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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源稅;最優稅制;博弈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在當時對增加財政收入、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等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稅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因此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資源稅的改革和完善,難點究竟在哪里呢?這決定了我國資源稅改革是否一帆風順。因此,對資源稅的難點進行分析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從最優稅制理論看資源稅改革的難點
最優稅制就是在稅收總額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樣征稅才能使社會福利損失最小或者稅收的超額負擔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認為,為使超額負擔最小,稅收應當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減少。羅森認為,如果在對所有商品課稅的同時,也能夠對人們擁有的閑暇課稅,就不會產生超額負擔。狄格特商品稅的最優結構(《美國經濟評論》1970年第6期)對拉姆賽規則作了另一種表述,為使稅收的扭曲程度最小,應對需求價格彈性較低的商品課以較高的稅率。狄格特認為,因為商品的需求彈性越高,對其課稅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對需求彈性高的商品,應課以較低的稅收。這種反彈性規則其實與拉姆塞法則的結論是相同的??铺乩蘸凸裾J為,當存在3種商品時(不課稅的勞動和兩種消費品),應該對與閑暇互補性很強的那種商品課征較高的稅率,對與閑暇互補性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較低的稅。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最優稅制理論主要體現在稅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上。這是因為:社會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類謀求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人在社會生產中的起點、機會、過程和結果的公平,也是人類經濟活動追求的目標。作為政府所追求的目標,這兩者間的內在關聯和制度安排,必然會在國家上層建筑包括稅收中加以表現。一個良好的稅收制度,也應當充分體現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一)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對于效率原則,從歷史的發展看,先后有兩種認識。最初的效率原則是指中性原則,即要求稅收不干預資源配置,以免扭曲當事人的經濟行為。從稅收效應的角度講,就是稅收只產生收入效應,而不產生替代效應。如果稅收只產生收入效應,則稅收的課征只是資源由私人部門向政府部門的轉移,是資源轉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還存在替代效應,則還會由于對個人行為的扭曲而產生效率損失,出現負數和的情形。即對納稅人而言,還會發生消費者剩余的凈損失,這一損失稱作超額負擔(excessburden)(見圖)。
假設在資源稅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貨幣收入,其預算線用XY表示,說明他最多可能消費數量X的商品A,或者數量y的商品B,或者AB兩種商品的一部分(數量軌跡為直線XY)。直線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對價格。消費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組無差異曲線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兩種資源產品。在資源稅改革之前,這條無差異曲線為L1L1和XY的切點為A1,A1,點就為商品的消費組合。當對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資源稅時,這時候消費者消費組合為A2點。其中,QA3QA2為收入效應,QA3QA1。為替代效應。而消費者無差異曲線由L1,減少為L2,說明消費者的效用減少。QA2QA1為效用減少量,即稅收的超額負擔。
基于效率中性認識的最優稅收,就最初的含義而言,所謂稅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問題或該問題已經解決了的前提下,探討征稅如何不構成對人們行為的扭曲。那些不會引起商品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從而不改變納稅人行為的稅收被認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額負擔最小化。從其政策主張看,它相信個體的選擇是有效率的,主張減少來自稅收的外部干預。從經濟學上講,在市場有效運行的前提下,不影響人們的行為,意味著不破壞現實中資源配置已經達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優條件。那么,有沒有這樣一種理想的最優稅收呢?
1.拉姆塞法則
最優商品課稅問題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設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稅籌集,為使效率損失最小,就必須做到邊際稅收的效率損失相等,即從每個商品籌集到的最后一單位稅收的超額負擔相等。
即保證:MC1=MC2=………=MCn(1)
(1)式中,MC1表示第1種商品的邊際超額負擔;MC2表示第2種商品的邊際超額負擔,MCn表示第n種商品的邊際超額負擔。
不妨假設人們面對以下兩種選擇:
(1)在兩種商品A與B之間選擇,其中,A、B兩種商品都是資源產品或者資源加工產品;
(2)在閑暇x與工作y之間選擇。
相應的帕累托最優條件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2)
若只對A或B征收從價稅,或同時對A、B征收稅率不等的從價稅,即選擇性資源稅,必將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加人一個稅收楔子。由于這一楔子的存在,將使條件(2)不成立,從而破壞了帕累托最優;若同時對A、B征收同一稅率的從價稅(一般資源稅),則條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見,一般資源稅看起來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最優稅收。但是,如果考慮一般資源稅要做到對所有資源產品都一視同仁,就需要考慮對閑暇等特殊物品征稅,而這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兩種資源產品與閑暇有關,也必將影響到人們在工作與閑暇間的選擇。即使不考慮閑暇問題,一般資源稅也顯然有失公平。如果對與閑暇有關的資源產品課稅呢?則會影響人們
在閑暇與工作間的選擇,也就是使條件(3)不成立。
由上述簡單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則即中性認識的理想最優稅收,在現實世界中是無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相違背。因為高收入階層偏好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比較高時,按照拉姆塞法則應該征收較低的稅率,低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需求價格彈性較低時應該征收較高的稅率,這樣才容易保證每個商品籌集到的最后一單位稅收的超額負擔相等。
2.斯特恩法則
所謂斯特恩法則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結合公平原則,對拉姆塞法則作了修改,他認為處于公平的考慮,對于高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無論其彈性多高也應該征收一個較高的稅率,對于低收入階層偏好的商品即使彈性很低也應該征收一個較低的稅率。斯特恩法則的思想就是將高收入者收入通過稅收轉移給低收入者,實現收入均等的結果。但是,這種斯特恩法則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個人被課稅之后在行為上做出的反彈,即忽略了稅收在激勵上的代價。
(二)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稅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是稅收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稅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稅。從理論上說,絕對公平,無論是稅收的絕對公平,還是稅負的絕對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稅,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考慮,瓦格納在其社會公正原則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則,即征稅要普及到每個人,不應存在享有免稅的特權階層。同時,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說,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能相同,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應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
在西方經濟學界,這是迄今為止公認的比較合理也易于實行的標準。但同意按照納稅能力征稅是一回事,怎樣測度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畢竟經濟學是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的,社會上的每個人每家企業不可能主動說出自己的納稅能力。西方經濟學界對納稅能力如何測度的問題說法不同,主要存在著主觀說和客觀說的爭議。
1.客觀說
主張以納稅人擁有財富的多少作為測度其納稅能力的標準。由于財富多用收入、財產和支出來表示,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的測度,也就具體可以分為收入、財產和支出三種尺度。
