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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食品藥品安全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職能和任務要求,其依法出具的檢驗報告書必須科學、真實、準確,而決定實驗室檢測/校準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人員、設施和環境條件、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確認、設備、測量的溯源性、抽樣、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等各個方面,其中第一要素為人員的科學管理,要求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擁有一支各類專業人才齊全、技術全面、能快速應對食品藥品突發安全事件的精英隊伍。如何科學管理和規范建設這支隊伍是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面臨的一項重要問題。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檔案的管理,是實施人力資源技術信息儲備和人才發展戰略的基礎。人員技術檔案是全面反映人力資源整體情況,充分發掘人力資源的基礎,現就專業人員技術檔案的管理作以探討。
一、做好專業人員技術檔案管理的作用
1.滿足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事業發展的要求。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公眾飲食用藥安全意識不斷提高,對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要求也愈來愈高。做好專業人員技術檔案工作,能便于領導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隊伍各類專業人員現有的狀況,為合理使用、培養和開發利用各類專業急需人才,提高專業人員隊伍整體素質,提高專業人員快速應對和處理各種飲食用藥安全突發事件能力,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2.滿足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人才管理要求。專業人員技術檔案能夠完整地記載各類專業人員的資歷、能力、業績和專業技術水平。管理并運用好專業人員技術檔案,能為各項科技工作招聘、人才交流、推薦科技人才、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評聘、人力資源儲備提供詳實、可靠的材料依據。
3.滿足社會服務的需求。在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各省級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按照相關準則和法規,建立規范的質量管理體系,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與管理,確保出具的檢測數據準確、可靠,滿足服務社會的需求。
4.滿足實驗室認可/認證工作的要求。《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要求:“實驗室管理者應確保所有操作專門設備、從事檢測和/或校準、評價結果、簽署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的人員的能力。當使用在培員工時,應對其安排適當的監督。對從事特定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認”?!皩嶒炇覒A羲屑夹g人員(包括簽約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和專業資格、培訓、技能和經驗的記錄,并包含授權和/或能力確認的日期。這些信息應易于獲取?!彼裕晟频?、行之有效的專業人員技術檔案管理程序,也是滿足質量管理體系及實驗室認可/認證工作要求的重要條件之一。
二、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與技術檔案材料分類
省級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以食品、藥學(含中藥學)專業人員為主,同時應有醫療、生物、藥物制劑、分析化學、生物醫學工程、計算機、檔案管理、圖書情報、會計、法律等各類專業人員,以確保各學科互為補充,合理配置。
省級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檔案應全面、客觀、真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基礎材料。主要包括專業人員履歷表、學歷和學業證書(含畢業、結業、修業、肄業)及后繼學歷證書;各種專業技能考試、考核合格證、資格證;參加各種科技研討會、專業技術會議、出國考察、進修學習、短期培訓;繼續教育及能反映專業人員個人資歷和技能水平的各種材料。
2.任職資格材料。主要包括專業人員歷次任職資格評審表、任職資格證書、任職聘書及檢定員證、操作員證、上崗證、上機證、內審員證、監督員證、審核員證、評審員證等相關的任職證書。
3.科研技術成果材料。主要包括反映專業人員業績的專業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發表的學術論文、論著;主持或參與各項科研課題鑒定證書、獲獎證明、證書及完成者證書;發明創造專利證書及外語等級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等。
4.考核材料。主要指每年度對專業人員進行考核的考核登記表。內容包括:本人述職;培訓進修學習情況;著作論文及重要技術報告情況;完成主要專業技術工作;創造發明及成果情況;工作失誤、失職情況等。
5.其他材料。指專業人員參加各種專業學會、學術團體的聘書、聘任證及各類榮譽證書等。每一卷技術檔案應具備的基本信息有:檔案號、姓名、科室、最高學歷、畢業時間、第一學歷、畢業時間、第二學歷、畢業時間、工作時間、職稱、任職時間。論文信息管理:檔案號、題名、出版時間、責任者、級別、(標有ISSN或CN)收錄、數量、歸檔時間。論著信息管理:檔案號、書名、出版項、出版時間、科室、主編副主編、編委、編者一、編者二、編者三、數量、歸檔時間。參加科研工作情況信息管理:檔案號、項目名稱、合同編號、課題來源、類別、經費、研究起止時間、承擔單位、負責人、參加者名次、歸檔時間??蒲姓n題完成情況信息管理:檔案號、課題名稱、研究起止時間、鑒定時間、鑒定單位、證書編號、科室、負責人、參加者名次、歸檔時間。獲獎情況信息管理:檔案號、獲獎名稱(科技成果、醫療成果、優秀論文、專利證書、榮譽證書)、授獎單位、授獎時間、級別(國家、省、部、市)、證書號、歸檔時間。學術會議情況信息管理:檔案號、會議內容、參加地點、會議時間、主辦單位、科室、參加者、歸檔時間。培訓、進修情況信息管理:檔案號、起止時間、專業內容、進修單位、參加者、培訓鑒定歸檔時間。學術職務情況信息管理:檔案號、學術團體、職務、任職時間、聘任單位、科室、受聘者、歸檔時間等。
三、專業人員技術檔案材料的收集管理
1.實施“一人一檔”。為便于檔案管理,了解每一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背景及崗位變動情況,需要建立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內的每人一套的技術檔案。
2.將文件的收集貫穿到日常工作中。業務報告、年終工作總結,國內外各種刊物發表或會議交流的論文等材料,醫學科技成果,都屬于收集的范圍,應該隨時注意收集;還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規定外出人員學習結束后及時向培訓管理部門上交培訓資料,由培訓歸口管理部門再向人員技術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等。
3.把好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材料關。技術人員檔案大部分是技術職稱評聘過程中形成的,評聘工作為個人技術能力和業績的集中展示提供了機會,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工作中的經歷、品德、業務專長、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所以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評定和技術職務聘任時同步收集材料,大量的專業技術證明材料可以通過這一渠道來收集。
