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1:0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財產權理論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原告:胡計海,男,大學副教授
被告:劉凱旋,男,大學講師
案由:著作權侵權糾紛
原告胡計海和被告劉凱旋是大學建筑系的同事,胡為副教授,劉為講師。2001年初,為參加下半年在京舉行的國際建筑師大會,胡計海撰寫了幾篇專業論文,正準備寄給大會組委會時,劉凱旋覺得論文寫得不錯,要求胡計海將其中兩篇論文給他,胡計海一想兩人同事多年關系不錯,于是爽快地答應了。劉凱旋為報答胡計海的勞動愿意支付給其報酬人民幣8000元整,同時為防日后不測,劉凱旋要求與胡計海簽一份轉讓協議,約定該二篇論文自劉凱旋支付8000元報酬之日起,其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劉凱旋,即買斷,胡計海認可并不得反悔。2001年2月10日,胡計海收到劉凱旋8000元報酬,將二篇論文稿交給劉凱旋,雙方在轉讓協議上簽字。幾天后,劉凱旋將署名為自己的該二篇論文寄給了國際建筑師大會組委會。
2001年底,參加國際建筑師大會的劉凱旋因為上述兩篇參會論文學術價值高而得到兩萬元人民幣的獎勵,次年又被學校破格晉升為正教授。胡計海知道后,心理不平衡,一氣之下向人民法院狀告劉凱旋侵犯其著作權,要求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論文署名作者為原告胡計海;劉凱旋返還論文給胡計海,胡將8000元返還給劉;劉賠償胡經濟損失50000元;撤銷劉的正教授職稱;訴訟費用由劉負擔。
原告胡計海訴稱,兩篇獲獎論文系他所寫,被告劉凱旋沒參與論文的創作,作者應為原告,所獲物質和精神獎勵均應歸原告所有。被告劉凱旋辯稱,他與原告間有轉讓協議,雙方都知道該二篇論文的轉讓是買斷性質,他支付報酬后取得論文的一切權利合情合理合法,所獲獎勵和榮譽應歸被告所有。
[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胡計海和被告劉凱旋簽定的論文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中一切權利全部轉讓(買斷)依法應理解為著作權中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買斷。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亦不例外,故轉讓協議中關于財產權的部分有效,關于人身權的部分無效,人身權仍應歸作者即原告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轉讓協議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即協議中關于財產權的部分有效,關于人身權的部分無效;(二)論文的署名權歸原告,被告不得在論文上署名;(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和精神損失人民幣一萬元;(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評]
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權能否買斷的問題。
關于“買斷”,一般包含如下含義:(1)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目標一致;(2)是一種有償的買賣行為,買者支付價款獲得賣品,賣者交付賣品獲取報酬;(3)買賣標的不僅僅是作為物的作品,還包括作品的著作權;(4)買斷指賣者將所有權利全部賣掉,不作任何保留。
[關鍵詞]檔案;著作權;保護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吨鳈喾ā返诰艞l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吨鳈喾ā返谑粭l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吨鳈喾ā返谑鶙l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陡叩葘W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谡斈康亩褂盟酥鳈嘧髌返暮戏ㄐ袨?。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五章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及法律責任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對作品檔案的侵權分為一般侵權和以贏利為目的侵權兩種。侵權行為不嚴重的,侵權人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較嚴重的或以贏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可給予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論文摘要]知識產權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有著不同于一般財產權的性質,但我國法律對此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文章在分析婚姻法相關規定后對立法提出了建議,以期我國離婚案件中對知識產權的分割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維護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
[論文關鍵詞]離婚 財產分割 知識產權 夫妻共同財產
一、離婚案件中知識產權分割的特點
在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中,采取了約定財產制和夫妻共同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約定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在列舉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其中就包括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部分,我國現行法律也主要從這三方面對其加以保護。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在以下幾個方面決定了其在分割時也要加以特殊考量,其中包括:
(一)對知識產權進行分割的復雜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第一,一般財產權都有自己的實物客體,對其保護也主要涉及權屬關系;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則主要涉及不得非法仿制﹑假冒或剽竊。第二,一般財產權收益的取得主要通過對有體物的使用,往往會使有體物出現減損;知識產權收益的取得是一般通過對智力成果的反復復制,而且不會出現減損,只是在保護期限屆滿時才會失去財產性權利。
(二)對知識產權進行分割要考慮其可能不具有域外效力性
知識產權的空間效力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除非有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以使其在外國具有效力。而一般財產權沒有地域的限制,無論是何人把自己的合法財產放在何地,他對該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是不會失去效力的。
(三)對知識產權進行分割要更注重效率性
知識產權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由法律預先規定一定的期限加以保護,超過這一期限知識產權就自行消滅,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如署名權。而一般財產權不具有期限性,只要權利客體存在相關財產權就會存在,且可以不斷地繼承下去。這就要求在離婚中對知識產權的分割要注重效率,長時間地拖延只會對離婚雙方帶來損失。
(四)對知識產權進行分割要考慮其人身屬性
知識產權不僅包括財產權還包含了人身權,這一點在著作權中體現的尤為明顯,而在商標權和專利權中表現的就差一些。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具有不可轉讓的性質,這正是婚姻法對其進行特殊規定的根源所在。因此知識產權不能和一般財產權那樣進行徹底地分割,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比如“署名權”是不能進行分割的而專屬于一方。
正是因為以上的特殊性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對知識產權的分割要加以特別考慮,否則將會產生混亂和不公平現象。
二、婚姻法中關于知識產權分割的具體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婚姻法對知識產權分割的具體規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規定了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知識產權問題,其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照顧。
在這方面我國《婚姻法》及其解釋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痘橐龇ń忉專ǘ返谑l: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綜上可知,首先在我國知識產權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看這項財產的取得是否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只要是取得于婚后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實際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而婚前和離婚后取得的財產不在此限,但應在離婚時給予一方適當照顧。其次知識產權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都歸于一方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姻法中有關知識產權分割存在的問題