2.主觀說
主張以納稅人因納稅而感受的犧牲程度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而犧牲程度的測定,又以納稅人納稅前后從其財富的得到的滿足(或者效用)的差量為準。這種說法認為,對納稅人而言,納稅無論如何都是經濟上的犧牲,其享受與滿足程度會因納稅而減少。從這個意義上講,納稅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擔的能力。如果稅收的課征,能使每一納稅人所感受的犧牲相同,那么可說的數額也就同各自的納稅能力相符,即滿足了稅收公平原則。否則就不公平。
在西方稅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瓦格納就稱之為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征稅,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說,在現代經濟中,稅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稅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對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其次是對于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征稅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者說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于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但是,現實生活中的資源由于儲藏在地下,具體的礦山資源的稟賦差異是多少,很難確定。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資源稅改革中,具體的稅率如何調整,等等,對以前的資源稅是一種惡化,還是一種改善,我們很難加以確定。唯一比較明確的一點是,由于現行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資源高速消耗、環境急劇惡化為代價的,因此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
二、從博弈論看資源稅改革的難點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間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一般認為,博弈理論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認識到必須考慮經濟行為者之間決策的“互動”性質的是奧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經濟論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論,說少數權勢人的行為能夠影響均衡那結果的情形。1944年,他與馮·諾依曼合作的《博弈論和經濟行為》出版,使博弈論在經濟學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1951年在他們兩人的基礎上,約翰·納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納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從而為博弈論奠定了基礎。20世紀60年代,澤爾滕將納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動態分析,提出了“精練納什均衡”的概念。在經濟學界,博弈論已逐漸成為經濟學中應用特別廣泛的理論。本文試圖通過博弈論對資源稅改革的難點進行分析。
(一)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有同樣條件的兩個企業A和B,都面臨著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他們通過估計得出,如果兩個企業都不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則他們各自的收入為30個單位,繳納10個單位的稅收后,各自的凈收益為20個單位;如果他們都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各分得的收入為25個單位(因為稅收籌劃和“尋租”,所繳納的稅收減少,收人增多,繳納稅收為5個單位),各自付出的稅收籌劃和“尋租”成本為5個單位。如果一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另一個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則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的企業所獲得的利益還是25個單位,但是沒有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的企業所獲得的利益只有20個單位。
博弈矩陣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雙方的行為和可能的選擇,對雙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們都是選擇自己的行動且只選擇一次。這樣,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靜態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優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優解,也就是達到了納什均衡。也就是說,處于競爭的需要,雙方都有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的動機。
(二)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國家一旦選擇提高資源稅稅率,必然會與相關利益企業之間發生利益博弈。這種博弈假設是征管部門先行的動態博弈。有些稅收籌劃活動可能完全在稅收契約約束下展開,但是,有些稅收籌劃活動,其合法性需要由稅務機關來界定。另外,進行“尋租”活動,由于“尋租”活動本身就具有違法性,因
此,進行“尋租”活動獲得的收益也變得具有風險。企業是否進行稅收籌劃需要依賴于對稅務機關行動信息的判斷,本文仍然用模型進行分析。
現在假設:
1.征管部門加大征收力度的額外增加成本為C1通過加大征收力度所能獲得的增繳稅收為R1,通過加大征收力度所能獲得的增繳稅收R1的概率為(1-p),則征管部門預期收益為:U=R1x(1-p)-C1
2.相關利益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和“尋租”的成本為G2稅收籌劃和“尋租”所獲得的少交納稅收利益為R2,通過稅收籌劃和“尋租”所獲得的少交納稅收利益的概率為P,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成本為C3(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成本,主要是因為征管部門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稅收),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概率為(1-p)。則相關利益企業的預期收益為:
U=R2xP-C2-C3×(1-p)
如果相關利益企業發現其預期收益大于零,則發現自己有利可圖,于是會不顧一切的與稅務機關進行博弈,而且這種博弈會一直持續下去。
因此,通過博弈論分析,我們很容易發現國家進行資源稅改革,即使知道具體對資源稅進行如何調整,但是資源稅改革的效果不見得十分明顯,因此,這也是資源稅改革的難點之一。
三、資源稅改革的其他難點分析
資源稅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難點就是其收入的歸屬問題。按理說,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代表國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資源稅的大頭沒有什么問題。但問題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陸上石油的資源稅收入全部返還地方財政。煤炭資源稅也一樣劃為地方收入。資源稅之所以為地方所獨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過《統計年鑒2005》可以知道2004年資源稅98.80億元,而各項稅收(不包括資源稅)合計共24,165.68億元,可知資源稅不到各項稅收合計的0.41%,說明資源稅是個小稅種,對中央財政而言,有沒有這點錢關系不大。但對地方來說,則不一樣。第二,我國許多地方是依靠資源才得以生存和發展的,而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環境損失,對土地和水資源的破壞嚴重。資源稅可以為地方政府恢復生態、治理環境解決資金問題。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完善
一、資源稅的現狀分析
現行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征收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使各個資源開發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通過征收資源稅表達保護資源、限制資源開采的意圖。單純的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能將資源開采的可持續成本內在化。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使用,也就無法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現行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設計思想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相悖
