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05:0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教育法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一中小學義務的來源
依據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體的義務有兩個來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體例如行政主體則遵循“法律無規定即為禁止的”原則行使權力,相應地其義務也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學校義務的來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關,在法國,學校是作為公立公益機構存在的;在日本,學校的公務性也有明確規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法律所承認的學校是具有公共性質,因此除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外,只有法律所規定的法人才能開辦學校?!苯逃顒拥墓珓招砸褳槭澜绺鲊毡榻邮?,《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中明確指出:“教育是有關一般公共利益的帶根本性的事業,國家應把興辦教育視為一種責任”。在我國,中小學依其活動的主要內容而言,是國家實施教育職責的專門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我國法律、法規對教育的公務性也有相應規定:原國家教委《關于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中指出:“實施義務教育,主要是政府行為;我國普及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主要依靠公辦中小學校”。中小學依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行使權利應視為是行政主體的活動,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與其他分擔政府統治職責的行政主體相比,更多的體現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但這種行為不是單純的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目的是增進公益和提供服務的活動,也即是非權力性公務,這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也有體現:其他行政主體,法律規定其行使的是“職權”;而教育法中則規定“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享有“權利”。中小學義務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本,《教育法》為核心包括《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教育法規。其中對中小學義務也有明確規定,這即有利于學校適當履行其義務,更益于受教育者權益的保護。
二、中小學義務的內容
義務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構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范圍也是大相徑庭的,學生與中小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學校義務的基礎,學校是行政主體,也是行政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把學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為民事主體,而忽視了真正體現學校性質的行政主體的資格;法律關系的形成離不開相應的法律調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憲法有關教育的規定及相應教育法的調整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
依據現行的教育法律體系,中小學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這是學校義務的核心,其他權利和義務均是該義務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條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边@一義務貫穿于整個教育法律體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薄督處煼ā返诎藯l,《義務教育法》第三條,也都有類似明確規定。(二)保護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由教育法律調整形成的,該義務就學校而言主要應指其在行使權利時無違法侵犯學生生命健康權的行為,那種認為學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傷害都應有學校負責的觀點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負責的前提是其有過錯,需要明確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認知狀況不同,我國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規定,其中對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未成年人保護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權、人格權的義務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剝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學生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學校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得侵犯學生的各項人格權,《教師法》第八條,三十七條的規定禁止教師體罰學生,要求教師尊重學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也有類似明確規定。(四)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中小學的職責較為特殊,其義務內容不獨限于法定的范圍,還應包括行使權利的不當,史尚寬在論及公務員違法行為時認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其行為無須為其義務,只須有權為之為已足”。作為公務活動,學校及其教育人員如何行使權利才是正當?這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對教育人員的道德修養也提出了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規對學校的義務尚有其他規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圍繞以上問題展開,隨著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中小學的義務也日漸明確,這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學生權益的保護將有積極影響。
女兒在日本從一歲半開始上保育院直到畢業回中國上小學,她親身體驗著中日育兒方面的巨大差異。盡管這種差異,曾經給她帶來過許多困惑,但是,看著女兒健康快樂地長大,看著她成為優秀的小學生,莊凌說,這些年的付出完全值得。而那些曾經困擾著她的“日式”育兒方式,也讓她由衷地感到贊賞。
莊凌非常慶幸女兒擁有一個真正無憂無慮的快樂童年,她沒有強迫女兒上各種興趣班,而是更多地擁抱孩子,陪孩子在大自然中玩耍。盡管女兒在上小學前不會中文、不會漢語拼音、不會算術,但從一年級回國后到現在,一直是班上的優秀學生。
什么時候開始訓練孩子大小便?
大小便順其自然,等待孩子的覺醒
女兒兩歲了,每天上保育園都要帶兩個大書包,一只裝干凈衣服,一只裝尿布。一個班11個1到2歲的孩子,2名老師,除了午睡用紙尿片,其他時間都用尿布,可想而知老師的工作量有多重。我想,女兒不會大小便,一定給老師添許多麻煩,于是和老師探討。
老師說:你太心急了,孩子還太小,和她講是講不通的,這時候孩子的膀胱還太小,沒有什么感覺,也存不住尿,我們大人膀胱感到漲了,會意識到要小便,這么小的孩子怎么理解得了呢?
我放棄了對女兒的“訓練”,讓她順其自然,等待她的“覺醒”。女兒兩歲半時的夏天,突然就會叫“我要小便”從此很少大小便在身上。
女兒也從來沒有穿過開襠褲。很想告訴那些和我一樣心急的媽媽,放棄那些教寶寶早日學會大小便的努力吧。老人們讓孩子穿開襠褲,想尿就可以隨時尿的方法,更是使不得。
很多外國人來中國旅游,看中國孩子的開襠褲是一道“有趣”的風景。中國的經濟、文化都在努力與世界接軌,我們也應該從教育寶寶開始,讓我們的現代文明生活與世界接軌,不要再讓寶寶穿開襠褲了。
給孩子穿多少衣服合適?
