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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信貸資產證券化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原因
所謂次級房屋貸款,是指為資金不足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購房人提供的一種住房貸款產品,其特點為短期內低利率,長期內高利率。當房地產市場繁榮時期,住房抵押貸款是一項收益高且足夠安全的信貸資產。例如美國曾經盛行的2-28房屋抵押貸款模式,在整個30年的零首付的貸款業務中,前2年執行固定利率,后26年執行浮動利率。這些次級貸款的發放過程中對借款人的收入、資產都不進行審查,是一種沒有任何依據的信用貸款。銀行再轉手將這部分信貸資產出售給SPV公司,通過其設立的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流通,促進了次級房屋貸款的崛起。在上述模式中,如果市場放生劇烈波動,房價跌至借款人未還款金額大于其重置房產所需要資金時,借款人必然放棄繼續還貸,次級貸款會在此時點集中暴露不良,2004年到2006年的兩年間,美聯儲連續十七次調高存款準備金率,美國房地產市場價格、成交率連創新低。房價不斷下跌而利息反而不斷上升,借款人的房屋資產急劇縮水,借款者無法通過賣房或抵押來償還貸款,市場的違約率不斷上升。此時由于資產的縮水,即使貸款人出售房產,也無法挽回損失,故信貸證券化產品也難以幸免,金融危機就此爆發。
(二)我國與美國的比較
導致次貸危機的原因包括寬松的貸款資格審核、美國人長期所形成的負債消費觀念,當金融監管和各環節的利益沖突問題等。本文我們將主要從貸款資格審核、購房人群及消費觀等方面分析我國的實際情況。
1.貸款資格審核方面
在美國,借款人只需要說明其收入情況不需要提供任何有關其償款能力的證明。相比較之下,我國每筆房屋貸款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核。首先,我國購房貸款最低首付為三成,借款人無法在不具備任何自有資金的情況下,用銀行貸款支付全部購房款,基于此只要房價跌幅不超過30%,借款人仍不會惡意違約。若借款人違約,銀行對房產進行拍賣,其貸款本金是完全可以收回的。我國銀行的房屋貸款承受價格風險的能力是比較強的。其次,我國房屋貸款細則對借款人的年齡做出了限制,即本人年齡加上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男:65,女:60),借款人月均還款額不得高于其月均收入的一半。最后,我國規定借款人必須提供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這些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借款人在一定時期的還款能力,銀行對材料的嚴格審核避免了虛假騙貸,從而保證了銀行貸款的質量。
2.購房人群分析
(1)剛需者成為市場絕對主力,投資性需求大幅下降
調查顯示,在2013年七大城市暢銷樓盤中,自住性購房占76.45%,投資性購房只占到8.2%。在自住性購房人群中,剛性需求者占到了絕對主力,而小部分改善性需求者一般會對市場環境較為敏感,而投資性需求對市場環境最為敏感。自住性購房人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房產,故而當這部分購房人占主導時,銀行房貸資產的質量會相對較高。
(2)購房者中年輕人成為主力軍,具有較強的支付能力
調查顯示,城市暢銷樓盤中,超過60%的客戶為有良好教育背景的城市八零后,其年齡區間在26歲到35歲之間,此客戶群體支付能力強,對未來現金流有較好預期。這也保證了我國銀行較好的住房貸款質量。
(3)購房人群職業:以白領為主,主要為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從職業分布的角度看,購房者群體主要由企業一般員工和公司中層管理者,即一般意義上的“白領精英”組成,其所占比例為73%。白領階層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他們受教育水平較高,購房也比較理智。穩定的工作使他們的貸款質量較高。
3.消費習慣及對房屋的態度方面
美國是一個消費信貸市場極其發達的國家,所有民眾都是積極的消費群體,且愿意通過銀行信貸解決資金短缺問題。而中國卻是一個高儲蓄率的國家,且消費習慣相對保守。另一方面,兩個國家的民眾對房屋的態度有著天壤之別,美國人崇尚自由,一生中買、賣幾次甚至是十幾次房子是很平常的事,而中國人往往內心根植著一種“居者有其屋”的思想,房屋對中國人的意義遠大于美國人,故房屋貸款的質量則會比較高。綜合以上原因,中國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比較強,中國房貸要比美國房貸安全很多。
二、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啟示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上可以充當證券化項目標的的基礎資產已經越來越豐富,總體上,我國的信貸資產還是比較好的,但也存在者一些問題。美國的這次信貸危機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
(一)從法律上應進一步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的放貸程序
購買上述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其收益完全取決于背景信貸資產的本息償付情況。因此,商業銀行應該盡可能減小由于借款人的行為而產生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資質進行的審核中,應更為關注購房者收益來源、穩定性和安全性,并嚴格以書面審核方式進行審核工作。
(二)優質的資產質量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保證
通過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我們可以看到,基礎信貸資產的劣質是造成證券化后資產高度敏感,而最終導致次貸危機爆發的根源。我國應盡量避免以劣質信貸資產為基礎進行大規模的證券化行為。過于劣質的信貸資產對經濟的敏感性更強,面臨市場巨幅波動可能給我國經濟環境帶來無法想象的父母影響,我國還是應該選用優質的信貸資產來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三)改善信用評級機制,增強信用評定的可信度
有學者認為,美國的次貸危機爆發,與評級機構不公正的評級有直接關系,由于金融市場體系不對稱的問題,投資者購買證券時嚴重依賴評級報告。這就要求評級機構必須遵守公正、透明的評級原則,這也正是資產證券化業務順利進行和發展的根本保障。我國信用評級產業還處于方興未艾的階段,其專業能力、服務水平還遠不能滿足爆棚式發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需求。而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諸多人為因素會對資產質量的評價結果造成影響,甚至引發巨大的信用風險,所以就我國來說,首要任務就是建立起我國盡可能完善的信用評級市場,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三、總結
【P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因素;風險管理
一、引言
信貸資產證券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大舉措,對銀行發展有著重要作用。我國從2005年開始此項業務,2008年金融危機時暫停擴張,2012年再度開閘。央行、銀監會、財政部也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也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將大幅擴張的信號。因此,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面臨的風險分析與把控也日趨重要。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銀行生存壓力加大,為提高資產流動性實現風險解捆,銀行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美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重要特點如下。
(一)信用評級機制
美國的結構融資資信評級體系已經相當完善,在多個方面都建立了評估標準。信用評級準則的完善能一定程度上降低發行人和投資者的風險,加快市場的透明化建設,加快市場的發展和成熟。
(二)信用增級機制
在美國信用增級運用普遍,信用增級主要來自于兩方面: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內部信用增級主要有兩種方式,即優先和次級結構以及超額抵押方式。外部信用增級主要依靠的給證券提供信用擔保的機構本身的信譽和運營能力。外部信用增級主要有銀行擔保、金融擔保公司的擔保和保險公司的擔保。
(三)機構設置
特設機構(SPV)是為了確保證券化目標能夠順利實現,特設機構能夠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將資產與發起人相隔離。特設機構也是降低市場風險和投資者投資風險的重要機構。
(四)法律規范
美國作為全球資產證券化發行金額最大的國家,其法律基礎和金融制度也是比較完善的。第一部與之相關的法律是《聯邦證券法》(1933年),是之后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的基石。1984年頒布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法》等等。
(五)政府參與
美國政府對資產證券化主要采用間接干預和法律引導的作用。首先由政府設立機構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上起到一個帶頭示范作用,鼓勵大量私營金融機構進入到資產證券化證券的二級市場,擴大了市場規模提高了市場流動性。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因素
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有兩個類別:來自于基礎資產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諸如信息不對稱等的其他風險。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它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他們所承諾的各種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
(二)操作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中牽涉的業務非常多,這也是銀行操作風險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破產風險、管理風險和定價風險。
(三)信息不對稱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及其他參與機構有著信息的掌握權,擁有信息優勢。而市場上的投資者相對來說處于劣勢,這使得投資者依賴于證券的評級以及擔保的種類。
四、對策建議
通過分析美國資本證券化的發展以及美國2008年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特點,本文提出以下應對策略。
(一)規范信用評級