4.在完整收集各類資料的基礎上,檔案管理人員逐人、逐項進行整理、編目、著錄,整理完畢的技術檔案材料,存放檔案盒歸檔。有條件的機構,在保存文本技術檔案的同時,還可以將計算機技術應用于檔案管理,采用電子表格錄入,將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檔案的全部信息建立關聯,集中表達在一個窗中的各頁面內,直觀地展示個人的基本信息、技g信息,專業人員可以通過內部局域網點擊查閱本人的技術檔案材料,最終達到技術檔案管理自動化的目標。
5.對每個專業技術人員收集的論文、成果等個人技術材料,要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同時,對散失在外沒有登記的文件材料,各有關科室要集中收到檔案室進行統一管理,避免遺漏,定期收集。要做好這方面的收集工作,還需要各部門之間通力合作,共同完成。
關鍵詞:藥物臨床試驗;資格認定;護理
國家對實施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即臨床試驗必須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SFDA)批準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而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具有明確程序與標準[1]。申報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是各醫療機構提高醫療、科研學術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2]。本院從2011年2月開始籌備申報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現場檢查,2013年8月15~17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SFDA)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委托,專家組一行4人蒞臨本院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現場檢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4年第27號公告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公告(第5號)》公告,包含本院在內全國51家醫院獲得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本院成為漳州市獲此殊榮的首家醫院,筆者所在的消化內科是獲得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臨床專業之一,現將2011年2月以來為迎接資格認定所做的前期準備工作總結如下。
1專業人員準備
1.1人員選擇
從科室護師中選擇大專畢業,工作10年以上,愛崗敬業、做事嚴謹踏實、有鉆研精神的護士作為專業護士。
1.2人員培訓
藥物臨床試驗所有研究者都應具備承擔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多次、全面培訓才具備研究者資格。
1.2.1參加網絡培訓
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級研修學院網絡培訓,取得結業證書;
1.2.2參加知識講座
參加院藥學部組織的多種形式藥物臨床試驗知識講座,循序漸進,提升理論水平。本院將培訓納入科教科繼續教育重點工作進行管理,培訓形式有:①到先進單位參觀學習。②邀請知名專家來院講學。③參加SFDA網上培訓。④參加國家級培訓班[3];⑤自編與訂購培訓教材的學習,人手一冊,科內專業人員結對子,互相提問,共同提高。⑥院內機構辦公室負責人、秘書、藥品管理員講解相關知識。
1.2.3參加科內培訓
參加科內儀器設備使用、專業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理論、操作技能培訓,只有掌握??茡尵炔僮骼碚摵图寄?,才能確保受試者的安全。
2醫院設施準備
2.1搶救儀器設備準備
申請藥物臨床試驗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具有與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苽溆械膿尵葍x器有:呼吸機、除顫儀、心電監護儀、膠囊內鏡、食管PH值監測儀、電子胃鏡、電子腸鏡、急救車等。每臺儀器專人專管,并懸掛《標準操作流程》及《儀器使用登記本》。
2.2資料準備
完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SOP)是確保試驗質量的重要環節,臨床專業不僅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技術設計規范和SOP,更重要的是保證其可操作性和執行的依從性,杜絕試驗過程的隨意性,從而確保藥物臨床試驗結果真實可靠,保障受試者的安全。各項制度、規范及SOP的制訂不但要遵循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科學、倫理要求,還要結合本專業的特點。
2.2.1專業管理制度
如《病房管理制度》、《研究人員培訓制度》、《試驗用藥品管理制度》、《急救藥品管理制度》、《儀器設備管理制度》等。2.2.2專業人員職責如《研究護士職責》、《藥物管理員職責》等。
2.2.3專業操作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如《三腔二囊管置管標準操作規程》、《胃腸減壓標準操作規程》、《導尿術標準操作規程》、《靜脈輸液標準操作規程》等???2項護理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2.2.4研究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藥物臨床試驗培訓證書、論文復印件等。
2.2.5專業儀器使用標準操作規程
如呼吸機、除顫儀、心電監護儀的標準操作規程等。急救車藥品、物品管理登記表,如《急救車藥品清點交班本》、《急救車物品清點交班本》、《急救車藥品效期登記表》等。
2.2.6專業急救預案
如《防范和處理藥物臨床試驗中受試者損害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機磷農藥中毒急救標準操作規程》、《靜脈曲張上消化道出血急救標準操作規程》等。
2.2.7藥物儲存相關記錄
如《臨床試驗用藥物庫存表》、《臨床試驗用藥物登記表》、《藥物退還登記表》、《臨床試驗用藥物儲存室溫濕度記錄表》、《臨床試驗用藥物冰箱溫濕度記錄表》、《臨床試驗用藥物藥品柜溫濕度記錄表》等。檢查前應將所有資料排序、編碼、整理成冊,放入專用研究資料柜或與相應儀器設備隨行。
2.3應知應會知識儲備
2.3.1藥物臨床試驗相關法律法規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等。
2.3.2試驗藥物運行全過程
熟知試驗用藥物的交接、保存、發放與回收、返還與銷毀各環節的標準操作規程。
2.4現場檢查準備
2.4.1機構設置
科室設立受試者接待室、試驗藥物儲存室、資料室、搶救室等,采用獨立房間,避免受打擾。
2.4.2檢查所有搶救設備
確保性能完好,檢查急救藥品,確保無過期或批號不清,在儀器相應登記表記錄檢查及試運行情況。
2.4.3加強藥物管理
試驗藥物柜專人管理、專柜帶鎖(冰箱也帶鎖)、專門記錄、儲存室、冰箱、藥品柜配有溫、濕度計。
2.4.4做好環境維護
做好病區環境秩序維護,限制探視和陪護,加強巡視,保證病區整潔、安靜有序。
3小結
得力的組織機構保障、措施得當的知識培訓和嚴謹的資料是順利通過資格認定現場檢查的關鍵,全面、周到的護理配合與現場準備也是不可或缺的。今后,本科將把做好藥物臨床試驗作為工作重點,不斷學習,在藥物臨床試驗的實踐中不斷規范和完善制度與SOP,培養臨床專業人員嚴謹的工作作風,保障臨床試驗質量,不斷提高本院藥物臨床試驗研究和管理水平[3]。
參考文獻
1李海燕,吉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在臨床研究中的價值及我國研究者的依從情況[J].北京大學學報醫學版,2010,42(6):637~640.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EB/OL].(2004-02-19)[2011-12-14].
