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13 17:15:5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保險制度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醫療保險制度;醫院管理體系
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勞動法》的普遍實施、國務院關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醫院的經營管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病人選擇醫院、醫藥分開、全新的醫保政策,都將醫院推入了市場競爭。目前城鎮醫院的就醫患者仍以公費醫療為主,且私立醫院的不斷擴張,已使醫療市場面臨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適應醫療市場的變化,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護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醫療成本,將決定醫院的生死存亡,每位醫院管理者都應有清醒的認識。
1當前醫院管理與醫療保險之間的關系
舊的公費醫療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律,以前是賣方市場,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醫院可以通過擴大規模來滿足自身的發展要求?;颊吲c醫院間的關系是“求醫”與“被求”的關系,醫院始終有種衣食無憂的感覺。隨著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新的醫保政策,并且新的《社會保險法》亦在制定之中,隨著法制的完善,醫患間的關系亦隨之改變,患者作為消費者有了很大的選擇空間,并且中間多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對醫院的限制也越來越嚴格,這就要求醫院必須轉變立場,重新定論,加強自身管理以適應市場。加強醫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3個方面,培養和吸引高級人才是醫院在市場競爭中獲勝的前提,也是決定醫院能否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的保障,而物美價廉則是吸引客戶的不敗策略。絕大多數的醫院提供的是普通醫療服務,同樣是闌尾炎,很難區分出不同醫院的醫療質量,而在此時價格則成為病人的首選。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醫院做的遠不如企業,這也是由行業特性決定的,而隨著醫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醫院進行改革,以適應市場,醫院應當在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吸引病人的基礎上,還應該提供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服務。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各省紛紛出臺了不同的醫保政策和實施細則。在城市享受醫保政策的職工人數在不斷地增加,這就成了一塊巨大的奶油蛋糕,誰能把這塊大蛋糕的主體弄到手,誰在醫療市場上就占有了主導地位。于是醫保定點就診醫院的確定及適宜于醫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醫院的競爭與改革的方向。
2醫療保險對醫院管理體系
20世紀70年代中期,法國政府開始嘗試通過保險機制解決地震和洪水等巨災風險,雖然當時的法國理論界還有不少人認為上述巨災屬于不可保風險,但1982年7月13日,法國國會投票正式通過“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即著名的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這是法國國家巨災保險體系的開端。此后,法國“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但一直基本維持原樣。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凡是投保火險或火險以外全險的動產或不動產均在承保范圍之內;而一般不投?;痣U或其它損失險的財產(如土地、植栽、道路等)被排除在外,同時國有財產除外不保,具體包括,一是法國境內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二是工商業使用的廠房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三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四是農業用建筑物及其內的谷物、機械和動物;五是溫室建筑物及其內的設備(但其內的植物除外);六是車輛;七是汽車零配件(原保單已承保者);八是圍籬、圍墻、基座(原保單已承保者);九是財產險保單承保的森林;十是拆除清理費用。承保的范圍包括洪水、地震、地層滑動、地層下陷、海嘯、土石流、雪災、旱災、颶風、冰雹等。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在自然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是自然災害保險計劃里的中流砥柱。對于法國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賴的“伙伴”,一旦巨災發生,CCR首當其沖,承擔責任。1982年8月10日法國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權CCR在“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擔保的再保合約;CCR由此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務如下:一是設計自然災害再保險方案;二是針對不確定的財務風險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災害事故的頻率、損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災害業務的政府溝通工作。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并沒有要求法國的巨災直保公司強制分給CCR再保險業務。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無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險公司,所以法國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選擇CCR分保。CCR再保險架構分為二層:
第一層是比例性再保險(QuotaShare)。直保公司分出某一比例的保險費給CCR,一旦有損失發生時,CCR承擔該比例的賠款。此保障是基于再保險人與保險人同風險原則,能夠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逆選擇。
第二層是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Loss)。直保公司于“QuotaShare”沒有分出的部分,也就是自留部分的損失,此部分屬非比例再保險。2001年1月1日“Stop-Loss”再保險改為perloss及perriskbasis超額賠款再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再保險合約均沒有傭金。
(二)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平衡準備金制度
所謂“平衡準備金”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為應對巨災,在核保準備金之外另外計提的一項特別準備金。當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自然災害保險業務時,按年度盈余75%計提;累計上限不得超過年度總保費收入的300%。
到了1986年,CCR平衡準備金2.3億美元;持續增加至1992年達5.3億美元;1999年則減少至1.5億美元。為此,自2000年1月1日起,CCR為彌補賠款數迅速累積平衡準備金,再次調整了再保條件。5年后,保險公司的平均自留額度已提升至CCR滿意的水平。
