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16:3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公共安全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重大公共財產安全等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公共安全事件呈現出群體性、廣泛性、持久性等特點。學校是在一定理念指導下,將人類所積累的各種知識代代相傳的穩定型組織。學校發生公共安全隱患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學校規模大,人員多,公共安全的群體性強;二是學校相對封閉,自我防范能力弱,公共安全防治難度大;三是學校與外部社會交互性增加,導致風險也日益增加。如何實現對受害學生的充分救濟,應建立學校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多元責任的承擔機制。
本文認為,責任承擔機制的設計,首先要考慮學生受傷能夠獲得必要的賠償,其次在督促學校消除事故隱患的同時,避免讓學校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1]按照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理論,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分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排除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肚謾嘭熑畏ā返? 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這一原則的適用將嚴重地加重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各國的民事法律制度對其適用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肚謾嘭熑畏ā访鞔_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屬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類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都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意在于促使行為人能夠以足夠勤勉謹慎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盡量保障周圍群眾與環境的安全,以免對他人造成損害結果。"[2]在特殊的侵權領域,行為人的勤勉和謹慎程度不容易判斷,過錯也不容易判斷,所以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領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難,一般來說,完全可以通過建立完善而嚴格的制度來對學校及其教師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要求,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學校而言,確實是一種過于嚴厲的責任規定。從境外關于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歸責原則來看,沒有一個國家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學校必須對學生的人身傷害承擔無限風險,各國普遍采取的觀點是學校的有限責任論。要求學校承擔過于沉重的責任,會造成學校的負擔,會使學校喪失開展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教學活動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最終將損害廣大學生的利益和我國的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無過錯責任是以保險制度為基礎,通過保險制度分配損害,法官和陪審員"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險的事實,就會相應地影響到他們的判決。"[3]目前,我國的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保險基礎上不具備,要求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既不符合國際慣例,學校也無法承受。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以公平考慮作為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對于公立學校而言,也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但是,在賠償標準和范圍內可以適當減少。因為公立學校是國家財政撥款,而且我國的教育經費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處于劣勢,如果賠償很多這勢必會造成學校己經捉襟見肘的教育經費被用在無過錯時的補償中,使教育改革和發展在物質保障上更加步履維艱,這極大地違背了教育規律,與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目的大相徑庭。對于私立學校而言,其對學生的義務一般是高于法定義務的,故應按其承諾的義務承擔責任,但這不是說私立學校就不負有法定的義務,如未成年人的受傷是在其承諾義務之外的,其仍應按法定義務承擔責任,這也是學校這類公益法人所必須遵守的最低規范。學校承擔責任,最終卻由保險公司給錢,責任實際是通過保費的收取,由全社會來承擔的。所以,適當給予受害學生補償對于私立學校來說,并沒有實質的損害,不致因承擔責任而影響學校的教學、管理活動。我國一位學者認為, "公平責任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維護當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平衡, 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體現了富者對窮者救濟這一社會主義道德規范。"[4]
(三)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
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 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應區別對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幼兒園和學校來證明自己對于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如果幼兒園和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限制行為能力學生發生的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存在過錯時,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學校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時過錯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因此,從整體上看,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1.學校過錯的認定標準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符合法律賦予學校保護學生的義務和學生的監護人委托學校對被監護人的教育、管理、保護責任規定,有利于學校履行其職責。對于學校來說,在此處,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具體分析。法律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過失包括兩種: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學校已經預見到自己在安全保衛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卻存有僥幸心理而認為可以避免,或者認為在短期內不會發生但結果卻出現了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學校應當預見本校的某些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學生會受到損害,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結果導致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學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況比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學校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引起的。過錯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產物,在對學校主觀方面進行確定時,有兩種不同的標準。第一種是主觀標準說,"主觀標準是指通過行為人主觀心理來判斷其有無過錯。倘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的后果,那么他對該后果不負責任;相反,倘若行為人主觀上可以預見損害結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5]采用主觀標準說有利有弊,雖不致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但卻會不適當地放縱行為人的某些責任。究其原因有兩個:第一,主觀標準說依賴于對每個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做出科學準確的判斷,這對法官、對相關當事人來說都并非易事。每個人的認識能力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狀況、各自所處的客觀環境、各自所掌握的業務技術與專業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每個人對行為后果的認識能力不同,同樣預見能力也各有差異。即便對于同一種后果,這個當事人能認識,但是對于另外的當事人就不一定會認識或預見到了。第二,主觀標準說只注重行為人個人的預見能力,并沒有考慮行為人應當預見的問題,也沒有考慮行為人是否必須深思熟慮作出合法合理的行為選擇來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因此會導致那些應該預見而未預見其行為后果的行為人被不適當地免除責任。綜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為可以反映出對學生的生命和健康權利較為明顯地不注意,可是因為行為人的認識能力和預見能力迥異,如果司法實務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該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到其行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認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也就不能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行為必然會縱容該行為人已經實施的加害行為,并使受害學生本來可以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受到侵害,這無疑給受害學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們主張對學校過錯的認定應采用第二種標準--客觀標準說。"客觀標準則認為,雖然過錯是一種主觀活動,卻要通過客觀行為來判斷,因此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來認定過錯。"[6]
之所以說客觀說更符合實際,是基于兩點考慮:第一,學校絕大部分是基于過失而對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擔賠償責任,采用客觀標準檢驗這種過錯更具有可行性與操作性;第二,學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觀標準來確定法人的過錯勢必會牽涉法人的主觀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組合體,法人的意思與個人的意思不易區分,而且個人的認識能力受到各自所處的客觀環境、各自所掌握的業務技術與專業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所以采取主觀說來判斷法人過錯難度更大。
2.學校的注意義務標準