3劉敏,樊文竹.淺談籌備申報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的關鍵環節[J].華西醫藥,2013,28(11):1780~1781.
4沈玉紅,張正付,李正奇.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現狀及監管對策[J].中國臨床藥理學雜志,2011,27(8):654~656.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h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碧貋鎏K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捌髽I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兒科專家:資料匱乏成兒童用藥難題
尼美舒利不良反應事件使人們更加重視兒童安全用藥問題,的確,兒童用藥劑量的問題難倒了不少醫生。之前,首都醫科大學兒科研究所陳慧中教授曾坦言,“由于兒童特殊的生理特征,成人體內獲得的研究數據不能簡單地應用于兒童,且招募合適的兒童進行臨床試驗也存在實際的操作困難和倫理上的困惑。兒童用藥資料匱乏的問題一直存在?!?/p>
曾繁典表示,由于國內尚缺乏對尼美舒利用于兒童退熱的療效和安全性的大規模臨床試驗,所以,更有必要在臨床廣泛使用人群中,按照循證醫學原則,觀察常用退熱藥在兒童高熱治療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藥理學專家:呼吁基層醫生合理用藥
據了解,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于2008年6月對尼美舒利口服制劑說明書進行了修訂。尼美舒利藥品說明書強調,“該藥僅用于>1歲兒童,劑量為5 mg/(kg?日),分2~3次服用;最大劑量≤100 mg,2次/日;用于退熱,療程≤3天”。但在實際應用中,不少醫生或者家長經常提高給藥劑量,以求獲得更好的療效。而非甾體類藥物由于藥名不同,臨床上針對同一患者出現疊加使用導致劑量過大的情況也不鮮見。
對此,曾繁典指出,對大部分患兒來說,必須使用解熱鎮痛類藥物時,醫生和家長需嚴格按照患兒的年齡、體重來計算藥品用量,不可超劑量或者大劑量使用,以防用藥過量對兒童產生的危害。
曾繁典還希望,企業和各界社會力量能加強對基層醫生進行兒科合理用藥的培訓,糾正其臨床上的不合理用藥,使其正確看待藥品不良反應,對藥品的認識也能更加成熟,從而使公眾在面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時能以平和的心態對待,認清所有藥品都存在兩面性。
安全性:與其他退熱藥差異不大
尼美舒利用于兒童退熱因起效快(對于高熱,可以避免注射退熱和激素的使用,提高臨床安全性)、退熱效果好、不誘發阿司匹林哮喘、價格便宜等特點,成為兒科最常用的退熱藥。近日,有消息直指尼美舒利肝腎毒性大的問題,宣稱國外禁止將尼美舒利用于兒童。曾繁典指出,尼美舒利與其他兒童退熱藥不良反應相當。
對話
記者:作為國內長期研究尼美舒利的專家,您是如何看待尼美舒利藥物的安全性?
曾繁典:尼美舒利解熱、鎮痛、抗炎的功效值得肯定,且中國大陸尚未出現很典型的因尼美舒利用藥造成肝毒性死亡的報告。俄羅斯曾報道過尼美舒利可引起患者肝毒性死亡,但經過大樣本的流行性調研后發現,肝毒性死亡的發病頻率微乎其微。
判斷某個新藥的安全性,需要通過大量對比性研究,并與當前已經應用普遍的同類別藥物進行比較,才能回歸到對藥物安全性、藥性的總體認識上。否則,僅關注于某一藥害事件,可能會引起人們對該藥的恐慌,對藥物產生偏激的印象。
記者:與其他非甾體抗炎藥如布洛芬、對乙酰氨基酚相比,是否有證據顯示尼美舒利的不良反應更多、更嚴重?
曾繁典:我特別強調,就目前我們掌握的信息,尼美舒利的安全性和其他常用的兒童退熱藥沒有什么差別,如布洛芬和對乙酰氨基酚。而尼美舒利是否會引起肝腎損傷,是國際上最關心的問題。其實,尼美舒利在正常劑量上,藥物進入肝腎比較少。
另外,我們也觀察到,有些藥品上市后,在臨床使用中,其用藥人群會較試驗時寬,且均存在與其他藥物聯合應用的情況。因此,聯合用藥同樣值得人們關注,以防引起連鎖反應。
記者:從尼美舒利不良反應事件中,我們應該得到哪些啟示?