二、新西蘭地震委員會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實際上是一家辦理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5億元新西蘭幣,全部由政府出資。EQC設董事5—9人,經財政大臣提名后由總督指派,任期不超過3年。EQC可自行負責災害基金管理,但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財務報告。
(一)EQC的主要職責及應對巨災的模式
EQC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財務會計處理。一般賠案須由獨立理賠人員理算后才能賠付;二是管理災難基金。目前,該基金的總額已累積有幾十億新西蘭元。該基金的投資收益成為EQC的主要收入來源;三是制定應急措施和進行巨災全民教育;四是災難預測與災害控制的研究。
EQC為了應付因地震災害所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巨災準備金。被保險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火災保險時,自然災害保費即由各保險公司代收,并繳入EQC巨災準備金。大災準備金的70%,投資于新西蘭的政府公債、債券、購買銀行票券或以現金方式孳息,另30%則投資于全球資本市場。據EQC年報顯示,各年度累積的準備金絕大部分均來自于投資收益,僅有極少部分來自于核保收益。
2.再保險。和普通保險公司相同的是,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是EQC分散風險的主要手段。國際上著名的瑞再(SwissRe)等都和EQC有著緊密的聯系。這些再保人幫助政府降低地震累積風險,如實施嚴格建筑法規等,這使得EQC以比較優惠的價格獲得了充分的國際再保險。
3.政府托底。按照EQC的有關規定,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其支付能力時,由政府負擔剩余理賠支付。而EQC所需要做的工作是每年與政府協商后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二)EQC的巨災損失分攤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風險分攤規劃制度。有了這套制度,當巨災來臨時,可避免政府陷于財政、救災危機之中。EQC的分攤規劃見表1。
如表1,當巨災事件發生時,首先由EQC支付2億新西蘭元,作為第一層支出。如第一層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再保險方案也分三層,損失若在2億-7.5億新元之間時,由再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即2.2億新元;剩余60%的損失由EQC再承擔2億新元;超額者再由A再保險人擔1.3億新元。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20.5億新西蘭元之間時,則安排超額損失保險合約承保;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時,則由自然災害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無限賠償責任。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攤機制,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被譽為全球現行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但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受到真正意義上的巨災的挑戰。直到現在,將近60年間,并無重大賠案發生。
三、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特點可以總結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適宜本國的多渠道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簡單地說,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將巨災風險盡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機制的建立。因此,對我國來說,可探索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普通居民和企業財產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法國所實施的“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基礎上,對每一張保單強制收取巨災附加保費。1983年,其巨災保險的加費幅度為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對我國來說,因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投保率還不高,因此馬上借鑒實施法國的經驗,時機還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國際上較為成型的應對巨災風險的思路,此模式應在我國有探索逐步推進的可行性。
從實踐上,我國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礎。我國1995年前的各種財產保險保單,基本責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就同時投保了上述巨災風險。但因當時的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體承保面無法拓寬,國家也沒有配套的大災準備金等后續措施,所以單一公司經營風險極大。1996年7月1日,當時的保險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巨災風險從財產保險基本責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風險。
自1996年以來,我國產險業迅猛發展,主體數量超過20家,產險市場的實力增強,為推進巨災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另外,隨著我國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從商業住宅保險和房貸險人手分步驟推行巨災保險制度,或進行試點工作,應已可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災害的類型和程度相差比較大。因此,可以根據各地域的風險級別狀況,實施不同水平的巨災附加費率。另外,在差異化的保險公司巨災附加費率基礎上,可借鑒國際經驗,對保險公司的巨災附加費的累積給予稅收優惠,允許稅前提取。
【摘要】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本身的建設還不夠完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根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通過對國外工傷保險制度與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一定程度的比較,就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思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對策
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實踐過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貫徹,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的時間較短,制度本身的建設不夠完善。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層次,建立更具強制性的工傷保險制度
