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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婚姻家庭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論文摘要:新
新世紀之初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國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成員人人都是現實的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橐黾彝シㄒ云湔{整的對象的普遍性、廣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對《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的。經過這次修改,填補了一些原來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實際情況,也證明了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規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從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對其作理性的審視,這次修法在內容上是沒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雖經修改和補充,仍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領域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尚不完備,體系結構和規范的配置尚待改進,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尚未系統、全面地確立。筆者認為,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驟,又是一種過渡性的或階段性的立法措施?;橐黾彝シㄖ频娜嫱晟?,仍須繼續努力。
三、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論文摘要:王海鎢通過對不同時期婚姻家庭生 活的描寫 ,反映出激烈變革的當代社會給家庭婚 姻生活帶來的沖擊。她 的作 品從不 同的角度關注當今婚姻生活中現代女性的痛苦與困惑,揭示了現代女性所 面臨的現實問題與出路 ,具有深遠的社會意義。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歷來被人們認為是觀察、透視人類社會的一扇窗口,婚姻的文明或文明的婚姻,無疑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講 ,衡量人類社會婚姻的文明度 ,通常是以女性的解放作為重要依據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 位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 女性社會地位與解放程度的核心內容 ,從這 個意 義上講,一部家庭史也是一部女性解放史,一部社會進步、文明發達的歷史。家庭之于女性不單純是一種愛情的體驗和歸宿, 而是與女性解放、觀念進步、性別平等聯系在一起的。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家庭觀念、擇偶觀念都經歷了歷史性變革 。婚姻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觀念 的進步顯示出新的特質和內容 ?,F代信息社會正在改寫著“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經典愛情婚姻模式 。在完全自由選擇、有限責任和可變義務的市場價值的支配下,現代婚姻家庭紐帶的韌性與持久性 則很難得到保證 。低質量、高穩定的中國傳統婚姻遭到質疑。新舊體制的交替更 迭動搖了不少婚姻賴 以生存的倫理支柱。因此 ,婚姻家庭也常常成為女作家探討女性問題的首要切入點。是她們書寫自我,發出聲音的突破口。
被譽為“中國婚姻第一”的王海鎢,一直把婚姻家庭作為她反映現實社會的主要題材 ,從不 同角度關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生存狀況 。王海鴇 的作品全 景式地展 示 了中國 當 代的婚姻現狀 。其作品充滿了對女性 社會處境的思考 ,《不嫁則已》、《牽手》、《中國式離婚 》、《新結 婚時代 》、《大校 的女兒》??v觀其作品可 以看 到 ,女性 在婚姻 這桿天平上 的分量逐漸加重 ,也對傳統 的男權觀念作 出了執著抗爭。這些變化背后 的深層原 因,在于 中國當代 社會 的巨大變革 ,王海 鎢 的作品是對 中國 當代社會變革的一個記錄,也是對現代女性婚姻困境的深度探討。
一、 現代社會女性是否“回家”的爭論
【關鍵詞】國際私法;弱者利益保護;婚姻家庭
一、國際私法上的弱者利益保護概述
(一)多層次的弱者含義
法律上的弱者是一種具體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對所有國民實行一體性保護的基礎上,結合現實情況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有特殊含義。具體到婚姻家庭領域來談弱者更有其特殊性,這由這種關系之特定屬性決定。它不同于市民社會中一般的民事關系,如合同、侵權,而是源自人倫秩序,帶有鮮明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公序良俗屬性,因而在此領域,意思自治的限制、利他的價值取向、強制性規范的運用被視為正當且合理的要求?;橐黾彝リP系中的弱者一般包括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為保護其利益,我國不同法律均對此做出規定。
