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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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就業歧視,法律對策,研究
1.就業歧視的概念
所謂就業歧視就是指基于各種原因,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為。根據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規定,歧視一詞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論文大全。一般來說,就業歧視具有四個基本特征:其一,就業歧視是一種區別對待,對部分勞動者的不當排斥就是就業歧視,對部分就業者的不當優惠同樣構成就業歧視,因為它侵犯了其他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其二,就業歧視是對勞動者廣義就業權的侵害,不僅可能存在于員工招聘過程中,而且可能存在于就業服務、員工管理以及政策法規制定過程中;其三,就業歧視是以與維持公共秩序和職業內在需要無關的因素為條件,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實施的剝奪或限制;其四,就業歧視的實施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政府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
2.就業歧視的法律對策
2.1加大就業歧視立法和執法力度,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要進一步修改、充實、完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其中增加就業歧視法律責任條款,把勞動監察權賦予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大對企業的勞動監察力度,使違法者應負的法律責任能夠得到及時追究。在勞動合同法的第七章法律責任里可以增加這樣一條:“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就業歧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維護平等就業權的救濟保障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平等就業權的同時,還應規定有效的救濟手段,是相關權利實現的切實保障。這些手段可以是:第一,把平等就業權納入人格權的范圍,允許直接利用訴訟手段實現權利救濟。訴訟手段與勞動仲裁手段相比有不少優點,如訴訟手段立法成本小,補償范圍寬,救濟及時,當事人的耗費少。第二,對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適當給予法律援助,擴大代表人訴訟的適用范圍,提高訴訟效率。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弱勢勞動者比如女性、殘疾人等在勞動就業中的弱勢地位使得他們心里存在訴訟障礙,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訴訟程序的專業化和自身條件的限制,也會給受侵害者依法維權帶來一定的實際困難。因此,應適當放寬對此類案件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為他們依法維權提供便利,從而得到切實的法律保護。同時,在涉及人員范圍廣泛的損害就業權的案件中,可以運用代表人訴訟形式,節省勞動者的訴訟成本,放大生效裁判的效力,保護更多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除此之外,解決弱勢勞動者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還在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生產力不發展,就業歧視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消除。
2.2加強司法宣傳,切實維護平等就業權
其一要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媒,旗幟鮮明地批判各種陳腐的就業歧視觀念,比如性別歧視,要提倡男女擁有平等的就業權和發展權;提倡用人單位不要人為地設置就業門檻,對男性和女性求職者應該一視同仁,對正常人和殘疾人要給與同等就業機會。用人單位可通過在試用期內考察每一位應聘人員的工作能力,最終決定他們的去留,通過應聘人員在工作中的實際表現決定他們升職或降職。其二,要大力宣傳維護平等就業權對于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的發展重要性。論文大全。其三,要宣傳各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法律,承擔社會義務,切實維護平等就業權,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3要確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里有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就業歧視案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為被歧視的就業者有可能受到來自兩方面的歧視,一方面來自企業或雇主,一方面來自政府,相對于二者,被歧視者都處于弱勢地位,其平等就業權單靠自力救濟是不可能得到保護的,所以需要國家法律給予其公力救濟。論文大全。在就業歧視糾紛中,糾紛的一方是受到歧視的就業者,另一方或者是企業,或者是做出歧視性規范文件的政府,從雙方的力量對比中可以看出,就業者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即使他不是獲得就業資源相對較少的人,在與企業和政府機關相對時仍然處于弱勢的地位。對于企業來講,就業者追求的是像其他人一樣成為這個企業屬下的一份子,而對于政府機關,就業者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在這種明顯的不平等狀態下,就業者必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當這些就業者在弱勢地位下受到歧視待遇,轉而尋求司法幫助的時候,很難提出有力的證據對其被歧視的狀況加以證明,所以在訴訟中應該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企業提出證據證明被歧視者沒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視的因素,而是有正當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證明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視性的內容或者這些文件即使對某些就業群體不利,但對這些群體的區分卻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觀的標準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2.4建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在西方國家,專門有保護平等就業的機構。我們也可以效仿西方的做法,建立這樣代表弱勢就業者的利益機構來保護平等就業機會的委員會。由于勞動者在雇傭關系中是處于弱勢的一方,在權益受損時,他們往往不知道應該自己享有什么權利,也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而類似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就能起到這樣一個作用:一方面向社會宣揚公平就業政策,勸誡雇主摒棄歧視性雇傭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勞動者爭取權益,一旦與用人單位調解不成或勸誡失敗,可以代表勞動者向法院提出訴訟。
論文關鍵詞 就業性別歧視 法律制度 法律責任
一、就業性別歧視現狀
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表明性別歧視現象仍然存在,女性在就業方面遭遇過性別歧視的女性占絕大多數。2009年6月12日的《中國職場性別歧視狀況研究報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國目前就業性別歧視的嚴重性 .目前,我國女性在就業中主要遭遇以下幾種類型歧視:
1.招聘歧視。指用人單位招聘和錄用時,除工種或工作崗位的特殊需求外,對女性勞動者不予錄用或提高標準錄用。招聘信息中“男性優先”“限招男生”是常見字眼,且其招聘職位并非屬于國家政策法規中規定的不適宜女性從事的工種。
2.薪酬歧視。指從事相同或等值工作的女性獲得比男性低等的報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表明,我國女性勞動收入相對較低,兩性勞動收入差距較大。以抽樣調查所得數據為證,城鄉在業女性的平均勞動收入僅為男性的67.3%和56% .且不同發展水平的京津滬、東部和中西部地區城鄉在業女性的年均勞動收入均低于男性 .可見,真正實現男女同工同酬任道而重遠。
3.晉升歧視。指女性在有能力勝任領導崗位的條件下,因性別被排擠到職業中低層次崗位上。我國女性擔任高層和中層管理者的比例明顯低于男性。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表明,2.2%的在業女性為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僅為男性的一半 .
4.懷孕歧視?!杜髮W生就業創業狀況調查報告》表明,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單位歧視拒絕錄用女性的重要理由。結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結婚、結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歡飲。不少單位在招聘面試時提出以3年內不許結婚,5年內不許生孩子為女性錄用條件。2009年的中國職場性別歧視調查表明,20.9%被調查者表示其所在單位存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強迫女性調崗降薪情況,遭強迫解雇的占11.2% .
5.職場性騷擾。指發生在工作場所,雇主、上司、同事、下屬、客戶或其他合作伙伴實施的不受對方歡飲、不被欲求的任何形式的帶有性成分的言行,使對方受到脅迫、羞辱,處于難以忍受的敵意環境的行為 .我國職場性騷擾非常普遍。2009年的中國職場性別歧視調查表明,大約每25個女性中就會有一名女性遭遇過強行性行為 .
