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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成為各國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服務糾紛也日益增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鑒于此,我國要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理念和監管目標,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以促進金融市場健康運行,順利實現金融轉軌。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一、金融消費者
(一)定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構成消費者需具備的三個要素:自然人;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勞務。
我們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判斷:第一,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自然人”的標準。第二,從個人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信用卡業務、購買保險、基金、股票等行為,都是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實現個人或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這些財富歸根結底還是用于個人消費。因此,符合“為生活需要”這一標準。第三,金融業屬于服務行業,個人辦理金融業務符合“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標準。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擴展和延伸,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理應遵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規定。
(二)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1.理論基礎
(1)消費者與經營者理論。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最早提出了“消費者”的思想,指在經濟活動中,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在市場上購買所需的產品。隨著科技發展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興起,生產者的規模越來越大,并以一種有組織的形式出現,有能力采取多種方式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品種、價格、質量來購買商品,形成了經營者。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場才是有效的市場,只有消費者利益和生產者利益都得到實現才能保證市場的效率。然而,在現代經濟金融環境下,壟斷造成的賣方市場,使得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無實質的,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嚴重的損害了市場充分、有效的發展。
(2)信息不對稱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會濫用其優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擁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為處于信息的弱勢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斷。在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顯著,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費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護理論弱者保護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弱者享有特權,使之與前者交易中擁有同等的條件,維護自身的權益,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按照弱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顯而易見:第一,結構弱。金融消費者是分散的,勢單力薄。第二,實力弱。單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是無法與金融機構相匹敵的,即使是金融消費者團結起來也很難達到金融機構的綜合實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費者缺乏保護自己的手段。
無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是基于何種理論,金融消費者遭受侵害的現象已成為共識,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刻不容緩。
2.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金融消費者個體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的血液,普通群眾越來越多的參與金融交易,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共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果,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舉措;
(2)保護金融消費者有利于金融機構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金融產品多樣化,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偏好極大的影響著金融產品的設計。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金融消費者群體
(一)普通金融消費者
根據個人參與金融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將普通金融消費者簡單的劃分為:
(二)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或者說自然人投資者包含于“金融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納入到金融消費保護的范圍之內。人投資者無論是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購買股票、期貨等具有明顯投資色彩的金融產品,其交易行為本身都具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性質。
(三)不包括機構投資者
消費者保護理念本身是為了保護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領域也是同樣的道理。關于金融消費者界定的重要標準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中,機構投資者有能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甚至獲得壟斷利益,不處于絕對的劣勢,機構投資者理應將其高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防范侵害、彌補信息與專業劣勢的成本。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核心: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基礎性權益
1.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知識;有權獲得政府及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有權明晰保護自身權益的知識與途徑。無論是現實的金融消費者還是潛在的金融消費者,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是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提高金融行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依法享有姓名、名譽、肖像、人格尊嚴、風俗習慣等受尊重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金融消費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費者的人格。
3.隱私權。隱私權指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金融機構不得過度收集、不當儲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謀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的權益,金融機構未經金融消費者允許,不得私自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其推銷其它金融產品。
4.監督權。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類型、服務態度等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不恰當的保護工作做出批評。
(二)發展性權益
1.安全權。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發展性權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財產安全。其中財產安全包括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時本身財產安全;實際財產利益安全;可預期財產利益安全等。
2.知情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是其能否順利行使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前提條件。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全部、真實、準確信息。金融機構有義務披露所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幫助金融消費者作出理性的選擇。
