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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氨忍囟悺狈桨敢唤浱岢?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
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p>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 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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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會計制度財務會計稅務會計成本效益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對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新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均體現了會計原則和稅法各自相對的獨立性和相分離的原則。本文在介紹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的基礎上,從成本效益出發分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
1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是在公認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的指導和規范下對己發生或己經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并由此形成財務信息,對企業和外部有利益關系的各方面提供報告,以滿足其經濟決策的需要為目標的會計。稅務會計是一門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它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一門專門會計。
近幾年,關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問題一直是我國會計學界和稅務學界探討的一個熱門話題,筆者在分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基礎上,重點從成本效益出發探討了兩者的分離情況。
2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2.1根本目的不同
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財務會計的根本目的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2.2主體不同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它規范了會計工作的空間范圍。在會計主體前提下,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為會計人員在日常的會計核算中對各項交易和事項做出準確判斷、對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確選擇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原則上,規范稅制下應以法律主體作為納稅主體,當然也有為管理需要特殊規定的例外。例如,總公司和其沒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應該作為一個納稅單位自動匯總納稅,但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就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納稅單位來管理。各稅種的稅法中都規定了獨立的納稅單位(人),但是,由于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種種不規范和財政體制的原因,還沒有完全做到按規范的法律主體來界定基本納稅單位。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成本效益
2.3遵循的原則不同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基本原則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并且是進行職業判斷的依據。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與財務會計有所背離。
2.4核算方面的不同
目前,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不僅涉及應稅收入和應抵扣費用確認的時間,還涉及價值的計量;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還涉及流轉稅類各稅種:不僅涉及利潤表項目,還涵蓋資產負債表中的幾乎所有科目。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差異不僅有時間性差異,還有永久性差異以及我國獨具特色的裁量性差異。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存在諸多差異,因此在稅務核算時往往需要在會計核算數據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整。
3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成本效益分析
3.1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成本分析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時必然產生大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合一時的成本,主要有:
建立分離核算體系成本,如果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要分離,稅務會計需要有自己獨立完整的涉稅會計核算體系,能明確地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進行界定、協調與處理,企業進行納稅處理時遇到的難點基本上都有明確的核算標準,這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
處理成本,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會增加日常處理成本,企業不僅要進行會計核算,還要進行稅務核算。
人力成本,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時,企業需要設置專職的稅務會計人員,稅務會計核算的工作量會比以前有所增加。
其他成本,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可能存在其他具體成本開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度越高,這些成本的開支就越大。
3.2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收益分析
如果企業是通過對外籌資建立,需要對外提供法定報告,存在公眾利益,此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具體表現在:首先,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分離后各司其職,企業的稅務會計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都將比分離前得到較大提高,而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對企業領導層的決策可以起到相當大的幫助,從而提升企業的管理效率,進而增加決策效益。其次,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能增強企業的涉稅核算能力,有助于企業開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納稅籌劃,幫助企業避免不必要的納稅損失,并且在企業面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此外,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分離有利于規范企業的稅務會計核算,而規范的稅務會計核算有助于企業正確納稅與誠信納稅,樹立良好的納稅信用,提高納稅企業的信用等級。
