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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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案,知識產權,著作權法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可見,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p>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3]參見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頁
關鍵詞 學位論文;版權歸屬;授權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學位論文是指在校的學生為獲取學位資格而撰寫和提交的學術研究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學位論文的數量劇增。一般而言,學位論文都較為成熟,其學術價值具有高、新、專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今某學科領域最新研發動態及水平,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學位論文的使用和傳播的日益頻繁,使得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開始受到更多人的關注。筆者將通過對國內外某些高校具體做法的比較,對學位論文版權問題中的歸屬和授權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 學位論文的價值
學位論文是學位制的產物,是學位申請者在研究導師指導下所進行的科學研究的總結。選題上一般都是本學科需要解決的比較重要的、具有前沿性的理論或運用方面的課題,代表了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涉及的內容豐富、題材廣泛,不乏新穎的學術思想和獨到的見解,一般具有質量高、專業性強、內容新穎、學術價值高、參考文獻多而全、助于對相關文獻進行追蹤檢索等特點。
正是學位論文所特有的優勢,使得它在該研究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參考價值,成為在該領域進行研究的學者、學生的重要參考資料。伴隨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學科研究的深入,對學術論文的利用也愈發頻繁,因此包括論文的作者、論文的保管者和利用者等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關注如何才能在尊重作者著作權的基礎上,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而其中的版權歸屬及版權授權的問題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 學位論文版權歸屬問題分析
2.1 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于學校還是作者之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吨鳈喾ā芬幎ㄖ鳈啾Wo自動產生,即論文完成的時候,著作權就已經產生。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包括以特定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不論是否發表,都屬于合法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著作權人分為兩類,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p>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p>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并沒有做出明確或專門的規定。令人意味深長的是,無論伯爾尼公約還是世界版權公約,都幾乎毫無例外對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做出了“回避”。因此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爭論不休,部分學者認為這是學生自己做的選題和研究,應當屬于學生的個人作品;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并有導師進行指導,其作品應當屬于職務作品,版權應該歸屬于學校。而國內不同的學校也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清華大學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內安排的研究課題(如學位論文、課程專題等)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科技活動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為學校職務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研究課題雖屬研究生自選,但利用學校的條件(如名義、指導、設備、資金、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屬學校職務成果。學校職務成果屬清華大學所有,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或做其他處理,這一辦法同樣適用于本科生?!?/p>
學校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顯然是將著作權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做了過分有益于學校的擴大解釋,是有悖于法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的。據了解該校很多學生在入學之初就簽署了遵守知識產權規定的保證書,如果不能用“失學的脅迫”去解釋學生簽訂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種解釋,那就是學生在法律方面的無知,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就將自己的利益出賣了。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無非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權;二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學位論文的署名權,學校享有學位論文版權的其他權利;三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版權,但學校在業務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后兩種情況是在學位論文被視為職務作品的情況下,才得出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認定為職務作品是非常牽強的。
按照法理學者的觀點,學生就讀期間和學校所形成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合同關系,那就是學生支付學費而學校要提供教育。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是為了完成“教育”這個特定的合同義務。畢業生撰寫學位論文是為了“自己”獲得專業學位,而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學校所交給的“任務”。如果說寫作學位論文也算完成任務的話,那也是畢業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因為只有完成了得到學校認可的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一言以蔽之,學位論文的版權應毫無異議的屬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畢業生的學位論文僅是學校大項目中的一個部分,他仍應該就他所負責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權。如果學校在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學??梢笙碛性撟髌返膬炏仁褂脵嗷蛘呙赓M使用。
國內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經證明了筆者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如浙江大學和北京大學在畢業生離校前要求畢業生對自己的學位論文出示“獨創性聲明”或“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這事實上等于已經承認了學位論文的版權由作者享有。
2.2 關于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之爭
