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58:4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行政監督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1.非法行醫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醫首先以無證行醫最為常見,主要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黑診所”的診療活動,與無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虛假宣傳招搖撞騙,或打著醫學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誤導和欺騙患者的診療活動;其次是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許可登記范圍執業,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及選擇性別地進行終止妊娠手術等行為。非法行醫未能從根本上遏制,還與一些群眾就醫安全意識不強,加上科普知識缺乏,貪圖方便、省錢、省事,特意到非法行醫處就診或自愿接受其治療存在直接關系。監督機構在處罰取締中就常因為法不責眾而不了了之。統計顯示,近十年來全國各縣鄉鎮共取締無證行醫達25.1萬戶次,吊銷醫師個人行醫證照1110張,有3201戶的醫療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值得注意的是,基層非法行醫行列中還包括一些由于制度變革未及時規范的無證診所與行醫人員。此類診所與人員又分為兩類,一類是1994年原衛生部頒布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前已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許可證照者,由于《條例》未對他們如何有效銜接過渡作出明確規定,《條例》實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齡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從而導致一直處于無證行醫狀態。另一類是隨著城鎮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來許多地方的村子改為居民區,原已取得醫療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必需按照在城鎮實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領新證,不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而這些村改居后的鄉村醫生,大多也受年齡與文化程度限制很難考領醫師資格證書,因此也無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結果,這些診所和人員都變成無證行醫。而他們實際上長期就在本地行醫為生,得到當地群眾的認可,加上當地醫療衛生服務的需要,要加以取締都比較困難,進行也有難度。事實上他們與社會上到處流竄的非法行醫者有所區別,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處置還待進一步研究。但無論怎么說,非法行醫的泛濫,特別是那些招搖撞騙的江湖郎中到處流竄,近些年來已引起社會公憤。一是它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數都沒有行醫資質,沒有專項技術設備,缺乏醫療防范意識和急救措施,以及藥品來源不明和質量低劣,導致醫療事故頻發,對就診者造成傷害,甚至給患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二是它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非法行醫者常常以營利為目的,隨便設點開設診療科目。這些行醫點雖然投資少,條件差,設施簡陋,卻收益快,可以逃避衛生執法人員的檢查,迅速擠占醫療服務市場,造成衛生市場的不對稱性,擾亂醫療服務市場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醫療糾紛概率和影響社會穩定。非法行醫者往往無法保證醫療質量,誤診、漏診經常發生,常常延誤疾病的最佳治療時機,從而導致嚴重后果,造成醫患沖突頻頻出現,并由于缺乏有效監管,一旦發生事故糾紛,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與躲避的方式,極易引發。
2.虛假醫療廣告監控不力
虛假醫療廣告泛濫,是長期以來公眾對有些媒體與醫療機構罔顧社會公德的一大不滿。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現象幾度泛濫成災,甚至像魚鱗片一般貼滿大街小巷與居民住房的樓房門壁。后來雖然幾經懲罰打擊有所收斂,但時下仍不時有醫療單位與一些媒體唯利是圖,見利忘義,置國家法律法規和道德準則于不顧而見諸報刊電視,引誘病急亂投醫者上鉤。比如,福州市衛生監督所聯合工商部門曾對醫療廣告市場進行過一次較大規模的整治,共監督檢查醫療廣告52件,其中違規的達39件,占75%。違規廣告行為主要表現有:未經批準擅自刊登,擅自變更醫療廣告證明內容,夸大宣傳藥品或療法的功能、療效,文句中出現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醫效,如“祖傳秘方”,“藥到病除”,“名醫傳授”,“治愈各種疑難雜癥”等用語,或者出現“XX博士、專家”等醫學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頭銜。時下,隨著人們經濟收入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愛美之心趨于普遍,一些行醫者則開始做起非法醫學美容、美體服務牟取暴利的美夢而進行虛假宣傳,在一些媒體上明目張膽地自吹自擂,誤導消費,這是基層衛生行政監督值得警惕的又一個新動向。
二、監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體制本身還不健全
從實際情況看,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中存在的上述問題,都無不與監督體制存在漏洞缺失有關。
1.相關法律法規仍有缺失
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各領域開始全面改革開放以來,新出臺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當多,但由于新情況不斷出現,以及時間跨度大等原因,導致其中有些法規變得相對滯后,相互難以銜接,甚至出現矛盾,不能切實解決醫療衛生服務行業冒出的新問題,難以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起到規范作用。例如,《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其中有些內容就與后來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如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監管職權的歸屬問題,醫療機構區域設置規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系問題,危重病人因某種原因拒絕搶救的醫院法律責任問題等,《條例》當時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還如,《條例》的某些條款與后來新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銜接不緊,如醫療機構的犯罪行為與《刑法》的規定不太一致,《條例》規定的衛生技術人員與《執業醫師法》中關于醫師執業資格的規定存在矛盾,醫療廣告與藥品宣傳廣告的專門法規與《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之間有的條款前后不對應等等。此外,近些年來的一些新形式的衛生醫療活動,法規上尚存在空白,無法可依。如社會上以義診、體檢、免費體檢等名目,從事醫療活動、推銷藥品及各種治療儀器械等現象,就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如,《執業醫師法》到底適用不適用無醫師執業證書人員,《條例》中的“醫療機構”究竟怎么界定,以及這兩個法規在取締、打擊非法(無證)行醫行為時調整范圍怎么認定等,在執法過程中也都爭議很大。再如,在《執業醫師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對被衛生監督機構沒收后的藥品器械的保存處置作出相應規定。因此,盡快填補或完善有關法規,也是當前加強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機構與職能尚未理順
目前全國承擔醫療衛生監督職能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廳(局)的醫政部門直接進行監督管理,另一種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給專門的衛生監督機構。例如對醫療市場的執法監督移交給衛生監督機構,而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仍留在衛生行政部門。不同的省市主體不同,同一省市的縣區也不盡相同。體制的不統一,執法分散,使監督有時無法有效統一實施,監管效率變低,力度減弱,效果轉差。機構與職能沒有理順,也使得衛生監督在日常工作中與公安、工商、藥監等部門的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調變難。在實際生活中,醫療衛生行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動人員管理,及計劃生育、醫療廣告、藥品管理、醫療糾紛等問題,甚至涉嫌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查處等,都與這些部門的履行監管職責有關。如果本系統自身都不統一,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那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就會變得更加困難。我國目前專門從事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人員共有以下三種身份:第一種,實行公務員管理,約占3.3%;第二種,參照公務員管理,約占16.3%;其余絕大部分屬于事業單位編制。衛生監督人員身份的多樣化,反映了衛生行政監督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不統一,難以制訂統一的法律法規,也表現了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不徹底。當然,把其中大量人員列為事業編制,從政府精簡機構的角度考慮有道理,但對于衛生行政監督而言,如果長期名份不全或沒有名份,肯定會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眾所周知,我們的醫院多數是公辦,如果對他們實施監督的不是行政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就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工作也較難開展。同時,在實施衛生監督執法過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確,權威性必然受影響,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隊伍和人員數量素量缺保證
