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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圖書館職稱評審 問題 改進措施
1.引言
我國圖書館職稱評審從1981年國務院頒發《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干部業務職稱暫行規定》開始,已走過三十年。隨著評審工作的進行,圖書館人也在致力于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對目前我國圖書館界學者開展圖書館職稱評審工作研究的情況進行階段性的梳理與歸納,以期對我國圖書館職稱評定和研究等方面提供參考。
2.圖書館職稱評審研究的主要內容
國內學者對圖書館職稱評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職稱評審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兩個方面,另外,在研究中就職稱評審的作用也有論及。下面分別加以闡述,并列舉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
2.1職稱評審作用的研究
職稱評審對圖書館事業所起的作用,學者們主要從正面給予了充分肯定。苗麗安、王君認為,圖書館職稱評審改善了隊伍結構;提高了隊伍素質;調動了奮發向上的積極性;增強了相互了解與交流[1]。王霞認為,評審提高了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社會地位,穩定了圖書館的專業隊伍,提升了圖書館的專業形象,對推動我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2]。鮑碧娥等認為,評審既穩定了圖書館的專業隊伍,又提高了圖書館干部隊伍的素質,還極大地調動了圖書館全體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了工作效率[3]。
職稱評審對圖書館的負面影響,研究者認為是由評審條件和評聘結合等因素帶來的。在條件中過于注重論文,就會引導多數工作人員都把主要精力和時間放在編寫“職稱論文”上,而疏于正常的服務工作,這樣必將使圖書館的服務水平下降,從而降低圖書館的社會地位[4]。實行評聘結合的辦法,將會導致一些人評職后工作得過且過,失去進取心,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難以再有提高[5]。當然,相對于職稱評審的積極作用而言,其負面影響只是次要方面,是可以通過不斷完善予以消除的。
2.2職稱評審存在問題的研究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和事業單位人事聘任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職稱評審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端不斷凸顯出來。這些問題和弊端或多或少都會影響職稱評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會使評定工作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對此,研究者就以下比較突出的問題闡述了各自的觀點。
2.2.1指標分配問題。評定職稱要有指標,這是業界心知肚明的事。如果欲評職者所在單位沒有指標,那些工作人員就是科研水平再高、業務能力再強、工作干得再好,恐怕也只能耐心等待。針對評職過程中的指標分配(也稱額度指數),莊玉香認為這種做法致使一些業務骨干和優秀中青年同志望職稱興嘆,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6]。黎中志認為過多的強調指標,不僅違背職稱評審的初衷,而且容易在職稱評審中形成一種“關系風”[7]。
2.2.2注重科研問題評過職的人都知道,職稱申報材料中科研成果的統計要是一個重要的比拼條件,成果多就意味著勝算的把握大。針對評職過程中過于注重科研成果數量的問題,黃珍娟、王含暉指出:圖書館員的學識水平應該體現在具體的業務工作實踐中,將自身的學術研究和具體的業務工作緊密結合,應該在具體的業務工作實踐中體現出自身的專業優勢和人生價值,而不應該埋頭于研究工作中[8]。崔林認為,這樣做有悖于《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下稱《規程》)。雖然說高校圖書館是學術性機構,但它更重要的是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服務性機構,服務是第一位的[9]。要求館員從事一定的學術研究是必要的,對于這一點,《規程》第一條這樣規定:“高等學校圖書館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闭堊⒁膺@句話的語法結構,“學術性機構”前邊有定語“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很顯然服務是前提是基礎。黎中志也指出:圖書館雖然是一個學術機構,但它更是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服務性機構,在某種意義上說其服務性是第一位的,對于多數工作崗位,大多數的同志,踏實工作更為重要[10]。鮑碧娥等研究者認為,科研成果幾乎成了能否晉升相應職稱的決定因素,導致重科研、輕工作及“學術腐敗”現象的蔓延[11]。職稱評定偏重對論著數量的要求,致使一部分圖書館員上班只顧埋頭寫文章,對工作敷衍了事,往往是只注重論文數量,并不考慮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其論著既缺乏深度,又與圖書館發展相脫節,沒有什么實際意義[12]。
2.2.3評聘終身問題。圖書館職稱評聘終身應該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這是大鍋飯的顯著特征。對此,不少學者在研究中都給予了抨擊。王霞指出,這是當今職稱評審體系中最不公平、最不科學的一個方面[13]。崔林認為職稱評定的目的是對一個人社會價值和工作業績肯定的同時,激勵其不斷提高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干好本職工作。而職稱評審終身制,將促使一些評到理想職稱后的人,工作得過且過,失去進取心,失去積極干好本職工作的動力[14]。
另外,苗麗安、王君就評職過程中出現的人情關系[15],王霞就申報標準的地域差異[16],孫玉枝就參評人員缺少專業學歷[17]等問題也都分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3職稱評審改進措施的研究
如何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職稱評審,充分體現職稱評審的積極作用,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研究者認為,現行職稱評審的條件、辦法等應該不斷改進,從而達到圖書館人能盡心盡力、積極主動干好本職工作之目的。對于職稱評審辦法的改進,學者們主要有以下觀點。
