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9 09:23:01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司法體系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摘要】當前我國稅案頻發,而打擊乏力。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稅收執法體系特別是狹義上的稅案行政執法和稅收司法體系在銜接上存在脫節。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關鍵字】稅收執法;稅收司法;檢查權;稅務稽查局;稅務法庭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筛鶕趨^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參考文獻]
[1]張小平.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J].稅務研究,2001,(6).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貫穿于刑法內容之中,其具體表現是:
一、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
我國刑法總則確定了一個科學的刑罰體系,這一體系由不同的刑罰方法構成。從性質上區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從程度上劃定,有重刑也有輕刑;從種類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各種刑罰方法相互區別又相互銜接,能夠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地運用,從而為刑事司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奠定了基礎。
二、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總則根據各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規定了輕重有別的處罰原則。例如,對于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而構成犯罪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凡此種種,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刑法總則還側重于刑罰個別化的要求,規定了一系列刑罰裁量與執行制度,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緩刑制度、減刑制度、假釋制度等。在這些刑罰制度中,累犯因其人身危險性大而應從重處罰;自首、立功因其人身危險性小而可以從寬處罰;短期自由刑的緩刑的適用前提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減刑和假釋是因為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或立功表現。
論文關鍵詞 大數據 隱私 刑法體系
隨著“可佩帶”智能設備的出現,我們每一個人的位置、行為都可被記錄分析,隨之而來的便是大數據時代的來臨。而源自1890年沃倫和布蘭代斯提出的隱私權內涵也不斷地擴張,逐漸成為一項基本權利。大數據和隱私權,兩者隨著各自邊界的延伸而交織在一起,其相互爭奪自身發展權利的場景將是我們這個時代最為重要的事件之一。
一、大數據和網絡隱私權涵義辨析
(一)大數據的內涵
正如諸多新興事物一樣,大數據至今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在維基百科中,大數據是這樣被定義的“大數據,或稱巨量數據、海量數據、大資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數據量規模巨大到無法通過人工,在合理時間內達到截取、管理、處理、并整理成為人類所能解讀的信息?!笨梢哉f這并不是一個精確的定義,因為定義中采用了“無法通過人工”這樣的否定句式,而“合理時間”亦是一個模糊的范圍。IDC(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則如此定義“大數據一般會涉及2種或2種以上數據形式。它要收集超過100TB的數據,并且是高速、實時數據流;或者是從小數據開始,但數據每年會增長60%以上?!边@個定義雖然給出了明確的量化標準,但是只強調了大數據數量大、增長快的特征,并沒有把握住其實質內涵。實際上,大數據所蘊含的是一種數據處理理念,即放棄樣本分析而采用所有數據的方法。
(二)網絡隱私權的定義
在諸多論著中,都將網絡隱私權當做一般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來對待。而實際上,基于現代網絡海量數據的特性,網絡隱私權已經超出一般隱私權的范疇,正如1988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訴司法部一案中9名大法官指出的一樣,“在一個有組織的社會里,幾乎每一則信息都在不同的時候以不同的方式公開過。但是,就個人隱私而言,不同時期零散地公開和一次性完整地公開,即使內容相同,也有本質的區別?!?/p>
網絡隱私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信息使用權。權利人對其個人信息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使用的權利。
信息控制權。權利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訪問或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
知情權。權利人應當有權知道服務提供者掌握的個人信息以及信息的分享范圍。
[論文摘要]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本文從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中企業家遭遇的困境切入,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重要性,介紹了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含義、價值和功能,主張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個人信用體系、立法和司法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等各項配套措施,構建適合國情的個人破產免責制度。
[論文關鍵詞]個人破產 免責制度 債務人
先從筆者辦理的兩起借款糾紛案件中企業家的遭遇說起。
1.企業家賈某,現年52歲,擁有三十多年的辦企業經歷,現名下擁有三家公司,2011年下半年以來,由于企業規模擴張過快、國家信貸收緊等原因,其企業陷入困境,共欠十二家銀行的貸款,總額超過2億元,其本人、兒子、女兒房產均被法院查封,他說,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幸運扛過去了,2011年以來的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將把他徹底打垮。
2.企業家葉某,現年50歲,經營家具行業多年,名下現有兩家家俱公司,由于公司擴展經營需要,葉某以每月5分、6分的高利息從民間融資,過高的融資成本終于壓垮企業和他的家庭,他自己的房子已抵押給銀行,姐姐、弟弟都因為其借款擔保成為被告,妻子與他已離婚,親戚朋友都對他避而遠之。