二、就業性別歧視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一)反就業性別歧視立法現狀
歷年來,政府為了禁止女性在就業中遭受歧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初步構建了以《憲法》為基礎,《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為主要法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規、規章為補充的反就業性別歧視法律體系。
1.禁止就業機會歧視。《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秳趧臃ā返?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此規定確立了反就業歧視的根本原則?!秳趧臃ā返?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边@些規定使實現婦女的平等就業權有法可依。
2.禁止就業待遇歧視?!稇椃ā返?8條和《勞動法》第46條分別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同工同酬”,“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以保障女性在等量勞動提前下獲取等量報酬的權利,為實現女性就業待遇與男性等同目標提供了法律依據。
3.禁止因女性生理特征作出的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薄杜毠趧颖Wo規定》第4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這些規定從女性生理特征出發,禁止用人單位因家庭、生育因素在就業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二)就業性別歧視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從上述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現狀及反就業性別歧視立法現狀對比分析,我們可以明顯找出目前我國就業性別歧視法律制度中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缺陷:
1.缺乏反就業歧視專門立法。我國沒有專門反就業歧視立法,現行反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法規均為散落于《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條款,且均為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3條規定的“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但對于究竟哪些是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崗位,沒有作出特別的說明。導致現行法律法規難以執行,同時出現女性平等就業權難以保障的現實局面。
2.缺乏專門的反就業歧視執法機構。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反就業歧視執法機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相關主管部門”、“上級機關”及“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等機構不明確。如侵權主體為國企,尚能找到其主管部門,如果侵權主體為私人企業或三資企業,實踐中難以找到相應機構來執行反歧視法律,因此,女性在就業中遭遇性別歧視維權相當困難,其平等就業權難以保障。
3.缺乏明確的法律責任。當前的法律法規缺乏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性別歧視行為的制裁。某些侵權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就業促進法》中的第八章對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中介者在工作中某些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但未涉及違法后的具體懲罰措施。對侵權主體難以實現法律制裁,無法實現法律對被歧視女性司法救濟的目的。
4.生育保險制度不夠完善。《勞動法》規定,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均有法定假期,且不得扣減其工資,同時企業還需承擔生育保險費用。這“三座大山”加大了用人單位勞動力成本,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多數企業更愿意雇用男性職工,還有某些企業采用不參加生育保險的辦法節省成本,這些做法都侵害了女性職工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就業性別歧視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等相關法律
通過對我國就業性別歧視法律制度現狀及不足的分析,有必要總結和借鑒英美等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國情,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從立法上使女性平等就業權得以真正實現。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1.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概念。目前,國內尚無就業性別歧視的明確概念,四川大學法學教授周偉曾對性別歧視作出界定,即“就業歧視是指不以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工作經驗、工作水平、專業技術等崗位所需要的能力作為錄用勞動者的條件,而是與崗位職責無必要聯系的身份、性別、地域、戶籍、種族、年齡、容貌或其他與崗位勞動職責無關的條件為標準,排除某些群體勞動者的行為” .所以,筆者認為就業性別歧視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崗位對勞動能力不相關的性別因素而排斥女性勞動者的行為。就業性別歧視包括合理和不合理情形。合理就業性別歧視,是指根據女性生理及心理特點,規定某些工種和崗位不得招用女性職工的情形,這是促使勞動者實現事實上平等而采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被視為性別歧視。
不合理歧視行為包括:(1)禁止招聘歧視。(2)禁止薪酬歧視。(3)禁止晉升歧視。(4)禁止懷孕歧視。(5)禁止職場性騷擾。
下列情形不構成就業性別歧視:(1)因職業特點和需要只錄用某一性別的人;(2)對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措施;(3)用人單位能證明客觀上造成對某一性別對待的規則或做法有正當理由的。
2.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構成要件和舉證責任。構成要件的確定為法官斷案提供有操作性的判定標準。同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要求申訴人只對自己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進行舉證,而由被訴方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即申訴人只需指出對方侵害自己的事實即可,由被訴人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選擇女性的理由。
3.明確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責任。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性別歧視行為的具體懲罰措施,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標準、間接損失等計算方法。完善法律救濟途徑,對侵權主體執行法律制裁,實現法律對被歧視女性司法救濟的目的。
(二)建立處理就業歧視投訴的專門機構
我國目前沒有受理就業性別歧視投訴案件的專門機構,法律的滯后性使得受歧視女性投訴無門,維權困難。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建立平等就業委員會,作為處理就業性別歧視的專門機構。該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第一,監督審查權。該機構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用人單位招聘行為及內部人事規章規章制度進行監督審查的權利。
第二,受理、調查案件權。該機構有受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就業性別歧視起訴案件的權利,以及對指控案件進行調查的權利。
第三,懲處權。對實施就業歧視的用人單位進行懲罰的權利。
論文摘要:在男女平等觀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女大學生卻依然在就業、升職等方面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障礙。本文在收集有關女大學生就業統計資料基礎上,結合鄭州大學2007級女大學生就業問卷調查結果,探討了女大學生在就業中所遭受的障礙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為當前高校女大學生的就業難題提供借鑒。
論文關鍵詞:女大學生;就業障礙;權益保障
