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0:37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土地流轉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農業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而農村土地制度是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土地制度經歷了兩次重要的創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貢獻是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歸為公有。第二次是在黨的以后,規定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土地承包經營符合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農民的心愿,使我國的農業擺脫了長期停滯、農產品長期嚴重短缺的困難局面。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資源被大量用于非農產業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村土地征用的過程中,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受損,嚴重地影響我國農村社會的安定。由于傳統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永久轉移以及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農村改革的成功取決于土地問題的妥善解決,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償、合理的流轉必將給中國農民帶來巨大的變化。《農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這種歷史背景條件下出臺的。該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掇r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層面體現了對于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該法對于維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F階段通常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地使用權和土地的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就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
二、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的實證分析
1.總體流轉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轉規模有差異。廣東、江蘇、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轉比例均較低,四省平均流轉比例為9.1%;不同省份流轉規模的差異,主要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要高于經濟落后地區,廣東省耕地流轉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個百分點。主要是因為經濟發達地區城鎮化、工業化水平較高,第二三產業發展水平較高,農民非農就業渠道相對較高,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要低于經濟落后地區,因此,其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動力較高,土地流轉的規模也相對較高。
2.傳統流轉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顯。從下頁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主要以轉包、轉讓等傳統的流轉方式為主。其中,湖南土地轉包比重達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轉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轉程度不高。目前,絕大多數省份此類流轉形式還只是剛剛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僅為3.5%。而廣東省由于經濟發達,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對較高,比重達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永久轉移的影響,農民從事非農產業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客觀上需要土地來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轉主要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且流轉戶占承包戶比重偏低。從下頁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轉也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的。其中湖南省農戶間土地流轉比例達到85%,而農戶與企業流轉所占比重僅為15%,其他省份也基本類似。另外,從四省的流轉戶占承包戶的比重來看,最高的廣東省也只有25.3%。這充分說明我國農村土地市場還比較封閉,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真正發揮效應,還沒有完全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同時也反映了農業的弱質性及農業投資回報率低,以至于缺乏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
4.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持續不斷。前些年,由于農民種田效益比較低,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體為了不讓承包地負擔的稅費落空,保證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轉包給他人耕種,并由其承擔稅費。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業生產效益的提高,外出農民紛紛回鄉要求獲得土地使用權。據對江蘇省52個鄉(鎮)部分鄉村干部的調查,由于無土地流轉協議、合同或土地流轉協議、合同規范以及土地流轉規模擴大等原因,在少數地區土地流轉糾紛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性流轉突出。一些舉家外出戶為了不讓稻田拋荒,隨意把承包田轉讓出去讓人種植。調查中發現流轉的土地除大部分仍為種植業用地外,還有部分用在牧業、漁業、和二三產業中,特別是還出現了破壞性比較嚴重的非農土地流轉。湖南省寧遠縣舜陵鎮樂家村100多畝稻田流轉后全部變成了漁池。據溆浦農調隊反映的情況,該縣占用良田建磚瓦廠的有10多個,共占良田300多畝。如雙井鎮大塘村磚廠,占良田面積達到70畝,涉及到該村的4、5、8、18組和寶塔村的6組,涉及農戶50多戶,雖然跟農戶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給予每畝800斤稻谷的補償(按當年市場價折幣),但磚瓦廠破壞性的取土,嚴重影響了良田的質量。這樣的例子各地都有發生。
三、影響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思考
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從土地資本角度分析,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土地分為“土地本身”與“土地資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無論是在產權制度安排上,還是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人們往往關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權,而忽視土地資本的所有權問題,導致土地資本所有權在立法上的長期缺位,產生農村土地價值偏低、農民土地資本在流轉和征用中得不到補償的現實問題。事實上,土地的市場價值是已經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塊的勞動和資本,以及該地塊周圍地區所接納的經濟投入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人”的農民,不僅需要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以獲得更大的農業收益,而且需要通過行使土地資本所有權參與其他風險投資以獲得更多的非勞動收益。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實際上是否認農民享有土地資本所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屬性,使農民部分地喪失了在市場競爭中從事資源配置、產權組合等交易活動的“理性選擇”權利,失去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長效激勵,降低了土地流轉的供應和需求動力。
