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39: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學學位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擴展資料:
法學專業碩士聯考就是法學專業碩士考試。即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單位實行聯考的選拔性考試。
考研專業科目設置專業基礎課(含刑法學、民法學)和綜合課(含法理學、中國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學)兩門。
法學碩士是法學教育中位于法學學士和法學博士之間的一個層次,學習側重堅實的理論研究,旨在為國家培養全方位的學術型人才。
碩士學位申請報告填寫指南
學位申請報告是記錄申請者申請碩士學位過程的重要材料。獲得學位后,學位申請書和答辯材料都要歸入本人人事檔案和學校檔案館存檔,因此院系、碩士學位申請者必需認真、如實、準確地填寫和(或)簽名、加蓋公章。
一、封面(申請人填寫)
1.申請者姓名
中國籍申請人,請填寫身份證上的姓名。
對于非中國籍或非華裔的外國留學生,本欄請填寫本人在讀期間所使用的漢字姓名(要與本人研究生證上姓名一致),同時還應標明護照上本人法定姓名的拉丁字母拼寫形式,如留學生約翰·史密斯,本欄應填寫為“約翰·史密斯John Smith”;田中太郎,應填寫為“田中太郎Taroh Tanaka”。
2.身份證號碼
填寫18位的身份證號碼。
現役軍人填寫軍官證號碼,并在號碼后加括號注明“軍官證”;外國留學生,填寫護照號碼(如持馬來西亞護照的留學生,填寫“馬來西亞EF2100345(護照)”;港澳臺學生,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當地身份證號碼(并用括號注明證件名稱)。
3.“所在院系”
院和系都必須填寫,且都必須填寫全稱。比如:物理系為“理工學院物理學系”;同時,申請書作為入檔的材料,名稱必須準確、詳細,因此院系名稱不能寫簡稱,如中文系應為“人文社會科學學院中國語言文學系”。
院系名稱過長時應盡量控制字體大小。不清楚院系全稱的,請咨詢本院系老師或查詢學校主頁4.指導教師
填寫導師的姓名和職稱(如: 王學仁教授, 張小山副教授)。
5.專業
“專業”和“研究方向”是不同的,切不可把方向當作專業。如“明清史”,是方向,其專業應該是“中國古代史”;“李代數”是方向,其專業是“基礎數學”。
專業的規范名稱,可查詢研究生入學時的錄取通知書。若在學期間,經研究生院同意轉專業的,應按轉專業后的新專業填寫。同時,也可咨詢院系研究生秘書、查看《研究生手冊》或查詢學位辦網站
6.申請學位學科門類
我國的學位是按專業所歸屬的學科門類授予的。其關系結構是:“學科門類”——“一級學科”——“二級學科(專業)”。如物理化學專業,其所歸屬的一級學科是化學,化學所歸屬的學科門類是理學,因此物理化學專業研究生被授予的是理學學位,在“申請學位學科門類”欄填寫“理學”;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其所歸屬的一級學科是體育學,體育學歸屬的學科門類是教育學,因此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同學被授予的是教育學學位,在“申請學位學科門類”欄填寫“體育學”。
我??梢允谟鑼W位的學科門類有九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專業所歸屬的學科門類,請查看《研究生手冊》或學位辦網站 ,切勿張冠李戴,錯填學科門類。
特別注意的是,我校的基礎心理學、教育技術學、微電子與固體電子學、環境科學、教育經濟與管理是跨學科門類授予,請以上專業的學位申請人務必明確自己申請學位的學科門類。
7.申請日期
指通過課程審核和科研成果審核后領取學位申請書進入論文答辯程序的時間。
二、主體
(一)申請人填寫部分(第1—4頁)
1、政治面貌
2、出生日期
以本人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港澳臺通行證)和戶籍上的出生日期為準,不可填寫其他任何日期。
3、已獲學位
指本人讀研究生之前已經獲得的學位,一般為本科畢業、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也是按學科門類授予,因此還要把學科門類加上,如不確定務請查看本人學士學位證書
本欄應填寫“文學學士”、“理學學士”、“管理學學士”等。只有本科學歷沒有學士學位的,或只有大專學歷沒有學士學位的,則本欄填“無”。若入學前已經取得其他學科的碩士學位的,則應如實填寫。
4、照片要求
第一頁的右上角必須粘貼申請者本人一寸免冠近期照片。
5、最后學歷
指本人研究生入學前的學歷。一般為本科學歷,本欄填寫取得本科學歷的時間、就讀的本科學校和專業,如“本科,2019年,上海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歷為大專學歷的,則填寫如“大專,2019年,上海旅游高等??茖W校,旅游管理專業”。少數同學研究生入學前已經獲得過其他專業研究生學歷的,也應如實填寫,如“碩士研究生,2019年,河南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
留學生或者在海外、港澳臺地區就讀過的,則應在學校名稱前加國家或地區名稱。
6、所申請碩士專業
與封面“專業”要求相同。“研究方向”按本人撰寫的學位論文的研究方向填寫。
7、學位課程學分
指本人按培養計劃已經修過的學位課程學分總數;“已修課程總學分”指在學期間所修習的所有課程的總學分(含學位課程學分)。
8.院系(成績管理部門)公章
由院系的研究生秘書加蓋本院系的公章(或成績專用公章),切勿缺少。
9.海外研修情況
在學期間如有海外研修經歷,請寫明研修所在的國家、學校、院系,修習的主要內容,時間。沒有請填“無”。
10、掌握何種外語,程度如何
填寫掌握的語種和熟悉程度(一般、熟悉、優秀),取得的有關證書,參加外語考試的成績等。
11.在學期間參加過哪些科學研究工作,有無著作、論文、報告、譯著(已經發表的請注明刊物和時間),取得的科研、學術成果獎勵情況
請勿填寫和要求無關的內容。
12.學位論文情況
論文關鍵詞請填3-5個;論文內容的簡介篇幅不要超出本頁范圍。
(二)導師填寫部分(第5頁)
第5頁“論文指導教師對申請者的推薦意見”
由導師本人填寫并簽名。如果導師不填寫本頁,則申請者不能進行論文的評閱和答辯。導師如果是校外兼職導師,應在“院系”欄中注明校外所屬單位名稱(例如:王吾教授為新疆師范大學的教師,是我校生命科學學院的兼職導師,在“院系”一欄應填:“生命科學學院/新疆師范大學兼職導師”)
(三)申請者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或研究生秘書填寫部分(第6、8頁)
第6頁“申請者所在院系推薦意見”
其中 “申請者所在院系基層(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導小組)意見”由教研室或研究室或指導小組的負責人填寫推薦意見,最后簽名。“申請者所在院系意見”由院系的院長(系、所長)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職領導簽署意見及簽名,最后加蓋公章。
第8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意見”
需在申請者論文答辯通過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分委員會負責人或指定的研究生秘書填寫,最后由分委員會主席簽名和加蓋分委員會公章(分委員會公章由分委員會所在院系公章代)。注意:落款的年月日不可缺少。
