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19:03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立足于服務和維權的定位,該局在合同審查、訴訟承辦、法律普及、咨詢解疑和風險防范等五項基礎工作上下功夫。通過加強五大基礎工作的專業度,打造法律診所“貼心護權益、專業解法疑、服務零距離”的品牌。
1.在合同審查方面
全面推動標準合同范本固化工作的開展,積極引導業務部門優先使用標準合同范本。對沒有標準合同范本的業務類別,聯合業務部門梳理合同常用條款,滾動修編參考合同文本,并推動各職能部門將參考合同文本固化為標準合同范本。常態化開展合同承辦人培訓工作,重點提高合同承辦人的民商事法律知識儲備和合同業務承辦能力,確保合同承辦人考試通過率達100%,從源頭上控制了合同法律風險的產生。
2.在訴訟承辦方面
全過程跟進法律糾紛案件的辦理,確保訴訟萬無一失。對應訴案件,開展訴前案件準備會,對案件事實進行內部法律調查,引導責任部門收集證據材料;對主訴案件,深入分析訴訟的必要性,對非訴替代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確保以最小成本依法維權。對辦結案件開展系統的分析總結,形成“一案一分析”報告,促進管理提升。
3.在法律普及方面
結合不同業務領域的法律知識需求,制定“選修必修”法律培訓課程體系,在法律診所內開辟了“法律充電站”培訓基地,引入“體驗式”普法理念,融合法律與文化元素,以微電影、文藝匯演、互動游戲等活動方式,打造了新穎的“法意沙龍”法律文化傳播品牌;法律診所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牽手市普法辦,在“空中普法”電臺節目向東莞市民普及電力法律知識,現場解答聽眾法律問題;聯合市普法辦、東莞日報社開展“反竊電”、“保護電力設施”法治新聞報道,攜手中央電視臺“第一時間”欄目,開展“假節能、真竊電”專題法治新聞報道,掀起全市打擊電力違法犯罪行為的。通過向社會公眾宣傳電力法律知識,傳遞電力法治理念,樹立了法治企業的良好形象。通過豐富多樣的活動,促進法律診所品牌深入人心,促進員工法律意識普遍提高。
4.在咨詢解疑方面
對于一般咨詢,法律診所直接答復解決,而對于疑難問題,診所組織專家會診,為咨詢人提供客觀、合理的法律意見。除了電話、線上咨詢,法律診所還積極開展“一線現場法律服務”,在糾紛案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與業務人員面對面,指導事實的調查和證據收集,為后續糾紛解決提供及時有效地法律支持。
5.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
法律診所著力在企業“建章立制”的過程中把好風險關。一方面,對“兩書”(作業指導書和管理業務指導書)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因執行“兩書”而違法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融入“兩書”流程節點,通過執行“兩書”實現風險防控落地。
二、橫向貫通主營業務(Inter-function)
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法律風險往往產生于業務第一線,因此法律診所充分融入企業主營業務,前移法律風險防線。通過定期走訪、溝通座談、業務調研等多種手段,在防范安全生產、電網建設、市場營銷以及綜合管理等各個主營業務中的法律風險收到很好的效果。
1.在安全生產方面
積極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法律法規的識別、獲取、融入、依從和回顧工作,助力該局順利通過安風四鉆評審,確保全局生產活動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主動參與安全生產事故事件調查,密切跟進相關整改措施的落實,確保企業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2.在電網建設方面
結合地方經濟發展需求,法律診所協助推動針對電網工程建設的地方立法,促進電網建設與市政規劃的有機統一。梳理工程建設法律審批事項清單,編寫《電網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指引》,明確建設用地許可、環評水保等重點行政程序的相關要求,杜絕違法強行施工行為的發生。強化對工程承包商、監理方資質證照的合法性審查,確保電網工程建設依法合規開展。
3.在市場營銷方面
法律診所積極推動營銷部門開展供用電合同補簽工作,強化合同法律意識,實現新報裝用戶供用電合同簽署率達100%。開展“依法反竊電專項行動”,聯合公安機關,打擊盜竊電力違法犯罪行為,利用刑事法律手段震懾竊電犯罪分子,積極采取民事法律手段追討被盜電費。深入分析法律案件背后的管理原因,促進市場營銷業務的管理提升。
4.在物資采購方面
法律診所重點開展對招標投標管理流程、主體資格等關鍵環節的合法性審查,規范企業招標投標行為。整理全局對外采購業務類型,重點細化產品質量、專業標準等條款約定。在物資采購合同中,固化財務支付條款,嚴控資金法律風險;引入廉潔保證條款,營造風清氣正的商務氛圍,防范審計法律風險。
三、整合搭建系統平臺(System)
系統平臺是法律診所有效運行、發揮作用的基石。支撐我局法律診所的系統平臺主要有信息系統和人才儲備庫。
1.在信息系統方面
著力推動法律工作的信息化進程。通過OA系統,法律診所可以對全局合同進行審查和對招投標文件開展合法性審查。這樣做既固化了審核流程,又節省了文件傳遞時間,還確保了法律業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诜稍\所門戶網站,該局搭建了法律診所“網上接診”工作平臺,開辟了法律知識普及與分享、重點法律法規查詢等專題欄目,建立了“選修必修”法律課程體系,讓全局員工隨時可以進行法律知識學習。
2.在人才儲備庫方面
堅持“實戰錘煉育才”的人才培養原則,利用法律診所的眾多實踐機會孵化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法律診所的咨詢解疑、合同審查、爭議談判、訴訟承辦等需要法律知識的工作,都要求診所人員深度參與,提高專職人員的各方面業務能力。通過“送法下基層”、基層調研、為基層授課等方式,增強專職法律人員對一線業務的了解。舉辦合同法、電費回收法律風險、觸電人事損害法律風險等的業務法律培訓班,對兼職法律人員進行專項培訓,提升其在本專業領域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借助局人才“搖籃計劃”,吸納懂法律、會管理的非法律崗位人員,通過借崗實習、輪崗培訓等手段,培養后備法律人員。
四、建立完善診斷模式(Diagnosis)
該局法律診所在CIS矩陣管理模型上進行“微創新”,加入“法律診斷”(Diagnosis),探索形成了CISD矩陣。目前法律診斷主要從管理流程、個案咨詢和數據信息三方面入手。
1.流程診斷
借全局管理流程再造和固化的契機,全面開展管理流程的法律診斷。結合法律風險數據庫,開展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風險識別比對工作,突出關鍵節點和關鍵崗位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組織業務管理部門討論并修編管理流程,從源頭上控制法律風險的產生。
2.個案診斷
通過1500咨詢熱線、網上接診和當面咨詢等渠道,收集法律咨詢個案,深入分析每個法律咨詢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通過事實分析、法律研究和管理融合等環節,形成切合企業實際的法律意見書,促業務部門形成合理穩妥的工作方案。