1.對人力資本問題缺乏考量
所謂“人力資本”就是指工作機會和勞動技能等取得經濟收益的機會和技能。由于婚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夫妻是雙方通常認為他方的發展就是自己的發展,自己可以而且應該為他方的發展做出在工作機會的取得和勞動技能的提高方面的犧牲,往往做出犧牲的一方會在生活方面給予他方照顧,并合理地期待他方的發展也會給自己帶來經濟利益上的回報。而依我國現行的制度,一方以減少自己的人力資本為代價來換去他方人力資本的增加在離婚時卻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顯然是對民法公平原則、保護弱者利益原則的漠視。
2.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知識產權范疇的界定存在爭議
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無論是一方還是雙方取得的經濟性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個人特有和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知識產權的取得與實際收益的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因此可能出現下列情形:
(1)知識產權取得于婚前并且婚后沒有獲得經濟收益
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一方在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這在理論上沒有爭議。一方在婚前努力工作換來的權利當然屬于該方,在法理上和倫理上都是得到普遍認同的。
(2)知識產權取得于婚前并于婚后獲得了經濟收益
筆者認為于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無論經濟性收益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取得都只屬于取得該知識產權的一方。
(3)知識產權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并獲得實際收益
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經濟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加以公平的分割。但由于知識產權本身具有的專有性和可重復利用性,使財產分割并沒有完結,也不能就此認為該知識產權就此只屬于一方。
3.對侵犯知識產權情況缺乏考量
我國相關法律只對知識產權收益的分割做出了規定,沒有涉及侵犯知識產權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會遇到對知識產權收益進行分割和知識產權歸屬問題外,還會遇見在婚姻存續期間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比如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商標,盜版圖書、音像制品的情況;當然也會遇到知識產權人侵犯了他人相關權利的案件。這時就需要考慮進行訴訟以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不受非法侵害和進行應訴以還自身清白的情況。
4.對尚未實現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分割有失公平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照顧。這一規定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實踐中的情況卻是十分復雜的,有的知識產權雖還沒有取得經濟利益,但在將來卻可能為其所有者帶來巨大的商業利益。特別是在夫妻共同財產不多的情況下更需特別關注。
三、對完善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知識產權分割的幾點建議
(一)確立分割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1.確立區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原則
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中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它是不具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權利。因為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又與人的創造性智力活動密切相關,因此依照法律規定智力成果的創造者當然的享有一定的人身權,而人身權的特性必然要求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永久的,與人身是不可分離的,不能繼承和轉讓。而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指由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對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對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可以自主決定通過對該知識產權利用或實施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許可或保障手段。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享有者和財產權享有者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專利發明的人身權是創造者所有,但財產權往往是一些通過技術轉讓而獲得相關權利的企業,這就為把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項分離提供了可能。只有明確這一原則,明確用以分割的只能是其中的財產權,才能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分割。
2.確立在財產分割時考慮債務清償的原則
我國新《婚姻法》第32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边@一條款雖也涉及了債務的清償問題,但這是遠遠不夠的,應把財產分割與債務清償相結合作為一種基本原則并明確的規定于法條中,形成一種普遍性和指導性的規范,強化離婚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
3.確立比例分割的原則
在我國夫妻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因為知識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可以通過數次或通過各種途徑給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并且其數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對于未取得收益的知識產權分割不宜是一次性的,也不宜以確定具體數額方式進行,而應當以確定離婚當事人雙方分割比例的方式進行。
(二)對不同性質的知識產權分割辦法的建議
1.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分割建議
對婚內取得的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采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方式確定其產權,并于婚財產分割時在原則上加以平均分割。
2.著作權的分割建議
著作權不能和專利權、商標權那樣在權利歸屬于一方時對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補償,而是應給予非知識產權所有方一定的婚后收益分割請求權。
關鍵詞:公民財產權利;社會資本;紐帶關系
中圖分類號:F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2)02-0005-05
公民財產權利,是公民個人和家庭對于依法擁有的財產所享有的各項權利。西方社會公民財產權利的確立和財產權體系的形成是在資本主義發展進程中逐步完成的,并最終形成了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財產權結構。從轉型期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來看,伴隨著我國公民財產的積累與分化,個人財產權利的意識日益增強,不僅形成了我國現階段的公民財產權結構,而且引發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產權結構的思考。而在我國公民財產權利逐步確立的同時,我國的社會資本也在迅速增加,那么公民財產權利確立與社會資本之間是否存在紐帶關系呢?本文擬對此闡明一己之見。
一、對于社會資本的基本理解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曾指出①:“人類在轉變和交易活動中花費時間與精力創造出來的所有資本形式,都是為了發展出可以在未來增加收益的當前工具和資產。當人們從當前消費中抽出資源并將其用于增加未來消費(或生產)可能性時,資本也就形成了?!笨梢?,資本作為經濟學的范疇,指的是能夠產生價值增殖的資產與資源。②經濟學最先分析的資本是與勞動力、土地相對應的物質資本,其后金融資本也成為經濟學的分析范疇。到了20世紀60年代,經濟學家舒爾茨(Schultz)、貝克爾(Becker)等人又將人力資本概念引人經濟學分析中。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爾迪厄(Piere Bourdieu)倡導的社會資本概念迅速流行開來,③ 不僅受到多學科的關注,而且引起了經濟學家之間的爭論。那么,社會資本是否同物質資本、金融資本與人力資本一樣,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夠產生價值增殖的一類資源呢?