2.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導致土地流轉混亂。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村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專門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致使農村土地流轉因缺乏土地市場信息以及無完善的市場操作而無序進行,因而導致流轉成本較高,流轉效益較差;三是各級政府組織干涉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使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市場機制的調節,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增加。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水平較低,絕大多數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完全空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嚴重滯后,極大地束縛了農村勞動力的流動,使農民長期依賴土地,從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轉。而土地流轉受到限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業、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產業化的速度也相對緩慢,最終農民收入增長乏力,農業現代化進程也相對緩慢。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不完善,有待修改和健全。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尚處于試點階段。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仍在進行試點。到2014年底,河南共有129個縣(市、區)開展了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試點,涉及454行政村、6.47萬hm2承包耕地。鑒于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頒證尚處于試點階段,金融機構對目前簽訂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規范性和法律效力心存顧慮;廣大農戶在沒有得到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下,無法吃上定心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顧慮重重。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中介服務機構缺失。首先,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缺失。農村承包地估價是抵押融資的重要環節。目前,河南省由金融部門認可的農村承包土地估價機構沒有建立,缺少成熟的評估機制、經驗和標準,無法對農村流轉土地進行有效評估,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確定合理的貸款抵押率和額度。其次,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不健全。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多數地方尚未建立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市場,相關權屬登記管理、交易服務機制不健全,一旦發生違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順利變現,金融機構難以積極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再次,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不完善。雖然河南省70%的縣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由于缺經費、缺人員、缺手段,對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鑒證及流轉用途無法進行有效服務和監管,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轉信息平臺。三是存在法規法律瓶頸。《擔保法》第3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薄段餀喾ā芬裁鞔_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存在爭議。目前,相關政策僅局限于試點辦理此類抵質押貸款,一旦貸款出現風險訴訟時缺乏法律層面的支持。
2、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政策滯后,力度有待加強。一是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審批監管執法主體缺位。目前,從國家和省級層面還未出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也未明確準入審批部門和監管執法部門。比如,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具體是由誰制定、是屬于前置審批條件還是作為附加參考條件;出現改變耕地用途的情況是由哪個部門監管、違規者處罰的依據、程序及標準等都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地方利益驅動導致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監管失軟。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響,為完成當地招商引資任務,對外來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不愿主動設立門檻,避免因設置準入條件束縛當地手腳,更不可能主動把工商資本擋在門外。同時,限制工商資本經營農業的范圍,既影響社會資本投入農業的積極性,又影響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在這種政策導向和利益驅使下,地方政府對制定工商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不積極,對工商企業長期流轉農戶土地出現的“非農化”“非糧化”現象監管不到位,個別地方甚至是聽之任之,放手不管。
3、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管理辦法缺失,認識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具體內容不明確。各地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繳納比例、資金來源渠道缺乏依據和標準。流轉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納多少保證金合適無法界定,太多就會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資金負擔,影響正常經營,太少又無法完全規避風險,達不到應有的目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收取和監管部門不明確、資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對流入方不愿繳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的,缺乏強制性執行的依據和手段。二是對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認為,農村承包土地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由家庭承包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工商企業自發簽訂流轉協議,出現風險原則上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起到指導、規范和服務作用。如果讓地方財政拿出一部分資金來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由政府對土地流轉風險進行“兜底”,地方的積極性不高。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農業經營貸款難現象普遍存在。在這種背景下,作為農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預付流出方土地價款外,如果再要求繳納一定的風險保證金,無形中加劇了流入方的資金負擔。因此,對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認識上還不到位,思想有顧慮。
二、幾點建議