3.數據診斷
數據是管理的基礎,因此法律診所十分重視數據信息的收集、統計和分析。法律診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基礎數據,并對數據進行歸類和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法律診所運營報告。法律運營報告不僅對數據展示,還對數據背后的管理原因進行研究,并給出管理改進建議。
五、結語
一、關于避稅的法律界定
由于納稅義務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對人民財產自由權的一種侵害,因此,從納稅主體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支出是其“經濟人”性格的必然選擇。按照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并非每個公民均須承擔納稅義務,只有滿足了法律所設定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具備了稅收負擔能力,公民與國家才產生稅收債務關系??梢?,公民無主動為國家創造稅收的積極法律義務,國家不能要求每個公民都積極參加勞動、創辦公司、參與投資以創造稅源。因此,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理性決策、合理籌劃,爭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釋、回避稅法所規范的課稅事實、利用稅收優惠調整行為方式等,應當為法律所允許。問題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為中哪些屬于國家所鼓勵的節稅行為,哪些是國家欲予否認其效力的避稅,還有哪些是國家稅法明令禁止的偷稅行為。
從理論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間的法律邊界,才能彰顯稅法鼓勵節稅、否認避稅、打擊偷稅的指引作用。由于避稅介于節稅與偷稅之間模糊地帶,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稅的法律概念。對于何為避稅的問題,理論界一般從是否符合立法意圖、是否濫用私法形成權、是否以取得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認識,但各種觀點之間又各有側重。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法所規定的課稅要件已把各種經濟活動乃至經濟現象類型化,這些經濟活動乃至經濟現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規制下,可以自行選擇某種法律形式以達成一定經濟目的或實現一定經濟性成果。如果納稅人選擇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實質上實現了所預想的經濟目的乃至經濟性成果的目的,而且還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對應的課稅要件,使其稅收負擔減輕或排除了他們的稅收負擔,此稱為避稅?!蔽覈_灣地區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捐規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選擇可能性,從私經濟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選擇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但因不具備對應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課稅要件,因此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p>
從上述學者對避稅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避稅必須具有五個方面的構成要件:一是與課稅要件相連結的類型化法律形式,無法涵蓋經濟實質的各種具體表現。由于經濟生活復雜多樣,且人民擁有廣泛的私法形成權,往往課稅要件所類型化的法律形式不可能完全涵蓋經濟事實關系,于是產生了避稅。二是納稅人濫用了私法上的形成權。所謂濫用。即選擇與其經濟實質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比如股東以“借款”形式行“分紅”之實質(所謂“不相當”,是指納稅人選擇某種法律形式并非基于實現經濟目的,或者根本欠缺合理的經濟理由,或者此種法律形式在經濟上根本毫無作用)。所謂形成權不僅指法律行為,還包括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在內,比如為了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注冊地或者重新注冊等。三是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因果承接關系。即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必須被選擇用以達成規避稅法之目的。由于避稅僅存在于法律目的與法律文義發生分歧的情形,因此必須事先審查根據法律目的是否欲使其負擔稅收或者不欲使其減免稅收,方能確定是否規避了稅法。四是必須經由規避行為在結果上獲得稅法上的利益。這種稅收利益表現在,經由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比經由相當的法律形式產生更少的稅收。五是納稅人必須存在避稅意圖。換言之,避稅必須是具有規避意圖(有故意的、欺瞞的)的行為,如果人們因為誤解法律、欠缺經驗等,而選擇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時,則不屬于避稅所把握的范圍。
從上述避稅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避稅與節稅、避稅與偷稅之間存在的明顯區別。節稅與避稅的最本質區別在于,立法目的是否欲將某種“經濟上的給付能力”設定為課稅對象。立法者在立法時往往將某種“經濟上的給付能力”所對應的法律形式類型化,并將這種類型化的法律形式與課稅要件相連結。當某種經濟事實滿足了課稅要件,一般情況下也符合了立法目的,即產生了稅收債務。如果公民在從事經濟活動時避免了課稅要件,即避免了稅務債務的發生,公民這一行為選擇過程就是通常所說的節稅或稅收策劃。比如,在投資經營時選擇引進外資的方式,即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減輕稅負之目的。如果公民濫用私法權,雖然回避了法律文義上所可能包涵的課稅要件,但是依然屬于立法目的所欲規制的對象,只是由于立法技術以及無法預見等因素而未能將某種“經濟上的給付能力”所表現的所有法律形式全部涵蓋,以致納稅人所選擇的私法形式與立法者設定的類型化法律形式所對應的課稅要件之間發生斷裂,此時即構成避稅。