物質資本是人們為生產活動進行投資的產物,而金融資本則有條件地為投資(包括實業投資與金融投資)提供資金。自人類創造出金融資本以來,物質資本的形成已經與金融資本息息相關。“物質資本是在將時間和其他資源用于制造工具,建造工廠、設施和其他物質性資源的過程中產生的,它們反過來又能用于生產其他產品或增加未來收益?!保▕W斯特羅姆,2003) 物質資本是人們投資形成的物質性的資產,同時也是必須由人力資本來運用的資本?!叭肆Y本是使用和維護物質資產以生產新產品和創造收益所必需的?!保▕W斯特羅姆,2003)由于人總是社會的人,人類生產具有社會性,合作與協同自然成為人類勞動的特點。生產活動中個人對待合作的態度,工作中能否協調一致,也自然成為影響總體工作效果與質量的非常重要甚至是至關重要的因素。而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共識、人際關系、社會網絡、信譽信任、合作的規范等,則是影響合作與協同的關鍵因素。這些因素,有的屬于社會結構性質,有的屬于認知性質,但其共同點都是人們在社會性相互作用中的產物,是在人際合作性互動中形成并積累起來,并能夠產生收入流的一類資源,同樣是人類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源。④ 這些社會資源均需要投資才能形成和積累,并且同樣能夠產生投資收益,因而也就具有了資本的基本屬性。于是,使用社會資本這樣一個基本概念來指稱此類社會資源是必要的,社會資本也因此成為與物質資本、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相并列的一類資本。
然而,認識到這一點卻并不容易。在漫長的人類生產合作史中,對于影響合作與協同的上述諸多因素,人們似乎總是習以為常,而并未將其視為一類資本。直到20世紀下半葉,當世界銀行在扶助發展中國家的項目實踐中,對于同樣的項目在不同地方實施,為什么投入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大致相同卻結果迥異而倍感困惑,從而組織多學科專家、學者開展研究,由此對于社會資本的認識才揭開帷幕。世界銀行資助的專家、學者來自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不同學科,他們深入項目實施的不同地區進行研究,所揭示的因素雖然各有側重,但都與人際合作息息相關。如果概括他們的研究成果,結論就是:項目成功實施的地區,存在導致合作順利開展的一些因素;而項目未能成功實施的地區,所缺乏的正是導致合作順利開展的因素。世界銀行資助的這些研究成果所揭示的與人際合作息息相關的因素,涉及人際關系、社會網絡、共享的隱含知識⑤、信任、合作的規范,等等,都是人際交往的產物,它們影響人類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合作與協同,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能夠產生價值增殖的一類資源。這類能夠產生價值增殖的資源,顯然不是經濟學此前揭示的物質資本、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所能夠涵蓋的,是一類人們以前并未進行過理論概括的、同樣能夠產生價值增殖的資源,也就是一種能夠與物質資本、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相并列的新的資本。借助業已存在的社會資本概念,人際關系、社會網絡、共享的隱含知識、信任、合作的規范等與人際合作息息相關的因素,遂被稱為了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雖然具有資本的共性即一般屬性,但也存在著不同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某些個性。如物質資本會因為使用而耗損,而社會資本則相反,不使用反而耗損而使用則會增加。在這點上,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相似。在物質資本的投資上,投資者為了獲得經濟利益的動機十分明確,而人們投資形成社會資本卻不一定是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物質資本是有形的,而社會資本是無形的。人力資本存在于人類個體身上,而社會資本則存在于人際交往之中。因此,在研究社會資本時,既要看到它作為資本的共性,又要看到其所具有的特點。同時必須認識到不論社會資本與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存在哪些不同之處,社會資本同樣具有資本的基本屬性,并且,無論是物質資本還是人力資本抑或社會資本,“所有資本都是發展所不可缺少的,單獨一種資本是不夠的”。(奧斯特羅姆,2003) 而諾曼?厄普霍夫則進一步指出:在社會資本缺乏時,因為缺乏信任、義務、獨創性、合作、可靠性和其他人類能夠展示或抑制的特性,其余資源可能有較小的生產能力。⑥ 可見,社會資本這類人際合作性互動的產物,是通過作用于人力資本并傳遞到物質資本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或缺的生產能力的放大作用。
世界銀行所資助對于社會資本的研究成果,大多與發展問題有關。在1998年世界銀行的24篇社會資本系列工作論文中,除了Paldam 等人的文獻評述(Martin Paldam和Gert Tinggaard Svendsen,1998)以外,無一例外都是以經驗研究為基礎,關注了發展中國家發展進程中的經濟、社會、政治問題。此后,關于社會資本的經驗研究迅速擴展到各個領域,從發展中國家的貧困治理、村莊公共項目管理到世界銀行的小額信貸項目,直至勞動者就業、企業創建、產業集群,甚至轉型國家的民主政治等,社會資本的研究出現了如Fine(2001)所說的遍地開花的“手工作坊”式的興旺景象。世界銀行的迪帕?納拉揚(Deepa Narayan)和蘭特?普里切凱特(Lant Pritchett)將這一研究社會資本的特點,總結為“以主題為導向的社會資本的功能定義的”分析,并且認為這可能導致“永遠也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⑦ 不過有幸的是,對于社會資本的理論研究已經受到重視,對社會資本類型的整合也正在進行。克瑞奇納和厄普赫夫(2004)將社會資本分為結構型和認知型兩種,也有研究者在此基礎上加進了關系型社會資本。⑧ 而安妮魯德?克里希娜(Anirudh Krishna)則將社會資本分成制度資本與關系資本兩種類型。⑨本文將基于結構型社會資本與認知型社會資本的劃分,分別探討公民財產權利與結構型社會資本與認知型社會資本的紐帶關系。
二、公民財產權利與結構型社會資本的關系
結構型社會資本涵蓋人際關系與社會網絡,是社會資本中屬于社會結構性質、而與認知型社會資本相區別的社會資本類型。相對于認知型社會資本,關系與網絡因系客觀存在,比較容易辨識。雖然迄今社會資本研究中的大量文獻均是對關系與網絡的研究,但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將公民財產權利與關系、網絡聯系起來進行分析,以揭示公民財產權利與結構型社會資本的紐帶關系,還是一個有待深入研究的問題。
就結構型社會資本所包括的關系與網絡的關系論,網絡即社會關系網,是主體所建構的所有人際關系的網絡,而關系則是社會網絡上的節點。因此,建構關系成為建構網絡的基礎,而關系與網絡的建構同公民財產權利之間存在著紐帶關系。