國際私法語境下的弱者指國際民事關系中不占優勢,因而法律必須給其額外庇護的當事人。一般說來,國際私法實踐中弱者主要有以下幾類:(1)家庭法中的受監護人、年邁的父母、受收養人、年幼的兒童、扶養權利人;(2)消費者、雇工、投保義務人;(3)產品責任中的被侵權人。這些弱者的產生,或因生理等自然原因,如被監護人相對于監護人;或因經濟力量不平等,如雇工之于老板。
(二)對弱者利益保護的理論基礎
1、政府學意義上的分析
政府和國家的主要任務就是提供基本的社會公正,逐步提高全體民眾,而非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若一個社會中部分成員長期處于弱勢地位而得不到改善,則政府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因而政府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對弱者的態度不應是排斥或憐憫,而是視為一種責任。
2、社會學意義上的分析
人從出生開始就處在整個社會之中,人的存在依賴于周圍社會關系的支撐。每個人都為社會生活做出貢獻,也需獲得其他社會成員的援助。因而關心弱者,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并且根據“水桶效應”要想維持社會的穩定繁榮,就要先從弱者來著手,努力提高他們的境遇。
3、倫理學意義上的分析
世界上的“善”――平等、智慧、金錢等――必須公平分派,唯一例外是為了社會弱者的利益。約翰?羅爾斯對弱者進行關懷被總結成以下說法: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前者指每個人應獲得相同待遇;后者指認同在某些領域有差別,但應使其滿足每個人,尤其是境遇最低的人的需求。
4、國際私法學意義上的分析
(1)人權理念的推動。對弱者進行保護恰恰體現了對于人權最深切之關懷,這要求所有法律都能參與其中,國際私法這一部門法也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2)實質正義的要求。經典沖突法規則對不同人同等對待,此種形式正義的做法忽視了不同人間的區別。伴隨著社會理念的進步,沖突法正義受到了挑戰,人們更追求一種實質上的正義與公平,這就要求法在普遍性和例外優待之間尋求平衡,在對普遍性損害最小的情況下,盡量滿足弱者的個性需求。
二、比較法上關于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一)關于扶養的法律適用
多數國家法律規范中,親人之間需要相互扶養。2002年《意大利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對因有精神上或者身體上的缺陷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的義務”。體現在沖突法上,對于扶養的法律適用,目前存在下列幾個原則:(1)適用被扶養人屬人法。(2)適用扶養人屬人法。這些國家傾向于認為涉外扶養制度的根本是扶養,采用扶養人屬人法有利于其扶養義務的履行。(3)采用能夠使被扶養人更容易得到扶養的法。其中,第(1)(3)種做法比較直接地表現出對被扶養人利益的保護,而第(2)種做法雖然出發點有所不同,但扶養義務的履行也關系到被扶養人的利益,因而其客觀上也能對被扶養人帶來一定好處。國際條約在這一點上也表明自己之態度,像1793年之海牙《扶養義務條約》145條意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扶養人之利益。
(二)關于監護的法律適用
針對監護的法律適用,目前存在以下方法:(1)適用被監護人屬人法。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認同要從被監護人角度考慮,因此主張采用其屬人法。(2)適用監護人屬人法。阿根廷就有類似規定。(3)采用審判案件的法院或監護機構地的法律。有些國家規定監護的某些方面適用法院或監護機構所在地法律,而有些國家則對此做概括規定。(4)適用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法律。像1989年的《突尼斯國際私法》之50條就有這樣的規范??梢姡瑢Ρ槐O護人的利益進行著重保護,是多數國家所考慮到的,只不過采取的方式不同。
(三)關于收養的法律適用
關于收養的效力,有以下立法例:(1)采用收養人屬人法。被收養人一般要到收養人之處與其共同生活,因而采用該國法律,能更好地維護前者之利益。(2)采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共同屬人法。南斯拉夫即為當今世上為數不多采用這一原則的國家。(3)采用控制收養人的婚姻效果的同一個規范。法國、西班牙就有類似規范,夫和妻一起收養,那么就按照控制其婚姻的法律規范??梢娫谑震B領域,各國對被收養人利益的關注遠不及對被扶養人、被監護人的保護更加全面和有力,更沒有直接適用有利于原則的立法,這一點在我國也是如此。但筆者認為在跨國收養中,兒童的劣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其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甚至無行為能力人,缺乏對自己人身和財產權利進行保護的能力,因而極易發生誘拐或非法買賣兒童的情況,因而有必要采取對被收養人有利的法律規范來保障其人身和財產權益。
