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5: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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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不同的法律對責令停產停業有適用的條件。關于不履行停產停業的法律后果。執法機關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被處罰人有可能不履行停產停業行政義務。如不積極整改且繼續實施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執法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果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整改期間,故意不履行改正違法行為的義務,整改期屆滿后,應當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如果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整改期間,不但不履行改正義務,而且還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其整改期是否屆滿,都應當吊銷其獸醫生產經營許可證。如果被處罰人在被吊銷獸醫生產經營許可證后,仍然繼續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則應按照無證生產經營處理。
2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聽證的權利
聽證是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在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下,由當事人、調查取證人員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員參加,就被指控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等有關問題進行陳述、質問、辯證和反駁,從而查明案件事實的工作程序,聽證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權利。要依法保障違法行為人聽證的權利,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聽證權要得到真正的保障,除了在理念上要得到認可,在具體制度上要得到落實,還需要法律責任對侵犯者進行懲罰與威懾。行政機關侵害行政相對人行政聽證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依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而拒絕聽證;二是行政機關在聽證程序中違反法定聽證程序,違反回避、告知聽證時間或地點、秘密聽證等法定程序;三是故意架空聽證,使聽證成為形式,這種情形表面上不是對聽證權的直接侵犯,但其危害性比前兩者都大,它既能規避聽證的法律義務,又能滿足其行政權肆意的目的。對于這三種直接或間接侵犯行政相對人行政聽證權的情形,法律應當為行政機關設定其應得的法律責任,相應的救濟程序與措施也應當配套規定,應當明確規定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直接侵犯行政相對人行政聽證權的行為予以審查和救濟。對第一種行政機關拒絕聽證的,其實質是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以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復議申請或訴訟請求,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則可通過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必須經過聽證來作出決定或判決;對第二種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聽證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目規定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些法律后果法律責任的設置對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是異常重要的。
3結語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F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紤]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谒氖臈l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币虼似叻N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
1.1行政處罰部門不統一,難以形成合力工程質量行政處罰主要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執法部門實施,大部分質量監督機構都沒有直接的行政處罰權,只有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建議和委托執法的職能。有的新設開發區雖成立了相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無行政執法的授權。另外,政出多門、相互重合、多頭管理的情況比較嚴重,一直長期存在,質量監督、招投標、圖審、資質審批、房產、規劃等部門未形成聯合執法機制,也未與工商、環保、消防、質監、電力等其他系統形成聯動,無法合力對建筑市場形成有效監管。
1.2行政處罰依據不一致,處罰標準不合理一是各地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統一,處罰裁量尺度不一致。據統計,全省有9個地市主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個地市主要依據《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個地市主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其他地市則依據地方出臺的管理辦法、指導意見等紅頭文件實施行政處罰。二是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標準太高,難以執行。如未辦理質監手續要處以20~50萬元的罰款,處罰金額太大,給企業造成過大負擔,執法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處罰,即使實施了處罰,企業也難以落實。
1.3查處違法行為的力度不夠各地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由于行政處罰程序過于繁瑣,辦案周期過長,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取證難、程序多、處罰難等種種問題,大多數情況下只督促其整改,而真正立案進行行政處罰的偏少,執法偏弱,執法力度還有待于加強,執法人員素質還有待于提高。
1.4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依然存在部分建設單位未及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部分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部分工程不遵守建設程序,不組織隱蔽驗收,壓縮工程合理工期。尤其是開發區、新建城區及偏遠鄉鎮等區域和部分政府重點項目存在上述問題較多。