迄今的研究,無論是思想實驗還是歷史考察,都揭示了產權之所以形成,與稀缺性以及隨之產生的人們之間對資源的爭奪不無關系。對于那些能夠給人效用的資源與物品,在產權形成之前,由于是無主物,誰都想占有與奪取,因此而爭斗不斷。對稀缺資源與物品的爭奪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于是在爭奪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確立一定產權規則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無論產權規則是最初的“誰先占歸誰”規則,還是社會大分工后形成的“誰勞動歸誰”規則,從歷史上看,由于形成了一定的產權規則,人們之間的爭奪開始受到產權規則的一定約束。但直到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市民社會的形成,個人方得以擺脫人身依附關系,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正式的財產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界定和保護始得以制度化。
對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界定和保護,大大減少了人們之間由于財產權利的不明晰而產生的利益矛盾,自然也有利于人們之間關系的改善。在財產歸屬清楚的前提下,只要人們彼此尊重他人財產權利,相互之間遵從財產制度的規范、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經濟交往,各自的經濟利益也就能夠得到保障。即便是由于不確定性而產生某些問題,通過彼此之間的協商也能夠得到合理的解決。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雙方的經濟糾紛還能夠訴諸法律以求得公正的解決。于是,基于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進行經濟交往,無論是交易還是合作,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相對清晰。
在財產權利得到制度保障的條件下,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迅速突破特殊信任所劃定的狹小圈子,交往半徑普遍拓展。在這一過程中,從社會資本意義看的人際關系,即人們社會網絡上的節點,較之以往也獲得迅速增加。因為隨著交往半徑的擴展,人們在同更多交往對象的交往中,基于對交往對象的熟悉與了解,而篩選出可以作為社會資本意義的“關系”所建立的對象,以擴展自己的社會網絡。這在現實的經濟關系中也易于得到印證?,F實的經濟關系是在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關系,無論交往對象是不是自己建構的關系網中的成員,哪怕是一次性的經濟交易,也同自己形成了特定的經濟關系,但這顯然并非社會資本意義上的關系。然而正是在經濟交往實踐中,通過主體的篩選,那些“志同道合”的交往對象或將成為自己社會關系網絡中的成員,而那些非同類者則最終會“道不同不相為謀”。
可見,由于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確立,在公民財產權利得到制度界定與保護的前提下,大大推動了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使得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得以突破特殊信任的藩籬。而迅速擴大了的交往半徑,使得個人的交往對象普遍增加,最終通過個人篩選,個人社會網絡上的節點也會增多,個人的社會網絡也因此而得以擴大。
三、公民財產權利與認知型社會資本的關系
認知型社會資本包括共享的隱含知識、信譽、信任、合作的規范等,是人際交往中所形成的,與人們的認知息息相關的社會資本類型。共享的隱含知識、信譽、信任、合作的規范等認知類成果,之所以成為社會資本的一類,系由于它們都關乎人們之間合作關系的建立、合作項目的成功實施及其效率,因而客觀上也是影響人們合作成效的社會資本。
公民財產權利的形成與確立,在推動個人交往擴展,從而促進個人社會網絡上的節點增多和社會網絡相應擴展的同時,也會導致認知型社會資本的積累。下面我們即以共享的隱含知識、信譽、信任、合作的規范為例,揭示公民財產權利與認知型社會資本之間的紐帶關系。
隨著公民財產權制度的建立,公民個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制度的保障。基于正式制度對產權的界定與保護,人們之間會迅速形成法定的財產權利的觀念與意識。這種與制度息息相關的、依法獲得的財產權利的觀念,既會形成強烈的“我的財產權利依法不容侵害”的意識,也會產生“他人的財產權利依法得到保護,如果侵害別人的財產權利會受到法律懲處”的意識。在這樣的觀念與意識引導下,人們之間能夠逐步形成彼此尊重財產權利的行為方式。而彼此尊重財產權利的行為方式,顯然又有利于人們之間無論是社會生活還是經濟生活中的和諧交往,從而有利于個人結構型社會資本即關系與網絡的增多與擴展,當然這已經涉及結構型社會資本與認知型社會資本之間的關系,這里不予展開。
有了依法取得和保護的財產權利,個人將形成穩定的預期并獲得依法增加財產的激勵,產生投資性使用財產的動機并在約束條件下進行投資決策。而隨著依法獲得并得到保護的財產的增加,人們將愈益約束自己的機會主義動機,著眼于長期利益進行考慮與決策,從而能夠經受短期利益的誘惑。這也就是中國先賢所論的“有恒產者有恒心”的精義所在。自我約束機會主義行為的結果,就是主體信譽的積累與確立。信譽作為可信任的聲譽,其建立無疑能夠減少人們交往中了解與篩選交往對象的進入成本。而對于信譽主體而言,良好的信譽無疑又是其值得倍加珍惜的無形資產,會為其帶來更多的經濟交易與合作的機會即商機。正是基于這一認知,筆者明確將信譽歸入社會資本中予以論述。⑩
信譽在人際交往中產生,但信譽一定有其主體,是主體在人際交往中信守承諾的行為為其帶來的聲譽;而信任則一定是雙方的事,總是“誰信任誰”或“誰被誰信任”。有信譽者容易被信任,但信任又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往往因為信仰、親情、友情和戀情等而產生信任關系。這表明信譽與信任之間絕不是一種線性的因果關系。
就信任與公民財產權利的關系論,顯然我們也不能得出信任與財產的多少有關的結論。因為大量的事實說明,窮人之間的信任往往比富人之間的信任更可靠。但我們也不能夠認為信任與公民財產權利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為信任與公民財產權利之間客觀上是存在一定的紐帶關系的,這在經濟生活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眾所周知,在經濟生活中,人們無論進行交易還是合作,都需要了解對方的經濟狀況,對于那些企圖空手套白狼的人,了解對方真實財務狀況的人們一定會退避三舍,而絕不會與其發生交易或合作關系。正是因為經濟活動中任何對于對方的盲目信任都將導致自己的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資產遭受侵蝕,所以現實經濟生活中人們對于“皮包公司”才會抱有高度的警惕,而絕不會給予盲目信任。而國家之所以制定關于工商注冊的有關法律規定,也就是要從制度上防范“皮包公司”的危害。
如果說“皮包公司”不具有普遍性,那么我們再舉經濟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一些事實,進一步說明公民財產權利與信任之間存在的紐帶關系。在借貸關系中,借出款項一方為防止貸款損失,而要求貸款者提供資產抵押或要求第三方予以擔保;貨物或服務交易中,交易者要求錢貨兩訖;再如金融資產交易中的保證金制度設計等,無一不是經濟活動中公民財產權利與信任之間紐帶關系的反映。