認定學校過錯還應當以學校是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標準。認定學校過錯責任應當以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為準。首先必須要明確學校職責的來源。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來源于《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的規定。學校是否盡到職責,應當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以及是否在可預見的范圍內盡到了謹慎勤勉的注意義務為認定依據。方益權教授從"合理而謹慎的人"出發,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標準說"的注意義務是較為科學的,從而對學校的過錯進一步作出認定。筆者認為,結合學生的年齡、智力狀況來認定學校的過錯方法是切實可行的。在面對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學校所應承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程度也隨之不同,要區別對待。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所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要高于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注意義務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學生。這一點在《侵權責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肚謾嘭熑畏ā返?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是規定了過錯推定原則,這主要是考慮到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點,難以對事故發生的情形準確地描述,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來處理顯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肚謾嘭熑畏ā返?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義務程度要減輕了。這類學生具有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額一定避免和消除相應危險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應在其所能辨認和控制的維度內承擔相適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學校也就在相應的范圍內減輕了自身的注意義務。
四、學校的補充責任
(一)補充責任的含義及基本規則
1.補充責任的含義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學校的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受害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別,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時再行使另外的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7]補充責任最大的特征,就是產生的數個請求權存在順序的區別,權利人必須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在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時,第一順序的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導致請求權不能滿足時,才能行使剩余的請求權,以此來保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順利實現。具體到學校而言,學校首先是負有安全保障責任的。安全保障責任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擔的保護義務,如果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保義務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包括獨立責任和補充責任。就學校而言,獨立責任是指學校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各種安全設施疏于管理或者沒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學校的補充責任即是指學校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讓學生在自己管理范圍內活動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補充責任中,學生的損害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學校僅僅是沒有及時有效地防止和制止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其直接的責任主體是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學校僅僅是在"能夠防止制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承擔補充責任的基本規則
第一,在補充責任的形態中,即構成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的競合時,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責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權行為人要求賠償,直接責任人應當接受受害方的請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滿足受害人的權利要求。如果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無權向其追償,因為直接責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權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順序的賠償請求權時,可以要求補充責任人賠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責任人沒有能力賠償的范圍就是補充責任人需要賠償的責任部分。換句話說,如果直接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補充責任人只須承擔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三,補充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享有追償的權利,這是在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權利。補充責任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承擔其賠償責彌補自己的損失。直接責任人應當滿足補充責任人的權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際就必須賠償補充責任人因承擔補充責任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綜上所述,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依據直接責任人的最終履行情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責任人沒有履行能力時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時的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當然,這也必須與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與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相適應。
(二)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存在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呢?第一種理解為"如果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由此的補充責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責任人若不能承擔責任或不能完全承擔責任,學校作為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直接責任人的全部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的不足部分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直接責任人追償。但是,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直接責任人根本就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時,那就只能由學校全部承擔責任。學校在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后,也沒有辦法從直接責任人那里得到追償。這樣對學校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因為學校設立的宗旨畢竟是教書育人,傳播知識與文化,這樣必然會造成學校資金短缺以致無法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第二種理解是"讓學校在其過錯行為的限度內承擔補充責任"。[9]這可能會與實際損害賠償原則相違背。因為如果按照實際損害賠償的原則,那么責任人的責任應該是明確的,即損失多少,賠多少。但是承擔補充責任的基本規則,補充責任人要承擔的補充責任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補充責任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但是還會與直接責任人的承擔能力掛鉤。若直接責任人毫無賠償能力,那么學校必須在全部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若直接責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能力,那么學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責任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若直接責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能力,那么學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責任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由此可見,按照這兩種理解方式去追究學校與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應當如何處理學校、直接責任人對受害學生承擔的侵權責任呢?筆者認為,規定學校承擔補充責任是考慮到了直接責任人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和直接的責任,而學校主要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這相對而言是次要的責任和間接的責任,這其中沒有重視過錯程度對責任承擔所起的作用。
(三)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數人分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下,共同責任如何分擔,有兩個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于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義務中的補充責任中,我們除了必須充分認識到承擔補充責任的依據之一--過錯外,還必須認識到學校的過錯的不同程度,因為學校的過錯程度不同,那么導致它承擔的責任也會有所區別。
1.過錯輕重
在共同責任輕重的過錯等級上,一般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為故意。故意所為的行為,是最重的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過錯程度重于間接故意。第二等級為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所為的行為,是中等的過錯,應當分擔的責任輕于故意但重于一般過失。當法律要求負有較高的注意標準,該行為人非但沒有遵守這種較高的注意標準,而且連較低的注意義務也未盡到,就是重大過失。第三等級為一般過失。一般過失是最輕的過失,應分擔較輕的責任份額,低于重大過失的責任份額。確定一般過失的標準,是負有較高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雖未盡此義務,但未違反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就是一般過失。筆者認為,在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沒有哪個學校會故意讓第三人進至本校內行兇傷害學生。通常情況下學校表現為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根據過錯輕重的大小,若學校根本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則為重大過失;若學校盡管盡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沒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遺漏,則為一般過失。在數人侵權中,過錯輕重有大有小,對侵權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論