另據媒體報道,2011年下半年以來的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中,多家企業老板逃跑、企業倒閉,2011年9月份就發生26起,并發生3起因債務危機老板被逼上絕路而跳樓自殺事件,造成2死1傷的惡果。
改革開放以來,溫州人白天當老板,晚上睡地板,走遍千山萬水,吃了千辛萬苦,逐漸在民間積累起大量財富,溫州模式引人注目。溫州人創業有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抱團,整個家族、親戚朋友的錢全部集中起來,這一方面放大了資本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風險也隨之擴大,一旦投資經營失敗整個家族都會受到影響。此次的借貸危機中,溫州企業家遭遇了以往30多年來最為沉重的打擊,許多企業家經濟崩潰,結發夫妻離婚,子女親戚亦被牽連,債權人逼債上門,發生拘禁、毆打、綁架債務人等非法討債行為。從年齡上分析,這些倒下的企業家很多年近中年,創業的黃金期已過,東山再起的可能行不大。從欠債規模上,不同于以往的個體戶、小微企業,此次倒下去的很多是中等以上的企業,欠債金額動輒上千萬元,企業家個人和親戚朋友的資產均被處置,缺乏東山再起的資本。同時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激增,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執行,國家司法的權威受到蔑視和對抗。為解決上述問題,應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這是給予勤勞誠實經營卻不幸資不抵債的企業家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一、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含義
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又稱債務豁免,是指破產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其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剩余債務,免除其繼續清償的責任,其目的是讓債務人在今后的生活中擺脫因過去不能還清的債務產生的包袱,以鼓勵破產債務人在經歷破產之后積極地參與到社會的經濟活動,從而為個人和社會創造更多的、新的財富。
我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個人破產免責制度。1906年,清末制定了第一部破產法《破產律》,該法第66條規定“如破產人確有破產理由,則在償還債務的十分之一時就可給予免責”,該法當時受到商部財政處反對,于次年被廢止。1935年通過的《中華民國破產法》第149條規定“破產人除犯詐欺破產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一般在依調協或破產程序還債之后,其不能償還部分視為消減”,該法標志著我國近代破產法律制度初具規模。1994年,我國開始組織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歷經12年,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過新《破產法》僅適用于法人企業,不包括個人破產制度,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其實在新《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曾經考慮將個人破產制度納入。2004年的一審稿中,包含有個人破產的有關內容,但是后來的二稿、三稿又把個人破產部分拿出來了。立法機關認為我國缺乏比較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將個人破產納入破產法調整的時機尚不成熟。
二、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價值和功能
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只要市場經濟存在,就會有競爭,就會有優勝劣汰,就會有破產。
(一)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可以保證所有債權人更加平等而有效地受償
債務人有限的財產如何分配是破產中最重要的問題。破產制度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公平合理地分配財產。在缺乏個人破產制度情況下,誰先起訴到法院,誰先得到受償的可能性越大,這導致各個債權人都運用各種關系要求法院盡快走完訴訟程序,快速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產生了訴訟競賽,于是留給后起訴的債權人的財產極其有限,違反司法的公平、公正、正義原則。
(二)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可通過免責或重整程序實現對債務人的救濟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中小企業主由于從銀行貸款難度大,以個人名義從民間融資變得相當普遍,如果經營失敗,企業主往往背負巨額的債務,出現資不抵債。實行個人破產制度,免除這些努力、誠實而又不幸的經營者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從個人看,可以避免其個人陷入一輩子負債的窘境,從整個社會看,可以保護人群的創業積極性,有利于社會財富增加。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按揭分期付款買房、購車等現象普遍,信用卡“卡奴”一族不斷壯大,我國同時也是自然災害頻繁多發國家,房屋等主要財產等很可能在災難中完全損毀,出現個人破產的幾率很大,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有利于債務人放下沉重的債務包袱,從而實現新生。
(三)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破產制度的本質就是對債務人財產概括地、一般的強制執行,使破產債權得到共同滿足。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既可以使債務人獲得破產保護,也有利于債權人得到公平有效受償。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缺失與法院執行難有很大關系,之前的判決書可能得到全部執行,在后的判決書則可能成為一紙空文。由于不能有效地進行公力救濟,部分債權人便自然而然選擇私力救濟,采取綁架、威脅、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這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安定與發展。如果建立自然人破產免責制度,部分執行難案件就可轉由破產程序得到徹底解決,而不致逐漸擴大和蔓延以致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
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已經成為很多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民事制度,我國是為數不多沒有個人破產免責的國家之一,從與國際規則接軌看,我國有必要早日建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