由于對衛生行政監督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沒有統一規定,這一方面基層存在的第一個普遍問題就是執法力量不足。據筆者統計,目前全國衛生行政監督人員雖然達94000多人,但越往任務更為具體艱巨的基層人數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衛生監督所編制80人,在編70人;南平市50人,在編42人;到了延平區這一級,編制反倒僅18人,因人手不夠,只好聘請4個兼職人員。據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層缺編越明顯?;鶎又苯用鎸Τ汕先f個監督對象,五花八門的醫療活動,監督執法任務十分繁重,不僅要承擔縣(市、區)鄉(鎮)村(居)的醫療衛生監督工作,而且還要承擔傳染病和其它衛生監督工作。在人員嚴重不足的情況下,要使監督工作的質量有保證,就需要每名監督人員付出更大努力。實際上由于人手緊,基層很多衛生監督機構長年疲于應付,難以積極有效地對越來越多的行醫人員與頻繁的行醫活動實施嚴格監督,與政府和社會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據《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研究報告》測算,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基層衛生監督人員與實際需要之間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當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實整治醫療衛生服務秩序之際,人員數量不足顯得尤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時解決,監督不力,監督覆蓋率低,監督質量不高就難以避免?;鶎有l監隊伍人員存在的再一個問題是素質整體不高?;鶎俞t療衛生行政監督始于改革開放以后,起步晚,起點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各縣區衛生執法監督所成立以前,公共衛生監督執法由各地防疫部門承擔,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沒有專門的執法隊伍,職責主要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醫政科承擔。此后按上級要求實行機構改革以后,各地剛成立的衛生監督所為解決工作人員問題,采取權宜之計,一部分人直接從原衛生防疫站劃轉過來,但他們以前從事的都是公共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對醫療衛生監督比較陌生。另外,則降低準入門檻,放寬錄用要求,從外單位調入或從社會錄用。由于這一歷史原因,迄今為止,基層衛生監督隊伍總體上學歷層次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專業人才缺乏,能力素質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的,甚至是無大學學歷、無職稱、無專業技術的“三無”人員。據統計,2008年時縣級衛生監督員中曾有43.3%僅是中?;蚋咧袑W歷。少數學歷高知能強的年輕人由于社會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現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趨勢,使隊伍構成更不合理。加上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沒有到位,外出學習機會偏少,即使沒有流出,也是知識更新慢,觀念陳舊,工作在低水平重復。工作人員知識能力這種結構顯然很不適應新形勢下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需要。
4.經費投入不足
基層衛生行政監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問題是財政投入不足。衛生行政監督屬于純公共產品,理應全部由公共財政埋單。但基層各地政府的財政投入普遍偏少,使執法監督工作連必備的交通、采證等物力配備都存在缺口,直接導致監督頻次不夠,覆蓋面不廣,監督質量得不到保證。另一方面,也使得衛生監督人員的勞動價值得不到應有體現,有的地方甚至連人員工資都沒有保障。為彌補經費困難,有的縣區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費來補充。據權威人士調查,長期以來基層政府對衛生監督的籌資職能嚴重缺位,由財政完全提供經費的僅占所調查機構總數的18.2%,有35.8%的基層政府只承擔衛生監督活動所需經費開支的50%,有0.5%的機構國家財政完全沒有投入。即使在能夠完全承擔的地方,其投入也離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的需要有較大差距。有學者調查溫州市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情況后指出,目前衛生監督機構的預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審批、監測、培訓、體檢、檢驗、罰返等),地市級衛生監督機構財政撥款的87%用于人員和社保經費,縣市級則超出100%,幾乎沒有任何業務經費。經費缺乏保障,導致很多基層所站平時要用較多精力搞創收來維持業務工作開展和職工福利待遇,不能認真全面地開展監督活動,有時連正常的監督行動都顧不上。當然,不可否認,衛生監督體制還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比如,由于醫政監督工作所管理的對象絕大部分是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關系網錯綜復雜,人情壓力重重,在監督中有的人難以突破“關系網”、“人情網”的壓力,認為走走過場、擺擺樣子就行了,不必動真格。于是,實施約束、申誡或處罰,有時表面看非常嚴厲,力度很大,處罰金額不小,但隨著工作的難度的增加,被監督者抵觸情緒趨大,“雷聲大雨聲小”、“君子動口不動手”等現象也就隨之出現。開始時是聲勢浩大,聲色俱厲,到后來則虎頭蛇尾,一切好商量,隨意性變大,個人感彩漸濃。變成執法雖嚴效果卻差,影響監督的公信度與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區的實證分析
延平區醫療衛生行政監督雖然與全國一樣已大體走上軌道,并頗有成效,但存在問題及成因也十分明顯,較有代表性。
1.監管的體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開始到現在,南平市的10個縣(市、區)中只有1個將醫療機構行政許可和衛生監督執法全部移交衛生監督所,有4個只是將醫療衛生監督執法移交給衛生監督所,有2個只將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移交給衛生監督所,其余的3個縣(市、區)則仍全部留在衛生局。這種不一致的情況使各縣(市、區)執法主體多元化,執法主體與執法隊伍分離,執法模式不統一,常導致衛生監督職能時有交叉,執法機構不一,執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辦事效率不高,難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統一行動,以爭取更為有效的監督效果。在延平區,由于對區內衛生機構的管理職能權限大多仍保留在區衛生局手中,如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許可審批注冊、登記等,所以,區衛生監督所為了監督的權威性,在監督中便多以其名義行使職能。這樣,監與管脫節,關系變得十分不順,監督顯得缺乏力度,無法從源頭上控制醫療衛生事故苗頭。衛生局對醫療衛生活動既管理又監督,實則是自管自監,“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監督執法也就勢必“打折扣”。如在對一些醫療衛生行為實施監督時,有的醫務人員就認為都是一個系統的,何必那么較真。還如,對監督執法人員提出的意見,有的醫務人員就不夠重視,能應付就應付。結果,都使得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在本系統醫療機構貫徹不到位,難落實。
2.監督執法主體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區轄區人口約50萬,屬于監督對象的醫療機構共有292個,其中醫院2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站)18家,鄉鎮衛生14家,村衛生所230家,個體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27家。同時,全區的醫療衛生、傳染病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等也離不開相應的監管。而區衛生監督所目前在崗的18人中女性占17個,其中有醫學預防本科學歷的僅1人,護理專業專科畢業的1人,其余皆為中專以下非專業學歷人員。面對需要實施有效監督的大量機構和人員,衛監所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時常有點跟不上;加上體制不順,以及知識更新機會少,經費不足,監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項監督任務就經常顯得吃力繁重。無可否認,延平區的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有時難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觀原因。例如,監管對象多數分散在偏僻的農村,且多路途較遠,以及鄉鎮衛生院普遍“缺醫少護”,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衛技人員,有時默認超許可診療活動,監督中出現疏漏等就在所難免。還比如,現在的一些無證診所流動性極大.一般都隱藏于城鄉結合部和鄉村及居民區的樓院內,非法執業者又多為外來流動人口,居無定所,來去無蹤。為逃避執法部門的打擊,他們往往采用“游擊戰術”,經常在住處附近變更診療場所,且診療場所與藥品存放處也不在同一地點,這也給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查處帶來一定的難度,當衛生執法人員離開現場后,他們又照舊行醫,無法加以取締。
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的對策思考
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深化基層醫療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關法律法規與執法監督體系,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質量、合理用藥以及醫療廣告等實施的有效監管,顯然勢在必行,十分迫切。
1.規范監督責任,理順監督職能
實踐說明,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原因之一是執行主體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對口,信息溝通不暢。因此,首先應該進一步明確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能,統一實行管監分離,政事分開,各司其職,將衛生監督所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內的一個職能機構,或者作為單列的行政機構。今后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轉為行政機構。這樣,既有利于切實解決執法主體不清、職能交叉等問題,也有利于衛生行政部門抓好行業管理,真正當好“裁判員”,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繼續什么“委托執法”,顯然無益于減少行政管理重復運轉環節及消除多頭執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業體制改革的趨勢。理順了機構和職能的關系,監督人員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亂問題,就可名正言順地加以統一,即宜于一律轉為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樣都由財政開支,不但不會增加財政負擔,還有利于整合衛生資源和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監督效率。現代西方發達國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將政府的決策與執行職能逐步分開,縮小政府組成部門及其決策人員的規模,適當擴大行政執行人員規模,進而提高行政決策科學性,加強專業監督力度。