對資產支持證券評級不當是引發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誘因,金融危機期間,涉及的資產支持證券評級均偏高。因此,應規范信用評級。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同于普通證券,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要對基礎資產池的信息進行全面、真是、客觀的披露,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對稱問題。
(三)金融監管制度緊隨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是防止道德風險的重要方面。在面對金融創新時,首先要做的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同步,對新興業務嚴格審查,有效監管和控制,防止金融風險失控。
(四)政府參與規范市場
政府積極參與和支持是資產證券化業務能順利開展并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政府應該對市場發展有一個前瞻性的把握,在積極修改和出臺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未來對出規劃,為資產證券化市場提供穩定的政策環境和法律支持。
(五)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共擔
在目前的市場上,證券的風險基本由投資者承擔,導致了銀行對資產證券化證券風險的不敏感性。為提高銀行對風險的把控,資產證券化證券的風險應該由銀行和投資者共擔。
(六)重視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
資產證券化能分散銀行不良貸款帶來的風險,并將其轉嫁到投資者身上。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中來說,這個風險并沒有被消除掉。為保證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銀行不應該僅僅思考風險轉移,更應該做到穩健經營,從根本上處理不良資產。
參考文獻:
[1]趙蕊.表內資產表外化.信貸資產證券化重新起航[J].銀行家,2011.8
[2]管同偉.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最新發展及其演變趨勢[J].國際金融研究,2007.10
[3]中國經營網.500億鐵路貸款證券化[J].國開行有望試水.2013-4-28
[4]趙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違約風險分[J].商業研究,2006(20)
[5]林劍鋒.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D].碩士論文
[6]白淑君.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D].碩士論文(2008)
[7]袁宏泉.信貸資產證券化也要防范風險[J].銀行家,51-53
[8]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9]王俊.淺議中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J].金融視界,2012.12
[10]洪艷蓉.信貸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機制探討[J].證券市場導報,2007.6
[11]鄭明川,蔣建華,包萬根。資產證券化風險分析[J].商業研究,2003(23)
[12]周夏飛.基于經濟后果分析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J].會計研究,2007.4
從“影子銀行系統”說起
以官方認可的“利率市場化進程的預演、利率市場化先導的一個試驗、助推了中國金融脫媒進程”的銀行理財產品為例,目前該類金融產品規模已超過10萬億元。2010年至今,規模翻了5倍。由于收益率較高,且風險較低,近幾年每年都以2到3萬億元的規模在擴張。
進一步看看銀行理財投資所青睞的信托收益權(即信托淪為銀行理財資金的渠道),從信托資金投向構成來看,截至2013年年底,投向基礎產業與房地產的資金占比為35.28%,金額達到3.64萬億元,較2012年同期增長55.53%。投到工商企業的資金占比28.14%,此類工商企業類似于房地產信托資金,主要用于規避房地產信托融資的種種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再考慮企業間的信托貸款、企業債券融資等渠道,投向房地產、基礎產業的資金規模會更大,所對應的金融風險迅速向銀行表外擴張。
為規避信貸額度、75%存貸比上限、資本充足率監管,利率市場化大背景下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寬,影子銀行活動急劇擴張,出現的上述大量“影子銀行系統”業務,由于沒有實現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的市場流動性、信用強化、降低成本、分散風險等重要功能,只能被稱為“偽資產證券化”業務。銀行同業業務和理財產品為主的表外業務迅猛擴張,比如銀行將信貸資產、同業存款、債券頭寸、股權資產等表內資產打包,通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證券理財產品等轉移到表外。借助于信托渠道的表外業務擴張,會計上出了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但這只是監管漏洞和會計制度下的制度套利,風險并未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真正兜底和出資的還是銀行。未來金融風險一旦暴露,不但會影響信托公司,還會牽連整個金融市場特別是直接融資市場。
近一年多以來反復發生的市場流動性緊張即“錢荒”,與上述“影子銀行系統”不無關系,可以作為金融風險暴露的一種驗證。金融機構在利潤壓力、監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利用同業、理財等短借長貸,資產負債結構對利率風險敞口十分靈敏,對貨幣市場高度依賴,也是加大市場流動性波動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同業業務發展過快,同業渠道在貨幣創造中的占比上升。2013年以來,通過同業渠道創造的M2一度低于人民幣貸款,高于外匯占款和證券投資。銀行資產擴張及表外諸多如非標產品等金融創新,大大加大了對流動性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近兩期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都明確指出了“由于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易受季節性因素、流動性水平以及監管政策等影響,波動較大,導致M2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提示并分析了降杠桿、去產能、房地產、地方債、銀行同業、通脹回升等諸多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經歷多輪審慎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仍未成為商業銀行常規業務。據統計,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總量尚不足1000億元,存量為328億元。存量規模遠低于中期票據、企業債等其它固定收益產品,業務仍處于起步階段。資產證券化和影子銀行的治理原本就是緊密相連的,可以說正規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受到擠壓,影子銀行的問題得不到根治是一個重要原因。除了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障礙重重、動力不足的宏觀貨幣政策方面的原因或許更為重要。央行現在主要是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和信貸額度管理的方式來實施貨幣政策,但當前的公開市場操作還是以數量調控為主,如果要做到如美聯儲一樣的依靠價格調控,首先必須建立和健全三中全會決議中明確指出的“能夠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
對于商業銀行,央行通過管制利率的方式,管理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這就直接導致了銀行主動管理資產負債的內在動力,在保持一定的利差的情形下,銀行資產規模越大越好,也就是美國人比喻的“銀行越臃腫、越胖越好”。在互聯網金融和余額寶的存款分流的倒逼作用下,商業銀行才有了思考業務轉型的壓力。和商業銀行不同的是,央行對政策性銀行實施的余額管理方法,每年都有固定的信貸規模,所以國開行等政策性銀行有激勵推動,讓信貸資產出表,騰出一定的信貸空間,效果也還不錯,但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因為產品70%以上還是在銀行體系內互相持有,幾乎沒有流動性可言,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的關鍵優勢并沒有發揮出來。
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和“影子銀行系統”尤其是銀行同業業務一樣,資產證券化(此處專指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會使得政府更加難以控制貨幣供應,但是影響不大。貨幣供應量取決于流通中的貨幣存量及其周轉率。
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盤活存量資產,改善資本回報率,調整資產負債表,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信息成本,降低、分散并轉移風險。最重要的是他們可以調整信貸結構――貸款方向和貸款期限。銀行將以市場化的手段,將貸款投到國家政策支持的領域和行業中去,而不是落后與過剩產能行業,同時降低銀行體系資產(長期貸款)和負債(短期存款)的期限錯配風險,合理匹配資產和負債期限。和國債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因為有資產行業特征,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市場交易能夠直接傳達國家政策意圖,可以借助市場起到行業指導作用。因此,借助資產證券化,央行就可以不再依靠行政手段和信貸額度控制,而是運用市場化工具,通過正確地調節銀行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來實施貨幣政策的傳導。
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中,資產證券化能夠直接影響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功能。美國應對次貸危機的手段恰恰說明了這一點。值得一提的還是美聯儲出臺的量化寬松政策。2013年8月22日至24日,在美國舉行的Jackson Hole全球央行行長會議上,美國西北大學兩位教授關于QE政策效果和退出路徑的論文《The Ins and Outs of LSAPs》再次引發了高度關注。該論文指出盡管購買房地產抵押債券和長期國債在降低長期資產收益率方面的效果不佳,但是購買房地產抵押債券可以擴大貸款規模,改善經濟運行,因此優于購買長期國債。
不過,資產證券化以兩種相關聯的方式使得準備金需求試圖實現的貨幣控制失去作用。一是證券化使得非銀金融機構能夠借款和貸放,從而使銀行體系之外的貨幣創造(總體流動性)成為可能。二是證券化能夠使得銀行通過出售貸款、減少存款增加小額存款的周轉來部分地規避準備金需求。通過這種方式,銀行能夠增加貨幣供應。貨幣政策與其說是一種科學,不如說是一門藝術。美國歷史上的經驗數據也并未顯示證券化與貨幣供應量之間有什么關系。至少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大規模發展時,美國貨幣供應量并未隨之增加。
資產證券化會否增加債務和風險?