三、相關配套措施的完善
在面對更多經濟風險的今天,只允許企業破產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適應中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們應該盡快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構建適合國情的個人破產免責制度。
(一)完善個人財產申報登記制度
破產債務人可能會通過隱蔽財產來逃避債務,因此必須完善個人財產的申報登記制度。一是完善我國法人和社會保障機構對城鎮居民支付個人收入的申報制度,二是完善對居民其他個人財產收入的申報登記制,可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對每位公民設立唯一的賬戶和稅號,并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統一的管理,對公民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信息應當做到全國聯網查詢和管理。
(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
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是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重要基礎。我國現階段的個人信用體系起步晚但發展迅速,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涉及6億人的銀行信貸信息、住房公積金、參加保險等個人信用信息。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當前個人征信體系還有很大差距,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個人信用信息征集、評估、數據庫管理等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個人信用風險防范機制等。
(三)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相關立法體系的構建
盡快出臺中國的個人破產法,或者國務院先行出臺個人破產條例。建立個人自由財產制度,為破產債務人保留必要的財產,維護其基本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建立失權復權制度,限制破產債務人一定期限內高消費、離境、從事特定職業等,對于破產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或完全履行重整計劃后向法院申請復權的,應當予以準許,或根據欠債規模、破產事由等規定時間長短不一的失權期。
(四)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相關司法體系的構建
在適用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后,肯定會有大量的個人破產案件涌現法院,這對于法院系統是一個挑戰,現有的司法體系難以適應,必須進行相應的改革。一是建立專門破產法庭。破產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其程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也要復雜,可在法院設立專門破產法庭來審理破產案件。二是建立破產案件庭外和解談判機制。對于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第三方主持下的庭外和解進行法院確認,一旦雙方協商不成則及時轉入司法程序。
刑事和解的文化之維
基層民主協商制度研究
論轉型鄉土社會的司法策略
論中國傳統司法的本質
法律評價社會面向的哲學思考
法律懲治道德越軌者之意義探究
社會公眾對法律人的信任問題探析
司法溝通的語境、修辭與轉換
調解考核制度的設計與功能悖論
A市B縣檢察院抗訴案件調查與反思
法治建設進程中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自貿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座談會綜述
論反壟斷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憲法性地位
公開民事裁判文書中個人信息的識別與保護
人民法院協調處理行政案件的實踐邏輯與反思
關于加強整治新建城區社會治安的調研報告
司法受眾之心理維度與信息公正之生成路徑
論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構建
正義理念在中國傳統儒學法文化的表達及其價值
糾紛解決的城鄉差異——基于“CGSS”數據的分析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法律社會學解讀
關于法律必須被信仰的問題——兼評伯爾曼《法律與宗教》
《走向權利的時代》的評析——以法律社會學為視角
司法如何保護婚姻——基于離婚案件二次現象的分析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羈押執行交付問題研究
轉型之惑與實踐之學——評李瑜青教授《法律社會學教程》一書
中國法社會學的理想圖景——讀郭星華《法社會學教程》
對象剖析與技術改革——傳播學視閾下的司法公開方法論
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保障的理論建構、制度設計與區域經驗
法律儒家化的限度、價值沖突與預設——評《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司法近代轉向與現代國家尋找——評《帝國樞密法院:司法的近代轉向》
法社會學視野下的律師職業主義變革——評《律師、國家與市場》
沖突理論的脈絡及其當代法治啟示——基于沖突理論脈絡展開的考察
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結合N市檢察隊伍現狀進行分析
公正司法的供需對接——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中公眾參與機制的構建
法社會學中國化研究的理論自覺——兼評高其才教授的《法社會學》
法治中國的“西體中用”之道——讀周大偉先生《法治的細節》一書有感
法官績效考核制度中結案考核及其悖論——以J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為例
法律與文化互動的三點思考——以傳統儒學與中國法治建設關系為切入點
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與人民法院形象塑造——關于人民法院社會形象的調查分析
司法公正公眾認同的心理解碼與策略修正——基于法院司法宣傳實踐的實證分析
論我國個人慈善捐贈行為影響因素與慈善立法的完善——基于社會調查的分析
轉型時期制度適用困境:原因、對策及反思——以對小城地溝油問題的討論為例
積極探索實踐護航自貿試驗——人民法院為自貿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座談會述評
由西向東、由理論邁向實踐——評湯唯《法社會學在中國——西方文化與本土資源》