注意: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于個別委員無法出席會議但是委托了其他委員投票。這種情況下,同意票、不同意票、棄權票數的總和要大于出席成員人數。
法律碩士教育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科學學位研究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科學學位研究教育,側重于法理學、刑法學或者訴訟法學等二級學科,不同二級學科之間的聯系不是特別密切;但是法律碩士教育作為專業學位教育,在教學上不強調二級學科之間的劃分,有種以整個法學學科為基礎的“通識”教育的色彩。這意味著,沒有法學學科的全面建設,就沒有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如果與財經院校的優勢學科相關的法學二級學科,比如經濟法學科高度發達,但是類似刑法學、法理學等二級學科因為受到政策的影響不能充分發展,就會導致教師專業上的不均衡而無法為法律碩士學生提供全面的優質教育。
財經院校在整體學科布局上,出于對現實考慮,對法學學科已有一定的歧視,對法學學科內與經濟管理學科沒有直接關系的二級學科歧視更甚。二級學科有強有弱,對學校功利目的之實現的貢獻有大有小,這是不爭的事實,學校與學院也有制定傾斜性政策的權力,但是這種傾斜只宜于通過提供額外資源或利益的方式體現,不可以限制或者剝奪某些學科生存資源或者發展空間的方式來體現,而且傾斜政策不可過分,不得明顯不公。法學院系的學科建設,不可能不受到學校比較功利化的學科建設安排的影響,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戰略選擇,就會難以保障法學學科建設的平衡與協調,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就無從談起。法學院系應當正視法學學科建設的特性,力求在所有的二級學科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實現部分學科的優先突破。
借助財經類教學資源加強法律碩士教育的特色
法學院系設在財經類高校中,對法律碩士的教育來說,有著很大的優勢,即利用經濟、管理與財政等學科的師資力量開設選修課,同時也可以使學生受到財經類學術報告、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浸潤,在知識結構上體現出鮮明特色。這對法律碩士這種偏重于實務操作的學生來說尤為重要。法學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規則與法律操作的傳授,但是這對畢業生以后從事實踐活動是遠遠不夠的。比如辦理證券糾紛案件,除了法律知識之外,還需要會計學、金融學與銀行貨幣學等領域的專業知識。要彌補法學院系在教學資源上的不足,正可以向財經院校的主流學科求助,這是財經院校辦法律碩士教育的得天獨厚的條件。法律碩士專業在進行學科建設的時候,在強調法學學科的完整性以抵制學校層面過于功利的學科布局的同時,也要有開放心態,加大與其他學科的配合與交流,利用好處于財經類高校的先天優勢。
協調學科建設與教師發展之間的關系
(一)學科建設是教師生存與發展的前提
學科建設是學校、院系與教師這個利益共同體利益聯結的紐帶,但是這個簡單的道理并不是每一名管理人員或者教師都能真切地認識到,在實踐中存在著忽視學科建設的整體利益,只強調單個教師個人利益的現象。任何教師都是在學院可以得到良好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謀生與實現個人價值。財經院校的法律碩士教育相對于綜合院校來說,整體實力較差,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優勢,基本的方法在于構建優勢突出、影響巨大的法學學科,并由此獲得社會美譽。學科建設是包括已退休教師在內的所有教師共同努力的事業,任何一名教師不管是否意識到,都會從學科建設中得到他人的支持與幫助,獲得靠單兵作戰無法實現的巨大的收益。“合作是學科建設的基礎”,教師與學院之間存在著“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學科建設就是教師與教師之間進行合作、教師與學院之間進行合作的平臺。教師一定要充分認識學科建設的價值,要有主動調整自己的教學科研以配合學院學科建設的意識,也要認識到同事的充分發展能為自己的生存與進步提供不可或缺的幫助,從而以更開放與合作的心態參與到學科建設中。
(二)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
學科建設,忌只見學科不見教師。有些財經院校建設法律碩士的學科,過分強調對財經類專業的支持度,過分強調課題、論文與獎項,以單純的數量管理的方式要求教師在短時間內產生成果。學科建設如果過于功利化地追求效率,只是將教師作為工具,對教師重索取輕給予,這樣的學科建設就算取得再為顯赫的成果,給普通教師帶來的都不是福音,可能反而異化成壓榨與盤剝。如果教師成為論文的奴隸與課題的奴隸,享受不到自由工作的快樂,將會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情。其實,這種學科建設過于急功近利,很難取得什么成績。教師是學科建設的主體,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只有每一名教師都實現了自己的個人價值,學科建設才可以水到渠成收到實效。從學科建設的健康發展角度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學校與院系應給教師的個人發展創造自由、寬松的空間,盡可能地多些體貼與服務,少些逼迫與滋擾。比如,有些學校改革科研考核方法,以三年為考核周期,但是假如仍然在第一年進行考核,只是在科研積分可以延后兩年使用的意義上理解三年考核周期,就無法發揮出這項改革對教師解壓的效果。正確的做法是在最后一年進行考核,從而給教師留出三年的較長時間用以專心科研。另外,還應當少開會,少填表,少報材料,少“集中”;防止瑣細的行政管理與日常雜務擠占教師的教學、科研與生活時間。在政策制定與管理實踐上,最好能引導形成人們只要努力就應當被肯定與尊重的氛圍,而不是片面地重視職稱、學位、論文或者課題。
第二,學科建設雖然要追求效率,但是也要兼顧暫時處于弱勢的部分教師的正當利益。一些教師長期專注于教學,貢獻良多,但是在學位、職稱或者科研成果上,暫時沒有實現突破。應當照顧到這些暫處弱勢的教師的基本利益,在利益分配上正視“配角”的貢獻,多些公正多些“普惠”,調動其參與學科建設的積極性,因為學科建設不是一部分學術精英的事情,而是所有教師的事業,每一位教師都在為學科建設作出或大或小的貢獻,努力教學的老師更是學科建設與其他教師發展的幕后英雄。
第三,法學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學研究,本質上是由個人進行的,盲目借鑒自然科學的經驗組成團隊進行項目研究,可能會妨礙教師進行真正的思考與科研創新。高校的科研評估機制重課題重項目,會逼迫教師花去大量時間申請項目,然后在課題申報成功之后應付了事。在學科建設、職稱評審與資源分配時,應當適當降低對課題的重視,畢竟課題只是研究的選題,并不是最終的研究成果。這樣可以降低學科建設對教師的滋擾與逼迫的程度,營造教師更為優越的發展環境。
協調財經院校法律碩士教育中的“術”“道”關系