一般認為,很難確定資產證券化會使債務增加。當銀行把貸款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時,銀行的債務就會相應減少,而SPV的債務以同等金額增加。所以說,資產證券化沒有改變經濟中的債務總量,而僅僅是以一種金融機構代替了其他機構,全國資產負債表上的債務總量維持不變。
尤其是在當前貨幣政策趨緊的背景下,銀行的信貸規模增長速度顯著放慢,銀行面臨的資金壓力特別是長期資金壓力相應減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緊迫性相應趨緩。除非有外界政策激勵或銀行間競爭驅動,驅使銀行啟動某領域的貸款,以產出更多的貸款供證券化出售。不過,由于企業融資在貨幣緊縮政策下變得相對困難時,非信貸類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規模應該會相應擴大。這是因為對實體企業而言,傳統信用債“累計總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額的40%”,銀行對企業貸款有直接的授信額度限制,而資產證券化完全借助自身資產信用,通過將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分離,規避了上述限制。所以,當負債率較高時,資產證券化可以讓企業獲得新的融資渠道。
我們應該認識到,風險不僅取決于債務人的身份,還取決于債權人的身份以及債務的運作方式。資產證券化把由銀行來承擔的信用貸款和金融服務,分解為許多金融機構和專業投資者共同參與的市場活動,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風險,而且能夠提高資本的流通和增值能力。以美國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創新與金融衍生品為例,互換、期權和期貨,并沒有減少經濟中的風險總量,僅是在不同當事人之間轉移風險,被廣為詛咒的“垃圾債券”可以被投資者用于替代股權投資,而且是一種低風險的替代。但是,如果它們能夠將風險轉移給那些能夠抗拒風險的當事人,也就降低了國民經濟中的危險。
資產證券化使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旨在出售而非投資,這會增加典型的道德風險和委托問題:投資者(委托人)的收益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質量,而信貸發放機構和證券化支持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管理的激勵不足,發行或證券化了過多低質量信貸(即金融機構的不審慎行為),這是我們需要考慮的。總之,資產證券化能夠通過減少銀行間接融資降低和分散風險,使信貸流向更具風險的借款人,降低來自這些借款人的風險。雖然資產證券化增加了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機構的債務,但同時降低了投資者風險。
總結
從金融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一個國家金融體系進化存在三個不同階段,即銀行主導階段、市場主導階段、證券化階段。金融資產結構為什么會從票據融資到貨幣融資再到證券融資逐級遞進呢?已有研究指出,一國的相對稟賦結構決定其產業結構,金融結構在其本質上應服從基于產業結構之上的對金融服務的實際需求,金融結構是能根據相應的經濟發展階段而有所調整的。隨著經濟體富裕程度增加,經濟發展對銀行業發展變化的敏感度降低,對證券市場發展變化的敏感度增大。
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定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借助資產證券化,國際先進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了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大大增強了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抗風險能力顯著增強。
(二)有利于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銀行的核心資本和全部資本比例應該分別達到4%和8%。這一監管要求銀行為了提高和維持資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風險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銀行大量的風險資產,諸如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商業抵押貸款等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使銀行的風險資產減少,從而達到了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不會增加銀行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方法,即發行人可不通過增加負債獲得融資。
(三)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分散風險。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資本約束、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已經從如何有效配置風險層面對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以貸款為主,而貸款中蘊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在一個金融市場不太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較少,銀行信貸資產很難像證券那樣進行及時的價格評估,更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的、主動的風險管理手段和風險管理工具。鑒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將銀行靜態的、難以分割交易的資產,以標準化合約的方式,分散成小額的可交易資產,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它為我國商業銀行有效解決信貸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強風險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實踐先于理論。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已經有多家企業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其中涉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地產開發收入支持證券、出口應收賬款支持證券以及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等方面。
已發行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建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已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品種較多: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莞深高速公路收費收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國網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需要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環境體系 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剛剛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我國于2005年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其中初步體現出了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規范、機構的資格認定、業務流程的設置等一系列機制。但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應該具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而且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應包含:發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評級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協調和制約,這些都需要建立起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
(二)注重資產證券化過程控制,防范各類風險 由于資產證券化流程的復雜性、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多樣性,因此需要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1、切實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得到投資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順利發行資產化證券,就要求提高企業資產的信用級別。信用提升有內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兩種。內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機構(spv)保留當擔保資產的債務人違約時有直接追索的權利、spv作超額儲備擔保、spv發行優先和從屬證券;企業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出具保單、更高信用級別的商業銀行出具信用證、第三方購買從屬類證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商業銀行要切實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資者,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必要環節。
2、證券評級嚴把關。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核心因素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同時要求被評級的資產需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即證券化資產必須真正實現真實銷售以實施破產隔離。評級機構對評級的證券要保持經常性的信用監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證券的信用等級的變化,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所持證券資產的狀況。
3、完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信息公告制度。作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其信息公開是基本原則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行政公開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調整資產結構,加快金融創新 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對我國商業銀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現有的融資制度和社會融資需求條件下,在商業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仍存在大量獲利機會。信貸資產證券化出現以后,商業銀行需要重新思考資產結構的調整策略和資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狀態是,在轉型過程中,既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又不放松許多傳統業務的發展機遇,在更高層次上,充分實現資本充足率、業務發展、風險和盈利之間的綜合平衡。
(四)鼓勵創新,推動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樣性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產品的多樣性不無關系,產品的多樣性增加了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給潛力。鼓勵創新,推動各項資產證券化,增加市場上資產證券化的品種,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發展。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鼓勵創新,增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品種。
參考文獻:
王曉珉,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探討,蘇州大學,2007年4月
林治海,銀行資產證券化:借鑒與創新,東北財經大學,2004年12月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監管套利;激勵兼容;信息披露;監管資本套利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5-0129-02