1.5部分企業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施工企業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到位,關鍵崗位不到崗履職;部分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項目部的管理弱化,投入不足,造成項目部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質量管理體系難以正常運行;部分監理企業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監理人員普遍不足且流動性大,監理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發揮。部分監理人員未熟練掌握標準規范,總監負責制、旁站監理工作不到位。
2下一步對策和建議
2.1統一裁量標準,積極形成部門聯動一是建立統一的工程質量裁量標準,健全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實施細則,簡化執法處罰程序,加強地區間執法經驗交流,推進各地工程質量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二是加強各部門間的有效聯動。建議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完善質監機構與招投標、資質資格管理等部門的聯動監管措施,積極形成工作合力。三是進一步加快工程各方質量責任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積極實行獎優懲劣機制。使責任單位在任何一個地方發生違法行為,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的招投標、資質審批和擴項都要受到制約,督促責任主體單位不敢違法。
2.2強化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處罰力度一是加強監督人員執法學習和業務培訓,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全面貫徹落實。二是規范執法程序,執法持證上崗,要求執法時必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堅持2人以上執法,杜絕單獨執法處罰,防止越權執法行為。三是建議推行質量違規行為“連坐”制。凡對同一小區同一工程下發兩次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責令該小區全部工程停工整改;凡對同一施工企業在省內施工的項目累計下發三次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責令該企業在省內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停工整改。
2.3深入落實參建各方質量主體責任一是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繼續規范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督促參建各方切實提高對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二是繼續抓好對人員的管理,將參建各方質量關鍵崗位的人員配備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繼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證參建各方質量保證體系健全、人員配備到位,并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到崗履職。
農業部門與工商行政部門對下列案件均由管轄權。(1)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2)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3)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4)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5)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6)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執法中不缺位、不越位。對于農業及工商兩個部門均有處罰權限的,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案件主管實行“立案在先”的原則即哪個部門立案時間在前,就由該部門主管。如果是同一天立案,由最先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主管。
2種子案件的管轄
種子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農業部門之間和同級農業部門之間處理種子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種子案件的管轄是處理某個特定案件由哪個和哪級農業部門處罰的一項制度。
2.1地域管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掇r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按照該項規定在各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種子案件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這是一般性的規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按照特殊規定執行。例如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于侵犯農作物新品種權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如果該類案件發生在縣級行政區域,縣級農業部門也無權查處,應及時將案件移交省級農業部門處理。
2.2級別管轄
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處罰案件的管轄分為四級,即國家農業行政部門、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地市級農業行政部門、縣級農業行政部門。一般情況下實行縣級管轄為主的原則,即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違法案件;設區的市、自治州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省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農業部管轄全國范圍內的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對于種子案件重大、復雜的標準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案件屬國家農業部、省級以及地市級管轄需要農業部進一步明晰。
2.3管轄權的移送
是指某農業部門對種子案件具有管轄權,但由于某種客觀原因,將案件移交給其他農業部門處理的制度?!掇r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確定了兩種移送方式。一是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二是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或者本地不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3處罰文書的送達