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指導思想為調節級差與普遍征收相結合,但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單純的級差性質極大地局限了資源稅應有的作用。一是它沒有表達政府對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法發揮保護資源的作用。二是單純級差性質的資源稅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在經濟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無法起到遏制資源被掠奪和浪費的作用,不能達到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三是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而與該資源開采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資源稅這種立法精神、設計思想顯然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相符。
(二)資源稅課稅范圍狹窄
我國資源稅只囿于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難以保護所有的資源,致使大量的資源遭到掠奪和破壞,造成資源后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
(三)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科學
從量定額計征方式使資源稅喪失了對資源級差收入的“自動調節”功能。這種計征方式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使資源稅對應稅產品價格變動完全喪失了“彈性”,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團手中,產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
目前,應稅資源品中最高稅額60元/噸,最低稅額0.3元/噸,稅額偏低而且多年來很少調整。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導致資源稅在公司銷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較低,企業承擔的稅負較輕,不利于資源稅對資源的保護作用。
(五)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難以發揮
資源稅調控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調節級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各檔的差距過小,使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發揮。
(六)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征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而且關系紊亂。在資源稅費并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征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七)征管體系建設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從近幾年的稅收征管情況看,稅務部門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資源稅的稅收總額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但在實際中,依然存在許多征管漏洞,稅收流失現象比較嚴重。一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二是資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門不重視。三是資源稅征管基礎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資源稅改革的設想
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資源稅。通過調整資源稅稅率,影響資源成本、資源價格的變化。間接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市場,杜絕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資源和浪費資源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資源稅的立法宗旨
資源稅的立法應當樹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使資源稅在原有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級差收人的基礎上,更好地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同時,對于資源開采者所發生的任何環境保護或恢復支出在計稅時給予相當扣減。構建起“監督合理、激勵有效”的資源開采和利用機制,從根本上提高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效率。
(二)擴大資源課稅范圍
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到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藏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我國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顯得過窄,僅限于7種礦產品和鹽。應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將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逐步擴展到所有自然資源,按照“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基本思路設計。資源稅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礦產資源,還應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水、動植物、海洋、空間等自然資源?;谀壳暗恼魇展芾硭?,可以考慮先將國家目前已經立法管理的一些資源納入其中,如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灘涂資源等。對現行資源稅范圍進行重新調整,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水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成為資源稅的一個稅目,從而建立起一個具所有權性質的生態物質資源稅制。
(三)合理確定資源稅單位稅額
在確定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時應充分考慮和認識到以下因素:
1政府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讓渡價格應以劣等資源為基礎:
2政府作為資源的所有者應將自然賦予的利益收歸國有,根據優質資源高稅、劣質資源低稅的原則制訂單位稅額:
3表達資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對該種資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強。資源稅稅率就越高:
4反映資源開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資源的有害物質含量越高,在開采過程中給予環境造成的損害越大,資源稅稅率就應當越高:
5應考慮資源再培育的資金需要。
(四)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明顯不合理、因為自然資源被開發后,無論資源開采企業是否從資源開采中獲得收益,資源都遭到破壞,對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因而,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應當使資源開采企業或個人為其開采的所有資源付出代價,而不僅僅是已獲利的被開采資源。最理想的辦法應當是按儲存量計稅,即接照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實際消耗的可采儲量作為計稅依據,這樣,開采企業如能合理有效地開采資源,等量的資源儲量消耗可以生產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的稅額也就相對較少,企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這就能促使企業合理地開采資源。這種方法盡管符合資源稅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難度較大。
目前,現實的選擇是以應稅資源的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而不必考慮該產量是用于銷售或自用。這樣能夠從稅收方面促使經濟主體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以銷定產,盡可能減少產品的積壓和損失,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資源稅費
就資源稅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礦產資源補償費而言,其收入已構成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勘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礦產資源使用費征收機構的經費。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的關鍵是:1,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的經濟關系和級差收益的關系,要求以資源稅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2,行資源稅按照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普遍從量征收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質含義類似;3,家目前已對礦山企業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制度,應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實行國際通用的權利金。