大冬天穿短袖光腳丫,喝從冰箱里剛剛拿出來的冰牛奶
記得女兒在保育園的第一個冬天,當我把孩子送到教室,老師立刻不客氣地說:她穿得太多了,活動不方便,把襪子脫了,光腳不會滑倒。東京的冬天,室內大約22至24攝氏度,室外一般在0到3攝氏度。保育園對1—3歲的幼兒規定,冬天,內衣只能穿短袖,外罩一件絨衣,外出可以加穿一件絨背心,在室內要光腳。穿短袖內衣是因為孩子洗手常常把長袖內衣浸濕,容易著涼。3歲以上孩子穿著比較自由、內衣可以是長袖,也可以是短袖,襪子穿不穿隨意,但要穿屋內專用的布鞋。在保育園里,很少有孩子穿毛衣,大多是純棉的絨衣,沒有一個孩子冬天穿兩條褲子,都只有一條單褲,我的女兒也不能例外。
保育院的孩子們,無論冬、夏,牛奶、飲料全是涼的。即使是在北京的冬天,女兒早晨依然是喝從冰箱里剛剛拿出來的冰牛奶,也從沒有因為喝冰牛奶、冰水鬧過肚子。女兒3歲以后,保育園“散步”的活動便多了起來。散步的日期是每月初就定好的,無論這一天陰天還是刮大風,只要不下雨,就不屬于“惡劣”天氣,老師照樣帶孩子們去散步!
1.1一般資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個病區的臨床護士共68人,年齡在20~46歲,其中,近兩年新進護士8人,本科學歷18人,大專學歷39人,中專學歷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積極配合醫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醫院結合臨床加強護理管理,護理部采取“協調式教育法”,實行“院科兩級負責制”,兩年間通過這種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護理工作成效顯著。
1.2結果
實施“協調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滿意度測評平均93.2%,2013年上升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無一例護理不良事件發生,各項護理指標均達標,全年護理質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績。
2協調式教育的方法和過程
2.1崗前培訓重思想素質教育,核心制度的學習,強化個人專業理論和操作技能,為臨床工作打好基礎
崗前培訓是新護士成長的良好開端,是培養新護士實際工作能力、促進職業道德形成的重要過程。對本院的新護士由護理部統一進行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重視護士的愛崗敬業教育,使他們了解醫院的發展經歷,樹立主人翁意識,加強護士的職業道德、禮儀、心理素質、人文素質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以“患者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服務理念,并加強專業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學習,形成良好的職業素養,為今后做好臨床護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為了使新護士能勝任臨床護理工作,我們給予專題崗前培訓講座,具體課程安排共6天:第1天醫院概況、醫院護理管理現狀(教授2學時);第2天護理法律法規、護理核心制度(教授2學時);第3天護患溝通技巧和護士禮儀培訓、護理安全及醫院感染培訓(教授2學時);第4天護理文書的書寫標準和要求、抗腫瘤藥物知識、腫瘤健康宣教(教授3學時);第5天常用護理操作技術、護理應急預案、優質護理服務示范工程(教授3學時);第6天護士職業暴露、化療防護常識(教授2學時),授課均采用放映幻燈片的方式進行專題講解。
2.2改變傳統觀念,連續教育,樹立職業形象
我國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只注重培養醫護人員自身技術水平,而忽略了職業素質修養、人文素質和禮儀規范的教育,造成醫護人員缺乏與患者接觸的親和力。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已從單純的生物醫學領域向心理、社會領域轉變,醫護人員的形象、言談舉止,對患者尤其是腫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從而影響治療和護理效果。因此,新護士進入工作科室,要盡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環境、設施和布置,物品及藥品的放置,逐漸認識并熟悉同事,成為科室中的一員,與他們和睦相處,團結友善,工作上互幫互助,互相學習,共同提高。延續崗前培訓的學習內容,把所學知識應用到臨床,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周到的職業禮儀,因人而異地做好患者身心護理,改善護患關系,減少醫護患糾紛的發生。良好的護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務對象對醫護人員的“信任度”,拉近護患距離,便于在臨床上有效地護理各種類型的腫瘤患者,促進臨床管理,提高患者滿意度。
2.3方便臨床護理管理,掌握科室護理制度,給予協調教育,落實護理標準
為了方便管理,教育護士熟悉腫瘤科護理常規,臨床護理“日程序、周計劃、月目標”制度的內容,護士各班次的職責等,給臨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標,使護理工作有條不紊,便于護士長的管理。護士長根據相應的制度每天進行巡查,發現哪項工作有紕漏或失誤,及時找當事人,給予彌補或更正;每天對各班次的工作進行核查,每周組織全科進行醫囑單、護理單、體溫單、特護單、床頭牌等的核對,發現問題給予客觀真實的記錄,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護士長根據各項護理標準,總結工作中出現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對護士進行協調式教育,并強化訓練,加強學習和記憶,每月對近期工作中出現的薄弱知識點,科內新開展的工作內容,組織全科護士進行考試,考試成績記錄在科內個人技術檔案內,作為年終個人評先樹優的依據。
2.4夯實護理技能,加強醫護患合作,因患者而異,采用科學的溝通技巧和護理,實行人性化服務等教育方式,規避風險
2.4.1溝通技巧的教育
腫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點有:①內向型:不善于表達,對醫護人員工作不滿意,會尋找機會表達意見,比如:患者滿意度測評時,得分較低,使工作人員難預測,比較難溝通;②外向型:脾氣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緒,偶爾對醫護人員不滿,會反應強烈,影響護患關系,甚至造成糾紛。所以,護理腫瘤患者難度較大,需要護士使用良好的溝通技能,包括:語言溝通、肢體溝通、表情溝通、文字溝通等,加強人文關懷,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稱謂;患者疼痛時給予撫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愛的音樂或提供愛好的書籍,誘導其潛意識的轉移,忘卻疼痛。根據患者不同的性格特點,因人而異地實施護理。
2.4.2強化腫瘤??萍寄苡柧毰c考核
腫瘤患者中有藥物過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靜脈不明顯的、接受過多次化療或長期輸液造成靜脈穿刺困難的、伴有心腦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發生靜脈化療風險。作為腫瘤科護士要提高靜脈穿刺技術,苦練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減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細選擇要注射的靜脈,確保穿刺成功率,要考慮先從遠端靜脈開始,保護靜脈的合理使用,便于長期靜脈輸液治療,還要考慮輸液順暢,輸液期間不會發生化療藥物局部滲漏;規避化療風險,減輕患者痛苦;熟悉化療藥物的毒副作用,化療藥物外滲的處理,輸液過程中仔細觀察局部和全身反應;在化療前使用巧妙的溝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層次高,性格開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療的目的、化療藥物的毒副作用、化療期間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項;對于性格內向,恐懼癌癥,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對其隱瞞化療藥物的作用,簡單告知化療期間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項;化療中嚴格按照醫囑執行,如發現醫囑有疑問,及時和醫生聯系,發現患者病情有什么變化,及時向醫生反映病情,給予妥善處理,日常工作中加強醫護患之間的相互信任,團結與協作,將一些隱患消滅在萌芽中,為患者的康復創造有利條件。經過練習后,護理部對護士進行腫瘤專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績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現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學的管理流程,及時溝通教育
