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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綱摘要如何寫?
論文題目:美國對英國法律制度的繼承和發展
專業/方向:外國法制史
著 者:陳陽
年 份:1984.06
導 師:由嶸
培養單位:北京大學法律系
關 鍵 詞:美國對英國法的繼承;成文法;判例法;各族主義
中文摘要:文摘暫缺
論文題目:英國行政裁判所[碩士論文]
專業/方向:外國憲法
著 者:張榮順
年 份:1996.06
導 師:龔祥瑞
培養單位:北京大學法律系
關 鍵 詞:大臣權力委員會;裁判所與調查法庭;上訴制度;行政裁判所
中文摘要:文摘暫缺
論文題目:英國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發展史[碩士論文]
專業/方向:法律學
著 者:劉琳
年 份:1990.06
導 師:由嶸
[論文關鍵詞]法律邏輯 司法實踐 現代邏輯
一、何為法律邏輯
目前,法律邏輯學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學術體系,提到法律邏輯學,仍被視為一個怪異且冷門的研究,許多個人學術觀點大量存在。由于法學家們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種方法論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論的人,又未必對法律有興趣,所以法律邏輯學的困難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邏輯就是普通邏輯在法學領域中的具體運用,其理論基礎就是形式邏輯所闡述的原理?!蓖膺@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邏輯并不具備什么特定的研究對象,其只是在形式上,運用邏輯原理在法的理論、法的規范和法的實踐中的應用。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 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就是法律中的邏輯問題,法律邏輯就是形式邏輯在法律規范或法律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應有其獨立的研究對象?,F在很多學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這些學者認為法律邏輯作為一門學科,是應該有其特定的研究對象的,而其作為邏輯學的一門分支學科,法律邏輯的研究應是與一般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相對應、相關聯的。
由支持后一種觀點的學者們的觀點中,我們可以簡單地將法律邏輯定義為:法律邏輯是一門主要研究法律思維形式及其邏輯方法的科學。
法律邏輯的歷史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主要是建立以傳統邏輯或一階邏輯內容為框架的法律邏輯體系,并將這些理論廣泛地運用于法律思維領域之中;
第二階段主要是從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擴展到了法律發現或獲取問題的研究;
第三階段主要是對事實發現、法律獲取、訴訟主張與裁決證成的規律、規則與方法進行系統的研究,逐漸地建立以事實推理、法律推理、判決推理與法律論證理論為主要內容的不同于傳統邏輯與一階邏輯框架的法律邏輯體系,并將這些理論應用于事實的發現、法律的獲取、訴訟主張與裁決的證立之中。
二、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質疑
美國的大法官霍姆斯斷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的結論后,各種批判法律與邏輯關系的理論,在法律和教學實踐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對于許多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形式邏輯的作用在下降,而本應獨立性非常強的法律,卻因其外在客觀環境,諸如正義、人情、情勢等因素的作用在強化。
于是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質疑,其對法律工作的影響并無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適用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對這種實踐和種種批判理論對法律邏輯的影響很大,其權威地位實際上已經有了很大的動搖。而且一度,在法學院的理論課堂上,邏輯與法律的密切關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變成了并不相關的兩個概念。
一些法學類的高校專業課中并沒有“法律邏輯”課程,即便學校設置了這樣的課程,那么也是課時量、人員配備相對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為選修課而開設,教學管理者、教師和學生們都對法律邏輯學不重視。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們對于法律邏輯學研究十分欠缺,還沒有研究出適應我國法學教育的法律邏輯學體系。
在學術界,許多法律人總會提出:“現代邏輯對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義?”似乎并不顯著的作用也正是許多法學家并不愿意將精力投身于這一學科的原因之一。
現代邏輯提供了具有內在一致性的表達和分析思維的全新原則和方法,而這種思維是正確、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這可以作為一種簡單回答上述問題的答案,但是也許這并不能徹底消除對現代邏輯在法律中應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就必須深入到一些相關分析之中,它們從多個方面證明了現代邏輯對法律思維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邏輯應當受到重視的原因
通過深入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邏輯,法律思維的合理性得到增強,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維借助法律邏輯思維實現
法律思維不能違背最基本的邏輯規律,按法制模式的設計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維形式應該是借助邏輯思維規律來完成的。在形式邏輯中,有許多對思維規律構成了一般的思維模式,指導著人們的思維,而這一點在法律思維中也不例外。