2.3.1推行職稱評審社會化。長期一來,我國圖書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采取的是單位評審為主的辦法,并同工資、福利待遇密切掛鉤。這種職稱評審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專業化人才建設的需要,職稱評審社會化的呼聲越來越強烈。職稱評審社會化,就是在職稱評審中采取個人自主申報、社會統一評價、單位擇優聘任、政府宏觀調控的職稱評審方式。在列入統計的文獻中,學者王霞、莊玉香就是積極主張推進圖書館職稱評審社會化的代表。對職稱評審社會化的優越性,莊玉香談到:職稱評審社會化可以消除單位評審辦法中存在的利益、人情因素,社會化評定的職稱可以被社會承認,可以將職稱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重要參照[18]。資格評定社會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制。實行這一制度后,圖書館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用初級、中級或高級職稱人員。沒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能取得專業職務[19]。王霞在研究中發現,目前我國圖書資料專業已有一些地方開始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如河南省自2005年起,就開始推行圖書資料專業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制度[20]。鮑碧娥等主張把專業考核的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之一,專業考核采取考試的辦法。他們對考試提出了設想:考試的內容可以選擇幾門圖書館專業課程,也可以將圖書館專業課程綜合形成一份考試科目;考試應有國家在同一時間統一組織實施,并要規定統一的要求;考試結束后,發給合格者專業合格證明書[21]。
2.3.2廢除職稱評聘終身制。王霞針對現行職稱終身制提出兩點主張:一是實行評聘分開的“雙軌制”,即職務與資格并存,避免職稱與個人利益掛鉤,取得相應等級任職資格后,還要面對崗位進行再一次競爭,使受聘的圖書館專業技術人員面臨著取得資格而無職務的不斷挑戰;二是建立職稱年度審核制度,即國家在制定職稱改革條例時,同時制定出獲取相應職稱后應履行的基本職責,發證機關可根據這些要求與該同志的表現(個人述職和單位意見)相比較,給予審核或注冊[22]。彭桃英談道,各圖書館要實施評聘分開,職稱與待遇適當脫鉤,職稱不等于職務,職務等于崗位。對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要建立嚴格的考核體系,凡不具有承擔相應崗位工作能力者,則解聘或低聘[23]。怎樣廢除職稱終身制,李金慶談了兩點想法:一是可以從直觀的定量考核抓起,例如,有的人評后多年再無新成果問世,對此情況即可根據新規定予以降級;二是實行評聘分開,可高職低聘,也可低職高聘[24]。
2.3.3采取定量結構打分法。為了能比較科學地實施職稱評審,苗麗安、王君提出定量結構打分法,即從參評者的基礎素質(學歷、外語、工齡)、工作實績(按年終考核格次分別計分)、研究能力(科研成果及論文情況按各自的層次累計得分)等方面全面衡量[25]。張玉禮、魏昱也持同樣觀點,他們認為高校圖書館職稱評定應制定量化管理指標,由基本條件、工作表現、科研分、先進分、任職年限和學歷分等五個方面組成。并指出,高校圖書館的工作是以實際業務工作為主,因此工作表現應占總分值的50%以上[26]。針對學術研究中的“職稱論文”,張永軍認為有必要對論文進行打分評定,即對論文從選題、參考文獻、創新點、學術水平、應用價值等12項根據評定標準進行打分評定[27]。
2.3.4注重履行崗位職責。毋庸置疑,推行圖書館職稱評定的初衷是要促使廣大從業者能不斷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不斷提升工作能力,從而更好地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做好工作才是真正的目的。那么,在職稱評審中就應該將申報者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作為一個重要的方面予以考評,但實際并非如此。針對現行評審制度,郭國慶等提出,要把履行崗位職責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依據,突出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標準。衡量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應堅持“三個為主”:一是任現職期間做出的成績為主,二是以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為主,三是以學術成果為主[28]。吳國華同樣認為要把實際工作業績作為評定職稱的主要內容,把為教學科研服務的多少和質量作為職稱評定的標準[29]。
2.3.5設置評委監督機構。不言而喻,評委是職稱評審工作的關鍵因素,評審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取決于評委們的水平、態度和覺悟。為了促使評委做好評審工作,李金慶建議要對評委的組成及運行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他指出,評委組成后應公開接受群眾評議、監督,如有不符合評委資格的,應予撤換。同時還建議,為了杜絕職稱申報者走后門,二審和三審可以實行異地評審制度。在這方面福建省就先走了一步[30]。
3.當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通過對十多年來我國圖書館職稱評審研究文獻的梳理,我認為這方面的研究還有待深入,尤其是在對現行評審制度改進上,研究中尚存在一些明顯不足。
3.1研究內容比較淺顯
多數研究者在文獻中,只是先就職稱評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羅列,然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改進措施。我認為,在提出存在的問題后,沒有對之所以存在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進行逐一剖析,這樣就導致后邊難以對癥下藥。研究者提出的改進措施(或稱之為對策),也缺乏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的闡述,讓人感覺到可操作性不強。就拿提出的要用考試的方式來認定專業技術職稱來說,就有其復雜性。誰來考,怎樣考,考什么,這種方式的合理性、公平性又將如何保證等問題都是需要深入探討的?,F行的職稱申報前的英語、計算機考試,實際運行情況是業界人人皆知的,但部分不懂英語、不會計算機基本操作的人,也能照樣評上高級職稱,這是不爭的事實。
3.2研究范圍比較狹窄
圖書館職稱評審研究的范圍比較狹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不少文獻標題基本相似;二是文獻的結構、內容沒有多少突破;三是文獻涉及的內容缺少相關調研;四是參與的研究者人數不多、地域不廣。
3.3研究缺乏持續性
發文的作者當中,均為首次涉及圖書館職稱評審的研究,說明沒有學者將圖書館職稱評審作為本人的主要研究內容,更沒有作為本人的研究方向,因此這方面的研究也就難有深度。圖書館職稱評審這一研究領域,目前還沒有出現在全國有影響的重量級學者,那么其研究的結論就缺乏權威性,這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意義自然就顯得份量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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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的性質