1993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紀念世界人權45周年會議上女性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組織提出了“女權即人權(Women’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響亮的口號,在世界范圍內產生巨大而廣泛影響。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制定并通過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進一步明確了全球婦女事業發展的戰略目標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所應采取的行動。該次大會是聯合國舉行的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國際會議,對全球婦女事業以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重大深遠的影響,也讓男女平等成為中國的基本國策。但在一些大學畢業生專場招聘會上“僅招聘男生”“男生優先”、“女生形象好、氣質佳”等歧視字眼卻隨處可見。大學生就業問題,特別是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已成為社會上的一個突出問題,解決好女大學生的就業問題,關系著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的未來。
一、女大學生主要就業障礙及現狀分析
近年來,就業形勢日益嚴峻,大學生就業難已成不爭的事實,給廣大畢業生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自卑、自負、焦慮、恐懼、急躁、挫折、依賴、盲目從眾、攀比、矛盾、僥幸、觀望等心理問題。探索合適的解決方法與對策,對提高大學生心理素質和就業能力、推動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有關資料顯示,女性就業總量雖然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女性和男性在就業狀況仍存在著顯著的落差,女性就業率比男性低11.4%。《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主要數據調查》表明中國男女兩性社會地位的總體差距和分層差距依然存在,主要表現為女性就業率偏低,再就業困難。調查還顯示,女大學畢業生簽約薪資與專業對口率均明顯低于男生,意味著女大學生在就業上不得不通過接受較低薪資和與專業相關度較低的工作來實現就業,社會對女性仍有就業障礙存在。作者通過鄭州大學外語學院07級英語專業的畢業生的一份調查問卷得出,70%的女大學生認為在就業過程中感覺到有性別歧視現象的存在,只有30%的女大學選擇了說不清或者沒有。由此看來在女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遭受的性別歧視依然很嚴重。最主要的就業障礙為:
(一)受性別歧視與偏見思想的束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還存在較重的性別差異觀念
(二)用人單位從其自身經濟利益出發不愿聘用女性,考慮到女性在生育期間的工資和福利還必須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三)高校未根據女性教育特點開展與當前社會需求相符的專業
(四)現行法律法規對就業歧視規定的不完善
(五)女大學生自身定位錯誤,沒有相對成熟的人生與事業規劃。另外問卷統計結果同時表明,在求職和就業中性別歧視最嚴重的是民營企業,進一步說明我國在對民企男女平等的法律概念宣傳上仍顯不足。
二、女大學生就業問題突出的危害
前聯合國事物總長在談到女性問題時指出“女性要面對的問題是世界的中心問題。女性權利的不完全實現,世界上越來越深刻的政治經濟問題就解決無望?!?0世紀是科學技術巨大進步與自然環境的空前被破壞的世紀,人類無休止的從地球掠取資源,人類始終籠罩在饑餓與戰爭的陰影中,這就是所謂的以男性為主的社會結構發展模式。有句名言:“推動搖籃的手,也就是推動世界的手。”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婦女發展影響著人類生活的未來。世界的進步如果沒有婦女參與發展,要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難以想象的。2000年世界銀行政策研究報告中指出,在具有較高教育水平的中高收入國家,婦女接受教育每提高一個百分點,人均收入就會相應提高三個百分點。男人和女人同是社會發展的動力,男性和女性的協調發展,以最優化的方式合作,才能充分發揮“動力”的作用,促進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社會全面進步。所以女大學生就業問題的解決,體現的不僅僅是一種男女平等的寄托,更是一個民族興旺的保證、一個和諧世界建立的基礎。
三、凈化就業環境,完善法律保護
盡管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來保護男女平等、禁止性別歧視,但在就業中性別歧視現象仍時有發生。作者根據我國現行條件及法律法規內容,提出以下觀點:
(一)完善女性勞動者就業權的法律體系
首先確保有法可依。法律保護是最根本的保證,我國雖然已有這方面的現有法規,但可操作性不強。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倍鴮τ谀男徫徊贿m合婦女,標準不明確。為此,應制定出臺詳細的細則,對婦女權益的方方面面進行規定,切實加強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盡快完善立法、細化現有法律、增強法律約束力、明確就業歧視的判斷標準、建立反就業歧視機構、健全就業促進機制。
(二)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拓寬就業領域
充分考慮女大學生在就業中遇到的困難,積極引導,提供一定量的適合女大學生的崗位,喚起全社會對于女大學生就業的保護與關注。在全國行政管理的層面上建立起保護女性平等就業的勞動管理機制,取消對女性的顯性或隱形限制,拓寬女性的就業領域。
為了提高女大學生的就業率和質量,高校應該根據市場的需求,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調整課程的設置,不斷地更新教學的內容,使學生所學到的東西和市場、企業的需要緊密聯系起來。高校除了針對女性自身的特性和專業加強培養外,還應該根據市場對人才的需求,把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結合起來,不僅要培養女性人才的專業素養,而且要加強女性人才的職業技能的學習。這樣,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不僅具有足夠的文化素養、專業基礎,而且也具有一定的職業技能,就職的層次和待遇等問題才有可能得到改善。 轉貼于 ?。ㄈ┩晟婆云降染蜆I權的司法救濟制度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條的規定,締約國政府需要檢討是否通過法院或者其他裁判制度保證那些禁止歧視婦女的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實施。根據《反就業歧視法》中應根據公約的要求,構建一個完整的對女性就業機會平等權進行保護的救濟機制。建立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切實維護女大學生的自身權力,加強就業平等的宣傳,規范企業等用人單位的用人制度。在求職過程中遭受歧視的婦女,可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四)加強女性維權意識的宣傳教育
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女性維權意識的普法宣傳教育,以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使其積極主動地尋求法律救濟。婦聯等相關部門應該充分發揮權益保障作用,為廣大女性同胞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在維權方式和途徑等方面有所創新,如建立女性維權綠色通道,方便女性維護自身權益等。
(五)在市場經濟社會,一切企業都是向利益看齊,傳統的對女性的工作能力的偏見也潛移默化地影響到了勞動力市場,更重要的是女大學生在參加工作后不久就面臨著結婚、生育和產假等一系列不可避免的問題,在這期間誤工不說,企業還必須提供工資和各種福利,這勢必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經濟負擔,所以在具備同等學歷或能力的人才中,企業更傾向選擇男性人才。所以,要加大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在法律層面上對行政機關的執法的立法保護,做到有法可依。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應該有詳細的操作標準。倡導用人單位建立誠實信用的婦女就業健康環境,支持引導守信行為,懲戒失信行為。建立激勵機制,用市場規則制約和淘汰違法企業,建立誠信的標桿。
四、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實現就業
實現女大學生的良好就業,不僅依賴社會的進步與法制觀念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女大學生自身素質。女大學生應積極尋找適合自己性格特點、專業技能、能力的工作機會,積極規劃自己的人生學習相關的知識技能。高校應通過多種途徑開闊女大學生視野、塑造女大學生良好個性、鍛煉女大學生才干、激發女大學生潛能。女大學生應建立女性主體意識和可持續發展的意識,培養自身可持續發展能力,增強競爭力,有意識的選擇適合自己的職業。女大學生還應拋棄舊觀念、舊思想,改變傳統文化對價值觀和人生觀的影響,建立起獨立的人格與精神支柱,不斷學習進步。
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越強,其就業預期越高。進入大學,人際交往能力強會影響到學生的就業成功率,并影響其自我評價。一個女大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強,人際關系融洽,其在處理事情時就能游刃有余。通過與人交往,能獲取更多有效的信息,從而為人處世、待人接物就更加周全,獲得良好的評價,自信心更進一步提高。有研究還表明,擔任學生干部的女大學生有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這與其能有更多機會鍛煉自己,在服務同學的過程中能施展才華并獲得同學老師的認可、自信心增強有較大關系[7]。