3.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自主鑒別金融產品或服務;自主選擇金融機構;自主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種類。金融機構不得實施強買強賣、捆綁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包括公平的交易條件,如準確的計量、合理的價格;對金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得歧視金融消費者或用不同的標準將金融消費者區別對待;金融機構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推脫自己的義務。
(作者單位:阜陽師范學院信息工程學院)
本論文是下面校級項目的階段性論文
校級項目:《中小民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研究-以安徽省為例》
項目編號:2015FSSK06
參考文獻:
[1] 張為華.美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高佳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民法中獨立出來,但傳統的民法對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各國普遍重視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雖然從上世紀初一些國家就開始制定相關的單行立法,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真正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紀后半葉才形成的。傳統對消費關系的調整主要是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尖銳而出現的。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與民法雖有聯系,但也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消費者的權利與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其次,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確認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不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民法領域中消費者權益的擴張
案例1所反映的實際上是對超市制定的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問題。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因此實際上是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 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此后,在《合同法》,又進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規定,集中體現在《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中,這些條款理應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則,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二是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原則,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以及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其格式條款無效。三是作有利格式條款相對人解釋原則,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逗贤ā返倪@些規定,無疑應當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規定。從而通過合同法的完善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10月頒布實施以來,在喚醒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意識、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進程、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已經成為與中國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聯系的一部法律。隨著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其中有很多問題已經充分暴露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著理論的誤區和條文上的缺陷,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修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由于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十年前頒布實施的,當時正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制定該法的時候,有很多問題考慮得不甚周詳,規定得也不很具體,因此今天適用起來在許多場合已是不太適應,甚至是無能為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實體法中,對該法適用范圍的界定模糊,以致產生了“知假買假”是否受該法保護的疑問;沒有規定“召回”制度,對存在潛在危險的嚴重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沒有相應的對策;有關間接損失的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失賠償幾乎沒有涉及,等等。如在程序法中,沒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消費者在舉證方面明顯處于弱勢;現行的消費糾紛解決方式耗時費力成本高,對普遍存在的小額消費糾紛沒有建立一個好的投訴解決機制,等等。其二,體系不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絕不局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部法律,而是一個由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與刑事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相互配套的法律體系。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應當接受該宗旨和原則的約束和指引,不得與之相沖突。然而,現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門起草的,其中就包含著不少違背公平原則、維護壟斷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如《電力法》、《郵政法》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同時,抓緊清理和廢除那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文件,從而在整個法律體系上構建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消費者的權利逐漸得到擴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列舉了消費者九大基本權利,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獲賠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結社權等,這些權利急需細化,同時應按照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趨勢,把消費者應享有的其他權利也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言論自由權等。對這些權利,有些已經在民事立法中得到體現,需要我們在今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將這些內容加以吸收,從而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互動發展,使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取得長足的進步,使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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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本文主要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及重要作用出發,圍繞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現狀以及社會經濟處于的具體發展階段,對國外經濟經驗進行有效借鑒,著重就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的有效途徑展開了詳盡論述,希望對于完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構建新時期法律體系能夠起到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 權益保護 法律研究
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開始受到普遍關注,始于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在那個時期,自由主義的思想在西方盛行,民眾表示出對“政府干預”的強烈不滿,隨著這一思潮的不變擴散和發展,也逐漸影響到西方國家對金融的監管理念,監管當局將維護金融安全以及促進金融效率作為監管工作開展的基本出發點,卻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問題于不顧,久而久之,在各個國家放松金融監管的大背景下,金融產品以及金融創新層出不從,經營狀況日漸混亂,許多新的侵犯到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不斷產生和出現,嚴重影響到消費公眾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心,直到金融危機爆發,各個國家開始逐漸認識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國金融消費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現狀