關于經濟法的性質,有的學者主張,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經濟行政法”。①而日本有的學者認為:“在實體法的領域中,絕不能忽視施行著公法和私法的規制。在這一限度內,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取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②法國的一本大百科全書中寫道:“經濟法不僅僅是國家在經濟范疇里使用各種權力方式進行干預性措施的規則,因為這樣過于狹隘的定義將使經濟法成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實上,經濟法包括更廣泛的范疇。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屬于民法部門的商法,又涉及一些與經濟事務有關的刑法和勞動法;同樣也涉及關于經濟規章制度的行政法、稅務法;最后還涉及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雹壑袊械膶W者評述西方現代經濟法的狀況時指出:“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經濟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消失的法律?!雹茉谕鈬?有些學者提出,相對公法、私法兩大法律因素領域,經濟法已形成為第三種類型的法律領域或中間法律領域。⑤在中國亦有學者主張:“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是獨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對二者進行平衡協調的一個新的法系。”⑥
者認為,現代社會經濟法應該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現代經濟法。經濟法調整國家因素影響的經濟關系,它的規范既體現國家意志、同時又尊重當事人意志,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處理經濟領域的法律問題。這就顯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會公共性。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它的規范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主要立足于保護當事人個體的合法權益。民法和經濟法的共同發展、綜合應用是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中心環節。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確的,如合同自由原則為私法,國家干預原則為公法。但是實際經濟生活極其復雜,公法、私法并非直觀地、一對一地反映經濟關系,許多情況下必須合為一體,綜合調整某一項或某一類經濟關系。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競爭、交易、貸款、廣告,這些都是商業行為,但政府出于整體考>!合同實行監督、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決定存款和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發放廣告許可證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則反映了政府行為的私法化。例如,國家成為公司的股東,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可以充當接受國際貸款的保證人,等等。在這里,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分開來了。
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的一部分屬于公法,即經濟行政法。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組合而成。經濟行政法調整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它實際上就是國民經濟管理法。我們無須回避經濟行政法這個概念,但也不宜將經濟法局限于經濟行政法的圈子之內。經濟法的另一部分則是由公法、私法兩種因素融合為一體的,包括企業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商業銀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結合而成的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為基礎,以公法因素為主導。現代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特征,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協調,正是公法、私法兩種法律因素有機結合的結果和表現。所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界定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的范圍,確立這兩種行為各自的及共同的規則,規范、保障企業權利的實現和行政權力的實施,必須科學地應用公法、私法兩種法律因素,不作劃分不行,把它們截然分開也不符合當今社會法律體系發展的實際。社會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因此,在眾多的經濟
法學說中,我們認為“社會法說”最具有說服力。 真正的經濟法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而是社會經濟管理法,①即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對社會經濟秩序與私法結合的產物,它意味著私法與公法分離的時代已經結束,也是法律社會化這一重大變革趨勢的一大標志———現代法律的重心從個人利益轉移到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兼顧上。盡管我們認為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物,但是其中公法(即行政法)成份的比重更大。因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所以經濟法與行政法具有密切的聯系。傳統法律把商品交換關系納入民商法調整的范圍。比如價格問題,如果買賣雙方對價格沒有異議,則買賣成交。這是商品交換中古老的傳統規則,屬于公理。現代法卻改變了這一格局———除民法調整之外,以政府干預為特征的經濟法也介入了。并非所有的商品價格都完全由買賣雙方自由決定的,而是由國家確定部分商品的價格,以“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①因此出現了被稱為“價格法”的經濟法。其中規定部分商品價格是由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定價,部分商品是由政府物價部門實行指導價,部分商品是采取市場調節價。這其中的市場調節價,就是市場的等價有償、公平互利等價值規律問題,它是社會自治性質的,屬于民商法涉及的領域。而國家定價,則是反映國家強制性質的,屬于行政法涉及的領域。這兩部分結合在“價格法”中,構成了經濟法。下面以個案來說明行政法與民商法、經濟法的關系: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國家一般不介入,一旦介入,它就產生行政問題,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張三要求李四賠償某損失發生爭執,這是民事糾紛。
