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0:58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市場規制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房地產業的發展呈現了一種不健康的狀態,為了使人們真正的住有所居,安居樂業,加快完善房地產行業的市場規制,引導房地產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一、我國房地產制度的發展
說起我國房地產的發展,得追溯到1998年,國務院下發通知,對城鎮的住房制度進行了改革,從此結束了長達40年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從此房地產有了市場。同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出臺,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群眾熱衷于貸款買房,更加加速了房地產的發展。隨后的5年里,房地產瘋狂的發展,房價也一路走高。隨后,2003年8月,《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18號文”出臺,促使了房地產由熱到狂熱。直到2005年,國家意識到了房價過高帶來的弊端,于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抑制高房價。隨后,國家陸續出臺了限制購房、提高首付款等等措施,然而都沒有起到根本的作用。房地產市場仍然蓬勃發展,房價仍然是居高不下。
二、房地產市場規制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規定制度方面也有了一定的發展,然而面對殘酷的房價,不的不承認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方面還是存在著問題,還是有提升的空間ID機遇。
(一)法規之間缺少協調性
同其他的市場規制一樣,房地產市場規制是指現行的房地產市場的法律規范等。一個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內部協調一致、內容豐富并且功能完善的動態體系。反觀我國房地產市場規制中的各法律規范,缺乏內部的協調一致性。既有同級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協調,又有不同級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他們在內容上的設定有著一定的聯系和重合,然而在重合的事項上,兩條法律對責任人的行為認定以及處理方式上不同,由此導致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兩個法律之間產生沖突。再比如《反壟斷法》和《產品質量法》,雖然都可以用于特殊的行業上,然而兩條法律在法律主體以及監管對象上存在著交叉和不同,于是給執法者、守法者都帶來了混亂和沖突的情形。
(二)法規內容方面有缺失
一是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內容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市場退出機制。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相關制度體制已然健全,然而卻是重進入,輕退出。退出市場的相關法律和機制不健全,缺乏執行力度。由此,很大一部分的市場主體決定退出市場時,不是選擇按照程序進行退出,而是通過不理會、逃避年檢的方式來進行逃避債務和法律責任。這些行為增加市場中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對于完善房地產市場規制是根本。二是市場規制缺少程序性規范。與宏觀調控法相比,房地產市場機制的立法更加重實體輕程序。在很多法律中,條文款項是無不具細,命令禁止的條文大家也是耳熟能詳。然而,對于如何實施法律的相關程序性規則則是很少或者是空白。
(三)執法不嚴難以起到效果
一是市場規制的執法理念需要改變。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有了進一步的完善。然而從社會行為和社會制度方面來說,社會行為較容易改變和被人所接收,而思想意識卻是根深蒂固的,是需要時間來,慢慢轉變的。我國由計劃經濟時代轉向法制的市場經濟社會,無論是人民群眾還是執法人員,都需要及時轉變觀念。二是市場規制執法的主體多,職權不清楚。從我國的政體監督來看,紀委是反腐的第一線。然而,紀委在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同時,人事、工資等等都隸屬于同級的黨委領導下,由此,對于紀委而言,是難以對家長來實施反腐的。從我國的經濟實體來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主要的執法主體,但是,它也是雙向領導,由此導致無論干什么都是捉襟見肘,難以發揮市場中本來應該的執法作用。即使進行執法也難以保證執法公正性。三是市場規制的執法程序不規范。就我國而言,房地產市場規制法的程序規范方面是比較缺乏的,或者是缺乏相應的程序性規定,或者即使有也是很簡陋的規定,難以在具體實踐中操作實施。
三、淺析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建立
(一)明確房地產市場規制的適用范圍
上面我們說到,房地產市場規制就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為維護房地產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影響房地產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因此,對房地產市場規制法的范圍界定尤為重要。
1.明確界定市場準入與市場退出關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的參與主體越來越多,實力和水平也是良莠不齊,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越來越密切,因此,提高市場經濟主體的整體素質,有利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一是要提高市場準入資格,從源頭提高市場經濟主體的素質。二是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的執行性,對未按照規定退出市場的,一經發現,嚴肅懲處,從而增加市場經濟主體的違法成本。
2.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在西方經濟理論中,市場被認為是一只“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進行著最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場的調節是存在失靈的現象的,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而宏觀調控的核心就是保證市場公開透明的競爭。相對于此,市場經濟體制也是以維護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核心目的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是市場本身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一方面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體制,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自律。
3.房產質量保證
市場經濟主體進入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核心目的是獲得利潤。但是,市場經濟主體的素質是高低不一的,因此,在利潤面前,在市場機制未健全的情況下,有些市場經營者會利用法律漏洞,提供劣質產品。后進入市場之后會為社會提品和服務。但是房產屬于特殊的商品,它的質量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質量。因此,為了保證人們真正的安居樂業,一方面要加強房產質量的硬性數據規定,保證質量。一方面要加強監管,提高執行力。最后,要增加法律的執行力度,提高違反法律的機會成本,從而減少人們的以身犯險。
(二)建立科學的房地產市場規制
房地產作為一個關系民生的大市場,對行業進行市場規制規制體系的建立是極為有必要的。首先,由與房地產相關的諸多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和位階層次形成的一定的市場規制法律規范表征樣態,然后在科學合理的立法模式下,把市場規制理論內容上升為法律規范內容并用來指導實踐,從而建立起科學的完備的市場規制法體系。
(三)加強房地產市場規制的執法
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使得我國目前的市場更是復雜多變,競爭激烈。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地產行業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行業,加強對其的市場規制,有助于我國人民的住有所居首先要發揮行政機關的主導地位,同時綜合運用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手段補充規制。其次,要以行政機關為主體,輔助以司法機關。最后,加強司法控制,不斷完善司法控制手段和司法救濟途徑,實現市場規制目標。