避稅與偷稅(taxevasion)的區別在于,偷稅是全部或部分地把課稅要件的充足的事實給隱瞞下來的行為,而避稅是把課稅要件的充足本身給回避掉的行為。也就是說,偷稅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為構成要件,在偷稅行為發生時,稅收債務已經產生,只是由于納稅人以帶有違法性之事實或虛構性之詐欺行為回避了課稅要件,比如,納稅人以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篡改課稅事實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行為不同于稅收偷逃,它是基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私法上合法有效之行為。至于在避稅時,稅收債務關系是否成立,或在多大范圍內成立,尚是一個未知數。一般情況下,避稅不構成偷稅,只有當納稅人為了隱匿避稅之存在,而違反協力義務作不完整的或不正確的陳述時,才構成偷稅。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稅務機關為查明納稅義務而提出詢問的情形。只要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闡明其構成私法濫用的事實關系,而未隱匿重大情況時,稅務機關即可正確核定稅收,毋需以偷稅行為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
二、關于避稅的法律效果
稅法對于避稅行為應持何種態度,學界有兩種基本觀點:一種是從實質課稅主義立場出發,認為應依據稅收公平原則按經濟實質對避稅效果予以否認,也就是當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效果(經濟的實質)與法律事實(法形式)不相一致時,應對于前者進行稅法的解釋適用。另一種觀點則從法律的實質主義立場出發,強調對避稅之否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應優先于實質課稅主義而適用,避稅否認只有事先以明確的法律形式予以規范,才能防止行政機關以實質課稅之名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以為,稅法并不否認納稅人依照私法及相關行政法作出的對其稅賦產生影響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并不認為納稅人變動其課稅要件的行為逾越了私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界限而應予以規制,而是基于稅收須依納稅能力平等負擔才能取得正當性這一本質屬性,賦予這一雖經納稅人刻意變動的事實關系,仍然依照該經濟事實的納稅能力予以評價的稅法效果。此一方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維持社會最起碼的公平正義,而市場自由競爭的正常秩序也得以維持。主要理由:一是避稅屬于法律漏洞之利用,以法律解釋方法無法填補漏洞;二是基于法治主義原則,反對以類推方式創設稅收構成要件;三是認為在法定主義范圍內,以個別“否認之規定”無法有效解決層出不窮的避稅問題。
三、避稅的制度規范
(一)關于設立稅法否認避稅的一般性條款問題
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6項“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之規定,是否具有否認避稅的一般條款性質。實務中有人認為,如果納稅人利用交易合同自治條款,以“明顯不符合市場慣例”的合同價款規避納稅義務,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此條款規定予以核定征收。筆者認為,從《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整體內容看,立法者的主要意圖在于規范核定征收,對需要核定征收的情況予以類型化,而非對避稅行為作一般性否認規定。為此,應該在稅收基本法中對避稅之否認作概括性規定,一方面賦予稅法概念不同于私法的內涵,使稅法取得對民法以及行政法相對獨立的地位,另一方面表明稅法所關注的乃私法概念背后的各種經濟關系的負擔能力而非法律形式要件。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忍氣吞聲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立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基層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除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年報告工作。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以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春〈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本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鶎臃煞账捌鋸臉I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怕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關鍵詞】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對策
近幾年,石油企業法律問題凸顯,法律風險逐年增加,主要表現是在復雜的法律環境下,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活動數量增多,管理機構繁多,管理活動人員復雜且素質不高。由于石油企業的生產經營面比較廣泛,且點多線長,因此在管理過程中法律管理的價值不能完全體現,以致問題頻現。及時發現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將其解決對化解石油企業的法律風險和促進石油企業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
一、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律事務管理機構不健全
由于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在我國的發展比較晚,在企業中的發展速度也比較緩慢,我國有大批的石油企業仍然沒有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法律事務管理機制,另一方面有的石油企業甚至沒有在企業內專門設置法律事務管理機構,有的企業雖然設置了專業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但沒有相關的法律工作人員或者律師,有些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人員一人多職,法律事務部門或下屬單位多半是多頭管理,工作重心無法放在法律事務的管理上,法律顧問制度不健全,企業缺乏法律顧問的指導和支持。
2.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素質不高