當鎮政府派員出面調處后決定免除賠償責任后,就從該民事案件演變出行政案件。②另外,我們再假設,如果某商店將針線價格降低到成本價以下出售,國家一般是不會干預的。因為這是民商法調整的范圍,只要消費者愿意購買,降價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該商店出售的不是水果而是鋼材,那么情況就不同了。某鋼材公司擅自調整鋼材價格,則違反我國有關價格法的規定,必將受到行政處罰。針線和鋼材在這里的區別在于國家對它們的管理態度不同。國家對于前者基本保持自由放任的態度,國家對于后者基本保持嚴格管理的態度。鋼材的銷售過程,國家權力以強制性方式介入其中,是由經濟法調整而不是由民法來調整,在我國實踐中被稱為“經濟執法”。新疆某市石油公司于1995年1月向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請示準予降價銷售石油制品,物價局領導同意后由工作人員電話答復石油公司,并在申請報告上注上“備案即可”字樣。
此后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工貿公司開始陸續降價。同年2月,市物價檢查所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決定通知石油公司恢復原價格,同年3月,檢查所對石油公司和下屬工貿公司的價格進行檢查,決定沒收降價差額款三萬余元。③到此,檢查所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執行的則是一部被稱為“價格管理條例”的經濟法。石油公司和工貿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他們的降價是物價局準許的。事實上行政法也存在于“價格管理條例”等價格法之中,因為其中已設定了一些規則,包括降價由誰核定,對降價的處罰由誰執行,等等。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事先規定石油降價應由自治區物價部門具 體核定,市物價局領導和工作人員準許降價屬于越權行為;事先規定對石油公司等進行處罰應由自治州一級物價檢查所負責處理,市物價檢查所的處罰也屬于超越職權。法院經司法審查,確認這兩條后,判決撤銷檢查所的處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內部在處理該案時就嚴格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那么行政法的作用是通過行政機關自己的自律得以表現的。而從本案結局來看,行政法的作用是通過司法審查得以體現的———它控制著行政權力———以法律來界定行政職權的歸屬,超越職權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銷。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靜態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有些也具有行政關系性質,必要時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們的區別有: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性質關系,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主體雖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經濟權利主體和經濟義務主體,都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及承擔經濟義務,并非一方是權利主體、一方是義務主體的單純命令與服從關系;碩士論文范文經濟管理法律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經濟目的與經濟效益,遵循的是市場經濟規律,不能單純體現行政機關和行政首長的意志和意圖等;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為輔。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動態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從調整對象上來看是無法加以區別的。比如被視為現代經濟法典型或核心的“反壟斷(不正當競爭)法”顯然屬于經濟法,其中授予行政機關統制、懲治壟斷行為的權力,規定行政處分行為的措施、程序等。甚至有人認為這個法律就屬于行政法,稱為經濟行政法。難道我們說反壟斷法與行政法無關嗎?顯然不對。經濟法的性質告訴我們,它主要是政府統制經濟秩序的一個獨立部
門法,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面的作用就存在于經濟法之中。在當代中國,既然經濟法是國家進行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而宏觀調控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對市場經濟秩序從行政管理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那么經濟法的實施大部分屬于行政權實施的過程。比如工商管理機關實施工商管理法規的活動就是行政權力實施的活動。在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為的呢?這中間存在著雙重控制關系,如圖所示: 前者是經濟法的任務,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場競爭,保障經濟秩序;后者是行政法的任務,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權力,保障經濟自由。當然兩種任務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相互滲透、有機運行的。強調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預市場經濟過程中的每一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環節都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該目標取得后,經濟行政行為將完成由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轉變。