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5:05:14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浙江省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地質資料的管理,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權益,充分發揮地質資料對資源保護、開發與經濟建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向國家匯交的地質資料,其匯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巖礦芯、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開展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各類成果地質資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與評價、工程地質勘查(察)、水文地質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質資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以下簡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和驗收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應當協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質資料的匯交
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政府出資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承擔有關地質工作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
前二款規定以外的地質工作項目,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匯交人可以委托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直接匯交。有多個出資人的,各出資人共同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第七條 地質資料匯交范圍依照本辦法附件所確定的范圍執行。
除成果地質資料(包括文字報告及附圖、附表、附件等)、國家規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外,其他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由匯交義務承擔人匯交地質資料目錄。
原始地質資料已在成果地質資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質資料復印件。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將其地質資料目錄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工作已先行通過驗收或者分階段驗收的,自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第九條匯交人應當匯交兩份紙質資料以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內容與相應的電子文檔資料內容應當一致。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地質資料時,應當隨附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
匯交經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應當隨附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
第十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對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更正后,在60日內重新匯交。
第三章 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匯交的地質資料由承擔地質工作的單位自行歸檔保管,其目錄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地質資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護、安全等必要設施,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地質資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的館舍建造以及設施配置參照國家有關檔案館設計規范執行。
地質資料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地質資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至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止對資料內容予以保護;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其資料內容予以公開。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開。對資料內容需要保護的,匯交人應當在匯交時辦理保護登記手續,保護期自辦理保護登記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需要延續保護的,匯交人應當在保護期屆滿前30日內,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未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的,不再予以保護。
第十四條政府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全社會利用,不得辦理保護登記手續。