金融市場作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支柱性力量,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高低,同時更是直接影響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在金融領域中,又離不開消費者的推動與促進。在這樣一個關系鏈中,我們不難發現,要想促進國家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需要依賴金融市場及領域的良好發展態勢,消費者又決定著金融市場的運轉狀態,換句話說,實際上消費者直接決定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保護,不僅是增強消費者市場信心,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步驟,同時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構建健康穩定消費環境,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就目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來看,依然存在很多不足。
通過上文關于金融危機爆發深層次原因的分析,我們已經清楚了解到了金融消費保護的重要性及必要作用。但是就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現狀而言,依然遠遠不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目標。從現階段我國法律體系來看,不僅沒有專門性的立法,就是涉及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也是少之又少,其中,《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僅是一般性消費者,沒有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專門體現;《銀行法》、《證券法》、《銀行業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條文也沒有專門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所以,就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來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立法亟待建立和完善。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內容剖析
《保護法》針對的主要對象是一般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也屬于一般消費者,因此,《保護法》的條例規定同樣適用,就該法的主要內容中,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著重體現在以下幾點:《保護法》的主要宗旨自傲與保護消費者基本的合法權益,并且明確界定了消費者受到保護的范圍,即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購買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并且,在第二章的內容中賦予了消費者基本的權利,如知情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以及求償權、監督權等九項;其次,《保護法》還對消費者交易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商品經營者在與消費者交易的過程中,需嚴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誠實守信”的基本交易原則,不得強買強賣,強調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負有的安全、說明以及公平等義務;嚴謹經營者通過合同、通知以及申明等方式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行為;除此之外,在《保護法》中,明確提出了消費者在遭遇不公平貿易或者欺詐性貿易時尋求幫助和救濟的五大途徑,如與經營者協商,通過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和調解,或者像工商管理相關部門提起申訴,請求仲裁機構等。
(二)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是用來調節平等經濟主體交易關系的法律,屬于民法的范疇,主要包括了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者轉讓等內容?!逗贤ā分猩婕暗浇鹑谙M者權益保護的部分主要體現在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中,具體內容是:條款格式的提供方應當嚴格遵守公平等原則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對于違反平等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受害方有權依照相關規定撤銷其有效性;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有義務進行免責、限制條款的聲明和提示,對于沒有履行條款說明或者提示義務的,條款無效;除此之外,《合同法》還明確規定了人身傷害責任免除的免責聲明的無效性,從而避免人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情況的出現。在其他法律條文中也有部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筆者在這里主要就《合同法》進行類似說明,此外不再進行贅述。
(三)其他金融條文法規
金融條文法規相關內容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就現階段我國金融領域的基本法律管轄方式來說,主要包括了以《商業銀行法》、《銀行管理法》為基礎的銀行立法,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行業管理立法,以及以《保險法》為基本核心的保險業立法,除此之外,還有一系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定等,也都適用于金融消費者。
二、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從我國金融消費保護法律制度的基本現狀分析和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就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來說,雖然各類法律條文都有多少的涉及,但是并沒有專門的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作為基本保證和依據,在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不可避免遇到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就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來看,雖然有所涉及的立法及規定較多,但是,尚沒有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制度,同時也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以及外延進行明確的定義或者界定。就《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而言,其保護對象是一般性消費者,并沒有明確涵蓋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保護的內容,另一方面來看,《保護法》中關于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也是極為模糊,指導規范意義并不明顯;除此之外,就《銀行法》、《監管法》以及《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來說,也沒有專門的篇章來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規范。
其次,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推動喜愛,金融市場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但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行立法已經遠遠滯后于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相關法律條文中涉及到的保護條款已經無法滿足金融消費者在現階段金融市場中的實際需要。
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立法體系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之外,還有一個方面的困境就是:所有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政條文,多數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幾乎沒有都沒有牽涉到具體情況,與金融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嚴重脫節。
(二)救濟體系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在權益保護道路上遇到的主要問題,除了立法體系方面的困境之外,在救濟體系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就我國現行機構的構建來說,并沒有專門性的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構,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求助途徑;除此之外,也沒有專門針對金融矛盾進行爭議處理的仲裁機構,進一步加劇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尋求權益保護的困難程度。根據《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果金融消費者與相關金融機構產生糾紛,只能通過申請與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的途徑以及想有關金融監管機關提起訴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尋求幫助和救濟;在極為有限的救濟途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監管機構卻是少之又少,建立在這一基礎上,這樣的規定,實際上也只是徒有虛名,幾乎沒有實際的價值,根本無法起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就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相關自律組織職能作用的發揮現狀來看,基本上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對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對金融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作用。從西方國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金融自律機構等組織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證公平自由金融交易的實現方面發揮的作用極其關鍵。我國已經先后成立了銀行業、保險業以及證券業三大協會,但是三大協會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發揮的作用卻不太明顯,一來缺乏經驗,沒有前期實踐作為支撐;二來受到立法體系方面的影響,沒有專門的法律文件作為基本指導。面對這樣一種現狀,提高我國金融自律機構等組織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明確相應職責也就顯得極為必要了。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完善建議
