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1 07:27:5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立法理念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風險刑法理論的法教義學批判
2.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政策的關系:從李斯特鴻溝到羅克辛貫通
3.也論刑法教義學的立場 與馮軍教授商榷
4.社會治理“過度刑法化”的法哲學批判
5.風險社會與變動中的刑法理論
6.中國刑法理念的前沿審視
7.刑法謙抑性是如何被擱淺的?——基于定罪實踐的反思性觀察
8.走向實質解釋的刑法學——刑法方法論的發端、發展與發達
9.刑法教義學研究的中國主體性
10.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系的調適
11.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12.當代中國刑法理念研究的變遷與深化
13.刑法教義學方法論
14.刑法合憲性解釋的意義重構與關系重建——一個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邏輯
15.刑法分則規定之明知:以表現犯為解釋進路
16.罪刑法定與刑法機能之關系
17.論我國刑法中的法益保護原則——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新解
18.刑法方法理論的若干基本問題
19.刑法教義學的立場和方法
20.論刑法的公眾認同
21.刑法解釋限度論
22.從首例“男男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釋的保守性
23.網絡犯罪的發展軌跡與刑法分則的轉型路徑
24.刑法解釋方法位階性的質疑
25.經濟自由與刑法理性:經濟刑法的范圍界定
26.“類推”與刑法之“禁止類推”原則——一個方法論上的闡釋
27.刑法解釋基本立場之檢視
28.刑法知識轉型與實質刑法解釋的反形式主義
29.論我國刑法漏洞之填補
30.主觀主義與中國刑法關系論綱——認真對待刑法主觀主義
31.論我國刑法中的當然解釋及其限度
32.論司法中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33.刑法解釋理念 張明楷
34.刑法規范的模糊性與明確性及其整合機制
35.形式理性還是實質理性:刑法解釋論爭的一次深入研究
36.刑法的可能性:預測可能性
37.刑法目的觀轉變簡史——以德國、日本刑法的祛倫理化為視角
38.以目的為主的綜合刑法
39.關于刑法情節顯著輕微規定的思考
40.我國共犯論刑法知識的淵源考察與命題辨正——兼與陳興良教授商榷
41.刑法解釋的應有觀念
42.當代中國刑法哲學研究述評
43.刑法的修改:軌跡、應然與實然——兼及對刑法修正案(八)的評價
44.社會治理現代化與刑法觀的調整——兼評蘇永生教授新著《區域刑事法治的經驗與邏輯》
45.環境刑法立法的西方經驗與中國借鑒
46.刑法立法阻卻事由的理論界定與制度前景
47.論近代刑法和刑法觀念的形成
48.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
49.刑法解釋原則的確立、展開與適用
50.論刑法的司法邏輯精神——《刑法》前五條之總體理解
51.風險社會之刑法應對
52.風險刑法的現實風險與控制
53.中國刑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為主要視角
54.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
55.刑法解釋論的主要爭點及其學術分析——兼議刑法解釋的保守性命題之合理性
56.當代中國環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57.以法益保護為目的的刑法解釋論
58.共識刑法觀:刑法公眾認同的基礎
59.刑法:“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的博弈與抉擇——從兩高“網絡誹謗”司法解釋說開去
60.刑法目的論綱
61.公器乃當公論,神器更當持重——刑法修正方式的慎思與評價
62.風險刑法理論的批判與反思
63.風險刑法、敵人刑法與愛的刑法
64.法治國的潔癖 對話Jakobs“敵人刑法”理論
65.基于主體間性分析范式的刑法解釋
66.量刑公正與刑法目的解釋
67.“風險刑法”與刑法風險:雙重視角的考察
68.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立對刑法適用之影響
69.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探析
70.論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解釋的制約
71.我國刑法中“兼有型罪過”立法問題研究
72.刑法因果關系的司法難點——基于刑事司法判例全樣本的實證研究
73.刑法解釋的公眾認同
74.“扒竊”入刑:貼身禁忌與行為人刑法
75.刑事政策與刑法解釋中的價值判斷——兼論解釋論上的“以刑制罪”現象
76.積極刑法立法觀在中國的確立
77.傳承與超越:現代化視野中的中國刑法傳統考察
78.刑法司法公信力:從基礎到進退
79.超越主客觀解釋論:刑法解釋標準研究
80.刑法主觀主義原則:文化成因、現實體現與具體危害
81.論刑法解釋的邊界和路徑——以擴張解釋與類推適用的區分為中心
82.刑法類型化思維的概念與邊界