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員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較高的職業素養,這是影響企業辦事效率的直接因素。我國很多石油企業法律事務單位都缺少專業性的人員,目前的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性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的相對薄弱在很大程度上都限制了業務能力的提高。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新形勢下,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逐漸復雜化和專業化,企業的法律風險直接威脅著企業的存亡。企業缺少專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這些因素致使石油企業出現了發展中的瓶頸,制約了企業的發展速度。另外,正是由于企業法律事務內工作人員的素質不高,工作人員不能和法律事務崗位協調配置,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法律法規不能正確理解、法律條文不能具體操作的問題,大大的影響了企業法律事務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受這種條件的限制,企業在浪費了人力資源的同時并沒有做出任何貢獻。
二、提高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對策
1.健全法律事務管理機構
目前我國很多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沒有設立專業的、獨立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很多企業的律師都是兼職性的,缺少專業的法律顧問。為了健全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企業需要在內部建立一套權責清晰、體系完備的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參與企業的運行和管理。企業建立適合自身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需要以企業的發展規模為依據,中小石油企業在我國戰友很大的比重,相對于大的石油企業來講它的法律事務不會太復雜,因此管理機構的數量和工作人員不需過多,以免冗余。另外,石油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需要著重考慮層次管理,應根據工作的性質劃分層次,根據管理層次劃分為總的法律顧問專門負責法律事務管理的決策和管理,以及劃分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專門負責承辦工作,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對總的法律顧問負責。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一些上市公司和大企業等,如果小公司采用這種模式的話則會形成資源浪費,石油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需要確保資源與效率的有機協調。
2.全面提高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素質
石油企業事務管理工作的專業性和綜合性極強,這就對法律事務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個人素質的要求非常高,同時受法律工作的復雜性的影響,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環境下,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除了要精通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之外,還必須要掌握一定的商業貿易知識并且具備一定的管理才能才可以很好的進行各方面工作。此外,企業的管理人員在處理一些法律問題的時候還需要同其他公司的代表進行交涉,作為企業的發言人,法律事務管理人員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談判能力和應變能力。為了保障和提高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首先,企業必須要著重篩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人員,在任職的時候選用一些具備專業能力的人員;其次,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崗位后,企業需要定期不間斷的對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不斷豐富新的知識,全方位提高工作人員的能力。另外,通過培訓還有助于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更加全面的了解石油企業,促使他們更能很好的、共同的把握企業發展的方向,從而為企業的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三、總結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石油企業國際化經營不斷擴大,石油企業面臨著復雜的國際規則,企業的法律風險較大。我國石油企業相關的法律制度滯后,法律需求大,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問題頻出,因此,石油企業需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減輕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威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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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管理 法律風險 防范措施
市場經濟也是法制經濟,法律就像一把雙刃劍,既約束企業經濟行為,也為企業提供合法的保護。企業如何在法律提供的空間內依法經營運作?如何依靠法律,有效地防范市場經營風險,在激烈復雜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呢?這些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內市場融入全球經濟,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內企業更廣泛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等必將更加突出地顯現出來。
一、從法律角度方面,企業管理所遇到的法律風險主要為以下幾大類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風險
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管理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基礎最重要因素;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國家就將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直至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頒布實施,以上法律的頒布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是處于勞動法律法規的規范與約束之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都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