曾繁典:俗話說“是藥三分毒”,任何藥物均有兩重性,若不能合理用藥,發生不良反應則在所難免。這啟示我們應該更加注重對民眾用藥的指導。
一般情況下,不良反應的發生,多與超量使用藥物、用藥療程過長,以及與其他禁忌藥物合用有關。我們需要把握用藥的最佳劑量,實際上兒科用藥有時應按需給藥,并不一定每天必須服多少次。就退熱治療而言,用藥后只要達到退熱的效果,便可以停藥。由于兒童發熱常為急性病變,美國還提倡民眾盡量少用退熱藥,多飲水,讓患兒自行康復,或者結合物理方法退熱。
然而,在我國,為了使患兒發熱的癥狀盡快好轉,很多家長都自行購藥、用藥,因此,常出現過量或者重復用藥,甚至可能出現超出使用范圍的用藥。所以,我們在宣傳用藥理念時,必須強調合理用藥,結合非藥物療法來解決問題。
記者:您剛提到了藥物的合理使用,那么,對于尼美舒利這種退熱效果比較快的藥品,我們怎樣才能做到安全用藥?
曾繁典:正因為有七成的醫生反映尼美舒利退熱效果很強,所以用藥過程中要密切關注患兒的用藥反應。即使使用目前應用較為廣泛的布洛芬、對乙酰氨基酚幫助患兒退熱,也需要持謹慎的態度。我們對尼美舒利進行過研究評價,該藥可以用于兒童退熱,但應該憑處方用藥。
無論是藥物價值、效果,還是風險,我們都要同等對待,更應防范用藥不當可能帶來的風險。掌握好用藥時機和用量,在醫生指導下用藥,對規避藥害事件的發生意義重大。
視點
NSAIDs不宜合用
非甾體抗炎藥(NSAIDs)是一類不含有甾體結構的抗炎藥,NSAIDs自阿司匹林于1898年首次合成后,100多年來已有百余種上千個品牌上市,包括阿司匹林、對乙酰氨基酚、吲哚美辛、雙氯芬酸、布洛芬、尼美舒利、羅非昔布、塞來昔布等。NSAIDs具有抗炎、抗風濕、止痛、退熱和抗凝血等作用,在臨床上廣泛用于骨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多種發熱和各種疼痛癥狀的緩解。
為防止用藥后不良反應的疊加,不宜同時使用≥2種的NSAIDs,并且要特別注意一藥多名,以及同一種化學成分的藥物以不同的商品名出現,以避免重復用藥。如對乙酰氨基酚又稱撲熱息痛,商品名有百服寧、泰諾林、必理通等;雙氯芬酸又稱雙氯滅痛,商品名有英太青、扶他林、戴芬、奧貝等;布洛芬又稱異丁洛芬,商品名有美林、恬倩等。
“判斷尼美舒利‘利大于弊’最有說服力的根據,是2003年《英國醫學雜志》刊出的《尼美舒利與其他非甾體抗炎藥肝毒性的流行病學研究》一文。這一超大樣本量和范圍的研究具有很高的循證醫學價值,至少可以證明尼美舒利的療效和不良反應與同類藥物相當?!?/p>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企業第一責任人;行政賠償
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作為一項特殊的產品,食品不僅具有反復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損害一旦發生甚至不可逆轉。然而從食品工業產生開始,大小規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層出不窮從未停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估計食源性病原體的污染每年大約導致7600萬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僅影響了生產力,相當于是對人體能量的另一種賦稅(FAO/WHO,1984)。雖然食品消費是私人物品,但與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發的疾病卻會給醫療服務體系帶來負擔,給經濟生產率帶來損失。
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責任”專章共15條的篇幅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其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此同時,近年來三聚氰胺、蘇丹紅、地溝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頻發,犯罪違法成本較低無疑是當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一結果在一定層面上暴露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存在內容滯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問題。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實施四年后即將啟動新一輪的修訂,“治亂用重典”的呼聲日益強烈。當然,“重典”顯然不僅僅意味著嚴刑峻法,動輒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個環節,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也需要系統化思維。因此,“重典”應是明確規定和有效落實各項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各項法律責任,規定不同層級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在反復評價和反思的動態中發展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文將主要運用法律責任理論和政府監管理論,分析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構成,梳理現有法律責任制度,并針對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不同類型,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強化民事責任機制:自我規制與損害賠償
(一)食品安全:誰的責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因此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強化“命令與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規制方式(高秦偉,2012),甚至實施排他性的規制,前者如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原法第60條),后者如該法第三章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標準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與制定程序(陳軍,2009;高秦偉,2012)。
在食品安全責任設計上,現行食品安全也是強調政府規制,以政府責任弱化行業組織與企業責任。政府及相應行政部門集中承擔了食品安全責任,過分依賴于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實現政府監管與企業自我規制相結合。背后的原因顯然是與食品行業的市場失靈以及誠信缺失密不可分。在過去的幾十年間,中國社會從熟人社會迅速轉型至市場經濟,追求利益成為不少企業的唯一目標。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后,公眾對于企業能夠自我約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為干涉市場運作、以政府規制取代企業責任的呼聲不絕于耳(國務院,2008)。但是事實上,在實踐中,政府責任模式所導致的弊端卻已經呈現。僅以三聚氰胺為例,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僅一年后的2010年,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現奶業江湖,這對由立法剛剛確立的政府主導型的規制模式而言顯然是個沉重的打擊。這表明,在現有市場經濟環境下,將食品安全責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經不再適用。
在2013年的機構改革中,中央層面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在《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可見,本次機構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著力實現政府的職能轉變,落實到食品安全領域,以食品生產經營方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理念被重申,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責任規定上重心的轉移,使民事責任作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中的首要責任。
(二)自我規制與損失賠償
隨著科學技術手段在食品領域的運用,現代食品在配方、標準、制作工藝等方面都已經愈加精細和高度技術化,因此無論是多么詳盡的立法或者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會給企業留下寬泛而廣泛的裁量空間,而執法更無法深入到每項產品的每一環節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實現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場取代監管,并進而弱化行政手段,強調企業責任。而其中關鍵就是實現企業和行業內部的自我規制。
自我規制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其幾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過法律授權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會組織承擔起公共管理與規制的職能,規制過程的決策和執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會自治的制度性意義(田飛龍,2010)。在食品安全領域,自我規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關企業按照企業的內部規則,根據國家的規格、標準,或者以高于國家的規格、標準的水準獨自制定規格、標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控制的行為,主要包括質量管理、信息公開、責任自覺和技術革新等內容(王貴松,2009)?;谧晕乙幹疲嚓P食品企業除履行除法定義務外,還需要履行約定義務,即向購買方承諾其產品所應達到的標準。