合作至少涉及兩方關系,也可能是多方之間的合作。合作的規范是人們在相互合作中,規范彼此行為以維系合作關系的共同認知與行為規則。人類生產合作已有漫長的歷史,但在市場經濟出現以前的生產合作大多以換工、互助或簡單協作等形式存在。雖然共同遵守合作規范是合作得以進行的必要條件,但在公民財產權利獲得制度確認與保護以前,由于合作形式初級,合作的規范也相對簡單。隨著市場經濟的出現,經濟領域的合作愈益復雜,無論是何具體合作事項都會涉及資源或資產。合作各方需要就合作事項投入相互約定的某些資源或資產,既可能是商定的出資額,也可能是有人出資而其他人出技術、土地或設備等。但無論是資金、技術、土地,還是廠房、設備,無疑都是合作者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果商議合作的任何一方,對于所約定投入合作事項的資源或者資產沒有財產權,合作是不可能進行下去的。所以,市場經濟中合作的前提是合作各方均擁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對于約定投入的資源或資產享有無可爭辯的權利。在這一前提下才可能產生合作意愿、建立合作關系。合作規范是在合作關系建立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作前提既然是公民財產權利的明晰,沒有公民財產制度的確立,公民財產權利不能依法界定和得到法律的保護,合作將難以開展,遑論合作規范的形成!
注釋:
①奧斯特羅姆的論文《流行的狂熱抑或基本概念》原載于世界銀行1999年出版的《社會資本》,由曹榮湘選編入《走出囚徒困境――社會資本與制度分析》(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出版)一書。
②迄今學術界已公認的資本有物質資本、金融資本和人力資本。除目前引起熱烈討論的社會資本概念外,也有人提出自然資本、文化資本、制度資本等概念。
③布爾迪厄于1980年在《社會科學研究》上發表了《社會資本隨筆》,將社會資本定義為“實際的或潛在的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與由相互默認或承認的關系所組成的持久網絡有關,而且這些關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
④參見程民選:《論社會資本的性質與類型》,《學術月刊》,2007.10。
⑤隱含知識,Joseph E.Stiglitz稱之為tacit knowledge,Alfred Schutz稱之為stock knowledge,是指成年社會成員用以處理其日常生活的已經潛移默化的知識,包括價值觀、信仰、社會―文化概念等。
⑥⑦⑨參看帕薩?達斯古普特等編《社會資本―― 一個多角度的觀點》,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頁,第355頁,第91-121頁。
⑧對社會資本的研究視角是另外一個問題。Gatzweiler和Franz(2005)從學科領域出發,將社會資本劃分為人類學、社會學、經濟學和政治學的觀點;特納(2005)將社會資本分為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次予以思考;Murray(2005)將研究社會資本的視角總結為網絡方法、理性選擇方法、公民參與方法;Woolcock和Narayan(2000)則認為政治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對社會資本的研究,可以分為四個鮮明的視角:社區視角、網絡視角、制度視角和協同視角。
⑩參見程民選:《信譽:從社會資本視角分析》,《財經科學》,2005年第2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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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izens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Capital Ties
Cheng Min-xuan
(The School of Economics of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Sichuan 610074,China)
科斯(Ronald Coase)是1991年諾貝爾學獎得主。近年來,他的在國際和國內均有較大。本文的目的在于對所謂「科斯定理做一個批判性的,以期引起國內學者的進一步討論。本文的要點在于區分對「科斯定理的第一類和第二類解釋。
與其他多數諾貝爾獎得主多為多產作家不同,科斯一生著作甚少,基本上只有兩篇主要論文:一是1937年發表的“論的本質”,二是1960年發表的“成本”。當然數量不是關鍵。關鍵的是,科斯的著作是否包含真知灼見。
現在流行的觀點是:科斯1937的論文開創了「交易成本經濟學,1960年的論文建立了“科斯定理”。由此看來,雖然科斯著述不豐,但功績其偉。
但是,科斯本人對他著作產生影響的過程另有一番說法。1987年,在《企業的本質》發表五十周年之際,威廉姆森(O. Williamson)等交易成本學派經濟學家集會紀念??扑乖跁习l表了三篇講演,追述他思想的過程??扑沟幕貞浻袃牲c值得注意。
一是科斯強調他三十年作《企業的本質》的思想背景受到社會主義的影響。他寫道:「我那時認為自己是社會主義者。我1932年去美國時拜見的人之一就是社會主義黨的總統候選人托馬斯(NormanThomas)”。(見Coase,1988a,第88頁)當時科斯在倫敦經濟學院的同學勒倫(Abba Lerner),曾專程去墨西哥拜見在那里流亡的托洛茨基,并在後來與蘭格一起成為「市場社會主義的兩位主要理論代表(同上注)。科斯明確地說明了他寫《企業的本質》是受當時社會主義思想論戰的激發:
「列寧說俄國經濟系統可以像一個大工廠那樣來管理……其他一些人認為像管理工廠那樣管理整個經濟是不可能的。然而,在英國和美國存在看工廠,應該如何調和全俄國大工廠的不可能性與西方世界存在著工廠的現實呢?(同上注)科斯的答案實際上是居中的。他認為:企業的存在本身就是因為運用市場價格機制的成本太高;但另一方面,全社會作為一個企業又造成管理成本過高。因此,「企業的本質是介於市場和國家之間的組織形態,企業的存在本身即是由於市場機制的缺陷。
更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科斯在回憶中強調:他1937年的《企業的本質》一文發表後30年內全無影響。科斯解釋說,是因為他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引起廣泛注意,人們才慢慢記起他1937年的《企業的本質》(同上注,第34頁)。在《社會成本問題》中:高斯提出了後來被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命名的「科斯定理。該定理是科斯成名的關鍵。因此,要了解科斯的思想及其社會影響,我們必須從「科斯定理人手。
二、「科斯定理]:同義反覆的解釋
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顧名思義,是針對「外部性問題而發的?!竿獠啃允且环降男袨橛绊懥硪环降母@?,但這種影響并不是通過一般的市場價格而起作用。例如,一個工廠A污染周圍的農場B,就是A對B產生「負的外部性的例子??扑拐J為:傳統的福利經濟學對「外部性問題的解決(如對A徵稅、追究 A的責任)是不對的,因為忽視了「外部性問題的「相對性:「問題通常被想成是:A對B造成損害,我們應該如何制約A?但這種想問題的方法是錯誤的。