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最終要以學生是否受益為終極評價標準。一切的學科建設,都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教學。同時,在教學中的不同觀點也會反過來影響進行學科建設的思路。在法律碩士的教學中,應當注意協調“術”“道”關系,防止對其中任何一項過于極端化地強調。同樣,在學科建設中,也要通過教師的引進與培養、科研重點的選擇等方式落實“術”“道”關系相協調的理念?!靶g”是指法律碩士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術,比如作為一名律師進行案源開拓、調查取證與庭審辯護的方法和技巧等;“道”是指法律碩士作為一名法律人應當服膺的理念、應當秉持的價值觀與應當追求的理想。法律人之“道”,可以體現在其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律思維的利用、對法律倫理與法律良知的堅守,一言以蔽之,體現在法律人的人格上?!靶g”“道”關系的協調,就是指如何在法律碩士的教育中處理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它貫穿于學科建設與教育的始終,是必須予以高度關注的問題。
(一)割裂“術”“道”關系的表現
法律碩士的設立目的,在于培養復合性、實務性法律人才,與法學碩士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是,在培養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機械割裂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或者把法律碩士培養等同于批量造就“法匠”,或者將法律碩士完全等同于法學碩士而失去了自己的特性。在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上,或者不充分關注實踐,失于訓練實踐操作能力;或者不能以批判的眼光審視實踐中的操作慣例,將法律碩士的教育異化為對實踐慣例的無原則模仿。比如,在模擬刑事審判中,有些教師滿足于學生模擬進行的舉證、質證與法庭辯論等與實踐操作“很像”,忽略了實踐中讀卷式舉證、形式性舉證、選擇性舉證的操作方法就通過教師的認可對學生產生深刻的影響。法律碩士教育在這個領域就沒有注重發揮批判性學習的主動性,忽視依據基本的法理對實踐中的經驗進行合理性分析。雖然重“術”輕“道”與重“道”輕“術”的現象都是存在的,但是對財經類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來說,由于人文環境與綜合大學相比較為遜色,所以重“術”輕“道”的現象可能更為突出些。
(二)學科建設中平衡“術”“道”關系的舉措
在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中,應當有效地平衡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主要的方法是有針對性地培養與引進師資、與實務單位進行教學科研方面的合作、加強法學理論和實務操作方面的科研等。在許多院校,科學學位的學科建設極不重視實務操作,教師基本上靠幾篇文章“得天下”與“治天下”,哪怕學術與實踐嚴重地脫節。如果將這種做法延伸到法律碩士的培養中,就會使這種專業學位教育走向制度設計的反面,將會使法律碩士教育與科學學位碩士教育,甚至與本科生教育嚴重混同。為了加強實務操作能力方面的培養,在學科建設上,應當注重選擇特定的教師專門負責實務性比較強的課程,比如模擬審判與模擬仲裁等。在財經院校中,完全可以從現有的教師中動員與培養一些有能力、有興趣的人員作為法律碩士的實踐導師,在職稱評審時走律師、會計師與經濟師職稱評審的途徑,并且比照相應的高教序列的職稱享受待遇。如果現階段受制于律師職稱評審的慣例,教師作為兼職律師難以進行評審,法學院可以聘請專職律師作為兼職教師,并且要求其將主要的精力放在教學上。法學院系可以與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密切合作,甚至可以將特定的法律援助辦公室設在學院,由實踐導師帶領學生辦理案件。
培養學生的法律人的人格,使其具備民主法治觀念,樹立為公民的人權保障而奮斗的決心,事關教育成敗。這項工作的基本方法,一個是從外部進行法學理念與價值觀的灌輸,一個是幫助學生進行批判性學習,通過質疑實踐中的慣常做法而在思想與精神上獲得升華。首先在教師配備上,應當引進與培養有著豐厚人文素養的理論法學的教師,并且給其提供寬松的空間讓他們對與社會實踐好像沒有直接關系的理論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其次,在教學的評估與督導上,應當認可與鼓勵教師引導學生質疑性學習,對那些照本宣科的教師進行批評指正?!敖淌趹斉ψ寣W生知道法律規則背后的原理———規則是如何形成的、規則有哪些局限性、規則未來的趨勢是什么”。
一、培養目標
為適應我國家市場經濟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高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兼具研究和實踐能力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具體要求是:
1.樹立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敬業精神,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規范,立志為祖國的法制建設和發展服務。
2.掌握本門學科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學科科學研究工作、法學教學工作的能力或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包括律師、法官、公務員、企業法務人員和教師等)的專門技術水平。具有使用第一外國語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能夠熟練地閱讀本學科的外文文獻,并具有初步撰寫外文科研論文的能力。
二、獲本學科碩士學位應掌握的基本知識
(一)基礎性知識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熟悉法學的基本理論,并能合理運用法學理論分析法律現象和法律問題;應熟練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養成法律人的法律思維,熟練運用法律推理、解釋和論證方法;應當具有撰寫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仲裁裁決書等法律文書以及相關公文的寫作能力;應掌握哲學、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等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
(二)專業性知識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系統而牢固地掌握所在學科方向的專業知識;深入理解與研究方向相關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把握自己研究領域的前沿動態和最新進展;能夠熟練運用法學研究方法,并能圍繞自己的研究領域獨立從事一定的學術研究。
(三)工具性知識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熟悉各種文獻檢索和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能夠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文獻和資料。
三、獲本學科碩士學位應具備的基本素質