顯而易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現階段法律制度制定方面以及實際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那么針對這些問題,究竟應該從哪些方面來完善和改進呢?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應的完善途徑也應保證嚴密性以及完整性。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
從上文敘述中,我們已經認識到現階段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專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因此,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當務之急就是制定一部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將所有權益保護內容落到實處,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相應的參考依據。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定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在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實際情況的前提下,應對西方國家一些先進的成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經驗進行合理的借鑒;其次,應對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概念和界限,金融消費者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保護原則等進行明確;金融仲裁機構等自律組織的建立和設置;金融消費者救濟途徑以及申訴程序的明確設定等。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的同時,還應對涉及到金融消費者的其他法律中客戶、存款人或者投資者等稱謂進行統一的變更,總稱為金融消費者,從而提高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以及相關經營者的守法意識。
(二)人民銀行內部保護金融消費者機構的成立
為了真正將立法內容以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落到實處,除了立法的完善之外,人民銀行也應進行合理的配合,在內部建立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機構,其主要目的是對各地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的管理,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權威性和重要性。
(三)新型救濟途徑的完善和創新
對錯的判斷固然重要,但是更為重要的是將錯誤的交易結果糾正過來,過去金融消費者的救濟模式,方式有限,流程繁瑣,最終救濟效果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所謂的權益保護也不過是走走過場。針對此種情況,在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還應構建新的救濟訴訟制度,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之路提供有效的保障,增強消費者對我國金融市場的信心。在新型救濟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具體措施:首先,借鑒一些先進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及國外消費者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的實際以及消費群體的實際,建立起一套區別于民事訴訟、符合金融行業發展特征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制度;其次,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提高金融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及客觀性;專門審判庭的有效設立,安排具有金融專業水平的人員擔任法庭法官,從金融行業的實際對案件或者糾紛進行審理,提高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糾紛的公信力。
(四)金融保密法的健全與完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還應建立一套專屬于金融機構的保密法進行配套。金融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將自己的財產或者其他個人信息泄露給金融機構,我們不可保證的是,金融機構不會利用這些信息去換取一些額外的收入,或者將這些消費者信息作為交易之外的其他用途,這樣一來,不僅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來說是一種損害,同時對于整個金融市場秩序的維持來說,也是極為不利的,因此,金融保密法的建立,能夠將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義務落到實處,從而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權益。
四、結語
論文摘要:各地方政府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結合本地實際,進行了一系列的突破:適用范圍的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提起;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新型的召回責任制度;消費者的范圍涉及到單位;欺詐行為的細化等。
我國已制定了大批包含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食品衛生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由于上述法律各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側重點也不同,在實施中出現可操作性差等缺點,所以無法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頒布,確立了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以下將從七個方面闡述地方政府對《消法》適用的突破。
一、 適用范圍擴大
《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消費者反映商品房消費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存在以下違約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即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購房者辦妥房屋、土地權屬手續?!稐l例》還規定,經營者應當履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義務,在包修責任期內,房屋出現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經營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業主裝修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
福建省也于2001年執行《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把房屋開發者、銷售者和拆遷人,統稱經營者。商品房消費被納入了《消法》的保護范圍。
二、 精神損害賠償確立
《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彌補對實際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夠充分補償的部分,懲罰經營者或提供服務者的惡意行為。但是這種簡單的“一加一”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很多問題。 “一加一賠償”的計算方法使得加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大小無關,而直接與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或接受的服務費用有關,必然就會發生顯失公平現象。如經營者銷售價值5萬元的商品,經營者存在欺詐,但并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定,經營者需賠償消費者10萬元,這對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又如,經營者銷售價值僅為30元的偽劣洗面奶,但造成消費者使用后面部受損,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身傷害沒有造成殘疾和死亡的,一般得不到精神損失賠償。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定,60元既不能給消費者以充分的撫慰與補償,又不能給經營者以足夠的威懾與懲戒。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第56條規定,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營者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消費者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懲罰不是目的,關鍵是受到教育”,但是懲罰需要力度,由于對責任人的懲罰力度過輕,風險與收益不成比例,違法者往往可以不痛不癢地拿出些錢來,而后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再把損失賺回來。