在侵權構成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多種原因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即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個原因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起著不同作用,就產生了原因力大小的問題。何為原因力?楊立新教授認為"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10]單一原因對于結果的發生,其原因力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現實意義。
一般認為,原因力的大小取決于各個原因的性質、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的距離以及原因事實的強度。主要原因是對損害結果的或擴大發生起決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起決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沒有介入其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生或擴大。間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生或擴大。間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遠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實強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實強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大,行為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小,行為人應承擔較小的責任。直接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在順序上有差別,就是由于直接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補充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次要原因、間接原因。但如果單純地采用補充責任去處理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又會存在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將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結合起來解決問題。
3.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理論綜合說
學者對原因力與過錯之間有這樣的評價:"在所有的案件中,義務、因果關系和原因力的遠近性這三個問題都相互交叉。在我看來,他們不過是從三個不同的角度看同一個問題的不同角度。"[11]根據過錯輕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第一,當加害人過錯程度大致相同時,確定各自責任的比例應根據各自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當加害人過錯程度有很大差異時,根據其過錯來判斷承擔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12]此時,雙方當事人各自行為的原因力起著調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來調整,以此來確定賠償責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過錯程度輕重來確定賠償責任。從《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7 條和第11 條規定看,學校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學校的管理層面和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內容。學校應當研究本單位的治安隱患和緊急事故處理機制;建立適應本學校的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確定本學校的重點保護場所和范圍;積極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等等。如果學校根本沒盡到上述義務,是典型的不作為,存在重大過失,根據過錯輕重及原因力大小,學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人,學校也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因為學校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這也是侵權行為。對此,應根據按份責任來劃分學校和第三人的責任,根據過錯的大小來劃分學校與第三人的責任,學校只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學校存在一般過失。此時,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都是導致受害學生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結合產生作用。但是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間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間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擔損害責任方面,學校和第三人應當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據比例分擔各自的責任。這樣,就避免學校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買單",即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第三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受害學生的損害結果,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構成侵權責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的原因力,結合上述分析,應當先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在第三人無力承擔責任的時候,再根據學校對自己因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學校、社會等諸多方面的關系。隨著近年來類似血案頻頻發生,侵權損害賠償已成為司法實務界遇到的難點。學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處理涉及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教學模式的采納,影響深遠而重大。由于我國教育立法的滯后和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邊緣化,該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結合我國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現實,筆者從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加以區分,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監護關系。并且排除了學校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學??梢赃m用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另外,筆者還確立了學校的過錯認定標準和所負義務的注意義務標準,結合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說明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的情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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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方益權:"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過錯的認定",載《教育評論》20__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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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韓曉磊:《學校侵權補充責任之反思》,載《湖南社會科學》20__年第1期。
[9] 韓曉磊:《學校侵權補充責任之反思》,載《湖南社會科學》20__年第1期。
[10] 楊立新著:《侵權行為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109頁。
關鍵詞:危險駕駛 定罪標準 法益保護
刑法修正案八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雹佟白分鸶傫偂?、“醉酒駕駛”問題正式納入我國刑法規范。然危險駕駛罪的入罪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仍處于摸索階段。首先是一個入罪必要性考量,其次是定罪量刑標準,再就是法益的保護功能如何,這些問題均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一、 危險駕駛罪的概述。
所謂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應當包含兩種行為:第一、行為人駕駛機動車以追逐競駛的方式在道路上行駛,情節惡劣;第二、行為人以醉酒狀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只規定了“飆車”和醉酒駕駛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因此,我國刑法中危險駕駛罪的危害行為應僅限定為“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這兩種行為。
雖然“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為最為人們所關注,且最為多見,但如服用、麻醉劑駕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駕駛、或者明知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仍駕駛等行為,其危險性與“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并無不同。危險駕駛行為根據英國法律被定義為:司機的駕駛方式遠遠不能達到令人滿意、謹慎和被期望的程度,并且對于令人滿意、謹慎的司機來說,很明顯,以此種方式駕駛是特別危險的。
(一)“追逐競駛”行為之認定
在我國對“追逐競駛”行為之認定,應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二中第119條規定給我們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對“道路”的規定,道路所包含的是第一、公路、城市道路;第二、雖屬于單位管轄范圍,但是仍然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高校道路等允許公眾通行的場所)。該立法目的是符合我國的交通發展現狀。其次,“追逐競駛”并不等同于“高速駕駛”,相互追趕,相互競賽并造成嚴重后果即可認定為“追逐競駛”。而“高速駕駛”必須要速度超過一定的限度才能認定為高速駕駛。“追逐競駛”要求必須有一個及一個以上的追逐對象才可認定為追逐競駛,而“高速駕駛”則不要求有追逐的對象。再次,行為人如果由于情況緊急不得已造成了客觀上的“追逐競駛”,其主觀并無造成“追逐競駛”的故意,也并未造成法益的緊迫威脅,則不應簡單認定為“情節惡劣”加以處罰。再次,對“情節惡劣”的認定也需要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晰。對情節惡劣的認定必須結合行為人所處的客觀環境、潛在危險性、認識因素、主觀心態。若行為人只是由于情況緊急不得已造成了客觀上的“追逐競駛”,其主觀并無故意,也并未造成法益的緊迫威脅,則不應簡單認定為“情節惡劣”加以處罰。
(二)醉酒駕駛行為的認定
