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5 1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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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 內資企業 外資企業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的背景
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在舊稅法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稅法,兩法同時進行,因此在計稅方法、稅率、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差異,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稅負不公平。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很多資金流向外國,并在外國設立“虛擬公司”,再回到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過多的稅收優惠,使得稅收征管的漏洞越來越多,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稅法的不規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稅情況出現,因此國家很難利用稅收來實現社會再生產的分配和不斷發展。稅法的不規范,也使得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而是受稅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內經濟發展的意義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們當期經濟發展和稅制情況,詣在彌補舊企業所得稅法的漏洞,完善舊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把當期新出現的現實情況考慮進去,讓新企業所得稅法制度涵蓋范圍更廣,內容更加豐富的基礎上建立起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建立,意義廣泛,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一)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當前世界,企業競爭激烈,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可持續發展已經多次被提出,各國呼吁要進行綠色生產。我國也提出科學發展觀,鼓勵企業要科技創新,減少污染。但是這些觀念的提出,并沒有在企業可持續發展實施機制中產生很大的推進作用。此外,自從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企業面臨著國際競爭對手,為了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在新稅法中,將稅率降到25%,對國家要鼓勵發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則在25%的基礎上,再減5%和10%,而且在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上也進行了統一,不僅使稅負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體現了我們社會主義稅收的優越性,能夠根據實際,與時俱進。而舊稅法的稅率為33%,又對內外資企業的征收方法不同,不僅使企業的稅負高,而且易造成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有利于公平競爭。舊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平衡,不利于納稅人之間的公平競爭。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貫徹“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的不同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而對內外資采取統一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等多項規定,公平了稅負,很好的解決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使各類企業在稅負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競爭。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結束了內外資企業使用不同的稅法條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提供一個統一、規范、透明的稅收制度平臺,為其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環境,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競爭的起跑線上。因此,內資企業應抓住稅法改革的機遇,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新稅法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率,改為按2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因此使內資企業的稅負比重降低,減輕了稅收負擔。降低了稅率,可以使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潤得到提高,大部分企業可以從新稅法改革中受益,特別是在實行舊稅法時稅負比重較高的企業,如鋼鐵業,金融保險業等,使得企業能夠有機會休養生息。對于采掘業而言,舊稅法規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標準稅率,采掘業上市公司的實際稅率均在25%以上,兩稅合并后減少內資企業的稅負,對采掘業利潤增長產生積極影響。新稅法規定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如一些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并不是通過自己生產經營且取得資金的,也不能為社會經濟提供價值增值的,,而是通過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而財政資金也是通過對一般企業征稅取得的收入,為了避免重復增稅,也考慮到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為征稅范疇。還有企業購買國庫券的收入,也不征稅,因此企業可以利用這次的不征稅機會,可以把企業的一些多余的錢用于購買國庫券,增加企業的收入。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行,對外資企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原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上升。因此,這些企業可以選擇在中國設廠,利用中國較廉價的勞動力,節約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的利潤。原先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增加了,企業可以用更多的資金進行投資,改進設備等。
第一、舊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新稅法統一為25%。實行新稅法后,稅率有所下降,但對于原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經濟特區等,稅負比重將上升,對于原未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稅負比重將下降。
第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發生變化。在舊稅法中,業務收入總額以500萬元為界,低于500萬元的按1%允許扣除,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允許扣除?,F在稅法規定,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必須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0.5%。
論文摘要:稅收政策是國家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地區經濟平衡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的重要政策調控工具。在明確稅收優惠的內容和積極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國情制訂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更好的經濟發展服務。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幣點轉向“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轉向“以產業優惠為王、區域優惠為輔”,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對待,發揮了稅收優惠在體現稅法政策性上應有的積極作用,有效配合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明晰了國家產業扶持的重點。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免三減半”