三、我國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利益保護的立法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法律適用法》通過以前,我國涉及國際婚姻家庭領域中相關問題的規定主要見諸于《民法通則》、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其解釋里。這些規范基本上組成了婚姻家庭領域沖突規范框架,然而仍存在不足,黃進教授將其概括為“五不”:不系統、不全面、不具體、不明確、不科學。而《法律適用法》很大意義上填充了以前規定的缺陷,并引入許多新制度。具體來說,我國《法律適用法》在婚姻和家庭領域對弱者權利進行保護的理念主要表現在“有利于原則”之運用上。該原則于很多領域均存在一些表現:(1)針對父母子女關系,該法規定,在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情況下,“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除此之外,本條文對弱者進行保護的態度還體現在其不區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這種規定表現出對后者之關懷。(2)針對扶養,該法規定:“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3)關于監護,該法規定:“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些都體現了沖突法的進步。
鑒于有利于原則是《法律適用法》特色之一,有必要對其進行詳細闡述。有利于原則體現了特殊的政策,需要司法工作人員于選法過程中通過某種方式達成特定結果,逐漸變成當今受到廣泛認可確立準據法的方法。它有三類具體情況:(1)“有利于保護弱者”,像2006 年的《保加利亞國際私法》第96條即為典型表現。(2)“有利于法律行為形式上有效或者實質上有效”,如1895 年《意大利國際私法改革法》第28 條就體現了有利于婚姻成立的立法政策。(3)“有利于取得、解除某種身份”,像1998年《奧地利國際私法》第87條就表現出這一點。在此我們指的是第一種類型。
(二)立法評價
《法律適用法》的頒布,迎合了國際私法走向單行法的歷史潮流,完成了法律選擇規范的體系化發展,與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更是極大豐富了我國相關制度。[ ]但該法仍有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點。
1、缺乏可操作性。關于扶養的規定(《法律適用法》第29條)不具有可操作性――準據法多且沒有先后順序。這會增大司法人員工作量,因為只有在查明全部法律后才可以做出判決,否則可能發生法律適用的錯誤。同理,本法30條也缺少可操作性。因而在立法過程中,一定要兼顧法律選擇的多樣性和穩定性,不能為了追求前者而失去后者,否則這必然不會是一部成功的法律。
2、未區分情況分別對待?!斗蛇m用法》第29條的“扶養”,因為未作明確限定,學界一直將其解釋為包含父母子女、夫妻、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扶養關系。相比而言,2007年海牙《扶養義務議定書》運用該原則,然而將其僅適用到父母子女之間、父母之外的其他人對21歲以下之人關系,而不涵蓋其他人之間的扶養關系。這種規定將該原則掌握到特定范圍內,似乎更加容易讓人接受。
3、保護對象片面化。為弱者提供特別保護的同時,一些國家考慮到了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趨于平衡對等。 像2002年的德國民法典 18 條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其規定:“計算扶養費時,將扶養義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扶養權利人的實際需求都納入考慮?!边@對我們國家單方向地對弱者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4、語義不明。在當前保護弱者的法律規范中,有用語含糊不清的情況。如對于“有利于”的標準并不明確。這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用以明確某些不清楚文字的意義。
四、我國婚姻家庭關系中弱者權益保護法律適用制度的完善
(一)將弱者利益保護作為立法司法基本原則
雖然在我國諸多學者著述中,已然將其作為一項原則,但是在國家法律規定中卻未予明確表述,筆者建議在《法律適用法》總則中將國際私法的各項基本原則明確列舉出來,并將對弱者權益給予特別保護的原則也涵蓋其中。鑒于基本原則的總括性作用,如若將保護弱者利益在《法律適用法》中確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必然會影響整部法律的價值取向。如此在司法上,這一原則將拓展到所有涉外民事領域,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并且也可以此為標準,拒絕采用沖突規范指引的卻對弱者不利的法。更重要的是,在法律理念上表現出的對弱者的重視,是弱者地位上升的最突出表現。
(二)以“有利于原則”取代“盲眼規則”
立法中經常適用一方當事人屬人法以維護該方的利益,這雖然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思想,但依據該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也許不符合保護弱者的初衷,而適用其他法律能更好地達到目的。這與經典沖突規范本身忽視實體法內容的缺陷是分不開的。因此,更多的國家放棄了這種看不到結局的“盲眼規則”,轉而使用結果選擇的方式:有利于原則。
筆者建議擴大有利于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適用范圍,將收養等囊括進去,并進一步拓展到繼承、醫療、保險等領域。把其視為一種常用系屬公式,有助司法人員徑直采用對弱者更有益的法律,達到判決一致的結果,同時也有助于實現實質正義,最大限度保護弱者利益。但我們更要注意的是――合理利用有利原則。