首先,對醉酒標準的認定。根據常識人們都可以知道,由于人們體質等方面的差異,對酒精反應和承受能力不同。只從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醉酒駕駛,存在一些不合理性。受制于當前的技術,通過血液檢測相對也比較客觀,可以建立一個全面檢測駕駛者實際駕駛能力的模型,通過駕駛者當時的認識能力、意志因素等加以判斷。從而得出更加全面、準確的信息。
其次,對“隔夜醉駕”和“非飲酒性醉駕”不能客觀歸罪。所謂“隔夜醉駕”即機動車駕駛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飲酒過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并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行為?!胺秋嬀菩宰眈{”即機動車駕駛人因食用或者在體內注射了含有酒精的物品客觀上造成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并達到醉酒標準的駕駛行為。有報道就曾指出某些“豆腐乳”和醫用口服液含有酒精,而食用這種含有酒精的食品或藥品在短期內會造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因此如果駕駛者屬于正常駕駛且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的情況下,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有客觀歸罪之嫌。
再次,醉酒駕駛不應一概而認定為犯罪。深度醉酒狀態造成的病理性醉酒,容易急速發作并且完全失去或半失去對于所處環境的一切意識,產生一種使人完全無意識或半無意識的行為。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雖然危險駕駛已經法定,從刑事責任角度而言,完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喪失了全部或部分意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事實判斷上行為人是完全無責任能力者或部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令其承擔與其行為不相當的刑事責任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雹谝虼?,在司法實踐中,應區分不同的情形,考慮駕駛者的客觀狀態。
二、危險駕駛罪和相似罪名的區分
(一)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從主觀方面來說,危險駕駛主觀心態是故意。這種故意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并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其次,就危害結果而言,交通肇事罪須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是:前罪為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后罪只能是過失。
從客觀方面來說,危險駕駛罪首先在駕駛行為上要求具有危險性,即行為人必須處于難以正常駕駛的狀態,而且這種行為產生危險,有可能給他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害。其次是有情節上的要求,“追逐競駛”(飆車行為)要求“情節惡劣”,醉酒駕駛也要求達到一定程度的嚴重狀態。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在客觀上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2,行為人行為須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3.重大事故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有因果關系。交通肇事罪調整的是違反交通安全運輸管理法律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危險駕駛罪調整的是嚴重違反交通安全運輸管理法律的行為,無論是追逐競駛行為還是醉酒駕駛行為都是屬于嚴重違反交通安全運輸管理法律行為的,而危險駕駛罪正是規范此類行為的。在調整的時間范圍上,危險駕駛罪屬于危險犯,交通肇事罪則屬于實害犯。危險駕駛罪的刑罰介入要比交通肇事罪提前,這樣有利于預防危險駕駛行為和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兩罪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均有不同。從認識因素上來說,兩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轉化為現實可能性的程度認識不同。對于危險駕駛罪來說,行為人對于具體危險是有認識的,只是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認識不深,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因而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是放任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公共安全危險的發生,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的全部內容,這符合了此罪的立法目的。
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程度有所區分。駕駛者的現實情況和客觀環境等不同,其產生的危險性也不一樣。然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客觀上決定了要有與放火、爆炸等危險行為危險程度相當才可構成此罪。只有當其滿足了上述客觀要求,才能夠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此之外,危險駕駛罪必須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沒有前提條件,只要對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就可以認定。同時必須注意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其他危險方法”,作為一個“兜底”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當其他罪名無法適用時,才能適用。
三、危險駕駛罪完善思路,踐行其法益保護功能
首先,應發揮好危險駕駛罪的預防功能。危險駕駛罪設立的首要目的就是預防危險駕駛的犯罪,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必須要發揮好其預防功能。媒體在報道時須合乎規范,客觀真實的報道相關事件,引導正確的價值觀。其次,加強普法教育。各類危險駕駛案件經媒體報道后,會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因此有關專家學者應當用能讓一般民眾能懂的方法對法律進行解釋,讓民眾了解。但“人們在考慮爭議案件時往往會不自覺的感情用事,當法理與情理沖突時,公眾的情感會偏離法理,對司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③但是人們一方面有智力的需求,同時也有感情的需要,感情需要寄托在事物上,情理沖突是必然的。比如在農村,危險駕駛,醉酒駕駛依然大量存在,不能說是其合理性,這是法律的空白區,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因此,在處理典型案件時,應注重對民眾的法律教育。可采取公開審判、電視直播等方式,讓公眾能直觀地了解整個案件。
其次,搞好刑法與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銜接。刑法雖然規定了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但這只是對行為人人身和財產的處罰,對行為人資格的處罰還需要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加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了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處罰,但對高速危險駕駛行為并沒有相關資格處罰的規定,因此,為了能與刑法較好的銜接,應該對高速危險駕駛行為的資格處罰作出規定??梢詤⒄兆砭岂{駛機動車的規定,對于高速危險駕駛機動車,情節惡劣的,吊銷駕駛執照,并在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高速危險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再次,堅持法律適用的統一。“所謂法律適用的統一即司法機關在司法中針對相同的案件相同的情況依照相同的法律,做出相同的或者是差異不大的結果出來”。④由于立法主體的多元和司法人員認識的差異,導致了司法機關在處理危險駕駛案件中適用法律不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要實現司法的公正,就必須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最高法院應建立健全全國的協調機制,加強對同類案件的指導,使司法人員在處理相同或類似案件時有統一的參考和認識,減少對相同或類似案件判罰的巨大差異。
總而言之,處理危險駕駛案罪與刑要相適應,以免同案不同判,同時,還應重視危險駕駛案例指導制度,形成此類案件的指導范例。我們也應對其有所覺解,只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并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應該調動人們的公共意識,形成對社會規范的自覺遵守的習慣.(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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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
② 肖中華,王海橋:《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刑法界定》,載《法學論壇》2009年第6期,第34頁。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公共安全;素質;調查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社會生產、工作生活安全,包括國防安全、環境安全、社會福利保障和免受犯罪侵害等多個方面。[1]大學生公共安全素質是大學生為了防范和應對可能危及身心健康和學業生活的社會風險因素,通過教育訓練和環境影響而具備的知識、技能、意識的組織結構和質量水平。大學生作為當代的有識青年和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他們的公共安全素質水平對于保持教育系統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
1.研究對象
課題組分別在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青海省、重慶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南省和遼寧省等8個地區選取16所高校,在每所高校抽取50名在校大學生。本調查共發放問卷800份,回收760份,回收率95%,其中有效問卷756份,有效回收率94.5%,符合科學調查的基本要求。其中,男女分別為342人、412人,2人未注明性別;一、二、三、四年級分別為112人、232人、318人、92人,2人未注明年級。家庭經濟狀況分布情況:富裕的52人、一般的614人、貧困的86人,4人未注明家庭經濟狀況。在生源地分布中,來自城市地區的大學生為478人,來自農村地區的大學生為274人,4人未注明生源地。
2.研究方法
采用自編問卷調查大學生的公共安全素質狀況。本問卷共有60道題,主要包括公共安全意識、公共安全知識、公共安全技能三個方面內容,每道題按照“贊成”、“不清楚”、“反對”三個選項統計結果。受訪者按照自愿的原則完成問卷,完成一份問卷的平均時間大約為15分鐘。
二、研究結果與分析
1.大學生有較強的公共安全意識,并體現出“自?!迸c“利他”并舉傾向
大學生對潛在的安全風險有一定的預判意識、防范意識。83%的大學生“能夠及時發現生活中潛在的危險”;76%的大學生相信“與10年前相比,我國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更加頻繁”。80%的大學生“在校期間辦理了人身意外保險”;75%的大學生“從不相信銷售考試答案等野廣告”;只有32%的大學生“面對陌生人的求助,會不加考慮地給予幫助”。
大學生熱愛生命、珍惜生命。94%的大學生認為“生命屬于自己,還屬于家人、朋友和社會”。82%的大學生認為“人很脆弱,平時要處處注意安全”;79%的大學生認為“發生危險時,要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損傷”。
大學生在自保的基礎上,對他人和社會安全問題體現出責任意識。當個人利益可能受到侵害時,大學生的責任意識出現折扣。只有48%的大學生表示“緊急狀態下敢于犧牲自己以保護公共利益”;只有38%的大學生“遇人落水時,會奮不顧身地下水救人”。同時,大學生也表現出較強的利他傾向。84%的大學生認為“發現安全隱患時,會及時地提醒周圍人”;90%的大學生“非常關注地震等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70%的大學生認為“在突發事件中,會優先救治重傷者、老人、兒童”;88%的大學生“會及時與晚歸的室友聯系,以確定其安全”。