已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世界各國,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工傷保險的特征都是由國家立法,實行強制和互濟,工傷保險的內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組織或指導實施。德國是工傷保險立法最早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實施了《工傷事故保險法》,挪威于1895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美國在1908年聯邦政府頒布《美國聯邦雇員傷害賠償法》。以上國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規定工傷保險制度,效力高,在實施過程中具有較強的強制力,執行起來自然也較為順暢。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歷經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年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4年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者是部門規章,后者是行政法規,在實踐過程中,由于效力較低,難于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嚴重影響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的基數,以致造成工傷保險難于達到真正分散風險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或辦法,使得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沒有體現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出自成體系的較為完整的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使我國的工傷保險立法進入正規的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層次,以便提高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與執行的力度;制定和頒布全國統一的工傷保險法或者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法有助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身法律意識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權力直接干預工傷的處理,這樣有利于社會補償機制的建立,從而促進工傷保險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設。
2建立健全我國的勞動行政執法隊伍,提高經辦水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保障糾紛將會越來越多,其社會影響亦越來越大。尤其是工傷糾紛,由于直接涉及到職工的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因此十分敏感,社會關注程度較高。我國勞動保障業務整體來說具有較為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勞動保障的執法隊伍應該得到加強,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強化其“法律特點”,時機成熟時在法院系統建立“勞動保障法庭”,形成一支專業化、高水平的勞動保障法律事務經辦隊伍。在工傷保險開展較好的國家(比較有代表性的如德國),工傷保險經辦及糾紛處理基本是通過法院的勞動法庭處理,這對我國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發意義。建立勞動保障法庭,是勞動保障事業貫徹“依法治國”方針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我國的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將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
從國外的工傷保險狀況來看,工傷保險的覆蓋面是相當廣泛的。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工傷事故補助公約》,其中規定,工傷補助是對因工負傷者提供的保障。工傷補助的對象應當包括:因工受傷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因工傷不能工作并中斷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贍養的人口。由此看來,工傷保險對象應包括:公務員、各類企業職工、臨時工、季節工等。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的德國,其工傷保險的對象甚至超出了國際標準。在1885年工傷保險創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業行業建立,以后逐步發展到所有雇員。1942年,德國全部企業為工傷保險制度所覆蓋。1971年,各類人員為這一制度所覆蓋(從工人到國家工作人員及中小學生甚至幼兒園兒童)。德國統一以后,1990年,該法對前東德地區生效。目前,德國8,500萬人口中有5300多萬人處于工傷保險的保護范圍。我國2004年的《條例》對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的擴大,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傷戶都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是,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覆蓋范圍仍然比較窄。我國大量的人口在農村,在農閑季節他們涌進城市、城鎮做臨時工、季節工,這部分人數量比較多,可是未能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因此,我國應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工傷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從業人員。同時加大執法力度,使現行《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能夠真正參加工傷保險。
4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完善工傷認定工作
在工傷保險中,確定工傷是決定是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我國工傷認定的依據是2004年施行的《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稐l例》第20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作出工傷認的決定。也就是說,我國工傷認定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保險經辦機構來組成,至于如何組成,該機構的性質如何,權威性如何,該《條例》未作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是一個重要的機構,立法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序作為一種秩序,權威在秩序中至關重要,工傷認定更多體現的是醫療專家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的結合,威信因素大于權利因素,在這一意義上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有很大的區別。人們之所以相信工傷認定結論更多出于對專家專業水平的認可及專家在該領域從業的經驗所形成的威信。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一個由法律授權的完全獨立的、由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組成的機構來專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特別是這個機構不能隸屬任何行政機關,屬于國家法律特許的社會服務組織,這樣將有效地限制行政權力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擴張,其結果必然是工傷認定的結論科學含量上升,行政權力含量下降,這樣會使當事人各方更加滿意,從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端。如果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5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和解決長期待遇費用平衡問題