2.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基層的衛生監督工作也要靠人來做。建設一支能適應醫療衛生市場需要的結構合理、素質過硬、業務精湛、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和辦事高效的監督執法隊伍,是搞好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關健。因此,首先應該滿足監督人員數量的合理需要,參照原衛生部關于按“轄區每萬名常住人口配備1-1.5名衛生監督員的標準,測算所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編制”的規定,配足配齊工作人員。其次要調整衛生監督隊伍結構,增加臨床醫學、法律學、公共衛生管理學等相關專業的人員,讓熟悉醫療流程、懂得醫療市場管理的專業人員從事醫療衛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效率。為此,一要嚴格把好入口關,聘用人員時應嚴格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把“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具備衛生監督相關的專業和法律知識”、“經過衛生監督員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新錄用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五個條件作為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取,配齊配強隊伍,從源頭上為建立負責任、有活力的衛生監督隊伍奠定基礎,盡快適應當前形勢和任務需要。二要重視培訓輪訓?;鶎俞t療衛生行政監督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即使接受過高學歷教育,隨著醫療知識和技術的豐富與發展也會老化。所以,為適應衛生行政監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實施原衛生部《2005—2010年全國衛生監督員教育培訓規劃》,及時讓他們得到繼續教育,提高整體素質就顯得必不可少。培訓輪訓的內容應該重在實際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依法監督能力;其次是充實醫政管理專業知識,真正成為醫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時重視進行“廉潔勤政、執法為民”的教育,提升職業道德境界。
3.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內部協調
與其他行政工作一樣,加強內部管理也是保證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公正與效率的重要手段。為此,也應當按照原衛生部印發的《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關于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建立明確的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約機制,建立關健崗位輪換和執法回避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服務意識,保護和尊重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大力推進監督執法考核和過錯責任追究,不斷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層醫療衛生監督在針對具體事情或問題時多涉及到多個部門,如醫療機構進行上環、取環、結扎、人流等項目時涉及到計生部門監管,藥品、醫療器械等使用時涉及到藥監部門監督,醫療廣告時涉及到工商部門監管,非法行醫罪查處時涉及到公安部門監控等,所以,要取得實效并非只靠衛生行政監督一家機構就能湊效,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這就需要加強各個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協調新方法。如鏟除非法行醫這顆毒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固然責無旁貸,但如無公安、藥監、工商、監察、科技等部門配合,就很難取得效果。特別在開展一些大規模或重大的打擊非法行醫行動中,不僅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制訂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而且要加強與基層政府、派出所、村(居)委會、城管等部門的聯系,如嚴格出租屋管理,嚴禁屋主租借場地給他人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等,才能有效化解監督人員孤軍獨進的困境,提高監控效率,使非法行醫無藏身之地。
4.增加財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層醫療衛生行政監督是純公共服務,需要公共財政保障其有效運作。因此基層政府都應當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提供“衛生監督機構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的一切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原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12000217號),在政府預算中根據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證其履行職責擁有必要經費。為了使財政投入得到保障,還應該通過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得以固定,以防止這一方面的投入出現非常規形態變化。同時,基層衛生行政監督機構也應當按時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說明工作需要,爭取財政全額預算安排的主動權。財政保障的一個重要體現是物力保障。針對目前基層衛生監督機構普遍存在建設面積不達標,快速檢測設備數量不足,執法取證工具和辦公設備性能陳舊,信息網絡建設落后等嚴重影響監督監測質量和執法公正性權威性的現象,基層政府也有責任按照原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規定的配置標準,積極提供監督執法辦公用房、執法車輛,以及取證與快速檢驗的設備、通訊工具、防護裝備、網絡建設等基礎設施,為衛生監督和綜合執法提供物質保障,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養人”問題。
5.依靠群眾,發揮社會監督威力
關鍵詞:質量技術監督;計量檢測;產品質量與責任
1 概述
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情境下,媒體報道的產品質量問題甚至引發的人身安全事故的內容越來越多,這容易造成人們對社會生活的幸福感降低,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可持續健康發展。在嚴控產品出廠關、產品銷售關等產品流通市場大力規范的背景下,結合計量檢測技術的特性、手段等內容,來探討質量技術監督工作開展模式與計量檢測技術的具體運用,以便于市場的良性競爭與產品的有質量供給服務,促進產品的健康循環發展產業鏈的開發與深入,進而推動經濟的健康發展。
2 質量技術監督
2.1 我國產品質量的現狀
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生產力的長足發展,各行各業的分工越發細致,且其產業鏈之間的盤根錯節越來越多,這對于產品質量的嚴格控制來說不是一件易事。從目前媒體報道過或者法院頒布的典型案例來看,類似于人造雞蛋、毒大米、皮革奶、染色饅頭等產品問題頻繁出現,不斷消耗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在消費者的心里不斷地塑造消費不安全壁壘,造成社會輿論等不穩定形勢,也限制了行業制造的發展。
2.2 質量監督概述
|量監督主要是為了滿足對產品、過程、體系中的質量要求、狀態而進行的一種連續性的監視與驗證,同時將所得數據進行記錄、分析,主要包括企業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其中企業的外部宏觀質量監督又可以分為行業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三類,例如國際的監督檢驗,是由國家設立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同時,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方式主要包含了質量審核、市場管理、生產認證、消費者運動、標準化管理、評比檢查等,具有監督對象特定、范圍廣、強制性等特性,主要依據產品技術標準與質量法規來進行監測、檢驗,以便于確保國家、社會、消費者利益的不受侵害性,規范市場的競爭、運營環境。
2.3 質量技術監督的內涵與外延
質量技術監督是一種以標準為依據、法律法規為準繩的、以計量檢測、技術檢驗為手段的檢驗、監督、規范產品質量的行政活動,主要涉及了工農業生產、科學研究、醫藥衛生、工程建設、核安全、文化教育、國內外貿易等領域內的基礎性、綜合性工作,觸角已深入人們的生產、生活之中。其主要內容包含了計量、質量、標準化等內容,既獨立又相互聯系,是國家行政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扶優治劣、規范市場、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作用,推進國際慣例與本土國情之間的接軌。
3 計量檢測
3.1 計量檢測的概述
計量是一種量值準確可靠、實現單位統一的活動,是管理與技術的結合體,包含了管理、法制、科學等內容,具有法制性、一致性、溯源性、準確性等特性,可以分為工程計量、科學計量、法制計量等類別。其中科學計量是計量科學研究中最為探索性、基礎性、先行性的部分,主要運用在工業企業、工程企業之中;法制計量是政府或經其授權的機構依據技術、行政管理與法制的需求而進行的強制性管理的計量;工程計量主要用于滿足生產經營活動的需求、統計準確可靠的數據等領域,是計量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3.2 計量檢測技術與方法
3.2.1 計量檢測的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與質量技術監督密切相關的計量檢測技術與檢測方法也在不斷地提高,積極引入了計算機技術、云計算服務等信息化工程技術,以增強其檢測數據的科學性,而其檢測的技術多運用于被測量物的測量方法、數據處理、測量原理、檢測系統等內容。在計量檢測過程中,其檢測技術的高低、檢測技術人員綜合素質的優劣、技術監督等因素能夠極大程度地影響著產品質量的把控。例如,在引入計算機與云處理技術后的重新編譯的檢測軟件與技術配置,但是檢測人員的素質過低、操作不當,將會造成產品質量的制作、出廠流程的把控出現問題,甚至會引發熱議的劣勢輿論。
3.2.2 計量檢測的方法
由于計量在生產、生活中的各個層面的應用頗多,且其應用規則、計算法則等相關規律已呈現出日漸系統化的優勢,但是在引入了高新技術與信息工程技術的質量檢測中,還在逐步形成的檢測方法體系還不能夠滿足技術的需求,因此在計量檢測方法的選用上,要嚴格依據產品所屬行業的標準化、質量化來靈活地進行自主選擇與外力干涉,選擇恰當合宜的檢測工具與步驟,在完整的計量檢測系統中進行實際測量,從而在法則計算過程中減少計量的步驟與成本。
3.3 計量檢測技術在質量技術監督中的運用
由于質量技術監督的特殊性與重要性和計量檢測技術的特性之間有著極為相似的共通點,且計量檢測技術所提供的科學依據是質量技術監督順利開展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據。這樣不僅能夠促使產品在生產與銷售的各個流程之中由內至外地達到合格的標準,為高質量的產品服務保駕護航。在日益智能化、機械化的計量檢測技術與檢測系統配套利用的同時,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定期、分批次地對國內外檢測技術進行學習,能夠與檢測技術的創新與優化達到相輔相成的目標,更好地達到企業外部監督的效果,提高行政監督的效果。從目前我國產品的進出口狀況來看,凈化市場、規范市場競爭、減少貿易差額等理念的落實對于計量檢測技術的水平、標準化程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特別是關系著經濟整體競爭力的國家肌醇研究、維護,除了需要用計量技術達到“生產率促進”的目的,還需要從根本上保障人們的食品、用品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
4 結束語
計量檢測技術隨著云計算、大數據、計算機處理等技術的引用率的提高而被運用得更為廣泛,特別是在具有強制性、一致性的質量技術監督領域,其與計量檢測技術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同時為了提高計量檢測所得數據的科學性,不僅需要建立全面的檢測系統,還需要編寫更為全面、智能的應用程序,以便于能夠增強軟件與硬件之間的契合度,從而把控好產品質量的關卡,減少毒奶粉、毒大蒜、人造雞蛋等食品、用品安全,減少豆腐渣工程,提高人們生活的安全感、滿足感與幸福感,起到扶優治劣、引導消費、規范市場、服務企業的作用,進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欣欣.試論計量檢測技術在質量技術監督中的作用[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6(30):292.