新稅法將基礎設施項目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由部分地區擴大到全國,適用對象由外資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聽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3非營利公益組織收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中新設了此項優惠,對各類非營利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稅優惠。同時,嚴格規定非營利公益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防止偷漏稅現象發生。
4農、林、牧、漁業項目繼續實行免征優惠
新稅法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向農業產業傾斜的政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所得免稅政策并實行統一的優惠方式。企業從事農、林、枚、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環保節能項目的所得實行“三免三減半”
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6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產業優惠為重點的同時,新稅法仍然保持了對區域優惠的關注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收優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稅收優惠的積極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資,引進了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我國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來,為外資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來我國進行投資。吸引了一批外資來華投資建場,外資的進入,促進了國內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積極引導投資方向
我國稅收政策通過采取各種優惠措施,積極鼓勵企業投資于國家急需的行業和地區,對我國產業政策的調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會需求總量由消費,投資和政府支出構成,稅收是消費和投資的一個變量因素,對個收入和支出增稅將影響個人的消費支出;對企業收入和支出征稅,將影響企業的投資支出。稅收對需求總量的調節作用,主要是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制訂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而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增稅的緊縮性稅收政策,以控制需求總量;在總需求不足而引起經濟萎縮時,選擇減稅和實行稅稅收優惠的擴張性稅收政策,以刺激需求總量。
3扶持補貼的迅速及時,增強政策效果
稅收優惠形式的稅式支出,是稅收收入過程和補貼過程同時實現的,減少了稅收收入的征收、入庫等過程,直接形成了財政的補貼,因此,較直接財政支出更為及時,減少了政策的時滯,增加了政策的時效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取決于生產要素投入的增長,生產要素包括土地、勞動和投資三個基本要素。土地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經濟的增長,但不會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的作用,這已為世界各國的經濟建設實踐所證明。勞動要素由于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存在無限供給和發達國家的高失業率,也不會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因此,投資形成的快慢,將構成經濟增長的首要約束條件。
4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我國出口貿易
需求、投資和出口被稱為拉動經濟發展的三架馬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通過對出口商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飛速發展,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并增加國家外匯儲備。在總需求和總供給關系中,如果出現總供給過大或過小的經濟失衡,既可以通過控制需求來取得經濟平衡,也可以通過控制供給來實現經濟平衡。因總供給不足引起的經濟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給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我國國民經濟中的某些部門,如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通訊等部門發展滯后;而其它一些部門,如紡織、機械、建材、鋼鐵等出現了供給過過大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就要通過調整供給結構來調節供給,促進經濟的平衡發展。
三、稅收優惠的政策控制途徑
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在促進我國經濟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實施成本。它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消極作用,是經濟發展的一把雙刃劍,又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項有力的工具。在實際制定與操作中,應盡量發揮優勢,控制劣勢,在此方面,各國都普遍采用稅式支出理論,將稅收優惠納入國家預算,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實質。OECD國家計算稅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收入放棄法、收入獲得法和等額支出法。目前,各國對于稅式支出的理論和方法仍處在探索階段,還未全面完善,對于我國而言,應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與管理方法,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體系,管理和控制稅收優惠,揚長避短,發揮更大效益。
【關鍵詞】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稅務管理
一、在華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目前外資企業在我國利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作為規避稅收的主要手段。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稅務》雜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國納稅500強企業排行榜,其中,外企納稅百強的總納稅額幾乎零增長成了最大的看點。2011年我國批準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為73萬戶,其中在稅務部門登記的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業自報虧損額竟達1200億元,60%的在華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是虧損的。這與企業采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進行避稅有很大關系。轉讓定價是造成這一損失最主要的原因。
隨著中國經濟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走進國門,在國內投資、享受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的益處。在國內投資就會涉及到轉讓定價問題.企業只有把轉計定價策略與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結合起來,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同時通過對轉讓定價的研究,弄清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原理,有利于找準在我國投資的外國跨國公司采用轉讓定價逃避我國稅收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所在,為完善我國稅制提供理論依據,從而使我國企業經營和國家稅收獲得同步增長。本論文的研究意義在于通過我國跨國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進行經濟和管理理論分析,探討其轉移利潤的途徑和會產生的經濟效應,實現對跨國公司理論的拓展和對稅收管理理論的拓展。