論文摘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理論論證等方法,通過對體育市場、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分析,提出加強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對策。
1體育市場的界定
1.1體育市場的含義及其特征
在《辭?!防?,“市”的基本含義是人們做買賣的地方?!笆小弊謶撚袃蓪雍x,即交易與購買,“場”字一般指地方或場所?!笆袌觥奔仁侵溉藗兊慕灰仔袨?,又指交易買賣的場所,同時還可以引申出交易規則的涵義。
根據以上的論述,對于體育市場,我們可以將其集中理解為“以體育服務為宗旨,以體育經營為手段,以體育產品為重要內容的市場關系總和。但是.在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體育市場還處于很低的發展水平,除了具有一般體育市場所具有的特征外,還有自己所特有的特征:
1.1.1體育市場的初級性
體育市場的發育狀況要取決于市場要素的成熟程度,也與社會其他經濟市場,特別是第三產業市場的成熟程度有關。我國現階段的體育市場很多還處于觀念形態,只有部分市場已經邁入了物態的市場。另外,體育市場的成熟不僅要建“市”立“場”,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和體育市場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和執法體制,以利于其發展,這正是我們要探討的。
1.1.2體育市場發展的不平衡性
體育市場的發展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區域性經濟、文化、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響。在我國區域差異很大,東南沿海地區和內陸大城市的經濟文化發展很快,已經出現了一定規模的具有購買力的市場。因而也培育了一批不同類別的體育市場;而經濟落后的地區對體育,特別是非物化的體育市場產品,基本上還處于不接受的狀態。所以在我國當前階段,體育市場發育是相當不平衡的,對此,應當有一定的認識。
1.1.3體育市場類別發展的特殊性
在諸多的體育市場種類中,根據各個產品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物質產品和服務(精神)產品。體育物化產品市場,其特點和其他實物產品市場一樣;體育非物化產品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受體育的法律環境、經濟環境、人文環境、人口環境、科技環境等的制約,故體育產品市場在發展形式和途徑上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2體育市場的要素
所謂要素一般是指構成事物的必備因素。事物當中的各個因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過一定的方式聯系在一起的,這些因素相對穩定的聯系形式和有序的格局,規定著事物整體存在的面貌和屬性。因此,研究體育市場的發展建設,不能不研究體育市場的構成要素,根據市場營銷的有關理論,體育市場的要素主要有以下三個:
首先,必須有能滿足體育消費者某種需要的體育商品或勞務,這是體育市場的基礎。其中體育競技是體育市場的主要產品,它的開展可以帶動其他相關商品的發展,如體育媒體、體育贊助、標志產品、體育信息、體育金融、體育保險、體育經紀等,即體育市場的客體。
其次,必須有一定量的有貨幣購買力所形成的有支付能力的體育需求,這是體育市場存在的前提條件。市場活動只有在有能夠使其進行運轉的有效需求的時候,才能正常進行。
再次。必須有從事體育市場交易活動的主體。這是體育市場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它們,體育市場不成為其市場。
這三個要素構成了體育市場,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市場活動就無法進行。
2我國體育市場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體育市場的最高管理機構是各單項體育運動協會(運動管理中心),缺乏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的體育市場管理機構。而現有的機構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職能也比較模糊,既負責政策法規的制定,又負責對體育俱樂部的運行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既負責提高我國的競技水平、取得優異運動成績,又要參與體育市場的經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體育市場存在法制意識淡薄,法制法規不健全的問題,遇事不是依法行事,而是依靠行政或其他非法律手段。如1999年發生的北京奧神籃球俱樂部和前衛俱樂部合并風波,其產生和處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國現行的體育市場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的不適應以及法制觀念淡薄、法規不健全的弊端。
我國有關體育市場的立法也很淡薄,除了1996年頒布的《體育法》外,一般都是一些地方性行政法規。如《北京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天津市體育經營管理辦法》(1999年1月18日)、《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日)等等。可以看出,不論是立法質量還是立法數量上,都還處于比較低的水平,這對我國體育市場的發展是很不科的,我們要運用法律的手段對體育市場進行規范和保護,充分科學以及及時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來關于體育市場的立法正逐步完善。如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就通過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加強了對與奧運會有關的體育市場運作活動的監管。這是我國體育立法和世界接軌的體現之一。
3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3.1體育市場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的意義
所謂體育市場行為是指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的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與不作為,究其本源,我們可以認為就是體育市場的交易行為和競爭行為。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作為市場中各種要素調配的手段,而市場機制之所以能夠發生作用,是因為在經濟理論中.理想的市場主體都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為其目的的,所以市場經濟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市場行為。在市場中受到利益目的的驅動,并且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的市場主體間相互有激烈的競爭,使市場充滿生機活力,激發勞動生產力的解放和生產率的提高。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兩面性的,市場也不例外。與此同時,它會導致投機鉆營,弄虛作假,損人利己,不守信用的現象的出現。這些都不利于市場的發展,要使市場這一互動互利的看不見的手得以正常運行,必須以法律法規限制市場主體的行為。
因此,我們要逐步的建立和完善既與國家有關體育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相統一,又能反映市場規律,還符合體育市場的特點的,適合于規范體育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這是我國體育市場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
3.2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及其主要任務
在市場中合同行為是經濟運行的主要手段,市場中的經濟因素要用合同來維系,所以在相當的程度上,市場經濟可以被視為合同經濟,合同形式是市場主體交易的保證。市場中合同行為是各種市場主體間交流行為的表現形式。
合同法是市場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制度的法律表述和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基本法律規范制度。但是,我們要注意到體育市場的特殊性,在對合同的規范過程中表現出來,通過建立和完善具有體育市場特點的合同制度,使國家的合同制度得以健全、補充和更為有效的實施。
體育合同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須堅持“平等、自主、自愿、公平、有償”的現代合同精神;其次,要研究各類具體體育市場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和規律,確定體育市場行為的特殊性和其他市場行為的差異程度,并以此作為建立專門合同制度或者指定細則的必要依據。具體體育市場行為主要有:球員的轉會、賽事的舉辦、經紀委托、體育無形產品的交易等等。再次,我們要注重引進和借鑒一切有利于我國體育市場發展,有利于我國參與國際體育市場交易的國際慣例和做法,力求與國際體育市場接軌。