(三)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來保護弱者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為各國立法中的基礎和共有的部分,在保護弱者方面同樣能發揮作用,方法是將其視為內國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根據現行立法,其他國家法律的適用結果如果影響了我國的公共利益的,則以我國法律取而代之??梢?,我國只利用公共秩序的消極功能,使用的是直接進行限制的立法模式,適用標準比較接近于結果說。因此立法者可對弱者做出列舉,因而當其他國家的法律的適用后果對弱者不利時,則以違背本地公共秩序為由,排除其適用。如此,既能維護弱者利益,又能給予法官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保證個案的公正合理解決。但是由于公共秩序關系一國最根本的道德、法律理念,扮演著“最后一道安全閥”的角色,因此必須對法官的裁量權予以適當監督,這一手段運用起來也應慎之又慎。
(四)運用直接適用的法來保護弱者
雖然內國規范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跟直接適用的法(或稱強制性法律規范)具有極為密切之關系,在功能和作用上也有類似之處,但不宜將兩者混同,因為前者保護的則是未被明文規定的公共利益,而后者保護的是已被規則化、明文規定的公共利益。并且,從涵蓋的范圍來看,公共利益(或稱公共政策)比強制性規則要廣的多,也更模糊得多。前者觸及的是一國根本的法律秩序與基本原則,而后者反映的則是一國某一方面具體的利益。目前我國直接適用的法中,僅規定了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反壟斷反傾銷的情況。如若立法者將對被扶養人、被收養人等的保護也納入到強制性規范之中,必將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我們需要注意,強制規則只能作為一國法律之例外部分,從國際私法之宗旨――促進民商事交往發展出發,我們需要對強制規則的立法進行嚴格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一國為了單方面增進本國利益,進而無節制增大本國強制規定的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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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家庭 冷暴力 精神暴力
一、家庭冷暴力的定義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是對另一方表現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是對家庭成員采取非暴力形式而是通過精神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其明顯特征是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等等。很多離婚案件的前奏就是家庭冷暴力。造成家庭冷暴力的直接誘因有第三者插足、婚外戀、重男輕女、性格不合、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等等。家庭冷暴力作為一種隱形暴力形式,造成的傷害絕不亞于顯性暴力,甚至還會造成精神隱疾。受到冷暴力對待,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上常常處于孤獨狀態,健康受到極大損害;被冷暴力折磨的男性,往往因此變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與人交流 。由于冷暴力既不見血也不見傷,是典型的隱性暴力,因此很容易被當事人用“我們在鬧別扭”一語帶過,而忽視了它對自己的身心所產生的巨大傷害。事實上,研究顯示,在出問題的婚姻當中,冷漠不語比大吵大鬧對婚姻的傷害更大,更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一)家庭冷暴力存在的普遍性
當下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就是家庭暴力,然而作為重要部分的冷暴力也以一種無法阻擋的發展趨勢侵襲著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據調查相關數據顯示,在我國所有家庭都或多或少會存在家庭冷暴力的現象。中國著名的心理學家劉吉吉對我國大城市的兩千多個家庭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有93%的家庭對自己的婚姻質量不滿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現象。社會調查顯示:在3500多個發生在浙江、湖南、甘肅三個省份的家庭暴力中,有88%的矛盾家庭中夫妻二人互相不說話,60%以上的矛盾家庭中丈夫對妻子不聞不問,甚至有的家庭中的丈夫不準妻子與異性進行普通的交往,對妻子的經濟實行嚴格控制,更有甚至夫妻二人長期沒有性生活。從中我們發現冷暴力問題愈演愈烈,侵蝕著和諧的家庭生活,已經成為了當今社會亟待解決的弊病。
(二)家庭冷暴力發生的隱蔽性
隨著大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當家庭中發生諸如拳打腳踢的熱暴力時,受害一方往往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一些人會采取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比如用冷暴力來消極沖兌發生在夫妻二人之間的矛盾,大多數表現形態是冷淡、疏遠、互相不關心、看不起對方、放任對方的行為,侵犯對方的精神和心理受到嚴重傷害。同時對于冷淡、放任、疏遠以及漠不關心等這些心理概念難以給出精確的定義而且因人不同也會以不同的狀態表現出來。在家庭“冷暴力”行為當中,通常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而受害者一般是女性。家庭冷暴力大多發生于家庭內部,其實施的時空也有很大的隱蔽性,一般很難為家庭成員之外的人所獲知。相對于熱暴力而言,冷暴力給予受害者往往是精神上的傷害,而精神傷害很難像熱暴力一樣在身體上留下傷痕。因此這種主觀性和隱蔽性就造成了相關人員對受害者傷情鑒定困難,所以要做出正確、合理的裁定也極為艱難。