(一)學術素養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熱愛法學專業,形成牢固的守法觀念和尊重程序的意識;具有獨立的學術人格和嚴謹的學術態度,崇尚科學精神,對法學有濃厚的興趣;具有將一般性法學理論觀點上升為系統法學理論體系的修養及能力;能夠將法律思維方法和學術創新精神貫徹到各項法學研究過程中。法學碩士生應當具有高尚的職業操守,養成良好的法律職業倫理,潛心法學理論素養的積淀,學習目的和動機端正,具有為國家發展和社會建設做貢獻的遠大理想和責任感。
(二)學術道德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樹立民族自豪感和社會責任感,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誠實守信,培養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法學碩士生應當恪守學術規范,崇尚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完善學術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學風嚴謹,尊重他人勞動成果,摒棄抄襲剽竊,切忌弄虛作假,避免粗制濫造和重復研究,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努力成為優良學術道德的踐行者和良好學術風氣的維護者。
四、獲本學科碩士學位應具備的基本學術能力
(一)獲取知識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具備運用多種科研工具獲取知識以及運用外語獲取知識的能力,通過閱讀本學科領域主流、經典、前沿的專業主文獻,來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同時還具有通過法律實踐、學術交流、文獻檢索等其他途徑獲取知識的良好能力;熟練掌握法學研究所需的基本研究方法。
(二)科學研究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能運用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等基本原理分析法律現象,提出和解決問題;具有中國問題意識和解決中國法律問題的能力;具備自主地查閱、搜集、處理、歸納學術資料和信息的能力,能追蹤學科知識前沿,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具備撰寫和公開發表學術論文的能力;具備初步發現和辨別學術問題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運用法學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對相關的法律現象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三)工作實踐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或其他專業技術和社會服務的素質和潛力,應當具備綜合應用法律專業知識判斷、分析和處理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具備設計、組織、實施實證性調查研究的能力,能與法律實務部門建立緊密聯系;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談判和法律咨詢等實際業務。
(四)學術交流的能力
作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法學碩士生,應當具有較強的學術交流能力,能熟練運用法律專業術語進行學術交流,具備與各法律實務部門接洽、聯系的技巧和能力,積極參與各種學術活動,不斷提升自身的學術交流能力和學術水平。
碩士是一個介于學士及博士之間的研究生學位(Post-Graduate),擁有碩士學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礎的獨立的思考能力。碩士研究生正常畢業并達到學位授予要求以后授予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碩士學位證書。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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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義孫.中國法學教育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革研究CTS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9(11):59一64
一、論文裝訂
1.論文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A4紙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規格,字跡清晰。
2.論文一律在左側裝訂。
論文裝訂順序如下:
(1)論文封面:使用網絡教育學院統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復印件,并將封面上的有關信息填寫準確、完整、清晰;
(2)論文評定紙:使用由網絡教育學院統一提供的評定紙;
(3)論文原創聲明:論文原創聲明的格式參見附件1,須打印后親筆簽名;
(4)內容摘要:內容摘要一般為300字。在內容摘要所在頁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關鍵詞,關鍵詞一般為3-5個;(內容摘要和關鍵詞均為小四號宋體字,具體格式參見附件2)
(5)論文目錄:要求使用三級目錄;
(6)論文正文:論文正文格式要求參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參考文獻參考文獻的格式要求參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頁面設置:
(1)頁邊距:上下左右均應大于2cm;
(2)行間距:20磅(操作:格式 段落 行距 固定值 設置值20磅);
(3)字間距:加寬1磅(操作:格式 字體 間距 加寬 磅值1磅);
(4)頁碼居頁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論文題目:用小二號黑體字居中打?。?/p>
2.正文以及標題采用小四號宋體字,注釋采取小五號字;
3.標題序號:一級標題為“一”、“二”、“三”;二級標題為“(一)”、“(二)”、“(三)”;三級標題為“1”、“2”、“3”;四級標題為“(1)”、“(2)”、“(3)”。一級標題和三級標題后必須加頓號,二級標題和四級標題之后不許加頓號,即帶括號的標題不許加頓號。
例: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一)特殊的過錯原則
1、醫療事故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1)我國現行立法概況
4.論文腳注:論文腳注一律采用word自動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腳注方式,腳注位于每頁底端,采取連續編號方式。(操作:插入引用 腳注尾注)
腳注格式(腳注格式部分內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頁。略有改動。):