當前,完善我國體育市場合同制度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需將普遍實用于各類體育市場的國家合同制度的法規立法加以細則化和具體化,使其能夠在體育市場這一特殊領域中有效的實施;二是要從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特殊性出發,研究制定有關體育合同的訂立程序、必備條款、履行與擔保、變更與解除、糾紛的解決、違約的責任等內容的法規制度,對市場主體的簽約行為、履行合同的行為、變更解除合同行為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加以有效的規制,這些都是我們建立和完善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制度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3.3體育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的規定,競爭行為可以理解為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市場主體運用各種方式、信息等,以超越對手,獲得最佳利益。我們要對體育市場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有效的管理其運行.必須對競爭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要對體育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界定,就要對構成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范圍、方式手段、功能與作用,競爭者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等有明確的認識。
另外,我們也要對不正當競爭有一個認識,所謂不正當競爭就是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我們要運用法律手段打擊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尤其是壟斷行為,保持體育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
現代市場理論中,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之一,正是有了競爭的存在,市場才可以對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競爭在體育市場中普遍存在,并使得體育市場得以有序地運轉。建立體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制,要確立的基本原則有:
第一,競爭自由原則,即競爭者在統一市場規則下,獨立自主的決定參與或退出市場的競爭,不受外在意志的干擾。
第二,公平競爭原則,即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的競爭機會平等,進行競爭的條件和環境同一,競爭的地位平等。
第三,規制競爭原則,即指國家對競爭活動運用法律的手段進行調控,使競爭者的競爭活動能夠在符合國家和體育事業的范圍內進行。
論文摘要:國際信用無疑是一國企業實踐全球經營的柔性資本,具有 經濟 性。我國眾多出口企業在追逐世界 市場 份額過程中卻因信用不足而受到一定的阻制,需要通過政府動員、 法律 規制、企業自律和 社會 中間層監管等途徑,促使我國企業增強可持續全球經營能力。
一、 引言
國際商業信用不僅是一種信譽和榮譽,也是一種國際范圍內不受限制的社會資源,是企業全球化發展的一種柔性資本,具有經濟性。高認可得商業信用從內可以促使企業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獲取經濟規模、樹立積極形象,從外可以提高客戶合作意愿,強化客戶忠誠度。
隨著企業出口產品、服務、項目的增多,作為柔性競爭力的國際商業信用卻表現出與出口前景不相匹配的相對缺失。恰當分企業信用不足的原因、危害,尋求化阻途徑,是企業全球經營戰略的必審問題之一。
二、 我國企業國際信用缺失原因及其危害簡析
據 統計 ,我國因企業信用缺失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 855億元,占全國gdp的10%~20%。企業的國際信用不足甚至缺失已經危害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了企業和社會的巨大損失,觀其因,集中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國際信用水平度總體水平偏低。在入世后的一段時期內,我國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熱情會解放出來,短期內的無序競爭將更加惡化。在出口主體增多、出口機動性增強而信息和操作可控性降低、市場規范和法律制度不完整的情況下,一些出口企業不守商業信用,毀約、違約、欺詐性簽約、假冒偽劣等問題時有發生,致使外商對我國企業、特別是對制造企業的信任度不高,最終使國內、國外的商界處于高度戒備和嚴重不信任狀態。
2. 產品質量的國際信用度不高。
首先,產品質量 管理 松散。主要表現為出口企業在獲取國際質量認證的環節中還存在不少弄虛作假的行為。雖然意識到iso國際質量認證在市場上的高認可性,但部分企業仍是通過非正規手段取得質量認證,既嚴重影響了各類認證的公平性及權威性,同時掩蓋和縱容了眾多國內廠商的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
其次,對知識產權的侵犯依然嚴重。我國某些企業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對內偷稅漏稅,對外制假造假,
三、 提高我國企業國際信用的途徑
途徑之一:政府引導 社會 信用整體塑造。要很好的治理信用風險問題,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但更強調政府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應該是“推動、規范、監督和服務”。政府要充分利用其 管理 職能,引導企業有序參與國際競爭,在內外搭橋的過程中,努力為企業開拓國際 市場 提供信息政策咨詢和幫助,聯合組織和企業組織研究有關國際信用的問題。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界定行政合同概念,并將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加以比較,然后以行政合同理論為基礎,并結合經濟行政合同產生背景對經濟行政合同界定,認為經濟行政合同存在宏觀調控法中,是政府為了履行宏觀調控職能,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一、對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實現私權利主體的個體利益,通過民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發行為。行政合同目的對于行政主體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標;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體履行職責,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實現個體利益。行政合同出現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結果,是從“夜警”國家到行政國家的產物。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征求行政相對人意見體現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務的現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執法行政行為,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補償的不同之處在于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不具有單方意志性;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體可以直接實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具有單方意志性。行政合同從內容上分類,主要包括經濟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國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將運用行政法和經濟法理論分析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二、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經濟行政合同產生基礎