過去三十多年金融創新發展歷程表明,逃避監管是金融創新最主要的動因之一,而資產證券化自《巴塞爾資本協議I》頒布以來,已經成為商業銀行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重要技術和方法。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主要針對的,也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和資本監管的有效性,資本監管成為證券化監管的核心。
監管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指商業銀行在風險資產面對的監管資本要求及其成本與該資產的實際風險(經濟資本)要求及其成本不一致時,力求降低監管資本數量及其成本的行為。在巴塞爾協議中,即使計量監管資本需要量的資產風險權數劃分再細,也不可能完全準確反映銀行資產的實際風險。于是,便導致某些資產之間監管資本要求相同而實際風險不同的情況。當銀行被要求維持超過他們自身意愿水平的股權緩沖儲備時,即當監管資本大于銀行自己所評估的資本要求(經濟資本)時,銀行便將為達到監管資本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一種“監管稅收”(Donahooa和Shaffer,1991),因此,銀行就會通過對資產組合先進流量、信用關系和風險進行重新組合和配制,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的前提下降低資本持有量及其成本。
一、資本套利動因
在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計算方法既定的情況下,監管資本套利的動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通過資產管理提高潛在資本收益率
如上所述,當某幾類資產監管資本要求相同,而實際風險不同的情況下,在相同資本權重的資產中盡量減少低風險、低收益的資產,而增加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可實現以低資本要求量支撐高收益的資產業務,提高資本收益率。譬如說,在標準法中,BBB級和BBB-級資產同樣面對100%的風險權重,這樣減少BBB級資產而增加BBB-級資產,將組合轉向較低質量的資產,資產組合的風險提高了,收益提高了,但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和監管資本要求卻沒有變化。這種做法是傳統的資本套利方式,稱為“采摘櫻桃”(Cherry-Picking)。
(二)進行業務規模擴充
當監管資本套利使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挪出,降低了監管資本要求,資本便被釋放出來以進行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張,只要銀行能順利將信貸資產繼續證券化,理論上便可使信貸規模無限擴大。特別是當經濟處在繁榮周期時,市場貸款需求不斷擴張,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便可一邊擴張信貸規模一邊通過證券化釋放資本,通過資產價差賺取利潤及收取各種費用牟取利益。
(三)滿足監管資本需求
通過資產證券化調整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組合,將風險權重大的的資產轉換為權重小的資本,或將較高權重的風險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使風險加權資產額降低,資本充足率提高,滿足監管資本需求。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方法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傳統資產證券化中,銀行進行風險轉移的條件是“真實出售”資產,實現“破產隔離”,但實際上,銀行往往在進行證券化時采用優先/次級結構安排,實際上保留了一定的風險,證券化資產的隱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將會影響“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效果的信用增強措施,因而實際上保留了部分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并產生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當這一資本要求小于原證券化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時,就可以用證券化方式進行監管資本套利。
(二)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在合成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原資產池中的資產并沒有移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只是證券化結構中的“參考信貸資產”(王秀芳,2006)。SPV通過購買高信用證券和信用衍生合約(如CDS),構成了風險收益與資產池相同的資產組合,產生現金流來支持證券的支付。銀行通過衍生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降低了資產池風險與監管資本要求,釋放了部分法定資本,提高了資本充足率。在合成資產證券化中,只需要通過簽定信用衍生合約就可釋放資本金,手續簡便,交易成本低,監管套利效率更高。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對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
(一)增加了銀行系統性風險
銀行通過監管資本套利的主要方式是在監管資本比例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將高質量資產證券化,保留高風險資產,以在監管資本比例一定的條件下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因此,證券化的結果使銀行普遍降低了資產負債表保留的未證券化資產的平均信用質量,導致通過資本充足率對銀行進行風險監管的效率降低,而資本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也被扭曲,當銀行實際風險水平被掩蓋,表面資本比例提高,銀行財務狀況惡化會被掩蓋,延緩銀行調整的速度,出現問題時將使整個銀行系統混亂,產生系統性風險。
(二)使資本監管的有效性降低
銀行通過證券化等金融創新調整資產組合比例,在遵守資本充足率8%國際標準的情況下追求高收益,銀行風險并沒有因為監管而降低,違背了資本監管的初衷,使資本監管標準的監管效率降低。證券化等金融創新使風險資產沒有反映到銀行資產負債表之中,風險難以度量和管理,監管者無法判斷銀行是否達到某種程度的“穩健”水平。即使實行了新資本協議,如無法對資產證券化及其創新工具和其他衍生品的風險進行準確度量,資本監管的效率也難以提高,監管紀律被削弱。新協議提高了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配制的敏感度,強調風險計量的精確性、敏感性和標準化,突出內部評級法的核心地位,還規定了監管當局對證券化操作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改善作用。
(三)造成銀行業競爭環境惡化,大銀行壟斷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資產規模要求巨大,大銀行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明顯優勢,由于規模效應,大銀行可創造出更具吸引力的證券化產品,交易成本也較低;而投資者,顯然也傾向于投資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結果導致大銀行能更有效率地進行資本監管套利,而小銀行則處于競爭的劣勢。新資本協議采用激勵相容監管的方式,同時允許銀行使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但不同風險計量方法之間總還留有套利空間,大銀行在風險計量技術、創新能力方面大大優于小銀行,也將導致競爭環境的惡化。
四、對資產證券化監管套利的監管對策
監管套利使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條件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組合的風險,違背了監管的初衷。從有效市場角度看,套利機會的存在是源于不同定價方式或不同市場之間非均衡狀態下的價格差異,具體來說,就是當銀行發現監管資本與自身經濟資本出現差異時,利用監管漏洞、借助衍生工具達到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下提高風險和資本收益率的目的。因此,如需追求更完善的監管,則應盡量使銀行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一致。根據當前國際監管的狀況,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計算所需監管資本時,監管當局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理清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風險轉移的確認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但風險是否真正轉出,不能只看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隔離”,而應看其在經濟本質上是否真正實現了完全的風險轉移。監管當局應關注銀行是否為其資產出售提供了隱形支持,如仍有留存風險,應做適當扣減或進行風險計量,計提監管資本。
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隔離,側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監管過程中,為實現監管目標,穩定金融體系,監管者應更注重的是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留存風險。
(二)注重對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方法和過程的監督檢查
在關注隱性支持,準確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監管資本的情況下,監管當局還需注重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監管機構應定期檢測銀行的風險計量模型的準確度,以及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期是否達到要求,在計算過程中是否根據證券化交易的經濟實質進行風險計量,隱性支持等對證券化風險的影響是否被準確評估等。
(三)促進外部及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
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發行者”付費評級的機制存在難于調解的內在矛盾,監管者應參與重構評級體系,提高評級質量,建立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制度。此外,還需改變投資者對外部評級過分依賴的狀態,促使銀行發展內部評級系統,提高銀行自身風險管理的能力。
(四)建立激勵兼容監管機制
“激勵相容”監管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思想之一,也是國際監管體系發展的趨勢,它將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發揮兩者力量,使商業銀行主動改善風險管理,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監管當局如能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銀行自主選擇內部管理中所運用的風險計量模型計算監管資本需求,監管當局將重點防在數據的真實性及模型的可靠性上,使銀行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管有機結合,不僅有效促進銀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平臺建設,還使監管效率得到了提高。
(五)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銀行體系日益市場化的條件下,依靠市場外部約束機制的重要性變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為重要。次貸危機表明,大型金融機構風險信息的透明度不夠,誤導了市場參與者的判斷,加劇了市場波動。特別是對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類場外交易產品,價格透明性不如場內產品,當市場發生波動時,容易由于流動性缺失而加劇價格的波動,市場監管者應建立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制度,指導市場披露行為。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曾說過:“監管不可能總是正確的,也不可能對所有的監管目標都行之有效外部的監管,永遠不可能代替銀行自身的謹慎管理以及市場對銀行的監督?!北O管當局除了加強對銀行監管資本要求的管理,盡量減少導致監管套利的漏洞外,促進商業銀行自身改善風險管理意識與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劉清濤.當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風險監管及其模式選擇[J].杭州師范學院學報,2005,(2).