我們所處理的問題是相對的。若想避免對B造成損害,則勢必對A造成傷害。故其真正的問題是:應該允許A損害B,還是允許B損害A?核心所在:乃是怎樣能避免較大的損害。(見Coase。1988b。第96頁)
所謂「科斯定理,在這個例子上,就是說: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法律上要求A補償B還是B補償A,都不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因為A和B可以私下交易談判,達成對雙方最優的協議。科斯的推理是,如果污染工廠A生產後有足夠的利潤,使得在補償成本后還有利可圖,則即使農場B有法律權利要求A補償,污染工廠還是會生產下去;反之,如果A有權要求B補償,而B不愿出更大的錢「收買A不去生產,則污染工廠還是照樣生產??傊?,最終資源配置(污染工廠生產與否),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定下,與最初始的法律權利界定(或財產權)無關。
嚴格說來,「科斯定理陳述如下:
「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并且無財富效應,則關於外部性問題的私
下交易談判結果,與財產權的初始分配無關,而只由效率因素決定(見 Mi1grom and Roberts,第596頁)
顯然,無「財富效應的假定對「科斯定理是必要的。因若有「財富效應(wealth effects),則消費者財富的增減將影響他在特定價格下購買某一商品的意愿,從而財產權的初始分配將通過「財富效應影響最終資源配置結果。
對於「科斯定理的解釋,可以有兩大類:
第一類解釋直接從字面上引申,強調交易成本為零時,私下交易可以有效解決外部性問題。
第二類解釋將「科斯定理倒過來理解,即當交易成本不為零時,財產權的初始分配將影響最終資源配置。
不論從邏輯上說,還是科斯本人的多次直接說明,都表明第二類解釋是高斯所想傳達的本意。從邏輯上看,科斯1937年《企業的本質》就強調交易成本不為零是理解企業的關鍵,故順理成章,「科斯定理也應理解為「交易成本不為零時,財產權的初始分配將影響最終資源配置。例如,他1991年的諾貝爾獎演說就題為《生產的制度結構》(見Coase,1992)。
論文關鍵詞 追續權 著作權窮竭 藝術作品
2012年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引入了追續權。追續權是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對其創作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在后續轉讓提取一定費用的權利,是保障作者利益而突破所有權絕對原則。
一、追續權概述
(一)追續權的概念
追續權(Droit de suite)起源于1920年的法國,是法國關于有形財產的專門術語,指物的所有權人對其出質的不動產標的的追及權,后被延用至著作權法領域。追續權的基本含義:當藝術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購買人轉售他人的價格高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作者有權從此差額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額。 筆者認為,追續權可定義為: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的,在作品后續轉讓中,從作品的物權所有人通過轉讓作品原件或復印件所獲利益中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
(二)追續權的性質
關于追續權的性質,著作權理論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人身權性質說,財產權性質說和雙重屬性說。人身權性質說認為享有追續權的主體僅限于作者及其繼續人,并且追續權有不可被剝奪、不可被轉讓,也不可自動放棄的法律特征;財產權說則認為追續權的實質在于對作者的著作權進行補償,補償的方式為允許作者從后續轉讓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額,直接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和經濟補償,此種方式又有鮮明的財產權性質;折中說則認為追續權兼具人身權性質和財產權性質,一方面與人身權不可分離,另一方面又是財產權的體現,是介于這兩種權利之間的一種權利,其實質是以財產形式體現人身權或是作者人身權在財產權中的延伸。 但實施追續權又是有很多限制的,如不得轉讓和隨意拋棄,且客體對象僅僅是作品原件或是滿足特殊條件的作品復制件,從這個側面來考察,追續權又具有非常強的人身性了。
筆者認為追續權雖然是財產利益的體現,并且兼具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性質,但不是絕對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是較為特殊的著作權。追續權應是著作權的下位概念,而不是著作財產權或人身權的下位概念,是以財產形式體現的人格利益。
二、追續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追續權制度的必要性
著名藝術家梵高的作品在其死后短暫的幾十年間價值飛漲,而其生前卻窮困潦倒,本該屬于作者的利益卻流入他人手中,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當作者在開始的時候以較低價格處置自己的原創作品時,追續權制度能夠保障其仍可享有不可剝奪的期待利益,當作者的創作藝術得到市場的肯定而使其作品原件的財產不斷升值時,作者根據法律規定,可參與分享因此帶來的財富。從現實意義來說這對原創作者是更加公平的。
1.藝術品交易市場的發展和成熟。20世紀80年代以來,藝術品交易市場如雨后春筍般迅猛發展,并隨著改革開放,國家經濟繁榮起來,為藝術品交易市場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和安全的交易環境。通貨膨脹導致國民的投資需求和投資意識加強,藝術作品的投資更加成為其他金融產品之外倍受青睞的投資對象。 確立追續權制度,能夠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使藝術家的創作熱情保持高漲,實現藝術產業充分發展、藝術品市場可持續發展。
2.與國際藝術品市場接軌?!恫疇柲峁s》規定,對于追續權,各成員國之間實行互惠原則,我國當前未承認追續權, 隨著各國藝術品在國際藝術品市場上的交易, 若追續權制度仍不確立,則我國著作權人在全球范圍內的藝術品交易市場上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外國藝術家的利益在我國也難得到保障,這不利于藝術品市場的繁榮和藝術品文化的交流,同時易引發矛盾,不利于我國樹立良好的外交形象。
3.我國著作權法的不完善。我國著作權立法體系仍不夠完善,追續權制度是我國立法上的缺失。若不提早建立起追續權制度,則無法全面實現按勞分配,會導致著作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藝術創作是一項創造性很強的腦力勞動,藝術品的價值主要是藝術家辛勤的腦力勞動結果。 只有確認追續權制度,才能使我國著作權法更加全面、更加實際地發揮它的作用!