關鍵詞: 政府公信力 政府責任 有效途徑
一、政府公信力的涵義及評價標準
1. 政府公信力的內涵。
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獲取公眾信任的程度,是政府依據自身的信用所獲得的社會公眾的信任度。在某種意義上說,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其公共行政活動中與社會公眾建立起的一種信任關系,這種信任關系在特定場合下可以轉化為一定的物質力量。政府具備了一定的誠信度,也就具備了一定的信用能力。公民在何種程度上對政府的行為持信任態度,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征得公眾的信任,就構成了政府的公信力。
2.政府公信力的評判標準。
(1)政府的誠信程度。信用是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品格,也是公務人員的政治品格和行政品格。對于政府來說,其信用程度更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政府正確行使權力,遵守規則,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決定著政府公信力的狀況。
(2)政府的服務程度。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應追求的目標,提高政府部門服務效率和質量更是其本職工作,一個公信力高的政府應高效自覺地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
(3)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在政府的行為舉措中,要做到依據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來為人民服務,努力形成人們對制度和法律的信仰,通過制度和法律來展現政府的誠實信用,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4)政府民主化程度。政府的存在是由于社會公眾有著各種利益需求,其存在的價值就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各種需求。因此凡是為了實現這些需求所采取的各種手段、方法都應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了解。政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與規范性文件、行政程序、人員配置、執法依據、政府機構職能、會議活動及文件資料等信息都應公開或者放置于公眾便于查詢的地方。
二、我國政府公信力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政府公信力現狀。
總體來說,我國政府的公信力是很高的,抵御“非典”、抗震救災、應對金融危機、成功舉辦奧運會都顯示出我國政府的成熟和穩定,舉國上下,萬眾一心,政府真正發揮了社會帶頭人的角色。但是不可否認,我國政府目前也存在著諸多問題,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1)官本位思想嚴重,缺乏為民服務的精神。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員以“父母官”自居,凡事搞個人主義,大權獨攬,不尊重民意,大搞形象工程,勞民傷財,給百姓造成巨大負擔。如“阜陽機場”案件,就充分暴露出某些官員不切實際、盲目決策的拙劣行為。只有徹底轉變“官本位”的思想,才能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才能成為“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合格政府。
(2)有法不依,行政執法缺乏監督與規范。一些政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暴力執法,或者使用非法手段侵害老百姓的利益。
(3)濫用權力、、等現象屢禁不止,政府形象大大受損,人民對政府的認可度降低。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門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力和利益,隨意擴大自身的處罰權、審批權等,使“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個人化”,部分政府官員甚至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為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人民群眾造成極其消極的影響,使人民對政府的公平公正產生了不信任與懷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公款消費,直接損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2.政府公信力缺失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存在諸多的漏洞和不足。具體到行政行為方面,比如在政府的行政執法過程中,缺乏明確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引導,某些官員執法尺度不嚴,濫用自由裁量權,以“人治”代替“法治”,造成不良后果。另外,對于不規范執法造成的后果缺乏相應的追究機制,進一步放縱了某些官員的“權欲”。再者,有法不依的現象也時有存在,造成法律權威缺失,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信任度降低。
(2)行政程序繁瑣,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效率低下不僅反映在政府內部的運作上,而且反映在政府處理公眾事件的過程中。一些政府機關“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說明了政府機關的服務質量不合格。
(3)行政監督不力。一些政府官員有法不依,或者推諉塞責,不按規定辦事,利用手中權力“抓拿卡要”,老百姓作為弱勢群體,有苦難言。特別是某些直接為百姓服務的部門,其工作作風、態度直接代表政府形象,直接影響政府在公眾心理中的地位高低。而對此類的行政行為,政府內部監督機制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或者說自己監督自己的做法從本身來講就是不合邏輯的。而公眾監督缺乏力度,難以形成普遍的社會輿論壓力,使得某些政府部門有恃無恐,政府在公眾中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4)政府決策缺乏公眾參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政治,關心民生,也樂于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一些政府部門在決策過程中,還不能夠做到充分了解民意,調查民意,大多是內部人員會議商定。這不僅是受制度和條件的限制,更多的是因為政府決策機制、決策過程不合理。公眾不能參與決策,不了解決策過程及決策目的,等等,難免使公眾對政府決策產生“暗箱操作”的疑慮。
(5)政府決策不力,政府不作為,市場監管存在漏洞,等等,這些都對政府權威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影響了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和信任度。
三、促進政府公信力提升的有效徒徑
政府部門的執法方式,直接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要促進我國政府公信力有效提升,首先是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其執法行為。然而,一些政府官員的“經濟人”本性決定了其隨時有利用手中權力謀求不當利益的可能,從而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有鑒于此,完善有關行政法律制度,構建有效的監督機制,促進公民社會環境的形成,都是不可或缺的有效對策。
1.轉變執法人員行政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
當前,在相當一部分政府執法人員頭腦中仍然有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他們對民眾的利益、呼聲毫無反應。要改變現狀,必須切實轉變觀念,樹立“權力源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權力觀,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堅持“執政為民,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執政理念。首先,通過有效的教育與培訓,端正執法人員的執法目的,要求執法人員把維護、實現人民群眾利益作為行政執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其次,倡導“人性化執法”?!叭诵曰瘓谭ā笔俏拿鲌谭?、社會進步的體現,它把尊重人、關心人作為執法活動的基本出發點,是一種和諧的、高度文明的執法理念,也是營造一種以人為本、體現人的價值、充滿人文關懷的大環境的需要。最后,完善公務員的政績考核辦法。對公務員的考察應從“指標數字型”轉變為“群眾滿意型”,用群眾的滿意度和信任度作為他們升降任免的主要標準,使政府公務員真正變為人民的公仆。
2.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治制度的安排和國家法治化程度。正如哈耶克所說:“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活動應受預先確定并加以宣布的規則的制約。”如果政府在法律制度規定的軌道上運營,人民就會在心中對政府產生一種穩定感、安全感和依賴感,從而會更加信任政府、支持政府;反之,如果政府行為不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就會降低。因而,我們應用法律的形式將政府的權限范圍、權力運行的各個具體環節特別是行政責任固定下來,以保障政府取信于民。目前,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亟須做好的工作有以下幾個。
(1)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制度的意義就在于以剛性規定及其后果設定來提高違法的機會成本,并通過嚴格的操作程序進行責任預期和認定,有效遏制惡性違法行為。首先,需盡快制定一部完備的行政程序法,以實現行政程序的公開化、法治化;其次,出臺《行政決策監督法》,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部門,全面推行行政承諾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和行政公示制度,建立公開、透明、規范、高效、快捷的服務機制;最后,普及和完善行政機關引咎辭職制度、行政官員問責制和行政賠償制度。
(2)規范行政執法過程。有完善的法律法規而政府不去遵守,危害比沒有法律法規還大,會使地方政府公信力弱化。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3.構建有效的監督機制,推動責任政府盡快建立。
正如英國歷史學家和哲學家阿克頓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辈皇鼙O督與制約的權力,最終都會導致權力的專制和腐敗,既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破壞基本的政治架構,從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還存在不少的缺陷,因此,要促進責任政府的真正建立,還需要強化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新聞媒體等監督主體對行政權監督與制約的力度。
(1)健全人大監督的法律制度,真正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作用。這就需要加強人大的自身建設,落實監督內容,完善人大的質詢制度、代表視察制度、制度,以增強監督效果。
(2)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司法機關有效督權。當前最重要的是賦予司法機關獨立的權力和地位,提高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盡快出備的反貪污法、監督法,實行審務公開、檢務公開,等等。
(3)強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發揮行政監督的優勢。與其他監督比較,行政監督的主體比較熟悉行政活動情況,監督可以深入到行政活動的全部過程,而且其監督的內容、方式基本上也沒有什么限制,因此監督的成本更低。因此,應當合理劃分政府內部監督權限,明確各監督機構的職責,排除各種不利因素的干擾,提高監督的效率。