83.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與模糊性——詮釋學視野下的刑法解釋應用
84.論罪責刑關系作為刑法解釋對象
85.刑法因果關系:從哲學回歸刑法學——一個學說史的考察
86.論刑法解釋的基本原則
87.刑法國際化視野下的我國刑法理念更新
88.經濟自由與經濟刑法正當性的體系思考
89.刑法的目的與犯罪論的實質化——“中國特色”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罪機制
90.對風險刑法觀的反思
9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專題研究
92.實質刑法的體系化思考
93.淺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94.風險規制的刑法理性重構 以風險社會理論為基礎
95.環境刑法的倫理基礎及其對環境刑法新發展的影響
96.網絡時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謙抑性為中心
97.刑法中的推定責任制度
98.刑法規范的結構、屬性及其在解釋論上的意義
一、標題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文章內容必須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內容或觀點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別人的,要能區分,反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風。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價值 人本位理念
一、經濟法理念探析
經濟法理念屬于經濟法的上位指導思想,主要指其核心價值指導、基本立法精神與宗旨,是在長期總結、探討及研究的基礎上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影響著經濟立法、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司法實踐等。在立法上,主導著國家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根據市場經濟的實際運行情況,適當調整經濟政策,形成由政府、企業(個體)、消費者參與的穩定市場秩序;在司法上,賦予公平正義的裁量權,發揮司法權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兼具法制基礎和現實意義。學界對經濟法理念的研究較為廣泛,筆者嘗試進行重新梳理,歸納出經濟法理念的精髓所在。
(一)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
“以人為本”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普遍理念,在各個法律部門均有體現,而經濟法的“人本理念”,主要表現為以消費者為本位,著重在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闡述,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同時兼顧表現企業(個體)的本位理念,但更多的則是從規范性的角度出發,如《公司法》對企業設立進行限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準進行嚴格要求。
1.消費者本位觀:在經濟法“以人為本”的理念背景下,更加側重于消費者的本位觀。消費者作為經濟梯度的基礎支撐,在數量上占據著絕對的優勢,出臺的各項政策法規均是圍繞為消費者服務的,對企業(個體)的限制,維持正常市場秩序,同樣也是從側面服務于消費者。在經濟法可以延伸的領域,管理者還應思考將以人為本再具體細化為以消費者為本,市場經濟不可一味強調盈利,以消費者為本位的理念可以促進企業(個體)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同時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企業(個體)本位觀:經濟法允許企業(個體)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圍內合理經營、適當盈利,但主要為對企業(個體)的規范指引。以《食品安全法》為例,針對近年來被不斷曝光的三聚氰胺、地溝油、塑化劑、蘇丹紅、毒大米等“涉毒”食品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備受考驗,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個體)的規范指導,立法上設定了“十倍”賠償性懲罰條款(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倒逼商家生產銷售安全食品,一方面表現為對企業(個體)生產銷售的嚴格要求,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的保障上,實現了以消費者為本位的原則。
(二)構建平衡的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國家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健康的市場秩序,在經濟法構建平衡經濟秩序的理念下,制定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那么,如何構建平衡的經濟秩序呢?