[2]何冉.論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機制[D].吉林大學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
[3]黃勇.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縱主橫輔”特性之研究[J].時代法學,2006,(6).
[4]王秀芳.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下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的確認[J].外國經濟與管理,2006,(4).
論文內容摘要:本文從住房按揭貸款的模式包括對信托模式和真實出售性質的分析,以及銀行實施住房按揭證券化的目的等方面,系統論述了銀行不能為投資機構提供擔保,反駁了一些學者持有的投資機構對發起機構持有追索權這一觀點,以期為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提供借鑒。
近年來,為化解日益緊迫的金融風險,我國引入了資產證券化制度。同時,為了規范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2005年4月,央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我國的住房按揭證券化帶來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正式確立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模式,確立了信托受益憑證的證券性質。學術界也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有學者認為,《辦法》第47條規定: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財產。
雖然從表面上看,《辦法》第47條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權”,但第47條所說的“追索權”和作為發起機構擔保的“追索權”在含義上完全不同。仔細分析可知,第47條強調的是存量資產一旦信托,便與發起機構相隔離,投資者不能向發起機構行使請求權,只能從存量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獲得收益,所以這里的“追索權”談的是投資者收益的來源問題;而我們這里討論的追索權談的是發起機構向投資者提供擔保的問題。這一觀點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資者作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權權能中的受益權,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權,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擔所有者風險;從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內在要求來看,對投資者承諾“追索權”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增強廣大投資者的信心。
這個觀點引起了筆者從不同角度的思考,筆者認為,該學者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受益人對發起機構是沒有追索權的,也就是從這個角度上說,發起人是不能對受益人進行擔保的。具體原因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展開論述。
現行住房按揭證券化的模式不允許發起人向投資人提供擔保
(一)我國的住房按揭證券化是信托模式
《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nbsp;
住房按揭證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稱為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為spv)spv一般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兩種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我國進行住房按揭證券化將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開的債券市場上進行招標,基本上是發行基于中長期信貸資產的信托計劃或者債券,為的就是將中長期資產變現、提高流動性、減少信貸風險。
信托是一種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設計,其基本含義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個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睆男磐蟹ㄉ蟻砜矗磐兄饕幸韵绿卣鳎盒磐惺菫樗斯芾怼⑻幏重敭a的一種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托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權的人;受托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從其運行機制上來看,信托應當遵循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一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分離。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就成為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財產本身及其產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財產相分離,運作上必須獨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債權人的追索。
由此可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決定了發起機構的財產和受托人以及投資機構也就是受益人的財產是彼此分離的,要使這三方的財產真正獨立,就必須盡量避免三方有債權債務關系及其追索關系,如果承認發起人可以對信托資產進行擔保,那么必將容易混淆投資機構、發起機構以及受托人財產,影響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性質,從這個角度來說,發起人是不能為投資機構提供擔保的,投資人也不享有對發起機構的追索權。
(二)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是改良的美國模式
住房貸款證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作為一種高效的房地產資金融通運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歐洲諸國紛紛效仿,上個世紀90年代又在經濟發達的新加坡、日本、韓國等東南亞國家迅速流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在國際上有三種通行模式:一是美國模式,也稱表外融資模式,即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spv),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二是德國模式,也稱表內融資模式,即在銀行內部設立一個機構,由這個機構運作證券化業務,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銀行,保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三是澳大利亞模式,也稱準表外模式,即由銀行出資成立spv,再將資產剝離出去。
關于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國內銀行界爭議不斷的話題。在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以往上報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內融資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態,希望商業銀行能提出表外融資方案,一步到位地推進房貸證券化。而對于銀行所熱衷的準表外融資模式,由于我國法律上不允許銀行出資成立相關機構,所以表外融資模式已成為銀行進行房貸證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終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資模式,即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spv),用以收購銀行資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
《辦法》第47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不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 該條否定了投資者享有的是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債權。也就是說《辦法》明確否認了投資者與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或其他機構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由此可見,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采取的是美國的真實出售的模式。 那么,什么是真實出售呢?
“真實出售” (real?sale)是經濟學上的概念,是指在資產轉移過程中,賣方將資產的所有權益與風險,即資產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買方,賣方將對資產不再享有權利也不負擔義務,買方作為資產的新的所有人,將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債權轉讓。所謂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由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雙方法律行為。在證券化資產轉讓的過程中,債權人為發起人(商業銀行),第三人為受讓人(spv)。
美國法在研究“風險隔離”問題時強調“真實出售”。只有做到“真實出售”,才能將存量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原因顯而易見,“真實出售”是所有權的完全轉讓,而對已經轉讓并屬于他人的財產清算組是不能將其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團的。但在美國法院會調查銷售行為的“真實性”,并經常將非“真實出售”的資產轉讓重新定性為擔保貸款。簡言之,真實出售就是發起人將自己對住房按揭的債權全部賣給spv,而非真實出售就是發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資產擔保貸款給了spv。從表面上看,二者區別不大,但實質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應收款出現違約,造成資產池價值減少。在“真實出售”的情況下,該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因為發起人已經將應收款銷售給投資者,投資者是該應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擔風險;但在擔保借款的情況下,風險仍由發起人承擔,不管作為抵押的資產池價值如何變化,發起人仍要按約向投資者支付本息。尤其在發起人面臨破產的情況下,美國法院會很仔細做出區別,如果法院將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重新定性為“擔保貸款”,那么便會根據u.c.c第9章和美國破產法第541節的規定將證券化資產歸入破產財團。
在資產證券化最為發達的美國,“風險隔離”問題是學者研究的重點。有學者甚至指出“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針對的是存量資產未來帶來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證券發行人或發起機構的資產實力。所以投資者會要求發起機構將擬證券化的存量資產剝離,使其不受發起機構自身風險的影響。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如果存量資產不能與發起機構“隔離”,若發起機構破產,清算組將該財產歸入破產財團進行分配,那投資者的利益便無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風險隔離,使投資者放心收取存量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是證券化成敗的關鍵。
因此,從這個模式上來看,真實出售的目的便進一步的證實了一個道理,即發起人在把自己的資產轉移給spv以后,就不能對這部分資產提供任何擔保了,否則,這顯然違背了真實出售隔離銀行資產風險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銀行是不能給投資機構提供擔保的,當然,投資機構對銀行也沒有任何的追索權。
銀行實施住房按揭證券化不允許發起人向投資人提供擔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國住房按揭貸款累計余額已達12000多億元。個人住房貸款占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據國際經驗,個人住房貸款比重接近或達到18%~20%時,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和中長期貸款比例的約束就會成為非常突出的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這些流動性差的存量貸款打包賣給具有風險隔離功能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資者發行以該存量資產為擔保的資產支持證券,出售證券所得資金由spv轉交銀行,這樣銀行不僅獲得一筆優質資產,而且也將貸款風險分散給眾多的投資者。因此,銀行實施證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風險轉移出去,如果還要銀行對這部分資產實施擔保的話,必然會影響風險的轉移,實施證券化也就沒有多大的意義了。