種子案件處罰文書的送達是指在辦理一般程序案件中農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的行為。執行送達職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文書的當事人稱為受送達人。在法治社會中,送達是行政處罰決定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以及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基礎,也是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開始計算法定期間。因此做好辦案文書的送達工作意義重大。在種子案件辦理當中,送達按方式分可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3.1直接送達
一般情況下,種子案件的處罰文書采取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如種子有限公司)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2留置送達
只有在當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執法文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3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4公告送達
在上述送達方式均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農業部門可采取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4執法人員的回避
關鍵詞: 城市管理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工作
(一)管理職能不斷強化。為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成立__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工商、住建、環保、公安、交通、食藥監6個部門的涉及城市管理領域10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交由縣城管局集中行使。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一年多來,縣城管局克服了任務繁重、對象復雜、人員偏少等困難,加大了對各類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專項整治力度,提高了執法效率、突出了執法效果,城市管理職能得到強化,基本理順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基本消除了由于多部門職能交叉導致的管理盲區、管理混亂現象。
(二)依法行政不斷改進。健全完善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制定和完善《行政處罰操作規程》、《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等系列制度,全面公開城市管理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等法律依據、程序、時限等信息,加快完善行政權力公開運行平臺建設,推進陽光行政。
(三)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加大對縣城及縣城規劃區相關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城市規劃、“雙違”等方面違規違章行為監管查處力度,有效遏制了違法建設行為;按照嚴管重罰、疏堵結合的原則,加強和規范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先后開展了對占道經營、流動攤販、戶外廣告、店招雨蓬、非法營運等各類專項整治,效果明顯。通過努力,城市市容更加規范,城市面貌更加潔凈、城市秩序更加有序,城市品味得到進一步提升。
(四)城鄉環境不斷改善。進一步完善環衛管理機制,努力保持城市干凈整潔,基本實現“晴天不揚灰塵、雨天無明顯沉淀物”,縣城區環衛清掃保潔面積達到130萬平方米。鞏固完善城鄉生活垃圾按照“戶定點、組分類、村收集、鄉鎮集中、縣轉運處理”模式,每天清運全縣城鄉生活垃圾近130噸。深入開展全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著力打造城鄉風貌,有效治理城鄉環境,指導創建省級優美示范鄉鎮、示范村成效較為明顯。
經過近兩年的實踐,縣城管局職能進一步轉變,行政效率進一步提升;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解決了一大批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熱點問題,提升了城市管理整體水平。但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長效管理機制還需完善?!罢巍爻薄僬巍倩爻薄币恢笔俏铱h城市管理難以走出的怪圈。突出表現為集中大整治或某個創建活動時市容市貌確實有了很大改觀,整治效果也相當明顯,但時間一長,一些城管頑癥又有所抬頭。從總體上看,目前我縣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城市管理工作還難免依靠突擊式、短促式、集中式整治的方式,長效化、常態化、長期化的管理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廣大市民關注的重難點問題尚未完全突破,比如占道經營、違章搭建、違規廣告、噪音擾民、車載潑灑、垃圾清運等。城市管理的效果也不平衡,就全縣而言,從區域上看,主城區好于鄉鎮;從分布上看,主次干道、窗口單位的市容環境較好,但邊街小巷、部分居民小區的衛生狀況不佳;從時間上看,上班時間好一些,但節假日尤其是夜間的管理要差一些。應付式、迎查式、突擊式的城管方式還客觀存在。
(二)管理制度還需進一步落實到位。近年來,縣城管局建立了一套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同崗位的城管工作人員也有對應的工作職責。但是有些制度和責任在工作中落實得不好、不到位,需要認真改進和完善。比如控建巡查機制,調查中群眾認為在管理時間、管理范圍、查處結果等方面還存在不到位的情況,控建效果還不理想。對部分違法建設行為,不能等到有了舉報,形成了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既成事實后才去查處,既增加了拆建難度,又增加了執法成本。
(三)城管隊伍素質還需提升。近年來,城管局加強和充實了一批一線城管人員,但執法人員數量仍顯不足,尤其是公務員身份的執法人員偏少;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不盡合理,專業人才比例偏低;系統的法律知識和城管業務知識培訓不夠,執法水平、執法形象還沒有大的突破和大的提升;城管業務人員的整體素質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日益加快的城鎮化進程不相適應。在執法過程中少數執法人員存在語言不規范甚至簡單粗暴,遇事躲著走,“不想管,不敢管,不會管”的消極現象,較大程度影響了城管執法局的自身形象。
(四)城管執法手段還需進一步延伸。由于行政處罰種類的限制,執法中主要采取教育糾正、警告、暫扣物品、罰款等處罰形式,缺乏必要的“殺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續手段。如管理相對人不執行執法部門做出