五、小結
關鍵詞:女研究生;性別歧視;就業壓力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1-0052-02
一、女研究生的就業壓力最大
本科生擴招停止之后,伴隨而來的就是研究生的擴招,很多高校研究生的數量在不斷上升,目前,研究生群體是很多高校的就業主體和重點。整體來說,研究生就業壓力比本科生相對更大一些,其主要原因不僅在于畢業生數量的增加,也和他們接觸就業指導較晚有關系。高校一般對本科生進行的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教育相對較早,而研究生因科研和論文壓力,接受就業指導相對少些,他們本身對就業市場認識和就業觀念也有偏差,而在研究生群體中,女研究生的求職壓力又比男研究生更大。第三方調查機構麥可思的一項調查顯示:逾九成被調查者表示自己或身邊朋友在求職中遭遇過性別歧視,并有85.3%的被調查者認為性別歧視針對女性;“女碩士”和“本科男”的求職壓力最大,分別為74%和73%,“女碩士”求職壓力比“男碩士”(65%)高9個百分點。
二、女研究生就業壓力大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女研究生獨立意識與傳統文化的沖突。傳統文化中,“女子無才便是德”曾長期禁錮女性的獨立精神,即使在這個知識大爆炸的信息時代,這種文化仍有不可忽視的余威?,F代社會提倡男女平等,有平等的受教育權,而且事實上女性進入學校接受教育的機會大大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也越來越多,甚至有超越男性的趨勢,但是,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與女性的獨立意識的增強之間仍然存在較大沖突。一方面,高知女性渴望追求精神和經濟上的獨立,另一方面,社會、家庭對她們構成一種較大的反方向力量,阻礙其追求精神、人格和經濟獨立。不少高知女性迫于現實的壓力選擇妥協,回歸到傳統文化為女性劃定的圈子中。當然,在這種沖突中,也有部分女性堅持自己的夢想與追求,甚至超越了傳統觀念中的女性形象,成為男性與女性之外的“第三種人”:女漢子。“女漢子”這個新出現的稱呼實際上折射出一種傳統觀念與現代女性形象的沖突,亦褒亦貶,反映出女性在外在形象、內在性格上的較大突變,既反映出女性對突破傳統形象的欣喜,也透露出對現實的無奈。
2.女研究生與雇主雙方選擇的沖突?!澳写螽敾榕螽敿蕖?,在婚嫁中男女在時間與精力的付出中沒有明顯的區別,但是緊隨其后的懷孕、生育、哺養過程,基本上由女性獨自承擔,由此產生性別上的明顯差異,從而造成雇主在用人上的性別歧視。與本科畢業生不同,女研究生畢業時恰是婚嫁生育的最佳年齡段,女研究生要兼顧家庭和事業的動機與雇主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之間產生強烈的沖突,由此造成的直接結果就是女研究生陷入就業困境。調查顯示,81.4%的女性在遭遇性別歧視后,選擇“默默承受,更加努力尋找下一個就業機會”,因為性別歧視經常是隱性的,沒有維權證據,盡管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明文規定不得有就業性別歧視,歧視發生時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訟,但取證、訴訟等維權成本過高,使得她們只得放棄維權。決定放開“單獨二孩”政策后,調查顯示獨生子女中47%愿意生二胎?!皢为殐珊ⅰ闭呤构椭髡衅竼T工的時候將更加考慮生育孩子帶來的成本,從而加深了女性求職的難度,使女性在職場中更顯弱勢。
3.女研究生個人選擇與家庭選擇的沖突。相對來說,女研究生在選擇就業地域、就業崗位時要考慮的因素比男研究生要復雜一些,不僅要考慮自身的專業、興趣愛好、薪酬待遇,還在很大程度上要考慮家庭的因素?!昂媚袃褐驹谒姆健?,一般來說父母對男孩子的就業地域沒有限制,比較尊重和接受孩子自己的選擇,但是對于女孩子遠離故鄉去外地闖蕩容易產生擔心、憂慮、反對等情緒,在較大程度上阻礙著女性的職業選擇。女研究生擁有較為豐富的專業知識、較為寬闊的視野、具有較強的獨立意識,希望能憑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在事業上有所建樹,生活圈子大一些、生活過得豐富多彩一些,但是傳統的孝道“父母在不遠游”對于女研究生的禁錮明顯大于男研究生,成為一種根植于內心的強烈沖突。
三、女研究生走出就業困境的相關分析
以上種種沖突實際上都源自于“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而觀念的產生和傳承都有其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特質是其根本性的原因,不可替代的必須獨自經受的經期、孕期、哺乳期等導致的最不平等的結果就是:雇主用男性替代女性。女研究生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特殊女性群體,但是畢業時恰逢婚育年齡處于尷尬境地,獨立意識與傳統文化的沖突、雇員與雇主雙方選擇的沖突、個人選擇與家庭選擇的沖突更為明顯,造成女研究生在就業市場中陷入種種困境。
1.應對這些困境,女研究生個體通常采取的方法是更加刻苦地提高各種能力、更加努力地找尋下一次求職機會,有的女研究生甚至采取特殊的“戰術”來迂回取得婚姻家庭與事業的雙收獲。不少企業人力資源主管透露,他們收到不少女研究生的求職履歷表,均在醒目位置填上“已婚已育”,這已成為女研究生心目中增加求職競爭力的重要砝碼;而主管們也表示,“已婚已育”女研究生求職時確實更有吸引力。最近幾年在校結婚生子的女研究生確有上升趨勢。但是因為研究生階段科研壓力較大,導師布置的書籍、作業與論文負擔也比較重,還要承受生養孩子的壓力,經濟與精神的雙重壓力對于女研究生來說是一個較重的負擔。
2.女研究生群體就業困境的形成主要不是源于個體原因,而是源于社會原因,因此,要走出困境不能只靠個人的努力,而必須從社會整體環境進行改進。2013年4月17日,教育部發出《關于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工作的通知》,強調凡是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舉辦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要做到“三個嚴禁”:嚴禁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嚴禁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性別、戶籍、學歷等歧視性條款的需求信息;嚴禁虛假和欺詐等非法就業信息,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锻ㄖ穼τ跔I造公平的就業環境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作用只限于高校就業信息服務方面。盡管我國在《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明文規定不得有就業性別歧視,但各種或明或暗的性別歧視依然大量存在,而且截至目前的現實情況是:就業性別歧視引發的糾紛很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各地女性用人單位歧視的案件即使能夠成功立案,卻總是最終落得敗訴。就業性別歧視司法維權難的根本原因,在于現有法律規定過于寬泛,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不夠,缺乏實施細則,沒有可操作性?;诖?,2013年,當華南師范大學大四某女生遇到性別歧視,通過法律保護自身權益遇到巨大障礙的時候,轉而求助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經過71天的“拉鋸戰”,得到如下結果:廣州寶勒商貿有限公司就招聘過程中存在性別歧視問題,在其公司首頁和智聯招聘網上向其刊登道歉信。支付其在投訴過程中所花費用共6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這是我國首類就業性別歧視案成功獲賠的案例。但是,維權成本高、多數被歧視女性收入微薄等原因限制了她們參與維權,除此之外,絕大多數性別歧視是隱性的,難以找到證據維護自身的權益。
目前我國沒有出臺專門的反就業性別歧視法,相關的立法主要是《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和《就業促進法》等行政法規,但法律體系存在缺陷,并沒有具體可行的實施機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業歧視的作用。就業性別歧視實際上反映了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與女性生育成本非社會化的矛盾。國家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生育保障體系,通過實現生育保險的全覆蓋,保障用人單位在招用女性上的利益平衡。政府應該采取配套措施,比如通過減少稅收、資金傾斜等手段激勵雇主聘用女性,約束、引導用人單位積極承擔性別平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使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的地位得到保護。
3.除了用法律手段保護女性就業權益,還必須大力發展勞務市場,將高知女性從繁重的家務勞動中解放出來,充分發揮自身的聰明才智,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和體現自身的價值。家務勞動市場化有利于女性的職業分工,不僅可以為技術水平不高的女性提供就業機會,更可以讓受教育水平較高的女性有更多的時間從事報酬更高的活動,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家務勞動社會化,從女性的角度來看,為各種知識層次的女性提供了人盡其才、各盡所能的平臺,從整個社會來看,有利于勞動資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全民素質的提高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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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學生 學習與就業權益 舉措