5.1完善工傷保險基金運營機制:
各國政府在工傷保險領域注重選擇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補償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并且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是不可預見的,使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無法精確預算,為實現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可能,實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選擇。但是若儲存的基金因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貶值,則實行基金制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儲存應當與基金的運營統一起來,即將可能遭遇的貶值風險與可能獲得的投資收益統一起來。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尚未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運營制度,所以建立這種制度來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增值勢在必行。
5.2切實解決長期待遇費用的平衡問題:
國外工傷保險基金有的實行“現收現付”制,即經過精算,當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國家如日本實行的是“部分積累模式”,即當年籌措的資金除應付當年支出外,還留有部分積累,以降低未來基金支付的風險。這種辦法把一段時間內將花費的長期費用在相應的時間內征收上來,并考慮將來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確定費率,實際上是階段性儲備積累。該制度以3年內確保保險費穩定(行業費率不變)和6年內資金平衡為基礎。具體說,確定保險費率時把基金籌集金額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該年度新增長期待遇領取人年金數量的6倍,第二部分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費用。該辦法的好處是當代人與下代人的負擔能夠合理分配。同時,根據不同工種確定費率,可能有利于勞動力從工業部門流向技術開發部門?!盎痣A段平衡制度”所積累的資金,將支付給未來的年金享受人員。我國的《條例》確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傷保險基金收付原則,對于長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傷保險待遇短期實行“現收現付”,長期待遇按當年新增人數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來。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這將有助于解決目前我國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難于平衡的問題。
一、建立就業保障是失業保險制度應對挑戰的必然選擇51-論文-網-歡迎您
1.就業壓力帶來的挑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越來越大的供需差距、經濟增長對就業的彈性逐漸降低都是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51-論文-網-歡迎您
從勞動力供給看,“十五”期間,新生勞動力每年達到1400萬人,城鎮登記注冊的下崗失業人員截至2001年底已達到1250萬人,同時農村剩余勞動力已有1.5億人以上,“十五”期間每年還要新增加農村剩余勞動力500—600萬人,勞動力供給將是一個數以億計的龐大群體。而從勞動力需求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的全國62個城市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就已經顯示,100個求職者只有75個就業崗位,供給已大于需求。2002年,各大城市的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以北京市為例,勞動力市場供求比例大致為1.4:1,即100個求職者中僅有71個就業崗位,供求矛盾由此可見一斑。51-論文-網-歡迎您
中國已經加入WTO,將來各行各業會逐漸融入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去,這樣一來,雖然在新興產業、新興正規部門和非正規部門會創造新的就業崗位,但傳統正規部門會進一步減少,預示著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會進一步減少。51-論文-網-歡迎您
更為嚴重的是,一方面由于下崗職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較弱,再就業率將會逐漸下降,失業大軍將不斷擴充;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增多,每年的外出流量仍會大于返鄉量,勞動力的供給將會不斷增長??梢?,勞動力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將越來越尖銳。51-論文-網-歡迎您
2.下崗職工向失業并軌帶來的挑戰。到2003年底,所有下崗職工都要出中心,轉換身份進入市場,尋求再就業,到那時,目前這種過渡性“雙軌制”保護機制將告結束,企業排出的富余人員將依國際慣例,直接表現為裁員或失業,其保障也相應地由失業保險承擔。下崗職工并人失業保險后,如果繼續按照現行制度,失業保險將難以應付如此沉重的壓力??梢酝ㄟ^預測下崗職工完全“并軌”后,即2004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來看其影響。51-論文-網-歡迎您
失業保險金的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不大的情況下,主要是靠征收失業保險費得到的。失業保險金的年收入應該等于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乘以月繳費基數(并不等同于實際工資)乘以12,再乘以0.03(企業、員工繳費比例相加)。2001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355萬人,比2000年減少54萬人。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87億元,比上年增長16.8%??紤]到失業保險制度的強制性會逐漸增強,參加失業保險人數按1.2億人計算,年繳費基數按7000元計算,這樣,得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也就是252億元。51-論文-網-歡迎您
再來計算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2001年,用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用支出88億元,為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向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45億元,本年實現基金盈余54億元,到2001年底,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226億元。全年共有469萬名失業人員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待遇。到年底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312萬。在此基礎上,可以算出每位失業人員在2001年內(每人的失業期限不同)得到的失業保險平均金額是2256元。假設200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為失業人員的一半,即1000萬。由于下崗人員就業競爭力不強,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其失業時間將長于正常失業人員,而且由于其龐大的人口基數,因此,失業保險金子均金額必將大幅度提高,而且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也將必然提高。因此,我們將2004年的失業保險平均領取金額定為3000元。那么,僅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一項就300億元,已經超過當年收入了,更別指望失業保險支付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的費用了。51-論文-網-歡迎您