通過法律語言表達和法律思維是一個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認定上述定義中的兩個條件呢?法律語言表達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違背邏輯思維的基本要求,即條理清楚。而法律思維則強調依據法律規范進行思維,其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強調程序優先、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維不能與人們的日常邏輯思維明顯違背,對法律判決的結論必須是依據推理的方式邏輯地得出,否則判決就缺少了說服力。
(二)法律解釋依賴于法律邏輯
現代法學法律解釋的方法論,必須以法律邏輯的方式來進行研究。在解釋法律的時候需要運用邏輯規則。法律解釋學是通過徹底的理性本質與那些直覺的解釋形式加以區別的,其是邏輯的解釋。
近代成文法主義非常推崇法律邏輯,但是他們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技術。這一點最明確的體現就是三段論在法律條文中的應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論為例,通過在許多簡單的案件中直接運用,便可以推出判決結論。部分學者認為80%的案件都可以通過三段論推理加以解決。而在法律解釋中其明晰性原則也是靠三段論來支撐的,即對明確的法律就必須堅決執行,不需要解釋的就不能隨意添加意義,這是法律解釋的重要原則。而三段論的推理是法律解釋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邏輯鞏固法律發展
法律邏輯可以鞏固法律的發展,其可以在法律適用的如下幾個方面得到印證: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辯論的邏輯是一種出自法律的論證和反駁,該內容并不關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過這個案件我們能夠從法律條文中援引什么。通過法律邏輯的指引是法制能夠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
在訴訟事實的論證問題中,人們期望通過了解法律上的論證的性質,繼而推斷出證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樣的,并且證明的技術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結論,就需要通過邏輯規則甚至反邏輯規則來證明證據的相關性,而這種結論的得出依賴于法律邏輯的運用。
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案件的正確偵查既需要偵查人員認真勘查現場、確定偵查范圍、否定嫌疑對象,而案件的定論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實材料的基礎上,追溯案情發生的真實時間、地點、作案動機等,再通過正確運用邏輯推理,對案件的性質、作案的手段等進行合理推測和斷定。要從上訴案件線索中作出正確的偵查判斷,就必須通過借助于一定的邏輯推理形式來完成。這樣可以得出,邏輯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偵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強法律邏輯的適用
法律邏輯作為法律學者、工作者需要擁有的一項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著無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邏輯的適用問題上,我們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加強呢?
(一)在態度上正視法律邏輯的重要地位
法律邏輯作為一個基本要素,在人們適用法律時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現出來,所以法律邏輯的重要地位被忽視。
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樓的話,那么法律邏輯就是這個法律體系的內部設計,只有當內部設計合理且得到執行的時候,這座大樓才會在時間和客觀環境的變化下,穩固地保持其體態。基礎是每一個專業在達到巔峰的前提條件,我們只有正視法律邏輯的重要性,在態度上將其視為法學中一個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總體后,才會給予其應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為法律邏輯在表現出來的外在重要性不夠明顯時,將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對待法律邏輯的態度,才能在接下來的法律邏輯教育及應用中使其得到發展,也為今后法律邏輯的適用提供了保證。
(二)在法律教學中注重法律邏輯的教育
在現在的法律教學中,對法律學者的法律邏輯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很多學校在教學設計中,并沒有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科目,這使得法律邏輯學漸漸淡出了法律學習者和愛好者們的視線,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識,在現實的社會問題中很好地應用法律,擁有一個正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邏輯是必不可少的。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邏輯是法治社會中法律評價的邏輯起點。在呼吁端正對法律邏輯的態度后,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邏輯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認識到它的重要性,積極地學習,以使得法律邏輯學在法律應用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學中重視對法律邏輯的教育和研究,這也是提高法律邏輯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同時給法律邏輯在法律適用中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在實踐中應用法律邏輯
條理性和邏輯性是決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證,在態度上端正了對法律邏輯的認識,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邏輯教育之后,我們就要將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應用法律邏輯。
其實每一個法律工作者在實踐中多會應用法律邏輯,只是其表象并不明顯而被忽略,然而擁有一個正確的法律邏輯會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證法律工作的質量。所以定期對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邏輯進行培訓也是提高法律邏輯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