(4)營造媒體監督的良好氛圍,促進媒體輿論依法評價,一方面,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擴大新聞輿論監督的獨立性,限制和約束政府的失信行為,督促政府取信于民,另一方面,新聞媒體也要依據事實,依法評價。
4.保障公民參與,促進公民與政府的良性互動。
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取決于政府對公眾期望的滿足程度,社會公眾民主意識的覺醒直接影響著政府公信力的建設。隨著社會民主制度的不斷改革,民主意識深入人心,社會公眾對政府期望的程度和內容發生了變化,人們不僅要求滿足物質追求,而且轉向要求參與政治生活、社會環境質量、自我表達和自我實現等價值追求,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適應公眾需求的變化,公眾和政府之間的隔閡就會使政府的滿意度大大降低,使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不信任進一步加深。因此,為增進互信,必須保障公民的參與,加強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合作并努力拓展合作渠道。
(1)保障公民參與行政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公民參與行政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本質上是公民通過合法的參與途徑向政策體系表達自身利益要求,以影響行政立法和政策體系的過程。在參與過程中,公民從自身利益出發參與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過程,并能夠感受到自我價值的存在,從而增強對政策體系的認同感,增強行政立法和政策體系權威的合法性,從根本上提高公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
(2)強化公民對政府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力度。行政權力運作規范,公民就會成為受益人;反之,公民就會成為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公民對于行政機關的作為往往有著敏銳的感知,行政機關的一舉一動都關系到公民權利或利益的得失。當前,要強化公民對政府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力度,最重要的是盡快制定公民監督的法律、法規,對監督范圍、職責、權力、手段制定具體實施規則,形成一套完備的、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的法律機制,使公民監督法律化、規范化、科學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保障公民參與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公民參與政府績效評估不僅能使公民了解政府為提高績效所作的不懈努力,而且能使公民了解政府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有利于克服公眾對政府的偏見,鞏固和增強政府公共部門的號召力和社會公眾的凝聚力,建立起社會公眾與政府間的良好互動關系。當前,應當通過完善公民參與政府績效評估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公民參與的權利,這些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聽證制度、基層民主自治制度等。這些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健全,有利于促進公民參與的制度化、法治化,以實現公民參與地方政府績效評估的常態化,使政府公信力獲得持續的提升。
四、結語
民無信不立,官無信不治,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利于構建服務型政府,有利于帶動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因此,轉軌期政府要想有所作為,首先應取信于民,謳歌并大興誠信服務之風尚,做一個對社會負責、受群眾信賴的責任政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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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和平.政府信用的危機與重振[J].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2,(5).
關鍵詞:行政管理;社會化;職能轉變
1、 行政管理社會化的必要性
現如今的社會政治生活中,政治文化作為一種無形的力量廣泛存在著,它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響,而政治文化的巨大作用正是通過政治社會化的方式來實現的。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政治與社會不可分割,他們相互聯系。這種關系的體現及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發展,恰好為中國政府行政職能社會化的轉變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環境。
1.1推行行政職能社會化,就是要建立一個公共行政體系。
建立一個公共行政體系就是要將其它社會主體吸納到公共行政管理之中來,使其能夠及時靈活回應群眾要求,采取正確措施,解決實際問題。
1.2行政職能社會化主張把民主與政府管理結合起來有利于政府管理民主化。
行政職能社會化主張公民參與政府管理,符合政府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公民參與政府管理體現公共行政的民主價值取向。在公民參與管理這一點上,行政職能社會化與政府管理民主化有著一致的需求,而且公民參與是政府管理民主化的核心。因此,行政職能社會化有利于政府管理民主化。
1.3、從行政管理本身來說,行政管理是政府的行為和活動,它關系著政府在社會人民心中的形象。
行政管理的社會化正是依賴于公民的公開監督和參與,公民參與社會管理有助于提高政府形象的同時,更加大了行政管理的實際可操作性。
1.4、行政管理社會化主張公民參與管理,使行政管理具有開放性的特征。
開放性的好處是有利于集思廣益,形成正確的決策,并有利于其貫徹執行,這將降低政策成本。
2、交通行政職能發展現狀
2.1、交通行政管理效率低,窗口化服務有待規范。
從交通行業部門的關系來看,一方面,從交通主管的部門與外部的其他部門之間存在政出多門,多頭行政,權責不清的現象。交通要素被分割管理,在交通運輸規劃、投資、建設立項、運營管理等方面,交通主管部門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存在許多復雜的職權交叉,彼此權責不清。另一方面,從交通主管部門的內部來看,交通行業自身的組織體系不夠健全,結構有待優化。因此效率不高。
另外,近些年來,交通行政服務窗口在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方面下了一些功夫,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離人民群眾的期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窗口前后臺協作不夠緊密,不能夠建立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為方便、更加快捷的“綠色通道”。
2.2、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職能分散。
目前,對我國各種運輸方式作出規劃時,很難從運輸管理全局出發,各部門的職能比較分散,例如城市公交、出租的管理都比較分散都是屬于各自分管。整個運輸規劃體系的整體性和全局性都是比較欠缺的,難以形成協調規劃。
2.3、行政法制不夠健全。
行政法制旨在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才能有效地完善行政法制,保證政務暢通。
2.4、交通行政管理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欠缺。
我國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僅限于市場經濟不能解決的問題上,即政府應該主要承擔宏觀經濟穩定、收入再分配和公共產品的提供等職責。
3、加強改革,促進交通行政職能社會化
交通行政職能轉變的社會化是與健全市場機制相協調的。這種轉變成敗的關鍵,在于市場能否有效地承擔政府讓渡的職能。因此,在將企業推向市場,由市場對企業起引導作用的條件下,優化市場結構、規范市場秩序、完善市場機制,是推行行政權力社會化的關鍵環節。因此,交通行政管理職能的轉變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3.1、深化認識,全面增強推進效能建設的自覺性。
行政服務中心是反映機關效能的“晴雨表”,是群眾評判機關作風的重要窗口,是最直接的重要投資環境。交通服務窗口作為行政服務中心的重要窗口之一,是體現交通形象、服務群眾的前沿陣地,窗口工作的效率高不高、服務好不好,將直接影響到交通部門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地位。為此,我們堅持把加強交通服務窗口的效能建設,作為機構改革、轉變職能的深化和延伸,作為推進交通工作、提升交通形象的有力抓手。
3.2、要實現公共行政的社會化,需要建立和健全保證公民參與管理的許多相關制度。
政府管理民主化涉及到多方面的制度建設,近兩年許多地方和部門實行的政務公開制、行政公示制、行政聽證制就是這方面的有益嘗試。其中有利于公眾參與的最重要的制度建設應該是目前正從基層向高層推行的政務公開制。這是一項頗具治本意義的制度,是各項廉政措施、管理制度的基礎,是政府管理民主化的重要標志。
3.3、必須切實理順交通系統內部的管理體制問題。
在我國,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依法行政是加強交通系統內部管理體制的有效措施。目前,交通系統內部的管理體制存在著諸多問題,在公路管理上“重建設輕管理”,在行政管理上“重業務輕法律”等。因此,理順交通系統內部的管理體制,擺正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建立與發展管理是進行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前提因素。
3.4、在政府體制外,要通過具體的制度建設來監督和制約政府公務員的權力。
第一,通過政務公開、政策聽證等制度建設保證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第二,通過改善制度、健全檢舉、控告等制度建設加強公民對國家公務人員的監督;第三,加強和改善大眾傳媒的輿論監督的作用。在西方,媒體號稱獨立于行政、司法和國會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具有信息量大、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和傳播迅速等特點,因此,加強和改善大眾傳媒的監督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5、交通行政職能轉變最終要體現在機構改革上。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進一步優化行政組織結構,規范機構設置。機構改革的范圍既包括地方各級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也包括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各種事業性質的專業管理機構。(作者單位: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杭文主編.《運輸經濟學》[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8
論文關鍵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深化應急管理工作規律性的認識。我國是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國際風險對國內安全的影響也在不斷加大。現代社會的高風險性,需要我們增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們自覺地依法有效地預防和及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需要我們建立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