基于此理念,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機關未能履行監管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而根據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當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時,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此同時,實踐中的事例也印證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點燃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責任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從民事賠償程序中“金蟬脫殼”,受害者因此追溯無門。人們開始意識到,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民事責任缺位或者脫逸時,以國家財政作為后盾無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儀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補充責任,其必要性是毫無疑問的。那么問題關鍵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賠償制度是否具備可行性?雖然《憲法》第41條第3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但是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僅規定了公務員的行政問責,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卻未做任何規定。
鑒于國庫資源的有限性,法律規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權利受損最后都可從國庫獲得賠償;普通公民要獲得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監管中,當消費者權利受損時,是否具備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從理論層面出發,要使得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至少要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能夠認定行政行為違法?,F行《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同時,《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對各食品監管部門的行政職權所進行的明確規定,也為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據行政法一般理論,上述“無固定內容的條款和普遍標準(昂格爾,1994)”的規定在賦予行政權限的同時也給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間,而依據行政裁量,行政機關有權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它認為最為妥當的法律效果(楊建順,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邏輯,行政機關完全可以裁量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監管的行為屬于、并從而逃脫行政法律責任。但是事實上,食品領域卻具有特殊性。鑒于食品安全領域中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性,為有效約束行政權,學界在判斷行政行為時往往會運用到行政裁量縮減論以對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領域,一般認為,行政機關對其規制權限的行使雖然具有裁量權,但是如果該權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權這項標準,則行政權限就應當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當產生對國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損害結果的危險時,如果行政機關行使規制權限就能夠容易地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行使則無法防止時,行政機關就應當行使規制權限,否則就可判定其行為違法(王貴松,2007;胡建淼、杜儀方,2010)。
受害者具備資格。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卻并不意味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須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需要證明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間存在利害關系。事實上,現行《食品安全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經為普通公民行政機關預留了完美空間。因為根據“保護規范”理論,只要“有效的法律規定(行政的法律義務即由此而來)不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為了公民個人的利益,就應當肯定主觀權利(哈特穆特?毛雷爾,2000)”。換言之,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被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時,行政機關給國民供給安全食品就不僅僅是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保障,更是應確保每一個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當公民身體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損時,當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雖然遭遇重重困難,但是理論界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責任制度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大陸法系對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細致把握,以及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預留的空間,都為設立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動向
今年4月18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現行食品監管體制的弊端,“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并存,責任難以完全落實,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整體行政效能不高?!币粋€月后,在今年5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明確提出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中國新聞網,2013)。鑒于我國食品行政監管現狀與現有立法基礎,在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契機下,筆者認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應考慮將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寫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才能實現“將權力關進籠子”,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在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問責條款前增加行政責任條款: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而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雖然并不屬于行政責任的概念范疇,但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中也有必要對行政問責制度進行一定完善。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規定處以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但是,法條中關于誰來問責、依照何種程序追究等關鍵要素卻并沒有涉及,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體制和機制作支撐,問責機制僅流于形式,極具風暴效應卻很難具備實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對行政機關的監管問責制度中具體的問責主體、權限、問責客體責任層次、問責事由的標準和范圍以及問責程序制度體等進行明確規定,讓食品安全問責擺脫“運動式風暴”而走向“常態”。
三、明確刑事責任追究制度:行刑銜接
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除應由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外,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還應當基于刑法規定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界相關論著已較為成熟,筆者在此不著筆墨(張亞軍,2012;劉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也在很大程度上為食品安全入刑實踐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但是顯然,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除刑法處罰外,更常見是同為公法領域的行政處罰。二者與私法領域的民事責任一起共同構成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體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銜接起來,才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并同時防止濫用法律。然而遺憾的是,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界,就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關系的探討卻鳳毛麟角。