2.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公共安全知識,但深度與廣度有待加強
大學生掌握一定的生活安全常識,但受生活習慣和思維定勢的影響,部分常識缺乏科學依據。81%的大學生“去人員密集場所,常常留意安全通道的位置”;74%的大學生“在網吧上網結束后,會檢查所登錄過的網站已關閉”;93%的大學生“當儲蓄輸入密碼時,常常用身體或其他物品遮擋”。但是,大學生的安全常識也存在著一些問題。71%的大學生“習慣找個單獨的卡冊存放銀行卡、身份證”,沒有做到卡、證分離;36%的大學生認為“豆角、豆漿等食品不會引起中毒”,沒有意識到如果烹飪不當,豆制品容易引起中毒。
大學生熟知一些與公共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掌握的不透徹。86%的大學生認為“在使用互聯網時,不允許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92%的大學生認為“消防車趕赴火場的時候,其他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81%的大學生認為“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同樣給予處罰”;90%的大學生認為“組織集體課外活動,須經學校同意”。但是,還有31%的大學生錯誤的認為“在學??梢詤⑴c宗教活動”;37%的大學生錯誤的認為“甲類傳染病的疑似病人,確診前不需要隔離治療”。
大學生對防災知識有一些了解,但存在著“盲點”。94%的大學生認為“遇險時,可以通過火光、濃煙、反光等信號求救”;79%的大學生認為“在雷雨天應該遠離鐵塔20米以外”;86%的大學生知道“大霧紅色預警信號時,會進行交通管制”;83%的大學生認為“液化氣、汽油、甲醇等化學品均可對人造成傷害”。但是,部分大學生的防災知識還存在著不足。只有46%的大學生確認“防空的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復3遍”;只有44%的大學生知道“122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還有30%的大學生錯誤的認為“天然氣泄漏時,可在現場撥打電話救援”。
3.大學生具備一定的公共安全技能,但急救技能比較欠缺
多數的大學生能夠通過正確的減災技能降低災害損失。93%的大學生認為“油鍋著火,應該切斷火源、蓋上鍋蓋”;89%的大學生認為“高溫時,要盡量避免午后的戶外活動”;91%的大學生認為“發現宿舍被盜后,應立即向保衛處報告,保護現場”;84%的大學生認為“發現人員燃氣中毒時,應立即打開房間門窗”。
當發生災難時,多數大學生具備正確的逃生技能。92%的大學生認為“火場逃生時,要用濕手巾捂住口鼻,匍匐前行”;88%的學生認為“公交車失火,可用鐵錘或鞋跟打碎車窗,疏散逃生”;84%的學生認為“電梯急劇下降時應身體貼緊電梯壁,保持膝蓋彎曲”;86%的學生認為“受到海嘯威脅,應該有組織地向高地轉移”。
遇到身體傷害事件時,大學生的急救能力尚有不足。只有63%的大學生認為“食物中毒時,可用手指刺激咽部催吐”,這與相關調查結論一致。同時,大學生的一些急救措施存在著不當之處。64%的大學生錯誤的認為應該“將溺水者朝上置于腿上,按壓其腹部將吸入物排出”;50%的大學生錯誤的認為“當酒精中毒時,應將患者置于穩定性仰臥位”;47%的大學生錯誤的認為“在扭傷發生的24小時之內,盡量用熱水袋熱敷”。
三、對策
1.拓寬公共安全知識的傳授途徑
以往高校常常以課堂講授、專題講座等形式開展大學生公共安全知識的學習活動。在具體的教育實踐中,高校常常采用“逐層傳遞式”,即只針對班團干部開設大學生安全教育課,再由班團干部向普通同學傳達講解的教育形式。講授式在過去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在當前和今后的一段時期也將占據重要的地位。但講授式注重介紹講解性的內容,長此以往必然造成一種“滿堂灌”的教育模式,非常不利于大學生的全面發展。同時,因為公共安全知識涉及各行各業、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具有寬泛性、變化性,教師的講授很難涵蓋公共安全知識的全部內容;另外,當代大學生普遍具有獵奇的心理特點和較強的獨立意識。這些因素都促使大學生的公共安全知識學習途徑要拓寬?,F在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正從傳統教育向現代化教育演進,即從向學生被動傳授安全知識模式向學生主動需求安全知識、技能和素養模式轉變。
除了教師的講授,同學間的“同輩學習”和“網絡學習”也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知識學習途徑?!巴厡W習”是指大學生向學長、同學學習公共安全知識。大學生雖然存在著不同的個性差異,但他們的成長經歷、社會活動和人生發展存在著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常常會遇到類似的公共安全問題。因此,大學生間公共安全知識的“共享”是大學生公共安全學習的重要途徑之一。“網絡學習”是指大學生通過公共安全網站等平臺,進行公共安全知識的學習。公共安全網站提供了一種輕松自由的學習平臺,使大學生可以自我決定學習時間和地點。“同輩學習”和“網絡學習”雖然能夠發揮大學生公共安全知識學習的主動性,但卻離不開教師必要的指導。例如,大學新生入學時,教師需要將公共安全知識條理化,通過新生接待員“口口相傳”進行公共安全知識的教育。[5]各種最新的公共安全知識和信息,只有經過教師的分析、整理和加工,才能通過公共安全網站呈現,作為教學資源。只有教師必要的指導,才能保證“同輩學習”和“網絡學習”的導向性與實效性。
2.構建公共安全技能的訓練模式
大學生公共安全技能是指大學生經過訓練而獲得的面臨危機事件時的完善化、自動化的應對行為方式,主要包括減災技能、逃生技能和急救技能等。大學生公共安全技能訓練可以促進大學生對公共安全從理性認識到感性認識的內化過程,可以使學生設身處地、身臨其境地感受諸如火災、地震等安全問題,增強廣大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和防災避險的能力。[6]大學生公共安全技能訓練不是簡單地、機械地重復,也不能隨機地、片面地展開,而是有目的、有步驟、系統的教育活動。
首先,需要科學安排公共安全技能訓練科目。在減災技能、逃生技能訓練的基礎上,更要突出急救技能的訓練內容。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把比較復雜的技能劃分為若干簡單的、局部的部分,練習、掌握了之后,再過渡到統一、完整的行為。
其次,合理配置公共安全技能訓練的師資隊伍。大學生公共安全技能訓練不能只依靠輔導員,也不能只依靠保衛部門管理人員、校醫院醫務人員等校內人員,還要依靠以跨領域的警校合作和校外“安全教育基地”等形式參與的社會力量。
3.突出公共安全意識的培養重點
大學生公共安全意識是大學生在思想意識中對安全的認識,包括防范意識、生命意識和責任意識等。傳授公共安全知識的目的是讓大學生知道什么是安全的,什么是不安全的;公共安全技能訓練的目的則是讓大學生面對危險時知道該怎么去做,從而使損失最小化;培養大學生公共安全意識的目的則在于讓大學生最大程度的避免傷害。大學生公共安全意識的培養是以大學生的公共安全知識和公共安全技能為基礎,是大學生公共安全教育的更高層次。大學生公共安全意識的培養要突出以下三個重點:一是“安全第一”。在社會轉型期,我國各類社會矛盾和風險有所增加,社會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和出現?;诖说奈C意識是大學生公共安全意識培養的首要任務。二是“生命第一”。大學生雖是成年人,但學生身份決定了他們要保證自身健康、全面成長。他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從而產生維護生命安全的自覺行為。他們也要有保護他人的他律意識,學會為他人的人身安全負責。三是“預防第一”。經常查找、發現不安全因素及各種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教育措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工作,做到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這是培養大學生公共安全意識的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法。
關鍵詞:消防,地理信息系統,MapStudio,消防管理
MapStudio系統實現了地理數據信息的瀏覽、變更、查詢、自動定位、圖層控制、數據備份、空間測距等功能等。它作為消防管理系統的一個模塊來開發的,以窗口形式為消防人員提供良好的人機交互界面、方便的操作和高效的數據管理服務。
MapStudio系統就是在消防系統中,作為一個模塊來開發的,其具體應實現如下目標。
1.利用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建立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數據庫和圖形庫,達到一定區域范圍內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
2.通過建立具有輸入、存儲、輸入等功能的軟件系統,實現地理信息的查詢、檢索、自動定位、圖層管理、分析、更新,以達到科學動態管理的目的。
3.為土地規劃、不動產等提供科學的地理信息資料和決策的依據。論文參考網。
4.通過對地理信息數據的分析、實現在現有地理數據的基礎上挖掘出更多有用的信息。
一 MapStudio系統的主要功能
系統包括如下主要功能:數據錄入、數據分析、數據輸出、火警定位、統計分析等。論文參考網。
各功能的詳細說明如下。
數據的獲?。簩⒖臻g相關信息和一般描述信息輸入到信息系統中,并進行有效組織、建庫等。
數據的查詢:提供對存儲信息的各種組合查詢,包括地理信息和屬性查詢以及火警的各種查詢。
數據的統計分析:可對信息系統中的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并按一定的數學模型進行預定的計算。
數據的變更:可根據地理變化的實際情況,對信息系統中的數據進行實時變更,達到實時動態管理的目的。
歷史信息管理:提供對各歷史資料的查詢、輸出等,保證系統資料的連續性,如對火警信息的處理。
數據輸出:可對各種圖件、表卡進行輸出。
火警定位:當某地方發生火警侯,可通過相應的程序進行定位。
二 MapStudio系統的硬件平臺
MapStudio地圖系統是構建在消防系統信息網絡基礎之上的應用子系統。消防系統包括很多硬件設施, 包括地理信息數據服務器一臺,客戶機若干臺,打印機若干臺,掃描機一臺,光盤刻錄機一臺,GPS設備若干套,排隊機一臺,錄影機若干套等
三 消防管理系統的結構概述
消防管理系統是接受火警并且馬上做出相應措施的系統,其結構圖如下圖所示。
四 數據組織及庫表設計
系統數據根據其類型及業務不同分為三類:公共安全數據、空問信息數據和消防專題數據。
1.公共安全數據
這里的公共安全數據包括危險源、防護目標、救援力量等。設計數據庫中字段:倉庫編號、住宅編號、工廠編號、醫院編號、耐火等級、水源(倉庫周圍消火栓個數、消防水池及儲水量)、力量調集、主管中隊等危險源目標信息還包括加油站、庫區庫房類等。
2.空間信息
基礎地理信息主要有:1:10000城市行政區劃及交通圖、1:1000倉庫現場地形圖等。1:10000城市行政區劃及交通圖,數據庫內容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居民點、路網等。
3.消防專題信息
消防專題信息主要包括119、110、120、122等救援力量信息。
消防中隊信息表中字段有:名稱、地址、指導員、隊長、車輛、主管倉庫協管倉庫。論文參考網。
醫院信息表中字段有:名稱、地址、電話、等級、病床數等。
五 MapStudio系統的開發流程
六 結語
本文探討了基于MapStudio進行消防管理的解決方案,可用于城市消防部門的應急管理,對其他類似的系統也具有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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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安全產業現有規模
根據《安徽省工業領域新興產業培育計劃(2010-2012)》(皖經信規劃〔2010〕53號)和《合肥公共安全產業發展規劃》(合政〔2009〕51號)兩個文件,目前安徽省屬于公共安全領域的企業共有99家,主要分布在生產安全、社會安全、防災減災和食品安全四個領域。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合蕪蚌地區、皖江城市帶承接轉移示范區兩大產業集群,公共安全產品生產制造企業在地域上集中于合肥和蕪湖等城市,而且在單一產品領域又高度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地區,從而形成產業集群優勢。從地域分布看,合肥市的企業數量最多,共有70家,占企業總數的70.7%;合蕪蚌地區78家,占78.8%;皖江城市帶承接轉移示范區86家,占86.9%.
2012年,公共安全企業資產總額達到918.3億元,年末從業人數17792人;實現工業總產值388億元,營業總收入380.5億元,凈利潤35.1億元,上繳稅費56.6億元。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為19.6億元,占營業總收入的5.2%.從各類企業的規???,生產安全類的企業規模最大,工業總產值所占份額為76.3%,其次是社會安全類企業占21.1%,食品安全類企業占1.9%,防災減災類企業占0.7%.
2 公共安全產業的核心技術
我省公共安全產業經過多年發展,在反恐安全(公共安全應急)、火災安全、信息安全等諸多安全領域都擁有一批核心技術和專利產品,公共安全產業已經具備一定的優勢和區域特色。
(1)火災安全技術。中國科技大學火災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近6年來先后主持和承擔了119項火災科學領域重大(重點)科研項目,都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如“大空間早期火災智能監測與電氣火災隱患檢測系統”不僅獲得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而且被人民大會堂、中央電視臺等單位廣泛應用。