如果企業不是通過對外籌資建立,經營者就是投資者(例如國營企業、個體企業),企業不存在對外提供法定報告的需要,沒有公眾利益問題,此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是否分離取得的收益無明顯變化。若強行將其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分離成本將遠遠大于分離收益。
3.3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成本效益分析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時收益成本分析
對于需要對外籌資建立,需要提供對外法定報告,存在公眾利益的企業,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程度的加大,企業收益隨之增加,成本也隨之增長,兩者之差是企業最終獲得的結果,只有它是正值才是企業希望得到的結果,也是企業得以繼續生存的前提,如果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使得企業入不敷出,則企業最終會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甚至倒閉。隨著分離程度的增大,分離成本會不斷增長,而分離收益卻會隨著分離度的增加而變得增速遲緩,所以,就存在一個"收益一成本"的最大值,這個最大值會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而有所變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最大值會在0-1之間并靠近1的位置出現。這也就是在前文所談到的向會計靠攏的企業,此類企業分離產生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適宜采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的關系模式。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钡淖龇?。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3)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論文提要:我國尚未形成系統的信托稅收 法律 制度,存在信托稅收調整不合理、信托收益稅負不明確、不公平等一系列問題。本文分析我國信托課稅中存在的問題,根據信托導管原理所蘊涵的指導思想,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信托稅收制度提出一些建議,以完善我國的信托稅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信托公司開始向信托本源業務回歸,逐步邁向規范 發展 的新軌道。在五年多的時間里,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業務領域積極拓展,信托財產的規模和收益水平不斷提高。而目前在我國尚沒有與之相配套的稅收制度,信托業的外部法律環境還不完善,從而使信托業的發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約。因此,本文對我國信托稅制的修改與完善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我國信托課稅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制沒有對信托課稅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目前我國稅務當局只能用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豐富多彩的信托活動進行稅務監管,并未考慮信托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的多樣性和新穎性,因此信托課稅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
1、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是當前信托課稅面臨的最突出問題,其根源在于現行的稅制沒有考慮信托業務所有權的二元化問題。一是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時,伴隨著產權的轉移,則要交納一定的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而當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資產還給委托人的時候,同樣發生了產權轉移,還是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契稅等。這就造成了對同一稅源的二次征稅。二是信托存續期間信托收益產生的稅負與受益人、受托人收到信托利益后產生的稅負相重復。這會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直接后果是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
2、稅負不公。證券投資基金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典型的資金信托。當前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不僅免征募集基金的營業稅,而且還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差價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同時由于信托稅制的缺位,實際上就造成了證券投資基金稅負低于其他信托經營活動的稅負不公問題。從公平稅負的角度來看,既然屬于信托活動,給予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待遇也應同樣給予資金信托等其他信托業務。
3、納稅義務人及稅目稅率不明確。從營業稅角度看,目前稅法對委托業務明確規定受托人(即 金融 機構)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而對信托業務對未做任何規定;從個人所得稅來看,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屬于征稅范圍的所得分為11個稅目,沒有明確規定信托收益這一類所得屬于哪一種具體征收范圍。雖然信托收益的性質與基金分紅最為接近,但種類繁多的信托業務又無法直接套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目前,絕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對信托收益并未給予明確規定,極個別信托公司對信托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信托收益是信托公司以自身名義運用信托財產對外擁有的債權、股權,并非個人擁有的債權、股權,個人擁有的只是對信托財產的收益權。
4、信托納稅主體與信托法沖突。目前,信托公司在稅務機關只能有唯一的稅務登記證號,從納稅主體來看,如果以受托人(既信托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則受托人只能以信托公司自有的唯一納稅登記號進行納稅申報,稅款也要先轉入信托公司的自有資金銀行賬戶,造成信托資金和自有資金的混用,與信托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嚴重沖突。
綜上,由于上述稅收的種種問題,我國目前信托業存在稅負過重的現象,嚴重制約了信托行業的發展。只有建立與稅收相配套的稅收制度,才能避免納稅人的不合理稅負,擴大投資者的收益空間,降低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成本,在制度上有效保障我國信托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完善我國信托稅制的意見
在信托稅收的問題上,雖然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國際稅收慣例承認信托導管原理在信托稅收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信托導管原理所蘊涵的指導思想,筆者認為,信托稅制的基本原則,應反映信托稅收的基本 規律 ,并對全部信托稅收活動進行抽象和概括,為此提出如下建議原則:
1、稅收法定的原則。稅收法定是指一切稅收以及與其有關的活動都必須有 法律 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人們不負有納稅義務,任何機關和個人也都無權向其征稅。
2、實際受益人負擔原則。這是建立我國信托稅制的基礎。目前,我國業界對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稅主要有五種方案:一是對受益人課稅,對信托本身不課稅;二是對受益人免稅,對信托本身課稅;三是對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時課稅,但對信托本身已課征的稅收,在對受益人課稅時予以抵減;四是對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時課稅,但降低稅率;五是開征利得稅。從根本上說,前四種方案在不同程度上考慮了信托活動本身的性質,體現了信托導管原理的基本內容。但具體說來,第二種方案有悖于收益課稅原理,從未采用過;第三、四種方案將信托本身視為納稅主體,并且都出現在英美等國家,因為英美等國的信托大都已經 發展 為大規模的基金,其獨立法人的法律特征明顯,而且這些國家的法律對此提供保護;第四、五種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國的所得稅法,而且征收管理復雜,稅收成本較高,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應當按照洗脫實質以實際受益人為最終納稅義務人,并且避免對名義應稅行為征稅。
3、避免重復征稅原則。重復征稅會增加納稅人的不合理負擔,直接限制信托活動的開展。因此,避免重復征稅應作為信托稅制設計時的一個重要原則。從信托的本質看,信托只是收益人實現一定 經濟 目的的管道,受益人作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通過該管道所負擔的納稅,應當不因受托人的介入而加重,受托人管理、運用以及處分信托財產的活動旨在實現信托設立的目的。因此,基于信托的贈與性質,受益人最終負擔的稅收不應高于由受益人親自管理經營所承擔的稅負。以不動產信托為例,受托人從委托人處取得信托財產后,將該不動產租賃經營一段時間,然后出售給第三人,并將全部租賃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于受益人。這樣,從整個信托過程看,該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經過了兩次移轉,即從委托人處轉移至受托人處,又從受托人處再轉移至第三人處,就該不動產的契稅稅負而言,應當不高于該不動產所有權從委托人處直接轉移到第三人處所應承擔的契稅稅負。
本文著重介紹了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程中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即“無罪推定”在稅收行政執法中的運用與思考。
文章論述了“無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論基礎以及在現實中的實踐意義 ,尤其是在稅收行政執法中的實踐意義。
“無罪推定”是當今司法領域中運用較廣,探索較為深入的課題之一。也是現在我國立法、執法體系中體現人文關懷的重要舉措。因此,在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關懷弱勢群體等“以人為本”的法學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選擇“無罪推定”這一話題,僅對其在稅收行政執法中運用與思考這一側面進行了簡單的闡釋。主要側重了其在現實中的運用,對其理論上并為做太深入的闡釋。例如:1、必須進一步確立征納地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觀念,要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用稅人誠信用稅。2、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使“無罪推定”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變得切實可糾。3、要加強稅收法律救濟,強化自我糾正能力,只有正確確立納稅的法律主體部們,才能夠依法行正。
隨著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視,也為了加速中國稅收與國際接軌,在行政執法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越來越成為各級行政機關規范自身執法行為的有益機制。但是,基層稅務機關在具體執法中,由于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理解不同,在實施過程中對全面推行“無罪推定”工作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局面。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無罪推定”的概念、實踐意義及在具體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等幾個方面作些淺顯的探討。
一、“無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學領域,“無罪推定”原則已經日益成為人們的共識。由18世紀啟蒙運動中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提出的這項原則,經過各國長期的司法實踐逐漸形成了一種“與國際接軌”的表述,即規定司法過程中應由訴方(在公訴案件中即司法當局)負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而被告不負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如果法庭不能證明被告有罪,被告就應被視為無罪。
但是“無罪推定”實際上是一些更為根本的原則在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如果脫離了這些原則,無罪推定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些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社會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對人權、尤其是對博弈中弱勢一方權利的保護。由于人性的局限,每個人包括由人組成的機構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錯,在德性上利己。而強勢一方的過錯后果通常更為嚴重。因此在不能杜絕雙方出錯可能的預設下,限制強者的權力和保護弱者的權利就尤為重要。人們并非不知道,由訴方與司法當局單方負舉證責任的規則有可能使某些犯罪個人逃脫懲罰;但是人們認為司法權力面對受審公民而言具有強勢地位,濫用司法權力造成的危害,要比個別罪犯漏網嚴重得多。因此,“無罪推定”才成為必要。
然而,這一原則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原則,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而在“官告民”的訴訟中,尤其是在涉及新聞輿論方面的這類訴訟中,發達國家的慣例是官方不僅應當擔負有罪舉證責任,而且對這種舉證責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間訴訟更嚴格。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兩個著名案例,即亞拉巴馬州警察局長訴《紐約時報》誹謗案與美國國防部訴《紐約時報》泄密案,就是這方面案例并被稱為這方面的典型。這些案例都以官方敗訴而結案。
這樣的規定當然給各種公共人物尤其是當權者帶來了不少難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網一樣,加重公共人物及機構的舉證責任也確實可能損害了他們“過常人一樣的平靜生活”的合理權利。有論者認為:媒體與民意之于公共人物與公權力,正“如同水可以載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與水過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這些麻煩,美國前總統杜魯門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廚房的熱氣,就別進來做飯,要做飯,別怕熱!”