后續的教育和學習,會使得在接觸實務后的法律工作者們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學習的知識,也為接下來的工作帶來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實際工作中認識到法律邏輯的適用價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邏輯的同時,也會為法律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可靠基礎。
五、總結
關鍵詞:中等職業教育;法律教學;改革
一、中等職業教育法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教學中偏重于理論知識講授
中等職業教育中的法律課程,強調素質教育與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并著重培養學生利用法學理論分析問題與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然而在實踐教學中,卻往往存在著過于注重理論知識講解,而忽視實踐應用培訓的問題,從而不能有效調動起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與學習熱情,導致實際教學效果不佳。而且由于過分偏重于理論知識講授,學生不僅缺乏利用法律知識進行實際操作的能力,而且畢業后也不能迅速的適應法律職業崗位的需要。
2.實踐教學環節中教學質量不佳
一方面表現為法律實習環節流于形式,實習質量不能有效保證。法律實習是使學生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有機結合的主要環節,也是學生得以檢驗自身所學知識的一個重要過程。然而因管理不佳、實習態度不端正、時間沖突等多種問題,導致目前中等職業教育的法律實習環節多流于形式,且質量無法得到保證。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法律實踐課程偏少,教學質量不佳。法律實踐課程不僅能為學生重現整個司法事務的流程,而且能開拓學生的思維方式,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與實際操作能力。然而在當前中等職業法律教學中,法律實踐課程的開設量偏少,只占據了總課程比重的10%左右,且教學方法較為單一,教學質量不佳。
二、中等職業教育法律教學的改革及優化措施
1.積極改變原有的教學觀念
在原有的法律教學理念中,是以教師為中心,以傳授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為主要目的。而新一輪的課程改革,其教學理念重點是提倡以學生為中心,以培養學科應用能力為主要目標。為此,教師應當積極改變原有的教學理念。一方面,教師應當積極克服傳統教學方法的弊端,改變原有的照本宣科的做法,通過多樣化的教學方法以提高學生對法律學習的熱情與主動性;另一方面,還應加強對法律實踐教學的認識,通過不斷強化法律實踐教學,以開拓學生的思維,強化學生的學科創造能力與實踐應用能力。
2.增加法律實踐教學的比重
目前,中等職業法律教學的實踐教學,主要是以實習為主,以課題案例分析、法律診所、專題辯論、課外模擬審判等為輔助的教學模式。然而在實際教學中,卻往往存在著法律實習和其它實踐課程的時間少,缺乏教學規范性且教學隨意性大,學生實際參與度低等多種問題。為此,我們應積極改變原有的重理論而輕實踐的做法,通過不斷提高法律實踐教學的教學質量與教學比重,使學生能在教學實踐過程中得到培養、鍛煉與成長。一方面,建議將20%以上的總課時時間作為法律實踐教學的時間,以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另一方面,還應不斷完善法律實踐教學的課程設置,以形成能貫穿于整個中等職業法律教育全過程的實踐教學方案與測評體系,并在教學方法中注重于實用性與多樣性,通過采用案例教學法、體驗教學法、探究教學法等多種教學方法,以提高法律教學的質量與教學效果。
3.完善法律實踐教學的內容
法律實踐教學的內容應當是多樣化的,學校應當通過實習、畢業論文、模擬法庭、診所式教育等多種實踐教學形式,以形成規范、完整的實踐教學鏈。
(1)加強實習管理。首先,應合理安排實習時間,避開學生找工作的高峰時期;其次,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否考慮實行彈性實習制度,在學習情況不緊張的條件下,可允許學生申請進行實習。要求一年級到二年級的每一學年,學生至少應當有15~20天左右的法律實習時間;而對于畢業實習,則要求實習時間應不低于3個月。
(2)加強畢業論文管理。首先,要求學生的畢業論文必須與法律實踐問題相掛鉤,要求題目應來源于實踐,素材來源于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并在論文中對法律問題進行系統的分析與解決;其次,要求實行畢業論文指導的雙師制度,即論文指導教師應當有兩名,一位是作為實踐中的帶教老師,另一位則是學校中的專業教師,兩位教師同時就畢業論文中的相關問題、理論的實質及解決方法進行系統的指導,以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調研能力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
(3)積極開展模擬法庭教育。積極在法律教學中開展模擬法庭教育,通過讓學生分組進行模擬審判,并讓每一名學生參加和擔任具體的角色,使學生能詳細了解整個司法事務的流程。在模擬法律的開設中,首先學校應鼓勵教師大量開設模擬法庭教學,并將其作為實踐教學測評的標準,還可給予一定的課時補貼,對于部分實踐性強的課程(如刑訴、民訴、刑法等),還應當硬性規定必須開設;其次,學校還應當加強模擬法庭軟硬件的建設,為開設模擬法庭提供必要的設施、人員、攝像等條件的配置,并制定好完善的規章制度與管理制度。
(4)積極開展法律診所教育。通過積極開展法律診所教育,能幫助學生接觸到現實生活中的當事人,并處理真實案件。教師也可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學習與運用法律知識。法律診所應當向全體學生開放,使所有學生得到鍛煉與培訓,并且通過這種與現實案件零距離接觸的方式,使學生深切體會到作為律師所背負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以促進學生主動學習,積極思考,并努力將所學法律知識應用到真實案例當中。本文從中等職業法律教學所存在的問題出發,并著重就法律教學的改革及優化措施進行了研究與探索。在當前中等職業教育法律教學中,我們應當不斷對原有的教學理念、教學方法進行系統的改革與優化,以真正引導學生建立起實用、合理的法律知識結構體系,并切實強化學生的學科應用能力與實踐操作能力,從而使學生在畢業后也能迅速的適應法律職業崗位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羅朝猛.中職教育中法律教學的優化與改革[J].中小學教學與研究,2014(4).