確立懲罰性的精神損害賠償,對生產商和銷售商來說無疑是一種很高的成本,這樣會使他們在生產和經營中盡到謹慎小心的義務,否則將面臨的是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 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更加具體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質量、衛生、安全要求。
發現或者有事實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由此可見,地方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適用更加具體,具體提出了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社會公認的要求。這些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表明消費者維權更有章可循。
四、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提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消法〉辦法》立法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李新建議,增加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李新在建議中對個人隱私作了詳細說明:個人隱私,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學歷、住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健康狀況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由于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引起的精神損害大量存在,李新還建議對侵犯隱私權后果嚴重的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和標準的規定。
由消費引起的隱私權被侵犯,目前,越來越多地存在于服務性消費之中。許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時,經常會被要求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如有消費者不愿按服務商或經營者的要求去做,則有可能失去購買或接受服務的資格。
2003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在第29條中作出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五、 召回制度出臺
產品召回制度是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維護企業產品形象,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安全的重要手段。召回制度是一種新型責任制度,在國際立法方面也有相應的規定。
制造者在召回制度中負有產品召回義務。即生產廠商一旦確定產品有缺陷,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缺陷產品采取修理、退換或退賠等措施。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避免因召回義務的違反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將產品所產生的危險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加以排除以避免給產品用戶帶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中國汽車企業的主動召回也只是近兩年才開始的事情。召回制度公布三年多來,目前國內汽車累計召回數量已經超過了126萬輛。
對于處于成長型的中國企業來說,產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什么時候發出正式的召回通知,如何引導和影響公眾輿論朝著有利于企業的方向發展等等,如果處理不慎,一次產品召回就足以毀掉一個公司,或者至少影響公司的聲譽并減少企業未來的收益。
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草案)》就是我國在產品召回方面新型責任的嘗試。也為日后對于其他產品建立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模式。
六、 消費者的范圍涉及到單位
關于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還是包括單位的問題,理論界與許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存在重大的差異。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收服務的自然人?!背衷擃愐娊獾闹饕碛墒牵簡挝徊⒎墙K極消費的主體。其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單位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利益,歸根到底自然人仍是終極消費的主體。然而,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卻幾乎一致的認為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也要消費,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也應受《消法》調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只適用于公民而不適用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
浙江的朱先生通過單位的名義向DELL采購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后因主板出現故障,要求DELL免費維修,遭拒。DELL堅持,三包法保護的群體是“消費者”,單位用戶并非“消費者”。
我國的法律界定“消費者”即自然人。包括《消法》在內的相關法規條例(包括電腦三包法、手機三包法等)適用的主體都是法學概念上的“消費者”,也即,單位用戶不受三包法保護。對于單位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出現的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僅屬違反約定的,對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侵權及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由受損人依據《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HP、聯想等廠商愿意按三包規定為單位用戶提供售服,是他們有能力、有意愿為自己的全部用戶多做些事,DELL并沒有做錯。
七、 欺詐行為的細化
北京實施《消法》辦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列明15種)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欺詐行為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所為的,由銷售者先行向消費者賠償;賠償后,銷售者可以依法向實施欺詐行為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欺詐行為由《消法》的九種情形增加到十五種情形,顯而易見,地方政府實施的《辦法》使欺詐行為更加具體化、細化了。
參考文獻
[1]閆瑋.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J].天津大學學報.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購物 消費者 權益保護制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通信的突破性發展,電子商務隨之出現。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內的革命性突破,傳統商務中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急需得到改變。目前我國現行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絡消費者保護法律并不完善。如何能夠更好地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
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的權利
網絡購物領域中消費者的權利是指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而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就是要讓其明明白白的消費。知情權主要涵蓋以下的內容:第一,關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基本情況;第二,購買商品的技術情況;第三,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二)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價值相當,而在簡單的消費購物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同。相關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種公平的交易權利包含商品質量保障和合理的價格。
(三)自由選擇權
網上消費注重消費者的自由性,是否購物以及購買何種商品,完全由消費者自主決定,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四)安全權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安全的狀態。安全權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安全權不僅包括日常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隱私安全。
(五)損害賠償權
消費者享有的損害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時,因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向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失時所享有的一種救濟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時,可以行使此權利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