我國自1986年頒布《義務教育法》以來,公民享受教育的權利受到法律的基本保證,全民族的文化水平空前提高。但是,受思想觀念、財力、人力、物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村學生學習與就業權益現狀堪憂,同全國人民建設富強、文明、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宏偉目標形成了尖銳的矛盾,而這是一個事關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必須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我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農村學生學習與就業權益保護提出若干舉措。
一、加大農村義務教育投入,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當前,我國實施義務教育的重點和難點在農村,必須加大農村義務教育投入。
(一)實行義務教育“一費制”。從2004年開始,全國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教班)都已實行“一費制”。所謂“一費制”是指在嚴格核定雜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標準的基礎上,確定一個收費總額,然后一次性統一向學生收取?!耙毁M制”收費標準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但同一省(區、市)的不同地區、城鄉間的“一費制”收費標準可以不一樣。為了確保收費標準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度,在制定的過程中,要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在執行的過程中,各地必須切實加強監督檢查,防止以“教育成本上升及群眾收入增長”為由,提升雜費收取標準。
(二)貧困生享受“兩免一補”。為保護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就學,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扶持貧困生接受義務教育的“兩免一補”助學制度?!皟擅庖谎a”中的“兩免”即免雜費、免書費;“一補”即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有機會接受高中教育的貧困生,還應減免學雜費,要逐步創造條件,爭取實行十二年義務教育制。
(三)開辦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教班)。殘疾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需要更多的關愛。目前,我國的殘疾兒童大都分布在縣以下農村,而縣和鄉鎮一般都沒有開辦特殊教育學校,他們在接受義務教育時比健康孩子更加困難。有的殘疾兒童僅念完小學就輟學了,能讀到初中畢業的就更少了。如果每個縣都能辦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有關方面能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一些實際困難,這些殘疾孩子就可以上學了。
(四)農民工子女就近入學。農民工子女在教育上的缺失,是對孩子的最大傷害。政府有責任讓農民工子女享受到基本的教育,教育主管部門必須制定出有關的實施辦法,責成城鎮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采取多種形式(如插班或單獨設班)、免交借讀費、分期繳費(書雜費)等便民措施,方便農民工子女就近入學。
二、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抓師資建設促教學質量
抓農村義務教育,除強調學齡孩子的入學率外,還必須改善辦學條件,抓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改善辦學條件,包括改善教師辦公用房、教室、學生宿舍、運動場地及其他有關教學設施條件。凡屬危房必須拆除重建;影響師生學習和生活的破舊房屋都要及時進行維修;中小學校都應該有運動場地、圖書館(或閱覽室)、微機房;中學應該有實驗室、語音室等教學用房。地處北方的學校冬天要有取暖設備,南方學校夏天要有降溫設備。抓師資建設,就是要建設一支熱愛農村義務教育、教學水平較高、師德師風良好的師資隊伍。按照上述要求,一要嚴格把好師資質量關,二要認真履行教師崗位職責,三要做好在職教師的后續教育。農村中小學的師資應以公辦教師為主,按國家規定比例配齊與教學任務相適應的教師?,F任教師必須競聘上崗,調入教師必須通過考核,并盡可能地從師范院校選用優秀畢業生。聘用代課教師要堅持有關標準,防止濫竽充數。教師必須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刻苦鉆研業務,努力改進教學方法,認真備課授課。學校領導要經常檢查督促教師的教學情況,不定期地開展觀摩教學,交流教學經驗,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同時,每年也要有計劃地安排一部分教師外出進修,接受新知識,掌握新的教學方法和先進的教學手段。各級地方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要關心教師的疾苦,嚴格執行教師現行工資發放標準,確保教師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
三、城鄉大學生實行兩種學費標準,制定貧困學生資助政策
長期以來,各地高校城鄉大學生實行同一種學費標準,農村學生家長不堪重負,苦不堪言。我們認為,高校學費標準的制定至少應有兩個方面的依據:一是“量入為出”,二是“以支定收”。
“量入為出”就是以收入來確定可能承擔的支出。確定同時期應收取的學費標準,以年人均GDP為基本依據,分別參照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來制定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一旦確定下來,要保持相對穩定,至少5年不變。
“以支定收”,是用穩定的教育成本費用支出倒算出應得的收入。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對大學本科生均培養成本進行全面核算,擬出幾個方案,經聽證會和有關各方反復論證后,交政府有關部門審批下發,供各地高校參照執行(要求以省為單位,制定統一和相對穩定的學費標準)。
此外,政府還應進一步完善貧困大學生資助體系,將方方面面的助學資金集中起來,除捐贈者有特定的捐贈對象外,一律作統籌安排,把每一筆捐款用在真正需要資助的貧困生身上。高校也應該制定相應的助學辦法或措施。如:制定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設立勤工儉學崗位、推薦貧困生從事家政服務、幫助貧困生聯系企業助學崗位(企業為貧困大學生提供勤工儉學崗位,或者希望培養大學生作為單位的后備人才)等??傊?政府、社會和學校都要想盡一切辦法,讓貧困大學生(尤其是農村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情滿懷地走向成才之路。
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速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技能培訓
解決“三農”問題,推進農業現代化,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產業競爭力,必須以職業教育為基礎。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必須依靠職業教育。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部委為支持和發展職業教育,已經制定出具體方案和措施。應該說,現在是我國職業教育大干快上的時候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抓住機遇,一要鞏固和完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二要建立政府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共同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聯合工作機制;三要堅持多渠道籌措和增加辦學經費,為促進職業教育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條件保護;四要加強輿論宣傳工作,為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氛圍。力爭在二、三年內實現地(市)有高級職業技術學院,縣(市)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村有職業技能培訓班。
各類職業學校要主動面向城鄉,對回鄉初、高中畢業生、進城務工農民、城鎮下崗職工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實行靈活的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方便學生半工半讀,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而且要加強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溝通,加強中等職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的銜接,選拔優秀高職、高專畢業生進入普通本科階段學習,擴大高等職業教育畢業生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比率。職業教育給了那些沒有能力負擔子女上大學的家庭,那些學習文化課吃力的孩子,以及回鄉知青享受繼續教育和就業的權利。這種教育模式時間較短,花錢不多,可以學到一門專業技能,就地解決自主創業或就業問題。這樣既能滿足社會的需求,又能讓家庭早日擺脫貧困,加速農村奔小康和城市化進程。