(2)公共應急信息技術。中電集團38所在公共應急信息等方面擁有國際先進的核心技術。38所研發的互聯互通、應急指揮車、便攜式應急指揮箱、車載圖傳、動中通、動中看、指揮決策系統、新華頻煤等系列化的應急指揮產品和平臺構建了最全面覆蓋的應急指揮系統,廣泛應用于公安、武警、消防、電力、國家安全局等行業和領域。
(3)智能交通技術。中電集團38所研制的新一代應急通信集中一體化控制平臺(“路鷹”系統)廣泛使用在公路、人防、公安、交警、消防、甚至部隊邊防等領域。安徽科力信息產業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智能交通信息采集及信息處理系統,在智能交通領域形成了“道路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計”、“交通信息采集與”、“交通信號控制及交通仿真”、“警用裝備”、“智能交通軟件系統”等四項核心技術和40多項產品。
(4)視頻立體監控技術。中電集團38所研發的公共安全立體視頻監控系統,包括360度全景攝像機、公共安全立體視頻監控、多目標跟蹤,通過對監控區域的三維可視化表達,可以完全實現無死角的視頻立體監控。
(5)大氣環境監測技術。安徽光機所由于早年的成功“定位”,在大氣光學方面,針對環境光學與監測技術目標,積極開展環境監測技術新原理、新方法和環境監測儀器技術集成等環境高新技術研究,由單項技術與設備研發到多項技術與系列設備研發;由點式監測設備到區域監測設備;由地面監測技術到立體監測技術,都取得了較為全面的發展,在國內外已經獨樹一幟。
(6)量子通信技術。在量子密碼通信領域上,中國科技大學的研究水平已經躋身世界前沿,并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早在2009年5月初,中國科大潘建偉教授研究小組就在合肥建成世界上首個光量子電話網。2009年5月中旬,郭光燦院士研究小組在蕪湖市建成世界上第一個“量子政務網”,不僅可以實現保密聲音、保密文件和保密動態圖像的絕對安全通信,還能滿足通信量巨大的視頻保密會議和大量公文保密傳輸的需求,可以有效對抗黑客攻擊和木馬竊聽。
(7)煤礦安全技術?;茨系V業集團以袁亮院士為代表的科研團隊突破傳統的經典采礦理論,研究“低透氣性煤層群無煤柱煤與瓦斯共采關鍵技術”,把瓦斯治理融入到采礦活動的全過程,創立的“卸壓開采抽采瓦斯、無煤柱煤與瓦斯共采”理論與技術,堅持煤與瓦斯共采,治理與利用并重,實施“可保盡保、應抽盡抽、先抽后采、煤氣共采”的瓦斯治理戰略,解決了低透氣性高瓦斯煤礦安全高效開采技術難題,基本找到了解決瓦斯治理難題的方法和途徑。
3 公共安全產業發展的有利條件
近年來,我省公共安全產業發展較快,目前我省加快發展公共安全產業在礦山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火災安全、信息安全等領域已具備較好的技術和產業基礎及條件。
3.1 產業基礎。
近年來,我省公共安全產業培育形成了一批擁有核心技術和專利產品、市場開拓能力強、成長性好的公共安全產品制造企業,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省公共安全各項經濟指標都呈現增長勢頭,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產品占產品總數的88%;累計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研發人員數量和研發經費支出也保持較好的增長趨勢??梢钥闯?,我省公共安全企業的發展態勢較好,各項經濟指標增長較快,尤其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產品數增長最快,發明專利數也增長較快,大部分企業都比較重視企業的創新能力建設,創新能力比較突出,研發投入強度都相對較高,這些都為我省公共安全產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產業基礎。
3.2 科技資源。
安徽省和合肥市政府充分聚合政府、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的優勢資源,聯合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38所、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分院,共同組建了“合肥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同年在全市新成立了6個公共安全產學研戰略聯盟,建立了公共安全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初步形成了科技、產業、基金三位一體的公共安全產業發展體系。合肥市作為安徽省省會城市,是全國唯一的科技創新型試點市,世界科技城市聯盟會員城市和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擁有高校51所,各類科研機構275家,國家及部級重點實驗室20個,市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120家,兩院院士31人,每萬人擁有專業技術人員859人,居全國同類城市前列。因此,通過進一步強化技術創新和產業集聚,我省有望在國家公共安全產業發展中搶占先機、領先一步。
3.3 技術優勢。
近年來安徽省在公共安全領域取得了一批擁有國內外領先、具備產業化前景的技術及產品。煤礦安全領域,實現1m厚度以下的薄煤層高效安全開采,礦區杜絕了瓦斯爆炸事故,百萬噸死亡率由以前平均4.01下降到0.2左右,下降近20倍;交通安全領域,在智能交通領域具有航管、防撞雷達等一批成熟技術和產品,在交通事故防治領域已形成事故防治產業鏈;信息安全領域,在量子通信、應急通信指揮、北斗導航、公共安全核心器件等領域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在民用雷達、多媒體通信、微波組件、專業集成電路設計、系統集成等技術領域具有明顯優勢,在智能語音技術研發及產業化方面走在全國前列,中文語音產業鏈已初具規模;食品安全領域,合肥美亞光電色選機是國際食品加工領域的色選機首選品牌,被譽為“中國糧機行業的驕傲”;火災安全領域,部分項目已處于同行業中的領先地位,參與了多項國家消防規范的制定和修訂;電力安全領域,在配電網自動化的研發、制造、銷售和工程服務等方面具有一定優勢,已形成一定規模,在各種過電流及過電壓保護設備的研發、生產方面具有一定的競爭力;科技強警領域,提升和改善了我省公安科技裝備水平和技術手段,公安機關的核心戰斗力明顯增強。
3.4 區域優勢。
我省公共安全產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比較優勢和區域特色。從企業的區域分布來看,論文格式合肥市的公共安全企業總量最多,占全省總數的70%以上,產業發展在全省也是最快,各項經濟指標都居前列,研發投入強度進一步加大,創新能力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合蕪蚌試驗區和皖江城市帶示范區建設的趨步推進,產業發展的區域優勢也日益顯現。
從省內環境看,我省自主創新的空間布局已經完成,創新體系初步形成,創新載體和平臺建設全面展開并積極發揮作用,為支撐公共安全產業發展以及引進集聚人才等各類要素創造了良好的環境。隨著合蕪蚌試驗區和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等體制環境的建設,企業主體、創新載體和產學研一體建設步伐加快,產業基礎和綜合配套能力不斷增強,工業園區和優勢產業集群逐步成型,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迅速,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大幅提升,現代物流業、金融服務業等現代服務業帶動作用不斷增強,增長動力由“投資主導—工業推動”的組合向“消費主導—服務業推動”轉化,經濟和社會發展進入了一個厚積薄發、加速崛起的階段。
3.5 研發平臺。
安徽省公共安全產業擁有良好的研發平臺?;馂目茖W國家重點實驗室、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安全科技研發平臺技術力量十分雄厚。合肥市全力推進科技創新試點市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建立健全產學研有效結合的運行機制,加快完善社會化、網絡化的科技創新中介服務體系,注重公共安全產業的平臺建設,先后形成了以高新區及科技創新試點市示范區為代表的園區平臺,以中國科技大學火災實驗室、中電38所、43所等為代表的科技研發平臺,以四創電子、科大立安、工大高科等為代表的成果轉化平臺等一批公共安全產業發展平臺,有力地推動了公共安全產業的快速發展。目前,合肥現有的三大開發區和七個省級工業園區,基礎設施比較完善,產業特色鮮明,公共安全產業配套能力較強。
3.6 政策扶持。
安徽省和合肥市政府先后明確將公共安全產業列為“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合肥國家科技創新型試點市”和“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的先導性產業,優先重點發展。早在2008年,合肥市已明確將公共安全產業集群列入著力培育的五大新興產業集群,促進公共安全產業發展壯大。2009年6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合肥公共安全產業發展規劃(2009-2017年)》,對合肥市公共安全產業的發展作了全面規劃和部署。2010年8月,合肥市公共安全產業基地在合肥國家科技創新型試點市示范區內正式建設完成,主要為公共安全領域的科研院所和重點企業提供科技研究、產品開發、行業標準以及信息交流等服務。2011年5月,安徽省科技廳出臺了《安徽省公共安全產業技術發展指南(2010-2015年)》,提出了公共安全產業的發展思路。2011年9月,安徽省政府了《安徽省“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提出優先發展公共安全產業,圍繞生產安全、社會安全、食品安全等重點領域,在煤礦、交通運載、信息網絡、食品等行業,加強關鍵技術研究。這一系列政策的出臺為提升我省公共安全產業技術水平,培育新型公共安全產業,促進和保障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 公共安全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與制約因素
4.1 產業總體規模偏小,有些行業尚未形成規模。
與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相比,2012年公共安全產業總產值占1.1%,高端裝備制造業占26.4%,電子信息產業占26%,新材料產業占20%,生物產業占13.7%,節能環保產業占6.4%,新能源產業占6.1%,新能源汽車占0.3%.可以看出,我省公共安全產業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總體規模均相對偏小。從我省各類公共安全產業情況看,生產安全類的企業規模相對較大,食品安全類和防災減災類企業規模很小,這兩類企業工業總產值占全部企業工業總產值的比重僅2.6%,產業基礎相對較弱。
4.2 我省公共安全產業集群尚未形成,產業鏈不完整。
產業集群是指同處或相關于某一特定產業(行業)的眾多相互依賴的企業在一定地理空間上的集聚。目前我省公共安全產業的要素資源處于分散發展的狀態,未形成產業集群效應,完整的產業鏈尚未形成。公共安全企業絕大部分屬于中小企業,規模不大,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很高的市場占有率,更是缺乏行業領軍企業,部分掌握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從技術源、外延生長、產品制造、產品應用、產品流通和服務等產業鏈核心環節缺失,配套不完善,關聯性不強,未形成以點帶線,以線帶面的聯動效應,因而對整個公共安全產業的帶動作用不強,尚未形成集群效應。
4.3 我省公共安全產業創新能力集中在少數企業。
我省公共安全企業的創新投入強度有所下降,其中社會安全類、防災減災類公共安全企業的創新投入2010年比上年出現負增長。從企業創新產出情況看,少數企業創新能力比較突出和集中,大多數企業的創新能力不足。2012年發明專利授權量前3名的企業,不論是發明專利申請量還是授權量占比均都超過了全部公共安全企業發明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半數以上,這也說明了大多數公共安全企業的創新能力仍有待提高。
4.4 促進公共安全產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機制亟待完善。
目前,促進我省公共安全產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有待完善。產學研互動性不強,科研院所產業化動力不足,科技研發和產品推廣缺乏足夠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技術優勢和省市共建科技創新公共服務中心的資源及服務優勢尚未完全發揮等方面的問題制約了我省公共安全產業發展。合肥市雖已成立了“公共安全技術研究院”,但由于其職責權利尚不明確,運行機制尚不完善,其它地市還未建立相關機構、平臺,各項工作還未步入正軌,平臺作用也還未得到有效發揮,在探索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創新機制方面尚需支持公共安全企業以產權為紐帶,與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多種形式的產學研戰略聯盟。此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評價等機制有待完善,需要針對公共安全產業建立一個涉及融資、科技成果評價、成果轉化、綜合平衡、綜合監督、綜合激勵的機制體系對成果轉化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論文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觀要件 過失
一、我國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概況