近期,網絡上沸沸揚揚的復旦大學藥學院聞韌教授與其學生張建革博士的署名權之爭又在網上掀起了關于學位論文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的熱烈討論。
部分人認為導師從學生的選題,到研究思路的指導,直至論文的寫作完成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學位論文中包含了導師的勞動,在學位論文完成時應當讓導師擁有署名權。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導師只是出于指導,學位論文完成期間整個研究過程。論文的作者都是親力親為,許多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獨立計算和實踐的結果,因此導師不應當具有署名權,作者只需在文章中表示感謝之情即可。
筆者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看到與后者相同的觀點。在知識產權部分關于導師署名權的咨詢中,律師們普遍認為雖然導師對論文的最終完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于學位論文不享有任何著作權。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適當的方式提及論文導師及其所作出的貢獻。
筆者贊同上述觀點,而許多學校的做法也是默認作者為唯一擁有署名權的權利人,但均要求作者在論文封面寫明指導教師,而作者自身也會自覺地在論文當中提及教師的指導和幫助。然而大部分學校又在《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中都有導師簽名一欄,可見學校在默認學位論文為個人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本人之外,還默認了導師擁有一部分著作權。但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律師們普遍認為作者應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3 學位論文版權授權分析
在承認了學位論文屬于個人作品后,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和版權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施行自動保護原則,即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的要求就給予保護,學位論文自寫作完成就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發表權。在學位論文作者未公開其學位論文之前,學位論文就屬于未發表作品。許多人認為答辯是作者發表的一種方式,但筆者認為答辯不能算作發表,學位論文的答辯具有強制性,是取得學位證書的必經過程,并且答辯只局限于一定范圍,并沒有為公眾所感知,因此不能視為發表。
另外,國內外的大學都要求作者聲明所提交的論文為自己撰寫的,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綜上所述,學校、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利用學術論文的過程中必須獲得作者的許可和授權。
目前筆者所在學校使用學生的學位論文采取的主要授權方式是與作者簽訂使用授權書,下面就是授權書內容:
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姓名): 學號: 專業:
所呈交的論文(論文題目):
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福建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即:學校有權保留送交的學位論文并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學校可以公布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學??梢圆捎糜坝 ⒖s印或其他復制手段保存論文。(保密的論文自解密后應遵守此規定)
學位論文作者簽名: 指導教師簽名:
簽名日期:
筆者認為作者授權學校作為優先的使用者和保管者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在學術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沒有學校資源的支持和導師的指導,作者的學位論文的質量和價值將有所降低。而學校多是以促進學術的發展和交流為目的進行公益性模式的運作,其傳播的范圍也都局限在校園網內,不會造成作者利益的損害。且學校圖書館這樣的論文保管機構有更好的能力保管和最大化論文的參考和學術價值,授權與學校合作的方式是雙贏的。
然而在學位論文提供利用過程中,最容易發生侵權行為的就是在商業模式的運作當中,學位論文收藏機構在與數據庫運營商的合作時侵害作者的利益。
在一個案例中,某中心與某數據公司簽署協議,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該庫稱以“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收藏的論文為依托,將利用網絡技術“向高校、公共圖書館、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公眾提供學位論文的全文信息服務?!庇址Q該公司撥出??顢蛋偃f元,希望廣大碩士、博士盡快“聯系授權并領取版權使用費”。而對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躍躍欲試的公司絕對不在少數,上述案例是一個引子,暴露了當前在學位論文數字化開發中存在的一些版權問題。
首先,該數據庫運營商只是與收藏中心合作建設數據庫,然而,收藏中心雖然是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但沒有權利越過著作權人把著作權人的作品交由數據庫運營商開發利用。因為收藏機構的職責是收藏特定論文的文本,而不是上網發表,上網發表的使用至少涉及作者的發表權和網絡傳播權,對它們的行使和論文收藏幾乎沒有任何關系。唯一有權決定運營商可以使用學位論文的,只有著作權人本身,即已經畢業的學生們。在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前,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開發利用。
其次,著作權人的獲酬上。在弄清上述問題之后,不難推斷出真正有權利定價的也是著作權人?!邦I取版權使用費”這樣的說法顯得該開發商居高臨下,欠缺合作的誠意,許多論文是在獲得授權之前,開發利用之后作者才得以知曉。在定價上也存在問題,一個學術論文數據庫,只撥出幾百萬的經費來付作者的稿酬。我國每年有大約10萬篇的學位論文產生,假定該數據庫收錄10年內的論文,總數就有近百萬篇,平均下來每個作者只能領到幾塊錢的稿酬,這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每千字20元的最低標準相去甚遠。顯然,作者不論是否授權該數據庫進行開發,其獲酬權也得不到保障。
最后,許多數據庫運營商在具體使用某篇學術論文或某批學位論文的時候試圖以公眾需求為由擠壓著作權人利益。許多數據庫商宣稱利用它們的平臺傳播科技知識能夠使有關資源更好的發揮作用,作為一己之私的著作權理應讓步。但是這樣的說法本質經不起推敲,因為商業運營的本質就是營利,因此數據庫運營商的做法,實際上就是廉價甚至免費利用他人的成果來實現自己的營利。實際上在維護公眾利益和保護著作權這一平衡上,《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公眾的利用是學位論文價值實現的最好途徑和方式,但是不應當用這樣的幌子來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不論是在保管還是在開發利用之前,都應當首先尊重作者的權利,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版權制度始終堅守著利益平衡的原則。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信息容量大、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版權保護依然需要繼續堅持使用者與權利人的利益平衡,維護社會公眾共享信息機制的權利,保證使用者得到最廣泛多樣的信息,又能保護作者的創作激情,滿足權利人在信息網絡上的合法權利和商業預期。
網絡環境下出版面臨的突出問題與困境