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符合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1號文件精神,符合河南農業農村發展實際。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強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是降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非糧化”比率和杜絕“非農化”、保證農地農用和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實施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是規避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和保護農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堅定不移推進這項改革,既要積極探索,又要慎重穩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務平臺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運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議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一是按照已出臺的《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能夠順利推進和規范運行;二是著手研究制定省級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先行先試,明確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具體條件和監管實施細則,強化社會資本長期租用農戶土地的監管;三是引導各地制定《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明確風險保障金的籌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圍、審批程序和監管辦法,促進農村流轉土地規范有序。
(二)建議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完善配套政策,積極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相關試點。要選擇地方財力比較強、政府推動積極性高、土地流轉比較規范的縣(市)和承貸積極性高的金融機構,共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選擇條件成熟的縣(市),通過籌措一部分財政資金,收取承租方繳納的一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保障基金;選擇土地流轉比率高的縣(市)開展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試點,強化工商資本長期流轉農戶土地的用途管理。省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和服務,強化檢查和督導,提升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三)建議注重抓好重點環節
1、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方面,一要穩步開展確權頒證,完善登記管理。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進度,適時拓寬確權范圍,完善確權登記管理,詳盡掌握土地經營權屬面積、時限、承包人經營意愿和能力等。對需要辦理擔保融資的,可試點優先確權頒證,開展擔保登記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臺賬,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奠定基礎。二要建立產權交易和價格評估機構,完善交易服務。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充實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信息和流轉交易等服務。對于抵押融資的土地權利一旦發生風險,可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通過拍賣方式對擔保標的進行處置流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制定農村土地價值參考標準,開展價值評估服務,簡化價值評估程序,為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授信提供依據。三要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風險補償。鼓勵地方政府成立農業政策性擔保公司,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業務依法提供擔保服務,增強金融機構發放此類貸款的積極性,有效降低貸款風險。鼓勵由財政出資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用于補償金融機構貸款出現的合理損失。同時,加大對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擔保支持。四是建立激勵引導機制,提高承貸銀行的積極性。鼓勵政府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降低借款人融資成本。加大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支持。人行利用差別準備金、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承貸銀行增強資金實力,擴大信貸投放;銀監部門實施差異化金融監管政策,適當提高承貸銀行涉農貸款不良貸款率容忍度。按照《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豫財金〔2014〕34號),對承貸銀行給予一定獎補。
2、在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的準入和監管方面,一是建立準入機制。對工商資本在農業領域的生產經營能力、履約能力進行審核,并指定相關部門對其備案,把好“準入關”,對“非農化”以及有明顯圈地占地意圖、無意經營農業的工商資本要堅決予以拒絕,擋在門外。二是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加強對工商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的動態監管,重點監管流轉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的涉農工商企業。對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后的農地使用方向進行監測,避免改變流轉土地用途,跟蹤農業經營項目的投資進度和政策資金使用情況,防止套取國家支農項目資金;加強對農業生產環境的監測,鼓勵工商企業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最大限度減少企業涉農項目對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三是建立引導服務機制。對工商企業涉農在土地利用、農村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進行科學規劃,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區別不同產業制定差異化政策,通過稅收傾斜、財政補貼、用水用電等優惠政策進行相應的引導和扶持,鼓勵工商企業注重進入河南省急需資金的農業領域和有助于實現可持續性發展、延伸產業鏈條的農業領域,重點投向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殖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業、農業生產業、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
(1)政府行為的失當。
一方面表現為,政府行為過渡介入。為發展農村經濟,政府介入過多,介入過大,導致農村經濟組織發展違背自身原則,行為與功能扭曲,往往追求組織效益,忽視農民自身收入的提高,導致虛假繁榮,不能科學持續發展。另一個方面變現為,政府行為缺失,涉及農村經濟組織的部門過多,如農委、科協、農技站等等,形成多頭管理,無自身利益時,又往往不作為或亂作為。
(2)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各種經濟組織的活動,必須依據一定的法律來調節,組織內部以及組織之間的經濟利益。而各種農村經濟組織形式還缺少相關的法律進行調節。其自身的經濟活動必然受到限制,經濟組織的進一步發展也必然受到制約。
(3)相關農村經濟組織建設研究不足。
對農村基于土地流轉的經濟組織建設研究才起步,沒有形成適合我國的經濟組織理論體系。往往是借鑒西方國家的農村經濟組織研究方法,忽視了我國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本質特征,理論已經滯后于實踐的發展。
2基于土地流轉的農村經濟組織形式
(1)家庭經濟。