的罰款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往往得不到及時迅速的支持,造成執行時間過長,難以達到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要求。而責令停產停業等有效的處罰形式需要地方性法規或行政法規做出相應規定,更加有效的年檢年審、停業整頓等手段沒有從主管部門中調整劃轉入城管部門,執法無法形成威懾力。(五)宣傳教育還需進一步增強。結合城管工作實際廣泛開展法律、法規宣傳不夠,結合典型案例有針對性開展宣傳教育不夠,結合群眾生產、生活開展人性化的引導,勸導宣傳不夠等問題。城市管理理念還沒有深入人心,多數群眾對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職能、工作重點不清楚,客觀上造成了部分群眾對城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對執法人員維護城市秩序不支持。影響了工作開展,給城市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權》確立的,是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體制過程中出現的新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借鑒,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探索。經過城市管理工作的實踐,應該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解決當前城管行政執法中的“短板”和難點問題,
(一)強化法規體系建設,著力彌補城管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鑒定不到位的問題。城管執法在依法行政、依法執法面臨諸多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一是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領域范圍;二是處罰的法律依據相互沖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無所適從;三是立法不明,法律體制不健全,容易造成混亂,全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城市管理法》,所以城管領導體制,城管部門主體資格、職權、管理原則、強制措施以及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都不太明確,對管理難點設定的強制措施不足,處罰手段單一,不足以有效制止數量龐大的一般違法行為。例如對亂吐痰、亂扔垃圾、亂擺攤點可罰款,行為人情況復雜,在實際執法中可能就不好把握,搞不好還易激化矛盾。四是部門協調不到位。城市管理不是城管局一個單位的事,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主動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規定不具體,職責不清,往往為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留下空間;現行法規中盲點也不少,如“聯合執法”是現階段城管執法的一種有效形式,但沒有任何一個法規明確規定“聯合執法”的方式和其主體資格。有的法規缺少必要的操作細則,以至在城市管理中審批、管理與執法怎么有效結合的問題不好解決,一些部門面臨有職責無手段或有手段無職責的尷尬情況?!肮び破涫?、必先利其器”,科學嚴密的法規體系是搞好城市管理的先決條件,借鑒其他地方好的做法,力爭盡快出臺《__縣<__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實施細則》,為城管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強化依法行政,著力構建統一高效的城管體制。當前,城市管理體制不順是全國帶共性的問題。城管執法涉及的職能部門眾多,在法規相對滯后的情況下,部門之間、領導之間、上下之間權責有很多不清晰、不明確的地方。往往對一個城市管理違法問題執法需配合的部門少則2-3 個,多則5-6個。但在實際工作中,各個主管部門都有自己的主業,要拿出力量去配合執法,在認識不到位,法規不明確、上級督辦不力的情況下,往往是推一推,動一動,難于形成“齊抓共管”大城管格局,所以城管工作搞突擊可以,長效管理不行,這實際上是現階段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病。因此,要認真總結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以來的工作經驗,分析與相關部門在對接、職責銜接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實行城管綜合執法,提高城市管理的執法效率;要完善城市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同公安、工商、藥監、環保、住建、交通等部門之間的銜接協調,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職責,調動他們做好城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真正形成“大城管”格局;要充分發揮“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牽頭、協調作用,加強跟蹤督查,推動城管工作目標任務的落實。要強化城市規劃先導,認真做好規劃和建設環節的基礎性工作,從源頭抓起,完善對廣告店招、夜景亮化、農貿市場、飲食攤點、大排檔、停車場、垃圾中轉站、公廁等城市配套設施的專項要求,發揮好規劃的先導引領作用,并使這些規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不落后。在城區老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將有關城市配套設施納入建設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要向縣政府建議加大城市管理部門對城市發展規劃、決策的參與權和話語權,使城市管理的意見切實得到政府的重視和采納,從而夯實城市管理的基礎。
(三)強化隊伍建設,著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高度重視城管執法隊伍建設,針對目前城管局現有人員的結構狀況,應考慮通過招考、競聘的方式,充實、壯大城管一線執法力量;加強城管執法人員的政治教育,法律法規學習和城管業務的培訓,切實提高城管人員的思想、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轉變工作理念,把城管執法的重心轉移到為民服務方面,推行人性化的管理執法,做到懲教結合,糾罰并舉,避免出現以罰代管現象;進一步落實執法責任制,完善檢查監督機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打造出一支作風優良、業務精湛、廉潔高效、市民滿意的城管隊伍。
關鍵詞:行政處罰,依法監督,人性化,契合
1.概念
1.1消防行政處罰:消防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要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要合法;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第三,被處罰者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第四,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之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無明文規定的不得處罰;第五,程序要合法。
1.2執法人性化:就是執法者遵循法律的具體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依據正當的程序進行非歧視的、理性化的執法活動。人性化執法一個最基本的含義就是執法者的權利是受制約與監督的,它的底線是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
2.行政處罰現狀及存在問題
2.1消防行政處罰的現狀
(1)執法環境難
改革開放以后,非公私有制企業不斷涌現,招商引資有利于城市的發展,它是一種政府行為,因此,在各種審批中,政府干預大。由于公安消防部隊是受地方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經費的投入全靠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要想贏得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必須解決黨委政府安排的各項工作,由于受各種“人情”因素影響,導致在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執法環境難。