而當權者訴傳媒誹謗這類司法問題上的“無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構成一種強勢者“有錯推定”的原則:為了避免濫用司法權力,強勢一方必須承擔有罪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視為無罪。而為了約束行政權力,對強勢一方的輿論監督實際上不能不依靠“有錯推定”原則:強勢一方在公共輿論面前必須承擔“無錯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你無錯,那你就被視為有錯。換言之,強勢者在輿論面前充當“被告”時不能要求弱勢批評者承擔有錯舉證責任。正如強勢者在法庭上充當原告時不能要求弱勢被告承擔無罪舉證責任一樣。
二、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理論基礎和實踐意義
(一)理論基礎
1、無罪推定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最近提出: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改善稅收管理,對納稅人要實行 “無過錯推定”(“無過錯推定”是“無罪推定”的具體化)。這是稅務管理理念的一個重大轉變,也是稅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體體現。
“無過錯推定”包含四個方面含義:一是在稅務機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過錯之前,不能認為納稅人是有過錯的;二是只有在稅務機關有確鑿證據證明納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納稅人有過錯;三是對納稅人過錯的舉證責任在稅務機關;四是納稅人沒有舉證自己有過錯的義務。
2、無罪推定原則。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規定完全改變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在舊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試圖掩蓋自己罪行或為自己罪行辯護的壞人。因為在審判之前他們已經被推定為有罪,所以對他們的審判只不過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決書在開庭審判之前已經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審問被告人,出示犯罪證據,與律師進行辯論,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決書當庭宣讀。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與公訴人成為刑事訴訟中平等的雙方。而法官則起著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實際中要改變人們有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傳統觀念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3、體現了稅收法律的人文關懷。全國首個納稅服務處近日在國家稅務總局誕生。稅務局與納稅人關系開始了根本轉變,今后稅收思路中,“可疑的納稅人”將變成“可愛的納稅人”。
據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司長王文彥介紹,過去稅務管理的定位是打擊監督,對納稅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設定調整對象為偷稅者,然后制訂各種措施來防范,這一思路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實施過程中將逐漸轉變。
王文彥司長說,新實施的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最大的特點是保護納稅人權益、規范稅務機關行為,因此對納稅人采用的是無罪推定,要求稅務工作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國家稅務總局新設立了納稅服務處,為的就是向納稅人提供主動、開放的服務。
王文彥司長表示,這一轉變符合國際稅務管理趨勢。目前在美國,稅務局的名稱已經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納稅人則成了customer(客戶)。這意味著稅收工作從管理型走向服務型的轉變。
(二)實踐意義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
客觀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不僅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要依法經營,規范自己的行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為市場主體建立公平的市場環境。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已經不能用行政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而代之以經濟、法律等手段,稅收就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為充分有效的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我國制定了許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而稅收執法權屬于稅務機關,因此,能否正確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負有關鍵職責。法律法規執行的好,稅收的作用就能充分發揮,稅收調控才會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反之,如果稅務機關不嚴格執法,用懷疑的眼光看待納稅人,納稅人與執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稅收就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還處于經濟轉型期,人的思想、社會的發展、制度的執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機關長期以來都是以絕對權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現的,在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初期,轉變政府職能有一定難度,尤其是轉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更難。因此,我們不能指望僅僅做一些宣傳就能把觀念轉變過來,而是要在宣傳的同時加強對權力的內部制約,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等制約措施減少不依法辦事的可能性和執法的隨意性,保證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無罪推定”原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稅務部門行政執法必然選擇。
2、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活動。而“無罪推定”原則是執法者實施行政手段過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環。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權力主體的權力界限范圍缺少明確的規定,對于權力主體承擔什么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更是缺少明確規定。如果執法者沒有限制,他們就會不僅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在法定權力范圍內濫用權力,而且也會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的不履行本應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職責。稅務機關工作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異很大,通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來制定崗位或者崗位責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執法責任制,將崗位分解,職責落實。實行有利于納稅人一方處事原則,這也是為納稅人服務的真實寫照。一旦發生違反的情況,堅決追究責任。