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家庭經濟不同于傳統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F代家庭經濟雖然也是由家庭血緣和婚姻為紐帶,但是更主要的是以共同的家庭利益,以家庭作為一個生產主體,進行生產組織,利益分配的經濟組織。它既是我國原有的小農經濟的體現,也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按家庭范圍內生產要素的重組。是我國現在農村經濟組織的基本模式。它經營組織相對靈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中,實現自我發展。如:現在的家庭農場,當生產力水平不斷提升,農業生產也將不斷專業化、集約化,通過土地流轉,生產要素就會逐步向優勢家庭集中,必然加速了其他農戶的轉變,并使他們逐步轉換職業與身份,逐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通過這種生產要素的逐步集中,逐步形成了家庭農場。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通過合作經濟,能夠降低交易費用。多個農民的多次買賣行為,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轉化為一次,隨著交易規模的上升,交易次數的下降,必然帶來交易費用的降低。一是合作領域深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不再局限于生產領域,逐步向加工、流通領域拓展。通過農民合作興辦不同類型的產前、產后企業,實現農產品價值進一步增值、農業增效、農民進一步增收。二是合作方式緊密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將逐步建立現代利益分配體系。農產品產前、產后的增值利潤。要按照一定比例向農民返還,實行二次分配。按照土地流轉的方式,相對應的現代企業管理方式,也將逐步在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實施。三是合作組織實體化。一般的、松散的技術合作或互助合作組織在搞好自我服務、滿足自身農業生產基木需要以外,將會進一步實體化,增強合作組織內部的經濟實力,擴大盈利性經營范圍,提高經營效率和競爭力,以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的要求。
(3)農業企業是我國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發展的高級形式。
隨著土地流轉的進一步深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必然帶來現代農業企業?,F代農業企業是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從事商品性農業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化,必將農業從傳統的自給自足的,或半自給自足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市場生產方式、經營方式轉變。使農民從傳統的農業生產者向具有市場意識、風險意識、投資意識、科技意識的農業企業家方向轉變,從而解決農業生產過度分散化和非組織化問題的過程。農業產業化的微觀基礎和表現形式是農業企業化,農業產業化的過程就是農業企業化的過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促進了市場對農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靠社會力量,運用市場手段發展農業企業,實現企業主導,有利于鞏固和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解決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有利于解決農產品加工率低、銷路差、效益低的問題,實現農業生產的規?;?、區域化、專業化,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提高農業整體素質。在企業化的低級階段,社會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轉變,在企業化的高級階段,生產和資本的集中逐漸形成壟斷性的農業企業集團、農業產業集群。企業化的充分發展將直接導致農業現代化,農業企業化是農業現代化的高級階段。
3農村經濟組織形式發展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加大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各種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在成長的過程中必然面臨各種風險與挑戰。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改革與發展的減震器必須發揮保障,兜底作用,提供必須的生活、生產保障。為農村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并進一步降低其成長中面臨的風險。
(2)實事求是,靈活多樣。
我國各地的經濟、風俗習慣和自然條件各不相同。在發展農村經濟組織的時候,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據各地實際條件,實事求是,尊重農民自身意愿,可以是家庭經濟、也可以是合作經濟組織,不管什么組織形式,只要有利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都可以進行嘗試探索。在具體實踐中,要圍繞當地自身資源優勢、通過典范帶動,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
(3)不斷健全自我發展機制。
一是要加強教育培訓,通過教育培訓以及引進高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才能是經濟組織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生存和發展。二是要改革分配制度,要充分重視各種生產要素合理報酬,特別是知識技術的作用。三是要完善經濟組織內部監督機制,特別要充分發揮廣大社員的監督作用。
(4)培育市場支持系統。
全縣總耕地面積1.5萬hm2,農業總戶數2.54萬戶,農業人口10.82萬人,人均占有耕地1380m2,其中:川水3313.33hm2,占總耕地的22.17%;淺山3673.33hm2,占總耕地的24.57%;腦山7960hm2,占總耕地的53.26%。據調查,2013年,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是9666.67hm2,占總耕地面積的65%,流轉戶1.75萬戶,占總戶數68.90%,涉及7鄉2鎮146個村,其中:轉包3053.33hm2,占總流轉面積31.59%,0.50萬戶,占總流轉戶28.57%;出租6600hm2,占總流轉面積68.27%,1.24萬戶,占總流轉戶70.86%;其他方式13.33m2,占總流轉面積0.14%,0.01戶,占總流轉戶0.57%。主要從事種植胡蘿卜、馬鈴薯、大白菜、苗木和花卉、青蒜苗、玉米、飼草、藥材、油菜籽、蠶豆等。其中:胡蘿卜280hm2、馬鈴薯106.67hm2、大白菜100hm2、苗木和花卉173.33hm2、青蒜苗53.33hm2、玉米253.33hm2、飼草7213.33hm2、藥材233.33hm2、油菜籽1166.67hm2、蠶豆80hm2、其它6.67hm2。規模流轉面積6733.33hm2,其中6.67~20hm2的有1366.67hm2,占規模流轉面積20.3%;20~33.33hm2的有2273.33hm2,占規模流轉面積33.76%;33.33~66.67hm2的有3093.33hm2,占規模流轉面積45.94%。規模流轉大戶156戶,涉流出戶0.88萬戶。主要從事種植蠶豆、玉米、胡蘿卜、馬鈴薯、大白菜、油菜、飼草、藥材、苗木和花卉等。其中:蠶豆80hm2、玉米253.33hm2、胡蘿卜173.33hm2、馬鈴薯53.33hm2、大白菜60hm2、苗木和花卉113.33hm2、油菜112hm2、飼草474hm2、藥材133.33hm2、其它6.67hm2。
2土地流轉特點
2.1土地流轉呈現一定的區域性
以村社內部流轉為主,也有少數村社跨區流轉,其中村社內部流轉面積7600hm2,占總流轉面積78.65%;跨村流轉面積2066.67hm2,占總流轉面積21.35%。
2.2土地流轉自發為主
農村土地流轉多數是農民私下協商交易的,是一種互的流轉,處于自發狀態。農村土地流轉總面積中,農戶間自發流轉的面積8573.33hm2,占總流轉面積的88.69%,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面積有1093.33hm2,占總流轉面積的11.31%。
2.3以小塊為主,趨向規模經營
農村土地流轉大多因青壯年勞力外出務工,家中留下老人、小孩,無力耕種,親友互相轉讓或者農戶間轉包、出租形成土地流轉。由于土地家庭承包,地塊碎小,大規模流轉比較難,在種田能手、種植大戶以及種植專業合作社的帶動下,以小塊地為主,連片流轉,使土地流轉趨向規模經營。2013年,由專業大戶經營的規模流轉面積1333.33hm2,占流轉面積19.80%;由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規模流轉面積5400hm2,占流轉面積80.20%。
3地流轉取得實效
截止目前,全縣7鄉2鎮全部建立了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1個行政村建立了服務流轉組織。湟源縣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湟源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并已印發給各鄉鎮,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流轉方式、程序、條件、合同和備案、相關責任、獎勵辦法及糾紛處理。其中包括規模流轉獎勵辦法,鼓勵農戶積極、自愿、有償、合理、有序流轉土地,帶動農民增收,促進了農業特色經濟發展,實現大量農村勞動力從第一產業轉向二、三產業務工,帶動農民增加了收入,取得了成效。2013年,因土地流轉涉及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戶達1.75萬戶,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數量3.01萬人。