五、做好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
解決大學生就業難問題,除了學生個人的努力外,很大程度上還要依靠學校、政府、社會的共同努力。
學校需要做的工作有五項。其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適時調整專業結構,把培養目標定在培養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專門人才上;其二,在校內外召開畢業生供需見面會,或組織畢業生參加大型人才交流會,為畢業生就業提供應聘的機會;其三,借助傳媒向社會學校各專業人才資源信息,主動與省內外人才交流中心和大中型企業聯系協商,建立相對穩定的大學生就業供求關系,幫助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書》等;其四,教給畢業生就業策略(如精心準備、主動出擊、抓住機遇、信息先行、以智取勝、務實為本等),說服動員畢業生轉變擇業觀念,到西部地區、貧困地區、民營企業去發展;其五,學校在推薦畢業生就業時,要更多地關照農村大學生,為他們排憂解難,力爭農村大學生的就業率達到總就業率的50%以上。
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有三項:其一,進一步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特點的、有效的人才流動機制。按有利于人才流動的需求來改進戶籍制度,只要流動是自由的,人們就不難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發揮自己的專長;其二,政府既要鼓勵高教事業的發展,又要適當控制其盲目擴大規模,以免加大畢業生就業的壓力。這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一些省(區、市)已經開始實行的將高校招生計劃指標與畢業生就業率掛勾的政策,且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嚴格審核,發現造假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要對學校工作評估和主要負責人一票否決;其三,拓寬就業渠道,熱情幫助農村大學生就業。擴大現有的軍隊國防生委培、士官生招聘、義務兵征招、志愿服務西部、下鄉當“村官”的規模。
社會要逐步形成公正、合理、開放的人才流動模式,盡快地消除家庭背景因素和制度因素對大學生受教育和就業的影響,讓大學生能獨立自主尋求自己的社會發展平臺。用人單位要杜絕招聘看家庭背景、父母權勢,以貌取人、重男輕女等不良風氣,降低門檻,量才錄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農村出身的大學生。也許有人要問憑什么?我們說,就憑農民兄弟節衣縮食,含辛茹苦,把子女培養成大學生,只是希望子女能跳出“農門”,成為國家有用之人。這個愿望符合當今時展的需要,政府、學校、社會應該盡可能地予以滿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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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3-2738(2011)12-0301-01
摘要: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其生存、發展和就業權利受到了嚴重威脅。本文試圖從失地農民、政府、國家三個層面分析失地農民問題成因,找出對策以充分發揮失地農民、政府、國家三方優勢,確保失地農民權益得到保障,解決失地農民問題。
關鍵詞:失地農民;問題;補償;保障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來越廣,失地農民的數量越來越多。農民失地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但也是我國社會穩定面臨的重大難題。本文通過概述失地農民問題,分析失地農民問題成因,找出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以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
一、失地農民已成為不可忽視的整體
“失地農民”一詞是現階段中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農村型向城市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產生的新詞匯。據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累計不少于4000萬人。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2010年關于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例》的提案,指出,失地農民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數量迅速擴大。據預測2020年我國失地農民總數將達1億人以上。[1]
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業化占用土地的過程中理應成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實上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剝奪。據陳錫文專家在2003年估計,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最少蒙受了2萬億元損失。[2]更有甚者,部分農民變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不容回避的重大社會問題,失地農民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群體。
二、失地農民問題成因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喪失了土地的農民,導致當代及其子孫后代的生活風險系數極大提高,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表現在三個方面:就失地農民而言,就業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國家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一)就業率低。
失地農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在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地位,有相當一部分處于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多數失地農民由于缺少技術專長,常常是上崗又下崗,長期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部分失地農民處境艱難。據抽樣調查,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沒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農民對未來生活擔憂,其中擔憂養老占72.8%、經濟來源占63%、醫療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國目前主要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是貨幣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補償費只有3萬元。而九三學社中央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的一個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僅占5%至10%。[4]而在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不清,農民實際只獲得了極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農民得到的補償費用極為有限,再加上我國農村保障制度嚴重缺失,失地農民一旦把有限的補償安置費用完,而又找不到就業門路,生活就會陷入困境。
(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具備把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均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失地農民一方面擔心失去農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農村醫保、家電下鄉補貼等惠農政策;另一方面又擔心不能享受城鎮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與城鎮市民一樣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加強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力
首先,根據職業素質、就業狀況和勞動力市場供需狀況,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以提高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的指導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據失地農民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來提高他們市場就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要根據不同工作需求,開展多層次培訓。最后,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的接受程度和個人愛好,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根據本人意愿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行業,有針對性的開展農科知識培訓、經營知識培訓、技能知識培訓等。對有一定經營頭腦和經濟實力的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鼓勵他們辦廠、開店,并對招用失地農民就業的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稅費優惠、資金支持上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待遇。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職業供求信息,使各種培訓與社會對各類職業工種的需要相對接。