(三)家庭冷暴力后果的嚴重性
夫妻雙方是家庭關系的主要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核心家庭數量增多,逐漸取代了大家庭慨念。隨著家庭人口數量的減少和代際間關系的簡單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代際之間的沖突,逐漸性地緩和了大家庭的矛盾,但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間家庭冷暴力的發生。當發生冷暴力時夫妻間感情受到傷害,會使受害一方尋求新的情感寄托和慰藉,易發生婚外情、婚外戀,致使家庭矛盾進一步惡化,使得家庭關系僵化和復雜化,最終導致婚姻的破裂。另一重大的影響就是嚴重阻礙孩子的成長,一項調查顯示:家庭不溫暖的孩子出現了種種毛病, 一半以上成績下降,五分之一不愛回家,十分之一性格嚴重扭曲,甚至會淪為少年犯。也有研究表明,在冷暴力中長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冷暴力家庭中長大的孩子高15倍。長期生活在一個扭曲的家庭中生活的,會導致孩子的性格發生嚴重扭曲,導致孩子孤僻、自卑、憂郁、行為上表現為偏激、懦弱、自殘、古怪、與人溝通有問題等等。
三、家庭冷暴力的防治措施
鑒于家庭冷暴力存在的普遍性、發生的隱蔽性、后果的嚴重性、存在的長期性和克服的困難性等,我們需要綜合使用各種社會資源和方法來解決此問題。
(一)出臺相關的法律文件
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中的熱暴力進行了界定,但可以看出對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領域這兩個家庭暴力其他兩個方面沒有談及。法律對家庭冷暴力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法律中也找不出關于冷暴力的具體法律條款。我國對于家庭中的冷暴力行為只是簡單地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法律上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使得保護家庭冷暴力中的受害者只是一紙空文。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還包括精神傷害,受到精神傷害同樣可以到婦聯等相關部門投訴。但是家庭冷暴力具有隱蔽性,相對于身體上的傷害而言,精神殘害并不會在身體上留下傷痕,所以即便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很難取證。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構成犯罪但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一般都量刑很輕,施暴者相對得到的懲罰也比較輕,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其盡快脫離家庭冷暴力,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法律文件對家庭暴力的定義、行為方式、懲罰措施、救濟途徑等方面進行完善,所以制定相關方面的法律條文就迫在眉睫。
(二)規范和完善其他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因此當婚姻家庭生活中發生諸如暴力或虐待問題時,受害方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請求援助。然而就現狀看來,存在于我國用來反對家庭暴力的各級社會援助機構是我們平時常見的調解委員會、村委會、居委會、婦女聯合委員會及各級政府內管理兒童婦女工作的相關機構,但是這些社會救助也凸顯出一些問題,例如反家庭暴力力量不統一,協調能力差,缺乏專業群體參與,工作內容較簡略等。對于此種現象,在一些家庭冷暴力嚴重的地區,法律可以授權政府在設立特定專門的組織進行一系列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在社區成立機構,并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法律幫助,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普通群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抗衡家庭冷暴力,對在家庭暴力中受到傷害的一方進行一定程度的救濟?;橐黾彝プ稍儙熯@一行業興起于2007年,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準的,若婚姻咨詢師想要進入這一領域從事相關專業服務,他們必須得經過專門婚姻家庭領域的規范化培訓,才可提供理論層次的幫助來輔導那些普通生活中遇到了戀愛、婚姻、家庭生活問題的求助者?;橐黾彝プ稍儙煹陌矒岷蛶椭梢员M量地減少家庭矛盾并對已經造成不可挽回傷害的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進而讓受害的一方早日擺脫擺脫家庭冷暴力對其造成的心理創傷。婚姻家庭咨詢機構在西方國家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非常普遍也非常流行,設有普通人所需要的各種相關專業,及時有效地為普通人進行服務,解決人們人們在婚姻中遇到的各種困惑。所以,婚姻家庭師有巨大的潛能供我們挖掘出來進一步挖掘,我們必須找到婚姻家庭咨詢師的巨大社會調和力,向全社會服務并貢獻出自己的力量。一旦將婚姻家庭咨詢師配備在各個市州縣的社區、婦聯、法院、民政部門,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專業性地輔導趨向于解散的婚姻和家庭,有效地安撫、慰藉對家庭冷暴力中受害者的心理創傷,才能有效避免因家庭冷暴力而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婚姻犯罪事件的發生。