關鍵詞:實踐性法律教學
雖然法律教育表面上比較繁榮,但是實際上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國的教育相關部門深入地了解和分析,在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完善傳統法律教學模式,明確法律教學正確的指導思想以及教育的目標,避免學生數量與教學硬件設施存在的矛盾。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教學的質量,需要對法學的教育進行不斷的革新和探索。
一、實踐性法律教學的重要意義
實踐性法律教學不同于以往傳統法律教學的基本模式,是一種新興的教學模式。這種新的教學模式并不只是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而是根據新的教育觀念以及教學目標在以往法學教學內容上進行革新。改變了以往的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和學制的具體安排。在法律教學的教學內容中加入實踐性法律的內容,包括法庭的模擬,以及各種法律的實驗課程等。教師在課堂上盡量為學生提供學習法律并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機會,在真正的實際環境中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幫助學生在走向崗位后能夠盡快將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實際遇到的社會問題上,培養學生對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實踐性法律教學重點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
二、實踐性法律教學的優勢
(一)在教學內容上
將傳統的傳授理論轉變成為理論與實踐相互結合的教學理念。以往的法律教學主要是通過教師傳授給學生法律相關的各種理論,教學的內容只是法律的條文以及法律的相關概念性內容,注重的是對法律學理上的分析和研究。這種傳統的教學模式能夠讓學生學習到更多關于法律理論上的知識,但是卻不能讓學生學會怎樣實際地運用這些理論的法律知識,沒有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這就會讓學生的理論概念與實際應用相互脫離。一方面,這樣的教學模式無法滿足學生學習完理論知識后的實踐需求;另一方面,缺乏基本實踐經驗的學生無法在畢業后任職的崗位上盡快地融入法律的工作中。實踐性的教學方式將理論知識的學習與實踐合理的相互融合,將更多的工作經驗以及工作中用的知識加入到校園的教學中,學生在校園的學習中,進行適當的模擬訓練,加入更多的實際操作,使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就能夠擁有基本的法律職業經驗,有效地避免了畢業工作后的無所適從,也會滿足一些單位在招聘時需要的基本工作經驗。
(二)在教學方法上
在教學方法上更加注重的是互動教學,改變以往學生被動學習的教學弊端,推動學生開始主動學習。法律的傳統教學中,只要是把教師作為教學課堂的主體,學生在整個學習的過程中都只是被動的接受者,學生處于配角的地位,在教學課堂上只是不停地寫和記,沒有基本的自我思考的時間和機會,缺乏互相的討論和交流,這樣的學習狀態會減少學生的學習興趣,讓大部分學生的學習都變得非常消極。實踐性的法律教學就是將學生看成是教學的主體,成為教學課堂的主人,教師更加注重對學生發表自我看法的引導,讓學生最大限度地融入各種實際法律問題中,學會怎樣處理問題,教師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這種教學方法不僅僅改變了學生與教師的教學地位,改變了學生的視角,更能夠對學生以后的法律學習起到巨大的影響,學生學會了主動學習,提高了法律教學的教學效
(三)在課堂結構上
改變以往部門法的分開教學,將各個學科進行綜合教學。以往的法律教學將法律的內容按照部分法進行分類,分開教學,每一位教師的教學內容都只是一個單獨的課程,但是法律專業的主要特征就是綜合性。將綜合的法律知識被迫的分成幾門課程分開教學,學生很難學會綜合利用法律知識,實踐性的法律教學就是將法律的知識進行綜合性的實踐教學,避免學科之間的分割,讓學生學到更加綜合的法律知識。
三、實踐性法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實踐教學沒有科學的范圍界定
一方面,部門并不屬于實踐教學的內容加入到了實踐教學內容中,如課堂的討論、論文的寫作等。實踐性法律教學就是通過教師的指導讓學生靈活地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參加更多法律實踐的訓練,合理地將法律的理論知識與實際應用相互結合。然而一些課堂的討論以及論文的寫作并不屬于法律實踐教學的內容,或者相關的教學內容并沒有社會實際對應的內容,論文的寫作只是一種學術性的研究,而并不是實驗設計;另一方面,屬于實踐教學的法律內容得不到足夠的重視。例如,法律教學中的診所式法律,大部分法律學院并沒有相關的實踐課程。
(二)實踐性教學課程趨于形式化
法律中的實踐教學想要真正達到教學的目標,只有真正落實實踐教學的教學效果。目前,在法律實踐教學中存在問題最多的環節就在法庭審判的模擬以及最后的畢業實習中。在模擬法庭中,剛開始的學生只是覺得模擬法庭扮演各種角色比較好玩,擁有較高的熱情,但是時間久了,模擬的次數多了,就會出現大部分學生對這一環節失去興趣的現象,模擬法庭也開始應付,背好自己的臺詞,就只是在演戲,沒有真實地參與到案件的模擬中。在畢業實習的環節中,能夠彌補模擬法庭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但是,實習的時間太過短暫,大部分學生也只是應付教師,教師的監管力度并不到位,這就會導致部分學生對待畢業實習并不認真。
(三)實踐性法律教學沒有完善的配套制度與措施
一方面,沒有強大的師資陣容,無法達到實踐教學的基本要求,讓沒有任何法律經驗的人去指導學生參加模擬法庭的訓練,并不能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缺乏基本的素質教育。例如,在法律談判的實踐教學中,法律的談判就需要學生擁有較強的表達能力,學會怎樣生動的演講,對于這些基本的素質,很多學校都缺乏相關的素質教育。最后,實踐教學沒有相應的硬件設施進行配合。例如,診所式教學,大部分學校都沒有建立相應的學習場所,并沒有過多地投入實踐教學的經費。
法律的實踐教學存在的諸多問題并不全都是外在的原因,還因為其自身局限引起的問題?,F在的法律實踐教學都局限于某一種特殊的部門上,一方面,法律專業性比價強;另一方面,受到了法律實踐教學目的的影響。
四、法律實踐教學的具體措施
(一)堅持職業化以及實踐化的法律教學理念