三、目前稅務系統內對“無罪推定”認識誤區及對策
(一)誤區:
長期以來,在稅收管理領域存在著事實上的“過錯推定”現象。在人們的潛意識里,總認為“納稅人都是想偷逃稅的”、“不可能沒有問題”,因而自覺不自覺地把“納稅人”與“偷稅人”、“逃稅人”混淆起來甚至等同起來,征納關系成了“貓和老鼠”的關系。 “有查必補”、“有查必罰”,正是這種思維定勢的具體體現。這不僅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就必須對納稅人的法律地位進行 “再認識”、“再定位”。
(二)對策
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稅收工作面臨的最大變化是稅收法制環境的變化,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改進和改善稅收管理。而對納稅人實行“無過錯推定”,無疑將加快稅務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進程,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1、必須進一步確立征納雙方法律主體地位平等的觀念。不僅要在稅收實體法中得到全現,更重要的要在稅收程序法、特別是稅收征管過程中得到體現。新的稅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對納稅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當前的關鍵是各級稅務機關要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在要求納稅人依法履行義務的同時,切實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要求納稅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同時,更要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用稅人誠信用稅。
2、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盁o過錯推定”,意味著稅務機關要承擔納稅人過錯的舉證責任,這對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須加快稅收征管現代化建設,加快稅務部門的內、外聯網,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從源頭上加強對稅源、稅基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監控。同時,加強對稅務干部依法行政和運用現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訓。只有這樣,稅務機關才能有證可舉、舉證有力,才能在偷稅與反偷稅、騙稅與反騙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中掌握主動權。
3、要加強稅收法律救濟,強化自我糾正能力。稅收法律救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是“無過錯推定”原則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復議機制建設,充分利用行政復議等形式,及時發現并糾正稅務機關己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稅務行政行為。
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無過錯”納稅人的利益,樹立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對納稅人實行“無過錯推定”,正是確定納稅人法律主體地位的根本之舉,是稅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轉變,必將在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史上產生深遠影響。
四、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的方法和步驟
(一)建立有關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稅務行政管理責任制。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基于特定目的對一定范圍內的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說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其目的在于實現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推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對稅收執法者的監督,將稅務機關及內部執法人員的權力分解落實,并對其違規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使執法者時刻感到監督的存在,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使違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無罪推定”和管理責任制相結合,將稅務機關內所有的人員納入監督管理范圍,對所有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讓執法人員產生不平衡心態,使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無罪推定”原則順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過程監督。“無罪推定”制作為一種內部監督手段,要充分發揮作用,就必須貫穿于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即對稅務行政執法權運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都進行有效的制約。
首先,權力啟動時就要制約。重點是要保證執法者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活動,如果這種制約真正發揮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違法行政和違規行政,可以減少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追究量。
其次,要進行事中制約。要建立科學的決策、執行機制,建立嚴謹的執法程序,抓好每一項執法行為,使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無懈可擊,保證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高效和正確。
再次,要進行事后監督,即要對稅務行政執法中實施“無罪推定”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或者已經造成的一定消極后果進行制約。此原則應當成為一種有效的行政機關內部糾偏機制,當權力發生決策失誤或者違規現象時,稅務機關內部就要進行責任追究,不要等到違反法律的時候才追究。
(三)重點抓好責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對于執行者來說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將制度執行好,關鍵在于責任追究的力度?!巴椒ú蛔阋宰孕小?,運用“無罪推定”能否起到預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責任追究。從一些試點單位運行的效果來看,經常發生執法者無過錯違反規定時是否應當追究責任的爭執,這是沒有必要的,凡是違反規定的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違規故意都應追究責任。理由如下:
1、從稅務行政執法權的來源來看。孟德斯鳩說過:“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來自于人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管理權自然也屬于人民,因此,稅務機關及廣大稅務工作者必須充分謹慎的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能有絲毫懈怠。為充分做到這一點,公務員就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和紀律,嚴格按照法律和紀律的要求去做。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期,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務員尤其應該發揮好作用,以不辜負廣大人民群眾的期望。如果對法律和紀律的規定不了解,就不能準確高效執法,就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擔負著征收國家稅收的神圣使命,稅收征收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從這點來說,執法人員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執法活動的行為可視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至少是重大過失,因此都要追究執法責任
2、從運用“無罪推定”原則的初衷來看。運用“無罪推定”原則是為了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更好的實行依法行政,建設勤政、高效的稅務行政執法隊伍。根據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各執法機關要將具體的執法職責、權限細化到每一個執法崗位,量化到每一個執法人員,目的是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拉近與納稅人的距離,從此,使納稅人轉變為顧客、上帝。如果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規定行使職權,就不會有主觀過錯存在的空間。而一旦出現違反規定的行為,就說明其主觀上至少存在過失,就應當一律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四)要注意處理好的一些問題。
1、要充分重視運用者與行政管理者的權利。推行“無罪推定”原則與行政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確,就是為進一步加強內部人員的相互監督機制,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進而縮短與納稅人的距離,改變對納稅人現有的態度。但是,不能一味講監督、追究,而忽視了執法者與管理者應該享有的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申訴權等。在進行責任追究的過程中,要本著教育的原則,既不能有責不究,放縱自流,也不能為追究而追究,想方設法加重責任。在做出責任追究決定以前,要收集到準確、可靠翔實的證據,既要收集對責任人不利的證據,又要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還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然后才能做出決定,使處理決定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理依據正確的基礎上。當事的公務員如果認為參與責任追究的人與其有利害關系或者個人恩怨,可能影響處理決定的公正性,應當有權申請其回避。處理決定做出以后,如果當事人不服,還應當允許其向上級機關或者本機關負責人提出申訴和異議。
2、要注意保持運用者的穩定性。一項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及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秩序。當然,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的,因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當時的客觀情況等因素,任何一項制度都不能解決將來發生的所有問題,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穩定與變化的關系,使其在變化中保持連續性和繼承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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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教師 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 全年一次性獎金
稅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稅收法定原則。所謂稅收法定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也就是說,稅務機關不得任意征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征稅。高校教師在工薪、獎金、辦學、授課、科研、寫作活動中,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納稅較少、稅收優惠較多的事前籌劃行為, 是完全符合稅收立法的目的和意圖的一種合法行為。
1高校教師主要收入來源
一般說來 高校教師的主要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種來源 :
首先是工資 、薪金所得, 即來源于任職院校的基本工資、課時費、校內津貼、 教齡津貼、班主任補貼、生活補貼、獎金、加班費,另外還有科研經費等等。其次是勞務報酬所得, 如校外講課、 辦培訓班、 家教、 設計、 技術服務、 書畫等等。還有一部分就是稿酬所得, 即出版、發表作品的收入。
勞務報酬所得,稅法規定有加成征收,并且對“次”的規定也很清晰,籌劃空間不大;稿酬所得,稅法規定還有減30%的優惠政策,故而也籌劃空間不大,本文不再贅述。
2針對工資薪金收入,做以下籌劃:
2.1合理發放津貼、課時費,將這些收入盡量平均化
目前,各高?;旧隙冀⒘伺c教師工作量、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 并主要根據教師的級別、授課工作量、指導論文的數量、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教師的實際工資水平。如果高校采用課時費在學期末或年終集中發放的薪酬體系,就會使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課時費及獎金發放集中的月份適用高稅率, 而不發課時費及獎金的月份稅率低,甚至不能足額抵用免征額,從而增加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所以建議各高校經過初步預算,將課時費或獎金平攤在每月里,年末多退少補。
2.2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地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根據文件規定,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作為單獨一個月的工資、 薪金所得計稅,用當月取得獎金數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 薪金收入合并納稅。