本院每年組織全院的中層領導到上級優秀的知名醫院參觀學習,學習他們的先進管理方法、先進技術,開拓思想、拓寬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學到的先進技術傳授給全院專業技術人員;本院還每年派技術骨干到北京、上海、濟南等專業對口醫院進修,進修回來人員,不僅個人的專業技能有了長足的發展,還在本院舉行的每周業務講座時,介紹上級醫院的先進技術,前端的治療、護理理論知識,達到提高全院整體專業技術水平的作用。在醫務科、護理部的督導下,科護士長利用交接班時,觀察各班次的工作職責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潔性,各班次治療、護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觀察治療及護理是否到位,醫護的協調性工作是否嚴密;對于做得不到位者,晨會時給予指出,或采用問答的方式強化管理,使當事人明白錯誤,加強記憶,預防其他人員再犯同樣的錯誤;利用晨間護理,加強病房管理,使房間內整齊化一,與患者交流,方便進一步觀察病情,了解其對治療護理的意見,及時地給予解決,并與主管醫生、責任護士反饋信息,及時給予工作改進;護理部每周組織全院護士長,了解各病區出現的普遍問題,包括:護理管理、心理護理、影響護理質量的因素,臨床護理缺陷和護理隱患等,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護理部每月到各病區進行護理業務查房,改進工作思路,提高護理技能、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完善患者的護理;并進行患者滿意度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及時反饋給各病區護士長,進一步加強工作改進,對于問題護士,進行批評教育;護理部根據各病區臨床護理中出現的薄弱問題,腫瘤治療護理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需要,每周組織全院護士進行業務講座兩次,每季度組織全院護士進行講座知識考試,專業技術操作考核各一次,總結成績,改正不足,督促學習。形成“管理-工作的預見性-工作督導-協調教育-學習-改進工作方法”的科學管理流程。
3小結
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主要表現為專著和論文,由于專著總體數量有限、不具有樣本作用,而論文數量和類型較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因此能直觀反映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狀況和發展態勢,本文僅選取論文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在中國知網以“特殊教育法律”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截至2014年12月23日共有文章21079篇。從成果數量看,有一個明顯的分界線:1990年以前,成果增長極其緩慢,每年發表的成果數量都少于40篇,有的年份較上一年甚至有所降低。從1990年開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成果呈爆發式增長,除1996年、2010年較上一年略有下降和2014年未完全統計外,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2013年成果數量為1990年的76.8倍。(見表一)從研究層次看,研究成果中屬于基礎研究、政策研究、高等教育、行業指導和應用研究范疇的,分別為11647篇、1634篇、834篇、1930篇、264篇,其他均屬于公報文稿、科普宣傳、文藝作品等,與特殊教育法律建設關聯度較小。在上述范疇中,政策研究與法律建設聯系最緊密,但此類成果數量僅1634篇,占總數的8.1%。(見表二)從基金資助看,獲得資助的共有762篇,占總數的3.8%;獲得國家級基金資助的有559篇,獲得省部級基金資助的有134篇,獲得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社科基金等市廳級基金資助的有69篇。(見表三)綜上可見,1990年以來,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研究取得了很大進展,成果數量增長迅速。但總體研究層次偏低,相關高層次成果比重很??;獲得基金資助的成果比重更低,其中以國家級基金占比較大,既反映出國家正大力推動特殊教育事業發展,更反映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推動力度不一,存在“上熱下冷”的情況。
二、特殊教育法律建設代表性研究成果概述
(一)國內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1.條文解讀。唐淑芬從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隨班就讀、教師待遇、學校運轉等5個方面,全面解讀了新《義務教育法》中與特殊教育相關的內容[1]。顧定倩、陳琛比較了新舊《義務教育法》,肯定我國特殊教育立法的進步,指出還存在教育對象界定、“殘疾人”概念等比較混亂的問題[2-3]。2.體系分析。劉春玲、江琴娣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由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五個層次構成[4]。陳久奎、阮李全認為立法層次低、缺乏專門性立法,現行法律規范過于原則籠統、缺少特有制、操作性不強等是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主要問題[5]。于靖指出存在立法程序和法律用語不規范、特殊教育司法制度薄弱的問題[6]。包萬平等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的缺陷主要是法治環境不完善、行政領導不到位、法律難以貫徹等[7]。劉全禮認為,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更重要的問題是執法不嚴,監督和追責機制不完善,導致殘疾人教育狀況不容樂觀[8]。3.建設方向。鄧猛、周洪宇認為由于缺乏法律切實保障,特殊教育發展過度依賴于行政推動,應盡快起草通過《特殊教育法》[9]。孟萬金認為我國特殊教育法律條文比較分散,制定《特殊教育法》是當務之急[10]。汪海萍詳細論證了加強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認為特殊教育立法已經具有一定基礎[11]。汪放著重討論特殊兒童受教育權的公平問題和實現途徑,并提出了制定特殊教育法、開展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家長參與和呼吁權利、加大政府執政力度等五點建議[12]。(二)境外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研究。境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完備、理念先進,吸引了眾多國內學者的關注。1.美國特殊教育法律建設。楊柳認為美國對殘疾的認識更具人性化,對殘疾人教育的目標和原則更加明確,充分調動家長、地方政府和社會各界參與殘疾人教育事業,強化了殘疾人教育的效果[13]。于松梅、侯冬梅著重分析了美國殘疾人教育法中零拒絕、無歧視性評估、個別化教育、最少限制環境、合法的程序和家長參與等6條基本原則及其特殊教育理念[14]。