4存在問題
4.1土地流轉處于較低層次、流轉速度不快
目前農民受傳統思想觀念的束縛,戀土情結比較重,土地被看成了“保命田”,即便從其他行業可以獲得一定的收入,相當一部分農民仍不愿放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處于較低層次,其特點是流轉的速度不快,基本上是少數覺悟農民或受客觀條件約束的自發和不自覺行為;流轉的范圍也較窄,多限于本村之內或鄰里之間;租種和出讓土地使用的時間不固定,有的時間短不穩定,不利于培肥地力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利于穩定農業的長期投入。
4.2土地流轉缺乏有效的市場機制
盡管縣、鄉逐級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規范了土地流轉合同,但是,中介組織匱乏,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溝通。
4.3農民就業空間狹小
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低,轉移就業能力較差,雖然目前農民的職業培訓等機制在逐步健全,但大部分農民仍只能從事簡單體力勞動。
5建議
5.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加強專業知識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講農村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依法、有序、合理引導農戶自愿、有償流轉土地。
5.2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
一是要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開放的土地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要建立土地流轉市場中介組織,強化中介服務功能。積極引導扶持土地流轉服務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為土地流轉提供土地政策、流轉方式、信息傳遞、法律咨詢等服務。
5.3技能培訓,培養新型農民
通過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拓展就業空間,依靠政府組織,實現更多農村勞動力從第一產業走出去,到大中城市務工,增加農民收入。
5.4政策扶持,規模經營
[論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推進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與有效配置,是我國當前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目前工業化、城鎮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過創建科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以西疇縣農村承包地流轉實踐提供理論依據,真正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發揮農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況
西疇縣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農戶之間,全縣有承包耕地面積172546.5畝,其中:田46044.8畝,地126501.7畝,從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以上調查僅僅只是對西疇縣地區,所涉及的面還是比較窄的,但是凸現的問題卻并不少,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層面由于執行者本身的原因帶來的問題,也有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習慣帶來的問題,然而更根本的一個方面還是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帶來的問題。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狀況,包括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只有從制度層面入手,才能從根本上真正解決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承包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流轉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間,發達地區一般保持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達30%以上,內地則較低。”[1]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基本保持在l%-3%之間,沿海一些發達地區和城郊地區的比例稍高一些”。從西疇縣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看,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區性的不平衡。在離縣城近的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非?;钴S,而在離縣城遠的地區,流轉程度卻非常低,流轉具有封閉性,土地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流轉相對困難。二是事先須經發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轉。三是流轉還不規范,農戶間的流轉大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很少采用書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強行推進流轉。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有建立,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不少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未通過流轉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糾紛隱患較多。四是土地流轉方式還存在問題,對是否應允許抵押、繼承等實踐中存在爭議。五是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夠健全。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匱乏,信息不靈,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策略
(一)規范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為了避免在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出現土地糾紛,建議必須規范運作程序:
第一,民主議定。凡是由集體統一組織流轉的,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其流轉期限、租金的確定,必須經當事人的同意方可進行,決不準少數人說了算。第二,逐級審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轉承包經營權的,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土地流轉申請,經審議同意后方可實施。如涉及利益關系復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鄉(鎮)政府請示,由鄉(鎮)政府把關。第三,簽定合同。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一定要有較清楚的流轉意愿表達、有效的實現方式,轉包、互換、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第四,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模式。所謂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登記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經登記,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
第一,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確立土地流轉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加快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培育市場決定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價格機制。政府應在市場準入、交易程序、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第二,完善市場中介組織。“積極培育農村土地市場,締造中介服務組織,特別是發展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是推進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建議建立諸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流轉中介組織要調查、收集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價格等信息資料,并通過一定的渠道甚至媒體公開,使供需雙方能夠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溝通供需雙方的聯系,為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雙方提供信息引導、政策咨詢、法律服務,為實現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