(六)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以及獲得所需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權利。
二、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受損
《消保法》第8條的規定是與現實購物中商品交易體系相適應的,但是網絡購物畢竟不同于現實購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只能在網絡上,看見圖片或通過視頻介紹、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的大致情況。而在現實購物中則不存在以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的此問題,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程度可能遠遠不夠,而且再加上也不排除有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信息,甚至做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實現,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基于銷售者、經營者的誠實信用。
(二)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損
1.網絡購物欺詐。一般的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有以下表現:犯罪分子設假提供投資機會,騙取網絡用戶繳納費用;或者利用網絡中的知名媒體或視頻廣告向網購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以及寄出貨款之后,收到的商品與經營者網絡中實際推銷的商品相差甚遠,甚者消費者根本收不到任何商品。
2.網購格式條款侵權。網絡購物中,購物網站通常規定有格式條款,其條款內容由網絡商家提前制定好,網頁上留給網購消費者的是“同意或不同意”的選項。這些事先已擬定好的格式條款,沒有合同另一方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網絡中常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1)銷售者減輕或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2)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3)制定消費者在發現購買商品存在瑕疵時,僅能要求更換商品,但不能要求退貨或減少價款,更不得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條款;(4)規定如因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如黑客)等事項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擔。
(三)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
在網絡消費的大環境下,網購消費者退換商品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在下線交易后,如果因為商品本身的性質造成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而消費者在使用后才發現,買賣雙方又無退換的相關規定,那么消費者所享有的更換、退貨的權利將受到損害;而在在線交易中,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品質和內容等不符而要求退貨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使用了該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四)消費者交易安全受損
消費者在參與網絡購物活動時的個人安全已經成為網絡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非常棘手的問題。對網絡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主要包括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1.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害
網購消費中侵犯個人隱私權在生活中主要表現為:不恰當的利用網購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網絡黑客利用相關軟件等現代高科技收集信息、窺探、公開秘密文件、消費者加密的郵箱及個人私生活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
2.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一般網購,都采用電子支付的方式,消費者在網購中也擔心其安全問題,是否存在的是一個安全付費的環境。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時,需填入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密碼等有關個人信息,如這些個人及其保密的信息被經營者或銀行收集后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第三人,那這將給網購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三、網購領域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如《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但實際中這類法規并未客觀直接的對網購消費者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目前此類法規對網絡消費者的具體適用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需要,而且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國家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現有的《消保法》,在《消保法中》添加“電子商務中相關權益的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目前我國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此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主要具體措施如下:(1)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電子商務與維護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例如網絡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客觀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須承擔退貨、換貨的義務等條款。(2)在經濟法中加設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款項。目前我國規定的認證機構條件不明確,而且目前多個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等相關行為也并未納入到相關法律。(3)在刑法中增設網絡犯罪款項。普遍的警告、罰款已經不能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增設相關網絡犯罪才能對此類犯罪起到威懾、制止的作用。(4)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的隱私保護非常重要,需要非常仔細的專門制定相關規則,大力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加強執法力度及行政部門的協作和配合。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就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網絡消費市場有序進行。其次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
(二)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網絡購物領域中由于往往都是異地交易,樣品難以當面驗看、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往往很難享受維護合法權益。所以網絡消費者在平時購物時應注意:
1.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商家。
2.不要輕易下訂單。大多數買賣條款都是經營者提前設定好的,而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經營者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隱形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有責任制定一些較為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慮之后再下訂單。
3.及時電話或網上查詢訂單是否已經成立,以免重復訂購。有的時候,由于網絡反應速度慢等原因,導致消費者錯誤的認為交易未被確認,而實際上交易已被確認,即可能造成重復訂購。
4.及時修改、科學設定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卡的密碼。由于將密碼等本應隱蔽輸入的數據誤操作在公開輸入的欄目、網絡黑客對密碼的掠奪式非法破解等可能性因素的存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的密碼不僅應當及時更換,而且應當設定得有一定的難度,以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三)加強各方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自行進行處理,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
論文關鍵詞 金融法 金融消費者 法律保護
金融市場的發展,離不開金融消費者的積極參與,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改革開放深化應當堅守的一個基本方向。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與問題凸顯,金融企業客戶的保護不僅成為各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重點,也成為影響各國相關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的焦點。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屬于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范圍