法律教學的兩大教學目標就是傳授法律知識與職業能力的訓練,這兩大點受到了法學教育界的認可。我國傳統的法律教育的觀點主要傳授法律的理論知識,注重理論教學的內容,教學的主要任務就是灌輸學生們法律概念,忽略了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課程設置上,都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制定,課程的內容基本都是介紹法律的規范,并不注重法律知識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雖然這種情況受到了教育界的廣泛關注,也提出了一些實踐教學的措施,但是卻沒有較大的起色。而想要解決這類問題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轉變以往的法律教學觀念,建立職業化以及實踐化的教學理念。法學的教育需要與實際的問題息息相關,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參加實踐,法學教育始終最大的教學任務就是培養一些法律的人才。想要培養好法律人才不僅需要適當的訓練,還需要具備基本的法律思維,學以致用,學會靈活地應用法律知識,這對于將來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人非常重要。法律的教育并不只是一種知識的傳授,更需要培養學生擁有法律素質以及各種法律技能,培養學生在具體的案例中學會用法律的實踐能力。雖然,職業化以及實踐化的教學措施已經應用到了法律教學中,但是仍然沒有建立準備的職業化以及實踐化的教學理念。雖然在法律的教學中設立了模擬法庭以及相應的畢業實習等環節,但是只是流于形式??傊?,實踐化的法律教學理念,需要讓學生以及教師深入地了解到法律能力培養以及職業素質培養的重要性,讓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相互結合。
(二)確立法律實踐教學的地位
法律教學的培養方案是所有教學活動都要遵循的規范文件。想要真正確立法律實踐教學的教育目標,形成實踐化的教育理念就需要在培養方案中確立好法律實踐教學的重要地位。培養方案在確立培養目標時,制定的首要任務應該是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從學生的就業方向而言,學習法律專業的學生,除了一少部分會從事法律研究等工作外,大部分的職業都是解決社會矛盾。課程設計上,滿足實踐教學的基本要求,可以將法律實踐課程劃分為兩種,第一,培養學生基本的職業素質。例如,演講、談判、寫作等。第二,真正的實踐課。例如,模擬法庭、專業實習等。
(三)建立法律實踐教學的標準化體系
實踐教學體系主要包括法律專業素質方面的培養目標,法學實踐性教育,培養學生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實踐教學體系是由多個教學環節組成,是法律的實踐教學內容。實踐教學體系中,注重的是將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有效地相互融合,改變傳統法律教學中的說教式教學,而是利用啟發式教育并開展互動教學,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實踐能力以及創新思維的能力,在互動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這些能力的培養都有助于學生畢業后從事法律工作并能夠快速融入工作。同時,還要注意實踐教學體系中對學生職業素質的培養。總之,實踐教學體系主要是由價值和課程兩大體系組成,課程體系解決了實踐教學的教學內容和教學任務,價值體系強調的是教學如何進行實踐教學,提供的是一種教學方法。以下重點講解實踐教學中的專業實習以及模擬法庭。
(1)專業實習。專業實習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畢業實習以及見習,在實踐的內容上看,兩種實習并沒有太大的區別,可以將兩種實習合并成一種。在專業實習的環節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例如,實習的時間非常短,實習趨于形式化,指導老師管理不及時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著學生的實習效果,針對專業實習存在的問題,學??梢越M織學生進行集中實習,學校為學生安排各種專業的實習單位,部分學生想要自己解決實習單位時,要出示足夠的相關證明,教師要定期了解學生的實習情況。對于實習的時間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將大三暑假時間也歸為實習的時間內,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實習時間,一些需要考研的學生也可以利用暑假的時間開始實習。同時,加強對學生實習的管理,在實習期間需要學生定期向指導老師匯報具體的情況,與教師進行及時的溝通和交流。最后,學校方面應與實習單位建立良好的關系,及時進行溝通,了解學生的具體情況,一方面,選擇好的實習單位能夠幫助學生們就業;另一方面,避免學生在實習中只是干一些零碎的雜物活,沒有起到真正實習的作用。學校在選擇實習單位時,要選擇比較多元化的單位,讓學生得到最充實的鍛煉,滿足大部分學生未來就業的需要。
(2)模擬法庭。雖然模擬法庭這一環節在很多高校都被納入到了法律實踐教學的課程中,但是,并沒有建立相應的培養方案,這種實踐課程的設置也沒有真正的穩定下來,沒有比較規范的訓練。模擬法庭的練習能夠讓學生體驗到法律工作中不同的職位,真正站在不同的職位上用專業的思維角度去思考遇到的問題,將學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實際的案例中。在模擬法庭中,應該避免學生背臺詞,不思考的現象,讓學生更多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在選擇案例時,盡量選擇一些真實的案例,材料都要真實可靠。模擬法庭中,要盡量的真實,各個角色都要進行模擬,營造一種真實的環境。杜絕模擬法庭的排練,為了達到較好的效果而將模擬法庭這一過程當成是一種作秀節目。
五、結束語
實踐性法律教學改變了傳統法律教學的教學模式,但是,并不是完全取代了傳統的法律教學,特別是傳統教學中的理論知識教學,而是在以往的法律教學中進行有效的改革,保留傳統教學的優勢,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互融合,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培養學生既能掌握較強的法律知識又能擁有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
參考文獻:
[1]王晨光.法學教育的宗旨、兼論案例教學模式和實踐性法律教學模式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關系[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6).