企業合同管理經營風險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合同作為一種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手段或工具,具有動態性與不確定性。當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實現出現障礙,一種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損失風險就展現出來了。合同是企業取得經濟效益須臾不可離開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必然是經濟糾紛的根源。必須首先從加強企業合同管理作為第一切入口,方能防患于未然。
企業稅收法律風險
企業稅收法律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為不能正確有效的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或者少交,或者因為涉稅行為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稅收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托,具有強制性;稅收違法有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納稅人風險的承擔具有確定性;納稅行為是與公司的經濟行為相伴相生的持續性企業經營行為,經濟行為的連續性決定了納稅行為的連續性,潛伏在具有連續性納稅行為中的稅務風險具有累積性,一旦爆發對公司今后的發展帶來致命的影響。隨著稅收法治的加強,稅務風險將成為公司經營中的最大風險,不僅防范與控制難,而且一旦發生想要僥幸過關更難。
企業并購法律風險
并購是企業兼并與收購的總稱,從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企業兼并過程中涉及到公司法、競爭法、稅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其操作性較為復雜,對社會影響較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充分認識并購的法律風險和積極構建防范機制,則是推動和保證企業并購順利完成的基本前提,是實現企業規模擴張和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企業并購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合理利用資源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轉型,我國企業并購進入市場化的轉型整合期。當前許多企業在實施并購實踐中出現諸多的問題和后遺癥,影響了企業的穩定和發展,進而引起不良的社會后果,不能達到并購的目的,存在決策不明智、運作不規范、內容不合法等多方面的問題,其中對并購法律風險的認識不到位、防范法律風險的機制不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風險
現代經營管理的核心已比純粹的實體經營轉移到品牌經營上去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的規定,而目前我國多數企業并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注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無論搶注者的真實動機如何,從某個角度來看,足以證明國人已逐漸對知識產權認識和重視。你不去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別人便去申請、注冊,一旦取得授權,權利人當然有權要求你支付使用許可費,否則便依法阻止你去實施,并且要求賠償損失。目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主要是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企業應根據具體的情況考慮。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最關鍵的是要注意前期預測,前期保護中所采取的每一個措施與步驟,都直接和間接地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成立或歸屬及其能否得到相應保護。
二、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發展的每一個環節,如果不加以重視和及時規避,一旦風險出現,其后果往往是企業難以控制的,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雖不能完全避免,卻具有可預防性。因此,任何企業都必須重視法律風險,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建立適合企業自身需要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作為企業重要的風險控制體系,需要企業內部法務人員與企業外部律師共同作出統籌安排,并得到管理層的高度重視以及各企業各門的相互支持與配合,使該體系能夠正常有效的運轉,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企業保駕護航。
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的作用,從而保障企業各項工作的順利推進。具體來說,要重點做好以下措施:
1、強化法律風險管理意識。
企業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對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起著重要作用,甚至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關鍵。雖然企業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正在得到逐步提高和加強,但相當部分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具有滯后性。不能很好適應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企業管理者在決策的時候往往忽視或者輕視了法律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不但達不到決策的預期目標,而且還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甚至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危害,導致企業走向衰落、倒閉。所以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必須強化企業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由企業管理者由上至下形成整個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從而促進企業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因而一定要抓緊強化風險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糾紛的產生原因錯綜復雜。