(六)減少資源稅優惠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保留《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優惠政策,明確可以享受優惠減免的條件和優惠減免權的歸宿,杜絕資源稅中各種非法減免和越權減免的發生。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重點由鼓勵資源開采轉為鼓勵資源節約,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循環再生的利用率,使資源稅成為發揮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稅種。此外,適當調整消費稅、出口退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機制,以協調發揮資源保護效應。
關鍵詞:資源稅;地租;外部性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日
一、國外理論研究情況
(一)關于資源稅理論基礎。馬克思以科學的勞動價值理論和平均利潤理論,批判的吸收了李嘉圖等人的古典地租理論,創立了馬克思的級差地租理論。這也是資源稅制的最根本的理論基礎。馬克思指出,礦產所有權的壟斷是產生礦山絕對地租的原因;資源稟賦及分布是產生級差地租的源泉。
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是最早提出用外部性思想解決環境污染的學者。他在其老師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完善了外部性理論。庇古建議,政府應當根據排污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其征稅,用以彌補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后人稱此稅為“庇古稅”。
科斯則認為造成環境外部性的原因是產權不明確的原因,他主張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條件下,污染者與受污染者雙方通過談判,明確產權,將外部性問題內在化,這個過程不需要政府的干預。
美國著名資源經濟學家阿蘭?蘭德爾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利用效用函數建立帕累托外部效應模型,對自然資源與環境問題進行了經濟分析,闡述了污染與價格之間的關系,提出通過交易解決污染的可行性分析。
美國經濟學家曼昆用寓言“共有地悲劇”說明一個問題:當一個人用共有資源時,他減少了其他人對這種資源的享用。由于這種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政府可以利用管制或者稅收減少共有資源的使用來解決這個問題。
韋斯利?D?塞茨、杰拉爾德?C?納爾遜、哈羅德?G?哈爾克羅在《資源、農業與食品經濟學》一書中寫到:所有的資源最初都是公用的,只要資源不稀缺,公用的原則就不會產生問題。當公用資源的潛在使用不可兼容或者其他人認為某一群人的資源使用率過高時,就會產生問題,政府就會采取措施。
(二)關于資源稅制問題研究。國外對資源稅制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為減少自然資源開采、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征收的稅,如資源稅、開采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對于資源稅不同國家之間課征標準不盡相同,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州之間也不相同??傮w來看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產出型資源稅。以加工后的礦石或未經加工的原礦為課稅對象,或者從量定額征收,或者從價定率征收;二是利潤型資源稅。以開采企業的盈利為課稅對象,對虧損企業不征稅;三是財產型資源稅。以礦產財富為課稅對象,按價值征收,是一種從價稅。
國外經濟學者對于資源稅制的研究往往借助相關的模型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情況進行分析,結合相關稅種的具體征收現實,對原有模型進行完善,從而得出完善或新設稅種的政策建議。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資源的最優開采問題。他提出:“在最優的耗竭條件下,資源的價格與開采成本之差(所謂的“租”)的增長率等于其他資產的利息率。最終,由于租的上漲和開采成本的增加,資源產品的市場價格上升并導致礦產品的需求下降,按照最優的耗竭率,資源將在需求下降到零時完全耗盡,生產也就因此完全停止。”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資源稅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資源的開采速度。
以Hotelling模型為基礎,P.Dasgup等(1980)通過總結過去50年石油利潤稅和銷售稅的變化,發現稅收對資源的開采影響主要依賴于人們對未來稅收的期望。結論認為,競爭市場中資源價格變化越快,人們對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影響資源價格的變化速度,從而達到控制資源開采速度的目標。
Stefan Giljum,Arno Behrens等認為通過對自然資源課稅能影響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從而對其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因而課征自然資源稅有助于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內理論研究情況
(一)是否征收資源稅。隨著自然資源耗竭的威脅,人們保護資源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內專家對資源稅的研究也越來越多,總的來說,關于是否應該征收資源稅,國內學者對資源稅的研究有三種觀點和意見。鮑榮華等(1998)認為我國礦產資源在開采時已經征收了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再征收資源稅就會造成重復征稅,違背了公平原則,增加了礦山開采企業的成本,起不到調節級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議取消征收資源稅。肖興志(2006)不僅認為應當對礦產資源征稅,而且對水資源也應該征收資源稅,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中,一并征收資源稅。張曉東等(2004)認為,由于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資源會逐漸減少,而需求卻隨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大,這種資源供不應求的局面必然導致資源價格的不斷攀升,資源稅負過低導致煤炭行業進入門檻過低,現行資源稅已經不能將資源級差收入及時足額轉化為國家稅收,這使得資源開采者取得暴利,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資源稅制度問題研究。張新安比較分析了40多個國家的礦業稅費制度,對市場經濟國家礦業稅費制度的主要目標、演變過程、稅制模式、稅費種類、稅收優惠以及近年來一些重要礦業國對礦業稅費制度的調整等內容進行了比較,發現他們雖然礦業稅費制度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大致相同,都是以權利金制度為核心的財政制度,這不僅有利于保證國權益和區域經濟發展,還提高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促進礦業的發展。
劉曉鳳(2009)在對中國、印度、俄羅斯和巴西四國的資源稅費歷史演進及現狀比較分析后,針對我國資源稅中存在的征稅范圍、稅源劃分、稅費標準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以期對我國資源稅的完善有所裨益。
先福軍(2010)針對2010年6月1日在新疆實施的資源稅改革,對改革前后稅制變化進行了分析,并對資源稅改革深層次問題進行探討,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出建議。他建議原油的計稅價格由結算價改為由基準價計算,及時調整中外合資開采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政策,建議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稅率。
賈康(2011)認為我國原有的從量課征的資源稅已不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應盡快推進資源稅價的聯動改革。文章主要分析了資源稅價改革的必要性、資源稅價改革與民生之間的關系問題、配套制度改革與改革難點問題、資源稅價改革的時機問題等涉及資源稅價聯動改革的幾個重要問題。
李志學等(2010)介紹中國和世界石油業發達國家石油資源稅費制度,從性質上對國內外石油資源稅費制度進行對比分析,認為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稅費體系過于復雜、資源稅費重復征收,企業負擔較重、礦產資源補償費定位不夠準確等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并給出改革建議。
總結國內外研究情況可以看到,外國專家學者對資源稅制的研究主要是從不可再生資源為出發點,無論是對資源稅制理論還是實際制度分析都有了比較成熟的結論,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模型對資源稅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形成了完善的資源稅制度。但也有其不足之處,由于社會背景不同,西方國家是以發達國家為研究背景的,因此我們在借鑒時就不能照搬,應該根據中國國情有選擇的參考。而國內專家學者對自然資源稅制的研究側重于理論分析和政策方面,主要是從制度建設的角度考慮,缺乏定量分析。另外,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是對國內資源稅現有稅種的改進,對于現階段國內不征稅的自然資源的研究較少。本文想通過對資源稅理論基礎深層次的理解,分析資源稅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提出我國資源稅制改革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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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致謝 9參 考 文 獻 10附錄X譯文 11譯文標題 11附錄Y外文原文 12 第1章 緒論1.1 引言(小4號宋體,1.5倍行距)1.2 (小4號宋體,1.5倍行距)1.2.1 ⑴ ⑵ (小4號宋體,1.5倍行距)1.2.2 (小4號宋體,1.5倍行距)(小4號宋體,1.5倍行距)第2章 2.1 (小4號宋體,1.5倍行距,下同)2.1.1 ⑴ ⑵ 2.1.2 2.2 2.2.1 2.2.2 第3章 3.1(小4號宋體,1.5倍行距,下同)3.1.1⑴ ⑵ 3.2 (小4號宋體,1.5倍行距,下同)3..學年論文格式求助:金融學年論文格式是什么樣子?求工商管理系學年論文的格式【寫過的進】學年論文的格式是什么樣的?學年論文Word格式設計不要簡單說明,最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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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林特產資源;財政政策;研究綜述