經濟行政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產物?,F代市場經濟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以政府調節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市場經濟不是現代市場經濟,只有市場的自發調節,缺少政府的干預和調控。1776年斯密的傳世之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經濟自由理念對各國影響深遠:市場自發調節,政府不干預經濟只充當“守夜人”角色。這種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主流價值觀,不可動搖。在純粹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也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市場調節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預之手無休止地延伸,無論是微觀經濟領域還是宏觀經濟領域只有指令性計劃和服從,沒有雙方的合意,是純粹的行政管理。19世紀末20世紀初,私有制和自由資本主義引起社會矛盾激化,發達國家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被政府有限干預的市場經濟取代。政府干預、國家管理等理念占據主流。經濟行政合同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即混合經濟中才可能出現,“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協同并用時才能出現。
(二)經濟行政合同內涵
經濟行政合同屬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不同點,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點同樣適用于經濟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合同。經濟法是政府對經濟參與、干預(規制)和調節之法,既包括政府對宏觀經濟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對微觀經濟的介入。在微觀經濟領域,對應的是經濟法中的市場規制法。通過市場規制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規范企業行為,控制市場結構和狀態,創造充分、公平、適度的市場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在這個領域里是純粹的經濟行政管理,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會控制手段對市場活動主體檢查監督,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可能出現雙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場規制法中不可能出現經濟行政合同。現代市場經濟是政府宏觀調控為必要條件的市場經濟,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轉為間接管理,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將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揮轉向公開市場操作和間接干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化趨勢。宏觀調控法的主要調整方法是引導,即經濟利益誘導和計劃指導。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變化經濟參數如稅率、利率等,誘導微觀主體,履行宏觀調控職責,實現宏觀調控目標。這種方法是導向性的,不是強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為主導的,但要求微觀市場主體配合,要求微觀市場主體的同意。經濟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觀調控法中。通過以上分析,對經濟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為了履行宏觀調控職能,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該合同體現了政府意志主導性和宏觀經濟效益性。
三、經濟行政合同的種類
經濟行政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現在還沒有定論,現將比較典型的經濟行政合同加以分析,進一步證明經濟行政合同的內涵。
(一)政府采購合同
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機構和供應商。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或者采購人委托機構與供應商簽訂的就政府采購事項達成的協議。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采購資金是財政資金,是預算收入,是納稅人的錢,一般買賣合同資金是私部門資金,是買受人支配的資金,政府采購要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目的一方面是滿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過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宏觀經濟。一般買賣合同是實現私人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滿足生產生活需求。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從財政學角度考察,政府采購支出屬于購買性支出,要求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則,要求雙方合意。政府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通過變化政府采購規模和結構調控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是通過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完成的。各級采購部門與一個個供應商的采購行為似乎是微觀活動,但實質是為了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履行調控職能運用的合同,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二)再貼現合同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業務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轉讓,借此獲得中央銀行的資金融通。實質上是中央銀行通過再貼現業務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融通。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票據,是一種信用業務;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出讓貼現票據,解決一時資金短缺困難。整個再貼現過程,實際上就是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融通過程。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再貼現事項達成的協議,包括再貼現對象、再貼現率、再貼現金額等內容。再貼現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貼現合同。貼現合同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和工商企業、自然人,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再貼現合同的主體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是行政機關,和商業銀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貼現合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是提供金融服務,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工商企業,是籌集資金,實際上是民間的資源配置。再貼現合同目的,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是籌集放款資金;對于中央銀行而言,是通過再貼現業務控制貨幣供應量和資金流向,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再貼現合同不是中央銀行的單方意愿,中央銀行是被動的,要有商業銀行的申請才可以,是雙方的合意,不具備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再貼現率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再貼現率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實現通過一系列再貼現合同完成,再貼現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三)公開市場業務合同