(2)消防執法人員少,法律素質亟待進一步提高
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任務十分繁重,而中等城市的縣區平均僅有消防監督執法人員3人左右,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數量普遍不足,不能滿足監督執法的需要。近年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都通過繼續教育、在職教育等形式大力加強了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由于文化素質基礎和專業基礎存在差異,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提高程度也參差不齊,要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式需要,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法律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論文參考。
2.2消防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1)消防行政處罰'三多三少'
由于消防執法人員還存在'便于執行'等思想,消防行政處罰還存在'三多三少'問題。論文參考。一是處罰種類運用上財產罰多,行為罰、聲譽罰等少;二是處罰對象上對個人處罰多,對單位處罰少;三是在查處違法行為上對過失火災等直接違法行為多,火災隱患少。
(2)證據收集上存在片面性
消防行政處罰少數案件在證據收集上還存在證據不足、孤立、收集證據片面等問題,如僅有詢問筆錄,而缺乏檢查筆錄、影像資料、現場物證等證據輔證,證據之間沒有形成鎖鏈,不能相互映證;在收集證據時只收集證明相對人有錯的證據,而沒有注意收集能證明相對人無錯或有加重、減輕處罰等情節的證據。
(3)在法律文書方面存在的問題
有個別處罰案件還存在法律適用不準確、引用法律條文不全,處罰理由不正確、程序不合法、自由裁量不合理等問題。如未超過聽證要求的3天時限就作出處罰決定等。
3.強化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人性化的背景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把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口號;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提出: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
牢固樹立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把工作的著眼點放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上,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真正明確“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要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辦”,與人民群眾心連心,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安危冷暖掛在心上,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自覺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傷害群眾,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全力以赴為人民謀利益的指導思想。論文參考。
4.行政處罰中如何使依法監督與“人性化”執法相契合
4.1要提高自身執法素質,做到依法監督,嚴格執法
人們理解依法監督,嚴格執法實質上是對人民群眾負責。 “人性化”執法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它并非是對被監督者一味的遷就,它有待于消防執法觀念的轉變和執法素質的不斷提高,因而要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執法權力觀、執法地位觀、執法利益觀的教育,要培養的是我們消防隊伍的服務意識、正義感和社會良知。
4.2建立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消防執法陽光工程
通過增加消防執法的透明度,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消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開消防行政處罰的范圍,目的是讓公民舉報消防違法行為,增加消防部門的案源,從而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通過社會的監督,還可以對'說情'、'打招呼'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二是公開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依據、幅度、處罰結果、辦案人員等,目的是讓公安消防機構接受社會的監督,杜絕違法行政和不作為,使消防行政處罰做到公正、合理。
4.3加大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力度
進一步完善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等內部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內部執法監督機構建設,提高內部執法監督員素質,加強對內部執法的督促檢查,建立定期的執法監督通報制度,通過內部執法監督檢查,糾正不適當的消防行政行為,督促執法人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4.4要文明執法、熱情服務
現代社會所倡導的“人性化”,或者說是人文關懷,歸根結底是基于我們人類共有的'同情心',它的表現形式就是尊重與關愛。藉此塑造執法人員形象,彰顯人文內涵。這就要求廣大監督干部在剛性執法的同時,要學會尊重人,要以人為本,服務為重。我們全部的執法權,都是人民給予的。所有這一切,都要求我們每一個監督干部帶著感情去執法,換位思考來監督,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以人為本,服務為重。
4.5處理好靈活與原則的關系,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消防執法人性化要求監督執法人員有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的政治責任感、較強的業務水平為基礎,沒有正確的政治方面、沒有堅定的政治責任感、沒有較強的業務水平,就無法處理好工作中靈活與原則的關系,就不能在工作中體現人性化的優點。比如在處罰過程中對自由裁量權的應用,對同一案件性質、情節的認定都可能受到其個人素質、水平經驗、利益、好惡等因素的影響,從而產生偏差,基于以上原因,使得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違背依法授權的目的。要找準依法監督與“人性化”執法的結合點,關鍵是要把握好執法的剛與柔,只柔不剛,法無權威;只剛不柔,難得人心。
以人性化的手段開展消防執法工作,這只是回歸到執法的常態上來,這一回歸的突出意義在于通過'人性化'執法推動依法治火的進程。相信把握好依法監督與“人性化”執法這個尺度,行政處罰中的困難與問題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