主體的人格態度, 當然是行為; 忘卻犯也是與主體的人格態度相聯系的不作為, 所以, 也是行為。而單純的反射動作與受絕對強制的動作, 由于不表明人格態度, 所以, 不是行為[ 16 ]。
對于不作為的行為性而言, 人格行為論認為,能表明主體人格態度的不作為, 就是行為, 從而說明了不作為的行為屬性。但是, 何為“人格”?“人格”如何被發現? 卻不明確。此說用行為概念排除什么, 不排除什么, 也未必明白, 此其缺陷之一。缺陷之二是, 該說主張的“主體性”就是自由意思, 結局上和“有責”是同等意思, 因此,在行為概念事先替代了“責任”的意義上, 很難說滿足了行為的統一機能[ 13 ]76。
二、立場的轉換: 規范行為論的提出與不作為的行為性
以往的各種行為理論除了個別學說以外, 大多主張不作為屬于行為, 從而維持了“無行為即無犯罪”這一命題。在肯定不作為行為性的理論中,都肯定了行為概念的過濾機能、統一機能與結合機能。過濾機能, 是指行為概念應當從一開始就排除與刑法評價(或犯罪的認定) 無關的因素, 例如動物導致的損害、人的夢游動作等。行為概念的這一機能又被稱為區別機能、界限機能。統一機能是指行為概念作為所有刑事可罰形態的上位概念, 必須包容所有可以成為刑法評價對象的事物。因此,這一概念既應包括故意行為, 也應包括過失行為;既應包括作為, 也應包括不作為, 并應當具有上述行為形式的一切要素[ 17 ]。行為概念的這一機能又被稱為分類機能。結合機能是指行為概念具有連接犯罪評價階段和連接犯罪構成要素的結合機能[ 18 ]。在評價犯罪的過程中, 行為應當出現在犯罪體系的每一個層次并通過所增加的評價與描述使其作為犯罪的特征更加具體與清晰化。也就是說,行為應當貫穿整個刑法體系并構成它的支點[ 17 ]24。
各種肯定不作為行為性的理論正是基于行為概念的過濾機能、統一機能與結合機能, 才想方設法將不作為包容于行為概念之中, 有的甚至不惜一再修正自己原來的主張, 致使其理論內部前后矛盾,無法自圓其說。還有的學說雖然內部前后一致, 但由于存在諸多問題而難以令人接受。所以, 必須另尋他途, 以對行為概念與不作為的行為性作出科學的說明。
筆者認為, 問題的關鍵在于轉換看待問題的立場, 即從以前的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學等立場轉移到刑法學的立場來認識行為。這一點至關重要, 因為, 立場決定一切。
刑法學是一門規范學, 以刑法規范為其研究對象。與其他部門法學一樣, 刑法學也以法解釋學為中心?!爱斎? 由于法律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須如此(當為) ’的經驗總結, 和宗教、道德等一樣, 是維持社會生活秩序的規范, 因此, 以對法規范的系統認識為目標的法解釋學, 和以探索自然現象的規律性認識為對象的自然科學即事實學之間,具有很大的不同。換句話說, 法解釋學作為規范學, 在學問上, 具有自己獨立的研究領域”。“刑法解釋學, 不單以闡述刑法規范的內容為已任, 還從一定的立場或角度出發, 以刑法規范為根據, 探討真正值得處罰的行為, 在不侵犯犯人的人權的前提之下, 科處適當的刑罰, 以給一般人提供行動的準則,并因此而達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效果,實現刑法所具有的維持、發展社會秩序的目的?!盵 19 ]
從刑法學的立場來認識行為, 就要以刑法規范為根據來考察人的各種表現, 因為, 刑法學是以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如此一來, 要認識人的行為, 必先正確理解刑法規范。
刑法規范, 又稱罪刑規范, 是指刑法規定的以禁止、處罰犯罪行為為內容的法律規范。具體地講, “由國家制定與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禁止人們實施犯罪行為、命令人們履行義務以免犯罪、指示司法人員如何認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 就是刑法規范”[ 20 ]。刑法規范首先表現為裁判(或審判) 規范, 指示或命令司法人員如何定罪量刑, 以限制刑罰權的濫用。同時,刑法規范還是一種行為規范, 命令或禁止社會上一般人做或不做一定的行為。“行為規范主要是通過假定條件與法律后果之間的密切關系體現出來的,即以‘⋯⋯的, 處⋯⋯’的規定方式明確告訴人們, 犯罪后將受到刑事制裁, 從而使人們作出不實施犯罪行為的意識決定, 可見, 行為規范存在于刑法規范之中, 而不是獨立于刑法規范之外?!盵 20 ]37 - 38刑法中的行為規范, 以其內容為標準, 可以分為禁止性規范與命令性規范兩種。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一般公民不得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為的刑法規范; 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公民應當或必須做出一定積極行為的刑法規范。前者如,我國刑法第232 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 處死刑⋯⋯”, 從中可知刑法向一般公民發出了“禁止殺人”的禁令, 賦予一般人以不作為(即不得剝奪他人生命) 的義務, 如違反此不作為義務, 不當為且能不為而為, 則可構成作為形式的犯罪。后者如, 我國刑法第311條規定: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 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 拒絕提供, 情節嚴重的, 處⋯⋯”,從中可推導出, 刑法向有關證人發出了“提供證據”的命令, 賦予了特定的證人以作為(即提供證據) 的義務, 如果違反此作為義務, 當為且能為而不為, 則可構成不作為形式的犯罪。
站在刑法規范的立場來考察人的行為, 則不僅作為違反了刑法的規范(即禁止性規范) , 屬于規范視野中的行為; 而且, 不作為也違反了刑法規范(即命令性規范) , 理當也屬于刑法規范視野中的行為。因為, 從規范的角度來看, “刑法不會斤斤計較人的客觀表現是動還是靜, 它切實關心的是自身是否被違反, 即行為是否違反刑法規范”[ 21 ]。這樣, 從自然主義立場看待為“無”的不作為,在規范的視野中則是實實在在的“有”。作為與不作為, 無論二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多大的差異, 但是, 在違反刑法規范(行為規范) 這一點上, 二者是一致的。所以, 違反刑法規范, 就成了作為與不作為共同的上位概念。換言之, 作為與不作為可以統一于違反刑法規范的概念之下。這樣, 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統一概稱的行為概念就可定義為: 違反刑法規范的身體動靜, 就是行為。這就是立足于刑法規范立場的行為概念。在此概念下, 不作為由于違反了命令性刑法規范, 所以, 也屬于刑法中的行為。由此, 不作為的行為性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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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p>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文化、創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p>
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論文
涉外秘書學
???/p>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節)畢業論文等
英語翻譯
???/p>
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論文
日語
???/p>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論文
英語
???/p>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p>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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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畢業論文等
工商企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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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計概論、企業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經營戰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專科
兩年
高等數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銀行業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p>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計概論、數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學(二)、、英語(二)、數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p>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戰略與規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等
文化事業
管理
???/p>
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與管理、文化產業創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p>
兩年
高等數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數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理統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p>
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網軟件應用與開發、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互聯網數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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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
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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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概論、數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學、物理(工)、離散數學、操作系統、數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專科
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