一、引言
我國農林特產資源極為豐富并具有較高經濟效益,對農林特產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已成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的重點。財政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用財政政策促進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思路逐漸明朗,政策大方向上已有相關規定。然而,目前在資源保護與利用方面的財政政策較少,特別是農林特產資源方面,各項財政政策仍不完善。因此,應構建促進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政策體系。
二、農林特產資源的概念界定
目前,理論界對農林特產資源尚無明確定義。但普遍認為特產資源至少應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地域性特點,這是形成特產資源的先決條件;其次是品質。本文將農林特產資源界定為生產要素,且農林特產資源為那些源于特定的地域、特殊的生態環境,具有特異的品質、較高的經濟效益及經濟價值的生產要素。
三、國內外研究概況
(一)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收入政策研究概況
我國對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收入政策研究逐步深入,并將重點放在了與資源保護與利用有關的稅收研究上。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從當年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征收資源稅。1986年和1994年國家對資源稅進行改革,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逐漸成為理論界研究和關注的焦點。隨著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意識不斷增強,資源稅的改革將更加深入。世界各國為了保護資源,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均采取了有效的財政收入手段。通過對不利于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行為征稅,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1、資源稅設計方面。美國現行為保護資源而設計的稅種有:原料稅、開采稅、新鮮材料稅等;日本為治理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建立了世界上最龐雜的稅收體系;歐盟及加拿大等國也在積極制定綠色稅收政策;俄羅斯于2001年進行了稅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資源稅制系統。
2、資源稅歸屬方面。國外資源稅歸屬情況各異,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資源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英國資源稅由中央獨享,給地方以財政補償。
(二)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支出政策研究概況
我國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支出政策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我國已初步提出生態轉移支付構想。2007年9月,浙江省出臺《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試行辦法》成為第一個促進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方面的制度。二是財政投資政策,目前大多數政府都采用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相結合的方式,并提出綠色投資理念。三是促進科技進步的財政支出政策,科技進步有助于資源種類和數量的增加,實現資源替代,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浪費。
世界各國對保護環境及合理利用資源均十分重視。美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高新技術產業方面的投資占到了其政府科研投資的一半;日本、美國、德國、荷蘭等國家積極采取政府投融資政策鼓勵綠色產業的發展。
四、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啟示
(一)存在的問題
1、資源稅方面:主體稅種缺失,當前我國缺少針對促進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資源稅稅種,弱化了稅收對農林特產資源的保護作用,并且資源稅征收范圍狹窄,單位稅額總體偏低,難以遏制對資源的過度開采,無法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計稅依據不合理,資源稅以銷售量作為計稅依據,對已開采但未銷售或使用的資源不征稅,造成了資源的積壓和浪費,稅收增長緩慢;資源稅的指導思想與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思想相悖;資源稅征收管理環節存在問題。
2、財政支出政策方面:目前我國用于促進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財政支出政策有生態轉移支付制度、綠色投資及促進環境科技進步的財政支出政策。在實踐過程中,以中央政府為主導的縱向轉移支付的總量和標準普遍偏低,使生態轉移支付制度缺乏長期穩定的財政資金來源渠道;綠色投資的資金總量較小、效果較差,資金渠道單一,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機制;對有利于資源高效利用的科技研究項目資金支持不足。
3、財政政策影響評價方面:缺乏有效的財政政策影響評價機制,對影響評價的結果重視程度不夠;財政政策影響評價的法制建設不完善、指標體系不健全;評價方法單一,結果的準確性較差。
(二)啟示
1、農林特產資源稅設計。對農林特產資源征稅的目的: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農林特產資源的有效利用,防止資源浪費,起到保護農林特產資源的作用。農林特產資源稅征收的指導思想以“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思想為基礎,本著資源可持續利用、公平公正、節約與效率及依法征稅的原則。同時,農林特產資源稅設計體現在以下方面:農林特產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約定為在我國境內,利用農林特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生產農林特產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及用于出口的農林特產資源,對農林特產資源出口企業征收農林特產資源稅;農林特產資源稅采取“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農林特產資源稅稅率可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2、農林特產資源轉移支付制度構想。目前,農林特產資源轉移支付制度尚處于空白狀態。農林特產資源轉移支付制度應是“雙重轉移支付體系”,即為中央縱向轉移支付與地方橫向轉移支付相結合的體系。農林特產資源縱向轉移支付的目標是激勵農林特產資源經濟效益低的地區增加農林特產資源投資積極性,補償農林特產資源提供區政府因保護資源而喪失發展可能的機會成本。具體實施方法:中央政府通過農林特產資源縱向轉移支付,以財政專項補貼形式,對農林特產資源經濟效益較低的地區提供一定數額的財政補貼,使各地區間農林特產資源均能得到有效保護;農林特產資源橫向轉移支付的目標是使農林特產資源受益區政府向該資源提供區政府支付一定資金,使后者提供的農林特產資源成本與效益基本對等。具體實施方法:本著“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區際資源轉移支付基金,通過政府間的相互合作,由農林特產資源的受益區政府向該農林特產資源提供區的政府支付一定資金,補足后者在保護農林特產資源方面所花費的成本,促進其保護及經濟的發展,構建農林特產資源轉移支付體系(如圖1所示)。
3、促進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綠色投資政策。建立用于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綠色投資體系構想如下:綠色投資主體方面,實行以政府投資為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人及外商投資為輔的政策,政府在促進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方面投資最多,但受到資金總量限制,需要實施聯合投資方案;綠色投資方式方面,政府應采取直接投資、以入股的方式參與企業的發展及實行投資補貼政策等綠色投資方式,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和減量化手段進行清潔生產;資金來源方面,實行投資單位自籌、銀行貸款、財政撥款及利用外資等多種籌資渠道,使社會閑散資金最大限度地用于農林特產資源的綠色投資中;綠色投資制度方面,采用適當的激勵制度,避免用于農林特產資源綠色投資的供給不足。制定有關資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規,解決綠色投資的外部性,彌補市場不足;綠色投資運行機制方面,促進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綠色投資主體為政府和企業,因此其綠色投資機制應體現為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如圖2、圖3所示。