1.經濟安全理念:經濟安全是構建平衡市場秩序的第一要素,影響著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說經濟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既包括宏觀的經濟安全,也包括經濟發展的安全。其中,宏觀經濟安全涉及金融安全、價格安全等,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公司法》等。而經濟發展的安全,一方面表現為降低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防止經濟下滑、通貨膨脹以及經濟危機等消極狀況;另一方面則表現為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的發展。
2.可持續發展理念:構建平衡的市場秩序,方可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兼顧鼓勵經濟自由和維持經濟秩序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上,要注意針對不同行業與性質進行調控,例如在現代化農業發展中運用低碳經濟模式。需要說明的是,經濟法的設立雖然更大層面上是在關注著集體利益,同時也關注個體利益,只是在“調和個別主體或私人間的利害沖突”。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經濟法在保障健康穩定的市場秩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以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面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3.世界經濟觀:西南政法大學的李玉虎老師認為經濟發展是物質基礎,社會公平是基本前提,財富共享是最終結果。在當今經濟形勢講究全球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經濟觀勢必會推動我國經濟的國際化發展,在加入WTO后,我國的經濟發展同樣面臨著國際化的趨勢,形成了獨特的世界經濟觀。
(三)社會責任本位的強制性理念
社會責任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指導。在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中,需要根據社會整體發展情況,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首要考量因素,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同時注意構建與彼此之間的關系。因而,經濟法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結構調整、貨幣管理、食品(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協調時,是以社會群體利益為第一要務的。
和諧發展的理念要求物質文明進步的同時,對生態環境和產業結構進行合理調整,重視社會資源的科學分配,尊重自然規律,對高耗能、污染嚴重的企業逐步取締,發展新的經濟能源。
二、經濟法價值研究
經濟法理念和價值相輔相成,正如學者指出,法的價值導向是以法理念為基礎的,法的全部價值都滲透著或貫徹法理念。從法理學的視角對法的價值進行分析,大致有三種價值:其一,法的目的價值;其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其三,法的形式價值。當前經濟法的價值主要表現為追求實質正義原則、社會高效經濟原則、經濟自由以及市場秩序的平衡。
研究經濟法的價值,首先需要明確經濟法可以調控的范圍,實現法律價值與調整對象的整合,在明確范圍的基礎上進行探究,反之,可能“導致經濟法價值體系的紊亂與不當,進而反過來影響或波及經濟法自身體系的構筑”。
(一)追求實質公平公正,兼顧經濟效率高速發展
經濟法在關注集體利益的基礎上兼顧關注個體利益,其主要著手點還是要實現整個社會的實質公平。就公平本身而言,其一,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其二,成為經濟主體的機會相同,不在起跑線上落后;其三,對分配形式進行調整,實現實質公正;其四,結果公正。
分配形式在《憲法》的指導綱要下,結合行業特點,進行多種分配制度。實現最大化的公平分配,是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前提。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經濟法的實質公平公正體現為對弱者的保護、對市場秩序的保護,為了維持相對的和平和穩定,人類需要分配上的公平正義。
(二)維持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全體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標,而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以穩定的經濟秩序為前提。
1.自由、競爭、秩序、效率:經濟法的理念中有涉及經濟秩序的指導思想,在價值中則體現為自由、競爭、秩序、效率等。市場經濟時常涉及行業間的競爭,這也是市場自我篩選、不斷發展的過程。首先,對競爭雙方在法律適用上保障公平性,盡可能做到市場經濟競爭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規模、財務狀況等區別化的適用法律(當然,法律明確闡述按照梯度等級分別處理的除外)。根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濟主體不得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在必要的時候,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介入,根據政策經濟法規,對不合規格的經濟主體予以取締。再者,從立法上對經濟主體的經濟承受能力予以綜合考慮,盡量少設置經濟限制,在法律規章的范圍內,允許各經濟主體自由經營。
2.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經濟法的體系中,不可忽視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市場兩者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關系,應當實現二者的耦合。政府作為管理者和監督者,具有“有形的手”,但是這只手不可伸得太長,十八屆三中全承諾簡政放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減少行政審批權,減少對市場準入條件的限制,鼓勵經濟發展,主要表現為“堅持制度管權、事和人,權力由人民監督”,經濟體制的改革核心就是協調好政府與市場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突顯主導作用,政府則發揮督導作用,切實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維持宏觀經濟的穩定,保護承受力差的社會階層。經濟發展要求政府和市場生成良性互動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從而實現社會群體利益的整體最大化,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或導致社會財富浪費(破壞)”。