隨著“結構化文本”技術發展、數字新業務的出現給用戶提供了形式各樣的新作品,造就了無法歸類于任一傳統形式的純網絡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廣為傳播。限于篇幅,我們僅以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為例就科技期刊在當前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與困境,結合行業組織、 版權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權利人等提出的解決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轉載或者使用作品未經版權擁有者的同意。網絡是一個極為開放的過程和載體,隨著博客、BBS平臺等新的傳播形式的出現,很多人(尤其專業人群比較集中的網絡社區)在使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擁有版權的作品時并未獲得授權,這就需要構建合法的使用機制保護期刊內容的網絡版權?!吨鳈喾ā芳白罡呷嗣穹ㄔ合嚓P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有作品制成的數字化復制品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版權均屬于原著作人。除構成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網站轉載其他媒體刊登的作品,需支付報酬并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權利人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播,未做出明確反對的申明時,可根據網絡的實際特征完善網絡版權的授權默示許可制度,傳播者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無國家層面的版權交易平臺支撐版權交易。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免責條款、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當務之急是建設全方位、多功能的數字版權服務組織,建立服務模式及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把版權信息、權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認證等匯集到互聯網交易平臺上,再提供相應的服務。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需要即時使用而獲得授權的時間較長,事前取得單一授權較難實現,比較適合延伸性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可解決單個作者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權益的問題,降低行使其權利的成本。同時促進文化傳播、繁榮文化市場,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規避市場需求帶來的法律風險,為公眾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徑。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授權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使著作權人獲得應有的尊重和報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術、通訊技術、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聯網版權保護水平。
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版難以完全消除。2005年實施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行政責任。然而,因經濟利益的驅使,某些數據庫廠商還在非法復制包括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在內的生物醫藥類期刊的論文并以鏡像形式提供給圖書館用戶服務以及進行光盤版銷售。這需要國家管理部門加大懲罰力度,修訂著作權法中有關網絡侵權的處罰條款,提高侵權人的盜版成本。另外,對盜版行為惡劣、侵權程度嚴重的侵權人進行刑法懲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機構以侵犯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重慶維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終獲賠236萬元。
侵權對象的無形性及侵權目的的非營利性導致網絡侵權行為認定困難。網絡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維基百科、臨時復制等技術和利用網絡方式的發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新挑戰。尤其是很多上傳內容者并未使用真實姓名注冊為網絡用戶,難以清晰界定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被侵權人維權行為指向性呈一對多態勢。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代表、法律界人士組成侵權行為認定委員會,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嚴格的網絡侵權標準?;蛘邚娀袠I協會的作用,確立組織調研、出具鑒定報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權威。同時,司法機關降低網絡侵權的立案門檻,在法院無法查清侵權網站實際經營人的情況下,通過確認侵權并判決關停侵權網站,適當保護網絡著作權。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不夠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現有的主要兩類技術(以數據加密和防拷貝為核心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并不能夠完全保障信息資源網絡系統的安全。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數據庫采取了防火墻加網關控制權限技術,許多網絡圖書館采用了信息加密技術,此外,還有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CA認證等方式,并未能確保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的嚴格執行。只有各種有效保護版權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突破,才能為各類權利人提供網絡環境下實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護措施。
用戶著作權意識不強。網絡信息是創作者智慧的結晶,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知識資源商品,任何群體或個人都不能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無償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現實情況是,很多網絡用戶習慣了免費使用網絡資源,因版權意識不強,最終用戶無形之中助長盜版的行為,使之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國已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規范接軌的較為完整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廣大群眾網絡著作權意識。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以受版權保護作品為基礎的版權產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這種新的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出版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水平和能力。
綜上所述,恰如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副司長寇曉偉指出的:我國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盡快建立起我國數字版權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體系,從法律制度層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決網絡版權問題的積極實踐
網絡出版和傳播以無可比擬的優勢擴大了傳統期刊的傳播范圍并增加了其速度,提升了文獻的使用價值。為了規范和維護網絡出版傳播秩序,期刊出版單位應不斷適應新情況,切實有效地處理與作者、網絡數據庫之間的關系。
與作者簽訂專有使用權授權書。國際上的期刊出版商本著尊重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益的原則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數字版權的專有使用權合同,在版權保護期內,獲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種語言和各種方式以印刷、電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媒體或新技術對作品進行傳播。絕大多數科技期刊的版權頁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權(包括得到數字版權)的聲明并加注有版權標記。自1996年始,國內多數期刊社均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與作者簽署相關的著作權轉讓書。如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作者同意自該論文刊登之日起,將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版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對論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權:匯編權、發行權、復制權、翻譯權、網絡出版及信息傳播權。