同時,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內融資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離銀行資產與拿出去進行證券化這部分資產的風險。因為如果采取表內融資,讓銀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資金成立特殊目的機構,那么必定會占去銀行一大部分資金,根本達不到剝離流動性較差的按揭貸款,實現資本的流動性的目的。既然已經實施了表外融資,如果還讓銀行對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實施擔保的話,那么真實出售,表外融資的目的就完全達不到了,隔離銀行資產和這部分證券的風險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保障投資人權益的方法
有的學者認為,讓銀行對證券化提供擔保是為了信用增級,保護投資人的權益。而筆者則認為,這種擔心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保護投資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簡單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學者們參考。
(一)完善保險擔保機制,健全金融服務體系
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債券之所以倍受歡迎,與美國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對住房信貸兩級市場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國政府機構擔保和私營保險相結合的模式下,抵押貸款證券的發起機構在資產市場上獲得了很高的信用評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僅次于聯邦政府債券被稱為“銀邊證券”。公營住宅抵押保險的主要提供者—聯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軍人管理局(va),為推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發展,由聯邦政府成立的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提供擔保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nma)和兩個由政府發起的私營股份制保險公司—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nma),一起構成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兩級市場上完善的抵押保險擔保體系。其規范的保險程序,嚴格的資格審核和穩健的風險防范措施,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個分散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的穩定機制。
雙重擔保機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風險,提高了住房抵押債券的信用等級,從而為住房抵押貸款兩級市場廣泛而深入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參與主體的復雜性,決定了住房信貸證券化過程中需要一個權威機構在各主體之間進行協調,這個機構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發起成立的機構。就保險和信用擔保而言,僅靠民間保險機構難以支撐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及其發行機構在資本市場上足夠高的信用等級,難以實現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國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由政府通過建立專門住房信貸一、二級市場保險擔保機構,對弱勢群體提供抵押貸款擔保,并根據對貸款抵押品的評估情況和貸款比例,承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償債務,保證及時向發放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等信貸機構支付本息,以減少呆壞賬對商業銀行整體信貸質量和支付能力的影響,提高抵押貸款證券的信用等級。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政府擔保保險要與民間保險機構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險擔保機制,這是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貸款組合群組,發展債券二級市場
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合理規避風險,可以通過形成抵押貸款組合群組,這樣就能產生規模效應,所以,不但要擴大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貸款的運行機制。但是,我國目前的住房抵押貸款未能在全國形成統一、規范的模式,各個商業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方面未能形成規范、統一的運行機制。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必須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須要求各商業銀行在貸款期限、類型、利率等方面進行改善,以吸引消費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貸款消費組群;另一方面,必須深化住房體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會住房需求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體,擴大市場規模,增加可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
增強信貸抵押資產的流動性是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重大目標,也是規避風險的重要方面,如果債券市場缺乏流動性,住房抵押貸款債券長時間停留在投資者手中,勢必會引發投資者的心理恐慌,會壓制投資者初始購買動機。這樣將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響。同時,如果投資者認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全,則會對證券的價值產生懷疑,從而會影響其投資熱情。所以,為了更好地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必須發展債券二級市場,增強其流動性,并制定完備的機制和措施來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和準確。
(三)證券信托資產獨立性的意義
住房按揭證券化實際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產變成可分割的財產,把不可移動的房地產轉化為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一方面,為一般投資者提供了共享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收益的機會;另一方面,通過把社會短期貨幣資金轉化為長期穩定的資本金,也有利于社會的投資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貸款的運作和退出。
在我國,投資機構不享有對發起機構的追索權,表明證券代表的資產是相對獨立的,這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風險。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發行抵押證券后,抵押貸款資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能為資本市場上很多投資人持有,這樣就使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相應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證券是以一組抵押貸款的投資組合為抵押,個別違約風險被分散,投資的有效收益能夠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貸款的期限較長,而通常銀行吸收存款負債期限較短,二者資產負債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銀行經營的風險和管理的難度。通過證券化,銀行及時把長期抵押貸款資產在資本市場拋售兌現、或自己持有變現能力很強的抵押證券,就可解決銀行面臨的流動性約束。另外,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通過抵押二級市場打破抵押資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資金得以在全國范圍內流動,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貸款一級市場的健康發展。抵押貸款證券化,分散了抵押貸款的風險,拓寬了資金來源,增強了抵押貸款的流動性,,使金融機構可以延長抵押貸款的時間,擴大抵押貸款的范圍,發放更多住房抵押貸款,從而滿足市場購房者融通資金的需要。同時,這樣對購房人來說,不會因為借款資金短缺推遲購房。再者,房地產開發商也將有更多機會出售他們已建成和即將建成的樓盤,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環,將有利于激活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另外,還可以使用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加強監管等方式來規避投資人的風險。
綜上所述,我國住房按揭證券化的模式和銀行實施住房按揭證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許銀行為投資人提供擔保。因此,投資機構對銀行也就是發起機構的追索權就更加無從談起了。
參考文獻:
1.蓋永光.信托業比較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
2.孫飛.信托治理優化論.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3.尹濤,尚曉陽.聚焦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試點破殼在即.中國證券報,2005.11.23
關鍵詞:文化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兩級立法模式;信息披露;風險隔離
中圖分類號:F832.48;DF43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12)04—0010—07
一、引言
文化產業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如何促進文化產權交易、發展壯大我國文化產業是理論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問題。資產證券化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少國家早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相關理論研究也較為深入,包括從破產法的角度探討實質合并規則對SPV風險隔離作用的影響(陳霞,2010;陳依依,2003;遲君輝,2010;Lahny IV,2001)、詳細探討稅法、信托法、銀行資本監管法規對資產池構成的影響(Frankel,1991),以及針對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的規則設計等研究(Aleknaite,2007)。但專門針對文化資產的研究并不多,有部分學者關注到知識產權上設立的證券性權利的登記與信息披露問題(Widen,2004)。而國內學者在研究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時,普遍將關注點放在銀行不良資產、基礎設施收費項目、住房抵押貸款等資產類別上,很少有對文化類資產的關注(潘曉明等,2010;陳依依,2003)。實務界卻先行一步,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的創新嘗試提供了一個發展資產證券化和文化產權交易可能的契合點,但由于制度和監管的不足使其發展受阻。筆者認為:文化資產證券化應當納入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立法框架,同時兼顧文化行業的特殊性,國外經驗可以適度借鑒,但更應當結合本國特色來進行具體制度構建。
二、文化產權交易制度創新一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與我國的實踐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產品,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遲君輝,2010)。但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學者并不統一。比較狹義的定義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由其通過特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投資者的融資制度”(顧權,2010)。而被稱為“證券化之父”的美國耶魯大學法博齊教授則認為,“證券化可以被廣泛地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這個過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周樂偉,2007)。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在于使非流動性資產變得具有證券流通性與可及時變現性,至于是否采用統一的程序和方法,并不具有根本性意義,故本文采用較為廣義的定義。