(三)經濟法的科學構造觀
經濟法不是獨立存在的,與民商事法律關系銜接廣泛,具有較強的互通性。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針對與公民個人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的協調管理,主要側重于人身關系的管理。就商法與民法的表現形式上來說,其發展都是由相關的一些細小的條例組成,基本法律條例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具體來說,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可以細分為包括財政法,稅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從管理方面上來說可以具體分為調整歸屬權、債權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繼承關系的方面。因此,經濟法與民法和商法的適用范圍有時會有所重疊。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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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國際犯罪嚴重危及到國際社會的安全與發展,因而加強對國際犯罪的防范和打擊,已成為國際社會所必須面對的一項嚴肅的課題。應該說,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已經為嚴密預防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網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當今世界各國在文化傳統、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導致國際社會在懲治國際犯罪方面,很難達成協調一致的全球一體化的刑法規范,即使是已經達成的國際公約,如果沒有國內法的支持和呼應,其效力往往也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得到執行。為了滿足打擊國際犯罪的現實需要,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懲治國際犯罪的國內立法舉措,為懲治其境內的國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迄今為止,一些國際規范性文件樹立生命權的特殊保護觀念,確立嚴格限制并逐步廢除死刑的目標,并確立了一系列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如死刑適用的范圍為最嚴重的犯罪;任何人只要其在犯罪時未滿18歲,便不得被判處死刑;對孕婦或新生嬰兒的母親、精神病患者不得執行死刑等等。
論文關鍵詞 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 合理使用制度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遍應用,網絡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起且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現有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已難以有效解決和應對。系統研究網絡信息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有效解決著作權人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平衡問題,對于促進我國科學文化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面臨的困境
為了對數字信息技術和網絡傳播技術所帶來的合理使用的問題進行回應,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也不斷進行修正。2001年,我國對原有的《著作權法》進行修正時,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概念。2010年修改的《著作權法》第22條中列舉了適用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但缺乏專門針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定。
(一)立法理念存在不足
我國多有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討論,但是我國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理念沒有跟上網絡發展的變化,至今在我國的立法體系中尚缺乏針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專門立法。在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立法理念方面,存在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利益而主張棄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看法,同時也存在過度保護社會公眾而主張網絡環境下不存在著作權的看法,這兩種觀點使立法的核心目標有偏移的危險。
(二)立法模式不完善
縱觀世界各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為規則主義、因素主義以及綜合主義的立法模式。筆者認為,規則主義與因素主義單純立法模式的優點和缺點同樣明顯。規則主義立法模式的主要優勢在于法律能夠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各種行為進行清晰明確的規定,有利于減少和避免法官的認為因素而造成法律適用不統一甚至因徇私枉法而造成的司法不彰等問題;缺點在于這種立法模式不能窮盡所有的情形,面對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無法及時應對,容易出現法律調整的空白。因素主義立法模式具有較大靈活性等優勢,能夠較快適應社會的發展與變化,避免了無法可依的情況出現;缺點在于,法律語言模糊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綜合主義的立法模式則能夠揚長避短,兼具上述兩者的優勢,但因各國實際情況不同而有所側重。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單純的規則主義模式,即列舉式,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已經暴露出了其缺乏應有的靈活性、適應性和前瞻性的缺點。因此,我國需要根據實際國情修正現有的立法模式。