利用技術系統記錄必要信息??萍计诳h程稿件管理系統實現了科技期刊稿件審理與生產從人工模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模式的轉變,對于加強版權保護有著直接的作用。美國在線出版的《生物化學》雜志在其專用投稿系統頁面隨時記錄個人信息。在線版的每篇正式論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預覽版上的首發日期,既可明確作者的首發權,也便于讀者引用。中華醫學會雜志社自主研發并投入使用的稿件遠程管理系統后臺有強大的日志記錄和分析系統,完全能夠保證作者在稿件發表之前信息的記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動數字對象惟一標識符(DOI)的應用。美國DOI基金組織制定了DOI 標準,組建了相應的解析系統(Handle System)。通過DOI可以將學術論文、著作參考文獻直接建立關聯,鏈接不同信息服務商的出版物和數據庫,實現國際不同文種信息間的有效融合。國外主要文獻出版商已經采用DOI和數字版權管理結合來標識各種類型的內容實體。2009年起,123種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的紙本期刊和數字化期刊全部標注DOI,在醫學學術期刊領域中率先推動中文DOI的應用,實現對數字對象版權狀態的持續追蹤,從而達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版權清晰有助于推動數據庫網絡傳播。順應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為匯編作品的匯編者,期刊社同每篇論文的作者簽訂版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版權轉讓合同,獲得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使用權、權后,才能授權網站將其印刷版的內容數字化并上網,供讀者付費下載。擁有123種醫學期刊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以其辦刊歷史悠久、學術質量高、期刊影響力大等優勢,在廣大醫務工作者中享有盛譽。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華醫學會利用擁有自主版權的信息資源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兩度簽署數字化網絡傳播的獨家合作協議,共同打造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數字化期刊服務和檢索平臺,清晰地解決了版權問題。與此同時,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利用版權資源積極開展與海外數字出版平臺的合作,并積極嘗試OA出版。
伴隨有關網絡環境下版權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發展,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將在確保期刊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擴大集群化期刊的數量規模,憑借雄厚的學術專業出版資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術、市場優勢向信息服務型企業不斷轉型和發展,全力打造中國的醫學信息航母。
游蘇寧系中華醫學會雜志社
[論文關鍵詞]著作權;刑法保護
我國把“知識產權”作為正式的法律用語,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中尤為重要的一部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著作權是民事權利的重要內容,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然而,隨著我們經濟、科技的不斷發展,著作權在我們生活中逐漸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僅僅只通過《民法通則》來保護,保護力度已明顯不足,因此應當如何通過法律規范的完善從而實現對著作權的保護成為我們不得不正視的問題,其中對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則更為關鍵。
一、著作權刑法保護的主觀要件完善(取消以營利為目的)
我國現行刑法中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條款規定為第217條的侵犯著作權罪和第218條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歸責條件需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希望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危害結果為自己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具備了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識產權罪行為人主觀上較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也確實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缎谭ā分兄灰幎ㄇ址钢鳈嘧锖弯N售侵權復制品罪須“以營利為目的”似有不妥,因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等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權罪等的行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只要其行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并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構成犯罪。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事實上并不會直接影響到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如行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嚴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世界各國和地區刑法中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中,一般也沒有專門規定要“以營利為目的”。例如日本、法國、意大利等國的刑法中均未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要件。
在信息時代,普遍存在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取消“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按立法者的原意,加上這一限制原本是為了嚴格控制刑法的打擊面,也突出了打擊的重點,畢竟“以營利為目的”的危害性更大,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但在“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限制下,我國司法機關追訴的證明難度明顯增大,違法者逃過懲罰的概率就會加大。
二、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客觀要件完善
(一)對著作權益的保護范圍適當擴大
刑法保護著作權的范圍注重對財產權的保護,忽視對人身權、鄰接權的保護。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保護的主要是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權、署名權,以及出版人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等財產權利,而對作者享有的大部分人身權利,以及以表演、展覽、播放、演繹、攝制影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獲得報酬的鄰接權,都未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內。