實際上,至今我國尚無一部法律中明確出現“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但現實中類似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已經先行,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出臺之前,珠海 —廣州—深圳高速、上海—杭州—寧波高速就采取收費權證券化的模式進行融資運作,而1997年《公路法》出臺后才正式認可“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籌集資金”。銀行資產證券化領域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開始了資產處置信托項目,但直到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才《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可見,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呈現出一個實踐先行、立法滯后的特點。
總體上,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大多還處于空白和試行狀態,但實踐中金融創新的需求卻極為高漲。由于我國經濟蘊藏的巨大潛力與金融體系改革的迫切需求,理論和實務界都相當看好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2.我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創新嘗試
2010年7月3日,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國第一個基于權益拆分模式的藝術品資產包——畫家楊培江的12件畫作整體打包后成為首個資產包,初始作價200萬元,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將所有權份額“拆分”為1000份,每份面值為2000元,掛牌認購,持續流通,投資人將通過藝術品資產包的增值獲得投資回報。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創新性的“權益拆分”,其實質是將一件實物的所有權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各種收益進行拆分。投資人可以通過認購拆分的份數,來獲得投資標的物的部分所有權及相關收益,從而也獲得基于這些權益所帶來的遠期或當期的收益(馬麗,2010)。
藝術品“權益拆分”交易模式具有降低藝術品投資門檻、增加資產流動性與促進融資等多重效果,推出之后也很受投資者青睞,但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投資者恐怕并不清楚。深圳文交所將其稱為“所有權份額”,其基本運作模式是由畫家楊培江的獨家授權經紀人張宏作為發行人,由天祿琳瑯公司作為發行商和掛牌保薦人,其1000份份額由發行人和商保留400份,其余600份在深圳文交所公開發行流通。
可見,這種“權益拆分”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也不同于普通的證券發行,其實質應屬于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即以藝術品這類特定資產的現實價值與將來的升值收益為保障,發行市場上可流通的證券,證券持有者可以按照份額來分享這部分資產當期和遠期的價值。這種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一經推出后,天津、成都、鄭州等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紛紛跟進,投資者也是熱情高漲。從金融創新的角度看,這一模式的確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3.文化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與發展前景
從根本上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是具有一個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池(Asset P001),證券化的制度構建核心是資產轉讓和破產隔離(即與該資產或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而這個資產池的構成除了一般認可的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項目等種類外,還可以包括許多具有價值與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類型,如前述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已經嘗試的藝術品、專利、商標等。實際上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國外早有發展,“1997年,美國Pull—man Group以英國超級搖滾歌星大衛·鮑伊(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的許可費收益權為支撐發行證券,成功地從資本市場融資5500萬美元。隨后,一系列知識產權證券化相繼進行”(陳霞,2010)。
可見,資產證券化在文化產權交易中具有非常廣泛的適用性,只要能滿足“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三個基本要件,藝術品、知識產權、應收賬款乃至廣播電視頻道播出權(比如黃金時段廣告招標所得收益)等有形和無形文化資產都可以通過這一新的方式來進行交易和融資。這樣一來,文化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成為我國開展金融創新的一個突破口,而且對于促進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強文化資產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人文化市場;可以降低投資門檻,鼓勵民間文化投資;可以盤活企業非流動資產,解決缺乏可抵押資產的文化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而且,相比其他類型的資產,文化資產的價值穩定性、收益可靠性、從業人員素質等對投資者更有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場認可度。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不盡如人意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政策制度與市場需求未能很好地結合起來”(王元璋等,2011)。立法者推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但投資者對我國銀行業的經營水平、不良資產的管理水平等不夠信任,實踐中市場反應并不熱烈。而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的選擇是決定證券化能否成功的前提,“發行人通過資產打包,對基礎資產重新分配確定新的發行收益與比例的過程中,必須考慮投資人的偏好。……只有發行人與投資者選擇發行優質資產的比例相同時,市場才會出清,兩者收益達到最大”(李冬花等,2010)。影視、創意、動漫、藝術品收藏等文化行業的創造力和發展潛力對投資者具有很大吸引力,而文化產業發展也需要有更有效的途徑來吸引社會資金,兩相契合,文化與資本的聯姻通過文化資產證券化或許能夠更好地達成。
三、目前文化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不足與潛在風險
雖然文化資產證券化有著很好的發展前景,然而當前法律的缺失始終是藝術品份額交易不可回避的障礙。2011年,國務院連續了《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業界稱“38號令”)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和藝術品交易管理的意見》(業界稱“49號令”),尤其是后者明確規定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大部分文交所已經在進行此類業務的停止和善后工作,2011年8月15日,因承諾的上市交易遲遲不能兌現,湖南文交所開始受理退款申請;陜西文交所也在“38號令”后不久暫停所有新品發售,并為中簽者辦理全額退款;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在此項業務暫停近一年后,在其網站上刊登了一則由深圳市委宣傳部的《關于文交所藝術品權益拆分業務善后重點工作及責任分工通知》,公布了其藝術品權益拆分業務的善后責任分工,并督促其份額產品的初始發行人及交易商回購產品。
監管層之所以緊急叫停文化產品份額交易,源于在短暫的時間內,這類交易已經體現出相當程度的混亂狀況,究其根源,在法律制度支撐不足的情況下,此類交易中的風險不容忽視。
1.法律風險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實踐中的試點更多帶著“摸著石頭過河”的意味。配套制度支持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是目前發展文化資產證券化的最大瓶頸。首先,文化資產證券化其實是針對公眾進行的融資,如果缺乏有效的發行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造成投資者難以挽回的損失;其次,目前我國法律制度還存在著一些與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地方,如通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按照現行物權法的規定,進行融資屬于權利質押,需要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才能成立質權,并對質權設立后的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規定了限制,而針對公眾發行的、需要通過轉讓和許可交易進行資產增值的證券化資產顯然不能滿足這樣的法律要求;最后,文化資產投資需要相關的專業知識,對普通投資者而言,中介機構的評級、擔保和咨詢服務非常重要,而目前這方面的中介服務還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2.資產價值變動風險
大多數文化資產本身的價值存在變動性,比如在專利資產池構建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可替代技術、專利技術淘汰與更新、專利技術實施、專利技術可重復利用、專利技術產品責任等方面的風險(靳曉東,2011b),對其資產價值的評估存在著很大難度,這也是文化資產在一般的抵押貸款模式下難以得到銀行融資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達到業界普遍認可的科學準確的評估方式和標準之前,文化資產的證券化仍然會存在很大的難度(靳曉東,2011a),筆者建議在進行評估標準設計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至少包括:商品更新周期、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國家相關產業政策時限與未來預期變化、產品市場地位與份額變化趨勢、可能的侵權風險等。
3.金融風險
在美國次貸危機之后,以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金融創新受到了更多的質疑,我國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更是幾乎處于停滯狀態。金融衍生產品本身的設計是為了轉移和分散風險,但如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監管缺失、市場投機過度就很容易激化乃至放大金融風險。此外,文化資產證券化將使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聯系更加緊密,金融業的風險會對文化產業造成更大沖擊,需要發展相應的風險防御機制。
但應當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貸危機的原因,有學者認為“證券化運作模式的異化是導致次貸危機的原因”(明曉磊,2011),也有學者認為這場危機是“在監管缺失情況下貸款機構錯誤甚至惡意利用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的結果”(沈炳熙,2007),學界基本上都認可金融監管的不足才是次貸危機的根源,不可因此否定整個金融創新,但在今后的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執法中應當更為謹慎。
4.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在任何時候都會存在,但在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更會被放大。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領域缺乏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發行人、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擔保機構、承銷商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規則,難以給投資者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在文化資產增值過程中,資產管理人的水平至關重要,除了藝術品可能隨著時間自然增值外,知識產權、文化設施、行政特許權等文化資產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得到預期的回報,如果資產管理人不能做到忠實和勤勉,會給投資者帶來較大的損失。
四、法律保障措施建議
目前對全國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頓只是將文化資產證券化納入規范發展軌道的第一步,對文化資產證券化這一新事物不必因噎廢食,通過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實現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更好對接,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制度建設:
1.建立全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兩級立法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最先出現在美國,美國的判例法傳統使得法院可以通過“法官造法”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而成文法國家要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普通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統一立法應先行,否則司法機構在審理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案件過程中會面臨困境(顧權,2010)。
我國可以參考韓國的統一立法模式,立法上可以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根據我國《證券法》第2條“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的規定,由國務院出臺《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規定資產證券化的類型、基本原則、發行條件、交易規則、交易所管理、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交易行為與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在第二個層級,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針對職權范圍內的不同種類的資產證券化出臺相應的部門規章和操作指引。
2.加強協作,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
在我國,受分業監管體制的影響,資產證券化被人為地割裂為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資產證券化兩大塊,在不同的市場流通(Schwarcz,2004),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理,適用不同的規則。這樣的監管體制容易產生監管盲點和擴大風險,比如文化類資產的證券化,就可能涉及到文化、文物、版權、專利、商標、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多個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繁瑣的審批程序會阻礙資產證券化的實現,而多家監管的局面又可能造成實際執法中的沖突或責任推諉,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從近期來看,當務之急是需要多部門聯合,建立有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從長遠來看,金融混業經營改革勢在必行,統一監管、權責明晰方能保障資本市場的規范與穩定。
此外,盡快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也是非常關鍵的,比如在美國,擔保性的融資中債權人通常要求專利或商標管理機構反映出自己的證券化權利,即使在美國判例法中,這一登記并不是對抗破產管理人的要件(Widen,2004)。而我國目前一方面立法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登記要求,另一方面文化資產還存在著多頭登記的弊端,建議在《物權法》中增加資產證券化的統一登記條款,以及設立了擔保物權后的財產轉讓限制的例外條款。
3.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資產證券化要長期穩健運行,銀行、保險、風險投資、評估、擔保、法律服務、信用評級等機構的協作都是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敢于在這一領域試水的中介還為數不多,與此有關的配套制度很多也還處于空白狀態,尤其是信用評級機構在我國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在國際上的地位更不能與穆迪、標準普爾、惠譽國際三大評級機構相比。但次貸危機前聲譽良好的三大評級機構未能提前警示風險、危機發生后又快速調低信用評級導致市場恐慌的表現也使公眾大為失望,在評級機構向被評級企業收取費用以維持經營的情況下,如何保障評級機構的公正性也是各國研究者質疑的問題。
在這一背景下,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不僅是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等新興中介機構樹立信譽、爭取國際認可的良好契機。尤其在信用評級機構建設上,我國可以考慮以文化資產證券化為試點和突破口,依托政府資金和文化產權交易所共同建設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使信用評級機構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交易所對每筆交易收取的中介和服務費用,減少對被評級人的資金依賴,增加評級機構的公信力。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管是從金融創新還是從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來看,信息披露都是非常關鍵的,有學者指出次貸危機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在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盡快建立信息監管制度是協調和統一銀行監管與證券監管的最優選擇(許多奇,2011)。不可否認,有的金融產品設計得結構復雜,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增大信息隱蔽程度,誤導投資者,逃避金融監管。在資產證券化操作程序中,SPE(Special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載體)的設立模糊了證券購買者與資產發行人之間的信息聯系,延長了信息傳遞過程,事實上使得風險轉移到了原資產所有人的債權人身上(Janger,2004),因此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對基礎資產狀況的全面披露,尤其是文化類資產,更需要對基礎資產的真實價值作出完整披露,這一要求應當在我國相關立法中作出明確而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在信息披露的監管方面,美國在次貸危機后作出的重要立法調整——《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其核心內容并非是對現有的多元監管體制做實質性的調整,而是促進各機構監管信息的共享與協調。相比之下,我國的相關法律還很不完善,2005年6月人民銀行頒布過《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但這一規則法律層級不高、條文過于簡略、適用范圍過窄,尤其是法律責任部分幾乎缺失,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建議參考美國的做法,在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明確規定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主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銀行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和,尤其要加強披露不實信息法律責任的追究,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
5.采取信托方式,完善風險隔離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是使資產收益與發起人、出售者和SPE的母公司破產風險相隔離”(Plank,2004),根據SPE的類型不同,風險隔離的原理和程度也有所差異,如果是采取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需要強調真實銷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自愿破產申請權的放棄、增加獨立董事等方式隔離發起人和發行人破產風險。但SPV中設立的公司很難滿足我國現行《公司法》中關于經營場所和范圍、發行債券、公積金和公益金提取等規則要求,存在較大的法律障礙。
在當前制度背景下,采取信托方式(SPT)設立文化資產的證券化是更為現實的選擇,銀監會于2005年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也都將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形式規定為信托型。這種模式比起SPC的優點是即使管理者破產,投資者也不會受到影響,而且稅負更輕,監管重點是要嚴格確保證券化資產與管理者資產的隔離,達到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要求。
此外,從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來看,實際上是隱蔽地把資產自身的風險從發起人轉移給了SPT和投資者,因此建議保險公司開發相應的保險險種,抵御可能的自然災害、大規模侵權等帶來的資產損害。
6.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文化領域的投資本身要求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背景,而金融產品發展得越來越復雜,為了減少人為的復雜化,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規定一項證券化投資品種只能由同一種類的資產構成資產池,且只能指定一個發行人和保薦人,避免法律關系復雜化。
同時,在統一資產證券化立法中強制要求發行人和商的風險提示義務,對基礎資產的性質、市場前景、投資回報、可能風險等進行真實詳盡說明,如有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投資者還可以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對于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權等高度依賴資產管理水平的基礎資產,建議法律規定發行人或資產管理人必須持有一定的資產份額,并且在職期間不得轉讓,由此實現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的捆綁,避免出現道德風險。
最后,建議明確規定投資者的監督權,持有證券一定比例份額的投資者對資產管理人定期公告的資產經營管理狀況有疑問的,可以提出質詢并查閱相關原始資料,如果發現資產管理人存在侵害證券化資產的行為還可以提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鑒于普通投資者可能缺乏足夠的動力與能力進行對資產管理人的監督,建議各地政府在文化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采取激勵政策促進機構投資者進入文化資產投資市場,鼓勵和支持機構投資者發揮自身的規模優勢,加強對資產管理者的監督與約束。
五、結語
文化資產證券化作為我國文化產業與金融業對接的一次大膽嘗試,原本應當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但由于制度支撐和法律監管的不足,在實踐中反而演變成為一場潛在的危機。在監管部門“急剎車”式的禁令后,還應當通過統一立法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和風險隔離機制、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健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立法和文化產業的相關配套制度,使文化資產證券化真正成為助推文化產業發展的利器。本文提出這些法律保障措施構建方面的淺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為我國金融創新與文化產業發展盡一份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陳霞.2010.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障礙淺析[J].法制與社會(1)下:114.
陳依依.2003.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選擇[J].寧波經濟叢刊(5):31.
遲君輝.2010.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現狀與風險防范分析[J].國際商務研究(3):43.
顧權.2010.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案件的法律關系如何確認[J].中國審判(47):90.
靳曉東.2011a.基于實物期權的專利資產證券化中的單一專利價值評估[J].統計與決策(4):50.
靳曉東.2011b.我國專利資產證券化中資產池構建的技術風險及其防范[J].全國商情(7):43.
洪艷蓉.2004.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5—6.
李冬花,尚成新.2010.基于博弈論視角論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J].黑龍江對外經貿(1):125.
明曉磊.2011.后危機時代資產證券化發展方向[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1):68.
潘曉明,吳勇.2010.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切入點分析[J].現代金融(1):16.
沈炳熙.2007.次貸危機與證券化[J].中國貨幣市場(11):14.
許多奇.2011.信息監管: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管之最優選擇[J].法學家(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