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意義——“當代法治發展與傳統法律文化價值”學術研討會會議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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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8月7日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文明空前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世紀初,一些發達國家相繼發生了幾大公害事件,從而引起了世人的關注。人類開始思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不斷消耗地球資源的同時,要探索出一條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只有實行資源的循環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長存。循環經濟是一種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發展模式,以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為特征,以“減量、再用、循環”為原則,最終實現環境和社會協調發展的新型經濟模式。我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數眾多,人均占有量少,各類資源的消耗很快,在長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污染問題十分嚴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資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資源的供給必將難以為繼。我國實施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刻不容緩,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建立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才能使循環經濟更好地實施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隨著循環經濟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法治國家中,法律作為國家調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極大的強制性,循環經濟要想實現良性的發展,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框架體系。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可以協調循環經濟運行中不同利益體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規范人的經濟行為,同時對人們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在上世紀90年代才引入我國,但是在之前很長時間里,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雖然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是還沒有真正處理好環境和經濟之間的發展關系。
(一)現有法律體系不完善,不適應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我國現代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直接問題就是加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但是現在的法律對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卻無能為力,只是收取相關的排污費或者處罰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有了新的社會行為,就應該有新的法律來約束,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會落后于事態的發展,當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時候,法律會無所適從。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執法主體不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單一等等,從而會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部分地區,明明存在污染嚴重的情況,但是執法部門卻不依法辦事,不能有效地監督企業,按循環經濟理念組織經濟活動。
(三)司法救濟不到位。司法在循環經濟體制運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司法體制的保障,但是當前在案件的受理、審理等環節仍然存在很多困難,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無法可依”是司法救濟最大的難題,法官素質與審判水平不高也會使循環經濟司法審查陷入困境,在審理過程中,處理不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律體制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已經刻不容緩,對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環經濟利益和協調環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法律,當然,對于循環經濟立法保障不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協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完善執法方面。在執法方面,要確定執法的主體,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從而使環境問題得不到較好的解決,應該將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的各個部門聯合起來,各司其職,使每個執法行為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使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真正得到實施。
(三)完善司法方面。在司法方面,首先一定要對循環經濟有一定的認識,要堅信法律能夠決定社會和人類的命運;其次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強業務水平,建立健全培訓制度,使執法人員懂法并能按照法律執法,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各項素質進行考核;最后,要完善責任制度和公眾參與度。在執法過程中,要明確各方的責任,建立責任問究制度,同時提高公眾參與度,在執法過程中,使公眾可以事前參與、事中參與、事后參與。
主要參考文獻:
[1]陶倫康.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7.