二、跨國公司在華轉讓定價的分析
(一)跨國公司在華轉讓定價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進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資,設立了許多外資企業,其中有不少就屬于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它們在中國普遍實行轉移定價做法。
外商投資企業偷逃稅、避稅的現象比較嚴重,其表現之一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虧損面仍然很高。據國家稅務總局歷年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所得稅清繳統計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虧損面平均達40%,1994年度虧損面平均為63.28%,1995年度虧損面平均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虧損面達到65%-70%,2001年度虧損面平均達到60%,以2000年度為例,如果按外商投資企業自報的1200-1500億元虧損,三分之二虛虧實盈的話,以平均24%稅率計算,稅收損失約192-240億元左右,加上未參加匯算清繳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避稅。稅收損失約為300億元左右,大約相當于中央財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國公司在華實施轉讓定價的影響
1、中方合資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對于合資企業來說,中方合資者根據股權比例分享利潤,而對中外合作企業來說,中方的利潤由合同規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潤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動用轉移價格,就可以使合資、合作企業的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負利潤”,導致中方利潤減少甚至虧損,而外方公司的總體收益變大。
2、減少我國的稅收收入?!叭Y企業”的稅收效果是決定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收益的另一個重要指標。我國正常的所得稅率為33%,但為了吸引外資,規定了“三資企業”在稅收上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于是許多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價格將在華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從而逃避我國較高的所得稅。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地企業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國利用外資實際獲得程度的另一個重要標志。由于我國目前對“三資企業”的轉移定價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對企業的進口控制權,高價從國外關聯企業購入許多國內可生產的、質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轉移價格攫取利潤,從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例如,醫藥行業的“三資企業”每年要花大量外匯進口原料藥,即便國內已有生產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藥。
三、我國對在華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制度,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無論是在法規的制定方面,還是在管理的經驗,都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工作概況
1、反避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國率先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公司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 號),推動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學化的軌道。特別是2009年2月出臺的特別納稅法調整實施辦法,明確要求關聯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賦予企業及其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和稅務機關較大的反避稅處置權,強化了反避稅手段,增強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
2、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征管水平不斷提高
我國涉外稅務管理機構在實施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和反避稅等的基礎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資源,優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種征管手段相互協調配合的管理機制,節約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我國還建立、規范了重點稅源監控報告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外資企業稅收收入的增長。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1、強調可比性的轉讓定價方法在實踐中運用困難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基本上采納了轉讓定價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則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實踐中可比性的運用存在很大的困難。
可比性分析是轉讓定價調整中最關鍵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它貫穿著轉讓定價調整工作的始終,稅務機關在難于尋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況下,只能在初步的職能分析和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比較基本類似公司的類似交易的利潤因素,如直接比較其“銷售毛利潤率”等指標,按同等水平類推處理,這實際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場價格原則的。
2、新形式的出現給轉讓定價征管帶來挑戰
無形資產、服務、成本分攤協議等新的轉讓定價形式是各國稅務部門所面臨的征管挑戰。中國雖然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攤協議條款,但是在實踐中對成本分攤協議以及無形資產、服務等存在很多的困難。
3、行業差異增加了轉讓定價調查的難度
由于轉讓定價在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稅務人員在面臨不同的轉讓定價案件時面臨難題。如何獲取不同行業的信息,如何對不同的行業采取有差別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并進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轉讓定價的征管中涉及尚淺的領域。
4、征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審查和調整轉讓定價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受過一定專業訓練的人很難勝任,我國各級稅務部門反避稅專業人員一直就較為缺乏。
(三)關于我國對在華跨國企業轉讓價稅務管理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轉移價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轉移價格稅制,從表面上看,我國轉移定價管理在理論上和具體做法上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則,并規定了一套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然而面對錯綜復雜的轉移定價問題,我國轉移定價規則顯得過于簡單,可操作性較。因此,完善轉移價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現有法規,增強可操作性