4、促進資源節約型科技進步的財政支出政策。促進資源節約型科技進步的財政支出政策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將部分財政科技撥款直接投入農林特產資源科技進步領域,推動促進農林特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科技進步,促進農林特產資源可持續利用產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形成,突破農林特產資源節約技術瓶頸,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另一方面利用財政間接支出政策,將財政擔保、政府補貼、激勵政策用于促進資源科技進步。構建農林特產資源科技進步財政支出體系(如圖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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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源稅 負外部成本內部化稅費水平碳排放
[中圖分類號]F062.1、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47―662X(2011)05-0068-06
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可耗竭性,使其在開采中面臨代際負外部性問題。同時,煤炭開采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對土地、水、大氣等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產生生態環境負外部性。論文分別采用使用者成本法和直接市場法測算代際負外部成本和生態環境負外部成本,根據兩個負外部成本充分內部化的要求,提出了煤炭開采中稅費水平的調整目標。通過比較目前煤炭開采企業實交的資源稅費、生態環境費用總額與現行標準下煤炭開采企業應交的資源稅費、生態環境費用總額之間的差距,可見煤炭開采中兩個負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欠賬規模和水平。
一、煤炭開采中資源稅費水平調整的依據――基于代際負外部成本充分內部化的要求
從代際公平的角度看,當代人與后代人同為煤炭資源的受益者,要實現資源可持續發展,就需要從資源開采收入中提取一部分折舊或經濟稅,用于后備資源和替代資源的開發,這樣剩下的開采收入才是不減少資源資產存量的能夠無限期維持的消費水平。使用者成本是現在開采一單位資源給未來使用者造成的福利損失,即代際負外部成本。只有在開采收入中所提取的折舊或經濟稅等于使用者成本,才能實現使用者成本或代際負外部成本的充分補償。前期研究成果中,由于數據的可得性,測算煤炭資源使用者成本時沒有考慮開采過程中所浪費的煤炭資源即資源損耗因素,事實上煤炭資源不僅包括采出的可售煤炭資源,也應包括在開采過程中所浪費的煤炭資源,進而測算出的煤炭資源使用者成本才是真實、完整的。山西省資源型工礦城鎮的煤炭資源回收率為43%,大部分鄉鎮煤礦資源回收率在15%左右。據山西煤炭產業循環經濟發展研究課題組估計,改革開放20年間,山西省共開采煤炭80多億噸,但是消耗的煤炭資源則高達200多億噸。由此可以估算出,山西省每采出1噸可售煤炭,實際上破壞和消耗煤炭資源2.5噸。山西省作為我國的煤炭資源大省,供應了全國70%的煤炭需求,筆者以“山西省每采出1噸可售煤炭,實際上要破壞和消耗煤炭資源2.5噸”為參數,采用使用者成本法測算了我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2000~2008年我國煤炭資源使用者成本見表1。
將我國煤炭開采現行標準下應交納的各項資源稅費與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進行比較,以考察我國煤炭開采中代際負外部成本的補償狀態和差距。目前我國煤炭開采中應依法交納的資源稅費主要是資源價款(探、采礦權價款)、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筆者根據山西省平均開采一噸煤炭交納資源價款6元的標準,由全國原煤產量計算出我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資源價款總額(見表2)。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因各省區資源開采難易程度、品質不同而不一,此處取各省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的中位數(即2.50形噸)作為全國煤炭資源稅的平均征收標準,進而根據全國原煤產量計算出我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資源稅總額(見表2)。另外,根據1994年2月國務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即實際回采率/核定開采回采率),費率按礦種進行分檔,其中煤炭資源補償費費率為1%。由于各礦區核定回采率和實際回采率數據難以獲取,此處假定核定開采回采率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相等,即將開采回采率系數定為1,進而根據全國原煤銷售收入計算出我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資源補償費總額(見表2)。
將2000~2008年我國煤炭開采中應交納的資源稅費總額與1%、3%折現率下的煤炭資源使用者成本進行比較,見圖1。
可見,2000―2008年我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資源稅費總額僅能部分補償1%、3%折現率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以2008年為例,我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資源稅費總額是351.46億元,遠低于3%折現率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1612.38億元,差額為1260.92億元,補償率僅為21.8%;更大大低于1%折現率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11456.50億元,差額為11105.04億元,補償率僅為3.07%。由此,按照我國煤炭開采中現行資源價款(約相當于噸煤6元)、資源稅(噸煤0.3~5元)和資源補償費(從價1%)的征收標準,煤炭資源使用者成本中至少78%(3%折現率下)的部分不能得到補償。
筆者認為,若將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由目前從量0.3~5元/噸(相當于從價1%左右)提高到從價10%,以2008年為例,全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資源稅費總額將由351.47億元提高到1668.42億元,將能夠完全補償3%折現率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1612.38億元,補償率亦相應地由21.8%提高到103.5%;將能夠部分補償1%折現率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11456.50億元,補償率相應地由3.07%提高到14.56%??梢?,煤炭資源稅若由目前從量0.3~5形噸(約為從價1%左右)計征改為從價10%計征,可以有效解決3%折現率下我國煤炭資源使用者成本的補償問題。這是資源稅調整的近中期目標,而長期目標是補償1%折現率下煤炭資源的使用者成本。
二、煤炭開采中生態環境稅費水平調整的依據――基于生態環境負外部成本充分內部化的要求
鑒于煤炭開采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問題的嚴重性,對生態環境價值損失,即生態環境負外部成本進行測算就顯得十分重要。前期研究成果中,筆者采用直接市場法測算出2003年陜北地區煤炭開采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為265716.68萬元,即開采噸煤會造成生態環境損失34.63元,其中環境污染損失占12.46%,生態破壞損失占87.54%。由于生態環境累積效應和變動效應的存在,以及礦區居民環保意識的增強,部分原來未計入或不受重視的損害項目被重新加以審視和考慮。并且,2003年以來,在國內煤炭價格持續上漲的刺激下,煤炭開采規模越來越大,生態環境必然在更大程度上遭到污染和破壞。前期研究成果屬于保守估計,表現在:
在大氣污染的經濟損失計算中,主要計算了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失,未計算酸雨給農業造成的損失和增加清洗費用造成的損失。并且在計算中,采用了較高的污染濃度標準,如果按照國際衛生組織的標準計算則經濟損失更大。在水污染的損失計算中,主要計算了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和對農業造成的損失,未計算水質污染所造成的缺水損失。在固體廢棄物的損失計算中,僅計算了廢棄物的堆存占地損
失,沒有計算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損失。在水資源的破壞計算中,以神木縣主要河流的水資源衰減量作為估算對象,實際上神木縣有數十條地表徑流斷流,20多個泉眼干涸。在土地資源破壞的計算中,主要計算了采煤占地損失,采煤造成的水土流失、地表塌陷損失,而沒有將所需的復墾費用計算在內。在植被破壞的計算中,計算了采煤直接破壞林地、草地的損失,以及地表沉陷、地水位下降或改向、粉塵對植被的破壞損失,但沒有計算對物種資源、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等所造成的破壞損失,而后者的損失一般更大。2003年陜北地區煤炭開采所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估計值誤差分析結果見表3。
2000年以來我國原煤平均銷售價格持續上漲,尤其是2003年以后上漲速度進一步加快(見圖2)。2003年我國原煤平均銷售價格是142元/噸,2008年已上漲到549元/噸,幾乎是2003年平均銷售價格的4倍。在原煤價格飛速上漲的刺激下,煤炭開采企業加大開采力度,生態環境在更大程度上遭到污染和破壞,開采活動所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需再估算。
山西省環保局《山西省煤炭開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經濟損失評估研究報告》得出山西省2003年采煤造成的大氣、水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的環境價值損失約62億元,平均開采一噸煤炭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為13.78元;造成的生態破壞價值損失約為226.77億元,平均開采一噸煤炭造成的生態破壞損失為50.45元。也就是說,山西省每開采一噸煤炭,會造成生態環境價值損失64.23元。以陜西、山西省開采噸煤所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為依據,估計2008年全國開采噸煤所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在64.23~68.47元之間。