如果企業的內部責任不清,制度有失健全,監管放松失控,法律審核把關不嚴,都有可能導致法律糾紛的產生。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管理體系,要與加快建立現代企業的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使法律風險管理成為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緊緊圍繞企業經營、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深入分析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源,強化企業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建立法務部門與各部門的聯動機制,加快完善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
3、推進法律風險防范制度建設。
法律風險的防范,需要完善的制度庇護,企業應當在以下兩大方面推進法律風險防范的制度建設。
3.1 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如合同風險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資產負稅管理制度、法律糾紛管理制度等等。
3.2 構建法律風險管理交流平臺。聘請具有法律風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律師為公司法律顧問,并結合業務與崗位實際需要,對人事、財務、技術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公司法、擔保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法律業務水平,從而保障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從全員、基礎方面保障企業目標,減少企業風險,維護企業權益。
現今社會的迅猛發展,對人才素質有了更高的要求,體現在人才的綜合素質上。因此,對于注重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的民辦高職院校來說,在專注學生專業技能培養的同時,應在管理過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強化學生綜合素質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學生社會競爭力。
關鍵詞:
民辦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來,作為培養專業技術人才的主要社會單位之一的民辦職業院校隨著國家和社會經濟的進步和要求,而不斷發展壯大。同時社會對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辦高職院校除提高教學水平,以適應社會不斷更新進步的技術水平,培養高技能專門人才,更應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主要體現在學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那么,法律教育對民辦高職院校的學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徑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辦高職院校學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學生提高綜合素養
民辦高職院校在學生的培養上,除讓學生學到一門扎實的技術外,更應加強綜合素養培育,才能提高學生綜合競爭力。原因在于,企業在用人一開始雖然重視技能水平,也將此作為門檻之一,但是隨著職業發展深入,往往會看重人才的綜合素質。同時,國家對法制化建設的日益重視,各行各業也重視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識和素質也是其中一個關鍵。因此,民辦高職院校在提高學生綜合素養的過程中應加強法律教育,引導學生學習相關常識甚至知識,既充分響應國家要求,又有助于學生綜合素養的提高。反過來,學生法律常識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風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學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學生加強自我保護
在現實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大多數學生遇到侵害事件時,不能很好地保護自身權益。有時明知權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因此,在學生日常管理中加強法律教育,引導學生儲備足夠的法律常識,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加強自我保護。同時,又可以引導學生以國家法律法規作為日常行為規范,成為法律制度的忠實擁護者,這樣助于法制化校園的建設與發展,利于學生管理工作更上一個臺階,逐漸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學生長遠發展
在社會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關法律學習的吃了苦頭。由于不懂法律,雖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勞動成果卻被懂法的人竊取,還有一些不顧法律規定,干違法事情謀取利益,最后自毀前途。如果學生在學習期間就能接受到相關法律知識的教學,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預判和處理能力,可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因此,在民辦高職院校的學生管理中,堅持高職教育的目標,發展社會所需人才,社會需要什么,就應該相應的培養什么。盡管現今互聯網+社會對技能需求日益精進,但仍需注重學生的長遠發展所需的基本素質培育。特別是目前社會人才需要具備法律知識,學校就應加強日常學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學生的長遠發展。
二、加強高職院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對策
1、日常滲透,增強法律意識
加強高職院校學生管理,進行法律教育,需通過日常不斷反復的管理教育,滲透法律知識,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班級思想政治輔導員可以通過班會課、班級活動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導學生認識法律,學習法律,學會如何運用法律,從而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另外,學??梢云刚堃恍┫嚓P領域的專家進校園作講座,利用權威知識不斷強化法律知識學習,令學生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性。