前款所稱具有公益性質的地質資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關于公益性地質資料范圍的公告》執行。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交的地質資料,匯交人補交時未提出保護申請的,不再辦理保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只公開資料目錄。但是匯交人書面同意提前公開其匯交的地質資料的,自收到書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可以有償利用,有償利用的具體事項由利用人與地質資料匯交人協商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救災需要,查閱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查閱人應當持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介紹信、查閱人工作證,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無償提供查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也可以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動提供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規劃、決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閱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無償提供查閱。
第十七條已經公開的地質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持單位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可以查閱、摘錄、復制。復制地質資料的,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可以收取復制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網絡系統,公布地質資料目錄,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匯交人逾期拒不補充、更正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地質資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閱、摘錄、復制已經公開的地質資料的;
(三)未按規定保管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或者保密地質資料泄密的;
(四)超過核定的標準收取復制工本費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的原始檔案,由各級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接收和管理,匯交人應當將其復制件匯交至省地質資料檔案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匯交人依法應當匯交而沒有匯交的地質資料,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查后,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充匯交;其他由各承擔地質工作單位自行歸檔保管的地質資料的目錄,于本辦法實施后180日內報送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細目一、區域地質調查資料
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其地質圖、礦產圖。
二、礦產地質資料
(一)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各類礦產勘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礦產開發地質資料:各類礦山生產的勘探報告、資源儲量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
(一)國土整治、國土規劃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報告和地下水資源評價、地下水動態監測報告。
(二)供水能力3萬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質勘察報告。
(三)單獨編寫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熱水、礦泉水等專門性水文地質報告以及巖溶地質報告。
四、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
(一)地下水污染區域、地下水人工補給、地下水環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區的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開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報告。
(三)建設工程引起地質環境變化專題調查報告,國家級重點工程和國家、省級開發區環境地質調查評價報告。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報告。
(五)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地震地質工作資料
地震地質調查、考察、研究報告。
六、物探、化探地質資料
區域物探、區域化探調查報告;物探、化探普查、詳查報告;遙感地質報告;國家級重點工程和國家、省級開發區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工作有關的物探、化探報告。
七、地質、礦產科學研究及綜合分析資料
〔關鍵詞〕 金融排斥,金融包容,銀行賬戶,包容基金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6-0080-04
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分支機構管制放松、信息技術發展及全球化,英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的銀行業開始注重“價值最大化”目標,進入了“為質量而戰”的競爭中,各金融機構出于控制風險、降低成本、增加利潤的權衡,在擴大金融服務機構種類與金融產品以及服務范圍的同時,也將一些小城市、農村以及邊遠地區等的銀行分支機構紛紛關閉,并排斥了對一些低收入人群的服務,從而造成了這些相對落后地區缺少金融機構、貧困人群缺少金融服務,這種現象被稱為“金融排斥”。凱普森和懷利進一步指出,金融排斥是一個多維度的動態復合概念,不僅與金融服務的地理可達性即地理排斥有關,而且還包括評估排斥、條件排斥、價格排斥、營銷排斥和自我排斥五個維度 〔1 〕 (P1-56 )。金融排斥各維度之間相互作用,不斷累積,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合力影響,會加劇不同人群、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兩極分化,使得弱勢群體、弱勢地區陷入惡性循環之中,對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造成嚴重阻遏。目前,許多國家已經認識到金融排斥的危害性,開始采取措施來破解金融排斥。英國是最早重視金融排斥的國家,在其金融市場高度發達的同時,伴隨著不同程度的金融排斥問題。英國關于金融排斥的調查研究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處于世界前列,政府也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實踐,對于解決當前我國的金融排斥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 英國金融排斥的基本現狀