(1)論文類:
作者:“文章名稱”,刊載出版物及版次,頁碼。
例:
蘇號朋:“論信用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第12頁。
尹田:“論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及相關問題”,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頁。
梁慧星:“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載《人民法院報》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類:
作者:《書名》,出版社及版次,頁號。
例: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頁。
李雙元、徐國建主編:《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理論構建》,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頁。
(3)網上作品類:
作者:“文章名”,具體網址,最后檢索日期。
例:
李揚:“技術措施權及其反思”,載privatelaw.com.cn,2006年3月24日最后檢索。 (4)法律法規類:
《法律法規名稱》第x條第x款。(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條。(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條”)
(5)法律文書類:
法律文書號。
例: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溫經初字第481號民事判決書。
三、參考文獻格式
1.參考文獻為小四號宋體字。一般應將參考文獻區分為期刊類、著作類、法律文書類。
2.具體格式:
(1)期刊類:
作者:“文章名稱”,《期刊名稱》,卷號或期數。
例:
蘇號朋:“論信用權”,《法律科學》,1995年第2期。
(2)著作類:
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書類:
法律文書號。
例: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溫經初字第481號民事判決書。
四、其它事項
1.認真進行文字校對,論文錯別字將直接影響論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標題、各段段首必須空兩格(即空出兩個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錯誤將直接影響論文得分。
3.論文所有標點必須采用中文標點(除外文文獻外,一律不許使用英文標點);所有數字必須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數字。誤用標點符號和數字將直接影響論文得分。
4.注意論文的學術規范,杜絕抄襲。
附件1:
北京大學學位論文原創性聲明
原創性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 所呈交的學位論文,是本人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進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經注明引用的內容外,本論文不含任何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作品或成果。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本聲明的法律結果由本人承擔。
論文作者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論文摘要: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公益型事業單位,具有行政法上規定的行政主體地位,其根據此授權作出的對當事人資格的重大處分理應符合《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文聯系現實中的高校學位授予所產生的矛盾,分析高校在實施上述法律法規授權時應該具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一、學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
無論是民辦大學還是公辦大學,都不是行政機關,但是其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具有某些行政職能,比如學位授予,當其作出對當事人(學生)授予與否的決定時,該行為是不可否認的行政行為,這就導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認的行政主體地位。但是長期以來由于受“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和學位授予的最高機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也僅是議事協調機構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觀念的影響,學生狀告學校屢屢被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學生的合法權益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作為國家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事業性組織[1],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是程序不合法還是行政行為不成立的情況下,作為行政相對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大學生也只能徒嘆奈何,可見大學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踐踏和無視的。
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不是學校的任何處分處罰學生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事實上,大多數時候學校做出的行為都不是行政行為,只有在實施少數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時,才能認定為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大多數情況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權和《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來解決。我們在研究學校行政行為時絕不能一葉障目,無視其他法律。
二、學校依法行政的正當性