一、增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來,各種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頻繁發生,特別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發生,在考量了我國現行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制度體系的同時,也考量了各級政府的應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級政府在強化效能政府、陽光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誠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顯著,為世人矚目。總結這些年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經驗和教訓,還應當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律制度,增強以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
1.增強自覺學習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知識的理念。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中央、國務院及部門文件110多件,在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方面基本上實現有法可依了。各級黨委政府都發出了學習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范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普及落實力度不夠,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廊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落實不夠,基層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落實不夠,一些公務員對應對突發事件法律體系和規范不甚了了,在面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時,習慣于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經驗,依法救災觀念亟待增強。
2.增強依法處理非常時期非常事務的法治理念。增強依法處理非常時期非常事務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直接考驗著政府依法行政理念和應急管理能力。突發性事件的發生需要建立信息暢通、反映迅速、救助及時、保障有力的應急和權力運行機制。但是,打破常規并不等于可以違反法制規范和法治精神??倳洀娬{:“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緊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堅持依法辦事?!泵鎸ν话l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務員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忽視職權法定和正當程序要求,出臺規范性文件的隨意性取代了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的權限和程序,導致了群眾的反對和專家的批評。在處理突發事件時,一些干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缺乏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和執法依據的合法性。
3.增強依法預防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治理念。為了改變“有錢救災,無錢防災”的現狀,應當強化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的監督落實,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應急管理應當重在防范于未然,加大財政投入從目前看,處置突發事件監測網絡、預警機制和信息收集與報告制度還需加強,基層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還需落實,各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礦山、建筑工地等重點單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制度和應急預案還不完善,組織社會公眾學習安全常識和參加應急演練不夠廣泛等等。因此,應當加大預防成本的投入。
4.增強全面預防和管理突發事件的法治理念。應急管理應當全面預防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等,克服“重防人禍、輕防天災”的管理思維的片面性。近年來,各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無論是在這方面的機構建設,責任制度,還是在監測網絡、信息收集與報告、應急預案等制度方面,都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使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成效顯著。但是,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思維上防天災的“弦”繃得不緊,在財力上投入的“錢”不足,在管理上付出的精力不夠,在整個工作的“棋盤”上僅僅視為“小卒”。因而,一些地方嚴重的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不斷出現。
5.增強災害救助中政府職能轉變的法制理念。人民政府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尤其是在大災難來臨之時,盡職盡責的人民政府,更是不可或缺的凝聚人心、協調各方、集中力量的主心骨。非常時期的人民政府必須擔負起非常之責任。但是,災害的突發對我國傳統的救災模式提出了挑戰。政府能否把自己過去長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更多地向社會組織轉移、釋放,從而更好地發揮政府履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把該做的事作好,這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
6.增強動員社會和公眾自救與互救的法治理念。在強調政府的行政救助的同時,政府還應當依法增強動員社會和公眾自救與互救的法治理念,重視我國38萬多個民間組織和億萬人民群眾的“共救”、“互救”的力量。從而強化社會廣泛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理念,提高公眾危機意識,提高公眾自救與互救能力。應當借鑒德國政府的經驗,設立專門的社團、志愿者組織機構。德國的聯邦公民保護與災難救援署,專門負責對志愿者的組織指揮,8萬名志愿者訓練有素,集中迅速,六小時內可全部集中到其法蘭克福機場待命出國進行國際救援。日本在最近二十年來發生的地震中總結了許多教訓,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單純依靠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自衛隊救援的“公救”,受災者自身要超越受災意識,主動團結起來,更多地依靠互助“共救”和生產“自救”。美國法律規定,每個家庭要有一個72小時的家庭災難自救計劃,要有一個裝有食品、藥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
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雨天”法案體系尚待健全。近年來,我國加強了突發事件應急法制的立法建設,以憲法為依據,以突發事件應對法為基本法,以相關犖行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應急預案等為補充的應急法制體系初具規模。但是,從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視角看,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制體系尚需完善和健全。
一是應當制定緊急狀態法?,F代法治國家都有國家緊急狀態法,我國憲法沒有關于各類緊急狀態的確認、宣布、期限、解除等環節的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專門的國家緊急狀態法。通過制定緊急狀態法,規定緊急狀態下應急管理的基本準則、管理方法,應急預案及啟動程序。明確規定可以宣布緊急狀態的具體情形,緊急狀態下公民權利的保障底線、公民得到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手段,政府應對緊急狀態采取的非常手段,政府應對緊急狀態的組織架構和人事任用,以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范圍、時間和解除緊急狀態的程序等。
二是制定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配套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制訂相關配套制度,例如突發事件分級制度,應急預案調研與制定修訂程序制度,危險源及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和監控制度,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突發事件綜合性救助、專業性救助與單位專職救助的組織制度,志愿者組織與機構設置制度,應急物資儲備及保障制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制度,社會動員制度,財產征用制度,突發事件信息制度,災害救助制度等,從而真正履行《突發事件應對法》授權地方政府的法定職責。
三是增強應急預案的合法性、綜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保持一致性,需要對于突發事件應對法出臺之前的應急預案進行清理和修訂,要對下級的有關應急預案根據上級相應應急預案的修改和補充而及時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補充,以保障其合法性與協調性。目前的應急預案,大多為應對單一突發事件的預案,而綜合性、前瞻性的預案少,如突發事件應對法所規定的比例原則在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中體現得不明確、不充分。
2.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
“社會主義能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在“5.12”大地震中充分顯現出來。但是,我們又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性。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使我們如果僅僅依靠計劃經濟模式的行政指令來調集人力、物力,來應對突發性天災人禍事件,又必然顯得力不從心和捉襟見肘。在“5.12”大地震中,我們對抗震救災的大型機具的調動就是如此,即便我們的國有企業服從調動,我們的民營企業和公眾鼎立支援,也亟需建立起穩定的常態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才能適應我國災禍頻仍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需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人民警察法》、《法》、《防震減災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對行政征用的規定都非常粗疏。因此,應當加快對《行政征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對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中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等行政征用行為的基本原則、征用條件、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征用補償或賠償、征用救濟、違法責任等作出全面規定,以利于國家在突發事件和緊急狀態中,依法強制地征用應急救援物資。