因此,刑法對著作權益的保護范圍應適當擴大。同其他知識產權體現商業經濟利益為主有所不同,著作權是私權性質,刑法應當對著作權人的財產權、人身權和鄰接權都給予保護?!都幽么笾鳈喾ā穼⑷N侵犯人身權的行為列為犯罪:改變或隱瞞作者姓名;改變或隱匿文章標題;對作品本身進行改變。相比之下,我國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罪所保護的人身權僅限于“美術作品作者的署名權”,其范圍顯得過于狹窄。立法機關在關于對贗品的刑罰懲治的同時,卻把其保護范圍限制在美術作品之內,事實上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計算機軟件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贗品。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必定會產生更多被確認的新權利,因此大多數學者建議:擴大刑法保護范圍,減少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的可能性,從而刑事法網更加嚴密。
(二)適當修改定罪量刑標準
單純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處刑的量化標準,操作局限性大?!斑`法所得數額”應指違法獲利數額,即行為人在經營活動中非法獲得的利潤數額,是扣除了成本和費用后的利潤。但是實踐中,由于有關“違法所得數額”的證據難以取得,這類犯罪的實際金額往往較難查清,很難證明其是否達到刑事起訴標準,一些行政機關只能對犯罪分子“以罰代刑”,屢抓屢放。單純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處刑的量化標準,操作的局限性較大,也是導致打擊此類犯罪過程中刑罰適用率低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定罪量刑方面,我們應當適當修改定罪量刑標準以滿足實際需要。從實際情況來看,像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侵權規模上,判斷侵權規模不僅在于侵權金額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侵權范圍。在制定定罪量刑的標準上,除了“違法所得金額”標準之外,若能將制售盜版侵權產品的數量、規模、對被侵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內容也作為這類案件可選擇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之一,對大力打擊軟件和音像制品的盜版侵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加便于司法實踐。
三、著作權刑法保護的主體完善
在《刑法》第217條中未特別強調本罪的主體內容,因此本罪的主體應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斗欠ǔ霭嫖锇讣忉尅分幸惨幎▊€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實施本罪的單位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一般構成本罪的多數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文化單位,如出版社,報社、雜志社、電視臺、電臺、文化傳播公司、廣告公司等。在解釋中還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情節的數額標準高于個人犯罪5倍。這種對不同主體區別對待的定罪量刑標準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從犯罪行為對社會和受害人的危害后果來看,不管是單位還是自然人行使犯罪行為,在程度相當的情況下對被侵害客體的危害程度應是相同的,單位實施犯罪行為的規模一般都大于自然人犯罪行為的規模,相應的對著作權人的權益損害也大于自然人犯罪。事實上,盜版犯罪多為有組織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與主觀惡性比個人犯罪更加嚴重。
其次,這種區別對待的作法在客觀上為處心積慮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極易放縱犯罪。因為不同的處罰待遇,使得現實中的許多人為了逃避刑事制裁而注冊公司來進行犯罪,企圖以單位行為為由規避刑事處罰。
最后,TRIPS協議第六十一條強調了應予刑罰的“蓄意并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該條的立法意圖是,一般應對“具有商業規模的侵權案件”采取比個人犯罪更嚴格的刑罰標準。因為個人犯罪的規模不易達到此規模要求,也難以對社會形成比商業規模的犯罪更大的危害。
關于該罪的主體問題,筆者傾向于取消此類犯罪中區別對待單位和自然人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在犯罪主體方面不區分單位或個人,只要實施同等程度的犯罪就應適用同等定罪量刑標準,接受同等刑罰,以嚴格懲處實施盜版行徑的侵權者。
四、著作權刑法保護的客體完善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規定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益?!渲械摹畽唷饕笝嗬?,包括國家權利、法人等單位的權利與公民個人的權利,也包括國家機關的權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依?、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
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我國刑法理論界有以下幾種觀點:1.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2.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3.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制度,即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4.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筆者以為,就《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來看,第一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侵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缎谭ā返?17條分四項列舉了犯罪的客觀行為,第(一)、(四)項犯罪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著作權,第(二)、(三)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著作鄰接權。從廣義著作權概念上來講,可以認為侵犯著作權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著作權。同時,筆者也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與第二種觀點并不矛盾,二者主要是表述上的區別,且第二種觀點更具科學性。因為鄰接權雖然與著作權聯系緊密,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知識產權具有明顯不同于人格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和物權、債權等財產權利的性質和特征,這使知識產權犯罪有別于傳統的人身犯罪和財產犯罪,成為一種新類型犯罪。
關鍵詞:建筑作品 著作權 權利主體 著作人身權 著作財產權
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對我國建筑工程設計行業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權進行了相應地規定,用以應對建筑作品著作權受到侵犯的現實社會問題,為著作權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本文具體分析了建筑作品的定義、權利主體以及權利內容,從具體法律框架制度上明確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望對現實建筑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啟發。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規中“建筑作品”的含義
依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第四條第九項,著作權對“建筑作品”進行了明確解釋,指“以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出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學界對于我國法律法規中的“建筑作品”的定義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建筑作品”的含義是廣泛的,“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現圖及其實物”1;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取狹義說,“從修改后的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物內部的結構設計,也不包括表現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觀的設計圖、建筑施工圖、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內裝飾”。2我國法律的現實狀態是只保護建筑物本身,而國際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擴大建筑作品的定義。采取廣義說能夠更好地保護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狹義說并不意味著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圖紙等不再受到法律保護。筆者認為,可以將建筑圖紙、建筑模型均統一到“建筑作品”的定義中,這不僅符合國際立法趨勢,也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需求。