2、結合專業,優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方式
一般情況下,高職院校只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生上課的積極性和效果也不如預期。教學方式未優化是其中一個原因,法律基礎知識在課程教學中所占比例較小是另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該課程應結合學生的專業。比如,對動漫專業的學生直接講刑法很難達到效果,學生容易產生厭倦心理。但如果講與動漫設計有關的權利保護而引發的刑罰案例,跟專業對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習興趣,吸引學生,日后對學生的發展也有益處。所以老師應該因材施教,在教學方式上引用實際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條具體化,讓學生在實際案例當中體會法律的嚴密和威嚴。另外,在教學分班上,一般學??紤]師資情況,在教學班安排下,往往只考慮班級人數,沒有考慮到專業分班上。為了更好的學習效果,應更注重專業班級集中學習,更有利于教師課程準備,也更有側重。同時,教師在課程設置上,應加強法律基礎知識的講授,不要刻意分開道德和法律,而應將兩者相結合,不斷增加法律知識在課堂上的比例,與此同時又可以增添課堂趣味,可謂一舉兩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課堂,強化學生法律意識
單純的日常滲透教育以及單一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并不能滿足現代社會發展對學生法律知識儲備的要求,特別是在高職院校中,往往在課程設置上,缺乏相關專業法律課程的設置,學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現法律意識的缺失。因此,可以通過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課堂,比如通過選修的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專業知識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應模塊的法律知識學分,引導學生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并通過課堂形成體系化的法律知識,增加法律知識儲備,強化法律意識。
總而言之,加強法律教育,對于民辦高職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風,使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辦學目標,培養社會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學生管理中加強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職院學生的法律素養,為國家的建設做出更多的貢獻。
作者:陳雪敏 肖巧玲 單位:廣東創新科技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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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營企業;合同管理;法律實務
民營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其中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關系到民營企業的各個方面。因此,本文就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進行了一些相關的分析和探討,來幫助我國的民營企業加強對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得到更好的發展前景和生存環境。
一、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營企業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合同是否可以依法進行和訂立關系到企業的經營能否成功和對企業的法律評價產生影響。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合同管理
目前企業的各項制度實際上是讓企業發展成為市場經濟的利益中心。因此,對于我國的民營企業來說,要加強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使用合同是民營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訂立是現代企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企業提升經濟效益需要合同管理
加強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與企業的管理密切相關。如果沒有合同管理,那么企業管理的過程中就會失去基礎。一個企業要進行產品的銷售和生產,主要是憑借合同將其聯結起來。而實效管理,說的是實現企業日常的生產和取得銷售收入的過程。合同管理與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的聯系在一起。通過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營企業的經濟取得更好的效益。
3、合同管理是法制經濟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必須進入到市場的交往和競爭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發展。要遵守市場制度,合同就是商業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場制度的根本表現方式就是合同法。民營企業可以通過對合同的管理,從遵循法律的角度進行企業的活動和經營,防止法律風險,來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減少因為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帶來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害。
二、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和內容
1、基本原則