依法行政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絕對分開的,兩者之間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作用?,F實情況的緊張性決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正當性也是公眾對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會期待和法律期待?!罢斝杂^念不僅經歷了從古代自然法到近性法、道德法的轉變,而且法律實證主義的合法性、有效性觀念也是正當性觀念發展的結果?!盵2]
(1)學校依法行政具有社會期待的正當性。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評價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學派的研究對象,只有最終的評判結果與公眾根據道德倫理的評價相一致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自覺遵守。大學教育作為我國的最高教育形式,肩負著培養高層次、高素質人才的重任,學校的依法行政起著身先示范的作用,無論是校內師生還是社會各界,都對學校依法行政不僅有著法律層面的期待,更有著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學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當性。我國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關部門規章賦予了學校行政性的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但是法律法規賦予各高校具體操作的權力,并不表明高??梢詾樗麨?而應該符合我國《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即具有法律的正當性。如果這些具體操作即各個高校的《學生手冊》或者《紀律處分條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就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處分都不合法或者無效,因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闡述的那樣,絕大多數的處分(除非相關法規有規定)雖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會效力或者道德價值評判的效力,比如學生檔案中可能有這個學生的違紀處分記錄,那他的校內獎學金等各種獎勵評定也會受到影響。
但是涉及資格授予問題,如大學本科生的學士學位,如果符合法規規定的授予條件而不授予則是違法的,即使這種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條件細則的規定。但是從現階段來看,我國各高校的規定真正符合現行法規的幾乎不存在,主要問題是將學位授予與紀律處分掛鉤,或者與考試作弊掛鉤,更有甚者與學生談戀愛、違章用電掛鉤。這些細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既違反了社會期待的正當性,也違反了法律期待的正當性。
三、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門作為執法者所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如果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是不具有行政職能的。教育部的部門規章《學位條例》恰恰賦予了大學相關行政職能——授予行政相對人學習科研的資格。
(1)學位證書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相關規定是由其性質和社會作用決定的。學位證書到底有什么用?我想這個問題不用問學生,就是很多老師也回答不上來。我國的大學教育實施的是學歷和學位的雙軌制度,學位的授予相比學歷證書(畢業證書)的授予更加嚴格,學位并不是我國的原創,而是為與外國高等教育相互接軌和交流所設置的一個證書,其性質是為了證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專業具有了某種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夠得到本國的認可,同時也能得到絕大多數留學目的國的承認。除了留學的作用外,現在很多招生(如在職研究生)也把有學位作為資格條件之一,甚至某些用人單位在招收員工時也看應聘者是否具有學位[3],這嚴重混淆了學歷證書與學位證書的區別。這種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論,我們可以看出學位證書在現今的生活學習中起著越來越重大的作用,作為關系到行政相對人如此重要的資格授予的行政許可,其授予規定和程序必須符合《行政法》的規定。
(2)學位授予必須符合行政法律相關規定的必要性還由絕大多數學校實施細則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決定,即現實的必要性。我國《教育法》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非常不具體和模糊,根據《學位條例》第二、四、五、六條[4]的規定,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①成績優良;②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③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這三點的規定是非常寬泛的,需要各個高?;蛘呖蒲袉挝桓鶕约旱膶嶋H情況去制定實施細則,但是一般情況下,各個高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通常包含以下條件:大學本科畢業、修到必要的學分、思想政治條件合格、大學英語四級通過(非藝術生和特長生)、績點達標、未受到過留校查看以上紀律處分、沒有考試作弊等[5]。根據我國《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原理,作為下位法的學校實施細則是不能與作為上位法的《學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相沖突的,制定的實施細則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或者添加其他條件。仔細研究這兩部部門規章我們可以發現,考試作弊和受到學校處分而不予授予學位在這兩部規章中都找不到相關依據。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學校制定的這些實施細則擴大了行政權力,通過自己制定的規定,限制了相對人的權利,這是明顯不合法的,這也是現階段學位訴訟中學校屢屢敗訴的原因之所在。