我國的重大責任事故具有事故頻發率高、死亡人數高、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等特點,嚴重影響了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法律是預防和懲治犯罪的最好武器。然而,1997年《刑法》第134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已然落后,無法調整現今的重大責任事故。眾多學者呼吁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臺,修改了《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缎谭ㄐ拚福繁绕?997年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無論在主體上,還是在客觀行為上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修正了該罪的量刑幅度,加大了打擊的力度。
雖然《刑法修正案(六)》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進行了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處,如沒有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還是過失,這給司法實踐審理重大責任事故罪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可以從我國學術界對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的研究和外國立法的借鑒,得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還是過失,從而指導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分析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對于本罪的罪過形式,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意見分歧。概括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該觀點認為,絕大多數的重大責任事故中主體的主觀方面為過失,但在嚴重的重大責任事故中,可能包括間接故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既有過失也有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即復合罪過形式。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只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一罪過形式,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注意義務既然是從違反生產、作業安全的規章制度開始,故行為人對自己違章的認識就不可能沒有預見;本罪的客觀表現“明知故犯”指對“安全管理的規定、規章制度”的明知,表明行為人不可能對“安全管理的規定、規章制度”有疏忽的余地。
第四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這種過失針對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態度,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至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應當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存在間接故意。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對規章制度的明知故犯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所以該罪的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從實踐中看,即便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往往也是持一種反對、排斥、根本不愿其發生的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心理態度。就是說,行為人的意志因素又表現為不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發生,即行為人在行為上積極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規章制度,但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卻是不追求或極力避免,所以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應該認定為間接故意。
雖然,也有學者指出,不少重大責任事故中,責任人在行為上積極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規章制度,同時對于明知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卻是放任其發生,主觀上已構成間接故意。對此,理論上說的通,實際中也存在。在某些企業中頻繁發生斷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等事故,企業主明知設備陳舊、勞動培訓不夠將發生事故,但為縮減成本寧愿支付職工賠償費也不愿改善勞動環境。企業主的這些做法其主觀上以構成間接故意,而不能認定為過失,因為企業主對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與否是碰運氣,而沒有其他客觀條件顯示能夠避免事故。那么,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存在間接故意的例外呢?筆者認為,不是,因為該情況下企業主并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是其他罪。
根據世界各國刑法分則的立法慣例,一種犯罪的罪過形式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過失,一般不存在同一犯罪既可是故意又可是過失的情況。我國《刑法》現今除了第398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432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也遵循這樣的立法慣例,而且這兩款罪名的規定一直受到學者的批判。因此,對于重大責任事故,應該將其主觀要件限制為過失為宜。至于上面提到的企業主行為,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對此可以借鑒三鹿奶粉事件中法院認定往牛奶中摻入三聚氰胺的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案例。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的觀點并不正確。
其次,“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的觀點也是錯誤的。復合罪過形式認為,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認識因素表現為行為人已認識或預見到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表現為不希望、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又沒有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保障危害結果不發生,這種犯罪心理態度介于過于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之間。復合罪過形式是某些學者為了解決某些犯罪主觀方面問題而從英美法系中引入的新概念,具有一定的意義。
但是,我國刑法目前并沒有接受復合罪過形式這一概念,筆者認為僅為解決少數幾個罪名的主觀罪過問題就引入新概念,為時尚早,況且只有少部分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存在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難以區分的情況。一方面,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在很多情況下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不同的犯罪心理狀態用同一個罪名概括,將違背罪名法定原則。另一方面,主觀故意的惡劣程度明顯重于主觀過失,一個罪名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的法定刑相同,也違背了罪刑責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當出現無法判定主觀罪過到底為何時,一般都傾向于推定當事人的主觀罪過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再次,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一罪過形式的觀點也是錯誤的,但是這個觀點確有可取之處,因為筆者認為,《刑法》第134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缺少了疏忽大意過失這一過失形式的規定,也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補充規定。所以,從我國當前刑法條文來看,這個觀點是正確的?!缎谭ㄐ拚福分袑⒅卮筘熑问鹿首锏闹黧w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擴大到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一切人員。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對規章制度應該是“明知”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是應當預見到的,所以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生產作業人員沒經過培訓,沒經過技術交底,沒受過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戶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負法律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不存在。
但是,這個觀點是從我國刑法條文中得出來的,由于我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法上存在缺陷,筆者認為著眼于立法的不斷完善,應當增加疏忽大意過失觸犯本罪的立法,所以這個觀點并不科學。首先,應增加單位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這不僅有外國立法作為依據,也是處理我國不少重大責任事故的需要。增加了單位犯罪,則其主觀方面為過失,而不僅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次,由于存在間接關系的監督管理者的監督管理失職而引起的重大責任事故,需要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監督管理者的責任,該種情況下大多數的監督管理者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監督過失。
(二)國外立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的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立足國情特地寫入刑法的罪名,但立法活動可以適當借鑒外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國外立法很少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這一專門的罪名,往往由幾個罪名一起反映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視這幾個罪名為業務犯罪,并且規定業務犯罪為過失犯罪。所以,借鑒外國立法,我國刑法也應當明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在日本刑法總則中,沒有犯罪過失概念的一般規定,對過失犯罪的構造的解析通常是由刑法理論來完成的。日本刑法第117條規定的業務上失火罪、業務上爆炸罪和第211條的業務上過失致死罪,類似于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內容,這些罪名在刑法分則條文中,都明確被定義為過失犯罪,且為業務上的過失犯罪。
論文摘要:針對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較大爭議。鑒于目前的三種主流觀點都不能從理論上周延地對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進行評價,筆者遂運用以醉酒犯罪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試圖為這個問題謀求一條妥善的解決之道。筆者提出對于醉駕者主觀罪過的判斷,應當區分自陷于無責任能力和限制責任能力兩種情況;同時,輔以對司法解釋的修改以達到對醉駕肇事行為的合理量刑.