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指的是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指導方針。一般的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進行管理,是說民營企業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要根據與合同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嚴肅認真的執行我國的法律法規,將國家的法律規定貫穿到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的每個方面和每個環節。并且要正確的應對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國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間的關系。不為企業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國家的事情;不鉆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證據,不虛偽,保證企業的經營不違法。(2)預防為主。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經營人水平的有限性,企業在訂立和履行相關的合同時,會碰到各種問題,從而產生糾紛,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時的應對,就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民營企業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對此,需要民營企業的領導決策人建立并提高關于合同的觀念及重視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當做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對合同管理過程進行相應的把握,使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傳和普及。(3)經濟效益和法律審查相結合。合同是聯系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紐帶。訂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關系和企業的經營成果。一項合同通常代表了一個經濟方案、一個技術的項目或者是一場生意的關系。對合同進行經濟技術的核查才能保證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訂立就會有相應的法律后果,合同雙方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條款。合同是在法律行為和經濟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是很難完成的。而如果沒有科學技術的成果和相應的經濟支撐,合同也只是一個沒有內涵的紙張。由上可知,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查,是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管理內容
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民營企業經營的許多方面,綜合性很強。由于大部分民營企業的經營規模、管理制度不一樣,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廣度也有差距。一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對合同法進行學習和掌握;二是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組織,設置民營企業合同管理機構;三是給合同管理提供體制保證,建立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體制;四是為解決合同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營企業的法制構建;五是給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協調民營企業合同的監管機構關系。
三、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過程及措施
民營企業合同的管理是一個相對流動的過程,這些過程分為合同訂立前管理、合同訂立中管理、合同糾紛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個部分。它們是密切關聯的但又是相對獨立的。
1、加強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訂立了就必須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訂立前,必須要認真的做好預備工作使合同訂立能達到預期的結果。如果前期工作沒有做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生產類的企業為例,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驟:第一,調查產品的供應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狀況,并依據結果作出分析和總結,給是否簽約合同當參考;第二,使用正確的預測方法,并在調查后的條件下,對市場的狀況進行適當的分析和研究,保證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過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確定是否簽約合同和決定合同的內容。
2、加強合同訂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核查雙方的法定資格,信用度,資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確定合同談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線以及進行談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達要清楚,雙方的責任必須明確。
3、加強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適當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務并對合同的完成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確保合同的按時完成;二是領導要經常去基層進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問題,及時的做出應對,默契配合,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三是進行標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結算工作??傊?,合同是民營企業內外關系的法律形式,其訂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會影響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所以,加強合同管理對民營企業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者:徐靜 單位:河南永興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