公開市場業務指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進或者賣出有價證券,借以改變商業銀行準備金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一種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了一批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有效傳導貨幣政策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債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購交易、現貨交易和發行中央銀行票據。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就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進或賣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達成的協議。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公開市場業務合同一方必須是中央銀行,一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行政機關,與相對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資本市場上普通的投資者和籌資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開市場業務合同目的,對于中央銀行而言,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對于相對方是實現投資收益或者投機利益;一般的證券買賣合同是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籌資者籌集所需資金。既然是市場業務,就要遵循市場規律,不可能向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意志性。公開市場業務是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和利率,實現幣值穩定、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通過一系列公開市場業務合同實現,公開市場業務合同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形式,屬于經濟行政合同。
【參考文獻】
[1]柯梅森.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在消費領域具,預付卡作為一種預收款的支付工,給消費者和商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許多副作用,比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預付費產生的破產風險、服務質量的下降以及預付卡消費合同的不公平等問題紛紛出現。盡管,對于預付卡的基礎法律研究已經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還停留在基礎階段。關于預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還不夠健全,法律規制有待完善;理論研究的法律建議不夠具體明確,缺乏操作性。在結合最新國內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國外相關法律規制的經驗,對我國預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糾紛解決都將是未來一段時間的研究重點。
關鍵詞:預付卡;基礎法律關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當前對于預付卡消費糾紛的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即將修改,現處于討論階段,其中增加了一條關于“預收款”的規定,對于預付卡要怎樣管理,還要看消費者保護法修改的具體結果。2012年09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2年第9號令:《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預付費消費卡領域出臺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門規章,也是此領域第一部有法律約束力的法規??梢哉f,這部規章是眾多專家學者和相關實務部門近幾年來的理論研究和執法司法經驗總結凝聚的成果。
近幾年在理論界對于商業領域預付費消費卡的研究有不斷升溫的趨勢。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商業機構融資需求不斷擴大以及消費者對于此類預付卡缺乏清醒的認識,導致社會上預付卡消費者投訴不斷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種消費模式發展迅速,問題出現突然,國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還沒有出臺任何一部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這一領域。因此,一時之間,對于預付卡的理論研究不斷涌現,工商、商務和消費者保護協會等實務部門也不斷進行探索,致使在預付卡研究領域出現許多階段性的成果。
1. 基礎法律分析
自從預付卡消費模式進入中國,糾紛投訴不斷,隨之而起的是對預付消費的各種學術理論研究。在過去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于預付卡消費的基礎法律分析已經基本明晰。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預付費消費的定義、特征、種類,預付費消費的起源、發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預付費消費中出現的主要不規范現象及原因。
首先,預付卡的定義、特征和類型的研究。雖然學術界各位學者對預付卡概念的表述不盡相同,但是關于其內涵爭議不大,基本具有統一意見。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劉迎霜認為“商業預付卡是指商業企業或發卡機構發行的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額的可代替人民幣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領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權特征?!?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預防腐敗局聯合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中指出“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并把預付卡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專營發卡機構發行的,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銀聯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李曉玲在其《關于預付卡市場發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預付卡是指客戶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種卡產品。與現金相比,預付卡攜帶方便,如果有密碼,預付卡還會更安全”。還分析預付卡特征:與銀行卡相比,它不與持卡人的銀行賬戶直接關聯,一般匿名購買,日常使用非常方便,還常常能獲得發行機構提供的各類優惠。她在本文中繼續指出,預付卡主要分封閉式預付卡和開放式預付卡。封閉式預付卡是指僅能在單個商戶或者通過特定網絡連接的多個商戶內使用的預付卡,是一種行業儲值卡。開放式預付卡則是指能在銀行卡組織的受理網絡上使用的預付卡。
其次,預付費消費的起源、發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李軍素在其論文中提到“在我國大陸,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繁榮,與外資外商合作密切,預付卡也被引入我國,以增強外資外商的競爭力。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和利益驅動,內地經營者也紛紛效仿,從而使預付卡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且增長迅速。預付費消費當前幾乎遍及我國各個消費領域?!倍A付費消費的發展上,電子和信息技術創新為預付費消費提供了完善的技術條件;預付費消費也是經營者激烈競爭的產物。而且預付費消費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帶來了利益。對于消費者,首先在預付費消費中獲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經營者正規經營的前提下,消費者可以通過辦預付卡或能獲得一定的折扣和優惠。對于經營者,首先可以通過預付卡的優惠活動,吸引更多消費者。其次,經營者可通過此舉快速融資。再次,預付費消費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戶忠誠度。
最后,預付費消費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預付消費卡課題組在《關于規范預付卡消費市場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個問題:服務信譽難保證、合同不公難問責、處處設限難兌現、產品質量難保障、商家變臉難追償和發生糾紛難解決。此外還分析了原因:經營管理不規范,行業整體誠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處于無序狀態;行政監管乏力,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行業管理職能弱化,自律體系不健全。天津商業大學李江華把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現存問題分為三類: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合同條款問題;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隱私權問題;預付式會員卡消費的商家欺詐問題。蘭州大學郭梁凱認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監管方面,行政部門乏力;市場經濟方面,雙方信息不對稱,信用機制缺失;消費者方面,自我保護意識較差。