[2]侯斌.實踐性法律教學與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反思[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0(10).
[3]周漢華.法律教育的雙重性與中國法律教育改革[J].比較法研究,2010(4).
[4]燕樹棠.法律教育之目的[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
關鍵詞:名人肖像;商業;保護
一、名人肖像權與保護現狀
肖像權,由意大利學者在1874年提出,是一個人基于其身體的所有權而得出,并對其肖像的使用和傳播享有獨自決定權。名人在一定范圍內被大眾知曉并關注,他們的肖像權存一些特殊之處。首先,名人的肖像由于其社會屬性,有人若模仿或以其他方式再現易造成大眾的混淆。其次,名人的肖像蘊含商業價值,當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商業利益和人格利益損失并存,索賠金額往往很高。
我國對名人肖像權保護的現狀可從以下幾點總結:(1)民法保護。民法給予肖像權的保護存在局限,一方面,肖像定義過于狹窄,如卡通形象和虛擬形象等并未列其中。另一方面,損害賠償暫無明確的計算方法,缺乏操作性。(2)知識產權法保護。名人肖像可以注冊并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但這種保護方式會降低名人肖像商業利用的效率。(3)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名人的肖像權提供的保護只限于參與競爭的經營者之間。名人不參與商業活動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無能為力。簡言之,名人肖像權要得到全面保護還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二、國外肖像商業利用法律保護的經驗
他國對于肖像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對于我們來說意義重大。在此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分別加以介紹。
(一)美國模式
在美國,肖像是納入隱私權范圍加以保護的,然而當權利人是名人時這項權利的局限性就凸顯出來,公開權便應運而生。公開權由尼默于1954年提出,1是公民對其姓名、肖像、聲音、姿態及卡通形象等所享有進行商用和保護的一種新型的權利形式,本質上是財產權。
作為典型案例的阿里案2肯定了肖像為公開權的保護對象,認定肖像不限于人的容貌,還包括其他身體特征,如外部形象甚至是雕像等。此外美國法承認公開權同著作權一樣得以繼承。
(二)德國模式
德國存在人格權商品化理論,該理論將人格權視為統一的權利,由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組成。聯邦最高院于1954年首度承認一般人格權屬于《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所指的“其他權利”。3至此,肖像權開始被看做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而受到全面保護。
德國法上,肖像關鍵是可識別性,如姿態、舉手投足方式或其他特征若能因此識別出特定人時均屬肖像。著名的“藍天使”案4中,聯邦法院認為與名人面貌酷似的圖像也屬其肖像。對于肖像權商業利用,法院認為肖像權為專屬性權利,權利人除因侵權行為獲得損害賠償外,還可主張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三、我國名人肖像法律保護的完善
(一) 擴大肖像權保護范圍
基于名人肖像的特點,筆者認為肖像的定義不應僅限于面部,而是依附任何物質載體上通過一定方式展示給大眾,在人們看來能特指某人時就可認定它是某人的肖像。同樣,在趙本山訴天涯案中卡通形象同樣能將名人再現出來,因此可將以真人為原型的卡通形象等也納入肖像表現方式中。
(二)增加保護肖像權商業利用的規定
為迎合時代的發展,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如下方面考慮增加保護肖像權商業利用的規定:一是增加“保護自然人肖像商業價值”的規定。確立人格標識商業價值的獨立地位,能更好地對權利人進行保護。從而避免了法院在處理名人肖像權侵權糾紛中往往不直接涉及肖像權財產利益的情況的發生,并在一定程度減少了侵權行為的發生。二是承認肖像權部分可轉讓性。傳統民法認為人格權不可轉讓,而肖像權的商業價值只有在轉讓中才能被充分發掘和利用,由此,可借鑒德國的人格權商品化,承認肖像權具有一定的可轉讓空間。此外,名人去世后的一段時間內,其肖像仍存在經濟價值并惠及其后人,因此承認肖像權財產部分的可繼承性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三)健全侵權損害的救濟
損害賠償是肖像權商業利用侵權最主要的救濟方式。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上,筆者認為可視具體情況采用以下標準:一是將肖像商業利用收益與受害人精神損害分開計算。如行為人濫用肖像所獲利益應視為剝奪了權利人的應得利益,可認定為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對于精神損害賠償,若侵權行為未對名人造成惡劣影響,就應與普通人的賠償額相當。二是要考慮侵害方式。肖像制作的背景、方式和時間等因素對肖像權人其他人格利益造成損害,后果較為嚴重的,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應加以考慮。此外,惡意詆毀權利人肖像進行商用的,英美法系中懲罰性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很值得我們借鑒。
四、結語
關于我國法律中肖像權的規定,筆者僅從上述方面提出建議以達到加強保護名人肖像權的目的。然而,簡單的列舉并不能把肖像權的保護問題歸納全,作為法典化國家,肖像權應得到全面保護,期待著立法做出回應。
參考文獻:
[1]王澤鑒:《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人格權的性質及構造--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載《人大法律評論》,2009年卷。
[2]鄒鑫:《論名人肖像的特別保護》,載《經濟研究導刊》2010年第3期。
[3]李林啟:《肖像權商業利用法律問題研究》,載《湖南社會科學》2012年1月。
[4]黃松茂:《人格權之財產性質--以人格特征之商業利用為中心》,法律學研究所論文,2008。
作者簡介:
陳姿(1987-)女,漢,河南商丘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在讀,經濟法方向。
[1] 公開權源于隱私權。初見1954年尼默( Nimmer) 的《論公開權》,他認為,“公開權是每個人對其創造和購買的公開價值享有控制或獲益的權利”。Nimmer,The Right of Publicity,19Law&Contemp.Prob,203,2 16(1954)。
[2] Ali v.Playgirl,Inc.,206 USPQ 1021(S.D.N.Y.1978),援引鄒鑫:《論名人肖像的特別保護》,《經濟研究導刊》2010年第3期。
【摘 要 題】海外來風
【關 鍵 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 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 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 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 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 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 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 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 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 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 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 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 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 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保┻@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 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 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 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 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 情 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 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 mind)為此 ,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 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 考 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 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 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 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 ;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 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爸匾?