金融企業的客戶是否是消費者,金融企業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能否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稱謂是否能夠成立?這是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法律保護所面對的一個提前問題,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學界還存在爭議。 根據消費者的定義,金融消費者應當納入到消費者保護的范圍之內,將金融企業的客戶納入消費者范圍也是現代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要求。
“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人” 。消費者所具備的特征應包括:(1)主體須是自然人;(2)行為構成上屬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3)目的是進行生活性消費。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與我國消費者主體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 。首先,金融消費者屬于自然人當無異議;其次,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建立的關系實質是消費者購買金融類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所提供服務的過程?,F代社會,許多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已經發生重要轉變,傾向于以銀行卡或者信用卡進行交易。在房屋買賣中,購房者除了需要向銀行按揭貸款外,還要辦理商業保險或者抵押等業務。最后,從目的來看,自然人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會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費是生活消費組成部分的觀念,社會公眾進行存款、購買保險、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為在金融市場消費的一部分, “個人金融需求是隨著消費需求結構升級而出現的” 。將其視為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順理成章。綜上,自然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為交易行為,符合消費者的構成要件,個人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屬于金融消費者。
在金融服務領域中,金融機構具有雄厚的資金和信息優勢,而消費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個體勢力的單薄而處于弱者地位,應同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從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各國規定看,擴大消費者保護立法的保護對象,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
隨著市場化的改革,中國的商業銀行順應時代潮流,開始重視個人金融服務的開發。目前,各種數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發展起來,相對于金融業務的發展,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卻相當滯后。現在除了《儲蓄管理條例》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還處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屢見不鮮。由于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費者信用權的行使基本沒有法律依據,申領信用卡的消費者在信用卡掛失后常常面臨著金融機構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難有效進行對抗和維權。
國內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缺失也會造成消費者受到國外金融機構的侵權。在我國正式加入WTO后,根據我國入世的特定承諾,允許國外資金進入金融領域行業。在我國對金融業規定差別明顯的情況下,國外金融機構從法律健全的國家進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國,將對我國金融消費者產生重大影響,在進行金融服務的時候不排除雙重標準的產生。
三、金融消費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源于現代社會產生的消費者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擁有強大經濟勢力的大企業,大財團等經濟組織,控制著各種商品服務的提供”。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處在生產鏈條中階段完全不同的兩個主題,消費者所獲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經營者提供的,經營者為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虛假信息的天然傾向?;谝韵略?,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比普通消費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務具有專業性
從金融消費的特點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有很強的專業性。個人金融業務不同于傳統的市場買賣關系,金融消費者很難以直接的感觀來判斷金融服務產品的質量。金融機構所使用的現代科技手段以及專業化的業務術語,也使得作為普通公眾的消費者難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發生的風險。另外,由于金融領域內的信用依賴性,金融服務關系持續很久,當消費者發現金融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時,往往已經經過了比較長的期間。
(二)信息不充分問題的存在
從金融消費者角度看,其所獲得的信息,無論是在數量還是及時性上都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作為單個的消費者,他們散落于社會的各個領域,缺乏信息來源渠道。由于金融領域的專業性,更難具備準確判斷市場行情變化及預測金融風險的能力。為避免金融機構對相關信息有意隱瞞或過于簡略地公開,應通過立法規定金融機構向客戶公開信息并做詳細闡述的義務?!敖鹑谙M者獲得信息的程度,不僅事關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且會影響到社會安定。”
(三)分業監管造成金融消費者維權壁壘
從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看,屬于分業監管的模式。依照金融業市場理念,在市場領域內,盡管具體的金融業務類別存在差異,但存在應遵守普遍認可的一些交易規則。在我國由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分業監管的模式,每個行業都制定了自身領域內的交易規則。這樣不僅會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復、沖突,而且會模糊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關系,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我國金融機構缺乏市場主體意識
從中國金融業特殊性來看,改革開放以來,國有金融業的經營機制并沒有真正實現市場化,民營金融企業很難進入金融領域,對外開放程度不高。這種壟斷性金融市場結構必然導致現有金融企業經營模式單一,競爭觀念缺乏,服務水平不高,更難以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金融消費者權益在這種服務理念中受損似乎不可避免。雖然改革開放將銀行等金融機構推向市場,通過提供金融服務立足于市場,但在定位上和服務理念上還殘存著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費者服務的基本市場意識。所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根本路徑還在于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的特殊國情下具有現實意義。
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僅僅依靠口號宣傳或者零散出臺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須將政策之治轉變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對金融服務領域進行明確制約。為此,必須處理好金融產品、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服務者之間的關系,明確金融服務者的市場主體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實金融領域保護投資者(即金融消費者)合法利權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
中國的金融系統產生和發展于轉軌期,這一時期極其特殊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被打上了明顯 “國家主義”的烙印,中國金融系統仍屬于公有制經濟控制的范圍之內,政府擁有絕對的控制權。這一初始條件使的金融體制的變遷也顯示出強烈的政府主導特征——中央政府許多政治功能賦予金融系統,國家也就特別偏重對金融機構的保護,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經常處于被忽視甚至犧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
(一)推動國有金融企業市場化改革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合理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機制,使國有金融機構轉變角色定位,真正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同時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領域壟斷經營的局面,不斷加大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程度,放開民間資本的進入端口,使金融業形成良好的競爭格局。讓金融機構在不斷爭取客戶、爭奪市場份額的過程中增強和改進自身的服務意識,真正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重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我國征信系統建設