一、引言
近兩年內,惡性醉酒駕駛肇事案件的接連發生,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各地司法實踐在定罪和量刑上作法不一、差距懸殊。強烈的社會反響以及實務操作中的不統一引發了學術界對于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的廣泛討論。最高人民法院在孫偉銘案宣判之后于2009年9月11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然而各種理論爭議、意見分歧并未消餌。對于爭議焦點—刑法應當如何評價醉酒駕駛發生事故后再次撞人行為,有的學者支持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做法:有的學者認為此類案件實質上仍是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車,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應當只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有部分學者提出仿效日本的做法,在我國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在這三種主流的聲音之外,有一種比較微弱的呼聲在主張應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來辨析醉酒肇事的行為性質。
筆者認為三種主流的觀點都不能從理論上周延地解決醉酒駕駛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且對于我國刑法體系的完善也未有裨益。而運用以醉酒犯罪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則可能為這個問題謀求一條妥善的解決之道。
二、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為視角評價醉酒駕駛肇事行為之罪國責
在我國醉駕肇事行為的罪責評價問題之所以引起如此廣泛的爭議,其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在評價此行為時忽略了行為人醉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均發生障礙的客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故意和過失的簡單判斷本身就是不科學的?,F代醫學表明,輕度醉酒的人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中度醉酒的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均有所減弱,高度醉酒的人有一定程度的意識障礙。衛也就是說,醉駕者在醉駕肇事時,并不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根據現代刑法“責任與行為同在”的精神,我國目前對于醉酒駕駛肇事的罪責評價存在著嚴重的體系化問題。美國法學家胡薩克的一段描述與我國的刑事立法、司法現狀十分契合,“一個犯罪時處于醉酒狀態的被告以其行為缺乏一般犯意為由進行辯護。他膽怯地聲稱其判斷力受到了損害,他的控制力被降低,如果他更清醒,就不會實施這一犯罪行為。假如這些聲明是真實的,那么被告是否具有了一個有效的辯護,或者其行為是否含有犯意?法院幾乎是一致地認為被告的辯護是無效的。然而,他們是如何〔或者是否)使這一結果與正統刑法理論中的犯意要求保持一致的,卻不清楚。”胡薩克教授指出這個問題并非是否定此類案件的可罰性,事實上,鑒于此類醉酒駕駛肇事案件反映出的強烈反社會性格,為了保護公共安全,“若法律以其自陷于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形,任其主張不罰或減輕,將無以維持社會秩序,在刑事政策上自非所宜?!彼谶@里所要提示的信息是—理論上的空白或者說缺乏理論指導的刑事司法是危機四伏的。追究造成我國醉酒肇事罪責評價之困境的原因,首當其沖的正是我國刑法關于原因自由行為規定的不完善。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入意識不清或行為失控的狀態,然后在此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了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其中,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行為稱為“原因行為”;在此狀態下實施的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稱為“結果行為”。那么,為何要求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原因自由行為的責任基礎試圖解決的正是這個問題。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責任基礎
對于原因自由行為的責任基礎,各國學者提出了不同觀點,筆者以對責任主義原則的堅持程度將各國學者的立場劃分為三種:<1)堅持責任主義原則。利用原因前置說、統一行為說、間接正犯說等理論,調和原因自由行為與責任主義的沖突。(2)弱化責任主義原則。用嚴格責任來解決原因自由行為的責任基礎問題。(3)主張責任主義原則的例外。將原因自由行為作為“責任與行為同在”原則的一種例外。限于篇幅和考慮到國內外學者對于此問題的探討已經較為深入,筆者在此不贅述每種學說的具體內容,僅闡明本人所持觀點。
筆者支持例外說的觀點。該說認為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屬于“責任一行為時一合致一原則”的一項例外。原因自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并非對責任主義的否定,而是責任主義存在著行為與責任暫時性分離。具體而言,對于原因自由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只要是行為人由于自身罪過自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中,而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并且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避免時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則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完全刑事責任。筆者之所以認同例外說的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從責任的核心內涵分析,責任能力未必以與結果行為同時存在為必要。責任是指行為的非難可能性,責任能力、罪過,只不過是行為是否具有非難可能性的推斷依據,并非責任本身。因此,即便原因自由行為中的結果行為是在不完全的責任能力時所為,但是基于此結果行為取決于行為人在有責任能力時的意思態度,而刑法譴責行為人的主觀根據,正是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故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具有非難可能性的,因此當行為的其它方面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時,追究行為人的完全刑事責任是有理論根據的。
其二,從責任主義原則的刑法價值選擇分析,責任能力亦未必以與結果行為同時存在為必要?!柏熑沃髁x存在著一個從古典責任主義到現代責任主義的轉變。古典責任主義是一種與報應觀念相聯系的責任主義,而現代責任主義是一種與預防觀念相聯系的責任主義?!坝行У念A防應建立在造成危害結果背后的原因的基礎上。為了科處刑罰,除了責任之外還要考慮政策性要素,作為政策性要素,要重視一般預防,也要對特別預防加以注意。因此當行為的其它方面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時,追究行為人的完全刑事責任是有現實價值的。
(二)運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分析醉駕肇事行為的主觀罪過
故意與過失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落實到原因自由行為,則應當結合行為人在原因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和在結果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具體分析。然而與單一行為類型不同,自陷于無責任能力狀態的原因自由行為和自陷于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原因自由行為,基于前文筆者對于原因自由行為責任基礎的分析,其在主觀心態方面考察的側重點各有不同。前者故意或過失應以原因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來確定,而后者則主要是以結果行為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來確定。
將這種理論具體到醉駕肇事行為,即對醉駕者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判斷,應當區分兩種情況:(1)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自陷于無責任能力狀態,然后醉駕肇事。此時,故意或過失應以行為人醉酒行為時對最終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確定。(2)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自陷于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然后醉駕肇事。此時,故意或過失應以行為人醉酒駕駛以及其后續行為時對最終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確定。
1.自陷于無責任能力狀態時醉駕肇事行為的罪責
既然此情況下的故意或過失,應以行為人在醉酒行為時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確定,那么,除極少數行為人出于報復社會、泄憤等目的,故意用醉酒駕駛的方式危害社會的情形,絕大多數行為人在醉酒行為時,只會認識到其隨后的醉酒駕車行為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但對于最終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在主觀上顯然是持否定態度的。從而,可以認為把無認識意志能力的醉駕肇事者視為主觀上的過失,而依交通肇事罪處罰,是合乎法理的,可以避免出現體系上的混論。
然而,盡管這種過失的認定合乎法理,但是如果其醉駕肇事行為的確造成了很嚴重的危害結果,而依我國交通肇事罪則量刑過輕,對于犯罪人來說起不到特別預防目的,對于社會民眾而言,不能滿足其正義感情和報應的基本要求。為了解決這個現實的問題,于志剛教授提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第四條,在特別惡劣情形中加入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的情形,以此來實現對醉酒駕駛的嚴厲處罰。筆者比較贊成這個解決方案,將醉酒駕駛作為量刑情節處理,既可以不用打破我國二元化的體制將其作為一個新罪名予以處罰,又可以將其納入刑法評價的體系,滿足刑事政策的要求。
借鑒上述思路,針對醉酒肇事后的二次碰撞問題,筆者認為,可以修改《解釋》第五條中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限制性解釋,將”在逃跑過程中過失致他人死亡”納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2自陷于限制責任能力狀態時醉駕肇事行為的罪責
此情況下,故意或過失應以行為人醉酒駕駛以及其后續行為時對最終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確定,那么問題的討論則回歸到刑法中判定行為人主觀罪過的一般方法,即根據“主觀支配客觀,客觀反映主觀”的基本原理,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就醉酒駕車犯罪而言,應結合行為人是否具有駕駛能力、是否正常行駛、行駛速度快慢、所駕車輛車況如何、路況和能見度如何、案發地點車輛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如果判定屬于間接故意,則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為過失,則考慮如何在交通肇事罪項下進行合理的量刑。根據筆者在上文中提出的對《解釋》的修改,在此情形下對醉駕肇事行為科以恰當的刑罰,基本上是可以完成的。
(三)關于華總則中以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取代《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刃的探討
在探討醉駕肇事的罪責評價問題時,運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分析的學者大都提出,應當在我國刑法總則中規定“行為人因飲酒、服用麻醉劑、興奮劑等,故意或過失地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并在此狀態下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取代現行《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從應然層面來講,從完善刑事立法體系的考慮出發,在總則中對原因自由行為作出原則性規定是必要的。原因有二:其一,通過總則條款的規定,明確了處罰對象是原因自由行為,從而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的一貫性、關聯性,那么筆者在前文中提出的原因自由行為主觀罪過的判斷標準則水到渠成、順理成章。盡管我國刑法界的主流觀點都是認可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但是畢竟它僅僅是一種理論學說,并未上升到立法高度,于爭議發生時援引之,總覺根基不深,底氣不足。其二,《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僅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保聦嵣?,它是將非由于行為人主觀故意或過失而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情形也包含在應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之中了,這顯然實質性地違背了責任主義的要求。因此,在總則中以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取代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從理論上說是應該的。
但是,從實然層面上看,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其一,目前是否己到了修改刑法總則的最佳時機?其二,在總則中對原因自由行為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必要性是否十分迫切?關于第一個問題,我國首部《刑法》于1979年制定,其后經過了1997年的全面修訂,而97 《刑法》也經過了多次修正,其修正的主要方式是修正案,迄今共通過了七個修正案,可以注意到七個刑法修正案中均為涉及對總則規定的修改。事實上,之所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修改和完善,主要就是考慮到此方式能夠較好地保持刑法典基本原則和主體結構、內容的穩定性。1997年的修訂距今不到十三年,從刑法穩定性及立法成本的角度考慮,目前絕非修訂刑法總則的最佳時機。下面再來看第二個問題,盡管在應然層面上筆者論證了修改的必要性,但同時筆者認為這種必要性并不十分迫切。誠然,“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钡囊幎▽⒎怯捎谛袨槿酥饔^故意或過失而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情形也包含在應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之中,但這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少數,司法實務中大量面對的都是由于自身罪過限于不完全責任能力狀態的情況。對于這種絕大多數的情況,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法理上是基本周延的。而且,正如筆者上文所說,我國刑法界的主流觀點都是認可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那么即使對于那種極少數情況,也可以通過責任主義原則的運用予以彌補。
因此,考慮目前并非進行刑法總則修訂的最佳時機,同時,《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是基本能正當地解決實踐中的絕大多數案件,筆者并不主張于近一階段,在總則中以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取代《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