(三)網絡技術措施的濫用
在現行法律規范框架下,著作權人難以尋求司法救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此其紛紛轉向網絡技術領域,采取網絡技術措施防止著作權受到侵害。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6條第2款規定:“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本W絡環境下著作權人通常采取的技術措施主要有:控制接觸作品、控制使用作品、控制傳播作品、識別非授權作品和制裁非授權使用的技術措施等。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庇纱丝梢?,現行法律賦予了著作權人采取網絡技術保護措施,同時還規定了故意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則須承擔法律責任。技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權利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權利,激發了作者的創作熱情,但“一旦對行為的控制融入技術標準,加上技術標準成為規制技術運用的新方法,在實質上,技術標準就成為一種法律”。實踐中,著作權人通常濫用和過度使用網絡技術措施,大大縮小了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使得社會公眾無法共享公共知識成果。
(四)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的缺失
有關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的判斷標準,我國理論界普遍推崇美國著作權法有關版權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標準。根據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的規定,“四要素”判斷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具有商業性質或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二是著作權作品的性質;三是同整個著作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證性;四是對有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的影響。此后,美國國會又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作品未發表的事實本身不能阻止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同時還規定了“合理使用”的一般范圍??梢哉f,美國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立法規定不僅覆蓋面廣、針對性強,而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實踐中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美國的這種立法規則被稱為因素主義模式。相對而言,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而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羅列出來,這種立法規則被稱為規則主義模式。通過羅列的方式將合理使用的基本情形表述出來,有利于民眾對法條的理解、也有利于法官對法條的適用,但是網絡環境的飛速發展和立法滯后性之間的矛盾往往會產生一定的脫節,使得有些新情形、新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處理和規制,損害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復雜的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的缺失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完善我國合理使用制度的具體建議
(一)調整立法理念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立法理念的調整和轉變是重中之重。首先,應當增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的緊迫感,盡快制定符合國際慣例而又負有中國特色的有關法律法規。其次,應該順應時代特點和網絡特點,以使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權利和社會公眾利益達到新的平衡為目標,使得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更具前瞻性和低成本性,同時兼具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模式
網絡技術改變了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方式,由此帶來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千變萬化,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單純規則主義立法模式即列舉式的立法模式的弊端已經顯露,必須完善立法模式。如前文所述,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因素主義”和“規則主義”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我們應該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堅持我國的規則主義的立法模式的同時,借鑒國外立法的成熟經驗,將“因素主義”立法模式與“規則主義”立法模式結合起來,既發揮規則主義立法模式的優勢,又將應“因素主義”立法模式的優勢發揮出來。筆者認為,應當在我國現有的“規則主義”立法模式下,增加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原則性條款,以彌補列舉條款掛一漏萬的先天不足,適應網絡信息的快速發展態勢。
(三)明確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