黎莉分析了殘疾嬰幼兒早期干預的規定,認為我國也應加快制定早期干預的法律法規,重視早期干預理念的建立與推廣[15]。崔鳳鳴、林霄紅等人對比分析了有關高等教育規定,指出我國對殘疾的觀念認識應進一步改進,在立法技術上應增強操作性[16-17]。高杭指出我國應注重特殊教育立法,形成完備的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增強可操作性[18]。肖非、李繼剛認為司法判例是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推動立法進程、解釋說明和補正法律具有重要作用,建議我國加以借鑒,在特殊教育領域引入判例制度[19-20]。2.其他國家和地區特殊教育法律建設。蘇雪云認為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比較完備,特別是地方政府頒布的具體法律對保障殘疾人教育發揮了重要作用[21]。牟玉杰認為丹麥特殊教育法律直接反映從隔離式教育到一體化教育的變化,貫徹了“正?;崩砟詈腿诤辖逃J剑?2]。賴德勝認為英國特殊教育法律注重對有特殊教育兒童的評估和鑒定工作,并強調家長參與和不同教育階段間的銜接服務[23]。黃霞認為韓國《特殊教育法》具有對象細化擴充、無償教育年限擴大、重視殘疾人終身教育、保障學生與家長的權利等突出特點[24]。張繼發、李賢智認為臺灣《特殊教育法》多部門協商、重視專家作用等經驗值得借鑒,具有責權細化、內容具體、易于操作的獨特優勢[25]。
三、特殊教育法律建設的趨勢展望
【關鍵詞】高校管理 大學生權利 研究評價
目前學界研究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學界發表的關于高校管理中學生權利保障方面的論文大概1000篇左右,核心期刊200多篇,碩士論文100多篇,博士論文相對較少;此方面的學術專著和資料書籍也有幾十部之多,研究內容主要側重以下幾個方面:
從大學生權利及權利救濟角度進行研究。在權利意識日益崛起的現代法治社會,人們對于以往忽略掉的少數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開始加大關注力度。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處于“邊際公民”和“準成年人”的狀態,其在高校就讀期間的權利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我國的憲法、教育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是在高校管理實踐中,侵害學生權利的事件屢屢發生,而權利救濟力度和廣度卻相對不足,導致學生權利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若要對學生權利進行有力保障,首先要對“大學生權利”范圍進行界定,學界對此觀點紛呈。有學者把學生權利等同于公民權,要求給予學生以社會公民一樣的兩大類權利:一類是實體性權利如生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另一類是程序性權利如告知權、申辯權、權等。①與之不同的是,有學者認為學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學生除了擁有社會公民的一切權利外,還具有其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權,即學生權。②還有學者認為現代學生權利作為一個復合概念,他們既擁有社會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如政治權利的選舉權和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權,社會經濟權和文化教育權等;同時學生又有作為學校的主體擁有的基本權利,如參與學校管理權、學生自治權、團體組織權、參與課程內容與計劃權、參與教學與教育評價權、知情權、選擇權等。③
在具體的學校管理過程中漠視甚至侵害學生權利現象嚴重,也同樣引起了學界廣泛關注。如有學者從成因角度進行分析,一是校規、校紀忽視學生,缺乏審核環節。處罰性條款邏輯不嚴、處罰過重;表述不嚴,無明確的法律概念;缺乏嚴密的可操作規則,自由裁量權濫用。二是學生申訴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教育法》對學生申訴的范圍規定得比較寬泛,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程序等不夠明確。④還有學者認為,在高校教育管理實踐中,忽視、漠視、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造成大學生權利的失落,主要表現在:1、高校管理者濫用權力,導致學生的一些合法權利受到侵犯。2、高校教師固守“師道尊嚴”,忽視或侵犯了學生的權利。3、高校與學生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渠道,學生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體現。
基于學生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和實際保護力度不足的落差,應嘗試從整體上構建學生權利救濟機制角度來進行分析,如有學者認為從如下幾個方面構建:1、明確高校的定位,理清高校與學生的關系。2、學校應轉變傳統的管理模式。3、健全學生校內校外申訴制度。4、完善學生聽證程序。5、完善司法救濟制度。有學者指出應確立尊重權利的管理理念,建立保障學生權利的制度系統,建立保障學生權利的組織系統等。
從高校管理方面進行研究。首先,有學者從高校依法管理的必要性角度進行研究。如有學者認為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必要性有:1、大學生權利意識要求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2、學校轉型要求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如高校后勤社會化、辦學規模擴大化、學生違紀類型增多等,要求學校不斷轉型。3、建設法治社會要求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有學者認為,依法治校是高校法人地位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高校領導體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應對法律訴訟的內在要求。
其次,有學者從推進依法治校的角度進行闡述。如有學者認為從以下方面加強高校管理法治化: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以學生為權利主體的管理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應提倡“從學生中來,到學生中去”的民主參與性。還有學者提出發達國家高校依法治校的經驗以資借鑒。
從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定位角度研究。首先,有學者從高校管理權的法律屬性角度進行分析,如有學者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發生的糾紛,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糾紛。有學者則明確地將高校管理權納入到行政權力的范疇。有學者將高校法律地位定位為三個方面,即行政主體地位、民事主體地位和行政相對方地位。其次,有學者從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角度進行分析,如有學者指出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多重法律關系,在高校作為法人時,其與學生之間形成平權型民事法律關系;在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主體時,其與學生之間形成縱向型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在高校作為教育事業單位時,其與學生之間形成特別權力關系;此外依據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高校在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還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⑤