現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處罰的相關規定是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處罰的規定在第84至第94條。《食品安全法》僅有的刑罰處罰條款出現在第98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說,這一風淡云清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實現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從《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簡潔的立法所面臨的難題一樣,過于模糊的規定方式并未明確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的邊界,這為實際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供了難度。具體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規定了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腐敗變質”等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而事實上上述行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行為要件,或者準確而言都是后者的具體化。那么,二者是否會交疊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論,要構成犯罪,要件之一是違法行為必須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較于行政處罰而言,判斷危害性是否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就要從“被侵害的法益”和“違法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此,刑法泰斗陳興良教授提出了“情節輕重、數額大小和后果大小”作為區分兩項制度的決定因素,而上述標準也成為刑法學界通說(陳興良,1992)。如果將上述標準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我們發現相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而言,《刑法》第143條還規定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表述方式。顯然,上述條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標準作為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臨界點。通過法解釋的方式我們可以認為:生產經營企業一旦出現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相關行政機關就可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是并非所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都會觸犯刑律,只有當該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時,才可采取刑罰處罰方式。然而,問題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對于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說怎樣的情形才可算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說明,它仍然有待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法院指導性案件加以進一步明確。
筆者認為,雖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量刑等進行具體規定顯然不現實。倒不如借助修法的東風進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刑法》143條中“嚴重事故”、“嚴重危害”等進行量化,也許是更為便利而有效的途徑。畢竟,作為不同的規制手段,刑罰和行政處罰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隨意取代。面對食品安全嚴峻現狀,在“治亂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處罰走向以刑罰取代行政處罰的極端。
四、結語
從法律規范的邏輯上而言,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如果缺少了法律責任,那么法律事實就等同于只有行為模式而缺乏具體規范后果的道德規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無從談起(凱恩,2008)。當然,在食品安全領域,健全法律責任體系的現實意義遠不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會語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況在中國“民以食為天”的傳統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會穩定的關鍵問題。而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僅能夠為損害提供救濟,更能夠通過懲罰方式對其他社會成員實現教育和警戒的作用,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以民事責任作為首要責任,樹立企業第一責任人理念,增設自我規制和違約責任條款,同時設立食品安全保險制度,使得損害賠償更具備實際效果;在民事責任缺位時以行政賠償責任作為補充,實現依法行政與受害者權利保障相結合,同時進一步明確現有行政問責的具體制度和程序;而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責任,秉承罪刑法定,通過法解釋明確相關概念從而實現刑罰責任與行政處罰相銜接??傊?,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為舌尖上的安全實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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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滲透,就是在進行相關課程教學時,對教學中涉及有關食品安全知識的內容進行及時的、適當的知識加深、更新以及思維拓展.通過畫龍點睛的教學方式進行教學改革,既可以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食品安全教育,又不對緊張的教學時間安排造成新的沖擊.在有機化學教學中滲透食品安全知識,強化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我們開展了以下工作.
1.1有機物對食品的污染
食品的化學污染有可能成為21世紀最嚴重的食品污染問題,如農藥、添加劑、包裝材料等都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隱患.教學過程可以根據相關內容,有針對性地滲透有機物對食品造成的污染,并告訴學生化學污染對食品安全的危害.比如,在講烯烴的化學性質———聚合反應時,可以插入包裝材料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內容及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作為包裝材料,聚乙烯、聚丙烯比較安全,而聚氯乙烯單體———氯乙烯不僅具有麻醉作用,還具有致癌、致畸作用,以此說明如果食品包裝材料選用不當,會造成食品污染,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再比如,有些不法商人為了提高食品的色澤,吸引消費者,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可以此例引出偶氮化合物的學習,并介紹一些天然食用色素如辣椒紅素等.在有機化學中,類似的例子很多,通過這些貼近生活的教學內容,使學生明白有機化學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起到活躍課堂氣氛、提高學習興趣、增強學生食品安全意識的效果
.1.2食品污染的危害性
食品安全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它所形成的困惑已經將人類包圍.然而,人們卻忽視它的存在,并且將這種威脅置之度外,這與人們的錯誤觀念和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以及對食品污染危害的認識有關.因此,一定要讓學生認識到食品污染對人類造成的危害,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學生對食品安全的防范,從而增加他們的憂患意識,消除食品污染帶來的隱患.曾經震驚世界的日本公害事件“水俁病”,原因就是汞在水體中通過食物鏈逐漸富集,最后危及到人們的健康.把這個事件與乙炔水合反應結合起來,一方面加深學生對乙炔水合反應的學習,另一方面使學生充分認識到食品污染對人類造成的嚴重危害.例如,2006年9月,上海300多人因食用豬肉、豬內臟,出現肌肉震顫、頭暈、嘔吐、心悸等中毒癥狀,后被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為瘦肉精中毒.如果在胺類化合物的學習中插入瘦肉精事件這一生活實例,講述食品污染給人類生存帶來的危害,更容易增強學生的食品憂患意識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識.
1.3食品營養衛生知識
在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爆發,同國民對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重視程度以及國家對國民的食品衛生教育程度不夠有很大關系.因此,在有機化學教學過程中,應結合相關內容對學生進行食品營養衛生知識的滲透.比如,苯并芘是一種由5個苯環構成的多環芳烴,是含碳染料及有機物熱解的產物,具有強致癌性,在燒烤、燻制食品如烤鴨烤羊肉串中含量較多.對于苯并芘的危害可結合芳香烴的學習,提醒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飲食衛生習慣,以減少致癌物對身體的侵害.在蛋白質一章的學習中,以阜陽空殼奶粉事件為例,讓學生明確認識到食品營養與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如果食品的營養成分被破壞或營養成分缺乏,即使不受到任何污染,它同樣會危及人們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通過這些知識的滲透,可以使學生杜絕陋習,改變不良的食用方式,建立合理的飲食結構,以防止學生在食用時或食用前的處理不當造成食品污染.