(二) 追續權制度的可行性
1.藝術品交易市場規范化。 通過我國當前著作權法的作用,我國藝術品交易市場日益完善、日趨規范,為藝術品交易提供了便利條件。藝術品交易也逐步走上正軌,并愈發發達繁榮。藝術品行業的蓬勃為追續權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硬件條件和市場基礎,并且在我國其他相關法律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拍賣法》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的配合下,追續權制度的實施有很強的可行性。
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展。我國第一家集體管理組織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于1992年成立。直到2010年,我國集體組織管理體系才基本建立,但運作尚不成熟,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我國集體管理組織的完善,一方面應借鑒其他國家制度發展的經驗與教訓,解讀他國在許可機制變革中的立法變革趨勢,另一方面也要分析新技術條件下的新問題與本國產業的發展特點,最終構建適合本國實際的集體管理組織制度。 利用集體管理組織來作者行使追續權并承擔相關職責,是追續權制度建立的一大根基。
3.國外實踐經驗。在追續權制度的實踐方面,國外有較之我國更豐富的經驗。雖然各國在關于著作權的屬性、特征、主體、客體、行使方式等規定不完全一致,但已基本達成共識。各個國家和地區間的一些細微的差異正是各國、各地區在實踐中不斷總結、不斷完善而歸納出的最恰當的方式。這些都為我國追續權制度的具體設計提供了必要經驗。
三、我國追續權制度構建之設想
上文論述了著作追續權制度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下結合立法和司法實踐,就我國追續權制度的構建提出幾點建議:
(一)立法模式和體例的選擇
應將追續權作為著作權的下位權利,在《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的第十條增加一款關于追續權的規定。因為追續權的性質導致其很難放入著作人身權或財產權的體系中,故放在著作權其他權利中規定較為合適。關于追續權的定義、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則可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來規定,相關爭議的解決法案則可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
(二)追續權的主體
追續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及其繼承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及其委托作品、職務作品均不可適用追續權的規定。追續權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著作權人尤其是處于弱勢地位的著作權人的利益,將作者的繼承人也列入追續權的主體是由于相當一部分藝術品是在作者離世后才價值連城。盡管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關于追續權主體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將著作權人的主體限定為自然人及其繼承人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選擇,也是立法的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另外對于沒有繼承人的而作者,受遺贈人(限于自然人)也應當成為追續權的主體,沒有繼承人的藝術家并不少見,如果不允許其遺贈給他人,那么追續權的對于沒有繼承人的藝術家是不對公平的。
(三)追續權的客體
我國應將追續權的客體限定為平面及立體的藝術作品,如文學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再如我國特有的書法、篆刻、雕塑等,在立法中可采用列舉式來規定課題范圍以避免概念和使用中的矛盾分歧,歐盟即采用此種立法方式。但文學藝術作品的手稿不應列入追續權的對象范圍,手稿是否具有文物價值較難判斷,操作難度較大,故排除其適用。 較為有爭議的是復制件是否能成為追續權的客體,筆者認為普通的復制件不能成為追續權,但若該復制品極其稀少,與原件的價值相當,則可成為追續權的客體。
(四)追續權的保護期
依據著作人身權的性質,追續權不可放棄、不可剝奪,故作者終生享有該項權利;依據著作財產權的性質,在作者死后的一定年限內也應當予以保護,我國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的規定是截止作者死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考慮到藝術作品可能要經歷遠不止50年的時間才能達到一定的價值,故保護期可稍作延長,如歐盟指令統一規定了追續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
(五)追續權的行使方式
1.后續轉讓方式。由于私人交易信息具有隱蔽性和不公開性,轉讓價格無從查詢,難以對其進行規范和管理,故追續權應只適用于公開拍賣或通過中間商出售的公開交易行為,通過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使轉讓價格有賬可查,如此才不會使作者的利益收到減損。
2.提成方式、提成基數及提成比例。提成比列上英國、歐盟均采用了階梯法,即按照交易所獲利益的比率關系進行提成,獲利百分比越高,則提成比例隨著降低,筆者建議仿照英國的做法,提成基數若規定為總額,則提成比例應相對較低;若提成基數為增值額,則提成比例應適當高一些。筆者認為應以增值額為基數,它更能代表中間商獲利的情況,提成比例按照藝術品的類別有針對性的作出規定。
論文關鍵詞:農村產權,農村金融生態結構,農村金融體系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深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基礎和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如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設是關鍵,尤其是要建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我國進行了一系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農村金融發展狀況來看,改革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其突出表現為: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缺失,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原本給農村“輸血”的金融機構卻演變成從農村“抽血”的主力軍,同時,農村中非?;钴S的非正規金融卻不斷受到打壓。如何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提高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深化農村金融,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金融論文,尤其是金融生態成為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
一、農村金融生態的基本理論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諸多基礎理論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和C.諾思的制度變遷理論,以及在傳統新制度經濟學基礎上擴展而來的法經濟學,是對農村金融生態運行最具解釋力的理論。
(一) 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交易費用理論。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然而現實的農村金融生態中,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農村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農戶、農村企業和縣鄉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為有限理性的存在導致兩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費用大幅增加。當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發現進行金融交易的費用太高或超過收益時,就會選擇停止交易。在放貸之前,農村金融機構必須要調查農戶的信用狀況和經濟狀況、借款用途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貸款進行時,要發生談判、簽約費用;貸款發生后,放貸者要跟蹤借款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監督借款投向等。而且農戶以小額信貸居多,單位產品金融機構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與物力。龐大的信息費用構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當這種費用成本過高時,交易將無法進行。
制度的有效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制度的作用旨在節約交易費用,人們對制度進行選擇與改革的動因也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在農村金融生態中,作為金融生態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下進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結構安排會產生不同的金融主體行為,農村金融信用環境的相對落后使得與農業金融支持相關的制度安排無法實施,即推廣農業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極高,導致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資金供給缺乏,而由于農村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一旦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資金供給缺失,農村金融發展就會無所適從,反過來也影響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發展,整個農村金融生態惡化也就在所難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農村資金來源與資金需求之間的制度缺失,也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和制度需求出現失衡,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對制度的需求源于經濟主體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得潛在的利益,制度供給則是經濟體系出現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上,并不存在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現為農村金融生態主體的制度供給不足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制度需求過剩金融論文,這種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變遷的強大動力,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相互作用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論文格式范文。