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 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 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 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 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 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 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 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 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 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 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保ㄗⅲ篬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 , 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 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 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 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 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 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 所謂的“雙學?!眴栴},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 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 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 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 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耙詵|京大學、京都大學 、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 心 ,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 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 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 有法律實務的經驗”。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 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 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 、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 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 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 、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 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 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 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 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 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 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 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 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 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 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 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胺拼髮W 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 在 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 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 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 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 ;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 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 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 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 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 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 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 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 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 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 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 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 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 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 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 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 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 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 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 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 以有所側重??梢愿鶕鱾€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轉貼于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 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 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 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 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 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 還存在分歧?!胺拼髮W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 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 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 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 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 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 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 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 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 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 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 總結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 ——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 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 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 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 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 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 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 —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 ,有效地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 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 支持 。(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 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 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 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 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
作為中國國際法學界的一面旗幟,王鐵崖代表了一個時代。他的“學術血脈”撐起了中國國際法學界的大半江山,“王鐵崖”三個字早已深深地烙印在我國的國際法學界。這種學術與精神的傳承,堪稱佳話。
2003年1月12日下午2時20分,我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王鐵崖走完了90年人生歷程、長達72年的國際法工作歷程,不幸去世。
人們清晰地記得,1997年5月20日,84歲高齡的王鐵崖在位于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總部當選為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大法官,任期為4年。同年11月11日,年屆耄耋的王鐵崖赴海牙任職。與多年前在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學習國際法時一樣,他的勤奮和專業素養令同行們欽佩不已。
受父影響走上學法救國路
1913年7月,王鐵崖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父王壽昌曾留學法國學習法律。1882年,王壽昌學成回國后,曾向友人、著名翻譯家林紓盛贊法國小說,并與林紓合作翻譯了小仲馬的《巴黎茶花女遺事》。此后,王壽昌出任外交部駐福建省交涉特派員。但因體弱多病,王壽昌英年早逝,沒能留下更多的著作。王鐵崖自幼生活在書香門第,在家中私塾誦讀四書五經,后入教會學?!⑷A中學(后改名福州第一中學)學習洋文西學。
父親對王鐵崖的影響顯而易見。16歲那年,他負笈上海人復旦大學,效仿父親,就讀于西語系。幼年時,他目睹父親在辦公室中和日本領事激烈爭執的場景,令他對國際局勢有了直觀的印象。他的堂兄出使比利時,擔任公使,歸國后與父親討論國際常設法院有關中比不平等條約的案件,成為王鐵崖對于國際法的初蒙。
17歲的王鐵崖對國際法產生濃厚興趣,從此一生沒有離開這個領域。1931年,王鐵崖考入清華大學法學院政治系。兩年后,他以優異成績升入研究生院,主攻國際法學。1936年,王鐵崖以論述租借地問題的論文通過答辯。這篇論文以條約為依據,從國際法和國際關系結合的角度研究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中的一個具體環節——租借地。這篇論文是中國研究此類重大課題的早期佳作之一。同年,他在上?!睹褡濉冯s志發表《民族主義的國際法觀》一文,可謂初試啼聲。
1936年,王鐵崖通過了中美庚款留學考試。次年,他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繼續攻讀國際學,師從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勞特派特教授。
第一次拜訪勞特派特教授,王鐵崖仍記憶猶新。勞特派特教授大惑不解地問:“為什么這么多的中國留學生希望搞條約研究?”24歲的王鐵崖從容答道:“中國多年來受不平等條約的壓迫,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已成為中國人民的共同呼聲。中國青年學者研究條約問題,就是為了更好地完成這一歷史使命。”勞特派特教授大為動容。
兩年留英期間,王鐵崖選修了詹寧斯的《國際法概論》、拉斯基的《政治社會理論》等課程,受益匪淺。1939年夏季,滿懷報國熱忱的他忍痛放棄學位返國?;貒螅趹饋y中他品嘗了失業的滋味,勉強謀得一個刊物的編輯職位。后因編輯部遭日本飛機轟炸,他重陷困境。幸運的是,暫設在四川樂山的武漢大學邀請王鐵崖去任教。從此,他開始了自己國際法的講學生涯。這一年,他年僅27歲。
王鐵崖在武漢大學開設國際法、中國外交史、歐洲外交史三門課程,講授國際法案例專題。他的學生、后來擔任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端木正回憶說:“我記得王鐵崖老師在1941年住在樂山一間自租的舊式房子里,一個房間集臥室、書房、會客室于一身,同學來多了,只能有坐、有站,但他照樣講學論道?!焙髞?,王鐵崖轉赴設在重慶的中央大學任教。
1942年,結婚后的王鐵崖依舊經濟窘困。但他卻在艱難中堅持著述,完成了《新約研究》和《戰爭與條約》兩部著作,并分別于1943年和1944年出版。在當時國際法著作稀少的情況下,這兩部書籍的出版堪稱珍貴。
撐起我國國際法學界大半江山
1946年秋天,王鐵崖應邀到北京大學任教。50余年來,他扎根北京大學這片沃土,耕耘不懈,以卓絕的毅力和膽識使國際法學在北京大學深深地扎根發芽,北京大學成為中國首屈一指的國際法學教學與科研基地。
王鐵崖到北京大學后,先任政治系主任,后到法律系任教。1952年,因院系調整,王鐵崖在歷史系任國際關系教研室主任,講授國際關系史,并完成了一部重要的編著《中外舊約章匯編》,收集了自1689年《尼布楚條約》到1949年間中國同外國所簽訂的1182個條約。該書直到今天仍是研究我國歷史、外交史和對外關系的必備參考書籍之一。
1954年,北京大學恢復法律系。王鐵崖重返法律系,任國際法教研室主任。在那段特殊的歲月中,滿腔熱忱的他被安排在圖書館整理資料。雖然身處逆境,但他仍心懷對國際法的熱愛,編輯了《海洋法資料匯編》,翻譯了凱爾森的《國際法原理》,并與福州籍著名國際法學者陳體強等人合譯了《海上國際法》和堪稱經典的國際法世界名著《奧本海國際法》(第八版)。
1978年,法學教育得以恢復,國際法學開始顯現生機。王鐵崖不顧自己年事漸高,不遺余力地為中國國際法事業奔走操勞。在短短數年間,王鐵崖在北京大學法律學系首創了本科國際法專業,并在全國率先招收碩士研究生。1980年,他參與創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際法學會,創辦中國第一份國際法學術刊物《中國國際法年刊》,并親自負責其編輯和出版工作。
王鐵崖的不懈努力令國際法學在中國得到普及與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國際法在國家發展和國際社會關系中的重要作用。王鐵崖的學術造詣獲得了國際學界的承認與尊敬。1989年,他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聘為客座教授,于1989年為該院夏季講習班講課,演講題目是“國際法與中國:歷史與和當代”。這份講稿被收錄至當年出版的《海牙國際法講演集卜國際法領域最具權威的
參考文獻中。王鐵崖是獲此殊榮的第一位中國國際法學者。
1993年,為祝賀王鐵崖80歲壽辰,加拿大國際法教授麥克唐納主編出版《王鐵崖紀念論文集》,收錄了24個國家和地區的59位國際法學界一流學者的英文紀念論文,由海牙知名法律出版社出版。這是國際法學界第一次給予中國學者的特殊禮遇?!八粌H是我的光榮,更是北京大學乃至中國的光榮?!睂Υ耍蹊F崖感慨道:“這是我最寶貴、最崇高的榮譽。”
在160多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第二屆大法官選舉大會上,王鐵崖以123票名列第一,這是對他在國際法領域辛勤耕耘60載所付出心血的回報。
1997年,在就職儀式上,84歲高齡的王鐵崖鶴發童顏、神采奕奕,格外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