生態環境稅費制度是實現煤炭開采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的有效手段。將我國煤炭開采現行稅費征收標準下應依法交納的各項生態環境稅費與煤炭開采活動所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進行比較,以考察我國煤炭開采中生態環境價值損失的補償狀態和差距。目前我國煤炭開采活動中應交納的生態環境稅費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生態環境費用項目,主要有排污費,土地復墾費、水資源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及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一部分是生態環境稅收項目,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等。根據筆者調研情況,稅收部分占生態環境稅費總額的比重較小(約為10%~15%),這里不予考慮。下面以山西省為例,比較2008年開采噸煤應交納的生態環境費用額與生態環境價值損失之間的差距,見表4。
2008年山西省開采噸煤應交納的生態環境費用是24元,低于開采噸煤所造成的生態環境價值損失64.23~68.47元,差額為40.23~44.47元,補償率僅為35.05%~37.37%??梢?,按照我國煤炭開采現行生態環境費用征收標準,生態環境負外部成本中至少62%的部分不能得到補償。
綜合以上對煤炭開采活動中兩個負外部成本補償狀態的分析,若要實現使用者成本和生態環境負外部成本的充分補償,以2008年為例,煤炭開采中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應由目前的從量0.3~5元/噸(約從價1%)提至從價10%;開采噸煤應交的生態環境費用標準應由目前的24元/噸提至64.23~68.47元/噸,即每噸提高40.23-44.47元。綜合資源稅和生態環境費用的提高幅度,煤炭開采活動中的稅費水平應提高約21~22個百分點。
另外,考慮到目前我國環境稅遲遲難以推行,以及“費改稅”的發展趨勢,作為一項過渡政策,可以提高煤炭資源稅征收標準21~22個百分點,以實現兩個負外部成本的內部化,達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雙重目的。
三、我國煤炭開采企業實交稅費水平與碳減排
上文提出煤炭開采活動中的稅費水平提高21~22個百分點才能滿足兩個負外部成本充分內部化的要求,這為改革煤炭開采企業的稅費征收標準提供了參考。接下來我們要考察煤炭開采企業在現行稅費征收標準下的執行狀態。
目前煤炭開采企業實交的資源稅費、生態環境費用額與現行標準下開采企業應交的資源稅費、生態環境費用額之間存在著差異。以2008年為例,我國煤炭開采企業實際交納的資源稅費額為220.24億元(見表5),即開采噸煤實際交納資源稅費7.9元。而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應該交納的資源稅費額為351.46億元(見表2),即開采噸煤應交資源稅費12.61元。實際交納的資源稅費額低于應交納的資源稅費額,差額約為131.22億元,也就是說,每開采一噸煤炭,煤炭開采企業實際少交納資源稅費4.71元(見表5)。
數據來源:實交資源稅額來自《中國稅務年鑒2009》,探、采礦權合同額來自《中國國土資源年鑒2009》,實交資源補償費額用應交資源補償費額來代替,即等于煤炭銷售收入的1%。
另外,據山西省社會科學院的研究,山西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開采一噸煤炭實際交納的生態環境費用為12.6元。根據筆者前面的分析,2008年山西省開采一噸煤炭應該交納的生態環境費用為24元。也就是說,山西省煤炭開采企業每開采一噸煤炭,實際交納的生態環境費用比應該交納的生態環境費用低約11.4元。由此推及全國,2008年我國原煤開采量27.88億噸,實交生態環境費用額和應交生態環境費用額之間相差約317.83億元。
綜上,目前我國煤炭開采企業實交的資源稅費、生態環境費用總額低于現行標準下開采企業應交的資源稅費、生態環境費用總額,降低了開采企業的生產成本,實際上是政府對開采企業的隱性稅費補貼,2008年補貼規模達449.05億元,即噸煤補貼16.11元。
如果政府取消對開采企業的此部分補貼,假設開采企業將此部分成本完全轉嫁給煤炭消費者,那么,噸煤的銷售價格相應上升16.11元,進而會抑制一部分煤炭消費量,我們仍以2008年為例,運用價差法2計算取消此部分補貼后煤炭的消費量,并計算相應的二氧化碳減排效益。
根據國際能源機構出版物(1999)中的公式進行研究:
其中:ε為煤炭長期需求價格彈性;Po和P1分別為取消補貼前后的煤炭價格;QQ和Q1分別為取消補貼前后的煤炭消費量。
對于煤炭長期需求價格彈性s的計算,由于采用方法與數據的差異,不同學者計算的結果不同。本文選取焦建玲計算的數值-0.96作為我國煤炭需求價格彈性。-0.96的數值說明我國煤炭需求關于煤炭價格變化近似于同比例變化,彈性偏大,原因之一可能在于我國經濟仍然屬于粗放式增長階段,資源使用效率較低,浪費現象比較嚴重。
根據公式(1)可得公式(2):
其中,各項參數意義同前,根據上式可以計算取消補貼后煤炭消費的減少量。然后根據煤炭的碳排放系數,利用公式(3)可以計算取消補貼后二氧化碳的減排量。
其中,ACO2是取消補貼后的二氧化碳減排量,ξ是煤炭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數(t/tee),此處用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推薦值0.67。
結果表明,取消此部分稅費補貼將可以削減3653.69萬噸二氧化碳,盡快取消我國煤炭稅費補貼,對于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轉變煤炭開發和消費方式以及我國完成至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0%~15%具有積極意義。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收;問題;成因
一、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稅費并存不利于建立綠色環保激勵約束機制
盡管我國目前有不少綠色環保的稅收政策散見于各稅種之中,但大多屬于輔的規定,而解決環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費制度。該制度以籌集治污資金為目的,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按照法定標準,向排污超標的單位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這一制度對于治理污染、控制環境惡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總體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綠色成分的稅種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
1、資源稅存在的缺陷
首先,資源稅性質定位不準。我國的資源稅以開采企業因開采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調節對象,屬于對級差地租的征收,雖然客觀上具有保護資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沒有過多考慮綠色環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稅作用的發揮,不能做到開采資源的成本內部化,也就不能從根本上起到遏制資源浪費,保障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進而保護生態環境。
其次,資源稅征稅對象的確定,是以礦山為標準,并不區分某一礦山的富、貧,使得部分企業采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大棄小的方式加大礦產資源的開采率,盡最大可能增加資源稅的實現數量,以尋求最大的短期經濟效益。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結果,助長了破壞和浪費國家資源的現象。
第三,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面保護現有的資源。由于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限于礦產資源和鹽,而更多的資源如水、森林、地熱、灘涂等沒有征稅,使得企業對這些資源進行無序甚至瘋狂的開采,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應稅與非稅資源產品生產企業經濟利益的不同。
第四,資源稅計稅依據和方法不盡合理。目前的資源稅根據銷售量或生產量計稅,不能隨資源的價格變化,在資源價格持續上漲的今天,不能有效調節企業利潤,進而發揮稅收“內在穩定器”的作用,不僅是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還促使企業對資源產品瘋狂漲價,通過漲價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資源稅采用定額幅度稅率,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的級差收益,不能根據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多年來沒有大的調整,使得稅負明顯偏低,難以發揮稅收的調節和保護作用。
(三)消費稅存在的缺陷
1、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在防止環境污染方面,只將鞭炮焰火納入征稅范圍,沒有將劇毒農藥、含磷化肥等納入;在防止資源浪費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實木地板等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一次性的塑料袋、電池、紙尿褲、包裝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將成品油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煤炭、天然氣等納入。由此種種,造成人們對環保認識的偏頗,好像有的資源不能浪費,有的就可以隨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則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利于全面培養人們的環保意識,發揮消費稅的環保作用。
2、消費稅部分稅目的稅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稅率只有5%,無論對生產者還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膚之痛”,起不到抑制該行為的作用。同時,成品油采用定額稅率,不能發揮價格的調節作用,沒有起到燃油稅的目的。