(二)農村金融生態中的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理論是科斯傳統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概念,他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實行,從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歷史來看,強制性制度變遷一直居主導地位。上世紀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動下開始興起;60年代,國家指定當時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劃歸中國農業銀行管理;90年代,又實行行社脫鉤,實行在國家管理下的自主發展的合作金融發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雖已確立,但遠未達到農民廣泛參與的合作金融宗旨。從表象來看,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管制是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風險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制度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廣大農戶的投資沖動,大大減少了農村金融市場的金融交易數量,導致了農業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關鍵因素之一,政府行為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一股獨特而重要的力量,對金融生態主體的影響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變遷受諸多因素影響,也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生態運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后,農村金融領域一改計劃經濟時代農村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單一的局面,農村金融生態主體逐漸多樣化,如四大國有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開始在農村開展商業化經營金融論文,國家建立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等,在農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個基本上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落后的小農經濟,典型的茍元結構購統竅綬指釷溝門褰鶉謚貧戎禿笥諗寰濟發展的矛盾日益尖銳,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政府從非正規金融生態主體中尋求金融產品和服務實為無奈的選擇,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勃興也就水到渠成。因此,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成為農村經濟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趨勢,農村非正規金融或者民間金融的迅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制度供給的不足,但帶來的新問題是民間金融缺乏制度的規范而可能隱藏金融風險。
二、關于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農村金融體系是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落腳點。要跳出農村金融供給制度陷阱,必須加強農村金融制度創新。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沒有抵押物,成為中國農民貸款難的最主要原因,長久以來,中國農民最大的資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為沒有與城市一樣的產權,均為抵押禁區。因此,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應從完善農村產權制度著手:一是賦予農民完整的財產權。建議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權、買賣權、抵押權和繼承權。而農村房產也應該與城市房產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自由流轉,尤其是對城市居民的流轉。二是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一方面要完善農村土地市場的交易機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運作的立法、執法和仲裁,保護農村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在進一步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村土地產權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繼承出租、人股等流轉形式。四是建立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修改現行農村房屋產權制度,使之可以進入市場,完善房產權屬登記、發證、流轉制度。要建立城鄉統一住宅市場,使農民住房資產資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變現,改善農村融資難的現狀。目前對國有和私有的物權、產權邊界已經比較清晰,唯獨對于集體物權、產權界定、計價、流動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確定,導致巨額的物權不能定價、流通,置身于經濟貨幣化的進程之外金融論文,成為顧拉溝淖什,帶來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使農民與農村的資產可以有較好的表證。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要逐步建立農村生產要素計價、流動、配置體系。長期以來,我國產權制度按照國有、私有和集體三種方式界定。因此,必須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制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臺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
(二)引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適度發展,構建符合國情的農村金融體系。首先要正視和承認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改變對其持有的漠視和敵視的態度,并認真研究其特有的發展規律。民間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間金融,客觀認識民間金融,注意學習和研究民間金融,依法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合理競爭和良性互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曾通過使民間金融購戲ɑ溝姆絞嚼垂娣睹竇浣鶉冢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們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給民間金融以合法的空間,以使規范意義的信用合作擁有溫床和土壤。
三、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結構的建議
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的基礎性工作是搞好農村地區的產權建設,農民財產權的建設與發展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無產權則無金融,只有做好這個基礎工作才能使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可持續發展論文格式范文。但是我們不能等到農村的產權有了徹底的改革之后才發展農村金融,而是在現有的體制條件下不斷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結構。
產權制度作為一個重要的內生性變量,已直接影響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完善的產權制度可以有效發揮制度的激勵作用,增強農村金融生態的自我調節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動的交易費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縮小農村金融生態主體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之間的信息差距,促進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信息交換和資金循環;有利于改善農村司法環境金融論文,保障農村債權人利益,農村金融興則農業興,農村金融活則農業活。十七屆三中全會閉幕不久,央行和銀監會就下發《關于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提出農民增收的來源要發生改變,關鍵是有財產性收入和創業性收入。通過土地流轉,抵押、入股、融資,增加農村財產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