(一) 金融排斥涉及的領域廣。英國金融排斥涉及的領域廣,包括銀行賬戶、信貸、儲蓄、保險等,這四種被世界銀行認為是社會上所有人都應該能接觸到的基本金融服務。英國在這些領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排斥現象,以保險領域最為嚴重。根據英國金融服務局在1998年的調查發現,英國26%的家庭沒有家庭財產保險,87%的家庭沒有抵押還款保護保險,91%的家庭沒有醫療保險,93%的家庭沒有個人意外險,40%的居民沒有參與人壽保險 〔2 〕。此外,信貸領域和儲蓄領域的排斥程度也較高。政府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26%的家庭沒有信貸業務 〔3 〕。據英國銀行業協會2002年的調查顯示,超過30%的居民沒有儲蓄產品。而在銀行賬戶領域,根據英國工作和養老金部實施的“家庭資源調查”2002年的調查顯示,8%的家庭沒有任何形式的銀行賬戶。
(二)金融排斥涉及的地區集中。英國由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以及北愛爾蘭和一些小島組成,不同地區的金融排斥情況差異較大,但是金融排斥地區比較集中。英國財政部2004年的調查報告顯示,北部的蘇格蘭金融排斥程度最高,主要以格拉斯哥為中心。威爾士受金融排斥的地區主要集中在南部。而英格蘭金融排斥較高的地區主要集中在米德爾斯堡、布拉德斯德、利物浦、曼切斯特、伯明翰以及倫敦東部和東南地區??偟膩碚f,金融排斥嚴重的地區主要表現出兩個特點:一是這些地區基本上屬于文化多元化的地區,生活著大量的移民和少數民族,這些人由于、文化差異而對金融機構缺乏信任,不愿意接受金融服務或者在心理上認為自己達不到金融機構的要求,主動排斥金融產品。二是這些地區生活成本較高,許多居民居住在公租房中,居住環境的惡劣加劇了居民的脆弱性,使居民容易受到金融排斥。
(三)金融排斥涉及的人群特征明顯。居民特征主要包括處于不同的家庭背景、婚姻狀況、就業情況、受教育程度、種族、性別、收入等。根據“家庭資源調查”顯示,金融排斥較高的人群絕大部分為單身家庭、低收入者、失業者、少數民族、年老者或接受社會救濟的人、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人群。 此外,英國金融服務機構認為,性別并不是金融排斥的一個預測指標。英國家庭資源調查的結果就表明了這一點。根據“家庭資源調查”2010/2011年度的調查數據顯示,女性受到金融排斥的比例與男性受到金融排斥的比例相差僅為1%,這可能與男女在接受教育、參加工作等方面受到公平的待遇有關。
(四)金融排斥程度整體趨緩。雖然英國金融排斥現象嚴重,涉及金融的各個領域,但是通過政府在解決金融排斥問題上的積極探索和金融機構的全力配合,金融排斥程度得到明顯改善。銀行賬戶是進行金融活動的基礎,是進行儲蓄、貸款、轉賬、支付等其他一切金融活動的前提。所以,通過銀行賬戶的普及情況可以看出近年來英國在應對金融排斥上取得的進展(見圖1)。從圖1可以看出,近年來英國家庭擁有銀行賬戶的比例逐年上升,在2002/2003年,92%的家庭至少有一個成員擁有直接支付的銀行賬戶,到2010/2011年,這一比例上升到97%,提升了5個百分點。銀行賬戶的超高覆蓋率為家庭成員享受金融服務提供了保障。在英國 “金融包容工作小組”的關于銀行共同目標改進的第二年度和第四年度報告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英國金融排斥程度整體減輕的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英國家庭和個人擁有賬戶情況 (單位:萬戶、人)
(數據來源:second-annunl taskforce banking report 2007 and second-annunl taskforce banking report 2009)
二、英國破解金融排斥問題的經驗
(一)明確政府在緩解金融排斥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成立各種包容基金促進金融包容。2004年財政部公布了關于“促進金融包容”的報告后,政府2005年成立了金融包容工作小組來監測在處理金融排斥政策上的進步,該工作小組已經在其職權范圍內監督信用社和其他第三方借貸者,試圖使他們對低收入社區的影響最大化。2005年10月,英國財政部宣布成立了1.2億歐元的“金融包容基金”用來處理關于貨幣咨詢、基本銀行服務和信貸服務等方面存在的金融排斥問題,包括3600萬歐元的“成長基金”專門為信用合作社和社區發展金融機構提供支持 〔4 〕。成長基金2006年4月成立并開始運行,主要目的是擴大在低收入社區的貸款,使受金融排斥的借款人從次級抵押貸款公司轉移到信用合作社和社區發展金融機構。由于成長基金在促進金融包容方面成效顯著,2007年3月政府進一步提供了600萬歐元支持貸款服務不足的地區,投資于工作人員和志愿者的技能訓練以及項目建設來支持信用合作社提供更全面的服務,包括提供活期存款賬戶。此外,2007年12月政府提出金融包容基金注入另外3800萬資金,來促進信用社和社區發展銀行為貧困地區提供金融服務 〔5 〕。此外,政府還推出了“兒童信托基金”和“社會基金”。2005年,政府推出“兒童信托基金”,主要目標是為兒童發展儲蓄和資產,保證不同背景的兒童都有一定的資產?!皟和磐谢稹笔且豁椘栈葜频慕鹑陧椖?,能使出生在貧困家庭的兒童也享受到這項服務,防止金融排斥在代際間的傳播。在每個小孩出生時,由政府出資成立一個統一的賬戶,政府一次性支付250英鎊,貧困家庭的兒童獲得500英鎊,等到小孩長到7歲,政府會繼續加贈。并且政府允許親屬每年存1200英鎊到孩子免稅的儲蓄計劃上,小孩長到18歲可以獲得基金提供的資金。英國政府設立“社會基金”,為需要社會幫助的人提供無息貸款、應急支出、社區護理津貼等。服務對象一般是失業者或接受救濟的人,貸款直接通過扣除福利收回。近年來,政府對“社會基金”進行了若干改革,包括提高社會基金申請人貸款的額度、降低貸款利率、簡化無息貸款的申請程序和提高透明度,增加社會基金的資金量 〔6 〕。