因此高校盡量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地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即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的條件下,只要不提升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級數,應盡量將各種獎金合并在年終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本身適用稅率已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就應將獎金轉換為月收入發放。
另外,這種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在級距臨界點附近容易出現稅額增長超過所得增長的不合理現象。其特點為:一是相對納稅禁區減去1元的年終獎金額而言,隨著稅前所得增加,稅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變。(如表一)
表一 納稅禁區實例 單位:元全年一次性獎金
6000
6001
24000
24001
60000
60001
應納稅額
300
575.1
2375
3475.15
8875
11625.2
稅后所得
5700
5425.9
21625
20525.85
51125
48375.8
在上表中,全年一次性獎金在6000元、24000元、60000元的基礎上, 如果分別增加1元,應納個人所得稅卻增加275.1元、1100.15元、2750.2元,稅后所得不但不升反而大幅下降。這是各高校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否則,將會極大地損害教師的利益。
2.3 獎金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師通常有寒假、暑假兩個假期,多數教師會在假期選擇外出旅游,而這部分旅游費用多為自己承擔。高??梢愿鶕Y合實際,少發放工資而為教師提供假期旅游津貼。
高校教師通常因為不坐班,而經常在家備課,查資料,辦公設備故而都比較簡陋,故而將部分獎金投入到改善教職工的辦公條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
有條件的高校應該為教師提供交通和通訊便利條件,包括開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的交通費用及通訊費用等。
以上福利化的支出,相應地降低高校教師所得稅前工資,減少計稅依據;而教師也可以在實際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況下減少應由個人負擔的稅負。
2.4合理轉化高校教師的科研津貼
目前,多數高校根據科研成果的級別、獲獎情況等將科研津貼發放給項目負責人,這顯然對項目負責人不利 。因為,從事科研工作的教師,不僅要投入大量的時間、 精力,還要投入一定的資金,并且科研負責人并不是一個人在孤軍奮戰,而是帶領著一個團隊,一個學術梯隊。故而,為了鼓勵教師從事科研并減輕其稅負,應將科研獎勵分月發放(原理同課酬津貼的發放)分人頭發放,同時將科研獎酬金直接以報銷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審稿 、出版 、資料等相關科研支出,再按規定給教師發放獎酬差額, 則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
3結語
由于高校教師涉稅項目不多,其個人所得稅籌劃普遍不被高校重視, 高校繳大多以自然支付給教師的收入進行代扣代繳。在當前物價不斷上漲的形勢下,高校領導應加強籌劃意識,熟練運用稅收法規,讓教工在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同時,也行使合理避稅的權利, 既不少交稅也不多交稅,減輕稅負、增加高校教師實際可支配的收入。
合理籌劃還能夠體現出高校領導對教職員工員工的關心,既能增加教工對學校的忠誠度和依賴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學校的凝聚力,實現教工利益與學校發展的雙贏。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本文依據現行稅法,探討了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如何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的問題。
0 引言
稅收籌劃是國外稅務業和稅務咨詢業的重要內容。近幾年來,稅收籌劃在我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這是由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
1 稅收籌劃的涵義和特點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理財行為。它是企業獨立自主權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1 行為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由稅收政策指導籌劃活動。即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承擔稅負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擇,是有別于避稅、偷稅、騙稅、逃稅的行為。
1.2 時間的超前性。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相對于企業納稅行為而言。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如果經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確定,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
1.3 現實的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利益。企業的節稅利益可從兩方面獲?。阂皇沁x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但稅收籌劃不能為節稅而節稅,必須與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保持一致,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服務。
1.4 擇優性。企業在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中面臨幾種方案時,稅收籌劃就是在兩種或更多的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最佳的一種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最終經營目的。對納稅方案的擇優標準不是稅負的最小化而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1.5 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人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1.6 時效性。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2 企業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
投資通常是指投入財力,以期望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獲得收益的行為。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其次要考慮所獲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收是投資收益的減項,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最終收益。因此,有必要進行企業投資中的稅收籌劃。