2進行專題知識講座
有機化學教學過程中滲透的食品安全知識,是有機化學與食品安全融合、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教育的有效途徑,但這只是一些零星的、分散的知識,學生對食品安全知識的認識缺乏一種整體感.為了使學生在學習有機化學的過程中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由零星、分散走向整體、統一,在課程接近尾聲的時候,應對同類食品污染物進行歸納總結,以專題講座的方式和學生一起討論有機化學中的食品安全問題,使學生對該方面的知識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以此來進一步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提升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食品的有機污染物很多,通過調研我們得知,有毒重金屬是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對食品的污染日益嚴重.由于重金屬常以慢性中毒的隱蔽方式危害人類,因此常被消費者忽視.而在有機教學中,重金屬往往以各種形式出現在有機反應中,為了引起學生對重金屬這一重要食品污染因子的重視,我們以曾昭瓊主編的《有機化學》為教材,將涉及到的有毒重金屬的有機反應進行總結.以此為平臺,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專題講座.相關講座的主要內容包括:重金屬汞的危害及相關有機反應;重金屬鉛的危害及相關有機反應;重金屬鎘的危害及相關有機反應;錳元素的危害及其相關有機反應;鉻元素的危害及其相關有機反應;砷元素的危害及其相關有機反應等.通過專題講座,學生關于重金屬對食品安全的危害有了一整體的認識.由于我們在講座中結合了大量的案例,學生反應強烈,在進行激烈討論時認為有機化學就是一把雙刃劍,在給人類造福的同時,也給我們的生活———如環境、食品安全等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為化學專業的學生有責任、有義務發展綠色化學,消除有機反應中的有害因子,改善我們的環境以及食品安全現狀.
3課外討論及小論文撰寫
通過在有機化學教學中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滲透以及專題講座的途徑,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但由于教學內容和教學課時的限制,學生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害性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同時,學生在上述途徑中對食品安全知識的認知處于“被動”的地位,如何讓學生主動來認知食品安全知識,從更深層次認識到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性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我們認為,課外討論及小論文撰寫作為課堂教學的補充,能夠彌補前兩種途徑的不足,有助于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教育與有機化學教學的融合.
課外討論和小論文的具體實施過程是:根據不同的教學階段,教師有選擇地布置課外討論作業,可以是具體的題目,也可以是一個范圍,讓學生根據相關的內容進行課外討論或撰寫小論文.如2011年臺灣版的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劑風波,我們將其融入酯類化合物的學習過程,因為塑化劑的化學本質是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其中最常用的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為了使學生對塑化劑用途、危害有更多了解,我們讓學生撰寫與塑化劑相關內容的小論文,學生完成得很好.他們不僅通過文獻資料對塑化劑的化學本質、種類、在工業上的用途、被用作起云劑的原因、對人類的潛在危害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的總結,而且還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問題.有的學生在論文中提出:既然塑化劑是鄰苯二甲酸酯,那我們在實驗課上所制備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是不是也有起云劑的效果?鄰苯二甲酸二甲酯是否也可以?有的學生還設計出相關實驗來揭秘商家加入塑化劑的目的.更有的學生從塑化劑偶然被發現,感覺到化學專業的學生擔負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因為有機化學中涉及的波譜分析是現在質檢中最常用的方法.在學習鹵代烴融合塑料的相關內容時,要求學生收集資料,討論塑料對食品安全影響.結果,同學們制作了精美的多媒體課件,進行了非常激烈的討論,認為塑料對食品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原因之一在于塑料對環境的污染.在焚燒塑料時,易產生世紀之毒“二惡英”,只要吸入一點點,就可以造成各式各樣的文明病,如心臟病、糖尿病、過敏、不孕、癌癥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塑料在800℃高溫情況下銷毀不會產生二惡英,提出了垃圾分類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學生通過課外討論和小論文撰寫,對食品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激起了學生將來從事食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熱情.因此,通過課題討論,也間接培養了“專業的食品質量與安全”人才.類似小論文撰寫和課外討論的內容還有蘇丹紅、三聚氰胺等對食品安全的影響和危害,都達到了滿意的效果.
4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
眾所周知,我國食品安全狀況非常嚴峻.嚴峻的食品安全狀況和國民對食品安全知識的認知水平低下有著很大的關系.因此,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狀況重要途徑之一,就是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認知水平.但是,在我國由于長期缺失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與普及,造成了國民對食品安全知識的認知缺乏,食品安全意識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了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現狀.提高民眾對食品安全知識的認知水平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對民眾宣教食品安全知識.該課題實施的最終目的,是在有機化學教學中通過多種途徑對學生滲透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并在此基礎上讓學生通過一定的平臺,將了解和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識進行宣傳,讓更多的民眾來關注食品安全,從而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基于此,我們組織學生在節假日開展了食品安全知識宣講社會實踐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成效.活動的開展,一方面使同學們積極將課堂上了解到的以及自己通過文獻資料收集而來的食品安全知識進行整理總結,在宣講過程中實現學以致用,使有機化學教學與食品安全知識有機融合;另一方面,使更多的民眾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了民眾對食品安全知識的認知水平,為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做出貢獻.