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加強科學決策和立法,明確監管責任,盡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例》、《社會保險法》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條文。
二、杜絕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經營牟利之實。一方面,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相關權益,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為防止舞弊行為,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有效解決,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實聽證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
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結合農民現狀和未來生活需要,逐漸形成靈活的補償標準調整機制。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障無地農民基本生活,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去農民吃、住、薪柴甚至水電基本都不花錢,農民失去土地后,則要考慮這些基本生活開支。針對此,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并準確把握當地失地農民情況,對家中有老弱病殘的困難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地區之間的貧富差異相對較大,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最低生活標準可以存在差異,但國家投入重點要放到經濟欠發達地區。
建立形式多樣的醫療保障制度,結合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共擔風險的運行機制。例如,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以政府資金為主,集體資金為輔,并引導周邊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間相結合以保障失地農民醫療基金的充實。建立專門的醫療救助小組,一方面定期宣傳科學的醫療衛生知識,喚醒人們預防疾病的意識,另一方面了解當地人們的身體健康狀況,為應急突發疾病的防治做好鋪墊。在地區條件允許和農民自愿的情況下,將土地補償費中的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失地農民的大病醫療保險,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建立渠道豐富的養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體負責一部分資金,用作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到養老服務事業;另一方面,采取個人繳費的方法來充實個人養老賬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的待遇與繳費多少直接掛鉤,繳費水平可以較低但應有一個最低標準,并鼓勵多繳。
農民是農村社會的主體,要實現農村的和諧、快速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千方百計保護好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還有一系列直接或間接地與土地相關聯的權利和利益。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我國社會穩定,事關我國現代化建設,要高度重視,妥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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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鳳凰網.傅蔚岡:被征農地同地不同價 收益分配農民僅占10%
論文摘要: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關鍵在于改變農民工為經濟發展服務的政策模式,重工融入城市問題。捉民工融入城市是勞動力價值的內在要求;是政策關懷的具體化;是道路的必然選擇;是城市公共管理的客觀要求。然而,目前農民工的城市融入仍然面臨一方面是戶籍身份制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是社會排斥的影響。因此,實現農民工的城市的是使農民工逐步融入社區服務體系,并階段性解決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問題,防止出應”。
自從改革開放出現農民工以來,農民工問題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引起政府和學界的普遍關注。2006年,中央政府出臺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思路,表明了政府對農民工問題高度重視的態度。
一、問題的提出:艱難的融入
學界近年來研究農民工問題的文章連篇累牘,汗牛充棟。然而,無論是國家政策,還是現有的研究,多是從經濟政策的角度進入,即便是從社會保障角度出發研究農民工問題的文獻,也帶有明顯的蒂特姆斯(RichardM.Titmuss)所言的婢女型社會政策的色彩。
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關鍵在于改變農民工為經濟發展服務的政策模式,從制度化的社會政策建構入手,從社會結構轉型和城市化的長遠發展眼光,重點解決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問題。目前,絕大多數農民工仍然是城市的候鳥,由于其邊緣身份的特殊性,使之成為城市勞動力市場或一些不確定就業的獨特群體,他們游離于城鄉之間。相對于城市生活來講,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融入”。其原因在于:第一,農民工的城市融入仍然面臨無法逾越的身份壁壘。長期以來戶籍身份制度的制約,使得農民工的身份歧視無法消除。當他們想融入城市生活時,還面臨地域排斥等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約。同時,如前所述,國家出臺的有利于農民工的政策,更多強調農民工經濟方面的權益保護,如工資拖欠、勞動保護、工傷賠償等等,而較少關注自身生活和心理層面的問題。凡此種種,使得農民工的城市融入仍然是一個艱難而又漫長的過程。
二、農民工融入城市的必然性
目前中國農村勞動力向工業和城市的流動,從微觀過程的角度說,并不是直接對“大量農村勞動力處于剩余狀態”這種狀況的反應,而是對“由于勞動力大量剩余而造成的普遍貧困化”這種狀況的反應。改革開放以來,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村勞動力逐步釋放出來,是農民工流動的基礎條件;而農村社會的普遍貧困化和城市就業的高收入示范效應,則是農民工流向城市的主要動因。農民工向城市的流動是大勢所趨,不可避免。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農民工仍將是城市產業大軍和城市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融入城市不單是在勞動力市場的進入,更是在城市生活的各個方面的全方位進入。這是因為:
(一)農民工融入城市是勞動力價值的內在要求
當前中國農民工就業的獨特之處在于勞動力價值的低廉性,這種低廉性是由于勞動者就業環境與生存環境的脫離造成的。這種脫離降低了勞動力成本,用以支付生活資料的費用無需由雇主支付。農民工住房、疾病、子女教育、娛樂所需的費用都變成了勞動力價值之外的花費,進城農民工除了少部分住在雇主提供的廉價房屋或工棚外,絕大多數自己租住房屋,并自行解決在高昂生活成本的城市生存下來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農民工純粹變成了雇主賺錢的工具。勞動價值理論認為,勞動力價值包括三部分:一是維持勞動者自身生存必須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用以再生產他的勞動力;二是勞動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用以延續勞動力的供給;三是勞動者接受教育和訓練所支出的費用,用以培訓再生產需要的勞動力。勞動力價值的一般理論客觀上要求為農民工提供滿足生活和照料家庭的生活費用,否則就會帶來“民工荒”等勞動力供應危機,也容易誘發其他城市社會問題。為此,解決農民工的城市融入是提高農民工生活質量、適應勞動力價值需求的必要手段。
(二)農民工融入城市是政策關懷的具體化