2. 法律規制探索
相對于在此領域中基礎法律關系研究的逐漸明晰與統一,而在對預付卡法律糾紛的預防與規制建議則出現相互爭鳴的局面。在現有關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從關于預付卡相關的法律服務制度入手,著重研究了我國目前預付卡相關法律服務制度的不足與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議。比如中國政法大學韓軍素在其碩士論文《淺論我國預付費消費的法律規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預付費消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補充來專門規制預付費消費。暨南大學的王育民在他的論文《電子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范》中則以電子預付卡為切入點,重點研究了電子預付卡的優勢與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場準入制度、發行總額控制制度、擔保措施、合同備案制度和監管措施五種措施來防范發行主體的法律風險。蘭州大學的郭梁凱在他的《預付費消費權益保護的案例分析》中則以典型案例為研究點,分析了預付卡消費這種新型的消費模式,分析其優缺點,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預付卡消費法律風險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學的鄭興旺在他的碩士論文《預付費服務合同問題研究》中則從預付卡合同入手,對預付卡合同的性質進行了研究,發現現行預付費合同存在格式條款缺乏公平(霸王條款),個人隱私難以得到保護,辦卡后轉讓困難等問題,并對這幾問題出現原因進行分析,對這幾個問題的解決提出了一些建議。總體上來說,現有關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預付卡及相關合同性質特點,以及對其有規范作用的法律法規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國外研究
預付卡是美國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現的一種。
目前美國關于預付卡并無專門法律或法規,而是通過多部相關聯邦法律或州法律從多方面共同施加影響來進行規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對于預付卡是否適用仍存在爭議。在聯邦層級,涉及《聯邦存款保險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電子資金劃撥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規則(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責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業務相關責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簡稱《信用卡法案》)旨在對信用卡經營機構的行為予以進一步規范,涉及與禮品卡相關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美國對于預付卡的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采取分散監管的方式,美國對商業預付卡進行監管的機構主要是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貿易委員會、聯邦儲備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等。在發行主體方面,由于更為關注金融體系運行安全,僅就經許可的非銀行機構及其分店、點、經銷點的關系作出規定,以防止發卡人濫用預付款,保證其還款能力; 在資金使用方面,嚴格限制非銀行機構收到的消費預付款的用途;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規定了預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訂的文章《預付卡市場與監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國運通公司電子儲蓄價值卡業務的首席顧問里納森女士的觀點,認為美國預付卡領域的法律還非常不完善,目前還不清楚適用于其他金融產品的聯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樣適用于各種不同形式的預付卡。里納森女士認為采取統一的使用與各種類型的預付卡是不當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發表的文章《聯邦工資、禮品、預付卡發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適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認為2008年11月對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工資卡的適格性范圍基本指導的修訂和2009年頒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預付卡領域的最新的主要發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聯邦政府第一次試圖規范禮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區別各異的州法之上的聯邦標準,此外,此法案授予聯邦儲備系統管理委員會對禮品卡、通用預付卡、電子禮券進行規范管理,還授權財政部制定全面的規章對儲蓄價值卡的發行、銷售、回贖和國際運輸進行管理。
總之,預付卡在美國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工具,對其的法律監管還在隨著預付卡本身的發展而在不斷完善之中。但相比較我國預付卡領域法律監管的幾近空白相比,美國的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多的借鑒。
二、存在問題
1. 現有法律法規不夠全面細致;法規效果有待檢驗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主要還是主要針對集團企業、品牌商、規模企業的辦卡用卡的制度規制,而針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甚至小業主等這些跟普通消費者經常打交道的行業領域卻沒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門規章能否以及如何適應于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討。如何在這些領域提出一套規范消費預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不到一年,正式實施才幾個月。其中規范公司企業商家的各種制度,如資金存管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以及企業對單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實施狀況與效果有待實際考察。在未來的至少一年內,研究者可以針對部分典型行業與商家,進行一線現場采集數據,以問卷調查或采訪等形式來了解商務部關于單用途預付卡規章的實施情況,并就其實施困難之處探索出現實的解決路徑。切實為這一難得出臺的部門規章的實施保駕護航,在更為廣泛的層面上推動其對此領域的規范作用。
2. 立法建議或批判不夠具體明確,缺乏實際操作性;