2.支持信用社和社區發展金融機構。 信用社是英國歷史上最悠久的非盈利性借貸人。英國財政部和金融服務局在1997年起就開始著力解決低收入群體的金融排斥問題。英國政府部門解決金融排斥的組織策略之一就是通過信用社解決金融服務的供給問題。英國財政部于1998年7月成立了信用合作社特別工作組,并且政府在撥款和政策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在政府的支持下,信用社積極發展小額貸款、短期個人貸款和小額儲蓄,并把它看成獲得其他金融服務的基礎,因而發展非常迅速。1998年進行的一項國家調查表明,87%的社區信用社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并且大部分信用社都分布在低收入地區。為了保證信用社的長期持續發展,加強其獨立性,英國政府改變了信用社的最高利率上限水平,擴展社區投資稅減免計劃,通過增加收入來彌補管理成本和壞賬損失,并且鼓勵投資人將資金存入信用社,這些措施有利于提升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和綜合地位。社區發展金融機構與信用社相類似,主要服務于偏僻的社區,以低收入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社區金融機構在貸款方面提供優惠,包括提供低成本貸款、不要求貸款人必須在該金融機構有存款,并且不要求提供貸款抵押品,為低收入人群貸款提供方便。 〔7 〕信用社和社區發展金融機構在為弱勢人群提供金融需要,減少金融排斥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3.加強立法建設,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政府通過直接立法確定獲得銀行賬戶、交易銀行賬戶、支付服務以及獲得貸款的條件,對申請人的信貸資料進行審查,并且建立完善的監管機構和結算程序。1996年,英國政府實施信貸立法改革,取消利率上限,防止利率上限的存在使得消費者成本轉移并且導致借貸缺乏透明度,同時允許信用社擴大其普通債券,增加會員和資產水平的上限,放寬對成員的股權及貸款的限制。
(二)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基本金融服務的供給。郵局在緩解金融排斥上發揮著重要作用。郵局在英國有19000家分支機構,這些機構幾乎遍及英國最衰落的社區和偏遠農村地區,沒有銀行賬戶和建筑協會賬戶的人可以到郵局獲得服務,包括養老金和國家福利的兌現、通過郵政匯票支付賬單。在2000年3月的財政預算報告中,財政部號召銀行和郵局向所有人提供“基本銀行賬戶”,同時,政府要求一個統一的銀行服務系統來解決金融排斥。在英國銀行協會的支持下,零售銀行和政府形成伙伴關系來應對金融排斥,銀行致力于為每一個居民提供金融服務。從2003年春英國進行社會保障支付改革起,所有的福利和稅收都必須通過銀行系統支付,英國政府向銀行施壓,要求其提供可以在郵局使用的銀行賬戶。多家銀行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在銀行和政府的積極配合下,基本銀行業務開展迅速,大部分基本銀行賬戶是在2000年10月才開戶的,到2001年底就上升到350萬。2003年4月起,基本銀行賬戶擁有者可以免費從郵局取款。2005年9月底,基本銀行賬戶上升到600萬左右,其中40%(230萬)可以在郵局或者是銀行的分支機構使用 〔8 〕。
(三)其他非營利組織的積極創新。主要包括:
1.建筑協會和房東合作推行“儲蓄和貸款”計劃。建筑協會,也叫房屋信貸互助會,是以互助組織形式成立的金融機構,提供銀行業以及相關金融服務,尤其是按揭貸款。儲蓄和貸款計劃,依托于住房協會、建筑協會和銀行伙伴關系的形成,主要針對租用社會住房的人群,租戶可以在一個高額補貼的利率條件下,借貸多倍于他們儲蓄的資金,常常比英格蘭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高1%。住戶通過房東將錢存在建筑協會,然后就取得了從建筑協會的貸款資格,由房東存入的一筆錢作為擔保,雖然每個住戶都有一個存款賬戶,但是所有的存款由租戶提供,擔保存款可以看成是一個單一的賬戶。這意味著租戶可以得到一個更高的存款利率,并且貸款利率可以得到大量的補貼。
2.“涵蓋租金的保險”計劃。為了減少沒有保險的低收入家庭,政策行動小組針對公租房租戶推廣了“涵蓋租金的保險”計劃,該計劃大約由地方當局在30年以前建立,主要是為了分散風險,提供更低水平的保險。地方當局與房屋協會作為私人保險公司的中介,管理和收集保險費,保險費一般與到期的租金一起交付,甚至可以是按周支付,這樣減少了支付保險費的壓力,作為回報,保險公司通常會支付一定的傭金給房屋協會或出租人作為管理成本,如果還有剩余,可以用來提高財產的安全性,這降低了盜竊和保險理賠的水平。“涵蓋租金的保險”計劃提供了一種讓家庭財產更加安全有效的解決方式。最近的調查結果表明,1999年大約一半的地方當局和建筑協會采納了這項計劃,英國保險業協會在推動該計劃時發揮了積極主動的作用。
三、我國應作的借鑒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經濟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金融實力也得到了快速擴張。然而,我們應看到金融發展在深度方面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金融寬度(金融服務可得性)方面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改觀,金融排斥現象還非常嚴重,在典型的城鄉“金融二元結構”下,農村表現得更為突出和嚴峻。據世界銀行2012年4月19日《金融包容性指數》(對4220名15周歲及以上的中國居民進行了隨機調查)顯示,農村居民中擁有正規金融機構賬戶的比例為58.01%,利用賬戶進行儲蓄的比例為27.02%,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比例為6.92%。中國銀監會網站的《農村金融服務分布圖集》顯示,2010年,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普遍偏低,全國平均每萬人擁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網點數為1.27個,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農戶比例僅為30.7% 〔9 〕。破解金融排斥,推進金融包容將成為我國金融政策制定中至關重要的一環。更進一步看,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沒有金融的包容,經濟的包容性增長將無法實現。