(3)學校必須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由現實中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沖突決定。在中國傳統的觀念之中,狀告學校不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德上也承受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類訴狀中,法院多以被告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其中最早的當屬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母校學位訴訟案[6]。這個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勝訴與否,而在于其開創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開創性來說,其具有三個第一次:這是第一次媒體報道的學生因學位授予而狀告學校并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訴訟案件;是第一次有關學位訴訟的行政訴訟案件,開創了學位訴訟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認了高校在學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其全面性體現在本案的訴訟請求包含了畢業證、學位證、畢業派遣手續——報到證。其訴訟理由涉及考試作弊、學籍管理和學校處分,當然中心議題在于是否具有學籍,但是起因卻是考試作弊??梢哉f本案對這些理由的行政性問題都作了一定的梳理,學校的那些管理作為學校行政職能的認定都具有開創性,雖然之前理論界對其學校行政管理職能的研究和爭議早已沸沸揚揚,但是作為法律實務操作還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個案例公開報道之后,為由于各種原因被學校剝奪學位授予資格的學生點亮了一盞明燈,全國各地的學位授予案件在全國各地層出不窮,如:“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2000年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學位訴訟案、2001年廣州暨南大學學生武某訴母校學位訴訟案……”
第二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訴訟案件[7]。這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和我國最高學府北京大學,這個案件的代表意義,是其他學位訴訟案件很難超越的。但我們更應該看到,北大作為我們國家最優秀的最高學府,學校的規章細則,卻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符,我想這不僅是北大的悲哀,還是整個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學院在全國法律理論學術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動的,但是其自己的學生管理條例和學位授予細則卻不合法,這讓人感到莫大的悲哀。問題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的制定者通常是學校的領導層。這些人的學術水平我不敢質疑,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維。他們雖然也在學習法律,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開課,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與下位法、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委托之間的區別。經歷了這兩個典型案件之后,學生因學位授予狀告學校才被人們認為合情合理,也不再是人們議論的焦點。到目前,全國學位授予的訴訟案件不下百起,其增長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是這并沒有引起學位授予主體——學校的足夠重視,各個高校對自身細則的修改還遠遠不夠,這種現實的激烈矛盾沖突決定了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學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還在于社會發展和道德觀念對學校的期待。高校作為高素質人才培養的搖籃,對整個社會發展、國家富強、民族興盛具有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動機,是優秀民族文化傳統道德的繼承者,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應該起到表率的作用,在資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嚴格遵守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規定,大力推動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文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
四、學校學位證書授予問題的思考
我們也應該看到,部分高校在此類訴訟中采取的寬容態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質,學校并不是行政機關,其主要精力當然不能放在應訴上。以行政訴訟來解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并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目的,也不能達到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目的。學位只是對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學位證書是學生達到某種學術水平的證明。如何達到學術與學位以及對違紀學生處分之間的最佳平衡,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質疑的是,學校應該對過去的處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必要的修訂,以符合現階段法制社會的要求。同時我個人認為,學校在制定學位授予實施細則時,應該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并應該經過法學院教授們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才能公布和施行,以免除學生與學校雙方對簿公堂的尷尬與無奈。總之,依法行政不僅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事情,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也必須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z].
[2] 劉楊著.法律正當性觀念的轉變——以近代西方兩大法學派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 200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職位報名條件[z].
[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第五、第六條)[z].
[5]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2007年7月修訂版)[z].上海師范大學學生手冊[z].