現有對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所提出的立法建議僅限于較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議,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較少。例如,有學者對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預付費消費者有權知悉轉移至經營者的預付資金使用動向。但此建議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落實?現實中,消費者在預付費后,商家根本不會向消費者透露預付資金的使用動向,即使消費者過問,商家也會以投資是與消費者無關的活動為理由而拒絕向消費者透露。在此情況下,如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對于此問題則鮮有學者進行回答。再如,一些學者提出經營者在簽訂預付費消費合同時,不得與消費者的利益相對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費者相關信息。此種建議只是說明經營者在簽訂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體說明采用何種措施才能切實確保經營者履行其義務,以及在經營者違反其義務時,消費者應當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從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現有對于預付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或批判不夠具體明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實際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時期糾紛數據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 A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經濟往來越來越密切,經濟全球化是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各國在經濟全球化帶來益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國際貿易市場發展加快,使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為了穩定經濟發展,必須要加強國際經濟法的改革,本文主要就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新特點進行解讀,希望為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研究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對我國在世界貿易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據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制定合理的對外經貿策略。
一、國際經濟法發展新趨勢
1.國際經濟法原則日趨統一
經濟全球化導致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跨國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規則。同時,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不斷增強,各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市場一體化必然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市場規則的統一又使市場的統一成為可能。國際經濟法原則統一主要通過四種方式進行:一是國際公約,二是國際慣例,三是各國法律,主要是各國經濟法、商法方面的趨同化,四是通過各種跨國交流平臺,如國際會議等開展學術交流,通過教學等方式來促進各國法學界觀念的逐漸接近。
2.對各國國內法影響日益加深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經濟對外開放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從而推動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律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縮小。隨著WTO、歐盟等國際公約或組織的影響越來越大,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不斷加快,加入或準備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越來越多,各締約方及申請加入方必然要依據有關公約或協定等對國內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國際經濟法律規則也就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3.國際經濟法的統一加快
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在這方面,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現之二,就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是世界間貿易關系的部門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許許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現,涉及國際間金融、投資、債券、貨幣、法律等方面的問題與糾紛都是需要國際經濟法這一大杠桿的平衡的。
二、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變化的策略
1.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最終能夠迫使一個國家執行裁決的還在于政治實力和經濟實力。我國要獲得國家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徑是要依靠自身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總量尚不足以使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擁有絕對話語權,因此,要通過積極調整經濟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在推進世界經濟貿易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中,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產業,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效率和競爭力,有效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綜合國力。
2.運用國際經濟法來保護貿易發展
加強對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的研究并構建處理WTO事務的法律體系。主要注重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的研究,利用關于豁免成員國義務的規定,分析研究WTO關于義務豁免和例外情況的規定與實踐,有效運用豁免條款或例外條款的規定,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切實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充分研究、利用WTO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優惠條件,努力發展高新產業和知識產業,全面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觀察了解和學習其他成員方運用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的實際情況;在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為我國產業發展建立起“安全閥門”,確保經濟安全,從而強化和維護國家。
3.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規則制定
在國際法、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的制定過程中,由于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政治經濟實力存在較大差異,在國際條約的談判及規則制定過程中擁有不同的話語權,往往出現大國、強國利益優先的現象。當今世界南北沖突日趨激烈、貧富差距不斷加劇,廣大發展中國家必須站在民族發展的高度重視國際規則的制定,增強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參與權和話語權,使國際法最大限度地反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因此,要更加重視對現行國際經濟法規則的深入研究,進一步加強相關人力資源建設,培養一大批精通國際法和國際談判的高素質人才。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要與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在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中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使國際規則能更好地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小結
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在發展中國家體現得尤為明顯。利用它,發展中國家不僅可以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和與世界的交流,還可以減輕來自世貿大國的壓力,在國際市場爭取一席之地。中國要想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必須要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發展策略,促進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丁寧.經濟的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動向[J].法制與社會,2010(03).