借鑒英國在緩解金融排斥上的成功做法和經驗,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破解我國金融排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一)從國家金融戰略高度構建包容性金融體系。包容性金融體系的出發點是保障社會每個經濟主體金融權利的平等,尤其是應惠及于被傳統金融體系所忽視的弱勢群體。為此,宏觀層面要成立“金融包容特別工作組”,明確制定金融業推行金融包容的規劃、應達到的目標和具體落實的措施;著手調整、修改、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普及國民金融教育,并使之規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人們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識度和辨識力;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中觀層面要建立高效率的金融基礎設施并完善相關服務。這包括安全、高效、可靠的支付體系建設,信息透明度高的信用管理服務體系建設,以及財務管理、部門員工培訓、風險管理等技術支持服務。微觀層面要推進一系列機制的創新,重點探索金融機構實現經濟、社會雙重目標協調發展的運行機制,大中型金融機構與小型金融機構之間的對接機制,金融機構與專業合作組織、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金融機構的新型信貸機制。
(二)建立金融包容數據庫,動態監測金融排斥水平。英國多個官方、非官方組織以及所在的歐盟都對其金融排斥水平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查研究,收集了相對全面的數據,不僅使金融排斥狀況更加清晰明了,同時也使得應對措施更富于針對性和可行性。我國學者對金融排斥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系統微觀數據的缺乏已經成為學術界對我國金融排斥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掣肘,因此,政府有必要盡快成立專門機構對金融排斥狀況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同時成立相應的基金鼓勵非官方組織進行調查研究,盡快建立中國金融包容數據庫,有利于對金融排斥水平動態監測,對各金融機構推行金融包容情況進行考核,對各地區金融排斥狀況進行評價。
(三)大力發展包容性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踐行包容性金融的重要載體,英國的銀行、信用社、建筑協會、社區發展金融機構相互融合,在響應政府號召、擴展基本金融服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相對健全,但功能還沒有得到相應的發揮,同質化傾向較強。在穩步推進體制內存量改革的同時,要加快促進體制外增量改革,以增量改革倒逼存量改革,通過二者之間的競爭和合作,提高金融包容度。增量方面,農村新型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自身擁有的信息優勢、機制優勢和文化優勢,在緩解農村金融服務不足,提高農村金融網點覆蓋率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體現出較好的包容性。當前,應將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36條”與發展包容性金融機構結合起來,破除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的制度瓶頸,激發民間資本的參與積極性。存量方面,加快推進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向社區銀行轉變,探索和鼓勵大型銀行參與包容性金融機構創建的合理模式,協調好機構盈利訴求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
(四)加強部門、機構間的協作,開發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金融包容是指確保經濟體中每一位成員能夠容易接觸、獲取和有效使用正規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一種過程和狀態。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各種機構間相互協作,建立了緊密的伙伴關系,大大提高了金融包容性。我國應充分借鑒英國有關“伙伴關系”的實踐經驗,加強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之間的協作力度,結合現有金融市場出現的新特點、新趨勢,推出適合各類經濟主體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允許銀行委托零售商店、超市、移動電話充值點、彩票銷售點、加油站等作為,借助與銀行中央處理器聯接的終端設備(手機、電腦等),為當地居民開戶、儲蓄、取現、投保、資金轉移、支付賬單、領取養老金和政府補貼以及小額貸款服務,即所謂基于商業模式的無網點銀行服務 〔10 〕。同時,政策上要給予協調配合,營造有利于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配套政策環境,探索和構建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1〕Kempson E.& Whyley C.Kept out or Opted out —— Understanding and Combating Financial Exclusion 〔M〕. The Policy Press, 1999.
〔2〕Whyley, C., McCormick, J., & Kempson, E. Paying for peace of mind〔R〕. London: Policy Studies Institute, 1998.
〔3〕Kempson E. Over-indebtedness in Britain〔J〕.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2002(9).
〔4〕Paul A. Jones. From tackling poverty to achieving nancial inclusion—The changing role of British credit unions in low income communities〔J〕.The 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7(6).
〔5〕HM Treasury. Financial Inclusion: An Action Plan for 2008–11〔R〕. London,2007.
〔6〕HM Treasury. Promoting financial inclusion, hm-treasury.gov.uk,2004(12).
〔7〕Lindsey Appleyard. Community Development Finance Institutions (CDFIs): Geographies of financial inclusion in the US and UK〔J〕.Geoforum,2011(42).
〔8〕Mullen, Ian. Prosperity and Morality: A Partnership with Government 〔J〕.The New Statesman, 2001 (14).