(1)增加對可比性的規定與說明,參照國際慣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適應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
(2)增加國際慣例中所認可的交易利潤法,即將利潤分割法和交易凈利潤率法作為現有方法的補充,完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體系。
2、針對無形資產、服務等新形式的轉讓定價征管建議
(1)明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同樣適用“正常交易的原則”及轉讓定價調整的方法,優先使用“交易利潤法”,包括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
(2)制定服務和無形資產可比性分析具體的內容,包括各種經濟因素、對無形資產的保護、風險的承擔、對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評估等。
(3)制定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事后調整制度,規定調整的比例和時效,使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調整盡量準確,這樣既保證了國家的財政利益,又維護了關聯企業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3、細化轉讓定價的分行業管理
由于不同行業在商品和服務特征、無形資產比重、價值鏈體現等方面呈現不同的特征,針對不同行業進行不同的轉讓定價征管,是轉讓定價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具體建議如下:
(1)定期對轉讓定價的重點行業進行調整。目前,應該重點對外商直接投資集中的制造業,尤其是制藥業、汽車業、計算機及軟件制造業、零售業予以關注。
(2)加強對新興轉讓定價敏感行業的研究,如金融業、電子商務等,緊跟國際稅收的最新趨勢,及時制定相應的轉讓定價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在這些尚未形成國際規則的新領域,提出符合中國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質的稅收隊伍,確保法規執行富有成效
(1)培訓現有人員,提高稅收征管稽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2)配備國際稅務專家作為顧問人員,增強稅收人員分析新問題和解決新問題的應變能力。
參考文獻:
[1]朱青.國際稅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著·蘇曉魯,姜躍生等編譯.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關鍵詞:公共財政;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選擇
稅收政策選擇的有效性是對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的重點。公共財政下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選擇,要轉變政府觀念,從根本上著力于營造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環境,推進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專門服務的市場體系建設;有效改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具體稅收激勵政策,優化稅收激勵政策手段,強化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的管理,對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有所提高。
1.我國現行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1設計缺乏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現為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部分稅收法規因臨時性需要而倉促出臺,沒有總體上的規劃,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指導性。現行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有關條款措辭含混?政策彈性較大的問題,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有關“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先進技術”等規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認定方法,內容雜散且不明確,加大了稅收法規的主觀隨意性,不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政策規定散且亂,缺乏內在協調,存在顧此失彼的現象。這樣使得稅收優惠效應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發揮。
1.2企業自主創新的進程被現行生產型增值稅所制約
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制度,只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存在對資本品重復征稅問題,影響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是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人力資本投入比較大,可抵扣項目比較少,如引進和購買專有或者專利技術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稅抵扣。這些因素共同導致了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偏重,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嚴重制約了該類企業的發展,降低了創新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1.3內資企業的發展是企業所得稅改革前遺留的問題所影響的
當前,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兩法合并”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剛剛審議,為內資企業能和外資企業同臺競技提供了較好的契機,但從企業所得稅改革方案的通過到滲透到具體執行需要一段時間過渡。如根據草案,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對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
1.4“特惠制”的稅收政策不利于鼓勵內資企業自主創新
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為特征的。所謂“特惠制”是指針對某一性質的企業?某一行業或某一區域內的企業等,為了加快其技術創新的步伐,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以“特惠制”為特征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方面的作用,表現為“區域特惠”?“行業特惠”?“企業規模特惠”。
2.公共財政下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選擇
2.1政府觀念的轉變
2.1.1對經濟發展的思路進行轉變,把急功近利為了增長而增長的短期行為徹底根除。企業創新是對經濟增長促進的關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進行實施,新興工業化道路,要丟棄簡單的投資規模擴大的粗放式經濟增長模式,經濟增長模式要對技術進步有牢固的依靠的集約式。
2.1.2市場換技術,合資方式對技術進行引進作為技術進步的思想要進行堅決的克服。不可能有真正的先進技術引進,不允許的不僅是外國政府,就算是外國企業也不可能把自己真正的先進技術拿來進行合資。要對盲目數量型外資的引進,外資引進越多越好的觀念進行拋棄,要把從技術先進上對外資進行引進作為重點,必須走自主創新的道路,才能從制造業大國、大省轉變為制造業強國、強省有所實現,才能對技術上被別人限制造成的億萬國人替外國""打工""僅賺得微薄的加工費還經常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局面有所改變。
2.1.3要有自主創新的的緊迫感,克服坐等企業自主創新,以為企業自主創新投入大,風險大,現在沒有實力進行自主創新,要等到未來經濟實力更加強大了再來搞自主創新的消極思想.自主創新是全方位的,經濟發展水平高時可以搞,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時同樣可以搞.大企業可以搞,小企業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業都是依靠自主創新從小企業成長為大企業的,60%的專利技術也是由小企業創造的.
2.1.4樹立只有民營經濟才是自主創新的真正主體,才有自主創新的永恒動力的思想,把民營經濟作為自主創新的真正主體來培養.改革開放近30年的經濟增長奇跡可以說是民營經濟創造的.而且如果沒有政府政策管制,沒有民營經濟不能從事的經濟活動.因此,要拋棄政府主導經濟增長、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的思想,樹立市場主導經濟增長、民營經濟是國民經濟支柱的思想.