[2]仲亞維,李雷,李寧.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發展[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15).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經濟往來越來越密切,經濟全球化是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各國在經濟全球化帶來益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國際貿易市場發展加快,使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為了穩定經濟發展,必須要加強國際經濟法的改革,本文主要就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新特點進行解讀,希望為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研究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對我國在世界貿易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據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制定合理的對外經貿策略。
一、國際經濟法發展新趨勢
1.國際經濟法原則日趨統一
經濟全球化導致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跨國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規則。同時,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不斷增強,各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市場一體化必然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市場規則的統一又使市場的統一成為可能。國際經濟法原則統一主要通過四種方式進行:一是國際公約,二是國際慣例,三是各國法律,主要是各國經濟法、商法方面的趨同化,四是通過各種跨國交流平臺,如國際會議等開展學術交流,通過教學等方式來促進各國法學界觀念的逐漸接近。
2.對各國國內法影響日益加深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經濟對外開放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從而推動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律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縮小。隨著WTO、歐盟等國際公約或組織的影響越來越大,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不斷加快,加入或準備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越來越多,各締約方及申請加入方必然要依據有關公約或協定等對國內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國際經濟法律規則也就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3.國際經濟法的統一加快
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在這方面,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現之二,就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是世界間貿易關系的部門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許許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現,涉及國際間金融、投資、債券、貨幣、法律等方面的問題與糾紛都是需要國際經濟法這一大杠桿的平衡的。
二、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變化的策略
1.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最終能夠迫使一個國家執行裁決的還在于政治實力和經濟實力。我國要獲得國家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徑是要依靠自身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總量尚不足以使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擁有絕對話語權,因此,要通過積極調整經濟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在推進世界經濟貿易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中,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產業,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效率和競爭力,有效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綜合國力。
2.運用國際經濟法來保護貿易發展
加強對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的研究并構建處理WTO事務的法律體系。主要注重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的研究,利用關于豁免成員國義務的規定,分析研究WTO關于義務豁免和例外情況的規定與實踐,有效運用豁免條款或例外條款的規定,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切實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充分研究、利用WTO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優惠條件,努力發展高新產業和知識產業,全面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觀察了解和學習其他成員方運用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的實際情況;在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為我國產業發展建立起“安全閥門”,確保經濟安全,從而強化和維護國家。
3.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規則制定
在國際法、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的制定過程中,由于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政治經濟實力存在較大差異,在國際條約的談判及規則制定過程中擁有不同的話語權,往往出現大國、強國利益優先的現象。當今世界南北沖突日趨激烈、貧富差距不斷加劇,廣大發展中國家必須站在民族發展的高度重視國際規則的制定,增強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參與權和話語權,使國際法最大限度地反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因此,要更加重視對現行國際經濟法規則的深入研究,進一步加強相關人力資源建設,培養一大批精通國際法和國際談判的高素質人才。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要與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在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中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使國際規則能更好地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小結
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在發展中國家體現得尤為明顯。利用它,發展中國家不僅可以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和與世界的交流,還可以減輕來自世貿大國的壓力,在國際市場爭取一席之地。中國要想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必須要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發展策略,促進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丁寧.經濟的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動向[J].法制與社會,2010(03).
[2]仲亞維,李雷,李寧.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發展[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