因此我們認為行政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實體(經濟法)與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通過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領域中,經濟法主要是以實體法規范(授予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行政法則主要是以程序法規范(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筆者認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并不能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關系,行政與行政訴訟二者形成法律決定的實體依據都是同一的,這就是經濟法等社會法,社會法的實施既依賴行政也依賴行政訴訟,行政與行政訴訟構成了社會法的一種獨特的實施方式。什么是典型的現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現代行政權力的擴大與強化,很少表現在行政法里面,而大量表現在經濟法之中。如果說行政法被瓜分后只剩下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那么這個“瓜分者”就是經濟法。而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程序法,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兩者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分工關系類似于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工關系。經濟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結果。公法私法化是現代社會法律發展的趨勢之一。它與國家權力干預的強化有關。“企圖回到純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國家縮減到僅執行收稅員、警察和披戴甲胄的護衛之類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職能,實際上是拒絕整個現代文明的趨勢”。傳統行政法作用的簡單地增強則導致國家權力的過分強化,容易導致對個人利益、市場自由的損害,于是需要對傳統行政法進行一定的調整,使國家權力不完全采用強制的方式對待經濟生活。當國家權力向過去權力不介入的經濟生活領域延伸時,便出現了以行政統制與經濟自治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的新型法律領域,這就是經濟法。兩者社會牽涉面的重疊。行政法應當對政府一切公權力行為進行無死角的控制。既然經濟法是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法律形式,那么行政法應當對政府權力控制經濟生活的活動實行全面“再控制”。所以行政法所涉及的面幾乎應該是涵蓋了經濟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面。換言之,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應當有多大。兩者調整方式的配合。
行政法是以強制性干預為特點的,它不僅表現為對治安對象、納稅對象等相對人的強制,現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現為對行政主體的強制。經濟法是以政策性平衡為特點的,它一方面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護經濟主體的權利,因而不采取傳統公法的強制性干預,也不采取傳統私法的自治性調節,而是將兩種調整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產生政策性平衡。經濟法的政策性平衡不是以簡單的主張為特點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協的平衡態度為特征的。西方法律社會化或“社會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國家的具體表現。運用政策性平衡方式是對傳統私法與公法功能的一種折衷、修正和變革,同時它又代表著現代法的一種傾向。因此現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種混合型或曰平衡型的法。政策性平衡的調整方式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就是政策(國家意志)對于公理(社會習慣)的修正。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達到最終目的一致。社會法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性所帶來的社會公害、風險因素相關,主要功效在于限制市場不公平競爭、限制市場引起的公害,使風險分散、轉移,讓公眾來承擔,以減少損失,體現社會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權力起到依據的作用,一方面也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保證權力的正常運轉。所以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它保障政府對市場弊端的控制,實現經濟生活的秩序價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障政府經濟調控的適度,確保經濟生活的自由價值。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統一于同一目的,即保障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三、行政法治———行政法對經濟法作用的控制
從前述分析可知,經濟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綜合運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甚至是刑事方法)來對私法關系進行全面干預與監控,民事救濟方法的補償性、滯后性、被動性已經不能適應經濟法的目的、宗旨,行政方法成為經濟法基本的調整手段,如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當運用行政方法調整時,經濟法與行政法構成依賴性的鏈接關系。即行政法對經濟法的控制與救濟。換言之,它的基本運作線路便是:通過行政對經濟進行控制,通過法律對行政進行控制。三者形成良性互動。由于經濟法等社會法處于公私法融合的第三法域,其私權救濟部分通過民事訴訟實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獨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歸入刑法典,均通過刑事訴訟實施,而其基本的實施方式則是行政與行政訴訟。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經濟法與行政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由于行政的廣泛性、多樣性、專業性,行政法不可能像訴訟法那樣實行法典化,在具體經濟法律法規中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專利法、商標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