“信息共享和自由發展是因特網的重要特征。若對網絡作品與傳統作品的保護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僅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操作,更有可能把起步不久的中國IT業擁殺在搖籃之中。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新的平衡點?!痹诰W絡環境下,應全面考慮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并通過立法予以明確,進而充分發揮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制度優勢和制度作用。參考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并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綜合主義的立法模式下,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原則性標準為:不得違法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得干擾和破壞作品的正常使用。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的情況,剔除我國現有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法律、法規中己經不適用網絡發展的條款,補充網絡環境下比較成熟的可以作為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新條款,同時還應當規定原則性條款的兜底作用,即使用他人作品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存在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應視為合理使用,使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范圍更加完善,既有穩定性又有靈活性,更能適應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發展的客觀需要。
(四)制定“合理性”的判斷標準
關于合理性的判斷標準,美國的“四要素說”可以作為比較好的參考。結合美國四要素說,可以總結出較為適合我國適用的“合理性”判斷標準。一是使用的目的及其性質。判斷使用目的可以說是整個“合理性”判斷標準的第一要素,主要考慮是商業性質的使用還是非營利使用與合理使用,社會組織的性質與合理使用,作品使用結果的公益性與使用目的的合法性,使用作品的創造性目的與消費性目的。二是作品的性質。對著這一要素,立法者往往很難創制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但是我們可以通過不同作品的性質比較來把握使用合理性的程度。例如,未發表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要嚴于已發表作品,虛構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要嚴于紀實作品,視聽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要嚴于印刷作品等。三是使用作品的程度。這一要素主要可以從數量和實質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把握,主要有:該要素與使用目的、作品性質等要素的關系,使用作品的數量與“實質性”關系,新作品與原作品的關系等。四是使用著作權作品的結果。這個結果是指對有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的影響,但并不必然發生合理使用向侵權使用的轉化,因此,需要把握損害認定的基本條件。例如損害的程度即使用作品的數量和實質部分超過法律認可的界限,才視為損害達到了一定的程度;損害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只有導致了損害的結果才能在客觀上認定和說明使用的不合理性。綜上,制定正確合理的使用標準才能有效地控制“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的界限,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人和合理使用者的合法利益。
傳統的觀點認為,行政法是行政機關管理國家、社會事務之法,是規制行政相對人行為之法。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目的僅僅局限于“高效的管理”,以維持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而很少兼顧私人利益。從行政法的比例原則來看,以“高效管理”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義毫無節制的漠視、犧牲私人利益的行政行為顯然是不正當的。比例原則要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在內的,一切行政權力的行使都不僅要具備追求行政目的的妥當性,而且要具備必要性和比例性。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內涵要求因行政權力的行使給人民或者行政相對人帶來的損害應當是最小的,而比例原則的比例性內涵要求,行政權力所采取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也即是說,行政主體在行使某項行政權力前,必須將行政目的達到的利益與給人民造成的后果之間進行權衡,只有在證明行政目的重于所侵害的人民權利時才能采取。%&’在舊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體制下為了高度監控或者有效地“管理”人民,防止重婚等非法婚姻的滋生,也為了計劃生育之國策,無論結婚或者離婚,婚姻當事人都必須通過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這一“非行政”的程序,使行政確認變質為“非行政”確認?;橐霎斒氯怂趩挝?、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憑空擁有了本因歸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確認權力,而又并不對此承擔相應的行政義務;婚姻當事人有獲取婚姻狀況證明的義務,而并不擁有獲取婚姻狀況證明的權利。徒然增大婚姻當事人的成本與不便,以求取行政管理之功效,顯然是不符合行政法之比例原則的。從行政法的目的來看,尋求人民之福祉是為根本。所謂行政效率之提高、行政管理之完善也必須服從于這一根本目的。故新條例之出臺,變他人證明為自我聲明,實為行政法從管理本位向服務本位轉變之彰顯。換言之,在比例原則的規劃下,行政權力之行使,須以協助相對人正確實現權利、完善婚姻家庭等私人利益為目的,集私人利益為公共利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務本位的遷移有著更多的實證經驗證明之。事實上,以權力輔助權利,以權利協同權力,更能達到行政管理在高效軌道上的自我良性循環,使行政管理在服務權利的基礎上達到一個質的飛躍。換言之,行政法的服務本位在尊崇權利的同時,并不否認行政管理的功能或者作用。服務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在實現行政服務這一過程中,作為手段的行政管理也在效能上實現了自我飛躍!