二、建筑作品的構成要件及權利主體
建筑作品本身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我國建筑工程設計行業的知識產權法規,建筑作品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三項。建筑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該作者自己的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稱手法)推演而來。”3對于建筑作品獨創性的判斷,容易納入人的主觀因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此規定不甚明確,實踐中常常產生爭議。在判斷建筑作品獨創性問題上,應當充分考慮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當作品為獨立創作完成,具備一定的創作型和個性特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這需要司法者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形成司法慣例,以便更好地統一實務操作。建筑作品需具備可復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實際中,建筑作品通過建筑圖紙、模型和實體建筑物的形式表現出來,這些載體必須可以進行復制和傳播,單純停留在建筑師思想腦海中的設計理念和構想并不能獲得知識產權法規的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九項規定,建筑作品必須具備審美意義,具有藝術欣賞價值。“那些僅僅能滿足人們生產生活需求,僅有門有窗有墻有頂而沒有任何藝術美感的房子不能稱之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建筑作品’,不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4建筑作品的創造性是知識產權法保護建筑作品的根本原因所在,建筑作品中創作者獨立創作的智力勞動是最為值得法律保護的。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獨特性,建筑師完成建筑圖紙的創造設計,交由有關施工單位完成,中途施工方和建筑師經過溝通協商,可能改變圖紙以便具體施工需要。更有甚至,“建筑物是否能完成不僅看建筑師本人是否將建筑型式、外觀或空間設計完成,同時需與結構、排水、供熱通風、電器等多個專業相互協調,建筑結構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等將各自專業部分依設計圖進行配置及設計并進行綜合修改整理”。5僅建筑師一方是無法完成建筑作品的,停留在建筑圖紙和模型階段的建筑作品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此處明顯存在矛盾,回到前文對“建筑作品”的定義,若采納廣義說,則此處的矛盾紛爭自然化解。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由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人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歸建筑師所屬的設計單位所有,單位作為委托人,可以合同的方式與建筑師另約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施工單位在具體操作中完成建筑作品,但不是著作權人。因為,相對于建筑師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施工者只是按照圖紙施工,中途即使有改動,也不足以達到獨創性這一要求。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權利內容
建筑作品的著作權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類權利中又分別包含了其他各項具體權利。著作人身權中,發表權指著作權人將建筑作品公之于眾,這是一種一次性的權利,作品一經發表,該項權利即為用盡?,F在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建筑作品如何才能算作發表且為公眾所知?是建筑圖紙或模型一經展示算作發表,還是建筑作品竣工完成,建筑物具體坐落在公眾面前才算作發表?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構成出版”,因此建筑物的竣工完成并不是建筑作品的發表。一般說來,建筑師接受建筑單位委托的工作任務,完成指定的設計任務,因建筑師隸屬于單位這一屬性,建筑物發表權的行使常常不能由作者自身單獨決定。建筑作品的作者當然地有權在建筑物上署名,確認自身身份。但是,建筑物的所有者關心自己的建筑財產權,不甚關心建筑物的作者。如果建筑作者在建筑上署名,可能會因此影響到建筑物外表的美觀,甚至影響到建筑物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權利。因此,建筑作者應該善意地行使署名權,署名權的行使不應當影響到其他人的權利。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建筑作品,作者自己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項權利并非絕對的,否則建筑物在具體施工建設中難以完成,“而且已有建筑物的擴建、改建、修繕或者翻新活動也會成為不可能”6。建筑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指作者依據建筑作品的發行權和展覽權,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報酬,以此來激發作者的創造力和主動性,推動社會經濟文化向前發展。作者有權禁止他人復制自己的作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代社會,商業化利潤常會導致建筑作品復制權受到侵犯。為了保護建筑著作權和激發作者的創造源泉,筆者認為,禁止復制應當包括復制圖紙模型、建筑物以及將圖紙建成實體建筑物,如此才能更好地規范我國建筑設計行業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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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順德、周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導讀》,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頁。
[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頁。
[4]趙建雷:《建筑作品相關著作權研究》,申請清華大學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2007年6月,第32頁。
[關鍵字]教育資源;著作權;數字化;少數民族
一、教育信息傳播的現狀中分析數字化發展的必要
根據《2005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資源數量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我國信息資源增長迅猛,全國域名數約為259.2萬個,比上年增長40.0%,以下統計數字是截止于2008年1月,可以部分的反映其發展的規模:
上網計算機數:我國的上網計算機總數超過7000萬臺,接近8000萬臺,比起2005年7月增長了快一倍,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調查結果29.9萬臺的270多倍。上網用戶人數:我國的上網用戶總人數超出20000萬人,同2005年7月調查結果的上網用戶人數相比多了一倍半。WWW站點數:我國WWW站點數為150多萬個,是2005年7月2倍多。CN注冊域名:我國CN注冊域名900萬個,是2005年7月的50萬左右的18倍。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我國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370000多M。是2005年7月的80000多M的4、6倍多一些。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教育資源在提供知識信息服務的同時,需要注重少數民族人員的信息技術教育和應用與信息化人才培養發展的速度。我國作為多民族國家,應重視少數民族教育,更應該重視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