一、保險制度變遷帶來的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會保險體制的建成速度,必須做到教育市民認識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及自覺參與社會保險的必要性。這是必須經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險事業,必須有國家、企業、政府幾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過有效的機構去運作社會保障體系,又必須投入相當的財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強制性的手段(規定凡領工薪者必須參加相應的住房公積金、退休金、養老、醫療等保險),也要運用商業性的自主參預的手段(如商業人壽保險等),提高國民抵御風險、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會安全網絡不能只用一根繩,必須有多條繩有機交織而成。
1.對工傷保險勞動能力的鑒定以及爭議的處理不夠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中關于勞動鑒定以及爭議的處理機構還不健全,同時由于處理機構之間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對工傷問題進行處理時缺乏相應的法制程序,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具體的問題進行確定,因此導致各種工傷處理糾紛問題出現。
2.工傷保險監督機制還不健全
工傷保險基金監督機制不夠健全,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原因。在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擅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導致一些保險基金受損,而且勞動保險監督機構不完善,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出現瞞報或者漏報企業傷亡人數的情況。
二、加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策略探討
1.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
當前工傷保險的應用范圍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參與程度較低,為了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應該要將工傷保險的范圍進行拓展,將各種性質和類型的企業員工都納入到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促進各種類型的企業都積極參與工傷保險。根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工傷停工期間的工傷津貼一般是按照員工受傷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的,如果在工傷保險制度完善的過程中將工傷津貼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中,同時統籌的標準比一般的標準低,則有利于工傷的職工在傷勢好轉痊愈之后能夠盡快出院,從而有助于降低工傷津貼,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浪費。
2.加強工傷保險的費率的合理設置
在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應該要嚴格執行差別費率制、浮動費率制,并且對相關的制度進行調整,按照風險高、費率高,風險低、費率低的原則,對各個企業的費用支出情況進行分析之后設置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率。風險較低的行業應該要對風險較高的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進行適當的分擔。對于傳統的工傷保險重視補償、輕視預防的問題應該要及時解決,可以運用工傷保險費率經濟杠桿的作用以及相關的獎懲機制,對現有的制度進行調整,以調高工傷保險的費率,擴大工傷保險的統籌面以及服務范圍。
3.加快立法,對工傷保險的各項制度進行規范,促使勞動爭議問題的解決
由于我國的立法規范比較滯后,導致工傷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是工傷保險制度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法定的工傷保險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后盾,為此應該要積極加強工傷保險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按照整體統一、局部分化的原則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規范。在各個地區應該要加強對地區實際情況的了解,根據相關規定對工傷與職業病進行科學的勞動能力鑒定,在勞動能力的鑒定以及爭議處理過程中比較常用的標準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應該要積極加強對各種法律法規的完善,促進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做到科學、合理。
4.不斷健全工傷保險監督機制
在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需要加強對相應的監督機制的完善,不僅要提高工傷保險工作人員以及監督人員的專業水平,還應該要對工傷保險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比如擅自挪用保險基金的現象,一經發現應該要嚴懲,做到工傷保險制度的實踐過程公開、透明、高效。與此同時,要建立功能齊全、覆蓋面較廣的工傷保險信息網絡,使得工傷保險的各項資金的繳納、記錄、核算以及支付等功能都可以實現現代化管理,并且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監督,使得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水平能夠與經濟發展水平實現一致。
三、結語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陳英.論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資訊,2006(17):229.
[2]王德文.我國已經具備條件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J].腦庫快參,2005(36):1-6.
[3]劉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金融投資,2006(10):51-52.
[4]安然.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現狀及對策思考[J].理論觀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分析[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0(5):18-21.
[6]徐祖榮.構建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初探[J].實事求是,2006(4):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