關鍵詞:大數據: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
一、引言
當人們歡呼大數據時代降臨時,棱鏡門事件就如平地驚雷,炸響了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然而,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仍停滯不前,行政單位缺乏監管,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企業自律性不足,任意獲取公民信息,滿足商業目的:而普通公民則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變成了“透明人”。隨著這些問題的日益突出,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研究顯得愈發重要。
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研究的主要內容
本文以CNKI中的相關文獻為基礎,從個人信息安全風險、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監管以及個人隱私保護四個方面介紹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研究成果。
(一)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的風險研究
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給個人信息安全增加風險,但隨著更多研究者的推進,風險也給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帶來了機遇。本文從法律、監管、技術三方面進行風險研究,探尋保護個人信息的有效方法。
法律風險方面,史為民從立法的角度分析了個人信息安全風險,提議出臺具有權威性的相關法律。張毅菁則希望政府借鑒他國經驗,引入域外立法機制,構建適應我國國情的立法模式。
監管風險方面,我國相關研究者普遍認為我國行政機構職權不夠細化,缺乏明確的監管體系。王麗萍等人提出行業自律問題,認為企事業單位缺乏自制力,容易侵犯公民個人權益。
技術風險方面,李睿等人以信息抓取和數據分析技術為著力點分析相關的技術風險。另外,也有學者分析了用戶搜索行為,并從網絡與現實兩方面闡述個人信息安全受到的影響。
現階段的風險研究雖取得一定成果,但本層面的討論還需進一步發展,立法方面,我國還需借鑒域外模式,形成一套適應時代的立法體系:監管機制方面還要調到政府、行業、公民一體化:技術方面需重點開發最新防御技術。
(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研究
針對國內外發生的隱私泄漏事件,公民對個人隱私權愈發重視,然而相關法律至今未完善。針對現實情況,眾多學者將研究重點投入到立法研究上,分為:法律研究與權利研究。
通過回顧,童園園等人認為應從刑法的角度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條款,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制度背景。侯富強則提議將“歐美模式”與我國國情相結合,制定統一立法。
權利研究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隱私權研究:二是主體權利研究。連志英等人強調了隱私權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重要意義。在主體權利方面,侯富強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信息主體的權利。
立法研究一直是個人信息保護研究的主要方向,但現有研究明顯底氣不足。為了本領域的更好發展,未來的的研究方向應集中在立法體系的建立,法律內容的細化,吸收發達國家經驗,形成成熟的立法機制。
(三)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研究
大數據的飛速發展帶來經濟利益,但隨之而來的也有信息安全問題。為解決該項問題,本領域研究者提出了一套政府、企業、公民相結合的個人信息保護監管體系,根據主體不同,分為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與公共監督。
從行政監管效果來看,李慶峰等人列舉了行政監管體系的不足之處,提議整合相關部門,明確責權。張毅菁則重點分析政府過度監管行為產生的不利影響,呼吁政府加強自我管理,強化法律意識。
在行政監管體系研究后,行業自律受到關注。侯富強一方面肯定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要求加大企業監管力度。史為民則分析了行業自律的局限性,提出改善措施,促進行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在公共監督研究方面,劉雅琦等人認為一個完善的監督機制除了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還需公眾的監督,只有三者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發揮監管體系的作用,保護好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
雖然監管體系發揮了一定保護作用,但也存在局限性:監管機構職權不定、行業主體自律不足、公民保護意識不強等。為此,政府應加大作為,運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嚴厲打擊泄漏個人信息行為。
(四)個人隱私保護研究
隨著近幾年個人隱私侵犯現象加劇,個人隱私保護開始受到高度關注,與個人信息保護研究相比,隱私保護研究在法律、監管、技術層面具有一些新內容。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為個人隱私保護提供制度依據,維護公民的隱私與尊嚴。例如李睿分析了個人隱私泄漏問題,為個人隱私保護提供法律指導。童圓圓呼吁社會加強對個人隱私權的重視,并提出幾項保護個人隱私安全的建議。
監管研究將個人隱私保護置于監管體系內,降低高額的社會執法成本。李慶峰認為公民自身可加強對企業的監督,保護網絡隱私。王麗萍等人則將目光重點投向行業自律上。
技術研究是隱私保護研究的重點。劉曉霞提議將加密、匿名技術與隱私保護規則相結合保護用戶個人隱私。連志英則提出加大安全技術開發與資金投入,依仗安全技術應對高級持續的技術攻擊。
個人隱私保護主要從法律、監管、技術三大方向進行研究。法律方向,提出隱私權與被遺忘權:監管方向,強調了對網絡隱私的監管:在技術方向,提出開發加密技術與匿名技術,這反映了公民對個人隱私的重視。
三、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研究展望
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研究在理論與應用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較多問題,本文擬從公共監管、域外立法模式、隱私權方面做進一步討論。
(一)公共監管研究
當審視現行監管機制時,不難發現政府占據主導地位,若政府監管不力,將導致整個監管體系崩盤。為此,政府應發揮公民個人作用,將個人信息保護責任承擔給每一位公民,形成公共監管模式。
(二)域外立法模式研究
通過對現有法律的分析,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國內相關學者一方面提出完善法律體系,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另一方面大力研究國外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吸收具有可行性的立法方案。
(三)加大隱私權研究
對于隱私權的探討,我國一直處于緩慢階段。例如:缺乏系統性的司法解釋、政府內部監管存在漏洞、行業自律性差、數據挖掘技術存在爭議等。為此,加大隱私權研究仍是今后的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