2.1 投資決策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2.1.1 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時,應充分利用不同地區間的稅制差別或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對整體相對較低的地點進行投資,以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稅法對投資者在不同的地區進行投資時,也給予了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西部地區等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這對于投資規模較大,投資期限較長,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影響較大。因此,投資者要根據需要,向這些地區進行投資,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2.1.2 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在我國,國家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只對其投資經營采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停征企業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要雙重納稅,公司的營業利潤一般課征25%的所得稅,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的稅后利潤,投資者還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當企業規模擴大后,是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別。一般來講,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較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優惠稅收政策。如組建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則組建分公司更為有利,可用虧損沖減總公司的盈利,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用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1.3 投資行業的選擇。在我國,稅法對不同的行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如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所以,企業在進行投資時,要予以充分的考慮,結合實際情況,精心籌劃投資行業。
2.2 固定資產投資的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耗資多、時間長、風險大等特點,其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 投資于固定資產可以享受折舊抵稅的優惠待遇,減輕所得稅稅負。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②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僅要考慮現行稅制的影響,還要考慮到稅制改革趨勢對投資的影響。按照對購入固定資產的不同處置方法,可把各國的增值稅分為三大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以及消費型增值稅。其中生產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折舊額仍作為增值額的一部分課稅。因為這種增值額的法定計算辦法是以國民生產總值的口徑為基礎的,故而稱之為生產型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便屬于此種類型。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經濟,加大調控力度而采用這種類型的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是對購入固定資產允許按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從生產型法定增值額中減去當期折舊額。因為這種增值額是以國民收入的口徑為標準計算出來的,所以稱之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是對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扣除。這相當于只對消費品部分進行課稅,故而又稱之為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的增值稅,依據其法定增值額(即增值稅稅基)的大小區分依次為:消費型最小,收入型較消費型大,生產型最大??紤]到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再加上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所以以后稅制改革的趨勢便是建立消費型增值稅。在進行固定投資籌劃時,如能準確預測到稅制改革的時間和方向,采取主動的態度適應稅制改革的動態趨勢,那么會使固定資產的法定增值額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稅率不變,增值稅額卻會因為稅基的變窄而減少。③在固定資產投資時,充分籌劃再投資項目。這種再投資優惠辦法主要是針對外國投資者而設的,對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類結合籌劃方式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2.3 通過縮小所得稅稅基,實現納稅籌劃。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資中盡可能延長投資期限,選擇分期投資方式,未到位的資金通過向銀行或其他機構貸款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稅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樣就可以縮小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同時,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還可實現少投入資本、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的目的。②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提高債務資本的比例。增加貸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資企業的期間費用,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可以減少投資風險,享受財務杠桿利益。③在投資方式中,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用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3 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投資的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3.1 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達到少繳稅金,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比如說,某企業準備投資一個項目,在稅收籌劃時,只考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在某一個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地區。但該項目所需原材料要從外地購入,使成本加大。該方案的實施可能使稅收降低的數額小于其他費用增加的數額。顯然,這種方案不是令人滿意的籌劃方案。
3.2 稅收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如何將前后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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