對學界研究成果的分析評價
學界爭議問題的分析。學界在對個別問題的研究和評價上還存在爭議。首先,在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地位方面爭論頗多:1、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是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關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關系,而是具有特別權力因素的公法關系。⑥2、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蔣少榮認為:國家舉辦的學校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關系,從內容講,主要包括相對于國家的教育法律關系和相對于教育者的教育法律關系,這兩方面的教育法律關系從性質上講,都屬于行政法律關系。3、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蘇萬壽認為:二者之間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關系。這個合同關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學校與學生之間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知識教育合同關系;第二,學校與受教育者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學校與受教育者所確定的教育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4、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關系。勞凱聲提出,學校與學生之間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教育關系而成立的一種公權關系。據此,他提出了教育法律關系的概念。其次,學界對于大學生的權利范圍也沒有達成一致。有學者將權利分為兩類: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并側重程序權利保障方面的分析,有學者將學生權利具體分為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權利,第二部分是情感權利,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權利,第四部分是陳述權、申辯權、權。
學術發展趨向的評價。首先,學界相關方面的研究論文、著作數量多,涵蓋面廣。從學生權利范圍的界定,到學生權利的保障;從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到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從高校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到學生權利保障缺失的現狀,再到學生遭受侵權的事后救濟;甚至包括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矛盾深層根源的挖掘等都有很全面的研究。但研究覆蓋面的廣泛也帶來一個困惑:對于學生權利保障或依法治校方面,大多數論文通常是列舉出若干解決路徑,但也往往是蜻蜓點水,而沒有做深入論述并架構具體制度。故,未來的研究動向應側重于具體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諸如申訴制度,學生自治組織制度等。其次,學界側重靜態研究,而對動態實踐的研究相對缺乏。當前學界對于高校管理和學生權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高校內部制度設計、學生權利救濟路徑選擇等角度靜態的分析闡述較集中,而很少有學者從具體個案出發來分析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或對若干年來我國曾發生過的生校之間的訟案進行梳理并從中發掘沖突的根源,繼而為司法實踐和進一步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新視角。當然也有學者開始關注這方面的研究,但相對于龐大的“紙面到紙面”的靜態研究,實戰方面的探悉顯得捉襟見肘。再次,學界對于某些關鍵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并且這些爭議直接影響到后續的司法救濟。如學界對于大學生權利的界定爭執不下,眾所周知,“有權利,必有救濟”,而權利范圍尚未劃定,則權利救濟則更是空中樓閣。再如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是觀點不一,這也直接引起了司法實踐中法律關系判斷的困惑,要么“無法可依”,要么互相推諉,要么模棱兩可,致使學生權利救濟的蒼白乏力。(作者單位: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山東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劃課題《和諧社會視角下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10WC06)
注釋
①尹力:“試論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②楊彥輝、范樹成:“學生的權利及其保護”,《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7期。
③張震、晉保山:“淺談學生權利的內涵與保障機制”,《高教高職研究》,2007年第4期。
④劉愛東:“學生權利的回顧與前瞻”,《現代教育科學》,2004年第6期。
論文摘要:蒙臺梭利教育法強調教師要在兒童的主動學習中扮演引導者和支持者的角色。在蒙臺梭利教學活動中,教師要觀察兒童的活動狀況,了解兒童的發展需要,誘發兒童的活動欲望,引導兒童專心活動,同時還要支持兒童的獨立活動,消除無關因素的干擾,以提高幼兒園教學質量。這些對現代幼兒教師來說仍然具有很大的啟發意義。
1994年,蒙臺梭利教育法開始在我國流行,至今我國幼兒教育工作者仍在自發學習和實踐蒙臺梭利教育法。這不僅說明蒙臺梭利教育法的無窮魅力吸引著我國幼教工作者,而且作為一種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幼兒教育模式,它對于推動我國幼兒教育實踐與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時代的進步要求人們不能再把教師的角色視為“已經定型了的東西的傳聲筒”、“既定思想與既定材料的供應商”、“照章行事而毫無創見的盲從者”,而應把教師視為“先知”、“導師”、“學科設計者”、“文化詮釋者”和“課程創造者”。早在100多年前,蒙臺梭利就旗幟鮮明地提出,教師應該成為兒童的“導師”,應該采取支持性干預的方式為兒童提供適宜的主動學習環境,還應該是引導、陪伴兒童在適宜環境中體驗主動學習樂趣的引導者和合作者。蒙臺梭利關于教師角色的論述可為當今幼兒教師更好地開展幼兒教學活動提供有益的理論借鑒和實踐支持。
一、蒙臺梭利教育法對幼兒教師的要求
蒙臺梭利認為幼兒教育是成人通過為兒童提供“有準備的環境”協助兒童的“潛在生命力”主動發展的過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蒙臺梭利教育法認為教師擔當著“引導者”的角色,教師被稱為“導師”。在蒙臺梭利看來,“導師”最重要的品質是尊重、熱愛兒童,觀察、了解兒童。“導師”的主要任務有三:
第一,為兒童精心設計活動環境,使之服務于兒童的發展,激發兒童的探索欲望。也就是說,“導師”不能把教育內容停留在“口頭上和書本上”,而應該把教育內容“物化”為操作材料,并且要給幼兒留出創造的空間,通過準備適當的環境和操作材料引發兒童的興趣。
第二,在為兒童提供了適宜的環境之后,教師應該引導兒童積極、主動地探索,而且要善于發現并解決問題,讓兒童成為教育活動的“主體”?!皩煛钡慕巧珣撌翘峁┪枧_、指出方向、關鍵時刻給予指導的引導者。
第三,正確評價兒童的活動,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為兒童提供更適合其年齡特征與興趣特點的環境和活動材料,激發幼兒的求知欲、好奇心和探索興趣,促使幼兒向更高的水平發展?!皩煛钡墓ぷ鲬M入“提供環境—進行引導—調整環境—繼續引導”這樣一個周而復始的良性循環,從而實現兒童的可持續發展。