(三)夫妻雙方應加強溝通與交流
現代人的生活節奏在不斷地加快又加快,社會上各行各業的競爭也在越來越激烈,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微妙復雜,大多數人面對生活壓力舉手無措,不知道怎么樣去解決婚姻問題,只能通過家庭冷暴力宣泄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負面情緒。從相關的調查中不難看出,現在面臨家庭冷暴力的不僅僅是家庭主婦,更多的是職場女性,其中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白領、公務員,而且其丈夫是與其在統一社會階層的人群,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體面的職業以及良好的教育背景。冷暴力出現在這種家庭大部分情況下歸因于社會生活的快速運轉節奏的加快及巨大的生活壓力。高速運轉的的工作環境造就了巨大的工作壓力,而這種壓力無處釋放,回家后疲憊的身心又不到為慰藉,缺乏必要的溝通與關懷,矛盾或沖突由此而生。想要這種家庭情況得到預防和緩解,需要夫妻二人的齊心協力、共同溝通、積極主動處理,才能釋放負面情緒,多注重關心照顧對方,可以以對方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加強溝通理解、相互包容支持,尋求合理渠道抒發在高強度和高運轉下形成的生活和工作中的壓力。
論文關鍵詞:婚姻 原則 平等
一、男女法律地位的歷史演變
在原始社會,生產無剩余,無償占有他人勞動產品是不可能的。因此,原始人之間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更不知男尊女卑為何物。相反,還出現了以女子為中心的母系氏族的社會組織形式,婦女受到社會普遍尊重。
在私有制社會,男女關系不平等是階級不平等的反映。恩格斯說:“在歷史上出現的最初的階級對立,是同個體婚制下的夫妻間的對抗的發展同時發生的,而最初的階級壓迫是同男性對女性的奴役同時發生的。”
在舊中國,婦女受封建主義的政權、族權、神權和夫權的支配,被套上了“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三從”(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德、言、容、功)、“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惡疾、竊盜、口多言七條出妻理由)等枷鎖,被剝奪了一切作人的權利。
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了“天賦人權”的口號,主張人人生而平等,這里包含了男女平等的內容,具有歷史的進步意義。但是,資產階級革命只是用一種私有制取代了另一種私有制,男女平等受到了很多限制。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早期親屬法中,歧視婦女的條款很多。在已婚婦女的行為能力、義務、夫妻財產制、非婚生子女、親權、離婚等諸多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晚近以來,資本主義國家兩性的法律地位漸趨平等。
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廣大婦女的懈放開辟了廣闊的道路。廣大婦女同男子一樣,成為國家、社會和家庭的主人。首先在法律上實現了男女平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碑斎?,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F在的任務是實現男女從形式上的平等向事實上的平等過渡。為此目的,必須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從經濟上保障男女平行同時,努力提高婦女本身的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中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體現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婚姻法的具體規定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和指導思想。
(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雙方都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要求結婚的男女,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登記結婚后,根據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成為對方家庭的成員;離婚時,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的權益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論文關鍵詞]結婚;離婚;契約;同居;法經濟學
一、對婚姻法的經濟學分析
鑒于“動機”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關鍵作用,采用經濟分析的方法解釋了家庭的組成、解體的動力,與之相區別的其他的研究方法在分析結婚和離婚時極大地忽略了動機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運用經濟研究的方法卻將其置于核心地位。因為法律及其他的政策變革實質性地更改了動機的構成,人們推測它們會對個人行為,進而對家庭的組成、運行和解體產生重大影響。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婚姻家庭法,主要分為兩個層面:
(一)在動機結構方面對結婚和離婚法進行理論分析
在夫妻之間如果不堅持準契約義務,將會鼓勵投機行為。因為如果法律制度規定的離婚成本與預期中對配偶及子女的終身供養費用相比較為低廉的話,特別是年齡較大或者勞動能力較弱的女性,很容易被男人趁機拋棄。面臨這樣的危險,為了保護自己,這部分女性將對婚姻和孩子的投入較少,從而不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并使婚姻家庭關系變得不穩定。由此可見,在分析這類相互影響制約的行為時,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是很有益的。
(二)對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影響進行量化分析
即對家庭法進行統計學分析。統計學分析的目標是打算量化離婚增長與法律變革之間有多大程度的因果關系。統計結果有力地表明,在北美,離婚法由過錯制過渡到無過錯制后的自由化對其離婚率的上升具有持久影響;在西歐,這方面的統計數據要少一些,統計結果也不是很明確。另外,這種定量分析不僅對法律很重要,對政策表述也同樣重要??傊?,如果統計結果持續否定了法律對社會生活具有重大影響這一假設,立法就不再重要了,相反,如果統計結果反映出法律對社會生活有重大影響這一現象時,立法就相當重要了。
二、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調整
(一)婚姻義務與離婚的法律調整
就婚姻和離婚的法律調整,保守派和自由派的觀點都受到了伊麗莎白·S·斯科特的批判。
保守派支持引進一些州所實施的合同婚姻法令,與傳統離婚法所允許的情況相比,這些州的夫妻雙方可以選擇一種更有約束力的婚姻,他們希望由此可以趨向一種更加嚴格的離婚制度,即過錯離婚制。而許多自由派人士把合同婚姻法視為人身自由的威脅,因為它不允許輕率地終結婚姻。
斯科特認為,我們不必像保守派那樣鼓吹對離婚實行嚴格的法律管制。法律對婚姻義務的認可與自由原理是相輔相成的,促進個人追求人生目標的自由。婚姻中的法律義務,與在財產合同中一樣,能鼓勵雙方合作,保護彼此的投入,促使雙方利益的實現。她還認為,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進行的家庭法改革增加了個人的離婚自由,但同時也限制了個人約束自我以達到內心期盼之長遠目標的自由。另外,他還選擇了一種可替代的法律制度,即結婚前和離婚前的強制勸導制度,簡言之,就是在離婚前必須有2-3年的等待期,家庭財產也必須進行托管,以保證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她在同意合同婚姻的同時也反對作為合同婚姻之核心內容的過錯離婚制,理由是司法上對過錯的認定太過嚴苛且不甚準確。當代的立法者可以改變過去傳統家庭法中的一些錯誤,契約婚姻作為夫妻自愿的契約承諾方式,有助于夫妻達到婚姻穩定、持久的目標,是一種有效的方式。但是立法改革能否使婚姻承諾重新發揮作用無法預測,因為契約婚姻的影響取決于它實施以后的社會意義。對法律強制承諾的這種復雜的態度部分是由于承諾規則與性別規則之間,在傳統婚姻中,二者一直混為一體,在這種社會環境中,人們對法律強制承諾容易產生懷疑,因為它具體使性別規則回歸的危險,對兩性平等產生威脅。實際中,不論自由派還是保守派,都應該支持契約婚姻形式的適用。因為在離婚法改革的問題上,兩派之間存在一個重要共識,即現代法定承諾的婚姻制度下,傳統的性別規則被廢除,自愿的契約承諾代替了原有的國家強制,符合現代自由價值。
(二)協議離婚的法律調整
有學者認為離婚的首要前提是雙方同意,但是合意并不是離婚的唯一途徑。因為合意的規定賦予離婚的丈夫以決定性的權利,為了防止該權利被濫用,建議在婚姻前期有條件的適用無過錯離婚制,因為它既能使人們認真尋找情投意合的伴侶,也能使婚姻關系中的夫妻在家庭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做出各種決定而非僅僅考慮個人利益,同時,它還能是夫妻在婚姻早期以較低的成本評估對彼此的承諾。但是學者也建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過錯離婚制,因為過錯離婚制將給受傷害的一方提供救濟,并能使夫妻的行為符合普遍的社會準則。
三、對婚姻關系的法經濟學分析
(一)婚姻的契約性
勞埃德·R·科恩在《結婚與離婚的法經濟學分析》中認為,現實生活中不斷出現這種現象,即盡管結婚的真正屬性并未在信誓旦旦的婚禮誓言中表達出來,但人們卻普遍預期婚姻生活將在雙方的共同生活中能長久存續下去,事實上,分居和離婚常常使這種美好的愿望落空。基于對這種社會現象的深入觀察,勞埃德·R·科恩提出,要制定出有效并公正的離婚法、贍養費支付和財產分割規則的許多內在問題都與執行財產合同時所遇到的困難是相似的,因為長期的財產合同也充滿動機矯正、人際關系破裂的復雜問題。他認為,對于婚姻問題很難找到一種可靠的解決方法,只能通過非正式的社會認可、社會約束以及婚姻雙方的道德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最好的保護婚姻關系,使其得以長久存續。因為通過研究發現,將長期契約的一般理論運用到婚姻契約,對用適當的方式構造婚姻協議并未產生任何明顯的或樂觀的結果?;橐鲭p方所確定的婚姻義務通常都比較含蓄、不明顯,因而無法進行準確定義,更不能有效地加以法律強制。但是婚姻的成功通常要求婚姻雙方對婚姻進行大量投資,即使當婚姻關系惡化時他們最初的投資將蕩然無存。同時,由于男女兩性婚姻角色的差異,使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導致通常離婚時妻子的損失會更大。長期的婚姻契約反映了婚姻雙方的利益,而婚前協議、各種離婚法律制度和財產分配協議都不能給予他們足夠的信心,也不是有效的解決方案。
(二)同居與婚姻
為什么人們寧愿選擇同居而不是婚姻?法律應當對同居關系如何調整?調整的范圍是什么?