(三)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轉,就必須弱化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我國國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基本保障農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即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三種保障項目。
四、結論
本文是建立在對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實際調查的基礎上,圍繞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現狀的分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以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我們仍無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所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卻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債權的烙印?法律規定有欠完善,實際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如各級政府以行政手段強制土地流轉;再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指給予過低的補償甚至不予補償?!巴恋爻邪洜I權屬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的權能主要表現為使用和收益,包括權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權利人將土地讓與他人使用而從中獲得利益。”[3]針對當前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現實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制度的些許建議。希望此研究能夠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產生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難點和建議,傅曉,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8/03:17-18.
[論文摘要]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逐漸興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給農民的權益帶來了一些傷害,因此為了社會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探討土地流轉情況下農民權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鶎咏M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1]周慶.農業現代化進程中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5,(02)
[2]王西玉.新形勢下農民同土地關系的再認識[J].中國農村經濟,2003,(10)
論文關鍵詞 新疆兵團 土地流轉 法律對策
一、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一)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有一定積累
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8年修改憲法,廢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定,立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修正案的新規定,頒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至此,土地所有權流轉成為我國合法和順應憲法和民心的事實。在學術界,土地流轉問題也開始被廣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為三階段:早期嘗試階段、中期擴展階段和后期深入階段,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普遍問題;以及區域土地產業化規模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形成過程;輔助金融機制與信用體系構建;流轉過程監管及農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轉中統籌城鄉關系,及政府職能與責任重塑;耕地保護和資源優化配置探討;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組織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轉的制度改革創新。三個階段總體上遵循由無到有、由簡入深、從實踐到理論再指向制度的規律。
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2001年,學者們主要從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出發,研究了土地流轉市場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轉包、抵押、繼承等法律技術問題,分析了土地流轉的動因,提出了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的雛形。代表性論著有楊學成的《試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4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少量的區域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純法律技術問題及制度創新研究初見端倪。
第二階段從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轉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討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責任;土地流轉與農村人口流動的關系;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被作為一個焦點進行討論,強調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轉規范化中的作用;經濟學方法尤其制度經濟學方法被廣泛使用于土地流轉的論證分析,并初步提出較完整的土地流轉利益聯結模型。這一階段的研究數量急劇增多,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的研究從廣度到深度都有較大推進,應該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指導正相關。
第三階段從2003年開始至今,其最顯著的特點是:開始以農民的基本權利為視角進行專門性研究,側重土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障研究;開始出現大量外國土地制度的對比研究;土地經營權物權話以制約行政權的理論模型已經較為全面;較多文獻基于原有理論或實證成果建立,也有文獻將研究重點轉向資源優化配置方向;作為制度形成類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轉形式繼續深化外,還呈現出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加強金融配套制度建設等特點;也開始出現述評類的總結著述,典型如張會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綜述》載《寧夏社會科學》2011年3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明顯體現“關注民生”的特點,研究中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被重點凸顯;調查報告等實證研究方式較多使用,理論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部分問題已經解決,如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新問題,如對策性研究中的農民權益保障制度構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問題,如本課題研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績效的法學方法評價問題。