3、三個土地稅存在的缺陷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小、稅負偏低,只能作為地方財力的補充,對合理使用國有土地,節約土地資源起不到應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稅的初衷是保護農業用地,對占用耕地的一種補償。由于稅額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對農用土地的保護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稅出于抑制房地產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機行為,事實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錢裝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沒有減少土地資源的濫占、浪費等情況,2009年在世界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各地的“地王”卻被不斷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證。
4、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存在的缺陷
車船稅是按照車船的種類、大小確定不同稅負的,沒有考慮該車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氣排放量等因素對環境的損害程度,基本上沒有考慮環保因素,不利于發揮該稅緩解交通擁堵、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
車輛購置稅對于限制車輛過快增長、防止能源類資源浪費、減輕環境污染的作用未能發揮,相反,近兩年來對小排量汽車采取優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車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夠減少尾氣排放,減輕大氣污染,而實際上忽視了“積少成多”的累積效應,該稅實施的效果適得其反。
5、城市維護建設稅存在的缺陷
城市維護建設稅定位不準,只照顧了城鎮,卻忽視了更廣大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建設與保護。同時,該稅作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附加,沒有獨立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及減免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成為“三稅”的附庸,很難發揮獨立稅種應具備的各種功能。
(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綠色環保理念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方式種類繁多,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出口免退稅、再投資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綠色環保方面的優惠方式僅限于免稅和減稅,即便在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和2009年修訂的增值稅等稅收法律法規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有限的幾種,納稅人可選擇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綠色環保事業的發展。
(四)缺少專門的綠色環保稅種
盡管在諸多稅種中出現部分綠色環保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力量過于分散,而且多為階段性政策,系統性、協調性較差,既不能體現稅收對綠色環保的調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稅收資金用于環境建設。因此,在稅收政策方面,應該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上,開征環境保護稅。
二、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問題的成因
通過上面對環境稅收存在的問題進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發揮的作用較小,對構建環境稅收體系還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取決 于目前的經濟環境、制度環境、社會環境,與我國的經濟發展、經濟體制與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著更深層次的關系。
(一)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忽視了對資源環境的保護
如同經濟基礎決定稅制變革一樣,經濟的增長方式也對資源的利用及環境的優劣至關重要。我國從經濟體制改革至今不過三十年的時間,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總量和人均產值較低,使得人們在盲目追求“大規模、高增長、高產值”的同時,忽略了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及環境的有效保護。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我國資源耗竭、環境污染日益惡化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體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環境稅收體系的變革
稅收要發揮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就必須以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我國盡管在1992年就宣稱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市場不能完全遵照價值規律運行,價格對商品的供求關系有時不能快速、準確地反映,甚至出現滯后和偏差,因此,以調節價格影響企業和消費者行為的環境稅收的使用受到制約,作為環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影響了政府采用這種手段,導致稅制中對環境保護缺乏關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來,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的作用是積極的,不僅做出了退耕還林等重大舉措,還出臺了諸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卻屢屢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的異化,從而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經濟主體對環境稅收采取漠視甚至抵制態度
環境稅收在某種意義上講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所以更強調社會的公平性。然而,這一政策的實施畢竟要影響到各經濟主體的微觀利益,所以,隨著環境稅收的增加,其潛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會顯現出來。
首先,就企業而言,環境稅收作為經濟杠桿,能夠促進企業節能降耗,節約費用,但稅金畢竟是一項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相對于直接管制(即標準)手段而言,使企業承擔額外的納稅費用。盡管在環境稅收手段下,社會總費用在減少,但對企業來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費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費用增加最明顯的是那些處于平均控制費用水平上的企業。這類企業數量比較多,因此,這也就是為什么環境稅收難以得到我國企業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費者而言,他們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即負稅人。也就是說,一方面,如果向企業開征環境稅收,企業會利用價格轉移將該筆稅收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費者開征環境稅收,這些消費者既是環境稅收的繳納者,也是環境稅收的最終負擔者,對于環保意識薄弱的消費者而言,憑空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消費者會對這種稅負做出激烈的反應。在這種情況下,環境稅收的開征往往得不到消費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對環境保護的觀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盡管大多數消費者的環境保護意識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沒有達到“自覺自愿”的程度,對環境保護的態度,一般是“說起來重要、行動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保護經常侃侃而談,但是在具體行動上卻不那么重視,比如,我市近年來實行垃圾分類辦法以來,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人們照樣把可循環利用的和不能重復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丟棄。人們在“節能還是節錢”上,如果涉及照明燈具、空調、冰箱等是否節能環保,如果既節能節省開支,人們樂已接受節能環保,而如果節能卻不省錢,人們往往放棄節能而選擇省錢。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體制是一種國家本位主義的環境保護理念,把環境保護的權利通歸國家所有,造成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缺位。人們在環境保護的功能上,更多的認為環保是國家的事,和自己沒有太多的直接關系,甚至堅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壞環境,隨意丟棄垃圾沒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凈化器”,生產和生活垃圾會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對環保及其環保措施存在著種種誤解,包括環境稅收在內的各種環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緩了其制定和實施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