2.2對企業自主創新的微觀稅收政策環境進行營造
2.2.1對自主創新的企業主體進行營造
第一,把國有企業塑造成自主創新的企業主體。由于相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國有企業總體上缺乏自主創新的動力。為此必須繼續大力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改組,加快國有經濟退出不需要政策壟斷的行業,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新空間;第二,把民營企業塑造成自主創新的企業主體。強化對自主創新產權的保護,堅決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嚴厲打擊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強化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國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規在民營企業的執行,有效根除部分民營企業依靠不履行國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規規定的法定責任來謀生存現象。迫使所有民營企業都只能依靠自主創新而不是非法經營來謀發展。
2.2.2推進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專門服務的市場體系建設
第一,加快建設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融資服務的風險資本市場,激勵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的發展,建立為中小科技企業上市融資的證券市場;第二,加快建設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人才市場、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服務的各種技術創新服務機構、技術評估機構以及技術經紀機構等中介市場,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場服務平臺。
參考資料:
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尋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論
尋租理論是以20世紀60—70年代經濟學家們在討論壟斷、關稅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寫的《關稅、壟斷和盜竊的福利成本》這篇論文標志著尋租理論的興起。經濟學家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尋租下定義。無論怎么定義,其引申出的共同點就是:尋租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從對整個社會福利的貢獻來說是一種非合意的行為,其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租金無處不在,哪里有特權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對稱和流動性不對稱阻礙資源流動,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場、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和政治市場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預料到,必然有尋租行為和隨之發生的系列尋租活動: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護租(rent protection)、創租(rent creation),這系列的活動都伴隨著資金無謂的損失。改革的任務是,要設計出這樣的制度,它們允許和鼓勵通過創造更多的消費者剩余而創造租金的那些競爭形式,打擊那些致力于獲取和保留現存租金的競爭。
現在,尋租理論被廣泛引用到許多領域。那種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主題。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房地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稅收制度中都涉及到房地產稅,考察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稅收狀況,其共同特點及趨勢總結如下:
1、房地產稅征收方式。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盡相同,在房地產稅的征收方式上存在著差異,但總體來看,可以將其總結歸納為以下四種類型:第一類是以美國、荷蘭、丹麥等國為代表的將房地產與其他財產一起,就納稅人某一時點的一切財產綜合征收一種稅,一切財產中包括不動產部分;第二類是以日本、新加坡、印度等為代表的將土地、房屋和有關建筑物、車船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征收不動產稅;第三類是波蘭、香港、墨西哥等國家和地區對土地和房屋課征房地產稅,對其他固定資產不征稅;第四類是將房屋與土地分開征稅,例如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印度的土地稅,以及澳大利亞的地價稅等。
2、計稅依據。從世界范圍來看,房地產稅多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例如,英國的房屋稅,其計稅依據是基于市場價而確定的估定價值;日本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估定值征收的;韓國的綜合土地稅計稅基礎是土地的市場價值和租金價值。論文百事通由于從價計征依據的是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所以比較客觀、公正且富有彈性,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3、在稅負水平設計上大多遵循“稅基寬、稅種少、稅率低”的原則。首先,寬稅基是指征收范圍廣、減免范圍窄,即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房地產實行減免政策以外,其他凡是擁有或使用房地產者都要依法交納房地產稅,這樣就為房地產稅收提供了充足而穩定的稅源。第二,設置較少稅種是為了避免因稅費復雜而導致重復征收等不公平現象的發生。第三,稅率低即指一般情況下主體稅率都比較低,目的是減少稅收的征繳阻力。