1.擬定畢業論文題目:
論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
2.選題依據:(選題經過與選題意義)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過程中我對這一問題產生了濃厚的學習興趣,經與指導老師商定選定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問題作為我論文題目。
這一選題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業務發展到國際領域,應運而生的國際貿易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在中國,信用證業務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對縮短企業收匯時間,減少銀行和出口企業人力成本,減少不符點扣費,防止收匯風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對此問題的研究為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提供相應的標準和依據,有利于正確處理貿易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選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銀行審單原則,銀行職責和行為等做了更加明確的修改和完善,但針對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仍有一定爭議。因此,有必要對跟單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這樣有助于從理論上掃清障礙,為進一步解決實際問題奠定基礎,以此統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不一的難題,并借鑒國際慣例,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
針對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這一問題,我進行了社會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信用證交易中,單證的不符點達到60%~80%,這就意味著銀行拒付達到了60%以上的概率。盡管這些單證的不符點在第二次交單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銀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造成了信用證運行機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發法律糾紛,無疑對信用證的固有價值造成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單據相符性的判斷往往缺乏專業的銀行業和商業知識作為支撐。隨著信用證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審判過程中創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標準,繼而導致了審單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銀行業者和律師在實務活動中的嚴重混亂。
從調查結果中可以看出,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在事務中的應用存在較大問題,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將在現有研究結果的基礎上,結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的相關規定,以及社會調查中所反映的情況,對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適用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討。
3.研究方法與基本思路
本文將采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社會調查法進行研究。
其一,文獻分析法。本文將運用文獻分析法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
其二,比較分析方法。本文將運用比較分析方法分析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以及單證不符的處理問題。
其三,社會調查法。本文將運用社會調查法及所學的法學相關知識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本文將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提出嚴格相符原則的概念并闡述其產生及國內外有關法律規定,其次對比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的不同標準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對單證不符的處理進行闡述,最后針對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立法現狀,借鑒國際慣例,提出完善我國信用證法律制度的建議。
4.設計的基本環節或論文研究的主要內容
1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概述
1.1嚴格相符原則的產生
1.2嚴格相符原則在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
1.3嚴格相符原則在國內法上的相關規定
2嚴格相符原則下銀行審單標準
2.1絕對相符標準
2.1.1絕對相符標準的內容
2.1.2絕對相符標準的弊端
2.2實質相符標準
2.2.1實質相符標準的內容
2.2.2實質相符標準的弊端
2.3嚴格相符標準
2.3.1嚴格相符標準的內容
2.3.2嚴格相符標準的優勢
3嚴格相符原則下單證不符的處理
3.1議付行審單發現單證不符的處理
3.2開證行審單發現單證不符的處理
3.3開證行拒付后的處理
4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立法不足及對策建議
4.1我國跟單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議
4.2.1制定較系統的專門法
4.2.2細化銀行審單標準的認定
4.2.3立法引入單據必須看似滿足其功能的審單標準
5.研究擬得出的結論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長期以來,信用證交易一直活躍在世界經貿往來中,它對全球經濟的繁榮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巨大推動作用。我國的信用證立法還存在不足之處。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證法律制度,首先應就信用證制度制定系統的專門法,其次從制訂信用證審單的統一標準以及詳細規則入手,完善有關信用證銀行審單標準方面模糊不明確的方面,細化審單標準的認定,使相關規定變得明確而不會引起異議,最后,我國立法還應引入單據必須看似滿足其功能的審單標準,盡量避免在實踐中發生糾紛。
6.計劃進度及內容
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
第18-20周 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確定與畢業論文選題;
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
第1~7周 進一步搜集資料,研究資料,形成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并完成開題答辯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論文初稿,指導教師提出修改意見;
第11~12周 在教師指導下,完成、修改論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論文三稿,定稿與裝訂;
第15~16周 論文檢索、評閱;
第17周 畢業論文答辯。
7.主要參考文獻
[1] 金塞波,李健著:《信用證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 金塞波著:《中國信用證和貿易融資法律案例和資料》,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3] 徐冬根著:《信用證法律與實務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 梁樹新著:《跟單信用證與對外貿易》,人民郵電出版社2007年第1版。
[5] 陳巖著:《UCP600與信用證精要》,對外貿易人學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 陳治東著:《國際貿易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版。
[7] 梁勝:《UCP600信爪證審單法律問題研究》,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8] 周宇著:《信用證交易中銀行審單法律問題研究》,山西財經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
[9] 沈超著:《跟單信用證下銀行審單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海洋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
[10] 李建男:《論UCP600對信用證審單標準的重構》,載《華南師范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11] 顧民著:《UCP600實務》,中國商務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2] 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信用證國際慣例匯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3] 于光輝著:《跟單信用證下相符交單與不符點問題研究》,山東大學2011年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