二、行政法理念更新之二:權利自主與權力謙抑
在我國這樣一個“超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一般的觀點認為,以公共利益為旨意的行政權力應當是不受或者基本不受個體權利的限制的,個體權利因其所代表的狹隘的私人利益而在運行當中趨于盲目,從公共利益的宏觀角度來看,個體權利的行使往往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理性的。因此,權利須在行政的范圍內受到一定的牽制,或者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力時應當接受行政主體的指導,這是權利主體的義務。在權利義務統一論的指導下,上述解釋被認為是完美無缺的理論體系。由于行政權力是遂行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被假定為沒有任何自身利益——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因此行政機關擁有了代表社會的完整的、全能的集體理性,因此,行政權力也應當是無所不在的,對個體權利運行的規制是它的終極使命,即使是在私人關系主導的婚姻登記方面也莫能例外。在舊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體制下,婚姻當事人不僅要在結婚、離婚登記時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而且在結婚登記中婚姻當事人還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也就是說,只有在被輔助或者被指導下婚姻當事人才有可能“正確”地實現自己的權利。關于婚姻狀況證
明,如前所述,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并沒有行政法上的義務對應之,婚姻當事人亦無權利要求之。通過如此給當事人徒增成本或者障礙的制度設計,巧妙的使婚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兌變為毫無權利支持的程序請求,可謂以權力規制權利的典范。實證經驗已經表明,權利的被規制意味著權利的被蔑視或者權利的被消滅,權力對權利的無所不在的要求意味著權力的膨脹和失范。在倡導相互制衡或者利益平衡的行政法國度里,膨脹和失范的權力意味著對人民的暴虐。就婚前強制體檢而言,行政權力的行使似乎是為集體的或者個體的健康、為了國家優生的國策。從婚姻登記的行政許可之本質這一角度來看,婚姻權是不可剝奪的固有人權,婚姻登記的行政許可本質并不在于對婚姻權的普遍禁止或者限制,而在于對特定婚姻的確認和維護,這與行政法的謀求人民福祉之目的是完全一致的?;榍皬娭企w檢,既體現了法定的社會理性對于個體理性的不信任,更體現了制定法對婚姻權的極大漠視或者普遍限制。就婚姻之本身而言,它既不代表性,也不代表生育。在一個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國度里,性、生育與婚姻都是彼此獨立的存在,相互之間并沒有必然的關聯。
因為性或者生育而禁止或者限制婚姻權都是違反自然法的,也是不合理的。當然,在婚姻法本身就存在如此缺陷的情況下,似乎也沒有譴責舊條例的可行性。但是,考慮到實際上新條例是在同一個婚姻法基礎上的操作,我們不只可以看到立法者的智慧,更可以看到立法者對行政權力的重新審視。由于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僅取消了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而且也取消了婚前強制體檢,婚姻當事人的實體婚姻自得到了程序上的尊重和實現,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范圍與行使方式,也因為當事人權利的自由行使而受到了一定的規制。權利因為沒有不合理的束縛而自我張揚,權力因為對權利自我運行、自我實現的尊重或者不干涉而保持謙抑的品質,這是保證行政合法和行政合理的一個根本因素。
三、行政法理念更新之三:行政的人性化與程序的正當化
現代行政法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包括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以傳統視角來看,無論是合法行政還是合理行政,都是針對實體行政而言,而與行政程序甚少關聯。在行政的手段、方式的選擇上,只以行政機關的方便或效率為依據,而行政相對人的成本和適應程度從不納入相應考量范圍。在舊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體制下,由于在婚姻登記程序中規定了種種極不合理的前置條件,使原本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極富人情味的婚姻登記變得冷若冰霜、毫無人情或者喜慶氛圍可言。制度設計的不對路,顯示了源自西方法律文化的婚姻登記制度在嫁接入中國的過程中,與本土文化的沖突,遠遠沒有融化為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的本土法律資源。理論和實證經驗表明,盲目地追求絕對真理,機械地理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法原則都會使制度的功能自我變異。
事實上,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內的一切法律都不是以客觀事實作為自己的終級追求,法律價值——正義、秩序與效率等,才是法律的真正使命!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將客觀事實或者實體真實轉換為可以用證據規則演繹的程序事實,是在實際操作上連接法律原則與法律價值的唯一橋梁。在婚姻登記中,它也是避免制度擾民的一個關鍵,足以體現立法者的高度智慧。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在廢除結婚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這一陋規的同時,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這是一個極富象征意義的條款。一方面,它體現了行政程序的人性化,實際上就是行政法學者耳熟能詳的行政合理性原則中情理性內涵的體現,使婚姻當事人從繁瑣復雜的行政程序中解放出來,也為結婚登記回復到中國傳統的喜慶文化中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這一簽字聲明即使婚姻當事人作為程序主體的地位得到尊重,又使法定適婚條件之前提事實得到了程序上的合理證明,從而保證了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有意義的是,婚姻當事人的簽字聲明,作為誓言證據在我國證據法律中絕無僅有,該誓言證據的法律性質還有待研究,但它在解決實體行政和程序行政中的作用顯然是無法估量的,說明了在我國行政法體系中,行政的人性化與程序的正當化已成為引領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巨大的標識!