3.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突發性公共事件來臨后,政府必須迅速通過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與調配,提供災后救助與物質補償,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建設,促進經濟補償、情感補償、文化及文明保護、生態環境涵養、社會功能恢復等目標的實現。因此,行政救助的定義應當有更加寬泛的內涵,應當突破多數學者對行政救助在對象上的研究局限,即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定的公民,而應當擴展到特定的區域,即天災人禍不可抗力波及到的區域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救助的內容不僅是給予被救助對象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相關的權益,而應當擴展到精神、情感、心理的補償以及災區社會功能的恢復等。目前我國行政救助的規定散見于<殘疾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防震減災法》等。這些規定明顯缺乏對政府行政救助的原則、職責、權限、程序等內容的規定;缺乏對救助要件、救助對象、救助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缺乏常態的法治化的行政救助制度。需要明確建立政府行政救助的資金來源和保障、資金的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的制度,需要明確建立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專項救助和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需要明確建立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飲水、取暖、衣被、住所和醫療等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的制度等。因此,應當借鑒日本的《災害救助法》、美國的(1974年災害救濟法》,抓緊制定《行政救助法》或《災禍救助法》。:
4.健全房屋建設質量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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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題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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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題
標題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論文完成之后提煉出來,有畫龍點睛的作用,是揭示論文主題、概括文中內容的簡明詞語。所以題名應概念明確,層次分明,美觀醒目,并盡可能包含主題詞和關鍵詞。題名中不應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來語、縮寫詞、符號、代號和商品名稱??萍颊撐念}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內為宜,英文以5個實詞以內為宜。
三、內容提要
內容摘要是對文獻內容的準確提要是不加注釋或評論的簡略陳述。摘要是在論文完稿之后才寫的,是論文的濃縮,目的是為編審人員初步決定該文的基本評價與取舍,方便讀者大體了解論文內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內容提要的結構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用1——2句話簡要說明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簡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應簡要列出主要結果、數據;得出結論,指出研究價值和探討。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長一些,盡量用數據說明。
四、關鍵詞
關鍵詞是從文獻題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來的具有實質意義、能代表文獻主題內容的詞匯。它與敘詞的區別在于它的非規范化,是自然語言。用于計算機系統檢索系統,使用時要注意詞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檢,因為它屬非規范化詞,關鍵詞之間沒有語法關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國內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寫上關鍵詞,目的是利于學術交流,建立各種數據庫,利于查新檢索。關鍵詞不能隨意編造和任意選擇,選用規范性詞語,每篇論文最好不超過3個。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關鍵詞之間用分號隔開,末詞不加標點符號,按重要性排列。要選用在標題及摘要中出現或在文章內多次出現的詞。
五、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學術論文、學術著作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是論文、專著中曾引用的觀點、方法和資料的出處或源文獻,反映作品的科學依據,反映作者對本課題歷史與現狀的知曉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閱讀過近5年內的重要一次文獻。一般論著選用10條以內,綜述在20條以內,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內右上角注上序號。注意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不能隨意變動使用規則,在最后頁碼之后不加標點。未發表文獻和內部資料不能列入,只能引錄公開出版的正式刊物專著。
施工核心期刊論文范例欣賞:
摘要:我國自80年代引入招投標制度至今,招投標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同時工程招標投標案件也時有發生,為謀取巨大的不當利益,各種規避、破壞公開招投標的行為和問題時有發生,已經嚴重違背了招投標的初衷。從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標工作體制和管理機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對目前建設工程中招投標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問題,建議
1、引言
我國的建筑市場已在全面對外敞開,工程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日益完善,市場運作將朝著更為規范化方向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市場急需進一步規范。
為了保證市場公開競爭機制,規范和統一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結構,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節約工程造價,提升資金利用效率,完善體制,深入推進工程招投標工作,完善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市場競爭機制,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2、我國現階段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領導干部行政干預,隨意改變招標方式
目前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中分兩種招標形式,一種是公開招標方式,另一種是邀請招標方式,依照招標法的相關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是國有資金占據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就必須使用公開招標方式。有許多招標單位借降低費用或是縮短工期為由,將本應使用公開招標的工程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做法嚴重違反《招投標法》,最終結果就是產生一系列“權力標”、“關系標”,致使招投標成了走形式、走過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單報價,價款不做調整,投標人單方承擔風險
目前很多招標投標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工程量清單有的是項目建設單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設單位委托招標機構來做。很多招標單位并無完整的施工圖紙,還有的招標時報建的圖紙與給施工方的圖紙不一樣,有的工程已經竣工,但圖紙尚未審核完。這給工程預算造成很大的困難。工程量清單編制往往東拼西湊,工程量并不準確。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各投標人之間的投標價款差距很大。除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不符外,招標人的工程量清單與投標人核算的清單也存在很大差異。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人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短,甚至只給投標人短短兩三天時間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根本就沒有時間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準確核算。
2.3歧視性發標問題
有些工程對資質等級要求并不高,但建設單位為將工程交給其承諾的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刻意將其資質等級提高,或者按其承諾的投標人的條件編制招標文件,對其他潛在的投標人設置了重重的障礙,人為的排斥著其他潛在的招標人。
2.4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標法中的條文規定,在確定中標人之后,招標人需要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中標單位確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標的內容、合同價格需要與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符合,不能背離雙方的約定而另訂其他的協議。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部分招標單位對招標確定的施工內容進行隨意變更和調整,導致實際合同結算價比中標價超出很多。
2.5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
目前,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由于建筑產品采購權集中在招標人、招標和評標專家委員會手中,致使社會監督無法發揮作用,降低了投標人因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投標失敗的風險。
3、改進建議
3.1加強人員培訓及法制教育
對招投標從業人員及其他招投標工作參與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熟悉招投標業務和程序,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法制教育,必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約束自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投標領域的腐敗問題。
3.2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招標投標法》僅對違規招標和虛假招投標提出了處罰措施,對邀請招標等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及處罰條款。下一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3.3實行招投標公開、公正、公平及全過程的監督
對招投標自招標公告至中標結果等的全過程都要公開,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每個環節的監督責任落實到人,嚴格查處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的腐敗行為,對招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備案,出現任何問題,都能有案可查,及時糾正錯誤,追查責任人,實行終身負責制。
3.4充分發揮招投標中介機構的作用