由此可知,蒙臺梭利教育法是一種全面提升兒童素質,充分挖掘兒童潛能的教育方法。蒙臺梭利認為兒童的成長就是兒童“內在生命力”的不斷發展,教育的任務正是為了激發和促進兒童“內在潛力”的發展。教育兒童就是要對兒童進行認真研究、觀察,解讀其內心世界,使之在自主活動中健康成長。
二、蒙臺梭利教育法對幼兒教師的啟示
發現和解放兒童是教育的基本目的。從這個基本目的出發,教師首先必須發現兒童的存在;其次,當他日趨成熟時,還必須為他提供一個能夠自由發展的環境。
教師要克服內心的傲慢和怒火,學會謙恭和慈愛,時刻不能忘記自己的身份和使命。在蒙臺梭利教育法的啟發下,幼兒教師需要以沉默取代表達,以觀察取代灌輸,以卑微取代自命不凡。
1.幼兒教師需時刻鍛煉自己的觀察能力。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是觀察者,要耐心地等待,使兒童能夠自由地展示自己的內在需求。蒙臺梭利要求教師一方面要觀察兒童的行為表現,另一方面要觀察兒童在活動中的精神狀況。教師只有在全面觀察兒童,真正了解兒童之后,才能給予兒童適時、適量的幫助。
根據蒙臺梭利教育法,教師的觀察能力需要培養。首先,要有正確的觀察態度,重視觀察在教育中的作用。教師只有通過觀察,才能真正了解每個兒童的不同水平,從而給予其發展所需的支持。其次,教師必須掌握正確的觀察方法,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觀察能力。最后,由于不同教師對兒童觀察的側重點或角度不同,教師之間應互相交流,全面了解兒童的身心狀況,同時提高自己的觀察能力。
2.幼兒教師應不斷豐富自身的有關兒童身心發展的知識。觀察的內容不應把兒童的生理方面排除在外,因此,教師的各項準備工作應該包括學習兒童身體發育方面的知識。換句話說,教師應按照生物科學的方法進行自我準備,他應該像學習自然科學或醫學的學生那樣,在更深入地進行特別研究的課題之前,就以直率與客觀的態度步入自然科學和醫學的研究領域。
此外,自然應是教師的教材,這種基礎讀物將喚醒并吸引他對生命之謎抱有的強烈情感,幫助他完成指導幼兒生活的使命。
3.幼兒教師要做環境的保護者和管理者。外部環境對兒童的發展很重要,正如蒙臺梭利所說,“無疑,環境是生命現象的第二因素,它可以促進和阻礙生命的發展?!薄敖逃幕救蝿帐鞘姑總€兒童的潛能在一個有準備的環境中得到自我發展的自由?!边@種有準備的環境必須由了解兒童內在需要的教師來準備。教師作為環境的準備者,其任務有二:
(1)提供適合主動學習的物質環境。環境為幼兒的發展提供了外部條件。一個好的物質環境會引導兒童糾正自己的錯誤行為,并為其發展提供支持。物質環境的創設應為幼兒進行活動提供一個自由、開放的空間。教師“有必要根據蒙臺梭利女士的設計原理——而不是單純地根據流行趨勢與習慣——在自己的世界觀基礎上設計出更多的教具”。
(2)營造適合主動學習的人文環境。教師在創設環境的過程中,不應僅僅關注物質環境,更應重視精神環境;教師應創設一個有利于兒童心理健康發展的人文環境,教師、保育員、家長、同伴等都是兒童所處人文環境的重要構成要素。教師的言行很可能影響兒童人格的發展,因此教師應在言行、儀表等方面對兒童起示范作用;教師與兒童之間應建立關愛、尊重、相互信賴的關系,讓兒童在一個輕松愉快的環境中主動學習;教師之間通過溝通交流,對兒童的行為要求達成一致,教師之間的關系是否融洽對兒童的發展也有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還要加強與兒童家長的溝通和聯系,爭取家長的支持與配合,要為兒童營造一個適宜主動學習的人文環境。
4.幼兒教師也要干涉兒童的一些行動。對那些不守秩序的甚至變化無常的幼小心靈,教師應該怎樣做才能使之正常呢?由于幼兒此時注意力尚不能集中,各種重要的心理過程還未開始,所以教師可以適當地采取自己認為是最好的措施。在幼兒活動的時候,如果有兒童不斷地打擾別人,那教師就可以進行干預。
蒙臺梭利是20世紀享譽全球的幼兒教育家,她所創立的幼兒教育方法風靡了整個西方世界,深刻地影響著世界各國,至今仍然對世界幼兒教育存在巨大的影響。在蒙臺梭利教育法中,對于教師的理論闡述與要求對現代幼兒教師來說仍然具有極大的啟發,對解決現代幼兒教師存在的一些問題有很大的幫助。在今后的幼兒教師的培養鍛煉過程中,我們要多多借鑒蒙臺梭利教育法,從而使幼兒教師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瑪利亞·蒙臺梭利.蒙臺梭利教育法[m].霍力巖,李敏誼,胡文娟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一、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各式教育訴訟層出不窮,但主要與高校發放畢業證、學位證行為,招生行為,紀律處分行為這三個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關。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多樣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的混亂及缺位。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權利,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夠明確,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執行國家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學位條例》規定,國務院已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沒有規定保證教學質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學位的情形,也沒有授權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權利。高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和所授予的學位而制定的校內規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審查中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出現了對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而言,其對所有層次的畢業生,不授予學位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象。因為法律、法規沒有不授予學位的具體規定。由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學生畢業時獲得學位的權利與高等學校履行管理義務不授予不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學生學位的權利之間出現法律沖突,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的了。
2.規章制度的陳舊和不規范。在高等學校自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主要表現有:(1)規章、制度設定的內容不規范。如對受教育者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過于模糊,沒有具體規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規定又因太過于具體,不能包括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具體現象,使自己在進行管理時缺乏依據。(2)規章、制度設定的形式不規范。如有部分規章、制度是以《……規定》、《……制度》的形式出現的,有一部分卻并不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而是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的,即不規范也不嚴肅,卻仍在發揮著規范性文件的效用。(3)缺乏程序性的規范。高等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對某一項管理活動需要的程序缺乏規定。如對學生的處分如何申辯、申訴;在什么時間內進行;向哪一級組織申辯、申訴等缺乏程序,性規定。