論文關鍵詞:行政法理念更新服務本位權利自力謙抑
論文摘要:本文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與舊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立法區別為視角,揭示了婚姻登記制度變革后面的行政法理念更新。認為,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務本位的遷移、權利自主與權力謙抑、行政的人性化與程序的正當化是決定婚姻登記制度變革的基本理念,也是引領我國行政法律制度進一步創新的基本方向。
論文關鍵詞 抵押權 質權 競合 位序關系
一、抵押權與質權競合
同一動產,是否允許發生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各國民法理論與立法也莫衷一是:(1)否定說。法國、德國和瑞士的民法理論及立法均不承認有動產抵押權;(2)肯定說。我國現行《物權法》和《擔保法》沒有規定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及其位序關系問題。從立法上看,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對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問題未做規定,但解釋上多予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79條第1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笨梢?我國司法實踐承認同一財產之上抵押權與質權是可以競合的。(3)折衷說。折衷說中又有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應承認先押后質的競合而禁止先質后押的競合,有的認為則相反,還有的認為應允許善意的競合和以擔保物的不同價值部分分別押、質情況下發生的競合,而不能承認非善意的競合和重復押、質的競合。對于抵押權與質權之間得否競合,筆者持肯定說。
二、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位序關系
關于抵押權與質權的位序關系,學界有多種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抵押權優先說。此說認為抵押權若進行了公示,則應取得優先于質權的效力。因為,若將動產質權和抵押權同等對待,則存在濫用動產質權損害動產抵押權的巨大風險。第二種觀點為質權優先說。即在同一動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并發生競合的情況下,質權優先于抵押權。第三種觀點為抵押權與質權效力相同說。許明月認為:“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因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兩者競合時,應根據二者設立先后來決定,設立在先者權利優先;抵押權與質權同時設立的,兩者效力相同,抵押權人與質權人就其債權比例對標的物變價進行分配”。筆者認為,在目前的社會現實條件下,應當采取第一種觀點,使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優先的效力,不過要有限制條件。
《物權法》頒布以后,學界對此司法解釋的適用問題產生了質疑,由于我國《物權法》對《擔保法》中同時采取動產抵押權登記生效主義與動產抵押權登記對抗主義的做法作了重大修正,對動產抵押權統一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即登記僅為動產抵押權的一種公示方法,作為動產抵押權的對抗要件,“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币虼?有學者認為上述規定中所稱“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就動產而言即不存在,上述條文在我國《物權法》施行后,即失去其意義。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茍同。恰恰相反,我認為此司法解釋仍有“用武之地”,理由如下:
(一)相對于質權需要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抵押權能更好的做到物盡其用,避免資源閑置浪費,有效發揮其經濟價值該司法解釋的目的就是為了強化和規范登記的公示效力,保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維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促進抵押權能夠更好的發揮融資的作用。盡管學界對此司法解釋有不同的見解和主張,但《物權法》沒有相關條文對質權與抵押權競合進行規制,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此司法解釋的適用效力以及該解釋的目的至少沒有持否定的態度,理應仍有適用之余地。這也是為了給將來的立法預留空間的一種體現。
(二)“法定登記的抵押權”是根據《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在學理上所作的分類,是相對于該法第43條所述的自愿登記的抵押權的對稱對《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不生抵押權效力,更談不上對抗第三人。因為該司法解釋的目的是對于特定的動產和不動產設置法定的強制登記,對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其不生效力,也就不可能優先于質權。因此,對《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1款可以依循法理及該司法解釋的目的可將其解釋為:“在同一財產上已辦理登記的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受償?!钡怯捎诂F行《物權法》對動產及特殊動產設立抵押權均采登記對抗主義,沒有“法定登記”,均采自愿登記。即只有登記的抵押權方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在現階段,在均采自愿登記的立法背景下,我們可以客觀解釋原則將“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解釋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可以將《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1款相應的解釋為:“在同一財產上已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受償?!倍荒軐Α胺ǘǖ怯浀牡盅簷唷弊鬏^為封閉的字面解釋,刻意地去追求立法原意,從而使得靈活、開放的法律條文變得十分僵硬,封閉。應該根據生活事實的不斷變化,以公平、正義的理念來適時地解釋法律。
(三)對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合的位序關系適用《擔保法解釋》第79條第1款并相應解釋為“在同一財產上已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受償?!奔粗鲝埖怯浀牡盅簷鄡炏扔谫|權,是基于轉型社會的現實狀況的一種利益衡量的產物,是完全符合時代需求和基本符合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