二、目前數字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數字化權問題
一般來說,獲取數字化教育信息資源的來源于:一是接收少數民族語言書寫的應歸類的電子文件及其元文本:二是對館藏傳統介質教育資源進行數字化,通過數據壓縮技術、數字攝像技術等手段,將紙質、聲像等傳統介質的作品和文獻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成數字化館藏文件。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22條第8款規定:“少數民族教育資源在陳列或保存中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作品數字化則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在對這些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作品進行數字化時,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經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后方可數字化,否則就構成侵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傳統介質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通過網絡實現數字化文本信息的和傳遞,也會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但是目前受傳統文化熏陶較深的大部分少數民族人員,都是在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專業領域和利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崗位,對于利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已存和現著的教育資源有很大的不足。而圖書館等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數字化信息放在網絡中傳播時,會涉及到權利許可問題,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網絡公開展覽權和傳統的展覽權有很大區別。我國新著作權法第10條第8項將展覽權規定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這表明,數字化作品無論何種方式傳播,教育資源管理者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著作權能夠實現鼓勵創作、促進傳播、繁榮文化、推進人類文明的利益平衡的根源在于其的合理使用這一限制著作權人專有權的制度。然而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合理使用中,其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往往處于一種很不協調的狀態,以及在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時界限不明。
三、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的幾點對策
1、從傳統語言和文本載體到數字化載體的轉變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資源應當充分發揮信息化教育教學模式的四個要素,即學生、教師、教學信息、學習環境。高校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機構要想建構數字資料館,必須著眼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特殊性,將其教育資源數字化。目前有的學者從邏輯結構上對數字化校園進行分析,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把它分為三個層次:理念層、應用層、物理層。首先做好:采集各種類型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料并進行科學的加工整理和管理: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開發數字化的教育資源,統籌、協調各大高等院校的教育資源交流工作并開展學術研究:參加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整體化建設。其次將館藏數字教育資源加工與:把傳統形式的信息通過國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其他多國語言文字轉化成數字化信息:運用電子技術儲存和管理已經生成的數字化信息,在傳播和利用中注意涉及到版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問題:還要提供數字化藏書館的訪問查詢技術,做好少數民族文字查詢端口,例如藏族有班智達、喜馬拉雅、同元、桑布扎等輸入法。
2、網絡環境下數字資源傳播權保護
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賠償問題有其特殊性,表現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其復制品市場銷售量減少的數量難以計算。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未規定法定賠償額度,應盡快規定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賠償額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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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謝宇紅,《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4]路文煥《高校數字化教育資源的法律保護》,天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論文關鍵詞 著作權 網絡環境 作者
一、網絡環境中著作權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網絡著作權的主體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這一規定,在網絡環境下,網絡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絡內容提供者。根據《著作權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著作權原則上屬于作者。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那些協助作品的完成,但未付出創造性勞動的人不能認定為作者。在傳統環境下,我們一般通過作品上的署名來確定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即是著作權人。但在網絡環境下,作品大都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而對這些數據電文的復制、傳播、修改又是非常的方便,因此,在網絡環境下,對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確定要比傳統領域作品復雜很多,不能簡單的以在作品署名即推定為作品的著作權人。
(二)網絡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一般通說觀點認為,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應當具備獨創性、可復制性、可感知性三個要件;
1.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即是指符合著作權法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造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
3.可感知性:即是指凡制定了著作權法的國家,通常強調著作權只保護作者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也就是說,單純的思想或者感情本身并不能成為著作權法的客體,作品必須以某種客觀形式表現出來,為人所感知,方能成為著作權法客體。
網絡著作權的客體,除了具有一般傳統領域著作權客體的三個特性以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集中體現為網絡著作權中的作品,大都以數據電文行形式存在,雖然在表現形式與傳統著作權領域不太一樣,但仍然是作者思想的表達,作者對表現為數據電文形式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同時,這類形式的作品也可以被復制、被感知,因此,數據電文形式的作品與傳統紙質形式的作品一樣,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