從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上看,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視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與學生之間模糊的法律關系。首先,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一種內部的管理行為,還是一種外部的管理行為的法律關系模糊。從理論上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認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而在六名學生訴湖南外語外貿學院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適用的又是屬于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由于不能準確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適用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行政行為,又導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模糊。這從另一方面來看,也表現了司法界內部亦對高校管理行為可訴范圍存在爭議。
其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模糊。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承擔保證教學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的義務,實現這一義務的對象是高校的學生,即是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業水平來體現的,但是,對學校通過什么途徑來履行這一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模糊。其表現形式是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沒有法律、法規確認。由此,高等學校是否需要制訂自己的學位授予條件,有沒有權利規定,高等學校規定什么樣的條件是合法的等問題仍然模糊不清。從學生方面講,學生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保護,但他們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并不清晰。由此引出學校合法的規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遵守,遵守學校的合法規定是不是他們的義務等與此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模糊的。
二、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規則,高校的管理活動引起諸多的法律糾紛也顯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滯后于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由于在教育活動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處于受動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受教育者的權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都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作為國家授權舉辦教育的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內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體制,校內的各種主體關系,如學校與老師、學校與學生之間一般是“我命令,你服從”的行政隸屬關系。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關系得到了逐漸的調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這種調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為脫節于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從主觀上來講仍存在一些誤區,如認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理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卻忽視了依法治校的主體應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權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現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訂的一些內部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明顯相違背的現象。這種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對滯后于教育體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成為必然。
3.高校管理職能設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由案例可見,職能設置上最明顯的已產生沖突的是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術)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一個學術性的專家組織,其決議不應為其他組織推翻,除非其組織成員不合格,答辯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的情形。學位(術)委員會是一個具有行政權能的機構,它代表學校作出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決定。它雖然也是由專家組成,但其在審查非本專業的論文時則是外行。因此,學位委員會一般不應審查學生論文的學術質量,而應只審查學生的學習成績表、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資格、答辯程序等。但是高校在學位管理中兩者往往職能混淆,以致學位委員會多數委員不得不去評價、審查非本人專業領域,從而自己完全不懂或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書式的論文,并還要盲目地去就其論文學術質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4.高校管理中責任機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一個學校如何創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高?,F行的委員會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終決策責任的相關承擔者不易分辯,極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沒人負責亦成為此類集體主義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能夠得到特定化,懲罰和獎勵都不能產生很好的穩定和激勵效用,對高校的長遠發展而言存在負面影響。