此外,從各國的房地產稅收經驗來看,都比較重視發揮稅率對不動產經濟的調節作用,比如對房地產保有階段設計較高稅率,而對流轉環節設置較低稅率,目的是有效降低房屋空置率,減少荒蕪土地及促進房地產正常流轉;再如對農村用地、工業性房地產設置較低稅率,而對城市用地和商業用地設置較高稅率,目的是縮短開發程度較高的房地產的保有時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房地產稅收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分稅制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長期歷史實踐中證明的、具有相當可行性的財稅管理體制,與一般財政管理體制相比,分稅制是財政和稅收管理體制的統一體,其基本特征是遵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合理依法界定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各級政府的收入,并在保證地方各級政府擁有相應財權的前提下,保證中央和上級政府擁有對下級政府的財力和對全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實行宏觀調控的能力。在實行分稅制的國家,房地產稅收基本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納入到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當中,滿足地方政府擴大地方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規模的經費之需,這不僅激發了地方政府征收房產稅的積極性,也促進地方的建設和發展。據統計,在美國房地產稅收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50%-80%,澳大利亞近80%,肯尼亞也達到68%。日本的房地產稅收,絕大部分都劃歸市町村級政府。
二、中國現行房地產稅制改革探索
為使房地產稅收體制與當前國民經濟以及房地產業的發展要求相適應,中國的房地產稅制改革應從改革稅收環境、稅收要素、征收管理,以及公平性等方面進行探討和實踐。
(一)稅制改革的原則(方向)——“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是經國際經驗證明的較為有效的經濟調控手段。“寬稅基”可以為房地產稅收保證充足而穩定的物質基礎;“少稅種”一方面可以防止重復、交叉征稅,另一方面還可以降低征管成本。結合“寬稅基”,“低稅率”則可以保證在降低征管難度的同時,得到穩定的稅收收入。這樣搭配的房地產稅收體制代表了房地產稅收未來的發展方向,應將其作為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原則。
(二)房地產稅種改革設想及相應稅收要素設計
1、合并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房地產為課稅對象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理由如下:一是現行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對象均為納稅人擁有的房產,其計稅方式相同(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適用稅率也基本一致,只是納稅人不同,前者適用于內資企業和個人,后者適用于外資企業和個人。所以針對同一課稅對象分設兩個稅種實屬冗繁。二是實際情況中,土地和房屋作特殊商品經常被同時占有、使用和流轉,二者關系十分緊密,其價值也難以被準確劃分和界定,所以將土地和房屋分開課稅的做法不盡科學,在實際征管中也難以操作。對二者統一按房地產稅征稅有利于清晰識別課稅對象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同時減少征管成本。
設立新的房地產稅以后,稅收要素設計也要做相應的調整。首先,改革現有的從價、從租和從量多種計征方式并存的復雜局面,對房地產以其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統一從價計征,使稅基與土地區位因素和房產的實際價值緊密結合起來。其次,新的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應包括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第三,我國地域遼闊,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的因素,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差別很大。因此,在稅率設計時建議采用幅度比例稅率,即由中央政府規定比例稅率的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范圍內,根據管轄區的經濟繁榮程度合理確定其適用的稅率。第四,新的房地產稅征收范圍應從原來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擴大到全國所有地區,不再區分農村和城市,即將我國境內所有房地產全部都納入征收范圍。但需要注意,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根基,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提高廣大農民的福利水平仍然是當前的主要任務,所以對農村房地產課稅僅限于經營性房地產,對農用地和農民自住性普通住宅應實行免稅。
2、取消土地增值稅,將其納入所得稅類。1993年前后我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非常迅速,類似房地產開發過熱和炒賣、炒賣房地產投機行為盛行及房地產價格上漲過猛等問題隨之出現。從而造成投入開發的資金規模過大,國家收回的土地增值收益較小,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追其根源,是被房地產業高額利益驅動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于1993年12月出臺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根本上抑制炒賣、炒賣等現象的發生。但隨著十幾年來國家經濟的發展,行業間利潤以逐步趨于平均,土地增值稅在設立之初的作用已極大的減弱,甚至已經成為一種負擔制約著正常的房地產流轉與交易。鑒于此,建議取消土地增值稅,將土地增值收入視為因轉讓房地產所得的純收入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歸并之后的稅種同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土地增值所得高收入起到調節作用,并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機行為的發生。
3、將契稅并入印花稅。契稅是對境內轉移土地和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征稅,依據的是房地產的價格,印花稅是對房地產經濟活動中立書、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稅,依據是應稅憑證上所載的金額??梢妰烧咧g存在稅基交叉,且前者的征稅范圍被覆蓋在后者的征稅范圍之中,所以建議將契稅納入印花稅一并征收,使印花稅成為與轉讓房地產證書相關聯的唯一稅種。新晨
4、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和空地稅,以彌補無償轉讓房地產環節的稅收缺位。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財政收入,而在于輔助所得稅調節財富分配??盏囟愂侵笇衫脜s逾期未利用的農地和非農地課稅,目的在于以法律形式對土地荒蕪和土地閑置問題的解決予以規范,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