通過對婚姻法與個人選擇之間相互作用的分析表明,同居是雙方為了減少彼此承擔的義務或為了尋找理想結婚對象的一種高度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鼓勵將同居轉為婚姻反而會事與愿違。人們選擇同居還可能是由于婚姻法的功能紊亂,沒有為盡心投入婚姻的夫婦們提供足夠的保護。如果婚姻法的制度能夠更加合理,注重對期待利益損失的補償,避免一方從違約行為中獲利,那么,同居現象可能會減少,婚姻將成為更可靠的生活方式,對人們的吸引力更大。同時科恩還提出了兩條解決辦法,其一是在征得雙方同意后離婚;其二是運用通常的合同規則處理婚姻問題,如果單方面違反婚姻契約的話,對方的損失也可得到補償,對該筆補償金的計算有三個基本方法:損失補償、信賴賠償和預期賠償,其中預期賠償金在離婚時應該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三)離婚與勞動分工
離婚率上升的原因之一是因為現代婚約對女性不公平,主要表現在家務勞動的分工上?,F代女性常常需要負責雙份的工作,除了傳統的家務勞動以外,還要在外從事付酬的工作,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也是現在離婚制度的寬松,離婚越來越容易,作為主要的受害方,妻子們必然要加強自身能力抵御離婚的風險。諾克通過對年齡、幼兒教育程度等種種社會經濟變量的分析得出結果,即家務勞動的分配對離婚產生的影響極為重大,具體表述為:當夫妻中任何一方從事更多傳統上的女性工作時,婚姻會處于緊張狀態;同時,如果把更多的時間花費在傳統男性工作上,婚姻關系則會變得穩固。公平感在這一問題中起到重要作用,當夫妻雙方都認為付薪工作對妻子不公平,家務勞動對雙方都不公平時,婚姻破裂風險顯著降低;另外,當夫妻雙方都認為妻子所受待遇不公平時,婚姻會從中受益,而當他們都認為丈夫所受待遇不公平時婚姻反而會不穩定。因此,筆者最終得出結論:穩定的婚姻可能不會同時又是公平的婚姻。而且,即使夫妻分擔更多的家務勞動會帶來婚姻的穩定,但是除非夫妻雙方都認為妻子承擔著不公平待遇,否則這種分擔不會產生期待的結果。
論文內容提要: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規定是否 科學 ,臺理,直接影響到夫妻最方的臺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能否真正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本通過守析我國現行婚姻法及有關司擊解釋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財產制立法曲若干具體意見:
夫妻財產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內容,建立一項符合
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_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夫妻刃方認為需要變更約定內容的??梢栽趨f商一致的前提下對原先的約定進行變更。但是。變更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必須與被變更的原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相一致,即原約屁為公證形式的,變更必須采用公證形式。原約定為登記兀式的,變更也必須采用登記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對戶效力和對外效力兩個方面。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婚姻坐事人的拘束力。夫妻財產約定一經成立并生效。即在夫妻雙方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契約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受此物權效力的約束,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任侗一方都無權變更或撤消約定的內容。對外效力是指該約定對第三人的效力,即能否對抗第三人。筆者認為,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取決于它是否符合 法律 規定的形式_只有依法經過公證或登記的約定,才能產生對外效力,對坑第三人,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鑒于婚姻的契約性質,筆者認為。約定財產制應作為我國最基本的夫妻財產制度?;橐龅怯洉r,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并按規定予以登記或公證。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婚后所得財產,除法津明確規定歸一方當事人所有外,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確保夫妻雙方對共同材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作為共同所有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對共同財產進行維修,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費用,夫妻雙方應平均分擔。配偶一方因經營共有事業對外發生債務或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為了盡可能地避免出現因法律規定的過于籠統抽象面導致的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損害另一方利益的現象,切實維護夫妻各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的平等權利‘婚姻法應規定一些具體的制度和措施-對于夫妻共詞財產。雙方可以明確由某一方或雙方行使,但是凡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管理和處分行為,應當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由實際行為人承擔財產責任二當然,一方雖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如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共同財產的,則應按照善意取得的原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則由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一方予以賠償。夫妻舉債,須事先協商一致,并應留下書面協議。未經協商一致的,一方單獨舉債,事后他方追認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配偶他方不同意的,或者事后沒有追認的,應確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配偶他方無共同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錢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他方享受到了利益。⑥
3.限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雙方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下列婚后財產非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是一方因繼承和受贈所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通過繼承和接受贈予(包括遺贈)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個人財產,由取得方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
二是一方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對于分居后的夫妻財產關系,國外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分別財產制,即分居期間各方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考慮到夫妻分居后,雙方往往在 經濟 上,生活上中斷聯系,財產處于分離狀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將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比之于現行婚姻法將其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更能體現此類財產的特殊性,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因此,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不因分居而終止,分居后,沒有正常生活來源的非分居責任人,有權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生活費用。
三是屬于一方個人特有的財產。這類財產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為個人職業和生活所必需,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歸一方所有。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及其增值部分;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補助費和回鄉補助費;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如個人衣物、書籍資料等;一方因人身傷害所得的損害賠償金.傷殘補助費;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險金;一方創作的手稿、文稿、設計圖紙,以及其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