近年來,中央政府對農民工問題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2002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在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解決進城務工農民工問題的16字方針: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2003年,中央政府又接連發出“1號”、“78號”、“79號”等3個文件,并修訂一個條例?!?號”文件中規定了取消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政策規定以及不合理收費等;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保障農民工權益;解決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對農民工進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居住條件及工作環境;對農民工進城務工做好跟蹤服務等6方面的內容。2004年,中央政府發文要求改善農民工進城務工的就業環境。2005年年初,國務院又發出進一步改善農民工進城務工的就業環境的文件。此外,2005年的中央1號文件還把農民工正式列入了產業工人的隊伍。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思路。上述政策的出臺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農民工的輿論環境,為解決農民工問題指明了方向,卻很難改變農民工被同情和憐憫的社會地位,也很難改變其城市認同和歸屬感。筆者認為,在政策落實的基礎上,建立農民工融入城市的對接機制,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有效舉措。
(三)農民工融入城市是中國城市化道路的必然選擇
在談論農民工問題時,很多研究者都把農民工現象看作中國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一種進步,是推動城市化進程的力量。例如,白南生、何宇鵬(2003)認為,農村勞動力候鳥式的流動正是逐步實現中國城市化的獨特方式,是對中國經濟增長和經濟體制轉型的貢獻。關于中國的城市化道路選擇,上個世~.LSO年代,先生曾經提出過“小城鎮”理論,主張通過發展鄉鎮企業,大力推進小城鎮建設,實現農民“離土不離鄉”的城市化模式。當時的討論中,亦有發展大中城市、吸收外來人口的觀點。農民工問題的凸顯似乎為中國城市化道路提供了更多選擇的可能性。中國實現城市化道路絕不可能是單一的模式,而是多元化的發展模式。在這個多元化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工已經成為一支推動城市化發展的主導力量。解決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問題,從長遠來看就是解決中國城市化進程和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
(四)農民工融入城市是城市公共管理的客觀要求
應當看到,農民工進入城市也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為城市公共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其中,農民工犯罪就是一個非常嚴峻的社會問題。趙樹凱(2001)研究發現,城市犯罪中的民工成分已顯著上升,對城市社會秩序和公共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以北京市為例,外來流動人口中犯罪人數占全市處理犯罪人員總數的比例,1980年占3.41%,1985年占9.28%,l988年占23.3%。北京市從1995年以來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外來人口作案占50%左右,1998年查獲的10519起刑事案件中,外來人員有11028名,占62%。上海、廣州等地情況也大致如此甚或更為嚴重。目前,城市公共管理的偏差在于,重視生活層面的治安控制和就業限制,忽視體制層面的社會整合。突出的問題是,各種規定辦法出臺過頻,相互不配套,管理體系內部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協調,在某些情況下又加劇了原有的沖突。因此,從城市外來人口的公共管理來看,整合的關鍵是政策制定和制度設計本身要體現外來人口是“新的市民’’的價值理念,而不是舊體制下的一般意義上的“暫住人口”。要取得進城農民對于政府管理的認同,最根本的辦法是把他們看作城市里的自己人,而非城市里的異己分子。但是,這不能僅僅停留在宣傳輿論上,而要有制度化途徑,就是應當使外來民工市民化,真正地融入城市社會。農民工的城市公共管理涉及到勞動就業管理、治安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社會保障管理等諸多方面,目前還主要停留在勞動就業和暫住人口管理上,管理主體分割的現象也比較嚴重。在管理形式上,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強制式管理,而非公平對待的融入式管理。解決好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問題,是解決好現代城市公共管理的客觀要求。
三、農民工融入城市面臨的主要障礙
盡管農民工融入城市是大勢所趨,然而目前農民工的城市融入仍然面臨諸多障礙。一方面是戶籍身份制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是社會排斥的影響。
(一)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受到戶籍身份的制約
城鄉二元戶籍身份制度是中國社會特有的現象。長期以來,在城鄉戶籍制度的嚴格限制下,城市和農村形成了兩個相對隔離的板塊。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生活在兩個世界之中,形成兩種差異很大的生活方式。農民要想改變其生活方式而進入到另一個世界中,在計劃經濟時代幾乎是不可能的。市場經濟雖然瓦解了戶籍制度的地域限制,但是,依附在戶籍制度上的身份標簽(statusstigma)及其他制度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消除,“市民”和“農民”仍然是區分社會等級的一個重要標準。筆者認為,農民工身份地位的合法化是解決農民工城市融入的首要問題。農民的身份標簽不取消,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就是一句空話;農民的身份標簽不取消,針對農民工的制度安排最多只是居高臨下的同情和憐憫,而非保障基本權利滿足和實現社會公平的長遠舉措。取消戶籍身份制度,與公民基本權利相關的政治權利、就業權利才有了實現的可能性;城鄉之間自由流動的障礙才能真正消除;農民工融入城市后社會地位獲得才能得到根本性保障。
(二)農民工的城市融入仍然面臨社會排斥等制度
據調查,流動到城市的農民工大多是青壯年勞動力,文化程度也相對較高,因此可以把他們視為農村社會的精英群體。然而,這些農村社會的精英流動到城市以后,面臨著在城市社會中對自身地位進行重新定位的問題。而城市原有的地位群體傾向于劃一個圓圈,來限制外來人口的進入。社會分層的經典理論認為,個人在社會中的位置是由多個維度決定的,其中地位群體是劃分一個階層區別于另一個階層的重要維度。在韋伯(Weber,1978:PP.305—06)看來,一個“地位群體”意味著在一個大的群體內大多數人成功地要求:一種特別的社會尊重,也可能是地位壟斷。地位群體可能由下述情況產生:1.首先是憑借他們自己的生活方式,尤其是職業類型:“自封的”或者是職業地位群體;2.其次是通過世襲的魅力,憑借獲取較高尊重的成功要求:世襲地位群體;3.通過對政治或僧侶統治權力的壟斷占有:政治的或僧侶統治的地位群體。農民工流動到城市以后,雖然自身經濟地位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他們的社會地位總體上而言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只能是一個純粹意義上的勞動力,而不是社會意義的公民。在城市社會中,農民工階層只有經濟上提供服務的義務,沒有政治參與、社會保障方面的權利,農民工與城市的關系就是一種簡單的雇傭化的經濟關系,而不發生政治聯系、社會聯系。筆者的研究也發現,農民工自身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他們所從事的工作也大多是城鎮勞動力不愿做的工作。同時,在外出流動的過程中,除了戶籍身份排斥外,農民工還面臨著從農村向城鎮、從小地方向大城市的地域排斥。可以說,農民工的社會排斥是長期以來城鄉戶籍身份制度和地域排斥的一種延續,并成為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的制度。
四、如何實現農民工的城市融入
實現農民工的城市融入,要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實現農民工的城市融入,重要的是使農民工逐步融入社區服務體系
社區是個人生存和生活的空間,群體歸屬感的培育也是社區服務的重要功能。我國的城鎮社區服務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在民政部的積極倡導下,已經開展了多年?!秶鴦赵宏P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務院,2006)明確指出:“要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蹦壳埃M一步整合管理職能,勞動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密切聯合,在解決農民工就業和勞動保障問題的同時,積極接受和吸收農民工參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當前,我國社區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社區就業服務、社區社會保障服務、社區救助服務、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社區文化教育體育服務、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區安全服務等方式。筆者認為,社區管理和服務在農民工的城市融入中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