(三)網絡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權利內容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個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屬于人身權利的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財產權利的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13項權利,而網絡著作權因為自身的特征,其權利內容與傳統著作權相比有共通之處但也有不同。
二、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一)眾多網民用戶利用P2P技術享受“免費的午餐”
P2P技術問世以來深受廣大P2P用戶尤其是大學生的青睞。只要輸入幾個簡單的關鍵詞(歌曲名稱或電影名稱),點擊“搜索”,就會連接到存儲該文件的其他用戶的個人電腦,然后輕松下載,欣賞作品。P2P共享資源大多都是在個人用戶間免費傳輸,這就使得網上交換共享文件的行為代替了市場購買行為,如果有“免費的午餐”,還有誰愿意花錢呢?可想而知大量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在網絡中傳播,而版權人卻拿不到一分版權使用費。受P2P盜版影響的下一個對象則是影視業。在李安導演的《色戒》上映的幾天內就有超過萬人通過互聯網獲得了這個片子的拷貝。
(二)P2P技術引發大量版權侵權訴訟
我國的P2P技術雖然起步比較晚,但是涉及P2P的著作權權侵權訴訟己經出現。2006年12月19日,中國大陸首例P2P案,即原告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飛行網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利用(酷樂)‘軟件侵犯原告錄音制作者權糾紛一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飛行網和舶盛舫安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步升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時隔不到一年,2007年11月22日,上海首例P2P軟件侵權案,即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廣州數聯軟件技術公司著作權侵權案(以下簡稱“數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數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中凱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頻發的P2P技術侵權案震蕩了網絡免費下載市場。有關人士表示,這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可能引發一輪針對P2P軟件非法提供音樂、影視下載的訴訟高峰,并將戰火燒向電驢、迅雷等知名P2P軟件商。由此我們可以感覺到,國際電影和唱片巨頭在國外掀起的訴訟大潮已悄然撲向中國的互聯網業。
三、對目前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目前,在我國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已經作出了規定。但是,網絡環境是紛繁復雜的,海量的信息飛速的傳遞,對于廣大網絡用戶利用P2P技術或相類似的技術軟件在網絡上大量免費下載信息資料、某些網絡服務商通過提供鏈接,間接使得網絡用戶能夠免費下載侵權產品,以及如何確定作品著作權人的歸屬問題。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相關立法中,少有述及,有些幾乎沒有規定。筆者在2010年辦理的一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美國某圖像公司,在北京有其全額投資設立的一家獨資公司,而后該美國公司就利用北京公司向眾多國內用過其圖片資料的企業發起大量訴訟,聲稱其擁有訟爭圖片的著作權,國內企業未經其許可便擅自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權,而通過了解,訟爭的圖片在網上公開途徑可以搜到,且沒有任何版權聲明,而北京公司據以享有訟爭著作權的依據是美國圖像公司出具的一份聲明,自稱其享有訟爭圖片的著作權。這便涉及到如何確定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問題。
(一)構建以版權人為中心的共享利益平衡機制
技術本身并無對錯。在新技術日益發展更新的今天,新技術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方式,這一改變使得傳統著作權保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很自然,版權人對新技術總是心存戒備。每一次新技術的出現,最初都引起了版權人的恐慌和極力反對,他們甚至想把新技術扼殺在搖籃中。但最終的結果都是版權人做出讓步,同時也使得版權人的權利內容增多以及權利范圍擴大。從版權發展史來看,印刷術、復印技術、攝影技術乃至數字技術,概莫能外地擴展了版權法的范圍??茖W技術的發展總是走在法律規定之前,P2P的發展已經超越了現有法律規范的調整。因此,我們必須重新考慮新的法律制度來解決問題。與任何一種技術一樣,P2P技術也是中立的,一種技術被哪一種人應用,或者投入到何種應用,都不是由技術本身所能控制的,技術應用的罪過決不能由技術本身來承擔。所以,P2P技術的出現引發的版權侵權問題,如果通過關閉提供P2P網絡服務的網站、封殺P2P技術進而打擊P2P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做法來解決是無濟于事的。所以,著作權人和P2P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可以嘗試合作創建合法的在線音樂、電影商店,即權利人可以授權P2P軟件網絡服務商代收版權使用費,網絡服務商開發出可統計某一作品每日被交換總次數的版權管理機制,以作為版權使用費的分配基礎。而該方法是有效解決P2P技術和權利人之間沖突的根本思路,同時也是實現利益共贏的有效途徑。
(二)加強技術保護措施,從嚴把握網絡作品內容來源
上文所述的合作商業模式的實施必須有可靠的技術措施作支撐。技術保護措施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由各種相關技術按照特定的方式組合而成。在這其中,對網絡鏈接服務提供者的要求是較為嚴格的,要求其嚴格把握網絡作品內容來源,一旦有著作權人指稱所提供作品可能涉及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積極面對溝通,聲稱者也在應當一定期限內積極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在尋求救濟期限內,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暫時停止對涉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鏈接。同時,在面向眾多的網絡作品提供者的作品之時,應當要求網絡作品提供者簽署承諾,如因日后作品被控侵權,應當為此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從而在技術上最大限度的保護著作權人利益。
(三)建立我國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
要了解間接侵權,先要了解直接侵權,在傳統的著作權法領域,以直接侵權居多,即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發表或者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的作品,且不向著作人支付任何報酬,而在網絡領域,除了傳統的直接侵權外,由于網絡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還有網絡服務商這一網絡著作權領域主體的存在,所以間接侵權在網絡著作權領域將是一個非常普遍并帶有共性的問題,較為典型的有,某人在網站空間上傳了一步侵權作品,而網絡服務商也疏于對作品的審查,使得廣大網絡用戶能夠在其網站上免費下載,故而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侵犯變得異常嚴重。除此之外,還有提供鏈接等方式的侵權。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由于我國目前著作權權間接侵權法律規定存在嚴重不足,現提出幾點我國著作權法領域間接侵權的立法建議。
首先,就具體制度內容而言,應明確間接侵權的概念,如:“幫助侵權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曉他人系侵權,卻反而幫助其繼續進行侵權的行為,典型的如,某人拿一本抄襲的作品,交至出版社刊印,出版社在明知或應當知道可能涉嫌抄襲侵權的情況下,依然將作品公開出版。
消極侵權,指行為人擁有監督、審查他人作品及行為的能力和權力,卻沒有發現或制止,仍由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一種侵權方式,典型的如,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收悉聲稱侵權人的函告或通知,指出某作品可能會涉及侵權,且聲稱人已提出初步證據,但網絡服務提供商卻并未及時中止鏈接服務或對聲稱人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