三、解決高校管理問題的對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為,亦是管理行為。在這一層面上,教育法律體系與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的。如何針對上述高校管理中諸多問題來提出對策,需要法律界人士與教育學、管理學專家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方面來綜合構建一個高校的法律管理體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管理法律體系。首先,要通過修改《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對大學生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規章制度可授權給高等學校制定等問題,并進一步明確國家立法與學校制定校紀校規的法律關系,從而使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其次,要清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活動中,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對于穩定學校的各項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存在著不足或逐漸的不合時宜也是可以確定的。對高等學?,F行的規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的部分要取消,對那些規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完善,使之適應法律規定和公民道德準則的要求;第三,要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又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作為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他們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2.要加強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要在高等學校的管理者中樹立對學生進行管理要立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法律意識。既要嚴格要求又要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和特點決定了維護學生正當合法權益也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義務。因此,在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既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要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學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明確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適應的。只有認真履行義務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校紀校規,作為校內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內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紀校規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視為法律規范的延伸。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學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規范。對高等學校制定的這些符合法律規范的各項規章制度,大學生也必須要遵守。
3.以人為本。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與其他類型的學校的學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斷探索。首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適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管理不能繼續適用以往長期實行的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而應該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權利,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其次,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要注重以人為本。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權利,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建立起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能使個體與社會發展協調統一的管理模式。第三,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勵大學生個性發展。這是由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決定的。高等學校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技術人才,如果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忽視大學生的個性發展就無法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也就無法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4.建立一套健全的高校糾紛司法救濟制度。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依法治校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校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肘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但目前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基礎的教育法律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前所述,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首先應建立統一的行政復議前置制度。行政復議有及時、效率較高的特點,作為復議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又有掌握高等教學規律,熟悉高校管理的條件,實行復議前置制度,有關糾紛有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就得到解決,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其次,盡快從立法上將有關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也就是說,相對人在面對高校作出的、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可先行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提行政訴訟。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管理活動既受行政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行政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的行政職權隨意侵犯相對人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在高校管理中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