(二)土地流轉現象背后的規律性研究尚顯不足,土地流轉的效果評價體系的構建還有待探討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轉宏觀調控中的干預路徑與干預程度選擇,土地流轉如何與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協同改革,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向量評估等等研究,目前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進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規律性決定因素。其二,針對土地流轉效果的評價研究,現有研究大多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針對一個區域從某一角度進行評價。而缺乏一種法學的評價方法。即在構建一種新的指標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一個區域的土地流轉模式,在經濟社會的宏觀層面和農戶家庭的微觀層面全方位進行效果評價。通過規則的有效性對土地流轉制度和模式進行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目前都還有待探討。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政策現狀
根據新疆兵團相關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團始終堅持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動搖。新疆兵團各團場全面推行了“兩費自理”、“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有效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兵團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回頭看”為契機,全面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后續工作,并以構建保障、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嚴格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團國土系統推動科學發展和綜合服務的能力,為兵團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兵團國土資源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圍繞兵團產業規劃,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該局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年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完成任務好、新增耕地多的師,在項目開發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傾斜;指導各師按照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確定的指標,合理確定各類用地數量和布局,為實施結構調整提供依據。這個布局圍繞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實施用地重點保障,嚴格執行項目預審制度,按照國家《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規定的原則審核用地數量,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向高產出、少用地、節約集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邁進。力爭在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全面規范兵團團場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兵團團場土地政策的長期固定。有的團場已經實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團場對職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級:一是建立土地等級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勵職工自覺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個土地等級。二是連隊督促承包職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給予合理化建議和具體指導。三是處里出臺優惠政策,土地等級差進行輪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實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礎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質防滲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級,提高作物單產。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研究思路
首先,針對政府政策這一最重要變量對于現行各種土地流轉模式的制度性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研并進行分析,兼對土地金融組織、土地中介組織等外生性變量進行定量研究;其次,通過農戶的需求與滿意度調查,對兵團土地流轉已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現實問題充分思考歸納;此時,現實問題已經出現并已經充分總結。最后,結合國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規范土地流轉的原則與規則,并基于前述成果,力爭構建新的土地流轉效果法學評價體系,同時提出科學可行的發展和完善兵團土地流轉的法律對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和兵團土地制度實證研究,再通過逆向研究部分,即對土地轉讓糾紛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運行中的法律規避研究,最終實現更為科學可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設計。研究方法則首先是調查研究方法,擬由農一師國土局領導主持實地調研,依托塔里木大學周圍團場政研室的大力幫助,收集實證資料,再由實踐回到理論,由塔里木大學教師邀約行內人士合議研究分析,力爭作出開創性結論。其次是對比研究方法,通過國外土地制度的分析與借鑒,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議性的選擇。研究目的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優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環,農村土地流轉,要注重保障農民的權利。在農地流轉中要節制資本,應將資本下鄉盡量限定在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服務的領域內,防止資本對農民土地的兼并導致農民失業破產。對于眾多土地流轉模式,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考評土地流轉的績效等問題。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規范土地流轉提供完善的服務。同時,應當加大對職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積、等級、期限、地號等的民主監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團土地流轉政策的法律定位與對策
兵團土地總面積7457千公頃,農用地4206千公頃。新型團場建設需要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的發展,要保證土地向種田能手流轉,還要保證防止耕地的減少和兵團職工的大量失業,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這些要求都以實現團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流轉為前提。土地流轉糾紛最終需要司法的裁決?,F有國內成文法無論土地管理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適用于黨政軍企合一的新疆兵團,兵團土地流轉實現由法律規范,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團至今有政府無人大,地方性立法無從談起。因此,欲使兵團土地流轉糾紛有法可依,構建地方性司法解釋,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釋,并對其正當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論研究,成為艱難卻必經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