5總結
論文關鍵詞 轉基因食品;安全性;預防
論文摘要 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了討論,闡述了其對人類的直接影響和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并提出對轉基因風險的預防措施。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關注食品安全。但是,轉基因食品領域的安全性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轉基因作物的種植面積居世界第4位,排在美國、阿根廷、加拿大之后,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但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經常有法律法規較為先進而執行不力的現象,更何況在這方面的制度還做得遠遠不夠。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有其特殊性,因為它較少引起急性中毒而帶來轟動效應,而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局限于知識、財力、時間,不可能深入探討這個問題,只能依靠現行漏洞百出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捉襟見肘地應對出現的情況與問題。前些年關于轉基因水稻的那場討論,已暴露出某些學者和官員已成為利益集團的代言人。因此,加強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研究和控制,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對人類的直接影響
轉基因食物對人類本身將帶來一系列直接或潛在的安全影響。
1.1沒有經過長期的安全性研究
轉基因食物從1993年出現到現在僅10多年,改變了人類食品的自然屬性,未經過長期的安全性試驗,沒有人知道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我們知道許多認為安全的藥物可能數年后才顯示出隱患,食物的效應應更為長期。
1.2減少食物的營養價值或降低食物中重要成分
轉基因食物的主要動機是滿足某種商品價值,如更高的產量、更好看的外表,而食物的某種成分的改變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如美國有報道,在具有抗除草劑基因的大豆中,異黃酮類激素等防癌成分減少了。
1.3引起人類過敏反應
轉基因技術會在生物中產生不能預見的變態反應源。如把巴西胡桃的基因移植到黃豆上去,結果卻使一些對胡桃過敏的人在吃黃豆時產生過敏反應。
1.4產生對人類不利的毒素副產品
轉基因作物產生不可預見的生物突變,使原來的毒素水平提高,產生新的毒素或副產品。1999年Losey等試驗發現,在一種植物馬利筋葉片上撒有轉基因Bt玉米花粉后,普羅克西普斑蝶食用葉片減少,長得慢,4d的幼蟲的死亡率變為44%,而對照組(飼喂不撒Bt玉米花粉的葉片)死亡率為0%。轉基因作物產生的殺蟲劑毒素可由根部滲入周圍,但尚不清楚會產生何種影響。
1.5產生抗菌素耐藥性細菌
基因技術采用耐抗菌素(如抗卡那霉素、鏈霉素等)基因來標識轉基因化的農作物,這就意味著農作物帶有耐抗菌素的基因。英國的研究顯示,轉基因作物中的突變基因可能會進入到生物有機體,突變的基因如跨越種群和轉移至細菌,其結果可能會導致新的疾病;如出現無法治療并廣泛傳播的、對生物造成嚴重威脅的疾病,其后果不堪設想。
1.6 直接引起人類急性中毒
有些基因在治病同時可能引起某些人急性中毒效應。如《南方周末》2006年10月19日報道,美國一名病人在接受生物藥品臨床試驗的過程中死亡,導致當時正在進行的12個基因治療項目全面遭禁。后來其他的一些病人也因為新增的基因而患上癌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下令中止此類試驗。
2對生態系統(包括環境)的影響
生態系統是各種動物、植物與環境的一種動態平衡系統,而轉基因食品是人為對特定物種進行干預,改變其性狀,因而也改變了該物種在食物鏈和生態系統中的位置,引起一系列不可預料和復雜的變化。
2.1轉基因技術本身的不足
雖然基因技術發展可以將DNA進行切割,將一異源基因引入另一生物,但不能完全準確地預見作用后產生的新的蛋白質的性狀是否完全吻合我們的要求。
2.2物種多樣性的破壞
基因技術加上商業營銷將使某類作物如超級水稻為某一公司壟斷供應種子,使原來多個品種減少為同一基因的單一品種,當真菌、病毒、蟲害侵襲這種植物時,會發生嚴重的產量減產,也引起生態平衡的變化。
2.3基因的污染
轉基因技術可能使某些基因流入自然界,引起難以預料的影響;基因化的生物、細菌、病毒等進入環境,保存或恢復是不可能的,其較化學或核污染嚴重,危害是不可逆轉的。
2.4引進自然界不存在的新物種
轉基因技術可能使自然界不存在的新物種出現,如超級雜草、超級昆蟲等,可能對地壤、野生近緣種、普通作物、相鄰的植物及環境造成破壞。
2.5環保的影響
有資料證明,基因化的農作物對除草劑具有抵抗力,實際耐用藥量高于正常的3倍,農民知道其對除草劑有抵抗力,會直接或不直接地提高除草劑等化學藥物的使用量。
2.6生態系統的破壞
轉基因技術使某種物種的性狀改變,如A昆蟲以B植物為食物,我們認為改變B植物為轉基因抗蟲植物,提高了B植物產量,但A昆蟲因缺乏食物使蟲的密度大幅下降,引起以A昆蟲為食物的天敵C生物的生存危機,進而引起整個生態平衡的破壞,將來可能暴發某種蟲害大面積流行等。
3對轉基因風險的預防
3.1嚴格控制境外轉基因食品進入
對國外轉基因食品進入我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可以在WTO框架下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進行限制,這方面檢驗檢疫系統應有較大作為空間。
3.2加強國內市場控制
雖然我國農業部已一系列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措施,但是我國國內市場的管理是較為混亂,如轉基因水稻還未批準上市,但有眾多報道轉基因水稻已流入市場。因此,必須完善這方面的法規,嚴格執法,重罰甚至采用刑法嚴懲不法商人,當然這也依賴于整體執法環境的改善。
3.3加強轉基因生物的檢測技術研究
目前國內有眾多機構對轉基因生物的檢測技術進行研究,但食物加工從原料到成品經過多個加工環節,要嚴格區分轉基因成分存在較大困難,可采用以下檢測方法:①檢測轉基因成分所獨有的DNA序列。采用人工檢測或儀器檢測對堿基對進行測定,可精確確定轉基因成分。②采用PCR技術進行檢測?!秶T時報》曾報道,檢驗檢疫科學院采用“親合吸附-PCE Hyb-ELISA”檢測方法,能特異的檢測35S啟動子和Nos終止子核酸系列,這2種核酸系列存在目前已知的絕大部分轉基因成分中。③基因ID法進行檢測。由John B. Fugan于2000年提出的新方法,或采用異酸胍鹽抽提法以避免DNA的降解和污染。④農作物身份識別系統。美國ADM公司稱他們建立了一套農作物身份識別系統,可以保證向國外供應農產品時,不含轉基因作物。
3.4加強對轉基因作物投入商業應用的安全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