招投標機構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務,要充分發揮其專業分工細、技術力量強、經驗豐富的特點,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既對各方負責,又取信于各方,同時也可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
3.5推動企業節約成本,改進技術
引導企業充分利用先進施工技術、善于創新,對企業級項目經理部的施工技術進行改進,優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確保安全,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務,從而有效的做到節約成本,以提升企業利潤。
3.6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6.1轉變和完善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通過電子招標投標的實施,構建行政、當事人、社會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網絡,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標投標主體自律,促進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
電子招標投標更大范圍實現信息的公開,能較好地發揮自身主體的自律作用,促進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規范,減少人為干預,有效防止投標人之間的圍標串標行為。
3.6.3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突破傳統監管局限
電子信息以突破傳統媒介信息受地域、時間分割的優勢,與招標投標市場開放統一、公開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發展及制度建設及行業的健康、科學發展。這也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結束語
工程招投標已經成為推進現代化建筑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針對目前出現的不良現象,隨著我國建設市場的日趨完善將會逐步消失。及時糾正,正確引導,良性發展,是我們招投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建議、主動配合、有效推動是我們的工作方法。(作者單位:山東三強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 盡管我軍軍事采購監督機制已經初步建立,但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僅是軍隊內部層級管理體制的體現,是依據職能分工進行機構分置的一種硬性的架構安排。這種硬性監督架構的內置性,以及對軟性制度約束的漠視或怠慢往往導致監督乏力或監督缺位的后果。針對采購監督的外部性主體的缺位和軟性制度約束不健全的問題,文章提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
軍事采購監督機制是軍事采購市場化改革齊頭并進的一個配套部分。構建一個較為完善的軍事采購監督機制,無論是基于軍事采購工作和國防建設的實際需要,還是從完善軍事采購法律制度的層面來考慮,都顯得十分必要。
一、軍事采購監督機制的現狀
目前我軍軍事采購監督已經初步形成了機構設置上的相互制約機制。其特點是:
1.業務主管的多級性。就全軍而言,軍事采購工作的業務管理已經建立了總部、軍區級單位和部隊三級管理體制。軍事采購的第一級主管部門是總后勤部的物資油料部和基建營房部,分別負責全軍物資采購和工程采購的業務管理,分別匯總、報批物資綜合采購機構集中采購計劃和工程采購計劃,審定采購方式等。第二級主管部門是軍兵種后勤部、軍區聯勤部物資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區物資和工程采購的業務管理。第三級主管部門是軍級以下部隊和相當等級單位的物資和工程采購管理部門。軍以下部隊的采購,按照逐級負責、集中需要、集中采購、集中支付的原則,由各大單位結合實際做出具體規定。
2.采購經費管理的獨立性。事業部門(即提出采購需求的部門)只負責編制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計劃,審核招標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導采購機構做好本部門招標等工作。而對采購從預算的“源頭”上到結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財務監督,對招標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關經費條款的審查,以及采購資金支付和結算的辦理統一由各級后勤(聯勤)財務部門負責,基本上實現了采購中的業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的分頭負責。
3.審計監督的全程性。軍隊各單位和各部門組織采購活動,必須依法接受軍隊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監督貫穿于采購活動的各個環節。
二、軍事采購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上述的監督制約機制是軍隊內部層級管理體制的體現,是依據職能分工進行機構分置的一種硬性的架構安排。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制度監督不健全。制度監督就是一種軟約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幾年盡管軍隊出臺了一些軍事采購的規章制度,然而到目前為止,軍事采購的基本法律——《軍事采購法》還未出臺?,F有的制度約束僅僅是在總部出臺的一些軍事規章的層面上。由于法律層次不高,立法技術存在問題,所以很難對軍事采購活動產生較好的制度約束和監督作用。
2.采購活動的內部監督不力。一是內部監督沒有獨立性。實踐中,內部監督主體隸屬采購部門或“兩塊牌子一班人馬”,內部監督失去了獨立性。二是采購程序的不規范,導致制度性監督不到位。在采購的具體實施中,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執行不嚴,有的單位計劃性差,往往以部門預算代替采購計劃,先采購后立項,無預算采購和超預算采購現象比較多見。
3.軍外監督缺位。無論是財務管理部門還是審計監督部門均是軍事機構,他們作為采購的監督主體與軍事采購部門同屬軍方。在采購活動中,相對于供應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因此軍隊監督部門在進行(主動)監督執法時,很難真正的體現出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這種對立以及對待被監督的采購雙方當事人的超脫與公正。
4.缺乏對供應商的救濟機制。目前政府采購活動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質疑和投訴的救濟機制。但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在附則里專門做了“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的規定,因此,這些救濟的規定對軍事采購活動并不適用。另外,盡管軍隊招標采購過程中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可以根據《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但這些監督主管部門都是國家行政機關。實踐中國家行政機關對軍隊招標采購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領域,且多是事前的審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標采購的供應商就成了行政救濟的盲區,而且工程采購過程中的監督執法也很難奏效。更何況《意見》根本不涉及非招標方式采購的監督執法。
三、完善軍事采購監督機制的思考
1.建立供應商的救濟制度。借鑒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慮盡快加緊制定《軍事采購法》,在《軍事采購法》這一層次立法中專設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這兩章。目前,在軍事采購中建立質疑和投訴這種救濟機制,困難主要集中在向誰投訴的問題上。參照《政府采購法》,要使投訴能夠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投訴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受理投訴的主體應有法律賦予的監督執法權;二是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對投訴的事項進行最終的救濟,即如果受理投訴的主體怠于履行職責或錯誤履行職責還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然而目前軍事采購的監督主體盡管有軍事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執法權,但是由于這些軍事監督主體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體,因此當他們不作為或為而不恰當時,供應商不可能再通過行政訴訟這種最終的司法途徑來主張自己的權益。軍隊作為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武裝團體,其有不同于國家行政機關的自身的結構特征和軍事審判體制,鑒于此,可以考慮將軍事采購領域中與軍事行政救濟糾紛有關的軍事行政訴訟納入軍事法院審判受案范圍。目前最高法院已就軍事法院審理軍內民事案件作了批復,肯定了軍事法院對軍內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因此,將軍事采購的監督主管部門受理投訴但不作為或為而不恰當而引起的糾紛歸入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納入軍事審判的管轄,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強化內部監督的制度約束,建立外部監督機構。監督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方面。軍事采購內部監督的機構設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應著重在制度層面。具體包括:(1)確立采購結果的連帶責任制。(2)確立采購結果公示制度。(3)確立采購人員崗位定期輪換制度。(4)明確并落實各項規則,即對采購機構各部門的崗位設置和操作流程,采購業務人員的資質要求,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追加采購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購監督檢查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加強末端的執行力和責任意識。(5)采購部門應重視供應商提出的異議和申訴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外部監督包括審計、紀檢、財務、社會監督。但是由于審計、紀檢、財務監督部門都是軍隊的機關,只具備相對獨立性。并且軍隊采購信息有著相對的封閉性,社會監督很難奏效。因此,外部監督應進一步強化其獨立性和效果。建議建立由多個軍外主體如經濟學者、法律學者、公證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的第三方聯合監督的外部監督機構。
3.健全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機制。軍事采購的監督對象有對軍事采購計劃的監督和對軍事采購程序的監督,有對集中采購的監督和分散采購的監督。對于軍事采購的過程而言,軍事采購監督應針對一些特別容易滋生腐敗的環節加強監督力度,如軍事采購的預算編制。另外還應重視對采購方式的選擇、供應商資格的審查、供應商的交貨和驗收等環節的重點監察。對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監督而言。集中采購采購人的行為對采購的過程起著主導的作用,因此采購人行為應是監督的重點。在集中采購的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采購的結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評標委員會也應是監督的重點。分散采購賦予了采購人較大的決策自由度,全面的監管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應重視采購人員業務素質的考核以加強其自律,監管的重點應是采購方式的選擇,特別是對定點采購方式的監管。
參考文獻:
[1]周建文庾來順戴雪清:“建立和完善軍隊采購監督機制”《中國物流與采購》,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