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統建設,征信系統的信息具有真實性、權威性、查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統的建設是金融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務機構定期核查并如實記錄該企業的征信信息,不僅能夠保證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金融服務產品時的合法權益,而且對金融機構自身競爭力的提高、降低市場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監管領域的協調
我國目前實行以分業監管為基礎的金融監管制度,分業監管適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完全可以分開,并且在領域上不存在交叉重疊的可能。但現實的情況卻并非如此,金融服務產品主要包括證券、基金、保險等多個品種,每一種產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領域,每個領域內對金融消者權利的保護原則及具體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規定。在目前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監管的現行制度下,應加強領域內不同行業間的政策協調,逐步實現對不同金融行業內消費者權益的統一保護。
(四)注重金融消費者的社會保護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某個部門的責任,而是全社會應負擔起的共同責任。西方國家的歷史經驗表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強力監管,也不可缺少消費者保護組織、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的積極參與。
1.消費者自我教育意識的培養
在專業性較強的金融消費服務中,消費者自身金融知識不足,金融維權意識弱,同樣是消費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以,作為投資者的社會公眾也應該不斷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識與維權意識,保護自己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買賣形式的發展,消費者的安全權產生了新的侵害形式.本文指出如何實現消費者安全權的有效保護,如何保障新交易形式中的消費者安全權已成為完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體系的重要方面。
一、消費者安全權概述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即是安全權。安全是人類生存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安全權,其他權利就無從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即是安全權,足見其重要性。筆者認為通過對侵害主體的界定,可將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作如下劃分:
由所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的侵害。對消費者而言,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安全權的要求。
由營業場所設施或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消費者應當享有廣義的安全權。因經營場所的設施,例如電梯設備壞損,天花板跌落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同樣應當認定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侵害?!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即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范圍內,都應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
二、消費者消費安全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消費領域的安全問題
1食品安全問題
為了牟取非法利潤,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鳳爪;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這些商品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致人死亡。
2.藥品安全問題
藥物原本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有些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還摻雜有害成份,致使病情加劇。
3.化妝品安全問題
對美的追求成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4.服務的場所和方式的安全問題
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飯店管理不善,顧客財物失竊等等。服務方式不安全: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等。
(二)電子商務中的安全問題
1.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人身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問題集中體現在隱私權上。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受到威脅。網絡經營者為追求利潤使用以致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垃圾郵件的騷擾等。通過手機短信對安全權的侵害,表現為用戶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和利用。用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一旦進入互聯網,就可能被傳播、轉載、披露、利用。
2.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財產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采用的網絡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區別于日常的即時清結消費交易。受到金融服務水平和電子化程度限制,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還難以得到保障。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進行網上買賣時承擔著許多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泄露給第三者;帳號密碼被盜竊或非法破解以致電子貨幣被盜等。
三、完善消費者安全權的保障體系
(一)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
提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安全的環境,商品,服務,一旦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積極正當的維權。消費者維權的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如果因損失小,怕麻煩或訴訟風險而放棄對合法權益的維護,就是對侵權行為的放縱。
(二)制定專門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專門的《消費者安全法》
消費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權法以及現行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規的基礎上,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遭受經營者侵犯的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銷售者和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時,在法定條件下,應當承擔超出實際造成的損失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消費者的人格權,包括消費者的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規定消費者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包括規定經營者在侵犯消費者人格權時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隱私權專門立法
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應當包規定:經營者的義務,制定隱私保護政策與措施并予以公示,對消費者面臨的隱私風險有說明和提示義務,對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限制、禁止使用的義務;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與當事人同意后才可以進行收集:個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經營者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是合法的,未經被收集人許可,不得對其信息進行公開或轉讓。
3.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
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通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向法院起訴,由法庭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訴訟的難度。
(三)加強社會監督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
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加以鑒定,一旦鑒定錯誤,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健康為代價。政府必須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對于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